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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55 筆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預覽 ↗
共同正犯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 條預覽 ↗
正犯或共犯與身分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46 條預覽 ↗
正犯之情而幫助正犯者雖正犯不知共同之情仍以從犯論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44 條預覽 ↗
幫助正犯者為從犯 教唆從犯者以從犯論 從犯之刑減正犯之刑二分之一但於實施犯罪行為之際為直接及重要之幫助者處以正犯之刑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 條之 2預覽 ↗
二 (共犯用語) 刑訴法所稱「共犯」,原即包括正犯、教唆犯及幫助犯,不受刑法第四章規定「正犯與共犯」、「正犯或共犯」影響,務請注意適用。(刑訴法七、三四、七六、八八之一、一○一、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42 條預覽 ↗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47 條預覽 ↗
二人以上於過失罪有共同過失者皆為過失正犯
貪污治罪條例第 8 條預覽 ↗
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
農業金融法第 41 條預覽 ↗
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三十九條或前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43 條預覽 ↗
犯罪之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教唆犯者亦同 教唆犯處以正犯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 30 條預覽 ↗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36 條預覽 ↗
販運罪自首或於偵查中自白,並提供資料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預覽 ↗
及不正利益之數額,應合併計算各次數額之總和。共同正犯應合併計算全體共同所得。
法院辦理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預覽 ↗
利益數額之計算,應以各次數額之總和合併計算;共同正犯,應就全體共同所得合併計算。
軍事審判法第 80 條預覽 ↗
。但有事實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其他正犯、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限制之。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57 條之 2預覽 ↗
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七條之一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
公民投票法第 36 條預覽 ↗
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提案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提案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信用合作社法第 38 條之 4預覽 ↗
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三十八條之二或第三十八條之三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58 條之 2預覽 ↗
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五十八條或第五十八條之一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86 條預覽 ↗
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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