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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963 筆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1 條預覽 ↗
修正法舊法之定義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2 條預覽 ↗
溯及既往之原則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3 條預覽 ↗
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辦法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4 條預覽 ↗
管轄權新舊法並用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5 條預覽 ↗
裁定期間之進行新舊法並用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6 條預覽 ↗
舊法法定期間之追及效力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7 條預覽 ↗
訴訟程序停止之新舊名稱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8 條預覽 ↗
舊法上訴額數之追及效力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 條預覽 ↗
有律師代理或明知上訴要件欠缺者不命補正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10 條預覽 ↗
法院所在地範圍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11 條預覽 ↗
提起再審或撤銷除權判決期間之例外規定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12 條預覽 ↗
本法自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之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4 條之 1預覽 ↗
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依本施行法第十二條第十項公告施行後,於修正前已繫屬之事件,其法院管轄權及審理程序依下列之規定: 一、未經終局裁判者,適用修正後之規…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4 條之 2預覽 ↗
修正前繫屬第二審事件之適用規定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4 條之 3預覽 ↗
修正前已經第二審法院判決事件之適用規定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4 條之 4預覽 ↗
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本施行法第十二條第六項公告施行後確定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本施行法第十二條第六項公告施行前確定…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4 條之 5預覽 ↗
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之規定,依本施行法第十二條第七項施行前,法院業發給已起訴之證明者,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前項情形,訴訟標的非基於物權關係,或有修正…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4 條之 6預覽 ↗
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五項、第二百四十九條之一、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四百四十九條之一之規定,依本施行法第十二條第十項…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4 條之 7預覽 ↗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裁定於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一規定依本施行法第十二條第十一項公告施行前確定者,受救助人得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依修正…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7 條之 1預覽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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