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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2 筆
民法第 1087 條預覽 ↗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7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承租權或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
土地法第 133 條預覽 ↗
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之耕作權,應即依法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為耕作權之登記。但繼續耕作滿十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 前項耕作權不得轉讓。但繼承或贈與於
獎勵投資條例第 79 條預覽 ↗
資開發,或由公民營企業申請投資開發。開發完竣後,無償取得使用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其申請為農業經營者,於企業解散時,由政府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之有關規定辦理。
最高法院圖書資料管理要點第 4 條預覽 ↗
四、本院購置或無償取得之圖書等,應於點收、登錄、編目並處理上架後,始得供閱覽或出借。 管理人員應定期編製新書目錄,張貼於本院資訊室網站公告周知。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0 條預覽 ↗
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土地面積最高限額如下: 一、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並供農作、養殖或畜牧使用之土地,每人一公頃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98 條預覽 ↗
開始清算程序後,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 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
農業發展條例第 17 條預覽 ↗
(會)、宗教基金會或農民團體,其以自有資金取得或無償取得而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農業用地,得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一年內,更名為該寺廟、教堂或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教
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第 19 條預覽 ↗
社會公益,得與各該申請單位協議而針對各該研發成果無償取得不可轉讓及非專屬實施權利。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23 條預覽 ↗
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後,其無償行為,不生效力;有償行為逾越通常管理行為或通常營業範圍,相對人於行為時明知其事實者,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前項所定不生效力之行為,…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22 條預覽 ↗
不知其前手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三、轉得人係無償取得。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第 16 條預覽 ↗
負賠償責任,並由園管局或分局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及無償取得未完成建築物所有權,或由開發投資興建人自行拆除所有工事。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預覽 ↗
原住民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 一、原住民於本辦法施行前使用迄今之原住民保留地。 二、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內有原有自住房屋,其面積以建築物及其附屬
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第 17 條預覽 ↗
仍不拆除完成者,該地上建築物所有權由園管局或分局無償取得
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第 7 條預覽 ↗
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移交接管生效日當時之現況,無償取得移交之全部財產所有權或使用權,並概括承受接管前之權利義務。 二、管理機構人員之權利與義務移轉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概括承
民法第 1030 條之 1預覽 ↗
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預覽 ↗
留地,除依法不得私有外,應輔導原住民取得承租權或無償取得所有權。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政府承受私有原住民保留地: 一、興辦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6 條預覽 ↗
土地權利糾紛之調查及調處事項。 二、原住民保留地無償取得所有權、分配、收回之審查事項。 三、申請租用、無償使用原住民保留地之審查事項。 四、申請撥用公有原住民保留地之審查事項。 五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8 條預覽 ↗
所有權予政府。 二、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完成後,政府無償取得所有權,並由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三、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完成後,政府一次或分期給付建設經費以取得所
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15 條預覽 ↗
展或研究相關之公司及企業,除以研究成果或技術作價無償取得股權者外,得以自籌收入作為投資資金來源。 四、其他具有收益性及安全性,並有助於增進效益之投資。 學雜費收入及其他自籌收入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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