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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3 筆
陸海空軍刑法第 16 條預覽 ↗
煽惑軍人暴動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 155 條預覽 ↗
煽惑軍人背叛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 153 條預覽 ↗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 30 條預覽 ↗
違反第十一條之規定罷工、罷市或煽惑罷工、罷市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怠工或煽惑怠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49 條預覽 ↗
罷免案助勢之人之罷免言論,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 二、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 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60 條預覽 ↗
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 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 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三 頌揚他人所犯之罪致生危害於公安者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5 條預覽 ↗
責人及辦事人員之罷免言論,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 二、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 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63 條預覽 ↗
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防空法第 8 條預覽 ↗
從第六條各款之命令者,處拘役或一百元以下之罰金;煽惑他人為之者加倍處罰。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第 8 條預覽 ↗
線電視設備事業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 一、曾觸犯或煽惑他人觸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國內
中華民國刑法第 107 條預覽 ↗
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 二、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 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11 條預覽 ↗
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 二 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 三 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四 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書
自殺防治法第 16 條預覽 ↗
或記載下列事項: 一、教導自殺方法或教唆、誘使、煽惑民眾自殺之訊息。 二、詳細描述自殺個案之自殺方法及原因。 三、誘導自殺之文字、聲音、圖片或影像資料。 四、毒性物質或其他致命性自
懲治叛亂條例第 4 條預覽 ↗
、罷課、罷市或擾亂治安、擾亂金融者。 十一 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十二 為前款之人犯所煽惑而聽從者。 前項一至十一各款之未遂犯罰之。
廣播電視法第 45 條預覽 ↗
播或電視執照: 一、播送節目或廣告,其內容觸犯或煽惑他人觸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播送節目或廣告,其內容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情節重大者。 三、違反第四條第二項規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13 條預覽 ↗
,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煽惑他人避免徵集、召集。 二、唆使他人妨害兵役。 三、庇護、隱匿或便利應受徵集、召集之男子逃避服役。 四、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 24 條預覽 ↗
他不法行為,情節重大。 二、冒名頂替入學。 三、煽惑同學,影響團隊秩序。 四、侮辱師長,情節重大。 五、有竊盜、賭博行為或拾得他人貴重財物匿藏不報。 六、施用或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懲治盜匪條例第 3 條預覽 ↗
者。 五、聚眾走私持械拒捕者。 六、意圖行劫,而煽惑、暴動,致擾亂公安者。 七、意圖擾亂治安而放火燒燬、決水浸害、或以其他方法毀壞公署或軍事設備者。 八、意圖擾亂治安而放火燒燬、決
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第 4 條預覽 ↗
機關安全之虞。 二、有騷動或暴動之行為,或教唆、煽惑他人為騷動或暴動之行為。 三、有其他事實足認其行為對機關安全有造成危害之虞。 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受刑人之安全有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88 條預覽 ↗
三、對特定人施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恐嚇、煽惑他人犯罪或其他不正當之表現。 四、非基於事實或證據、顯然不具關聯性或具有誤導性之意見或推論。 五、其他有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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