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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68 筆:名稱 3・條文 65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預覽 ↗
最後修正 104.06.24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00.05.27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2.06.28
條文定位65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1 條預覽 ↗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均應依本條例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2 條預覽 ↗
特種貨物項目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3 條預覽 ↗
在中華民國境內產製,指產製廠商於中華民國境內辦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且產製特種貨物。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持有期間,指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4 條預覽 ↗
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於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及特種勞務,其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課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5 條預覽 ↗
非屬特種貨物之範圍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6 條預覽 ↗
特種貨物之免稅範圍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6 條之 1預覽 ↗
停徵銷售房屋、土地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期日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7 條預覽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率為百分之十。但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8 條預覽 ↗
納稅義務人銷售或產製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其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不在其內。 前項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如係應徵貨物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9 條預覽 ↗
產製特種貨物而出廠當月無銷售價格之稅基計算方式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10 條預覽 ↗
進口特種貨物完稅價格之計算方式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11 條預覽 ↗
銷售或產製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之稅額計算方式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12 條預覽 ↗
進口特種貨物之稅額計算方式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13 條預覽 ↗
廠商應於開始產製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 產製廠商申請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產製廠商解散或結束營業時,應於事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14 條預覽 ↗
使用統一發票之納稅義務人銷售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其稅額應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之。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15 條預覽 ↗
一發票之納稅義務人應依規定設置並保存足以正確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16 條預覽 ↗
納稅義務人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17 條預覽 ↗
納稅義務人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應向其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戶籍者,應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18 條預覽 ↗
額並補徵之。 營業人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核定其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一、未設立帳簿、帳簿屆規定期限未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19 條預覽 ↗
核定補徵之稅款限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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