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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7 筆
民事訴訟法第 271 條之 1預覽 ↗
獨任審判之訴訟事件之準用
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第 10 條預覽 ↗
…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階高資深者充任之。 獨任審判,以該軍事審判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軍事審判法第 25 條預覽 ↗
…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階高資深者充任之。 獨任審判,以該軍事審判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 4 條預覽 ↗
…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 71 條預覽 ↗
勤務法庭,由軍事審判官三人合議審理之。但簡易訴訟程序,得由軍事審判官一人獨任審理之。 前項合議審判以庭長充任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階高資深者充任…
法院組織法第 4 條預覽 ↗
…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4 條預覽 ↗
…時,以同庭法官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軍事審判法第 24 條預覽 ↗
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審判案件,以審判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 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審判案件,以審判官三人合議行之,其上校以上或簡任審判官不得少於二人。 最高軍…
刑事訴訟法第 311 條預覽 ↗
行獨任審判之案件宣示判決,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二星期內為之;行合議審判者,應於三星期內為之。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26 條預覽 ↗
候補法官獨任審判製作之裁判書原本,應於宣示後法定交付裁判原本期間內,檢同卷證,送庭長、院長或經授權之審判長審閱;其裁判書原本不經宣示者,應於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庭長、院長或經授權…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25 條預覽 ↗
…規定期限,將裁判書交付書記官公告主文。 候補法官獨任審判製作之裁判書原本,應於宣示後法定交付裁判原本期間內,檢同卷證,送庭長、院長審閱;其裁判書原本不經宣示者,應於製作完成時,檢同…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第 2 條預覽 ↗
…訴時或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得合意選定受訴法院得獨任審判之法官審判第一審訴訟事件。其行準備程序者,得於第一次期日前合意選定之。 對於依法令應行或得行合議審判之第一審訴訟事件,當事人…
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第 1 條預覽 ↗
…議方式審理。認為不必要者,則依輪分方式,交由法官獨任審判。 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七款案件或依前項交由法官獨任審判之案件,如認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得報經庭長或審判長轉報院長後行之。…
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第 11 條預覽 ↗
十一 (爭點整理之處所) 受命或獨任審判之法官得於法庭或其他適當處所,進行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程序,並得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第 8 條預覽 ↗
…院法官三人組成合議庭者,其被選定者,仍以該法院得獨任審判之法官為限。 合議審判之事件,當事人得不受各法院庭別配置之拘束,跨庭選定庭長一人及法官二人,或選定法官三人組成合議庭。但應受…
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第 3 條預覽 ↗
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軍事審判官舉行軍事審判官會議,預定次年度軍人權益事件審判事務之分配、代理次序、合議審理時軍事審判官之配置及本法…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 6 條預覽 ↗
…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民事訴訟法第 223 條預覽 ↗
…期日為之。 前項指定之宣示期日,自辯論終結時起,獨任審判者,不得逾二星期;合議審判者,不得逾三星期。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判決之宣示,應本於已作成之判決原本為之…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8 條預覽 ↗
七十八 (爭點整理之記載) 準備程序筆錄及行獨任審判事件之筆錄,除應記載各當事人之聲明、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外,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而於公開…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8 條預覽 ↗
…形時,得於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後,由法院裁定改行獨任審判,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通常程序案件於審判期日,如被告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法院認符合前述得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要件時,得由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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