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共 82 筆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預覽 ↗
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
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預覽 ↗
告訴乃論之撤回告訴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7 條預覽 ↗
告訴乃論之罪,因戰事不能於告訴期間內告訴者,其不能告訴之期間,應不算入。
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預覽 ↗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7 條預覽 ↗
告訴乃論之罪,因戰事不能於告訴期間內告訴者,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仍得告訴。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11 條預覽 ↗
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向法院陳明願告訴者,與起訴時向檢察官告訴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條例第 4 條預覽 ↗
刑法施行前犯刑律或其他法令所規定須告訴乃論之罪依刑法之規定無須告訴者雖無告訴亦得論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4 條預覽 ↗
告訴乃論
刑事訴訟法第 236 條預覽 ↗
代行告訴人
兒童福利法第 43 條預覽 ↗
利用或對兒童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已設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不在此限。 對於兒童犯告訴乃論之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31 條預覽 ↗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36 條預覽 ↗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預覽 ↗
獨立及代理告訴人
中華民國刑法第 236 條預覽 ↗
告訴乃論
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7 條預覽 ↗
二十七、法院辦理營業秘密刑事案件,應注意告訴乃論之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 363 條預覽 ↗
告訴乃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 245 條預覽 ↗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52 條預覽 ↗
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02 條預覽 ↗
第二百九十三條及第三百零一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59 條預覽 ↗
第二百五十五條及第二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五十六條之罪本夫縱容姦通者不得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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