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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259 條之 1預覽 ↗
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35預覽 ↗
前條聲請,檢察官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一、應沒收財產之財產所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財…
中華民國刑法第 40 條預覽 ↗
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96 條預覽 ↗
一九六 (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聲請書應記載事項) 有關參與沒收程序中,參與人享有之訴訟上權利及聲請撤銷沒收確定判決請求救濟之權利等規定,於單獨宣告沒收程序應予準…
中華民國刑法第 40 條之 2預覽 ↗
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沒收,除違禁物及有特別規定者外,逾第八十條規定之時效期間,不得為之。 沒收標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而逾前項之時效完成後五年者,亦同。 …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34預覽 ↗
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36預覽 ↗
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9預覽 ↗
經法院判決沒收財產確定之第三人,非因過失,未參與沒收程序者,得於知悉沒收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諭知該判決之法院聲請撤銷。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為之。…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95 條預覽 ↗
一九五 (撤銷沒收確定裁判效力) 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就刑訴法第四五五之三五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沒收之前提要件提出證據;其中與沒收財產事項有關之刑事違法事…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5 條預覽 ↗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 一、擅自製造、加工違禁物,經法院宣告沒收之裁判確定,由司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 二、工…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期限規則第 3 條預覽 ↗
智慧財產民刑事訴訟案件自收案之日起、行政訴訟事件自分庭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除由院長負責督促迅速辦理外,並應由承辦書記官按月填具遲延案件月報表(附件),…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期限規則第 5 條預覽 ↗
智慧財產民刑事訴訟案件自收案之日起、行政訴訟事件自分庭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書記處查明列冊,報請院長核閱後,於必要時通知承辦法官及其…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期限規則第 11 條預覽 ↗
智慧財產之刑事案件逾第三條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者,視為不遲延案件: 一、因依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或承辦法…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 14 條之 1預覽 ↗
十四之一、(智慧財產刑事視為不遲延案件) 智慧財產之刑事案件逾第二點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者,視為不遲延案件:…
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 5 條預覽 ↗
少年及家事法院受理之案件,自收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由書記處會同有關單位查明列冊,報請院長核閱後,於必要時以院長名義製作通知單送交承辦人員,促其注意:…
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 3 條預覽 ↗
少年及家事法院受理之案件,自收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除由院長負責督促迅速辦理外,並按月填具遲延案件月報表,層報司法院: 一、家事訴訟及少年刑事之通常程…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預覽 ↗
因犯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三條第三項之罪而扣押或宣告沒收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經完成鑑定出具物種類別及拍照存證後,案件繫屬之法院或檢…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第 5 條預覽 ↗
受裁判者符合本條例第六條第四款規定財產被沒收者,其補償基數視個案具體情事,依附表二定之。但最高不得逾二十個基數。 附表二 財產沒收補償基數表 ┌───────…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填報遲延案件月報表) 案件自收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除由院長負責督促迅速辦理外,並按月填具遲延案件月報表,層報本院: (一)民刑事簡易程序第一審…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 4 條預覽 ↗
四、(遲延案件之期限與管制) 案件自收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由書記處(廳)會同有關單位報請院長核閱後,於必要時以院長名義製作通知單送交法官或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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