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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9 筆:名稱 1・條文 108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核發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禁止命令處理原則預覽 ↗
條文內容命中108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預覽 ↗
行政執行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將執行事件函送執行法院併辦時,應敘明如執行法院就已查封之財產不再繼續執行時,應依同條第二項規定維持已實施之執行程序…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預覽 ↗
行政執行處就已查封之財產不再繼續執行時,如有執行法院函送併辦之事件,應維持已實施之執行程序原狀,並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將有關卷宗送由執行法院繼續…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 條預覽 ↗
本細則依行政執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 條預覽 ↗
本法第二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 一、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 二、罰鍰及怠金。 三、代履行費用。 四、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3 條預覽 ↗
本法第三條所定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指於行政執行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執行方法須有助於執行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4 條預覽 ↗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原處分機關,其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5 條預覽 ↗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該管行政機關,指相關法令之主管機關或依法得為即時強制之機關。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6 條預覽 ↗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經裁撤或改組時,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執行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執行機關。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預覽 ↗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其他休息日,指應放假之紀念日及其他由中央人事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8 條預覽 ↗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夜間,指日出前、日沒後。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9 條預覽 ↗
行政執行應作成執行筆錄。但直接強制或即時強制,因情況急迫或其他原因,不能作成執行筆錄者,得以報告書代之。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預覽 ↗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及即時強制之執行筆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執行所依據之行政處分或法令規定及其內容。 二、義務人或應受執行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預覽 ↗
執行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執行者,應將情況急迫或徵得義務人同意之情形,記明於執行筆錄或報告書。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預覽 ↗
執行人員於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時,應由義務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如無此等人在場時,得由鄰居或就近自治團體之職員在場。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預覽 ↗
執行機關為依本法第六條規定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執行,得視事實需要會商相關機關訂定協調聯繫注意事項。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預覽 ↗
執行機關執行時,應依職權調查有無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 行政執行有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陳明理由並檢附有關文件,申請執…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預覽 ↗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聲明異議者,應以書面為之。但執行時得當場以言詞為之,並由執行人員載明於執行筆錄。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預覽 ↗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係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預覽 ↗
直接上級主管機關對於執行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送請決定之聲明異議事件,認其異議有理由者,應命執行機關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異議無理由者,…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預覽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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