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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86 筆
警察法第 10 條預覽 ↗
行政救濟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 16 條預覽 ↗
行政救濟
藥害救濟法第 20 條預覽 ↗
行政救濟
藥害救濟法第 21 條預覽 ↗
行政救濟
行政法人法第 39 條預覽 ↗
行政救濟
稅捐稽徵法第 38 條預覽 ↗
行政救濟後稅款之退補
就業保險法第 3 條預覽 ↗
業務之監理單位、爭議審議及行政救濟程序
行政程序法第 172 條預覽 ↗
人民之陳情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但受理機關認為適當時,應即移送其他機關處理,並通知陳情人。 陳情之事項,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12 條預覽 ↗
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行政救濟案件及各稅違章案件之處理等事宜。分設三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行政救濟一股、二股: (一)復查案件之處理。 (二)訴願、行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15 條之 1預覽 ↗
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行政救濟及違章處理等事宜。分設三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行政救濟一股 (一)綜合所得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行政救濟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15 條預覽 ↗
法務一科掌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行政救濟、違章處理及法律事務等事宜。分設三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法規管制股 (一)稅務法令之轉行及適用疑義之諮詢、會簽研析。 (二)稅法修正意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29 條預覽 ↗
對於本會之罰鍰處分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稅捐稽徵法第 50 條之 2預覽 ↗
用稅法處罰程序之有關規定,受處分人如有不服,應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但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免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予以強制執行。
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預覽 ↗
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11 條預覽 ↗
法務一科掌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行政救濟及各稅法律事務等事宜。分設四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行政救濟一股、二股: (一)復查案件之處理。 (二)訴願、行政訴訟案件之答辯及補充說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12 條預覽 ↗
交易稅及期貨交易稅、貨物稅、菸酒稅、遺產及贈與稅行政救濟及各稅違章審理等事宜。分設四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行政救濟一股、二股: (一)復查案件之處理。 (二)訴願、行政訴訟案件
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第 12 條預覽 ↗
十二、納稅義務人不服海關認定之產地提起行政救濟案件,除納稅義務人依據關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貨物主管機關或專業機構協助認定者外,海關得逕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免再送其他機關或
專利法第 82 條預覽 ↗
,有下列情事之一,即為撤銷確定: 一、未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者。 二、提起行政救濟經駁回確定者。 發明專利權經撤銷確定者,專利權之效力,視為自始不存在。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第 15 條預覽 ↗
徵機關依本辦法所作之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12 條預覽 ↗
法務一科掌理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救濟、違章處理及相關法律事務等事宜。分設三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行政救濟一、二股: (一)復查案件之處理。 (二)訴願、行政訴訟案件之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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