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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6 筆:名稱 3・條文 23
憲法法庭為無資力人選任訴訟代理人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10.12.30
行政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4.10
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4.26
條文定位23
憲法法庭為無資力人選任訴訟代理人要點第 1 條預覽 ↗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十三條規定,為參與言詞辯論之無資力當事人選任訴訟代理人,選任方式及其酬金支給,依本要點之規定。
憲法法庭為無資力人選任訴訟代理人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參與言詞辯論事由之釋明,應自言詞辯論開庭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為之。 前項釋明,應檢附下列相關資料: (一)聲請人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之相關證明。 (
憲法法庭為無資力人選任訴訟代理人要點第 3 條預覽 ↗
三、憲法法庭為參與言詞辯論之無資力當事人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應自執行律師職務五年以上,且無律師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及曾受律師懲戒處分者選任之。 律師曾任法官或檢察官者,前
憲法法庭為無資力人選任訴訟代理人要點第 4 條預覽 ↗
四、憲法法庭得請全國律師聯合會將有意願受選任為訴訟代理人且符合前點規定者,填具名冊,送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為無資力人選任訴訟代理人要點第 5 條預覽 ↗
五、憲法法庭為選任訴訟代理人裁定前,得予擬選任之訴訟代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憲法法庭為無資力人選任訴訟代理人要點第 6 條預覽 ↗
六、憲法法庭認被選任之訴訟代理人不適任者,得予解任,另行選任之。憲法法庭為前項解任裁定前,應給予被選任之訴訟代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憲法法庭為無資力人選任訴訟代理人要點第 7 條預覽 ↗
七、訴訟代理人酬金,於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至三萬元額度內,由審判長酌定支給酬金之數額。如案情複雜,得酌量增給酬金一千元至一萬元。訴訟代理人為準備言詞辯論所支出之其他…
憲法法庭為無資力人選任訴訟代理人要點第 8 條預覽 ↗
八、憲法法庭為合併行言詞辯論之聲請案件,指定同一人擔任二以上聲請案件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時,應於前點所定酬金標準下限至酬金標準下限乘以案件數之額度範圍內,由審判長…
憲法法庭為無資力人選任訴訟代理人要點第 9 條預覽 ↗
九、憲法法庭選任二人以上共同擔任單一案件同一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時,每一訴訟代理人之酬金於第七點所定範圍內分別酌定。
行政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第 2 條預覽 ↗
行政法院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應自執行該職務五年以上,具行政訴訟事件專門學識經驗,且無律師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及最近五年曾受律師懲戒處分者選任之。…
行政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第 3 條預覽 ↗
行政法院得請全國律師聯合會將有意願受法院選任為訴訟代理人且符合前條資格者,填具名冊,分送各該行政法院。
行政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第 4 條預覽 ↗
律師為他造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不得被選任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 被選任之律師有前項情形者,應自行辭…
行政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第 5 條預覽 ↗
行政法院認被選任之律師不適任者,得予解任,另行選任之。 法院為前項解任裁定前,應使律師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行政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第 6 條預覽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
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二項訂定之。
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第 2 條預覽 ↗
第三審法院為上訴人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應自執行律師職務五年以上,成績優良、品德良好者選任之。 律師曾任法官或檢察官者,前項執行律師職務期間應併計其法官或檢察…
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第 3 條預覽 ↗
第三審法院得參考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各地區律師公會推薦符合前條規定之律師選任之。
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第 4 條預覽 ↗
律師為第三審被上訴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不得被選任為第三審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被選任之律師有前項情形者…
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第 5 條預覽 ↗
第三審法院認被選任之律師不適任者,得予解任,另行選任之。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選任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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