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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14 筆:名稱 1・條文 113
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預覽 ↗
最後修正 113.08.02
條文定位113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 條預覽 ↗
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不受非法侵害,並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 條預覽 ↗
通訊監察,除為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者外,不得為之。 前項監察,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3 條預覽 ↗
本法所稱通訊如下: 一、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 二、郵件及書信。 三、言論及談話。 前項所稱之通訊…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3 條之 1預覽 ↗
本法所稱通信紀錄,指用戶或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公眾電信網路所產生之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 本…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4 條預覽 ↗
本法所稱受監察人,除第五條及第七條所規定者外,並包括為其發送、傳達、收受通訊或提供通訊器材、處所之人。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 條預覽 ↗
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之預備內亂罪、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預備暴動內亂罪或第一百零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6 條預覽 ↗
察機關得報請該管檢察官以口頭通知執行機關先予執行通訊監察。但檢察官應告知執行機關第十一條所定之事項,並於二十四小時內陳報該管法院補發通訊監察書;檢察機關為受理緊急監察案件,應指定專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7 條預覽 ↗
勢力情報之必要者,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得核發通訊監察書。 一、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在境內之通訊。 二、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跨境之通訊。 三、外國勢力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8 條預覽 ↗
前條第一項所稱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如下: 一、外國政府、外國或境外政治實體或其所屬機關或代表機構。 二、由外國政府、外國或境外政治實體指揮或控制之組織。 三、…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9 條預覽 ↗
第七條第一項所稱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工作人員如下: 一、為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從事秘密情報蒐集活動或其他秘密情報活動,而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教唆或幫助他人…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0 條預覽 ↗
依第七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所得資料,僅作為國家安全預警情報之用。但發現有第五條所定情事者,應將所得資料移送司法警察機關、司法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依法處理。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預覽 ↗
通訊監察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及涉嫌觸犯之法條。 二、監察對象。 三、監察通訊種類及號碼等足資識別之特徵。 四、受監察處所。 五、監察理由。 六、監察期間及方法。 七、聲請機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預覽 ↗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查犯罪及蒐集證據,有事實足認通訊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得調取之。 檢察官為偵查犯罪及蒐集證據,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或網路…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2 條預覽 ↗
第五條、第六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十日,第七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其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應釋明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二日前,提出聲請。但第五條、第六條繼續之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3 條預覽 ↗
通訊監察以截收、監聽、錄音、錄影、攝影、開拆、檢查、影印或其他類似之必要方法為之。但不得於私人住宅裝置竊聽器、錄影設備或其他監察器材。 執行通訊監察,除經依法處置者外,應維持通訊暢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4 條預覽 ↗
通訊監察之執行機關及處所,得依聲請機關之聲請定之。法官依職權核發通訊監察書時,由核發人指定之;依第七條規定核發時,亦同。 電信事業、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及郵政事業有協助執行通訊監察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4 條之 1預覽 ↗
通信紀錄之義務。 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經通訊監察之建置機關指定者,有保存及協助執行調取網路流量紀錄之義務。 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因協助執行調取前二項資料或紀錄所生之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5 條預覽 ↗
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第二項通訊監察案件之執行機關於監察通訊結束時,應即敘明受監察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該監察案件之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及通訊監察書核發機關文號、實際監察期間、有無獲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6 條預覽 ↗
執行機關於監察通訊後,應按月向檢察官、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法官或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報告執行情形。檢察官、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法官或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並得隨時命執行機關提出報告。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6 條之 1預覽 ↗
通訊監察執行機關、監督機關每年應製作該年度通訊監察之相關統計資料年報,定期上網公告並送立法院備查。 前項定期上網公告,於第七條規定之通訊監察,不適用之。 第一項統計資料年報應包含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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