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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87 筆:名稱 4・條文 83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預覽 ↗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預覽 ↗
國軍眷區違章建築取締辦法預覽 ↗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預覽 ↗
條文定位83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1 條預覽 ↗
制訂依据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2 條預覽 ↗
違章建築之意義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3 條預覽 ↗
違章建築之拆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執行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視實際需要置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在轄區執行違章建築查報事項。鄉(鎮、市、區)公所得指定人員辦理違章…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4 條預覽 ↗
違章建築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築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築機關處理,並執行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 主管建築機關因查報、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築情事而…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第三十條…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6 條預覽 ↗
依規定應拆除之違章建築,不得准許緩拆或免拆。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7 條預覽 ↗
違章建築拆除時,敷設於違章建築之建築物設備,一併拆除之。 經公告或書面通知強制執行拆除之違章建築,如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規避拆除時,拆除人員得會同自治人員拆除之,並由轄區警察機關…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8 條預覽 ↗
違章建築拆除後之建築材料,應公告或以書面通知違章建築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者,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理。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9 條預覽 ↗
人民檢舉違章建築,檢舉人姓名應予保密。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10 條預覽 ↗
對承建違章建築者之處罰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11 條預覽 ↗
舊違章建築,其妨礙都市計畫、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衛生、防空疏散、軍事設施及對市容觀瞻有重大影響者,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實地勘查、劃分左列地區分別處理:
一、必須限期拆遷地區…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11 條之 1預覽 ↗
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不影響公共安全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分類分期予以列管拆除。 前項影響公共安全之範圍如下:
一、供營業使用之整幢違…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12 條預覽 ↗
舊違章建築之修繕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13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政府拆除違章建築所需經費,應按預算程序編列預算支應。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14 條預覽 ↗
(刪除)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15 條預覽 ↗
國軍眷區違章建築之處理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16 條預覽 ↗
施行日期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 1 條預覽 ↗
…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建築管理,有效執行建築法有關違章建築(以下簡稱違建)之處理規定,特訂定本規則。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 2 條預覽 ↗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 3 條預覽 ↗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之地區及關渡、洲美、社子島等尚未擬定細部計畫地區違建之處理,為因應該地區於細部計畫擬定前,原有建築物老舊破損、人口自然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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