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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 1 條預覽 ↗
為回復戒嚴時期人民受損之權利,特制定本條例。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 2 條預覽 ↗
本條例所稱戒嚴時期,台灣地區係指自民國三十八年五月二十日起至七十六年七月十四日止宣告戒嚴之期間;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係指自民國三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八十一…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 3 條預覽 ↗
人民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罪、外患罪,經裁判確定、或交付感化、或提起公訴、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而喪失或被撤銷之下列資格,有向將來回復之可能者,得由當事人申請主管機關…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 4 條預覽 ↗
戒嚴時期人民因內亂、外患罪被沒收財產者,於受無罪判決確定後,得請求發還;如不能發還,應以適當金錢補償之。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 5 條預覽 ↗
戒嚴時期人民因犯內亂、外患罪而受有罪判決,有關被告之自白必須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非經更新調查不得作為另案犯罪之唯一證據,或…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 6 條預覽 ↗
人民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外患、懲治叛亂條例或檢肅匪諜條例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所屬地方法院準用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一 經治安機關逮捕而…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 7 條預覽 ↗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考試院定之。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 8 條預覽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 6 條之 1預覽 ↗
人民依本條例聲請受損權利回復或金錢賠償,應提出可供查證之方法,其出具之處分書、判決書或相關文書,不以正本為限。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第 1 條預覽 ↗
本細則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臺灣高等法院資訊業務災變回復作業計畫第 1 條預覽 ↗
一 目標:為因應本院資訊室發生意外災變,資訊作業癱瘓時,得於二日內回復正常作業並期使資料損害降至最低程度,乃依司法院訂頒之「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管理及工…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預覽 ↗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公務人員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之資格,指於戒嚴時期,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所辦理之考試(含檢覈)及格所取…
臺灣高等法院資訊業務災變回復作業計畫第 2 條預覽 ↗
二組織:本院為執行災變回復作業計畫,由院長或院長指定之人召集書記官長、會計室、政風室、資訊室主任、總務科科長或其他人員組成災變回復專案小組。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預覽 ↗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官、民選人員及聘僱人員外,受有俸(薪)給之文職人員。 前項所稱各機關,指下列之機關或機構: 一、…
臺灣高等法院資訊業務災變回復作業計畫第 3 條預覽 ↗
三 資料、程式儲備計畫:(一) 資料之儲備:各項作業系統應定期將資料複製一套儲存備用,並每日儲備異動資料。(二) 備用資料維護:1 備用資料儲存之場所,溫濕度…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預覽 ↗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教育人員,指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臺灣高等法院資訊業務災變回復作業計畫第 4 條預覽 ↗
四 災變回復作業計畫:(一) 災變發生時之應變措施1 迅速關機,切掉電源,充電式照明設備自動啟動。2 依平時編組立即召集災變回復專案小組。3 重要檔案及文書先…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預覽 ↗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公職人員,指戒嚴時期當時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所列之公職人員。
臺灣高等法院資訊業務災變回復作業計畫第 5 條預覽 ↗
五 災變回復模擬演習:本院資訊室應不定期舉行災變回復模擬作業演習,其時間由資訊室主任簽報 院長定之。(一) 模擬作業計畫1 由災變回復專案小組設定災變模擬情況…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預覽 ↗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退休金,包括公務人員、教育人員之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及軍人之退休俸、生活補助費、退伍金、贍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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