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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21 筆
電子簽章法第 1 條預覽 ↗
為推動電子簽章之普及運用,確保電子簽章之安全,促進數位經濟、智慧政府及數位服務之發展,特制定本法。 司法程序不適用本法之規定者,由司法院或法務部公告之。
電子簽章法第 2 條預覽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文件:指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
電子簽章法第 3 條預覽 ↗
本法主管機關為數位發展部。
電子簽章法第 4 條預覽 ↗
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符合本法規定者,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
電子簽章法第 5 條預覽 ↗
文件及簽章之使用,得以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為之。 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者,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依法令規定應簽名或蓋章者…
電子簽章法第 6 條預覽 ↗
以數位簽章簽署電子文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 一、使用經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許可之憑證機構簽發之憑證。 二、憑證未逾有效期間及…
電子簽章法第 7 條預覽 ↗
依法令規定應提出文書原本或正本者,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得以電子文件為之。但應核對筆跡、印跡或其他為辨識文書真偽之必要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
電子簽章法第 8 條預覽 ↗
文書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保存者,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前項電子文件,得併同保存其發文地、收文地、網路協定位址、簽署歷程、…
電子簽章法第 9 條預覽 ↗
電子文件以其進入發文者無法控制資訊系統之時間為發文時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行政機關另有公告者,從其約定或公告。 電子文件以下列時間為其收文時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
電子簽章法第 10 條預覽 ↗
電子文件以發文者執行業務之地為發文地;收文者執行業務之地為收文地。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行政機關另有公告者,從其約定或公告。 發文者或收文者有二個以上執行業務之地,…
電子簽章法第 11 條預覽 ↗
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得依法律排除其適用。 行政機關得就第五條與第八條之應用技術及程序另為公告,其公告應公平、合理,並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
電子簽章法第 12 條預覽 ↗
憑證機構應檢具憑證實務作業基準,載明憑證機構經營或提供認證服務之相關作業程序,送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提供簽發憑證服務;其憑證實務作業基準變更時,亦同。 憑證機…
電子簽章法第 13 條預覽 ↗
憑證機構於終止服務前,應完成下列措施: 一、於終止服務之日三十日前通報主管機關。 二、對終止當時仍具效力之憑證,安排其他憑證機構承接其業務。 三、於終止服務之日…
電子簽章法第 14 條預覽 ↗
憑證機構對因其經營或提供認證服務之相關作業程序,致當事人受有損害,或致善意第三人因信賴該憑證而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憑證…
電子簽章法第 15 條預覽 ↗
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憑證機構,在安全條件相當,且符合國際互惠或技術對接合作原則下,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簽發之憑證與本國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具有相同之效力。 前項許…
電子簽章法第 16 條預覽 ↗
憑證機構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提供簽發憑證服務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並得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
電子簽章法第 17 條預覽 ↗
憑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一、未依許可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提供服務。 二…
電子簽章法第 18 條預覽 ↗
憑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並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於其機構網站公…
電子簽章法第 19 條預覽 ↗
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我國電子簽章之應用情形,辦理國際法規與市場需求等相關調查或研究,並每年公布之。
電子簽章法第 20 條預覽 ↗
本法修正施行前,行政機關依原第四條第三項、第六條第三項或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公告排除適用本法者,各該公告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算一年後停止適用。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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