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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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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任期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依前條規定予以表揚: 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編第一章至第三章各條規定,經裁處確定。 二、觸犯刑事法律,經提起公訴或法院判決有罪。 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經評議委員會認定不宜予以表揚。

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第 16-1 條規定:「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任期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依前條規定予以表揚: 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第 1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