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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4年審裁字第1018號
114.09.01審查裁定
及第165條規定。 (四)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以尊重大學自治原則為由,降低審查密度,未實質進行司法審查,即駁回聲請人之訴,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及第165條之工作權及教師身分保障等語
114年審裁字第248號
114.03.03審查裁定
益優先原則,侵害憲法保障聲請人一之私人興學自由、大學自治組織自由與董事會私法自治權,亦侵害聲請人二至六受憲法保障之健康權、集會意思決定自由與移動自由。從而,系爭判決、系爭規定一及二
113年審裁字第358號
113.05.21審查裁定
定審定辦法,二者規範目的及情形有別。 (四)次按大學自治屬憲法第11條學術自由之保障範圍,大學對研究、教學與學習之事項,包括大學內部組織、教師聘任及資格評量,享有自治權(司法院釋字
112年審裁字第859號
112.03.17審查裁定
學之法人實在地位,顯已忽視憲法保障私人興學自由及大學自治之權利主體地位。(三)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判決一認「附條件同意共識」一事,「核與本件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事實無涉」,且對於〈敬致輔
112年審裁字第791號
112.03.12審查裁定
0萬元之處分,並無違誤,駁回其訴;系爭判決有侵害大學自治、違反平等原則、違反處罰法定原則、誤解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之疑義,爰請宣告系爭判決違憲,廢棄發回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
111年憲判字第11號【公立大學就不續聘教師之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案】
111.07.29憲法判決
旨【5】 聲請人主張意旨略以:大學對教師之聘免為大學自治權之核心事項,受憲法第11條學術自由之保障,大學就此自治事項具權利主體之地位,教育部就大學自治事項行使監督權時(例如作成不予
111年憲判字第12號【臺大法律學院教師評鑑案】
111.07.29憲法判決
行訂定,其目的乃使各學校能建立個別之特色,以符合大學自治(94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之大學法第21條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又大學之院、系(所)為大學組織於教學研究之基本單位(大學法第
111年憲裁字第295號
111.06.10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第11條規定之大學自治,依憲法第162條規定,不得凌駕法律之上,全國公私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須受國家之監督。聲請人所屬中國醫藥大學,惡意不核發助學金,並造
會台字第13485號
110.01.29
然牴觸憲法第11條、第22條、大學法等規定保障之大學自治、世界人權宣言第26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參編第13條暨其一般性意見第13條、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前段等規定,主管
109年度憲二字第112號
109.08.28
項規定之至遲退休生效日(106年2月1日)權利。大學自治非大學獨立,相對人雖有聘任權,但無不續聘及退休權,上開不續聘決議違反教師法第14條有關教師解聘規定,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第
會台字第13054號
109.05.29
逾越此等期限。則聲請人所屬大學,本於受憲法保障之大學自治,訂定性質係自治規章之系爭規定,究有何違反正當法律(行政)程序原則及比例原則,侵害聲請人之工作權及訴訟權,因而牴觸前揭憲法規
108年度憲二字第120號
108.05.31
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工作權、生存權極大侵害,並破壞大學自治。2、本聲請案雖未窮盡審級救濟程序,因已具事實臻明而無爭議餘地,聲請案件具憲法上原則重要性,故大法官應依大法官第1211次會
107年度憲二字第299號
107.11.09
院釋字第563號解釋亦釋示,大學本於受憲法保障之大學自治,為確保學位授予具備一定水準,自得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有關取得學位之資格條件;並為維持學術品質及考核學生學業,依規定程
107年度憲二字第51號
107.10.05
聲請意旨1僅泛稱系爭規定一浮濫授權,針對大學本於大學自治並依系爭規定一授權而訂定之學則,究有何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處,及系爭規定二針對修讀學位及時間不同之學生所為差別待遇,究有何違反
會台字第12929號
105.09.14
解釋應予補充等語。核其所陳,聲請意旨1就大學本於大學自治並依系爭規定一授權而訂定學則,究有何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處,及就系爭規定二針對修讀學位及時間不同之學生為差別待遇,究有何違反平
會台字第12785號
105.02.04
應自為規定,又主張同校不同學籍下所已取得之學分,大學自治規章應予承認。就大學本於大學自治並依系爭規定一授權而訂定學則,究有何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處,就系爭規定二針對修讀學位及時間不同
會台字第12690號
104.10.30
(三)惟核聲請人所陳,關於系爭規定一,就大學本於大學自治並依系爭規定一授權而訂定學則,究有何違反法律保留之處;關於系爭規定二,就修讀不同學位之學生,及修習課程時間不同者,何以為差別
會台字第12557號
104.07.31
定及司法院解釋之疑義。關於系爭規定一,就大學本於大學自治並依系爭規定一授權而訂定學則,究有何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處;關於系爭規定二,就修讀不同學位之學生,及課程修習時間不同者,何以為
會台字第12336號
103.11.21
之司法院釋字第六二六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逾越大學自治範疇、踐踏人性尊嚴、違反法律保留、平等及比例原則,而侵害財產權、平等受教育權,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
會台字第12224號
103.09.26
原則、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不得逕以屬於大學自治事項為由,規避上開憲法原則之適用。2、個人「資質」屬非人力所得控制事項,若以之作為入學資格篩選條件之一,不僅與憲法保障人民有
會台字第12070號
103.06.27
原則、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不得逕以屬於大學自治事項為由,規避上開憲法原則之適用。2、個人「資質」屬非人力所得控制事項,若以之作為入學資格篩選條件之一,不僅與憲法保障人民有
會台字第11827號
102.12.27
習自由一事,維持原審判決而駁回聲請人上訴,乃侵害大學自治及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客觀上有何
會台字第11777號
102.12.20
遭退學。有關學位授予法第七條「資格考核」規定應為大學自治之上限規定,與同法第七條之ㄧ之「考核規定」係屬同一事務,博士學位候選人只需撰妥博士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及格後,即應授予博士學
釋字第684號
100.01.17大法官解釋
之機關審理大學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事件,亦應本於維護大學自治之原則,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之尊重(本院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參照)。 另聲請人之一認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憲法第
會台字第9665號
99.06.04
請意旨略謂,上開確定終局判決僅一再強調學術自由、大學自治之精神,而忽視同屬憲法位階之平等原則,並以無證據能力之證據作為判斷考試公平性之依據,迴避操弄對聲請人未獲錄取考試程序瑕疵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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