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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4年審裁字第1310號
114.10.30審查裁定
終判決援引上開違憲之法規範,並對憲法第156條所揭櫫保障兒童權利憲法價值有錯誤理解,致受規範者無法預見個案情狀屬系爭規定之「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刑罰明確性原則有
114年審裁字第416號
114.04.29審查裁定
92號、第703號、第706號及第798號解釋所揭櫫之租稅法律主義;(二)確定終局判決就同屬公眾通行騎樓走廊地之「實設騎樓」,與「退縮騎樓而留設無遮簷人行道」所為之差別待遇,不具任
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案】
113.09.20憲法判決
定一,其中有關死刑部分之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所揭櫫之基本權利剝奪禁止原則,且違反已具有國內法律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課予國家機關禁止恣意剝奪生命
113年審裁字第644號
113.09.03審查裁定
算上訴利益,剝奪聲請人之上訴權,與憲法第16條所揭櫫訴訟權保障意旨相悖。又本件原因案件實為「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之事件,惟系爭裁定卻與其他判決為相異之處理,顯與憲法第7條所揭
113年審裁字第218號
113.03.02審查裁定
當之違誤,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23條規定所揭櫫之平等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比例原則,侵害其受憲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所保障之財產權、訴訟權,爰聲請裁判憲法
113年審裁字第132號
113.01.23審查裁定
提出上訴救濟之機會,牴觸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揭櫫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至少應予一次上訴救濟機會」之意旨,違反憲法第7條規定之平等原則及憲法第16條規定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爰
112年憲判字第5號【證交法公開收購之空白刑法案】
112.04.28憲法判決
應採公開收購方式之條件。【38】 因系爭規定二所揭櫫之目的,係為避免大量收購有價證券致影響個股市場之價格(見立法院第4屆第6會期第5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第522頁)及系爭規定三明定:
112年審裁字第693號
112.02.28審查裁定
牴觸憲法第19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98號解釋所揭櫫之租稅法律主義,並悖於司法院釋字第597號及第745號解釋所闡示之量能課稅原則。另確定終局判決囿於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在法律結構上
107年度憲三字第1號
110.12.17
權侵害最小之必要手段,與司法院釋字第525號解釋揭櫫之信賴保護原則有違,亦係釋字第640號解釋所指摘添加納稅義務人不可期待之程序上負擔之情形,已違反前揭憲法規定等語。 (三)惟查:
110年度憲二字第250號
110.08.20
法第7條保障之平等原則、第13條與國際人權法規所揭櫫之宗教自由、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以及第23條之比例原則之意旨等語。 (三)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
108年度憲二字第524號
109.12.31
所為差別待遇之分類標準,違反平等原則,並悖離憲法揭櫫國家對於勞工應予保障之價值秩序;且系爭規定將性質本屬私法關係之公營事業從業人員,卻適用公務員相關法令,違反憲法第7條、第15條及
會台字第13728號
109.10.23
關係涉及人民財產權限制,法院應嚴格遵守系爭解釋所揭櫫之要件,然而行政法院於實務運作上卻反而將要件放寬,甚至予以忽視,產生諸多疑義,因此對系爭解釋有予以補充解釋之必要。 (三)核其所
會台字第12808號
109.05.29
22號函,有侵害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19條所揭櫫人民權利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109年度憲二字第41號
109.04.24
規則無從發生外部效力,應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所揭櫫之信賴保護原則,並違反本院釋字第525號、第589號解釋意旨之疑義。 (四)核其所陳,僅係對法院就系爭規定之解釋、適用及裁判結果
107年度憲一字第11號
108.06.14
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情形,與憲法所揭櫫之法治國原則下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誠信原則、平等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有所扞格並架空憲法對於公務員制度性保
108年度憲二字第162號
108.05.31
達成間,欠缺實質關聯性,違反平等原則,並悖離憲法揭櫫國家對於勞工應予保障之價值秩序。末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法令所表示之見解,使聲請人與公營公司間,形成公法契約關係,亦有違反憲法之疑
會台字第11995號
108.02.28
障之基本權利,及司法院釋字第五二五號解釋理由書所揭櫫之憲法原則云云。核聲請人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觀上有何牴觸
會台字第13661號
106.12.29
及預見行為之可罰,顯與司法院釋字第680號解釋所揭櫫之授權明確性之要求不符等語。 (四)惟查,聲請人林錦花並非系爭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又系爭規定二未經確定終局判決
釋字第754號【填具進口報單逃漏稅捐併合處罰案】
106.10.20大法官解釋
產權,違反司法院釋字第503號及第604號解釋所揭櫫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 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
會台字第12667號
104.12.04
第十五條所保障之工作權,亦與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所揭櫫之專業判斷原則不符等語。核其所陳,並未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遴選原則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於客觀上具體敘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司
會台字第12160號
103.07.25
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歐洲人權公約所揭櫫國家須積極提供適當居住生活環境,以及對於任何人之私生活與住宅不得任意侵犯之普世性人權意旨有違云云。核其所陳,尚難謂已針對確定終局
會台字第10639號
100.12.30
聲請人之淨所得額,違反司法院釋字第五九七號解釋所揭櫫之量能課稅原則;2、將聲請人到期取回債券本息或中途出售債券之行為定性為證券交易,違反司法院釋字第四二○號解釋所揭示之實質課稅原則
會台字第10642號
100.12.30
賣定性為證券交易,有違司法院釋字第四二○號解釋所揭櫫之實質課稅原則;3、承上述,系爭規定及系爭函釋既將溢價證券買賣定性為證券交易,而認除利息收入以外,尚有證券交易所得,因此溢價無需
會台字第10651號
100.12.30
聲請人之淨所得額,違反司法院釋字第五九七號解釋所揭櫫之量能課稅原則。2、將聲請人到期取回債券本息或中途出售債券之行為定性為證券交易,違反司法院釋字第四二○號解釋所揭示之實質課稅原則
會台字第10644號
100.12.09
聲請人之凈所得額,違反司法院釋字第五九七號解釋所揭櫫之量能課稅原則。2、將聲請人到期取回債券本息或中途出售債券之行為定性為證券交易,違反司法院釋字第四二○號解釋所揭示之實質課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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