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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4年審裁字第525號
114.05.26審查裁定
定之承審法官,有涉犯貪汙、滅證、吃案、隱匿共犯、瀆職及未審先判之情,爰請求憲法法庭撤銷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721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113年度聲再字第598號裁
114年審裁字第261號
114.03.05審查裁定
人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8796號瀆職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113年審裁字第539號
113.07.19審查裁定
項規定:「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而未經停(免)職,或未經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者,於依本法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時,應依下列
113年審裁字第96號
113.01.15審查裁定
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未移除管線,該局局長及員工均涉犯瀆職等罪,法務部卻隱匿包庇,使其權益受損,應賠償1億5千萬元為由,指摘系爭裁定違憲,尚難認對於系爭裁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已予以具體之
110年度憲二字第535號
110.12.24
為自訴被告等瀆職案件,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746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1785號及68年台上字第214號刑事判例
會台字第13683號
110.12.10
為自訴被告等瀆職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自字第72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990號,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91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5
會台字第13678號
110.12.10
為自訴被告等瀆職案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05號、第1941號、第1942號、第2426號及第304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246號及第1785號判
會台字第12051號
110.12.10
為自訴瀆職案件,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186號刑事判決,所援用之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1785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12777號
110.12.10
有如何之闡明,應否具體述及系爭規定一與刑法不純正瀆職罪之關係,係有關立法原意解釋之參考資料有無充足問題,與論證系爭規定一是否違憲,尚無直接必然之關係,是此部分僅屬對系爭規定是否違憲
108年度憲二字第513號
110.12.10
為自訴被告等瀆職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15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077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自字第64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
會台字第13407號
110.12.10
為自訴被告等瀆職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882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43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246號及第1785號判例,有
109年度憲二字第533號
110.08.20
東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41號刑事判決,違法瀆職,聲請人不能依刑事補償法請求國家補償,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110年度憲二字第72號
110.05.07
為告訴瀆職等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11002號、第11517號等案件,以全不作為、不調查、不傳問、一字不寫簽結,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110年度憲二字第25號
110.05.07
瀆職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443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1項但書規定,有剝奪自訴人審級利益、聲請再審權利及侵害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
109年度憲二字第499號
110.01.29
判決及裁定違法予以駁回或移送地方法院審理,法院有瀆職之情事,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等語。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裁定一、二未依法提起抗告,系爭裁定三提起抗告因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裁定駁
108年度憲二字第450號
109.10.23
?2、系爭函欠缺檢察官官印,未敘明理由急行結案,瀆職可究責。3、作成系爭不起訴處分書之檢察官嚴重瀆職,大法官應予究責等語 。惟查檢察機關非常上訴不受理函、陳情案件之函及不起訴處分書
108年度憲二字第380號
108.11.29
為告訴瀆職案件,認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冒用法官名義制作裁定書,並以之作為執行名義違法拍賣聲請人之不動產,有違反憲法第80條、第10條及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108年度憲二字第274號
108.09.27
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本案執法員警濫權暴力恐嚇瀆職所取得之證據,必須排除,受害民眾合法提供具證據能力之證據,應當採用,然本案承審法官於裁判時,故意擯棄聲請人提供之證據及偏袒執法員
108年度憲二字第142號
108.05.31
為發明專利申請事件、自訴瀆職及其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認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0號行政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48號裁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6
會台字第13237號
105.12.30
為告訴被告瀆職等案件,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東檢德洪一○五他二八一字第一○九五八號、一○五年十月三日東檢德地一○五調六字第一四六九九號函,所適用之臺灣
會台字第13253號
105.12.30
為告訴被告瀆職等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九日中檢宏謙一○五他一○四○字第○九七二七五號、一○五他四二三七字第○九七二七二號書函,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
會台字第12991號
105.10.21
為自訴被告瀆職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四年度上訴字第二六四九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一號刑事判決,一○五年度台附字第四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八十
會台字第12992號
105.06.24
為一○○年七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及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同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
會台字第12966號
105.04.29
為告訴被告瀆職等案件,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一○五年度聲判字第九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及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
會台字第12660號
104.09.25
為聲請保外就醫假釋等案件,認法務部枉法濫權瀆職,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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