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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行政 93 年稅務法規考古題

民國 93 年(2004)財稅行政「稅務法規」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4 題申論題

請說明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計算個人綜合所得淨額「特別扣除額」之種類。(25 分)
稅捐稽徵法第一條之一規定:「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 請之案件發生效力。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請分析「解釋函令」之性質。(25 分)
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說明「銷售貨物」與「銷售勞務」之概念及內涵。 (25 分)
甲於八十二年取得農業用地,並經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於八十六年以將變更為住 宅使用為免受罰為由,自動補繳原免徵之本稅及利息確定,惟於九十二年申請退還 補繳之稅捐,被乙稅捐機關拒絕。試問,甲之退稅請求,是否有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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