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雇主依照就業服務法的規定,申請僱用來自其他國家的移工人數,根據勞動部
之統計數據,已經將近60 萬人,其中行蹤不明未能查獲的「無證移工」,則已超過
5 萬2 千2 百人。而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6 條的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
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發生時,雇主的通報規定為何?又依照就業服務
法第58 條的規定,雇主在通報一段時間後,仍未查獲移工時,可以向勞動部申請遞
補藍領移工以及家庭看護移工,請問就上述二種移工,雇主於通報後多久時間仍未
查獲時,得提出遞補之申請?(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