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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67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林美玲顏銀秋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86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文保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蔡世祺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曾耀聰律師(民國102年4月10日解除委任)
被告
許文耀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鄭晃奇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洪嘉鴻律師
被告
鄭志成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
被告
唐郁芳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
被告
林永豊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蕭晴旭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黃振銘律師
被告
趙健達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被告
吳夏萍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建三律師
被告
鄭國長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李思樟律師
被告
黃國良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更祐律師
被告
吳東益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朱坤棋律師
被告
戴德賢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梁宵良律師
被告
王源仁
被告
劉子銘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張國楨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第13651號、第14742號、第14987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8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庚○○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刑及從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元應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庚○○被訴起訴書編號二之(一)之5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部分、起訴書編號二之(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9條第1項部分均無罪。

辛○○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刑及從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伍年。

巳○○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刑及從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

己○○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主刑及從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

卯○○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主刑及從刑」欄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犯如附表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主刑及從刑」欄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被訴起訴書編號二之(一)之5共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部分無罪。

乙○○犯如附表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主刑及從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叁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褫奪公權叁年。

子○○犯如附表八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八「主刑及從刑」欄所示之刑。

辰○○犯如附表九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九「主刑及從刑」欄所示之刑。

午○○犯如附表十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主刑及從刑」欄所示之刑。

甲○○犯如附表十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一「主刑及從刑」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丁○○,均無罪。

事實

壹、身分敘述:

一、庚○○:前係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下稱立委)林正二之國會助理,民國95至99年7月間,庚○○掛名為立委林正二國會辦公室主任。

二、辛○○:自95年3月間起,擔任彰化縣二水鄉鄉長,至99年2月28日屆滿後,競選連任失利,然因對手經判決當選無效,再度透過民選,而於100年4月8日起,擔任彰化縣二水鄉鄉長。辛○○於擔任二水鄉鄉長期間,負責綜理彰化縣二水鄉鄉務之推展及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員工,並依法監督辦理各項工程之採購發包、遴選內外聘委員,核定底價等業務,具核定彰化縣二水鄉公所採購案件之底價、工程預算書及遴選內外聘評選委員之權,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且為依據法令從事經辦公用工程之公務人員。

三、巳○○:自95年3月間起,擔任屏東縣崁頂鄉鄉長,至99年2月間卸任止,巳○○於擔任崁頂鄉鄉長期間,負責綜理屏東縣崁頂鄉鄉務之推展及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員工,並依法監督辦理各項工程之採購發包、遴選內外聘委員,核定底價等業務,具核定屏東縣崁頂鄉公所採購案件之底價、工程預算書及遴選內外聘評選委員之權,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且為依據法令從事經辦公用工程之公務人員。

四、己○○:為巳○○之同居女友,與巳○○具有實質上夫妻關係。

五、卯○○:係臺中市鈞達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前身為雲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雲將公司;96年間公司更名為鈞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鈞達公司)實際負責人。

六、丙○○:係卯○○之女友,綽號「曉燃」,卯○○於97年2月入監後,由丙○○接手經營鈞達公司及相關業務。

七、丁○○:係高雄市詠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詠岑公司)總經理,亦係冠菖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冠菖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八、未○○:係高雄市鈦瑋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主要從事一般照明設備、LED景觀燈、太陽能、風力路燈等設計規劃,未○○平時經常以宏勁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宏勁公司)名義,或以世助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世助公司)之名義參與政府公共工程之投標。

九、乙○○:係彰化縣欣隆製網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欣隆公司)負責人,欣隆公司主要生產兒童遊具設備、安全護欄等體健設施。

十、子○○:係臺中市大里區育泉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育泉公司)實際負責人,該公司主要生產排水設施及遊具等相關產品。

、辰○○:係南投縣光益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光益公司)股東之一,平時以光益公司名義承攬彰化縣二水鄉公所發包工程設計監造標。

、午○○:係二水鄉谷昌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谷昌公司)負責人。

、丑○○:係彰化縣肇益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肇益公司)負責人,平時經以肇益公司名義參與政府機關發包公共工程招標案。

、陳明全:係皇佳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皇佳公司)負責人,平時以皇佳公司名義參與政府機關發包公共工程招標案。

、李禎祥、陳藝方:2人為夫妻,均係國倫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國倫公司)負責人。

貳、本案犯罪情節如下:

一、庚○○、卯○○共同利用受機關委託提供設計、監造「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案」公用工程之機會綁標部分:(即起訴書編號二之(一)之1)

(一)96年5、6月間,未○○因多次與他人合作為屏東縣崁頂鄉公所及南州鄉公所爭取工程補助款未果,遂透過友人認識對外自稱立委林正二國會辦公室助理之卯○○,未○○請求卯○○運用立委林正二之身分,出面協助屏東縣崁頂鄉公所向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下稱:體委會)爭取經費,其並願意支付工程回扣。卯○○將前情告知庚○○後,庚○○遂與未○○協定,由卯○○撰寫申請工程補助款計畫書,並負責取得該案設計監造標,而營建工程部分則由未○○配合得標。而未○○在中央機關發函通知地方機關同意核撥經費時,即必須支付核准經費之9成(扣除1成為規劃設計監造費)的15%金額給庚○○。未○○為確保經費核撥後,屏東縣崁頂鄉公所亦會配合,不會刁難,故詢問其熟識之鄉長巳○○若其花錢請立委爭取經費下來,可否配合將工程給未○○,巳○○知悉後表示歡迎等語。卯○○完成「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案」申請工程補助款計畫書後,即由屏東縣崁頂鄉公所函報屏東縣政府轉陳稱體委會,副本函知立委林正二國會辦公室,庚○○遂以屏東縣崁頂鄉公所函文副本為附件,利用立委林正二國會辦公室之名義,函請體委會下鄉會勘,並密切關心體委會審查該案補助經費之進度。

(二)96年6、7月間,屏東縣崁頂鄉公所順利獲撥本件工程補助款約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案工程補助款金額確定後,未○○即依約支付工程補助款15%之金錢約為12萬5000元予庚○○,因未○○係自行花錢找立委助理爭取本件工程,故未支付任何款項給鄉長巳○○。96年7月18日,屏東縣崁頂鄉公所辦理「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案」設計監造標開標作業,卯○○以鈞達公司之名義,以決標金額7萬1200元得標。

(三)卯○○於得標「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案」設計監造標之後,即係受屏東縣崁頂鄉公所委託,提供設計、監造之人員,乃卯○○竟於工程預算書規劃設計過程,為使未○○有利潤可以支付金錢予庚○○,即與庚○○共同意圖為私人不法利益,對材料、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審查,因而獲得利益之犯意聯絡,針對「景觀高燈」、「景觀柱燈」及「景觀地燈」等景觀照明設備進行特殊材料規格綁標,並將材料單價提高至47萬元。96年8月31日,「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案」營建工程標辦理開標作業,未○○以世助公司之名義順利以接近底價之93萬元得標承包。

二、庚○○、巳○○、己○○、卯○○等人共同、乙○○幫助,利用經辦「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之公用工程,收取丁○○交付之工程回扣110萬元【巳○○、己○○收得55萬元、庚○○收得55萬元】及其他相關部分:(即起訴書編號二之(一)之2)

(一)96年7、8月間,庚○○、巳○○、己○○、卯○○等人共同謀議,約定由卯○○協助屏東縣崁頂鄉公所撰寫補助計畫書,再由庚○○以立委林正二辦公室之名義,函請體委會同意補助「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之工程款項,俟體委會同意補助後,即由卯○○配合得標該案設計監造標,而未○○配合取得該案營建工程標並支付工程補助款15%之工程回扣予庚○○,因未○○認為本件工程係其花錢爭取到的,故無須再付工程回扣予巳○○。「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經體委會派員會勘、審查,於96年8月間,屏東縣崁頂鄉公所順利獲撥工程補助款700萬元,確定體委會同意補助工程款金額後,庚○○立即要求未○○依照補助金額成數交付工程回扣。在本案及「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發包前,未○○多次與庚○○見面洽商,未○○為取得該2案(即本案與「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且希望均能配合得標承作,遂先交付一筆66萬8000元之工程回扣款項予庚○○,換取配合得標「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之資格;另交付一筆100萬元之工程回扣款項予庚○○,以換取配合得標本案。惟其後庚○○因與未○○有嫌隙,而不願將本案之工程標內定由未○○配合得標,遂責由卯○○尋覓本件願意支付工程補助款25%之工程回扣之營造商配合得標,故未○○前雖交付金錢予庚○○,但僅分得承包南州鄉公所發包之「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而未分配到承包本案。

(二)卯○○經庚○○指示尋覓配合之營造商後,於96年9月初,與高雄市詠岑公司之丁○○洽商,協定由丁○○配合內定得標屏東縣崁頂鄉公所發包之「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並負責支付175萬元之工程回扣與庚○○及崁頂鄉公所人員,丁○○口頭表示同意,但為確保得以接近底價之決標金額承包該案,丁○○要求卯○○必須在取得該案設計監造標後,提供工程預算書圖及材料報價單等資料供其參考。96年10月4日,屏東縣崁頂鄉公所辦理「崁頂鄉全鄉運動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開標作業,該案參考最有利標精神並以「公開取得報價單或計畫書」之方式招標,最後僅卯○○以禾森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禾森公司)1家廠商參標,順利通過屏東縣崁頂鄉公所人員組成之評選會議審查,以決標金額47萬元取得設計監造標。卯○○於得標「崁頂鄉全鄉運動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設計監造標之後,即係受屏東縣崁頂鄉公所委託,提供設計、監造之人員。

(三)巳○○、己○○、庚○○、卯○○等人乃共同利用經辦此公用工程發包之機會,收取丁○○交付之工程回扣110萬元【巳○○、己○○收得55萬元、庚○○收得55 萬元】及其他行為:

1、卯○○於工程預算書規劃設計過程,為使林文豊有利潤可以支付金錢予庚○○、巳○○、己○○,即與庚○○共同基於意圖為私人不法利益,對材料、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審查,因而獲得利益之犯意聯絡,針對遊具及景觀照明設備等工程項目進行特殊規格綁標;乙○○雖明知庚○○、卯○○綁標之目的,係為了配合給予庚○○及鄉鎮公所公務人員工程回扣,仍基於幫助收受工程回扣之犯意,與庚○○、卯○○共同進行綁標。該經綁標之設計工程預算書圖嗣並通過屏東縣崁頂鄉公所審查、核定。

2、而卯○○、庚○○竟共同基於意圖為私人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明知工程預算書圖及材料報價單,為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資訊,且明知該資訊涉及國家政府機關採購程序之公平、公開及採購之效益、功能與品質,攸關國家採購事務之公共利益,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依法應予保密,不得於開標前交付;乙○○雖明知庚○○、卯○○交付秘密資料之目的,係為了配合給予庚○○及鄉鎮公所公務人員工程回扣,仍基於幫助收受工程回扣之犯意,與卯○○、庚○○共同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機密之犯意聯絡,於事先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工程預算書圖及材料報價單等資料予丁○○參考。96年11月14日,「崁頂鄉全鄉運動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辦理營造標開標作業,丁○○順利與鼎信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鼎信公司)負責人吳美麗以鼎信公司之名義,以接近底價之693萬元得標承包。

(四)由於本案係丁○○首次與庚○○、巳○○等人合作,為避免支付工程回扣後未順利得標承包本案之風險,丁○○未於內定配合得標後立即支付工程回扣予庚○○,而係於確定得標後始與卯○○聯絡付款事宜,且丁○○考量本案利潤有限,表示僅能支付16%之工程賄賂,經庚○○同意後,於96年11月16日下午某時,丁○○遂搭乘詠岑公司鄭玄明駕駛之轎車,與卯○○相約於國道三號南州交流道下交付工程回扣現金110萬元,再由卯○○於當日晚間攜至庚○○位於彰化市之岳父家交予庚○○本人收執。約數日後,庚○○從中扣除其應得之部份,交付55萬元之現金予卯○○,並要求卯○○將該筆回扣款項交付與鄉長巳○○及其同居女友己○○,故卯○○與己○○相約在某日下午至國道高速公路崁頂交流道,卯○○駕駛紅色小轎車前往與己○○碰面,抵達現場後,卯○○下車並進入己○○所駕駛之黑色馬自達自用小客車內,將55萬元現金交付予己○○,而己○○收到之後,告訴巳○○這是卯○○交付的錢,並告知是前幾天開標工程的錢之事實。

(五)庚○○、巳○○、己○○、卯○○等人即共同利用經辦「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公用工程之機會,向丁○○收取該公用工程回扣110萬元(巳○○、己○○收得55萬元、庚○○收得55萬元)。

三、巳○○、己○○共同利用經辦「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公共工程,收取丙○○交付之工程回扣12萬元部分:(即起訴書編號二之(一)之3)

(一)96年8、9月間,庚○○、巳○○、己○○及卯○○等人共商,約定由卯○○協助屏東縣崁頂鄉公所撰寫計畫書,再由庚○○以立委林正二之名義,函請內政部營建署同意補助「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之工程款項。97年2月間,卯○○因案入獄服刑,改由丙○○負責後續配合事宜。

(二)「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經內政部營建署派員會勘、審查,於97年2、3月間,屏東縣崁頂鄉公所順利獲撥工程補助款62萬元。屏東縣崁頂鄉公所辦理該案開標作業前,鄉長巳○○與其同居人己○○竟利用經辦「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公用工程之機會,由己○○出面向丙○○索取該案得標價20%之工程回扣,丙○○為求能順利由其得標該案,便應允己○○,惟其以公司資金短缺為由,徵得己○○同意,於領取該案服務費後始支付工程回扣約12萬元。

(三)97年3月24日,屏東縣崁頂鄉公所辦理「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開標作業,該案為訂有底價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方式開標,最後僅丙○○以鈞達公司1家廠商參標,順利通過屏東縣崁頂鄉公所人員組成之評選會議審查,以決標金額62萬元得標承包。

(四)97年10月31日,鈞達公司帳戶存入本件工程服務費61萬9970元後,丙○○即通知己○○交付工程回扣之時間、地點。於97年11月17日,丙○○至玉山銀行潮州或崁頂分行提領16萬元現金,並將其中12萬元現金拿到位於屏東縣潮州國小旁之「童年往事簡餐店」,由桌下遞交給己○○做為本案之工程回扣,己○○收到後,隨即放入皮包內,並返回住處,且將丙○○交付本案工程回扣之事告訴巳○○,並表示「今天我跟曉燃見面,她有處理了」等語。巳○○、己○○即共同利用經辦「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公用工程之機會向丙○○收取該公用工程回扣12萬元。

四、巳○○、己○○、庚○○、丙○○共同利用經辦「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公用工程收取丁○○交付之工程回扣40萬元【巳○○、己○○】及46萬元部分【庚○○】:(即起訴書編號二之(一)之4)

(一)96年9、10月間,庚○○、巳○○及卯○○等人共商,約定由卯○○協助屏東縣崁頂鄉公所撰寫計畫書,再由庚○○以立委林正二國會辦公室之名義,函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同意補助「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之工程款項。惟97年2月間,卯○○因案入獄服刑,該案後續事宜改由卯○○之女友丙○○負責。

(二)「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經環保署派員會勘、審查,於97年3月間,屏東縣崁頂鄉公所順利獲撥工程補助款539萬8000元。庚○○、丙○○與鄉長巳○○之代表己○○等人遂再度商議,決議由丙○○以鈞達公司配合取得本案設計監造標,另由丁○○以鼎信公司之名義內定得標本案營建工程標,並負責支付工程補助款10%之工程回扣予鄉長巳○○、己○○,另丁○○尚須支付工程補助款15%之工程回扣予庚○○。丙○○於徵得庚○○授權後,與丁○○、己○○等人見面洽商,三方決議該案設計監造及營建工程標,均由丁○○配合內定得標及支付工程回扣,另協定由丙○○負責向丁○○收取工程補助款10%之工程回扣約46萬元,轉交予庚○○;丁○○則負責支付工程補助款5%至8%之工程回扣約35萬元予巳○○、己○○。

(三)97年4月21日,屏東縣崁頂鄉公所辦理本案設計監造標之開標作業,該案為訂有底價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方式開標,最後僅丁○○以詠岑公司1家廠商參標,並順利通過屏東縣崁頂鄉公所人員組成之評選會議審查,以底價40萬5000元得標本案之設計監造標。97年8月26日,「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辦理工程標開標作業,丁○○與鼎信公司之負責人吳美麗共同以鼎信公司名義,以決標金額460萬元得標承包。

(四)丁○○得標後,庚○○即催促丙○○向丁○○拿取該案營建標案之工程回扣46萬元,丙○○遂與丁○○相約於屏東縣麟洛鄉靠近高速公路長治交流道附近之咖啡廳見面交付,丙○○收到該筆46萬元現金後,隨即依照庚○○之指示,搭乘高鐵至臺北市○○○路0號6樓之8庚○○辦公室交予不知情之助理謝欣怡收執、保管,由其再轉交予庚○○。至於應交付予崁頂鄉長巳○○之工程回扣部分,丁○○於鼎信公司得標本件工程營造標後約3、4日,與己○○相約在高雄市九如路之王牌咖啡店見面,並以信封袋裝40萬元現金之工程回扣交付予己○○。而己○○收到該筆工程回扣後即返家,並告訴巳○○有關丁○○交付本件工程回扣乙事,巳○○表示「這是丁○○第一次交錢,會不會有問題」,己○○則表示「選舉要到了,這些錢要留著選舉用」,巳○○即未再表示任何意見。

(五)巳○○、己○○、庚○○、丙○○即共同利用經辦「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公用工程之機會向丁○○收取該公用工程回扣各40萬元(巳○○、己○○部分)及46萬元(庚○○部分)。

五、巳○○、己○○、庚○○、丙○○共同利用經辦「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公用工程,收取丁○○交付之工程回扣70萬元【巳○○、己○○】及150萬元【庚○○、丙○○】,及其他相關部分:(即起訴書編號二之(一)之5)

(一)97年2、3月間,庚○○、丙○○、丁○○及鄉長巳○○之代表己○○等人共商,約定由丙○○協助屏東縣崁頂鄉公所撰寫申請工程補助款之計畫書,再由庚○○以立委林正二之名義,函請體委會同意補助「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規劃設計案」之工程款項,四方協定俟體委會同意補助後,由丙○○配合取得本案設計監造標,丁○○則負責配合內定取得營建工程標,並負責支付工程補助款15%之工程回扣予庚○○,另支付工程補助款10%之工程回扣予鄉長巳○○。

(二)本案經體委會派員會勘、審查,於97年8、9月間,屏東縣崁頂鄉公所順利獲撥「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之工程補助款900萬元。97年9月25日,屏東縣崁頂鄉公所辦理本案設計監造標之開標作業,該案採訂有底價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方式開標,最後由丙○○以國立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順利通過屏東縣崁頂鄉公所人員組成之評選會議審查,以決標金額64萬元標得設計監造標。

(三)97年11月10日,「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營建工程標辦理開標作業,丁○○與鼎信公司之負責人吳美麗共同以鼎信公司名義參標,並以決標金額855萬元得標承包。丁○○內定得標該案營建工程標後,庚○○即催促丙○○向丁○○拿取該案工程回扣,丙○○遂至高雄市左營區至聖路之詠岑公司與丁○○見面,並要求拿取應支付予庚○○之工程回扣款項。然因本案營建工程標開標前,庚○○過去曾收受未○○所交付之工程回扣100萬元,並承諾使未○○標得「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但卻未讓未○○得到該工程,致未○○心生不滿,揚言若丁○○不配合自應交付給庚○○之工程回扣中,扣除75萬元交予未○○,以彌補未○○預付工程回扣給庚○○卻未順利得標工程之損失,日後將阻撓庚○○、丁○○所有營建工程標之發包作業。因此丙○○前來收取回扣時,丁○○即表示擬付75萬元予未○○需予扣除,故僅另支付75萬元予丙○○,丙○○於取得丁○○交付之回扣後,旋將該筆金錢轉交給庚○○。嗣林文豊在屏東市某處另交付75萬元予未○○,以抵償未○○先前預先交付予庚○○之回扣款項。

(四)至於丁○○應支付予鄉長巳○○之工程回扣部分,則由丁○○得標後3、4日,與己○○先後2次相約在高雄市九如路之王牌咖啡廳碰面,並分別將50萬元及20萬元之工程回扣予己○○,總共70萬元,丁○○並向己○○表示係本件之工程回扣。己○○收到第一筆50萬元工程回扣時,即告知巳○○,惟巳○○未表示任何意見,故第2筆20萬元,己○○即未再告訴巳○○。

(五)巳○○、己○○、庚○○、丙○○即共同利用經辦「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公用工程之機會向丁○○收取該公用工程回扣各70萬元(巳○○、己○○部分)及150萬元(庚○○部分)。

六、巳○○、己○○利用經辦屏東縣崁頂鄉公所自籌款所發包之公用工程【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案、收取2萬元】【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溪州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共3案、收取5萬元】、向丙○○收取工程回扣2萬元、5萬元部分:(即起訴書編號三)

(一)「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案」收取丙○○工程回扣2萬元部分:

1、96年9月10日,卯○○、丙○○以鈞達公司之名義投標「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案」,該案採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並以最低標方式決標,僅鈞達公司1家投標,當日鈞達公司以決標金額11萬元得標承包。

2、該案完工後,丙○○為避免鄉長巳○○、己○○故意延宕核撥服務費之流程,遂請求己○○協助催促屏東縣崁頂鄉公所儘速核撥該案服務費,並允諾領取服務費後,將支付該案得標價20%之工程回扣約2萬元予己○○。巳○○、己○○明知公務人員應清廉自持,竟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而應允之。其後不久約於96年11、12月間,丙○○迅速接獲通知領取該案服務費支票,丙○○兌現該案服務費後,於97年1月間,與己○○相約在屏東縣崁頂鄉公所1樓秘書座位旁之會客室見面,丙○○將裝有2萬元之工程回扣現金,以牛皮紙袋包裝後,交付予己○○。己○○收到以後,即作為家庭開支或準備巳○○選舉用之經費。

(二)「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溪州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收取丙○○工程回扣5萬元部分:

1、96年9月17日,卯○○、丙○○以鈞達公司投標「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該案採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並參考最有利標方式決標,當日僅有鈞達公司1家投標,經屏東縣崁頂鄉公所組成之評選會議審查獲評最高分取得優先議價權,以決標金額15萬元得標承包。

2、96年11月5日,卯○○、丙○○以禾森公司投標「溪州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當日計有禾森公司、元山技術顧問工程有限公司2家廠商投標,案採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並以最低標方式決標,丙○○為承包該案遂以低價搶標,最後以決標金額6萬元得標承包。

3、96年12月間,卯○○、丙○○以宋盛榮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義投標「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並順利以8萬元得標承包。

4、上開屏東縣崁頂鄉崁頂社區等3工程案完工後,丙○○為避免鄉長巳○○或夫人己○○故意延宕核撥服務費之流程,遂請求己○○協助催促崁頂鄉公所儘速核撥該案服務費,並允諾領取服務費後,將支付該案得標價20%之工程回扣予己○○。巳○○、己○○明知公務人員應清廉自持,竟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而應允之。丙○○迅速接獲通知前往崁頂鄉公所領取該案服務費支票,丙○○兌現該案服務費後,即依約領取現金親赴屏東縣崁頂鄉公所,將上開3 工程共5萬元之工程回扣交予己○○。己○○收到以後,即作為家庭開支或準備巳○○選舉用之經費。

(三)巳○○、己○○即共同利用經辦「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案」公用工程之機會向丙○○收取該公用工程回扣2萬元。共同利用經辦「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溪州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公用工程之機會向丙○○收取該公用工程回扣5萬元。

七、彰化縣二水鄉「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部分:(即起訴書編號二之(二))

(一)97年1、2月間,彰化縣二水鄉長辛○○為向中央機關爭取中央工程補助款,多次向彰化縣立委林滄敏請求協助爭取中央工程補助款,林滄敏則請辛○○找與其認識之立委林正二辦公室主任庚○○協助。

(二)嗣庚○○與辛○○洽談後,共同基於利用彰化縣二水鄉公所發包工程案之機會,違背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謀議由丙○○協助彰化縣二水鄉公所撰寫申請體委會補助地方建設經費之計畫書,再由庚○○以立委林滄敏國會辦公室之名義,函請體委會同意補助「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之工程補助經費,俟體委會同意補助後,即由庚○○內定廠商丙○○等人負責配合取得該案設計監造標及營建工程標,並約定由丙○○負責向內定得標營造商收取該2案工程補助款25%之工程賄賂,其中補助款10%之工程賄賂款項由辛○○取得,另補助款15%的工程賄賂則由庚○○取得。

(三)前述2案經體委會派員會勘、審查,於97年7月間,彰化縣二水鄉公所順利獲撥「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補助款700萬元以及「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補助款800萬元。

(四)辛○○為使安排內定之丙○○得標,以牟取2案之工程賄賂,明知其職務上知悉之2案底價,為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資訊,且明知該資訊涉及國家政府機關採購程序之公平、公開及採購之效益、功能與品質,攸關國家採購事務之公共利益,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辛○○身為機關首長,依法應予保密,不得於開標前洩漏,竟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機密之犯意,將該2案底價洩漏予丙○○知悉。且在知悉丙○○欲以鈞達公司及任盈工程顧問公司(下稱:任盈公司)名義參標後,復邀集丙○○及長期配合得標彰化縣二水鄉公所招標案之光益公司負責人辰○○至辛○○位於彰化縣二水鄉○○路0段000巷00號之住家磋商,辛○○、丙○○、辰○○共同基於意圖獲取不法利益,而以協議之合意,由辰○○同意不為投標前述2案工程,並由協助爭取工程補助款之丙○○內定得標。

(五)97年9月26日,彰化縣二水鄉公所辦理「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開標作業,經鄉長辛○○之上開運作,於97年10月8日,鈞達公司及任盈公司果然分別通過彰化縣二水鄉公所內部人員組成之評選會議審查,以高分取得優先議價權,最後並分別以52萬4056元及以59萬9055元取得承包前揭2案之設計、監造案。

(六)丙○○順利得標承攬「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及「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後,即與庚○○、育泉公司之負責人子○○共同基於意圖為私人不法利益,對於材料、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審查,因而獲得利益之犯意聯絡,進行材料規格綁標。而子○○雖明知上開綁標之行為,係在確保內定營造商或低價搶標廠商具支付工程賄賂予庚○○及鄉長辛○○等人之利潤空間,仍基於幫助違背職務上行為而收受工程賄賂之犯意與庚○○、丙○○共同進行綁標。

(七)惟因丙○○遲遲無法尋得願意支付2案工程回扣之內定得標營造商,而洽詢鄉長辛○○協助安排,辛○○遂洽詢彰化縣二水鄉谷昌公司午○○配合內定得標,惟午○○以該公司專長為施作瀝青工程為主業予以拒絕合作,並介紹肇益公司丑○○予辛○○配合內定得標前揭2案營建工程標,且當場提供丑○○聯絡電話予鄉長辛○○,辛○○遂指示丙○○、子○○等人與丑○○聯繫。

(八)辛○○為使丑○○得標,以牟取2案之工程賄賂,明知其職務上知悉之2案工程預算書圖及材料報價單,為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資訊,且明知該資訊涉及國家政府機關採購程序之公平、公開及採購之效益、功能與品質,攸關國家採購事務之公共利益,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依法應予保密,不得於開標前洩漏,竟與丙○○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機密之犯意聯絡,將前揭2案核定後之工程預算書圖及綁標材料報價單等應秘密之資料洩漏予丑○○參考,並詢問丑○○是否願意擔任本件配合之營造廠商,若願意的話,有關材料價部分,可以預算材料價格之65折出售,惟須支付25%之工程回扣及賄款予鄉長及庚○○等語;丑○○雖知悉丙○○係與鄉長辛○○關係良好之午○○所介紹,惟考量得標後須支付高達補助款25%的工程回扣及賄款,恐無利潤,而於該次協商回絕丙○○之要求。

(九)嗣上開2工程案流標2次,辛○○擔心預算恐遭收回,在彰化縣二水鄉公所與午○○見面後,要求午○○再去找尋願配合之營造商,午○○即親自與丑○○協議,丑○○表示若工程回扣及賄款可降至15%的話,其願意去投標等語;經午○○出面與鄉長辛○○協議後,將工程回扣及賄款由補助款25%降為決標價15%,另要求同樣以低價(65折)購得丙○○、子○○等人綁標材料,經鄉長辛○○同意後,丑○○始同意配合內定得標。

(十)97年12月2日,彰化縣二水鄉公所辦理「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案」開標作業,經鄉長辛○○之安排、運作,該案由內定得標之肇益公司丑○○,以決標金額674萬元得標承包。97年12月5日,彰化縣二水鄉公所辦理「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辦理開標作業,卻由皇佳公司負責人陳明全以693萬元低價得標。

()該兩案開標2週後某日,丑○○即於肇益公司支付現金101萬1,000元工程賄款予午○○,午○○明知該筆款項係辛○○違背職務上行為而收受之賄賂,竟基於與辛○○共同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而收取之。午○○於拿取該筆工程賄款後,立即電洽辛○○於彰化縣二水鄉公所附近之南通路邊交付該筆現金款項予辛○○本人收執。(丑○○所涉違背職務行賄罪部分,業經檢察官以100偵字第14987號為緩起訴處分)。辛○○、庚○○、丙○○即共同利用經辦「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公用工程之機會向丑○○收取該公用工程賄賂101萬1000元。

()庚○○得知該2案均已開標後,立即指示丙○○出面向丑○○收取賄款,惟鄉長辛○○、肇益公司丑○○告知丙○○,丑○○之賄款,已交付與鄉長辛○○,要求丙○○不得再向丑○○索討;另辛○○表示因丙○○未事先安排廠商配合得標,導致「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遭皇佳公司陳明全搶標,除不願將原先約定應支付予庚○○之賄款交給丙○○,復指示丙○○須自行向皇佳公司拿取「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補助款25%之款項充作該2案應予庚○○等人之款項,更向丙○○索討「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服務費20%的工程賄賂,丙○○雖不願接受,亦勉為其難答應。

()而丙○○向辛○○拿取應支付予庚○○之賄款未果後,立即向皇佳公司陳明全索討「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補助款(800萬元)之25%(200萬元)之工程款項,並表示該款項係用來打點鄉長辛○○及爭取工程補助款之庚○○等人等語;惟陳明全表示,其得標後即有一名年籍不詳之謝姓男子向其索討款項打點鄉長辛○○,不需透過丙○○協助,亦不願支付款項打點庚○○等人,且其係低價搶標,無法給予等語。庚○○不甘無法依原計畫收取本案賄款,遂於97年12月中旬,另與甲○○、丙○○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之犯意聯絡,親自偕同甲○○、丙○○,與陳明全相約於彰化市中山路某茶藝館見面。席間,庚○○等人以爭取該案工程補助款兼設計監造廠商之身分,要求陳明全需支付補助款15%(約120萬元)之款項,否則將刁難該案施工作業等將對工程進行刁難之恫嚇、脅迫言語,而要求陳明全交付金錢,陳明全擔心若該案無法順利施工、驗收並請領工程款,將影響公司運作,因而心生畏懼,不得已遂應允將於請領工程款後支付決標價10%之60萬元予庚○○,陳明全並開立1張面額60萬元未記載到期日之支票予甲○○作為擔保;約於98年5、6月間,陳明全親自至臺北市與庚○○及甲○○見面,當場交付60萬元現金予庚○○收執,並拿回該張面額60萬元之擔保支票。庚○○、丙○○、甲○○即共同以恐嚇方式,使陳明全交付60萬元。

()98年4、5月間,二水鄉公所通知任盈公司開立發票辦理「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請款作業,鄉長辛○○遂指示公所人員當任盈公司人員前來請領該案服務費時,要求轉告丙○○,必須其本人親自前往二水鄉公所始得領取,任盈公司之負責人鄒宗顯見狀隨即質疑辛○○為何拒絕任盈公司請款,辛○○則對其表示,丙○○答應的事並未做好,故無法領取工程服務費等語。鄒宗顯乃將前情轉告丙○○;丙○○認為未拿取到工程服務費,係因為尚未將約定給付之工程賄賂交付予辛○○使然,為順利領取本案服務費,不得已於98年7月16日向鄒宗顯借用公司大小章,並於臺中市南屯區玉山銀行南屯分行個人帳戶中提領9萬1700元,獨自前往彰化縣二水鄉公所鄉長室,與辛○○見面,並將9萬1700元之工程賄賂以信封裝,並交付予辛○○。辛○○即利用經辦「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公用工程之機會向丙○○收取賄賂9萬1700元。

八、屏東縣南州鄉「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部分:(即起訴書編號二之(三)

(一)96年7、8月間,庚○○、卯○○及未○○等人共同商議,約定由卯○○協助屏東縣南州鄉公所撰寫計畫書,再由庚○○以立委林正二國會辦公室之名義,函請體委會同意補助「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之工程款項,俟體委會同意補助後,因本案係立委爭取之補助款,應無人有意願競爭,則卯○○應可得標該案設計監造標,而未○○可配合取得該案營建工程標並支付工程補助款15%之工程回扣予庚○○,為確保日後發包之營建工程標得以接近底價之決標金額承包,並預留未順利得標營建工程部分時,得以向得標廠商索取回扣。庚○○、卯○○共同基於意圖為私人不法利益,對於材料、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審查,因而獲得利益之犯意聯絡,欲自特殊材料價額中取得支付工程回扣之價差,決定以「景觀高燈」、「太陽能30*30地磚燈」等景觀照明設備及欣隆公司乙○○生產之「立面格子爬網」體健設施進行特殊材料規格綁標,並刻意於工程預算書中提高該等材料單價。

(二)案經體委會派員會勘、審查,於96年7、8月間,體委會同意補助工程款500萬元後,庚○○即要求未○○立即交付該案工程回扣,未○○於工程補助款同意核撥後,前往庚○○位於臺北市○○○路0號6樓之8立委林正二臺北服務處辦公室,親自將66萬8000元之工程回扣款現金予庚○○本人收執。

(三)96年9月17日,屏東縣南州鄉公所辦理「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開標作業,該案參考最有利標精神並採「公開取得報價單或計畫書」之方式招標,最後僅卯○○以鈞達公司名義參標,順利通過屏東縣南州鄉公所人員組成之評選會議審查,以決標金額39萬元取得設計、監造標。卯○○於取得「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設計監造標後,即係受屏東縣南州鄉公所委託,提供設計監造之人員,為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設計、監造之人員。乃卯○○於工程預算書中,與亦具有綁標獲取不法利益之材料商乙○○,針對上開景觀照明設備及體健設施進行特殊材料規格綁標,並經屏東縣南州鄉公所通過審查、核定。96年11月13日,「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營建工程標辦理開標作業前,卯○○、乙○○竟共同基於意圖為私人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明知工程預算書圖及材料報價單,為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資訊,且明知該資訊涉及國家政府機關採購程序之公平、公開及採購之效益、功能與品質,攸關國家採購事務之公共利益,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依法應予保密,不得於開標前洩漏,2人竟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機密之犯意聯絡,事先提供關於採購應秘密之工程預算書圖及材料報價單等資料予未○○參考,未○○遂順利以世助公司之名義,以接近底價(505萬元)之決標金額495萬元得標承包。

九、臺中縣烏日鄉「烏日鄉公園籃球槌球場興建工程案」、臺中縣潭子鄉「潭子鄉石牌公園運動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已分別改制為臺中市烏日區、臺中市潭子區,以下均仍稱舊制】),庚○○、丙○○、甲○○共同向李禎祥、陳藝方恐嚇取財未遂部分:(即起訴書編號二之(四))

(一)96年10、11月間,卯○○先分別與臺中縣烏日鄉公所鄉長陳芳隆、秘書陳明華及臺中縣潭子鄉鄉民代表會主席林金華洽談,表示願意負責協助臺中縣烏日鄉公所撰寫申請「烏日鄉公園籃球槌球場興建工程案」工程補助款之計畫書;協助臺中縣潭子鄉公所撰寫申請「潭子鄉石牌公園運動設施改善計畫工程」補助款之計畫書,再由庚○○以林正二立委辦公室之名義,替臺中縣烏日鄉公所、臺中縣潭子鄉公所向體委會各爭取800萬元之工程補助款之事宜。陳芳隆、林金華得悉後,均表示同意卯○○代其向體委會爭取預算補助。卯○○則與庚○○約定,若上開2工程,順利獲得體委會之工程補助款,將由卯○○負責向得標之營造廠商,收取工程預算金額30%之工程利益予庚○○。

(二)嗣庚○○於96年9月間,以林正二立委辦公室之名義,函請體委會派員至臺中縣烏日鄉公所、臺中縣潭子鄉公所辦理上開2工程之會勘事宜。惟該2案之工程補助款核撥下來前,卯○○即於97年2月間,另因他案入監服刑,後續之事宜,則交由丙○○處理。

(三)體委會派員會勘後,於97年4月間同意簽辦納入該會補助運動設施經費審查會議審查。97年8、9月間,上開2工程,分經體委會同意各核撥800萬元工程補助款予臺中縣烏日鄉公所辦理「烏日鄉公園籃球槌球場興建工程」、臺中縣潭子鄉公所辦理「潭子鄉石牌公園運動設施改善計畫工程」。

(四)臺中縣烏日鄉公所於97年8月29日辦理「烏日鄉公園籃球槌球場興建工程設計規劃案」之開標作業,丙○○即以禾森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因本案係採最有利標,且僅有禾森公司一家投標,經臺中縣烏日鄉公所之評選委員評選後,禾森公司以62萬8000元得標本案設計監造部分;臺中縣潭子鄉公所則於97年10月9日辦理「潭子鄉石牌公園運動設施改善計畫委託設計監造」之開標作業,丙○○以鈞達公司之名義參加投標,最後以11萬1120 元得標。

(五)其後,庚○○要求丙○○尋找願意支付上開2工程之工程回扣營造商投標,惟丙○○於此2案之營建工程標開標前,仍未覓妥願意配合投標及支付工程回扣之營造廠商,故上開2工程案於97年12月1日、12月10日招標時,分別由國倫公司以377萬元及671萬元之得標。

(六)庚○○為牟取個人之不法利益,先要求丙○○以設計、監造廠商之身分,向國倫公司之負責人李禎祥、陳藝方要求給予金錢,惟李禎祥、陳藝方認為本件2工程均係低價搶標,並無利潤,而予以拒絕。庚○○為獲取不法利益,乃與甲○○、丙○○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之犯意聯絡,於97年12月底某日,以上開2工程案之設計監造公司大老闆名義,與甲○○、丙○○、鍾綺芳等人,邀約李禎祥、陳藝方共同至臺中縣大里市(現已改制為臺中市大里區,以下均稱舊制)東榮路及德芳路口之「藝園堂餐廳」見面。庚○○、甲○○、丙○○為索取不法利益,而向李禎祥、陳藝方恐嚇表示「公共工程不要隨便標,路邊的蘋果或椰子不要隨便亂採」、「你們沒有照規定走,就算你們材料用一模一樣,我也不會讓你過」、「我們公司的小姐沒跟你們講說要什麼規矩嗎?」、「只要你們配合,不管工程怎做,用什麼材料,公所他們都不會刁難」、「只要有給錢,照著規矩走,不會管用什麼材料,如果沒有的話,就算送10次也不會過」等將對工程進行刁難之恫嚇、脅迫言語,而要求李禎祥、陳藝方支付本案工程標決標金額10%至20%之金錢予庚○○等人,然李禎祥、陳藝方考量最多僅能給予5%,而予以拒絕,因交涉未果,庚○○於離去時即表示「那這樣我們就沒有辦法配合了」等語,致李禎祥、陳藝方心生畏懼,擔心將來無法順利取款,即透過民意代表向臺中縣烏日鄉公所、臺中縣潭子鄉公所之人員了解情況,且將遭設計、監造公司人員恐嚇取財之事對外表示,庚○○、丙○○、甲○○因擔心遭受司法調查,而未繼續向國倫公司索取不法利益,始未得逞。

參、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偵查起訴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

理由

壹、本案應先予說明部分:

一、本案審判範圍之說明:

(一)起訴書編號二之(一)之3即「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部分:原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就此部分僅列明此部分被告巳○○及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罪嫌,惟公訴檢察官認被告庚○○就此部分亦在起訴範圍之內,應列為共犯審理,並認起訴書犯罪事實就庚○○部分亦有論述。然原起訴書就本件部分係認以「於96年8、9月間,庚○○、巳○○、己○○及卯○○等人共同謀議,約定由卯○○協助崁頂鄉公所撰寫計畫書,再由庚○○以立委林正二之名義,函請內政部營建署同意補助『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之工程款項,三方協定俟內政部營建署同意補助後,即由巳○○於崁頂鄉公所內部運作,由卯○○配合得標,並支付工程補助款40%之工程回扣予庚○○。於97年2月間,卯○○因案入獄服刑,改由丙○○負責後續配合內定得標並支付工程回扣等事宜」,以下再論述關於被告巳○○、己○○共同向丙○○索取公共工程回扣12萬元之經過。上開原起訴書論述部分,係說明庚○○、卯○○、巳○○、己○○爭取經費之經過及分工情形,並無就被告等人如何向丙○○收取公共工程回扣部分為論述,亦無論及任何犯罪構成要件。而起訴書就巳○○、己○○經辦「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公共工程向丙○○收受工程回扣12萬元部分,亦未論及2人與庚○○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共犯情節。因此尚難依據起訴書上開就犯罪情節發生前之概括描述,即論被告卯○○或庚○○就此部分亦在起訴範圍之內。至於該段犯罪事實欄另有「97年7 、8月間,丙○○因配合得標「花蓮市B3水源大橋至國福大橋自行車道系統規劃設計案」支付一筆40萬元之工程款予庚○○」部分,起訴書亦已說明該部分「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部分,另案偵辦」,故亦不在本件起訴範圍之內,均應先予說明。

(二)起訴書二之(二)即彰化縣二水鄉公用工程部分:其中起訴書認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論罪法條欄認被告辛○○、庚○○、丙○○、午○○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然起訴書該部分係列丑○○交付工程回扣100萬1000元、丙○○交付工程回扣9萬1700元二部分。丙○○既為交付工程回扣之人,則無可能再構成該部分收受工程回扣之共犯,且依起訴書關於丙○○交付工程回扣部分之犯罪事實所載,被告午○○、庚○○亦無任何與被告辛○○為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構成要件記載。因此起訴書就被告庚○○、丙○○、午○○3人,關於該部分犯罪事實所載丙○○交付9萬1700元部分,應不在起訴之列,應予說明。

(三)起訴書編號二之(一)之5即「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部分:公訴檢察官於論告程序中表示,如法院認為此部分有變更起訴法條為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罪名之情形,則被告丁○○應涉犯同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行賄罪嫌,應併與審理。然本院審理結果,認該部分並無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情事(理由詳下述),則被告丁○○就該部分亦無成立同條例第11條第3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行賄罪嫌而須由本院併予審理之情形,應予說明。

(四)起訴書編號二之(三)即「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部分:起訴書中已明列「於96年11月13日,『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營建工程標辦理開標作業,經卯○○事先提供應秘密之工程預算書圖及乙○○提供之材料報價單等資料予未○○參考,未○○順利以世助公司之名義,以接近底價(505萬元)之決標金額495萬元得標承包。」是就被告卯○○、乙○○交付秘密資訊圖利罪之構成要件已敘述明確,應屬已起訴範圍,雖起訴書論罪併所犯法條欄漏未記載被告卯○○、乙○○此部分所犯法條,惟仍無礙於起訴犯罪事實範圍之認定,本院仍應依法告知被告罪名及權利後,予以審判。

(五)巳○○併辦部分: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818號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書所列犯罪事實欄二之(一)之4即「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部分,為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二、本判決用語之說明: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犯罪態樣,為「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或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所謂「回扣」指就應付給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向對方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謂。又同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之賄賂,亦屬對公務員之不法原因給付,但「賄賂」與「回扣」之差別,乃在於「賄賂」與公務員之違背職務之行為具有一定對價關係之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等不法報酬,「回扣」則不具對價關係。惟下述當事人、證人、辯護人等就本件工程情節,或以「回扣」稱之、或以「賄賂」稱之,本判決為求論述之一體性,於引用其論述時,仍以其等所用之通俗用語行文,並未加以逐一更正說明,僅於本院認定之事實、理由等論述予以區分,先予敘明。

三、關於庚○○辯護人要求調閱相關證人警詢及偵訊錄音部分:按證人之證據調查方式為詰問程序,此見刑事訴訟法第166條至第171條、第175條至第196條之1。又共同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相對於被告本身而言,亦屬證人,因此,法院就共同被告調查證據之方式,應以證人之方式行之,並踐行相關詰問程序,不得將被告之證據調查方式與共同被告之證據調查方式予以混淆。亦即法院就證人之調查方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透過直接審理為之,不應僅就書面筆錄為調查。本件被告庚○○部分已認為相關證人之調查筆錄、偵訊筆錄為證人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卻又要求調閱相關證人之調查筆錄、偵訊筆錄錄音紀錄。對其主張無證據能力之證人警詢、偵查筆錄,要求法院依詰問程序以外之規定為調查,顯與前述證人之調查證據方式為詰問程序之規定不符。

貳、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本案各該被告對證據能力之陳述:

(一)被告辛○○、巳○○、己○○、卯○○、丙○○、未○○、乙○○、子○○、辰○○、午○○、甲○○及其等選任辯護人、指定辯護人對本案證據能力均表示無意見。

(二)被告丁○○部分(本院卷一第268頁、本院卷二第16頁)1、共同被告庚○○、丙○○、己○○及未○○在臺中市調查處之供述,係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無證據能力。

2、庚○○、丙○○、己○○及未○○在檢察官偵查中之陳述未經被告丁○○之詰問與對質,亦無證據能力。

3、其他證據之證據能力無意見。

(三)被告庚○○部分(本院卷二第40頁至第61頁、卷六第49頁至第72頁)

1、庚○○之調查及偵查筆錄部分:

(1)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及該處調查員癸○○於詢問時以威脅、利誘等不正方法詢問被告庚○○,與刑事訴訟法第98條之規定有違,應不得作為證據。

(2)被告庚○○於100年4月13日、100年6月28日接受調查詢問之陳述;100年3月31日下午5時45分、100年4月13日下午8時35分、100年6月7日下午3時14分及100年6月28日下午3時53分等偵訊過程之陳述,足見被告庚○○因受檢察官不斷羈押,於身心俱疲之情況下,為求得以順利交保所為之自白,因已失陳述之任意性,自白顯與事實不符,應不得作為本案之證據。

(3)被告庚○○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100年3月21日調查筆錄、100年4月13日調查筆錄及100年6月28日調查筆錄等3份筆錄之詢問過程所為之供述,有未經如實記載於筆錄之情事,依法陳述與筆錄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4)檢察官於100年3月21日下午9時16分、100年3月31日下午5時45分及100年6月7日下午3時14分等3份偵訊筆錄之訊問過程,具有陳述未經前揭筆錄如實記載之違法情事。

(5)綜上所述,因調查員及檢察官於詢、訊問被告庚○○時多有使用威脅、利誘等不正方式,被告自白顯非出於任意性,況且,調查員及檢察官於製作筆錄時,復存有諸多扭曲被告庚○○之語意或刻意忽略被告有利陳述不予記載之違法情事,應認為前揭筆錄不具有證據能力至明。

2、丙○○、卯○○、己○○、巳○○、鄧允得、未○○、丁○○、乙○○、鄭玄明、辛○○、辰○○、子○○、午○○、丑○○、陳明全、朱幼芳、鄒宗顯、李楨祥、陳藝方、甲○○調查站筆錄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屬傳聞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無證據能力,不得做為證據。

3、丙○○、卯○○、己○○、巳○○、鄧允得、未○○、丁○○、乙○○、鄭玄明、辛○○、辰○○、子○○、午○○、丑○○、陳明全、朱幼芳、鄒宗顯、李楨祥、陳藝方、甲○○之偵查筆錄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屬傳聞證據,且未賦予被告詰問及辯論之機會,依據大

,無證據能力,不得做為證據。

4、證人謝欣怡調查站筆錄、偵查筆錄,證據能力不爭執,惟不足作為被告有罪之認定依據。

5、通訊監察譯文係警員或調查員播放通訊監察錄音帶,依其聽取之內容,轉譯作成,為透過人之意思活動予以傳達之證據,屬警員或調查員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屬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

6、文書證據部分證據能力不爭執,惟不足作為被告庚○○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犯罪之證明。

二、本院查:

(一)按被告之自白,須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始得採為證據,如果被告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並非自由陳述,即其取得自白之程序,已非適法,則不問自白內容是否確與事實相符,因其非係適法之證據,即不能採為判決基礎,故審理事實法院,遇有被告對於自白提出刑求之抗辯時,應先於其他事實而為調查(最高法院23上字第868號判例)。次按訊問被告,除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外,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錄影;又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而未錄音、錄影之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第41條、第42條之規定,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行詢問、搜索、扣押時,準用之;前項犯罪嫌疑人詢問筆錄之製作,應由行詢問以外之人為之。但因情況急迫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為之,而有全程錄音或錄影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100之1第1項、第2項、第43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受訊問之被告究竟出於何種原因坦承犯行實不一而足,或係遭訊問者以不正方式對待始承認,或係未遭不正方式對待,而係考量是否能獲輕判或免遭羈押,或出於自責悔悟者,或有蓄意頂替或別有企圖,此為受訊問者主觀考慮是否認罪所參酌因素,此種內在想法難顯露於外而為旁人所知悉,因之,只要訊問者於訊問之際,皆能恪遵法律規定,嚴守程序正義,客觀上無任何誘導、逼迫或其他不正方法,縱使被告基於某種因素而坦承犯行,要不能因此即認被告自白欠缺任意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以不正方法取得之被告自白不具證據能力,其所指不正方法之一「利誘」,即約定給予利益,誘使被告自白,一般固係指關於刑事責任之利益,例如:緩刑、減輕或免除其刑等,然如訊問或詢問人員,係就法律本即形諸明文之減免其刑等利益,以適當之方法曉諭被告,甚或積極勸說,使被告因而坦承犯行,苟未涉有其他不法,要難解為係上開規定所稱之「利誘」(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539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經本院勘驗結果,被告庚○○調查程序中確實有卷附勘驗筆錄所示之對話無誤,然調查人員就所涉罪名、刑度等言論,係就被告因本案件所面對之可能刑事責任加以提醒而已,並無何不當之情形甚明,況以被告庚○○之學經歷,係有相當智識及社會經驗之成年人,當能瞭解知悉調查人員依法並無決定被告是否有罪、是否羈押、甚至如受有罪判決所處刑度之決定權,尚難以此即謂其有受到調查人員不當威脅、利誘等不正方法而影響其自白之任意性。且按刑事訴訟法禁止對被告施予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等手段,其目的在於上揭手段容易造成被告之陳述因其意志不自由而受到扭曲,甚至因此而為不實自白,有害於被告之基本人權,然此保護被告權利之規定,並非在禁止刑事偵查人員對詢問對象使用詢問技巧或施予適當之心理壓力或告知法律要件,藉以突破案情發現真實。以被告庚○○通常成年人之智識程度及社會經歷,兼以調查、偵訊中,均曾委任辯護人在場,對於所涉案件,如獲有罪判決,所須擔負之刑期將遠逾羈押之時日甚多,不可諉為不知,被告僅因遭羈押,即壓抑自由意志,甚至逕為不利於己之陳述之可能性甚低,再參酌被告庚○○於本院送審接押程序時,亦坦承犯行,並未就調查程序或檢察官偵查程序中使用任何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或要求其應如何陳述,雖猶辯稱:偵查中因受檢察官不斷羈押,於身心俱疲之情況下,為求得以順利交保所為之自白,因已失陳述之任意性云云,屬個人動機問題,與檢察官有無不當取供無關。綜合上情,並無積極事證足認被告庚○○於調查或偵查程序中,自由意志受到任何抑制,亦無心理、生理上遭受不當壓迫之情形,尚難徒以調查人員或檢察官於調查、偵查中曾為上述言詞,即遽認調查人員、檢察官有何脅迫、利誘或誘導之情事。從而,被告庚○○於調查、偵查中之供述,既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第158條之2規定,應認其等供述,均有證據能力。惟如有經勘驗部分,被告調查筆錄及偵查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法院勘驗錄音錄影之內容不符者,依前開規定,自不得作為證據,而應以法院勘驗筆錄所載被告之陳述,作為證據,自屬當然。

(二)另按被告(此不同於被告以外之人)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辛○○、巳○○、己○○、卯○○、丙○○、未○○、乙○○、子○○、辰○○、午○○、甲○○等人分別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所為不利於自己之供述部分,上開被告辛○○、巳○○、己○○、卯○○、丙○○、未○○、乙○○、子○○、辰○○、午○○、甲○○等人與其辯護人等在本院審理辯論終結前均未提出其他可供證明被告辛○○、巳○○、己○○、卯○○、丙○○、未○○、乙○○、子○○、辰○○、午○○、甲○○等人分別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所為之供述部分,究有如何之遭受「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始為自白之證據,以供本院得以即時調查審認,並參酌上開所述非屬於供述證據部分之證據等,均足認被告辛○○、巳○○、己○○、卯○○、丙○○、未○○、乙○○、子○○、辰○○、午○○、甲○○等人下列經本院所引用之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所為之供述部分,其與事實相符者,依法自得為證據。

(三)再按我國刑事訴訟法基於證據裁判主義及證據能力之規定,得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以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惟於審判期日證人所為陳述與審判外之陳述相異時,可提出該證人先前所為自我矛盾之陳述,用來減低其在審判時證言之證明力,此種作為彈劾證據使用之傳聞證據,因非用於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不受傳聞法則之拘束(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321號判決意旨參見);又按傳聞排除法則中所謂審判外陳述,無證據能力,係針對證據目的在於待證事實爭點(issue on fact)之證據資格而言,倘若證據之目的僅係作為彈劾證據憑信性之用(issueon credibility),旨在質疑待證事實之成立者,其目的並非待證事實之成立,則無此排除法則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49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所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其中所謂「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條件,核指陳述當時之「週遭客觀情況」而言,亦即須陳述當時,週遭存有客觀顯有不可信之特別情況,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始欠缺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49號判決意旨參見)。經查:

1、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87條之2規定「法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調查共同被告時,該共同被告準用有關人證之規定」,即共同被告對於其他共同被告之案件而言,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為確保被告對證人之對質詰問權,證人於審判中,應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本件證人即共同被告庚○○(相對於其餘被告等人)、辛○○(相對於其餘被告等人)、巳○○(相對於其餘被告等人)、己○○(相對於其餘被告等人)、卯○○(相對於其餘被告等人)、丙○○(相對於其餘被告等人)、丁○○(相對於其餘被告等人)、未○○(相對於其餘被告等人)、乙○○(相對於其餘被告等人)、子○○(相對於其餘被告等人)、辰○○(相對於其餘被告等人)、午○○(相對於其餘被告等人)、 甲○○(相對於其餘被告等人)等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分別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並已確實保障各該被告及其渠等之辯護人之對質詰問權及詰問權,本院認以證人庚○○、辛○○、巳○○、己○○、卯○○、丙○○、丁○○、未○○、乙○○、子○○、辰○○、午○○、甲○○(均相對於各該被告而言)上揭之證述作為證據為適當,先予指明。

2、本案丁○○、庚○○雖爭執於偵查中具結作證之證人於偵查中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惟提出之質疑,亦僅為該等證言未經被告予以質問此事,按對偵查中之證人所述,若被告防禦權已藉其他方式加以保障,亦即對證人審判外陳述給予程序性的擔保與驗證後,則法例上多容許對質詰問之例外,而允許被告用其他方式來檢驗該審判外陳述,是以刑事訴訟法於確立傳聞法則之同時,另亦設計了若干例外,此即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5之規定,於此被告之對質詰問權雖受到一定程度之限制,惟如該審判外陳述之外觀有足夠可信性,得以取代被告對質詰問權的檢驗,甚而為法院發現真實所需要,仍可例外認為該審判外陳述有證據能力。至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2號解釋所指「證人於審判中,應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係指證人於審判中有傳喚之必要,經於審判程序傳喚作證時,應給予被告詰問權,如此該部分之證述內容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而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如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且經依法具結,其陳述自不因未經被告對質詰問,而不具證據能力,故辯護人所提上開主張,毋寧亦有誤會,況以下所引之證人即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既已經本院再予傳喚後到庭進行交互詰問,丁○○、庚○○與渠等辯護人之反對詰問權已重獲擔保,自不得再對以上證人具結後之偵查所言,藉前開理由予以爭執。次以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偵查中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偵查中之證詞,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是證人即共同被告庚○○、辛○○、巳○○、己○○、卯○○、丙○○、丁○○、未○○、乙○○、子○○、辰○○、午○○、甲○○(均相對於各該被告而言),證人陳明全、廖羽婕、朱幼芳、鄒宗顯、羅孟商、丑○○、姚明華、陳藝方、李楨祥、陳明華、周音伶、林宗耀、許進宏、陳芳隆、林金華、簡詠育、錢志強、鄧允得、吳國良、鄭玄明、吳美麗、張火木、謝欣怡、江素娥於檢察官偵查時具結所為之證述,並無任何不法取供之情形,且客觀上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是前揭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

3、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本條所稱「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係指被告以外之人先前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而從先前與審判中各個陳述之外部附隨環境或條件觀察比較,先前之陳述,較為自然可信而足以取代審判中之陳述者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747號判決參照)。又所謂「與審判中不符」,並非僅指全部不符而言,凡部分不符,或審判期日行交互詰問時未經提問,致證人無從為陳述或為完整陳述等情形,均屬之,蓋法院既賦予訴訟當事人詰問證人之機會,其未加以詰問部分,即可推定有意節省時間、勞費而不加以爭執,當無禁止法院在審酌「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後,採為證據之理。又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即學理上所稱之「特信性」),係指其陳述係在特別可信為真實之情況下所為者而言,例如被告以外之人出於自然之發言、臨終前之陳述,或違反自己利益之陳述等特別情形均屬之。蓋被告以外之人在類此特別情況下所為之陳述,就通常而言,其虛偽之可能性偏低,可信之程度較高,若該項陳述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上規定,自得構成傳聞法則之例外,而承認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490號判決參照)。本案下述引證人於調查站所述,或與審判中所述些許部分不符,或係未經當事人及其選任辯護人提問而無從為完整之陳述,或因本案涉及公用工程、貪瀆之犯罪事實繁複,亦囿於卷證資料龐雜,審判中無從一一提問、詳盡詰問使然,然本院審酌該等證人於調查站陳述對於自己確有參予各該犯罪事實,通常而言,其虛偽之可能性偏低,可信之程度較高;況以證人本院審理程序中,屢屢就詰問之內容表示因時隔較久,不復記憶,以先前於調查或偵查中所陳述為主等語。本院審酌上開證人經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員進行詢問,於詢問後均經其簽名確認筆錄記載內容無訛,且嗣於檢察官偵查時,均證述其於警詢時之陳述實在,於原審或本院前審、本院審理中均未提及調查員有何不正訊問之情事,足認渠等於警詢之陳述具有任意性。再觀之渠等之警詢筆錄就犯罪之構成要件及態樣記載均屬完整,亦無違反法定障礙事由期間不得詢問及禁止夜間詢問之規定,詢問時且已踐行告知義務等法定程序,上開證人之警詢筆錄之外在、客觀條件已獲得確保,反觀之上開證人於原審或本院前審、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因時隔已久對事實經過多所遺忘,又其於先前警詢陳述時被告等人未在場,是上開證人直接面對詢問調查員所為陳述較為坦然,足認渠等警詢中所為之證述,客觀上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再者,因上開證人於本院審理時因時隔較久,記憶漏失致未能完整證述,無從再獲得其就事實之全面陳述,渠等於警詢之陳述即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是上開證人於警詢中所述應具有證據能力。本院以下所引用之證人於調查站中之供述,可補審判中陳述之不足,並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自具有證據能力,當得作為證據。

(四)通訊監察部分:

1、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偵查中得由檢察官核發通訊監察書,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案係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前)、本院所核發通訊監察書實施通訊監察,且該等通訊監察書均有詳載監察期間、電話,有該等通訊監察書在卷可稽。本院審諸前開通訊監察書業已載明案由及涉嫌觸犯之法條、監察對象、監察之通訊種類及號碼等足資識別之特徵、監察處所、監察理由、監察期間、監察方法、聲請機關或依職權核發、執行機關、適用法條、監察結果報告等事項,符合前揭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法定程式,該監聽所得錄音帶應有證據能力,當無疑義。

2、監聽譯文:按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僅屬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之文字,固具文書證據之外觀,但實際上仍應認監聽所得之錄音帶或光碟,始屬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此乃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所稱之證物,如其蒐證程序合法,並經合法調查,自具證據能力,故檢察官如提出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為其證據方法,實乃以其監聽所得之錄音帶或光碟,為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法院本應依刑事訴訟第165條之1所列之方法調查,以判斷該錄音帶或光碟是否與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相符,而監聽錄音製作之譯文,雖通常為偵查犯罪機關單方面製作,然若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真實性並無爭執,經法院於審判期日提示譯文供當事人辨認、表示意見並為辯論者,程序自屬適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5號、94年度台上字第4665號判決可資參照)。經查,卷附相關監聽譯文,均為偵查犯罪之公務員依據檢察官或法官所核發之通訊監察書而為實施所得,自屬公務員依法定程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又卷附譯文之同一性,被告及其等辯護人俱不爭執,並均業經法院於審判期日提示告以要旨,由渠等表示意見並為辯論,依上說明,卷附通訊監察譯文自有證據能力。

(五)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所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乃係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證據處分權原則,並強化言詞辯論主義,透過當事人等到庭所為之法庭活動,在使訴訟程序順暢進行之要求下,承認傳聞證據於一定條件內,得具證據適格。此種「擬制同意」,因與同條第1項之明示同意有別,實務上常見當事人等係以「無異議」或「沒有意見」表示之,斯時倘該證據資料之性質,已經辯護人閱卷而知悉,或自起訴書、原審判決書之記載而了解,或偵、審中經檢察官、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告知,或被告逕為認罪答辯或有類似之作為、情況,即可認該相關人員於調查證據之時,知情而合於擬制同意之要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174號判決意旨參見)。經查,本件除上開所述被告及其辯護人不同意引用為證據部分與前述說明者外,其餘卷內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含言詞及書面陳述】,其性質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的陳述,而為傳聞證據,且查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前4條之情形者,原雖無證據能力,然此部分供述證據【含言詞及書面陳述】內容,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經檢察官、被告等人及其辯護人表示意見。當事人及辯護人等均已知悉上述供述證據乃屬傳聞證據,且被告等人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判期日中均未對此部分之證據表示意見,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或因距離案發時間較近;或因較無人情施壓或干擾,且亦無違法、不當取供之情形存在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參、被告之辯解及辯護人之辯護意旨:

一、被告庚○○部分:

甲、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亦迭經最高法院著有30年上字第81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等判例可資參照。

乙、【屏東縣崁頂鄉公用工程部分,犯罪事實二之(一)】子、被告認罪部分

㈠針對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之(一)1(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案)中,提及被告,與共同被告未○○、趙建達;犯罪事實二之(一)2(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提及與共同被告趙建達;犯罪事實二之(一)5(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提及與共同被告丙○○、丁○○等人,共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之綁標規定,被告認罪。

㈡懇請鈞院審酌被告犯後態度良好,並坦承犯行等情,依法予以減輕其型。

丑、被告針對檢察官起訴書第5頁至第14頁所列犯罪事實,包含犯罪事實二之(一)2(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犯罪事實二之(一)3(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犯罪事實二之(一)4(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犯罪事實二之(一)5 (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中,提及與屏東縣崁頂鄉鄉長即共同被告巳○○、鄉長夫人己○○有共同謀議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部分)部分均否認之,並答辯如下:

㈠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乃一般受賄罪之特別規定。因其收取回扣,對方廠商莫不偷工減料以彌補其給付而使工程之品質降低,嚴重影響公共安全,其情節與違背職務之受賄無異,故規定二者之本刑相同,並列於同條例第四條之中。其所謂回扣,係指公務員意圖不法之所有,將應付給之工程價款中,與對方約定,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據為不法之所有而言,最高法院著有93年台上字第3043號刑事判決要旨甚明。次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不必每一階段,均經參與。亦即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亦有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975號判決要旨可參。從而,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可知,倘欲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之規定,對不具公務員身分之行為人論以同法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之共同正犯,需以行為人與成立該條犯罪之公務員之間,具有犯意之聯絡,並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始足當之,自不待言。

㈡被告庚○○從未與崁頂鄉鄉長巳○○或鄉長夫人己○○共同謀議,向得標崁頂鄉公所相關工程案之承包廠商索取工程回扣予以朋分,崁頂鄉鄉長巳○○或鄉長夫人己○○雖曾收受卯○○、丙○○及丁○○所給予之工程回扣,惟此均係卯○○、丙○○等人自行與己○○謀議後所為,被告庚○○並不知情。

⒈關於被告庚○○是否與巳○○或己○○就崁頂鄉相關工程事先謀議收取工程回扣乙節,被告庚○○早於100年3月31 日下午5時45分接受偵訊時,即陳述:「伊不清楚卯○○為什麼要跟伊講鄉長這邊也要拿10%,伊跟小趙就是負責他給伊的部分,那鄉長的部分,他為什麼講他也要拿10%,伊不清楚,因為這是他去跟他講的。」(見鈞院102年3月21日下午2時30分勘驗筆錄,頁28)等語,強調伊沒有跟巳○○或己○○談論工程回扣分配,是卯○○自己去講的等情,此核與:

⑴證人巳○○於鈞院審理時證述:「(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你是否曾經在96年春天到97年3、4月的時候,曾經跟卯○○、庚○○、己○○、丙○○到台北的錢櫃KTV唱歌?)證人巳○○答日期我不清楚,我有去台北那邊唱歌。(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當天在唱歌的過程當中,庚○○有無跟你討論崁頂鄉公所的工程標案回扣的任何事情?)證人巳○○答沒有。」(鈞院102年3月7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11-12)等語;「(檢察官問你剛才說就如何付款或有無跟庚○○當面接觸談回扣的陳述等等,你說沒有的原因,是不是因為你是由你的同居人己○○去處理的,所以你不清楚?)證人巳○○答因為我本身沒有跟庚○○談什麼回扣。」(見鈞院102年3月7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17)等語及巳○○於100年3月23日接受調查員詢問時陳述:「...有關工程回扣的成數分配都是卯○○跟己○○直接洽商決定,再由我太太己○○轉告我。」等語(見100年偵字第7025號(卷一),第73頁,巳○○100年3月23日調查筆錄)陳稱當天在台北的錢櫃KTV唱歌的過程當中,庚○○沒有跟伊討論崁頂鄉公所的工程標案回扣的任何事情,伊並未與被告庚○○談回扣,有關工程回扣的成數分配都是卯○○跟己○○直接洽商決定。

⑵證人己○○於鈞院羈押庭審理時,到庭陳述:「(請說明本件涉嫌收取回扣的相關過程?)庚○○有沒有參與我不瞭解,卯○○自己說要給我,我沒有刻意跟他要。」等語(見100年3月10日上午12時15分己○○羈押庭訊問筆錄,頁2。)及鈞院審理時,證人己○○亦證稱:「(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妳是否曾經在96年8月到過台北的錢櫃KTV?)證人己○○答我去過錢櫃,但是不知道確定的日期,因為太久了。...(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當天妳是否有跟庚○○討論,如果將來崁頂鄉工程案件得標後,庚○○要給妳多少回扣?)證人己○○答沒有。」等語(鈞院102年3 月7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31-32):「(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100年3月16日妳於台中市調查處供稱【在KTV 裡面的時候,我跟巳○○試圖利用機會和庚○○要求多爭取其他工程案的補助款,庚○○則回應都交給小趙處理,小趙會跟你們說明】。妳知不知道庚○○當時候說都交給小趙處理的意思是指什麼?是否指說如何寫補助款?)證人己○○答對,我是針對工程的,因為我們那裡很偏僻,沒有經費,巳○○他想要繼續連任,所以我們想說透過他們跟中央補助要一些建設經費,我們剛開始真的是純粹這樣的心態。」(鈞院102年3月7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46)等語陳稱伊不瞭解庚○○有沒有參與收取回扣的相關過程,趙建達自已說要給伊,伊沒有刻意跟他要,且台北的錢櫃KTV唱歌當天伊沒有跟庚○○討論,如果將來崁頂鄉工程案件得標後,庚○○要給伊多少回扣。雖然庚○○當時說都交給小趙處理,但庚○○之意思是由卯○○協助撰寫計畫書以順利取得中央補助款。

⑶綜上,衡諸被告庚○○之供述與巳○○及己○○之供述均相符一致等情,足見被告庚○○從未與巳○○或己○○討論、分配崁頂鄉相關工程之回扣,且關於工程回扣之成數分配均係卯○○與己○○直接決定,與被告庚○○無關甚明。

㈢被告庚○○從未針對犯罪事實二之(一)2「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3「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4「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及5「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等監造設計案或營造工程案,事先與崁頂鄉鄉長巳○○或鄉長夫人己○○內定特定廠商得標該案或洩漏底價以利特定廠商得標之情事。

⒈首查,證人趙建達於鈞院審理時證述:「(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你曾在99年6月10號的調查筆錄第11頁中稱,崁頂鄉公所跟南州鄉公所發包工程的招標方法,如果是公開取得報價單或計劃書,其他工程顧問公司都會事先跟鄉公所內部人員協議配合得標,依照慣例均不會前來投標,是否實在?)證人卯○○答實在。(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既然取得崁頂鄉公所一般慣例不會有廠商來投標,你取得標案是否須與巳○○先講好?)證人卯○○答不用。」等語(見鈞院102年2月21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30)其已明確供稱伊取得崁頂鄉公所之標案並不需先跟崁頂鄉鄉長巳○○講好;互核證人巳○○於鈞院證述:「(檢察官問事前如果都沒有先內定好說要給哪個廠商得標的話,是如何能拿到回扣?)證人巳○○答那個公開招標的事情也不可能內定。(檢察官問你們事前都沒有講好,如何確定能夠拿到回扣?)證人巳○○答:是廠商找己○○。(檢察官問所以事前也是會有約定好講好說是哪一家廠商?)證人巳○○答也不會約定,怎麼約定,因為我不可能跟廠商約定說要今天要讓他得標就讓他得標,不可能,那是公開的事情。」(見鈞院102年3月7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18-19)等語、證人己○○於鈞院證述時,業證述:「(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妳過去那邊是辦公?還是做其他事情?)證人己○○答沒有,我沒有辦公。(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妳去的時候都是只有去找巳○○?還是有去找其他的科室主管?)證人己○○答沒有,就在巳○○那邊。(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妳是否會幫巳○○翻閱相關崁頂鄉公文?)證人己○○答沒有,他的辦公室桌上那個,我沒有去翻過他的東西。(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妳是否會去詢問巳○○所有崁頂鄉有關工務的事情?)證人己○○答沒有。(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妳是否曾經在巳○○擔任崁頂鄉鄉長期間,曾經去交代崁頂鄉所有主管有關事情?)證人己○○答沒有。」等語(見鈞院102年3月7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27-28)表明伊根本未處理或經手崁頂鄉之任何公務文件,且徵諸證人己○○復證述:「(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剛才檢察官問妳,是否因為事前約定好所以後來得標的廠商才會給妳錢?妳回答:對。妳所謂事前約定好,是否事前妳有跟廠商約定好要讓誰得標?)證人己○○答不是。(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不然是什麼意思?)證人己○○答事前約定就是在錢櫃跟卯○○說的那一次。(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並且不是說妳事前就有跟卯○○或其他人有談好要約定誰得標,然後內定得標或洩漏底標嗎?)證人己○○答沒有。」(見鈞院102年3月7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45-46),足證己○○或巳○○事先均沒有內定由特定廠商得標,崁頂鄉公所之標案均係透過公開招標而得。況且,被告徐交保早於100年3月21日接受調查員詢問時,即實際陳述有:「伊是負責爭取預算這塊,伊沒跟鄉長他們說案子就交給趙建達這些廠商來內定得標,那是他們私下謀議的。」(見鈞院102年3月21日下午2時30分勘驗筆錄,頁13)、「伊就沒去指定說教鄉長讓阿達來做,伊沒有這樣交代,這是他自己去預謀的,他們自己去講的。」(見鈞院102年3月21日下午2時30分勘驗筆錄,頁13)、「伊沒跟他說叫他工程給他做之類的,我沒指定。」(見鈞院102年3月21日下午2時30分勘驗筆錄,頁13-14)等語,陳述伊沒去指定說叫鄉長讓阿達來做,是卯○○與鄉長自己私下謀議等語,並於100年3月31日下午5時45分接受偵訊時,復再三強調:「伊沒有指示鄉長」等語(見鈞院102年3月21日下午2時30分勘驗筆錄,頁28-29),堅稱伊並未向崁頂鄉鄉長巳○○指定由趙建達承作崁頂鄉之相關工程,甚且,徵諸證人巳○○及己○○於鈞院審理時之證詞亦可知被告庚○○確實未就崁頂鄉公所之相關工程,與鄉長巳○○或鄉長夫人己○○有事先謀議內定由特定廠商得標或謀議洩漏底價以利特定廠商得標之情事,實臻明確。

⒉被告庚○○從未針對犯罪事實二之(一)2「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與崁頂鄉鄉長巳○○或鄉長夫人己○○事先內定特定廠商得標該案或洩漏底價以利特定廠商得標之情事。

⑴犯罪事實二之(一)2「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之設計監造標部分(即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鄉長巳○○於鈞院審理時到庭證述,(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請求提示99年他字2141號卷P34-P35決標公告)該決標公告記載是由禾森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得標的,是卯○○的禾森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得標的,你有無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證人巳○○答:它這邊寫這樣就應該是這樣。(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卯○○的禾森公司在得到這個監造設計標之前,有無跟你商討他要如何得到這個監造設計標?)證人巳○○答我們都是依法行政,應該他不會跟我講什麼。(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庚○○有無針對這個監造設計標之前跟你有過協議?)證人巳○○答沒有。」等語(見鈞院102年3月7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10)足見上開工程之監造設計標,被告庚○○並未與巳○○有所協議。崁頂鄉鄉長夫人己○○亦於鈞院到庭證述:「(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p.29妳是否知道禾森公司這個標案是如何得標?)證人己○○答我不知道。(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卯○○或丙○○是否曾經針對這個標案告知妳,希望能夠讓他們得標?)證人己○○答沒有。(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庚○○是否曾經針對這個監造設計之標案告訴妳,妳要讓卯○○得標?)證人己○○答沒有。」等語(見鈞院102年3月7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29)亦顯見上開工程之監造設計標,被告庚○○並未與己○○有所謀議。前揭巳○○及己○○之證詞,均核與卯○○於鈞院審理時到庭以:「(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崁頂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件,當時是否監造設計標是由你們公司取得?)證人卯○○答對。(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取得之前有無跟巳○○先講好?)證人卯○○答沒有。」等情均悉相符合(見鈞院102年2月21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33)亦即,被告庚○○並無向巳○○或己○○事先內定本案設計監造標由卯○○得標,臻臻至明。

⑵針對犯罪事實二之(一)2「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之營造工程標部分(即屏東縣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鄉長巳○○於鈞院審理時到庭證述:「(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請求提示99年他字2141號卷P36~P37)屏東縣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得標廠商是丁○○的鼎信營造有限公司,你是否知道這個案件是由丁○○的鼎信營造有限公司得標的?(提示並告以要旨))證人巳○○答我不清楚那個是誰的公司,也不知道是哪一家的名稱,因為不會記那麼多。(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丁○○的鼎信營造公司在得標之前,你是否曾經跟丁○○協議過讓他得標?)證人巳○○答沒有。(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這一個營建工程標當時候訂的底價,你有無將底價洩漏給庚○○?)證人巳○○答不可能。(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有無洩漏給卯○○?)證人巳○○答沒有。(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有無洩漏給丁○○?)證人巳○○答沒有。(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這個營建工程標得標之前,有無跟庚○○有做過任何這個營建工程標得標之後的回扣協議?)證人巳○○答沒有。」(見鈞院102年3月7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10-11)等語,自承伊並未與丁○○協議由丁○○得標,亦未將本案營造工程標之底價洩漏給被告庚○○;伊更沒有跟被告庚○○有針對本案營造工程標做過任何得標後的回扣協議甚明。崁頂鄉鄉長夫人己○○亦到庭證以:「(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妳是否知道鼎信公司如何得到標案?)證人己○○答我不知道。(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妳是否知道這個標案的底價?)證人己○○答我不知道。(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妳是否曾經因為這個標案的底價去詢問巳○○,要求巳○○提供底價給妳?)證人己○○答沒有。(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這個標案得標過程中,妳是否有跟卯○○、丙○○討論過,要讓鼎信得標?)證人己○○答沒有。(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是否和庚○○討論要讓鼎信得標?)證人己○○答沒有。(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這個標案之前是否曾經跟卯○○、丙○○談好,如果鼎信得標可以拿到多少回扣?)證人己○○答沒有。(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是否跟庚○○約定,如果鼎信得標可以得到多少回扣?)證人己○○答沒有。」見鈞院102年3月7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30-31)等語,亦明確證稱其沒有跟被告庚○○討論過要讓鼎信公司得標,亦無與被告庚○○約定鼎信公司得標之回扣。從而,衡諸巳○○及己○○之證詞,足徵被告庚○○從未針對本案營造工程標,與渠等協議內定由鼎信公司得標,亦無洩漏該案底價以利鼎信公司得標,被告庚○○更未與渠等就本案約定任何工程回扣之情事,灼灼甚明。

⒊被告庚○○從未針對犯罪事實二之(一)3「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與崁頂鄉鄉長巳○○或鄉長夫人己○○事先內定特定廠商得標該案或洩漏底價以利特定廠商得標之情事。

⑴崁頂鄉鄉長巳○○於鈞院審理時到庭證述,(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請求提示98年他字3654號卷P40)這個決標公告是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之標案,標案之得標廠商是鈞達公司,有無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證人巳○○答它這邊的資料應該沒有錯。(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這個規劃設計案,當初在評選過程當中,你是否有跟卯○○或丙○○接觸過,討論這個標案如何得標?)證人巳○○答我們這個都是公開標的。(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你是否有跟庚○○討論過要如何讓這個標案給鈞達公司得標?)證人巳○○答不可能說我要讓哪一個得標就哪一個得標,不可能。」等語(見鈞院102年3月7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12)業已自承本案設計監造標因是公開招標,伊並未與被告庚○○討論過如何給鈞達公司得標,且亦無伊說要讓哪一個得標就得標之內定得標情事。

⑵崁頂鄉鄉長夫人己○○亦於鈞院到庭證以:「(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鈞達公司要得到這個設計標案之前,妳是否有協助丙○○或卯○○去得到這個設計標案?)證人己○○答沒有。(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這個標案在鈞達公司得標之前,庚○○是否有跟妳講要讓鈞達公司得標?)證人己○○答沒有。」等語(見鈞院102年3月7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32),亦明確證稱被告庚○○並無跟伊講要讓鈞達公司得標等語。

⑶綜上,衡諸巳○○及己○○之證詞,足證被告庚○○並未針對本案設計監造標要求渠等內定由鈞達公司得標甚明。

⒋被告庚○○從未針對犯罪事實二之(一)4「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與崁頂鄉鄉長巳○○或鄉長夫人己○○事先內定特定廠商得標該案或洩漏底價以利特定廠商得標之情事。

⑴首查,針對犯罪事實二之(一)4「崁頂鄉○○○段000 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之監造設計標部分(即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作):證人巳○○於鈞院審理時,到庭證述,(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請求提示同上卷P41)屏東縣崁頂鄉○○段000地號自行車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作之決標公告,依照決標公告記載是由丁○○的詠岑公司得標的,有無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證人巳○○答按照這個資料應該沒有錯。(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你是否知道該自行車之監造設計案,林永豐是如何得標的?)證人巳○○答我也不清楚是哪一個得標的。(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你在得標之前有無跟卯○○、丙○○或庚○○討論過這個標案要讓誰得標?)證人巳○○答那個都是依法行政,不可能指定。」等語(見鈞院102年3月7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12-13),業已明確證稱伊並不知道丁○○是如何得標,且因本案監造設計標係依法行政,伊亦未與被告庚○○討論過這個標案要指定誰得標。證人己○○於鈞院審理時,亦到庭證有:「(這個監造設計標在得標之前,丁○○是否有去跟妳提過希望讓他得標?)證人己○○答沒有。(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丙○○或卯○○是否跟妳提過要讓誰得標?)證人己○○答沒有。(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庚○○有沒有?)證人己○○答沒有。」等語(見鈞院102年3月7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33)亦明確證稱陳述被告庚○○未曾要求伊讓丁○○得標本案等情明確。

⑵次查,針對犯罪事實二之(一)4「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之營造工程標部分(即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徵諸證人己○○於鈞院審理時,亦到庭證稱:「(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p33-34(請求提示同上卷P42)崁頂鄉溪子段0453地號自行車設置工程,這個標案也是由鼎信工程得標的,鼎信公司在取得這個標案之前,丙○○、卯○○是否跟妳提過要讓它得標?(提示並告以要旨))證人己○○答沒有。(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庚○○是否跟妳提過希望讓鼎信公司得標?)證人己○○答沒有。(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妳是否知道這個案件的底價?)證人己○○答我不知道。(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妳有沒有向任何人提過或告知,這一個設計工程營造標案的底價是多少?)證人己○○答沒有。」等語(見鈞院102年3月7日下五2時30分審判筆錄,頁33-34),亦已供明被告庚○○均未曾向證人己○○提過希望本標案由鼎信公司得標,其亦不知道本案之底價,亦從未向任何人提過本標案之底價多少等語,甚為明確。

⑶綜上,衡諸證人巳○○及己○○之證詞可知,本案監造設計標及營造工程標雖均由鼎信公司得標,惟該公司得標前揭標案均係基於公開招標而得,渠等並無內定由鼎信公司得標或洩漏底價予鼎信公司之情事,且被告庚○○亦從未與渠等協議將本案監造設計標內定由鼎信公司得標甚明。

⒌被告庚○○從未針對犯罪事實二之(一)5「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與崁頂鄉鄉長巳○○或鄉長夫人己○○事先內定特定廠商得標該案或洩漏底價以利特定廠商得標之情事。

⑴首查,針對犯罪事實二之(一)5「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上程」之監造設計標部分(即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證人巳○○於鈞院審理時,業已到庭明確證述,(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請求提示同上卷P33)崁頂鄉運動公園興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這個監造案是由國立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得標的,有無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證人巳○○答這個資料應該是吧,因為我之前都不知道。(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這個建造設計案,你是否知道國立工程顧問公司是如何得標的?)證人巳○○答我不知道。(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當時是否有內定得標廠商?)證人巳○○答怎麼會內定,不可能。」(見鈞院102年3月7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13 )等語明確,已足見本件上開工程並無內定之得標廠商,更遑論有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被告庚○○事先謀議之問題。又證人己○○於鈞院審理時,亦到庭證有:「((請求提示同上卷P33)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工園興建工程的委託設計監造標案,依照決標公告記載是由國立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得標,國立工程顧問公司在得標之前,丙○○、卯○○或庚○○是否曾經跟妳講過,要讓他得標?(提示並告以要旨))證人己○○答沒有。(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國立工程得標之前,國立工程公司有沒有派人希望妳協助讓他們得標?)證人己○○答沒有。」等語(見鈞院102年3月7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34)亦足見證人所證被告庚○○未要求本案內定由國立公司得標,國立公司亦未派人希望伊協助讓他們得標等語,互核與巳○○於鈞院證稱均相一致。綜上,衡諸巳○○及己○○之前揭證詞可知,本案雖由國立公司得標,惟渠等從未與被告庚○○協議將本案內定由國立公司得標甚明。

⑵次查,針對犯罪事實二之(一)5「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之監造工程標部分(即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證人巳○○於鈞院審理時,就本案曾證述;「(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請求提示同上卷P35)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興建工程之標案,該標案之決標公告是由鼎信營造公司得標,有無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證人巳○○答沒有。(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你是否知道鼎信公司如何得標?)證人巳○○答不知道。(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鼎信公司得標之前,你有無跟卯○○、丙○○或庚○○協議過由鼎信公司得標?)證人巳○○答沒有。(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該興建工程之標案底標你是否知道?)證人巳○○答不知道。(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你有無將底標洩漏給卯○○、丙○○或庚○○知道?)證人巳○○答沒有。(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庚○○在這個標案裡面有無跟你約定要如何給付你工程回扣?)證人巳○○答沒有。(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你有無曾經叫己○○以你的名義去收受回扣過?)證人巳○○答我沒有交代誰去收回扣。」(見鈞院102 年3月7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13-14)等語,已足見巳○○並不知道本案之底價,亦不知道鼎信公司如何得標,本案開標之前,證人巳○○沒有與庚○○協議過由鼎信公司得標或洩漏底價之情事,被告庚○○在本標案中沒有巳○○伊約定如何支付回扣,巳○○也沒有交代己○○以伊的名義收受回扣等情,實甚明確。針對上情,證人己○○於鈞院證稱:「(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庚○○是否在頂信公司得標之前,希望妳能讓鼎信公司得標?)證人己○○答沒有。(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鼎信公司在得標之前,卯○○或丙○○是否有告訴妳要讓鼎信公司得標?)證人己○○答沒有。」(見鈞院102年3月7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34-35)等語,足認被告徐交保未要求伊要讓鼎信公司得標本案至明。綜上,衡諸巳○○及己○○之證詞,足徵被告庚○○從未針對本案營造工程標,與渠等協議內定由鼎信公司得標,亦無洩漏該案底價以利鼎信公司得標,被告庚○○更未與渠等就本案約定有任何工程回扣,灼灼甚明。

⒍綜上所述,足見被告庚○○並從未事先要求崁頂鄉鄉長巳○○或鄉長夫人己○○將犯罪事實二之(一)2(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犯罪事實二之(一)3 (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犯罪事實二之(一)4(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犯罪事實二之(一)5(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等監造設計標或營造工程標案內定由特定廠商得標,且崁頂鄉鄉長巳○○或鄉長夫人己○○亦無事先內定或洩漏底價予特定廠商之行為,臻臻至明。

㈣卯○○雖於鈞院審理時,到庭證述以:「審判長問你在99年6月10號調查局筆錄中表示,大約是94年間庚○○告訴你,他可以透過林正二、林滄敏以及蔡錦隆等立委的身份向體委會、環保署、觀光局等單位爭取政府的補助預算,供鄉鎮市公所發包各項工程的案件,再由你配合得標該等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案,但你必須支付工程回扣與庚○○,當時你的陳述是否都正確?證人卯○○答對,我的意思就是這樣。」(見鈞院102年2月21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45頁)、「審判長問你過去同樣在99年6月10號的調查筆錄中曾經表示,順利爭取工程經費補助案件後,庚○○就會要求你依照補助款支付百分之20到25不等的工程回扣,與你剛才所述百分之10到25有差距,然後由你負責向廠商收取回扣,交給庚○○分配給鄉鎮市公所人員及立委林正二等人平分,若內定的廠商是庚○○特定的人員,庚○○會自行去跟他拿回扣,你表示庚○○曾經向你透漏,他向你來有營造商所收取補助款的百分之25的工程回扣,其中百分之10是分配給各發包工程的鄉鎮市公所首長,另百分之15是由他跟立委等人平分,不過他到底有無分給立委你不清楚,你當時的陳述是否正確?證人卯○○答對。審判長問他是否確實有跟你講過百分之10是要支付給鄉鎮市公所的首長?證人卯○○答他有這樣講過,但有無分我不清楚,因為收這麼多錢是算業界中高的。」(見鈞院102年2月21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49-50頁)、「審判長問你為何曾拿那一包錢去給己○○?證人卯○○答庚○○叫我拿的。審判長問當時要交給她的理由就是因為配合這個工程的關係?證人卯○○答對,屬於這個工程的回扣。」(見鈞院102年2月21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52頁)云云,虛構被告庚○○曾與崁頂鄉公所之鄉長巳○○或鄉長夫人己○○等人協議朋分崁頂鄉相關工程之工程回扣云云,惟查:

⒈按被告之自白為證據之一種,須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方得採為證據,故被告雖經自白,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與事實是否相符,苟無法證明其與事實相符,根本即失其證據之證明力,不得採為判斷事實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甚立法意旨乃在防範被告或共犯自白之處擬致與事實不符,故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須借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迭經最高法院著有46年台上字第809號判例及92年度台上字第5027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易言之,為防範被告或共犯虛擬與事實不符之自白,法院仍須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倘認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被告或共犯之自白與事實不符時,該自白即失證據之證明力甚明。查被告庚○○根本未與巳○○及己○○等人就崁頂鄉相關工程約定朋分工程回扣,亦從未要求渠等內定特定廠商得標或洩漏底價以利特定廠商得標,此經巳○○及己○○於鈞院審理時到庭證述甚詳,顯見卯○○之供述顯與事實不符,殊無可採。

⒉再者,卯○○於鈞院審理時,曾到庭證述:「(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既然如此,你在100年3月28號檢察官訊問的時候,檢察官有提示一份調查站的筆錄,該筆錄有提到你跟庚○○為了協助崁頂鄉公所爭取屏東縣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工程,及南州鄉公所屏東縣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工程的工程補助款,所以特地在96年7月5號前往崁頂鄉、南州鄉進行會勘,該三通電話就是當天你跟江素娥、庚○○等人聯繫的通聯,當時庚○○是搭乘崁頂鄉長巳○○的座車,庚○○在車上和巳○○討論的事情,不外乎是洽談如何爭取工程補助款,並利用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案收取工程回扣事情,你說詳細的內容要問庚○○本人才清楚,是否實在,你答實在,請問當時徐交保跟巳○○在車上,你有無同在車上?)證人卯○○答我忘了,應該是沒有。(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所以你才講說,詳細內容要問庚○○才清楚?)證人卯○○答對。」(見鈞院102年2月21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38-39)等語,顯見卯○○根本不知道被告庚○○有無跟巳○○洽談分配回扣乙情,供述純出於臆測,顯不可信。

⒊況且卯○○、丙○○或丁○○為何會交予己○○金錢,均係渠等自行決定,被告庚○○並未參與。

⑴己○○早於接受偵訊時,即供稱有:「(問:依妳在調查站的供述卯○○跟丙○○是否有拿到多件的崁頂鄉公所所發包的設計規劃監造案,妳並有拿到工程回扣?)是,是他們主動給我的。...(問:為什麼妳要向這些包商拿回扣?)當初是卯○○跟我提及的,他說如果可以順利拿到設計規劃監造案,他會給我一成的回扣。(問:那為何營造商林永豐也有給妳回扣?)丁○○有標到工程,這也是他主動要給我錢」(見己○○100年3月10日上午1時49分偵查筆錄,頁4)等語,足見卯○○、丙○○及丁○○之所以會給予己○○回扣,均係渠等主動給予的。此情復經己○○於鈞院審理時到庭證述:「(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既然這些工程案件,也沒有廠商希望妳讓他們得標,底標妳也不知道多少,廠商給妳錢,為什麼妳要收下?)證人己○○答他給我,我就收了,我沒有問他們,也沒講什麼多少錢。」等語(鈞院卷,102年3月7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35-36)、「(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妳曾經在100年3月10日在羈押庭時法官有問過妳本件收回扣的相關過程,妳說:庚○○有沒有參與,我不了解,卯○○自己說要給我的,我沒有刻意跟他要。當時所述是否實在?)證人己○○答對,我沒有刻意跟卯○○要,卯○○說要給我,其實當初卯○○跟我講的時候,我是抱著可遇不可求,因為這個我都不太懂,所以我才會跟他說一些工程我沒有辦法介入,我也不懂,我不會介入,他們要給我錢,當時真的是我有四個小孩,我的環境真的也很困難,所以我就起了貪念,跟他拿了這個錢,我真的很後悔。」(鈞院卷,102年3月7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35-36)等語明確,足見己○○收受回扣乙節,係卯○○所為,核與被告庚○○完全無關。

⑵另徵諸巳○○於鈞院審理時亦到庭證述:「(審判長問如果都沒有提供幫忙,為何平白無故要給你錢?當時己○○她到底怎麼跟你講的?卯○○當時是怎麼跟己○○講的?為什麼可以拿10%?)證人巳○○答(鈞院卷,102年3月7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23-24)等語及丁○○到庭證述:「(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當時候你要給己○○錢之前,有無跟庚○○協議過或跟庚○○討論過要給己○○多少錢?)證人丁○○答沒有。」(102年3月14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15)等語,顯見丁○○給己○○回扣前,亦未跟被告庚○○討論,被告庚○○並不知情甚明。

⑶尤有甚者,卯○○及丙○○一再陳稱代表被告庚○○要求巳○○及己○○配合崁頂鄉相關工程,並支付工程回扣云云,惟崁頂鄉之相關工程均係由卯○○及丙○○一手掌控,被告庚○○實未介入,且巳○○與己○○也根本沒有向被告庚○○確認過是否有朋分工程回扣之協議,此亦有巳○○於鈞院審理時到庭證述:「(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你是否有曾經去確認釐清卯○○跟己○○談話內容的真實性?)證人巳○○答我不知道。」等語(鈞院卷,102年3月7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21);及己○○到庭證述:「(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妳剛才回答檢察官說妳聽丙○○講的任何事情,妳是否有親自跟庚○○確認內容的真實性?)證人己○○答沒有。...(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卯○○跟妳談的事情,妳聽卯○○講的事情,妳有無每一件事情都去跟庚○○確認真實性?)證人己○○答沒有。」(鈞院卷,102年3月7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45-46)等語,益徵己○○及巳○○均係聽信於卯○○及丙○○之片面所言,完全未於事後跟被告庚○○確認內容之真實性,從而,被告庚○○完全不清楚渠等究竟有何謀議分配工程回扣之情,臻臻至明。

⒋末查,卯○○之所以會一口咬定庚○○曾參與崁頂鄉相關工程之招、審、決標過程及回扣分配,無非係欲藉由自首及污點證人之身分,獲得減刑或免刑之寬典,此從卯○○於鈞院審埋時,傳喚調查員癸○○到庭作證伊已符合自首之條件及卯○○更自行撰狀,要求鈞院予以「免除其刑」(見卯○○102年3月1日聲請狀)等情觀之,足見卯○○之自白實基於目的性而為,且與事實完全不符,已有虛擬犯罪事實構限於被告庚○○之疑義,懇請鈞院詳查。

㈣綜上所述,被告庚○○自始並未參與上開公用工程之招標、審標、決標之細節,不曾與坎頂鄉鄉長巳○○或其配偶己○○有何收取工程回扣之約定或謀議,亦未要求渠等事先內定由特定廠商得標或洩漏底價以利特定廠商得標之情事,乃檢察官竟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共同正犯相繩,顯與事實不符。

寅、犯罪事實二之(一)2(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9條第1項之部分,被告庚○○否認。

㈠按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次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不必每一階段,均經參與。亦即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亦有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6975號判決要旨可參。

㈡檢察官起訴書略以:「於96年11月14日,『崁頂鄉全鄉運動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辦理開標作業,經崁頂鄉長巳○○之同居人己○○之協助,及卯○○事先提供應秘密之工程預算書圖、乙○○提供之材料報價單等資料予丁○○參考,丁○○順利以鼎信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鼎信公司)之名義,以接近底價之693萬元得標承包...」(見本案起訴書,頁9),並將被告庚○○與卯○○、乙○○論以政府採購法第89條第1項之共同正犯,惟查:

⒈卯○○究竟有無事先提供工程預算書圖予丁○○乙節尚有疑義。此觀卯○○於本案偵訊時陳述:「(問:丁○○是否有要你先提供本件設計預算書圖給他看?)有」(見99 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一,175頁,卯○○100年2月23日偵訊筆錄)云云,互核丁○○於偵訊時陳述:「(問:上述你等參標規劃設計監造案及營造工程案,如何確保得標?)沒有辦法確保得標,這是公開招標。(問:既然無法確保得標,卯○○、丙○○有無提供你或要你準備特定的文件?)沒有,因為如果我有得標,我就支付回扣,如果沒有得標,我就不用付回扣,就我所知,就改由材料商來支付回扣,至於材料商支付回扣的詳情,我就不清楚,要問欣隆公司乙○○等材料商才清楚。」云云(見99他字2141卷卷二,頁191,100年3月10日丁○○偵訊筆錄),足見渠等二人就卯○○是否針對本案事先提供本案設計書圖予丁○○乙節已互有齟齬,尚有疑義。

⒉再者,被告庚○○並不知道趙建達如何對本案進行綁標之細節。

⑴被告庚○○早於偵訊時,即陳述有:「綁不綁標伊是不知道,但是卯○○還有,還有那個卯○○,還有那個未○○的意思,是只要錢下去他就給伊,至於他們怎麼去綁,這個伊沒有介入。」等語(見鈞院102年3月21日下午2時30 分勘驗筆錄頁29)足見被告庚○○不知道卯○○等人如何進行綁標。

⑵卯○○於偵查時陳述:「(問:有關你事先提供設計預算書圖給丁○○看這件事,庚○○是否也知道?)他並不管這個,只要我協助營造商得標,而他有錢拿到就好了。」等語明確(見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一,175頁,卯○○100年2月23日偵訊筆錄),復於鈞院審理時,到庭證述:「(審判長問你用的方法是什麼?)證人卯○○答用特殊材料跟廠商,跟材料商合作把那特殊規格的材料放進去工程裡面,讓投標的人員哄價的部分。(審判長問要抬高價格,然後用特殊的規格讓他人無法提供這樣材料,就不敢來標?)證人卯○○答應該知道,但是不知道整個過程。」(見鈞院102年2月21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49)等語,已顯見卯○○所稱事先提供設計預算書圖給丁○○乙情,庚○○不管,且抬高價格,然後用特殊的規格讓他人無法提供這樣材料,就不敢來標整個過程庚○○並不知道,堪可認定。

⑶綜上,互核卯○○及庚○○之供述,足認被告庚○○並不知悉卯○○究竟使用何種方法使特定廠商得標,洵堪認定。

⒊乙○○就本案工程所提供之工程所需的遊戲器材、詳細的預算價目表、單價分析表跟詳細的施工圖為公開資料,非屬應保守秘密之文件。此從丁○○於偵訊時陳述:「(問:上述乙○○於投標前提供『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之報價資料及施工圖說等資料,是否屬公開取得資料?)是的,該等資料是屬公開可取得資料,但是在何處取得資料?)是的,該等資料是屬公開可取得資料,但是在何處取得我不清楚。」(見99他2141卷卷二,頁169,丁○○100年3月9日調查筆錄)等語,核與乙○○於鈞院審理時,到庭證述:「(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是否能說明卯○○用禾森公司取得標案之後,他有沒有曾經要求你要提供這工程所需的遊戲器材、詳細的預算價目表、單價分析表跟詳細的施工圖?)證人乙○○答因為禾森公司要去標崁頂的標案,事先我不知道,他沒有跟我講,等他標到之後,因為我們一些圖說規範其實是開放式的,對於其他不同的顧問公司要求也是所要需要的資料,我們都會給他相同的資料,但不一定拿到資料就是得標到,也有很多沒有標到。」等語(見鈞院102年3月7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49-50),堪認乙○○提供予林永豐之遊戲器材、詳細的預算價目表、單價分析表跟詳細的施工圖,屬於公開資料,並無應予保密之問題。

⒋被告庚○○對於乙○○提供之遊戲器材、詳細的預算價目表、單價分析表跟詳細的施工圖等資料予丁○○參考乙節並不知情。由證人乙○○到庭證述:「(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針對的崁頂鄉連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的案子,卯○○是何時才跟你講,或是要求你提供一些資料?)證人乙○○答:此設計監造這個案子,我不知道。(辯護人蔡世祺律帥問他是否要求你提供這些設計圖說、單價分析的資料?)證人乙○○答沒有,卯○○是標到之後才叫我提供。(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當時你是否有提供給卯○○?)證人乙○○答有提供。(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這些遊戲、詳細的預算價目表、單價分析表、詳細的施工圖說,你是否曾經交給庚○○?)證人乙○○答我沒有。(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庚○○是否曾經要求你要將這些相關的預算價目表、單價分析表、詳細的施工圖說交給他?)證人乙○○答我沒有。」等語(見鈞院102年3月7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49-50),足見證人乙○○並未提供本案之遊戲器材、詳細的預算價目表、單價分析表跟詳細的施工圖等資料給被告庚○○,被告庚○○亦從未要求乙○○提供前揭資料給伊,洵可認定。

⒌綜上所述,被告徐交保從未指示趙建達提供應秘密之預算書圖或要求乙○○事先提供本案之遊戲器材、詳細的預算價目表、單價分析表跟詳細的施工圖等資料,足徵被告庚○○對於渠等如何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9條第1項而在受託採購案件上洩密並不知情,與渠等並無犯意之聯絡,臻臻至明。

卯、犯罪事實二之(一)5(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部分,被告庚○○亦否認之。

㈠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係規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是該罪之犯罪構成要件,須行為人有以契約、協議或以其他方式之合意,藉以達成促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結果,始得成立。若行為人僅係單純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與投標之行為,則出借名義或證件之廠商,本身既無參與投標或競標之意思,行為人自無促使該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決議之可言,則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犯罪構成要件不相符合。」最高法院著有92年度台上字第404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從而,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意旨可知,需行為人主觀上有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促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客觀上產生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結果,始該當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犯罪構成要件甚明。

㈡檢察官起訴被告庚○○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嫌,無非是以:「本案營建工程標開標前,因庚○○過去曾收受未○○所交付之100萬元,並承諾使未○○標得「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但卻未讓未○○得到該工程,致未○○心生不滿,揚言若丁○○不配合自應交付給庚○○之135萬元工程回扣中,扣除75萬元交予未○○,以彌補未○○預付工程回扣給庚○○卻未順利得標工程之損失,將出面阻撓該案營建工程標之發包作業,丁○○為避免該案工程無法順利發包,遂邀集庚○○、丙○○、未○○等人見面協商,而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之犯意聯絡,搓退未○○不投標,由丁○○先給予未○○75萬元,而未○○則不參與本案之投標之犯意聯絡,搓退未○○,而庚○○同意丁○○自135萬元工程回扣中扣除其積欠未○○之款項,丁○○亦依約在屏東市交付75萬元予未○○,未○○則表示不參與競標。」(見本案起訴書,頁14)云云,並將被告庚○○與丙○○、丁○○、未○○論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罪之共同正犯。惟查:

⒈未○○曾以捷冠公司之名義自行投標本案工程,顯見未○○並無被搓退之事實。

⑴首查,細觀「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案決標公告(99他字第2141號卷二,頁138、139)可知,97年間捷冠營造有限公司曾投標「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案。

⑵關於捷冠營造有限公司是否為未○○負責乙節,業經未○○於鈞院審理時,到庭證述:「(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捷冠公司負責人是何人?)證人未○○答我母親,實際上是我在負責。(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請求提示99年他字2141號卷二第138、139頁)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決標公告,當時你有無參與這個標案?(提示並告以要旨))證人未○○答有。(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當時你去投標是否本於你自己的意思投標?)證人未○○答是。(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當時你去投標有無跟別人商量好你要去投標?)證人未○○答沒有。」(見鈞院102年3月28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6)等語,足見未○○確實曾以捷冠公司之名義自主投標本案工程,根本沒有無被搓退之事實。

⒉未○○投標本案之前,被告庚○○並無任何要求未○○不要投標本案之情事。

⑴丁○○於鈞院審理時,證述:「(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當時這案件由鼎信營造公司得標之前,你有無跟捷冠營造公司達成協議,希望捷冠營造公司不要投標,然後讓你順利得標?)證人丁○○答沒有。(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你當時是否知道捷冠公司的負責人是誰?)證人丁○○答不知道,到目前為止我也不知道。(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你在決標之前,『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決標之前,有無跟未○○討論他不要得標、不要去參與得標?)證人丁○○答沒有。(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你在鼎信營造公司得標之前,有無跟庚○○討論過要讓誰得標或讓誰不要得標?)證人丁○○答沒有。」(見鈞院102年3月14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7)等與陳稱伊沒有要未○○不要參與得標或與被告庚○○討論要讓誰得標之情事。

⑵次查,未○○亦於鈞院審理時,到庭證述:「(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你去投標前庚○○有無要求不要投這個標案?)證人未○○答沒有。(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你去投標前庚○○有無告訴你,他拿一筆錢叫你不要投這個標案?)證人未○○答沒有。」(見鈞院102年3月28日下午2時30 分審判筆錄,頁6)等語;及「(辯護人黃振銘律師問本案工成標的投標前,有無跟庚○○、丁○○、丙○○一起討論你退出,你拿錢不投標?)證人未○○答沒有這回事。」(見鈞院102年3月28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9)等語明確,已顯見被告徐交保沒有叫未○○不要投標,且本案工程標的投標前,未○○也沒有跟庚○○、丁○○、丙○○一起討論退出,拿錢不投標之情事。

⑶綜上,衡諸丁○○及未○○之證述可知,被告庚○○在鼎信公司得標本案工程前,並無與未○○討論伊不要得標或不要參與得標,而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事甚明。

⒊丁○○於給予未○○75萬元乙情,是在未○○參與本案投標之後,且丁○○事先並未與被告庚○○協商,被告庚○○並不知情。

⑴查,證人未○○於鈞院審理時證述:「(審判長問這樣來推看,表示你在參與這個標案之後才拿到75萬元,是否可以這樣下結論?)證人未○○答可以。」(見鈞院102年3月28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17-18)等語,足見未○○取得丁○○所給予之75萬元,是在其參與投標,並開標確定由丁○○取得本案標案後,始從丁○○處取得75萬元。

⑵次查,丁○○於得標後雖曾給予未○○75萬元,惟此係丁○○得標後私下交予未○○,渠等事先並未協商,此觀諸丁○○於鈞院審理時證述:「(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你能否說明一下,當時為何要給未○○75萬元?)證人丁○○答當初未○○他的想法說他要去標這個工程,如果假設誰標到以後可能要拿錢去還庚○○,那之前我不知道,是得標完以後,他們來找我們說要拿75萬元,經過我私下去談要給他們錢,我就把它拿給他,這事先沒有協商過。(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這75萬元的事情,你本身有無跟庚○○討論過?)證人丁○○答沒有。(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這75萬元的事情,你有無跟庚○○接觸過、討論說這75萬元的來龍去脈的事?)證人丁○○答沒有。」(見鈞院102 年3月14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7-8)等語甚明,核與被告庚○○於鈞院審理時,到庭證述;「(辯護人黃振銘律師問該工程發包後,有一個所謂的75萬元的款項的事情,你是否知道?)被告庚○○答我不知道。(辯護人黃振銘律師問75萬元的事情你不知道?)被告庚○○答我不知道。(辯護人黃振銘律師問所以開標前跟開標後你都不知道有這75萬元的事情?)被告庚○○答對,我不知道。」等語(見鈞院102年3月14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5)相符一致,足見丁○○給予未○○75萬元之前,並未與被告庚○○討論過,亦未向被告庚○○詢問75萬元之來龍去脈,被告庚○○顯不知情。

⒋綜上所述,被告庚○○主觀上對於丁○○給予未○○75萬元乙節並不知情,亦從未與任何人討論過使未○○不得標或不參與投標本案,甚且,客觀上未○○仍以捷冠營造有限公司之名義參與本案之投標,顯見未○○並無被搓退而不參與投標之情事,從而,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之意旨,被告庚○○自不該當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灼然甚明。

丙、【彰化縣二水鄉公用工程部分,犯罪事實二之(二):子、罪事實二之(二),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被告庚○○否認之。

㈠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乃一般受賄罪之特別規定。因其收取回扣,對方廠商莫不偷工減料以彌補其給付而使工程之品質降低,嚴重影響公共安全,其情節與違背職務之受賄無異,故規定二者之本刑相同,並列於同條例第四條之中。其所謂回扣,係指公務員意圖不法之所有,將應付給之工程價款中,與對方約定,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據為不法之所有而言,最高法院著有93年台上字第3043號刑事判決要旨甚明。次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不必每一階段,均經參與。亦即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亦有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975號判決要旨可參。從而,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可知,倘欲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之規定,對不具公務員身分之行為人論以同法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之共同正犯,需以行為人與成立該條犯罪之公務員之間,具有犯意之聯絡,並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始足當之,自不待言。

㈡被告庚○○早於偵、調過程,即一再否認伊曾與二水鄉鄉長辛○○商談二水鄉相關工程之回扣成數,此見被告徐交保於接受偵訊及調查員詢問時,分別陳述有:

⒈調查局部分:

⑴「實際上伊沒有與二水鄉長辛○○商談順利爭取工程經費之後,約定從中牟取工程回扣之比例;伊沒有跟鄉長談15% ,均係丙○○自行去處理的。」(見鈞院102年3月21日下午2時30分勘驗筆錄,頁16-18)等語。

⑵「伊沒有跟鄉長約定15%,實際上也沒有交代丙○○與鄉長約定10%、15%,丙○○講的不對。」(見鈞院102年3月21日下午2時30分勘驗筆錄,頁18-20)等語。

⑶「伊沒有跟鄉長說伊這邊也要一份。」(見鈞院102年3月21日下午2時30分勘驗筆錄,頁20-21)

⑷「伊沒有跟鄉長說我要這10%或幹嘛的,至於鄉長有沒有去跟曉燃說這伊的10%他的15%,根本伊就沒有去管這些。」(見鈞院102年3月21日下午2時30分勘驗筆錄,頁21-22)

⒉偵訊部分:

⑴「丙○○沒有跟伊講鄉長10%的問題,因為那個內定廠商不是伊內定的,這件事沒有內定廠商,伊沒有內定廠商,沒有找;伊沒有跟鄉長講這10%的事情,丙○○有沒有去談伊就不清楚,因為伊本身也沒有跟丙○○講」(見鈞院102年3月21日下午2時30分勘驗筆錄,頁31-32)

⑵「丙○○去跟辛○○怎麼講,她要爭取她的工程,這個伊沒有辦法去這個指示。」(見鈞院102年3月21日下午2時30 分勘驗筆錄,頁33)等語;

⑶「伊的15%給伊就對了,其他伊不管。那鄉長是不是去跟他拿錢或怎樣伊不管或者是內定的。」(見鈞院102年3月21日下午2時30分勘驗筆錄,頁33)

⑷「那為了爭取,因為伊沒有跟他講到錢的事情沒有說他服務費要拿多少給鄉長或怎麼樣,這伊都沒有講。」(見鈞院102年3月21日下午2時30分勘驗筆錄,頁33)

⒊綜上,顯見被告庚○○於接受調查員及檢察官詢、訊問時,即一再重覆強調伊並沒有與二水鄉長辛○○商談回扣成數,亦從未交代丙○○與二水鄉長辛○○約定收取15%回扣,更無內定丙○○得標之情事,灼然甚明。

㈢辛○○雖於偵、審中,一再陳稱被告庚○○曾與伊共同洽談二水鄉相關工程回扣分配事宜,惟被告庚○○實際上並無伊協商工程回扣之分配,且徵諸辛○○之證述,均與客觀事實完全不符,顯有矛盾,應不足採。

⒈按被告之自白為證據之一種,須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方得採為證據,故被告雖經自白,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與事實是否相符,苟無法證明其與事實相符,根本即失其證據之證明力,不得採為判斷事實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其立法意指乃在防範被告或共犯自白之虛擬致與事實不符,故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迭經最高法院著有46年台上字第809號判例及92年度台上字第5027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易言之,為防範被告或共犯虛擬與事實不符之自白,法院仍須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倘認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被告或共犯之自白與事實不符時,該自白即失證據之證明力甚明。

⒉辛○○雖於偵、審中,一再陳稱伊曾經跟被告庚○○約定合作模式,將工程款15%給被告庚○○、10%給伊云云,惟查:

⑴辛○○就二水鄉工程約定拿取之工程款回扣應如何交付乙情,前後供述不一,供述性之可信已有疑義,此從辛○○於偵查中,針對工程約定拿取之工程款回扣應如何交付乙情,曾陳述有:「(問:對於丙○○供稱她去找你時,有告訴你,到時候他會找內定的營造廠商並跟營造廠商收取25%的工程回扣,15%要給阿保這邊,10%要給你,且都先交給阿保,再由阿保拿給你,有什麼意見。)一開始她有這樣講過,但是後來的發展不是這樣子。」(見100偵13651 號卷二,頁250,詐文耀100.6.9偵查筆錄)云云,亦即其係陳稱關於25%之工程回扣,一開始有約定係都先交給被告庚○○,再由被告庚○○交給伊;惟辛○○於鈞院審理時,竟更異其詞證述:「(受命法官問當時有無講到25%如何拿?是廠商直接拿10%給你,15%給上面,或廠商直接拿25%給你?)證人辛○○答當時沒有講。」(見鈞院102年3月28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31),改異前詞供陳當時沒有談到索取沒有談到索取25%工程回扣之方法,故從辛○○陳述前後不一之情觀之,其供述之可信性已有疑義。

⑵關於二水鄉工程案件,被告庚○○實際上並未拿取任何工程回扣,所有工程回扣均由鄉長辛○○一人拿取,顯與辛○○陳稱渠等曾經有分配工程回扣之約定云云,應將收取之工程回扣分配予被告許文保之常情不符。

①辛○○雖於接受調查員詢問時陳述:「我原本與庚○○、丙○○約定,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工程案)及『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等2案營建工程標之得標廠商需支付得標價25%之工程回扣給我及庚○○等人朋分,其中15%交由庚○○,庚○○表示該15%是要交給『上面的』,另10%則由我收取...」(見100年度偵第13651號卷(三),頁8,辛○○100.6.16調查筆錄)云云,並於鈞院審理時復證述有:「(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你跟丙○○要求要這兩個案件的工程回扣,是否有跟庚○○說?)證人辛○○答之前在台北,庚○○已經有說25%。(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25%是指監造工程還是營建標?)證人辛○○答營建標。」云云(見鈞院102年3月28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22)

②惟針對觀光鐵道冶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標之營建工程標部分(100年度偵字第13651號卷(二)第240-241 頁),乃係由肇益公司之丑○○得標,辛○○並於鈞院審理時,證述:「(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你從肇益公司這邊拿到101萬1千元的工程回扣,是你自己獨占或是有分給其他人?)證人辛○○答我自己。」(鈞院102年3月28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24-25),倘辛○○確實與被告庚○○約定朋分營造工程標得標廠商交付之回扣,豈有事後僅由辛○○一人獨占而被告庚○○卻一毛錢都未分得之理?況且,徵諸辛○○於偵查時陳述:「(問:午○○怎麼跟你講?)他說肇益公司說沒有利潤沒有辦法做,午○○跟我講不要叫人家拿25%,肇益公司跟他講15%就可以,我就說好。(問:後來午○○是否又再去跟丑○○講只要15%就可以?)是。(問:原本約定是要給阿保及你這邊,那現在你只跟他談15%,怎麼跟阿保交待?)當時我沒有想到這邊...(問:你跟午○○講這15%要給誰?)沒有講,我只叫他拿過來。」(見100偵13651號卷二,頁251,辛○○100.6.9偵查筆錄),已顯見係其自行決定跟肇益公司索取15%之工程回扣,且根本未與被告庚○○謀議,否則,既然辛○○口口聲聲說伊與被告庚○○曾事先約定朋分25% 工程回扣,為何辛○○可自行決定向肇益公司索取15%,而完全不需與被告庚○○交代,連15%之工程回扣亦係辛○○要求鄭國常直接拿來給自己收受?甚至辛○○亦於鈞院審理時證述:「(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找午○○、丑○○,後來由肇益公司得標的過程,庚○○有無指示或要求要給丑○○即肇益公司的得標?)證人辛○○答沒有。(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庚○○有無參與你與丑○○、午○○的討論?)證人辛○○答沒有。」(鈞院102年3月28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24)等語,亦足證整個標案均係辛○○與丑○○、午○○之互為討論,而被告庚○○並沒有參與,苟被告庚○○與辛○○有所約定回扣之事,衡情辛○○豈會完全未與庚○○商議,而被告庚○○豈會容認辛○○自行收取全部之工程回扣?此均與常理不符。

③次針對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工程的營建工程標(100年偵字136513號卷二第223、224頁)之部分,證人辛○○證述:「(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請求提示100年偵字136513號卷二第223、224頁)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工程的營建工程標,是哪個廠商得標?(提示並告以要旨)證人辛○○答皇佳營造有限公司。(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皇佳營造有限公司得標,你是否曾經把底價洩漏給皇佳營造有限公司?)證人辛○○答沒有。(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皇佳營造是否按照流程標到這個案件?)證人辛○○答是最低標得標。」等語(見鈞院102年3月28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23)甚明,足見本件既係由陳明全自行依法以公開招標之方式最低價得標,實與辛○○及庚○○均無關聯,辛○○自無依其所謂與被告庚○○之約定向本案營建工程標之得標廠商索取得標價25%之工程回扣之理,此徵諸辛○○於偵查時陳述:「(問:對於皇佳營造的負責人陳明全供稱本件他得標後,鄉長這邊有派一個姓謝的人來跟他要工程回扣,但他表示他是低價搶標沒有利潤而拒絕,有沒有這件事?)我沒有找人去跟陳明全要錢。因為我知道他以最低價得標。」(見100偵13651號卷二,頁253,辛○○100.6.9偵查筆錄)等語,足見本標案自始即無所謂向營造廠商收取回扣之問題,合先敘明。乃辛○○竟於鈞院審理時證述:「(受命法官問雖然當時說25%,但是實際上你只拿鐵道工程,另外一件由丙○○自己去拿,拿多少錢是他的本事,這樣就算25%?)證人辛○○答我的想法是這樣子。」云云(鈞院102年3月28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32),證稱伊的想法係認為工程回扣之成數只要伊自己拿鐵道工程之回扣,另一件由丙○○自己去拿,兩件合起來25%云云,然此已與伊前於偵查時供述,伊是因為本件係由陳明全低價得標,故未向陳明全索取工程回扣之說法互為矛盾,亦與伊先前陳稱伊與被告庚○○約定係每一件營建工程標都朋分25%之約定完全歧異,且核二水鄉部分之工程回扣,均完全由辛○○一人收取,甚至連收取回扣之成數、方式,亦均由辛○○一人決定,完全均係伊基於一己之想法而為,從未與被告庚○○商量、協議等情,足見辛○○陳稱伊曾與被告庚○○事先約定朋分工程回扣云云及另一件由丙○○自己去拿,兩件合起來共25%云云,均屬虛偽,洵與事實不符,顯不足採。

⑶二水鄉工程案件,辛○○自承均係由伊與丙○○自行運作,甚至要求丑○○提供15%回扣乙節,亦係由辛○○一人自行決定,被告庚○○毫不知情,倘被告庚○○與辛○○確有約定工程回扣之分配,豈有由辛○○全盤主導之理,有違經驗及論理法則。

①多功能運動公園設計監造標之部分,庚○○並未要求辛○○事先內定由丙○○得標或洩露服務底價給丙○○知悉。此從證人辛○○於鈞院審理時,證述:「(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提示100年偵字136513號卷二第220、221頁決標公告)二水鄉是否有辦過多功能運動公園新建運動設施工程的委託設計監造案的決標?(提示並告以要旨))證人辛○○答有。(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第221頁,當時得標廠商是否是任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證人辛○○答應該是。(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任盈公司你是否知道是哪個人的?)證人辛○○答知道,是丙○○的。(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監造設計標決標公告前,庚○○有無曾經要求你要把服務費底價洩漏給丙○○知道?)證人辛○○答沒有。(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案件決標公告前,庚○○有無指示你,叫你去跟二水鄉的評審委員講,讓丙○○得標?)證人辛○○答沒有。」(見鈞院102年3月28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20-21)等語,足見被告庚○○並未要求辛○○將服務費底價洩漏給丙○○或要求其內定丙○○得標本案甚明。

②名間二水自行車道系統設計監造標之部分,庚○○並未要求辛○○事先內定由丙○○得標或洩露服務底價給丙○○知悉。此從證人辛○○於鈞院審理時,證述:「(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請求提示100年偵字136513號卷二第227、228頁)觀光鐵道沿路自行車道系統建置計畫委造設計監造案,是否也是二水鄉的工程?(提示並告以要旨)),證人辛○○答是。(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第228頁得標廠商是鈞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有何意見?)證人辛○○答沒有意見。(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鈞達公司得標前,庚○○有無要求你要把服務底價洩漏給丙○○知道?)證人辛○○答是沒有洩漏,但一開始去台北接洽時,庚○○有跟我說他會找人來跟我接洽,第一次標的時候丙○○他們沒有來,到第二次才來。(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庚○○有無具體告訴你要把服務底價洩漏給丙○○知道?)證人辛○○答他沒有具體告訴我。(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庚○○有無告訴你,叫你去運作評審委員讓丙○○得標?)證人辛○○答是沒有,但他說要叫人來找我,就叫我去處理。」(見鈞院102年3月28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21-22)等語,足見被告庚○○並未要求辛○○將服務費底價洩漏給丙○○或要求伊內定丙○○得標本案甚明。

③再者,從證人辛○○先前證稱:「(辯護人蔡世祺律帥問剛才提示的多功能運動公園設計監造標案與自行車道系統標案,這兩個標案在丙○○得標後,你有無跟她要求要給你9萬1700元的工程回扣?)證人辛○○答有。(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這是否是你要求丙○○要給你的?)證人辛○○答是。」(見鈞院102年3月28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22-23)等語,其已自承監造設計標之回扣,係辛○○自行要求丙○○應給予的等情明確,顯見,苟辛○○與被告庚○○確實有約好將二水鄉之工程給丙○○施作,則辛○○豈可能再主動向丙○○索討監造設計標案之回扣?如此,所謂丙○○係代表被告庚○○一節,豈非悖於常理?

④多功能運動公園營造工程標之部分,係由陳明全自行以公開招標之最低價得標,與被告庚○○無關。此參證人辛○○於鈞院審理時到庭證述,(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請求提示100年偵字136513號卷二第223、22 4頁,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工程的營建工程標,是哪個廠商得標?(提示並告以要旨))證人辛○○答皇佳營造有限公司。(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皇佳營造有限公司得標,你是否曾經把底價洩漏給皇佳營造有限公司?)證人辛○○答沒有。(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皇佳營造是否按照流程標到這個案件?)證人辛○○答是最低標得標。」等語(見鈞院102年3月28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23)甚明。

⑤名間二水自行車道系統營造工程標之部分,均由辛○○、丙○○及丑○○等人自行運作,被告庚○○完全未參與。此從證人辛○○於鈞院審理時,分別證述有:「(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請求提示100年偵字136513號卷二第240、241頁)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營建工程標,得標廠商是否為肇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提示並告以要旨))證人辛○○答是。(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是否在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計營建工程標得標前,有要求丙○○要把設計預算圖說拿給丑○○看?)證人辛○○答有。(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當時你要求丙○○要提供設計預算圖說給丑○○看時,你有無告訴庚○○這件事嗎?)證人辛○○答沒有。」(見鈞院102年3 月28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23-24)等語足見辛○○要求丙○○將本案設計預算圖說提供予丑○○乙節,被告庚○○並不知情。「(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肇益公司是否你去找的?)證人辛○○答是午○○去找的,因為當時接近年底,三次標如果沒有標出去,經費中央就會收回去,當時想說好不容易得到經費,要趕快找廠商來標,結果午○○說肇益公司有意思要做,所以就請他們來標。(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後來你是否從肇益公司的丑○○那邊拿到101萬1千元的工程回扣?)證人辛○○答是。(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找午○○、丑○○,後來由肇益公司得標的過程,庚○○有無指示或要求要給丑○○即肇益公司的得標?)證人辛○○答沒有。(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庚○○有無參與你與丑○○、午○○的討論?證人辛○○答沒有。」(見鈞院102年3月28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24)等語,益徵肇益公可得標乙節,乃辛○○、午○○、丑○○及丙○○自行謀議,被告庚○○根本未參與本案灼然至明。

⑷綜上所述,被告庚○○實際上並沒有與二水鄉長辛○○商談回扣成數及參與上開工程標案,確為實情,是辛○○陳稱有與被告約定工程回扣之事,自非事實,且其此部分之供述前後齟齬,殊不足採。

㈣另丙○○雖於接受調查員詢問時,供述有:「多功能運動公國運動設施工程案所申請之經費預算為800萬元,而觀光鐵道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欲申請之補助經費則為700萬元,而庚○○與二水鄉鄉長約定,前述兩案若能順利獲准補助經費,庚○○將可從中獲得核准補助金額之1.5成工程回扣共約225萬。」(見丙○○98年6月25日調查筆錄,頁20)云云,惟查:

⒈被告庚○○從未與鄉長辛○○就二水鄉之工程約定朋分工程回扣,甚至二水鄉工程之工程回扣均係由辛○○一人取得,被告庚○○根本未拿有任何工程回扣,丙○○之供述顯與事實不符,應不足採。

⒉再查,丙○○於接受檢察官偵訊時,復陳述:「(問:辛○○跟庚○○一開始協議庚○○協助二水鄉公所爭取工程補助款時,你是否在場?)沒有...(問:庚○○有無告訴你,他跟辛○○的協議包括補助款下來後,營造商必須支付25%的工程回扣給庚○○及辛○○等人?)沒有」(見丙○○100 年5月17日上午9時32分訊問筆錄,頁3)等語,足見丙○○根本未在現場見聞被告庚○○與辛○○之協商過程,被告庚○○亦從未告訴丙○○有關營造商必須支付25%的工程回扣等情,益徵丙○○前於調查處接受詢問所為之供述,殊不可採。

⒊末查,彰化縣二水鄉之相關工程,均係由辛○○及丙○○等人自行運作,被告庚○○根本沒有參與,業如前述,丙○○之所以於偵、審期間均虛構被告庚○○曾參與二水鄉之標案運作,無非係想藉由自首及污點證人之身分,獲得免刑或減刑之寬典,此從丙○○於鈞院審理期間,更傳喚臺中市調查處調查員癸○○到庭作證,以證明其符合自首之條件即明;至於辛○○雖陳稱丙○○係代表庚○○與其運作本案,惟辛○○根本未向被告庚○○求證丙○○究竟是否代表庚○○,此從辛○○於鈞院審理時,明確證述有:「(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丙○○針對多功能運動公園或觀光鐵道監造案、工程案,找你談的過程中,有無曾經確認這是庚○○或是丙○○的意思?)證人辛○○答之前去台北時,庚○○有跟我說他要找人來。(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實際上丙○○談話過程中,有無去找過庚○○確認丙○○說得是真的或是假的?)證人辛○○答丙○○來有說庚○○叫她來。(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你是否有跟庚○○確認過?)辛○○答沒有,但依常理來講,丙○○來有報庚○○的名字。(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所以你就認為丙○○是代表庚○○來的?)證人辛○○答對。(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這是你自己想的還是有跟庚○○確切過?)證人辛○○答沒有跟他確認。」(見鈞院102年3月28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29-30)等語,足徵二水鄉公所之工程,均係辛○○及丙○○自行運作,被告庚○○根本未參與,臻臻至明。

㈤檢察官雖另起訴被告庚○○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惟二水鄉之相關工程案件被告庚○○均未參與,亦未要求辛○○為任何違背職務之行為,諸如未要求內定丙○○得標、未要求洩漏服務費底價、未要求交付本按工程預算圖說,未要求內定由丑○○得標,甚至根本完全未向辛○○行求、期約或交付其任何賄款,業如前述,且辛○○亦於鈞院審理時,證述:「(辯護人蔡世祺律帥問剛才提示的多功能運動公園設計監造標案與自行車道系統標案,這兩個標案在丙○○得標後,你有無跟她要求要給你9萬1700元的工程回扣?)證人辛○○答有。(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這是否是你要求丙○○要給你的?)證人辛○○答是。(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你跟丙○○要求要這兩個案件的工程回扣,是否有跟庚○○說?)證人辛○○答之前在台北,庚○○已經有說25%。(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25%是指監造工程還是營建標?)證人辛○○答營建標。(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監造標有無要求叫丙○○要給你回扣?)證人辛○○答沒有。」(見鈞院102年3月28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22-23)等語明確,足見,辛○○自己要求丙○○給伊9萬1700元的工程回扣,被告庚○○並沒有要求丙○○給辛○○工程回扣,是有關丙○○給予辛○○工程回扣乙節,乃辛○○自行決定,殊與被告庚○○無關,臻臻至明。

㈥綜上所述,被告庚○○從未與二水鄉鄉長辛○○,就公用工程之回扣,及如何違背鄉長職務有何約定,更未將公用工程回扣的金錢,轉予共同被告辛○○;尤其,檢察官起訴書中提及辛○○擬安排之內定得標之營造商,子○○、午○○、丑○○等人(見檢察官起訴書第16頁),被告根本完全不認識,亦不曾與渠等或共同被告辛○○,討論如何違背職務或洩密,使該等人獲取該鄉工程之標案,是被告實無可能與共同被告辛○○等人有共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5款之謀議可能;至於共同被告丙○○,有無與共同被告辛○○共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5款等罪,因被告就共同被告辛○○、丙○○等人如何在受託採購案件上洩密,或如何約定收取經辦公用工程之回扣,或如何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甚至如何與子○○、丑○○、午○○等人洽談內定得標系爭工程之細節,因被告均未參與,故自不得僅因共同被告丙○○有將工程回扣給與共同被告辛○○,即可逕認被告參與其中而為上開犯罪事實之共犯之一,灼灼至明。

丑、犯罪事實二之(二),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9條第1項,洩漏二水鄉工程案件應秘密之工程圖書及服務費底價之部分,被告庚○○否認之。

㈠按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次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不必每一階段,均經參與。亦即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亦有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6975號判決要旨可參。

㈡檢察官起訴書略以:「前述2案經體委會派員會勘、審查,於97年7月間,二水鄉公所順利獲撥「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補助款700萬元以及「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補助款800萬元,鄉長辛○○為安排內定丙○○擔任內定得標商,除事先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透露該2案底價予丙○○知悉...惟因丙○○遲遲無法尋得願意支付2案工程回扣之內定得標營造商,而洽詢鄉長辛○○協助安排,辛○○遂洽詢二水鄉谷昌公司午○○配合內定得標,惟午○○以該公司專長為施作瀝青工程為主業予以拒絕合作,並介紹肇益公司丑○○予辛○○配合內定得標前揭2案營建工程標,並當場提供丑○○聯絡電話予鄉長辛○○,辛○○遂指示丙○○、子○○等人與丑○○聯繫,提供前揭2案核定後之工程預算書圖及綁標材料報價單等資料予丑○○參考,並詢問丑○○是否願意擔任本件配合之營造廠商」(見本案起訴書,頁16-17),並將被告庚○○與辛○○、丙○○論以政府採購法第89條第1項之共同正犯,惟查:

⒈被告庚○○並未指示鄉長辛○○將標案底價洩漏給丙○○知悉。

⑴針對多功能運動公園新建運動設施工程的委託設計監造案之部分,證人辛○○於鈞院審理時到庭證述有:「(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請求提示100年偵字136513號卷二第220 、221頁決標公告)二水鄉是否有辦過多功能運動公園新建運動設施工程的委託設計監造案的決標?(提示並告以要旨))證人辛○○答有。(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第221頁,當時得標廠商是否是任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證人辛○○答應該是。(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任盈公司你是否知道是哪個人的?)證人辛○○答知道,是丙○○的。(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監造設計標決標公告前,庚○○有無曾經要求你要把服務費底價洩漏給丙○○知道?)證人辛○○答沒有。」(見鈞院102年3月28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20)等語,可知被告庚○○並無曾經要求辛○○將多功能運動公園新建運動設施工程的委託設計監造案之底價洩漏給丙○○知悉。

⑵針對觀光鐵道沿路自行車道系統建置計畫委造設計監造案,證人辛○○於鈞院審理時,亦到庭證述:「(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請求提示100年偵字136513號卷二第227、228頁)觀光鐵道沿路自行車道系統建置計畫委造設計監造案,是否也是二水鄉的工程?(提示並告以要旨))證人辛○○答是。(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第228 頁得標廠商是鈞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有何意見?)證人辛○○答沒有意見。(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鈞達公司得標前,庚○○有無要求你要把服務底價洩漏給丙○○知道?)證人辛○○答是沒有洩漏,但一開始去台北接洽時,庚○○有跟我說他會找人來跟我接洽,第一次標的時候丙○○他們沒有來,到第二次才來。(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徐庚○○有無具體告訴你要把服務底價洩漏給丙○○知道?)證人辛○○答他沒有具體告訴我。」等語(見鈞院102年3月28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21-22)益徵被告庚○○亦無要求辛○○將觀光鐵道沿路自行車道系統建置計畫委造設計監造案之底價洩漏給丙○○知悉甚明。

⒉被告庚○○未要求辛○○或丙○○將本案工程預算書圖及綁標材料報價單提供予丑○○。

⑴查,辛○○在鈞院審理時,業已到庭明確證述:「(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是否在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糸統設計營建工程標得標前,有要求丙○○要把設計預算圖說拿給丑○○看?)證人辛○○答有。(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當時你要求丙○○要提供設計預算圖說給丑○○看時,你有無告訴庚○○這件事嗎?)證人辛○○答沒有。」(見鈞院102年3月28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23-24)等語明確,已足見將設計圖說拿給丑○○看乙情,乃辛○○及丙○○私下運作,被告庚○○並不知情。

⑵甚且,共同被告辛○○於鈞院審理時另證述:「(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找午○○、丑○○,後來由肇益公司得標的過程,庚○○有無指示或要求要給丑○○即肇益公司的得標?)證人辛○○答沒有。(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庚○○有無參與你與丑○○、午○○的討論?)證人辛○○答沒有。」(見鈞院102年3月28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24 )等語,益徵被告庚○○根本從頭到尾沒有參與丑○○即肇益公司得標之過程,亦未參與伊與丑○○、午○○的討論,是以,丙○○把設計預算圖說拿給丑○○看乙情,殊非被告庚○○授意而為,臻臻至明。

㈢綜上所述,被告庚○○從未要求辛○○將底價洩漏予丙○○知悉,亦未參與辛○○、丙○○、丑○○等人得標之過程,自無與渠等協議將本案之設計圖說提供予丑○○之可能,從而,被告庚○○應無構成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9條第1項之罪責,灼然甚明。

寅、犯罪事實二之(二),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之部分,被告庚○○否認之。

㈠按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其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廠商或分包廠商之資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亦同。次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不必每一階段,均經參與。亦即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亦有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975號判決要旨可參。

㈡檢察官起訴意旨,無非係以:「辛○○遂洽詢二水鄉谷昌公司午○○配合內定得標,惟午○○以該公司專長為施作瀝青工程為主業予以拒絕合作,並介紹肇益公司丑○○予辛○○配合內定得標前揭2案營建工程標,並當場提供丑○○聯絡電話予鄉長辛○○,辛○○遂指示丙○○、子○○等人與丑○○聯繫,提供前揭2案核定後之工程預算圖及綁標材料報價單等資料予丑○○參考,並詢問丑○○是否願意擔任本件配合之營造廠商,若願意的話,有關材料價部分,可以預算材料價格之65折出售,惟須支付25%之工程回扣及賄款予鄉長及庚○○等語...。嗣上開2工程案流標2次,辛○○擔心預算恐遭收回,在二水鄉公所與午○○見面後,要求午○○再去找尋願配合之營造商,午○○即親自與丑○○協議,丑○○表示若工程回扣及賄款可降至15%的話,其願意去投標等語;經午○○出面與鄉長辛○○協議後,將工程回扣及賄款由補助款25%降為決標價15%,另要求同樣以低價(65折)購得丙○○、子○○等人綁標材料,經鄉長辛○○同意後,丑○○始同意配合內定得標。97年12月2日,二水鄉公所辦理『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案』開標作業,經鄉長辛○○之安排、運作,該案由內定得標之「肇益公司」丑○○,以決標金額674萬元得標承包」(見本案起訴書,頁l6-17)云云,起訴被告庚○○與丙○○及子○○間共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之罪嫌,惟查:

⒈首按,揆諸檢察官起訴書載有:「辛○○遂指示丙○○、子○○等人與丑○○聯繫,提供前揭2案核定後之工程預算書圖及綁標材料報價單等資料予丑○○參考,並詢問丑○○是否願意擔任本件配合之營造廠商」、「經午○○出面與鄉長辛○○協議後,將工程回扣及賄款由補助款25%降為決標價15%,另要求同樣以低價(65折)購得丙○○、子○○等人綁標材料,經鄉長辛○○同意後,丑○○始同意配合內定得標。」云云,即已明示本案之綁標事宜,均係辛○○一人指示,並由伊自行與子○○、午○○及丑○○等人謀議而為,被告庚○○並無參與本案綁標之情事,是檢察官欲論被告庚○○以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之共同正犯,已顯與起訴書所載事實不符。

⒉況且,關於肇益公司得標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計營建工程標之過程,復經辛○○於鈞院審理時,到庭證述:「(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計營建工程標,當時為何會由肇益公司得標?)證人辛○○答因為這兩件標案都快要到年底,沒有標出去的話,經費一定又會收回去,第一次開標沒有人來標,肇益公司是第二次才標的。(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肇益公司是否你去找的?)證人辛○○答是午○○去找的,因為當時接近年底,三次標如果沒有標出去,經費中央就會收回去,當時想說好不容易得到經費,要趕快找廠商來標,結果午○○說肇益公司有意思要做,所以就請他們來標。」(見鈞院102年3月28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24)等語明確,更何況辛○○於鈞院審理時復另證述:「(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找午○○、丑○○,後來由肇益公司得標的過程,庚○○有無指示或要求要給丑○○即肇益公司的得標?)證人辛○○答沒有。(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庚○○有無參與你與丑○○、午○○的討論?)證人辛○○答沒有。」(見鈞院102年3月28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24)等語,核與辛○○早於偵訊時所供陳:「(問:庚○○或丙○○是否有告訴你可以透過設計監造標綁標的方式將材料價格高估,若是內定的營造廠商得標的話,設計監造商可以要求材料商降價賣給營造商,以便廠商有支付回扣的空間,若是低價搶標的廠商得標,一樣也可以透過這樣的方式,迫使廠商給予工程回扣,廠商若不給,就以材料高價賣給廠商,差額部分來支付工程回扣,有沒有這樣說?)這個部分庚○○他沒有跟我講...」(見100偵13651號卷二,頁249,辛○○100.6.9偵查筆錄)等語明確,益徵,被告庚○○根本從頭到尾沒有參與丑○○即肇益公司得標之過程,亦未參與伊與丑○○、午○○的討論,實不知悉丙○○、辛○○及子○○究竟於本案有如何進行綁標之情事。

⒊況且,針對與子○○進行綁標之設計監造公司(即丙○○之鈞達公司)於觀光鐵道沿路自行車道系統建置計畫委造設計監造案之得標過程,徵諸證人辛○○復到庭證述,(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鈞達公司得標前,庚○○有無要求你要把服務底價洩漏給丙○○知道?)證人辛○○答是沒有洩漏,但一開始去台北接洽時,庚○○有跟我說他會找人來跟我接洽,第一次標的時候丙○○他們沒有來,到第二次才來。(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庚○○有無具體告訴你要把服務底價洩漏給丙○○知道?)證人辛○○答他沒有具體告訴我。(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庚○○有無告訴你,叫你去運作評審委員讓丙○○得標?)證人辛○○答是沒有,但他說要叫人來找我,就叫我去處理。」等語(見鈞102年3月28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21-22)可知,被告庚○○自始即未要求鄉長辛○○將該標案內定由丙○○得標,亦未要求辛○○將服務底價洩漏給丙○○,被告庚○○自始均未參與觀光鐵道沿路自行車道系統建置工程之設計監造標及營造工程標之運作過程,灼灼甚明。

⒋末查,被告對於檢察官起訴書第18頁所載,皇佳公司標得「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後,皇佳公司負責人陳明全有交付60萬元材料回扣給被告之事實並不爭執,惟因皇佳公司得標系爭工程,係依法公開招標以最低標得標,並非係被告庚○○參與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綁標而取得,故此部分並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綁標之情事,併予指明。

㈢綜上,被告對於丙○○如何與二水鄉鄉長辛○○及營造商子○○、午○○、丑○○如何約定綁標或內定營造商,並未參與,故檢察官起訴書認定被告庚○○此部分涉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綁標罪嫌部分,洵無理由。

卯、犯罪事實二之(二),被訴涉及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既遂之部分,被告庚○○否認之。

㈠按刑法上之恐嚇取財罪,係以恐嚇使人生畏怖心而交付財物為構成要件,如交付財物並非由於畏怖心所致,而另有其他企圖者,其恐嚇尚非既遂,最高法院著有51年台上字第746號判例要旨可參。

㈡檢察官起訴意旨無非係以:「庚○○不甘無法依原計畫收取本案工程回扣,遂於97年12月中旬,另與甲○○、丙○○共同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親自偕同甲○○、丙○○與陳明全於彰化市中山路某茶藝館見面,以爭取該案工程補助款兼設計監造廠商之身分,要求陳明全支付補助款15%(約120萬元)之工程回扣,否則揚言刁難該按施工作業,陳明全擔心若該案無法順利施工、驗收並請領工程款,將影響公司運作,遂應允將於請領工程款後支付決標價10%之60萬元工程回扣予庚○○,陳明全即開立1張面額60萬元未記載到期日之支票予甲○○作為擔保;約於98年5、6月間,陳明全親自至臺北市與庚○○及甲○○見面,當場交付60萬元現金工程回扣予庚○○收執,並拿回該張面額60萬元之擔保支票。」(見本案起訴書,頁18)云云認定被告庚○○有恐嚇取財既遂之情事,惟查:

⒈被告庚○○與陳明全洽談當時相談甚歡,被告庚○○並未對陳明全為恐嚇之行為。

⑴查,關於被告庚○○當時在彰化茶藝館與陳明全洽談之情境甲○○早於接受調查員詢問時即陳述:「...當天之所以庚○○會請我下去,是要我替庚○○看看陳明全是否真有誠意,我看了之後覺得陳明全有誠意,且庚○○和陳明全相談甚歡...」等語明確(IOO年度偵字第13651號卷一,164頁,甲○○100年6月8日調查筆錄),鈞院審理時就甲○○何以供稱被告庚○○與陳明全「相談甚歡」,亦到庭證述:「(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當天陳明全在談的過程中,因為你說相談甚歡,陳明全的表情如何?)證人甲○○答據我當時的看法是如證人辛○○說的,因為地方都沒有經費,所以他們非常希望在中央有人可以幫忙爭取經費,有點我想要跟你接見的感覺。」等語(見鈞院102年3月28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33-34),足見陳明全與庚○○當時洽談之氣氛融洽,且陳明全亦希望請被告庚○○替伊爭取地方之經費。

⑵甚且,當天被告庚○○與陳明全洽談時,亦無像陳明全表示若不支付工程款,即讓陳明全無法順利拿到工程款,此見證人甲○○於鈞院審理時到庭證述:「(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當天在談的過程中,庚○○有無跟陳明全表示如果不支付工程款會讓他沒有辦法順利拿到工程款這件事嗎?)證人甲○○答沒有。」(見鈞院102年3月28日下午2時30 分審判筆錄,頁33)等語甚明。

⒉再者,陳明全支付60萬元給被告庚○○之目的,係想要跟被告庚○○繼續合作,並非因心生畏懼而交付。

⑴查陳明全雖表示庚○○、甲○○及丙○○曾向伊表示,皇佳公司承攬這個工程,往後如果施工要順利完工,必須要支付工程回扣給相關的人員云云(見陳明全l0O年6月8日調查筆錄),惟陳明全與庚○○見面當時洽談氣氛融洽,相談甚歡,被告庚○○亦未對陳明全表示如果不支付工程款會讓他沒有辦法順利拿到工程款云云,業如前述,故陳明全之陳述已與事實不符。

⑵次查,陳明全之所以會跟庚○○見面,乃係甲○○與陳明全先單獨洽談後,陳明全向甲○○表示想跟庚○○認識合作,才要求甲○○約被告庚○○進一步洽談,此見證人甲○○於鈞院到庭證述:「(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第一次談的時候,陳明全就是想要跟庚○○認識合作,所以才會叫你約他出來談細節?)證人甲○○答對。(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所以你才曾在筆錄提到他們那一次在茶藝館時相談甚歡?證人甲○○答對。)」等語(見鈞院102年3月28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39)甚明。

⑶何況,徵諸證人甲○○於鈞院審理時之證述:「(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那次碰面之後,你或庚○○還有無跟陳明全碰過面?)證人甲○○答我有跟陳明全碰過面。(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碰面互動狀況如何?」證人甲○○答他一直希望透過庚○○向中央爭取經費。」(見鈞院102年3月28 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34)、「(檢察官問這兩件,如果沒有講這些話或好好講,他們還會把錢拿出來?)證人甲○○答第一件後來就沒有再去第二次,第二件陳明全那件,是沒有講恐嚇的話。第二件事想尋著這條路跟庚○○作交往。」(見鈞院102年3月28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37)、「(審判長問如果你當時沒有說這些話,為何陳明全會這樣表示?)證人甲○○答他後來陸續來台北找了好幾次,他一直想要巴結這條路。」(見鈞院102年3月28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40)等語,足見陳明全與庚○○洽談完後,陳明全仍持續與甲○○多有互動,且希望透過被告庚○○向中央爭取經費,益徵陳明全支付60萬元給被告庚○○之目的,係想要跟被告庚○○繼續合作,並非出於畏懼而交付甚明。

⒊綜上,被告庚○○實未向陳明全為任何恐嚇之行為,陳明全交付60萬元款項予被告庚○○,亦係基於希望與被告繼續合作之目的,而非出於畏懼,由不得逕以刑法恐嚇取財罪相繩。

丁、【屏東縣南州鄉「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部分,犯罪事實二之(三)】被告對於既部分所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綁標而收取材料回扣之事實認罪,懇請鈞院審酌被告犯後態度良好,並坦承犯行等情,依法予以減輕其刑。

戊、【台中縣烏日鄉、潭子鄉(現已改制為台中市烏日區、潭子區)之公用工程部分,犯罪事實二之(四)】。

子、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雖為我國刑法第346條第1項所明訂。惟構成本罪之前提,需以行為人主觀上不法所有之意圖及恐嚇之故意,客觀上需有恐嚇之行為始足當之,自不待言。

丑、此部分檢察官起訴被告庚○○涉及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未遂部分,無非略以:「...庚○○、甲○○、丙○○等人為索取不法利益,而向李禎祥、陳藝方恐嚇表示『公共工程不要隨便標,路邊的蘋果或椰子不要隨便亂採』、『你們沒有照規定走,就算你們材料用一模一樣,我也不會讓你過』、『我們公司的小姐沒跟你們講說要什麼規矩嗎?』、『只要你們配合,不管工程怎做,用什麼材料,如果沒有的話,就算送10次也不會過』等語,...致李禎祥、陳藝方擔心將來無法順利取款,即透過民意代表向烏日鄉公所、潭子鄉公所之人員了解情況,且將遭設計、監造公司人員恐嚇取財之事對外表示,庚○○等人因擔心遭受司法調查,而未繼續向國倫公司索取不法利益,始未得逞。」云云(見本案起訴書,頁21-22),惟查:

㈠被告庚○○並無恐嚇李禎祥、陳藝方之行為。

⒈當天至大里某茶館與得標承包商即李禎祥、陳藝方與見面時,並無人向渠等陳稱「這樣的材料會過嗎」云云,此見證人甲○○於鈞院到庭證述:「(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當時你們見面時,有無聽到何人向承包商夫婦表示,這樣的材料會過嗎?)證人甲○○答這句話我沒有印象,我自己說過的話我有印象,我在那邊待沒幾分鐘就走了,跑去外面抽菸。」(見鈞院102年3月28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34)等語明確。

⒉當時亦無人向承包商表示「只要配合給錢,用什麼材料我們都不會刁難」、「不配合給錢,不會通過工程驗收」,此亦有證人甲○○證述:「(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你當時在討論是否有聽到是何人向承包商夫婦表示,『只要配合給錢,用什麼材料我們都不會刁難』?)證人甲○○答沒有,我在那邊坐五分鍾左右,我就去外面抽菸。(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當時是含有聽到有人向承包商夫婦表示『不配合給錢,不會通過工程驗收』?)證人甲○○答我跟他們碰面,有表示我的看法,說這個經費是要很辛苦去爭取的,不是天上掉下來的。因為裡面不能抽於,我就跑到外面抽菸,我記得沒有跟他們說多久就走了。」(見鈞院102年3月28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35)等語,足認斯時僅有甲○○曾向李禎祥、陳藝方表示不是天上掉下來的等語,並無人曾表示『只要配合給錢,用什麼材料我們都不會刁難』或『不配合給錢,不會通過工程驗收』云云。

㈡被告庚○○無恐嚇之故意,亦無與甲○○有恐嚇之犯意聯絡。

⒈查「這兩件工程不是路邊的蘋果,天上椰子會自動掉下來」這句話,證人甲○○雖自承其曾在場有為上開陳述,惟此句話並不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且查其於鈞院審理時,亦明確並證供:「(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你當時有無向承包商夫婦表示,這兩件工程『不是路邊的蘋果,天上椰子會自動掉下來』這句話?)證人甲○○答我有說。(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你講這句話之前有無跟庚○○討論過你要講這句話?)證人甲○○答沒有。(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這句話是你當場在講的過程中自己想到要講的?)證人甲○○答對,隨意講出來的。」等語(見鈞院102年3月28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35)已顯見,甲○○講這句話前,並未跟被告庚○○事先討論過,乃係其當場隨意講出來的。

⒉況且,得標承包商李禎祥、陳藝方夫婦於當天洽談時,態度非常強硬,講話比被告庚○○、甲○○等人大聲,復經甲○○於鈞院到庭證述:「(檢察官問去大里藝園堂餐廳那次,為何會想說那些話?)證人甲○○答廠商很強硬,我搶標了,不然是要怎麼樣的感覺。所以後來才會講那些話出來,但講這句話是不對的。」(見鈞院102年3月28日下午2時30 分審判筆錄,頁37)及「(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在台中大里茶藝館你有提到『不是路邊的蘋果,天上椰子會自動掉下來』,你會說這些話,是否因為廠商當時比你們還大聲?)證人甲○○答是,他說不然你是要怎麼樣這樣。(辯護人蔡世祺律師問你當時感覺對方的態勢如何?)證人甲○○答很強勢,不然你是要怎麼樣,我有靠山的感覺。這句話是我當場臨時想到就說出去的。」等語(見鈞院102年3月28日下午2時30分審判筆錄,頁39),足見洽談斯時廠商態度比被告庚○○等人強硬,根本沒有心生畏懼之可能,未達恐嚇行為之程度,況且,縱認這句話構成恐嚇行為,被告庚○○亦未與甲○○有犯意之聯絡,非屬共同正犯甚明。

己、綜上,被告庚○○因無恐嚇之行為,亦末與甲○○有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自應不構成刑法上恐嚇取財未遂罪,灼然甚明。

二、被告辛○○部分:(本院卷五第209頁)查被告辛○○對起訴書所指涉之犯行均為坦承,為認罪之表示。惟懇請鈞院審酌下述情形,依法予以酌減刑責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為緩刑之宣告,以勵自新:

(一)被告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減刑規定:按「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辛○○於偵查中均已坦承犯行,並已自動繳回全部不法所得110萬2700元,此於檢察官之起訴書中記載甚明,符合上開減刑之規定,請依法予以減輕刑責。

(二)被告非屬犯罪主謀,且已知悔悟,請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刑責:從檢察官之起訴事實及全案審理過程可知,被告辛○○並非一開始即以爭取地方建設為名,而預設分配比例尋求合作對象,意圖從補助款中貪污得利。而係基於鄉長身份,於爭取地方建設補助款時,因同案被告庚○○利用立法委員助理身份,要求工程回扣利益,並提出分配比例,否則即不為被告辛○○代為爭取補助款。是本案之始作俑者,為庚○○而非被告辛○○。換言之,被告辛○○一開始確實單純基於鄉長之職責爭取地方福利,而無貪污之犯意。係受庚○○之勸誘而為配合之共犯。此再觀之庚○○於本案中涉及諸多不同鄉鎮之工程貪污弊案,非僅有與被告辛○○有不法謀議,當可認定庚○○始為本案之首謀,被告辛○○僅係配合之角色。是就犯罪之動機及違反義務之程度而言,被告辛○○容有宥恕之餘地。次查,被告辛○○於案發之後隨即坦承犯行,毫無掩飾隱匿,並主動繳回不法所得。非但足以證明已知悔悟,亦可證明被告辛○○當初確非貪財而涉案,而係迫於政治環境之不佳,為求地方建設之發展而同流合污。被告辛○○此次涉案,除必須接受法律之制裁,同時葬送自己之政治前途及清白聲譽,所受教訓已足資警惕,將來亦無可能有再犯之機會。是懇請鈞院審酌被告先前並無犯罪前科,且已深切悔悟,犯罪後態度良好,給予從輕處分。再查,被告辛○○所涉及之工程舞弊,並未傳出有偷工減料造成工程品質不佳甚或產生危害之情事。被告辛○○涉及貪瀆固屬不該,但就危害程度尚屬有限,未擴及於將來工程重新整建之浪費或人民安全之疑慮。就犯罪危害之程度應屬輕微,應尚叫原諒。綜上,從犯罪動機、違反義務之程度、犯最後之態度及犯罪所造成之危害等事項之審酌,被告辛○○容有從輕論處,並為寬恕之之餘地。請鈞院從輕量刑並於法定減刑事由外,再依刑法第59條減輕刑責,並予緩刑之宣告,以勵自新。

三、被告巳○○部分:(本院卷一第158頁至第177頁)巳○○坦承起訴書所列犯行,然非主動向包商索賄,係被動取得一定成數款項,且犯後供出其他共同被告並繳回全部款項,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四、被告己○○部分:(本院卷一第131頁至第157頁)己○○坦承起訴書所列犯行,然非主動向包商索賄,係被動取得一定成數款項,且犯後供出其他共同被告並繳回全部款項,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予以免刑之宣告。

五、被告卯○○部分:(本院卷五第107頁至第109頁)卯○○本件所犯為自首,另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第8條第1項、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減輕或免除其刑。

六、被告丙○○部分:(本院卷三第106頁至第108頁)丙○○本件所犯為自首,請依100年6月29日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七、被告丁○○部分:

(一)公訴意旨認共同被告未○○因給付共同被告庚○○100萬元工程回扣,卻未能標得屏東縣「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心生不滿,揚言若丁○○不配合自應交付給庚○○之135萬元工程回扣中,扣除75萬元交予未○○,以彌補未○○預付工程回扣給庚○○卻未順利得標工程之損失,將出面阻撓該案營建工程標之發包作業,丁○○為避免該案工程無法順利發包,遂邀集庚○○、丙○○、未○○等人見面協商,而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之犯意聯絡,搓退未○○不投標,由丁○○先給予未○○75萬元,而未○○則不參與本案之投標之犯意聯絡,搓退未○○,而庚○○同意丁○○自135萬工程回扣申扣除其積欠未○○之款項,丁○○亦依約在屏東市交付75萬元予未○○,未○○則表示不參與競標。於97年11月10日,「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營建工程標辦理開標作業,內定得標廠商丁○○順利以「鼎信公司」之名義參標,並以接近底價(863萬元)之決標金額855萬元得標承包,因認被告丁○○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嫌云云。

(二)惟查:被告丁○○自始否認「屏東縣坎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營造工程標)於97年11月10日開標前,曾邀集庚○○、丙○○及未○○等人見面協商,協議由被告丁○○給予未○○75萬元,而未○○則不參與本工程之招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並據證人庚○○、丙○○及未○○等人於鈞院審理中證述明確,另遍查全卷亦無上開四人於該案開標前曾見面協商之積極證據,而相關之時間、地點均付闕如,本部份犯罪事實毫無證據堪可認定。況查,共同被告未○○於102年3月28日已在鈞院明確證稱,伊曾以實際負責之捷冠營造有限公司名義投標前開工程,且未與被告丁○○事前討論標價,伊係自主投標,且盡量把降格壓低等語,足徵未○○根本未於前開工程招標前與丁○○協議不參與招標或不為價格競爭。末查,參與前開工程標案招標計有四家廠商,其中鼎信營造有限公司得標,但其負責人吳美麗於100年5月27日在台中市調查處及檢察官偵查中即已明確證稱,伊未借牌予丁○○,伊係自己上網找招標機會,自己投標,捷冠營造有限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壬○○則是未○○之母親,該案係由未○○主導自主投標,該公司負責人戊○○根本不認識被告丁○○,也未曾於事前與被告丁○○有任何協議,更無不為價格上競爭之協議,業據戊○○於鈞院結證屬實。綜上所述,被告丁○○決無本件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絛第4項之犯行,請依法諭知被告丁○○無罪之判決,以還其清白。

八、被告未○○部分:為無罪答辯,並沒有被搓退。(本院卷五第208頁)

九、被告乙○○部分:對起訴書所列犯行願為認罪答辯。然乙○○自己即為支付工程回扣之人,不可能再成為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幫助犯,縱認構成亦請審酌乙○○於偵查中以坦承犯行,並因此查獲其他共犯,為依證人保護法所保護之證人,請減輕其刑併為緩刑之宣告。(本院卷一第187頁至第188頁)

十、被告子○○部分:子○○坦承起訴書所列犯行,然依卷內證據所示,子○○自己即為支付工程回扣之人,不可能再成為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幫助犯,縱認構成亦請依同條例第8條第2項後段及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減輕或免除其刑。(本院卷一第180頁至第182頁)、被告辰○○部分:

(一)被告辰○○為認罪之答辯:

1、被告辰○○沒有前科,且已坦承犯行,悔悟良深,絕無再犯之虞:被告辰○○沒有任何刑事前科,素行良好,並無重大惡性;其於接受調查站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已完全坦承有同意不予競標彰化縣二水鄉「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及「多功能運動公園運動設施工程案委託設計監造案」,而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犯行。被告對於自己之行為,非常後悔,絕無再犯之虞。被告沒有任何前科,素行良好,且已完全坦承犯行,復有正當之工作,懇請從寬處理,從輕量刑,並賜予緩刑自新之機會。

2、被告辰○○係礙於人情及迫於壓力,一時失慮而觸法:查針對二水鄉公所之「觀光鐵道沿線(名間--二水)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被告辰○○雖有交代設計工程師進行現場勘查、拍照及製作服務建議書等相關投標資料。惟因辛○○告訴被告辰○○,該中央補助的工程案件,是丙○○利用立委的關係爭取而來,辛○○決定由丙○○配合得標,所以辛○○要求被告辰○○不要參與該案競標。被告辰○○迫於鄉長辛○○都已出面要求光益公司不要參標,且該工程經費是別人爭取來的,又考量光益公司在二水鄉公所尚有其他工程,為顧及光益公司之經營利益,被告出於無奈,乃被動地應辛○○之要求,答應不為競標上開「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以及「多功能運動公園運動設施工程案委託設計監造案」。被告辰○○係礙於人情及迫於壓力,一時失慮而觸法,本件犯罪之客觀情節顯較一般常見之情形輕微,主觀上亦無重大惡性;且自涉案以來,其妻子憂心不已,被告本人亦飽受心理煎熬,對於自己之犯行,悔悟極深,經此教訓,信無再犯之虞。

3、被告本件犯罪,並非圖謀不法利益,且亦沒有收受任何的利益對價,犯罪情節確實非常輕微:承上,被告辰○○係礙於人情、迫於壓力,而被動、無奈地答應辛○○之要求,不為競標上開2件工程;且被告辰○○並沒有因此而收受任何利益對價,被告辰○○所涉之犯罪情節確實非常輕微。共同被告辛○○於100年6月20日接受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詢問時,亦表示:「我確實有在本公所「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案」設計監造標開標前,找曾經得標二水鄉公所的廠商光益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辰○○和丙○○等人到我住家,討論該案由丙○○負責內定得標的事宜,當日我確實有告訴辰○○,由於該案工程補助款係由丙○○利用立委的關係爭取而來,我決定由丙○○配合得標,所以請辰○○不要參與該案競標,不過,我並無表示要給辰○○其他的利益作為交換,我僅是單純以鄉長的身分要求辰○○不要參與投標。」(請參見100年度偵字第13651號偵查卷宗(卷三)第26頁)

4、被告辰○○學有專長,向來均有正常工作:辰○○係正修工專土木科畢業,民國80年畢業後,曾先後在澎湖縣政府、馬公市公所擔任約僱人員;民國83年離開公職後,曾受僱、亦曾自行設立公司,皆從事土木工程設計相關工作;於94年獨資設立光益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擔任總經理一職,從事投標承攬公家機關招標之土木工程設計、規劃、監造案件。

(二)按有期徒刑執行之目的,在於使受刑人改悔向善,重新適應社會生活。鑒於短期自由刑,極易使受刑人自暴自棄,且出獄後易受社會之排斥,反而不利於改悔向上,重新過正常之生活,副作用甚大,所以必以確有需要矯正其不適應社會生活之惡性者,始有使之人監服刑之必要與實益,敬請明鑒。如上所述,本件被告辰○○長期以來均有正當工作,且無任何前科,並無反社會之惡性;此次是因礙於人情及迫於壓力,一時失慮而觸法;被告並非圖謀不法利益,且亦沒有因而收受任何的利益對價,犯罪情節確實非常輕微;且事後已經深知悔悟,已在調查站詢問及檢察官偵訊中,完全坦承犯行,堪認給予適當之處罰,已足以促使其時時自我警惕,再犯之可能性微乎其微,並無使之人監執行之必要,懇請賜予科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度及一併宣告緩刑,給予一時失足者一次自新之機會,以顧全其全家。

(三)本件情輕法重,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憐憫,懇請鈞院充分審酌下列情事,賜准引用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並一併為緩刑之宣告,以激勵一時失足之辰○○自新。被告辰○○沒有前科,且已完全坦承犯行,悔悟良深,絕無再犯之虞。被告辰○○係迫於鄉長辛○○都已出面要求光益公司不要參標,且該工程經費是別人爭取來的,又顧及光益公司在二水鄉公所尚有其他工程,如拒不聽從鄉長辛○○不要競標之要求,恐遭受刁難、報復,為顧及光益公司之經營利益,被告迫於無奈,才會被動地屈從應辛○○之要求,答應不為競標上開2件工程;又被告辰○○本件犯罪並非圖謀不法利益,且並沒有因此而收受任何利益對價,被告辰○○所涉之犯罪情節確實非常輕微,適於從寬處理,並賜予緩刑自新之機會。本件被告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其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衡以本件被告辰○○係迫於無奈,一時失慮而不得不答應辛○○之要求,放棄競標、致罹刑章,如能設身處地為被告設想,亦深感值得同情,縱處以最低刑度之六個月有期徒刑,亦屬過重,足以引起一般人深深之同情,本件顯係情輕法重,懇請鈞院賜准引用刑法第59條大幅減輕其刑,並一併為緩刑之宣告。

(四)萬一如鈞院擔心如宣告緩刑,恐有輕縱之疑慮,則建請審酌被告辰○○之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以及辰○○本件犯行並非為了圖謀不法利益等情,考量是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向公庫支付適當之一定金額」,為附負擔之緩刑宣告。

、被告午○○部分:

(一)本案同案被告辛○○於任二水鄉長期間,恐體委會補助之「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等工程經費,於流標二次後遭收回,是要被告午○○尋找願意投標之廠商,被告午○○因此找肇益公司丑○○詢問有無意願配合參標,惟丑○○稱先前顧問公司所要求之工程回扣25%過高,如能降至15%方願意投標,是被告午○○即將丑○○上開意願告知被告辛○○,辛○○允諾15%之工程回扣後,被告午○○將上情告知丑○○,丑○○方參與上開工程標案,丑○○並於標得「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二周後某日交付lO1lOOO元於被告午○○,被告午○○於收取上款後隨即電洽被告辛○○於二水鄉公所附近南通路邊交付上款於被告辛○○。上開事實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在卷,先以敘明。

(二)經查,被告午○○為谷昌瀝青公司負責人之民間廠商,有承辦二水鄉公所之相關工程,於被告辛○○任二水鄉長期間,遭其要求尋找願意配合之廠商投標體委會補助之「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被告自難以拒絕,丑○○於得標後,因不信任丙○○,故要被告為伊支付得標工程回扣給被告辛○○,被告午○○基於情宜當不忍拒絕,而被告午○○無拿取利益,卻罹致重典,此為被告觸犯刑典之心路,此並非被告午○○否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僅是被告午○○表示心中之無奈。

(三)被告午○○於偵、審皆自白犯罪,且因於偵查中自白犯行使檢察官得以查獲其他正犯,是偵查中檢察官同意適用證人保護法之規定,促使被告午○○亦能於審判中作證親身見聞,被告午○○於鈞院亦配合作證,以釐清相關不法貪瀆犯行,是請鈞院量酌上情,依證人保護法第3、14條之規定及貪污治罪條例8條2項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並為緩刑宣告,以勵自新。另於法律評價層面,被告究竟是否與被告辛○○、丙○○等有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3款、第4條第1項5款等罪之共同正犯,或僅為單純介紹投標廠商與幫忙拿取工程回扣之幫助犯,亦或僅為投標廠商肇益公司丑○○同等之行賄角色,亦請鈞院斟酌。

肆、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欄貳之一:屏東縣崁頂鄉「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案」部分:

(一)證人即同案被告未○○之證述:

1、未○○於100年3月9日調查中稱「我在96年間經由卯○○介紹而認識庚○○,他當時是立法委員林正二的助理,卯○○向我表示庚○○有辦法以立法委員辦公室名義,替地方向中央部會單位爭取建設經費,但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費用給庚○○,要我自己去和庚○○詳談。事後我曾與庚○○約在彰化市八卦山之庭園餐廳、台北市青島東路之立法院國會助理辦公室等地見面,洽談合作的模式,雙方議定合作模式為:由卯○○負責撰寫工程計畫書後交給鄉公所陳報中央機關爭取經費,副本報給林正二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庚○○再以立委名義向中央機關關切,如順利爭取經費,在中央機關發函通知地方機關同意核撥經費時,我就必須支付核准經費9成(扣除l成的規劃設計監造費)的15%金額給庚○○當作「佣金」。後來我向熟識的屏東縣崁頂鄉鄉長巳○○、南州鄉鄉代會主席江素娥徵詢,是否願意以我與庚○○前述議定之模式,透過庚○○向中央機關爭取建設經費,惟我必須在得標前先行支付庚○○『佣金』,巳○○與江素娥都分別同意與庚○○、卯○○見面,至於他們商談內容及決議為何,我不清楚,但後來庚○○確實順利替崁頂鄉、南州鄉爭取到數筆地方建設工程經費,都由卯○○負責規劃設計,並由我得標承攬土木工程,期間我也依與庚○○之約定,在中央機關發支核准經費給地方機關後,就交付『佣金』給庚○○,此外,如卯○○有幫我畫圖設計的話,我也會付給卯○○設計費,所以我與該2人有金錢往來,但無相互投資關係,亦無私人怨隙;另我並不認識謝欣怡」、「(問:前述你稱每項透過庚○○以立法委員辦公室名義所爭取到工程款,都要支付『佣金』的用意與目的為何?)答:因為經費是庚○○以立法委員辦公室名義向中央機關關切爭取來的,所以該筆「佣金」是要用來答謝他的。、「(問:依你前述,你必須在中央機關發文核准核撥經費給地方機關後,就交付核准經費9成的15%『佣金』給庚○○,你如何確保所核准經費之工程可以順利得標?)答:因為地方機關的公務員及廠商都知道,獲准核撥的經費是由我和庚○○爭取來的,原則上不會有人跟我競標,所以我應該都能順利得標。」、「(問:你與庚○○於96年間議定前述合作模式後,你曾支付『佣金』之工程項目有哪些?)答:我確定我曾支付「佣金」之工程項目包括『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計算工程』、『花蓮縣花蓮市沙灘排球場興建計畫』、『花蓮縣花蓮市籃球場興建工程』」、「(問:【提示:前述工程之決標公告資料】請你檢視該些公告資料,並計算各項工程你所支付之佣金金額為何?如何交付給庚○○?)答:【經檢視後回答】我所支付給庚○○的各項工程佣金約核撥經費9成的15%,細目如下:『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佣金為一次交付12萬5,00 0元、『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佣金為一次交付66萬8,000元、『屏東縣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佣金為一次交付l00萬元、『花蓮縣花蓮市沙灘排球場興建計畫』及『花蓮縣花蓮市籃球場興建工程』佣金共為一次給付24萬元。前述工程之佣金我都是與庚○○相約在台北或彰化地區,以現金方式親自面交給他,至於交付的詳細地點與時間,我已記不清楚。」、「(問:前述你支付『佣金』給庚○○之工程項目,是否均順利得標承攬該工程?)答:除『屏東縣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之外,我均順利得標承攬工程。」、「(問:經查,『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花蓮縣花蓮市沙灘排球場興建計畫』、『花蓮縣花蓮市籃球場興建工程』係你借用『世助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世助公司)之名義得標,詳情是否如此?你得標前述工程案,有無交付工程回扣予崁頂鄉長巳○○、花蓮市公所人員?詳情為何?)答:是的,該等工程都是我借用世助公司之名義得標,並順利履約完成。依我前述,該些標案我均有支付佣金給庚○○,但我沒有交付工程回扣款項給崁頂鄉長巳○○、花蓮市公所人員。至於庚○○有無將該佣金朋分予相關的公務人員,我就不知道了。」、「(問:前述你所得標承作之「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有無綁標?綁標標的為何?)答:有的,該工程在規劃設計時就由卯○○得標,卯○○在規劃設計草皮、燈具【太陽能地底燈、LED高燈】等項目時,就依照草皮廠商及我所提供之特殊規格來綁標,其他廠商若以低價搶標,就必須以高價向材料商進貨(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二第111頁至第123頁)。

2、未○○於100年3月10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問:你供稱:『我在96年間經由卯○○介紹而認識庚○○,他當時是林正二的助理,卯○○向我表示庚○○有辦法以立法委員辦公室名義,替地方向中央部會單位爭取建設經費,但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費用給庚○○,要我自己去和庚○○詳談。事後我曾與庚○○約在彰化市八卦山頂之庭園餐廳、台北市青島東路之立法院國會助理辦公室等地見面,洽談合作的模式?』是否實在?)答:實在。」、「(問:除了這二個地方還有在何處見面?)答:只有這二個地方。」、「(問:何者在先?)答:先到立法院國會助理辦公室,時間卯○○跟我說他可以介紹庚○○後沒幾天。參加的人只有我、卯○○、庚○○。」、「問:在台北助理辦公室談什麼?)答:介紹認識,卯○○介紹庚○○給我認識。去台北的原因是卯○○要向我證實庚○○確是林正二助理,當天還未講到合作模式,那是卯○○先取信於我。」、「(問:卯○○為何要介紹庚○○給你認識?)答:我可以有工程做,卯○○也可以有監造標可以做。」、「(問:在八卦山的場合是在何時,有誰參加?)答:在台北見面後約一個月左右,來參加的人只有我、庚○○、卯○○。」、「(問:在那個場合講到什麼?)答:合作方式。雙方議定合作模式為:由卯○○負責撰寫工程計畫書後交給不特定的鄉公所陳報中央機關爭取經費,副本報給林正二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庚○○再以立委名義向中央機關關切,如順利爭取到經費,在中央機關發函通知地方機關同意核撥經費時,我就必須支付核准經費9成【扣除1成的規劃設計監造費】的15%金額給庚○○當作『佣金』。」、「(問:這15%是誰提的?)答:庚○○本來開比較高,是多少我忘記了,但後來經過我爭取才變15%。」、「(問:這15%有無講是何用途?)答:沒有。」、「(問:日後要透過誰給這15%佣金的錢?)答:約定直接由我交給庚○○,不需要透過誰。」、「(問:崁頂部分你如何跟巳○○協調?)答:我有跟巳○○講庚○○講佣金而為崁頂鄉公所爭取經費這件事情。」、「(問:你何時跟他說的?)答:我事先跟庚○○達成上開協議後,我就去問巳○○問他是否可以配合把工程給我,因為經費是我花錢請立委助理爭取來的。」、「(問:為何你必須問過巳○○?)答:因為鄉長最大。因為經費的爭取還是要鄉公所協力才能爭取。」、「(問:巳○○怎麼說?)答:他說好,歡迎。他知道我會提供佣金給庚○○。」、「(問:你怎麼知道要以多少工程金額計算15%佣金,這金額是誰討論出來的?)答:我看到中央的核准函才會給,上面就有寫金額,我看到核准函就會給庚○○核准金額9成15%。」「(問:這樣划算嗎?)答:只剩85%,再扣掉稅金,再扣掉借牌2%的費用,就只剩不到80%的經費,我抓利潤8%到1成,所以就要在材料上縮減支出。」、「(問:你如何縮減支出?)答:就跟材料商討論。」、「(問:前述你稱每項透過庚○○以立法委員辦公室名義所爭取到工程款,都要支付『佣金』的用意與目的為何?)答:因為經費是庚○○以立法委員辦公室名義向中央機關關切爭取來的,所以該筆『佣金』是要用來答謝他的。」、「(問:經你檢視決標公告後,關於各項工程你所支付之佣金你答稱:【我所支付給庚○○的各項工程佣金約核撥經費9成的15%,細目如下:『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佣金為一次交付12萬5,000元、『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佣金為一次交付66萬8,000元、『屏東縣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佣金為一次交付l00萬元、『花蓮縣花蓮市沙灘排球場興建計畫』及『花蓮縣花蓮市籃球場興建工程』佣金共為一次給付24萬元。】這些都實在?)答:實在。」、「(問:經查,『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花蓮縣花蓮市沙灘排球場興建計畫』、『花蓮縣花蓮市籃球場興建工程』係你借用『世助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世助公司】之名義得標,詳情是否如此?你得標前述工程案,有無交付工程回扣予崁頂鄉長巳○○、花蓮市公所人員?詳情為何?)答:是的,該等工程都是我借用世助公司之名義得標,並順利履約完成。依我前述,該些標案我均有支付佣金給庚○○,但我沒有交付工程回扣款項給崁頂鄉長巳○○、花蓮市公所人員。至於庚○○有無將該佣金朋分予相關的公務人員,我就不知道了。」、「(問:前述你所得標承作之『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有無綁標?綁標標的為何?)答:有的,該工程在規劃設計時就由卯○○得標,卯○○在規劃設計草皮、燈具【太陽能地底燈、LED高燈】等項目時,就依照草皮廠商及我所提供之特殊規格來綁標,其他廠商若以低價搶標,就必須以高價向材料商進貨(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二第145頁至第156頁)。

(二)卯○○於99年6月10日調查中稱:「(問:【提示:鈞達公司扣押物編號:1-參-95,工程資料影本4頁】所示工程資料顯示,鈞達公司於96年7月18日簽約承作屏東縣崁頂鄉公所發包之『屏東縣崁頂鄉複合式運動場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設計監造』案,設計監造費為7萬1,200元,本案是否為你與丙○○透過立委林正二辦公室執行長庚○○等人之協助,配合得標承作之設計監造案?你與丙○○有無支付工程回扣予庚○○等人?詳情為何?)答:【經檢視後作答】是的,約於96年5月間,我透過友人介紹認識鈦瑋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未○○【綽號:小戴】,未○○向我表示,其熟識的屏東縣崁頂鄉及南州鄉等鄉公所一直無法順利爭取工程補助經費,希望我可以以立委林正二臺北服務處助理之身分出面協助爭取,我即將未○○引介給庚○○認識,其後,未○○數次與宏勁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陳文志撰寫爭取補助經費之計畫書,為崁頂鄉及南州鄉公所爭取經費,惟因陳文志撰寫計畫書時,均未參考補助單位之補助要點,因此始終未獲補助,庚○○得知前情後,即要我出面協助未○○為崁頂鄉長巳○○爭取經費,並負責得標設計監造案,營建工程案部分則分配予未○○使用的牌照得標承包,經庚○○以立委林正二等人之名義向體委會關切相關補助進度後,順利獲得體委會核准,補助經費金額約為90餘萬元,由於該案係未○○、巳○○及庚○○自行協議配合得標案件,因此,工程回扣部份我並未經手,我只知道工程回扣成數為補助經費之20%至25%【約20萬元左右】,實際交付情況要問未○○才清楚,我僅負責協助申請工程補助經費,並得標設計監造案,據我所知,本件營建工程案部分,未○○係借用世助營造有限公司的牌照得標,得標金額為93萬元。」、「(問:鈞達公司得標承作之『屏東縣崁頂鄉複合式運動場之槌球場及周邊屬工程設計監造』案,有無配合未○○進行材料綁標?詳情為何?)答:有的,我在設計本件『屏東縣崁頂鄉複合式運動場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設計監造』案時,在景觀照明設備等項目即配合未○○進行材料綁標,設計高達47萬元,即預算金額一半左右的高價燈具,據我知,未○○配合得標本件營建工程案之利潤來源即為照明設備,因未○○為照明設備原料商,取得材料成本相當低廉,因此也才有空間支付庚○○等人20%至25%的工程回扣。」、「(問:【提示:鈞達公司扣押物編號:1一參-146,工程資料影本3頁】所示程預算表項次一、『發包工程費』:9『景觀高燈』、10『景觀柱燈』、11『景觀地燈』,是否即為你前述配合未○○進行材料綁標之標的?)答:【經檢視後作答】是的,所示工程預算表項次一、『發包工程費』:9『觀高燈』、10『景觀柱燈』及1 1『景觀地燈』,確實是我前述配合未○○進行材料綁標之標的。」、「(問:【於調查站提示:鈦瑋實業有限公司未○○名片影本1紙】你於調查站供稱,所示名片確實是未○○本人所有,鈦瑋實業有限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一般照明設備、LED景觀燈、太陽能風力路燈等設計規劃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問:你於調查站供稱,你在設計本件『屏東縣崁頂鄉複合式運動場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設計監造』案時,在景觀照明設備等項目即配合未○○進行材料綁標,設計高達47萬元,即預算金額一半左右的高價燈具,據我所知,未○○配合得標本件營建工程案之利潤來源即為照明設備,因為未○○為照明設備原料商,取得材料成本相當低廉,因此也才有利潤空間支付庚○○等人20%至25%的工程回扣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問:【於調查站提示:鈞達公司扣押物編號:1-參-146,工程資料影本3頁】所示工程預算表項次一、『發包工程費』:9『景觀高燈』、10『景觀柱燈』及11『景觀地燈』,確實是我前述配合未○○進行材料綁標之標的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問:未○○與丁○○的工程回扣是否透過你交給庚○○?)答:未○○是他自己去台北的辦公室交給庚○○,至於丁○○是約我在屏東國道某交流道下,透過我帶到臺北交給庚○○。」、「(問:你於調查站供稱,你在設計本件『屏東鄉崁頂鄉複合式運動場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設計監造』案時,在景觀照明設備等項目即配合未○○進行材料綁樣,設計高達47萬元,即預算金額一半左右的高價燈具,據你所知,未○○配合得標本件營建工程案之利潤來源即為照明設備,因為未○○為照明設備原料商,取得材料成本相當低廉,因此也才有利潤空間支付庚○○等人20至25%的工程回扣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問:【於調查站提示:鈞達公司扣押物編號: 1-參-146,工程資料影本5頁】你於調查站供稱,所示工程預算表項次一、『發包工程費』:9『景觀高燈』、10『景觀柱燈』及11『景觀地燈』,確實是我前述配合未○○進行材料綁標之標的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98年度他字第5173號卷第12頁至第24頁)。

(三)此部分犯罪事實並為被告庚○○、卯○○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

(四)此外復有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決標公告(98他字103號卷第46頁)、屏東縣崁頂鄉公所96年9月21日屏崁鄉建字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函《崁頂鄉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附屬工程》(98他字5173號卷第48頁、第49頁)、屏東縣崁頂鄉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附屬工程工程預算表(99他字2141號卷(一)第22頁)、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決標公告(99他字2141號卷(一)第38頁至第39頁)、屏東縣崁頂鄉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附屬工程工程名稱資料(99他字2141號卷(一)第41頁)、未○○調查筆錄相關之工程資料(99他字2141號卷(二)第124頁至第139頁)、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決標公告(99他字2141號卷(二)第124頁至第125頁)、崁頂鄉公所發包招標案名稱《包括: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規劃設計、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溪洲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圍內村巷道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99他字2141號卷(三)第89頁)、崁頂鄉公所招標工程明細表《包括: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案、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案、崁頂鄉18 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工程案、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案、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案》(100偵字7025號卷(一)第36頁)、屏東縣各項工程計畫(100偵字7025號卷(一)第119頁至第140頁):屏東縣崁頂鄉崁頂鄉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計畫申請書(100偵字7025號卷(一)第120頁)、屏東縣崁頂鄉崁頂鄉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計畫概算書(100偵字7025號卷(一)第121頁)、庚○○筆錄後所附資料:(100偵字7025號卷(二)第27頁至第73頁)屏東縣崁頂鄉公所95年10月23日屏崁鄉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屏東縣崁頂鄉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計畫書」》(100偵字7025號卷(二)第49頁)、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5年10月30日體委設字第0000000000號函《「屏東縣崁頂鄉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申請經費補助案說明》(100偵字7025號卷(二)第50頁)、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6年5月8日體委設字第0000000000號函《就「屏東縣崁頂鄉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同意補助100萬元申請經費》(100偵字7025號卷(二)第51頁至第52頁)、屏東縣崁頂鄉公所96年6月13日屏崁鄉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屏東縣崁頂鄉公所計畫改善「崁頂鄉複合式運動場」、「崁頂鄉自然生態公園」、「港東景觀公園」等全鄉公園運動設施申請補助經費800萬元》(100偵字7025號卷(二)第53頁)、簡詠育筆錄後所附資料部分: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明細表《包括: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工作、溪洲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鄉資源回收廠暨清潔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16頁)、屏東縣崁頂鄉公所95年10月23日屏崁鄉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屏東縣崁頂鄉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檢送工程計畫書》(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17頁)、屏東縣崁頂鄉崁頂鄉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計畫申請書(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18頁至第19頁)、屏東縣崁頂鄉崁頂鄉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計畫工程概算書(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20頁)、屏東縣崁頂鄉建設課簽《崁頂鄉公所辦理「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設計監造工作事宜》(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21頁)、崁頂鄉公所工程採購開標議價決標廢標紀錄表《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22頁)、屏東縣崁頂鄉公所工程竣工查驗紀錄《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23頁)、錢志強筆錄後所附資料部分:崁頂鄉公所發包招標案名稱《包括: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工作、溪洲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鄉資源回收廠暨清潔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61頁)、鄧允得筆錄後所附資料部分:崁頂鄉公所發包招標案名稱《包括: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工作、溪洲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116頁)、崁頂鄉建設課簽《辦理「複合式運動場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辦理設計、監造等工作事宜》(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117頁、第118頁)、屏東縣崁頂鄉公所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價格封(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119頁)、崁頂鄉公所工程採購開標議價決標廢標紀錄表《複合式運動場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121頁)、0000000提示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明細表《包括: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工作、溪洲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100偵字第7025號卷(四)第100頁)、己○○筆錄後所附資料部分:崁頂鄉建設課簽《辦理「複合式運動場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委託廠商辦理設計監造等事宜》(100偵字第7025號卷(四)第138頁)、0000000提示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明細表《包括: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100偵字7025號卷(六):第47頁)、己○○筆錄後所附資料部分:崁頂鄉建設課簽《複合式運動場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100偵字7025號卷(七)第59頁)、巳○○筆錄後所附資料部分:崁頂鄉建設課簽《複合式運動場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100偵字7025號卷(七)第81頁)、張火木筆錄後所附資料部分: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決標公告(100偵字7025號卷(七)第128頁至第129頁)在卷可佐證,被告犯行應可認定。

二、犯罪事實欄貳之二:屏東縣崁頂鄉「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部分:

(一)被告巳○○之供述:

1、巳○○於100年3月23日調查中供稱:「(問:在你擔任屏東縣崁頂鄉長期間,你的同居人己○○有無向承包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招標案之廠商卯○○等人收取工程回扣?)答:有。」、「(問:承前,己○○向廠商卯○○等人收取工程回扣後有無告訴你?)答:有的,我知道。」(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一第63頁)、「(問:據己○○100年3月16日調查筆錄第2頁供稱:【為卯○○、丙○○及丁○○等3人得標之工程案經費均係透過立委林正二國會助理庚○○協助向行政院體委會、內政部營建署、環保署等單位爭取補助,當時卯○○等人即向我表示,若工程補助款順利核撥,待工程補助款公文到達崁頂鄉公所,卯○○及預定配合得標營建工程案之廠商如丁○○等人,即須依照補助款15%之額度交付工程回扣給【上面的】,【上面的】即指庚○○及其老闆,據卯○○所說庚○○之老闆就是立委林正二,至於庚○○和林正二如何分配該15%工程回扣成數我不清楚;至於卯○○等人和我則約定,若是其等得標設計監造標,待開立發票領取服務費後交付得標價10%的工程回扣給我,若是得標營建工程標,則是決標後3天至1星期交付工程回扣給我;除此之外,我和卯○○、丙○○也有默契另外約定,若卯○○、丙○○等人得標崁頂鄉公所自籌款發包工程之設計監造案,其等因不用支付庚○○工程回扣,故可交付得標價10%至20%的工程回扣給我和巳○○,交付時點同樣是在開立發票領取服務費後】,己○○所述內容是否屬實?你做何解釋?)答:己○○所述內容屬實,不過我本人並未親自參與己○○及卯○○等人討論工程回扣,也不是我本人親自去收取工程回扣,但是,我知道己○○有跟廠商討論拿取工程回扣的事情,己○○拿取工程回扣款項後,也都有告訴我,我都知情。」、「(問:據己○○100年3月16日調查筆錄第2至4頁供稱,96年春天,你、己○○及鄧允得透過未○○引介認識林正二國會助理庚○○,由庚○○以立委名義協助崁頂鄉公所申請工程補助款,並由綽號小趙之卯○○協助你們撰寫申請工程補助款之計畫書,由於你和己○○均不瞭解申請補助款之流程,故要求卯○○直接跟鄧允得說明崁頂鄉公所應該如何配合發文等作業,後續即由鄧允得配合卯○○進行申請工程補助款等相關事宜,96年春天至97年3、4月間,你和己○○、鄧允得前後共去台北市與庚○○見面約5、6次,某次庚○○、卯○○等人招待你和己○○、鄧允得台北市錢櫃KTV唱歌期間,卯○○告訴己○○,若工程補助款確定核撥,並由卯○○或其他內定配合廠商得標,其願意交付得標價10%的工程回扣,己○○返家後立即轉告前情予你知悉,其後,卯○○又告訴己○○,其等除支付工程回扣予你和己○○之外,另需於工程補助款公文確定發出後,立即支付補助款【扣除設計監造費用】之15%工程回扣予庚○○及其『上面的』,己○○事後亦隨即轉告你知悉,己○○所述是否屬實?詳情為何?)答:己○○所述內容實在,我確實有在96年春天至97年3、4月間和己○○、鄧允得去台北市與庚○○見健面約5、6 次,我記得當時我們曾和林正二委員一同用過餐,庚○○和卯○○等人也確實招待我、己○○及鄧允得等3人去台北錢櫃KTV唱歌,不過,唱歌過程中卯○○與己○○討論工程回扣的過程我沒有參與,當日返家後,我經己○○轉告,始知悉卯○○等廠商願意支付得標價10%工程回扣的事實,其後,己○○也確實有告訴過我,卯○○等人除交付得標價10%之工程回扣之外,也需交付工程回扣予庚○○及『上面的』,但是工程回扣成數若干我忘記了。(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一頁第63至第64頁)、「(問:據己○○100年3月16日調查筆錄第1、2頁供稱,「巳○○在95年3月1日至99年2月28日擔任崁頂鄉長期間,我確實曾與巳○○收受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之得標廠商給予之回扣,我記得曾收受廠商卯○○、丙○○及丁○○等3人給我的工程回扣款項,該3人支付之工程回扣款項合計將近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我收受前述款項後即會告知巳○○我已收受前述廠商卯○○、丙○○及丁○○支付之工程回扣款。」己○○所述內容是否屬實?詳情為何?)答:己○○所述屬實,己○○向卯○○、丙○○及丁○○等廠商拿取工程回扣後,均有逐筆向我說明,不過,實際上己○○出面向卯○○、丙○○、丁○○等3人拿取工程回扣之總金額若干,我不清楚,我只能確定己○○向前述卯○○、丙○○及丁○○等3人拿取工程回扣款後,都有向我提起是哪一件案子的工程回扣款,但詳細數字我不會過問。(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一頁第65至第66頁)、「(問:【提示: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案明細表】據己○○表示,其向承包崁頂鄉公所工程招標案廠商卯○○、丙○○及丁○○等人收取工程回扣之案件為『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工作』、『溪洲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及『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等8案工程,己○○所述是否屬實,詳情是否如此?)答:【經檢視後作答】己○○所述屬實,我只知道前述8件工程都有拿取工程回扣,至於哪一件工程拿取多少工程回扣款項,我記不清楚。」、「(問:據己○○100年3月16日調查筆錄第6頁供稱,『96年11月14日『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決標後3至7天,撥打他之前交給我的預付卡手機【號碼我不記得】,通知我於某日下午至崁頂交流道旁見面,拿取【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之工程回扣,當日卯○○駕駛紅色小轎車前來與我會面,卯○○抵達後,即進入我駕駛之車號0000-00黑色馬自達小轎車,向我表示【因外面的不好處理】,所以卯○○在交付之工程回扣成數並未達約定之10%,而是該案工程得標價之8%左右,約55萬元現金,我記得該等現金以紙袋包裝,我因懼怕卯○○在交付過程中錄音,我並未點收該等現金只告訴卯○○【就放在那裡】,卯○○遂依照我的指示將該等現金放入我車內副駕駛座之垃圾桶內,我拿到該等現金後立即返回潮州住家,待巳○○下班返家後,我才將卯○○交付【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之工程回扣55萬元現金給我一事轉告巳○○;至於該案之設計監造標應支付之工程回扣,則因開立發票請領工程款之時間較晚,卯○○當時已入獄,丙○○又未主動交付,我因不便主動過問,則未向卯○○、丙○○索取該筆回扣」己○○所述內容是否屬實?詳情為何?)答:己○○所述屬實,但是我僅記得己○○曾向我轉達,卯○○有交付【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之工程回扣,不過確實數目是不是55萬元我記不起來(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一頁第66頁至第67頁)。

2、巳○○於100年3月23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問:於調查站供稱你確實有在96年春天至97年3、4月間和己○○、鄧允得去台北市與庚○○健面約5、6次,你記得當時我們曾和林正二委員一同用過餐,庚○○和卯○○等人也確實招待我、己○○及鄧允得等3人去台北錢櫃KTV唱歌,不過,唱歌過程中卯○○與己○○討論工程回扣的過程你沒有參與,當日返家後,你經己○○轉告,始知悉卯○○等廠商願意支付得標價10%工程回扣的事實,其後,己○○也確實有告訴過你,卯○○等人除交付得標價10%之工程回扣之外,也需交付工程回扣予庚○○及【上面的】,但是工程回扣成數若干你忘記了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是。」(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一第79頁)、「問:對於己○○供稱你在95年3月1日至99年2月28日擔任崁頂鄉長期間,她確實曾收受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之得標廠商給予之回扣,她記得曾收受廠商卯○○、丙○○及丁○○等3人給她的工程回扣款項,這3人支付之工程回扣款項合計將近新台幣200萬元,她收受前述款項後即會告知你說她已收受前述廠商卯○○、丙○○及丁○○交付之工程回扣款,對於己○○所述內容是否屬實?)答:己○○去收錢時,我沒有跟她一起去,但己○○收錢時有告訴我,只是沒有告訴我確切的金額。」、「(問:於調查站供稱己○○向卯○○、丙○○及丁○○等廠商拿取工程回扣後,均有逐筆向你說明,不過,實際上己○○出面向卯○○、丙○○、丁○○等3人拿取工程回扣之總金額若干,你不清楚,你只能確定己○○向前述卯○○、丙○○及丁○○等3人拿取工程回扣款後,都有向你提起是哪一件案子的工程回扣款,但詳細數字你不會過問之供述內容,實在嗎?)答:是。(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一第80頁)、「問:【於調查站有提示: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案明細表】據己○○表示,其向承包崁頂鄉公所工程招標案廠商卯○○、丙○○及丁○○等人收取工程回扣之案件為【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工作】、【溪洲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及【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等8案工程,你於調查站供稱你只知道前述8件工程都有拿取工程回扣,至於哪一件工程拿取多少工程回扣款項,你記不清楚之供述內容,實在嗎?)答:是。」、「(問:於調查站供稱你記得己○○曾向你轉達,卯○○有交付【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之工程回扣,不過確實數目是不是55萬元我記不起來之供述內容,實在嗎?)答:是。」、「(問:所以己○○有告訴你本件卯○○所給工程回扣的工程名稱?)答:應該是。」、「(問:於調查站供稱本件卯○○將工程回扣拿給己○○,而己○○告訴你後,你並沒有叫己○○拿去返還卯○○之供述內容,實在嗎?)答:是」(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一第80 頁至第88頁)。

3、巳○○於100年5月11日調查中稱:「(問:你於100年3月23 日調查筆錄第5頁坦承,己○○曾向承包崁頂鄉公所工程招標案廠商卯○○、丙○○及丁○○等人,收取【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工作】、【溪州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及【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等8案工程的工程回扣,且己○○拿取前述8案工程回扣後均有讓你知悉,你亦未要求己○○返還該等工程回扣,詳情是否如此?你有無補充?)答:是的,我確實知悉己○○向承包崁頂鄉公所廠商卯○○、丙○○及丁○○等人拿取工程回扣一事,不過,每件工程案的工程回扣,己○○均是向廠商拿完工程回扣後才讓我知道,意即拿完第一件工程回扣後讓我知悉,拿完第二件工程回扣又再讓我知悉,己○○幾乎每拿完一筆工程回扣就會跟我說明一次,不過她拿完工程回扣後,並未向我詳細說明各該工程回扣的金額和詳細工程名稱,所以我無法記得是否即為前述8案工程,而每次拿取的工程回扣金額我也不記得(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五第50頁至第51頁)。

(二)被告己○○之供述:

1、己○○於100年3月10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問:於調查站有供稱妳確實有向承包崁頂鄉公所的承包商拿8%到10%之工程回扣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28頁)」、「當初是卯○○跟我提及的,他說如果可以順利拿到設計規劃監造案,他會給一成的回扣」(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28頁)、「丁○○有標到工程,這也是他主動要給我錢」(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28頁)、「丁○○給我的錢大概120萬左右,丙○○給我的錢大概80多萬,加起來約200多萬,確實的數目我不確定」(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29頁)」、「(問:丁○○跟丙○○給妳的錢,是否都是工程回扣的錢?)答:是」(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29頁)、「(丁○○)都是在確定得標後一個禮拜,會先打電話給我,跟我約在高雄王牌咖啡店交付」(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29頁)。

2、己○○於100年3月11日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有陸續收到丙○○所給我的工程回扣,但次數及工程名稱我不確定,只知道總金額大概是七、八十萬。丁○○的部分,我記得有一件事有關於運動公園的,丁○○約我在高雄的王牌咖啡廳見面,他有問我是要每次得標後就拿錢給我,還是要接近選舉時,在政治獻金的方式捐贈,我說也可以,他總共做了兩件崁頂鄉的工作,他說設計的部分是丙○○在設計我,後來給我有少一點,差不多只有6、7%,詳細的金額我忘記了」(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174頁至第175頁)、「後來卯○○有去崁頂找我,他說如果林正二幫忙爭取下來工程經費,監造費部分要給我一成的回扣,但當時他沒有說一定是他會拿到工程,若非上級機關補助的工程,而是崁頂鄉的自籌會給我兩成;營造的部分他順便提了一下,他說如果林正二爭取的工程,他會拿一成給我,但我不知道他怎麼拿」(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176頁)、「卯○○約我去出談,我回來之後,巳○○就問我我跟卯○○談什麼,我就說卯○○說如果他得到林正二爭取的補助款,他會給我們錢,但我沒講多少,而巳○○叫我不要亂弄,我說小孩子要花錢,選舉又花那麼多,他就說這樣好嗎,我說沒關係,他就沒有回答我」(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176頁)、「丙○○的部分沒有每次(都告訴巳○○),但有幾次告訴巳○○。至於丁○○的部分,因為金額比較大,且大家一般都知道回扣一成,我拿完回到家,我有說我有拿到錢,但所給的錢沒有照當初約的錢一樣,而比較少一點,我有告訴他(指巳○○)這個錢留著選舉用」(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176頁至第177頁)、「巳○○說因為丁○○是第一次拿錢給我,會不會有問題,我說應該不會」(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177頁)、「得標的部分我不負責,因為我是拿事後的錢,不是拿事前的錢。我記得我從頭到尾沒有給他們底價,而卯○○拿到設計監造標後,確實有問我幾個廠商進來投營造標,但我說我沒有辦法回答他這個問題,因為我也不敢問公所的人」(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177頁)。

3、己○○於100年3月16日調查中稱:「(問:你為何僅收受卯○○、丙○○及丁○○交付之工程回扣款項,而未向其他得標崁頂鄉公所工程之廠商拿取工程回扣?)答:因為卯○○、丙○○及丁○○等3人得標之工程案經費均係透過立委林正二國會助理庚○○協助向行政院體委會、內政部營建署、環保署等單位爭取補助,當時卯○○等人即向我表示,若工程補助款順利核撥,待工程補助款公文到達崁頂鄉公所,卯○○及預定配合得標營建工程案之廠商如丁○○等人,即須依照補助款15%之額度交付工程回扣給「上面的」,「上面的」即指庚○○及其老闆,據卯○○所說庚○○之老闆就是立委林正二,至於庚○○和林正二如何分配該15%工程回扣成數我不清楚;至於卯○○等人和我則約定,若是其等得標設計監造標,待開立發票領取服務費後交付得標價10%的工程回扣給我,若是得標營建工程標,則是決標後3天至1星期交付工程回扣給我;除此之外,我和卯○○、丙○○也有默契另外約定,若卯○○、丙○○等人得標崁頂鄉公所自籌款發包工程之設計監造案,其等因不用支付庚○○工程回扣,故可交付得標價10%至20%的工程回扣給我和巳○○,交付時點同樣是在開立發票領取服務費後」(99年度他字第12141號卷四第9頁)、「(問:你前述透過立委林正二與庚○○協助向行政院體委會等機關爭取補助之經過為何?)答:95年3月以前,巳○○尚未擔任崁頂鄉鄉長之前,綽號小戴的未○○就經常承包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案,巳○○上任一段時間後,未○○即有向我和巳○○提及其可透過某立委(詳細姓名我忘記了)申請工程補助款,協助巳○○實現政見,興建自行車道及運動公園等地方建設,但是都沒有下文,一直到96年春天,未○○向我們表示其可引介台北一位立委助理庚○○給我們認識,由於庚○○以立委名義協助崁頂鄉公所申請工程補助款,其後我們就前往台北市立法院旁某舊大樓拜訪庚○○,我記得那棟大樓位於青島東路與鎮江街口的7-11便利商店後側,大廈門口旁邊有一間機車行,當日我與巳○○、崁頂鄉公所之鄧允得一同搭乘高鐵前往,到達後由未○○帶我們上樓,將庚○○介紹給我們,我記得當時卯○○也坐在辦公室內,由於當天是第一次見面,巳○○和我即向庚○○表達崁頂鄉公所欲爭取的經費項目,包括崁頂鄉運動公園等建設,並未立即談到具體的工程案,席間庚○○向我們表示他是立委林正二之助理,另向我們表示,綽號小趙之卯○○可以協助我們撰寫申請工程補助款之計畫書,我和巳○○因為不瞭解申請補助款之流程,因此要求小趙直接跟鄧允得說明崁頂鄉公所應該如何配合發文等作業,後續即由鄧允得配合卯○○進行申請工程補助款等相關事宜;我記得96年春天至97年3、4月間,我和巳○○、鄧允得共去台北市與庚○○健面約5、6 次,第1次見面後,我等3人北上與庚○○見面,均是討論各該工程補助款是否順利核撥,或是了解申請工程補助款相關資料是否有缺漏、可否爭取中小學校PU跑道、單槍投影機等設置經費等公務,巳○○和鄧允得均是以洽公的理由北上,故每次出差均有紀錄,而搭乘高鐵之費用也是依法報銷;我記得有一次庚○○和我們於辦公室會談時,立委林正二剛好到場,當時我和巳○○曾當面向立委林正二表達欲爭取中央補助欲建設崁頂鄉等事宜,請求立委協助,林正二委員表示有什麼需要跟綽號『阿保』之庚○○討論即可,阿保會協助我們辦理、申請,其隨即因故離去;印象中我等第2次北上拜訪庚○○時,南州鄉鄉民代表會主席江素娥及其女助理『阿珠』亦有到場,當次應是討論南州鄉和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工程,另外我記得我和巳○○、鄧允得等3人到台北市找庚○○見面時,曾和立委林正二在立法院內之餐廳一同聚餐2次,也曾和庚○○、卯○○及丙○○等人到錢櫃KTV唱歌2次」(99年度他字第12141號卷四頁第9頁至第11頁)、「(問:庚○○、卯○○、未○○與你、巳○○和鄧允得等人討論向行政院體委會、內政部營建署、行政院環保署等單位申請工程補助款事宜時,有無討論支付工程回扣等事宜?)答:有的,我記得前幾次到台北拜訪庚○○、卯○○的時間間隔不長,約1、2個月內我和巳○○、鄧允得等人即多次北上,我記得約在96年4、5月間,庚○○和卯○○招待我、巳○○、鄧允得等人至錢櫃KTV唱歌,我和巳○○則試圖利用機會和庚○○要求多爭取其他工程案之補助款,庚○○則回應『都交給小趙處理,小趙會跟你們說明』,不久,卯○○即在KTV包廂內向我表示,待崁頂鄉公所向行政院體委會爭取之工程補助款確定核撥,並由配合得標廠商確定得標,即會交付得標價10%的工程回扣給我,交付時點為工程案決標後3天至1星期,我聽到後返回家中即轉告巳○○;有關行政院體委會爭取之工程補助款確定核撥後,卯○○等配合得標廠商應支付工程補助款15%之回扣給庚○○及其老闆之細節,則是卯○○第一次交付工程回扣給我時,才向我提及;至於我前述卯○○、丙○○允諾交付設計監造標之10%回扣等事宜,則是在工程補助款已核撥到崁頂鄉公所後卯○○才和我討論交付回扣等事宜;另外,卯○○和丙○○得標崁頂鄉公所自籌經費之設計監造標支付的回扣,則是卯○○等人與我和巳○○合作崁頂鄉槌球場等工程後,卯○○才向我告知」(99年度他字第12141號卷四第11頁)、「(問:承前,卯○○除和你討論交付工程回扣事宜外,有無向鄉長巳○○說明?答:我前述約在96年4、5月間,卯○○曾利用庚○○、卯○○、巳○○、鄧允得和我等人到錢櫃KTV唱歌的機會,向我粗略提及交付工程回扣事宜時,我即當場提醒他,關於交付工程回扣等事宜不要直接和巳○○討論,直接和我本人接洽,再由我轉告巳○○即可,因此後續卯○○、丙○○以及其等引介之廠商丁○○均有默契,直接和我討論交付工程回扣成數、時間及地點等細節,再由我轉告巳○○」(99年度他字第12141號卷四第11頁)、「(問:承前,你將前述工程回扣細節轉告巳○○後,巳○○作何表示?答:我返家後,將卯○○前述支付工程回扣等細節轉告巳○○時,巳○○因工程補助款尚未確定核撥至崁頂鄉公所,故巳○○雖知情但並未表示任何意見」(99年度他字第12141號卷四第12頁)、「(問:你前述卯○○支付給你之工程回扣款項係其得標崁頂鄉公所何案工程之回扣?交付詳情為何?)答:我記得卯○○97年2月入獄前曾交付1筆工程回扣予我,由於卯○○在入獄前,崁頂鄉公所僅發包獲得行政院體委會同意補助工程款之『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及『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等2案工程,我確定『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卯○○並未支付工程回扣給我,其是在96年11月14日『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決標後3至7天,撥打他之前交給我的預付卡手機【號碼我不記得】,通知我於某日下午至崁頂交流道旁見面,拿取『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之工程回扣,當日卯○○駕駛紅色小轎車前來與我會面,卯○○抵達後,即進入我駕駛之車號0000-00黑色馬自達小轎車,向我表示『因外面的不好處理』,所以卯○○在交付之工程回扣成數並未達約定之10%,而是該案工程得標價之8%左右,約55萬元現金,我記得該等現金以紙袋包裝,我因懼怕卯○○在交付過程中錄音,我並未點收該等現金只告訴卯○○『就放在那裡』,卯○○遂依照我的指示將該等現金放入我車內副駕駛座之垃圾桶內,我拿到該等現金後立即返回潮州住家,待巳○○下班返家後,我才將卯○○交付『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之工程回扣55萬元現金給我一事轉告巳○○;至於該案之設計監造標應支付之工程回扣,則因開立發票請領工程款之時間較晚,卯○○當時已入獄,丙○○又未主動交付,我因不便主動過問,則未向卯○○、丙○○索取該筆回扣」(99年度他字第12141號卷四第13頁)、「(問:你前述丁○○交付給你之工程回扣款項係其得標崁頂鄉公所何案工程之回扣?交付詳情為何?)答:我記得96年底至97年初,庚○○、卯○○和丁○○曾於某日傍晚到崁頂鄉公所鄉長室找我和巳○○見面,當日庚○○、丁○○和巳○○聊天時,我和卯○○在一旁低聲討論,卯○○告訴我,因為未○○沒有錢,而且未○○因為沒辦法配合得標『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與庚○○發生金錢糾紛,所以日後丁○○會是主要配合得標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之廠商,我聽了之後,並未表示任何意見,但後來丁○○確實陸續得標『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等案,不過丁○○得標之『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程回扣係交給丙○○,經丁○○事後提醒我可向丙○○拿取,我才知道有這筆工程回扣款,但我沒有跟丙○○追討,我只拿取丁○○另外得標『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之工程回扣,我記得該案丁○○得標後約10天才撥打我前述卯○○提供之預付卡手機與我聯絡,與我相約在高雄市九如路『王牌咖啡店』見面,當場交付以牛皮紙袋包裝之40萬元現金給我收執,丁○○交付現金給我時,曾向我表示該筆現金係其剛得標之『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之工程回扣,並表示因為有『外面的』要處理,所以給付之成數不足原本約定之得標價10%,我收取該筆現金後隨即返回潮州住家,待巳○○下班返家後,我便將丁○○交付『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之工程回扣40萬元現金給我一事轉告巳○○,巳○○聽過後表示『這是丁○○第一次交錢,會不會有問題』,我則告訴他『因為選舉要到了,這些錢要留著選舉用』,巳○○便沒有再表示任何意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之工程回扣,丁○○則分2次交付,我記得該案丁○○得標後約7天即撥打我前述卯○○提供之預付卡手機與我聯絡,與我同樣相約在高雄市九如路『王牌咖啡店』見面,當場交付以牛皮紙袋包裝之50萬元現金給我收執,丁○○交付現金給我時,曾向我表示該筆現金係其剛得標承作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之工程回扣,並表示因為之前得標承作之『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尚未完工,所以給付之成數不足原本約定之得標價10%,僅能支付約70萬元之回扣款,而且必須分2次才能付清,我收取該筆50萬元現金後隨即返回潮州住家,約過半個月後,丁○○再度打電話約我至高雄九如路『王牌咖啡店』見面,交付以牛皮紙袋包裝之20萬元現金給我收執;丁○○交付第一筆『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之工程回扣50萬元現金給我時,我曾轉告巳○○,巳○○知情後並未表示任何意見,我就將該等現金留著選舉使用」(99年度他字第12141號卷四頁第15頁至第16頁)。

4、己○○於100年3月16日偵查中稱:「(問:於調查站供稱因為卯○○、丙○○及丁○○等3人得標之工程案經費均係透過立委林正二國會助理庚○○協助向行政院體委會、內政部營建署、環保署等單位爭取補助,當時卯○○等人即向妳表示,若工程補助款順利核撥,待工程補助款公文到達崁頂鄉公所,卯○○及預定配合得標營建工程案之廠商如丁○○等人,即須依照補助款15%之額度交付工程回扣給『上面的』,『上面的』即指庚○○及其老闆,據卯○○所說庚○○之老闆就是立委林正二,至於庚○○和林正二如何分配該15%工程回扣成數妳不清楚;至於卯○○等人和妳則約定,若是其等得標設計監造標,待開立發票領取服務費後交付得標價10%的工程回扣給妳,若是得標營建工程標,則是決標後3天至1星期交付工程回扣給妳;除此之外,我和卯○○、丙○○也有默契另外約定,若卯○○、丙○○等人得標崁頂鄉公所自籌款發包工程之設計監造案,其等因不用支付庚○○工程回扣,故可交付得標價10%至20%的工程回扣給我和巳○○,交付時點同樣是在開立發票領取服務費後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是」(99年度他字第12141號卷四第22頁)、「(問:於調查站供稱:95年3月以前,巳○○尚未擔任崁頂鄉鄉長之前,綽號小戴的未○○就經常承包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案,巳○○上任一段時間後,未○○即有向妳和巳○○提及其可透過某立委申請工程補助款,協助巳○○實現政見,興建自行車道及運動公園等地方建設,但是都沒有下文,一直到96年春天,未○○向妳們表示其可引介台北一位立委助理庚○○給妳們認識,由於庚○○以立委名義協助崁頂鄉公所申請工程補助款,其後妳們就前往台北市立法院旁某舊大樓拜訪庚○○,妳記得那棟大樓位於青島東路與鎮江街口的7-11便利商店後側,大廈門口旁邊有一間機車行,當日妳與巳○○、崁頂鄉公所之鄧允得一同搭乘高鐵前往,到達後由未○○帶妳們上樓,將庚○○介紹給妳們,妳記得當時卯○○也坐在辦公室內,由於當天是第一次見面,巳○○和妳即向庚○○表達崁頂鄉公所欲爭取的經費項目,包括崁頂鄉運動公園等建設,並未立即談到具體的工程案,席間庚○○向妳們表示他是立委林正二之助理,另向妳們表示,綽號小趙之卯○○可以協助妳們撰寫申請工程補助款之計畫書,妳和巳○○因為不瞭解申請補助款之流程,因此要求小趙直接跟鄧允得說明崁頂鄉公所應該如何配合發文等作業,後續即由鄧允得配合卯○○進行申請工程補助款等相關事宜;妳記得96年春天至97年3、4月間,妳和巳○○、鄧允得共去台北市與庚○○見面約5、6次,第1次見面後,妳們3人北上與庚○○見面,均是討論各該工程補助款是否順利核撥,或是了解申請工程補助款相關資料是否有缺漏、可否爭取中小學校PU跑道、單槍投影機等設置經費等公務,巳○○和鄧允得均是以洽公的理由北上,故每次出差均有紀錄,而搭乘高鐵之費用也是依法報銷;妳記得有一次庚○○和妳們於辦公室會談時,立委林正二剛好到場,當時妳和巳○○曾當面向立委林正二表達欲爭取中央補助欲建設崁頂鄉等事宜,請求立委協助,林正二委員表示有什麼需要跟綽號『阿保』之庚○○討論即可,阿保會協助我們辦理、申請,其隨即因故離去;印象中妳等第2次北上拜訪庚○○時,南州鄉鄉民代表會主席江素娥及其女助理『阿珠』亦有到場,當次應是討論南州鄉和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工程,另外妳記得妳和巳○○、鄧允得等3人到台北市找庚○○見面時,曾和立委林正二在立法院內之餐廳一同聚餐2次,也曾和庚○○、卯○○及丙○○等人到錢櫃KTV唱歌2次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是」(99年度他字第12141號卷四第23頁)、「(問:妳於調查站供稱,妳記得前幾次到台北拜訪庚○○、卯○○的時間間隔不長,約1、2個月內妳和巳○○、鄧允得等人即多次北上,妳記得約在96年4 、5月間,庚○○和卯○○招待妳、巳○○、鄧允得等人至錢櫃KTV唱歌,妳和巳○○則試圖利用機會和庚○○要求多爭取其他工程案之補助款,庚○○則回應『都交給小趙處理,小趙會跟你們說明』,不久,卯○○即在KTV包廂內向妳表示,待崁頂鄉公所向行政院體委會爭取之工程補助款確定核撥,並由配合得標廠商確定得標,即會交付得標價10%的工程回扣給妳,交付時點為工程案決標後3 天至1星期,妳聽到後返回家中即轉告巳○○;有關行政院體委會爭取之工程補助款確定核撥後,卯○○等配合得標廠商應支付工程補助款15%之回扣給庚○○及其老闆之細節,則是卯○○第一次交付工程回扣給妳時,才跟妳提及;至於妳前述卯○○、丙○○允諾交付設計監造標之10 %回扣等事宜,則是在工程補助款已核撥到崁頂鄉公所後卯○○才和妳討論交付回扣等事宜;另外,卯○○和丙○○得標崁頂鄉公所自籌經費之設計監造標支付的回扣,則是卯○○等人與妳和巳○○合作崁頂鄉槌球場等工程後,卯○○才向妳告知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是」(99年度他字第12141號卷四第24頁)、「(問:於調查站供稱妳約在96年4、5月間,卯○○曾利用庚○○、卯○○、巳○○、鄧允得和妳等人到錢櫃KTV唱歌的機會,向妳粗略提及交付工程回扣事宜時,妳有當場提醒他,關於交付工程回扣等事宜不要直接和巳○○討論,直接跟妳本人接洽,再由妳轉告巳○○即可,因此後續卯○○、丙○○以及其等引介之廠商林永豐均有默契,直接和妳討論交付工程回扣成數、時間及地點等細節,再由妳轉告巳○○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是」(99年度他字第1214 1 號卷四第24頁)、「(問:依你上開所述,庚○○、卯○○是否有告訴妳,透過林正二立委,所爭取的補助款,得標的設計規劃監造廠商及營造商,必須支付工程補助款或決標價的百分之十五回扣給庚○○及其老闆林正二立委?)答:對,但是這是卯○○告訴的,且支付工程回扣的時機,是崁頂鄉公所收到中央各補助機關的公文時,內定的設計規劃監造廠商及營造廠商,就必須支付15%的回扣給庚○○」(99年度他字第12141號卷四第24頁)、「(問:有關於崁頂鄉公所的工程,既然是由庚○○、林正二幫忙爭取,為何是由卯○○跟妳談要支付15%給庚○○?)答:庚○○有告訴我跟巳○○有關於如何爭取中央的補助款,可以找卯○○,他會協助我們。」、「(問:卯○○是在何時何地告訴妳所爭取的工程補助款,庚○○要15 %的工程回扣?)答:我記得卯○○有先利用我們到台北錢櫃KTV的機會,告訴我若爭取到補助款下來,會給我們10%的工程回扣,後來第一件工程補助款下來,卯○○拿發票要領服務費時,卻沒有依先前的約定給我10%的工程回扣,而他才告訴我所爭取補助款的工程,有百分之十五的回扣要給庚○○及他的上面」、「(問:所以庚○○有答應替崁頂鄉公所爭取中央補助款,但要求崁頂鄉公所必須內定卯○○為設計規劃監造廠商,且卯○○也答應要給妳們10%的工程回扣,事後妳也知道庚○○會跟內定的廠商收取15%的工程回扣?)答:是」(99年度他字第1214 1號卷四第26頁)、「(問:既然庚○○有要求巳○○及妳去內定卯○○為設計規劃廠商,那巳○○怎麼協助?)答:幾乎去評選的廠商都只有卯○○一家,所以也沒有特別的協助」(99年度他字第12141號卷四第27頁)、「(問:於調查站供稱庚○○向妳們表示要爭取行政院體委會等單位之工程補助款,需先撰寫申請補助之計畫書,庚○○當時即表示委由卯○○協助鄉公所製作,計畫書完成後,再由鄉公所發文至屏東縣政府層轉行政院體委會進行審核,據妳所知,計畫書到達行政院體委會等單位後,補助單位有時會派員進行會勘,庚○○、卯○○等人即會陪同補助單位進行會勘,審查過程庚○○也會協助追蹤、關切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是」(99年度他字第12141 號卷四第28頁)、「(問:於調查站供稱妳記得卯○○97 年2月入獄前曾交付1筆工程回扣予妳,由於卯○○在入獄前,崁頂鄉公所僅發包獲得行政院體委會同意補助工程款之『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及『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等2案工程,妳確定『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卯○○並未支付工程回扣給我,其是在96年11月14日『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決標後3至7天,撥打他之前交給妳的預付卡手機,通知妳於某日下午至崁頂交流道旁見面,拿取『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之工程回扣,當日卯○○駕駛紅色小轎車前來與妳會面,卯○○抵達後,即進入妳駕駛之車號0000-00黑色馬自達小轎車,向妳表示『因外面的不好處理』,所以卯○○在交付之工程回扣成數並未達約定之10%,而是該案工程得標價之8%左右,約55萬元現金,妳記得該等現金以紙袋包裝,妳因懼怕卯○○在交付過程中錄音,妳並未點收該等現金只告訴卯○○『就放在那裡』,卯○○遂依照妳的指示將該等現金放入妳車內副駕駛座之垃圾桶內,妳拿到該等現金後立即返回潮州住家,待巳○○下班返家後,妳才將卯○○交付『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之工程回扣55萬元現金給妳一事轉告巳○○;至於該案之設計監造標應支付之工程回扣,則因開立發票請領工程款之時間較晚,卯○○當時已入獄,丙○○又未主動交付,妳因不便主動過問,則未向卯○○、丙○○索取該筆回扣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是」(99年度他字第12141號卷四頁第28頁至第29頁)、「(問:依你上開所述,卯○○第一次支付工程回扣給妳的工程是『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的工程回扣?)答:是、「(問:該筆工程回扣依妳所述約55萬元?)答:是」、「(問:妳當場沒有數,為何知道是55萬元?)答:我回去後才打開來看,發現是以十萬綁一綑,且是以銀行的紙條綁的,總共有五綑多,剩下的我有大概點一下,總共有55萬左右」、「(問:妳是否有把這55萬元拿給巳○○看?)答:沒有,只是口頭跟他講」、「(問:妳是否有告訴巳○○這55萬元,是卯○○在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所給的?)答:我告訴巳○○我有跟卯○○見面,他有拿錢給我,我是跟巳○○說是前幾天開標工程的錢」、「(問:這筆工程回扣達55萬元,是否不是設計規劃監造的錢,而是營造的錢?)答:應該是營造的錢」、「(問:所以是在這個時候卯○○告訴妳說庚○○那邊要15%的回扣?答:對」(99年度他字第12141號卷四第29頁)。

5、己○○於100年4月28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問:於調查站供稱,你於100年3月16日於臺中市調查處製作調查筆錄供述和卯○○討論得標工程後拿取工程回扣的時點是你自行推算的,你只記得當天是我和丙○○第1次見面,另外你記得丙○○是中途才到臺北市忠孝東路的錢櫃KTV和你們會合,根據貴處提示之出差紀錄明細、卯○○及丙○○等人的供述,你現在可以確定我和卯○○討論工程回扣成數的時點應是96年8月22日無誤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是」(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四第122頁)、「(問:經查,你與巳○○於96、97年間利用崁頂鄉公所發包之『屏東縣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工程』【收取回扣金額為55萬元】、『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收取回扣金額為40萬元】、『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收取回扣金額為70萬元】、『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收取回扣金額為12萬元】、『屏58線週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案』【收取回扣金額為2萬元】、『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溪州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前述3案共收取回扣金額為5萬元】,等工程招標案之機會,向卯○○、丙○○及丁○○等人共收取工程回扣184萬元,有何意見?)答:我記得丙○○得標『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後,我向其收取之回扣金額應是6萬元,不是12萬元,加上其餘案件我向卯○○、丙○○和丁○○等人收取工程回扣,由我經手收取的工程回扣款合計為178萬元」(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四頁第121頁至第122頁)、「(問:是否願意就你與巳○○上開所收受的不法所得繳回?答:願意」(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四第122頁)、「(問:承前,據你於100年3月16日在本處供稱,『我記得前幾次到臺北拜訪庚○○、卯○○的時間間隔不長,約1、2個月內我和巳○○、鄧允得等人即多次北上,我記得約在96年4、5月間,庚○○和卯○○招待我、巳○○、鄧允得等人至錢櫃KTV唱歌,我和巳○○則試圖利用機會和庚○○要求多爭取其他工程案之補助款,庚○○則回應『都交給小趙處理,小趙會跟你們說明』,不久,卯○○即在KTV包廂內向我表示,待崁頂鄉公所向行政院體委會爭取之工程補助款確定核撥,並由配合得標廠商確定得標,即會交付得標價10%的工程回扣給我,交付時點為工程案決標後3天至1星期,我聽到後返回家中即轉告巳○○』,惟據本站調查,巳○○、鄧允得及妳等人係於96年8月22日北上拜訪庚○○和林正二,再於當晚接受庚○○招待至錢櫃KTV之201包廂喝酒、唱歌,而卯○○亦供稱,其係利用該場合介紹丙○○予你等認識,並與你洽商後續配合得標工程案之工程回扣成數等細節,此與你之前在本處供述之內容時點不符,對此你做何解釋?事實為何?)答:100年3月16日我於貴處製作調查筆錄供述和卯○○討論得標工程後拿取工程回扣的時點是我自行推算的,我只記得當天是我和丙○○第1次見面,另外我記得丙○○是中途才到臺北市忠孝東路的錢櫃KTV和我們會合,根據貴處提示之出差紀錄明細、趙建達及丙○○等人的供述,我現在可以確定我和卯○○討論工程回扣成數的時點應是96年8月22日無誤」(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四第125頁至第127頁)、「(問:據你100年3月16日調查筆錄第8頁供稱,『丁○○確實陸續得標【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等案,不過丁○○得標之【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程回扣係交給丙○○,經丁○○事後提醒我可向丙○○拿取,我才知道有這筆工程回扣款,但我沒有有跟丙○○追討,我只拿取丁○○另外得標【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之工程回扣』,巳○○是否知悉丁○○實際得標【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等2案工程?)答:我在丁○○實際得標『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後,曾向丁○○拿取工程回扣款約40萬元現金,我收取該筆工程回扣款後曾告訴巳○○我向林木豊拿取工程回扣的事情,所以巳○○應該知道該案工程標係由丁○○實際得標,至於『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我因未向丙○○收取林永豐拿給她的工程回扣款項,所以我並未向巳○○提及此事,不過該案丁○○係以其自行開設之詠岑公司參標並得標,所以巳○○在該案決標後即可自決標公告等相關公文得知係丁○○實際得標」(100 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四第133頁至第134頁)、「(問:經查,你與巳○○於96、97年間利用崁頂鄉公所發包之『屏東縣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工程』【收取回扣金額為55萬元】、『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收取回扣金額為40萬元】、『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收取回扣金額為70萬元】、『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收取回扣金額為12萬元】、『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案』【收取回扣金額為2萬元】、『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溪州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前述3案共收取回扣金額為5萬元】等工程招標案之機會,向卯○○、丙○○及丁○○等人共收取工程回扣184萬元,事實是否如此?你是否願意於法院審判前繳回該等犯罪所得?)答:如我前述,我記得丙○○得標『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後,我向其收取之回扣金額應是6萬元,不是12萬元,加上其餘案件我向卯○○、丙○○和丁○○等人收取工程回扣,由我經手收取的工程回扣款合計為178萬元,我願意配合繳回該等犯罪所得」(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四第134頁)。

(三)證人即同案被告丁○○之證述:

1、丁○○於100年3月9日調查中稱:「我本人有以詠岑公司的名義得標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規劃設計,及與丙○○合作得標崁頂鄉園內村巷道改善工程等3規劃設計監造案,但此部分並沒有給工程回扣,另外我有協助鼎信公司得標承攬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等3營造工程案,其中崁頂鄉全鄉公園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我有支付卯○○得標金額約16%之工程運作費,後因卯○○入獄服刑,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及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2案,我有支付丙○○得標金額1成之工程運作費,及支付得標金額5%至8%之款項給己○○」、「(問:前述3營造工程案你支付卯○○、丙○○工程運作費,如何交付?有無包裝?)答:前述3營造工程支付卯○○、丙○○工作運作費,我都是在我公司裡交付給卯○○、丙○○的,其中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是於鼎信公司確定得標【96年11月14日決標】後之2、3天,卯○○親自至我公司裏拿取該工程運作費,約現金110餘萬元【約16%】,而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案亦是鼎信公司得標【97年8月26日決標】承攬後之2、3天內,丙○○親自到我公司拿取該工程決標價1成的運作費現金46萬元,另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案,丙○○則於98年7、8月間至我公司裏以借錢的名義先行向我預支工程運作費現金50萬元,鼎信公司確定得標後,原先還要支付丙○○之尾款35萬元就從丙○○積欠我的債款內扣抵。我印象中上述3筆現金,我都裝入信封袋後,當場交付給卯○○或丙○○收執,他們當場並沒有點收」、「我印象中,我交付給卯○○的工程回扣都是在我公司交付,沒有在南州交流道交付」「(問:上述你交給卯○○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得標金額約16%工程回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及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2案,你交給丙○○得標金額1成之工程回扣,及支付得標金額5%至8%之工程回扣給唐郁芬,該成數是何人決定?)答:上述約16%工程回扣部分,卯○○在通知並由我協助鼎信公司去投標崁頂鄉全新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前【詳細時間記不清楚】,即到詠岑公司向我表示要2成工程回扣,後於鼎信公司確定得標後,我告知卯○○我沒有利潤,後經議價,最後達成16%工程回扣的決定;另交給丙○○1成的工程回扣部分,是丙○○於卯○○入獄服刑後【何時記不清楚】,親自到詠岑公司向我要求2成的回扣,後因己○○於『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營造工程案開標前【時間我記不清楚】,經由鄭玄明約我到王牌咖啡廳碰面,向我表示得標承攬該標案之營造標後,必須支付得標金額1成的工程回扣,但我告訴他沒有利潤,才降為得標金額5%至8%之工程回扣,己○○並告訴我他本人與丙○○處理不好,要我才直接將該工程回扣交付給他,我答應後另向丙○○說明,並表示交給他的工程回扣縮減為1成」(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二第158頁至第172頁)。

2、丁○○於100年3月10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問:96年至97年間,為何鼎信公司取得崁頂鄉工程營造標之標案,由你交付回扣款項給唐郁芬、卯○○、丙○○?)【提示決標公告】答:『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決標金額是693萬元;另外一件是『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計工程』,決標金額是460萬元,而本件是由我的詠岑公司得到設計監造標;還有一件是『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決標金額是855萬元」、「(問:係於何時、地交給卯○○上開110萬元的回扣款?)答:鼎信公司得標後約2、3天,詳細時間忘記了,是卯○○到我位在高雄市○○區○○路00號的詠岑公司辦公室裡面,我用信封袋裝了現金110萬元當面拿給卯○○」、「我不知道卯○○是去哪裡爭取經費給崁頂鄉公所,只知道卯○○來找我的時候,告訴我崁頂鄉公所有一筆經費要施作一個工程,叫我去投標,當時我就找鼎信公司去投標,而在卯○○找我投標的時後,就先跟我說要20%的回扣,只是後來鼎信公司得標之後,核算不符成本,便和卯○○協調以16%成交,所以後來鼎信公司決標後,才拿110萬給卯○○」、「(問:上述你交給卯○○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得標金額約16%工程回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及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2案,你交給丙○○得標金額1成之工程回扣,及支付得標金額5%至8%之工程回扣給己○○,該成數是何人決定?)答:上述約16%工程回扣部分,卯○○在通知並由我協助鼎信公司去投標崁頂鄉全新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前【詳細時間記不清楚】,即到詠岑公司向我表示要2成工程回扣,後於鼎信公司確定得標後,我告知卯○○我沒有利潤,後經議價,最後達成16%工程回扣的決定;另交給丙○○1成的工程回扣部分,是丙○○於卯○○入獄服刑後【何時記不清楚】,親自到詠岑公司向我要求2成的回扣,後因己○○於『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營造工程案開標前【時間我記不清楚】,經由鄭玄明約我到王牌咖啡廳碰面,向我表示得標承攬該標案之營造標後,必須支付得標金額1成的工程回扣,但我告訴他沒有利潤,才降為得標金額5%至8%之工程回扣,己○○並告訴我他本人與丙○○處理不好,要我直接將該工程回扣交付給他,我答應後另向丙○○說明,並表示交給他的工程回扣縮減為1成」、「我願坦承供述,並修正前述供述,我本人有以詠岑公司的名義得標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設置工程、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規劃設計,及與丙○○合作得標崁頂鄉園內村巷道改善工程等3規劃設計監造案,但此部分並沒有給工程回扣,另外我有協助鼎信公司得標承攬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等3營造工程案,其中崁頂鄉全鄉公園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我有支付卯○○得標金額約16%之工程運作費,後因卯○○入獄服刑,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及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2案,我有支付丙○○得標金額1成之工程運作費,及支付得標金額5%至8%之款項給唐郁芬」、「(問:前述3營造工程案你支付卯○○、丙○○工程運作費,如何交付?有無包裝?)答:前述3營造工程支付卯○○、丙○○工作運作費,我都是在我公司裡交付給卯○○、丙○○的,其中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是於鼎信公司確定得標【96年11月14日決標】後之2、3天,卯○○親自至我公司裏拿取該工程運作費,約現金110餘萬元【約16%】,而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案亦是鼎信公司得標【97年8月26日決標】承攬後之2、3天內,丙○○親自到我公司拿取該工程決標價1成的運作費現金46萬元,另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案,丙○○則於98年7、8月間至我公司裏以借錢的名義先行向我預支工程運作費現金50萬元,鼎信公司確定得標後,原先還要支付丙○○之尾款35萬元就從丙○○積欠我的債款內扣抵。我印象中上述3筆現金,我都裝入信封袋後,當場交付給卯○○或丙○○收執,他們當場並沒有點收」(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二第181頁至第192頁)。

3、丁○○於100年5月27日調查中稱:「(問:根據卯○○100年1月27日及100年3月28日調查筆錄及相關通訊監察錄音內容顯示,你以鼎信公司名義配合得標崁頂鄉公所發包之『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後,卯○○與你約定於99年11月16日在南州交流道附近見面,由卯○○向你拿取該案工程回扣約新臺幣(下同)150萬元現金,再由其代為打點崁頂鄉長巳○○及庚○○、立委林正二等人,且據本處查證,庚○○及己○○均坦承卯○○確曾分別交付100萬及55萬元工程回扣現金予該2人,顯示你確實支付約150萬元之工程回扣予卯○○,此與你100年3月9日調查筆錄供稱,你係在詠岑公司交付本案得標價【693萬元】約16%工程回扣約110餘萬元予卯○○,由卯○○代為打點崁頂鄉長巳○○、庚○○等人之內容不符,對此你做何解釋?)答:我確實有交付卯○○工程回扣,由卯○○代為打點崁頂鄉長巳○○、庚○○等人,至於該回扣的金額是110餘萬元或150萬元,我已忘記」(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七第3頁至第18頁)。

4、丁○○於100年5月27日偵查中具結證:「(問:有關於『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卯○○是否與你約定在99年11月16日在南州交流道附近見面,由卯○○向你拿取該案工程回扣約150萬元的現金,再由其代為打點崁頂鄉長巳○○及庚○○、立委林正二等人?)答:我有拿錢給他,是卯○○來拿錢,他打點誰我不知道」、「(問:對於卯○○供稱本件你有支付150萬給他,有何甚見?)答:我忘記我交多少錢給他,大概是一百多萬」、「(問:這筆一百多萬的工程回扣,是否在南州交流道交給他?)答:我忘記在哪裏給他」(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七第30頁)。

(四)被告卯○○之供述:

1、卯○○於99年6月10日調查中稱:「(問:你與丙○○透過立委林正二或其辦公室執行長庚○○,替屏東縣崁項鄉等鄉鎮市公所向中央機關體委會、環保署及觀光局等單位,順利爭取工程經費補助案,並由你與丙○○得標施作設計監造案,且安排內定營造廠商得標營建工程部分,再由你、丙○○及內定營造廠商支付予庚○○15%之工程回扣及鄉鎮市公所人員10%之工程回扣。其相關運作流程詳情為何?)答:庚○○因為立法委員林正二等人之政治人脈關係,得知花蓮縣、臺東縣等鄉鎮市公所之機關首長或代表會主席,欲透過立委爭取體健設施或景觀綠美化之工程補助經費,庚○○即帶領我前往該等鄉鎮市公所和鄉鎮長接觸,進一步洽談申請補助經費、後續配合設計、監造、內定營造工程廠商以及商定應支付之工程回扣之成數與方式,談定後,則由我替該等鄉鎮市公所代為繕寫申請工程補助經費計畫書,由各該鄉鎮市公所陳轉縣市政府,向中央機關體委會、環保署及觀光局等單位爭取經費補助,同時副本函知立委林正二國會辦公室,才可且讓立委林正二有理由協助爭取經費補助。我做好計畫書後,會交給庚○○過目,以利庚○○向中央機關爭取補助經費,庚○○收到各鄉鎮市公所爭取補助經費之公文副本後,便會撰寫公文,請補助單位派3員下鄉考察。依慣例,補助單位收到立委林正二之函文後,因考量係立委爭取經費補助案件,便會電話聯絡立委林正二臺北服務處執行係庚○○排定赴現場勘查之日期,同時也會連絡申請補助之鄉鎮市公所安排會勘日期。由於體委會、環保署及觀光局等單位為免遭立委提刪除預算,96、97年間,透過庚○○以立委林正二等人之名義向體委會、環保署及觀光局等單位爭取之補助案幾乎均獲核准,俟體委會單位核准該項補助經費及額度後,庚○○即會催促我及丙○○必須負責出面向營造廠商督促、要求其依約定支付工程回扣予庚○○及鄉鎮市公所之首長,工程回扣成數如我前述,係依照獲核補助經費金額20 %至25%計算,該等工程回扣全數由我負責收取並交付給庚○○,由庚○○分配予各鄉鎮市公所首長及立委林正二等人;之後,各申請補助之鄉鎮市公所開始簽辨發包設計監造案等作業,此時,我和丙○○即依照原有申請補助經費計畫書之內容製作服務建議書並以鈞達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鈞達公司】或其他借牌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不論該發包工程設計監造案係採限制性招標或其他招標方式因有鄉鎮市公所之首長配合,大致上我與丙○○所用之牌照均可順利得標承作設計監造案,而營建工程部分則會由支付工程回扣之內定廠商得標承包。此外,此類中央補助款案件契約償金的給付,須符補助款核撥後再行給付,因此在申請工程款項目時,仍需要庚○○利用立委林正二等人之身分,督促中央機關各單位儘速撥款(98年度他字第5173號卷第12頁至第24頁)。「(問:【提示:96年11月14日屏東縣崁頂鄉公所發包之『屏東縣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決標公告影本1份】此件工程是否庚○○向體委會爭取工程補助經費後,由丁○○支付工程回扣予庚○○及崁頂鄉長巳○○,並由丁○○實際得標承作之案件?丁○○有依約定交付工程回扣予庚○○及巳○○等人?)答:【經檢視後作答】該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案原由庚○○、崁頂鄉鄉長巳○○及丁○○等人商定,內定由丁○○借用鼎信營造公司名義得標,該件工程案應支付予庚○○之15%工程回及鄉長巳○○之10%工程回扣,原本是在獲得體委會核准補助款時,內定之得標營造商丁○○即必須立即支付工程回扣,也就是在標前就必須支付25%的工程回扣約175萬元予庚○○,由庚○○分給巳○○及立委林正二等人,但丁○○表示,未確定得標前,不願先行支付工程回扣,當時由於未○○不斷抱怨僅獲分配得標南州鄉『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在發包過程中不斷言要以低價搶標本件『屏東縣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使庚○○等人無法順利收取工程回扣,因此丁○○才會在庚○○臨時無法找到其他配合得標廠商的情況下,未先支付工程回扣得標,我記得丁○○是在得標本案後3天【即96年11月中旬】,由我約丁○○在國道三號某交流道下見面,向丁○○拿取現金175萬元工程回扣,該筆款項係用報紙包裝,再用塑膠袋裝好,我拿到該筆現金175萬元之工程回扣後,即至高鐵左營站返還租用汽車,搭乘高鐵北上,直接赴臺北市親自交給庚○○本人收執,再由庚○○與立委林正二及崁頂鄉長巳○○等人朋分,但庚○○如何分配該筆175萬元工程回扣予巳○○及立委林正二等人,詳情我不清楚」(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一第6頁第18頁)。

2、卯○○於99年7月5日調查中稱:「(問:【提示:『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工程預算書影本頁】所示工程預算表內,你配合鼎信公司丁○○進行材料綁標為何?)答:【經檢視後作答】在本件『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我分別在土木工程類之『高承載透水鋪面地磚』、『鋪設路緣石』、『格子爬網、攀岩、滑梯組+立面格子爬網』、『沈木樁組座椅』、『彩色硬地坪』以及照明設備類之『景觀燈具本體IP-65內含100W高燈泡及安定器組220V』、『投光燈具本體IP-67內含400W高壓銷及安定器組220V』等工程項目進行綁標,我、庚○○及營造商之合作默契為,由我負責在工程預算書內針對特殊材料進行綁標,計畫得標之營造商可取得成本較低之材料,爭取支付工程回扣之空間,也可防範萬一有其他營造商低價搶標時,我仍可要求特定之供應廠商將材料價格提高,從中牟取工程回扣交付予庚○○等另外,庚○○於本案謀議由我配合得標之初即交代我,必須在本其他工程規劃中,將欣隆製網公司生產之遊具等產品規劃至工目當中,以便庚○○向欣隆製網公司乙○○要索產品銷售價1成回扣,而乙○○亦曾親自告訴我前情,因此乙○○跟廠商報價均會將欲支付予庚○○之售價10%工程回扣附加在內,我為配合庚○○向欣隆製網公司乙○○要求工程回扣,遂在本件『崁頂鄉全鄉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中,將欣隆製網公司生產之『格子爬網岩、滑梯組+立面格子爬網』列為綁標之工程項目;據我所知,乙○○自96年問經由我引介認識庚○○之後,即頻繁與庚○○往來,吳曾告訴我,其前往台北與庚○○見面時,即會將前述遊具產品銷10%之工程回扣親自交給庚○○收執」、「(問:除『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及『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等工程案之外,你與丙○○有無再透過立委林正二、其台北服務處執行長庚○○向體委會等單位申請工程補助經費,並經崁頂鄉長巳○○等人之運作,配合得標崁頂鄉公所發包之規劃設計、監造案?詳情為何?)答:有的,除『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及『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外,我與丙○○另曾與庚○○、巳○○共同謀議,由鈞達公司負責協助崁頂鄉公所撰寫申請工程補助款計劃書,透過立委林正二、其台北服務處執行長庚○○,向體委會、營建署及環保署等單位申請補助,再由崁頂鄉長巳○○等人運作,以我與丙○○經營之『鈞達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鈞達公司】或借牌公司之名義,得標崁頂鄉公所發包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屏東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以及『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規劃設計』等案,並計劃由我、丙○○與配合得標營建工程案之廠商藉由材料綁標之方式,取得支付補助款25%左右之工程回扣給庚○○等人的空間;不過,前述『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以及『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規劃設計』等案,我僅參與到配合得標並支付工程回扣之共同謀議過程及撰寫申請補助計畫書的階段,97年2月間,我因案入監服刑,所以前揭4案最後補助經費有無按照計畫核准、我與丙○○使用之公司牌照、營造商是否順利依計畫得標並利用撰寫工程預算書圖之機會進行材料綁標,以及最後前揭工程業件係如何支付工程回扣等細節,均需問丙○○才清楚」(99年度他字第5173號卷第51頁至第58頁)。

3、卯○○於99年7月22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問:可否描述庚○○收取工程回扣的模式?)答:他會以他國會辦公室執行長的名義,以下鄉考察的名義,與各鄉鎮市公所的首長談,詢問他們需要什麼工程經費,他可以透過立委跟中央各部會爭取預算,至於他是否有跟首長談到回扣問題,我不清楚,接著庚○○就會找像我這樣的顧問公司去跟鄉鎮市公所首長見面,我會將我名片給各該首長,因為當時我已經是庚○○的助理,所以我也會遞林正二立委的助理名片,庚○○會介紹以後爭取預算的計畫由我來寫,並教導他們如何跟中央爭取預算,若預算下來後,庚○○就會叫我去找願意配合支付工程回扣的營造商,我會告訴該營造商,該預算是我們爭取來的,若要得到該工程,必須支付20至25%的工程回扣」、「(問:【於調查站提示:鈞達公司扣押物編號:1-參-95,工程資料影本4頁】你於調查站供稱,約於96年5月間,你透過友人介紹認識鈦瑋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未○○【綽號:小戴】,未○○向你表示,其熟識的屏東縣崁頂鄉及南州鄉等鄉公所一直無法順利爭取工程補助經費,希望你可以以立委林正二台北服務處助理之身分出面協助爭取,你即將未○○引介給庚○○認識,其後,未○○數次與宏勁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陳文志撰寫爭取補助經費之計畫書,為崁頂鄉及南州鄉公所爭取經費,惟因陳文志撰寫計畫書時,均未參考補助單位之補助要點,因此始終未獲補助,庚○○得知前情後,即要我出面協助未○○為崁頂鄉鄉長巳○○爭取經費,並負責得標設計監造案,營建工程案部分則分配予未○○使用的牌照得標承包,經庚○○以立委林正二等人之名義向體委會關切相關補助經費後,順利獲得體委會核准,補助經費金額約為90餘萬元,由於工程回扣部分你並未經手,你只知道工程回扣數為補助經費之20%至25%【約20萬元左右】,實際支付情況要問未○○才清楚,你僅負責協助申請工程補助經費,並得標設計監造案,據你所知,本件營建工程案部分,未○○係借用世助營造有限公司的牌照得標,得標金額為93萬元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問:未○○與丁○○的工程回扣是否透過你交給庚○○?)答:未○○是他自己去台北的辦公室交給庚○○,至於丁○○是約我在屏東國道某交流道下,透過我帶到臺北交給庚○○」、「(問:為何不是由各鄉鎮市公所的人員向廠商收取工程回扣,而是由你或庚○○向廠商收取工程回扣?)答:因為只要爭取預算的公文下來,庚○○就會將公文傳真給我,且在公所未發包前,就由我或庚○○直接跟營造商談,我們會告訴廠商,該預算是我們爭取的,並說我們已經與公所人員談好,設計標一定是由我拿到,我們會綁標,給廠商的利潤會更大,所以廠商會相信我們並先給錢,但有些營造商可能被低價搶標,而沒有拿到工程,就會去台北找庚○○,而庚○○會說下次再給他們工程」、「(問:【於調查站提示:96年11月14日屏東縣崁頂鄉公所發包之『屏東縣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決標公告影本1份】你調查站供稱,該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案係由你、庚○○、崁頂鄉鄉長巳○○及丁○○等人商定,內定由丁○○借用之鼎信營造公司名義得標,該件工程案應支付庚○○之15%工程回扣及鄉長巳○○之10%工程回扣,原本是在獲得體委會核准補助款公文時,內定之得標營造商丁○○即必須立即支付工程回扣,也就是在開標前就必須支付25%的工程回扣約175萬元予庚○○,由庚○○分配給巳○○及立委林正二等人,但丁○○表示,未確定得標前,不願意先行支付工程回扣,當時由於未○○不斷抱怨僅獲分配得標南州鄉之『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在發包過程中不斷揚言要以低價搶標本件『屏東縣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使庚○○等人無法順利收取工程回扣,因此丁○○才會在庚○○臨時無法找到其他配合得標廠商的情況下,未先支付工程回扣即得標,你記得丁○○是在得標本案後3天【即96年11月中旬】,由你與丁○○約在國道三號某交流道下見面,向丁○○拿取現金175萬元之工程回扣,該筆款項係用報紙包裝,再用塑膠袋裝好,你拿到該筆現金175萬元之工程回扣後,即至高鐵左營站返還租用汽車,搭乘高鐵北上,直接赴臺北市親自交給庚○○本人收執,再由庚○○與立委林正二及崁頂鄉長巳○○等人朋分,但庚○○如何分配該筆175萬元之工程回扣予巳○○及立委林正二等人,詳請你不清楚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一第85頁至第98頁、98年度他字第5173號卷第115頁至第128頁)。

4、卯○○於100年1月27日調查中稱:「但是我在99年6月10日曾向貴處供稱,我向丁○○拿取175萬元的工程回扣後,直接到臺北交付予庚○○本人收執,應是我記憶錯誤,我應是搭乘高鐵返回台中後,親自前往庚○○彰化縣岳父家【詳細地址我不記得,我只知道庚○○岳父家從事中古車買賣】,將前開175萬元工程回扣交給庚○○本人收執」、「(問:【提示:96年11月1日14:34:24卯○○與丁○○通訊監察音檔及譯文、96年11月1日14:50:58卯○○與乙○○通訊監察音檔及譯文】所示音檔及譯文是否係你與丁○○、乙○○之對話?該等對話內容主要意思為何?)答:【經聆聽及檢視後作答】是的,所示音檔及譯文確實是我與丁○○、乙○○之對話無誤;該等對話主要意思為,確定內定得標『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案』之營造商林永豐,為探詢特殊材料之價格,特地向我索討有關未○○負責的燈具及乙○○負責的遊具和體健設施估價單,由於之前公司員工賴津左已向未○○拿到燈具報價及圖說,因此我特地打電話給乙○○,要求乙○○提供我在『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案』綁標之『格子爬網、攀岩、滑梯組+立面格子爬網』等組合式遊具的估價單,我向乙○○取得前述估價單後,即利用前往南部的機會或以傳真的方式,將估價單交給丁○○參考」、「(問:【提示:96年11月14日08:52:20卯○○與丁○○通訊監察音檔及譯文、96年11月14日12:31:38、12:32:58卯○○與庚○○通訊監察音檔及譯文】所示音檔及譯文是否係你與丁○○、庚○○之對話?該等對話內容主要意思為何?)答:【經聆聽及檢視後作答】是的,所示音檔及譯文確實是我與丁○○、庚○○之對話無誤;該等對話主要意思為,96年11月14日,『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辦理開標作業,內定得標廠商丁○○致電詢問我開標情形,我當時人在崁頂鄉公所,我向崁頂鄉公所人員瞭解確定得標後,立即和丁○○討論支付回扣方式,其後,庚○○亦打電話問我該案開標情形,我向庚○○表示丁○○確定得標,不過,丁○○有向我反映,由於其得標金額為693萬元,與預算金額770萬元相差過多,其要求僅支付得標價22-23%的工程回扣【詳細金額我已忘記,不過我記得總金額超過150萬元】,庚○○即回應『差一點點沒關係』」、「(問:【提示:96年11月16日13:26:12、14:07:01卯○○與丁○○通訊監察音檔及譯文、96年11月16日15:39:24、15:43 :24卯○○與詠岑公司鄭經理通訊監察音檔及譯文】所示音檔及譯文是否係你與丁○○、詠岑公司鄭經理之對話?該等對話內容主要意思為何?)答:【經聆聽及檢視後作答】是的,所示音檔及譯文確實是我與丁○○、詠岑公司鄭經理、庚○○之對話無誤;該等對話主要意思為,丁○○確定得標前述崁頂鄉公所發包之『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工程案,其與我約定在國道三號南州交流道下交付工程回扣款項約150萬元左右,期間我因為無法準時抵達約定交款地點,曾多次撥打電話給丁○○和其公司員工鄭經理確認其等所在位置,我約在當日下午3點多拿到該筆工程回扣,我立即前往小馬租車還車,並且搭乘當天晚間6點的高鐵返還台中,依照庚○○之指示至庚○○彰化縣岳父住所,將該筆工程回扣款項交給庚○○本人收執」(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一第111頁至第120頁)。

5、卯○○於100年2月23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問:於調查站供稱有關於『屏東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案』,你向丁○○拿取175萬元之回扣後,應該是直接拿到庚○○在彰化縣岳父之住處,並非拿至臺北交給庚○○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問:有關於『屏東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案』這個部分,庚○○跟鄉長巳○○還是如何協議?)答:這一件工程是我、庚○○跟崁頂鄉鄉長合作的第一個案子,當時是營造商未○○來找我,因為未○○知道我在林正二那邊有關係,說他在屏東有幾個鄉鎮需要中央機關的補助款,我就介紹未○○給庚○○認識,第一次見面的地點不是臺北就是台中,第一次見面只是大家認識,未○○並告訴庚○○他南部有幾個鄉鎮可以去爭取補助款,見了一、二次面後,庚○○有先告訴我說他如果替鄉鎮爭取補助款,要跟營造商收取25%到30%不等的回扣,因為未○○認識崁頂鄉鄉長,所以表示願意替庚○○牽線合作,後來未○○就自己去找庚○○溝通這件案子,而未○○本來是要找另外一家南部的顧問公司配合,因為顧問公司不瞭解如何撰寫補助款的補助要點,之後庚○○也不放心全部給未○○自己弄,所以庚○○就找我說,要我去南部處理這個案子,庚○○就帶我去找崁頂鄉鄉長巳○○,有幾次未○○也有到,當時庚○○有跟巳○○談到這個案子顧問公司部分由我來做,且由我來撰寫補助款申請書,希望巳○○讓我成為這個案子的顧問公司。巳○○說會儘量幫忙,這就是我們第一次開始合作的情形」、「(問:你跟庚○○有無談到上開工程的回扣,如何給付?)答:有。庚○○有跟我講如果中央機關的補助公文有下來到崁頂鄉鄉公所,我要跟未○○拿25到30%的回扣,並拿給庚○○,至於我的部分,並不需要拿回扣給他,我只是賺設計費」、「(問:庚○○或未○○有無談到巳○○怎們分配工程回扣?)答:庚○○有告訴我說他自己會去處理鄉長巳○○的部分,而未○○在其他的工程案件,自己曾經把回扣拿給庚○○,這是未○○告訴我的,至於未○○有無拿給巳○○我不清楚」、「(問:既然你、庚○○、未○○、巳○○已經達成協議,若補助款的公文及款項已經下到崁頂鄉公所,巳○○如何協助你跟未○○得標?)答:有關於我設計監造的部分,因為是用最有利標評選的方式,另外在這個地區,設計監造廠都知道,如果沒有事先跟鄉長談好,都不會來競標,所以只有我來競標。至於營造的部分,都是採最低標,因為庚○○要求只要看到公文就要跟內定營造商拿錢,而不是等工程標標到後再拿錢,這樣對營造商的風險很大,因為有可能未○○拿不到該工程卻要先付錢,所以我的部分就是以特殊材料來綁標,以增加其他廠商沒有辦法來競標或者拿的成本會比較高,來幫助未○○」、「(問:你上開所稱以綁標的方式來幫助未○○等營造商順利得標,這件事巳○○、庚○○,是否也都知道?)答:庚○○知道。巳○○是否知道我不確定。巳○○也沒有在場過」、「(問:為何庚○○會知道你會以綁標的方式來幫助營造商得標?)答:因為庚○○跟其他人合作也是用這種方式,且他在當助理的同時,也已經跟另外一家顧問公司這樣配合,他有時候也會介紹材料廠商給我認識,所以這部分不用聊,因為大家都知道」、「(問:從材料綁標是否可以獲取比較大的利潤或者可以減輕營造商支付工程回扣給庚○○的壓力?)答:應該分兩部分講,第一個部分可以提高內定營造商得標的成功率。而第二部分如果內定營造廠沒有得標的話,可以利用材料商去跟以低價得標的廠商談判,也就是說以較高的材料價格賣給得標廠商,材料商再把賺的錢拿給庚○○。所以內定的營造廠商是沒有什們差異,他只是把材料價轉為回扣價」、「(問:【於調查站有提示:96年9月月6日14:05:13卯○○與丁○○通訊監察音檔及譯文、96年9月6日18:46:41卯○○與庚○○通訊監察音檔及譯文】你於調查站供稱所示音檔及譯文確實是你與丁○○、庚○○之對話無誤;該等對話主要意思為,你約詠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詠岑公司】負責人丁○○見面,洽談丁○○配合內定得標『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案』,並負責支付預算金額700萬元25%工程回扣175萬元,丁○○表示同意,不過其要求你提供相關預算書圖及材料商報價單等資料供其參考,你隨即向庚○○回報,你已經找到願意配合支付工程回扣的營造廠商,因此確定南州鄉公所和崁頂鄉公所發包之前述2案,均有配合內定得標及支付工程回扣的廠商,因此確定南州鄉公所和崁頂鄉公所所發包之前述2案,均有配合內定得標及支付工程回扣的廠商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問:你怎們知道我要找丁○○做崁頂鄉的工程?)答:因為他是顧問及營造公司,所以我才找他」、「(問:你找丁○○時,是否本案的補助公文及設計監造標已經發包完畢?)答:是。我也確定得標」、「(問:你是否有告訴丁○○本案必須先支付25%的工程回扣?)答:有」、「(問:你沒有沒告訴他這個工程回扣要給誰的?)答:有。我告訴他這是立委要的錢」、「(問:丁○○是否會質疑這件工程回扣,為何不是給鄉公所,而是給立委?)答:因為大家都知道,這件工程是中央的補助款,我也有拿公文給他看,所以他知道這是要立委才能操控的」、「(問:丁○○是否有支付工程回扣給崁頂鄉公所?)答:沒有。他直接把錢給我」、「(問:你後來有沒有告訴丁○○,這個錢是要給林正二的助理庚○○?)答:有,在丁○○將工程回扣交付我之前,我就拿我的名片給他,並說我的上面是庚○○,我沒有拿庚○○的名片給他,而我的名片上面是寫林正二立法委員臺北國會辦事處」、「(問:丁○○如何確認給你的錢,有給庚○○?)答:他只要工程拿到就好,其他不管」、「(問:妳有沒有告訴庚○○,本件工程交給丁○○做?)答:沒有,我只說我找到廠商,他也是拿到錢就好」、「(問:你將丁○○所支付175萬工程回扣給在彰化縣的庚○○時,有沒有告訴他這是哪一個工程的錢?)答:我拿去他就知道,因為他已經追好幾次,且有電話先連絡過,另外175萬是我預估的錢,當時丁○○有告訴我拿多少錢給我,只是我在調查站詢問時忘記金額,所以我依照25%的折扣比例算出的,所以實際的情形,還是要問丁○○」、「(問:本件內定由丁○○得標這件事,妳有沒有告訴未○○、巳○○?)答:我有告訴未○○,要他不要進來標,但沒有告訴巳○○」、「(問:未○○怎們回應?)答:他很不高興,說要進來搶」、「(問:丁○○是否有要你先提供本件設計預算書圖給他看?)答:有」、「(問:為何他要先看?)答:因為他要先估,才能算出若支付工程回扣是否有利潤」、「(問:有關於你事先提供設計預算書圖給丁○○看這件事,庚○○是否也知道?)答:他並不管這個,只要協助營造商得標,而他有拿到錢就好了」(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一第166頁至第177頁)。

6、卯○○於100年3月4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問:乙○○在本案之角色?)答:他就是材料商」、「(問:有關於『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案』及『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等2案都有設計乙○○的產品進去嗎?)答:有」、「(問:所以這兩件工程,在你得標前,乙○○有跟庚○○或你談好要將他的產品設計進去?)答:對」、「(問:乙○○是以什麼樣基準,計算工程回扣?)答:庚○○很貪心,原本以我編的預算為基準,來計算30%的回扣,之前我並不知道庚○○要這麼多,是我看了乙○○給的報價單,我覺得不可能這麼貴,才會問乙○○,乙○○才跟我說庚○○要這麼多錢,所以他才要灌進去,最後我當然不肯編這們高的預算,我就去找庚○○說,我不可能編這麼高的預算,因為我擔心會被司法單位調查,我告訴庚○○當時約定,如果有找到內定的營造廠商,就只要營造商支付回扣,材料商就不用支付回扣,而材料商則降價給營造商,這樣做,大家才都會有利潤,反之如果非內定的營造商得標,材料商的價格就不會減價,差額的利潤就當作給庚○○的回扣,而這兩件都是有內定的營造商,所以我跟庚○○說是否不要跟乙○○拿回扣,我知道庚○○跟乙○○私下都會洽談,最後乙○○告訴我,這兩件工程的材料,庚○○有跟他拿到5到10%的回扣」、「(問:【在調查站有提示:96年11月1日14:34:24卯○○與丁○○通訊監察音檔及譯文、96年11月1日14:50:58卯○○與乙○○通訊監察音檔及譯文】你於調查站供稱所示音檔及譯文確實是我與丁○○、乙○○之對話無誤;該等對話主要意思為,確定內定得標『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案』之營造商丁○○,為探詢特殊材料之價格,特地向你索討有關未○○負責的燈具及乙○○負責的遊具和體健設施估價單,由於之前公司員工賴津左已向未○○拿到燈具報價及圖說,因此你特地打電話給乙○○,要求乙○○提供你在『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案』綁標之『格子爬網、攀岩、滑梯組+立面格子爬網』等組合式遊具的估價單,你向乙○○取得前述估價單後,即利用前往南部的機會或以傳真的方式,將估價單交給丁○○參考?)答:對」、「(問:所以丁○○也是為了獲取比較高的利潤,希望透過你跟乙○○認識,以取得較低的材料價格及你們綁標的內容?)答:是,但是並非為了獲得較高的利潤,而是要去評估這樣支付工程回扣後,他自己是否還有利潤的空間,因為低價搶標的利潤只剩下5%的利潤,如果有內定話,是在10到15%」、「(問:本件工程是否因為原內定廠商未○○無法支付回扣,所以庚○○要你另外去找內定的廠商,你才找到丁○○?)答:對」、「(問:既然找到丁○○了,為何不依照過去的約定,在補助款下來就拿工程回扣給庚○○?)答:因為本案的營造工程已經快發包了,而丁○○表示要確定得標,才要支付回扣,所以才沒有依照過去的模式」、「(問:那你們如何協助內定的營造廠商得標?)答:他可以早一點知道我設計規劃的訊息,去準備投標,另外我可以幫他跟材料商講價格」、「(問:【於調查站提示:96年11月16日13:26:12、14:07:01卯○○與丁○○通訊監察音檔及譯文、96年11月16日15:39:24、15:43:24卯○○與詠岑公司鄭經理通訊監察音檔及譯文】你於調查站供稱所示音檔及譯文確實是你與丁○○、詠岑公司鄭經理、庚○○之對話無誤;該等對話主要意思為,丁○○確定得標前述崁頂鄉公所發包之『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工程案,其與我約定在國道三號南州交流道下交付工程回扣款項約150萬元左右,期間我因為無法準時抵達約定交款地點,曾多次撥打電話給丁○○和其公司員工鄭經理確認其等所在位置,你約在當日下午3點多拿到該筆工程回扣,我立即前往小馬租車還車,並且搭程當天晚間6點的高鐵返還台中,依照庚○○之指示至庚○○彰化縣岳父住所,將該筆工程回扣款項交給庚○○本人收執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問:你是去那邊的小馬租車場去租車的?答:高雄高鐵左營站出門的對面」、「(問:你如何將丁○○交付的150萬元交給庚○○?)答:我坐高鐵回台中烏日,我再開我的車去庚○○在彰化的岳父住處」、「(問:丁○○將約150萬拿給你時,還有其他人在場?)答:丁○○及鄭姓經理在場」、「(問:你是否有當場點閱?)答:沒有」、「(問:丁○○是否知道這約150 萬是要給庚○○?)答:知道」、「(問:你這次將錢交給庚○○之前,是否曾去過庚○○的岳父在彰化住處?)答:庚○○的岳父在賣二手車,有兩、三家店面,地點是在彰化市的中山路上,我之前有去過好幾次,因為去跟庚○○討論好幾個案子」、「(問:你將這約150萬元拿給庚○○時,有無告訴他這是誰給的工程回扣?)答:他對這個錢催的很急,從譯文上可以看出,所以他知道這是丁○○給的」、「(問:這筆工程回扣的金額約達150萬元,並非很少,庚○○有無說除了他要外,還有誰要?)答:沒有」(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一第183頁至第196頁)。

7、卯○○於100年3月28日調查中稱:「己○○所述內容實在。96年7、8月間,我確實曾向己○○表示,待工程補助款確定核撥並由我和內定得標廠商配合得標,我會依照己○○前述內容支付工程回扣,不過我記得在我入獄前,我僅支付過『屏東縣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工程』營建工程標的工程回扣給己○○,但實際給付金額我已忘記了,我只記得我向丁○○收取補助款25%左右的工程回扣後,便依照庚○○指示,將其中10%左右的工程回扣交給己○○收執;至於崁頂鄉公所自籌款發包工程之設計監造案部分,我雖與己○○約定得標後將交付得標價10%-20%的工程回扣,但後來我因協助崁頂鄉公所申請十數件工程補助款案件,又具林正二國會辦公室助理的身分,故我曾向巳○○及己○○夫婦表示,該等案件是否可以免除工程回扣,作為我協助申請補助款的代價,所以在我入獄前,我本人並未支付本公司得標崁頂鄉公所自籌款發包工程設計監造案之工程回扣,至於丙○○有無交付我則不清楚」、「(問:你為何不直接與崁頂鄉長巳○○談論支付工程回扣等細節?)答:因為巳○○及己○○是未○○引介予庚○○與我認識,我接受庚○○指示,我剛開始協助崁頂鄉長巳○○撰寫申請補助款計畫書並支取補助經費時,廠商未○○即告訴我,欲談論工程回扣等事宜,直接找崁頂鄉長夫人己○○談即可,再由己○○向巳○○轉告,因為巳○○很怕事,他擔心和廠商接觸太多會有問題,且據我所知,平時己○○都在崁頂鄉公所裡面協助鄉長處理鄉務,且己○○與負責處理發包工程等事宜的課長鄧允得又相當熟識,所以我欲討論工程回扣成數及交付情形都是直接和己○○本人聯絡」(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二第141頁至第144頁)、「(問:承前所示,你等當日有無洽商工程補助款核撥後,由你配合得標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案等事宜?)答:有的,如我前述,我即是利用96年8月22日庚○○在台北招待巳○○等人到錢櫃KTV喝酒唱歌的機會,向鄉長夫人己○○表示,工程補款確定核撥後,若由我和配合廠商順利得標,我會交付工程補助款10%做為工程回扣,當時己○○未表示反對的意見,我即認為鄉長夫人己○○已同意由我和配合廠商得標,並支付工程補助款10%做為工程回扣」(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二第147頁)、「(問:據丁○○於100年3月9日向本處供稱,『其中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是於鼎信公司確定得標【96年11月14日決標】後之2、3天,趙建達親自至我公司裡拿取該工程運作費,約現金110餘萬元【約16%】」,丁○○之供述是否屬實?此與你100年1月27日調查筆錄供稱,你於96年11月16日下午於南州交流道附近向丁○○拿取工程回扣約150萬元之內容不符,對此你做何解釋?)答:丁○○供述不實,依據貴單位之前提示的通訊監察錄音,我可以確定,該工程的回扣,我是於96年11月16日下午在南州交流道附近向丁○○拿約150萬元的現金,而且我經手丁○○交付工程回扣的部分,也只有該項工程,所以我很確定,至於丁○○為何作此供述,我不清楚」、「(問:據己○○100年3月16日調查筆錄第6頁供稱,『我記得卯○○97年2月入獄前曾交付1筆工程回扣予我,由於卯○○在入獄前,崁頂鄉公所僅發包獲得行政院體委會同意補助工程款之【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及【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等2案工程,我確定【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卯○○並未支付工程回扣給我,其是在96年11月14日【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決標後3至7天,撥打他之前交給我的預付卡手機【號碼我不記得】,通知我於某日下午至崁頂交流道旁見面,拿取【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之工程回扣,當日卯○○駕駛紅色小轎車前來與我會面,卯○○抵達後,即進入我駕駛之車號0000-00黑色馬自達小轎車,向我表示【因外面的不好處理】,所以卯○○在交付之工程回扣成數並未達約定之10%,而是該案工程得標價之8%左右,約55萬元現金,我記得該等現金以紙袋包裝,我因懼怕卯○○在交付過程中錄音,我並未點收該等現金只告訴卯○○【就放在那裡】,卯○○遂依照我的指示將該等現金放入我車內副駕駛座之垃圾桶內,我拿到該等現金後立即返回潮州住家』,己○○所述內容是否屬實?)答:己○○所言實在,我轉交前述約150萬元工程回扣現金給庚○○後,庚○○另指示我,轉交付『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工程回扣給己○○,當時庚○○交給我時,就是一包紙袋裝著現金,至於金額若干我不清楚,要問己○○和庚○○才知道」、「(問:承前,該筆55萬元現金工程回扣之資金來源為何?)答:如我前述,我是依照庚○○指示,轉交『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工程回扣給己○○,至於金額是否即為55萬元因我並未清點,故無法確定,庚○○雖未告訴我資金來源為何,但依照之前庚○○要求我向丁○○拿取工程補助款25%工程回扣,由他分配予立委林正二與崁頂鄉長巳○○之謀議內容,及我才於96年11月16日交付約150萬元的工程回扣予庚○○的情況推論,該筆要我轉交給己○○的工程回扣,應該就是由丁○○交付的回扣中支付的」(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二第152頁至第153頁)。

8、卯○○於100年3月28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問:對於調查站供稱據己○○供稱,『我記得前幾次到台北拜訪庚○○、卯○○的時間間隔不長,約1、2個月內我和巳○○、鄧允得等人即多次北上,我記得約在96年4、5月間,庚○○和卯○○招待我、巳○○、鄧允得等人至錢櫃KTV唱歌,我和巳○○則試圖利用機會和庚○○要求多爭取其他工程案之補助款,庚○○則回應『都交給小趙處理,小趙會跟你們說明』,不久,卯○○即在KTV包廂內向我表示,待崁頂鄉公所向行政院體委會爭取之工程補助款確定核撥,並由配合得標廠商確定得標,即會交付得標價10%的工程回扣給我,交付時點為工程案決標後3天至1星期,我聽到後返回家中即轉告巳○○;有關行政院體委會爭取之工程補助款確定核撥後,卯○○等配合得標廠商應支付工程補助款15%之回扣給庚○○及其老闆之細節,則是卯○○第一次交付工程回扣給我時,才向我提及;至於我前述卯○○、丙○○允諾交付設計監造標之10%回扣等事宜,則是在工程補助款已核撥到崁頂鄉公所後卯○○才和我討論交付回扣等事宜』,之內容大致屬實,不過,你記得你帶巳○○及己○○到台北和庚○○見面並至忠孝東路錢櫃KTV去唱歌討論工程回扣的時間應該是96年8月間,另外,你記得你應該沒有跟己○○表示工程補助款核撥後,你還要另外支付設計監造標的10%工程回扣予己○○,這個部分應該是己○○記憶錯誤,因為你和庚○○的默契是,只要你能找到營建工程廠商負責支付工程補款25%的工程回扣,你和丙○○就不需要支付該案設計監造部分的工程回扣,至於你入獄之後,丙○○有無被要求支付設計監造標部分的工程回扣,你則不清楚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問:那你是在什麼時候跟己○○談到要支付10%回扣給鄉長巳○○?)答:我印象中應該是在第一次去錢櫃KTV時告訴己○○的,而去的時間點是在96年8 月間,而非96年4、5月間」、「(問:你告訴己○○要支付10%回扣給鄉長,有沒有跟庚○○談過?)答:是庚○○要我跟己○○還有巳○○講的」、「(問:庚○○是否知道巳○○收回扣的窗口是己○○?)答:沒有。我沒有告訴他」(99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一第192頁至第195頁)、「(問:你與己○○談工程回扣,是否就是於96年8月22日在錢櫃KTV裡面?)答:是」(99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一第196頁)、「(問:於調查站供稱你是利用96年8月22日庚○○在台北招待巳○○等人到錢櫃KTV喝酒唱歌的機會,向己○○表示,工程補助款確定核撥後,若由你和配合廠商順利得標,你會交付工程補助款10%做為工程回扣,當時己○○未表示反對的意見,你即認為鄉長夫人己○○已同意由你和配合廠商得標,並支付工程補助款10%做為工程回扣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問:你當時是否有告訴己○○有關於營造標的工程回扣,也是由你跟丙○○負責收取後再交給她?)答:沒有跟己○○說營造標的部分由我們代收,只是告訴她會給10%的回扣,且一開始的兩件工程,營造標是內定由未○○拿,也是由未○○自己拿給己○○及庚○○」、「(問:你是否也有告訴己○○,庚○○那邊要拿15%的工程回扣?答:應該有」、「(問:你為何會告訴己○○說庚○○那邊要收15%的回扣?)答:因為事後丁○○只願意交22%到23%的回扣,而非約定的25%回扣。所以應該是己○○與庚○○所收取的回扣各有減少,而己○○有問我,所以我才跟她講」(99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一第197頁)」、「(問:有關於你找丁○○配合為上開工程的內定廠商這件事情,庚○○事前是否知道?答:事後才知道。因為後來我有帶丁○○去找巳○○,而庚○○剛好也有過來,我就告訴庚○○要找丁○○為內定廠商」、「(問:你有無告訴庚○○說丁○○願意配合支付25%的工程回扣?)答:應該有」、「(問:丁○○是否曾要求你去探求上開兩個工程的工程底價,以便於他估價利潤及得標?答:在公告前,我有先給丁○○審核後的預算書,因為我是負責本件的設計規劃監造,但崁頂鄉公所公告的工程預算比我審核後的預算還多了10%,所以丁○○有問我為何會有這10%的差異,後來我告訴丁○○差異的原因後,丁○○又要我去問公所的人員關於『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的工程底價」、「(問:丁○○是否知道他所給25%工程回扣,其中的10%是要給崁頂鄉公所鄉長?)答:他應該心裡有數,但是要給崁頂鄉公所多少%,他不清楚,至於後續丁○○跟丙○○如何接觸,我就不清楚」、「(問:後來本件工程的底價,崁頂鄉公所的人有告訴你嗎?)答:沒有」、「(問:那你有無告訴丁○○說問不到工程底價?)答:有。可是我告訴他這種中央補助工程款的案子,底價都訂很高,因為若底價太低,內定的營造廠商就無法支付工程回扣。這部份公所的人員及廠商都有數,因為若底價訂的太低,又要支付給上面的回扣,廠商就沒有利潤空間,就沒有辦法支付回扣,所以大概都是以預算95%以上做為底價」、「(問:丁○○是否也知道上開工程,是透過庚○○以立委的名義爭取補助款?)答:知道,因為我有拿中央的補助公文給他看」、「(問:丁○○是否也了解,透過立委爭取的補助款,必須要跟地方政府有謀議才有辦法拿到工程,並分配工程回扣?)答;他比我更清楚這行的規矩」、「(問:所以丁○○應該也知道你們跟崁頂鄉公所有掛勾,所以才會答應支付工程回扣,並請你去詢問底價?)答:對」(99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一頁第199頁至第200頁)、「(問:於調查站供稱『崁頂鄉全鄉運動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依據之前提示的通訊監察錄音,你可以確定,該工程的回扣,你是於96年11月16日下午在南州交流道附近向丁○○拿約150萬元的現金,而且你經手丁○○交付工程回扣的部分,也只有該項工程,所以你很確定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問:為何丁○○說只給110萬現金?答:我也不知道」、「(問:你怎麼知道丁○○所交付的金額約是150萬?)答:原本是約定25%的工程回扣,後來丁○○要求降價到得標價的22到23%。我依照這個工程回扣的比例,算出的金額約150萬,我有跟庚○○說本件所收取的回扣以得標價的22至23%計算,庚○○也知道,如果給的錢,沒有到這個金額,庚○○會很生氣的跟我表示,但本件庚○○卻沒有跟我表示,代表他有收到這樣的金額」、「(問:丁○○所給的150萬元,是否包括要給崁頂鄉公所的錢?)答:依約定原本要拿10%的回扣給崁頂鄉鄉長,但因為丁○○有降支付回扣的比例,所以庚○○說各降低一點,並把應該給崁頂鄉的工程回扣交給我,再由我轉交給己○○。而己○○於調查站供稱本件工程我拿給她的工程回扣約55萬元,但我沒有辦法確定」、「(問:你於調查站供稱據己○○供稱,『我記得卯○○97年2月入獄前曾交付1筆工程回扣予我,由於卯○○在入獄前,崁頂鄉公所僅發包獲得行政院體委會同意補助工程款之【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及【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等2案工程,我確定【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卯○○並未支付工程回扣給我,其是在96年11月14日【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決標後3至7天,撥打他之前交給我的預付卡手機【號碼我不記得】,通知我於某日下午至崁頂交流道旁見面,拿取【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之工程回扣,當日卯○○駕駛紅色小轎車前來與我會面,卯○○抵達後,即進入我駕駛之車號0000-00黑色馬自達小轎車,向我表示【因外面的不好處理】,所以卯○○在交付之工程回扣成數並未達約定之10%,而是該案工程得標價之8%左右,約55萬元現金,我記得該等現金以紙袋包裝,我因懼怕卯○○在交付過程中錄音,我並未點收該等現金只告訴卯○○【就放在那裡】,卯○○遂依照我的指示將該等現金放入我車內副駕駛座之垃圾桶內,我拿到該等現金後立即返回潮州住家』之內容屬實,且你轉交前述約150萬元工程回扣現金給庚○○後,庚○○另指示你,轉交付『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工程回扣給己○○,當時庚○○交給你時,就是一包紙袋裝著現金,至於金額若干你不清楚,要問己○○跟庚○○才知道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問:於調查站供稱你是依照庚○○指示,轉交『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工程回扣給己○○,至於金額是否即為55萬元因你沒有清點,故無法確定,庚○○雖未告訴你資金來源為何,但依照之前庚○○要求你向丁○○拿取工程補助款25%工程回扣,由他分配予立委林正二與崁頂鄉長巳○○之謀議內容,及你才於96年11月16日交付約150萬元的工程回扣予庚○○的情況推論,該筆要你轉交給己○○的工程回扣,應該就是由丁○○交付的回扣中支付的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問:你於96年11月16日交付約150萬工程回扣給庚○○後,庚○○在何時交付約55萬工程回扣給己○○?)答:應該有差幾天,庚○○叫我去他彰化岳父家或者他台北的辦公室,將錢交付給我」(99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一第203頁至第204頁)。

(五)被告乙○○之供述:

1、乙○○於100年3月9日調查中稱:「(問:你及欣隆公司人員曾否與相關公務員及其他設計、營造等廠商勾結,並相互配合,綁標及交付回扣等方式勾串,詳情為何?)答:有的,我曾與相關人員謀議內定讓本公司生產之網材及遊戲器材等產品成為屏東縣南州鄉公所及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之設計材料,我記得都是體育設施改善之工程,但因時隔久遠,我無法清楚記得該2標案之完整案名,若貴處提示相關資料讓我參考,我一定全數據實以告」、「(問:【提示:屏東縣崁頂鄉公所『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之公開招標公告、屏東縣南州鄉公所『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之公開招標更正公告?所示公開招標公告、公開招標更正公告上標明之工程案,是否為你前述與相關人員謀議、勾串、綁標之工程?)答:【經詳視後作答】是的,我前述與相關人員謀議將本公司產品內定編列為屏東縣南州鄉公所及崁頂鄉公所發包之體育設施改善工程之設計材料,該等工程即為『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及『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等工程案」、「(問:你前述與相關人員謀議綁標『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之詳情為何?)答:約於95年間,鈞達工程顧問公司負責人卯○○至本公司拜訪,主動表示希望本公司可以提供相關網材及遊戲器材等資料供其設計參考,我因此與卯○○認識,約於96年間,卯○○主動介紹立法委員林正二之國會助理庚○○與我認識,庚○○與卯○○均向我表示,可以透過庚○○替地方政府爭取工程預算,並將該等工程內定讓卯○○得標相關之規劃設計標案,並且可以將本公司所生產之網材及遊戲器材等產品內定納入該等工程之細部設計,庚○○與卯○○再表示,內定主導相關工程之廠商須於地方政府收到中央政府補助款公文時,交付工程款15%之款項給庚○○,另交付工程款10%之款項給地方政府人員,至於屆時本公司配合他們2人時,該等計25%回扣要如何交付及分配給相關人員係由庚○○與卯○○再於96年間要我提供本公司網材及遊戲器材相關產品之施工圖說、單價分析,供其設計『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等2工程案」、「我要補充上述回答,我前述庚○○與卯○○再表示,內定主導相關工程之廠商須於地方政府收到中央政府補助款公文時,交付工程款15%之款項給庚○○,另交付工程款10%之款項給地方政府人員,至於屆時本公司配合他們2人後,該等計25%回扣要如何交付及分配給相關人員係由庚○○與卯○○負責,他們會依照所收到之回扣款項分配給相關公務人員」、「(問:前述『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等2工程案,卯○○與庚○○係於何時予你謀議內定將欣隆公司所生產之網材及遊戲器材等產品納入該等工程之細部設計,並向你索取合計25%之工程回扣?)答:據我記憶所及,卯○○及庚○○在卯○○得標『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之規劃設計案之前,就已經向我表示可內定將本公司生產之網材及遊戲器材等產品納入該等工程之細部設計,並向我索取合計達工程款25%之工程回扣」、「(問:承前,卯○○及庚○○在卯○○得標『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之規劃設計案之前,就與你謀議並索取回扣,是否他們2人及相關人員已經內定由卯○○得標該2工程之規劃設計標案?)答:是的,卯○○與庚○○於『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之規劃設計決標之前,均曾向我表示該2工程之規劃設計案均已內定卯○○為得標廠商,相關單位都會配合」、「(問:【提示:『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之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更正公告及決標公告』、『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之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更正公告及決標公告』】所示招標公告及決標公告,是否為你前述『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之規劃設計標案?)答:【經詳視後作答】是的,『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是『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之規劃設計標案,『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是『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之規劃設計標案,卯○○與庚○○先與我謀議『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但是該2標案謀議時間過於相近,我無法確切指出詳細謀議日期」、「(問:你係如何配合卯○○及庚○○欣隆公司所生產之網材及遊戲器材等產品內定納入該2工程之細部設計?係如何將相關資料提供予渠等2人?有無將高達25%之工程款回扣以抬高價格之方式予卯○○及庚○○納入該2工程之細部設計?)答:卯○○確定得標『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及『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等2標案後,即與我聯絡,要我提供相關資料讓他納入該2工程之規劃設計,卯○○只有給我該2工程之遊樂設施範圍面積,其餘則交由本公司全權負責設計,規劃在該2工程之遊樂設施範圍內須設置哪些遊戲器材,並由本公司全權提出該等器材之預算,本公司設計完成後,即將該2工程之遊戲器材詳細預算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詳細施工圖說交予卯○○,由卯○○納入該2工程之規劃設計,我是以寄送電子郵件之方式將該等資料交給卯○○,卯○○收到相關資料後,因為配合該2工程之施工基地範圍而縮小『彈性地墊』之鋪設面積,其餘均未做更動,均是依照我提供之相關資料納入規劃設計;而我在製作該2工程遊戲器材之詳細預算價表、單價分析表等報價資料時,也是因先前有謀議要支付合計高達25%之工程款回扣給卯○○及庚○○,所以我將相關報價提高,以便日後交付工程回扣給卯○○與庚○○2人」、「(問:你配合卯○○及庚○○將欣隆公司所生產之網材及遊戲器材等產品內定納入前述2工程之細部設計時,該2工程於規劃設計階段曾否內定工程標之得標廠商?)答:有的,我配合卯○○及庚○○將欣隆公司所生產之網材及遊戲器材等產品內定納入前述2工程之細部設計時,該2工程於規劃設計階段就已經內定工程標之得標廠商分別為未○○及丁○○,『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內定由由丁○○得標,『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內定由未○○得標」、「(問:【提示:『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決標公告及『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決標公告】所示公告,『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係由鼎信營造有限公司得標,『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係由世助營造有限公司得標,經查該2公司登記負責人均非未○○及丁○○2人,詳情為何?)答:【經詳視後作答】我確實是與未○○及丁○○2人聯繫,並分別提供『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及『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之報價資料及施工圖說等資料給他人2人參考,未○○及丁○○2人確實得標施作前述2工程,並由本公司配合他們2人施作該2工程之遊戲設施,他們2人確實為實際得標廠商,他們2人應該是向其他公司借牌」、「(問:『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內定由丁○○得標,你與丁○○之聯繫經過為何?)答:『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之規劃設計期間,卯○○介紹丁○○給我認識,並向我表示該工程已內定由丁○○得標,後來庚○○得知後也曾向我表示他也認識丁○○,在我提供本案之報價資料及施工圖說等資料給卯○○後,卯○○另要我提供一份報價單給丁○○,該份報價單的單價及總價為本公司實際上預備出貨給丁○○之報價,因為當時本案工程標尚未公告招標,卯○○是要預先提供給丁○○估價,以便得標本案,當時我是以傳真方式提供相關資料給丁○○,但詳細的日期我已忘記」、「(問:你係如何支付出貨予丁○○貨款之15%回扣給庚○○,詳情為何?)答:庚○○之岳父在彰化市中山路開設永隆中古車行,庚○○每次到彰化時都會要我到他岳父家泡茶聊天,並要求我以後到庚○○岳父家交付之前約定的15%工程款回扣,丁○○是於97年1、2月間交付本公司施作『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之工程款約87萬餘元,我再利用庚○○於97年2月間至其岳父開設之永隆中古車行時機,我親自前往該址,並親自將工程回扣13萬元交給庚○○」、「(問:你前述支付給庚○○之工程回扣現金款項有無任何憑證?)答:沒有,我係以本公司平常準備之現金支付給庚○○,且我並未製作相關記錄,所以沒有相關憑證」、「問:【提示:乙○○扣押物編號:16-2-伍參:『欣隆公司95年收款明細表』、乙○○扣押物編號:16-2-伍肆:「欣隆公司97年收款明細表」)所示資料,丁○○於其所有詠岑公司,於96年12月19日、97年1月3日、97年1月14日、分別交付24萬8094元、49萬6188元及12 萬8117元予欣隆公司,合計交付87萬2399元,該款項是否為前述『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之欣隆公司施作工項之工程款?)答:【經詳視後作答】是的,該87萬2399元即為前述『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之欣隆公司施作工項工程款,因本公司與丁○○除本工程外並無其他業務往來,且我係依照該87萬2399元之15%計算應給庚○○之工程回扣13萬元,並親自交付庚○○」、「(問:承前,你提供相關預算資料及圖說供卯○○及庚○○規劃設計『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有無高編工程預算情形,詳情為何?)答:我為支付工程回扣予庚○○與卯○○,確實有高額編列本案預算之情形,本案由本公司編列預算及繪製圖說之工項之合理總價應為預算金額之五成,我願意降價依合理價格87 萬餘元賣給丁○○也是因為要由他來支付10%工程回扣給地方政府人員相關公務員,所以我才會答應卯○○和丁○○」、「(問:卯○○、未○○、丁○○係如何將工程款10%之工程回扣交予地方政府相關公務員?)答:我不清楚,我只知道卯○○、未○○、丁○○等3人會將10%的工程回扣交予地方政府相關公務員,至於係交予何人、如何交付,因為不是我負責,所以我不清楚」、「(問:你與卯○○、庚○○謀議綁標『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及『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若內定得標工程標之丁○○及未○○未順利得標該2工程,欣隆公司應如何因應?)答:我與卯○○、庚○○除謀議由我高編本公司產品之單價外,另預備在其他廠商搶標得標後,由本公司以高額編列之產品單價販售給搶標廠商,以確保本公司得以依約交付工程回扣給卯○○及庚○○」、「問:【提示:96年11月1日(14:50:58卯○○及乙○○之通訊監察譯文)】該等對話是否係你與卯○○之對話?該通對話之意思為何?其中,你與卯○○有下列對話《達:吳董。吳:恩!達:你那個估價單還沒有給我!吳:那個地方的?達:『下面的』阿,我明天要拿是給人家。吳:恩?答:『崁的阿』!崁的那個地方的還沒有給我!吳:你是說圖嗎?達:沒有拉,估價單拉,你們的施工含稅價阿!》主要意思為何?)答:【經檢視後作答】如我前述,『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之規劃設計期間,卯○○介紹丁○○給我認識,並向我表示該工程已內定由丁○○得標,後來庚○○得知後也曾向我表示他也認識丁○○,在我提供本案之報價資料及施工圖說等資料給卯○○後,卯○○另要我提供1份報價單給丁○○,該份報價單的單價及總價為本公司實際上預備出貨給丁○○之報價,因為當時本案工程標的尚未公告招標,卯○○是要預先提供給丁○○估價,以便得標本案,當時我是以傳真方式提供相關資料給丁○○,本通對話即是卯○○要我將相關資料提供給丁○○」、「(問:【提示:扣押物編號:16-2-肆玖:100年3月9日乙○○於搜索現場,當場撕毀之筆記資料】所示資料之意義為何?)答:所示資料上之『南州』係指『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係指『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合理五折』係指合理總價應為本公司編列前述2標案預算金額之五成、『地方10%』及『保15%(文到)』係指內定主導相關工程之廠商須於地方政府收到中央政府補助款公文時,交付工程款15%之款項給庚○○,另交付工程款10%之款項給地方政府公務員(99 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二第194頁至第211頁)。

2、乙○○於100年3月10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問:卯○○在什麼情況下介紹你引薦你認識阿保?)答:在準備崁頂及南州這二個案件時,在阿保的辦公室見面的,我們直接約庚○○辦公室,卯○○有跟我講地址,我就直接進去了,辦公室地址在台北市青島東路」、「(問:卯○○可以分到回扣的多少比例?)答:我只知道回扣要百分之十五,但實際他可以分得多少,我不知道」、「(問:當時卯○○如何表示,他有辦法取得預算並標得工程?)答:他先前有與庚○○接觸並有默契,他們才會找我們這些廠商配合,他並沒有講他有什麼辦法」、「(問:在何種情況下見到丁○○?)答:我到他位於高雄市的公司,卯○○給我丁○○電話,我問過丁○○他的公司地址後,我自己過去的,阿保及卯○○沒有過去,也是談我賣給他的器材價格是多少」、「(問:你所謂降價賣給未○○及丁○○之「降價」為何意思?)答:我用正常合理的價格報給他們,扣除百分之二十五回扣,還有賺錢,還有賺百分之五至十」、「(問:你提供給他們設計標案內容之價格,是合理價格的幾倍?)答:我一開始提供之材料單價分析價格是合理價格的一倍。後來實際的成交價格有打五折,亦即又回到原先的合理價格」、「(問:你在什們地方將回扣交給阿保?)答:我在工程完工後,我領到工程款,我就以現金方式拿到庚○○之岳父車行或庚○○之青島路辦公室,因為時間有點久了,我忘記將現金拿到哪裡交給庚○○」、「(問:你是否還記得南州鄉及崁頂鄉之工程,拿了多少回扣給庚○○?)答:我記得南州鄉及崁頂鄉之工程回扣都是十幾萬元,好像一個是十一萬元,一個是十三萬元」、「(問:你記得丁○○的工程回扣是在何時時間及地點交給庚○○?)答:不是在庚○○的岳父車行,不然就是在庚○○之青島路辦公室」、「(問:今天搜索現場,你是否有撕毀相關事證?)答:有,撕毀之該紙條是我於當時在弄這二個工程時寫的,『合理五折』是指我訂100元,打五折後,我實際拿50元。『保15%(文到)』之保指的是庚○○,15%是指這個案件之回扣,『文到』指的是當時約定公文來的時候要付回扣,但實際上,我是工程完成後才付回扣」、「(問:為何會感覺今天調查員進來時,就是為了紙條上的事?)答:他們進來有聊了一下,我就知道是為了這件事」、「(問:你當時在做這件事情時,是否即已知道是違法的?答:是,是違法的」(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二第265頁至第270頁)。

(六)證人即同案被告丙○○之證述:丙○○於98年6月25日調查中稱:「問:你與卯○○有無透過庚○○順利替鄉鎮市公所爭取工程補助經費,並由你與卯○○所使用之牌照得標承作?)答:有的,我與卯○○曾經透過庚○○順利替屏東縣崁頂鄉、南州鄉、花蓮市、臺中縣、烏日鄉、潭子鄉、豐原市、台南縣楠西鄉、彰化縣、二水鄉、全東縣、大武鄉、雲林縣斗南鎮等鄉鎮市公所向中央機關環保署、體委會及觀光局等單位爭取工程補助經費,並由我與卯○○所使用之牌照得標承作前述鄉鎮市公所發包之工程設計監造案,且安排內定之營造商得標該等工程案」、「(問:你與卯○○透過庚○○順利替屏東縣崁頂鄉、南卅鄉、花蓮市、臺中縣、烏日鄉、潭子鄉、豐原市、台南縣楠西鄉、彰化縣二水鄉、臺東縣大武鄉、雲林縣、斗南鎮等鄉鎮市公所向中央政府環保署、體委會及光局等單位爭取工程補助經費後,由你與卯○○所使用之牌照得標作前述鄉鎮市公所發包之工程設計監造案,並安排內定之營造商得該等工程案。你與趙健遠是否需要支付庚○○、特定成數之工程回扣成數若干?)答:是的,我與卯○○和庚○○約定,由庚○○以立委林正二等人之名向中央政府環保署、體委會及觀光局等單位,順利替屏東縣崁頂鄉鄉鎮市公所爭取工程補助經費,並經我、卯○○及內定之營造廠商回使用之牌照得標承作,應支付予庚○○之工程回扣計算成數分為兩種情形:一、如我與卯○○僅得標規劃設計案,則我與卯○○必須負支付該規劃設計案決標金額4成之工程回扣給庚○○;二、如我與卯○○得標之案件為工程設計監造案,則我與卯○○即需負責向工程營造包商,索取庚○○爭取到的工程補助經費額度1.5成之工程回扣,我與卯○○於設計監造案部分之工程回扣得以免除,若我與卯○○無法向工程營造包商索取該1.5成之工程回扣,我與卯○○需負責支付該工程設計監造案決標金額4成之工程回扣予庚○○」、「(問:你與卯○○透過庚○○替屏東縣崁項鄉等鄉鎮市公所向中央政府體委會、環保署及觀光局等單位,順利爭取工程經費補助費,並由你與卯○○得標施作設計監造案,且安排內定營造廠商得標工程營造部分,你、卯○○及內定營造廠商是否需要支付鄉鎮市公所人員工程回扣?工程回扣金額若干?)答:是的,我與卯○○透過庚○○替屏東鄉崁頂鄉等鄉鎮市公所向中央政府體委會、環保署及觀光局等單位順利爭取工程經費補助案後,我、卯○○及內定營造廠商,必須負責支付庚○○爭取到的工程補助經費額度的1成作為工程回扣予該等鄉鎮市公所人員」(98年度他字第103號卷第15頁至第38頁)。

(七)證人即同案被告未○○之證述:

1、未○○於100年3月9日調查中稱:「(問:你是否認識庚○○及其助理謝欣怡?如何認識?交往關係為何?有無金錢及相互投資之關係?有無私人怨隙?)答:我在96年間經由卯○○介紹而認識庚○○,他當時是立法委員林正二的助理,卯○○向我表示庚○○有辦法以立法委員辦公室名義,替地方向中央部會單位爭取建設經費,但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費用給庚○○,要我自己去和庚○○詳談。事後我曾與庚○○約在彰化市八卦山之庭園餐廳、台北市青島東路之立法院國會助理辦公室等地見面,洽談合作的模式,雙方議定合作模式為:由卯○○負責撰寫工程計畫書後交給鄉公所陳報中央機關爭取經費,副本報給林正二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庚○○再以立委名義向中央機關關切,如順利爭取經費,在中央機關發函通知地方機關同意核撥經費時,我就必須支付核准經費9成『扣除l成的規劃設計監造費』的15%金額給庚○○當作『佣金』。後來我向熟識的屏東縣崁頂鄉鄉長巳○○、南州鄉鄉代會主席江素娥徵詢,是否願意以我與庚○○前述議定之模式,透過庚○○向中央機關爭取建設經費,惟我必須在得標前先行支付庚○○『佣金』,巳○○與江素娥都分別同意與庚○○、卯○○見面,至於他們商談內容及決議為何,我不清楚,但後來庚○○確實順利替崁頂鄉、南州鄉爭取到數筆地方建設工程經費,都由卯○○負責規劃設計,並由我得標承攬土木工程,期間我也依與庚○○之約定,在中央機關發支核准核經費給地方機關後,就交付『佣金』給庚○○,此外,如卯○○有幫我畫圖設計的話,我也會付給卯○○設計費,所以我與該2人有金錢往來,但無相互投資關係,亦無私人怨隙;另我並不認識謝欣怡」、「(問:前述你稱每項透過庚○○以立法委員辦公室名義所爭取到工程款,都要支付『佣金』的用意與目的為何?答:因為經費是庚○○以立法委員辦公室名義向中央機關關切爭取來的,所以該筆『佣金』是要用來答謝他的」、「問:【提示:前述工程之決標公告資料】請你檢視該些公告資料,並計算各項工程你所支付之佣金金額為何?如何交付給庚○○?)答:【經檢視後回答】我所支付給庚○○的各項工程佣金約核撥經費9成的15%,細目如下:『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佣金為一次交付12萬5,000元、『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佣金為一次交付66萬8,000元、『屏東縣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佣金為一次交付l00萬元、『花蓮縣花蓮市沙灘排球場興建計畫』及『花蓮縣花蓮市籃球場興建工程』佣金共為一次給付24萬元。前述工程之佣金我都是與庚○○相約在台北或彰化地區,以現金方式親自面交給他,至於交付的詳細地點與時間,我已記不清楚」、「(問:前述你支付『佣金』給庚○○之工程項目,是否均順利得標承攬該工程?答:除『屏東縣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之外,我均順利得標承攬工程」、「(問:為何你依約定交付100萬元佣金給庚○○後,卻未能得標承攬『屏東縣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你有無向庚○○反應此事?)答:我印象中卯○○曾於該項工程投標前,向我轉達庚○○的意思,要我不要參加該工程案的投標,我有問卯○○原因為何,卯○○向我表示可能是考量選舉因素,但真正的原因為何我不知道。卯○○另向我表示,會以『花蓮市北濱公園石雕工程』之標案來彌補我,但是該標案我參與投標後,開標的結果卻因為參標的廠商家數不足而流標,該標案也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內完成發包作業,經費遭核撥單位收回,故我也沒取得該工程」(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二第111 頁至第123頁)。

2、未○○於100年3月9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問:在那個場合講到什麼?)答:合作方式。雙方議定合作模式為:由卯○○負責撰寫工程計畫書後交給不特定的鄉公所陳報中央機關爭取經費,副本報給林正二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庚○○再以立委名義向中央機關關切,如順利爭取到經費,在中央機關發函通知地方機關同意核撥經費時,我就必須支付核准經費9成『扣除1成的規劃設計監造費』的15%金額給庚○○當作『佣金』」、「(問:有無書面紀錄?答:沒有」、「(問:這15%是誰提的?答:庚○○本來開比較高,是多少我忘記了,但後來經過我爭取才變15%」、「(問:這15%有無講是何用途?)答:沒有」、「(問:日後要透過誰給這15%佣金的錢?)答:約定直接由我交給庚○○,不需要透過誰」(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二第145頁至第156頁)。

(八)被告庚○○雖否認此部分犯行,並以前詞置辯,然上開犯罪事實,業經共同被告即巳○○、己○○、卯○○、乙○○等人坦承不諱,且經證人丁○○、丙○○、未○○等人證述明確,又被告庚○○就此部分透過卯○○與巳○○、己○○達成共同收受回扣之謀議,且與卯○○、乙○○共同違反上開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而牟利等情,亦據巳○○、己○○、卯○○、乙○○證述明確,且被告庚○○收受55萬元回扣部分,亦據丁○○、卯○○證述明確,另卯○○於本院審理時除表示其對證人丁○○所述本次回扣係交付110萬元無意見外,並確認其係依被告庚○○指示,交付其中55萬元予己○○(本院卷四第90頁),上開共同被告與證人之供述情節,除因發生經過久遠,對於細節部分略有出入外,於整件案發經過情形,彼此間並無相互抵觸或重大出入,應堪認上開巳○○、己○○、丁○○、卯○○、乙○○、丙○○、未○○等人之供述為真實,被告庚○○所辯未與己○○謀議朋分回扣,實為卸責之詞,無可採信。

(九)此外復有屏東縣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決標公告(98他字103號卷第48頁)、屏東縣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決標公告(98他字5173號卷第42頁至43頁)、屏東縣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工程預算明細表(98他字5173號卷第60頁至第65頁)、屏東縣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99他字2141號卷(一)第36頁至第37頁)、屏東縣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設計預算書(99他字2141號卷(一)第57頁)、未○○調查筆錄相關之工程資料(99他字2141號卷(二)第124頁至第139頁)、屏東縣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決標公告(99他字2141號卷(二)第132頁至第133頁)、丁○○調查筆錄相關之工程資料(第174頁至第175頁)、屏東縣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決標公告(99他字2141號卷(二)第174頁至第175頁)、乙○○調查筆錄相關之工程資料(99他字2141號卷(二)第212頁至第253頁)、屏東縣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公開招標公告(99他字2141號卷(二)第217頁至第219頁)、崁頂鄉公所發包招標案名稱《包括: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規劃設計、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溪洲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圍內村巷道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99他字2141號卷(三)第89頁)、行政院體育委員會0000000000號函《就「屏東縣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同意補助700萬元申請經費》(100偵字7025號卷(一)第117頁至第118頁、第160頁至第161頁)、屏東縣各項工程計畫(100偵字7025號卷(一)第119頁至第140頁)、屏東縣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複合式運動場、港東社區槌球場第伍章工程經費概估(100偵字7025號卷(一)第122頁至第125頁)、屏東縣崁頂鄉全鄉○○○○設○○○○○0○○○○○○○○○○區○○○○000○○0000號卷(一)第162頁至第165頁)、庚○○筆錄後所附資料(100偵字7025號卷(二)第27頁至第73頁):屏東縣崁頂鄉公所96年6月13日屏崁鄉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屏東縣崁頂鄉公所計畫改善「崁頂鄉複合式運動場」、「崁頂鄉自然生態公園」、「港東景觀公園」等全鄉公園運動設施申請補助經費800萬元》(100偵字7025號卷(二)第53頁)、立法委員林正二國會辦公室簡便行文《協助屏東縣崁頂鄉公所改善全鄉公園體育設施爭取經費800萬元》(100偵字7025號卷(二)第54頁)、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6年7月2日體委設字第0000000000號函《「屏東縣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申請經費補助說明》(100偵字7025號卷(二)第55頁)、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6年8月20日體委設字第0000000000號函《「屏東縣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同意補助700萬元申請經費》(100偵字7025號卷(二)第56頁至第57頁)、簡詠育筆錄後所附資料部分: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明細表《包括: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工作、溪洲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16頁)、屏東縣崁頂鄉公所96年6月13日屏崁鄉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屏東縣崁頂鄉公所計畫改善「崁頂鄉複合式運動場」、「崁頂鄉自然生態公園」、「港東景觀公園」等全鄉公園運動設施申請補助經費800萬元》(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24頁)、屏東縣崁頂鄉全鄉○○○○設○○○○○0○○○○○○○○○○區○○○○000○○0000號卷(三)第25頁至第28頁)、錢志強筆錄後所附資料部分:崁頂鄉公所發包招標案名稱《包括: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工作、溪洲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61頁)、崁頂鄉公所建設課簽《辦理「屏東縣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預算書用印及發包工作》(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65頁)、崁頂鄉公所工程(勞務、財務)採購開標議價決標廢標紀錄表《「屏東縣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67頁)、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施工計畫書(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68頁第69頁)、鄧允得筆錄後所附資料部分:崁頂鄉公所發包招標案名稱《包括: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工作、溪洲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116頁)、崁頂鄉公所工程採購開標議價決標廢標紀錄表《屏東縣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133頁)、0000000提示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明細表《包括: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工作、溪洲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100偵字第7025號卷(四)第100頁)、己○○筆錄後所附資料部分:行政院體委會96年8月20日體委設字第0000000000號函《「屏東縣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同意補助700萬元申請經費》(100偵字第7025號卷(四)第136頁至第137頁)、鄭玄明筆錄後所附資料部分:屏東縣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決標公告(100偵字第7025號卷(六)第28頁至第29頁)、0000000提示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明細表《包括: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187 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100偵字第7025號卷(六)第47頁)、吳美麗筆錄後所附資料部分: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施工計畫書(100偵字第7025號卷(六)第50頁至第52頁)。

三、犯罪事實欄貳之三:屏東縣崁頂鄉「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部分:

(一)被告巳○○之供述:

1、巳○○於100年3月23日調查中供稱:「(問:在你擔任屏東縣崁頂鄉長期間,你的同居人己○○有無向承包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招標案之廠商卯○○等人收取工程回扣?)答:有」、「(問:承前,己○○向廠商卯○○等人收取工程回扣後有無告訴你?)答:有的,我知道」(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一頁63)。「(問:據己○○100年3月16日調查筆錄第2頁供稱,『因為卯○○、丙○○及丁○○等3人得標之工程案經費均係透過立委林正二國會助理庚○○協助向行政院體委會、內政部營建署、環保署等單位爭取補助,當時卯○○等人即向我表示,若工程補助款順利核撥,待工程補助款公文到達崁頂鄉公所,卯○○及預定配合得標營建工程案之廠商如丁○○等人,即須依照補助款15%之額度交付工程回扣給【上面的】,【上面的】即指庚○○及其老闆,據卯○○所說庚○○之老闆就是立委林正二,至於庚○○和林正二如何分配該15%工程回扣成數我不清楚;至於卯○○等人和我則約定,若是其等得標設計監造標,待開立發票領取服務費後交付得標價10%的工程回扣給我,若是得標營建工程標,則是決標後3天至1星期交付工程回扣給我;除此之外,我和卯○○、丙○○也有默契另外約定,若卯○○、丙○○等人得標崁頂鄉公所自籌款發包工程之設計監造案,其等因不用支付庚○○工程回扣,故可交付得標價10%至20%的工程回扣給我和巳○○,交付時點同樣是在開立發票領取服務費後』,己○○所述內容是否屬實?你做何解釋?)答:己○○所述內容屬實,不過我本人並未親自參與己○○及卯○○等人討論工程回扣,也不是我本人親自去收取工程回扣,但是,我知道己○○有跟廠商討論拿取工程回扣的事情,己○○拿取工程回扣款項後,也都有告訴我,我都知情」、「(問:據己○○100年3月16日調查筆錄第2至4頁供稱,96年春天,你、己○○及鄧允得透過未○○引介認識林正二國會助理庚○○,由庚○○以立委名義協助崁頂鄉公所申請工程補助款,並由綽號小趙之卯○○協助你們撰寫申請工程補助款之計畫書,由於你和己○○均不瞭解申請補助款之流程,故要求卯○○直接跟鄧允得說明崁頂鄉公所應該如何配合發文等作業,後續即由鄧允得配合卯○○進行申請工程補助款等相關事宜,96年春天至97年3、4月間,你和己○○、鄧允得前後共去台北市與庚○○見面約5、6次,某次庚○○、卯○○等人招待你和己○○、鄧允得台北市錢櫃KTV唱歌期間,卯○○告訴己○○,若工程補助款確定核撥,並由卯○○或其他內定配合廠商得標,其願意交付得標價10%的工程回扣,己○○返家後立即轉告前情予你知悉,其後,卯○○又告訴己○○,其等除支付工程回扣予你和己○○之外,另需於工程補助款公文確定發出後,立即支付補助款(扣除設計監造費用)之15%工程回扣予庚○○及其「上面的」,己○○事後亦隨即轉告你知悉,己○○所述是否屬實?詳情為何?)答:己○○所述內容實在,我確實有在96年春天至97年3、4月間和己○○、鄧允得去台北市與庚○○見面約5、6次,我記得當時我們曾和林正二委員一同用過餐,庚○○和卯○○等人也確實招待我、己○○及鄧允得等3人去台北錢櫃KTV唱歌,不過,唱歌過程中卯○○與己○○討論工程回扣的過程我沒有參與,當日返家後,我經己○○轉告,始知悉卯○○等廠商願意支付得標價10%工程回扣的事實,其後,己○○也確實有告訴過我,卯○○等人除交付得標價10%之工程回扣之外,也需交付工程回扣予庚○○及「上面的」,但是工程回扣成數若干我忘記了」(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一第63頁至第64頁)、「問:據己○○100年3月16日調查筆錄第1、2頁供稱,『巳○○在95年3月1日至99年2月28日擔任崁頂鄉長期間,我確實曾與巳○○收受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之得標廠商給予之回扣,我記得曾收受廠商卯○○、丙○○及丁○○等3人給我的工程回扣款項,該3人支付之工程回扣款項合計將近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我收受前述款項後即會告知巳○○我已收受前述廠商卯○○、丙○○及丁○○支付之工程回扣款』,己○○所述內容是否屬實?詳情為何?)答:己○○所述屬實,己○○向卯○○、丙○○及丁○○等廠商拿取工程回扣後,均有逐筆向我說明,不過,實際上己○○出面向卯○○、丙○○、丁○○等3人拿取工程回扣之總金額若干,我不清楚,我只能確定己○○向前述卯○○、丙○○及丁○○等3人拿取工程回扣款後,都有向我提起是哪一件案子的工程回扣款,但詳細數字我不會過問」(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一第65頁至第66頁)、「(問:【提示: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案明細表】據己○○表示,其向承包崁頂鄉公所工程招標案廠商卯○○、丙○○及丁○○等人收取工程回扣之案件為『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工作』、『溪洲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及『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等8案工程,己○○所述是否屬實,詳情是否如此?)答:【經檢視後作答】己○○所述屬實,我只知道前述8件工程都有拿取工程回扣,至於哪一件工程拿取多少工程回扣款項,我記不清楚」、「(問:據己○○100年3月16日調查筆錄第7頁供稱,『丙○○得標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經公所通知請領服務費後,丙○○撥打我前述卯○○交給我之預付卡手機,通知我某日下午到潮州國小旁之【童年往事簡餐店】見面,並交付【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得標價10%之工程回扣,約6萬元現金,當日丙○○和我在簡餐店內係對坐,丙○○為掩人耳目,特地將該6萬元現金自桌下遞交給我收執,我收下後並未點收,隨即放入皮包內,當日我收取該筆款項後隨即返回潮州住家,待巳○○下班返家後,我便將丙○○交付【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之工程回扣6萬元現金給我一事轉告巳○○,當時我告訴巳○○【今天我跟曉燃見面,她有處理了】,巳○○聽過後並未表示意見』,己○○所說是否實在?你有無補充?)答:己○○所述屬實,己○○收受丙○○交付的回扣款項之後確實曾回家告知我『今天我跟曉燃見面,她有處理了』,我當時並沒有表示任何意見,也沒有叫己○○把工程回扣還給丙○○』(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一第67頁至第71頁)。

2、巳○○於100年3月23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問:對於己○○供稱你在95年3月1日至99年2月28日擔任崁頂鄉長期間,她確實曾收受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之得標廠商給予之回扣,她記得曾收受廠商卯○○、丙○○及丁○○等3人給她的工程回扣款項,這3人支付之工程回扣款項合計將近新台幣200萬元,她收受前述款項後即會告知你說她已收受前述廠商卯○○、丙○○及丁○○交付之工程回扣款,對於己○○所述內容是否屬實?)答:己○○去收錢時,我沒有跟她一起去,但己○○收錢時有告訴我,只是沒有告訴我確切的金額」、「(問:於調查站供稱己○○向卯○○、丙○○及丁○○等廠商拿取工程回扣後,均有逐筆向你說明,不過,實際上己○○出面向卯○○、丙○○、丁○○等3人拿取工程回扣之總金額若干,你不清楚,你只能確定己○○向前述卯○○、丙○○及丁○○等3人拿取工程回扣款後,都有向你提起是哪一件案子的工程回扣款,但詳細數字你不會過問之供述內容,實在嗎?)答:是」(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一第80頁)「(問:【於調查站有提示: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案明細表)據己○○表示,其向承包崁頂鄉公所工程招標案廠商卯○○、丙○○及丁○○等人收取工程回扣之案件為『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工作』、『溪洲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及『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等8案工程,你於調查站供稱你只知道前述8件工程都有拿取工程回扣,至於哪一件工程拿取多少工程回扣款項,你記不清楚之供述內容,實在嗎?)答:是」、「(問:對於己○○供稱丙○○得標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經公所通知請領服務費後,丙○○撥打她前述卯○○交給她之預付卡手機,通知她某日下午到潮州國小旁之『童年往事簡餐店』見面,並交付『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得標價10%之工程回扣,約6萬元現金,當日丙○○和她在簡餐店內係對坐,丙○○為掩人耳目,特地將該6萬元現金自桌下遞交給她收執,她收下後並未點收,隨即放入皮包內,當日她收取該筆款項後隨即返回潮州住家,待你下班返家後,她便將丙○○交付『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之工程回扣6萬元現金給她一事轉告你,當時她有告訴你『今天我跟曉燃見面,她有處理了』,你聽過後並未表示意見,對己○○之供述內容,有何意見?)答:沒有意見,她講的應該實在」、「(問:己○○是否確實跟你講【今天她跟曉燃見面,她有處理了】?答:曾經講過,至於哪一天哪一件我就不確定了」(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一第81頁至第83頁)。

3、巳○○於100年5月11日調查中稱:「(問:你於100年3月23日調查筆錄第5頁坦承,己○○曾向承包崁頂鄉公所工程招標案廠商卯○○、丙○○及丁○○等人,收取『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工作』、『溪州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及『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等8案工程的工程回扣,且己○○拿取前述8案工程回扣後均有讓你知悉,你亦未要求己○○返還該等工程回扣,詳情是否如此?你有無補充?)答:是的,我確實知悉己○○向承包崁頂鄉公所廠商卯○○、丙○○及丁○○等人拿取工程回扣一事,不過,每件工程案的工程回扣,己○○均是向廠商拿完工程回扣後才讓我知道,意即拿完第一件工程回扣後讓我知悉,拿完第二件工程回扣又再讓我知悉,己○○幾乎每拿完一筆工程回扣就會跟我說明一次,不過她拿完工程回扣後,並未向我詳細說明各該工程回扣的金額和詳細工程名稱,所以我無法記得是否即為前述8案工程,而每次拿取的工程回扣金額我也不記得(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五第50頁至第51頁)。

(二)被告己○○之供述:

1、己○○於100年3月10日偵查中具結供稱:「(問:於調查站有供稱妳確實有向承包崁頂鄉公所的承包商拿8%到10%之工程回扣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28頁)、「當初是卯○○跟我提及的,他說如果可以順利拿到設計規劃監造案,他會給一成的回扣。(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28頁)、「丁○○有標到工程,這也是他主動要給我錢(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28頁)、「丁○○給我的錢大概120萬左右,丙○○給我的錢大概80多萬,加起來約200多萬,確實的數目我不確定」(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29頁)、「(問:丁○○跟丙○○給妳的錢,是否都是工程回扣的錢?答:是」(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29頁)、「(丁○○)都是在確定得標後一個禮拜,會先打電話給我,跟我約在高雄王牌咖啡店交付」(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29 頁)。

2、己○○於100年3月11日偵查中具結供稱:「我有陸續收到丙○○所給我的工程回扣,但次數及工程名稱我不確定,只知道總金額大概是七、八十萬。丁○○的部分,我記得有一件事有關於運動公園的,丁○○約我在高雄的王牌咖啡廳見面,他有問我是要每次得標後就拿錢給我,還是要接近選舉時,在政治獻金的方式捐贈,我說也可以,他總共做了兩件崁頂鄉的工作,他說設計的部分是丙○○在設計我,後來給我有少一點,差不多只有6、7%,詳細的金額我忘記了」(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174頁至第175頁)、「後來卯○○有去崁頂找我,他說如果林正二幫忙爭取下來工程經費,監造費部分要給我一成的回扣,但當時他沒有說一定是他會拿到工程,若非上級機關補助的工程,而是崁頂鄉的自籌會給我兩成;營造的部分他順便提了一下,他說如果林正二爭取的工程,他會拿一成給我,但我不知道他怎麼拿」(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176頁)、「卯○○約我去出談,我回來之後,巳○○就問我我跟卯○○談什麼,我就說卯○○說如果他得到林正二爭取的補助款,他會給我們錢,但我沒講多少,而巳○○叫我不要亂弄,我說小孩子要花錢,選舉又花那麼多,他就說這樣好嗎,我說沒關係,他就沒有回答我」(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176頁)、「丙○○的部分沒有每次(都告訴巳○○),但有幾次告訴巳○○。至於丁○○的部分,因為金額比較大,且大家一般都知道回扣一成,我拿完回到家,我有說我有拿到錢,但所給的錢沒有照當初約的錢一樣,而比較少一點,我有告訴他(指巳○○)這個錢留著選舉用」(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176頁至第177頁)、「巳○○說因為丁○○是第一次拿錢給我,會不會有問題,我說應該不會」(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177頁)、「得標的部分我不負責,因為我是拿事後的錢,不是拿事前的錢。我記得我從頭到尾沒有給他們底價,而卯○○拿到設計監造標後,確實有問我幾個廠商進來頭營造標,但我說我沒有辦法回答他這個問題,因為我也不敢問公所的人」(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177頁)。

3、己○○於100年3月16日調查中供稱:「(問:你前述丙○○交付給你之工程回扣款項係其得標崁頂鄉公所何案工程之回扣?交付詳情為何?)答:我記得丙○○前後共交付3次工程回扣款項給我,其中2次是在潮州國小旁之『童年往事簡餐店』內交付,另1次則是在崁頂鄉公所1樓秘書座位旁之會客室交付工程回扣款項給我。我記得丙○○得標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經公所通知請領服務費後,丙○○撥打我前述卯○○交給我之預付卡手機,通知我某日下午到潮州國小旁之『童年往事簡餐』店見面,並交付『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得標價10%之工程回扣,約6萬元現金,當日丙○○和我在簡餐店內係對坐,丙○○為掩人耳目,特地將該6 萬元現金自桌下遞交給我收執,我收下後並未點收,隨即放入皮包內,當日我收取該筆款項後隨即返回潮州住家,待巳○○下班返家後,我便將丙○○交付『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之工程回扣6萬元現金給我一事轉告巳○○,當時我告訴巳○○『今天我跟曉燃見面,她有處理了』,巳○○聽過後並未表示意見;另外1次我和丙○○在『童年往事簡餐店』見面,則是為了拿取丙○○交付之『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溪洲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等3案設計監造標工程回扣款,共約5萬元現金,按照我跟卯○○及丙○○之約定,丙○○應是已領取前述3案之工程款,才約我見面交付回扣款,該次我和丙○○在簡餐店內同樣係對坐,丙○○為掩人耳目,將該5萬元現金自桌下遞交給我收執,我收下後並未點收,隨即放入皮包內,我收取該筆款項後隨即返回潮州住家;還有1次,丙○○經崁頂鄉公所通知拿取『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標之服務費支票後,丙○○即撥打我前述卯○○提供之預付卡手機給我,約我某日下午在崁頂鄉公所1樓秘書座位旁之會客室見面,當日丙○○抵達崁頂鄉公所後,我便將我隨身之皮包放置於會客室內之沙發上,由丙○○將回扣款約2萬元現金自行放入我的皮包內,待丙○○放置完成後先行離去,我再到會客室將皮包取走」(99年度他字第12141號卷四第14頁)。

4、己○○於100年3月16日偵查中供稱:「(問:在調查站供稱妳記得丙○○前後共交付3次工程回扣款項給妳,其中2次是在潮州國小旁之『童年往事簡餐店』內交付,另1次則是在崁頂鄉公所1樓秘書座位旁之會客室交付工程回扣款項給妳。妳記得丙○○得標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經公所通知請領服務費後,丙○○撥打妳前述卯○○交給妳之預付卡手機,通知妳某日下午到潮州國小旁之『童年往事簡餐店』見面,並交付『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得標價10%之工程回扣,約6萬元現金,當日丙○○跟妳在簡餐店內係對坐,丙○○為掩人耳目,特地將該6萬元現金自桌下遞交給妳收執,妳收下後並未點收,隨即放入皮包內,當日妳收取該筆款項後隨即返回潮州住家,待巳○○下班返家後,妳便將丙○○交付『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之工程回扣6萬元現金給我一事轉告巳○○,當時妳告訴巳○○『今天我跟曉燃見面,她有處理了』,巳○○聽過後並未表示意見;另外1次妳和丙○○在『童年往事簡餐店』見面,則是為了拿取丙○○交付之『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溪洲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等3案設計監造標工程回扣款,共約5萬元現金,按照妳跟卯○○及丙○○之約定,丙○○應是已領取前述3案之工程款,才約妳見面交付回扣款,該次妳和丙○○在簡餐店內同樣係對坐,丙○○為掩人耳目,將該5萬元現金自桌下遞交給妳收執,妳收下後並未點收,隨即放入皮包內,妳收取該筆款項後隨即返回潮州住家;還有1次,丙○○經崁頂鄉公所通知拿取『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標之服務費支票後,丙○○即撥打妳前述卯○○提供之預付卡手機給妳,約妳某日下午在崁頂鄉公所1樓秘書座位旁之會客室見面,當日丙○○抵達崁頂鄉公所後,妳便將妳隨身之皮包放置於會客室內之沙發上,由丙○○將回扣款約2萬元現金自行放入妳的皮包內,待丙○○放置完成後先行離去,妳再到會客室將皮包取走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是」(99年度他字第12141號卷四第29頁至第30頁)、「(問:依你上開所述,丙○○有支付工程回扣的工程分別為『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溪洲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案、『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案這五案?)答:是」、「(問:這五案所收取的回扣為13萬且分3次拿?)答:是」、「(問;這3次收取工程回扣的地點,是否前兩次在潮州國小旁的『童年往事簡餐店』,最後一次是在崁頂鄉公所的會客室?)答:是」(99年度他字第12141號卷四第31頁)。

5、己○○於100年4月28日偵查中具結供稱:「(問:於調查站供稱,由於時間久遠,所以你無法想起我向丙○○收取『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之工程回扣的確切時間,不過你可以確定,丙○○曾向你表示必須等到鈞達公司領到前述『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服務費之後,她才有資金可以交付工程回扣給你,97年10、11月間丙○○領取該案服務費後,確實有依約打電話約你到潮州鎮『童年往事簡餐店』見面,並當場交付工程回扣款項給你,但現在你已經不記得丙○○得標『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後,交付給你的工程回扣現金確切金額為何,由於你不敢在公共場合點收工程回扣現金,所以你對當時你收到的工程回扣款項印象不深,你只記得當天你跟丙○○拿的工程回扣款應該沒有超過10萬元才對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是」、「(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四頁120)、「(問:對於丙○○供稱有關「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她總共交付給你20%的工程回扣,並將其中的12萬元交付給你,而非你所述的不到十萬,有何意見?)答:我沒有數,我也不確定詳細的金額,只是我覺得可能沒有到達十萬,因為她每一件都沒有照約定的數額給」(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四頁120)、「(問:經查,你與巳○○於96、97年間利用崁頂鄉公所發包之『屏東縣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工程』【收取回扣金額為55萬元】、『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收取回扣金額為40萬元】、『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收取回扣金額為70萬元】、『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收取回扣金額為12萬元】、『屏58線週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案』【收取回扣金額為2萬元】、『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溪州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前述3案共收取回扣金額為5萬元】,等工程招標案之機會,向卯○○、丙○○及丁○○等人共收取工程回扣184萬元,有何意見?)答:我記得丙○○得標『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後,我向其收取之回扣金額應是6萬元,不是12萬元,加上其餘案件我向卯○○、丙○○和丁○○等人收取工程回扣,由我經手收取的工程回扣款合計為178萬元」(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四頁121-122)、「(問:是否願意就你與巳○○上開所收受的不法所得繳回?)答:願意」(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四第122頁)。

6、己○○於100年4月28日調查中供稱:「(問:據丙○○100年4月14日調查筆錄第6頁供稱,『97年10月31日,本公司帳戶存入屏東縣崁頂鄉公所核撥的【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服務費61萬9,970元,我領取服務費後依約通知己○○聯繫交付工程回扣的時間和地點,97年11月17日,我在玉山銀行潮州或崁頂分行提領16萬元現金,並將其中12萬元現金拿到【童年往事簡餐店】交給己○○做為【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之工程回扣,另外4萬元則是我營運鈞達公司的零用金,我可確定【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我係交付得標價約20%的工程回扣給己○○,並非己○○所述之得標價10%約6萬元工程回扣。』丙○○所述之內容是否實在?經查閱其主動提供之鈞達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玉山銀行南屯分行帳戶號碼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97年5月30日至98年2月27日交付明細影本,丙○○當日交付工程回扣時點和金額與你100年3月16日在本站供述之內容不符,對此你作何解釋?)答:丙○○所述內容實在,由於時間久遠,所以我無法想起我向丙○○收取『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之工程回扣的確切日間,不過我可以確定,丙○○曾向我表示必須等到鈞達公司領到前述『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服務費之後,她才有資金可以交付工程回扣給我,97年10、11月間丙○○領取該案服務費後,確實有依約打電話約我到潮州鎮『童年往事簡餐店』見面,並當場交付工程回扣款項給我,但現在我已經不記得丙○○得標『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後,交付給我的工程回扣現金確切金額為何,由於我不敢在公共場合點收工程回扣現金,所以我對當時我收到的工程回扣款項印象不深,我只記得當日我跟丙○○拿的工程回扣款應該沒有超過10萬元才對」(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四第131頁至第132頁)、「(問:經查,你與巳○○於96、97年間利用崁頂鄉公所發包之『屏東縣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工程』【收取回扣金額為55萬元】、『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收取回扣金額為40萬元】、『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收取回扣金額為70萬元】、『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收取回扣金額為12萬元】、『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案』【收取回扣金額為2萬元】、『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溪州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前述3案共收取回扣金額為5萬元】等工程招標案之機會,向卯○○、丙○○及丁○○等人共收取工程回扣184萬元,事實是否如此?你是否願意於法院審判前繳回該等犯罪所得?)答:如我前述,我記得丙○○得標『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後,我向其收取之回扣金額應是6萬元,不是12萬元,加上其餘案件我向卯○○、丙○○和丁○○等人收取工程回扣,由我經手收取的工程回扣款合計為178萬元,我願意配合繳回該等犯罪所得」(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四第134頁)。

7、己○○於100年4月28日調查中供稱:「丙○○所述內容實在,由於時間久遠,所以我無法想起我向丙○○收取『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之工程回扣的確切時間,不過我可以確定,丙○○曾向我表示必須等到鈞達公司領到前述『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服務費之後,她才有資金可以交付工程回扣給我,97年10、11月間丙○○領取該案服務費後,確實有依約打電話約我到潮州鎮『童年往事簡餐店』見面,並當場交付工程回扣款項給我,但現在我已經不記得丙○○得標『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後,交付給我的工程回扣現金確切金額為何,由於我不敢在公共場合點收工程回扣現金,所以我對當時我收到的工程回扣款項印象不深,我只記得當日我跟丙○○拿的工程回扣款應該沒有超過10萬元才對(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七第53頁)、「如我前述,我記得丙○○得標『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後,我向其收取之回扣金額應是6萬元,不是12萬元,加上其餘案件我向卯○○、丙○○和丁○○等人收取工程回扣,由我經手收取的工程回扣款合計為178萬元,我願意配合繳回該等犯罪所得」(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七第55頁)。

(三)證人丙○○之證述:

1、丙○○於98年6月25日調查中供稱:「該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係由卯○○在入獄前與庚○○及崁頂鄉鄉長巳○○等人商定,內定由鈞達公司得標承作此設計案,本公司順利於97年3月24日以62萬元得標此設計案,在開標前鄉長巳○○之配偶己○○即向我要求必須支付2成之工程回扣,即12萬元,我對己○○表示,本公司資金短缺,希望能夠於設計案完成驗收後順利請領服務費支票再支付該筆12萬元工程回扣,己○○應允我的請求,同意我於領到服務費支票後再行支付工程回扣。該設計於97年9、10月間順利領到服務費,支票兌現當日我即自鈞達公司帳戶內提領超過12萬元之現金,從中拿取12萬元到屏東縣崁頂鄉某一間火鍋店,將該筆12萬元工程回扣全數交給己○○收執。另,本應支付予庚○○之4成工程回扣共24萬元,庚○○在得標後曾向我討,但我以公司資金不足為由暫緩付款,後來庚○○忘了再向我催該筆工程回扣,因為當時我曾支付一筆花蓮市公所發包之設計工程回扣40萬元給庚○○致庚○○忘記向我催討此筆工程回扣」(98年度他字第103號卷第15頁至第38頁)。

2、丙○○於100年3月28日調查中供稱:「(問:據己○○100年3月16日調查筆錄第7頁供稱,『我記得丙○○得標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經公所通知請領服務費後,丙○○撥打我前述卯○○交給我之預付卡手機,通知我某日下午到潮州國小旁之【童年往事簡餐店】見面,並交付【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得標價10%之工程回扣,約6萬元現金,當日丙○○和我在簡餐店內係對坐,丙○○為掩人耳目,特地將該6萬元現金自桌下遞交給我收執,我收下後並未點收,隨即放入皮包內』,己○○所述內容與事實是否相符?己○○所稱工程回扣款項6萬元現金與你98年6月25日調查筆錄供稱,你得標該案後交付12萬元現金與己○○之內容不符,對此你作何解釋?)答:崁頂鄉公所通知我請領『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服務費後,我再聯絡己○○於某日下午到潮州國小旁之『童年往事簡餐店』見面,並交付『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得標價20%之工程回扣,約12萬元現金,當日我與己○○在簡餐店內對坐,由我將該12萬元現金自桌下遞交給己○○收執,己○○收下後並未點收,隨即放入皮包內;該12萬元係我自玉山銀行崁頂分行提領後交付予己○○,我願意提供鈞達公司存摺資料供貴處參考以確定交付的時間和確切的金額」(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一頁105-106)。

3、丙○○於98年6月26日偵查中具結供稱:「(問:承前,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你應支付予庚○○之工程回扣金額若干?如何交付?另,是否需支付予鄉長巳○○之1成工程回扣?金額為何?如何交付?)答:該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係由卯○○在入獄前與庚○○及崁頂鄉鄉長巳○○等人商定,內定由鈞達公司得標承作此設計案,本公司順利於97年3月24 日以62萬元得標此設計案,在開標前鄉長巳○○之配偶己○○即向我要求必須支付2成之工程回扣,即12萬元,我對己○○表示,本公司資金短缺,希望能夠於設計案完成驗收後順利請領服務費支票再支付該筆12萬元工程回扣,己○○應允我的請求,同意我於領到服務費支票後再行支付工程回扣。該設計案於97年9、10月間順利領到服務費,支票兌現當日我即自鈞達公司之帳戶內提領超過12萬元之現金,從中拿取12萬元到屏東縣崁頂鄉某一間火鍋店,將該筆12萬元工程回扣全數交給己○○收執。另,本件應支付予庚○○之4成工程回扣共24萬元,庚○○在得標後曾向我催討,但我以公司資金不足為由暫緩付款,後來庚○○忘了再向我催討該筆工程回扣,因為當時我曾支付一筆花蓮市公所發包之設計案的工程回扣40萬元給庚○○,致庚○○忘記向我催討此筆工程回扣。(98年度他字第103號卷第63頁至第91頁、98年度他字第3654號卷第55頁至第83頁)。

(四)此部分犯罪事實並為被告巳○○、己○○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

(五)此外復有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決標公告(98他字103號卷第49頁)、崁頂鄉公所發包招標案名稱《包括: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規劃設計、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溪洲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圍內村巷道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99他字2141號卷(三)第89頁)、崁頂鄉公所招標工程明細表《包括: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案、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案、崁頂鄉18 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工程案、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案、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案》(100偵字7025號卷(一)第36頁)、屏東縣各項工程計畫(100偵字7025號卷(一)第119頁至第140頁)、屏東縣96年度「城鎮地貌改造-創造臺灣城鄉風貌示範計畫」申請補助計畫書-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等改善工程(100偵字7025號卷(一)第126頁至第127頁)、屏東縣96年度城鎮地貌改造-創造臺灣城鄉風貌示範計畫申請補助計畫書-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等改善工程(100偵字7025號卷(一)第166頁至第170頁)、庚○○筆錄後所附資料(100偵字7025號卷(二)第27頁至第73頁):屏東縣政府97年1月16日屏府建都住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定補助總額下調整計畫及經費申請,包含「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100偵字7025號卷(二)第58頁第59頁)、內政部營建署97年1月29日營署都字第0000000000號函稿《回覆屏東縣政府之申請於核定補助總額下調整計畫及經費申請》(100偵字7025號卷(二)第60頁)、屏東縣崁頂鄉公所97年2月26日鄉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100偵字7025號卷(二)第61頁)、簡詠育筆錄後所附資料部分: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明細表《包括: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工作、溪洲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16頁)、屏東縣96年度城鎮地貌改造-創造臺灣城鄉風貌示範計畫申請補助計畫書-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等改善工程(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29頁至第30頁)、錢志強筆錄後所附資料部分:崁頂鄉公所發包招標案名稱《包括: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工作、溪洲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61頁)、鄧允得筆錄後所附資料部分:崁頂鄉公所發包招標案名稱《包括: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工作、溪洲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116頁)、崁頂鄉建設課簽《辦理「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之開標評選作業》(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134頁)、屏東縣崁頂鄉公所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底價封(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135頁)、崁頂鄉公所工程採購底價表-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137頁)、崁頂鄉公所工程採購開標議價決標廢標紀錄表《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138頁)、0000000提示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明細表《包括: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工作、溪洲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100偵字第7025號卷(四)第100頁)、0000000提示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明細表《包括: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100偵字7025號卷(六)第47頁)在卷可為佐證,被告等人犯行應可認定。

四、犯罪事實欄貳之四:屏東縣崁頂鄉「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部分:

(一)被告巳○○之供述:

1、巳○○於100年3月17日調查中供稱:「(問:對於己○○供稱後來幾乎每次她拿到錢後,都會告訴你,尤其丁○○第一次拿40萬元的工程回扣過來時,她有告訴你說『這是前幾天丁○○得到的工程,有拿錢過來』,你告訴她『這是丁○○第一次交錢,會不會有問題』,她告訴你『因為選舉要到了,要留著選舉用』,對己○○講的這件事,有沒有這件事?)答:有」(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四第45頁)。

2、巳○○於100年3月23日調查中供稱:「(問:在你擔任屏東縣崁頂鄉長期間,你的同居人己○○有無向承包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招標案之廠商卯○○等人收取工程回扣?)答:有」、「(問:承前,己○○向廠商卯○○等人收取工程回扣後有無告訴你?)答:有的,我知道」(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一第63頁)、「(問:據己○○100年3月16日調查筆錄第2頁供稱,『因為卯○○、丙○○及丁○○等3人得標之工程案經費均係透過立委林正二國會助理庚○○協助向行政院體委會、內政部營建署、環保署等單位爭取補助,當時卯○○等人即向我表示,若工程補助款順利核撥,待工程補助款公文到達崁頂鄉公所,卯○○及預定配合得標營建工程案之廠商如丁○○等人,即須依照補助款15%之額度交付工程回扣給【上面的】,【上面的】即指庚○○及其老闆,據卯○○所說庚○○之老闆就是立委林正二,至於庚○○和林正二如何分配該15%工程回扣成數我不清楚;至於卯○○等人和我則約定,若是其等得標設計監造標,待開立發票領取服務費後交付得標價10%的工程回扣給我,若是得標營建工程標,則是決標後3天至1星期交付工程回扣給我;除此之外,我和卯○○、丙○○也有默契另外約定,若卯○○、丙○○等人得標崁頂鄉公所自籌款發包工程之設計監造案,其等因不用支付庚○○工程回扣,故可交付得標價10%至20%的工程回扣給我和巳○○,交付時點同樣是在開立發票領取服務費後』,己○○所述內容是否屬實?你做何解釋?)答:己○○所述內容屬實,不過我本人並未親自參與己○○及卯○○等人討論工程回扣,也不是我本人親自去收取工程回扣,但是,我知道己○○有跟廠商討論拿取工程回扣的事情,己○○拿取工程回扣款項後,也都有告訴我,我都知情」、「(問:據己○○100年3月16日調查筆錄第2至4頁供稱,96年春天,你、己○○及鄧允得透過未○○引介認識林正二國會助理庚○○,由庚○○以立委名義協助崁頂鄉公所申請工程補助款,並由綽號小趙之卯○○協助你們撰寫申請工程補助款之計畫書,由於你和己○○均不瞭解申請補助款之流程,故要求卯○○直接跟鄧允得說明崁頂鄉公所應該如何配合發文等作業,後續即由鄧允得配合卯○○進行申請工程補助款等相關事宜,96年春天至97年3、4月間,你和己○○、鄧允得前後共去台北市與庚○○見面約5、6次,某次庚○○、卯○○等人招待你和己○○、鄧允得台北市錢櫃KTV唱歌期間,卯○○告訴己○○,若工程補助款確定核撥,並由卯○○或其他內定配合廠商得標,其願意交付得標價10%的工程回扣,己○○返家後立即轉告前情予你知悉,其後,卯○○又告訴己○○,其等除支付工程回扣予你和己○○之外,另需於工程補助款公文確定發出後,立即支付補助款《扣除設計監造費用》之15%工程回扣予庚○○及其『上面的』,己○○事後亦隨即轉告你知悉,己○○所述是否屬實?詳情為何?)答:己○○所述內容實在,我確實有在96年春天至97年3、4月間和己○○、鄧允得去台北市與庚○○見面約5、6次,我記得當時我們曾和林正二委員一同用過餐,庚○○和卯○○等人也確實招待我、己○○及鄧允得等3人去台北錢櫃KTV唱歌,不過,唱歌過程中卯○○與己○○討論工程回扣的過程我沒有參與,當日返家後,我經己○○轉告,始知悉卯○○等廠商願意支付得標價10%工程回扣的事實,其後,己○○也確實有告訴過我,卯○○等人除交付得標價10%之工程回扣之外,也需交付工程回扣予庚○○及『上面的』,但是工程回扣成數若干我忘記了」(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一第63頁至第64頁)、「(問:據己○○100年3月16日調查筆錄第1、2頁供稱,『巳○○在95 年3月1日至99年2月28日擔任崁頂鄉長期間,我確實曾與巳○○收受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之得標廠商給予之回扣,我記得曾收受廠商卯○○、丙○○及丁○○等3人給我的工程回扣款項,該3人支付之工程回扣款項合計將近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我收受前述款項後即會告知巳○○我已收受前述廠商卯○○、丙○○及丁○○支付之工程回扣款。』己○○所述內容是否屬實?詳情為何?)答:己○○所述屬實,己○○向卯○○、丙○○及丁○○等廠商拿取工程回扣後,均有逐筆向我說明,不過,實際上己○○出面向卯○○、丙○○、丁○○等3人拿取工程回扣之總金額若干,我不清楚,我只能確定己○○向前述卯○○、丙○○及丁○○等3人拿取工程回扣款後,都有向我提起是哪一件案子的工程回扣款,但詳細數字我不會過問」(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一第65頁至第66頁)、「(問:【提示: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案明細表】據己○○表示,其向承包崁頂鄉公所工程招標案廠商卯○○、丙○○及丁○○等人收取工程回扣之案件為『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屏58 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工作』、『溪洲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及『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等8案工程,己○○所述是否屬實,詳情是否如此?)答:【經檢視後作答】己○○所述屬實,我只知道前述8件工程都有拿取工程回扣,至於哪一件工程拿取多少工程回扣款項,我記不清楚」、「(問:據己○○100年3月16日調查筆錄第8、9頁供稱,『丁○○得標之【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程回扣係交給丙○○,經丁○○事後提醒我可向丙○○拿取,我才知道有這筆工程回扣款,但我沒有跟丙○○追討,我只拿取丁○○另外得標【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之工程回扣,我記得該案丁○○得標後約10天才撥打我前述卯○○提供之預付卡手機與我聯絡,與我相約在高雄市九如路【王牌咖啡店】見面,當場交付以牛皮紙袋包裝之40萬元現金給我收執,丁○○交付現金給我時,曾向我表示該筆現金係其剛得標之【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之工程回扣,並表示因為有「外面的」要處理,所以給付之成數不足原本約定之得標價10%,我收取該筆現金後隨即返回潮州住家,待巳○○下班返家後,我便將丁○○交付【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之工程回扣40萬元現金給我一事轉告巳○○,巳○○聽過後表示【這是丁○○第一次交錢,會不會有問題】,我則告訴他【因為選舉要到了,這些錢要留著選舉用】,巳○○便沒有再表示任何意見』己○○所述內容是否屬實?詳情為何?)答:己○○從丁○○那邊拿到前述『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程回扣款項後,確實曾讓我知悉,不過,己○○有無告訴我丁○○支付之款項為40萬元現金,我則因為時間久遠無法確定;而我和己○○也確實有該等對話無誤」(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一第67頁至第71頁)。

3、巳○○於100年3月23日偵查中供稱:「(對於己○○供稱你在95年3月1日至99年2月28日擔任崁頂鄉長期間,她確實曾收受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之得標廠商給予之回扣,她記得曾收受廠商卯○○、丙○○及丁○○等3人給她的工程回扣款項,這3人支付之工程回扣款項合計將近新台幣200萬元,她收受前述款項後即會告知你說她已收受前述廠商卯○○、丙○○及丁○○交付之工程回扣款,對於己○○所述內容是否屬實?)答:己○○去收錢時,我沒有跟她一起去,但己○○收錢時有告訴我,只是沒有告訴我確切的金額」、「(問:於調查站供稱己○○向卯○○、丙○○及丁○○等廠商拿取工程回扣後,均有逐筆向你說明,不過,實際上己○○出面向卯○○、丙○○、丁○○等3人拿取工程回扣之總金額若干,你不清楚,你只能確定己○○向前述卯○○、丙○○及丁○○等3人拿取工程回扣款後,都有向你提起是哪一件案子的工程回扣款,但詳細數字你不會過問之供述內容,實在嗎?)答:是」(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一第80頁)、「(問:【於調查站有提示: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案明細表】據己○○表示,其向承包崁頂鄉公所工程招標案廠商卯○○、丙○○及丁○○等人收取工程回扣之案件為『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187縣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工作』、『溪洲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及『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等8案工程,你於調查站供稱你只知道前述8件工程都有拿取工程回扣,至於哪一件工程拿取多少工程回扣款項,你記不清楚之供述內容,實在嗎?)答:是」、「(問:對於己○○供稱丁○○得標之『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程回扣係交給丙○○,經丁○○事後提醒她可向丙○○拿取,她才知道有這筆工程回扣款,但她沒有跟丙○○追討,她只拿取丁○○另外得標『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之工程回扣,她記得該案丁○○得標後約10天才撥打她前述卯○○提供之預付卡手機與她聯絡,與她相約在高雄市九如路『王牌咖啡店』見面,當場交付以牛皮紙袋包裝之40萬元現金給她收執,丁○○交付現金給她時,曾向她表示該筆現金係其剛得標之『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之工程回扣,並表示因為有『外面的』要處理,所以給付之成數不足原本約定之得標價10 %,她收取該筆現金後隨即返回潮州住家,待你下班返家後,她便將丁○○交付『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之工程回扣40萬元現金給她一事轉告給你知道,你聽過後表示『這是丁○○第一次交錢,會不會有問題』,她則告訴你『因為選舉要到了,這些錢要留著選舉用』,你便沒有再表示任何意見,對己○○所供述之內容有何意見?)答:她所言應該實在」(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一第84頁)、「(問:你於調查站供稱,己○○從丁○○那邊拿到前述『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程回扣款項後,確實曾讓你知悉,不過,己○○有無告訴你丁○○支付之款項為40萬元現金,你則因為時間久遠無法確定;而你和己○○也確實有該等對話無誤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一第84頁至第85頁)。

4、巳○○於100年5月11日調查中供稱:「(問:你於100年3月23日調查筆錄第5頁坦承,己○○曾向承包崁頂鄉公所工程招標案廠商卯○○、丙○○及丁○○等人,收取『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工作』、『溪州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及『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等8案工程的工程回扣,且己○○拿取前述8案工程回扣後均有讓你知悉,你亦未要求己○○返還該等工程回扣,詳情是否如此?你有無補充?)答:是的,我確實知悉己○○向承包崁頂鄉公所廠商卯○○、丙○○及丁○○等人拿取工程回扣一事,不過,每件工程案的工程回扣,己○○均是向廠商拿完工程回扣後才讓我知道,意即拿完第一件工程回扣後讓我知悉,拿完第二件工程回扣又再讓我知悉,己○○幾乎每拿完一筆工程回扣就會跟我說明一次,不過她拿完工程回扣後,並未向我詳細說明各該工程回扣的金額和詳細工程名稱,所以我無法記得是否即為前述8案工程,而每次拿取的工程回扣金額我也不記得」(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五第50頁至第51頁)。

(二)被告己○○之供述:

1、己○○於100年3月10日偵查中具結供稱:「(問:於調查站有供稱妳確實有向承包崁頂鄉公所的承包商拿8%到10%之工程回扣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28頁)、「當初是卯○○跟我提及的,他說如果可以順利拿到設計規劃監造案,他會給一成的回扣」(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28頁)、「丁○○有標到工程,這也是他主動要給我錢」(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28頁)、「丁○○給我的錢大概120萬左右,丙○○給我的錢大概80多萬,加起來約200多萬,確實的數目我不確定」(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29頁)、「(問:丁○○跟丙○○給妳的錢,是否都是工程回扣的錢?)答:是」(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29頁)、「(丁○○)都是在確定得標後一個禮拜,會先打電話給我,跟我約在高雄王牌咖啡店交付」(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29頁)。

2、己○○於100年3月11日偵查中具結供稱:「我有陸續收到丙○○所給我的工程回扣,但次數及工程名稱我不確定,只知道總金額大概是七、八十萬。丁○○的部分,我記得有一件事有關於運動公園的,丁○○約我在高雄的王牌咖啡廳見面,他有問我是要每次得標後就拿錢給我,還是要接近選舉時,在政治獻金的方式捐贈,我說也可以,他總共做了兩件崁頂鄉的工作,他說設計的部分是丙○○在設計我,後來給我有少一點,差不多只有6、7%,詳細的金額我忘記了」(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174頁至第175頁)、「後來卯○○有去崁頂找我,他說如果林正二幫忙爭取下來工程經費,監造費部分要給我一成的回扣,但當時他沒有說一定是他會拿到工程,若非上級機關補助的工程,而是崁頂鄉的自籌會給我兩成;營造的部分他順便提了一下,他說如果林正二爭取的工程,他會拿一成給我,但我不知道他怎麼拿」(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176頁)、「卯○○約我去出談,我回來之後,巳○○就問我我跟卯○○談什麼,我就說卯○○說如果他得到林正二爭取的補助款,他會給我們錢,但我沒講多少,而巳○○叫我不要亂弄,我說小孩子要花錢,選舉又花那麼多,他就說這樣好嗎,我說沒關係,他就沒有回答我」(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176頁)、「丙○○的部分沒有每次(都告訴巳○○),但有幾次告訴巳○○。至於丁○○的部分,因為金額比較大,且大家一般都知道回扣一成,我拿完回到家,我有說我有拿到錢,但所給的錢沒有照當初約的錢一樣,而比較少一點,我有告訴他(指巳○○)這個錢留著選舉用」(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176頁至第177 頁)、「巳○○說因為丁○○是第一次拿錢給我,會不會有問題,我說應該不會」(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177頁)、「得標的部分我不負責,因為我是拿事後的錢,不是拿事前的錢。我記得我從頭到尾沒有給他們底價,而卯○○拿到設計監造標後,確實有問我幾個廠商進來頭營造標,但我說我沒有辦法回答他這個問題,因為我也不敢問公所的人」(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177頁)。

3、己○○於100年3月16日調查中供稱:「(問:你為何僅收受卯○○、丙○○及丁○○交付之工程回扣款項,而未向其他得標崁頂鄉公所工程之廠商拿取工程回扣?)答:因為卯○○、丙○○及丁○○等3人得標之工程案經費均係透過立委林正二國會助理庚○○協助向行政院體委會、內政部營建署、環保署等單位爭取補助,當時卯○○等人即向我表示,若工程補助款順利核撥,待工程補助款公文到達崁頂鄉公所,卯○○及預定配合得標營建工程案之廠商如丁○○等人,即須依照補助款15%之額度交付工程回扣給『上面的』,『上面的』即指庚○○及其老闆,據卯○○所說庚○○之老闆就是立委林正二,至於庚○○和林正二如何分配該15%工程回扣成數我不清楚;至於卯○○等人和我則約定,若是其等得標設計監造標,待開立發票領取服務費後交付得標價10%的工程回扣給我,若是得標營建工程標,則是決標後3天至1星期交付工程回扣給我;除此之外,我和卯○○、丙○○也有默契另外約定,若卯○○、丙○○等人得標崁頂鄉公所自籌款發包工程之設計監造案,其等因不用支付庚○○工程回扣,故可交付得標價10%至20%的工程回扣給我和巳○○,交付時點同樣是在開立發票領取服務費後」(99年度他字第12141號卷四第9頁)、「(問:你前述透過立委林正二與庚○○協助向行政院體委會等機關爭取補助之經過為何?答:95年3月以前,巳○○尚未擔任崁頂鄉鄉長之前,綽號小戴的未○○就經常承包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案,巳○○上任一段時間後,未○○即有向我和巳○○提及其可透過某立委《詳細姓名我忘記了》申請工程補助款,協助巳○○實現政見,興建自行車道及運動公園等地方建設,但是都沒有下文,一直到96年春天,未○○向我們表示其可引介台北一位立委助理庚○○給我們認識,由於庚○○以立委名義協助崁頂鄉公所申請工程補助款,其後我們就前往台北市立法院旁某舊大樓拜訪庚○○,我記得那棟大樓位於青島東路與鎮江街口的7-11便利商店後側,大廈門口旁邊有一間機車行,當日我與巳○○、崁頂鄉公所之鄧允得一同搭乘高鐵前往,到達後由未○○帶我們上樓,將庚○○介紹給我們,我記得當時卯○○也坐在辦公室內,由於當天是第一次見面,巳○○和我即向庚○○表達崁頂鄉公所欲爭取的經費項目,包括崁頂鄉運動公園等建設,並未立即談到具體的工程案,席間庚○○向我們表示他是立委林正二之助理,另向我們表示,綽號小趙之卯○○可以協助我們撰寫申請工程補助款之計畫書,我和巳○○因為不瞭解申請補助款之流程,因此要求小趙直接跟鄧允得說明崁頂鄉公所應該如何配合發文等作業,後續即由鄧允得配合卯○○進行申請工程補助款等相關事宜;我記得96年春天至97年3 、4月間,我和巳○○、鄧允得共去台北市與庚○○見面約5、6次,第1次見面後,我等3人北上與庚○○見面,均是討論各該工程補助款是否順利核撥,或是了解申請工程補助款相關資料是否有缺漏、可否爭取中小學校PU跑道、單槍投影機等設置經費等公務,巳○○和鄧允得均是以洽公的理由北上,故每次出差均有紀錄,而搭乘高鐵之費用也是依法報銷;我記得有一次庚○○和我們於辦公室會談時,立委林正二剛好到場,當時我和巳○○曾當面向立委林正二表達欲爭取中央補助欲建設崁頂鄉等事宜,請求立委協助,林正二委員表示有什麼需要跟綽號『阿保』之庚○○討論即可,阿保會協助我們辦理、申請,其隨即因故離去;印象中我等第2次北上拜訪庚○○時,南州鄉鄉民代表會主席江素娥及其女助理『阿珠』亦有到場,當次應是討論南州鄉和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工程,另外我記得我和巳○○、鄧允得等3人到台北市找庚○○見面時,曾和立委林正二在立法院內之餐廳一同聚餐2次,也曾和庚○○、卯○○及丙○○等人到錢櫃KTV唱歌2次」(99年度他字第12141號卷四第9頁至第11頁)、「(問:庚○○、卯○○、未○○與你、巳○○和鄧允得等人討論向行政院體委會、內政部營建署、行政院環保署等單位申請工程補助款事宜時,有無討論支付工程回扣等事宜?)答:有的,我記得前幾次到台北拜訪庚○○、卯○○的時間間隔不長,約1、2個月內我和巳○○、鄧允得等人即多次北上,我記得約在96年4、5月間,庚○○和卯○○招待我、巳○○、鄧允得等人至錢櫃KTV唱歌,我和巳○○則試圖利用機會和庚○○要求多爭取其他工程案之補助款,庚○○則回應『都交給小趙處理,小趙會跟你們說明』,不久,卯○○即在KTV包廂內向我表示,待崁頂鄉公所向行政院體委會爭取之工程補助款確定核撥,並由配合得標廠商確定得標,即會交付得標價10%的工程回扣給我,交付時點為工程案決標後3天至1星期,我聽到後返回家中即轉告巳○○;有關行政院體委會爭取之工程補助款確定核撥後,卯○○等配合得標廠商應支付工程補助款15%之回扣給庚○○及其老闆之細節,則是卯○○第一次交付工程回扣給我時,才向我提及;至於我前述卯○○、丙○○允諾交付設計監造標之10%回扣等事宜,則是在工程補助款已核撥到崁頂鄉公所後卯○○才和我討論交付回扣等事宜;另外,卯○○和丙○○得標崁頂鄉公所自籌經費之設計監造標支付的回扣,則是卯○○等人與我和巳○○合作崁頂鄉槌球場等工程後,卯○○才向我告知」(99年度他字第12141號卷四第11頁)、「(問:承前,卯○○除和你討論交付工程回扣事宜外,有無向鄉長巳○○說明?)答:我前述約在96年4、5月間,卯○○曾利用庚○○、卯○○、巳○○、鄧允得和我等人到錢櫃KTV唱歌的機會,向我粗略提及交付工程回扣事宜時,我即當場提醒他,關於交付工程回扣等事宜不要直接和巳○○討論,直接和我本人接洽,再由我轉告巳○○即可,因此後續卯○○、丙○○以及其等引介之廠商丁○○均有默契,直接和我討論交付工程回扣成數、時間及地點等細節,再由我轉告巳○○」(99年度他字第12141號卷四第11頁)、「(問:承前,你將前述工程回扣細節轉告巳○○後,巳○○作何表示?)答:我返家後,將卯○○前述支付工程回扣等細節轉告巳○○時,巳○○因工程補助款尚未確定核撥至崁頂鄉公所,故巳○○雖之前但並未表示任何意見」(99年度他字第12141號卷四第12頁)、「(問:你前述丁○○交付給你之工程回扣款項係其得標崁頂鄉公所何案工程之回扣?交付詳情為何?)答:我記得96年底至97年初,庚○○、卯○○和丁○○曾於某日傍晚到崁頂鄉公所鄉長室找我和巳○○見面,當日庚○○、丁○○和巳○○聊天時,我和卯○○在一旁低聲討論,卯○○告訴我,因為未○○沒有錢,而且未○○因為沒辦法配合得標『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與庚○○發生金錢糾紛,所以日後丁○○會是主要配合得標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之廠商,我聽了之後,並未表示任何意見,但後來丁○○確實陸續得標『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等案,不過丁○○得標之『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程回扣係交給丙○○,經丁○○事後提醒我可向丙○○拿取,我才知道有這筆工程回扣款,但我沒有跟丙○○追討,我只拿取丁○○另外得標『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之工程回扣,我記得該案丁○○得標後約10天才撥打我前述卯○○提供之預付卡手機與我聯絡,與我相約在高雄市九如路『王牌咖啡店』見面,當場交付以牛皮紙袋包裝之40萬元現金給我收執,丁○○交付現金給我時,曾向我表示該筆現金係其剛得標之『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之工程回扣,並表示因為有『外面的』要處理,所以給付之成數不足原本約定之得標價10%,我收取該筆現金後隨即返回潮州住家,待巳○○下班返家後,我便將丁○○交付『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之工程回扣40萬元現金給我一事轉告巳○○,巳○○聽過後表示『這是丁○○第一次交錢,會不會有問題』,我則告訴他『因為選舉要到了,這些錢要留著選舉用』,巳○○便沒有再表示任何意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之工程回扣,丁○○則分2次交付,我記得該案丁○○得標後約7天即撥打我前述卯○○提供之預付卡手機與我聯絡,與我同樣相約在高雄市九如路『王牌咖啡店』見面,當場交付以牛皮紙袋包裝之50萬元現金給我收執,丁○○交付現金給我時,曾向我表示該筆現金係其剛得標承作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之工程回扣,並表示因為之前得標承作之『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尚未完工,所以給付之成數不足原本約定之得標價10%,僅能支付約70萬元之回扣款,而且必須分2次才能付清,我收取該筆50萬元現金後隨即返回潮州住家,約過半個月後,丁○○再度打電話約我至高雄九如路『王牌咖啡店』見面,交付以牛皮紙袋包裝之20萬元現金給我收執;丁○○交付第一筆『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之工程回扣50萬元現金給我時,我曾轉告巳○○,巳○○知情後並未表示任何意見,我就將該等現金留著選舉使用」(99年度他字第12141號卷四第15頁至第16頁)。

4、己○○於100年3月16日偵查中供稱:「(問:於調查站供稱因為卯○○、丙○○及丁○○等3人得標之工程案經費均係透過立委林正二國會助理庚○○協助向行政院體委會、內政部營建署、環保署等單位爭取補助,當時卯○○等人即向妳表示,若工程補助款順利核撥,待工程補助款公文到達崁頂鄉公所,卯○○及預定配合得標營建工程案之廠商如丁○○等人,即須依照補助款15%之額度交付工程回扣給『上面的』,『上面的』即指庚○○及其老闆,據卯○○所說庚○○之老闆就是立委林正二,至於庚○○和林正二如何分配該15%工程回扣成數妳不清楚;至於卯○○等人和妳則約定,若是其等得標設計監造標,待開立發票領取服務費後交付得標價10%的工程回扣給妳,若是得標營建工程標,則是決標後3天至1星期交付工程回扣給妳;除此之外,我和卯○○、丙○○也有默契另外約定,若卯○○、丙○○等人得標崁頂鄉公所自籌款發包工程之設計監造案,其等因不用支付庚○○工程回扣,故可交付得標價10%至20%的工程回扣給我和巳○○,交付時點同樣是在開立發票領取服務費後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是」(99年度他字第12141號卷四第22頁)、「(問:於調查站供稱95年3月以前,巳○○尚未擔任崁頂鄉鄉長之前,綽號小戴的未○○就經常承包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案,巳○○上任一段時間後,未○○即有向妳和巳○○提及其可透過某立委申請工程補助款,協助巳○○實現政見,興建自行車道及運動公園等地方建設,但是都沒有下文,一直到96年春天,未○○向妳們表示其可引介台北一位立委助理庚○○給妳們認識,由於庚○○以立委名義協助崁頂鄉公所申請工程補助款,其後妳們就前往台北市立法院旁某舊大樓拜訪庚○○,妳記得那棟大樓位於青島東路與鎮江街口的7-11便利商店後側,大廈門口旁邊有一間機車行,當日妳與巳○○、崁頂鄉公所之鄧允得一同搭乘高鐵前往,到達後由未○○帶妳們上樓,將庚○○介紹給妳們,妳記得當時卯○○也坐在辦公室內,由於當天是第一次見面,巳○○和妳即向庚○○表達崁頂鄉公所欲爭取的經費項目,包括崁頂鄉運動公園等建設,並未立即談到具體的工程案,席間庚○○向妳們表示他是立委林正二之助理,另向妳們表示,綽號小趙之卯○○可以協助妳們撰寫申請工程補助款之計畫書,妳和巳○○因為不瞭解申請補助款之流程,因此要求小趙直接跟鄧允得說明崁頂鄉公所應該如何配合發文等作業,後續即由鄧允得配合卯○○進行申請工程補助款等相關事宜;妳記得96年春天至97年3、4月間,妳和巳○○、鄧允得共去台北市與庚○○見面約5、6次,第1次見面後,妳們3人北上與庚○○見面,均是討論各該工程補助款是否順利核撥,或是了解申請工程補助款相關資料是否有缺漏、可否爭取中小學校PU跑道、單槍投影機等設置經費等公務,巳○○和鄧允得均是以洽公的理由北上,故每次出差均有紀錄,而搭乘高鐵之費用也是依法報銷;妳記得有一次庚○○和妳們於辦公室會談時,立委林正二剛好到場,當時妳和巳○○曾當面向立委林正二表達欲爭取中央補助欲建設崁頂鄉等事宜,請求立委協助,林正二委員表示有什麼需要跟綽號『阿保』之庚○○討論即可,阿保會協助我們辦理、申請,其隨即因故離去;印象中妳等第2次北上拜訪庚○○時,南州鄉鄉民代表會主席江素娥及其女助理『阿珠』亦有到場,當次應是討論南州鄉和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工程,另外妳記得妳和巳○○、鄧允得等3人到台北市找庚○○見面時,曾和立委林正二在立法院內之餐廳一同聚餐2次,也曾和庚○○、卯○○及丙○○等人到錢櫃KTV唱歌2次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是」(99年度他字第12141 號卷四第23頁)、「(問:妳於調查站供稱,妳記得前幾次到台北拜訪庚○○、卯○○的時間間隔不長,約1、2個月內妳和巳○○、鄧允得等人即多次北上,妳記得約在96年4、5月間,庚○○和卯○○招待妳、巳○○、鄧允得等人至錢櫃KTV唱歌,妳和巳○○則試圖利用機會和庚○○要求多爭取其他工程案之補助款,庚○○則回應『都交給小趙處理,小趙會跟你們說明』,不久,卯○○即在KTV包廂內向妳表示,待崁頂鄉公所向行政院體委會爭取之工程補助款確定核撥,並由配合得標廠商確定得標,即會交付得標價10%的工程回扣給妳,交付時點為工程案決標後3天至1星期,妳聽到後返回家中即轉告巳○○;有關行政院體委會爭取之工程補助款確定核撥後,卯○○等配合得標廠商應支付工程補助款15%之回扣給庚○○及其老闆之細節,則是卯○○第一次交付工程回扣給妳時,才跟妳提及;至於妳前述卯○○、丙○○允諾交付設計監造標之10%回扣等事宜,則是在工程補助款已核撥到崁頂鄉公所後卯○○才和妳討論交付回扣等事宜;另外,卯○○和丙○○得標崁頂鄉公所自籌經費之設計監造標支付的回扣,則是卯○○等人與妳和巳○○合作崁頂鄉槌球場等工程後,卯○○才向妳告知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是」(99年度他字第12141號卷四第24頁)、「(問:於調查站供稱妳約在96年4、5月間,卯○○曾利用庚○○、卯○○、巳○○、鄧允得和妳等人到錢櫃KTV唱歌的機會,向妳粗略提及交付工程回扣事宜時,妳有當場提醒他,關於交付工程回扣等事宜不要直接和巳○○討論,直接跟妳本人接洽,再由妳轉告巳○○即可,因此後續卯○○、丙○○以及其等引介之廠商林永豐均有默契,直接和妳討論交付工程回扣成數、時間及地點等細節,再由妳轉告巳○○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是」(99年度他字第12141號卷四第24頁)、「(問:依你上開所述,庚○○、卯○○是否有告訴妳,透過林正二立委,所爭取的補助款,得標的設計規劃監造廠商及營造商,必須支付工程補助款或決標價的百分之十五回扣給庚○○及其老闆林正二立委?)答:對,但是這是卯○○告訴的,且支付工程回扣的時機,是崁頂鄉公所收到中央各補助機關的公文時,內定的設計規劃監造廠商及營造廠商,就必須支付15%的回扣給庚○○」(99年度他字第12141號卷四第24頁)、「(問:有關於崁頂鄉公所的工程,既然是由庚○○、林正二幫忙爭取,為何是由卯○○跟妳談要支付15%給庚○○?)答:庚○○有告訴我跟巳○○有關於如何爭取中央的補助款,可以找卯○○,他會協助我們」、「(問:卯○○是在何時何地告訴妳所爭取的工程補助款,庚○○要15%的工程回扣?)答:我記得卯○○有先利用我們到台北錢櫃KTV的機會,告訴我若爭取到補助款下來,會給我們10%的工程回扣,後來第一件工程補助款下來,卯○○拿發票要領服務費時,卻沒有依先前的約定給我10%的工程回扣,而他才告訴我所爭取補助款的工程,有百分之十五的回扣要給庚○○及他的上面」、「(問:所以庚○○有答應替崁頂鄉公所爭取中央補助款,但要求崁頂鄉公所必須內定卯○○為設計規劃監造廠商,且卯○○也答應要給妳們10%的工程回扣,事後妳也知道庚○○會跟內定的廠商收取15%的工程回扣?)答:是」(99年度他字第12141號卷四第26頁)、「(問:既然庚○○有要求巳○○及妳去內定卯○○為設計規劃廠商,那巳○○怎麼協助?)答:幾乎去評選的廠商都只有卯○○一家,所以也沒有特別的協助」(99年度他字第12141號卷四第頁27頁)、「(問:於調查站供稱庚○○向妳們表示要爭取行政院體委會等單位之工程補助款,需先撰寫申請補助之計畫書,庚○○當時即表示委由卯○○協助鄉公所製作,計畫書完成後,再由鄉公所發文至屏東縣政府層轉行政院體委會進行審核,據妳所知,計畫書到達行政院體委會等單位後,補助單位有時會派員進行會勘,庚○○、卯○○等人即會陪同補助單位進行會勘,審查過程庚○○也會協助追蹤、關切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是」(99年度他字第12141號卷四第28頁)、『(問:於調查站供稱妳記得96年底至97年初,庚○○、卯○○和丁○○曾於某日傍晚到崁頂鄉公所鄉長室找妳和巳○○見面,當日庚○○、丁○○和巳○○聊天時,妳和卯○○在一旁低聲討論,卯○○告訴妳,因為未○○沒有錢,而且未○○因為沒辦法配合得標『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與庚○○發生金錢糾紛,所以日後丁○○會是主要配合得標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之廠商,妳聽了之後,並未表示任何意見,但後來丁○○確實陸續得標『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等案,不過丁○○得標之『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程回扣係交給丙○○,經丁○○事後提醒妳可向丙○○拿取,妳才知道有這筆工程回扣款,但妳沒有跟丙○○追討,妳只拿取丁○○另外得標『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之工程回扣,妳記得該案丁○○得標後約10天才撥打妳前述卯○○提供之預付卡手機與妳聯絡,與妳相約在高雄市九如路『王牌咖啡店』見面,當場交付以牛皮紙袋包裝之40萬元現金給妳收執,丁○○交付現金給妳時,曾向妳表示該筆現金係其剛得標之『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之工程回扣,並表示因為有『外面的』要處理,所以給付之成數不足原本約定之得標價10%,妳收取該筆現金後隨即返回潮州住家,待巳○○下班返家後,妳便將丁○○交付『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之工程回扣40萬元現金給妳一事轉告巳○○,巳○○聽過後表示『這是丁○○第一次交錢,會不會有問題』,妳則告訴他『因為選舉要到了,這些錢要留著選舉用』,巳○○便沒有再表示任何意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之工程回扣,丁○○則分2次交付,妳記得該案丁○○得標後約7天即撥打妳前述卯○○提供之預付卡手機與妳聯絡,與妳同樣相約在高雄市九如路『王牌咖啡店』見面,當場交付以牛皮紙袋包裝之50萬元現金給妳收執,丁○○交付現金給妳時,曾向妳表示該筆現金係其剛得標承作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之工程回扣,並表示因為之前得標承作之『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尚未完工,所以給付之成數不足原本約定之得標價10%,僅能支付約70萬元之回扣款,而且必須分2次才能付清,妳收取該筆50萬元現金後隨即返回潮州住家,約過半個月後,丁○○再度打電話約妳至高雄九如路『王牌咖啡店』見面,交付以牛皮紙袋包裝之20萬元現金給妳收執;丁○○交付第一筆『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之工程回扣50萬元現金給妳時,妳曾轉告巳○○,巳○○知情後並未表示任何意見,妳就將該等現金留著選舉使用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是」、「(問:丁○○針對『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案,是否是在高雄王牌咖啡廳,並交付40萬元的工程回扣給妳?)答:是」、「(問:妳將這四十萬元回扣收到後,是否有告訴巳○○?)答:對」、「(問:巳○○怎麼回應妳?)答:說『這是丁○○第一次交錢,會不會有問題』」、「(問:那妳如何回應?)答:說『應該不會,選舉到了,要用錢』」、「(問:巳○○如何回應?)答:就沒有表示了」(99年度他字第12141號卷四第34頁)。

5、己○○於100年4月28日偵查中具結供稱:「(問:你於調查站供稱,你在丁○○實際得標『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後,曾向丁○○拿取工程回扣款約40萬元現金,你收取該筆工程回扣款後曾告訴巳○○你向丁○○拿取工程回扣的事情,所以巳○○應該知道該案工程標係由丁○○實際得標,至於『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你因未向丙○○收取丁○○拿給她的工程回扣款項,所以你並未向巳○○提及此事,不過該案丁○○係以其自行開設之詠岑公司參標並得標,所以巳○○在該案決標後即可自決標公告等相關公文得知係丁○○實際得標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是」(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四第121頁)、「問:經查,你與巳○○於96、97年間利用崁頂鄉公所發包之『屏東縣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工程』【收取回扣金額為55萬元】、『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收取回扣金額為40萬元】、『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收取回扣金額為70萬元】、『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收取回扣金額為12萬元】、『屏58線週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案』【收取回扣金額為2萬元】、『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溪州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前述3案共收取回扣金額為5萬元】,等工程招標案之機會,向卯○○、丙○○及丁○○等人共收取工程回扣184萬元,有何意見?)答:我記得丙○○得標『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後,我向其收取之回扣金額應是6萬元,不是12萬元,加上其餘案件我向卯○○、丙○○和丁○○等人收取工程回扣,由我經手收取的工程回扣款合計為178萬元」(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四第121頁至第122頁)、「(問:是否願意就你與巳○○上開所收受的不法所得繳回?)答:願意」(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四第122頁)。

6、己○○於100年4月28日調查中供稱:「(問:據你100年3月16日調查筆錄第8頁供稱,:丁○○確實陸續得標『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等案,不過丁○○得標之『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程回扣係交給丙○○,經丁○○事後提醒我可向丙○○拿取,我才知道有這筆工程回扣款,但我沒有有跟丙○○追討,我只拿取丁○○另外得標『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之工程回扣,巳○○是否知悉丁○○實際得標『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等2案工程?)答:我在丁○○實際得標『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後,曾向丁○○拿取工程回扣款約40萬元現金,我收取該筆工程回扣款後曾告訴巳○○我向林木豊拿取工程回扣的事情,所以巳○○應該知道該案工程標係由丁○○實際得標,至於『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我因未向丙○○收取林永豐拿給她的工程回扣款項,所以我並未向巳○○提及此事,不過該案丁○○係以其自行開設之詠岑公司參標並得標,所以巳○○在該案決標後即可自決標公告等相關公文得知係丁○○實際得標」(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四第133頁至第134頁)、「(問:經查,你與巳○○於96、97年間利用崁頂鄉公所發包之『屏東縣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工程』【收取回扣金額為55萬元】、『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收取回扣金額為40萬元】、『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收取回扣金額為70萬元】、『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收取回扣金額為12萬元】、『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案』【收取回扣金額為2萬元】、『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溪州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前述3案共收取回扣金額為5萬元】等工程招標案之機會,向卯○○、丙○○及丁○○等人共收取工程回扣184萬元,事實是否如此?你是否願意於法院審判前繳回該等犯罪所得?)答:如我前述,我記得丙○○得標『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後,我向其收取之回扣金額應是6萬元,不是12萬元,加上其餘案件我向卯○○、丙○○和丁○○等人收取工程回扣,由我經手收取的工程回扣款合計為178萬元,我願意配合繳回該等犯罪所得」(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四第134頁)。

7、己○○於100年4月28日調查中供稱:「我在丁○○實際得標『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後,曾向林水豊拿取工程回扣款約40萬元現金,我收取該筆工程回扣款後曾告訴巳○○我向丁○○拿取工程回扣的事情,所以巳○○應該知道該案工程標係由丁○○實際得標,至於『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我因未向丙○○收取丁○○拿給她的工程回扣款項,所以我並未向巳○○提及此事,不過該案丁○○係以其自行開設之詠岑公司參標並得標,所以巳○○在該案決標後即可自決標公告等相關公文得知係丁○○實際得標」(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七第54頁至第55頁)。

(三)證人丁○○之證述:

1、丁○○於100年3月9日調查中供稱:「我本人有以詠岑公司的名義得標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設置工程、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規劃設計,及與丙○○合作得標崁頂鄉園內村巷道改善工程等3規劃設計監造案,但此部分並沒有給工程回扣,另外我有協助鼎信公司得標承攬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等3營造工程案,其中崁頂鄉全鄉公園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我有支付卯○○得標金額約16%之工程運作費,後因卯○○入獄服刑,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到設置工程及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2案,我有支付丙○○得標金額1成之工程運作費,及支付得標金額5%至8%之款項給己○○」、「(問:前述3營造工程案你支付卯○○、丙○○工程運作費,如何交付?有無包裝?)答:前述33營造工程你支付卯○○、丙○○工作運作費,我都是在我公司裡交付給卯○○、丙○○的,其中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是於鼎信公司確定得標【96年11月14日決標】後之2、3天,卯○○親自至我公司裏拿取該工程運作費,約現金110餘萬元【約16%】,而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到設置工程案亦是鼎信公司得標【97年8月26日決標】承攬後之2、3天內,丙○○親自到我公司拿取該工程決標價1成的運作費現金46萬元,另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案,丙○○則於98年7、8月間至我公司裏以借錢的名義先行向我預支工程運作費現金50萬元,鼎信公司確定得標後,原先還要支付丙○○之尾款35萬元就從丙○○積欠我的債款內扣抵。我印象中上述3筆現金,我都裝入信封袋後,當場交付給卯○○或丙○○收執,他們當場並沒有點收」、「(問:前述你支付得標金額5%至8%之款項給己○○,係如何支付?有無包裝?)答:前述我支付得標金額5%至8%之款項,己○○都是於鼎信公司確定得標之後【詳細日期記不清楚】,與我聯絡並約定至高雄市九如路之王牌咖啡廳碰面,分別拿取約40萬元及70萬元現金,我印象中上述2筆現金我也是都裝入信封袋內,己○○當場收執,但己○○並沒有當場點收」、「(問:你前述支付得標金額5%至8%之款項給己○○之流向為何?)答:我不知道,要問己○○才清楚」、「(問:你何以願意支付得標金額5%至8%之款項給己○○?)答:約於97年2月間卯○○入獄服刑後,己○○經由他人【何人我不記不清楚】與我聯繫,若欲順利得標崁頂鄉公所發包之標案,先行支付一定比例之工程款項,我因擔心得標後若未支付該款項,己○○會利用他在鄉公所的影響力,讓我拿不到工程款,所以我只好配合辦理」、「(問:你前述支付得標金額5%至8%之款項給己○○,是否因為己○○是崁頂鄉公所前鄉長巳○○的老婆?)答:是的」、「(問:你前支付得標金額5%至8%之款項給己○○,是否要轉交給巳○○?)答:巳○○不曾親自向我要過5%至8%之款項,都是己○○主動跟我聯絡要求的,至於他們之間的協議,要問他們才清楚」、「(問:上述你交給卯○○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得標金額約16%工程回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及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2案,你交給丙○○得標金額1成之工程回扣,及支付得標金額5%至8%之工程回扣給己○○,該成數是何人決定?)答:上述約16%工程回扣部分,卯○○在通知並由我協助鼎信公司去投標崁頂鄉全新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前【詳細時間記不清楚】,即到詠岑公司向我表示要2成工程回扣,後於鼎信公司確定得標後,我告知卯○○我沒有利潤,後經議價,最後達成16%工程回扣的決定;另交給丙○○1成的工程回扣部分,是丙○○於卯○○入獄服刑後【何時記不清楚】,親自到詠岑公司向我要求2成的回扣,後因己○○於『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營造工程案開標前【時間我記不清楚】,經由鄭玄明約我到王牌咖啡廳碰面,向我表示得標承攬該標案之營造標後,必須支付得標金額1成的工程回扣,但我告訴他沒有利潤,才降為得標金額5%至8%之工程回扣,己○○並告訴我他本人與丙○○處理不好,要我才直接將該工程回扣交付給他,我答應後另向丙○○說明,並表示交給他的工程回扣縮減為1成」、「(問:上述你支付得標金額5%至8%之工程回扣【即40萬元、70萬元】予己○○,己○○有無保證得標?)答:那是得標後才支付的工程回扣,所以並沒有保證得標」、「(問:既然沒有保證得標,為何要支付工程回扣?)答:如上述,得標才支付工程回扣,沒有得標就不必支付回扣,另得標後因為擔心施工中遭到刁難,所以就不得不給」、「(問:為什們工程回扣不是支付給崁頂鄉長巳○○,而是給己○○?)答:如前述,因為己○○是巳○○的老婆,在鄉公所有相當的影響力,所以不得不給工程回扣」(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二第158頁至第172頁)。

2、丁○○於100年3月10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問:96年至97年間,有何鼎信公司取得崁頂鄉工程營造標之標案,由你交付回扣款項給己○○卯○○、丙○○?)【提示決標公告】答:『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決標金額是693萬元; 另外一件是『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計工程』,決標金額是460萬元,而本件是由我的詠岑公司得到設計監造標; 還有一件是『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決標金額是、855萬元」、「『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這件工程有拿了10%的工程款46萬元給丙○○,另外已有給己○○約7%多的工程款40萬元,這一件雖然詠岑公司是得到設計監造標,但我的另一間公司冠菖營造公司是營造標的得標廠商鼎信公司的下包,且因為鼎信公司的負責人吳美麗與己○○和丙○○不熟,所以由我幫忙將上開款項交給己○○和丙○○」、「(問:『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到設置工程』係何人跟你收取回扣?)答:是丙○○和己○○分別跟我要的」、「(問:丙○○和己○○索取回扣的過程為何?)答:因為本件詠岑公司有得到設計標,所以我直接叫鼎信公司去投標造標,鼎信公司得到營造標之後,丙○○便向我索取回扣,因為當時卯○○被抓去關,之後便由丙○○便向我索取回扣,因為當時卯○○被抓去關,之後便由丙○○來接洽,而且在詠岑公司得到設計標之前,丙○○就有說這些經費是他們爭取的,也是他們叫我去投標的,並同時說如果營造標決標出來後,要給他們10%的工程款,所以後來鼎信公司得標後3、4天,丙○○就來我的詠岑公司向我索取回扣,我就給他了46萬元。至於己○○的部分是在我得到設計標之後,自己跑來跟我說她要拿10%的工程款,但當時還不知道決標金額有多少,所以我只能跟她保證5到8%之間,後來鼎信公司得標後,我核算之後只能給她7%,所以我在鼎信公司得標後3、4天,跟己○○約在高雄市九如路的王牌咖啡店裡面,以信封袋裝了40萬元現金當面交給她、「(問:為何要給己○○?)答:我害怕鼎信公司驗收完畢之後,會受到公所的刁難,拿不到工程款,所以才給她」、「(問:為何己○○對於崁頂鄉公所會有影響力?)答:因為她是鄉長巳○○的同居人,總覺得要滿足己○○的要求,才會讓工程請款順利」、「(問:上述你交給卯○○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得標金額約16%工程回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及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2案,你交給丙○○得標金額1成之工程回扣,及支付得標金額5%至8%之工程回扣給己○○,該成數是何人決定?)答:上述約16%工程回扣部分,卯○○在通知並由我協助鼎信公司去投標崁頂鄉全新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前【詳細時間記不清楚】,即到詠岑公司向我表示要2成工程回扣,後於鼎信公司確定得標後,我告知卯○○我沒有利潤,後經議價,最後達成16%工程回扣的決定;另交給丙○○1成的工程回扣部分,是丙○○於卯○○入獄服刑後【何時記不清楚】,親自到詠岑公司向我要求2成的回扣,後因己○○於『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營造工程案開標前【時間我記不清楚】,經由鄭玄明約我到王牌咖啡廳碰面,向我表示得標承攬該標案之營造標後,必須支付得標金額1 成的工程回扣,但我告訴他沒有利潤,才降為得標金額5%至8%之工程回扣,己○○並告訴我他本人與丙○○處理不好,要我才直接將該工程回扣交付給他,我答應後另向丙○○說明,並表示交給他的工程回扣縮減為1成」、「(問:前述你支付得標金額5%至8%之款項給己○○,係如何支付?有無包裝?)答:前述我支付得標金額5%至8%之款項,己○○都是於鼎信公司確定得標之後【詳細日期記不清楚】,與我聯絡並約定至高雄市九如路之王牌咖啡廳碰面,分別拿取約40萬元及70萬元現金,我印象中上述2筆現金我也是都裝入信封袋內,己○○當場收執,但己○○並沒有當場點收」(99年度2141號卷二第181頁至第192頁)。

3、丁○○於100年5月27日調查中供稱:「己○○所述內容確實,96年底至97年初,庚○○、卯○○帶我先到臺東縣大武鄉公所找當時的鄉長【不知其姓名】洽談某工程案要由我來施作,我因地點過於遙遠而拒絕,當天傍晚回程又到崁頂鄉公所鄉長室找鄉長巳○○見面,當時己○○也在現場,現場都是庚○○、巳○○、卯○○及己○○在洽談,至於洽談內容為何我並不清楚,事後卯○○要我陸續投標『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等3案,其中『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是由我詠岑公司得標,另餘2案,我因資金不足,所以我找吳美麗由吳美麗自己以鼎信公司名義投標並得標。『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案得標後,我確實有將該工程監造設計部分費用金額交給丙○○,但丙○○並沒有交給己○○,事後己○○要向我拿取該『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案工程回扣時,我向己○○表示,我已將該費用拿給丙○○,我要己○○直接向丙○○拿取【該費用金額我已忘記】;另鼎信公司在得標『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後,己○○因先前『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案』,丙○○並沒有將我交付的費用轉給己○○,因此鼎信公司在得標『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後,己○○要我直接將工程回扣交付給她本人親收,不要再經由丙○○轉交,我有請示過丙○○,丙○○也勉為其難同意由我親自將該工程回扣交給己○○,事後我確實有依卯○○先前的指示,將不足得標金額1成之40萬元款項【原先與卯○○約定給付工程回扣為得標金額的1成,後因該工程沒有預期的利潤,所以才給總得標金額的5%-8%計40萬元】,如己○○所述,在高雄市九如路『王牌咖啡店』當場親自交付給己○○,己○○向我拿取該工程回扣時有向我表示,因為巳○○競選鄉長需要費用,才會向我拿取該工程回扣,以作為競選費用,交付工程回扣時我確實有向己○○表示給付的工程回扣不到1成是因為還有『外面的』要處理,『外面的』是指未○○(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七第7頁至第8頁)。

4、丁○○於100年5月27日偵查中具結供稱:「(問:有關於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案之工程回扣,是否由你親自交給崁頂鄉長己○○?)答:對」(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七第32頁)、「(問:所以本件工程你共支付40萬元的工程給己○○?)答:對」(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七第33頁)。

(四)被告丙○○之供述:

1、丙○○於100年3月28日調查中供稱:「(問:據丁○○100年3月9日調查筆錄第8頁供稱:『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案亦是鼎信公司得標【97年8月26日決標】承攬後之2、3天內,丙○○親自到我公司拿取該工程決標價1成的運作費現金46萬元』,丁○○供述是否實在?此與你在98年6月25日調查筆錄供稱丁○○於屏東縣麟洛鄉長至交流道附近咖啡廳交付工程回扣33萬元工程回扣予你之供述內容不符,對此你作何解釋?)答:丁○○供述有部分不實在,我確實有到詠岑公司向丁○○預先拿取該標案工程標的工程回扣,但是當日我另向丁○○預先拿取南州鄉公所發包之公有地綠化工程設計監造案工程標之工程回扣款,2案工程回扣款合計約40至46萬元【詳細金額已忘】」(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一第108頁至第109頁)。

2、丙○○於98年6月26日偵查中具結供稱:「(問:【提示:97年4月21日屏東鄉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作案暨工程案決標公告影本各1份】此件工程是否由庚○○向環保署爭取工程補助經費?補助經費金額若干?另,該案是否係鄉長巳○○內定由詠岑工程顧問公司及鼎信營造公司得標承作之案件?)答:此件工程案是由卯○○指示本公司員工黃佑全替崁頂鄉公所撰寫爭取補助經費計畫書後,再由庚○○以立委名義向環保署申請補助預算,並順利於97年3、4月間獲得輔助經費約440萬元,依照該公告預算金額為490萬元可知,其中1成經費係崁頂鄉公所之自籌款,所以環保署補助部分約為440萬元。97年3、4月間,如我前述,未○○原係卯○○與庚○○所找之內定配合營造廠商,但96年底,未○○曾預先支付庚○○有關花蓮市北濱石雕公園之工程回扣75萬元,惟該工程最後並未發包,形成庚○○積欠未○○該筆75萬元之款項,未○○屢次要求庚○○返還該筆75萬元工程回扣,否則威脅將以檢舉等方式讓庚○○申請經費之工程無法發包,且未○○一再找我帶話給庚○○,聲稱不還該筆75萬元款項,他將阻撓工程不能如期發包,該標案原先是由我與鄉長巳○○之妻子己○○商定由鈞達公司得標承作,且談妥由丁○○以鼎信營造公司承包工程營造部分,並由我負責向丁○○拿取應交付給庚○○之1.5成工程回扣約66萬元,另由我負責向丁○○拿取1成工程回扣約44萬元交手鄉長巳○○。在開標之前,我看到未○○一再放話,試圖阻撓本件工程之發包作業,我因不想介入未○○與庚○○之間關於工程回扣之糾紛,又深怕若由未○○承包本件營造工程,未來我恐無力順利取得應交付手庚○○之1.5成及應交付予鄉長之1成工程回扣,因此,我找己○○及丁○○商量,決定本案由丁○○所經營詠岑年工程顧問公司得標設計監造案,且由丁○○借用鼎信營造公司之牌照、得標本件營造工程,至於應交付予庚○○之1.5成工程回扣66萬元,則由我負責向丁○○拿取,再轉交給庚○○,另應交付予鄉長巳○○之1成工程回扣44萬元,則丁○○自行處理。其後,本件工程順利由鄉長巳○○內定之詠岑工程顧問公司得標設計監造部分,並由丁○○借用之鼎信營造公司名義投標營造工程,在其他公司配合進行圍標的情形下,鼎信營造公司順利得標該件營建工程」、「(問:承前,丁○○依約定得標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設計監造案及營造工程案後,你有無依約定向丁○○拿取應交付給庚○○之1.5成工程回扣約66萬元再交付予庚○○?)答:有的,97年4月21日,丁○○於鄉長巳○○內定下,順利以詠岑工程公司順利得標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案,在庚○○的催促下,我與丁○○相約在屏東縣麟洛鄉靠近長治交流道附近的咖啡廳見面,丁○○告訴我,其受到未○○之要求從中扣除徐文係已收受而未履約之預收工程回扣,丁○○只願意先交付0.75成之工程回扣約33萬元給我轉交予庚○○,我拿到該筆33萬元款項後,即依庚○○要求立即搭高鐵前往台北市青島泉路前往庚○○辦公室,將該筆33萬元款項全數交予庚○○本人收執」(98年度他字第103號卷第63頁至第91頁、98年度他字第3654號卷第55頁至第83頁)。

3、丙○○於100年3月3日調查中供稱:「(問:96年7月問至98年2月問止,妳曾否將應交付給庚○○之工程回扣,交給其行政秘書謝欣怡收執?次數為何?過程等詳情為何?)答:我記得我曾在庚○○的指示下,2度直接將工程回扣交給庚○○之行政秘書謝欣怡收執,其中l次於97年4月間,我協助丁○○在鄉長巳○○內定下,順利以詠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得標『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案』,在庚○○的催促下,我與丁○○相約在屏東縣麟洛鄉靠近長治交流道附近的咖啡廳見面,丁○○告訴我,其受到未○○之要求,從中扣除庚○○已收受而未履約預收工程回扣,丁○○只願意先交付7.5%之工程回扣約40萬元給、轉交予庚○○,我拿到該筆約40萬元現金款項後,即依庚○○要求立即搭高鐵前往臺北市青島東路前往庚○○辦公室,到達辦公室時,庚○○剛好和重要之客人在會客室內會商,庚○○看到我到達,便步會客室外,要我將該款現金直接交給行政秘書謝欣怡收執,我便將該筆約40萬元工程回扣現金全數交予秘書謝欣抬收執」(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一第198頁至第208頁)。

4、丙○○於100年3月8日偵查中具結供稱:「(問:於調查站供稱,妳記得我曾在庚○○的指示下,2度直接將工程回扣交給庚○○之行政秘書謝欣怡收執,其中l次於97年4月間,妳協助丁○○在鄉長巳○○內定下,順利以詠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得標『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案』,在庚○○的催促下,妳與丁○○相約在屏東縣麟洛鄉靠近長治交流道附近的咖啡廳見面,丁○○告訴我,其受到未○○之要求,從中扣除庚○○已收受而未履約預收工程回扣,丁○○只願意先交付7.5%之工程回扣約40萬元轉交予庚○○,妳拿到該筆約40萬元現金款項後,即依庚○○要求立即搭高鐵前往臺北市青島東路前往庚○○辦公室,到達辦公室時,庚○○剛好和重要之客人在會客室內會商,庚○○看到妳到達,便步會客室外,要我將該款現金直接交給行政秘書謝欣怡收執,妳便將該筆約40萬元工程回扣現金全數交予秘書謝欣抬收執、另外一次,約97年l、2月間,花蓮市公所將『火車站前觀光遊憩中山公園規劃設計委託設計案』之工程服務費支票交給本公司,妳在庚○○數度催促下,妳將該案服務費支票兌現後,從中拿出35萬元,依照庚○○指示,親赴台北市青島東路庚○○辦公室,我到達辦公室時,當時庚○○正與其他客人在會客室內交談,庚○○同樣步出會客室,親自收執該筆現金35萬元之工程回扣交給庚○○,庚○○隨即將該35萬元現轉交給在旁之秘書謝小姐收執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一第237頁至第248頁)。

(五)被告庚○○雖否認此部分犯行,並以前詞置辯,然上開犯罪事實,業經共同被告巳○○、己○○、丙○○坦承在卷,核與證人丁○○證述相符,且被告庚○○就此部分透過丙○○與巳○○、己○○達成共同收受回扣之謀議,亦據巳○○、己○○、丙○○證述明確,而被告庚○○收受46萬元回扣部分,亦據丁○○、丙○○證述明確,上開共同被告與證人之供述情節,除因發生經過久遠,對於細節部分略有出入外,於整件案發經過情形,彼此間並無相互抵觸或重大出入,應堪認上開巳○○、己○○、丁○○、丙○○等人之供述為真實,被告庚○○所辯諸情,實為卸責之詞,無可採信。

(六)此外復有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作決標公告(98他字103號卷第50頁)、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決標公告(98他字103號卷第51頁)、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決標更正公告(98他字103號卷第52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7年2月21日環署空字第0000000000E號函《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計劃案》(98他字5173號卷第67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7年2月21日環署空字第0000000000J號函《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計劃案》(98他字5173號卷第68頁至第70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7年2月21日環署空字第0000000000E號函《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計畫案同意補助539萬8000元》(99他字2141號卷(一)第65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7年2月21日環署空字第0000000000J號函《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計畫案同意補助539萬8000元》(99他字2141號卷(一)第66頁至第68頁)、未○○調查筆錄相關之工程資料(99他字2141號卷(二)第124頁至第139頁)、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更正決標公告(99他字2141號卷(二)第136頁至第137頁)、崁頂鄉公所發包招標案名稱《包括: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規劃設計、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溪洲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圍內村巷道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99他字2141號卷(三)第89頁)、崁頂鄉公所招標工程明細表《包括: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案、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案、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工程案、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案、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案》(100偵字7025號卷(一)第36頁)、屏東縣各項工程計畫(100偵字7025號卷(一)第119頁至第140頁)、屏東縣崁頂鄉自行車道新建計畫申請補助計畫書(100偵字7025號卷(一)第131頁133頁)、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工程預算書(100偵字7025號卷(一)第134頁至第135頁)、屏東縣崁頂鄉內自行車道新建計畫申請補助計畫書(100偵字7025號卷(一)第171頁至第176頁)、庚○○筆錄後所附資料:(100偵字7025號卷(二)第27頁至第73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立法委員請託案件分辦單《協助屏東縣崁頂鄉與南州鄉○○○○地○○○○○○○○○道○○○○○○○○○000○○0000號卷(二)第63頁)、立法委員林正二國會辦公室會勘通知單《協助屏東縣崁頂鄉及南州鄉○○○○地○○○○○○地○○○○○道○○○○000○○0000號卷(二)第64頁)、環保署同仁與立法委員或其助理訪談紀要《屏東縣崁頂鄉及南州鄉○○地○○○○○○○○道設○○○○○○○000○○0000號卷(二)第65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7年2月21日環署空字第000000000 0E號函《「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計畫案」同意補助539萬8000元申請經費》(100偵字702 5號卷(二)第66頁)、簡詠育筆錄後所附資料部分: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明細表《包括: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工作、溪洲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16頁)、錢志強筆錄後所附資料部分:崁頂鄉公所發包招標案名稱《包括: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工作、溪洲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61頁)、屏東縣崁頂鄉內自行車道新建計畫-申請補助計畫書(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70頁至第72頁)、崁頂鄉公所工程(勞務、財務)採購開標議價決標廢標紀錄表《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作》(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73頁)、崁頂鄉建設課簽《辦理「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作」開標評選及議價工作》(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74頁)、崁頂鄉公所工程(勞務、財務)採購開標議價決標廢標紀錄表《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作》(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75頁)、崁頂鄉建設課簽《辦理「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作」簽約手續及合約用印》(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76頁)、屏東縣崁頂鄉公所97年10月30日屏崁鄉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作」會勘》(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77頁)、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會勘紀錄(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78頁)、鄧允得筆錄後所附資料部分:崁頂鄉公所發包招標案名稱《包括: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18 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屏東縣崁頂鄉○○○段000 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工作、溪洲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116頁)、屏東縣崁頂鄉公所採購底價表-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作(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140頁)、崁頂鄉建設課簽《辦理「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作」開標》(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139頁)、崁頂鄉公所工程採購開標議價決標廢標紀錄表《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作》(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141頁)、崁頂鄉建設課簽《辦理「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作」開標》(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142頁)、屏東縣崁頂鄉公所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底價單(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143頁)、崁頂鄉公所工程採購底價表-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144頁)、崁頂鄉公所工程採購開標議價決標廢標紀錄表《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145頁)、0000000提示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明細表《包括: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工作、溪洲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100偵字第702 5號卷(四)第100頁)、鄭玄明筆錄後所附資料部分: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100偵字第7025號卷(六)第32頁至第33頁)、0000000提示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明細表《包括: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100偵字第7025號卷(六)第47頁)、吳美麗筆錄後所附資料部分:屏東縣崁頂鄉○○○段00 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會勘紀錄(100偵字第7025號卷(六)第48頁)、屏東縣崁頂鄉公所97年10月30日屏崁鄉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100偵字第7025號卷(六)第49頁)、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工程委託合約書(100偵字第7025號卷(六)第59頁至第62頁)、丁○○筆錄後所附資料部分: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工程預算書圖(100偵字7025號卷(七)第19頁至第21頁)在卷可為佐證,被告等人犯行應可認定。

五、犯罪事實欄貳之五:屏東縣崁頂鄉「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部分:

(一)被告巳○○之供述:

1、巳○○於100年3月23日調查中稱:「(問:在你擔任屏東縣崁頂鄉長期間,你的同居人己○○有無向承包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招標案之廠商卯○○等人收取工程回扣?)答:有」、「(問:承前,己○○向廠商卯○○等人收取工程回扣後有無告訴你?)答:有的,我知道」(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一第63頁)、「(問:據己○○100年3月16日調查筆錄第2頁供稱『因為卯○○、丙○○及丁○○等3人得標之工程案經費均係透過立委林正二國會助理庚○○協助向行政院體委會、內政部營建署、環保署等單位爭取補助,當時卯○○等人即向我表示,若工程補助款順利核撥,待工程補助款公文到達崁頂鄉公所,卯○○及預定配合得標營建工程案之廠商如丁○○等人,即須依照補助款15%之額度交付工程回扣給【上面的】,【上面的】即指庚○○及其老闆,據卯○○所說庚○○之老闆就是立委林正二,至於庚○○和林正二如何分配該15%工程回扣成數我不清楚;至於卯○○等人和我則約定,若是其等得標設計監造標,待開立發票領取服務費後交付得標價10%的工程回扣給我,若是得標營建工程標,則是決標後3天至1星期交付工程回扣給我;除此之外,我和卯○○、丙○○也有默契另外約定,若卯○○、丙○○等人得標崁頂鄉公所自籌款發包工程之設計監造案,其等因不用支付庚○○工程回扣,故可交付得標價10%至20%的工程回扣給我和巳○○,交付時點同樣是在開立發票領取服務費後』,己○○所述內容是否屬實?你做何解釋?)答:己○○所述內容屬實,不過我本人並未親自參與己○○及卯○○等人討論工程回扣,也不是我本人親自去收取工程回扣,但是,我知道己○○有跟廠商討論拿取工程回扣的事情,己○○拿取工程回扣款項後,也都有告訴我,我都知情」、「(問:據己○○100年3月16日調查筆錄第2至4頁供稱,96年春天,你、己○○及鄧允得透過未○○引介認識林正二國會助理庚○○,由庚○○以立委名義協助崁頂鄉公所申請工程補助款,並由綽號小趙之卯○○協助你們撰寫申請工程補助款之計畫書,由於你和己○○均不瞭解申請補助款之流程,故要求卯○○直接跟鄧允得說明崁頂鄉公所應該如何配合發文等作業,後續即由鄧允得配合卯○○進行申請工程補助款等相關事宜,96年春天至97年3、4月間,你和己○○、鄧允得前後共去台北市與庚○○見面約5、6次,某次庚○○、卯○○等人招待你和己○○、鄧允得台北市錢櫃KTV唱歌期間,卯○○告訴己○○,若工程補助款確定核撥,並由卯○○或其他內定配合廠商得標,其願意交付得標價10%的工程回扣,己○○返家後立即轉告前情予你知悉,其後,卯○○又告訴己○○,其等除支付工程回扣予你和己○○之外,另需於工程補助款公文確定發出後,立即支付補助款【扣除設計監造費用】之15%工程回扣予庚○○及其「上面的」,己○○事後亦隨即轉告你知悉,己○○所述是否屬實?詳情為何?)答:己○○所述內容實在,我確實有在96年春天至97年3、4月間和己○○、鄧允得去台北市與庚○○健面約5、6次,我記得當時我們曾和林正二委員一同用過餐,庚○○和卯○○等人也確實招待我、己○○及鄧允得等3人去台北錢櫃KTV唱歌,不過,唱歌過程中卯○○與己○○討論工程回扣的過程我沒有參與,當日返家後,我經己○○轉告,始知悉卯○○等廠商願意支付得標價10%工程回扣的事實,其後,己○○也確實有告訴過我,卯○○等人除交付得標價10%之工程回扣之外,也需交付工程回扣予庚○○及【上面的】,但是工程回扣成數若干我忘記了」(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一第63頁至第64頁)、「(問:據己○○100年3月16日調查筆錄第1、2頁供稱『巳○○在95年3月1日至99年2月28日擔任崁頂鄉長期間,我確實曾與巳○○收受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之得標廠商給予之回扣,我記得曾收受廠商卯○○、丙○○及丁○○等3人給我的工程回扣款項,該3人支付之工程回扣款項合計將近新台幣200萬元,我收受前述款項後即會告知巳○○我已收受前述廠商卯○○、丙○○及丁○○支付之工程回扣款。』己○○所述內容是否屬實?詳情為何?)答:己○○所述屬實,己○○向卯○○、丙○○及丁○○等廠商拿取工程回扣後,均有逐筆向我說明,不過,實際上己○○出面向卯○○、丙○○、丁○○等3人拿取工程回扣之總金額若干,我不清楚,我只能確定己○○向前述卯○○、丙○○及丁○○等3人拿取工程回扣款後,都有像我提起是哪一件案子的工程回扣款,但詳細數字我不會過問」(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一第65頁至第66頁)、「(問:【提示: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案明細表】據己○○表示,其向承包崁頂鄉公所工程招標案廠商卯○○、丙○○及丁○○等人收取工程回扣之案件為『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工作』、『溪洲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及『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等8案工程,己○○所述是否屬實,詳情是否如此?)答:【經檢視後作答】己○○所述屬實,我只知道前述8 件工程都有拿取工程回扣,至於哪一件工程拿取多少工程回扣款項,我記不清楚」、「(問:據己○○100年3 月16日調查筆錄第9頁供稱『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之工程回扣,丁○○則分2次交付,我記得該案丁○○得標後約7天即撥打我前述卯○○提供之預付卡手機與我聯絡,與我同樣相約在高雄市九如路【王牌咖啡店】見面,當場交付以牛皮紙袋包裝之50萬元現金給我收執,丁○○交付現金給我時,曾向我表示該筆現金係其剛得標承作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之工程回扣,並表示因為之前得標承作之【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尚未完工,所以給付之成數不足原本約定之得標價10%,僅能支付約70萬元之回扣款,而且必須分2次才能付清,我收取該筆50萬元現金後隨即返回潮州住家,約過半個月後,丁○○再度打電話約我至高雄九如路【王牌咖啡店】見面,交付以牛皮紙袋包裝之20萬元現金給我收執;丁○○交付第一筆【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之工程回扣50萬元現金給我時,我曾轉告巳○○,巳○○知情後並未表示任何意見,我就將該等現金留著選舉使用』,己○○所述內容是否屬實?你作何解釋?)答:己○○所言屬實,己○○向丁○○拿取【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的工程回扣款70萬元後,確實有向我表示她有向丁○○拿取工程回扣款,不過詳細金額我已經忘記了」(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一第67頁至第71頁)。

2、巳○○於100年3月23日偵查中稱:「問:對於己○○供稱你在95年3月1日至99年2月28日擔任崁頂鄉長期間,她確實曾收受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之得標廠商給予之回扣,她記得曾收受廠商卯○○、丙○○及丁○○等3人給她的工程回扣款項,這3人支付之工程回扣款項合計將近新台幣200萬元,她收受前述款項後即會告知你說她已收受前述廠商卯○○、丙○○及丁○○交付之工程回扣款,對於己○○所述內容是否屬實?)答:己○○去收錢時,我沒有跟她一起去,但己○○收錢時有告訴我,只是沒有告訴我確切的金額」、「(問:於調查站供稱己○○向卯○○、丙○○及丁○○等廠商拿取工程回扣後,均有逐筆向你說明,不過,實際上己○○出面向卯○○、丙○○、丁○○等3人拿取工程回扣之總金額若干,你不清楚,你只能確定己○○向前述卯○○、丙○○及丁○○等3人拿取工程回扣款後,都有向你提起是哪一件案子的工程回扣款,但詳細數字你不會過問之供述內容,實在嗎?答:是」(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一第80頁)、「(問:【於調查站有提示: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案明細表】據己○○表示,其向承包崁頂鄉公所工程招標案廠商卯○○、丙○○及丁○○等人收取工程回扣之案件為『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工作』、『溪洲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及『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等8案工程,你於調查站供稱你只知道前述8件工程都有拿取工程回扣,至於哪一件工程拿取多少工程回扣款項,你記不清楚之供述內容,實在嗎?)答:是」、「(問:對於己○○供稱,『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之工程回扣,丁○○則分2次交付,她記得該案丁○○得標後約7天即撥打她前述卯○○提供之預付卡手機與她聯絡,與她同樣相約在高雄市九如路『王牌咖啡店』見面,當場交付以牛皮紙袋包裝之50萬元現金給她收執,丁○○交付現金給她時,曾向她表示該筆現金係其剛得標承作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之工程回扣,並表示因為之前得標承作之『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尚未完工,所以給付之成數不足原本約定之得標價10%,僅能支付約70萬元之回扣款,而且必須分2次才能付清,她收取該筆50萬元現金後隨即返回潮州住家,約過半個月後,丁○○再度打電話約她至高雄九如路『王牌咖啡店』見面,交付以牛皮紙袋包裝之20萬元現金給她收執;丁○○交付第一筆『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之工程回扣50萬元現金給她時,她曾轉告你,你知情後並未表示任何意見,她就將該等現金留著選舉使用,對己○○所述內容有何意見?)答:沒有意見,但過程我沒有參與,可是她事後有告訴我,我不知道她拿了多少錢」、「(問:己○○是否有告訴你,向丁○○拿的錢要做選舉用?答:應該有講」(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一第85頁)。

3、巳○○於100年5月11日調查中稱:「(問:你於100年3月23日調查筆錄第5頁坦承,己○○曾向承包崁頂鄉公所工程招標案廠商卯○○、丙○○及丁○○等人,收取『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工作』、『溪州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及『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等8案工程的工程回扣,且己○○拿取前述8案工程回扣後均有讓你知悉,你亦未要求己○○返還該等工程回扣,詳情是否如此?你有無補充?)答:是的,我確實知悉己○○向承包崁頂鄉公所廠商卯○○、丙○○及丁○○等人拿取工程回扣一事,不過,每件工程案的工程回扣,己○○均是向廠商拿完工程回扣後才讓我知道,意即拿完第一件工程回扣後讓我知悉,拿完第二件工程回扣又再讓我知悉,己○○幾乎每拿完一筆工程回扣就會跟我說明一次,不過她拿完工程回扣後,並未向我詳細說明各該工程回扣的金額和詳細工程名稱,所以我無法記得是否即為前述8案工程,而每次拿取的工程回扣金額我也不記得」(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五第50頁至第51頁)。

(二)被告己○○之供述:

1、己○○於100年3月10日偵查中具結稱:「(問:於調查站有供稱妳確實有向承包崁頂鄉公所的承包商拿8%到10 %之工程回扣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99 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28頁)、「當初是卯○○跟我提及的,他說如果可以順利拿到設計規劃監造案,他會給一成的回扣」(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28頁)、「丁○○有標到工程,這也是他主動要給我錢(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28頁)」、「丁○○給我的錢大概120萬左右,丙○○給我的錢大概80多萬,加起來約200多萬,確實的數目我不確定」(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29頁)、「(問:丁○○跟丙○○給妳的錢,是否都是工程回扣的錢?)答:是」(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29頁)、「(丁○○)都是在確定得標後一個禮拜,會先打電話給我,跟我約在高雄王牌咖啡店交付」(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29頁)。

2、己○○於100年3月11日偵查中稱:「我有陸續收到丙○○所給我的工程回扣,但次數及工程名稱我不確定,只知道總金額大概是七、八十萬。丁○○的部分,我記得有一件事有關於運動公園的,丁○○約我在高雄的王牌咖啡廳見面,他有問我是要每次得標後就拿錢給我,還是要接近選舉時,在政治獻金的方式捐贈,我說也可以,他總共做了兩件崁頂鄉的工作,他說設計的部分是丙○○在設計我,後來給我有少一點,差不多只有6、7%,詳細的金額我忘記了」(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174頁至第175頁)、「後來卯○○有去崁頂找我,他說如果林正二幫忙爭取下來工程經費,監造費部分要給我一成的回扣,但當時他沒有說一定是他會拿到工程,若非上級機關補助的工程,而是崁頂鄉的自籌會給我兩成;營造的部分他順便提了一下,他說如果林正二爭取的工程,他會拿一成給我,但我不知道他怎麼拿」(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176頁)、「卯○○約我去出談,我回來之後,巳○○就問我我跟卯○○談什麼,我就說卯○○說如果他得到林正二爭取的補助款,他會給我們錢,但我沒講多少,而巳○○叫我不要亂弄,我說小孩子要花錢,選舉又花那麼多,他就說這樣好嗎,我說沒關係,他就沒有回答我」(99年度他字第2141 號卷三第176頁)、「丙○○的部分沒有每次(都告訴巳○○),但有幾次告訴巳○○。至於丁○○的部分,因為金額比較大,且大家一般都知道回扣一成,我拿完回到家,我有說我有拿到錢,但所給的錢沒有照當初約的錢一樣,而比較少一點,我有告訴他(指巳○○)這個錢留著選舉用」(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176頁至第177頁)、「巳○○說因為丁○○是第一次拿錢給我,會不會有問題,我說應該不會」(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177頁)、「得標的部分我不負責,因為我是拿事後的錢,不是拿事前的錢。我記得我從頭到尾沒有給他們底價,而卯○○拿到設計監造標後,確實有問我幾個廠商進來投營造標,但我說我沒有辦法回答他這個問題,因為我也不敢問公所的人」(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177頁)。

3、己○○於100年3月16日調查中稱:「問:你為何僅收受卯○○、丙○○及丁○○交付之工程回扣款項,而未向其他得標崁頂鄉公所工程之廠商拿取工程回扣?)答:因為卯○○、丙○○及丁○○等3人得標之工程案經費均係透過立委林正二國會助理庚○○協助向行政院體委會、內政部營建署、環保署等單位爭取補助,當時卯○○等人即向我表示,若工程補助款順利核撥,待工程補助款公文到達崁頂鄉公所,卯○○及預定配合得標營建工程案之廠商如丁○○等人,即須依照補助款15%之額度交付工程回扣給『上面的』,『上面的』即指庚○○及其老闆,據卯○○所說庚○○之老闆就是立委林正二,至於庚○○和林正二如何分配該15%工程回扣成數我不清楚;至於卯○○等人和我則約定,若是其等得標設計監造標,待開立發票領取服務費後交付得標價10%的工程回扣給我,若是得標營建工程標,則是決標後3天至1星期交付工程回扣給我;除此之外,我和卯○○、丙○○也有默契另外約定,若卯○○、丙○○等人得標崁頂鄉公所自籌款發包工程之設計監造案,其等因不用支付庚○○工程回扣,故可交付得標價10%至20%的工程回扣給我和巳○○,交付時點同樣是在開立發票領取服務費後」(99年度他字第12141號卷四第9頁)、「(問:你前述透過立委林正二與庚○○協助向行政院體委會等機關爭取補助之經過為何?)答:95年3月以前,巳○○尚未擔任崁頂鄉鄉長之前,綽號小戴的未○○就經常承包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案,巳○○上任一段時間後,未○○即有向我和巳○○提及其可透過某立委【詳細姓名我忘記了】申請工程補助款,協助巳○○實現政見,興建自行車道及運動公園等地方建設,但是都沒有下文,一直到96年春天,未○○向我們表示其可引介台北一位立委助理庚○○給我們認識,由於庚○○以立委名義協助崁頂鄉公所申請工程補助款,其後我們就前往台北市立法院旁某舊大樓拜訪庚○○,我記得那棟大樓位於青島東路與鎮江街口的7-11便利商店後側,大廈門口旁邊有一間機車行,當日我與巳○○、崁頂鄉公所之鄧允得一同搭乘高鐵前往,到達後由未○○帶我們上樓,將庚○○介紹給我們,我記得當時卯○○也坐在辦公室內,由於當天是第一次見面,巳○○和我即向庚○○表達崁頂鄉公所欲爭取的經費項目,包括崁頂鄉運動公園等建設,並未立即談到具體的工程案,席間庚○○向我們表示他是立委林正二之助理,另向我們表示,綽號小趙之卯○○可以協助我們撰寫申請工程補助款之計畫書,我和巳○○因為不瞭解申請補助款之流程,因此要求小趙直接跟鄧允得說明崁頂鄉公所應該如何配合發文等作業,後續即由鄧允得配合卯○○進行申請工程補助款等相關事宜;我記得96年春天至97年3、4月間,我和巳○○、鄧允得共去台北市與庚○○健面約5、6次,第1次見面後,我等3人北上與庚○○見面,均是討論各該工程補助款是否順利核撥,或是了解申請工程補助款相關資料是否有缺漏、可否爭取中小學校PU跑道、單槍投影機等設置經費等公務,巳○○和鄧允得均是以洽公的理由北上,故每次出差均有紀錄,而搭乘高鐵之費用也是依法報銷;我記得有一次庚○○和我們於辦公室會談時,立委林正二剛好到場,當時我和巳○○曾當面向立委林正二表達欲爭取中央補助欲建設崁頂鄉等事宜,請求立委協助,林正二委員表示有什麼需要跟綽號『阿保』之庚○○討論即可,阿保會協助我們辦理、申請,其隨即因故離去;印象中我等第2次北上拜訪庚○○時,南州鄉鄉民代表會主席江素娥及其女助理『阿珠』亦有到場,當次應是討論南州鄉和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工程,另外我記得我和巳○○、鄧允得等3人到台北市找庚○○見面時,曾和立委林正二在立法院內之餐廳一同聚餐2次,也曾和庚○○、卯○○及丙○○等人到錢櫃KTV唱歌2 次」(99年度他字第12141號卷四頁第9頁至第11頁)、「(問:庚○○、卯○○、未○○與你、巳○○和鄧允得等人討論向行政院體委會、內政部營建署、行政院環保署等單位申請工程補助款事宜時,有無討論支付工程回扣等事宜?)答:有的,我記得前幾次到台北拜訪庚○○、卯○○的時間間隔不長,約1、2個月內我和巳○○、鄧允得等人即多次北上,我記得約在96年4、5月間,庚○○和卯○○招待我、巳○○、鄧允得等人至錢櫃KTV唱歌,我和巳○○則試圖利用機會和庚○○要求多爭取其他工程案之補助款,庚○○則回應『都交給小趙處理,小趙會跟你們說明』,不久,卯○○即在KTV包廂內向我表示,待崁頂鄉公所向行政院體委會爭取之工程補助款確定核撥,並由配合得標廠商確定得標,即會交付得標價10%的工程回扣給我,交付時點為工程案決標後3天至1星期,我聽到後返回家中即轉告巳○○;有關行政院體委會爭取之工程補助款確定核撥後,卯○○等配合得標廠商應支付工程補助款15%之回扣給庚○○及其老闆之細節,則是卯○○第一次交付工程回扣給我時,才向我提及;至於我前述卯○○、丙○○允諾交付設計監造標之10%回扣等事宜,則是在工程補助款已核撥到崁頂鄉公所後卯○○才和我討論交付回扣等事宜;另外,卯○○和丙○○得標崁頂鄉公所自籌經費之設計監造標支付的回扣,則是卯○○等人與我和巳○○合作崁頂鄉槌球場等工程後,卯○○才向我告知」(99年度他字第12141號卷四第11頁)、「(問:承前,卯○○除和你討論交付工程回扣事宜外,有無向鄉長巳○○說明?)答:我前述約在96年4、5月間,卯○○曾利用庚○○、卯○○、巳○○、鄧允得和我等人到錢櫃KTV唱歌的機會,向我粗略提及交付工程回扣事宜時,我即當場提醒他,關於交付工程回扣等事宜不要直接和巳○○討論,直接和我本人接洽,再由我轉告巳○○即可,因此後續卯○○、丙○○以及其等引介之廠商丁○○均有默契,直接和我討論交付工程回扣成數、時間及地點等細節,再由我轉告巳○○」(99年度他字第12141號卷四第11 頁)、「(問:承前,你將前述工程回扣細節轉告巳○○後,巳○○作何表示?)答:我返家後,將卯○○前述支付工程回扣等細節轉告巳○○時,巳○○因工程補助款尚未確定核撥至崁頂鄉公所,故巳○○雖之前但並未表示任何意見」(99年度他字第12141號卷四第12頁)、「(問:你前述丁○○交付給你之工程回扣款項係其得標崁頂鄉公所何案工程之回扣?交付詳情為何?)答:我記得96年底至97年初,庚○○、卯○○和丁○○曾於某日傍晚到崁頂鄉公所鄉長室找我和巳○○見面,當日庚○○、丁○○和巳○○聊天時,我和卯○○在一旁低聲討論,卯○○告訴我,因為未○○沒有錢,而且未○○因為沒辦法配合得標『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與庚○○發生金錢糾紛,所以日後丁○○會是主要配合得標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之廠商,我聽了之後,並未表示任何意見,但後來丁○○確實陸續得標『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等案,不過丁○○得標之『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 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程回扣係交給丙○○,經丁○○事後提醒我可向丙○○拿取,我才知道有這筆工程回扣款,但我沒有跟丙○○追討,我只拿取丁○○另外得標『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之工程回扣,我記得該案丁○○得標後約10天才撥打我前述卯○○提供之預付卡手機與我聯絡,與我相約在高雄市九如路『王牌咖啡店』見面,當場交付以牛皮紙袋包裝之40萬元現金給我收執,丁○○交付現金給我時,曾向我表示該筆現金係其剛得標之『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之工程回扣,並表示因為有『外面的』要處理,所以給付之成數不足原本約定之得標價10%,我收取該筆現金後隨即返回潮州住家,待巳○○下班返家後,我便將丁○○交付『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之工程回扣40萬元現金給我一事轉告巳○○,巳○○聽過後表示『這是丁○○第一次交錢,會不會有問題』,我則告訴他『因為選舉要到了,這些錢要留著選舉用』,巳○○便沒有再表示任何意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之工程回扣,丁○○則分2次交付,我記得該案丁○○得標後約7天即撥打我前述卯○○提供之預付卡手機與我聯絡,與我同樣相約在高雄市九如路『王牌咖啡店』見面,當場交付以牛皮紙袋包裝之50 萬元現金給我收執,丁○○交付現金給我時,曾向我表示該筆現金係其剛得標承作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之工程回扣,並表示因為之前得標承作之『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尚未完工,所以給付之成數不足原本約定之得標價10%,僅能支付約70萬元之回扣款,而且必須分2次才能付清,我收取該筆50萬元現金後隨即返回潮州住家,約過半個月後,丁○○再度打電話約我至高雄九如路『王牌咖啡店』見面,交付以牛皮紙袋包裝之20萬元現金給我收執;丁○○交付第一筆『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之工程回扣50萬元現金給我時,我曾轉告巳○○,巳○○知情後並未表示任何意見,我就將該等現金留著選舉使用」(99年度他字第12141號卷四第15頁至第16頁)。

4、己○○於100年3月16日偵查中稱:「問:於調查站供稱因為卯○○、丙○○及丁○○等3人得標之工程案經費均係透過立委林正二國會助理庚○○協助向行政院體委會、內政部營建署、環保署等單位爭取補助,當時卯○○等人即向妳表示,若工程補助款順利核撥,待工程補助款公文到達崁頂鄉公所,卯○○及預定配合得標營建工程案之廠商如丁○○等人,即須依照補助款15%之額度交付工程回扣給『上面的』,『上面的』即指庚○○及其老闆,據卯○○所說庚○○之老闆就是立委林正二,至於庚○○和林正二如何分配該15%工程回扣成數妳不清楚;至於卯○○等人和妳則約定,若是其等得標設計監造標,待開立發票領取服務費後交付得標價10%的工程回扣給妳,若是得標營建工程標,則是決標後3天至1星期交付工程回扣給妳;除此之外,我和卯○○、丙○○也有默契另外約定,若卯○○、丙○○等人得標崁頂鄉公所自籌款發包工程之設計監造案,其等因不用支付庚○○工程回扣,故可交付得標價10%至20%的工程回扣給我和巳○○,交付時點同樣是在開立發票領取服務費後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是」(99年度他字第12141號卷四第22頁)、「(問:於調查站供稱95年3 月以前,巳○○尚未擔任崁頂鄉鄉長之前,綽號小戴的未○○就經常承包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案,巳○○上任一段時間後,未○○即有向妳和巳○○提及其可透過某立委申請工程補助款,協助巳○○實現政見,興建自行車道及運動公園等地方建設,但是都沒有下文,一直到96年春天,未○○向妳們表示其可引介台北一位立委助理庚○○給妳們認識,由於庚○○以立委名義協助崁頂鄉公所申請工程補助款,其後妳們就前往台北市立法院旁某舊大樓拜訪庚○○,妳記得那棟大樓位於青島東路與鎮江街口的7-11便利商店後側,大廈門口旁邊有一間機車行,當日妳與巳○○、崁頂鄉公所之鄧允得一同搭乘高鐵前往,到達後由未○○帶妳們上樓,將庚○○介紹給妳們,妳記得當時卯○○也坐在辦公室內,由於當天是第一次見面,巳○○和妳即向庚○○表達崁頂鄉公所欲爭取的經費項目,包括崁頂鄉運動公園等建設,並未立即談到具體的工程案,席間庚○○向妳們表示他是立委林正二之助理,另向妳們表示,綽號小趙之卯○○可以協助妳們撰寫申請工程補助款之計畫書,妳和巳○○因為不瞭解申請補助款之流程,因此要求小趙直接跟鄧允得說明崁頂鄉公所應該如何配合發文等作業,後續即由鄧允得配合卯○○進行申請工程補助款等相關事宜;妳記得96年春天至97年3、4月間,妳和巳○○、鄧允得共去台北市與庚○○健面約5、6次,第1次見面後,妳們3人北上與庚○○見面,均是討論各該工程補助款是否順利核撥,或是了解申請工程補助款相關資料是否有缺漏、可否爭取中小學校PU跑道、單槍投影機等設置經費等公務,巳○○和鄧允得均是以洽公的理由北上,故每次出差均有紀錄,而搭乘高鐵之費用也是依法報銷;妳記得有一次庚○○和妳們於辦公室會談時,立委林正二剛好到場,當時妳和巳○○曾當面向立委林正二表達欲爭取中央補助欲建設崁頂鄉等事宜,請求立委協助,林正二委員表示有什麼需要跟綽號『阿保』之庚○○討論即可,阿保會協助我們辦理、申請,其隨即因故離去;印象中妳等第2次北上拜訪庚○○時,南州鄉鄉民代表會主席江素娥及其女助理『阿珠』亦有到場,當次應是討論南州鄉和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工程,另外妳記得妳和巳○○、鄧允得等3人到台北市找庚○○見面時,曾和立委林正二在立法院內之餐廳一同聚餐2次,也曾和庚○○、卯○○及丙○○等人到錢櫃KTV唱歌2次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是」(99年度他字第12141號卷四第23頁)、「(問:妳於調查站供稱,妳記得前幾次到台北拜訪庚○○、卯○○的時間間隔不長,約1、2 個月內妳和巳○○、鄧允得等人即多次北上,妳記得約在96年4、5月間,庚○○和卯○○招待妳、巳○○、鄧允得等人至錢櫃KTV唱歌,妳和巳○○則試圖利用機會和庚○○要求多爭取其他工程案之補助款,庚○○則回應『都交給小趙處理,小趙會跟你們說明』,不久,卯○○即在KTV包廂內向妳表示,待崁頂鄉公所向行政院體委會爭取之工程補助款確定核撥,並由配合得標廠商確定得標,即會交付得標價10%的工程回扣給妳,交付時點為工程案決標後3天至1星期,妳聽到後返回家中即轉告巳○○;有關行政院體委會爭取之工程補助款確定核撥後,卯○○等配合得標廠商應支付工程補助款15%之回扣給庚○○及其老闆之細節,則是卯○○第一次交付工程回扣給妳時,才跟妳提及;至於妳前述卯○○、丙○○允諾交付設計監造標之10%回扣等事宜,則是在工程補助款已核撥到崁頂鄉公所後卯○○才和妳討論交付回扣等事宜;另外,卯○○和丙○○得標崁頂鄉公所自籌經費之設計監造標支付的回扣,則是卯○○等人與妳和巳○○合作崁頂鄉槌球場等工程後,卯○○才向妳告知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是」(99年度他字第121 41號卷四第24頁)、「(問:於調查站供稱妳約在96年4 、5月間,卯○○曾利用庚○○、卯○○、巳○○、鄧允得和妳等人到錢櫃KTV唱歌的機會,向妳粗略提及交付工程回扣事宜時,妳有當場提醒他,關於交付工程回扣等事宜不要直接和巳○○討論,直接跟妳本人接洽,再由妳轉告巳○○即可,因此後續卯○○、丙○○以及其等引介之廠商林永豐均有默契,直接和妳討論交付工程回扣成數、時間及地點等細節,再由妳轉告巳○○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是」(99年度他字第12141號卷四第24頁)、「(問:依你上開所述,庚○○、卯○○是否有告訴妳,透過林正二立委,所爭取的補助款,得標的設計規劃監造廠商及營造商,必須支付工程補助款或決標價的百分之十五回扣給庚○○及其老闆林正二立委?)答:對,但是這是卯○○告訴的,且支付工程回扣的時機,是崁頂鄉公所收到中央各補助機關的公文時,內定的設計規劃監造廠商及營造廠商,就必須支付15 %的回扣給庚○○」(99年度他字第12141號卷四第24頁)、「(問:有關於崁頂鄉公所的工程,既然是由庚○○、林正二幫忙爭取,為何是由卯○○跟妳談要支付15 %給庚○○?)答:庚○○有告訴我跟巳○○有關於如何爭取中央的補助款,可以找卯○○,他會協助我們、「(問:卯○○是在何時何地告訴妳所爭取的工程補助款,庚○○要15%的工程回扣?)答:我記得卯○○有先利用我們到台北錢櫃KTV的機會,告訴我若爭取到補助款下來,會給我們10%的工程回扣,後來第一件工程補助款下來,卯○○拿發票要領服務費時,卻沒有依先前的約定給我10%的工程回扣,而他才告訴我所爭取補助款的工程,有百分之十五的回扣要給庚○○及他的上面」、「(問:所以庚○○有答應替崁頂鄉公所爭取中央補助款,但要求崁頂鄉公所必須內定卯○○為設計規劃監造廠商,且卯○○也答應要給妳們10%的工程回扣,事後妳也知道庚○○會跟內定的廠商收取15%的工程回扣?)答:是」(99年度他字第12141號卷四第26頁)、「(問:既然庚○○有要求巳○○及妳去內定卯○○為設計規劃廠商,那巳○○怎麼協助?)答:幾乎去評選的廠商都只有卯○○一家,所以也沒有特別的協助」(99年度他字第12141號卷四頁27)、「(問:於調查站供稱庚○○向妳們表示要爭取行政院體委會等單位之工程補助款,需先撰寫申請補助之計畫書,庚○○當時即表示委由卯○○協助鄉公所製作,計畫書完成後,再由鄉公所發文至屏東縣政府層轉行政院體委會進行審核,據妳所知,計畫書到達行政院體委會等單位後,補助單位有時會派員進行會勘,庚○○、卯○○等人即會陪同補助單位進行會勘,審查過程庚○○也會協助追蹤、關切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是」(99年度他字第121 41號卷四第28頁)、「問:丁○○針對『崁頂鄉運動公園等興建案』是否也是在高雄王牌咖啡廳,是否分兩次並分別交50萬及20萬元的工程回扣給妳?)答:是、「(問:妳將這50萬及20萬元的回扣收到後,是否有告訴巳○○?)答:50萬元有告訴他,20萬元就沒有講了、「(問:巳○○針對這50萬元,怎麼回應妳?)答:就沒有回答,因為之前已經講過」、「(問:妳告訴巳○○說妳有收丁○○的錢,有沒有說大概是哪幾個工程?)答:我只告訴巳○○是丁○○前幾天標到的工程」(99年度他字第12141號卷四第35頁)。

5、己○○於100年4月28日調查中稱:「(問:據你100年3月16日調查筆錄第8頁供稱,丁○○確實陸續得標『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等案,不過丁○○得標之『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程回扣係交給丙○○,經丁○○事後提醒我可向丙○○拿取,我才知道有這筆工程回扣款,但我沒有跟丙○○追討,我只拿取丁○○另外得標『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之工程回扣,巳○○是否知悉丁○○實際得標『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等2案工程?)答:我在丁○○實際得標『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後,曾向丁○○拿取工程回扣款約40萬元現金,我收取該筆工程回扣款後曾告訴巳○○我向林木豊拿取工程回扣的事情,所以巳○○應該知道該案工程標係由丁○○實際得標,至於『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我因未向丙○○收取林永豐拿給她的工程回扣款項,所以我並未向巳○○提及此事,不過該案丁○○係以其自行開設之詠岑公司參標並得標,所以巳○○在該案決標後即可自決標公告等相關公文得知係丁○○實際得標」(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四第133頁至第134頁)、「(問:經查,你與巳○○於96、97年間利用崁頂鄉公所發包之『屏東縣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工程』【收取回扣金額為55萬元】、『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收取回扣金額為40萬元】、『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收取回扣金額為70萬元】、『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收取回扣金額為12萬元】、『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案』【收取回扣金額為2萬元】、『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溪州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前述3 案共收取回扣金額為5萬元】等工程招標案之機會,向卯○○、丙○○及丁○○等人共收取工程回扣184萬元,事實是否如此?你是否願意於法院審判前繳回該等犯罪所得?)答:如我前述,我記得丙○○得標『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後,我向其收取之回扣金額應是6萬元,不是12萬元,加上其餘案件我向卯○○、丙○○和丁○○等人收取工程回扣,由我經手收取的工程回扣款合計為178萬元,我願意配合繳回該等犯罪所得」(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四第134頁)。

6、己○○於100年4月28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問:經查,你與巳○○於96、97年間利用崁頂鄉公所發包之『屏東縣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工程』【收取回扣金額為55萬元】、『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收取回扣金額為40萬元】、『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收取回扣金額為70萬元】、『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收取回扣金額為12萬元】、『屏58線週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案』【收取回扣金額為2萬元】、『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溪州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前述3案共收取回扣金額為5萬元】,等工程招標案之機會,向卯○○、丙○○及丁○○等人共收取工程回扣184萬元,有何意見?)答:我記得丙○○得標『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後,我向其收取之回扣金額應是6萬元,不是12萬元,加上其餘案件我向卯○○、丙○○和丁○○等人收取工程回扣,由我經手收取的工程回扣款合計為178萬元」(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四頁121-122)、「(問:是否願意就你與巳○○上開所收受的不法所得繳回?)答:願意」(100年度偵字第70 25號卷四第122頁)。

(三)證人丁○○之證述:

1、丁○○於100年3月9日調查中供稱:「我本人有以詠岑公司的名義得標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設置工程、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規劃設計,及與丙○○合作得標崁頂鄉園內村巷道改善工程等3規劃設計監造案,但此部分並沒有給工程回扣,另外我有協助鼎信公司得標承攬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等3營造工程案,其中崁頂鄉全鄉公園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我有支付卯○○得標金額約16%之工程運作費,後因卯○○入獄服刑,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及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2案,我有支付丙○○得標金額1成之工程運作費,及支付得標金額5%至8%之款項給己○○」、「(問:前述3營造工程案你支付卯○○、丙○○工程運作費,如何交付?有無包裝?)答:前述33營造工程你支付卯○○、丙○○工作運作費,我都是在我公司裡交付給卯○○、丙○○的,其中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是於鼎信公司確定得標【96年11月14日決標】後之2、3天,卯○○親自至我公司裏拿取該工程運作費,約現金110餘萬元【約16%】,而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案亦是鼎信公司得標【97年8月26日決標】承攬後之2、3天內,丙○○親自到我公司拿取該工程決標價1成的運作費現金46萬元,另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案,丙○○則於98年7、8月間至我公司裏以借錢的名義先行向我預支工程運作費現金50萬元,鼎信公司確定得標後,原先還要支付丙○○之尾款35萬元就從丙○○積欠我的債款內扣抵。我印象中上述3筆現金,我都裝入信封袋後,當場交付給卯○○或丙○○收執,他們當場並沒有點收」、「(問:前述你支付得標金額5%至8%之款項給己○○,係如何支付?有無包裝?)答:前述我支付得標金額5%至8%之款項,己○○都是於鼎信公司確定得標之後【詳細日期記不清楚】,與我聯絡並約定至高雄市九如路之王牌咖啡廳碰面,分別拿取約40萬元及70萬元現金,我印象中上述2筆現金我也是都裝入信封袋內,己○○當場收執,但己○○並沒有當場點收」、「(問:你前述支付得標金額5%至8%之款項給己○○之流向為何?)答:我不知道,要問己○○才清楚」、「(問:你何以願意支付得標金額5%至8%之款項給己○○?)答:約於97年2月間卯○○入獄服刑後,己○○經由他人【何人我不記不清楚】與我聯繫,若欲順利得標崁頂鄉公所發包之標案,先行支付一定比例之工程款項,我因擔心得標後若未支付該款項,己○○會利用他在鄉公所的影響力,讓我拿不到工程款,所以我只好配合辦理」、「(問:你前述支付得標金額5%至8%之款項給己○○,是否因為己○○是崁頂鄉公所前鄉長巳○○的老婆?)答:是的」、「(問:你前支付得標金額5%至8%之款項給己○○,是否要轉交給巳○○?)答:巳○○不曾親自向我要過5%至8%之款項,都是己○○主動跟我聯絡要求的,至於他們之間的協議,要問他們才清楚」、「(問:上述你交給卯○○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得標金額約16%工程回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及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2案,你交給丙○○得標金額1成之工程回扣,及支付得標金額5%至8%之工程回扣給己○○,該成數是何人決定?)答:上述約16%工程回扣部分,卯○○在通知並由我協助鼎信公司去投標崁頂鄉全新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前【詳細時間記不清楚】,即到詠岑公司向我表示要2成工程回扣,後於鼎信公司確定得標後,我告知卯○○我沒有利潤,後經議價,最後達成16%工程回扣的決定;另交給丙○○1成的工程回扣部分,是丙○○於卯○○入獄服刑後【何時記不清楚】,親自到詠岑公司向我要求2成的回扣,後因己○○於『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營造工程案開標前【時間我記不清楚】,經由鄭玄明約我到王牌咖啡廳碰面,向我表示得標承攬該標案之營造標後,必須支付得標金額1成的工程回扣,但我告訴他沒有利潤,才降為得標金額5%至8%之工程回扣,己○○並告訴我他本人與丙○○處理不好,要我直接將該工程回扣交付給他,我答應後另向丙○○說明,並表示交給他的工程回扣縮減為1成」、「(問:上述你支付得標金額5%至8%之工程回扣【即40萬元、70萬元】予己○○,己○○有無保證得標?)答:那是得標後才支付的工程回扣,所以並沒有保證得標」、「(問:既然沒有保證得標,為何要支付工程回扣?)答:如上述,得標才支付工程回扣,沒有得標就不必支付回扣,另得標後因為擔心施工中遭到刁難,所以就不得不給」、「(問:為什麼工程回扣不是支付給崁頂鄉長巳○○,而是給己○○?)答:如前述,因為己○○是巳○○的老婆,在鄉公所有相當的影響力,所以不得不給工程回扣」、「(問:據查,據未○○100年3月9日在本處供述:『…96年底因庚○○認為所支付每項工程款15%的『佣金』金額太低,不願意將我已支付約100萬元『佣金』的『屏東縣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讓我得標承攬,反而另外找了丁○○以鼎信營造有限公司的名義投標並得標,當時我曾多次以電話或面見方式向庚○○及卯○○表達強烈不滿,近一年後,我知悉該項我已支付佣金之工程是被丁○○得標,我曾數次【詳細次數我已經忘記】去找丁○○,告知我已事先交付該項工程之佣金給庚○○,並要求丁○○於該項工程完工獲利後,能夠對我有所補償,但丁○○並未答應。直到97年11月間,我透過崁頂鄉公所人員告知『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一案係庚○○所爭取,我為了向庚○○表達不滿,就故意參與投標,開標後我發現又是丁○○得標,我就去找丁○○並要他轉告庚○○,如果不歸還前述我已支付卻又沒順利得標之100萬元佣金,以後我會每次都來參與投標,而且我開的標價會越來越低,丁○○向我表示他會向庚○○問清楚此事,後來他告知我願意支付我75萬元來解決此事,後來丁○○約我在屏東市見面並當場交付我現金75萬元』是否屬實?)答:是的,我本人確有於97年11月間為庚○○支付約75萬元的現金給未○○,如未○○上述,我是從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案中,須經丙○○轉交給庚○○之費用中代扣75萬元,代庚○○退還未○○先前支付卻又沒順利得標之佣金,但是在何地方支付,我記不清楚,另我本人並沒有向庚○○查證,我是透過丙○○去詢問,丙○○事後告訴我庚○○不同意,但是我仍自行做主,沒有經過丙○○及庚○○同意,直接支付75萬元給未○○,以解決這糾紛(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二第158頁至第172頁)。

2、丁○○於100年3月10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問:96年至97年間,有何鼎信公司取得崁頂鄉工程營造標之標案,由你交付回扣款項給己○○卯○○、丙○○?)【提示決標公告】答:『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決標金額是693萬元; 另外一件是『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計工程』,決標金額是460萬元,而本件是由我的詠岑公司得到設計監造標; 還有一件是『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決標金額是、855萬元」、「『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這件工程有拿了10%的工程款46萬元給丙○○,另外已有給己○○約7%多的工程款40萬元,這一件雖然詠岑公司是得到設計監造標,但我的另一間公司冠菖營造公司是營造標的得標廠商鼎信公司的下包,且因為鼎信公司的負責人吳美麗與己○○和丙○○不熟,所以由我幫忙將上開款項交給己○○和丙○○」、「(問:『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係何人跟你收取回扣?)答:是丙○○和己○○分別跟我要的」、「(問:丙○○和己○○索取回扣的過程為何?)答:因為本件詠岑公司有得到設計標,所以我直接叫鼎信公司去投標造標,鼎信公司得到營造標之後,丙○○便向我索取回扣,因為當時卯○○被抓去關,之後便由丙○○便向我索取回扣,因為當時卯○○被抓去關,之後變由丙○○來接洽,而且在詠岑公司得到設計標之前,丙○○就有說這些經費是他們爭取的,也是他們叫我去投標的,並同時說如果營造標決標出來後,要給他們10%的工程款,所以後來鼎信公司得標後3、4天,丙○○就來我的詠岑公司向我索取回扣,我就給他了46萬元。至於己○○的部分是在我得到設計標之後,自己跑來跟我說她要拿10%的工程款,但當時還不知道決標金額有多少,所以我只能跟她保證5到8%之間,後來鼎信公司得標後,我核算之後只能給她7%,所以我在鼎信公司得標後3、4天,跟己○○約在高雄市九如路的王牌咖啡店裡面,以信封袋裝了40萬元現金當面交給她、「(問:為何要給己○○?)答:我害怕鼎信公司驗收完畢之後,會受到公所的刁難,拿不到工程款,所以才給她」、「(問:為何己○○對於崁頂鄉公所會有影響力?)答:因為她是鄉長巳○○的同居人,總覺得要滿足己○○的要求,才會讓工程請款順利」、「(問:上述你交給卯○○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得標金額約16%工程回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及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2案,你交給丙○○得標金額1成之工程回扣,及支付得標金額5%至8%之工程回扣給己○○,該成數是何人決定?)答:上述約16%工程回扣部分,卯○○在通知並由我協助鼎信公司去投標崁頂鄉全新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前【詳細時間記不清楚】,即到詠岑公司向我表示要2成工程回扣,後於鼎信公司確定得標後,我告知卯○○我沒有利潤,後經議價,最後達成16%工程回扣的決定;另交給丙○○1成的工程回扣部分,是丙○○於卯○○入獄服刑後【何時記不清楚】,親自到詠岑公司向我要求2成的回扣,後因己○○於『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營造工程案開標前【時間我記不清楚】,經由鄭玄明約我到王牌咖啡廳碰面,向我表示得標承攬該標案之營造標後,必須支付得標金額1 成的工程回扣,但我告訴他沒有利潤,才降為得標金額5%至8%之工程回扣,己○○並告訴我他本人與丙○○處理不好,要我才直接將該工程回扣交付給他,我答應後另向丙○○說明,並表示交給他的工程回扣縮減為1成」、「(問:前述你支付得標金額5%至8%之款項給己○○,係如何支付?有無包裝?)答:前述我支付得標金額5%至8%之款項,己○○都是於鼎信公司確定得標之後【詳細日期記不清楚】,與我聯絡並約定至高雄市九如路之王牌咖啡廳碰面,分別拿取約40萬元及70萬元現金,我印象中上述2筆現金我也是都裝入信封袋內,己○○當場收執,但己○○並沒有當場點收」(99年度2141號卷二第181頁至第192頁)。

3、丁○○於100年5月27日調查中供稱:「己○○所述內容確實,96年底至97年初,庚○○、卯○○帶我先到臺東縣大武鄉公所找當時的鄉長【不知其姓名】洽談某工程案要由我來施作,我因地點過於遙遠而拒絕,當天傍晚回程又到崁頂鄉公所鄉長室找鄉長巳○○見面,當時己○○也在現場,現場都是庚○○、巳○○、卯○○及己○○在洽談,至於洽談內容為何我並不清楚,事後卯○○要我陸續投標『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等3案,其中『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是由我詠岑公司得標,另餘2案,我因資金不足,所以我找吳美麗由吳美麗自己以鼎信公司名義投標並得標。『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案得標後,我確實有將該工程監造設計部分費用金額交給丙○○,但丙○○並沒有交給己○○,事後己○○要向我拿取該『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案工程回扣時,我向己○○表示,我已將該費用拿給丙○○,我要己○○直接向丙○○拿取【該費用金額我已忘記】;另鼎信公司在得標『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後,己○○因先前『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案』,丙○○並沒有將我交付的費用轉給己○○,因此鼎信公司在得標『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後,己○○要我直接將工程回扣交付給她本人親收,不要再經由丙○○轉交,我有請示過丙○○,丙○○也勉為其難同意由我親自將該工程回扣交給己○○,事後我確實有依卯○○先前的指示,將不足得標金額1成之40萬元款項【原先與卯○○約定給付工程回扣為得標金額的1成,後因該工程沒有預期的利潤,所以才給總得標金額的5%-8%計40萬元】,如己○○所述,在高雄市九如路『王牌咖啡店』當場親自交付給己○○,己○○向我拿取該工程回扣時有向我表示,因為巳○○競選鄉長需要費用,才會向我拿取該工程回扣,以作為競選費用,交付工程回扣時我確實有向己○○表示給付的工程回扣不到1成是因為還有『外面的』要處理,『外面的』是指未○○(100 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七第7頁至第8頁)、「問:據丙○○l00年3月28日日調查筆錄第12頁供稱『我本人沒有向丁○○借過錢,也沒以借錢方式向丁○○預支工程回扣,我確實於97年11月10日後2、3日【即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案確定由丁○○得標後】前往丁○○公司向丁○○拿取75萬元現金並轉交予庚○○』;庚○○100年3月31日調查筆錄第12頁供稱『本件【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內定得標廠商丁○○確定得標後,我曾要丙○○向丁○○拿取工程補助款15%即150萬元工程回扣,由於我積欠未○○預收的工程回扣尚未清償,我便要丁○○從該筆150萬元中拿取75萬元,代我償還未○○,另外的75萬元工程回扣則由我指示丙○○向丁○○拿取現金後,到我臺北辦公室交給我本人收執』,綜合庚○○及丙○○之供述,你配合得標『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後實際支付予庚○○之工程回扣款共計150萬元,其中,你代替庚○○償還未○○75萬元,另外75萬元現金則是丙○○親自前往詠岑公司向你拿取,詳情是否如此?)答:我確實有支付予庚○○、丙○○等人工程回扣款共計150萬元,但我支付給丙○○75萬元的工程回扣是在『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監造設計案』尚未發包前,由丙○○親自到詠岑公司向我拿取,並非如丙○○與庚○○所說是在工程發包後,另丙○○交代我,代庚○○支付給未○○工程回扣75萬元是在鼎信公司確實得標本案工程標之後。前述支付給丙○○的75萬元是由我詠岑公司所支付,另代庚○○支付給未○○工程回扣的75萬元是我向鼎信公司吳美麗借支支付,該75萬元亦同前述工程案,在該工程結束後,自鼎信公司要支付予我冠菖公司之分包工程款中扣除,對該案我認為丙○○向我拿取75萬元工程回扣後,並沒有如約定由我詠岑公司來施作,我認為丙○○涉嫌詐欺」(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七第11頁至第12頁)、「(問:【提示:丙○○本人提供之99年9月17 日50分至52分丙○○、陳瑛慧與丁○○對話錄音】所示自50分至52分之錄音是否係你、陳瑛慧與丙○○之對話?該段對話中,你和陳瑛慧向丙○○表示『林:但我說真的,到時候這些錢你拿到,一定要約庚○○出來,因為最後那個75萬元是庚○○處理的又不是你處理的。陳:這變成是庚○○,庚○○之外還有【上面的】,變成牽扯到最後大家都有事情,這對我們都不好!』該段對話主要意思為何?陳瑛慧所稱『上面的』係指何人?意思是否係指你內定得標『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案』後必須透過丙○○轉交75萬元現金回扣予庚○○及立委林正二等人?)答:【經檢視及聆聽後作答】該錄音及譯文確實是我、我太太陳瑛慧與丙○○的對話無誤,該對話內容主要是丙○○答應要將『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監造設計案』運作給我詠岑公司得標施作,且我已透過丙○○將75萬元交給庚○○,但最後該案卻由國立公司得標,我要丙○○約庚○○出來當面講清楚,為何拿了75萬元後卻沒有依約將該案運作給詠岑公司施作,該案事後我有前往臺北市庚○○辦公室當面質問庚○○是否拿到我透過丙○○轉交給他該工程案的工程回扣75萬元,庚○○向我表示他只拿到丙○○轉交的50萬元,我懷疑丙○○將其中的25 萬元據為己有,另我太太陳瑛慧並不認識庚○○及立法委員林正二,陳瑛慧表示庚○○之外還有『上面的』,只是揣測庚○○收到工程回扣後,還要交給上面的立法委員林正二,純粹是揣測之詞」(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七頁第14頁至第15頁)、「(問:你得標『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後,未○○有無要求你將欲予庚○○之工程回扣交給他,代替庚○○清償之前積欠未○○之預收工程回扣款?)答:有的,如我前述,我得標『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後,未○○確實有要求我將欲給庚○○之工程回扣交給他,代替庚○○清償之前積欠他的預收工程回扣款,我也確實有分2次交付30萬元及75萬元給未○○」(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七第15頁)。

4、丁○○於100年5月27日偵查中具結供稱:「(問:有關於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案之工程回扣,是否由你親自交給崁頂鄉長己○○?)答:對」(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七第32頁)、「(問:所以本件工程你共支付40萬元的工程給己○○?)答:對」(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七第33頁)、「(問:你是否為了標得本件的設計監造標,有先支付75萬元的工程回扣給丙○○?)答:當然,他來要的」、「(問:後來你沒有得標,是否有跟丙○○要回?)答:沒有。後來本案營造標開標前兩天,她說這個案子是育泉公司的子○○設計的,因為是公開招標,且我之前已經給她七十五萬元,所以我會來投標,她就把子○○設計的報價給我看,她所報給我的價並不是她們報給公所的材料價,因為報給公所的材料價會比較高,他們報給我的價格是扣除我支付工程回扣的價格,但我算一算還是覺得不划算,利潤只有3%所以鼎信公司標到後,我才要子○○還要再降低一點」、「(問:既然本件在設計監造標發包以前,丙○○要找你來做內定的設計監造廠商,但後來卻沒讓你得標,依正常的情形,你應該會馬上跟他反應,而不會拖到營造標開標前兩天?)答:有,我有跟她說,但是她不理,她說錢已經給別人拿走了」、「(問:所以本件工程鼎信公司得標後,原本要支付150萬元的工程回扣給庚○○、丙○○,但因為之前設計監造標的部份,你沒有得標,但已經支付75萬元出去,所以丙○○也同意讓從你扣除掉?)答:當然」(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七第37頁)、「(問:本來你應該給庚○○、丙○○剩下的七十五萬元工程回扣,你是怎麼交給未○○?)答:我協助鼎信公司標到以前,丙○○有跟我說,如果標到,剩下的錢要給未○○,本來我心裏是要給他50萬元,但標到後,未○○有跟我約見面,我原本只給他50萬元,但未○○不同意,他說這樣不夠,他要求再加25萬,我說沒賺錢,但他不相信,所以我當場再加25萬元,所以總共給他75萬元」(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七第38頁)、「但我給未○○三十萬元以後,我有去找庚○○,確認庚○○是否欠未○○150萬,他說有,他叫我好好處理,要我還未○○,我說不夠還,他說還多少算多少,所以丙○○才同意將要給庚○○的工程回扣,由我直接轉給未○○,正確來講是因為庚○○有同意,如果他沒有同意,我也不敢」(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七第38 頁)。

(四)證人卯○○之證述:

1、卯○○於99年6月10日調查中供稱:「問:除前述『屏東縣崁頂鄉複合式運動場之槌球場及周邊的屬工程』案外,你與未○○有無配合崁頂鄉長巳○○及庚○○等人得標承作其他工程?答:有的,96年間,除前述『屏東鄉崁頂鄉複合式運動場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案外,我與未○○另外配合崁頂鄉長巳○○、南州鄉代表會主席江素娥及庚○○等人得標承作之工程尚包括『屏東縣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等案,我記得前述2案均由鈞達公司負責撰寫申請補助經費計畫書,並由我指導巳○○及江素娥,再由江素娥轉知南州鄉長【詳細姓名不清楚】,如何簽辦公文向體委會申請補助經費,經庚○○以立委林正二等人之名義向體委會關切相關補助進度後,順利獲得體委會核准,2案補助經費金額分別為700萬元及500萬元,依照慣例,未○○應支付庚○○、崁頂鄉長巳○○、南州鄉鄉代表會主席江素娥、南州鄉長等人20%至25%之工程回扣【240萬至300萬元】,據我所知,補助款確定核准補助後,未○○並未付足應支付之工程回扣金額予庚○○,但未○○確切支付之工程回扣金額、我不清楚,因此,庚○○便可要求未○○需補足應支付之工程回扣金額,否則即要我另行尋找可配合得標並支付工程回扣之營造廠商,由於未○○不願支付如此高額的工程回扣金額,最後我應庚○○要求,找到詠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丁○○,配合得標『屏東縣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未○○則配合得標『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98年度他字第5173號卷第12頁至第24頁)。

2、卯○○於99年7月5日調查中供稱:(問:除『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及『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等工程案之外,你與丙○○有無再透過立委林正二、其台北服務處執行長庚○○向體委會等單位申請工程補助經費,並經崁頂鄉長巳○○等人之運作,配合得標崁頂鄉公所發包之規劃設計、監造案?詳情為何?)答:有的,除『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及『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外,我與丙○○另曾與庚○○、巳○○共同謀議,由鈞達公司負責協助崁頂鄉公所撰寫申請工程補助款計劃書,透過立委林正二、其台北服務處執行長庚○○,向體委會、營建署及環保署等單位申請補助,再由崁頂鄉長巳○○等人運作,以我與丙○○經營之『鈞達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或借牌公司之名義,得標崁頂鄉公所發包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屏東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以及『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規劃設計』等案,並計劃由我、丙○○與配合得標營建工程案之廠商藉由材料綁標之方式,取得支付補助款25%左右之工程回扣給庚○○等人的空間;不過,前述『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以及『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規劃設計』等案,我僅參與到配合得標並支付工程回扣之共同謀議過程及撰寫申請補助計畫書的階段,97年2月間,我因案入監服刑,所以前揭4案最後補助經費有無按照計畫核准、我與丙○○使用之公司牌照、營造商是否順利依計畫得標並利用撰寫工程預算書圖之機會進行材料綁標,以及最後前揭工程業件係如何支付工程回扣等細節,均需問丙○○才清楚」(98年度他字第5173卷第51頁至第58頁)。

(五)被告丙○○之供述:

1、丙○○於99年6月25日調查中供稱:「(問:承前,前述丁○○以鼎信營造有限公司之名義順利得標前述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案後,丁○○如何交付工程回扣予庚○○及崁頂鄉鄉長巳○○?實際支付之工程回扣金額若干?)答:丁○○於97年11月10日順利得標前述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案後約3、4天,我即應庚○○之要求,出面至高雄市在左營區至聖路之『詠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向丁○○拿取應支付予庚○○之150萬元工程回扣,當時丁○○告訴我,另一配合之內定營造廠商未○○,之前曾事先支付庚○○花蓮市北濱石雕公園之工程回扣75萬元,惟該工程最後並未發包,形成庚○○、積欠未○○該筆75萬元之工程回扣款項,未○○曾多次要求丁○○在應支付予庚○○之150萬元中扣除75萬元款項,否則未○○將出面以檢舉等方式讓該工程無法發包,丁○○、庚○○及未○○溝通過後,庚○○同意丁○○在該150萬元工程回扣中扣除75萬元交付給未○○,以抵償庚○○積欠未○○之75萬元工程建工程1回扣款項。所以,該日丁○○僅交給我75萬元工程回扣,同日,我遂依照庚○○之要求,攜帶該75萬元款項前往台北市青島東路庚○○辨公室,將75萬元現金交給庚○○收執(98年度他字第103號卷第15頁至第88頁)。

2、丙○○於99年6月26日偵查中供稱:「丁○○於97年11月10日順利得標前述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案後約3、4天,我即應庚○○之要求,出面至高雄市左營區至聖路之『詠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向丁○○拿取應支付予庚○○之150萬元工程回扣,當時丁○○告訴我,另一配合之內定營造廠商未○○,之前曾事先支付庚○○花蓮市北濱石雕公園之工程回扣75萬元,惟該工程最後並未發包,形成庚○○積欠未○○該筆75萬元之工程回扣款項,未○○曾多次要求丁○○在應支付予庚○○之150萬元中扣除75 萬元款項,否則未○○將出面以檢舉等方式讓該工程無法發包,丁○○、庚○○及未○○溝通過後,庚○○同意丁○○在該150萬元工程回扣中扣除75萬元交付給未○○,以抵償庚○○積欠未○○之75萬元工程回扣款項。所以,該日丁○○僅交給我75萬元工程回扣,同日,我遂依照庚○○之要求,攜帶該75萬元款項前往台北市青島泉路庚○○辦公室,將75萬元現金交給庚○○收執」(98年度他字第3654號卷一第55頁至第83頁)。

3、丙○○於100年3月28日調查中供稱:「(問:據丁○○100年3月9日調查筆錄第8頁供稱,『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案,丙○○則於98年7、8月間至我公司裡以借錢的名義先行向我預支工程運作費現金50萬元,鼎信公司確定得標後,原先還要支付丙○○之尾款35萬元就從丙○○積欠我的債款內扣抵』,林永豐所述內容是否實在?此與你在98年6月25日調查筆錄供稱,你於97年11月10日後2、3日前往丁○○公司拿取75萬元現金並轉交予庚○○之內容不符,對此你作何解釋?)答:丁○○所述不實在,我本人沒有向丁○○借過錢,也沒有以借錢方式向丁○○預支工程回扣,我確實於97年11月10日後2、3日前往丁○○公司向丁○○拿取75萬元現金並轉交予庚○○」、「(問:丁○○得標崁頂鄉公所發包之『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後,支付工程回扣款若干?)答:丁○○得標崁頂鄉公所發包之『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後,曾代替庚○○返還未○○75萬元現金,加上我前述丁○○支付75萬元現金予庚○○本人,丁○○得標『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共支付工程回扣款150萬元予庚○○」(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一第99頁至第112頁)。

4、丙○○於100年5月11日偵查中具結供稱:「(問:你於調查站供稱於『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案』你本人沒有向丁○○借過錢,也沒有以借錢方式向丁○○預支工程回扣,你確實於97年11月10日後2、3日,前往丁○○公司向丁○○拿取75萬元現金並轉交予庚○○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問:你也是將這筆回扣拿到庚○○台北的辦公室嗎?)答:是」、「(問:有關於本件工程支付給巳○○、己○○回扣,是由丁○○處理還是由你處理?)答:是丁○○處理」、「(問:丁○○有沒有告訴你,他有把本件工程回扣交給巳○○或己○○?)答:他說他有交給鄉長,但沒有告訴我多少錢」、「(問:你於調查站供稱丁○○得標崁頂鄉公所發包之『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後,曾代替庚○○返還未○○75萬元現金,加上你前述丁○○交付75萬元現金予庚○○本人,丁○○得標『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共支付工程回扣款150萬元予庚○○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問:丁○○替庚○○返還庚○○之前向未○○預收的工程回扣75萬元,你有在場嗎?)答:沒有,是他們兩個自己處理」(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五第37頁)。

(六)證人未○○之證述:

1、未○○於100年3月9日調查中供稱:「問:庚○○、卯○○等人事後有無以其他工程標案來彌補你?)答:沒有,但我於97年7月間透過政府採購網發現,卯○○撰寫計畫之『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獲准核撥經費開始辦理理招標,我主動和庚○○聯繫,問他該工程案可不可以讓我得標承,他回答我該工程案已經交給別人處理,無法讓我承作,我就向他追討前述未兌現的l00萬元佣金,他向我表示那筆錢就當作是暫時向我借用」、「(問:你是否認識詠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丁○○?如何認識?交往關係為何?有無金錢及相互投資之關係?有無私人怨隙?)答:我是在97年底因庚○○己近l年未再將所爭取的建設工程交給我,經我暸解後才發現庚○○將不給我參加投標之『屏東縣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交給詠岑公司負責人丁○○得標承作,我曾數次【詳細次數我已經忘記】去找丁○○,告知我已事先交付該項工程在之佣金l00萬元給庚○○,並要求丁○○於該項工程完工獲利後,能夠對我有所補償,但丁○○並未答應。到97年1l月間,我透過崁頂鄉公所人員告知『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一案係庚○○所爭取,我為了向庚○○表達不滿,就故意參與投標,開標後我發現又是丁○○得標,我就去找丁○○並要他轉告庚○○,如果不歸還前述我己支付卻又沒順利得標之100萬元佣金,以後我會每次都來參與投標,而且我開的標價會越來越低,丁○○向我表示他會向庚○○問清楚此事,後來他告知我願意付我了75萬元來解決此事,並約我在屏東市見面當場交付我現金75萬元。除前述外,我與丁○○之間並無其他金錢或相互投資關係,亦無私人怨隙」(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二第111頁至第123頁)。

2、未○○於100年3月10日偵查中具結供稱:「(問:庚○○、卯○○等人事後有無以其他工程標案來彌補你?)答:沒有,但我於97年7月間透過政府採購網發現,卯○○撰寫計畫之『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設置工程』獲准核撥經費開始辦理招標,我主動和庚○○聯繫,問他該工程案可不可以讓我得標承作,他回答我該工程案已經交給別人處理,無法讓我承作,我就向他追討前述未履行約定的100萬元佣金,他向我表示那筆錢就當作是暫時向我借用」、「(問:你是否認識詠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丁○○?如何認識?交往關係為何?有無金錢及相互投資之關係?有無私人怨隙?)答:我是在97年底因庚○○己近l年未再將所爭取的建設工程交給我,經我暸解後才發現庚○○將不給我參加投標之『屏東縣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交給詠岑公司負責人丁○○得標承作,我曾數次【詳細次數我已經忘記】去找丁○○,告知我已事先交付該項工程在之佣金l00萬元給庚○○,並要求丁○○於該項工程完工獲利後,能夠對我有所補償,但丁○○並未答應。到97年1l月間,我透過崁頂鄉公所人員告知『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一案係庚○○所爭取」、「(問:你怎們知道這個工程是庚○○爭取?)答:因為是卯○○寫的計畫書」、「(問:你覺得為何你開始標不到案件?)答:因為我給庚○○的沒有比別人多」、「(問:有誰比你多?答:應該就是丁○○」、「(問:你供稱:『我為了向庚○○表達不滿,就故意參與投標,開標後我發現又是丁○○得標,我就去找丁○○並要他轉告庚○○,如果不歸還前述我己支付卻又沒順利得標之100萬元佣金,以後我會每次都來參與投標,而且我開的標價會越來越低,丁○○向我表示他會向庚○○問清楚此事,後來他告知我願意付我了75萬元來解決此事,並約我在屏東市見面當場交付我現金75萬元。除前述外,我與丁○○之間並無其他金錢或相互投資關係,亦無私人怨隙』是否實在?)答:實在」、「(問:丁○○為何願意給你75萬元?)答:因為我說如果不給我的話,我以後會去標(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二第145頁至第156 頁)。

(七)被告庚○○雖否認此部分犯行,並以前詞置辯,然上開犯罪事實,業經共同被告巳○○、己○○、丙○○坦認屬實,且其所述與證人即丁○○、卯○○、未○○等人證述相符,又被告庚○○就此部分透過丙○○與巳○○、己○○達成共同收受回扣之謀議,亦據巳○○、己○○、丙○○證述明確,而被告庚○○收受150萬元回扣部分,亦據丁○○、丙○○、未○○等人證述明確,上開同案被告與證人之供述情節,除因發生經過久遠,對於細節部分略有出入外,於整件案發經過情形,彼此間並無相互抵觸或重大出入,應堪認上開巳○○、己○○、丁○○、卯○○、丙○○、未○○等人之供述為真實,被告庚○○所辯諸情,實為卸責之詞,無可採信。

(八)此外復有鈞達公司各項工程進度報告表影本2頁《包括烏日鄉公園籃球槌球場興建工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二水鄉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98他字103號卷第40頁至第41頁)、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決標公告(98他字103號卷第42頁)、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決標公告(98他字103號卷第44頁)、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規劃設計決標公告(98他字103號卷第45頁)、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規劃設計決標公告(98他字3654號卷第36頁)、未○○調查筆錄相關之工程資料(99他字2141號卷(二)第124頁至第139頁)、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決標公告(99他字2141號卷(二)第138頁至第139頁)、崁頂鄉公所發包招標案名稱《包括: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規劃設計、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溪洲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圍內村巷道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99他字2141號卷(三)第89頁)、崁頂鄉公所招標工程明細表:《包括: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案、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案、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工程案、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案、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案》(100偵字7025號卷(一)第36頁)、屏東縣各項工程計畫(100偵字70 25號卷(一)第119頁至第140頁)、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計畫書(100偵字7025號卷(一)第137頁至第140頁)、屏東縣崁頂鄉公所96年11月23日屏崁鄉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申請補助計畫書檢送》(100偵字7025號卷(一)第177頁)、屏東縣政府96年11月26日屏府教體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申請補助計畫書》(100偵字7025號卷(一)第178頁)、庚○○筆錄後所附資料(100偵字7025號卷(二)第27頁至第73頁):屏東縣崁頂鄉公所96年11月23日屏崁鄉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申請補助計畫書檢送》(100偵字7025號卷(二)第67頁)、立法委員林正二國會辦公室會勘通知單《協助屏東縣崁頂鄉公所增設運動設施事宜》(100偵字7025號卷(二)第68頁)、體委會簽《奉派會勘屏東縣崁頂鄉增設運動設施一案》(100偵字7025號卷(二)第69頁)、立法委員林正二國會辦公室簡便行文《協助屏東縣崁頂鄉公所為改善全鄉運動公園設施》(100偵字7025 號卷(二)第70頁)、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7年1月25日體委設字第0000000000號函《有關「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申請經費補助案之回函》(100偵字7025號卷(二)第71頁)、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7年7月23日體委設字第0000000000號函《「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同意補助1000萬元申請經費》(100偵字7025號卷(二)第72頁)、簡詠育筆錄後所附資料部分: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明細表《包括: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工作、溪洲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16頁)、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計畫書(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32頁至第34頁)、屏東縣崁頂鄉公所96年11月23日屏崁鄉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申請補助計畫書檢送》(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31頁)、崁頂鄉公所工程採購開標議價決標廢標紀錄表《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35頁)、國立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97年11月11日國立【97】字第00000000-0號函《「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變更設計申請》(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36頁)、屏東縣崁頂鄉公所97年11月14日鄉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稿《「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變更設計申請回函說明》(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37頁)、屏東縣崁頂鄉公所97年11月14日屏崁鄉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變更設計申請回函說明》(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38頁)、屏東縣崁頂鄉公所第一次變更明細表《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40頁至第41頁)、錢志強筆錄後所附資料部分:崁頂鄉公所發包招標案名稱《包括: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工作、溪洲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61頁)、鄧允得筆錄後所附資料部分:崁頂鄉公所發包招標案名稱《包括: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工作、溪洲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116頁)、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決標公告(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146頁至第147頁)、崁頂鄉公所工程採購開標議價決標廢標紀錄表《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148頁)、屏東縣崁頂鄉公所97年11月14日屏崁鄉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承包說明》(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151頁)、0000000提示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明細表《包括: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18 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屏東縣崁頂鄉○○○段000 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工作、溪洲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100偵字第7025號卷(四)第100頁)、鄭玄明筆錄後所附資料部分:屏東縣崁頂鄉動公園等新建工程(100偵字第7025號卷(六)第30頁至第31頁)、0000000提示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明細表《包括: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100偵字第7025號卷(六)第47頁)、吳美麗筆錄後所附資料部分: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工程委託合約書(100偵字第7025號卷(六)第54頁至第58頁)、丁○○筆錄後所附資料部分:國立工程顧問公司97年11月11日國立97字第00000000-0號函《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100偵字7025號卷(七)第22頁)、屏東縣崁頂鄉公所97年11月14日鄉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稿《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100偵字7025號卷(七)第23頁)、子○○筆錄後所附資料部分: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決標公告(100偵字13651號卷(二)第81頁至第82頁)、屏東縣崁頂鄉動公園等新建工程決標公告(100偵字13651號卷(二)第83頁至第84頁)、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材料買賣合約書(100偵字13651號卷(二)第86頁至第88頁)等在卷可為佐證,被告等人犯行應可認定。

六、犯罪事實欄貳之六:屏東縣崁頂鄉公所自籌款所發包之公用工程「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案」、「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溪州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部分:

(一)被告巳○○之供述:

1、巳○○於100年3月23日調查中供稱:「問:在你擔任屏東縣崁頂鄉長期間,你的同居人己○○有無向承包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招標案之廠商卯○○等人收取工程回扣?)答:有」、「(問:承前,己○○向廠商卯○○等人收取工程回扣後有無告訴你?)答:有的,我知道」(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一第63頁)、「(問:據己○○100年3月16日調查筆錄第2頁供稱『因為卯○○、丙○○及丁○○等3人得標之工程案經費均係透過立委林正二國會助理庚○○協助向行政院體委會、內政部營建署、環保署等單位爭取補助,當時卯○○等人即向我表示,若工程補助款順利核撥,待工程補助款公文到達崁頂鄉公所,卯○○及預定配合得標營建工程案之廠商如丁○○等人,即須依照補助款15%之額度交付工程回扣給【上面的】,【上面的】即指庚○○及其老闆,據卯○○所說庚○○之老闆就是立委林正二,至於庚○○和林正二如何分配該15%工程回扣成數我不清楚;至於卯○○等人和我則約定,若是其等得標設計監造標,待開立發票領取服務費後交付得標價10%的工程回扣給我,若是得標營建工程標,則是決標後3天至1星期交付工程回扣給我;除此之外,我和卯○○、丙○○也有默契另外約定,若卯○○、丙○○等人得標崁頂鄉公所自籌款發包工程之設計監造案,其等因不用支付庚○○工程回扣,故可交付得標價10%至20%的工程回扣給我和巳○○,交付時點同樣是在開立發票領取服務費後』,己○○所述內容是否屬實?你做何解釋?)答:己○○所述內容屬實,不過我本人並未親自參與己○○及卯○○等人討論工程回扣,也不是我本人親自去收取工程回扣,但是,我知道己○○有跟廠商討論拿取工程回扣的事情,己○○拿取工程回扣款項後,也都有告訴我,我都知情」、「(問:據己○○100年3月16日調查筆錄第2至4頁供稱,96年春天,你、己○○及鄧允得透過未○○引介認識林正二國會助理庚○○,由庚○○以立委名義協助崁頂鄉公所申請工程補助款,並由綽號小趙之卯○○協助你們撰寫申請工程補助款之計畫書,由於你和己○○均不瞭解申請補助款之流程,故要求卯○○直接跟鄧允得說明崁頂鄉公所應該如何配合發文等作業,後續即由鄧允得配合卯○○進行申請工程補助款等相關事宜,96年春天至97年3、4月間,你和己○○、鄧允得前後共去台北市與庚○○見面約5、6次,某次庚○○、卯○○等人招待你和己○○、鄧允得台北市錢櫃KTV唱歌期間,卯○○告訴己○○,若工程補助款確定核撥,並由卯○○或其他內定配合廠商得標,其願意交付得標價10%的工程回扣,己○○返家後立即轉告前情予你知悉,其後,卯○○又告訴己○○,其等除支付工程回扣予你和己○○之外,另需於工程補助款公文確定發出後,立即支付補助款【扣除設計監造費用】之15%工程回扣予庚○○及其『上面』,己○○事後亦隨即轉告你知悉,己○○所述是否屬實?詳情為何?)答:己○○所述內容實在,我確實有在96年春天至97年3、4月間和己○○、鄧允得去台北市與庚○○見面約5、6次,我記得當時我們曾和林正二委員一同用過餐,庚○○和卯○○等人也確實招待我、己○○及鄧允得等3人去台北錢櫃KTV唱歌,不過,唱歌過程中卯○○與己○○討論工程回扣的過程我沒有參與,當日返家後,我經己○○轉告,始知悉卯○○等廠商願意支付得標價10%工程回扣的事實,其後,己○○也確實有告訴過我,卯○○等人除交付得標價10 %之工程回扣之外,也需交付工程回扣予庚○○及『上面的』,但是工程回扣成數若干我忘記了」(100年度偵字第702 5號卷一第63頁至第64頁)、「(問:據己○○100年3月16日調查筆錄第1、2頁供稱『巳○○在95年3月1日至99年2月28日擔任崁頂鄉長期間,我確實曾與巳○○收受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之得標廠商給予之回扣,我記得曾收受廠商卯○○、丙○○及丁○○等3人給我的工程回扣款項,該3人支付之工程回扣款項合計將近新台幣200萬元,我收受前述款項後即會告知巳○○我已收受前述廠商卯○○、丙○○及丁○○支付之工程回扣款』己○○所述內容是否屬實?詳情為何?)答:己○○所述屬實,己○○向卯○○、丙○○及丁○○等廠商拿取工程回扣後,均有逐筆向我說明,不過,實際上己○○出面向卯○○、丙○○、丁○○等3人拿取工程回扣之總金額若干,我不清楚,我只能確定己○○向前述卯○○、丙○○及丁○○等3人拿取工程回扣款後,都有向我提起是哪一件案子的工程回扣款,但詳細數字我不會過問」(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一第65頁至第66頁)、「(問:【提示: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案明細表】據己○○表示,其向承包崁頂鄉公所工程招標案廠商卯○○、丙○○及丁○○等人收取工程回扣之案件為『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工作』、『溪洲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及『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等8案工程,己○○所述是否屬實,詳情是否如此?)答:【經檢視後作答】己○○所述屬實,我只知道前述8件工程都有拿取工程回扣,至於哪一件工程拿取多少工程回扣款項,我記不清楚。」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一頁第67頁至第71頁)。

2、巳○○於100年3月23日偵查中具結稱:「問:對於己○○供稱你在95年3月1日至99年2月28日擔任崁頂鄉長期間,她確實曾收受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之得標廠商給予之回扣,她記得曾收受廠商卯○○、丙○○及丁○○等3人給她的工程回扣款項,這3人支付之工程回扣款項合計將近新台幣200萬元,她收受前述款項後即會告知你說她已收受前述廠商卯○○、丙○○及丁○○交付之工程回扣款,對於己○○所述內容是否屬實?)答:己○○去收錢時,我沒有跟她一起去,但己○○收錢時有告訴我,只是沒有告訴我確切的金額」、「(問:於調查站供稱己○○向卯○○、丙○○及丁○○等廠商拿取工程回扣後,均有逐筆向你說明,不過,實際上己○○出面向卯○○、丙○○、丁○○等3人拿取工程回扣之總金額若干,你不清楚,你只能確定己○○向前述卯○○、丙○○及丁○○等3人拿取工程回扣款後,都有向你提起是哪一件案子的工程回扣款,但詳細數字你不會過問之供述內容,實在嗎?)答:是」(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一第80頁)、「(問:【於調查站有提示: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案明細表】據己○○表示,其向承包崁頂鄉公所工程招標案廠商卯○○、丙○○及丁○○等人收取工程回扣之案件為『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工作』、『溪洲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及『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等8案工程,你於調查站供稱你只知道前述8件工程都有拿取工程回扣,至於哪一件工程拿取多少工程回扣款項,你記不清楚之供述內容,實在嗎?)答:是」、「(問:對於己○○供稱『另外1次她和丙○○在【童年往事簡餐店】見面,則是為了拿取丙○○交付之『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溪洲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等3案設計監造標工程回扣款,共約5萬元現金,按照她跟卯○○及丙○○之約定,丙○○應是已領取前述3案之工程款,才約她見面交付回扣款,該次她和丙○○在簡餐店內同樣係對坐,丙○○為掩人耳目,將該5萬元現金自桌下遞交給她收執,她收下後並未點收,隨即放入皮包內,她收取該筆款項後隨即返回潮州住家;還有1次,丙○○經崁頂鄉公所通知拿取『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標之服務費支票後,丙○○即撥打她前述卯○○提供之預付卡手機給她,約她某日下午在崁頂鄉公所1樓秘書座位旁之會客室見面,當日丙○○抵達崁頂鄉公所後,她便將我隨身之皮包放置於會客室內之沙發上,由丙○○將回扣款約2萬元現金自行放入她的皮包內,待丙○○放置完成後先行離去,她再到會客室將皮包取走』對己○○之供述內容,有何意見?)答:沒有意見」、「(問:己○○事後有沒有告訴你上開收回扣的過程?)答:有」(100年度偵字第7025 號卷一第81頁至83第)。

3、巳○○於100年5月11日調查中稱:「問:你於100年3月23日調查筆錄第5頁坦承,己○○曾向承包崁頂鄉公所工程招標案廠商卯○○、丙○○及丁○○等人,收取『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工作』、『溪州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及『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等8案工程的工程回扣,且己○○拿取前述8案工程回扣後均有讓你知悉,你亦未要求己○○返還該等工程回扣,詳情是否如此?你有無補充?)答:是的,我確實知悉己○○向承包崁頂鄉公所廠商卯○○、丙○○及丁○○等人拿取工程回扣一事,不過,每件工程案的工程回扣,己○○均是向廠商拿完工程回扣後才讓我知道,意即拿完第一件工程回扣後讓我知悉,拿完第二件工程回扣又再讓我知悉,己○○幾乎每拿完一筆工程回扣就會跟我說明一次,不過她拿完工程回扣後,並未向我詳細說明各該工程回扣的金額和詳細工程名稱,所以我無法記得是否即為前述8案工程,而每次拿取的工程回扣金額我也不記得」(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五第50頁至第51頁)。

(二)被告己○○之供述:

1、己○○於100年3月9日調查中供稱:「丙○○供述有關支付1 2萬元金額無誤(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但交付回扣款的地點有問題,因為崁頂鄉沒有火鍋店,應該是潮洲鄉的火鍋店,且2成回扣不是我主動要求丙○○給我的,是卯○○之前就主動約定監造案件要等到領到服務費支票後會支付工程2成得回扣給我」(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13頁至第14頁)」、「我有收過與丙○○所約定的設計監造服務費兌領支票後支付的2成回扣,但是因為我沒有記帳,故詳細的工程名稱、回扣金額、收款地點,我已經記不清楚」(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15頁)。

2、己○○於100年3月10日偵查中具結供稱:「(問:於調查站有供稱妳確實有向承包崁頂鄉公所的承包商拿8%到10%之工程回扣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28頁)、「當初是卯○○跟我提及的,他說如果可以順利拿到設計規劃監造案,他會給一成的回扣」(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28頁)、「丁○○有標到工程,這也是他主動要給我錢」(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28頁)、「丁○○給我的錢大概120萬左右,丙○○給我的錢大概80多萬,加起來約200多萬,確實的數目我不確定」(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29頁)、「(問:丁○○跟丙○○給妳的錢,是否都是工程回扣的錢?)答:是」(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29頁)、「(丁○○)都是在確定得標後一個禮拜,會先打電話給我,跟我約在高雄王牌咖啡店交付」(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29頁)。

3、己○○於100年3月11日偵查中具結供稱:「我有陸續收到丙○○所給我的工程回扣,但次數及工程名稱我不確定,只知道總金額大概是七、八十萬。丁○○的部分,我記得有一件事有關於運動公園的,丁○○約我在高雄的王牌咖啡廳見面,他有問我是要每次得標後就拿錢給我,還是要接近選舉時,在政治獻金的方式捐贈,我說也可以,他總共做了兩件崁頂鄉的工作,他說設計的部分是丙○○在設計我,後來給我有少一點,差不多只有6、7%,詳細的金額我忘記了」(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174頁至第175頁)、「後來卯○○有去崁頂找我,他說如果林正二幫忙爭取下來工程經費,監造費部分要給我一成的回扣,但當時他沒有說一定是他會拿到工程,若非上級機關補助的工程,而是崁頂鄉的自籌會給我兩成;營造的部分他順便提了一下,他說如果林正二爭取的工程,他會拿一成給我,但我不知道他怎麼拿」(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176頁)、「卯○○約我去出談,我回來之後,巳○○就問我我跟卯○○談什麼,我就說卯○○說如果他得到林正二爭取的補助款,他會給我們錢,但我沒講多少,而巳○○叫我不要亂弄,我說小孩子要花錢,選舉又花那麼多,他就說這樣好嗎,我說沒關係,他就沒有回答我」(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176頁)、「丙○○的部分沒有每次(都告訴巳○○),但有幾次告訴巳○○。至於丁○○的部分,因為金額比較大,且大家一般都知道回扣一成,我拿完回到家,我有說我有拿到錢,但所給的錢沒有照當初約的錢一樣,而比較少一點,我有告訴他(指巳○○)這個錢留著選舉用」(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176頁至第177頁)、「巳○○說因為丁○○是第一次拿錢給我,會不會有問題,我說應該不會」(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177頁)、「得標的部分我不負責,因為我是拿事後的錢,不是拿事前的錢。我記得我從頭到尾沒有給他們底價,而卯○○拿到設計監造標後,確實有問我幾個廠商進來投營造標,但我說我沒有辦法回答他這個問題,因為我也不敢問公所的人」(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三第177頁)。

4、己○○於100年3月16日調查中供稱:「(問:你前述丙○○交付給你之工程回扣款項係其得標崁頂鄉公所何案工程之回扣?交付詳情為何?)答:我記得丙○○前後共交付3次工程回扣款項給我,其中2次是在潮州國小旁之『童年往事簡餐店』內交付,另1次則是在崁頂鄉公所1樓秘書座位旁之會客室交付工程回扣款項給我。我記得丙○○得標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經公所通知請領服務費後,丙○○撥打我前述卯○○交給我之預付卡手機,通知我某日下午到潮州國小旁之『童年往事簡餐店』見面,並交付『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得標價10%之工程回扣,約6萬元現金,當日丙○○和我在簡餐店內係對坐,丙○○為掩人耳目,特地將該6萬元現金自桌下遞交給我收執,我收下後並未點收,隨即放入皮包內,當日我收取該筆款項後隨即返回潮州住家,待巳○○下班返家後,我便將丙○○交付『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之工程回扣6萬元現金給我一事轉告巳○○,當時我告訴巳○○『今天我跟曉燃見面,她有處理了』,巳○○聽過後並未表示意見;另外1次我和丙○○在『童年往事簡餐店』見面,則是為了拿取丙○○交付之『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溪洲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等3案設計監造標工程回扣款,共約5萬元現金,按照我跟卯○○及丙○○之約定,丙○○應是已領取前述3案之工程款,才約我見面交付回扣款,該次我和丙○○在簡餐店內同樣係對坐,丙○○為掩人耳目,將該5萬元現金自桌下遞交給我收執,我收下後並未點收,隨即放入皮包內,我收取該筆款項後隨即返回潮州住家;還有1次,丙○○經崁頂鄉公所通知拿取『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標之服務費支票後,丙○○即撥打我前述卯○○提供之預付卡手機給我,約我某日下午在崁頂鄉公所1樓秘書座位旁之會客室見面,當日丙○○抵達崁頂鄉公所後,我便將我隨身之皮包放置於會客室內之沙發上,由丙○○將回扣款約2萬元現金自行放入我的皮包內,待丙○○放置完成後先行離去,我再到會客室將皮包取走(99年度他字第12141號卷四第14頁)。

5、己○○於100年3月16日偵查中供稱:「問:在調查站供稱妳記得丙○○前後共交付3次工程回扣款項給妳,其中2次是在潮州國小旁之『童年往事簡餐店』內交付,另1次則是在崁頂鄉公所1樓秘書座位旁之會客室交付工程回扣款項給妳。妳記得丙○○得標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經公所通知請領服務費後,丙○○撥打妳前述卯○○交給妳之預付卡手機,通知妳某日下午到潮州國小旁之『童年往事簡餐店』見面,並交付『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得標價10%之工程回扣,約6萬元現金,當日丙○○跟妳在簡餐店內係對坐,丙○○為掩人耳目,特地將該6萬元現金自桌下遞交給妳收執,妳收下後並未點收,隨即放入皮包內,當日妳收取該筆款項後隨即返回潮州住家,待巳○○下班返家後,妳便將丙○○交付『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之工程回扣6萬元現金給我一事轉告巳○○,當時妳告訴巳○○『今天我跟曉燃見面,她有處理了』,巳○○聽過後並未表示意見;另外1次妳和丙○○在『童年往事簡餐店』見面,則是為了拿取丙○○交付之『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溪洲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等3案設計監造標工程回扣款,共約5萬元現金,按照妳跟卯○○及丙○○之約定,丙○○應是已領取前述3案之工程款,才約妳見面交付回扣款,該次妳和丙○○在簡餐店內同樣係對坐,丙○○為掩人耳目,將該5萬元現金自桌下遞交給妳收執,妳收下後並未點收,隨即放入皮包內,妳收取該筆款項後隨即返回潮州住家;還有1次,丙○○經崁頂鄉公所通知拿取『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標之服務費支票後,丙○○即撥打妳前述卯○○提供之預付卡手機給妳,約妳某日下午在崁頂鄉公所1樓秘書座位旁之會客室見面,當日丙○○抵達崁頂鄉公所後,妳便將妳隨身之皮包放置於會客室內之沙發上,由丙○○將回扣款約2萬元現金自行放入妳的皮包內,待丙○○放置完成後先行離去,妳再到會客室將皮包取走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是」(99年度他字第12141號卷四第29頁至第30頁)、「(問:依你上開所述,丙○○有支付工程回扣的工程分別為『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溪洲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案』、『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案』這五案?)答:是」、「(問:這五案所收取的回扣為13萬且分3次拿?)答;是」、「(問;這3次收取工程回扣的地點,是否前兩次在潮州國小旁的『童年往事簡餐店』,最後一次是在崁頂鄉公所的會客室?)答:是」(99年度他字第12141號卷四第31頁)。

6、己○○於100年4月28日調查中供稱:「問:於調查站供稱,由於時間久遠,所以你無法想起你向丙○○拿取崁頂鄉公所發包之『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溪州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等3案設計監造標案工程回扣的確切時點,不過你可以確定,丙○○是在前述3案服務費均通知鈞達公司領取之後,丙○○才約你見面,交付工程回扣5萬元現金給你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是」(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四第119頁至第120頁)、「(問:依你上開所述,這三件『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溪州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是在鈞達公司收到服務費後,由丙○○共交五萬元的工程回扣給你?)答:是」(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四第120頁)、「(問:經查,你與巳○○於96、97年間利用崁頂鄉公所發包之『屏東縣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工程』【收取回扣金額為55萬元】、『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收取回扣金額為40萬元】、『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收取回扣金額為70萬元】、『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收取回扣金額為12萬元】、『屏58線週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案』【收取回扣金額為2萬元】、『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溪州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前述3案共收取回扣金額為5萬元】,等工程招標案之機會,向卯○○、丙○○及丁○○等人共收取工程回扣184萬元,有何意見?)答:我記得丙○○得標『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後,我向其收取之回扣金額應是6萬元,不是12萬元,加上其餘案件我向卯○○、丙○○和丁○○等人收取工程回扣,由我經手收取的工程回扣款合計為178萬元」(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第121頁至第122頁)、「(問:是否願意就你與巳○○上開所收受的不法所得繳回?)答:願意」(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四第122頁)、「(問:經查閱丙○○主動提供之鈞達公司玉山銀行南屯分行帳戶號碼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97年5月30目至98年2月27日交易明細影本,並依據丙○○100年4月14目調查筆錄供述,丙○○支付『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溪州溪支流越溪村及程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等3案設計監造案回扣5萬元現金予你本人收執之時點應係97年7月25日領得『崁頂鄉貧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服務費後,丙○○所述之內容是否實在?其供述之交款時間是否與事實相符?)答:丙○○所述實在,由於時間久遠,我無法想起我向丙○○拿取崁頂鄉公所發包之『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溪州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等3案設計監造標案工程回扣的確切時點,不過我可以確定,丙○○是在前述3案服務費均通知鈞達公司領取之後,丙○○才約我見面,交付工程回扣5萬元現金給我」(100 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四第131頁)、「(問:據丙○○100 年3月28日調查筆錄供稱,97年1月間,鈞達公司經崁頂鄉公所通知領取『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案』服務費後,其曾與你相約崁頂鄉公所1樓秘書座位旁之會客室見面以交付工程回扣,當日丙○○將裝有2萬元回扣款現金之一牛皮紙袋交給你後,由你自行放入皮包內,此與你100年3月16日調查筆錄供稱,該工程回扣現金2萬元係由丙○○親自放入你皮包內之情節不符,事實詳情為何?對此你做何解釋?)答:由於時間久遠,我記憶有些模糊,經我子細回想之後,我可以確認,97年1月間,鈞達公司經崁頂鄉公所通知領取『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案』服務費後,丙○○確實有來崁頂鄉公所找我並交付工程回扣款現金2萬元給我,那天我將我隨身攜帶的皮包拿到會客室,和丙○○並排坐在秘書座位旁沙發上,由丙○○將裝有現金2萬元的牛皮紙袋給我,我即隨手放入我的皮包內收執,當時該處僅有我和丙○○兩人,並無其他人在場」(100年度偵字第7025 號卷四第132頁至第133頁)、「(問:經查,你與巳○○於96、97年間利用崁頂鄉公所發包之『屏東縣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工程』【收取回扣金額為55萬元】、『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收取回扣金額為40萬元】、『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收取回扣金額為70萬元】、『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收取回扣金額為12萬元】、『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案』【收取回扣金額為2萬元】、『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溪州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前述3案共收取回扣金額為5萬元】等工程招標案之機會,向卯○○、丙○○及丁○○等人共收取工程回扣184萬元,事實是否如此?你是否願意於法院審判前繳回該等犯罪所得?)答:如我前述,我記得丙○○得標『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後,我向其收取之回扣金額應是6萬元,不是12萬元,加上其餘案件我向卯○○、丙○○和丁○○等人收取工程回扣,由我經手收取的工程回扣款合計為178萬元,我願意配合繳回該等犯罪所得」(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四第134 頁)、「(問:經查閱丙○○主動提供之鈞達公司玉山銀行南屯分行帳戶號碼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97年5月30日至98年2月27日交易明細影本,並依據丙○○100年4月14日調查筆錄供述,丙○○支付『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溪州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等3案設計監造標案回扣5萬元現金予你本人收執之時點應係97年7月25日領得『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服務費後,丙○○所述之內容是否實在?其供述之交款時間是否與事實相符?)答:丙○○所述實在,由於時間久遠,我無法想起我向丙○○拿取崁頂鄉公所發包之『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溪州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等3案設計監造標案工程回扣的確切時點,不過我可以確定,丙○○是在前述3案服務費均通知鈞達公司領取之後,丙○○才約我見面,交付工程回扣5萬元現金給我(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七第52頁)、「由於時間久遠,我記憶有些模糊,經我子細回想之後,我可以確認,97年1月間,鈞達公司經崁頂鄉公所通知領取『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案』服務費後,丙○○確實有來崁頂鄉公所找我並交付工程回扣款現金2萬元給我,那天我將我隨身攜帶的皮包拿到會客室,和丙○○並排坐在秘書座位旁沙發土,由丙○○將裝有現金2萬元的牛皮紙袋給我,我即隨手放入我的皮包內收執,當時該處僅有我和丙○○兩人,並無其他人在場」(100 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七第54頁)。

(三)證人卯○○之證述:卯○○於99年6月10日調查中供稱:「問:除前揭工程外,你與丙○○有無與崁頂鄉長巳○○合作得標崁頂鄉公所自籌經費所發包之工程案?詳情為何?你與丙○○是否須支付回扣予崁頂鄉長巳○○?)答:有的,96年6、7月間,我以立委林正二台北服務處助理之名義,協助崁頂鄉公所撰寫申請補助計畫書,順利向體委會爭取約100萬『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工程補助款,鈞達公司及未○○借用之世助公司,分別配合得標規劃設計監造標工程案,由未○○支付工程回扣予立委林正

二、庚○○及巳○○;其後,我遂以願意協助崁頂鄉公所向中央機關申請工程補助款為由,要求崁頂鄉長巳○○將崁頂鄉公所發包且預算規模較小的規劃監造案件,分此予我和丙○○經營之『鈞達公司』或我們所借公司得標承作,以支撐鈞達公司之營運與開銷,巳○○應允後,丙○○陸續以『鈞達公司』、『禾森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及「宋盛榮建築師事務所」等公司名義,得標承作『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溪州溪支流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及『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工程』等案,當時我與巳○○共同謀議安排我所使用之牌照得標崁頂鄉公所發包之工程案時,並未約定支付工程回扣一事,因為這等於是我為崁頂鄉公所爭取工程補助款之代價,不過,據我所知,在我入獄後,丙○○前去崁頂鄉公所領取前述『屏58綠周邊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溪洲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及『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等4案之服務費時,曾經被鄉長巳○○之妻【姓名我不清楚】刁難,要求丙○○必須支付發票金額20%之工程回扣,否則將阻撓丙○○該等4案之請款作業,而丙○○為領取前述4案之服務費,只好答應巳○○配偶的要求,但關於丙○○支付該等工程回扣予鄉長人的詳細情形,要問丙○○本人才清楚」(98年度他字第5173號卷第18頁至第24頁)。

(四)證人丙○○之證述:

1、丙○○於98年6月25日調查中供稱:「此件屏東縣崁頂鄉公所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案是鈞達公司以11萬元得標,依慣例,鄉長之妻唐郁芬若得知我與卯○○以鈞達公司或借用其他公司名義搶標崁頂鄉公所發包之小型工程設計監造案,因小型工程預算均係100萬元以下,經費來源、為崁頂鄉公所之自籌財源,在工程完工峙,準備請領設計服務費之前,唐郁芬就會跟我示意,要求我支付決標金額2成之工程回扣,否則將為難本公司請領服務費之作業。因此,我承包本件小型工程之設計監造案,雖得標價僅有11萬元,但完工時,為讓崁頂鄉公所儘速撥款,在請款前我都要事先和鄉長妻子唐郁芬打招呼,示意同意支付其2成之工程回扣,凡有打招呼過的工程服務費,均能順利請領該案件之服務費支票。我記得約於96年11、12月間被通知開立請領服務費發票後,我曾向唐郁芬示意願意支付本件設計監造決標價11萬元的2成共計2萬2000元,作為其工程回扣,其後,果然很快地領到服務費支票,我於該11萬元支票兌現後,即親自到崁頂鄉務多公所親自將該筆2萬2000元之工程回扣交給唐郁芬收執」、「(問:【提示:96年9月17日屏東縣崁頂鄉公所崁項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標決標公告影本l份】該設計監造案是否由你鈞達公司以15萬元得標並實際承作?又,施工完工後,是否有支付2成工程回扣予鄉長巳○○?)答:【經檢視後作答】是的,此件屏東縣崁頂鄉公所崁項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是鈞達公司以15萬元得標實際承作,在該工程完工後,我必須赴崁頂鄉公所拜託鄉長妻子唐郁芬協助儘速准于開立請款發票,我約於96年11、12月間被通知開立請領服務費發票後,為讓請款順利,我同樣向唐郁芬示意願意支付本件設計監造案決標價15萬元的2成,共計3萬元作為其工程回扣,其後,果然很快地領到服務費支票,我於該15萬元支票兌現後,即親自到去頂鄉公所親自將該筆3萬元之工程回扣交給唐郁芬收執」、「(問:【提示:96年11月6日屏東縣崁頂鄉公所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案決標公告影本l份】該設計監造業是否係你以禾森公司之名義投標,以6萬元低價搶標並實際承作?又,施工完工後,是否有支付2成工程回扣予鄉長巳○○?)答:【經檢視後作答】是的,此件屏東縣崁頂鄉公所溪州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案確實是我以禾森公司之名義以6萬元低價搶標並實際承作,在該工程完工後,我必須走上去崁頂鄉公所拜託鄉長妻子唐郁芬協助儘速准予開立請款發票,我約於97年2月間被通知開立請領完工服務費發票,為讓請款順利,我同樣向唐郁芬示意願意支付本件設計監造標決標價6萬元的2成,共計1萬2000元作為其工程回扣,其後,果然很快地領到服務費支票,我於該6萬元支票兌現後,即親自到崁頂鄉公所親自將該筆1萬2000元之工程回扣交給唐郁芬收執」、「(問:【提示:96年12月屏東縣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勞務契約書影本2頁】該設計監造案是否是你以『宋盛榮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義投標,以8萬元低價搶標並實際承作?又,施工完工後,是否有支付2成工程回扣予鄉長巳○○?)答:【經檢視後作答】是的,此件屏東縣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案,確實是我以『宋盛榮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義,以8萬元得標並實際承作,在該工程完工後,我必須去崁頂鄉公所拜託鄉長妻子唐郁芬協助儘速准予開立請款發票,我約於97年2、3月間被通知開立請領完工服務費發票,為讓請款順利,我同樣向唐郁芬示意願意支付本件設計監造標決標價8萬元的2成,共計1萬6000元作為其工程回扣,其後,果然很快地領到服務費支票,我於該8萬元支票兌現後即親自到去頂鄉公所親自將該筆l萬6000元之工程回扣交給唐郁芬執」(98年度他字第103號卷第15頁至第38頁)。

2、丙○○於98年6月26日偵查中具結供稱:「(問:【提示:96年9月10日屏東縣崁頂鄉公所屏58線周邊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案決標公告影本1份】該設計監造標是否由你鈞達公司以11萬元得標並實際承作?又,施工完工後,是否有支付2成工程回扣予鄉長巳○○?)答:是的,此件屏東縣崁頂鄉公所屏58線周邊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案是鈞達公司以11萬元得標,依慣例,鄉長之妻唐郁芬若得知我與卯○○以鈞達公司或借用其他公司名義搶標崁頂鄉公所發包之小型工程設計監造案,因小型工程預算均係100萬元以下,經費來源為崁頂鄉公所之自籌財源,在工程完工時,準備請領設計服務費之前,唐郁芬就會跟我示意,要求我支付決標金額2成之工程回扣,否則將為難本公司請領服務費之作業。因此,我承包本件小型工程之設計監造標,雖得標價僅有11萬元,但完工時,為讓崁頂鄉公所儘速撥款,在請款前我都要事先和鄉長妻子唐郁芬打招呼,示意同意支付其2成之工程回扣,凡有打招呼過的工程服務費,均能順利請領該案件之服務費支票。我記得約於96年11、12月間被通知開立請領服務費發票後,我曾向唐郁芬示意願意支付本件設計監造案決標價11萬元的2成共計2萬2000元,作為其工程回扣,其後,果然很快地領到服務費支票,我於該11萬元支票兌現後,即親自到崁頂鄉公所親自將該筆2萬2000元之工程回扣交給唐郁芬收執」、「(問:【提示:96年9月17日屏東縣崁頂鄉公所嵌項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決標公告影本1份】該設計監造案是否由你鈞達公司以15萬元得標並實際承作?又,施工完工後,是否有支付2 成工程回扣予鄉長巳○○?)答:是的,此件屏東縣崁頂鄉公所崁項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是鈞達公司以15萬元得標實際承作,在該工程完工後,我必須赴崁頂鄉公所拜託鄉長妻子唐郁芬協助儘速准予開立請款發票,我約於96年11、12月間被通知開立請領服務費發票後,為讓請款順利,我同樣向唐郁芬示意願意支付本件設計監造案決標價15萬元的2成,共計3萬元作為其工程回扣,其後,果然很快地領到服務費支票,我於該15萬元支票兌現後,即親自到嵌頂鄉公所親自將該筆3萬元之工程回扣交給唐郁芬收執」、「(問:【提示:96年11月6日屏東縣崁頂鄉公所溪州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案決標公告影本1份】該設計監造案是否向你以禾森公司之名義投標,以6萬元低價搶標並實際承作?又,施工完工後,是否有支付2成工程回扣予鄉長巳○○?)答:是的,此件屏東縣崁項鄉公所溪州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案確實是我以禾森公司之名義以6萬元低價搶標並實際承作,在該工程完工後,我必須赴崁項鄉公所拜託鄉長妻子唐郁芬協助儘快准予開立請款發票,我約於97年2月間被通知開立請領完工服務費發票,為讓請款順利,我同樣向唐郁芬示意願意支付本件設計監造案決標價6萬元的2成,是計1萬2000元作為其工程回扣,其後,果然很快地領到服務費支票,我於該6萬元支票兌現後,即親自到崁頂鄉公所親自將該筆1萬2000元之工程回扣交給唐郁芬收執」、「(問:【提示:96年12月屏東縣崁項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勞務契約書影本2頁】該設計監造案是否係你以『宋盛榮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義投標,以8萬元低價搶標並實際承作?又,施工完工後,是否有支付2成工程回扣予鄉長巳○○?)答:是的,此件屏東縣崁項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案,確實是我以『宋盛榮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義,以8萬元得標並實際承作,在該工程完工後,我必須赴崁頂鄉公所拜託鄉長妻子唐郁芬協助儘速准予開立請款發票,我約於97年2、3月間被通知開立請領完工服務費發票,為讓請款順利,我同樣向唐郁芬示意願意支付本件設計監造案決標價8萬元的2成,共計1 萬6000元作為其工程回扣,其後,果然很快地領到服務費支票,我於該8萬元支票兌現後,即親自到崁項鄉公所親自將該筆1萬6000元之工程回扣交給唐郁芬收執」(98年度他字第103號卷第63頁至第91頁、98年度他字第3654號卷第55頁至第83頁)。

3、丙○○於100年3月28日調查中供稱:「(問:據己○○100年3月16日調查筆錄第7頁供稱:另外1次我和丙○○在『童年往事簡餐店』見面,則是為了拿取丙○○交付之『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溪洲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等3案設計監造標工程回扣款,共約5萬元現金,按照我跟卯○○及丙○○之約定,丙○○應是已領取前述3案之工程款,才約我見面交付回扣款,該次我和丙○○在簡餐店內同樣係對坐,丙○○為掩人耳目,將該5萬元現金自桌下遞交給我收執,我收下後並未點收,隨即放入皮包內,我收取該筆款項後隨即返回潮州住家,己○○所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己○○所述實在,我是在上述『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溪洲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等3案設計監造標案請領工程服務費後,再一次交付該3案之回扣5萬元給己○○」、「(問:據己○○100年3月16日調查筆錄第7頁供稱:『丙○○經崁頂鄉公所通知拿取『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標之服務費支票後,丙○○即撥打我前述卯○○提供之預付卡手機給我,約我某日下午在崁頂鄉公所1樓秘書座位旁之會客室見面,當日丙○○抵達崁頂鄉公所後,我便將我隨身之皮包放置於會客室內之沙發上,由丙○○將回扣款約2萬元現金自行放入我的皮包內,待丙○○放置完成後先行離去,我再到會客室將皮包取走』,己○○所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己○○所述部分不實在,我確實與己○○在崁頂鄉公所1樓秘書座位旁之會客室見面,我將裝有2萬元回扣款之牛皮色信封交給己○○,但係己○○自行將裝有2萬元回扣款之牛皮色信封放到她的皮包內,不是我放進去的」(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一第100頁至第111頁)。

4、丙○○於100年4月14日調查中供稱:「(問:【提示:丙○○主動提供鈞達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玉山銀行南屯分行帳戶號碼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97年5月30日至98年2月27日交易明細影本】你於100年3月28日調查筆錄供稱:我是在上述『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溪州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等3案設計監造標案請領工程服務費用後,再1次交付3案之回扣5萬元給己○○。根據你所提供的帳戶明細資料,你可否確認交付該筆5萬元工程回扣予己○○的確切時間?)答:【經檢視後作答】由於『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溪州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等3案設計監造標案服務費款項較少,我係至97年7月25日,宋盛榮建築師事務所將『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服務費支票轉入鈞達公司本帳戶後,我才約己○○至潮州鎮『童年往事簡餐店』見面交款」、「(問:【承前提示】你於100年3月28日調查筆錄供稱:崁頂鄉公所通知我請領『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服務費後,我再聯絡己○○於某日下午到潮州國小旁之『童年往事簡餐店』見面,並交付本案得標價20%之工程回扣,約12萬元現金,當日我與己○○在簡餐店內對坐,由我將該12萬元現金自桌下遞交給己○○收執,己○○收下後並未點收,隨即放入皮包內;該12萬元係我自玉山銀行崁頂分行提領後交付予己○○,我願意提供鈞達公司存摺資料供貴處參考以確定交付的時間和確切的金額。根據你所提供的帳戶明細資料,你可否確認交付該筆12萬元工程回扣予己○○的確切時間?)答:【經檢視後作答】根據我提供鈞達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帳戶97年10月31日及97年11月17日交易明細顯示,97年10月31日,本公司帳戶存入屏東縣崁頂鄉公所核撥的『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服務費61萬9,970元,我領取服務費後依約通知己○○聯繫交付工程回扣的時間和地點,97年11月17日,我在玉山銀行潮州或崁頂分行提領16萬元現金,並將其中12萬元現金拿到『童年往事簡餐店』交給己○○做為『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之工程回扣,另外4萬元則是我營運鈞達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的零用金,我可確定『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我係交付得標價約20%的工程回扣給己○○,並非己○○所述之得標價10%約6萬元工程回扣」(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四第28頁至第33頁)。

5、丙○○於100年5月11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問:你於調查站供稱你在『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溪州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等3案設計監造標工程回扣款,共約5萬元現金,按照約定,在你已領取前述3案之工程款,才約己○○見面交付回扣款,該次你在簡餐店內同樣係對坐,你為掩人耳目,將該5萬元現金自桌下遞交給己○○收執,己○○收下後並未點收,隨即放入皮包內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問:你於調查站供稱你經崁頂鄉公所通知拿取『屏58線週遭道路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標之服務費支票後,你即與己○○約在某日下午在崁頂鄉公所1樓秘書座位旁之會客室見面,當日你抵達崁頂鄉公所後,你將裝有2萬元回扣款之牛皮色信封交給己○○,但係己○○自行將裝有2萬元回扣款之牛皮色信封放到她的皮包內,不是你放進去的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問:【於調查站有提示:97年1月8日崁頂鄉公所建設課簽文】你於調查站供稱所示簽文,你曾於98年6月25日調查筆錄供稱『屏東縣崁頂鄉公所屏58線週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案』是鈞達公司以11萬元得標,...你記得約於97年1月間,被通知開立請領服務費發票後,你曾向己○○表示願意支付本件設計監造案決標價11萬元的2成共計2萬2000元,作為其工程回扣,其後,果然很快地領到服務費支票,你於該11萬元支票兌現後,即親自到崁頂鄉公所親自將該筆2萬2000元之工程回扣交給己○○收執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問:所以本件你支付工程回扣給己○○的時間,是在97年1月8日以後?)答:對」、「(問:【於調查站提示:丙○○主動提供鈞達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玉山銀行南屯分行帳戶號碼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97年5月30日至98年2月27日交易明細影本】你於調查站供稱『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溪州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等3案設計監造標案服務費款項較少,你係至97年7月25日,宋盛榮建築師事務所將『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服務費支票轉入鈞達公司帳戶後,你才約己○○至潮州鎮『童年往事簡餐店』見面交款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問:【於調查站有提示:丙○○主動提供鈞達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玉山銀行南屯分行帳戶號碼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97年5月30日至98年2月27日交易明細影本】你於調查站供稱根據你提供鈞達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帳戶97年10月31日及97年11月17日交易明細顯示,97年10月31日,你們公司帳戶存入屏東縣崁頂鄉公所核撥的『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服務費61萬9,970元,你領取服務費後依約通知己○○聯繫交付工程回扣的時間和地點,於97年11月17日,你在玉山銀行潮州或崁頂分行提領16萬元現金,並將其12萬元現金拿到『童年往事簡餐店』交給己○○做為『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之工程回扣,另外4萬元則是你營運鈞達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的零用金,你可確定『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你係交付得標價約20%的工程回扣給己○○,並非己○○所述之得標價10%約6萬元工程回扣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問:為何己○○供稱本件工程,她跟你拿到工程回扣只有6萬塊?)答:我記得這筆比較大筆,而且這一件案件只有設計規劃,並沒有營建案,所以我確定她給我拿二成,因為崁頂鄉公所的案子,不論是阿保所爭取或者公所的自籌款,己○○都跟我拿二成的回扣,沒有拿過一成的回扣,如果後續有營造案的話,阿保所爭取的工程案,設計監造的部份,我就不用支付工程回扣給公所,如果沒有後續營造的部份,就要支付回扣給公所」(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五第29頁至第45頁)。

(五)此部分犯罪事實並為被告巳○○、己○○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

(六)此外復有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決標公告(98他字103號卷第47頁)、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決標公告(98他字103號卷第53頁)、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決標公告(98他字103號卷第54頁)、溪洲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決標公告(98他字103號卷第55頁)、屏東縣崁頂鄉公所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勞務契約(98他字103號卷第56頁至第59頁)、屏東縣崁頂鄉北勢村北勢大排清淤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決標公告(98他字103號卷第60頁)、屏東縣崁頂鄉越溪村下寮溪清淤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決標公告(98他字103號卷第61頁)、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更正公告(98他字5173號卷第37頁至38頁)、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決標公告(98他字5173號卷第40頁至41頁)、屏東縣崁頂鄉公所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決標公告(98他字5173號卷第75頁至第76頁)、屏東縣崁頂鄉公所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決標公告(98他字5173號卷第77頁至第78頁)、屏東縣崁頂鄉公所溪洲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決標公告(98他字5173號卷第79頁至第80頁)、屏東縣崁頂鄉公所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決標公告(98他字5173號卷第81頁至第82頁)、乙○○調查筆錄相關之工程資料(99他字2141號卷(二)第212頁至第253頁):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更正公告(99他字2141號卷(二)第212頁至第214頁)、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決標公告(99他字21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16頁)、崁頂鄉公所發包招標案名稱《包括: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規劃設計、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溪洲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圍內村巷道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99他字2141號卷(三)第89頁)、「崁頂鄉公所」發包招標案名稱《包括: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規劃設計、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溪洲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圍內村巷道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100偵字7025號卷(一)第74頁)、屏東縣各項工程計畫(100偵字7025號卷(一)第119頁至第140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立法委員請託案件分辦單《協助屏東縣崁頂鄉與南州鄉○○○○地○○○○○○○○○道○○○○○○○○○000○○0000號卷(一)第128頁)、立法委員林正二國會辦公室會勘通知《協助「屏東縣崁頂鄉與南州鄉○○○○地○○○○○○○○○道○○○○○○○○○00 0○○0000號卷(一)第129頁)、環保署同仁與立法委員或其助理訪談紀要《屏東縣崁頂鄉及南州鄉○○地○○○○○○○○道設○○○○○○○000○○0000號卷(一)第130頁)、庚○○筆錄後所附資料(100偵字7025號卷(二)第27頁至第73頁):內政部營建署97年4月15日營署都字第0000000000號函稿《「屏東市生態綠地滯洪地暨週邊地區景觀規劃設計」案》(100偵字7025號卷(二)第62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立法委員請託案件分辦單《協助屏東縣崁頂鄉與南州鄉○○○○地○○○○○○○○○道○○○○○○○○○000○○0000號卷(二)第63頁)、立法委員林正二國會辦公室會勘通知單《協助屏東縣崁頂鄉及南州鄉○○○○地○○○○○○地○○○○○道○○○○000○○0000號卷(二)第64頁)、環保署同仁與立法委員或其助理訪談紀要《屏東縣崁頂鄉及南州鄉○○地○○○○○○○○道設○○○○○○○000○○0000號卷(二)第65頁)、簡詠育筆錄後所附資料部分: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明細表《包括: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工作、溪洲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16頁)、崁頂鄉公所工程採購開標議價決標廢標紀錄表《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39頁)、錢志強筆錄後所附資料部分:崁頂鄉公所發包招標案名稱《包括: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工作、溪洲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61頁)、崁頂鄉公所建設課簽《辦理「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開標及決標作業》(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62頁、第63頁)、崁頂鄉公所工程(勞務、財務)採購開標議價決標廢標紀錄表《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64頁)、崁頂鄉公所工程(勞務、財務)採購開標議價決標廢標紀錄表《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79頁)、屏東縣崁頂鄉公所採購案件參與開標廠商簽到表《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80頁)、鄧允得筆錄後所附資料部分:崁頂鄉公所發包招標案名稱《包括: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工作、溪洲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116頁)、崁頂鄉建設課簽《辦理「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開標作業》(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122頁)、崁頂鄉公所工程採購開標議價決標廢標紀錄表《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123頁)、屏東縣崁頂鄉公所採購案件參與開標廠商簽到表《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工作》(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124頁)、崁頂鄉建設課簽《辦理「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評選作業》(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125頁)、崁頂鄉公所工程採購底價表《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126頁、第137頁、第140頁、第144頁)、屏東縣崁頂鄉公所崁頂社區景觀美綠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價格封(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127頁)、崁頂鄉公所工程採購開標議價決標廢標紀錄表《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129頁)、崁頂鄉建設課簽《辦理「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開標作業》(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130頁)、崁頂鄉公所工程採購開標議價決標廢標紀錄表《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131頁)、崁頂鄉建設課簽《辦理「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評選結果及訂約作業》(100偵字7025號卷(三)第132頁)、0000000提示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明細表《包括: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工作、溪洲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100偵字第7025號卷(四)第100頁)、0000000提示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明細表《包括: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委託測量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新建工程》(100偵字7025號卷(六)第47頁)在卷可為佐證,被告犯行應可認定。

七、犯罪事實欄貳之七:彰化縣二水鄉「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部分:

(一)被告辛○○之供述:

1、辛○○於100年6月9日偵查中稱:「問:今日於法院羈押庭審理時,向法官供稱於97年初你跟立法委員林滄敏請求向中央機關爭取補助款,林滄敏告訴你阿保(即庚○○)就可以,後來經費下來後,庚○○跟你談到要跟廠商索取25%的工程回扣,其中15%要給他及立委這邊,另外10%是要給你這邊,庚○○並要求你所爭取的這兩件工程之設計監造標要由丙○○來做,因為丙○○也幫你撰寫這兩案的補助計畫書,後來你也確實運作評選委員,並告訴評選委員這兩件是別人跟中央機關爭取而來的,最後丙○○所使用的鈞達公司及任盈公司也順利標到這兩案之設計監造標,而這兩案之工程標,經過你、午○○、丙○○等人以洩漏應祕密之預算工程書圖使丑○○得以評估該案是否有利潤,最後丑○○標到自行車道工程案,也透過午○○給付101萬1千元之工程回扣給你,而在多功能設計監造案,你也跟丙○○索取八萬元的工程回扣並收受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是」、「(問:庚○○在這個時候是否有跟你談到設計監造由他人承做後,將來可以向內定的營造商來要求25%的回扣,其中的15%要給他及立委這邊,10%要給你這邊,是在這個時候講的嗎?)答:庚○○談到工程的部份說15%是上面要的,另外10%要給我我說設計監造標部份我可以控制,因為採最有利標的話就可以運作,但工程標的部份因為採最低標,且要公開招標,沒有辦法控制,這部份可能有問題,庚○○說經費爭取下來,別人都可以,並建議我以圍標的方式,我說我沒有在做圍標」、「(問:庚○○或丙○○是否有告訴你可以透過設計監造標綁標的方式將材料價格高估,若是內定的營造廠商得標的話,設計監造商可以要求材料商降價賣給內定的營造商,以使廠商有支付回扣的空間,若是低價搶標的廠商得標,一樣也可以透過這樣的方式,迫使廠商給予工程回扣,廠商若不給,就以材料高價賣給廠商,差額部份來支付工程回扣,有沒有這樣說?)答:這個部份庚○○他沒有跟我講,但是阿保有交待吳小姐要做這兩案的設計標,就這樣而已,我就下去使丙○○得標,之後就由丙○○去處理」、「(問:對於丙○○供稱她去找你時,有告訴你,到時候他會找內定的營造廠商並跟營造廠商收取25%的工程回扣,15%要給阿保這邊,10%要給你,且都先交給阿保,再由阿保拿給你,有什麼意見?)答:一開始她有這樣提過,但是後來的發展不是這樣子」、「一開始丙○○找不到配合的營造商,我有告訴丙○○我來找,因為午○○在公所有在標工程,我問午○○對於自行車道這一件有無興趣,因為這一件工程有道路有瀝青的部份,我記得我有告訴午○○這一件工程是立委爭取下來的,必須給25 %的工程回扣,我應該有給他本件的設計預算圖說,他評估後說沒有利潤,他說不然他去肇益公司做,我就叫他去講看看,丑○○是午○○牽線的,我忘記是我給丙○○丑○○的電話或者是我請午○○跟丙○○聯絡,並由午○○將丑○○的電話給丙○○,我有叫丙○○把設計圖說給丑○○看」、「(問:對於辰○○供稱原本這兩案的其中一案設計監造部份,你要他去投標,他也做好服務建議書,但是在投標前天,在你家,你告訴他爭取經費那邊要自己做要他不要投標,雖然他有點不高興,你也告訴他對方一下要一下不要,他考量公司的利益就答應你,而不投標,你後來約丙○○在你家跟你見面談得標的事,有沒有這件事?)答:有」、「(問:丑○○與丙○○第一次協商內定的廠商破局後,你是否知道?)答:知道,午○○跟我講的」、「(問:午○○怎麼跟你講?)答:他說肇益公司說沒有利潤沒有辦法做,午○○跟我講不要叫人家拿25 %,肇益公司跟他講15%就可以,我就說好」、「(問:後來午○○是否又再去跟丑○○講只要l5%就可以?)答,是」、「(問:對於午○○供稱他拿到丑○○拿給他101萬1干元工程回扣後,就跟你約在鄉公所附近的南通路見面,並把錢交給你,有何意見?)答:沒有意見,有這件事」、「(問:對於丑○○供稱這101萬1千元,其中的一百萬是從銀行領出來用繩子綁起來,另外連同1萬1千元裝在一個紙袋內交給午○○,你收到的東西是這樣嗎?)答:對。其中的一百萬用麻繩綁起來,一萬一千是零的,我有點一萬一千元,至於一百萬的部份我沒有點」、「(問:這101萬1千元的回扣怎麼處理?)答:選舉、人事、公關都有,都花完了」、「(問:對於丙○○供稱這兩案之設計監造標,你有洩漏服務費的底價費率為7到7.5%給她知道,有沒有這件事?)答:有,我有告訴他。公共工程有特別規定服務費率的訂定,設計監造標的級距要看,例如以六百萬的工程來看(包括設計監造標及工程標),政府採購法規定1萬到5百萬的級距訂的服務費率為10.1%或是10.5%,剩下的一百萬好像是9.5%或9.8%」、「(問:經查有關於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的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除了任盈公司競標以外,舜揚建築師事務所也有競標,任盈公司所訂的服務費率為7.88%即63萬元整,從價格來看,舜揚建築師事務所所訂的服務費率為7.887%即63萬元整,從價格來看,舜揚建築師的價格比較低,但評選結果,所有的評委都給任盈公司第一名,而經議價後,以服務費率7.5給任盈公司承做,此部份你是否有跟評委講過這個案子是立委那邊爭取來的,要讓任盈公司順利標到這個工程【提示招標紀錄】?)答:沒有意見,那兩件招標前一開始就有跟委員講這是立委爭取來的,且是他們寫計畫書爭取來的,要給他們做」、「(問:對於丙○○供稱,觀光鐵道沿線【名間到二水】自行車道系統建置計畫之工程標,最後由肇益公司得標後,她有跟丑○○要求的25%回扣,但丑○○表示已經給鄉長了,且要求丙○○必須依約定的材料價65折給他,丙○○就去找你,你告訴他,因為他沒有努力而使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讓別人搶走,所以丑○○的工程回扣,你自己拿走,至於多功能運動公園的部份就由丙○○自己拿,你也不拿了,是不是?)答。對」、「(問:丙○○有沒有告訴你這樣她沒有辦法跟阿保交待?)答:有,我說她負責的部份沒有做好,也就是她沒有把配合的營造商找到,因為阿保一開始就說這兩案的設計監造標及工程標的廠商他們要找,結果他們弄壞才會被人家低價搶標,而自行車道第三次才標出,吳小姐才說廠商讓我去找,因為體委會說年度到了如果還沒有標出去錢就要收回去」、「(問:有關於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之工程標,後來是否由皇佳營造低價搶標?)答:是」、「(問:對於丙○○供稱在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的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領取服務費之前,你有跟她講因為她辦事不力,以致於這個案子的工程標被人家低價搶標,所以她的本案設計監造部份要跟她拿回扣,她原本說要給你10%,但你說不行,後來協調後就決定給你20%的回扣,有沒有這件事?)答:有,在辦公室講的,在辦公室交給我的」、「公所有通知任盈公司來領錢,我跟羅孟商講如果吳小姐來叫吳小姐來找我,並說如果來的人不是吳小姐就先不要讓他們領。至於我有沒有跟鄒宗顯講,我忘記了。後來丙○○確實有拿錢給我」、「(問:丙○○拿給你的錢,是否有清點?)答:沒有。也沒有說多少」、「(問:有關於公所支票的給與不是財政課負責的嗎,為什麼要找羅孟商?是否確實有跟羅孟商交代?)答:應該不是跟羅孟商」、「(問:對於你上開行為可能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收受工程回扣、第五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刑法第132條洩密、政府採財法第87絛第4項圍標,89條洩漏應祕密文書罪嫌,是否認罪?答:認罪」、「(問: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規定,在偵查中自白並繳回不法所得,可以獲得減刑的處遇,是否清楚?)答:清楚」(100年度偵字第13651號卷二第246頁至第256頁)。

2、辛○○於100年6月16日調查中稱:「(問:97年間,二水鄉公所發包『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工程案』、『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之設計監造標及營建工程標,你有無利用經辦前揭採購案之機會,向得標廠商收取工程回扣?)答:有的,『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工程案』及『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監造設計標部分,我有向實際得標廠商鈞達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丙○○收取2案共計新臺幣9萬1700元之工程回扣,另『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工程案』營建工程標部分,我有收受午○○轉交得標廠商肇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丑○○交付之101萬l000元工程回扣」、「(問:前述你向監造設計商丙○○收取『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晝【二水部分】工程案』及『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監造設計標工程回扣9萬1700元,該工程回扣係如何計算?)答:當時我與丙○○並沒有針對『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工程案』及『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設計監造標工程回扣的部分謀議收取的成數【百分比】,最後丙○○含糊告訴我,因其中『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遭其他廠商搶標,可能無法支付工程回扣給庚○○等人,所以丙○○得標的該2案監造設計標只能給9萬1700元的工程回扣,至於該回扣金額係如何計算,要問丙○○才清楚」、「(問:前述丙○○如何將9萬I700元的工程回扣交付予你?交付詳情為何?)答:我記得在98年間,『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工程款及設計監造服務費均已核撥至二水鄉公所,在通知任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丙○○前來領取服務費前,我確實有交代總務羅孟商,如果丙○○來領取『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服務費時,要丙○○先到鄉長室來找我,因為丙○○需先支付前揭2案設計監造標的工程回扣給我外,另丙○○在『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中有涉及材料綁標及設計錯誤,致使該工程案的得標廠商皇佳營造有限公司陳明全向建設課反應必須辦理變更設計,否則無法施工,多次聯絡丙○○前來協商說明,丙○○均置之不理,所以我才會交代羅孟商,在丙○○前來領取服務費時,先到鄉長室找我;丙○○來領取服務費時,依羅孟商的指示到鄉長室與我見面,我告訴丙○○對於『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有關設計錯誤的部分要儘速與建設課聯繫,尋求解決之道,後丙○○拿出裝有現金的信封袋放在我桌上,我也知道那是『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工程案』及『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設計監造標的工程回扣,我收下該信封袋後,便要丙○○直接找羅孟商領取服務費,該信封袋內確實裝有現金9萬餘元,該9萬餘元之工程回扣我未與其他人朋分,全數挪為我個人私用」、「(問:你是否知悉丙○○借用任盈公司牌照投標『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答:我不知道丙○○係向任盈公司借牌投標『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因我與彰化縣立委林滄敏結拜兼舊識,對於前述『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工程案』及『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等2案的監造設計標及營建工程標係我透過林滄敏向體委會爭取補助款,林滄敏表示,爭取補助款之事已完全委由立委林正二助理庚○○來處理,並要庚○○與我直接接洽,我與庚○○接洽後,庚○○告訴我,該2工程案的補助經費核准後,他所屬的顧問公司要來承作,屆時會有一位吳小姐和我聯繫,後來,該2案補助經費核准後,丙○○確實曾直接到二水鄉公所鄉長辦公室找我,將鈞達公司及任盈公司2家工程顧問公司的名字寫在紙條上交給我,並告訴我2間公司都是他的,要我協助他得標『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工程案』及『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設計監造標,事後我也確實有協助丙○○得標該2案之設計監造標,但我也有告訴庚○○及丙○○,我無法保證庚○○等人可以得標營建工程標,因營建工程標不像設計監造標是採最有利標的方式辦理,工程營建標是以最低價者得標,我無法保證不會有其他廠商前來競標,丙○○則說他會自行尋找願意配合的營建工程廠商來投標」、「(問:你如何協助丙○○得標彰化縣二水鄉公所發包之『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等2案?答:因『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等2案係採最有利標評選的方式,以最高分者取得優先議價權,而該2案預算均在100萬元以內,因此評選委員均由二水鄉公所人員擔任,我為協助丙○○得標前2件設計監造標,便私下一一通知該案的內聘評選委員獨自到我辦公室,當場我告訴評選委員,該2案的補助款均是由鈞達公司及任盈公司協助爭取,因此在評選時,需給鈞達公司及任盈公司最高分來取得標案,事後,鈞達公司及任盈公司也果真以最高分分別取得『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之優先議價權並順利得標」、「(問:『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等2案之評選委員係如何產生?評選委員分別為何人?)答:『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等2案之評選委員均是由承辦人上簽數人後,由我從中勾選,我是最後決定該2案的評選委員,該2案的評選委員均是秘書陳文獻、秘書室研考陳盈源、農業課課長萬麗玲、社會課課長涂敏群及建設課課長黃勇茂」、「(問:前述你向營建商肇益公司丑○○收取『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工程案』工程回扣101萬1000元,該工程回扣係如何計算?)答:我向營建商肇益公司丑○○收取『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工程案』工程回扣101萬1000元,是該採購案得標價674萬元之15%核算為101萬1000元」、「(問:前述丑○○如何將101萬I000元的工程回扣交付予你?交付詳情為何?)答:我原本與庚○○、丙○○等人約定,『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工程案』及『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等2案營建工程標之得標廠商需支付得標價25%之工程回扣給我及庚○○等人朋分,其中15%交由庚○○,庚○○表示該15%是要交給『上面的』,另10%則由我收取,其後,丙○○在得標『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工程案』設計監造標後,一直無法找到願意配合的營建商來得標,『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工程案』,該案經過2次流標後,我擔心補助款會被體委會收回,因此在第3次開標前,我便要午○○及丙○○到我辦公室直接洽談並評估是否可以承包,最後午○○表示沒有意願,但願意引介肇益公司丑○○來配合得標承作,午○○並將丑○○的電話給我,我再將該電話交給丙○○,並交代丙○○與丑○○聯繫,且要丙○○將該案之設計預算書圖給丑○○參考,後丑○○核算後認為若該案要再支付得標價25%的工程回扣,恐無利潤可言,不願意配合承作,但若降為得標價15%,方才願意配合,後丑○○透過午○○向我表示,僅願意支付得標價15%之工程回扣,我表示同意。丑○○得標『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工程案』後【詳細時間已忘】,午○○打電話給我,與我約在二水鄉公所附近的南通路見面,見面時,午○○交給我一只裝有現金101萬l000元之牛皮紙袋,我當場並未清點即收下,該101萬l000元工程回扣全數由我挪為個人使用,我未再與其他人朋分」、「(問:丑○○透過午○○將『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工程案』工程回扣101萬1000元交給你,丙○○、庚○○等人有無要向你收取該工程的回扣?)答:有的,丙○○確實有來向我表示,我已經拿到『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工程案』的工程回扣,其中應支付部分工程回扣給庚○○等人,我向丙○○表示,原先約定『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工程案』及『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等2案均需支付10%的工程回扣給我,但丙○○沒有處理好,致使其中『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遭皇佳公司陳明全搶標,我要丙○○直接跟皇佳公司陳明全索取庚○○要的工程回扣,我不再支付部分回扣給丙○○、庚○○等人,至於丙○○有無向陳明全索取工程回扣,我不清楚」、「(問:你交代丙○○將『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工程案』設計預算書圖給丑○○參考,你是否知悉該預算書圖是採購前應秘密之文件?你除了提供該預算書圖予丑○○參考外,有無提供予其他廠商參考?)答:因該『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工程案』已流標2次,我擔心補助款遭體委會收回,會影響鄉裡建設,才會急於找到願意配合承作的廠商,並交代設計監造商丙○○將『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工程案』設計預算書圖給丑○○參考,我並不清楚該預算書圖是採購前應秘密之文件,我除提供該預算書圖予丑○○參考外,並沒有再提供予其他廠商參考」、「(問:『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遭皇佳公司陳明全搶標,你有無向陳明全收取該案工程回扣?陳明全有無支付工程回扣予其他人?)答:『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我並未向得標廠商陳明全收取工程回扣,我不清楚陳明全有無支付工程回扣給其他人」、「96、97年間【詳細時間已忘】,我向結拜好友立委林滄敏表示,希望可以透過林滄敏向體委會替二水鄉公所爭取『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工程案』、『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中央補助經費,林滄敏允諾,其後,林滄敏要我到彰化市某中古汽車行與其見面,見面時,林滄敏引介庚○○予我認識,並表示以後要爭取經費,找庚○○就可以了,之後,林滄敏要我到他的臺北辦公室找他,他帶我到庚○○辦公室,並進入泡茶間聊天,林滄敏坐一下之後就離開了,剩下我和庚○○洽談爭取補助款的事宜,庚○○告訴我,他會協助二水鄉公所爭取補助經費,待該2工程案的補助經費核准後,他所屬的顧問公司要來承作,並要我協助該顧問公司得標設計監造標,且屆時會有一位吳小姐和我聯繫。該2案補助經費核准後,丙○○代表庚○○直接到二水鄉公所鄉長辦公室找我,丙○○告訴我,他是承庚○○的指示來跟我洽談工程配合事宜,其中監造設計標是丙○○要承作,工程回扣部分並未提及,但營建工程標的部分確定要向得標廠商索取得標價25%之工程回扣,我可分得其中之10%,另15%由庚○○交給『上面的』」、「(問:『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工程案』、『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等2案設計監造標及營建工程標,你收取工程回扣總計金額若干?你是否願意全數繳回?)答:『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工程案』、『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等2案設計監造標及營建工程標,我收取工程回扣總計金額為110萬2700元,我願意全數繳回,我是一時失慮,才會犯錯,我也願意坦承面對,希望司法機關能夠重輕發落」(100年度偵字第113651號卷三第4頁至第11頁)。

3、辛○○於100年6月20日調查中稱:「由於時間久遠,所以我的記憶有些許落差,我要求午○○及丙○○等人到我辦公室討論由午○○配合得標的時間點應該是丙○○得標『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工程案』及『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2案設計監造標不久之後,詳細時間我記不清楚了」、「我確實有在本公所『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工程案』設計監造標開標前,找曾經得標二水鄉公所的廠商光益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辰○○和丙○○等人到我住家,討論該案由丙○○負責內定得標的事宜,當日我確實有告訴辰○○,由於該案工程補助款係由丙○○利用立委的關係爭取而來,我決定由丙○○配合得標,所以請辰○○不要參與該案競標,不過,我並無表示要給辰○○其他的利益作為交換,我僅是單純以鄉長的身分要求辰○○不參與投標」、「我確實曾因丙○○無法找到願意支付工程回扣配合得標『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工程案』及『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等2案營造商,而要求丙○○將經核定之工程預算書圖交給辰○○審閱,由辰○○評估利潤並找尋營造商配合得標,事後辰○○也有向我回報他評估該等案件利潤之情形,不過最後辰○○並未找到合適的人選參與投標,最後就不了了之」、「(問:【提示:1O0年6月20日,辛○○主動提供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匯款單1張】所示匯款單載有你本人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100年6月20日主動前往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匯款110萬2700元現金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302專戶』【帳號:0000-0000-0000】之記錄,該匯款主要用途為何?)答:【經檢視後作答】該等匯款之主要用途係我個人主動繳回,我利用『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工程案』、『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等2案,向廠商丑○○及丙○○等人收取工程回扣之犯罪所得,共計110萬2700元,我是一時失慮,才會犯錯,我也願意坦承面對,希望司法機關能夠從輕發落」(100年度偵字第13651號卷三第25頁至第27頁)。

(二)被告丙○○之供述:

1、丙○○於98年6月25日調查中稱:「彰化縣、二水鄉公所『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部分:約97年3、4月間,庚○○及二水鄉鄉長(詳細姓名我不確定)先行商談,約定由庚○○向體委會申請『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為工程案之補助經費,其中『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案』所申請之經費預算為800萬元,而『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欲申請之輔助經費則為700萬元,而庚○○與二水鄉鄉長約定,前述兩案若能順利獲准捕助經費,庚○○將可從中獲得核准補助金額之1.5成工程回扣共約225萬元。97年3、4月間,庚○○與我洽商由本公司負責替二水鄉公所繕寫『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及『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等2案之申請預算計畫書,經庚○○係以立委林滄敏之名義向體委會爭取工程輔助經費後約於97年7月間,該2案均獲得工程經費補助,分別係800萬及700萬元。其後,庚○○再次與我、二水鄉鄉長商定,由我以鈞達公司及借用任盈工程顧問公司分別得標前述兩工程之設計監造案,再由二水鄉鄉長所安排之肇益營造公司得標該2案之營建工程部分,並由肇益營造公司負責支付該2工程案核准補助金額1.5成之工程回扣,以及應支付鄉長之1成工程回扣,同時約定由我向內定之肇益營造公司收取應支付庚○○之1.5成工程回扣。開標後,約97年12月2日,『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案』順利由鄉長所內定之肇益營造公司得標承包,其後,我便出面向肇益營公司老闆(詳細姓名己忘)拿取應交付予庚○○之1.5成計105萬元工程回扣,幾經交涉,肇益營造公司老闆卻將應交付予庚○○之1.5成工程回扣,以及應交付予老闆卻將應交付予庚○○之1. 5 成工程回扣,以及應交付予鄉長之1成工程回扣70萬元,全數交給鄉長,而未交給我本人,另一方面,鄉長也未將庚○○之1.5成工程回扣轉交給庚○○,庚○○對此事一再指責我辦事不力,不過庚○○也不敢直接和鄉長交涉拿回該筆1.5成工程回扣。另外,『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案』部分,97年12月5日辦理開標,但是鄉長並未妥適安排,未讓肇益營造公司得標,卻讓外來之一『皇佳營造公司』,以632萬元之低價搶標,最後庚○○指派我和台北黃先生共同找『皇佳營造公司』老闆陳先生(持用電話為0000000000)交涉,以爭取工程補助經費者之身分,要求陳先生支付得標價的632萬元之1成工程回扣約60萬元予庚○○,否則威脅將來工程完工後將無法自中央捕助款單位順利核撥工程款,後來,皇佳營造公司陳先生同意支付該筆60萬元工程回扣,並先開立一紙未押到期日之60萬元支票作為擔保,要庚○○俟其順利領取工程款後,再持該文票換取60萬元現金,直到97年2月間(農曆過年後),皇佳營造公司陳先生才將擔保工程回扣之60萬元支票交付予台北黃先生。目前,該2工程均已完工驗收,且本公司於97年3月間已開立『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案』之完工請款發票,但迄今該兩案各家承作廠商均未領到任何設計漲務費及工程款」(98年度他字第103號卷第15頁至第38頁)。

2、丙○○於98年6月26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彰化縣二水鄉公所『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部分:約97年3、4月間,庚○○及二水鄉鄉長(詳細姓名我不確定)先行商談,約定由庚○○向體委會申請『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兩工程案之補助經費,其中,『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案』所申請之經費預算為800萬元,而『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欲申請之補助經費則為700萬元,而庚○○與二水鄉鄉長約定,前述兩案若能順利獲准補助經費,庚○○將可從中獲得核准輔助金額之1.5成工程回扣共約225萬元。97年3、4月間,庚○○與我洽商,由本公司負責替二水鄉公所繕寫『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及『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等2案之申請預算計畫書,經庚○○以立委林滄敏之名義向體委會爭取工程補助經費後,約於97年7月間,該2案均獲得工程經費補助,分別係800萬及700萬元。其後,庚○○再次與我、二水鄉鄉長商定,由我以鈞達公司及借用任盈工程顧問公司分別得標前述兩工程之設計監造案,再由二水鄉鄉長所安排之肇益營造公司得標該2案之營建工程部分,並由肇益營造公司負責支付該2工程案核准補助金額1.5成之工程回扣,以及應支付鄉長之1成工程回扣,同時約定由我向內定之肇益營造公司收取應支付予庚○○之1.5成工程回扣。開標後,約97年12月2日,『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案』順利由鄉長所內定之肇益營造公司得標承包,其後,我便出面向肇益營造公司老闆(詳細姓名已忘)拿取應交付予庚○○之1.5成計105萬元工程回扣,幾經交涉,肇益營造公司老闆卻將應交付予庚○○之1.5成工程回扣,以及應交予鄉長之1成工程回扣70萬元,全數交給鄉長,而未交給我本人,另一方面,鄉長也未將庚○○之1.5成工程回扣轉交給庚○○,庚○○對此事一再指責我辦事不力,不過庚○○也不敢直接和鄉長交涉拿回該筆1.5成工程回扣。另外,『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案』部分,97年12月5日辦理開標,但是鄉長並未妥適安排,未讓肇益營造公司得標,卻讓外來之『皇佳營造公司』以632萬元之低價搶標,最後,庚○○指派我和台北黃先生共同找『皇佳營造公司』老闆陳先生(持用電話為0000000000)交涉,以爭取工程補助經費者之身分,要求陳先生支付得標價632萬元之1成工程回扣約60萬元予庚○○,否則威脅將來工程完工後將無法自中央補助款單位順利核撥工程款,後來,皇佳營造公司陳先生同意支付該筆60萬元工程回扣,並先開立一紙未押到期日之60萬元支票作為擔保,要庚○○俟其順利領取工程款後,再持該支票換取60萬元現金,直到97年2月間(農曆過年後),皇佳營造公司陳先生才將擔保工程回扣之60萬元支票交付予台北黃先生。目前,該2工程均已完工驗收,且本公司於97年3月間已開立『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案』之完工請款發票,但迄今該兩案各家承作廠商均未領到任何設計服務費及工程款」(98年度他字第3654號卷第55頁至第83頁、98年度他字第103號卷第63 頁至第91頁)。

3、丙○○於100年5月12日調查中稱:「約於97年3、4月間,庚○○、辛○○等人先於臺北市○○○路0號6樓之8辦公室見面,討論由庚○○協助二水鄉公所申請『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工程案』、『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等2案工程補助款,當時庚○○向辛○○表示,該2案後續補助款申請事宜及配合得標工程設計監造標等相關事宜均由我負責處理,亦即由我內定得標前述2案之設計監造部分,其後,庚○○告訴我,他和辛○○已達成前述協議,要求我去找辛○○見面,洽商協助二水鄉公所建設課長(姓名我不清楚)修改申請『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計計畫【二水部分】工程案」、『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補助計畫書原稿以及函請彰化縣政府發文層轉行政院體委會、副本報林滄敏國會辦公室等事宜,另外庚○○要我依慣例跟辛○○表示,該2案是中央補助工程款的案件,得標營建工程標之廠商必須負責支付工程回扣予庚○○、立委林滄敏和鄉長辛○○等人朋分;我依照庚○○指示,主動前去二水鄉公所鄉長室與辛○○見面,商談由我重新撰寫前述『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計計畫【二水部分】工程案」、『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的申請補助計畫書,並配合內定得標前述2案工程的設計監造標,再尋找願意支付工程回扣的營造商來內定得標前述2案工程營建工程標,席間,我也有告訴辛○○,依慣例該2件中央補助工程款案件內定得標營建工程標廠商必須支付工程補助款25%工程回扣給庚○○,其中15%的工程回扣由庚○○、立委林滄敏等人朋分,另外補助款10%的工程回扣則是辛○○可分得的工程回扣,該2案營建工程標開標後,我會負責向內定得標營造商收取,再由庚○○統一分配,經辛○○同意後,辛○○便要我前去找建設課課長討論撰寫前述2案申請補助計畫書及發文等相關申請補助款細節」、「二水鄉長辛○○確實有依約協助我得標彰化縣二水鄉公所發包之『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計計畫【二水部分】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等2案,由於前述2案是同時申請補助款,且二水鄉公所辦理發包日期為同一天,另外,該2案設計監造預算標均為新臺幣100萬元以下,只需二水鄉公所人員組成評選委員會即可,因此我記得我曾在97年9月間,把我預計投標前述2件設計監造案的顧問名單(含鈞達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及任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一同交給當時的建設課課長或鄉長室一位女性秘書,由其等轉知鄉長辛○○安排、運作,打點二水鄉公所擔任前述2案設計監造標開標作業之評選委員,讓鈞達公司或任盈公司得最高分以取得優先議價權,此外辛○○本人也曾在該2案設計監造標開標前,主動找我和某主要二水鄉公所發包工程案的工程顧問公司負責人(我忘記公司名稱和負責人姓名)至其位於彰化縣二水鄉○○路0段00號住家,討論前述『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計計畫【二水部分】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等2案係由我協助爭取經費,故由他安排我內定得標,請另一家工程顧問公司不要來參與搶標,另外向我透露該2案設計監造標核定服務費率底價為7%至7.5%,最後,本公司和任盈公司分別順利以服務費率7%及7.5%得標前述2案設計監造標」、「我實際得標前述彰化縣二水鄉公所發包之『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計計畫【二水部分】工程案』、『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等2案後,確實曾在規劃設計階段,與育泉企業有限公司子○○利用特殊材料綁標,我記得當時該2案的工程預算書圖均是由本公司設計規劃,但是材料配置、工程項目單價等細節,我全數交給子○○處理,因此關於綁標材料和材料實際成本,必須要問子○○才清楚,我和子○○綁標的最終目的,是在確保內定得營建標之營造商或低價搶標廠商得標後可以有支付工程回扣給庚○○等人的利潤空間」、「我原計畫洽詢彰化縣欣隆製網股份有限公司乙○○配合得標彰化縣二水鄉公所發包『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計計畫【二水部分】工程案』、『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等2案,但乙○○以前述2案該公司可掌握的材料較少,恐怕無法爭取足夠的利潤支付工程回扣予庚○○及鄉長等人為由拒絕合作,我在該2案營建工程發包前夕,將前情告訴庚○○,庚○○還是要我繼續尋找配合廠商,但我一直到開標前仍未找到配合廠商,我遂以原內定廠商無暇兼顧其他工程為由,尋求鄉長辛○○之協助,由辛○○出面安排內定得標之營造商,辛○○遂推薦肇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丑○○配合得標,並向我表示丑○○很好配合,要我將經二水鄉公所核定的前述2案工程預算書圖、工程材料、利潤等相關工程設計細節提供給丑○○參考;其後,鄉長室的女秘書遂依鄉長指示,將丑○○持用的手機號碼(號碼已忘記)提供給我,我依照該電話號碼聯絡丑○○至臺中市大墩十一街和文心路口的真鍋咖啡店見面,與丑○○洽商由肇益公司配合得標前述『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計計畫【二水部分】工程案』、『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並支付該2案補助款各25%之工程回扣予鄉長辛○○、爭取補助款之立委朋分等事宜,當日我有攜帶經二水鄉公所核定之前述『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計計畫【二水部分】工程案』、『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2案工程預算書圖給丑○○參考,丑○○收下我提供的工程預算書圖等資料,表示要回去評估利潤,再決定是否配合得標」、「肇益公司丑○○帶回我提供的『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計計畫【二水部分】工程案』、『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工程預算書圖後,遲遲未回覆我是否願意配合得標,我便前往二水鄉公所找鄉長辛○○,辛○○告訴我,丑○○看完工程預算書圖後,認為利潤太低,辛○○當場詢問我,有無其他願意支付工程回扣的內定廠商人選,我告訴辛○○我已經找不到其他可配合的廠商,辛○○最後表示,他會自行出面洽請丑○○配合內定得標前述2件營建工程標,其後,我便交由鄉長辛○○自行處理,一直到97年12月2日,『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計計畫【二水部分】工程案』開標,我才知道丑○○以肇益公司之名義投標並順利得標,至於『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丑○○雖然有以肇益公司名義參標,但是該案意外由皇佳營造有限公司低價搶標」、「『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計計畫【二水部分】工程案』、『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分別由肇益公司及皇佳公司得標後1、2天,鄉長辛○○找我到二水鄉公所鄉長室見面,辛○○告訴我,丑○○已經將『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計計畫【二水部分】工程案』補助款(700萬元)25%之工程回扣175萬元(詳細金額要問丑○○才清楚)交給他本人收執,要我不用再去找丑○○拿取工程回扣,至於該案應分給庚○○及立委等人之工程回扣105萬元,辛○○以我未事先安排好內定得標『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之營造廠商,導致被皇佳公司低價搶標為由,表示該筆105萬元工程回扣款必須拿來抵充『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其應收取的工程回扣款,要我自行向皇佳公司收取『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補助款(800萬元)25%之工程回扣(200萬元),並全數交給庚○○及立委等人朋分,作為『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計計畫【二水部分】工程案』、『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庚○○及立委等人應分得之工程回扣,我將前述情形告訴庚○○後,庚○○數次指責我辦事不力,但囿於鄉長辛○○有黑道背景,庚○○不敢自己出面向辛○○追討該筆105萬元工程回扣不了了之;至於丑○○如何交付『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計計畫【二水部分】』之工程回扣給鄉長辛○○,由於我並未經手,所以詳情要問丑○○才清楚」、「二水鄉長辛○○要我向皇佳公司陳明全收取『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補助款(800萬元)25%之工程回扣(200萬元),全數作為『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計計畫【二水部分】』、『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庚○○及立委等人應分得之工程回扣後,我主動向陳明全表示我是本工程之設計監造商,我也向陳明全提及,『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是中央補助款工程,必須支付補助款25%之工程回扣,用來打點鄉長辛○○與爭取工程補助的立委及其助理等人,但陳明全向我表示,其已透過其他人(陳明全並未透露該人姓名)將工程回扣交給辛○○,不需再透過我打點鄉長,但是陳明全並未透露其打點鄉長辛○○的回扣金額和委託交付工程回扣人員之姓名;97年12月中旬,庚○○與我、甲○○前往彰化市中山路及彰南路附近的某茶藝館(店名忘記)和陳明全見面,當日我向陳明全表示,『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是庚○○以立委林滄敏的名義協助二水鄉公所爭取的,依慣例除需支付補助款10%工程回扣(約80萬元)打點鄉長辛○○外,也需支付補助款15%之工程回扣(約120萬元)給庚○○及立委等人,陳明全向我等3人表示,皇佳公司是低價搶標,已經沒有利潤空間,經陳明全討價還價之後,陳明全表示願意支付60萬元工程回扣,但是條件為二水鄉公所必須同意變更設計,將該工程使用的材料全數改為皇佳公司長期配合廠商所提供的材料,庚○○當場允諾將全力配合陳明全進行變更設計,陳明全遂同意於確定變更設計後,支付60萬元工程回扣給庚○○,幾天後,陳明全即開立一張面額60萬元未記載到期日的支票給甲○○收執,不過,向陳明全拿取該作保支票的事宜,都是由甲○○全權負責,約於98年2、3月間,該案確定完成變更設計,陳明全依約交付工程回扣現金60萬元予庚○○換回該張60萬元支票,但是陳明全交付支票和現金給甲○○、庚○○等人之細節,我均未全程參與,我是事後聽庚○○和陳明全等人和我閒聊才知道,詳情要問陳明全、甲○○和庚○○才知道」、「依慣例,本公司內定由庚○○向中央機關爭取補助款工程之設計監造標,本公司不用交付工程回扣給發包機關及庚○○,但二水鄉長辛○○卻在前述『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計計畫【二水部分】』、『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分別由肇益公司及皇佳公司得標後1、2天,找我到二水鄉公所鄉長室告知我丑○○已經將『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計計畫【二水部分】』補助款(700萬元)25%之工程回扣175萬元交給他,並抱怨我沒有讓肇益公司依謀議得標『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當場辛○○要求我支付『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之工程回扣作為補償,我為了順利領取前述2案設計監造費,只好答應辛○○會支付『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之工程回扣,剛開始我向辛○○表示,我願意支付『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結算後設計監造費10%之工程回扣,但辛○○拒絕同意,我遂告知辛○○本公司支付設計監造標工程回扣給鄉鎮市公所的慣例,最多只能支付結算後設計監造費20%之工程回扣,辛○○勉強同意,98年4、5月間,任盈公司經二水鄉公所通知開立『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發票後,任盈公司鄒宗顯曾親自到二水鄉公所和總務羅孟商拿取該案設計監造標服務費支票,但羅孟商告訴鄒宗顯必須要由我本人親自去領取,鄒宗顯告訴我前情後,我便知道二水鄉長辛○○故意要刁難本公司請款作業,要我支付工程回扣才願讓我本人領取該案設計監造服務費的支票,我怕不支付工程回扣,將無法順利請領設計監造服務費,只好在98年7月16日,先向鄒宗顯拿取任盈公司大小章後,至玉山銀行南屯分行領取9萬1700元現金,再赴二水鄉公所鄉長室,將前述9萬1700元現金交給辛○○本人收執,我記得當日我到達鄉長辦公室時,鄉長室女秘書也在場,不過她看到我進鄉長室之後,隨即主動離開,辛○○則向我揮手示意,要我到他辦公桌旁,我拿出裝有現金9萬1700元的信封袋放在鄉長辦公桌上,辛○○將該信封袋移至其前面,再以手勢要我下樓找總務羅孟商拿取設計監造服務費的支票,全程均未開口說話,由於辛○○僅向我催討『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工程回扣,因此我將該只信封袋放在鄉長桌上,其即可明白該筆款項是我支付『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的工程回扣」(100年度偵字第13651號卷一第42頁至第53頁)。

4、丙○○於100年5月17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問:於調查處供稱約在97年3、4月間,庚○○、辛○○等人先於臺北市○○○路0號6樓之8辦公室見面,討論由庚○○協助二水鄉公所申請『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工程案』、『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等2案工程補助款,當時庚○○向辛○○表示,該2案後續補助款申請事宜及配合得標工程設計監造標等相關事宜均由你負責處理,亦即由我內定得標前述2案之設計監造部分,其後,庚○○告訴你,他和辛○○已達成前述協議,要求我去找辛○○見面,洽商協助二水鄉公所建設課長(姓名我不清楚)修改申請『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計計畫【二水部分】工程案』、『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補助計畫書原稿以及函請彰化縣政府發文層轉行政院體委會、副本報林滄敏國會辦公室等事宜,另外庚○○要你依慣例跟辛○○表示,該2案是中央補助工程款的案件,得標營建工程標之廠商必須負責支付工程回扣予庚○○、立委林滄敏和鄉長辛○○等人朋分;你依照庚○○指示,主動前去二水鄉公所鄉長室與辛○○見面,商談由你重新撰寫前述『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計計畫【二水部分】工程案』、『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的申請補助計畫書,並配合內定得標前述2案工程的設計監造標,再尋找願意支付工程回扣的營造商來內定得標前述2案工程營建工程標,席間,你也有告訴辛○○,依慣例該2件中央補助工程款案件內定得標營建工程標廠商必須支付工程補助款25%工程回扣給庚○○,其中15%的工程回扣由庚○○、立委林滄敏等人朋分,另外補助款10%的工程回扣則是辛○○可分得的工程回扣,該2案營建工程標開標後,你會負責向內定得標營造商收取,再由庚○○統一分配,經辛○○同意後,辛○○便要我前去找建設課課長討論撰寫前述2案申請補助計畫書及發文等相關申請補助款細節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他們雙方都有告訴我,但最早是庚○○告訴我的,辛○○到臺北辦公室找庚○○爭取這兩件工程補助款時,他希望我們幫二水鄉公所重新撰寫補助計畫書,要庚○○跟體委會爭取補助款」、「(問:庚○○是否有要你去找辛○○及二水鄉的建設課課長洽談這兩件工程補助款計畫書的撰寫及補助款下來後,營造商必須支付25%的工程回扣給庚○○及辛○○等人?)答:他是有叫我跟辛○○談工程回扣及如何更改計畫書的事」、「大概是這兩件工程的補助款同時下來後,在設計監造標發包前,庚○○就叫我去找辛○○談內定的設計監造由我們來做,辛○○他說好啊,這次營造的部分有講到回扣,我很坦白跟辛○○說這兩件補助款是庚○○申請下來,每件工程的內定營造商,均應支付25%的工程回扣,其中決標價的15%工程回扣要給庚○○,而鄉長的部分可以拿一成」、「(問:於調查處供稱二水鄉長辛○○確實有依約協助我得標彰化縣二水鄉公所發包之『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計計畫【二水部分】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等2案,由於前述2案是同時申請補助款,且二水鄉公所辦理發包日期為同一天,另外,該2案設計監造預算標均為新臺幣100萬元以下,只需二水鄉公所人員組成評選委員會即可,因此你記得你曾在97年9 月間,把你預計投標前述2件設計監造案的顧問名單(含鈞達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及任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一同交給當時的建設課課長或鄉長室一位女性秘書,由其等轉知鄉長辛○○安排、運作,打點二水鄉公所擔任前述2 案設計監造標開標作業之評選委員,讓鈞達公司或任盈公司得最高分以取得優先議價權,此外辛○○本人也曾在該2案設計監造標開標前,主動找你和某主要二水鄉公所發包工程案的工程顧問公司負責人至其位於彰化縣二水鄉○○路0段00號住家,討論前述『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計計畫【二水部分】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等2案係由你協助爭取經費,故由他安排你內定得標,請另一家工程顧問公司不要來參與搶標,另外向你透露該2案設計監造標核定服務費率底價為7%至7.5%,最後,鈞達公司和任盈公司分別順利以服務費率7%及7.5%得標前述2案設計監造標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補助款下來後,我到辛○○鄉長辦公室跟他談這兩件工程設計監造標,內定由我來做以及工程回扣的事。因為我有跟他講回扣的部分,他跟我說要內定我得標這兩件工程之設計監造部分,只要我提供兩家要投這兩件工程的公司名稱給他即可,後續評選委員跟內定得標經過,都由他來處理」、「(問:依你上開所述,若這兩件的設計監造標預算金額為100萬,你們若以底價7%到7.5%投標,到時候完工後可拿得服務費是否只有七萬到七萬五?)答:應該是七十萬到七十五萬。我在調查站訊問時口誤,應該是70%到75%才是底價的金額」、「(問:於調查站供稱你實際得標前述彰化縣二水鄉公所發包之『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等2案後,確實曾在規劃設計階段,與育泉企業有限公司子○○利用特殊材料綁標,你記得當時該2案的工程預算書圖均是由你們本公司設計規劃,但是材料配置、工程項目單價等細節,你全數交給子○○處理,因此關於綁標材料和材料實際成本,必須要問子○○才清楚,你和子○○綁標的最終目的,是在確保內定得營建標之營造商或低價搶標廠商得標後可以有支付工程回扣給庚○○等人的利潤空間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子○○知道我們跟庚○○有長期配合,所以他也知道我們如何支付工程回扣的%數,我們之前就已經跟他講過鄉長的部分要10%,庚○○要15%」、「(問:子○○需不需要支付工程回扣給庚○○或辛○○?)答:他不用支付,因為大部分都是包商給回扣,他只是在設計材料時,把材料提高,看得標的人是誰,若是內定的得標廠商就降低材料價格,若是低價搶標的廠商,就要依預算的材料價支付,所以在這種情形,我們會跟低價搶標的廠商洽談,大部分都會付回扣,沒有碰過不願意給」、「庚○○一定知道,辛○○也知道,因為我有跟他講說我們要支付的個工程回扣,所以我們的材料單價要提高,目的是要有空間來支付工程回扣,當初他都說好」、「(問:於調查站供稱你原計畫洽詢彰化縣欣隆製網股份有限公司乙○○配合得標彰化縣二水鄉公所發包『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計計畫【二水部分】工程案』、『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等2案,但乙○○以前述2案該公司可掌握的材料較少,恐怕無法爭取足夠的利潤支付工程回扣予庚○○及鄉長等人為由拒絕合作,你在該2案營建工程發包前夕,將前情告訴庚○○,庚○○還是要你繼續尋找配合廠商,但你一直到開標前仍未找到配合廠商,你遂以原內定廠商無暇兼顧其他工程為由,尋求鄉長辛○○之協助,由辛○○出面安排內定得標之營造商,辛○○遂推薦肇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丑○○配合得標,並向你表示丑○○很好配合,要你將經二水鄉公所核定的前述2案工程預算書圖、工程材料、利潤等相關工程設計細節提供給丑○○參考;其後,鄉長室的女秘書遂依鄉長指示,將丑○○持用的手機號碼提供給你,你依照該電話號碼聯絡丑○○至臺中市大墩十一街和文心路口的真鍋咖啡店見面,與丑○○洽商由肇益公司配合得標前述『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計計畫【二水部分】工程案』、『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並支付該2案補助款各25%之工程回扣予鄉長辛○○、爭取補助款之立委朋分等事宜,當日你有攜帶經二水鄉公所核定之前述『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計計畫【二水部分】工程案』、『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2案工程預算書圖給丑○○參考,丑○○收下你提供的工程預算書圖等資料,表示要回去評估利潤,再決定是否配合得標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問:你跟丑○○見面時,是否有談到若他得標,必須支付工程回扣給庚○○或辛○○?)答:有。我有說這是立委助理向體委會爭取的,所以這件必須要給工程回扣,有跟他講%數,有說立委助理這裡要15%,鄉長要10%」、「他說%數太高了,要回去評估,資料也有帶走,之後丑○○看完預算書圖,有告訴辛○○說利潤很薄,所以不太想標,之後協調的部分,由之前辛○○跟我見面時的顧問公司負責」、「(問:於調查站供稱肇益公司丑○○帶回你提供的『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計計畫【二水部分】』、『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工程預算書圖後,遲遲未回覆你是否願意配合得標,你便前往二水鄉公所找鄉長辛○○,辛○○告訴你,丑○○看完工程預算書圖後,認為利潤太低,辛○○當場詢問你,有無其他願意支付工程回扣的內定廠商人選,你告訴辛○○你已經找不到其他可配合的廠商,辛○○最後表示,他會自行出面洽請丑○○配合內定得標前述2件營建工程標,其後,你便交由鄉長辛○○自行處理,一直到97年12月2日,『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計計畫【二水部分】工程案』開標,你才知道丑○○以肇益公司之名義投標並順利得標,至於『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丑○○雖然有以肇益公司名義參標,但是該案意外由皇佳營造有限公司低價搶標之供述內容,是否為實在?)答:實在」、「(問:於調查站供稱『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計計畫【二水部分】』、『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分別由肇益公司及皇佳公司得標後1、2天,鄉長辛○○找你到二水鄉公所鄉長室見面,辛○○告訴你,丑○○已經將『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計計畫【二水部分】』補助款(700萬元)25%之工程回扣175萬元(詳細金額要問丑○○才清楚)交給他本人收執,要你不用再去找丑○○拿取工程回扣,至於該案應分給庚○○及立委等人之工程回扣105萬元,辛○○以你未事先安排好內定得標『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之營造廠商,導致被皇佳公司低價搶標為由,表示該筆105萬元工程回扣款必須拿來抵充『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其應收取的工程回扣款,要我自行向皇佳公司收取『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補助款(800萬元)25%之工程回扣(200萬元),並全數交給庚○○及立委等人朋分,作為『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計計畫【二水部分】』、『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庚○○及立委等人應分得之工程回扣,你將前述情形告訴庚○○後,庚○○數次指責你辦事不力,但囿於鄉長辛○○有黑道背景,庚○○不敢自己出面向辛○○追討該筆105萬元工程回扣不了了之;至於丑○○如何交付『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計計畫【二水部分】』之工程回扣給鄉長辛○○,由於你並未經手,所以詳情要問丑○○才清楚;據你所知,辛○○在鄉公所內並無安排特定白手套負責收取工程回扣,但是辛○○聯絡你見面時,均會透過鄉長室的女秘書或公所總務羅孟商打電話聯絡你,你再直接至鄉長室與辛○○見面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問:於調查站供稱二水鄉長辛○○要我向皇佳公司陳明全收取『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補助款(800萬元)25%之工程回扣(200萬元),全數作為『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計計畫【二水部分】』、『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庚○○及立委等人應分得之工程回扣後,你主動向陳明全表示你是本工程之設計監造商,你也向陳明全提及,『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是中央補助款工程,必須支付補助款25%之工程回扣,用來打點鄉長辛○○與爭取工程補助的立委及其助理等人,但陳明全向你表示,其已透過其他人將工程回扣交給辛○○,不需再透過你打點鄉長,但是陳明全並未透露其打點鄉長辛○○的回扣金額和委託交付工程回扣人員之姓名;97年12月中旬,庚○○與你、甲○○前往彰化市中山路及彰南路附近的某茶藝館和陳明全見面,當日你向陳明全表示,『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是庚○○以立委林滄敏的名義協助二水鄉公所爭取的,依慣例除需支付補助款10%工程回扣(約80萬元)打點鄉長辛○○外,也需支付補助款15%之工程回扣(約120萬元)給庚○○及立委等人,陳明全向你等3人表示,皇佳公司是低價搶標,已經沒有利潤空間,經陳明全討價還價之後,陳明全表示願意支付60萬元工程回扣,但是條件為二水鄉公所必須同意變更設計,將該工程使用的材料全數改為皇佳公司長期配合廠商所提供的材料,庚○○當場允諾將全力配合陳明全進行變更設計,陳明全遂同意於確定變更設計後,支付60萬元工程回扣給庚○○,幾天後,陳明全即開立一張面額60萬元未記載到期日的支票給甲○○收執,不過,向陳明全拿取該作保支票的事宜,都是由甲○○全權負責,約於98年2、3月間,該案確定完成變更設計,陳明全依約交付工程回扣現金60萬元予庚○○換回該張60萬元支票,但是陳明全交付支票和現金給甲○○、庚○○等人之細節,你均未全程參與,你是事後聽庚○○和陳明全等人和我閒聊才知道,詳情要問陳明全、甲○○和庚○○才知道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問:於調查站供稱:依慣例,你們公司內定由庚○○向中央機關爭取補助款工程之設計監造標,你們公司不用交付工程回扣給發包機關及庚○○,但二水鄉長辛○○卻在前述『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計計畫【二水部分】』、『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分別由肇益公司及皇佳公司得標後1、2天,找你到二水鄉公所鄉長室告知我丑○○已經將『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計計畫【二水部分】』補助款(700萬元)25%之工程回扣175萬元交給他,並抱怨你沒有讓肇益公司依謀議得標『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當場辛○○要求你支付『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之工程回扣作為補償,你為了順利領取前述2案設計監造費,只好答應辛○○會支付『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之工程回扣,剛開始你向辛○○表示,你願意支付『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結算後設計監造費10%之工程回扣,但辛○○拒絕同意,你遂告知辛○○你們公司支付設計監造標工程回扣給鄉鎮市公所的慣例,最多只能支付結算後設計監造費20%之工程回扣,辛○○勉強同意,98年4、5月間,任盈公司經二水鄉公所通知開立『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發票後,任盈公司鄒宗顯曾親自到二水鄉公所和總務羅孟商拿取該案設計監造標服務費支票,但羅孟商告訴鄒宗顯必須要由你本人親自去領取,鄒宗顯告訴你前情後,你便知道二水鄉長辛○○故意要刁難本公司請款作業,要你支付工程回扣才願讓我本人領取該案設計監造服務費的支票,你怕不支付工程回扣,將無法順利請領設計監造服務費,只好在98年7月16日,先向鄒宗顯拿取任盈公司大小章後,至玉山銀行南屯分行領取9萬1700元現金,再赴二水鄉公所鄉長室,將前述9萬1700元現金交給辛○○本人收執,你記得當日我到達鄉長辦公室時,鄉長室女秘書也在場,不過她看到我進鄉長室之後,隨即主動離開,辛○○則向你揮手示意,要你到他辦公桌旁,你拿出裝有現金9萬1700元的信封袋放在鄉長辦公桌上,辛○○將該信封袋移至其前面,再以手勢要你下樓找總務羅孟商拿取設計監造服務費的支票,全程均未開口說話,由於辛○○僅向你催討『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工程回扣,因此你將該只信封袋放在鄉長桌上,其即可明白該筆款項是我支付『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的工程回扣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100年度偵字第13651號卷一第60頁第83頁)。

5、丙○○於100年6月17日調查中稱:「97年9、10月間,我確實有和鍾琦芳、子○○等人約丑○○到臺中市文心路的真鍋咖啡廳見面洽商、討論由丑○○內定得標『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工程案』、『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並支付工程回扣一事,並且當場交,工程頂算書圖給丑○○參考,並由子○○向丑○○說明,若願意支付程回扣將降價出售綁標材料,不過,丑○○表示內定得標前述2案要交付補助款25%的工程回扣並不划算,當場拒絕,我遂未再與丑○○見面,一直到本案流標數次後,我才發現該案由肇益營造工程有,公司丑○○得標」、「(問:你於100年5月12日本處製作調查筆錄供稱,你於100年7月16日親自拿新臺幣9萬1700元工程回扣予鄉長辛○○,另辛○○於l00年6月l6日也坦承確實有收到你交付之9萬1700元工程回扣,該筆工程回扣金額係如何計算?)答:經我仔細回想,我記得我配合內定得標『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娃運動設施計畫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之前,鄉長辛○○曾要求我和長期配合二水鄉公所發包工程設計案之光益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辰○○至其住所見面,當日辛○○除要求辰○○放棄參標,讓我可以順差內定得標外,辛○○還向我表示,我內定得標後必需依照慣例支付設計監造案的工程回扣,但是辛○○並未明白向我表示工程回扣的%數,當場我私下詢問辰○○,辰○○告訴我,通常二水鄉公所發包之每件工程均需支付工程回扣,監造設計部分的工程回扣成數視個案不同,一般都是以所領服務費支票金額的20%至30%左右計算回扣額,不過當日我和辛○○並沒有達成支付回扣成數的共識,一直到98年4、5月間,任盈公司請領『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委託託設計監造案』服務費遭到刁難時,我即知是因為我事先交付該筆回扣予辛○○導致無法順利領取該案服務費,但我考量若要依二水鄉公所收取監造設計標的工程回扣慣例計算工程回扣金額,我恐會賠錢,我遂以『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發票金額47萬6131元)、『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發票金額44萬823元)發票金額10%計算,2案設計監造部分工程回扣共計約9萬1700元,並於98年7月16日親自交付予辛○○本人收執」(100年度偵字第13651號卷二第258頁至第262頁)。

6、丙○○於100年6月20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問:【在調查站有提示:統編:Z000000000,姓名:午○○,出生日期:49年7月15日身分證影印】你於調查站供稱你認識照片中的男子午○○,你係透過二水鄉鄉長辛○○認識午○○,你記得當時你得標『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工程案』、『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設計監造標已經一陣子了,大約97年9、10月間,因為你找不到願意支付工程回扣並內定得標前述2案的營造商,你不得已只好向辛○○求助,辛○○才要你和午○○到鄉長室見面洽商,因為你個人對於工程設計的部分不清楚,所以你有請公司員工鍾琦芳一同赴會,當天你跟鍾琦芳2人抵達辛○○鄉長辦公室之後,鄉長辛○○將午○○介紹給你們,告知你們午○○是二水當地的營造商,你們才因此認識,其後我即未再見過午○○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問:辛○○要你將經核定的工程預算書圖交給丑○○評估利潤時,該兩案之工程標,是否已經公告招標?)答:我們設計的部份已經告一段落,但工程標的部份還沒有公告招標」、「(問:你於調查站供稱,你交付予丑○○之經核定後『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工程案』、『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工程預算書圖包含設計圖說、施工項目品項、數目以及材料單價,一般而言,開標前,欲投標廠商只能透過招標公告等資料看到設計圖說、施工項目品項、數目,看不到材料單價,你提供丑○○前述2案工程預算書圖,是為了讓丑○○可以清楚計算其工程利潤,所以你有提供各材料的單價,並告訴丑○○你跟子○○係針對哪些材料進行綁標,如果其願意支付工程回扣即可降價出售材料,讓丑○○有利潤可以支付補助款25%工程回扣予鄉長、庚○○及『上面的』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問:你將應秘密的設計預算圖說交給丑○○當時,公所是否已經公告招標?)答:還沒有」、「(問:為何丑○○供稱你給他的預算圖說並沒有材料的單價?)答:我把經公所核定之所有的預算書圖、材料、單價、數量,全部都給他了,我不知道他為什麼這樣講,因為我如果沒有給他材料單價,他沒有辦法評估有沒有利潤」、「(問:縱使這兩件工程流標兩次後,設計監造人員或公所之公務人員是否可以將包含材料單價之設計預算書圖給特定的營造商觀看?)答:不可以。因為工程標公告招標後,廠商只可以透過網路或者去公所看公所招標的書面資料,書面資料包括設計圖說、材料的品名、數量,但材料的單價並沒有顯示」、「(問:是否有規定在公告招標後,公務人員或設計監造人員不可以將單價給廠商看?)答:有規定,如果給包商看就是洩漏秘密」、「(問:為何事先將材料單價告訴內定的營造商來看,他們就可以評估利潤?)答:因為本件工程我們的材料單價已經有灌水25%,而一般的廠商看到公告的設計圖說、材料規格及品名後,一般看到就知道有綁標,所以會先去向材料商詢價,而這幾個材料商子○○會先跟他們約定,所報的單價與我設計預算圖說所訂定的單價差不多,如果是內定的營造商,他預先知道材料單價的話,就可以先扣除掉25%的材料單價,再來評估自己給回扣後還有沒有利潤」、「(問:你有無告訴丑○○這兩件工程的材料單價已經有綁標及材料價灌水25%?)答:有講,因為內定廠商一定要跟他們說清楚本件的材料價格灌水了多少,這樣他們才可以評估」、「(問:你於調查站供稱,於97年9、10月問,你確實有和鍾琦芳、子○○等人約丑○○到臺中市文心路的真鍋咖啡廳見面洽商、討論由丑○○內定得標『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工程案』、『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並支付工程回扣一事,並且當場交付工程預算書圖給丑○○參考,並由子○○向丑○○說明,若願意支付工程回扣將降價出售綁標材料,不過,丑○○表示內定得標前述2案要交付補助款25%的工程回扣並不划算,當場拒絕,你遂未再與丑○○見面,一直到本案流標數次後,你才發現該案由肇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丑○○得標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問:你於調查站供稱,你記得你配合內定得標『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之前,鄉長辛○○曾要求你和長期配合二水鄉公所發包工程設計案之光益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辰○○至其住所見面,當日辛○○除要求辰○○放棄參標,讓你可以順利內定得標外,辛○○還向你表示,你內定得標後必需依照慣例支付設計監造案的工程回扣,但是辛○○並未明白向你表示工程回扣的成數,當場你私下詢問辰○○,辰○○告訴你,通常二水鄉公所發包之每件工程均需支付工程回扣,監造設計部分的工程回扣成數視個案不同,一般都是以所領服務費支票金額的20%至30%左右計算回扣金額,不過當日你跟辛○○並沒有達成支付回扣成數的共識,一直到98年4、5月間,任盈公司請領『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服務費遭到刁難時,你即知是因為你未先交付工程回扣予辛○○導致無法順利領取該案服務費,但你考量若要依二水鄉公所收取監造設計標的工程回扣慣例計算工程回扣金額,你恐會賠錢,你遂以『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發票金額47萬6131元)、『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發票金額44萬823元)發票金額10%計算,2案設計監造部分工程回扣共計約9萬1700元,並於98年7月16日親自交付予辛○○本人收執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問:依你上開所述,辛○○一開始即跟你表示這兩案的設計監造標,都要跟你收取工程回扣,是不是?)答:是」、「(問:因為辛○○沒有跟你明白表示要收多少%的工程回扣,所以你問辰○○行情是多少,辰○○才告訴你二水鄉公所所收的回扣為20%到30%左右?)答:是」、「(問:你是否因為擔心若給予20至30%的工程回扣會賠錢,所以自行決定只給10%回扣?)答:是,因為庚○○給我們的案子通常是不給設計監造回扣的」、「(問:那你降為10%,有無先告訴辛○○只有10%?)答:當時我在辛○○家談時,大家沒有共識,他是只有說他要收工程回扣,我跟他談我們做庚○○的案子,設計監造的部份都不用給回扣,但他說一定要,所以沒有達成共識,我原本打算不給,是因為我覺得『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晝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的服務費被刁難才給,而且辛○○又指定我一定要到場」、「(問:你所給的91700元回扣,是否為這兩案的發票金額加總後,乘以10%?)答:對」、「(問:發票金額是否就是你們向公所領取工程款的金額?)答:發票金額就是公所給我們請款支票的金額」((100年度偵字第13651號卷三第14頁至第23頁)。

(三)被告午○○之供述:

1、午○○於100年6月8日調查中稱:「(問:承前,辛○○有無指示鈞達公司人員前去找肇益公司丑○○洽商,擔任配合得標前述2件工程之事宜?結果如何?)答:有的,據肇益公司丑○○事後告訴我,二水鄉公所發包之『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前(該2工程設計監造商曾派人與他接觸,但丑○○評估後,認為設計監造商所要求的工程回扣太高,不敷成本,沒有利潤,所以丑○○不想擔任配合得標之廠商」、「(間:承前,肇益公司丑○○告知你其因需支付工程回扣太高,毫無利潤,其不願意配合得標該2件工程,發包前你有無出面與丑○○洽商擔任配合得標之廠商?)答:有的,在二水鄉公所發包該2工程之前,我曾進一步出面與丑○○擔任配合得標該2工程之廠商,商談過程中,我詢問丑○○可以支付多少回扣比例,才願意承包該2件工程,丑○○告訴我最多只能支付得標價之15%的工程回扣,並要我出面向二水鄉鄉長辛○○洽談」、「(問:承前,你出面向二水鄉鄉長辛○○洽談之過程及結果如何?)答:在丑○○告訴我最多只能支付得標價之15%的工程回扣後,我便與鄉長辛○○見面,我告訴辛○○,丑○○最多只能支付得標價之15%工程回扣給鄉長,辛○○便同意表示『如果丑○○順利得標,就按此比例支付』,商談之後,我便立即告訴丑○○,鄉長辛○○願意等你順利得標後,就按得標價15%的比例來支付工程回扣」、「肇益公司丑○○有依約定參與二水鄉公所發包之『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之招標作業,在投標過程中,這2件工程是公開招標,辛○○應該沒辦法控制或特別協助丑○○順利得標;就我所知,丑○○僅順利標得『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至於另一工程就是他家公司得標」、「【經檢視後作答】丑○○在得標後約隔1、2周,主動打電話給我,要我前往丑○○之肇益公司(址設:彰化縣埤頭鄉○○街000號),我便前往肇益公司與丑○○見面,丑○○便將裝有約百萬元現金鈔票的袋子給我,並告訴我這些錢是『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的15%回扣,要我轉交給鄉長辛○○」、「在丑○○交給我『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的15%回扣之後,我並沒有現場點交或查看該筆回扣之確定金額,便打電話給鄉長辛○○,相約在二水鄉公所附近的南通路路邊見面,辛○○依約開車前來,我便將該筆款項全數交付給辛○○收著,至於丑○○交給辛○○之金額為何,我無法確定」、「如我前述,我在丑○○交付給我約百萬元的款項後,我便原封不動直接交給鄉長辛○○,並沒有抽取任何款項作為我個人使用」(100年度偵字第13651號卷二第57頁至第61頁)。

2、午○○於100年6月8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問:是否有從丑○○那邊拿取lO1萬1OOO元轉交給辛○○?)答:有轉交金錢無誤,那筆錢是工程回扣,至於多少錢我不知道」、「(問:你認為你是與丑○○行賄,還是與辛○○共同收賄?)答:我只是介紹給他們認識」、「(問:是否承認與丑○○共同向辛○○違背職務行賄?)答:我是有為丑○○轉交回扣約100萬元現金給辛○○沒錯,但我的行為是否構成違背職務行賄由檢察官認定」、「(問:你為丑○○拿約100萬元現金給辛○○的過程為何,請詳述?)答:過程如同我在調查處所述」、「(問:辛○○與丑○○談回扣金額的過程為何?)答:過程是辛○○有叫丙○○與丑○○接洽,丙○○與丑○○怎麼談我不曉得,但丙○○向丑○○要求的價錢太高,丑○○認為是得標金額的15%比較適當,所以丑○○請我反應給辛○○,而且要我跟辛○○講有順利得標才可以拿回扣」、「(問:後來你何時何地帶話給辛○○反應這樣的事情?)答:開標前沒多久在鄉長辦公室內」、「(問:辛○○聽到丑○○反應怎麼說?)答:他也接受。辛○○有親口說好」、「(問:你當時怎麼跟辛○○說的?)答:丑○○說如果有順利得標才拿l5%回扣出來,我間鄉長同不同意,不同意就算了,鄉長當場就答應」、「(問:你在調查處陳稱:『據肇益公司丑○○事後告訴我,二水鄉公所發包之『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前,該2工程設計監造商曾派人與他接觸,但丑○○評估後,認為設計監造商所要求的工程回扣太高,不敷成本,沒有利潤,所以丑○○不想擔任配合得標之廠商』是否實在?)答:其中一點必須更正,丑○○跟我告知的是觀光鐵道的工程而已,並沒講到多功能的工程,可能是調查處打錯」、「(問:你在調查處陳稱:『在二水鄉公所發包該2工程之前,我曾進一步出面與丑○○洽商由丑○○擔任配合得標該2工程之廠商,商談過程中,我詢問丑○○可以支付多少回扣比例,才願意承包該2件工程,丑○○告訴我最多只能支付得標價之15%的工程回扣,並要我出面向二水鄉鄉長辛○○洽談』是否實在?)答:這段筆錄有點落差,應該是觀光鐵道工程而已。而且我也不是主動進一步出面協商,我是受丑○○之託去向辛○○反應」、「(問:你在調查處陳稱及剛在偵查中的供述意旨:在丑○○告訴我最多只能支付得標價之15%的工程回扣後,我便與鄉長辛○○見面,我告訴辛○○,丑○○最多只能支付得標價之15%的工程回扣給鄉長,辛○○便同意表示『如果丑○○順利得標,就按此比例支付』,商談之後,我便立即告訴丑○○說:鄉長辛○○願意等你順利得標後,就按得標價15%的比例來支付工程回扣。是否實在?)答:實在」、「(問:你在調查處供稱:「丑○○在得標後約隔1、2周,主動打電話給我,要我前往丑○○之肇益公司(址設:彰化縣埤頭鄉○○街000號),我便前往肇益公司與丑○○見面,丑○○便將裝有約百萬元現金鈔票的袋子給我,並告訴我這些錢是『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的15%回扣,要我轉交給鄉長辛○○』是否實在?)答:實在」、「(問:袋子是何材質?)答:牛皮紙袋」(100年度偵字第13651號卷二第66頁至第72頁)。

3、午○○於100年7月1日調查中稱:「辛○○所述完全實在,我記得97年9、10月間,辛○○曾找我到二水鄉鄉長辦公室與顧問公司廠商丙○○等人見面,不過該次見面我並未答應參與投標,我僅提供丑○○的電話予鄉長辛○○,讓辛○○和顧問公司丙○○自行聯繫詢問其配合意願;我記得『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等案流標2次之後,辛○○曾再度詢問我可否找尋願意投標的廠商,我才去找丑○○詢問有無意願配合參標,但是丑○○告訴我,之前丙○○曾與其洽商配合參與投標『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之事宜,不過,由於該顧問公司要求的工程回扣成數太高、不合理,其不願承作,但如果工程回扣成數可以降到決標價的15%,便願意投標,丑○○希望我轉告鄉長辛○○,我便將丑○○的意思轉告辛○○,經辛○○同意之後,我再告訴丑○○,鄉長辛○○願意降低回扣成數至得標價15%,丑○○隨即著手參與投標,我記得最後丑○○僅得標其中1件工程,但確切工程名稱我不記得」、「如我前述,我記得丑○○曾告訴我,丙○○向他要求的工程回扣成數太高,並表示工程回扣如果降至得標價的15%,『裡面的』應指鄉長辛○○能不能接受,假使能接受的話,他就願意參與投標,但我印象中丑○○並未和我討論到顧問公司提供材料價格等內容,我不知道為什麼丑○○要這樣講,我並沒有主動向丑○○提到關於材料供應價格的細節,至於丑○○有無自己主動提及,因時間久遠,我已記不清楚,我沒有提供該2案經核定後工程預算書圖予丑○○參考,至於丑○○是否持有丙○○提供的工程預算書圖,詳情我不清楚」、「如我前述,丑○○僅向我表示,得標『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工程案』、『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案』等2案工程,應支付的工程回扣成數如果可以降到得標價15%,他便願意參標,當時丑○○只有講到工程回扣是要交給『裡面的』應係指鄉長辛○○,不過丙○○有無向丑○○說明工程回扣欲打點的人員包括爭取工程補助款之庚○○及立委等人,詳情要問丑○○才清楚,我只是代表丑○○轉告辛○○,丑○○想要降低工程回扣成數的請求,並且代為轉交丑○○支付的工程回扣現金給辛○○,至於辛○○要如何運用、分配該筆工程回扣,我不便過問,辛○○或丙○○等人也沒有跟我提過工程回扣的分配詳情」(100年偵字第13651號卷三第39頁至第43頁)。

4、午○○於100年7月1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問:你於100年6月8日偵訊時,是否即坦承因為受辛○○所託而跟丑○○洽談是否願意投標且協議後降為15%的工程回扣,你並將自丑○○所轉交的101萬1干元工程回扣,交付給辛○○?)答:起先是丑○○先講的,流標過後,因為我先碰到丑○○,他告訴我,之前丙○○要的工程回扣太高,叫我碰到鄉長時轉告鄉長,如果降為15%是否同意。後來快開標時,鄉長找我的時候,問說看有沒有人要投這兩件工程,要我再看看有沒有人要投標,我才跟他提起丑○○跟我講的之前開的太高,看能不能降為15%,鄉長說好,我才告訴丑○○」、「(問:丑○○為什麼要主動跟你講之前開的太高,可否降為15%?)答:因為丑○○告訴我他知道是我介紹丙○○來找他的」、「(問:對於丑○○供稱流標以後,是你找他並說『這兩件工程顧問公司之前不是有問你,這樣有問題嗎?』,他說『那個回扣太高沒有利潤沒興趣』,你說『不然,我去問長仔,看可否少一點』,你並問他『意願是多少?』,他說『如果是15%他就可以去標看看,有標到才算,沒標到不算』隔天才告訴他『長仔說這樣15%好』叫他去標看看,有何意見?另外對於辛○○供稱你告訴他,肇益公司沒有利潤,沒有辦法做,你跟他說不要叫人家拿25%,肇益公司講15%就可以,有何意見?)答:其實時間那麼久,我只是轉述15%這樣子」、「(問:對於你上開行為,有可能與辛○○共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收受回扣、違背職務受賄罪嫌,是否認罪?)答:我確實有這樣的行為,不知道有犯什麼法,如果有犯罪的話,我當然認罪,我並沒有獲得任何利益,我只是轉交,且我有工程在公所,鄉長講的話,我能幫忙就幫忙,因為我本身都推掉不做了」、「我是第一次犯這樣的事情,我第一次偵訊時也講出共犯,後來我有聽說有人表示如果我承擔起來,就不會向上發展,也埋怨我為何不承擔起來,可是事實上我並沒有拿這些錢,所以我把事實講出來,希望檢察官能依證人保護法給予減或免其刑外,可以再求輕,我覺得我自己是無辜」(100年度偵字第13651號卷三第64頁至66頁)。

(四)被告子○○之供述:

1、子○○於100年6月8日調查中稱:「(問:97年間,你曾否提供材料報價單、圖說等資料予鈞達公司丙○○,供其設計於該公司承攬二水鄉公所發包之工程預算書圖中?你協助丙○○設計規劃之二水鄉公所案件為何?)答:是的,我曾經提供『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及『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之單價分析表、圖說等資料,以供鈞達公司丙○○設計於該公司承攬二水鄉公所發包之工程預算書圖中」、「(問:【提示:二水鄉公所發包之『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委託設計監案』決標公告】據查,所示2件工程設計監造案,係由丙○○以鈞達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和任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名義分別實際得標承攬,你有無提供育泉公司經銷之產品書圖、規格及報價予丙○○規設計於該2案工程預算書圖?)答:【經檢視後作答】有的,我確實有提供育泉公司經銷之產品規格及單價分析等資料予丙○○參考,後來丙○○也有告訴我,他係將該等資料用於規劃設計『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等2案之工程預算書圖」、「(問:承前,庚○○、丙○○等人同意將育泉公司經銷產品規劃至『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工程』等2案工程預算書圖申,有無向你收取任何好處或要求任何代價?)答:有的,丙○○等人同意將育泉公司經銷產品規劃至『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等2案工程預算書圖後,我係配合淨報材料價格,以高價方式報給丙○○,供其規劃設計至該2案之工程預算書圖,待開決標後,若係由內定承包商得標,我再以低價報給內定承包商,工程回扣款係由內定承包商負責支給,工程回扣比例是工程補助款25%,其中,15%工程回扣是交付給庚○○,10%工程回扣是交付給二水鄉公所相關人員,此外,我和丙○○並約定,若遇其他廠商低價搶標,則以高價報給搶標廠商,我再將合約價格10%之材料佣金交付給丙○○,丙○○再將該筆材料佣金轉交給庚○○及二水鄉公所相關人員,不過,我在實際上並不曾與低價搶標之廠商簽約過」、「(問:承前,庚○○及丙○○有無要求你配合浮編材料價格?浮編價額之材料項目為何?浮編價格與材料成本價差若干?)答:有的,丙○○確實有要求我配合淨編材料價格,工程預算書圖中之材料項目均有浮編價額,我是先行提供材料價格之市價給丙○○,我同時建議丙○○浮編價格要比市價高2成,不過,我知道丙○○實際上在製作工程預算書圖時,是浮編比市價高4至5成之價格,而本公司實際上賣給內定得標廠商之材料價格,則是市價之5.5折,本公司材料之實際成本價格則是市價之4折」、「(問:承前,庚○○及丙○○於前述2案工程預算書圖浮編材料價額之目的為何?)答:丙○○於前述2案工程預算書圖浮編材料價額之目的,是為了提供給文保及二水鄉公所相關人員工程回扣之來源」、「(問:你上述庚○○及二水鄉公所人員透過丙○○收取25%工程回扣,你係如何知悉此情?)答:是的,我知道,因為丙○○在得標『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等2項工程之設計監造案後,曾經詢問我有無認識之營造廠商願意配合支付工程回扣,丙○○當時即告訴我上述支付25%工程回扣之模式,並講明其中15%工程回扣是要給庚○○,10%工程回扣是要給二水鄉公所相關人員」、「(問:承前,你是否知悉你前述支付庚○○之15%工程回扣及支付二水鄉公所相關人員10%工程回扣之給付方式及詳情?)答:是的,丙○○當時也有告訴我,在前述2項工程案開標前,內定得廠商就必須先給15%工程回扣之一半給庚○○,得標後再給付其餘一半工程回扣給庚○○,不過我並不清楚庚○○後續是如何分配該筆15%工程回扣;至於支付二水鄉公所相關人員10%工程回扣之給付方及相關詳情,我就不清楚了,要問丙○○才清楚。此外,前述總計25%之工程回扣,我並沒有參與朋分,我就是取得可以做成這筆有利潤生意的好處而已」、「(問:【提示:扣押物編號:6-壹-2工程資料1份】所示材料買賣合約書係何人簽訂?用途為何?)答:【經檢視後作答】所示材料買賣合約書係由我代表育泉公司與肇益公司劉主任(0000-000000)簽訂的,肇益公司得標承攬『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之後,依約向我訂約採購該工程預算書圖中之材料項目,用以支應該工程案應支付相關人員工程回扣」、「(問:【同上提示】所示報價單中表列之品名規格是否均有出售予肇益公司?單價金額是如何計算?)答:【經檢視後作答】所示報價單中表列之品名規格,除了第7項之『加勁礦物纖維』,因肇益公司認為價格太高而沒有成交外,其餘項目均有與肇益公司成交,本公司提供給肇益公司之各項表列單價金額是市價之5.5折」、「我確實曾經與丙○○在丑○○位於彰化縣埤頭鄉永興街之別墅與丑○○見面洽談,我當時確實因為擔心丑○○未依約定向我購買施工所需材料,將造成我極大損失,因此我才於97年12月18日請丙○○帶我一同前往丑○○位於彰化縣埤頭鄉永興街之別墅與丑○○見面洽談,當天是先由丙○○先行與丑○○洽談,後來才由我與劉主任當場簽訂材料買賣合約書,不過,我在現場並沒有注意到丙○○與丑○○有無談及丑○○已經和鄉長處理好了或已交付175萬元工程回扣給鄉長辛○○之過程,但是,我知道丙○○在該次與丑○○見面過程中,是一定會問丑○○對於『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工程案之工程回扣,要何時給、如何給二水鄉公所等問題,不過,詳情要問丙○○才清楚」(100年度偵字第13651號卷二第31頁至37頁)。

2、子○○於100年6月8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原因是丙○○想問丑○○要接受內定而標得『觀光鐵道沿線【名間-二水】自行車道系統建置計畫』案,丙○○跟鐘琦芳一起找我去真鍋咖啡跟丑○○見面,當場不是丙○○就是鐘琦芳其中一人有將該標案的工程預算書圖交給丑○○,目的是要丑○○先試算,看是否有利潤空間可以給回扣。在場還有丑○○太太,總共五個人,當天是在白天」、「(問:你在調查處供稱:『我曾經提供『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及『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之單價分析表、圖說等資料,以供鈞達公司丙○○設計於該公司承攬二水鄉公所發包之工程預算書圖中』是否實在?)答:我只有提供觀光鐵道案的全部規範,多功能案是丙○○拿二水其中一項材料規範設計進去」、「(問:你提供育泉公司經銷之產品規格及單價分析等資料予丙○○參考,丙○○的用意何在?)答:要浮編到工程設計案內」、「(問:你供稱:「丙○○等人同意將育泉公司經銷產品規劃至『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等2案工程預算書圖後,我係配合浮報材料價格,以高價方式報給丙○○,供其規劃設計至該2案之工程預算書圖,待開決標後,若係由內定承包商得標,我再以低價報給內定承包商,工程回扣款係由內定承包商負責支給,工程回扣比例是工程補助款25%,其中,15%工程回扣是支付給庚○○,10%工程回扣是交付給二水鄉公所相關人員,此外,丙○○和我並約定,若遇其他廠商低價搶標,則以高價報給搶標廠商,我再將合約價格10%之材料佣金交付給丙○○,丙○○再將該筆材料佣金轉交給庚○○及二水鄉公所相關人員,不過,我在實際上並不曾與低價搶標之廠商簽約過。」是否實在?)答:實在。但是要更正一點,所謂高價就是比市場行情多10至15%,因為必須有這lO至l5%讓我提供給丙○○當作給鄉公所的人及庚○○的回扣」、「(問:你供稱:『丙○○確實有要求我配合浮編材料價格,工程預算書圖中之材料項目均有浮編價額,我是先行提供材料價格之市價給丙○○,我同時建議丙○○浮編價格要比市價高2成,不過,我知道丙○○實際上在製作工程預算書圖時,是浮編比市價高4至5成之價格,而本公司實際上賣給內定得標廠商之材料價格,則是市價之5.5折,本公司材料之實際成本價格則是市價之4折』是否實在?)答:實在」、「(問:庚○○及丙○○於前述2案工程預算書圖浮編材料價額之目的為何?)答:是為了提供庚○○及二水鄉公所相關人員工程回扣之來源」、「(問:你怎麼知道庚○○及二水鄉公所人員透過丙○○收取25%工程回扣?)答:丙○○跟我講的。丙○○當時即告訴我上述支付25%工程回扣之模式,並講明其中l5%工程回扣是要給庚○○,10%工程回扣是要給二水鄉公所相關人員」、「(問:你於調查處供稱:『我確實曾經與丙○○在丑○○位於彰化縣埤頭鄉永興街之別墅與丑○○見面洽談,我當時確實因為擔心丑○○未依約定向我購買施工所需材料,將造成我極大損失,因此我才於97年12月18日請丙○○帶我一同前往丑○○位於彰化縣埤頭鄉永興街之別墅與丑○○見面洽談,當天是先由丙○○先行與丑○○洽談,後來才由我與劉主任當場簽訂材料買賣合約書,不過,我在現場並沒有注意到丙○○與丑○○有無談及丑○○已經和鄉長處理好了,或已交付175萬元工程回扣給鄉長辛○○之過程,但是,我知道丙○○在該次與丑○○見面過程申,是一定會問丑○○對於『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工程案之工程回扣,要何時給、如何給二水鄉公所等問題,不過,詳情要問丙○○才清楚』是否實在?答:實在」、「(問:你怎麼知道他們有在談l75萬元的事?)答:他們有在談收取回扣的模式,至於收多少錢、怎麼交付沒有聽到」(100年度偵字第13651卷二第50頁至第55頁)。

(五)被告甲○○之供述:

1、甲○○於100年6月8日調查中稱:「有關於庚○○和丙○○等人以相關立委的名義,協助各鄉公所爭取各項工程補助款的詳細情形,我均不過問,我只是單純受庚○○的請託向相關承包商收取工程回扣款」、「我記得在97年12月間,庚○○向我表示他幫忙二水鄉公所爭取一件工程案,原本已經安排內定廠商得標,卻遭皇佳公司陳明全以低價搶標,但陳明全仍願意配合支付該工程的工程回扣,且表示希望庚○○未來可以繼續幫忙他得以承攬其他案件;庚○○為了確認其合作誠意,要我與他及丙○○一起赴彰化縣洽談。當天是由我和庚○○乘坐高鐵從臺北至臺中烏日高鐵站,由庚○○的岳父開車接我與庚○○到彰化後,我和庚○○再共乘一部機車至彰化縣某茶藝館與丙○○及陳明全會合。洽談當時,主要是由丙○○及庚○○和陳明全洽談陳明全應支付工程回扣的百分比及如何支付工程回扣款的方式,我則在他們旁邊聽他們談話,但偶爾會出去抽煙或看雜誌。後來,他們3人談妥後,陳明全向庚○○表示因為他是以低價搶標取得『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之工程,所以利潤比較差,且一時之間無法支付所允諾的工程回扣,希望可以先開立一張支票當作擔保,等到該工程驗收完成並向二水鄉公所領得工程款後,再交付現金並取回該張支票。對於陳明全之提議,庚○○表示可以接受,並當場向陳明全表示,請陳明全於約定的時間先將工程回扣款的支票交給我,由我親自南下彰化,並與陳明全約在同樣的茶藝館碰面收取陳明全所開立的支票。我等與陳明全洽談後沒幾天,我於約定的時間親自打電話給陳明全,確認陳明全已經開立好支票,並與其約定前述茶藝館碰面,當天我亦搭乘高鐵南下至彰化該茶藝館向陳明全拿取估成回扣的擔保支票。回臺北後,我就將該支票交給庚○○,但庚○○向我表示陳明全要拿現金來換回該支票,所以庚○○就交代我先保管該張支票」、「我記得當時是庚○○主動要我與陳明全聯繫,問陳明全什麼時候要將工程回扣款現金拿到臺北來交給我,我和陳明全聯絡好之後,大約是隔天左右(詳細時間我已經記不得了),我就請陳明全北上,並與其約在我和庚○○辦公室(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路0號6樓)附近的咖啡廳與他碰面,當時只有我和他2人在場。碰面後,陳明全當場將工程回扣款現金交給我,並由我將前述作為工程回扣款之擔保支票交還給他。但因為我們是在公共場所進行交付,因此並不方便當場清點陳明全所交付的現金數目,之後,我就將該現金全數交給庚○○,並經庚○○確認無誤」、「第一次我和庚○○和丙○○等人再與陳明全洽談時,確實有在旁邊助長聲勢地向陳明全表示若好好配合我等所要求的工程回扣款金額支付的話,以後還有合作的機會,但有關於應支付工程回扣金額的細節部分,都是庚○○及丙○○和陳明全協商的。再者,在我和庚○○、丙○○等人南下與陳明全洽談,及我單獨南下和陳明全一人碰面並確認工程回扣款是60萬元之間,我和陳明全還有碰面一次。當時是,陳明全主動透過丙○○要與我等協商降低工程回扣款金額之情事,因此由丙○○助理鍾琦芳幫陳明全聯繫我,同樣約在彰化縣茶棧茶藝館進行協調,當日陳明全並協同2、3名友人一起協談,經雙方洽談10幾分鐘後,陳明全最後詢問我可否接受60萬元的工程回扣款,我當場向他表示,我必須要回去問庚○○之後,才能作回應。當日我返回臺北時,就將此情告知庚○○,經庚○○考量之後認為可行,就請丙○○北上,並向丙○○告知此60萬元工程回扣款之價碼,且要丙○○回去後轉達陳明全。因此,事後我才會主動與陳明全聯繫拿取支票,並在二水鄉公所支付該工程款支付給陳明全後,要求陳明全持現金到台北市給我換回前述擔保支票」(100年度偵字第13651號卷一第161頁至第170頁)。

2、甲○○於100年6月8日偵查中具結稱:「(問:你在調查處供稱:『記得在97年12月間,庚○○向我表示他幫忙二水鄉公所爭取一件工程案,原本已經安排內定廠商得標,卻遭皇佳公司陳明全以低價搶標,但陳明全仍願意配合支付該工程的工程回扣,且表示希望庚○○未來可以繼續幫忙他得以承攬其他案件;庚○○為了確認其合作誠意,要我與他及丙○○一起赴彰化縣洽談。當天是由我和庚○○乘坐高鐵從臺北至臺中烏日高鐵站,由庚○○的岳父開車接我與庚○○到彰化後,我和庚○○再共乘一部機車至彰化縣某茶藝館與丙○○及陳明全會合。洽談當時,主要是由丙○○及庚○○和陳明全洽談陳明全應支付工程回扣的百分比及如何支付工程回扣款的方式,我則在他們旁邊聽他們談話,但偶爾會出去抽煙或看雜誌。後來,他們3人談妥後,陳明全向庚○○表示因為他是以低價搶標取得『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之工程,所以利潤比較差,且一時之間無法支付所允諾的工程回扣,希望可以先開立一張支票當作擔保,等到該工程驗收完成並向二水鄉公所領得工程款後,再交付現金並取回該張支票。對於陳明全之提議,庚○○表示可以接受,並當場向陳明全表示,請陳明全於約定的時間先將工程回扣款的支票交給我,由我親自南下彰化,並與陳明全約在同樣的茶藝館碰面收取陳明全所開立的支票。我等與陳明全洽談後沒幾天,我於約定的時間親自打電話給陳明全,確認陳明全已經開立好支票,並與其約定前述茶藝館碰面,當天我亦搭乘高鐵南下至彰化該茶藝館向陳明全拿取工程回扣的擔保支票。回臺北後,我就將該支票交給庚○○,但庚○○向我表示陳明全要拿現金來換回該支票,所以庚○○就交代我先保管該張支票。」是否實在?)答:實在」、「(問:所以你知道你與庚○○談的內容是不法的?)答:知道」、「(問:怎樣不法?)答:因為公共工程怎麼可以跟人家討錢,我當時也知道是談回扣的事」、「(問:關於陳明全交付工程回扣之擔保支票面額的現金給你時的交易地點,你在調查處供稱:『我記得當時是庚○○主動要我與陳明全聯繫,問陳明全什麼時候要將工程回扣款現金拿到臺北來交給我,我和陳明全聯絡好之後,大約是隔天左右(詳細時間我已經記不得了),我就請陳明全北上,並與其約在我和庚○○辦公室附近的咖啡廳與他碰面,當時只有我和他2人在場。碰面後,陳明全當場將工程回扣款現金交給我,並由我將前述作為工程回扣款之擔保支票交還給他。但因為我們是在公共場所進行交付,因此並不方便當場清點陳明全所交付的現金數目,之後,我就將該現金全數交給庚○○,並經庚○○確認無誤』是否實在?)答:實在」、「(問:你在哪交給庚○○?)答:在他辦公室」、「(問:交了多少錢?)答:金額忘記了,因為那個支票已放我那放很久,時間到我拿去跟他換現金回來,至於換多少我忘記了,大約是幾十萬元」、「(問:關於你與陳明全在97年12月間的協商過程,你在調查處陳稱:『第一次我和庚○○和丙○○等人再與陳明全洽談時,確實有在旁邊助長聲勢地向陳明全表示若好好配合我等所要求的工程回扣款金額支付的話,以後還有合作的機會』是否實在?)答:實在」(100年度偵字第13651號卷一第17 3頁至第181頁)。

(六)被告辰○○之供述:

1、辰○○於100年6月8日調查中稱:「大約在97年9月間,辛○○主動告訴我有一家顧問公司與中央機關的關係不錯,替二水鄉向中央爭取了2件工程補助款的案子,辛○○詢問我有無意願投標其中一件工程標案的設計、監造標,我向辛○○表示有意願,事後我向二水鄉公所承辦人取得『觀光鐵道沿線【名間一二水】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資料,並交代設計工程師進行現場勘查、拍照及製作服務建議書等相關投標資料。印象中開標前幾天,辛○○主動找我去他位於二水鄉公所後面之住處見面,我進去辛○○的家裡時候,辛○○告訴我該件中央補助的工程案件,是丙○○所屬的工程顧問公司爭取來的,現在丙○○的公司,要投標該件標案,要我放棄參標,當場我雖然覺得有些不滿,但鑑於工程經費是別人爭取來的,既然鄉長辛○○都出面替對方講明不要光益公司參標,光益公司如果繼續勉強參標,也不會有任何好處,所以我只好答應放棄參標。後來丙○○也來到辛○○家中,辛○○就介紹我們雙方認識,我與丙○○互相交換名片後,簡單閒聊一下,就各自離開」、「辛○○介紹我參加投標『觀光鐵道沿線【名問一二水】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之規劃設計監造案時,有主動向我表示,如果光益公司標到標案後,未來在執行監造業務時,能夠和工程的包商配合,讓案件能夠順利進行」、「辛○○已經向我表示,該項工程補助款是有人向中央機關爭取的,辛○○即然主動來找光益公司投標設計監造標,當然也會找來投標工程標,辛○○的意思就是要我不要刁難工程標的包商,得標工程標的廠商能夠順利完工請款,但光益公司的立場都是依合約內容執行監造業務」、「(問:【提示:97年9月26日二水鄉公所開標之『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案』決標公告】經查,二水鄉長辛○○於所示二水鄉公所辦理『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案』投標前,曾要求你同意放棄參與競標,由其安排之內定廠商丙○○得標,是否確有其事?鄉長辛○○與內定廠商有無給予你任何好處?有無其他廠商遭鄉長辛○○以『搓圓仔湯』方式合意不予競標前述2案工程設計監造標?)答:【經檢視後作答】有的,如我前述,我與丙○○在鄉長辛○○的家中見面,辛○○當場要求我不要參加投標,我並沒有收受辛○○、丙○○任何好處,至於有無其他廠商被辛○○勸退,我不清楚」(100年度偵字第13651號卷二第97頁至第106頁)。

2、辰○○於100年6月8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問:你於調查站供稱,大約在97年9月問,辛○○主動告訴你有一家顧問公司與中央機關的關係不錯,替二水鄉向中央爭取了2件工程補助款的案子,辛○○問你有沒有意願投標其中一件工程標案的設計、監造標,你向辛○○表示有意願,事後你向二水鄉公所承辦人取得『觀光鐵道沿線【名間一二水】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資料,並交代設計工程師進行現場勘查、拍照及製作服務建議書等相關投標資料。印象中開標前幾天,辛○○主動找你去他位於二水鄉公所後面之住處見面,你進去辛○○的家裡時候,辛○○告訴你該件中,補助的工程案件,是丙○○所屬的工程顧問公司爭取來的,現在丙○○的公司有意投標該件標案,要你放棄參標,當場你雖然覺得有些不滿,但迫於工程經費是別人爭取來的,既然鄉長辛○○都出面替對方講明不要光益公司參標,光益公司如果繼續勉強參標,也不會有任何好處,所以你只好答應放棄參標。後來丙○○也來到辛○○家中,辛○○就介紹你們雙方認識,你與丙○○互相交換名片後,簡單閒聊一下,就各自離開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問:那一次見面是否就是辛○○要搓退你不要投標『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劃』之設計監造案?)答:對。他說那天跟我提起的就是這一家顧問公司」、「(問:你有無告訴辛○○表示說原本要我來投標,現在又叫我不要來競標,這樣很不夠意思?)答:我說我們公司在本案的服務建議書都已經做好了,花了不少錢,他也是在怪丙○○說一回不要做一回又要做,我也只好接受」、「(問:所以後來本案你也沒有去投標?)答:沒有」、「(問:所以本案工程你原本也要投標且服務建議書都已經做好了,是因為辛○○要你不要投標,你考量到公司的經營利益,所以不參與投標?)答:是」、「(問:辛○○有沒有對你強暴、脅迫要你不要參加本案的投標?)答:沒有」、「(問:是否知道你這樣的行為,有可能與辛○○、丙○○共同觸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的圍標罪?)答:因為明明知道有這個問題存在。現在知道了,希望從輕處理」、「(問:丙○○或辛○○是否有告訴你本案要跟包商拿的工程回扣是25%,其中15%給立委,10%要給鄉長這邊?)答:丙○○跟我說一般她處理中央的要給15%,地方的部份她沒有講。因為我不知道丙○○跟辛○○怎麼接觸。辛○○只說上面的要,他沒有說他要」(100年度偵字第13651號卷二第118頁至第129頁)。

(七)證人陳明全之證述:

1、陳明全於100年6月8日調查中稱:「我不認識林正二及林滄敏,但我認識庚○○、甲○○及丙○○等人,我於97年12 月間,以皇佳公司名義得標二水鄉公所發包『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採購案後,得標該工程監造設計的任盈工程顧問公司的丙○○及鍾琦芳向我表示要帶他們老闆與我見面,並約我至彰化市中山路上的茶棧茶藝館,當場庚○○、甲○○及丙○○等人向我表示,皇佳公司承攬該工程往後施工要順利完工,必須支付工程回扣給相關人等,我因此才認識前述4人,我知道庚○○、甲○○是立法委員林正二的助理。在此之前,我並不認識前述該4人,與他們無金錢往來或私人怨隙」、「97年12月間,我以皇佳公司名義得標二水鄉公所所發包『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採購案後,皇佳公司將施工材料等資料送至任盈公司審核時,任盈公司有意拖延該送審資料且無表示送審資料有任何問題,一般狀況送審至核准只需1星期,但該工程資料送審卻拖延至1個多月,毫無下文,使皇佳公司無法備料。在這段期間內,該工程尚未施工前某日,標該工程監造設計任盈公司的丙○○助理鍾琦芳在電話中向我表示,他的老闆要與我見面,並約我至彰化市中山路上的茶棧茶藝館,在現場我即看到庚○○、甲○○、丙○○及鍾琦芳等人,庚○○、甲○○、丙○○等3人向我要脅,皇佳公司承攬該工程,日後要順利完工,必須支付約120萬作為工程回扣給庚○○及其老闆等人,其中包括要打點彰化縣二水鄉公所鄉長辛○○等人,至於該回扣如何分配,我不清楚。事後我有向丙○○表示,要給鄉長辛○○的回扣,有人已經在處理,丙○○即表示,除了支付鄉長辛○○的回扣,我必須再支付該工程回扣給庚○○等人,我因送審資料遭到刁難無法備料,唯恐供其延宕遭受損失,不得不同意支付該工程回扣給庚○○等人,但若要依庚○○等人的要求支付120萬元作為工程回扣,皇佳公司承攬該工程一定賠錢,所以事後甲○○代表庚○○向我索取工程回扣時,我才與甲○○數度討價還價,最後他們同意握支付60萬元作為工程回扣,但當時該工程尚未完工,並未領取到工程款,我為確保工程順利完成而不致遭他們的刁難,我與甲○○協商暫時開立60萬元支票以作為擔保,並於98年4月該工程完工,並於98年7、8月間請領工程款項後,甲○○知道我已領取該工程款,便主動打電話給我,要我前往台北市立法院附近的某咖啡館(該咖啡館名稱我已忘記)見面,我即知甲○○、庚○○等人要向我索取該60萬元工程回扣,我從我的戶頭領取60萬元現金即前往前述咖啡館,將該60萬元現金交付予甲○○並取回先前抵押在甲○○那邊的支票」、「我開立予甲○○作為工程回扣擔保之60萬元的支票是從合作金庫員新分行的甲存支票(是我個人名義或皇佳公司名義已無法確定)所開立,至於提領支付予甲○○60萬元現金之銀行帳戶應該是從合作金庫員新分行,戶名:皇佳營造有限公司的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所提領,另我取回該60 萬元支票後,即撕毀作廢」(100年度偵字第13651號卷一第113頁至第119頁)。

2、陳明全於100年6月8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問:你在調查處供稱:『97年12月間,我以皇佳公司名義得標二水鄉公所所發包『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採購案後,皇佳公司將施工材料等資料送至任盈公司審核時,任盈公司有意拖延該送審資料且無表示送審資料有任何問題,一般狀況送審至核准只需1星期,但該工程資料送審卻拖延至1個多月,毫無下文,使皇佳公司無法備料。在這段期間內,該工程尚未施工前某日,標該工程監造設計任盈公司的丙○○助理鍾琦芳在電話中向我表示,他的老闆要與我見面,並約我至彰化是中山路上的茶棧茶藝館,在現場我即看到庚○○、甲○○、丙○○及鍾琦芳等人,庚○○、甲○○、丙○○等3人向我要脅,皇佳公司承攬該工程,日後要順利完工,必須支付約120萬作為工程回扣給庚○○及其老闆等人,其中包括要打點彰化縣二水鄉公所鄉長辛○○等人,至於該回扣如何分配,我不清楚。事後我有向丙○○表示,要給鄉長辛○○的回扣,有人已經在處理,丙○○即表示,除了支付鄉長辛○○的回扣,我必須再支付該工程回扣給庚○○等人,我因送審資料遭到刁難無法備料,唯恐供其延宕遭受損失,不得不同意支付該工程回扣給庚○○等人,但若要依庚○○等人的要求支付120萬元作為工程回扣,皇佳公司承攬該工程一定賠錢,所以事後甲○○代表庚○○向我索取工程回扣時,我才與甲○○數度討價還價,最後他們同意握支付60萬元作為工程回扣,但當時該工程尚未完工,並未領取到工程款,我為確保工程順利完成而不致遭他們的刁難,我與甲○○協商暫時開立60萬元支票以作為擔保,並於98年4月該工程完工,並於98年7、8月間請領工程款項後,甲○○知道我已領取該工程款,便主動打電話給我,要我前往台北市立法院附近的某咖啡館(該咖啡館名稱我已忘記)見面,我即知甲○○、庚○○等人要向我索取該60萬元工程回扣,我從我的戶頭領取60萬元現金即前往前述咖啡館,將該60萬元現金交付予甲○○並取回先前抵押在甲○○那邊的支票』是否都實在?)答:實在」、「因為這個工程是庚○○他們爭取來的,所以這筆錢是要給他們的工程回扣,反正就是要錢就對了」、「如果沒有送這60萬元支票,我預測工程可能無法順利完工」、「(問:關於你得標後,庚○○、甲○○及丙○○等人,藉勢藉端向你索取工程回扣之過程,你在調查處供稱:『97年12月間,我以皇佳公司名義得標二水鄉公所所發包『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採購案後,皇佳公司將施工材料等資料送至任盈公司審核時,任盈公司有意拖延該送審資料且無表示送審資料有任何問題,一般狀況送審至核准只需1星期,但該工程資料送審卻拖延至1個多月,毫無下文,使皇佳公司無法備料。在這段期間內,該工程尚未施工前某日,標該工程監造設計任盈公司的丙○○助理鍾琦芳在電話中向我表示,他的老闆要與我見面,並約我至彰化市中山路上的茶棧茶藝館,在現場我即看到庚○○、甲○○、丙○○及鍾琦芳等人,庚○○、甲○○、丙○○等3人向我要脅,皇佳公司承攬該工程,日後要順利完工,必須支付約120萬作為工程回扣給庚○○及其老闆等人,其中包括要打點彰化縣二水鄉公所鄉長辛○○等人,至於該回扣如何分配,我不清楚。事後我有向丙○○表示,要給鄉長辛○○的回扣,有人已經在處理,丙○○即表示,除了支付鄉長辛○○的回扣,我必須再支付該工程回扣給庚○○等人,我因送審資料遭到刁難無法備料,唯恐供其延宕遭受損失,不得不同意支付該工程回扣給庚○○等人,但若要依庚○○等人的要求支付120萬元作為工程回扣,皇佳公司承攬該工程一定賠錢,所以事後甲○○代表庚○○向我索取工程回扣時,我才與甲○○數度討價還價,最後他們同意我支付60萬元作為工程回扣,但當時該工程尚未完工,並未領取到工程款,我為確保工程順利完成而不致遭他們的刁難,我與甲○○協商暫時開立60萬元支票以作為擔保,並於98年4月該工程完工,並於98年7、8月間請領工程款項後,甲○○知道我已領取該工程款,便主動打電話給我,要我前往台北市立法院附近的某咖啡館(該咖啡館名稱我已忘記)見面,我即知甲○○、庚○○等人要向我索取該60萬元工程回扣,我從我的戶頭領取60萬元現金即前往前述咖啡館,將該60萬元現金交付予甲○○並取回先前抵押在甲○○那邊的支票』是否實在?)答:實在」、「(問:你是否迫於無奈才交這筆回扣?)答:是」(100年度偵字第13651號卷一第124頁至第131頁)。

(八)證人丑○○之證述:

1、丑○○於100年6月8日調查中稱:「丙○○97年9月初約我在臺中市文心路附近之真鍋咖啡店見面時,隨行有丙○○之女性員工(詳細姓名不清楚)及子○○,丙○○主動提出彰化縣二水鄉公所將辦理之『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案』及『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案』之工程預算書要我過目評估,當時丙○○表示前述兩工程我如果有興趣承作,她願意出面向彰化縣二水鄉公所運作讓我內定得標,但工程得標後,我必須支付總工程補助款25%之工程回扣,作為該公司運作打點公所等人士費用,由於前述工程之材料疑為丙○○公司所設計並遭綁標,因此我曾詢問丙○○相關材料如由其供應要如何計價,與其隨行之材料商子○○當場表示,材料以市場行情的65折至7折計價,當時我估算材料價碼折加計總工程補助款25%之工程回扣,工程成本已達90%,且工程發包的預算一定不可能跟補助款一樣高,所以我認為工程施工後若要支付這麼高的利潤我根本不划算,因此我向丙○○表示無意配合,並當場離席」、「事後丙○○並未再找我洽談前述之工程配合施作事宜,但前述工程於97年12月開標前,谷昌瀝青公司負責人午○○曾約我見面(見面地點已忘記),並詢問我為何和丙○○無法達成內定得標前述2 案和支付工程回扣的協議,我當場向午○○表示,由於該兩工程經我計算若支付補助款25%的工程回扣即無利潤,因此我沒有興趣承作,午○○向我建議,若材料供應價格仍維持丙○○跟我談的市場行情65折,而回扣成數降低至15%,問我是否有興趣承做,另外因為我有經銷彩色瀝青,因此午○○希望我出面承做,我則告訴午○○,如果回扣成數下降到決標價的15%,我就同意出面配合投標,午○○表示,他會替我向二水鄉公所人員洽商,以前揭條件去投標工程,若該兩工程得標才支付總工程款15%之工程回扣,若無得標便不須支付,經我同意後午○○即出面替我向二水鄉公所人員洽商,隔了幾天,午○○向我表示二水鄉公所人員同意由我得標前述2案後支付15%的工程回扣,即可,我遂依約於97年12月間投標前述兩案工程」、「如我前述,午○○針對前述工程已代替我事先跟二水鄉公所人員談妥並表明得標後我只須支付15%之工程回扣,不得標則不須支付之優厚條件,而我會願意支付工程回扣打點二水鄉公所人員的出發點,純粹是認為該案扣除支付決標15%之工程回扣我仍有利潤空間,我才同意配合投標並支付工程回扣,另我考量若我標得工程卻不支付15%之工程回扣,工程驗收階段恐遭百般刁難,導致無法驗收,而將會造成公司更大損失」、「由於午○○找我洽談承包前述工程時,該工程已接近開標日期,丙○○卻無法找到配合廠商,而與二水鄉公所人員熟識之午○○和我討論後,願意代替我向二水鄉公所人員洽談,由我配合得標,但須降低工程回扣為15%,並維持由子○○提供市場行情價65折上下之材料,經二水鄉公所人員同意後,我即願意以該條件投標前揭2案」、「(問彰化縣二水鄉公所辦理之『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案』及『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案』分別於97年12月4日及12月5日辦理開標作業,開標結果為何?得標廠商為何?)答:前述而工程我均有參標,我僅標得『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計畫工程案』,決標金額為新台幣674萬元,另外『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案』我不記得係何廠商得標」、「我於得標彰化縣二水鄉『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案』過後,我向我太太謝美玲支領現金101萬1000元,並親自交付午○○,由與二水鄉公所人員熟識之午○○幫我打點二水鄉公所人員,至於交付地點及詳細時間我已經忘記,而午○○交給何人他並未告訴我,我也沒有過問,我交付該筆工程回扣後,在施工過程中均未受到二水鄉公所人員刁難、驗收及請款等作業都相當順手」、「平常公司經常備有常用準備金約200萬元現金,因此前述101萬I000元現金工程回扣款是由公司所準備之常用準備金來支付,由於這是工程回扣款項,因此本公司並未留下相關帳證資料」(100年度偵字第13651號卷二第131頁至第139頁)。

2、丑○○於100年6月8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問:今日在調查處供述你於97年12月間有透過午○○交付二水鄉公所所發包: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案之工程回扣10l萬1000元給二水鄉長辛○○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問:你是否於97年12月間有透過午○○交付二水鄉公所所發包『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案』之工程回,101萬1000元給二水鄉長辛○○,有這件事?)答:我錢是拿給午○○,我只接觸他而已」、「(問:午○○有說這筆工程回扣是要給誰?)答:公所裡面,應該是給鄉長」、「(問:丙○○有沒有要跟你要回扣?)答:有。那時候我已經將應付的工程回扣交給午○○,而丙○○說是否能否多少給她們一些,我說沒有,我說我已經跟午○○講好要給公所,我告訴丙○○說如果要,應該是找公所的人拿,丙○○說這樣她們就沒有賺錢」、「(問:你交付給午○○的101萬1000元的工程回扣,資金怎麼來的?)答:跟我太太謝美玲拿的,我家裹就有這些錢,這是公司週轉用的錢,這沒有記帳的,因為這種錢不可以記」、「(問:對於午○○供稱這筆101萬1000元的工程回扣,是在你家你拿給他的,有何意見?)答:沒有意見,應該是在我家」、「(問:你用什麼包裝包這些錢?)答:紙的手提袋」、「(問:午○○是否有當場點收?)答:有。因為我給他的101萬1000元,其中的一百萬,銀行就是一梱,好像是還沒有拆過的,另外1萬1也是放在紙袋給他」(100年度偵字第13651號卷二第149頁至第155頁)。

3、丑○○於100年7月1日調查中稱:「97年9月間,鈞達公司丙○○與我連絡洽談配合得標彰化縣二水鄉公所將辦理之『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案』及『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案』等2案,是經由丙○○公司之女性員工(姓名不清楚)主動打電話給我,告訴我她係顧問公司,手上有工程案要請教我,詢問我有無時間見面,經我同意後,便相約於臺中市文心路附近之真鍋咖啡見面,當時在場的有丙○○、該女性員工、子○○及我本人,在此之前午○○與辛○○沒有事先告知我有廠商將與我接洽,至於鈞達公司丙○○為何會與我聯絡,以及是誰引介丙○○與我聯絡,我並不清楚,要問丙○○才清楚」、「丙○○等人在上述臺中市文心路附近之真鍋咖啡與我見面時,曾提供彰化縣二水鄉公所將辦理之『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案』及『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案』之工程預算書圖供我閱覽,並表示若我本人得標該2工程後,需支付總工程補助款25%之工程回扣,供作丙○○全權處理運作打點公所等人之費用,但是丙○○並未向我表示她是依照辛○○及午○○等人之要求與我聯繫,後因我覺得回扣款成數太高,不划算,我向丙○○表示無意願配合,所以就沒有再向丙○○詢問其有無得到二水鄉鄉長辛○○之同意或授權,以及該25%工程回扣要如何分配,這都要問丙○○才清楚」、「當時丙○○提供之工程預算書圖包含單價分析表,表列有材料品名、材料規格及材料單價等資料,我閱覽後即歸還給丙○○」、「丙○○確有提供該2案之工程預算書圖(包含設計圖說、施工項目品項、數目以及材料單價)供我閱覽,並告訴我將針對欄杆、地磚等材料進行綁標,另表示若我願意支付工程回扣即可降價出售材料,讓我有利潤可以支付補助款25%工程回扣,但如上述,丙○○未告知我工程回扣款究竟要打點何人以及如何分配。另我太太謝美玲當日僅係單純陪同我前去真鍋咖啡,她係坐在隔壁桌喝咖啡,並未參與洽談」、「因為我後來偶遇午○○,2人聊到該2案工程,才透過午○○向二水鄉長辛○○協調,將回扣成數降為決標價15%,再加上丙○○和其配合材料商(即子○○)願意將其等原先提供我參考的工程預算書圖材料單價以不逾65折的價格賣給我,我考量能夠擁有相當的工程利潤後才決定參與前揭2案投標作業,並依據給付之工程回扣、子○○出售之材料價格及預算金額,來決定我欲投標的標價,午○○並沒有再次提供該2案之工程預算書圖予我參考」、「我當初和午○○達成配合得標並支付決標價15%工程回扣之共識時,該工程回扣是要交給二水鄉長辛○○,至於如何分配,要問午○○及辛○○才清楚」(100年度偵字第13651號卷三第59頁至第63頁)。

4、丑○○於100年7月1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問:對於辛○○供稱,本件原本是設計監造廠商丙○○要找內定的營造商來支付工程回扣給他及立委這邊,但因為丙○○找不到內定的廠商,所以辛○○在丙○○的面前,有問午○○有無意願標這個工程,印象中並有拿本件的設計預算圖說給午○○看,午○○評估後沒有利潤就跟辛○○表示可以找肇益公司的丑○○,辛○○就要丙○○拿設計圖說去找你,詢問你有無意願承攬本案,並擔任內定的營造商且支付工程回扣,後來本案工程流標一、兩次都沒有消息,辛○○就找午○○來,叫他再去詢問有無意願得標,經午○○向你詢問後,希望工程回扣降為15%,他也同意,最後確實也收到你拿給午○○,由午○○轉交給他的101萬1干元的工程回扣,有無意見?)答:丙○○有找我,但沒有講是誰要她來找我的,另外後半段,我遇到午○○聊到這兩件工程,他說都流標問我是否有意願,我說丙○○找我時的回扣太高,我拜託午○○不然問看看是否可以降到15%,如果可以的話,我就標標看」、「(問:丙○○給你的設計預算圖說,是否包含材料單價?)答:有單價沒錯」、「(問:對於丙○○供稱,她拿設計預算圖說給你看時,有跟你說要拿25%的工程回扣,其中15%要給立委這邊,10%要給鄉長這邊,有何意見?)答:她沒有跟我說要怎麼分配,她說25%她全權負責,並沒有說要給立委多少、鄉長多少」、「因為沒有廠商投標流標了,午○○來找我,他說這兩件工作,之前顧問公司不是有問你,這樣有問題嗎,我說那個回扣太高,沒有利潤我沒興趣,他說不然我去問『長仔』看可否少一點,問我的意願是多少,我說如果是15%,我就可以去標看看,且有標到才算,沒標到不算,午○○就去問,隔天他又來找我,他說『長仔』說這樣15%好,叫我去標看看」、「(問:你有沒有告訴午○○丙○○有拿設計預算圖說給你評估?)答:我是說丙○○有拿資料給我看,我評估後認為要給回扣就沒有利潤」、「(問:你有無告訴午○○丙○○會在材料價格打65折?)答:我是算給午○○聽,我說丙○○的材料要給我65折,又要給25%,這樣就90%,這樣做哪會有利潤」、「(問:後來你答應午○○所說的15%,是否就著手相關投標事宜,辦理投標?)答:對」、「(問:你投標的評估價格,是否也將將來丙○○給你材料價格65折的因素評估進去?)答:對」、「(問:後來你得標之後,丙○○是否跟材料商來找你,希望你給她工程回扣?)答:她是先來問我材料,要賣我材料及並順便談到回扣的事,我說那是她跟公所的事,我說我是對公所,我並說妳之前講的25%,我不划算,我已經跟公所談好15%,那時我已經把回扣給鄉長且合約已經打好了,所以我告訴她我已經跟裏面算好,她就跟我抱怨說這樣她們沒有賺到錢,我說這是妳要自己去找裏面的,不應該找我要,就這樣而已。我並說不管,材料要給我65折,因為我已經把錢給裏面,她也無奈就給我們65折的材料」、「(問:本件經調查,辛○○、丙○○共謀向廠商收取回扣、賄賂,並基於違背職務收賄的犯意,明知道在招標前,不可以將應秘密的設計預算圖說給廠商過目,而丙○○跟你表示,要拿25%回扣時,你也猜測他們跟公所有掛勾,否則怎麼會拿工程出來賣,後來雖然你拒絕了,但午○○又受辛○○所託來找你,且約定15%的工程回扣,你也如數交付,且要求辛○○的共犯丙○○將材料價格降低到65折,以符合當時的約定,這樣的行為,有可能構成違背職務行賄罪嫌,是否認罪?)答:我都是人家來找我的,這也是我們廠商的無奈。認罪但希望能給予緩起訴處分」(100年度偵字第13651號卷三第51頁至第55頁)。

(九)被告庚○○雖否認此部分犯行,並以前詞置辯,然上開犯罪事實,業經共同被告即辛○○、丙○○、午○○、子○○、甲○○、辰○○等人坦承在卷,核與證人陳明全、丑○○等人證述相符,又被告庚○○透過丙○○與辛○○達成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合意,已如辛○○、丙○○上開陳述;復酌以辛○○於本院結證:當時透過立委林滄敏見到庚○○,合作模式為工程款25%,庚○○說10%留在地方是伊的部分,其他15%就交給庚○○等語(本院卷五第165 頁),足認被告庚○○與被告辛○○間確有收取賄賂之犯意聯絡;且被告庚○○就本件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與丙○○、子○○已有謀議等情,亦據丙○○、子○○證述如上;另證人陳明全確係因心生畏懼、迫於無奈始行交付60萬元等節,亦據陳明全證述無誤。上開共同被告與證人之供述情節,除因發生經過久遠,對於細節部分略有出入外,於整件案發經過情形,彼此間並無相互抵觸或重大出入,應堪認上開辛○○、丙○○、午○○、子○○、甲○○、辰○○與陳明全、丑○○等人之供述為真實,被告庚○○所辯諸情,實為卸責之詞,無可採信。

(十)此外復有鈞達公司各項工程進度報告表影本2頁《包括烏日鄉公園籃球槌球場興建工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二水鄉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98他字103號卷第40頁至第41頁)、庚○○筆錄後所附:二水鄉「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決標公告(100偵字13651號卷(一)第25頁至第26頁)、二水鄉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決標公告(100偵字13651號卷(一)第27頁至第28頁)、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建置計畫(二水部分)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決標公告(100偵字13651號卷(一)第29頁至第30頁)、二水鄉觀光鐵道沿線(名間-二水)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決標公告(100偵字13651號卷(一)第31頁至第32頁)、甲○○筆錄後所附:彰化縣二水鄉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決標公告(100偵字13651號卷(一)第171頁)、羅孟商筆錄後所附資料部分: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建置計畫(二水部分)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決標公告(100偵字13651號卷(二)第13頁至第14頁)、二水鄉觀光鐵道沿線(名間-二水)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決標公告(100偵字13651號卷(二)第15頁至第16頁)、二水鄉「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決標公告(100偵字13651號卷(二)第17頁至第18頁)、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決標公告(100偵字13651號卷(二)第19頁至第20頁)、子○○筆錄後所附資料部分:二水鄉「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決標公告(100偵字13651號卷(二)第38頁至第39頁)、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建置計畫(二水部分)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決標公告(100偵字13651號卷(二)第40頁至第41頁)、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建置計畫(二水部分)材料買賣合約書(100偵字13651號卷(二)第43頁至第45頁)、二水鄉觀光鐵道沿線(名間-二水)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決標公告(100偵字13651號卷(二)第46頁至第47頁)、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決標公告(100偵字13651號卷(二)第48頁至第49頁)、辰○○筆錄後所附資料部分:二水鄉「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決標公告(100偵字13651號卷(二)第107頁至第108頁)、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建置計畫(二水部分)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決標公告(100偵字13651號卷(二)第109頁至第110頁)、丑○○筆錄後所附資料部分:觀光鐵道沿線(名間-二水)-自行車道系統建置計畫(二水部分)材料買賣合約書(100偵字13651號卷(二)第145頁至第147頁)、二水鄉公所開標議價決標廢標紀錄(100偵字13651號卷(二)第192頁、第198頁至第199頁)、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建置計畫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議價簽到簿(100偵字13651號卷(二)第193頁)、觀光鐵道沿線(名間-二水)自行車道系統建置計畫(二水部分)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標案底價表(100偵字136 51號卷(二)第195頁)、觀光鐵道沿線(名間-二水)自行車道系統建置計畫(二水部分)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核定底價封(100偵字13651號卷(二)第196頁)、二水鄉「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議價簽到簿(100偵字13651號卷(二)第200頁)、二水鄉「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標案底價表(100偵字13651號卷(二)第201頁)、二水鄉「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核定底價封(100偵字13651號卷(二)第202頁)、二水鄉公所秘書室簽《辦理「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100偵字13651號卷(二)第204頁至第205頁)、二水鄉「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評審小組會議紀錄(100偵字13651號卷(二)第206頁至第211頁)、二水鄉「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100偵字13651號卷(二)第212頁至第213頁)、二水鄉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公開決標公告(100偵字13651號卷(二)第214頁至第216頁)、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公開招標公告(100偵字13651號卷(二)第217頁至第219頁)、二水鄉「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決標公告(100偵字13651號卷(二)第220頁至第221頁)、二水鄉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無法決標公告(100偵字13651號卷(二)第222頁)、二水鄉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決標公告(100偵字13651號卷(二)第223頁至第224頁)、「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建置計畫(二水部分)」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100偵字13651號卷(二)第225頁至第226頁)、「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建置計畫(二水部分)」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決標公告(100偵字13651號卷(二)第227頁至第228頁)、二水鄉觀光鐵道沿線(名間-二水)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公開招標公告(100偵字13651號卷(二)第22 9頁至第231頁)、二水鄉觀光鐵道沿線(名間-二水)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公開招標公告(100偵字13651號卷(二)第232頁)、二水鄉觀光鐵道沿線(名間-二水)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公開招標公告(100偵字13651號卷(二)第233頁至第235頁)、二水鄉觀光鐵道沿線(名間-二水)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無法公開招標公告(100偵字13651號卷(二)第236頁)、二水鄉觀光鐵道沿線(名間-二水)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公開招標公告(100偵字13651號卷(二)第237頁至第239頁)、二水鄉觀光鐵道沿線(名間-二水)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二水部分)公開招標公告(100偵字13651號卷(二)第240頁至第241頁)、丙○○筆錄後所附資料部分:二水鄉公所單據(100偵字13651號卷(二)第264頁至第265頁)、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7年6月20日體委設字第0000000000號函《二水鄉「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申請經費補助》(100偵字13651號卷(三)第82頁)、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7年5月19日體委設字第0000000000號函《二水鄉公所辦理「觀光鐵道沿線(名間-二水)自行車道系統設置工程計畫」申請經費補助案》(100偵字13651號卷(三)第83頁)、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7年7月23日體委設字第0000000000號函《「觀光鐵道沿線(名間-二水)自行車道系統設置工程計畫」》(100偵字13651號卷(三)第84頁)、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7年7月23日體委設字第0000000000號函《二水鄉「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申請補助案》(100偵字13651號卷(三)第85頁)、立法委員林滄敏國會辦公室97年6月12日九七立敏明字第0000000000號函《二水鄉「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計畫案」》(100偵字13651號卷(三)第86頁)、立法委員林滄敏國會辦公室97年3月31日九七立敏明字第0000000000-0號函《「觀光鐵道沿線(名間-二水)自行車道系統設置工程計畫」》(100偵字13651號卷(三)第87頁)在卷可為佐證,被告等人犯行應可認定。

八、犯罪事實貳之八:屏東縣南州鄉「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部分:

(一)被告卯○○之供述:

1、卯○○於99年6月10日調查中陳稱:「(問:鈞達公司得標承作之『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有無配合未○○進行材料綁標?詳情為何?)答:有的,我在設計本件『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案時,曾介紹欣隆製網有限公司負責人乙○○給未○○認識,我等3人約定,我在景觀照明設備、兒童體健遊具等項目配合未○○進行材料綁標,再由乙○○以低於其他,廠商材料成本之金額,販售體健設施等遊具予未○○,而未○○本身為照明設備原料商,取得材料成本相當低廉,因此也才有利潤空間支付庚○○等人20%至25%的工程回扣」(99年度他字第5173號卷第12頁至第24頁)。

2、卯○○於99年7月5日調查中陳稱:「(提示:『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工程預算書影本所示工程預算表內,你配合世助公司未○○進行材料綁標工程項目為何?如何運作?)答:【經檢視後作答】在本件『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內,別在槌球場設置工程類之『松紋長石』、照明工程類之『景觀高燈』、『太陽能30*30地磚燈』及大型體健設施工程類之『立面格子爬網』等工程項目進行綁標,如我前述,我、庚○○及營造商之間的默契為,由我負責在工程預算書內針對特殊材料進行綁標,以便得標之營造商可取得成本較低之材料,爭取支付工程回扣之利潤,也可防範萬一有其他營造商低價搶標時,我仍可要求特殊材料之廠商將材料價格提高,從中牟取工程回扣交付予庚○○等人;在本件『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中,我除了將未○○公司代理之『景觀高燈』、『太陽能30*30地磚燈』產品列為綁標程項目外,我同樣接受庚○○指示,將欣隆製網公司生產之『立子爬網』列為綁標之工程項目,以便庚○○藉此向欣隆製網公司要索前述遊具產品銷售價10%之工程回扣,其後我曾聽乙○○提起,庚○○確實曾向其要求支付本案工程項目『立面格子爬網』品銷售價10%之工程回扣,至於乙○○有無交付以及交付金額等必須問其本人才清楚」(99年度他字第5173號卷第51頁至第58頁)。

3、卯○○於99年7月22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問:【於調查站提示:96年11月13日屏東縣南州鄉公所發包之『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招標公告及決標公告影本各1份】你於調查站供稱,本件『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確實是由未○○以世助營造有限公司之名義以495萬元得標承作之工程案,如你前述,未○○於本件『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獲體委會補助後,僅支付部分工程回扣予庚○○,並未付足其獲補助金額20%至25%之工程回扣款項,因此未○○確定得標本案後,陸續支付庚○○數筆工程回扣款項,但是詳細金額我不清楚,我並未經手工程回扣交付過程,本件『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均是未○○自行赴立委林正二臺北服務處辦公室(即臺北市○○○路0號6樓之8)交付工程回扣予庚○○本人收執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問:你於調查站供稱,你在設計本件『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時,曾介紹欣隆製網有限公司負責人乙○○給未○○認識,你等3人約定,你在景觀照明設備、兒童體健遊具等項目配合未○○進行材料綁標,再由乙○○以低於其他廠商材料成本之金額,販售體健設施等遊具予未○○,而未○○本身為照明設備原料商,取得材料成本相當低廉,因此也才有利潤空間支付庚○○等人20%至25%的工程回扣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一第85頁至第98頁)。

4、卯○○於100年1月27日調查中陳稱:「(問:【提示:96年9月月11日19:16:05卯○○與丁○○通訊監察音檔及譯文、96年9月11日19:16:47卯○○與丙○○通訊監察音檔及譯文】所示音檔及譯文是否係你與未○○、丙○○之對話?該等對話內容主要意思為何?)答:【經聆聽及檢視後作答】是的,所示音檔及譯文確實是我與未○○、丙○○之對話無誤;該等對話主要意思為,我和未○○討論,針對『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仍然以『崁頂鄉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附屬工程』中曾經綁標過的高燈以及30公分*30公分太陽能地磚作為綁標標的,讓未○○可從中獲得較多利潤以支付工程回扣,因此我在對話中提及,『之前的』就是指『「崁頂鄉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附屬工程』我與未○○獲得共識後,隨即告知丙○○轉告負責編輯預算書的員工,以該等綁標材料進行設計規劃」、「(問:【提示:96年9月17 日15:51:02丙○○與乙○○通訊監察音檔及譯文、96年9月17日15:54:24卯○○與乙○○通訊通訊監察音檔及譯文)所示音檔及譯文是否係丙○○與乙○○、你與乙○○之對話?該等對話內容主要意思為何?)答:【經聆聽及檢視後作答】是的,所示音檔及譯文確實是丙○○與乙○○、我與乙○○之對話無誤;該等對話主要意思為,由於鈞達公司內定得標『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案』及『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等2案之設計規劃案,為了讓庚○○能夠向材料商欣隆製網公司乙○○索取成人體健設施及兒童遊具圖檔、報價等資料,便於編入預算書中;在我和乙○○的對話中,我提到庚○○向乙○○要求的材料回扣成數過高,不僅讓乙○○無利潤空間,我也無法編列價格合理的材料單價,我擔心會因此遭受司法機關調查,才跟乙○○討論此事,其後,我與乙○○另與庚○○面談降低回扣成數,最後達成協議將遊具及體健設施材料之回扣成數自30%降至5-10%」(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一第111頁至第120頁)。

5、卯○○於100年2月23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問:【在調查站有提示:96年9月月11日19:16:05卯○○與丁○○通訊監察音檔及譯文、96年9月11日19:16:47卯○○與丙○○通訊監察音檔及譯文】你於調查站供稱所示音檔及譯文確實是你與未○○、丙○○之對話無誤;該等對話主要意思為,你和未○○討論,針對『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仍然以『崁頂鄉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附屬工程』中曾經綁標過的高燈以及30公分*30公分太陽能地磚作為綁標標的,讓未○○可從中獲得較多利潤以支付工程回扣,因此你在對話中提及,『之前的』就是指『崁頂鄉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附屬工程』;你與未○○獲得共識後,隨即告知丙○○轉告負責編輯預算書的員工,以該等綁標材料進行設計規劃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對」(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一第166頁至第177頁)。

6、卯○○於100年3月4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問:乙○○在本案之角色?)答:他就是材料商」、「(問:有關於『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案』及『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等2案都有設計乙○○的產品進去嗎?)答:有。問:所以這兩件工程,在你得標前,乙○○有跟庚○○或你談好要將他的產品設計進去?)答:對」、「(問:乙○○是以什們樣基準,計算工程回扣?)答:庚○○很貪心,原本以我編的預算為基準,來計算30%的回扣,之前我並不知道庚○○要這們多,是我看了乙○○給的報價單,我覺得不可能這麼貴,才會問乙○○,乙○○才跟我說庚○○要這們多錢,所以他才要灌進去,最後我當然不肯編這們高的預算,我就去找庚○○說,我不可能編這們高的預算,因為我擔心會被司法單位調查,我告訴庚○○當時約定,如果有找到內定的營造廠商,就只要營造商支付回扣,材料商就不用支付回扣,而材料商則降價給營造商,這樣做,大家才都會有利潤,反之如果非內定的營造商得標,材料商的價格就不會減價,差額的利潤就當作給庚○○的回扣,而這兩件都是有內定的營造商,所以我跟庚○○說是否不要跟乙○○拿回扣,我知道庚○○跟乙○○私下都會洽談,最後乙○○告訴我,這兩件工程的材料,庚○○有跟他拿到5到10%的回扣」、「(問:【於調查站有提示:96年10月1日09:14:06、96年10月2日12:43:51卯○○與乙○○通訊監察音檔及譯文、96年10月2日17:46:51卯○○與未○○通訊監察音檔及譯文】你於調查站供稱所示音檔及譯文確實是你與乙○○、未○○之對話無誤;該等對話主要意思為,因未○○已確定是內定得標『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之廠商,你提供未○○持用的手機號碼『0000-000000』給乙○○,要乙○○與未○○聯絡討論體健設施及遊具等材料售價,因為該件工程預算書圖送審的的日期即將截止,你為確認乙○○與未○○已取得聯繫,遂於當天下午另打電話詢問未○○,催促其等儘快就遊具及體健設施之單價及回扣成數達成共識,以便你製作工程預算書送審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問:乙○○跟未○○要談到什麼工程回扣?)答:因為我在設計時,就已經內定未○○為營造廠商,而未○○為了評估他支付回扣還有無利潤,所以要乙○○盡快把材料的實際價格報給他及我,這樣子我在編預算時比較好編,而未○○也可以評估他支付回扣後有無利潤」、「(問:【於調查站有提示:96年10月8日14:45:28賴津左與未○○通訊監察音檔及譯文】你於調查站供稱所示音檔及譯文確實是賴津左與未○○之對話無誤;該等對話主要意思為,賴津左催促未○○儘速將欲綁標於『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之材料圖檔交予其製作工程預算書圖,另外賴津左還提到,未○○設計的『入口意象』也要一併繪圖,據你記憶所及,未○○僅負責『入口意象』設計,該『入口意象』使用的材料僅有少部分LED 燈預算屬於未○○公司產品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問:本件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不是由你設計得標嗎,為何反而是由未○○設計?)答:因為未○○要在入口意象的部分將他們公司燈設計進去,但這部分我沒有辦法畫,所以才要未○○畫好後,讓我放進去」、「(問:為何未○○會將LED燈設計後,要你綁標?)答:他比較有利潤,因為這個材料是他們公司的,且他是內定廠商」、「(問:若未○○要你這樣設計,是否很容易被人家查到綁標?)答:不會。因為這個材料在設計時我們會先去找材料廠商,特定的材料都會在圖說上下一些規範,假如說其他材料說要達到圖說所設的規範,必須要花更多的成本,所以在認定不容易認定」(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一第183頁至第196頁)。

(二)被告乙○○之供述:

1、乙○○於100年3月3日調查中陳稱:「(問:鈞達公司得標承作之『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案,有無配合未○○進行材料綁標?詳情為何?)答:有的,我在設計本件『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案,有無配合未○○和遊具商乙○○於工程預算書進行材料綁標,其中,關於景觀照明設備部分是由未○○自行設計,再將圖說及單價資料交給我們設計,另有關兒童遊具部分,則是照庚○○指示將欣隆製網有限公司乙○○所生產之遊具納入設計,提高未○○之利潤,利其交付20%至25%之工程回扣給庚○○及主江素娥,因此卯○○將乙○○介紹給未○○認識,由卯○○、未○○及乙○○等3人商談配合綁標之遊具種類及價格,乙○○再將遊具設計圖說交給我們納入工程預算書圖之中」、「(問:【提示:96年9月l1日19:16:05卯○○與未○○通訊監察音檔及譯文、96年9月l1日19:16:47卯○○與妳丙○○通訊監察音檔及譯文】所示音檔及譯文是否係卯○○與未○○、卯○○與妳之對話?及等對話內容主要意思為何?其中所指『高燈、矮燈』、『30公分*30公分地磚燈』意思為何?是否意指綁標之燈具規格?)答:【經聆聽及檢視後作答】是的,該2通電話是卯○○與未○○、我與卯○○之對話無誤;該等對話主要意思為,卯○○和未○○討論,對於有關『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中之高燈與矮燈之燈具是否比照之前未○○配合得標承作之『崁頂鄉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附屬工程』中曾經綁標過的『高燈』以及『30公分*30公分太陽能地磚燈』作為綁標標的,因為該燈具規格是未○○所提供,且未○○係專業之燈具廠商,其能以較低的成本施作。經卯○○與未○○討論獲得共識後,卯○○即打第2通電話告訴我,要我以『崁頂鄉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附屬工程』中所設計之30公分*30 公分太陽能等地磚燈進行設計,並要我指示員工賴津左將該綁標材料設計在『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之工程預算書圖中,後來本公司也是以該材料規格送給南州鄉公所審核順利通過」(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一第198頁至第208頁)。

2、乙○○於100年3月8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問:你於調查站供稱,你在設計本件『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案,有無配合未○○和遊具商乙○○於工程預算書進行材料綁標,其中,關於景觀照明設備部分是由未○○自行設計,再將圖說及單價資料交給妳們設計,另有關兒童遊具部分,則是照庚○○指示將欣隆製網有限公司乙○○所生產之遊具納入設計,提高未○○之利潤,利其交付20%至25%之工程回扣給庚○○及江素娥,因此卯○○將乙○○介紹給未○○認識,由卯○○、未○○及乙○○等3人商談配合綁標之遊具種類及價格,乙○○再將遊具設計圖說交給妳們納入工程預箕書圖之中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問:所以庚○○、未○○、江素娥、乙○○,都知道本件工程你們有材料綁標?)答:都知道。因為設計的燈具是未○○公司所出產的。而未○○之前在南州有做過案子,如果要收取回扣的話。未○○必須要把他的燈具放入設計當中,才有利潤可以支付回扣」、「(問:【另外在調查站有提示:96年9月l1日19:16:05卯○○與未○○通訊監察音檔及譯文、96年9月l1日19:16:47卯○○與妳丙○○通訊監察音檔及譯文】其中所指『高燈、矮燈』、『30公分*30公分』地磚燈意思為何?是否意指綁標之燈具規格?你與調查站供稱該2通電話是卯○○與未○○、你與卯○○之對話無誤;該等對話主要意思為,卯○○和未○○討論,對於有關『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中之高燈與矮燈之燈具是否比照之前未○○配合得標承作之『崁頂鄉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附屬工程』中曾經綁標過的『高燈』以及『30公分*30公分太陽能地磚燈』作為綁標標的,因為該燈具規格是未○○所提供,且未○○係專業之燈具廠商,其能以較低的成本施作。經卯○○與未○○討論獲得共識後,卯○○即打第2通電話告訴你,要你以『崁頂鄉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附屬工程」中所設計之30公分*30公分太陽能等地磚燈進行設計,並要我指示員工賴津左將該綁標材料設計在『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之工程預算書圖中,後來本公司也是以該材料規格送給南州鄉公所審核順利通過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問:在調查站供稱,你與卯○○並沒有再向未○○收取任何好處,在『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之規劃設計過程中,配合未○○進行燈具等材料規格綁標,目的主要是為了讓未○○能夠壓低成本,有較高利潤以支付庚○○及南州鄉代表會主席江素娥合計高達25%之工程回扣125萬元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99年度他字第2141 號卷一第237頁至第248頁)。

3、乙○○於100年3月9日調查中陳稱:「我曾與相關人員謀議內定讓本公司生產之網材及遊戲器材等產品成為屏東縣南州鄉公所及崁頂鄉公所發包工程之設計材料,我記得都是體育設施改善之工程,但因時隔久遠,我無法清楚記得該2標案之完整案名,若貴處提示相關資料讓我參考,我一定全數據實以告」、「(問:【提示:屏東縣崁頂鄉公所『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之公開招標公告、屏東縣南州鄉公所『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之公開招標更正公告】所示公開招標公告、公開招標更正公告上標明之工程案,是否為你前述與相關人員謀議、勾串、綁標之工程?)答:【經詳視後作答】是的,我前述與相關人員謀議將本公司產品內定編列為屏東縣南州鄉公所及崁頂鄉公所發包之體育設施改善工程之設計材料,該等工程即為『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及『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等工程案」、「(問:你前述與相關人員謀議綁標『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之詳情為何?答:約於95年間,鈞達工程顧問公司負責人卯○○至本公司拜訪,主動表示希望本公司可以提供相關網材及遊戲器材等資料供其設計參考,我因此與卯○○認識,約於96年間,卯○○主動介紹立法委員林正二之國會助理庚○○與我認識,庚○○與卯○○均向我表示,可以透過庚○○替地方政府爭取工程預算,並將該等工程內定讓卯○○得標相關之規劃設計標案,並且可以將本公司所生產之網材及遊戲器材等產品內定納入該等工程之細部設計,庚○○與卯○○再表示,內定主導相關工程之廠商須於地方政府收到中央政府補助款公文時,交付工程款15%之款項給庚○○,另交付工程款10%之款項給地方政府人員,至於屆時本公司配合他們2人時,該等計25%回扣要如何交付及分配給相關人員係由庚○○與卯○○再於96年間要我提供本公司網材及遊戲器材相關產品之施工圖說、單價分析,供其設計『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等2工程案」、「我要補充上述回答,我前述庚○○與卯○○再表示,內定主導相關工程之廠商須於地方政府收到中央政府補助款公文時,交付工程款15%之款項給庚○○,另交付工程款10%之款項給地方政府人員,至於屆時本公司配合他們2人後,該等計25%回扣要如何交付及分配給相關人員係由庚○○與卯○○負責,他們會依照所收到之回扣款項分配給相關公務人員」、「(問:前述『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等2工程案,卯○○與庚○○係於何時與你謀議內定將欣隆公司所生產之網材及遊戲器材等產品納入該等工程之細部設計,並向你索取合計25%之工程回扣?)答:據我記憶所及,卯○○及庚○○在卯○○得標『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之規劃設計案之前,就已經向我表示可內定將本公司生產之網材及遊戲器材等產品納入該等工程之細部設計,並向我索取合計達工程款25%之工程回扣」、「(問:承前,卯○○及庚○○在卯○○得標『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之規劃設計案之前,就與你謀議並索取回扣,是否他們2人及相關人員已經內定由卯○○得標該2工程之規劃設計標案?)答:是的,卯○○與庚○○於『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之規劃設計決標之前,均曾向我表示該2工程之規劃設計案均已內定卯○○為得標廠商,相關單位都會配合」、「(問:【提示: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之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更正公告及決標公告、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之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更正公告及決標公告】所示招標公告及決標公告,是否為你前述『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之規劃設計標案?)答:【經詳視後作答】是的,『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是『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之規劃設計標案,『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是『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之規劃設計標案,卯○○與庚○○先與我謀議『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但是該2標案謀議時間過於相近,我無法確切指出詳細謀議日期」、「(問:你係如何配合卯○○及庚○○欣隆公司所生產之網材及遊戲器材等產品內定納入該2工程之細部設計?係如何將相關資料提供予渠等2人?有無將高達25%之工程款回扣以抬高價格之方式予卯○○及庚○○納入該2工程之細部設計?)答:卯○○確定得標『崁頂鄉運動設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及『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等2標案後,即與我聯絡,要我提供相關資料讓他納入該2工程之規劃設計,卯○○只有給我該2工程之遊樂設施範圍面積,其餘則交由本公司全權負責設計,規劃在該2工程之遊樂設施範圍內須設置哪些遊戲器材,並由本公司全權提出該等器材之預算,本公司設計完成後,即將該2工程之遊戲器材詳細預算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詳細施工圖說交予卯○○,由卯○○納入該2工程之規劃設計,我是以寄送電子郵件之方式將該等資料交給卯○○,卯○○收到相關資料後,因為配合該2工程之施工基地範圍而縮小『彈性地墊』之鋪設面積,其餘均未做更動,均是依照我提供之相關資料納入規劃設計;而我在製作該2工程遊戲器材之詳細預算價表、單價分析表等報價資料時,也是因先前有謀議要支付合計高達25%之工程款回扣給卯○○及庚○○,所以我將相關報價提高,以便日後交付工程回扣給卯○○與庚○○2人」、「(問:你配合卯○○及庚○○將欣隆公司所生產之網材及遊戲器材等產品內定納入前述2工程之細部設計時,該2工程於規劃設計階段曾否內定工程標之得標廠商?)答:有的,我配合卯○○及庚○○將欣隆公司所生產之網材及遊戲器材等產品內定納入前述2工程之細部設計時,該2工程於規劃設計階段就已經內定工程標之得標廠商分別為未○○及丁○○,『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內定由丁○○得標,『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內定由未○○得標」、「(問:【提示:『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決標公告及『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決標公告】所示公告,『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係由鼎信營造有限公司得標,『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係由世助營造有限公司得標,經查該2公司登記負責人均非未○○及丁○○2人,詳情為何?)答:【經詳視後作答】我確實是與未○○及丁○○2人聯繫,並分別提供『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及『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之報價資料及施工圖說等資料給他人2人參考,未○○及丁○○2人確實得標施作前述2工程,並由本公司配合他們2人施作該2工程之遊戲設施,他們2人確實為實際得標廠商,他們2人應該是向其他公司借牌」、「(問:『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內定由未○○得標,你與未○○之聯繫經過為何?)答:『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之規劃設計期間,卯○○介紹未○○給我認識,並向我表示該工程已內定由未○○得標,後來庚○○得知後也曾向我表示他也認識未○○,在我提供本案之報價資料及施工圖說等資料給卯○○後,卯○○另要我提供一份報價單給未○○,該份報價單的單價及總價為本公司實際預備出貨給未○○之報價,因為當時本案工程標尚未公告招標,卯○○是要預先提供給未○○估價,以便得標本案,當時我是以傳真方式提供相關資料給未○○,但詳細的日期我已忘記」、「(問:你配合卯○○及庚○○綁標『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需支付合計達工程款25%之工程回扣,何以你願意降價賣給未○○?)答:在『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設計規劃階段,我曾向卯○○表示本公司要支付工程款25%之工程回扣實在太高了,所以本案在內定未○○為本案工程標得標廠商後,卯○○便向我提議將本公司相關之網材及遊戲設施降價賣給未○○,轉由未○○支付工程款10%之工程回扣,本公司仍需支付出貨予未○○貨款之15%給庚○○,該決議係經由我卯○○、未○○會商後定案」、「(問:你係如何支付出貨予未○○貨款之15%回扣給庚○○,詳情為何?)答:庚○○之岳父在彰化市中山路開設永隆中古車行,庚○○每次到彰化市時都會要我到他岳父家泡茶聊天,並要求我以後到庚○○岳父家交付之前約定的15%工程款回扣,未○○是於96年12月間交付本案兒童體健設備、彈性地墊、高承載透水舖地面磚等本公司施作之工程款約新臺幣76萬餘元給本公司,我再利用庚○○於97年1月間至其岳父開設之永隆中古車行時機,我親自前往該址,並親自將工程回扣11萬元交付給庚○○」、「(問:【提示:乙○○扣押物編號:16-2-伍參:『欣隆公司96年收款』、乙○○扣押物編號:16-2-伍肆:『欣隆公司97年收款明細表』】所示資料,未○○於其所有之鈦瑋公司,於96年12月19日、96年12月26日、97年1月10日、分別交付20萬8,500元、38萬4,610元及17萬元予欣隆公司,合計交付76萬311 0元,該款項是否為前述『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之兒童體健設備、彈性地墊、高承載透水舖地面磚等工項工程款?)答:【經詳視後作答】是的,該76萬3,100元即為前述『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之兒童體健設備、彈性地墊、高承載透水舖地面磚等工項工程款,本公司與未○○除本工程外並無其他業務往來,且我係依照76萬3100元之15%計算應給庚○○之工程回扣11萬元,並親自交付給庚○○」、「(問:承前,『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預算書,兒童體健設備編列預算總價為41萬元、彈性地墊編列預算總價為101萬214元、高承載透水舖地面磚編列預算總價為8萬1,000元,合計150萬1,214元,較你出貨予未○○而顯有高編工程預算情形,詳情為何?)答:如我前述,我為支付工程回扣予庚○○與卯○○,確實有高額編列本案預算之情形,本案兒童體健設備、彈性地墊、高承載透水舖地面磚等工項之合理總價應為五成,即約75萬元左右,我願意降價依合理價格76萬餘元賣給未○○也是因為要由他來支付10%工程回扣給地方政府相關公務員,所以我才會答應卯○○和未○○」、「(問:你與卯○○、庚○○謀議綁標『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及『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若內定得標工程標之丁○○及未○○未順利得標該2工程,欣隆公司應如何因應?)答:我與卯○○、庚○○除謀議由我高編本公司產品之單價外,另預備在其他廠商搶標得標後,由本公司以高額編列之產品單價販售給搶標廠商,以確保本公司得以依約交付工程回扣給卯○○及庚○○」、「(問:你配合庚○○及卯○○綁標『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及『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等2標案,並由你全權負責規劃設計欣隆公司之相關設施及高額編列相關產品單價,你等係如何讓崁頂鄉及南州鄉相關公務人員配合你高額編列之相關工項?)答:我確實實際設計欣隆公司之相關設施及高額編列相關產品單價,納入『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及『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等2標案之規劃設計,崁頂鄉及南州鄉之相關公務人員確實審查通過我高額編列之相關單價,卯○○與庚○○亦向我表示要交付10%工程款之工程回扣給相關公務人員,但是要與該等公務員之聯繫及運作均由卯○○及庚○○負責,詳細情形要問他們才清楚」(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二第194頁至第211 頁)。

4、乙○○於100年3月10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問:在屏東縣南州鄉公所及崁頂鄉公所所發包之相關工程,你是否跟相關人員謀議綁標,高報相關網材之單價並支付回扣給相關人員?)答:我是跟鈞達公司之卯○○配合,當時是講有成功的話,要給阿保百分之十五工程款,我只是單純賣東西,營造公司會去處理地方上的事,其中地方的事,我不知道營造廠交付的對象是誰,我聽說他們要給百分十工程款回扣,我記得營造公司有詠岑營造公司及鈦瑋營造公司,營造公司是借牌的」、「(問:你在何情況下見到未○○?)答:當初在工程公開招標之公告期間,我們在南州鄉的公園現場見到,當時阿保及卯○○沒有在場,那不是第一次見面,我們第一次見面是烏日區高鐵站,當時我是一個人過去見面,未○○也是一個人過來,是卯○○互相給我們對方的電話,我們自己約見面的,該次在談說我給他的價格是多少,未○○一直殺價,我們坐在車站裡面的椅子講的」、「(問:你所謂降價賣給未○○及丁○○之『降價』為何意思?)答:我用正常合理的價格報給他們,扣除百分之二十五回扣,還有賺錢,還有賺百分之五至十」、「(問:你提供給他們設計標案內容之價格,是合理價格的幾倍?)答:我一開始提供之材料單價分析價格是合理價格的一倍。後來實際的成交價格有打五折,亦即又回到原先的合理價格」、「(問:你在什麼地方將回扣交給阿保?)答:我在工程完工後,我領到工程款,我就以現金方式拿到庚○○之岳父車行或庚○○之青島路辦公室,因為時間有點久了,我忘記將現金拿到哪裡交給庚○○」、「(問:你是否還記得南州鄉及崁頂鄉之工程,拿了多少回扣給庚○○?)答:我記得南州鄉及崁頂鄉之工程回扣都是十幾萬元,好像一個是十一萬元,一個是十三萬元」、「(問:今天搜索現場,你是否有撕毀相關事證?)答:有,撕毀之該紙條是我於當時在弄這二個工程時寫的,『合理五折』是指我訂100元,打五折後,我實際拿50元。『保15%(文到)』之保指的是庚○○,15%是指這個案件之回扣,『文到』指的是當時約定公文來的時候要付回扣,但實際上,我是工程完成後才付回扣」、「(問:為何會感覺今天調查員進來時,就是為了紙條上的事?)答:他們進來有聊了一下,我就知道是為了這件事」、「(問:你當時在做這件事情時,是否即已知道是違法的?)答:是,是違法的」(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二第265頁至第270頁)。

(三)證人未○○之證述:

1、未○○於100年3月9日調查中陳稱:「(問:你與庚○○於96年間議定前述合作模式後,你曾支付『佣金』之工程項目有哪些?答:我確定我曾支付「佣金」之工程項目包括『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計算工程』、『花蓮縣花蓮市沙灘排球場興建計畫』、『花蓮縣花蓮市籃球場興建工程』」、「(問:【提示:前述工程之決標公告資料】請你檢視該些公告資料,並計算各項工程你所支付之佣金金額為何?如何交付給庚○○?)答:【經檢視後回答】我所支付給庚○○的各項工程佣金約核撥經費9成的15%,細目如下:『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佣金為一次交付12萬5,000元、『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佣金為一次交付66萬8,000元、『屏東縣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佣金為一次交付l00萬元、『花蓮縣花蓮市沙灘排球場興建計畫』及『花蓮縣花蓮市籃球場興建工程』佣金共為一次給付24萬元。前述工程之佣金我都是與庚○○相約在台北或彰化地區,以現金方式親自面交給他,至於交付的詳細地點與時間,我已記不清楚」、「(問:前述你所得標承作之『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你實際承包之『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有無以特殊材料綁標?綁標標的為何?)答:有的,該工程在規劃設計時就由卯○○得標,卯○○在規劃設計遊具設施、燈具(太陽能地底燈、矮柱燈、LED高燈)等項,就依照遊具廠商及我所提供之特殊規格來綁標,其他廠商若以低價搶標,就必須以高價向材科商進貨」、「(問:據乙○○今日向本處供稱:我配合卯○○及庚○○將欣隆公司所生產之網材及遊戲器材等產品內定納入前述2工程之細部設計時,該2工程於規劃設計階段就已經內定工程標之得標廠商分別為未○○及丁○○『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內定由丁○○得標,『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內定由未○○得標。乙○○所言是否屬實?)答:我只知道我已將『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之佣金交給庚○○,按理講我應該可以順利得標該工程;至於『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是否內定由丁○○得標,我不清楚,當時卯○○轉達庚○○的意思,就是要我不要參加該工程案的投標」、「(問:據乙○○於今日向本處供稱:我確實是與未○○及丁○○2人聯繫,並分別提供『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及『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之報價資料及施工圖說等資料給他們二人參考,未○○及丁○○確實得標施作前述2工程,並由本公司配合他們2人施作該2工程之遊戲設施,他們2人確實為實際得標廠商,他們2人應該是向其他公司借牌。乙○○所言是否屬實?)答:乙○○所言實在,他確實有提供報價資料及相關圖說,並協助我施作遊戲設施」、「問:據乙○○今日向本處供稱:『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之規劃設計期問,卯○○介紹未○○給我認識,並向我表示該工程已內定由未○○得標,後來庚○○得知後也曾向我表示他也認識未○○,在我提供本案之報價資料及施工圖說等資料給趙健違後,卯○○另要我提供1份報價單給未○○,該份報價單的單價及總價為本公司實際上預備出貨給未○○之報價,因為當時本案工程標尚未公告招標,卯○○是要預先提供給未○○估價,以便得標本案當時我是以傳真方式提供相關資料給未○○,但詳細的日期我己忘記。乙○○所言是否屬實?)答:乙○○所言應該屬實,但因時間久遠,我已忘記我與乙○○認識的確實時間點,但是乙○○確實有提供資料讓我參考」(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二第111頁至第123頁)。

2、未○○於100年3月10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合作方式。雙方議定合作模式為:由卯○○負責撰寫工程計畫書後交給不特定的鄉公所陳報中央機關爭取經費,副本報給林正二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庚○○再以立委名義向中央機關關切,如順利爭取到經費,在中央機關發函通知地方機關同意核撥經費時,我就必須支付核准經費9成(扣除1成的規劃設計監造費)的15%金額給庚○○當作『佣金』」、「(問:有無書面紀錄?)答:沒有」、「(問:這15%是誰提的?)答:庚○○本來開比較高,是多少我忘記了,但後來經過我爭取才變15%」、「(問:這15%有無講是何用途?)答:沒有」、「(問:日後要透過誰給這15%佣金的錢?)答:約定直接由我交給庚○○,不需要透過誰」、「(問:你怎麼知道要以多少工程金額計算15%佣金,這金額是誰討論出來的?)答:我看到中央的核准函才會給,上面就有寫金額,我看到核准函就會給庚○○核准金額9成15%」、「(問:這樣划算嗎?)答:只剩85%,再扣掉稅金,再扣掉借牌2%的費用,就只剩不到80%的經費,我抓利潤8%到1成,所以就要在材料上縮減支出」、「(問:你如何縮減支出?)答:就跟材料商討論」、「(問:經你檢視決標公告後,關於各項工程你所支付之佣金你答稱:我所支付給庚○○的各項工程佣金約核撥經費9成的15%,細目如下:『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佣金為一次交付12萬5,000元、『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佣金為一次交付66萬8,000元、『屏東縣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佣金為一次交付l00萬元、『花蓮縣花蓮市沙灘排球場興建計畫』及『花蓮縣花蓮市籃球場興建工程』佣金共為一次給付24萬元。這些都實在?)答:實在」、「(問:前述你所得標承作之『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你實際承包之『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有無以特殊材料綁標?綁標標的為何?)答:有的,該工程在規劃設計時就由卯○○得標,卯○○在規劃設計遊具設施、燈具(太陽能地底燈、矮柱燈、LED高燈)等項,就依照遊具廠商及我所提供之特殊規格來綁標,其他廠商若以低價搶標,就必須以高價向材科商進貨」、「(問:據乙○○於今日向本處供稱:我確實是與未○○及丁○○2人聯繫,並分別提供『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及『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之報價資料及施工圖說等資料給他們二人參考,未○○及丁○○確實得標施作前述2工程,並由本公司配合他們2人施作該2工程之遊戲設施,他們2人確實為實際得標廠商,他們2人應該是向其他公司借牌。乙○○所言是否屬實?)答:乙○○所言實在,他確實有提供報價資料及相關圖說,並協助我施作遊戲設施」、「(問:據乙○○今日向本處供稱:『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之規劃設計期問,卯○○介紹未○○給我認識,並向我表示該工程已內定由未○○得標,後來庚○○得知後也曾向我表示他也認識未○○,在我提供本案之報價資料及施工圖說等資料給卯○○後,卯○○另要我提供1份報價單給未○○,該份報價單的單價及總價為本公司實際上預備出貨給未○○之報價,因為當時本案工程標尚未公告招標,卯○○是要預先提供給未○○估價,以便得標本案當時我是以傳真方式提供相關資料給未○○,但詳細的日期我己忘記。乙○○所言是否屬實?)答:乙○○確實有提供資料讓我參考」(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二第145頁至第156頁)。

(四)此部分犯罪事實並為被告庚○○、卯○○、乙○○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

(五)此外復有屏東縣「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98他字5173號卷第29頁至第30頁)、「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決標公告(98他字5173號卷第31頁至第32頁)、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公開招標更正公告(98他字5173號卷第33頁至第34頁)、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決標公告(98他字5173號卷第35頁至第36頁)、屏東縣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改善設施改善工程工程預算明細表(98他字5173號卷第72頁至第74頁)、屏東縣南州鄉公所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99他字2141號卷(一)第23頁至第24頁)、屏東縣南州鄉決標公告(99他字2141號卷(一)第25頁至第26頁)、屏東縣南州鄉公開招標更正公告(99他字2141號卷(一)第27頁至第28頁)、屏東縣南州鄉決標公告(99他字2141號卷(一)第29頁至第30頁)、屏東縣南州鄉工程預算書(99他字2141號卷(一)第69頁至第72頁)、屏東縣南州鄉工程資料(99他字2141號卷(一)第209頁至第217頁)、未○○調查筆錄相關之工程資料(99他字21 41號卷(二)第124頁至第139頁)、屏東縣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決標公告(99他字2141號卷(二)第130頁至第131頁)、乙○○調查筆錄相關之工程資料(99他字2141號卷(二)第212頁至第253頁)、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99他字2141號卷(二)第222頁至第223頁)、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決標公告(99他字2141號卷(二)第224頁至第225頁)、屏東縣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公開招標更正公告(99他字2141號卷(二)第226頁至第228頁)、屏東縣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決標公告(99他字2141號卷(二)第229頁至第230頁)、屏東縣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工程預算書(99他字2141號卷(二)第231頁至第241頁)、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6年8月10日體委設字第0000000000號函(屏東縣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99他字6196號卷(一)第171頁)、屏東縣各項工程計畫(100偵字7025號卷(一)第119頁至第140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立法委員請託案件分辦單《協助屏東縣崁頂鄉與南州鄉○○○○地○○○○○○○○○道○○○○○○○○○000○○0000號卷(一)第128頁)、立法委員林正二國會辦公室會勘通知《協助「屏東縣崁頂鄉與南州鄉○○○○地○○○○○○○○○道○○○○○○○○○000○○0000號卷(一)第129頁)、環保署同仁與立法委員或其助理訪談紀要《屏東縣崁頂鄉及南州鄉○○地○○○○○○○○道設○○○○○○○000○○0000號卷(一)第130頁)、立法委員林正二國會辦公室簡便行文《協助屏東縣南州鄉公所為改善全鄉公園體育設施增加公園內運動設施爭取經費800萬元》(100偵字7025號卷(二)第111頁)、屏東縣南州鄉公所96年6月13日屏南鄉經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100偵字7025號卷(二)第112頁)、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無字號體委會函稿《「屏東縣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申請經費補助案說明》(100偵字7025號卷(二)第113頁)、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6年8月10日體委設字第0000000000號函《「屏東縣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同意補助500萬元申請經費》(100偵字7025號卷(二)第115頁)、國會助理阿保等涉嫌不法案-崁頂鄉及南州鄉發包工程案部分(100偵字7025號卷(二)第125頁)、張火木筆錄後所附資料部分: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決標公告(100偵字7025號卷(七)第130頁至第131頁)在卷可為佐證,被告犯行應可認定。

九、犯罪事實欄貳之九:臺中縣烏日鄉「烏日鄉公園籃球槌球場興建工程案」、臺中縣潭子鄉「潭子鄉石牌公園運動設施改善計畫工程」部分:

(一)被告丙○○之供述:

1、丙○○於98年6月25日調查中稱:「臺中縣潭子鄉公所『石牌公園運動設施改善工程』部分:96年12月間,卯○○會同庚○○出面與潭子鄉代表會主席洽談,合作向中央體委會申請工程補助經費之事宜,計畫申請800萬元的補助經費,約定由本公司替潭子鄉公所書寫申請工程補助經費之計畫書?同樣透過庚○○,以立委身分名義向體委會申請經費補助,約於97年9月份,體委會才核准本項工程補助經費500萬元。後來,庚○○要求我,也面接洽潭子鄉公所某機要秘書【詳細娃名我記不清楚,其為現任農經課課長】,告知該經費本公司所爭取之工程補助款,並表示希望能由本公司得標該工程之設計監造案,不過,該位機要秘書並未同意協助本公司得標,我仍以低價搶標該工程設計案,隨後,庚○○要求我尋找好配合之投標營造商,但我在開標前均未找好適當的配合工程營造廠商,最後該案營建工程部分,由國倫營造公司以低價搶標承包,國倫營造公司得標後,庚○○曾偕同我、台北黃先生和國倫營造公司老闆李先生、老闆娘李太太【詳細姓名我不清楚】見面商談,庚○○當日係以本公司設計監造之大老闆的名義,要求國倫公司老闆支付決標金額1成之工程回扣,共計37萬元,不過,國倫老闆李先生拒絕支付該1成之工程回扣,僅交涉一次,庚○○即未再要求我出面向國倫營造公司老闆索取工程回扣,迄今國倫營造公司均未支付我與庚○○任何工程回扣,而目前該工程己完工、驗收且工程款請款完畢。國倫營造公司之所以會這麼快領到工程款,都是因為國倫營造公司透過前潭子鄉長即現任鄉公所主任秘書【詳細姓名己經忘記】之協助,才能快速領到該筆工程款」、「臺中縣烏日鄉公所【公園籃球場槌球場新建工程案】部分:96年12月間,卯○○會同庚○○出面與烏日鄉公所現任機要秘書陳先生【詳細姓名我不清楚】洽談,合作向中央體委會申請工程輔助經費,計畫申請800萬元的捕助經費,約定由本公司替烏日鄉公所書寫申請工程補助經費之計畫書,同樣透過庚○○以立委身分名義向體委會申請經費補助。約於97年9月間,體委會即核准本項工程輔助經費800萬元。庚○○要求我出面洽請烏日鄉公所陳姓機要秘書【詳細姓名我記不清楚】協助本公司得標該工程設計監造案,該位陳姓機要秘書同意協助本公司順利得標,後來本公司果然順利獲得該工程設計案,隨後,庚○○要求我尋找好配合之投標營造商,但我在開標前均未找好適當的配合工程營造廠商,最後該案營建工程同樣由國倫營造公司以低價搶標承包,國倫營造公司得標,如我前述,庚○○曾偕同我、台北黃先生和國倫營造公司老闆李先生、老闆娘李太太【詳細姓名我不清楚】見面商談,庚○○當日係以本公司設計監造之大老闆的名義,要求國倫公司老闆支付本工程回扣,而國倫營造公司也從未支付我與庚○○任何工程回扣,目前該工也己完工、驗收,而於98年5月間開立請款發票,但迄今尚未請領工程款(98年度他字第103號卷15頁至第38頁)

2、丙○○於98年6月26日偵查中具結稱:「臺中縣潭子鄉公所『石牌公園運動設施改善工程』部分:96年12月間,卯○○會同庚○○出面與潭子鄉代表會主席洽談,合作向中央體委會申請工程補助經費之事宜,計畫申請800萬元的補助經費,約定由本公司替潭子鄉公所書寫申請工程補助經費之計畫書,同樣透過庚○○,以立委身分名義向體委會申請經費補助,約於97年9月份,體委會才核准本項工程補助經費500萬元。後來,庚○○要求我出面接洽潭子鄉公所某機要秘書【詳細姓名我記不清楚,其為現任農經課課長】,告知該經費係本公司所爭取之工程補助款,並表示希望能由本公司得標該工程之設計監造案,不過,該位機要秘書並未同意協助本公司得標,我乃以低價搶標該工程設計案,隨後,庚○○要求我尋找好配合之投標營造商,但我在開標前均未找好適當的配合工程營造廠商,最後該案營建工程部分,由國倫營造公司以低價搶標承包,國倫營造公司得標後,庚○○曾偕同我、台北黃先生和國倫營造公司老闆李先生、老闆娘李太太【詳細姓名我不清楚】見面商談,庚○○當日係以本公司設計監造之大老闆的名義,要求國倫公司老闆支付決標金額1成之工程回扣,共計37萬元,不過,國倫老闆李先生拒絕支付該1成之工程回扣,僅交涉一次,庚○○即未再要求我出面向國倫營造公司老闆索取工程回扣,迄今國倫營造公司均未支付我與庚○○、任何工程回扣,而目前該工程已完工、驗收且工程款請款完畢。國倫營造公司之所以會這麼快領到工程款,都是因為國倫營造公司透過前潭子鄉鄉長現任鄉公所主任秘書【詳細姓名已經忘記】之協助,才能快速領到該筆工程款」、「臺中縣、烏日鄉公所『公園籃球場槌球場新建工程案』部分:96年12月間,卯○○會同庚○○出面與烏日鄉公所現任機要秘書陳先生【詳細姓名我不清楚】洽談,合作向中央體委會申請工程補助經費,計畫申請800萬元的補助經費,約定由本公司替烏日鄉公所書寫申請工程輔助經費之計畫書,同樣透過庚○○以立委身分名義向體委會申請經費補助。約於97年9月間,體委會即核准本項工程補助經費800萬元。庚○○要求我出面洽請烏日鄉公所陳姓機要秘書【詳細姓名我記不清楚】協助本公司得標該工程設計監造標,該位陳姓機要秘書同意協助本公司順利得標,後來本公司果然順利獲得該工程設計案,隨後,庚○○要求我尋找好配合之投標營造商,但我在開標前均未找好適當的配合工程營造廠商,最後該案營建工程同樣由國倫營造公司以低價搶標承包,國倫營造公司得標後,如我前述,庚○○曾偕同我、台北黃先生和國倫營造公司老闆李先生、老闆娘李太太【詳細姓名我不清楚】見面商談,庚○○當日係以本公司設計監造之大老闆的名義,要求國倫公司老開支付本工程決標金額1成之工程回扣,共計67萬元,不過,國倫老闆李先生拒絕支付該1成之工程回扣,僅交涉一次,庚○○即未再要求我出面向國倫營造公司老闆索取工程回扣,而國倫營造公司也從未支付我與庚○○任何工程回扣,目前該工程也已完工、驗收,而於98年5月間開立請款發票,但迄今尚未請領工程款」(98年度他字第103號卷第63頁至第91頁、98年度他字第3654號卷第55頁至第83頁)。

3、丙○○於100年3月7日調查中稱:「(問:你與卯○○透過庚○○替前述臺中縣烏日鄉、潭子鄉等鄉鎮市中央政府體委會順利爭取工程經費補助案,協議由你與卯○○作設計監造案,再由你、卯○○支付予庚○○1.5成之工程回扣鎮市公所人員1成之工程回扣,其相關運作流程詳情為何?)答:庚○○因為立法委員林正二等人之政治人脈關係,得知烏日鄉、潭子鄉代表會主席欲爭取體建設施工程補助經費,所以庚○○主動帶領或指派卯○○及我,向前述烏日鄉長陳芳隆、潭子鄉代表席接洽洽談申請補助經費、後續配合設計、監造、內定營造工程以及商定應支付之工程回扣之成數與方式等事宜,談定之後,則公司替烏日鄉、潭子鄉公所代為繕寫申請工程補助經費計畫書,公所發文給臺中縣政府,轉向體委會申請補助,同時另一份副本告立委林正二辦公室,由其出面協助申請,此時庚○○即以立委二等人之名義向體委會要求核准計畫書及監督相關進度,俟體委單位核准該項補助經費及額度後,再由烏日鄉公所、潭子鄉公所辦理設計監造作業,此時,本公司即依照原有申請補助經費計畫內容製作服務建議書參與投標,上述烏日鄉公所部分因採用最有利方式,加上有首長指示秘書陳明華配合,我使用禾森公司牌照順利得標承作,另以鈞達公司低價得標石牌公園運動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監造標,因上述2件工程鈞達公司未找好配合之營造商投標,而由國倫營造得標,庚○○先要求我向國倫營造索取2.5成工程回扣款【其中l成是要給烏日鄉長及潭子鄉代會主席】,我依庚○○指示,在烏日鄉公園的工地現場向國倫營造陳藝方表示:『因為這2件是補助款,上面補助單位及公所裡面總共要2.5成的工程回扣』,陳藝方表示不可能會給,之後我回報庚○○,庚○○乃表示要親自下來跟國倫營造老問娘談,所以我再約國倫營造陳藝方、李禎祥夫妻於97年底、98年初【詳細日期我記不清楚】某日晚間7、8點在大里市德芳南路與永隆路交叉口的藝言堂茶館面談,當晚庚○○有帶台北辦公室黃先生【即甲○○】,我則帶鈞達公司員工鍾琦芳,國倫營造陳藝方、李禎祥夫婦皆有出席,席問我向陳藝方、李禎祥介紹,庚○○是我們公司台北下來的大老闆,庚○○、甲○○有跟國倫營造談回扣成數之事,甲○○並暗示這2件工程不是路邊的蘋果、天上的椰子會自動掉下來等語,要國倫營造不要亂採,庚○○並表示,國倫營造如配合給錢的話,要用什麼材料我們都不會管,但陳藝方仍表示回扣成數太高,庚○○與陳藝方協商談判中,自2.5成回扣逐次降為1成回扣,但l成回扣陳藝方仍認過高,陳藝方舉諸公司在他件清潔隊工程中只給回扣款30萬元之例回絕支付,最後談判未有結果」(99年度他字第6196號卷一第34頁至第45頁)。

4、丙○○於100年3月8日偵查中具結稱:「(問:妳於調查站供稱,庚○○因為立法委員林正二等人之政治人脈關係,得知烏日鄉鄉長及潭子鄉代表會主席欲爭取體建設施工程補助經費,所以庚○○本人主動帶領或指派卯○○及妳向鄉長陳芳隆、潭子鄉代表會主席接洽洽談申請補助經費、後續配合設計、監造、內定營造工程廠商以及商定應支付之工程回扣之成數與方式等事宜,談定之後,則由你們公司替烏日鄉、潭子鄉公所代為繕寫申請工程補助經費計畫書,交由公所發文給台中縣政府,轉向體委會申請補助,同時另一份副本則函告立委林正二辦公室,由其出面協助申請,此時庚○○即以立委林正二等人之名義向體委會要求核准計畫書及監督相關進度,待體委會等單位核准該項補助經費及額度後,再由烏日鄉公所、潭子鄉公所簽辦辦建設計監造作業,此時,你們公司即依照原有申請補助經費計畫書之內容製作服務建議書參與投標,烏日鄉公所部分因採用最有利標方式,加上有首長指示秘書陳明華配合,妳使用禾森公司牌得標,另以鈞達公司低價,因上述2件工程鈞達公司未找好配合之營造商投標,而由國倫營造得標,庚○○先要求妳向國倫營造索取2.5成工程回扣款,而其中l成是要給烏日鄉長及潭子鄉代會主席,妳依庚○○指示,在烏日鄉公園的工地現場向國倫營造之陳藝方表示:『因為這2件是補助款,上面補助單位及公所裡面總共要2.5成的工程回扣』,陳藝方表示不可能會給,之後妳回報庚○○,庚○○乃表示要親自下來跟國倫營造老闆娘洽談,所以妳再約國倫營造陳藝方、李禎祥夫妻於97年底、98年初某日晚間7、8點在大里市德芳南路與永隆路交叉口的藝言堂茶館面談,當晚庚○○有帶台北辦公室黃先生【即甲○○】,妳則帶鈞達公司員工鍾琦芳,國倫營造陳藝方、李禎祥夫婦皆有出席,席間妳向陳藝方、李禎祥介紹,庚○○是妳們公司台北下來的大老闆,庚○○、甲○○有跟國倫營造談回扣成數之事,甲○○並說這2件工程不是路邊的蘋果、天上的椰子會自動掉下來等語,要國倫營造不要亂採,庚○○並表示,國倫營造如配合給錢的話,要用什麼材料都不會管,但陳藝方仍表示回扣成數太高,庚○○與陳藝方協商談判中,自2.5成回扣逐次降為1成回扣,但1成回扣陳藝方仍認過高,陳藝方舉該公司在他件清潔隊工程中只給回扣款30萬元之例回絕支付,最後談判未有結果之供述內容,實在嗎?)答:實在」、「(問:妳有無告訴陳藝方之所以要跟他要2.5成的工程回扣,是上面的補助單位及公所裡面要的?妳怎麼跟他講?答:我記得跟他講這是補助款,所以上面的要2.5成的工程回扣。至於我有沒有講公所也要,我忘記了」、「(問:於97年底、98年初,庚○○、甲○○是否有陪妳到大里市德芳南路與永隆路口的藝言堂茶館跟陳藝方夫婦碰面?)答:有」、「(問:這次碰面的目的?答:為了工程回扣。因為我沒有辦法處理,我就告訴庚○○,而庚○○罵我說如果案子都這樣子的話,他就案子不給我做,要找別家配合,並說他自己要下來處理,我就替他們約見面」、「(問:庚○○、陳藝方等人碰面時,妳如何介紹他們的身分?答:我跟陳藝方說庚○○是【我台北的大老闆】並沒有說他具有立法委員的身份,這是庚○○叫我不要說的。我有跟庚○○介紹說陳藝方就是本件工程的營造商」、「(問:庚○○跟陳藝方有沒有針對回扣來協商?)答:有。庚○○大概有跟說這些案子是補助款,工程回扣的部份一定要處理,之後就有談到回扣%數的問題,後來就陸陸續續這樣子談,庚○○最後並說只要得標金額一成的工程回扣,但陳藝方還是認為過高,後來就沒有達成,我們就走了」(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一第237頁至第248頁、99年度他字第6196號卷一第46頁至第56頁)。

(二)被告甲○○之供述:

1、甲○○於100年4月15日偵查中先具結稱:「(問:對於承攬烏日鄉公所所發包之烏日鄉公園籃球槌球場興建工程採購案及承攬潭子鄉公所發包的石牌公園運動設施改善工程採購案之廠商陳藝芳、李禎祥供稱於97年12月間,你跟庚○○、曉燃一起到大里的藝園堂餐處向他們表示『公共工程不要隨便亂標,路邊的蘋果或椰子不要隨便亂採,從公共工程預算編列下來,一直到工程的產生,都是大家一起在分配這塊餅,你們不要隨便去踩人家的線』,曉燃並說『你們沒有照規定走,就算你們材料用一摸一樣,我也不會讓你們過』,庚○○說,『這兩件工程,我們一起講都要20%,曉燃又說『只要你們配合,不管工程怎麼做,用什麼材料,公所他們都不會刁難』,因為談不攏,你們並撂下『那這樣,我們就沒有辦法配合』,對上開所言,有何意見?)答:有沒有去這個場合,憑良心講我忘記了,我跟他們沒有生意的往來,我也不是做這途的」、「(問:對於丙○○(即曉燃)也證述有這樣的情形,有何意見?)答:我確實沒有這樣子」(99年度他字第6196號卷一第21 6頁至第218頁)。

2、嗣甲○○於100年6月10日調查中則稱:「(問:庚○○邀你南下與鈞達公司丙○○、鍾小姐共同約見前述2工程承包商國倫營造李禎祥、陳藝方夫婦,是否係因丙○○無法向承包商國倫營造索取到工程回扣,才由庚○○邀你南下處理?)答:是的」、「(問:97年底、98年初你與庚○○、鈞達公司丙○○、鍾琦芳與國倫營造公司李禎祥、陳藝方夫婦在台中縣大里市藝園堂茶館會面?所為何事?經過詳情為何?)答:有的,庚○○有邀我陪同他南下台中處理工程搶標,要承包商吐一些錢出來之事。我印象中我們是約在一家茶館(名稱我記不得了),當日人員有庚○○、本人、丙○○、鍾小姐及承包商夫婦,事先庚○○提出,由庚○○以設計公司老闆名義出面談,我是藉何名義、身分出面我忘記了,我們提出這2件工程他們是搶標的,前面工程預算人家已經辛苦了很久,要他們吐一些出來,至於工程要吐出多少成數,主要是由庚○○來談,我則在旁「贊聲」(台語)及施壓,談判剛開始先由我來談,沒多久後就由庚○○與對方老闆娘主談,我現在對當時庚○○要求廠商吐出工程款成數已沒有印象,我只記得廠商拒絕給錢,談判沒有結論,事後我曾向庚○○建議這件要考慮放棄」、「(問:據庚○○、李禎祥、陳藝方等人供述表示,當日在大里市藝園堂茶館會面,庚○○以禾森公司老闆(經理)自稱,你則以『台北黃先生』名義自稱,你等要求國倫營造以設計價格如數購買材料或支付2成5的工程款回扣作為解決,惟國倫營造表示不同意,協調過程中,並將回扣款由2成5逐步降低為2戚、1成5,最後降價底限為l成,是否屬實?)答:我印象中只記得我們有要求對方承包商要依『曉燃』設計價格如數購買材料。至於後來談判直接給工程回扣成數的部分,主要是由庚○○、丙○○與對方老闆娘談的,談判回扣成數多少我沒有印象,以庚○○、丙○○及國倫營造的供述為主」、「(問:你等有無向國倫營造李禎祥、陳藝方夫婦表示,如未依鈞達公司丙○○設計價格如數購買材料,而威脅表示『這樣的材料規格會過嗎』?)答:當場確實有如此表示,至於是庚○○、丙○○或我本人說的,我已記不清楚」、「(問:前述你與庚○○、鈞達公司丙○○等人與國倫營造李禎祥、陳藝方夫婦在大里市藝園堂協議工程款回扣時,你有無向國倫營造表示『這2件工程不是路邊的蘋果、天土的椰子會自動掉下來』、『只要配合給錢,要用什麼材料我們都不會刁難』等語?)答:有的,『這2件工程不是路邊的蘋果、天上的椰子會自動掉下來』這句話是我講的,我是指國倫營造搶標,希望他們配合吐一些出來;另『只要配合給錢,要用什麼材料我們都不會刁難』這段話是我還是庚○○、丙○○講的,我現在已記不清楚」、「(問:何以庚○○及你本人會出面向國倫營造索取回扣款,有無係因庚○○擔任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主任,並為上述2工程協助爭取工程款補助,索取費用作為代價?)答:是的,這2件工程庚○○出面索取款項,是因工程經費緣由庚○○爭取的」、「(問:前述藝園堂茶館會面談判工程回扣成數,為何找你陪同?又庚○○及你本人何以向國倫營造李禎祥、陳藝方夫婦語稱身分為『禾森公司老闆(經理)』及『台北黃先生』?)答:是庚○○是拜託我陪他的,至於為何以設計公司老闆、台北黃先生名義出面,背後的原因我忘記了」、(問:你等有無向國倫營造負責人夫婦表示,如不願意配合支付一定工程回扣,將不會通過工程驗收?答:應該有人講類似的話,至於是何人講的我已忘記了」(99年度他字第6196號卷一第254頁至第260頁)。

3、甲○○於100年6月10日偵查中具結稱:「(問:你於調查站供稱,庚○○如何協助烏日鄉公所、潭子鄉公所向行政院體委會爭取工程捕助款你不清楚,這個部分是由庚○○或其助理、鈞達公司處理的,你只是後來有應允庚○○的要求,陪同庚○○、鈞達公司丙○○及其鍾小姐至大里的1家茶館與該2件工程承包商碰面,竣工程搶標要求包商拿錢出來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問:你於調查站供稱,你是在與庚○○、丙○○、鍾小姐一起與承包商在茶館碰面時,你才知道該2件工程設計、監造實際都是由鈞達公司承作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問:你於調查站供稱,庚○○邀你南下與鈞達公司丙○○、鍾小姐共同約見前述2工程承包商國倫營造李禎祥、陳藝方夫婦,你因為丙○○無法向承包商國倫營造索取到工程回扣,才由庚○○邀你南下處理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是,實在」、「(問:你於調查站供稱,徐文係保邀你陪同他南下台中處理工程搶標,要承包商吐一些錢出來之事。你印象中你們是約在一家茶館,當日人員有庚○○、你本人、丙○○、鍾小姐及承包商夫婦,事先庚○○提出,由庚○○以設計公司老開名義出面談,你是為何名義、身分出面你忘記了,你們提出這2件工程他們是搶標的,前面工程預算人家已經辛苦了很久,要他們吐一些出來,至於工程要吐出多少成數,主要是由庚○○來談,你則在旁「贊聲」(台語)及施壓,談判剛開始先由你來談,沒多久後就由庚○○與對方老闆娘主談,你現在對當時庚○○要求廠商吐出工程款成數已沒有印象,你只記得廠商拒絕給錢,談判沒有結論,事後你曾向庚○○建議這件要考慮放棄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是,實在」、「(問:對於庚○○、李禎祥、陳藝方等人供述表示,當日在大里市藝園堂茶館會面,庚○○以禾森公司老闆(經理)自稱,你則以『台北黃先生』名義自稱,你等要求國倫營造以設計價格如數購買材料或支付2 成5的工程款回扣作為解決,惟國倫營造表示不同意,協調過程中,並將回扣款由2成5逐步降低為2成、1成5,最後降價底限為1成。你於調查站供稱,你印象中只記得你們有要求對方承包商要依『曉燃』設計價格如數購買材料。至於後來談判直接給工程回扣成數的部分,主要是由庚○○、丙○○與對方老闆娘談的,談判回扣成數多少你沒有印象,以庚○○、丙○○及國倫營造的供述為主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問:你於調查站供稱,你等有向國倫營造李禎祥、陳藝方夫婦表示,如未依鈞達公司丙○○設計價格如數購買材料,而威脅表示『這樣的材料規格會過嗎』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是,實在。現場確實有人這樣講,至於是何人講的,我已經不清楚,有類似這種表達」、「(問:於調查站供稱,你只知道要幫庚○○(阿保)要工程回扣,至於有無包含地方首長回扣款部分你不清楚,庚○○也不會的跟你講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問:你於調查站供稱,你確實有國倫營造廠商表示『這2件工程不是路邊的蘋果、天上的椰子會自動掉下來』,你是指國倫營造搶標,希望他們配合吐一些出來;另『只要配合給錢,要用什麼材料我們都不會刁難』這段話是你還是庚○○、丙○○講的,你現在已記不清楚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我記得蘋果椰子是我講的,但後面的話我忘記是誰講的」、「(問:是否這兩件工程是庚○○爭取的,所以才會跟廠商給予回扣做為爭取的代價?)答:對。沒有錯」、「(問:你等有無向國倫營造負責人夫婦表示,如不願意配合支付一定工程回扣,將不會通過工程驗收?答:對,有人有講。因為我們跟國倫營造談的時,他們就知道主角不是我,而是庚○○,後來就跟曉燃及庚○○談」(99年度他字第6196號卷一第262頁至第266頁)。

(三)證人陳藝方之證述:

1、陳藝方於100年3月9日調查中稱:「(問:國倫營造有無投標烏日鄉公所發包辦理之烏日鄉公園籃球槌球場興工程採購案(下稱甲工程)及潭子鄉公所發包辦理之潭子鄉石牌公園運動設施改善工程採購案(下稱乙工程)?開標結果為何?答:有的,該2件工程均由國倫營造於97年12月2日得標,烏日鄉公所那件工程得標金額為新臺幣671萬元、潭子鄉公所那件工程得標金額為377萬元」、「實際情形我不清楚,但甲工程之監造過程中,有關材料送審、施工品質技術之核定、變更契約圖說及工地會勘等事頃,大都是鈞達公司鍾琦芳與我接觸,但在甲工程末期,因鈞達公司綽號曉燃(譯音)的老闆娘(姓吳、名字我不清楚)、鍾琦芳等人就材料送審等有故意刁難的情形,所以經我向公所反映後,鈞達公司才以禾森公司名義派了另外一個男性員工(姓名我不清楚)來監造」、「(問:前述鈞達公司綽號曉燃(譯音)的老闆娘基資?形貌?聯絡電話?)答:她操原住民口音,應是原住民,大概40餘歲,皮膚黝黑,身高約160餘公分,體型瘦高,後來人家同業跟我講她是鈞達公司趙先生(趙X達)的太太,除此之外,我不知道她其他資料及聯絡電話」、「(問:前述鈞達公司人員如何刁難國倫營造甲工程之過程、詳情?)答:我們公司得標前述甲、乙工程一開始在材料及施工品質計劃書送審期間,約97年12月下旬某日,鍾琦芳主動打電話約見我們夫妻倆人,要我們在晚上8點到大里市東榮路及德芳路交叉口的藝園堂餐廳碰面,但我們夫妻心裡就已知道,她約我們過去應該是要講工程回扣的事,因為在前述2 開標之後,鍾琦芳就一直找機會向我先生李禎祥明示或暗示要索取工程回扣,諸如『送審資料要過是要有方法的,方法不對,送10次也不會過』等語,加上我們得標該2工程後,同業及縣府人員(臺中縣政府觀光工程科技士林坤政)就向我提及鈞達公司有問題,要小心自保,所以我在赴約前,我原本準備錄音機要錄取談話過程及內容,但到餐廳後發現錄音機太大,不方便秘密錄音,所以臨場改用我自已使用的手機錄音。我進餐廳時,除我們夫婦外,還有鈞達公司綽號曉燃的老闆娘、鍾琦芳、禾森公司徐經理(名字不詳)及一名年約50餘歲的男子等4人,我們夫婦當場向他們反應該2工程設計及安全上都有問題,甲工程設計之土方數量不足、乙工程欄杆長度不足有安全疑慮,所以我們要求現場會勘,鈞達公司老闆娘、鍾琦芳表示這些事他們都會處理,言談之中已明顯就是要向我們取甲、乙2件工程的工程回扣,我記得很清楚當場50餘歲的男子還對我說『公共工程不要隨便亂標,路邊的蘋果或椰子不要隨便亂採,從公共工程預算編列下來一直到工程的產生,都是大家一起在分配這塊餅,你們不要隨便去踩人家的線』,我聽到後就跟老闆娘曉燃表示『我所有的材料都是依照國說土面去施作,因為那些廠商我們都認識,我不會隨便更換材料商』,但老闆娘曉燃仍然對我說『你們沒有照規定走,就算你們材料用一模一樣,我也不會讓你們過』,接著50餘歲的男子就問我說『我們公司的小姐沒跟你們講說要什麼規矩嗎?』,我回應說『沒有,有什麼規矩你們要跟我講,我不會為難你們』,結果徐經理就罵曉燃跟鍾琦芳說『你們都沒跟人家講什麼規矩,人家要怎麼配合』,之後就由徐經理及該50餘歲的男子跟我們談,我知道他們要索取回扣,就問他們『行情是多少,要怎麼配合』徐經理隨即表示『這2件工程我們一起講,都要20%(回扣)』,我反問『是工程款的20%,還是材料費的20%?』,鍾琦芳就插嘴說『是工程款的20%』,曉燃就接著說『只要你們配合,不管工程怎做,用什麼材料,公所他們都不會刁難』但我表示『該2件驗收是由公所人員辦理,也有政風、主計在場,如果錢給了,我們隨便作,到時候還是不會通過基層的驗收,所以我們沒有保障』,我接著繼續講『我不知道這2件工程都是安排好的,如果一定要照規矩的話,我也不是那麼不上道,外面的行情一線來講都是3%』,其中一名男子(不記得是那一位了)表示『那就是能應付誰,20%是要分給很多人的,從爭取預算到地方公所都要分』,我就問『那公所是誰要?』,但他沒有回答,接著雙方就討價還價,我認為這2件工程並沒有賺那麼多,所以最多只能給該2件工程總金額的5%,但鈞達公司人員不接受,雙方就不歡而散,徐經理離去前還說『那這樣我們就沒辦法配合了』。前述談論過程,我使用個人手機都將談話內容錄音下來、「(問:前述你使用手機錄音內容作何用途?何人聽過?有無存檔、備份?)答:我原本錄音的用意是作為自保,當天晚上與鈞達公司人員談完後,我將錄音內容燒成光碟,之後我越想越氣,我就打電話給台中縣議會太平區的議員詹敏豐,向他抱怨甲工程鈞達公司打公所的名義跟我要錢,但詹議員表示他與烏日鄉長陳芳隆是很久的同事,也都是民選出來,他不便介入,建議我照規矩給錢,若真的不給,以後有什麼事情,他再出面協商,之後我就直接到大里區議員李天生的服務處,向他表明我手上握有鈞達公司向我索賄的錄音,李天生親自接待我,我當場並未撥放錄音光碟,但我將前述遭索賄的過程詳細敘述給李天生聽,講到當天快11、12點,他要我給他2天時間,他會想辦法去找烏日鄉、潭子鄉公所的主管處理這件事,2天後李天生一個姚姓助理(名字不清楚)約我到議員服務處,他表示他已接洽烏日鄉公所秘書陳明華,陳明華跟他說鈞達公司都打著公所的名號對外索賄,但該甲工程其實是中央補助下來,預算不是他們的,所以不會去跟廠商要錢,這筆錢是鈞達公司自已要的,與公所無關。當天我跟姚姓助理也談到晚上11、12點,隔天李天生親自帶著我們夫婦前往潭子鄉公所,由蕭主秘(名字不知道)接待,蕭主秘表示乙工程預算是從立委林正二那邊來的,也是鈞達公司跟潭子鄉公所接洽的,要公所去向中央申請補助,乙工程潭子鄉公所沒有要跟廠商拿錢,這是鈞達公司自己要的,跟公所沒關係,公所依照規定辦理驗收,若鈞達公司有刁難情形,再向他反映。前述烏日鄉、潭子鄉公所人員都表示鈞達公司向國倫營造索賄與公所無關,但實際上公所人員是否透過鈞達公司來向我們要錢,我不清楚。前述我們與鈞達公司入員談完後,也就是我將錄音光碟燒好當日,我就直接拿給前述臺中縣政府觀光工程科技士林坤政聽,林坤政有從頭聽到尾,他並要我不要再給其他人聽了,這個只是作為自保之用,他也建議國倫營造絕對不要給錢,給錢會出事,若持續有刁難情形,建議我報請公所停工,自然縣府主管單位就會介入。知道我握有這張光碟還有很多人,我向很多人提過,但無法一一列舉,我也跟台中縣政府政風室人員提過,但他們要我將光碟帶去檢舉,但我沒有照作,所以就不了了之。前述遭索賄之錄音內容我只燒錄一張光碟,並無其他備份,我在收到前述甲、乙工程工程款項後,我就聽從林坤政的建議,將該張錄音光碟折斷銷毀」(99年度他字第6196號卷一第89頁至第112頁)。

2、陳藝方於100年3月9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問:妳於調查站供稱,妳們公司得標前述甲、乙工程一開始在材料及施工品質計劃書送審期間,約97年12月下旬某日,鍾琦芳主動打電話約見妳們夫妻倆人,要妳們在晚上8點到大里市東榮路及德芳路交叉口的藝園堂餐廳是碰面,但妳們夫妻心裡就已知道,她約妳們過去應該是要講工程回扣的事,因為在前述2開標之後,鍾琦芳就一直找機會向妳先生李禎祥明示或暗示要索取工程回扣,諸如『送審資料要過是要有方法的,方法不對,送10次也不會過』等語,加上妳們得標該2工程後,同業及縣府人員(臺中縣政府觀光工程科技士林坤政)就向妳提及鈞達公司有問題,要小心自保,所以妳在赴約前,妳原準備錄音機要錄取談話過程及內容,但到餐處後發現錄音機太太,不方便秘密錄音,所以臨場改用我自己使用的手機錄音。我進餐處時,除我們夫婦外,還有鈞達公司綽號曉燃的老開娘、鍾琦芳、禾森公司徐經理及一名年約50餘歲的男子等4人,妳們夫婦當場向他們反應該2工程設計及安全上都有問題,甲工程設計之土方數量不足、乙工程欄杆長度不足有安全疑慮,所以我們要求現場會勘,鈞達公司老闆娘、鍾琦芳表示這些事他們都會處理,言談之中已明顯。就是要向我們取甲、乙2件工程的工程回扣,妳記得很清楚當場50餘歲的男子還對我說『公共工程不要隨便亂標,路邊的蘋果或椰子不要隨便亂採,從公共工程預算編列下來一直到工程的產生,都是大家一起在分配這塊餅,你們不要隨便去踩人家的線』,我聽到後就跟老開娘曉燃表示『我所有的材料都是依照圖說上面去施作,因為那些廠商我們都認識,我不會隨便更換材料商』,但老開娘曉燃仍然對我說『你們沒有照規定走,就算你們材料用一模一樣,我也不會讓你們過』,接著50餘歲的男子就問我說『我們公司的小姐沒跟你們講說要什麼規矩嗎?』,我回應說『沒有,有什麼規矩你們要跟我講,我不會為難你們』,結果徐經理就罵曉燃跟鍾琦芳說『你們都沒跟人家講什麼規矩,人家要怎麼配合』之後就由徐經理及該50餘歲的男子跟我們談,我知道他們要索取回扣,就向他們『行情是多少,要怎麼配合』,徐經理隨即表示『這2件工程我們一起講,都要20%』,我反問『是工程款的20%,還是材料費的20%?』鍾琦芳就插嘴說『是工程款的20%』,曉燃就按著說『只要你們配合,不管工程怎做,用什麼材料,公所他們都不會刁難』,但我表示『該2件驗收是由公所人員辦理,也有政風、主計在場,如果錢給了,我們隨便作,到時候還是不會通過基層的驗收,所以我們沒有保障』,我接著繼續講『我不知道這2件工程都是安排好的,如果一定要照規矩的話,我也不是那麼不上道,外面的行情一般來講都是3%』,其中一名男子表示『那3%是能應付誰,20%是要分給很多人的,從爭取預算到地方公所都要分』,我就問『那公所是誰要?』但他沒有回答,按著雙方就討價還價,我認為這2件工程並沒有賺那麼多,所以最多只能給該2件工程總金額的5%,但鈞達公司人員不接受,雙方就不歡而散,徐經理離去前還說『那這樣我們就沒辦法配合了』。前述談論過程,我有使用個人手機都將談話內容錄音下來之供述內容實在嗎?)答:實在」、「(問:該名徐先生是否是他自稱還是曉燃介紹?答:那時候去的時候,徐先生就用一個雜誌遮住臉,先聽我跟曉燃怎麼說,約有三十分鐘左右,後來他才開口說要幾%都是他決定的,他說要20%。曉燃只有說,『他是我同事』後來我打聽後才知道他姓徐,但是是姓『徐』或姓『許』我不清楚,但我看到他的相片我就可以認出,另外我有畫當時的位置圖給調查站」、「(問:該名徐姓男子是否有告訴妳們要給20%的工程回扣?)答:是,他是說給他後,他會去分配,且一個工程的產生,從中央到地方都要,我有問他公所是誰要,但他沒有正面回答,他說要我不要管那麼多」、「(問:後來妳們是否有達成5%的協議?)答:沒有。那時姓徐的說,若10%我也沒有辦法接受,那就不用講的並拍桌子,態度很兇。另外約五十多歲的男子說『這樣我們沒有辦法配合,到這裡就好』。而徐先生也說『我們沒有辦法配合』,就走了」、「(問:徐先生跟該名五十歲男子的男子,有沒有說,不給錢就不用驗收通過?)答:沒有。是曉燃及鍾琦芳說,我們只要有給錢,照著規矩走,不會管我們用什麼材料,如果沒有的話,就算送十次也不會過」、「(問:妳於調查站供稱,妳原本錄音的用意是作為自保,當天晚上與鈞達公司人員談完後,妳將錄音內容燒成光碟,之後妳越想越氣,妳就打電話給臺中縣議會太平區的議員詹敏豐,向他抱怨甲工程鈞達公司打公所的名義跟妳要錢,但詹議員表示他與烏日鄉長陳芳隆是很久的同事,也都是民選出來,他不便介入,建議妳照規矩給錢,若真的不給,以後有什麼事情,他再出面協商,之後妳就直接到大里區議員李天生的服務處,向他表明妳手上握有鈞達公司向我索賄的錄音,李天生親自接待我,妳當場並未撥放錄音光碟,但妳將前述被索賄的過程詳細敘述給李天生聽,講到當天快11、12點,他要妳給他2天時間,他會想辦法去找烏日鄉、潭子鄉公所的主管處理這件事,2天後李天生一個姚姓助理約妳到議員服務處,他表示他已接洽烏日鄉公所秘書陳明華,陳明華跟他說鈞達公司都打著公所的名號對外索賄,但該甲工程其實是中央補助下來,預算不是他們的,所以不會去跟廠商要錢,這筆錢是鈞達公司自己要的,與公所無關。當天妳跟姚姓助理也談到晚上11、12點,隔天李天生親自帶著妳們夫婦前往潭子鄉公所,由蕭主秘接待,蕭主秘表示乙工程預算是從立委林正二那邊來的,也是鈞達公司跟潭子鄉公所接洽的,要公所去向中央申請補助,乙工程潭子鄉公所沒有要跟廠商拿錢,這是鈞達公司自己要的,與公所沒關係,公所依照規定辦理驗收,若鈞達公司有刁難情形,再向他反映。前述烏日鄉、潭子鄉公所人員雖都表示鈞達公司向國倫營造索賄與公所無關,但實際上公所人員是否透過鈞達公司來向妳們要錢,妳不清楚。前述妳們與鈞達公司人員談完後,也就是妳將錄音光碟燒好當日,妳就直接拿給前述臺中縣政府觀光工程科技士林坤政聽,林坤政有從頭聽到尾,他並要妳不要再給其他人聽了,這個只是作為自保之用,他也建議國倫營造絕對不要給錢,給錢會出事,若持續有刁難情形,建議妳報請公所停工,自然縣府主管單位就會介入。知道妳握有這張光碟還有很多人,妳向很多人提過,但無法一一列舉,妳也跟臺中縣政府政風室人員提過,但他們要我將光碟帶去檢舉,但我沒有照作,所以就不了了之。妳只燒錄一張光碟,並無其他備份,妳在收到前述甲、乙工程工程款項後,妳就聽從林坤政的建議,將該張錄音光碟折斷銷毀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徐先生我一看到我就認識,剛才告訴後我才確定他的名字叫庚○○。而五十多歲的男子我是看他的彩色相片才持認出來,所以我才知道他叫甲○○」(99年度他字第6196號卷一第119頁至第126頁)。

(四)證人李楨祥之證述:

1、李楨祥於100年3月9日調查中稱:「(問:國倫營造有無投標烏日鄉公所發包辦理之烏日鄉公園籃球槌球場工程採購案及潭子鄉公所發包之辦理潭子鄉石牌公園運動設施改善工程採購案?開標結果為何?)答:有的,國倫營造於97 年12月間有投標烏日鄉公所發包辦理之烏日公園籃球槌球場興建工程採購案,於97年11月底也有投標潭子所發包的辦理潭子鄉石牌公園運動設施改善工程採購案。烏日鄉公的工程我是以671萬元得標,潭子鄉公所的工程是377萬元得標」、「(問:據查,鈞達公司丙○○及庚○○、甲○○等人曾就你承包上述2工程向國倫營造索取回扣,願否如實說明經過詳情?)答:國倫營造標得上述2件工程後不久,約於97年12月間,鈞達公司丙○○通知我和我太太陳藝方前去大里德芳路的藝園堂茶藝館商討有關工程監造施作相關事宜,我夫妻到現場後發覺除了丙○○外,還有1個丙○○介紹說,是他們公司老闆的中年男子,還有另外一位戴眼鏡的先生,我不記得他們的名字,丙○○的老闆一開始先數落員工不會處理事情,最後告訴我夫妻,這2件工作,不是路邊的蘋果,天上的椰子,會主動掉下來,工程經費是他們去爭取,也是他們去規劃的,要我們夫妻不要亂採,又說只要我們給他錢,要用什麼材料他都不會管,否則國倫營造送什麼材料,鈞達公司都不會核准,但是他們開口就要我得標工程款的2成,但是這2件工程是我們競標而得,支付2成我們沒有利潤,所以我就拒絕,後來丙○○的老問主動降到1成,但是我還是沒有答應」、「(問:你是否同意指認上述在大里市德芳路、永隆路交叉口之藝園堂茶館在場與你夫妻談判之人員?)答:願意」、「(問:【提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請你詳視該表中人之照片,何人為鈞達公司丙○○的老闆?何人為當天在現場的另一名男子?但需注意公司老闆及另一名男子之照片不一定存在於被指認人相片中)答:【經詳視後作答】編號5戴眼鏡的男子跟編號2男子,就是當天陪同丙○○前來的男子」、「(問:經你指認結果編號5及編號2男子為當天陪同鈞達公司丙○○在場向你夫妻索取工程回扣的男子,是否正確?)答:是的」、「(問:據查,編號2男子為立法委員林正二國會辦公室主任庚○○,編號5男子是庚○○辦公室之甲○○,你是否知悉?)答:我不認識他們,我只確認他們2個人在場並向我夫妻索取回扣」、「(問:據查,鈞達公司丙○○在你等前述藝園堂聚會前,曾在工地向欲索取之回扣成數為2成5,願否說明詳情?答:這部分我已經沒有記憶,我印象較深的就是在藝園堂,要跟我夫妻索取2成的回扣」(99年度他字第6196號卷一第127頁至第141頁)。

2、李楨祥於100年3月9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問:你是否國倫營造有限公司的實際負責人?)答:是,登記負責人是我太太陳藝方,我主要是負責工地方面的業務,陳藝方負責訂約請款取款等事務的文書作業」、「(問:國倫營造有無投標承攬烏日鄉公所發包之烏日鄉公園籃球槌球場興建工程採購索及潭子鄉公所發包之潭子鄉石牌公園運動設施改善工程採購案?)答:有,這兩件工程都由國倫公司得標施做」、「(問:鈞達公司的丙○○及庚○○、甲○○等人是否曾就你承包上述2工程向國倫營造索取回扣?)答:有這件事情,我們標到那兩件工程後沒有多久,大約於97年12月間,丙○○就約我與陳藝方到大里德芳路的藝園堂碰面,丙○○還有帶另兩位男子過去,丙○○說那兩位男子是他的老闆,意思大概是這樣,其中比較年輕的那位男子有數落丙○○不會處理事情,然後其中一位男子,我忘記是比較老還比較年輕的那位男子就說這件工程不是路邊的蘋果,天上的椰子會主動掉下來,意思就是工程經費是他們去爭取規劃來的,要我們夫妻不要亂採,然後就說要總工程經費的兩成給他們作為促成這兩件工程的人所需的經費,也說只要我們給錢,我們愛用什麼材料,他們都不會管,否則國倫公司送什麼材料鈞達公司都不會准。我們一直跟他們協調說這兩件工程是公開競標,沒有這麼豐厚的利潤可以拿兩成出來做回扣,協調到後來他們要求國倫公司給一成的回扣,可是我們還是覺得沒有辦法接受,結果我們就不歡而散」、「(問:【提示李禎祥調查筆錄所附之持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你所說當時有在場的那兩名男子是否有在照片中,那兩名男子不見得有在照片裡面?)答:當時在場的那兩名男子就是編號2與編號5這兩位,我不知道他們的姓名,我完全不認識他們」、「(問:你跟那兩位男子見過幾次面?答:就是藝園堂那一次而已,是當天的晚上」(99年度他字第6196號卷一第14 3頁至第148頁)。

(五)被告庚○○雖否認此部分犯行,並以前詞置辯,然上開犯罪事實,業經同案被告丙○○、甲○○坦認在卷,且與被害人陳藝方、李楨祥證述相符,且上開同案被告與證人之供述情節均相一致,彼此間並無相互抵觸或重大出入,應堪認上開丙○○、甲○○與陳藝方、李楨祥等人之供述為真實,被告庚○○所辯諸情,實為卸責之詞,無可採信。

(六)此外復有鈞達公司各項工程進度報告表影本2頁《包括烏日鄉公園籃球槌球場興建工程、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二水鄉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98他字103號卷第40頁至第41頁)、工程資料(台中縣潭子鄉公所潭子鄉石牌公園運動設施改善工程、99他字6196號卷(一)第14頁至第19頁、第114頁)、台中縣潭子鄉公所潭子鄉石牌公園運動設施改善計畫委託設計監造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99他字6196號卷(一)第14頁至第15頁)、台中縣潭子鄉公所潭子鄉石牌公園運動設施改善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決標公告(99他字6196號卷(一)第16頁)、台中縣潭子鄉公所潭子鄉石牌公園運動設施改善工程公開招標公告(99他字6196號卷(一)第17頁至第18頁)、台中縣潭子鄉公所潭子鄉石牌公園運動設施改善工程決標公告(99他字6196號卷(一)第19頁)、潭子鄉公所潭子石牌公園運動設施改善工程工程預算表(99他字6196號卷(一)第114頁)、工程資料(台中縣烏日鄉公所烏日鄉公園籃球槌球場興建工程、99他字6196號卷(一)第28頁至第33頁、第75頁至第83頁、第115頁至第118頁、第164頁至第169頁、第248頁至第249頁):台中縣烏日鄉公所烏日鄉公園籃球槌球場興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99他字6196號卷(一)第28頁至第29頁)、台中縣烏日鄉公所烏日鄉公園籃球槌球場興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決標資料定期彙送(99他字6196號卷(一)第30頁)、台中縣烏日鄉公所烏日鄉公園籃球槌球場興建工程決標公開招標公告(99他字6196號卷(一)第31頁至第32頁)、台中縣烏日鄉公所烏日鄉公園籃球槌球場興建工程決標書公告(99他字6196號卷(一)第33頁)、台中縣烏日鄉公所烏日鄉公園籃球槌球場興建工程決標公告(99他字6196號卷(一)第75頁至第76頁)、台中縣烏日鄉公所烏日鄉公園籃球槌球場興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定期彙送(99他字6196號卷(一)第77頁至第78頁)、台中縣烏日鄉公所96年9月5日烏鄉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99他字6196號卷(一)第79頁)、台中縣烏日鄉公所97年3月17日烏鄉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99他字619 6號卷(一)第80頁)、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7年4月16日體委設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99他字6196號卷(一)第81頁)、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7年7月23日體委設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99他字6 196號卷(一)第82頁至第83頁)、台中縣烏日鄉公園籃球槌球場興建工程工程預算表(99他字6196號卷(一)第115頁至第117頁)、藝園堂現場座位圖(99他字6196號卷(一)第118頁)、台中縣烏日鄉公所烏日鄉公園籃球槌球場興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定期彙送(99他字6196號卷(一)第164頁至第165頁,第168頁至第169頁)、台中縣烏日鄉公所烏日鄉公園籃球槌球場興建工程決標公告(99他字6196號卷(一)第166頁至第167 頁)、開標授權書(99他字6196號卷(一)第248頁)、台中縣烏日鄉公所開標、議價、決標紀錄(99他字6196號卷(一)第249頁)、工程資料(烏日鄉、99他字6196號卷(一)第205頁至第210頁)、臺中縣烏日鄉公所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1份(99他字6196號卷(一)第249頁)、臺中縣潭子鄉公所96年12月3日潭鄉農字第0000000000號函(99他字6196號卷(二)第63頁)、工程資料(台中縣烏日鄉公所公園工程,99他字6196號卷(二)第71頁至第172頁):台中縣烏日鄉公所96年9月5日烏鄉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99他字6196號卷(二)第71頁)、台中縣烏日鄉公所97年3月17日烏鄉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99他字6196號卷(二)第72頁)、台中縣政府97年4月1日府教體字第0000000000號函(99他字6196號卷(二)第73頁)、台中縣政府97年4月11日府教體字第0000000000號函(99他字6196號卷(二)第74頁)、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7年4月16日體委設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99他字6196號卷(二)第75頁)、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7年7月23日體委設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99他字6196號卷(二)第76頁至第77頁)、台中縣政府97年7月29日府教體字第0000000000號函(99他字6196號卷(二)第78頁至第79頁)、台中縣烏日鄉總預算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99他字6196號卷(二)第80頁至第89頁)、台中縣烏日鄉公園籃球槌球場興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中文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資料(99他字61 96號卷(二)第90頁至第91頁)、台中縣烏日鄉公所開標、議價、決標紀錄(99他字6196號卷(二)第92頁)、台中縣烏日鄉公所烏日鄉公園籃球槌球場興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決標資料定期彙送(99他字6196號卷(二)第93頁)、台中縣烏日鄉公所97年8月25日烏鄉行字第0000000000號函(99他字6196號卷(二)第94頁)、烏日鄉公園籃球槌球場興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廠商評選評分表(99他字6196號卷(二)第95頁至第99頁)、台中縣烏日鄉公所採購標單(99他字6196號卷(二)第100頁至第101頁)、九十七年度補助興整建運動設施計畫烏日鄉公園籃球槌球場興建工程申請補助計畫書(99他字6196號卷(二)第102頁至第172頁)。

伍、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所稱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乃一般受賄罪之特別規定。而所謂回扣,係指公務員與對方期約,將應付給之工程價款中,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圖為不法所有,或期約一定比率或數額之財物而收取者,均屬之。如對於公務員職務之行為或違背職務之行為,給付具有一定對價關係之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等不法報酬,則應屬賄賂。是「回扣」與「賄賂」,雖均屬對公務員之不法原因為給付,但其行為態樣及涵義既各有不同,自不宜混淆。茍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之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與公務員職務範圍內踐履賄求之特定行為(違背其職務或為其職務上之行為)有對價關係,亦即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之人,其目的係以公務員踐履或消極不執行某特定職務上之行為以為回報,而公務員主觀上亦有收受該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後踐履或消極不執行某特定職務上行為以資報償之意思,實乃對於職務上或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自不能拘泥於相關人員之用語,遽論以收取回扣罪(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92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經辦公用工程有舞弊情事之罪,係屬身分犯,以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為犯罪主體,無此身分者,依同條例第3條之規定,固亦得成立本罪之共同正犯,然必無此身分者與有此身分者,並非互相對立之『對向犯』,而係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實行之『聚合犯』,因其等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朝同一目的,共同對於舞弊情事,直接或間接圖得該有此身分者本人或圖得其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始足當之;若該有此身分者所圖利之對象,即係該無此身分者,則彼等間係居於彼此相互對立之對向關係,行為縱有合致,並使該無此身分者因而得不法之利益,但其等之行為既各有其目的,分別就各該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除另有處罰該無此身分者之他項罪名外,尚難以上開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之共同正犯論處(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636號判決要旨參照);從而:

(一)犯罪事實欄貳之二部分:無經辦公用工程權限之被告庚○○、己○○、卯○○雖與有經辦公用工程權限之公務員即被告巳○○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受回扣之犯意聯絡,而向丁○○收取工程回扣。另被告庚○○、卯○○亦基於共同違法限制圖利及交付資訊秘密圖利之犯意聯絡,而為違背政府採購法之行為。然就違背政府採購法之違法行為,被告巳○○並未參與其中,是此部分就被告巳○○而言,並無「對於公務員職務之行為或違背職務之行為,給付具有一定對價關係之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等不法報酬」之關係存在,依上開說明非屬「賄賂」。是以被告卯○○、庚○○自應分別就上開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行為負責,尚不得認為其收受之金錢屬於「賄賂」。

(二)犯罪事實欄貳之三、四、五、六部分:上開部分相關公務員即被告巳○○均未涉及「對於公務員職務之行為或違背職務之行為,給付具有一定對價關係之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等不法報酬」之情形,僅係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故均應屬「回扣」。

(三)犯罪事實欄貳之七部分:有經辦公用工程權限之公務員即被告辛○○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並由丑○○處收取給付具有一定對價關係之金錢,核應屬「賄賂」。

二、以下就被告等人各項犯罪事實所犯罪名及理由如下:

(一)犯罪事實欄貳之一:被告庚○○、卯○○所為共同利用受機關委託提供設計、監造「崁頂複合式運動公園之槌球場及周邊附屬工程案」公用工程之機會綁標部分:被告庚○○雖非受屏東縣崁頂鄉委託,提供設計、監造人員,但其與有此身份之被告卯○○就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前段之違法限制圖利罪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仍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犯。被告庚○○、卯○○就上揭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二)犯罪事實欄貳之二:

1、被告庚○○、乙○○、卯○○所為共同利用受機關委託提供設計、監造「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公用工程之機會綁標部分:被告庚○○、乙○○雖非受屏東縣崁頂鄉委託,提供設計、監造人員,但其與有此身份之被告卯○○就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前段之違法限制圖利罪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仍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犯。被告庚○○、乙○○、卯○○就上揭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2、被告庚○○、乙○○、卯○○所為共同利用受機關委託提供設計、監造「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公用工程之機會交付秘密資訊圖利部分:被告庚○○、乙○○雖非受屏東縣崁頂鄉委託,提供設計、監造人員,但其與有此身份之被告卯○○就犯政府採購法第89條第1項之交付秘密資訊圖利罪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仍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犯。被告庚○○、乙○○、卯○○此部分行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9條第1項之交付秘密資訊圖利罪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此係屬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規)競合情形,均應依重法優於輕法等法理擇一處斷,故均應從重而擇一論以政府採購法第89條第1項之交付秘密資訊圖利罪處斷。被告3人就上揭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3、被告庚○○、巳○○、己○○、卯○○等人,利用經辦「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之公用工程,收取丁○○交付之工程回扣110萬元【巳○○、己○○收得55萬元、庚○○收得55萬元】部分:被告庚○○、卯○○、己○○並無經辦公共工程之權限,而其與具有經辦公用工程權限之公務員即被告巳○○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及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仍應依貪污治罪條例處斷而論以正犯。是核被告庚○○、巳○○、己○○、卯○○等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被告庚○○、巳○○、己○○、卯○○就上揭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4、按刑法上關於正犯與幫助犯之區別,係以行為人主觀上之犯意及客觀上之犯行為其準據。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幫助犯。本件被告乙○○不具備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人員之身分,其基於幫助具有經辦公用工程權限之公務員即被告巳○○及不具備此身分而與巳○○共犯之庚○○、己○○、卯○○,經辦上開「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之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實施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即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前段之違法限制圖利行為,應依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規定,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幫助犯,並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乙○○一行為觸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前段之違法限制圖利罪名及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幫助犯罪名,應從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幫助犯處斷。再被告乙○○基於幫助具有經辦公用工程權限之公務員即被告巳○○及不具備此身分而與巳○○共犯之庚○○、己○○、卯○○,經辦上開「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之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實施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即政府採購法第89條第1項之交付秘密資訊圖利行為,應依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規定,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幫助犯,並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乙○○一行為觸犯政府採購法第89條第1項之交付秘密資訊圖利罪名及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幫助犯罪名,應從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幫助犯處斷。

(三)犯罪事實欄貳之三:被告巳○○、己○○共同利用經辦「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公共工程,收取丙○○交付之工程回扣12萬元部分:被告己○○並無經辦公共工程之權限,而其與具有經辦公用工程權限之公務員即被告巳○○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及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仍應依貪污治罪條例處斷而論以正犯。是核被告巳○○、己○○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被告巳○○、己○○就上揭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四)犯罪事實欄貳之四:被告巳○○、己○○、庚○○、丙○○共同利用經辦「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公用工程收取丁○○交付之工程回扣40萬元【巳○○、己○○】及46萬元部分【庚○○】:被告庚○○、丙○○、己○○並無經辦公共工程之權限,而其與具有經辦公用工程權限之公務員即被告巳○○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及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仍應依貪污治罪條例處斷而論以正犯。是核被告庚○○、巳○○、己○○、丙○○等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被告庚○○、巳○○、己○○、丙○○就上揭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五)犯罪事實欄貳之五:被告巳○○、己○○、庚○○、丙○○共同利用經辦「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公用工程,收取丁○○交付之工程回扣70萬元【巳○○、己○○】及150萬元【庚○○、丙○○】部分:被告庚○○、丙○○、己○○並無經辦公共工程之權限,而其與具有經辦公用工程權限之公務員即被告巳○○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及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仍應依貪污治罪條例處斷而論以正犯。是核被告庚○○、巳○○、己○○、丙○○等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被告庚○○、巳○○、己○○、丙○○就上揭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六)犯罪事實欄貳之六:

1、被告巳○○、己○○共同利用經辦屏東縣崁頂鄉公所自籌款所發包之公用工程(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案),收取丙○○交付之工程回扣2萬元部分:被告己○○並無經辦公共工程之權限,而其與具有經辦公用工程權限之公務員即被告巳○○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及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仍應依貪污治罪條例處斷而論以正犯。是核被告巳○○、己○○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被告巳○○、己○○就上揭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2、被告巳○○、己○○共同利用經辦屏東縣崁頂鄉公所自籌款所發包之公用工程(崁頂社區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溪州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共3案),收取丙○○交付之工程回扣5萬元部分:被告己○○並無經辦公共工程之權限,而其與具有經辦公用工程權限之公務員即被告巳○○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及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仍應依貪污治罪條例處斷而論以正犯。是核被告巳○○、己○○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被告巳○○、己○○就上揭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七)犯罪事實欄貳之七部分:

1、被告辛○○交付「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2案底價與丙○○部分,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9條第1項之交付秘密資訊圖利罪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此係屬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規)競合情形,應依重法優於輕法等法理擇一處斷,故應從重而擇一論以政府採購法第89條第1項之交付秘密資訊圖利罪處斷。

2、被告辛○○、丙○○、辰○○圍標「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部分,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妨害投標罪,被告辛○○、丙○○、辰○○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3、被告庚○○、丙○○、子○○綁標「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部分:被告庚○○、子○○雖非受彰化縣二水鄉委託,提供設計、監造人員,但其與有此身份之被告丙○○就犯政府採購法第88 條第1項前段之違法限制圖利罪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仍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犯。被告庚○○、丙○○、子○○就上揭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4、被告辛○○、丙○○交付「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案」之公用工程應秘密文書給丑○○部分: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9條第1項之交付秘密資訊圖利罪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此係屬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規)競合情形,應依重法優於輕法等法理擇一處斷,故均應從重而擇一論以政府採購法第89條第1項之交付秘密資訊圖利罪處斷。被告辛○○、丙○○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5、被告辛○○、午○○、庚○○、丙○○共同利用經辦「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案」之公用工程,違背職務收受丑○○賄賂100萬1000元部分:

(1)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不必每一階段,均經參與。亦即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93年度6975號判決可供參照。本件丑○○所交付之賄賂100萬1000元雖均由辛○○一人所獨佔,然被告午○○、庚○○、丙○○就就與辛○○收受賄賂之行為,被告庚○○、丙○○與被告辛○○有犯意聯絡在先,並有部分違背職務之為行為分擔在後,被告午○○於辛○○收受丑○○之賄賂並有行為分擔。

(2)被告庚○○、午○○、丙○○並無經辦公共工程之權限,而其與具有經辦公用工程權限之公務員即被告辛○○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及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仍應依貪污治罪條例處斷而論以正犯。是核被告庚○○、辛○○、午○○、丙○○等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被告庚○○、辛○○、丙○○、午○○就上揭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6、按刑法上關於正犯與幫助犯之區別,係以行為人主觀上之犯意及客觀上之犯行為其準據。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幫助犯。本件被告子○○不具備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人員之身分,其基於幫助具有經辦公用工程權限之公務員即被告辛○○及不具備此身分而與辛○○共犯之庚○○、丙○○、午○○,經辦上開「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案」之公用工程,違背職務收受丑○○賄賂100萬1000元部分之犯意,實施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依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規定,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幫助犯,並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起訴書認被告子○○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幫助犯,容有誤解,本院爰就此部分變更起訴法條。又被告子○○一行為觸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前段之違法限制圖利罪名及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幫助犯罪名應從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幫助犯處斷。

7、被告庚○○、丙○○、王仁源共同恐嚇陳明全取財60萬元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被告庚○○、丙○○、王仁源就上揭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8、辛○○利用經辦「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公用工程之機會向丙○○收取賄賂9萬1700元部分,係犯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八)犯罪事實欄貳之八:即屏東縣南州鄉「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部分:

1、被告庚○○、卯○○、乙○○所為共同利用受機關委託提供設計、監造「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公用工程之機會綁標部分:被告庚○○、乙○○雖非受屏東縣南州鄉委託,提供設計、監造人員,但其與有此身份之被告卯○○就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前段之違法限制圖利罪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仍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犯。被告庚○○、卯○○、乙○○就上揭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2、被告卯○○、乙○○交付「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之公用工程應秘密文書給未○○部分: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9條第1項之交付秘密資訊圖利罪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此係屬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規)競合情形,應依重法優於輕法等法理擇一處斷,故均應從重而擇一論以政府採購法第89條第1項之交付秘密資訊圖利罪處斷。被告卯○○、乙○○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九)犯罪事實欄貳之九:即臺中縣烏日鄉「烏日鄉公園籃球槌球場興建工程案」、臺中縣潭子鄉「潭子鄉石牌公園運動設施改善計畫工程」,被告庚○○、丙○○、甲○○共同向李禎祥、陳藝方恐嚇取財未遂部分:被告等人均係犯刑法第346條第2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被告庚○○、丙○○、王仁源就上揭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文保、丙○○、甲○○已著手於恐嚇取財犯行之實施,惟尚未獲得財物前即遭查獲而未得逞,屬未遂犯,並均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十)上開論罪部分,除被告子○○、午○○、辰○○外,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免除其刑部分:按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調查站人員係因調查、通訊監察「豐原市公所寬頻工程」案件,查悉被告卯○○、丙○○共同經營之雲將公司亦為關聯涉案廠商,嗣在詢問被告丙○○有關「豐原市公所寬頻工程」所涉及之不法事證時,具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人員均不知被告卯○○、丙○○涉入本案相關具體犯行前,由丙○○先就本案相關部分主動供出,次經卯○○於98年11月12日起,就自己共同涉犯部分之共犯情節供出自首接受裁判,並因此查獲共犯庚○○、辛○○、巳○○、己○○等情(除本案外,被告卯○○、丙○○亦供出彰化縣員林鎮長、臺中縣大里市長、台東縣大武鄉長、花蓮市公所等所涉貪瀆案件),業據證人即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組長癸○○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詳實,是就被告卯○○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即犯罪事實欄貳之二)之收受回扣罪部分;被告丙○○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即犯罪事實欄貳之四、之五部分)、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即犯罪事實欄貳之七),則因於犯罪後自首,因而查獲共犯庚○○、巳○○、己○○、辛○○等人,被告卯○○、丙○○上開部分均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免除其刑。

四、減輕其刑部分:

(一)按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巳○○、己○○就犯罪事實欄貳之六所收受之回扣分別為2萬元、5萬元,所得財物均在5萬元以下,且此部分犯罪情節輕微,均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二)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係為鼓勵公務員於犯貪污罪之後能勇於自新而設,被告於偵查中自白,復就全部所得財物,於偵、審中自動繳交者,因已足認確有悛悔向善之意,即應准予寬典。而此所謂之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自係以繳交各該行為人自己實際所得財物之全部為已足,應不包括其他共同正犯之所得在內。良以其他正犯所得部分,通常並非自己所能取而代繳,故解釋上不宜過苛,否則反而嚇阻欲自新者,顯非立法之本意。至於同條例第10條規定有關犯罪所得財物之追繳沒收,則採共同正犯連帶說,旨在貫徹嚴懲貪污目的,剝奪其不法利得,使貪污犯罪之查緝克竟全功。兩者規範目的既有不同,法文中之「所得財物」範圍自亦應有別,如此方可在給予自新及兼收懲戒之間,求其衡平。依原判決前揭事實之記載,被告本人實際上既無任何犯罪所得,苟其於偵查中確有自白犯罪,自得適用該條例第8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前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判決意旨參照)。

1、被告乙○○所為犯罪事實欄貳之二部分;被告子○○所為犯罪事實欄貳之七部分;被告午○○所為犯罪事實欄貳之七部分:被告午○○就所犯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全部犯罪事實於偵查中已自白;被告子○○就其所犯幫助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全部犯罪事實於偵查中已自白;被告乙○○就其所犯幫助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之全部犯罪事實於偵查中已自白。且依上開被告所述就所收取之賄賂、回扣,或幫助收取之賄賂回扣,全數交予被告庚○○或辛○○,而此部分事實亦為被告辛○○所是認,故上開被告等人實際上並無任何犯罪所得,依上開說明,其確已於偵查中自白犯罪,雖未繳交其他共同正犯之所得財物,仍得適用該條例第8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是亦應就被告等人所犯上開之罪,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乙○○、子○○部分,並遞減輕其刑。

2、被告巳○○、己○○、辛○○3人,就自己所涉全部之犯罪事實於偵查中已自白,且被告巳○○、己○○就其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所得184萬元;被告辛○○就其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所得110萬2700元,均已於偵查中自動繳回,此有扣押物品清單(100年度偵字第13651號卷三第77頁、100年度保管字第3215號)、(100年度查扣字第92號卷第189頁、100年度保管字第2511號)、(100年度查扣字第92號卷第190頁、100年度保管字第2628號)、(100年度查扣字第92號卷第191頁、100年度保管字第2673號)在卷可憑,是被告巳○○、己○○、辛○○自應就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巳○○、己○○部分)、第5款(辛○○部分)之罪,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巳○○、己○○並就犯罪事實欄貳之六部分遞減之。

(三)又本案被告丙○○所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2項之罪;被告午○○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被告乙○○所犯幫助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罪;被告子○○所犯幫助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被告甲○○所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2項之罪,上開各罪依證人保護法第2條第1、2款規定,為該法所稱之刑事案件(另被告卯○○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前段、第89條第1項前段之罪;被告丙○○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第88條第1項前段、第89條第1項前段之罪;被告乙○○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前段、第89條第1項前段之罪部分,均非證人保護法第2條各款所列案件,應無該法之適用),且被告丙○○、午○○、乙○○、子○○、甲○○就其所犯本案全部之犯行,於檢察官偵查中供述其他共同被告之相關犯罪事實,使檢察官得以追訴其他被告所犯前開相關之犯罪,被告丙○○、午○○、乙○○、子○○、甲○○並經檢察官事先同意依前揭法條減輕或免除其刑乙節,此分別有被告丙○○(100年7月4日偵訊筆錄、100年度偵他字第14742號卷第31頁)、午○○(100年7月1日偵訊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3651號卷一第65頁)、乙○○(100年3月9日偵訊筆錄、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二第7頁至第8頁)、子○○(100年6月8日偵訊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3651號卷二第89頁)、甲○○(100年6月8日偵訊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3651號卷一第173頁至第174頁)之偵訊筆錄在卷可稽,且檢察官並於起訴書載明此情(見起訴書第96頁至第99頁),是被告丙○○、午○○、乙○○、子○○、甲○○就其所犯本件上開犯行部分,合於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均應依該項規定減輕其刑,並均依法遞減之(甲○○僅就恐嚇取財未遂部分遞減輕之)。

(四)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62條定有明文。被告卯○○、丙○○關於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合於自首之適用已如前述,另二人所犯本件除上開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之罪(即卯○○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前段、第89條第1項前段部分;丙○○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第88條第1項前段、第89條第1項前段、恐嚇取財既遂部分)亦同有自首,業同前述,2人所犯上開部分,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之,並就被告丙○○所犯恐嚇取財既遂部分遞減輕其刑。

(五)另綜觀全卷,本案就被告午○○部分,其所為犯罪行為係將向丑○○收取之賄賂轉交給被告辛○○,就其本身而言,並無因此而獲享任何不法利益。且其於偵查中針對本案之全部犯罪事實全盤供出,亦使檢察官得以順利追訴其餘被告,而觀其所犯如附表十所示之罪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較輕之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有無可憫恕之處,而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經本院審酌上情,且檢察官亦請求給予被告午○○自新之機會,相互權衡後,認被告午○○本案犯行之最輕法定本刑,仍屬過重,縱依上開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被告午○○仍有法重情輕之情狀,其情節顯堪憫恕,爰就被告午○○所犯如附表編號十所示之罪,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並均依法遞減之。

五、量刑審酌事項:

(一)爰審酌被告庚○○擔任立委助理,利用此職務之機會,牟取私人利益,非但為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行為,且與地方公務員勾結,利用經辦公用工程之機會,就其所經辦之公用工程收受賄賂、收取回扣,合計金額高達251萬元,共同破壞政府機關公務員之形象至鉅,並審酌其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手段,直接造成廠商間競爭秩序之不平等,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甚深,亦影響人民對公務機關依法行政之信心,破壞政府機關聲譽,且考量其就部分犯罪坦承,然對於其他犯罪否認犯行,供詞反覆,亦未繳回其犯罪所得,自無從認其有積極悔悟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二)爰審酌被告辛○○擔任彰化縣二水鄉鄉長;被告巳○○為屏東縣崁頂鄉鄉長,本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之公務員,竟不知廉潔自持,利用經辦公用工程之機會,就其所經辦之公用工程收受賄賂(辛○○)、收取回扣(巳○○),暨審酌其所收受之金額、次數,破壞政府機關公務員之形象,影響人民對公務機關依法行政之信心,破壞政府機關聲譽,且考量2人就犯罪部分均坦承,且已繳回其犯罪所得,足認均有積極悔悟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三)被告己○○與被告巳○○有實質上之夫妻關係,其利用屏東縣崁頂鄉發包公用工程之機會,與有公務員身分之被告巳○○,就所經辦之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破壞政府機關公務員聲譽非低,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非微,並擔任穿針引線之「白手套」工作,介入程度非淺,其所犯之情節與被告巳○○無分軒輊,既考量其犯罪後於調查站、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且於偵查中已繳交其個人犯罪所得,足認其確已知錯、悔悟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四)爰審酌被告卯○○、丙○○為圖得標公用工程獲利,而為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且被告丙○○更為恐嚇取財之行為,其違法綁標、交付工程圖說等行為,直接造成廠商間競爭秩序之不平等,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非微,並擔任穿針引線之工作,介入程度亦深,惟念其犯罪後於調查站、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並供出其餘被告之犯行,使檢察官能順利追訴其餘被告到案,足認其亦有知錯、悔悟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除諭知免刑部分如上所述外,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爰審酌被告乙○○為圖藉由公共工程獲得利益,竟以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方式,幫助公務員等收取回扣,直接造成廠商間競爭秩序之不平等,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非微,惟念其等犯罪後於調查站、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足認其亦有知錯、悔悟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六)爰審酌被告子○○為圖藉由公共工程獲得利益,竟以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方式,幫助公務員等收受賄賂,直接造成廠商間競爭秩序之不平等,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非微,惟念其等犯罪後於調查站、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足認其亦有知錯、悔悟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七)爰審酌被告辰○○為共同參與不為投標之協議,造成廠商間競爭秩序之不平等,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惟念其犯罪動機並非欲因此圖得不法利益,且犯罪後於調查站、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足認其亦有知錯、悔悟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八)爰審酌被告午○○於本件犯行,係將向丑○○收取之賄賂轉交給被告辛○○,就其本身而言,雖無因此而獲享任何不法利益,然與公務人員共同收受賄賂,破壞政府機關公務員之形象及政府機關聲譽,惟念其犯罪動機並非欲因此圖得不法利益,且犯罪後於調查站、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足認其亦有知錯、悔悟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九)爰審酌被告甲○○於本件犯行,係與被告庚○○、丙○○,共同向得標廠商為恐嚇取財之行為,就其本身而言,雖無因此而獲享任何不法利益,然其所為造成廠商恐慌,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另被告犯罪後於調查站、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足認其亦有知錯、悔悟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六、緩刑之諭知:

(一)被告乙○○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後已坦承全部犯行,已如前述,經此起訴、審判程序及刑之宣告,理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就被告乙○○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5年,以勵自新。又本院為使被告達成記取教訓之目的,並加強約束被告之行為,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於判決確定後3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40萬元,期能促其知所警惕,以資自新。

(二)被告子○○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後已坦承全部犯行,已如前述,經此起訴、審判程序及刑之宣告,理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就被告子○○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4年,以勵自新。又本院為使被告達成記取教訓之目的,並加強約束被告之行為,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於判決確定後3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5萬元,期能促其知所警惕,以資自新。

(三)被告辰○○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後已坦承全部犯行,已如前述,經此起訴、審判程序及刑之宣告,理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就被告辰○○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又本院為使被告達成記取教訓之目的,並加強約束被告之行為,爰併依刑法第74 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於判決確定後3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8萬元,期能促其知所警惕,以資自新。

(四)被告午○○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後已坦承全部犯行,已如前述,經此起訴、審判程序及刑之宣告,理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就被告午○○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4年,以勵自新。又本院為使被告達成記取教訓之目的,並加強約束被告之行為,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於判決確定後3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萬元,期能促其知所警惕,以資自新。

(五)依刑法第74條第5款規定,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故關於主文中緩刑之宣告,應記載於褫奪公權之前,併此敘明。

七、褫奪公權之宣告: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同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故凡論以貪污治罪條例之罪,而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必須併予宣告褫奪公權,法院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019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僅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對於褫奪公權之期間,即從刑之刑度如何並無明文,故依本條例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項或第2項,使其褫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始為合法(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庚○○、辛○○、巳○○、己○○、乙○○、子○○、午○○所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均如前述),既均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均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分別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褫奪公權。

八、沒收、追繳:

(一)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同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原為同條第2項,於98年4月24日修正施行,移至同條第3項,實質內容未修正),依上開規定觀之,必限於所得者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無法追繳時,始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財物相當之價額,如所得財物為金錢而無法追繳時,則應以其財產抵償之,不發生追徵價額之問題(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385號、88年度台上字第718號、第3743號、90年度台上字第1195號判決參照)。又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因係合併計算,且於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追繳情形,故各共同正犯之間係採連帶追繳主義,應於裁判時諭知連帶追繳,不得就全體共同正犯之總所得,對各該共同正犯分別重複諭知追繳(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588號判決參照)。又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追繳情形,實務上雖採取連帶追繳主義,不對各該共同正犯分別重複諭知追繳(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588號判決參照),然此係共同正犯均未繳交犯罪所得時之當然解釋,倘如有自動繳回犯罪所得時,自不得仍就全部財物予以連帶追繳之諭知。況且,沒收追繳重在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從而無所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人如能證明自己確實並無所得財物,自無由令其就他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同負連帶追繳之責,唯有如此,方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個人責任原則與罪責相當原則,亦據最高法院著有101年度台上字第389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據此,計算本案被告等人所犯貪污治罪條例其各共同正犯所得,及已繳回之金額暨未繳回應諭知追繳沒收如下:

1、犯罪事實欄貳之二部分:巳○○、己○○55萬元(已繳回)、庚○○55萬元。

2、犯罪事實欄貳之三部分:巳○○、己○○12萬元(已繳回)。

3、犯罪事實欄貳之四部分:巳○○、己○○40萬元(已繳回)、庚○○46萬元。

4、犯罪事實欄貳之五部分:巳○○、己○○70萬元(已繳回)、庚○○150萬元。

5、犯罪事實欄貳之六部分:巳○○、己○○2萬元、5萬元(均已繳回)。

6、犯罪事實欄貳之七部分:辛○○100萬1000元、9萬1700元(均已繳回)。

(二)因此本案除被告巳○○、己○○、辛○○已自動繳回犯罪所得,被告卯○○、丙○○於渠等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5款之罪,亦均經認定並無所得財物,已如前述,自不得就渠等諭知連帶追繳外。另被告庚○○部分,其所得財物合計金額251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陸、應為無罪諭知及其他應說明部分:

一、無罪部分:

(一)起訴書編號二之(一)之5關於被告庚○○、丙○○、未○○、林文豊共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部分:1、公訴意旨略以:於97年2、3月間,庚○○、丙○○、丁○○及鄉長巳○○之代表己○○等人共同謀議,約定由丙○○協助崁頂鄉公所撰寫申請工程補助款之計畫書,再由庚○○以立委林正二之名義,函請體委會同意補助「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規劃設計案」之工程款項,四方協定俟體委會同意補助後,即由巳○○於崁頂鄉公所內部運作,並由丙○○配合取得本案設計監造標,丁○○則負責配合內定取得營建工程標,並負責支付工程補助款15%之工程回扣予庚○○,另支付工程補助款10%之工程回扣予鄉長巳○○。本案經體委會派員會勘、審查,於97年8、9月間,崁頂鄉公所順利獲撥「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之工程補助款900萬元,於97年9月25日,崁頂鄉公所辦理本案設計監造標之開標作業,該案採訂有底價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方式開標,依慣例若未事先與鄉公所內部人員協定配合得標,其他廠商不敢貿然投標,以免日後遭鄉公所於履約過程中刁難,本案最後由丙○○以「國立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1家廠商參標,經鄉長巳○○之運作,順利通過崁頂鄉公所人員組成之評選會議審查,以接近底價(67萬元)之決標金額64萬元標得設計監造標。本案營建工程標開標前,因庚○○過去曾收受未○○所交付之100萬元,並承諾使未○○標得「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但卻未讓未○○得到該工程,致未○○心生不滿,揚言若丁○○不配合自應交付給庚○○之135萬元工程回扣中,扣除75萬元交予未○○,以彌補未○○預付工程回扣給庚○○卻未順利得標工程之損失,將出面阻撓該案營建工程標之發包作業,丁○○為避免該案工程無法順利發包,遂邀集庚○○、丙○○、未○○等人見面協商,而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之犯意聯絡,搓退未○○不投標,由丁○○先給予未○○75萬元,而未○○則不參與本案之投標之犯意聯絡,搓退未○○,而庚○○同意丁○○自135萬元工程回扣中扣除其積欠未○○之款項,丁○○亦依約在屏東市交付75萬元予未○○,未○○則表示不參與競標。

2、起訴被告及起訴法條:起訴書認此部分被告庚○○、丙○○、未○○、丁○○共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妨害投標罪。

3、公訴意旨認被告等人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妨害投標罪,無非係以被告庚○○、丙○○、未○○、丁○○之供述及卷附相關書證等為證。被告庚○○、丙○○、未○○、丁○○等人固不否認丁○○曾交付75萬元與未○○一節,被告未○○並坦認先前曾先行交付工程回扣予庚○○,但卻未能獲得「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施作等情。然被告庚○○、未○○、丁○○均否認起訴書所列上開犯行,並以前詞置辯。本院查:

(1)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 86號判例要旨參照)。另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要旨參照)。

(2)依被告庚○○、丙○○、未○○、丁○○等人之供述內容,均無人提及起訴書所稱「丁○○為避免該案工程無法順利發包,遂邀集庚○○、丙○○、未○○等人見面協商」之情節,是並無證據可資認定被告等人於「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開標前,有任何形式之聚集謀議之情形。

(3)據被告未○○供稱:「到97年1l月間,我透過崁頂鄉公所人員告知『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一案係庚○○所爭取,我為了向庚○○表達不滿,就故意參與投標,開標後我發現又是丁○○得標,我就去找丁○○並要他轉告庚○○,如果不歸還前述我己支付卻又沒順利得標之100萬元佣金,以後我會每次都來參與投標,而且我開的標價會越來越低,丁○○向我表示他會向庚○○問清楚此事,後來他告知我願意付我了75萬元來解決此事,並約我在屏東市見面當場交付我現金75萬元。除前述外,我與丁○○之間並無其他金錢或相互投資關係,亦無私人怨隙」(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二第111頁至第123頁)、「(問:你供稱:『我為了向庚○○表達不滿,就故意參與投標,開標後我發現又是丁○○得標,我就去找丁○○並要他轉告庚○○,如果不歸還前述我己支付卻又沒順利得標之100萬元佣金,以後我會每次都來參與投標,而且我開的標價會越來越低,丁○○向我表示他會向庚○○問清楚此事,後來他告知我願意付我了75萬元來解決此事,並約我在屏東市見面當場交付我現金75萬元。除前述外,我與丁○○之間並無其他金錢或相互投資關係,亦無私人怨隙』是否實在?)答:實在」、「(問:丁○○為何願意給你75萬元?)答:因為我說如果不給我的話,我以後會去標(99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二第145頁至第156頁)等情。

(4)未○○於本院102年3月08日審理中亦證稱:伊曾以實際負責之捷冠營造有限公司名義(名義負責人戴壬○○係未○○之母親)投標前開工程,且未與任何被告事前討論標價,伊係自主投標,且盡量把降格壓低等語,足徵未○○非但前往投標系爭工程,且故意為價格之競爭,並無與其他被告協議不參與招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情形,所證核與卷附該工程之工程採購開標紀錄表(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卷三第35頁)相符,堪予採信,是並無證據足以證明本件被告等人有共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絛第4項之犯行。

4、綜上所述,檢察官起訴上開被告等人涉犯共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妨害投標罪嫌部分,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為被告等人有罪之積極證明,本院對被告等人是否有檢察官起訴所指之犯行,猶存有合理之懷疑,認尚未達有罪之確信,即難逕對被告等人為不利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確切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等人確有檢察官所指犯行,其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此部分應為被告等人無罪之諭知。

(二)起訴書編號二之(二)即彰化縣二水鄉「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庚○○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9條第1項交付公用工程應秘密文書罪部分:

1、公訴意旨略以:於97年1、2月間,彰化縣二水鄉長辛○○為向中央機關爭取中央工程補助款,多次向彰化縣立委林滄敏請求協助爭取中央工程補助款,林滄敏立委則請辛○○找與其認識之林正二立委辦公室主任庚○○協助。嗣庚○○與辛○○洽談後,共同基於利用二水鄉公所發包工程案之機會,從中收取工程回扣之不法意圖,謀議由丙○○協助二水鄉公所撰寫申請體委會補助地方建設經費之計畫書,再由庚○○以立委林滄敏國會辦公室之名義,函請體委會同意補助「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之工程補助經費,俟體委會同意補助後,即由庚○○內定廠商丙○○等人負責配合取得該案設計監造標及營建工程標,並約定由丙○○負責向內定得標營造商收取該2案工程補助款25%之工程回扣予庚○○取得,由庚○○將其中補助款10%之工程回扣交付予辛○○,另補助款15%的工程回扣則交由庚○○。前述2案經體委會派員會勘、審查,於97年7月間,二水鄉公所順利獲撥「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補助款700萬元以及「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補助款800萬元,鄉長辛○○為安排內定丙○○擔任內定得標商,除事先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透露該2案底價予丙○○知悉外,在知悉丙○○欲以「鈞達公司」及「任盈公司」名義參標後,復邀集丙○○及長期配合得標二水鄉公所招標案之光益公司辰○○至辛○○位於彰化縣二水鄉○○路0段000巷00號之住家磋商,由辛○○、丙○○共同以圍標之犯意聯絡,出面以「搓圓仔湯」方式,要求辰○○同意不予競標前述2案工程,由協助爭取工程補助款之丙○○內定得標。於97年9月26日,二水鄉公所辦理「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開標作業,經鄉長辛○○之運作,於97年10月8日,「鈞達公司」及「任盈公司」果然分別通過二水鄉公所內部人員組成之評選會議審查,以高分取得優先議價權,最後並分別以52萬4056元及以59萬9055元取得承包前揭2案之設計、監造案。丙○○順利得標承攬「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及「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後,即與庚○○、育泉公司之負責人子○○共同基於綁標以獲取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進行材料規格綁標,而子○○雖明知上開綁標之行為,係在確保內定營造商或低價搶標廠商具支付工程回扣予庚○○及鄉長辛○○等人之利潤空間,仍基於幫助收受工程回扣之犯意予以協助;惟因丙○○遲遲無法尋得願意支付2案工程回扣之內定得標營造商,而洽詢鄉長辛○○協助安排,辛○○遂洽詢二水鄉谷昌公司午○○配合內定得標,惟午○○以該公司專長為施作瀝青工程為主業予以拒絕合作,並介紹肇益公司丑○○予辛○○配合內定得標前揭2案營建工程標,並當場提供丑○○聯絡電話予鄉長辛○○,辛○○遂指示丙○○、子○○等人與丑○○聯繫,提供前揭2案核定後之工程預算書圖及綁標材料報價單等資料予丑○○參考,並詢問丑○○是否願意擔任本件配合之營造廠商,若願意的話,有關材料價部分,可以預算材料價格之65折出售,惟須支付25%之工程回扣及賄款予鄉長及庚○○等語;丑○○雖知悉丙○○係與鄉長辛○○關係良好之午○○所介紹,惟考量得標後須支付高達補助款25%的工程回扣及賄款,恐無利潤,而回絕丙○○之要求。嗣上開2工程案流標2次,辛○○擔心預算恐遭收回,在二水鄉公所與午○○見面後,要求午○○再去找尋願配合之營造商,午○○即親自與丑○○協議,丑○○表示若工程回扣及賄款可降至15%的話,其願意去投標等語;經午○○出面與鄉長辛○○協議後,將工程回扣及賄款由補助款25%降為決標價15%,另要求同樣以低價(65折)購得丙○○、子○○等人綁標材料,經鄉長辛○○同意後,丑○○始同意配合內定得標。

2、起訴被告及起訴法條:起訴書認此部分被告庚○○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9條第1項交付秘密資訊圖利罪。

3、然上開起訴書關於政府採購法第89條第1項交付秘密資訊圖利罪部分,約有下列二處:

(1)「鄉長辛○○為安排內定丙○○擔任內定得標商,除事先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透露該2案底價予丙○○知悉外...」,此部分為被告辛○○交付底價與丙○○。

(2)「辛○○遂指示丙○○、子○○等人與丑○○聯繫,提供前揭2案核定後之工程預算書圖及綁標材料報價單等資料予丑○○參考,並詢問丑○○是否願意擔任本件配合之營造商...」,此部分為被告辛○○、丙○○交付工程預算書圖及綁標材料報價單與丑○○。

4、上開二部分,起訴書均未說明被告庚○○有何行為分擔之情形,亦未說明被告庚○○就上開被告辛○○之交付底價行為,或被告辛○○、丙○○、子○○之交付工程預算書圖及綁標材料報價單之行為,說明被告庚○○與被告辛○○、丙○○有何犯意聯絡之情形。而據上開共同被告辛○○、丙○○之供述,亦均未就交付秘密資訊圖利罪部分,指證被告庚○○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共犯關係,因此依據起訴書上開記載及卷內事證,本院實無從認定被告庚○○有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9條第1項交付秘密資訊圖利罪嫌之情形。

5、檢察官起訴被告庚○○此部分涉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9條第1項交付秘密資訊圖利罪嫌部分,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為被告庚○○有罪之積極證明,本院對被告庚○○是否有

罪之確信,此部分即難逕對被告庚○○為不利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確切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庚○○確有

判例,此部分應為被告庚○○無罪之諭知。

二、起訴書編號二之(二)即彰化縣二水鄉「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被告庚○○、辛○○、丙○○、午○○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部分:起訴書論罪法條欄就上開被告庚○○、辛○○、丙○○、午○○部分,論列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4條第1項第5款。本院審理結果認被告庚○○、辛○○、丙○○、午○○就此部分,僅構成貪污治罪條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起訴書所列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罪名顯係贅引,應予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第300條、第301條第1項,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第4條第1項第3款、第5款、第8條第1項、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3項、第12條第1項、第17條、第19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第88條第1項前段、第89條第1項前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25條第2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1條第1項、第346條第1項、第3項、第55條、第59條、第62條前段、第37條第2項、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51條第5款、第8款、第66條、第73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寅○○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及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

檢察官起訴所指之犯行,猶存有合理之懷疑,認尚未達有

檢察官所指犯行,其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揆諸前揭法條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劉國賓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被告庚○○部分
┌──┬────┬────────────────────────┐
│編號│犯罪事實│主刑及從刑(所犯罪名及刑度)                    │
│    │        │                                                │
├──┼────┼────────────────────────┤
│一  │如犯罪事│庚○○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違法│
│    │實欄貳之│限制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一      │                                                │
├──┼────┼────────────────────────┤
│二  │如犯罪事│庚○○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違法│
│    │實欄貳之│限制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二      │庚○○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之交  │
│    │        │付秘密資訊圖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庚○○與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  │
│    │        │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柒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
│    │        │伍萬元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
│    │        │抵償之。                                        │
├──┼────┼────────────────────────┤
│三  │如犯罪事│庚○○與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
│    │實欄貳之│期徒刑拾壹年,褫奪公權柒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陸│
│    │四      │萬元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
│    │        │償之。                                          │
├──┼────┼────────────────────────┤
│四  │如犯罪事│庚○○與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
│    │實欄貳之│期徒刑拾肆年,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伍│
│    │五      │拾萬元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
│    │        │抵償之。                                        │
├──┼────┼────────────────────────┤
│五  │如犯罪事│庚○○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違法│
│    │實欄貳之│限制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七      │庚○○與公務員共同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
│    │        │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柒年。                      │
│    │        │庚○○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六  │如犯罪事│庚○○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違法│
│    │實欄貳之│限制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八      │                                                │
├──┼────┼────────────────────────┤
│七  │如犯罪事│庚○○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實欄貳之│                                                │
│    │九      │                                                │
└──┴────┴────────────────────────┘
附表二:被告辛○○部分
┌──┬────┬────────────────────────┐
│編號│犯罪事實│主刑及從刑(所犯罪名及刑度)                    │
│    │        │                                                │
├──┼────┼────────────────────────┤
│一  │如犯罪事│辛○○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秘密資訊│
│    │實欄貳之│圖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七      │辛○○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
│    │        │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辛○○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秘密│
│    │        │資訊圖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辛○○公務員共同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柒年,褫奪公權伍年。                            │
│    │        │辛○○公務員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    │        │,褫奪公權肆年。                                │
└──┴────┴────────────────────────┘
附表三:被告巳○○部分
┌──┬────┬────────────────────────┐
│編號│犯罪事實│主刑及從刑(所犯罪名及刑度)                    │
│    │        │                                                │
├──┼────┼────────────────────────┤
│一  │如犯罪事│巳○○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
│    │實欄貳之│徒刑陸年,褫奪公權肆年。                        │
│    │二      │                                                │
├──┼────┼────────────────────────┤
│二  │如犯罪事│巳○○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
│    │實欄貳之│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
│    │三      │                                                │
├──┼────┼────────────────────────┤
│三  │如犯罪事│巳○○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
│    │實欄貳之│徒刑伍年,褫奪公權肆年。                        │
│    │四      │                                                │
├──┼────┼────────────────────────┤
│四  │如犯罪是│巳○○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
│    │事實欄貳│徒刑陸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                    │
│    │之五    │                                                │
├──┼────┼────────────────────────┤
│五  │如犯罪事│巳○○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
│    │實欄貳之│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叁年。                    │
│    │六      │巳○○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
│    │        │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叁年。                    │
└──┴────┴────────────────────────┘
附表四:被告己○○部分
┌──┬────┬────────────────────────┐
│編號│犯罪事實│主刑及從刑(所犯罪名及刑度)                    │
│    │        │                                                │
├──┼────┼────────────────────────┤
│一  │如犯罪事│己○○與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
│    │實欄貳之│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肆年。                      │
│    │二      │                                                │
├──┼────┼────────────────────────┤
│二  │如犯罪事│己○○與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
│    │實欄貳之│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
│    │三      │                                                │
├──┼────┼────────────────────────┤
│三  │如犯罪事│己○○與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
│    │實欄貳之│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肆年。                      │
│    │四      │                                                │
├──┼────┼────────────────────────┤
│四  │如犯罪事│己○○與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
│    │實欄貳之│期徒刑陸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                  │
│    │五      │                                                │
├──┼────┼────────────────────────┤
│五  │如犯罪事│己○○與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
│    │實欄貳之│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叁年。                  │
│    │六      │己○○與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
│    │        │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叁年。                  │
└──┴────┴────────────────────────┘
附表五:被告卯○○部分
┌──┬────┬────────────────────────┐
│編號│犯罪事實│主刑及從刑(所犯罪名及刑度)                    │
│    │        │                                                │
├──┼────┼────────────────────────┤
│一  │如犯罪事│卯○○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違法│
│    │實欄貳之│限制圖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一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二  │如犯罪事│卯○○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違法│
│    │實欄貳之│限制圖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二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卯○○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之交付│
│    │        │秘密資訊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卯○○與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免刑│
│    │        │。                                              │
├──┼────┼────────────────────────┤
│三  │如犯罪事│卯○○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違法│
│    │實欄貳之│限制圖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八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卯○○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之交付│
│    │        │秘密資訊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六:被告丙○○部分
┌──┬────┬────────────────────────┐
│編號│犯罪事實│主刑及從刑(所犯罪名及刑度)                    │
│    │        │                                                │
├──┼────┼────────────────────────┤
│一  │如犯罪事│丙○○與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罪,免刑│
│    │實欄貳之│。                                              │
│    │四      │                                                │
├──┼────┼────────────────────────┤
│二  │如犯罪事│丙○○與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罪,免刑│
│    │實欄貳之│。                                              │
│    │五      │                                                │
├──┼────┼────────────────────────┤
│三  │如犯罪事│丙○○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
│    │實欄貳之│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七      │算壹日。                                        │
│    │        │丙○○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違法│
│    │        │限制圖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丙○○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之交付│
│    │        │秘密資訊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丙○○與公務員共同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免刑。  │
│    │        │丙○○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四  │如犯罪事│丙○○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實欄貳之│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九      │                                                │
└──┴────┴────────────────────────┘
附表七:被告乙○○部分
┌──┬────┬────────────────────────┐
│編號│犯罪事實│主刑及從刑(所犯罪名及刑度)                    │
│    │        │                                                │
├──┼────┼────────────────────────┤
│一  │如犯罪事│乙○○幫助公務員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
│    │實欄貳之│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叁年。                    │
│    │二      │乙○○幫助公務員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
│    │        │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叁年。                    │
├──┼────┼────────────────────────┤
│二  │如犯罪事│乙○○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違法│
│    │實欄貳之│限制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八      │乙○○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之交付│
│    │        │秘密資訊圖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附表八:被告子○○部分
┌──┬────┬────────────────────────┐
│編號│犯罪事實│主刑及從刑(所犯罪名及刑度)                    │
│    │        │                                                │
├──┼────┼────────────────────────┤
│一  │如犯罪事│子○○幫助公務員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實欄貳之│壹年叁月,緩刑肆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叁月內向公庫│
│    │七      │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褫奪公權叁年。              │
└──┴────┴────────────────────────┘
附表九:被告辰○○部分
┌──┬────┬────────────────────────┐
│編號│犯罪事實│主刑及從刑(所犯罪名及刑度)                    │
│    │        │                                                │
├──┼────┼────────────────────────┤
│一  │如犯罪事│辰○○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
│    │實欄貳之│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七      │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叁月內向公庫支│
│    │        │付新臺幣捌萬元。                                │
└──┴────┴────────────────────────┘
附表十:被告午○○部分
┌──┬────┬────────────────────────┐
│編號│犯罪事實│主刑及從刑(所犯罪名及刑度)                    │
│    │        │                                                │
├──┼────┼────────────────────────┤
│一  │如犯罪事│午○○與公務員共同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
│    │實欄貳之│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叁月內向公│
│    │七      │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褫奪公權叁年。            │
└──┴────┴────────────────────────┘
附表十一:被告甲○○部分
┌──┬────┬────────────────────────┐
│編號│犯罪事實│主刑及從刑(所犯罪名及刑度)                    │
│    │        │                                                │
├──┼────┼────────────────────────┤
│一  │如犯罪事│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實欄貳之│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七      │                                                │
├──┼────┼────────────────────────┤
│二  │如犯罪事│甲○○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實欄貳之│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九      │                                                │
└──┴────┴────────────────────────┘
附錄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台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
    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
前項第 1 款至第 4 款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88條
(受託辦理採購人員意圖私利之處罰)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
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
、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其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廠商或分包廠商之資格為違反法
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亦同。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89條
(受託辦理採購人員洩密之處罰)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
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
、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
(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
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
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 1 項之文書、圖畫、消息
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恐嚇取財得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千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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