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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54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劉麗瑛張淵森廖弼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854號

                   109年度訴字第1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于昭賢
被告
吳展丞
被告
楊三利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曾信嘉律師
被告
王崇笙
被告
詹貴婷
被告
徐依澄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建宏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23521、30648號)及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32181、32576、34495、324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于昭賢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11「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楊三利犯如附表三編號5至1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5至15「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王崇笙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7、12至1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7、12至17「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吳展丞犯如附表三編號10、1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0、11「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詹貴婷犯如附表三編號8至11、1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8至11、18「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徐依澄犯如附表三編號19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編號19「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徐依澄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0、11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于昭賢(暱稱「江南才子」)自民國108年7月下旬之某日起、吳展丞自108年7月底之某日起(起訴書誤載為108年8月上旬之某日起)、楊三利(暱稱「巨蛋」)自108年7月下旬之某日起、王崇笙自108年7月中旬某日起、詹貴婷(暱稱「Bill」)自108年8月3日起、徐依澄(暱稱「Mina」)自108年8月4日起(起訴書誤載為108年8月1日起),分別加入由周佑霖(暱稱「夾」,另由警方追查中)、邱大恒(另由彰化地方法院審理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時尚咖啡館」(即「泰國代購」)、「悟空」、「綠谷」(均另由警方追查中)等成年人(無證據足認有未滿18歲之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騙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件詐欺集團),並以通訊軟體微信群組暱稱「真‧戰國無雙」作為該集團成員聯絡詐欺事宜之方式。本件詐欺集團係由于昭賢擔任總收水及監控車手之人,負責將人頭帳戶之提款卡交予車手持往自動櫃員機提款、收取車手頭交回之款項及監督車手提款;吳展丞擔任把風及監控之工作;楊三利除了擔任車手外,亦輪流擔任車手頭,即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予車手及收取車手領得之贓款,王崇笙、詹貴婷、徐依澄3人均為車手,各該車手須將所領得之款項交予車手頭,再由車手頭交予于昭賢,由于昭賢放置在「時尚咖啡館」指定之處所。

二、嗣于昭賢、吳展丞、楊三利、王崇笙、詹貴婷、徐依澄及周佑霖、本件詐欺集團其餘不詳之成年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或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本件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一「匯入銀行帳戶」欄所示之金融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另由本件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附表一「詐騙方式」欄所示之方法,對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各該被害人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匯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依指示將「匯款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匯入指定之如附表一「匯入銀行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內。再由綽號「時尚咖啡館」、「悟空」之人透過前開微信群組,通知車手前往指定地點,且由車手頭或監控車手之人將人頭帳戶提款卡、存摺等物交予車手進行詐騙款項之提領,渠等即以附表一「參與者及負責之任務」欄所示之方式各司其職,並由附表一「領款車手」欄所示之人於附表一「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欄所示之時、地,將附表一「提領金額」欄所示之款項領出,再以上述方式,層層轉交予本件詐欺集團之上手。于昭賢可分得總領得贓款之0.6%做為報酬;楊三利若擔任車手,可獲得提領贓款之2%酬勞、若擔任車手頭,則獲取車手交付贓款之1%報酬;王崇笙可分得其領得贓款之1%做為報酬;詹貴婷可分得其領得之贓款2%做為報酬;徐依澄、吳展丞2人每日各得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報酬。

三、嗣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後陸續報警處理,經警於108年8月7日下午1時7分許,在臺中市○○區鎮○路00號前,見詹貴婷持提款卡提領款項而形跡可疑,旋予以盤查,詹貴婷因犯案心虛而主動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0、11「匯入之帳戶」欄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並交出已提領之贓款12萬元及其所有供本案聯絡用之行動電話1支予警察查扣;警方嗣於同日下午1時18分許,在臺中市大甲區光明路與鎮瀾街交岔路口附近,查獲楊三利,並扣得其收取之贓款現金12萬元等物,因而循線查獲上情。

四、案經李艾玲、潘乙寬、李安儀、鄭又愷、方英美、吳亭靜、余長達、吳姿緣、汪玉綺、黃廷崴、李公超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柯顯威、易沛勳、林冠賢分別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斗南分局分別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林源聖、徐政陽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張恬綺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吳俞樺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並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因此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至於共犯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之陳述,仍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27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990號判決意旨參照)。然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查本件被告于昭賢、楊三利、吳展丞、王崇笙、詹貴婷、徐依澄以外之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及經檢察官或法官訊問而未踐行訊問證人程序者,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於渠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至於被告所為之陳述,無論是否有利於己,就其本身而言,則屬法定證據方法之一,不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排除之列,除有不得作為證據之例外,自可在有補強證據之情況下,作為證明被告犯罪之證據。

二、被告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以外之犯行部分,就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上開判決意旨,不受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所拘束,應依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認定有無證據能力。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以下引用之被告于昭賢、楊三利、吳展丞、王崇笙、詹貴婷、徐依澄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6人及被告楊三利、吳展丞之辯護人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見本院2854號卷二第166至193、249至263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認為得為本案之證據,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三、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及被告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于昭賢、吳展丞、楊三利、王崇笙、詹貴婷、徐依澄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854號卷1《下稱本院2854號卷二》第184至188、262頁),且經證人即告訴人李艾玲、潘乙寬、方英美、吳亭靜、余長達、吳姿緣、汪玉琦、黃廷崴、李公超、柯顯威、易沛勳、林冠賢、林源聖、徐政揚、吳俞樺、張恬綺、證人即被害人李安儀、鄭又愷、呂易錦於警詢中指證歷歷(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刑案偵查卷《下稱大甲警卷》第261至265、289至291、313至321、397至401、419至423、449至451、481至523、541至549、575至581、596至598、621至627頁;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刑案偵查卷《下稱雲虎警卷》第17至19、37至41、71至75、103至149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2576號卷《下稱32576號偵卷》第45至49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4495號偵卷《下稱34495號偵卷》第27至39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40號卷《下稱彰化地檢140號少連偵卷》第65至66頁;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刑案偵查卷《下稱嘉朴警卷》第32至34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108年8月7日職務報告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扣案物照片【受執行人:詹貴婷】、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扣案物照片【受執行人:楊三利】、詹貴婷交付詐欺贓款予楊三利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詹貴婷手機通訊軟體微信未命名5人群組訊息擷圖、與暱稱「時尚咖啡館」訊息擷圖、「真‧戰國時代」群組訊息擷圖、未命名3人群組訊息擷圖、與暱稱「江南才子」訊息擷圖、與暱稱「巨蛋」訊息擷圖、楊三利手機通訊軟體微信「真‧戰國時代」群組訊息擷圖、與暱稱「Mina」訊息擷圖、108年7月27、28、30日詐欺、洗錢防制法案車手提領時、地一覽表、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108年7月30日22、23時台中市大甲區蔣公路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2354號偵卷《下稱22354號偵卷》第53至55、97至161、165至231、239至249、253至261、267至269、311頁)、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一覽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受執行人:徐依澄】、108年8月7日11時58分起至同日13時15分58秒止、同日12時11分起至同日12時38分37秒止臺中市大甲區大甲停三停車場監視錄影畫面擷圖、被告王崇笙108年7月27日21時16分、同日21時45分在臺中市○○區○○路0號(大甲郵局)監視錄影畫面擷圖、108年7月27日21時28分起至同日時29分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順大門市)監視錄影畫面擷圖、108年7月27日22時24分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大甲農會順天分部)監視錄影畫面擷圖、108年7月28日00時3分起至同日時8分、同日00時49分、同日00時50分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后里義里郵局)監視錄影畫面擷圖、108年7月30日22時19分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旁(大甲農會順天分部)密錄器錄影畫面擷圖、詐欺車手與被告王崇笙特徵比對照片、被告楊三利108年7月30日20時55分起至同日時58分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監視錄影畫面擷圖、108年7月30日21時29分起至同日時30分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大甲農會順天分部)監視錄影畫面擷圖、108年7月30日21時47分起至同日22時15分在臺中市大甲區路口監視錄影畫面擷圖、被告詹貴婷108年8月6日18時34分起至同日時39分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義里區農會)監視錄影畫面擷圖、108年8月6日18時51分在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后東門市)監視錄影畫面擷圖、108年8月7日12時49分起至同日時51分在臺中市○○區○○路00號(台中商銀)監視錄影畫面擷圖、108年8月7日12時54分起至同日時57分在臺中市○○區鎮○路00號(土地銀行大甲分行)監視錄影畫面擷圖、108年8月7日13時許查獲蒐證照片、扣押之詹貴婷手機通訊軟體LINE擷圖、楊三利、詹貴婷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微信暱稱照片、扣押之楊三利手機內容照片、楊三利手機內通訊軟體微信【真‧戰國時代】7人群組語音譯文、馮嘉慧苓雅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蘇惠琴大社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謝政廷台東博愛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曾榆琇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徐翊翔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提領紀錄、朱文斌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大甲警卷第3至6、7至13、63至70、75至77、67至74、101至147、233至251、609、641至689頁)、被告楊三利108年7月24日提領時間金額一覽表、108年7月24日21時41分、22時57分在雲林縣○○鎮○○路000號(虎尾圓環郵局)監視錄影畫面擷圖、108年7月24日22時8分、22時9分在雲林縣○○鎮○○路00號(彰化銀行虎尾分行)監視錄影畫面擷圖、108年7月24日21時11分、22時12分在雲林縣○○鎮○○路00號(合庫商銀虎尾分行)監視錄影畫面擷圖(見雲虎警卷第389至393頁)、被告楊三利涉嫌詐欺車手案交易明細表、警示帳戶提款地點明細表、被告楊三利108年7月25日00時許在雲林縣○○鎮○○路00號(元大銀行斗南分行)監視錄影畫面擷圖、警示帳戶交易明細、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10月17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118958號函暨黃惠瑩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偵查隊雲警南偵字第1081001389號卷《下稱雲南警卷》第3、11至15、301至303、337至337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108年9月22日職務報告書、被告王崇笙涉嫌詐欺案犯罪時、地一覽表、被告王崇笙108年7月21日18時54分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福平郵局)監視錄影畫面擷圖、108年7月21日18時54分福平郵局櫃員機提領明細、施承翔台中工業區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32576號偵卷第15、31至41頁)、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108年9月20日職務報告書、邱連翔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被告王崇笙108年7月21日23時58分在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監視錄影畫面擷圖(見34495號偵卷第15至19、47、51至53頁)、台南虎尾寮郵局曾筱筑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清單明細、被告詹貴婷之108年8月3日23時許在彰化縣○○鄉○○路0段0號統一超商花壇門市提款機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彰化地檢140號少連偵卷第81至82、96頁)、張恬綺之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徐依澄之108年8月5日18時58分至同日19時2分許在嘉義縣○○市○○路00號1樓國泰世華銀行提款機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年8月5日19時2分至同日19時5分許在嘉義縣○○市○○○路0號合作金庫朴子分行提款機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嘉朴警卷第48至52頁)、李艾玲遭詐騙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安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潘乙寬遭詐騙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吉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提出之手機網路轉帳擷圖、花蓮國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方英美遭詐騙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中港海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吳亭靜遭詐騙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臉書手機販賣網頁資料暨訊息擷圖、余長達遭詐騙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東門分局第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臉書手機販賣網頁資料暨訊息擷圖、吳姿緣遭詐騙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汪玉琦遭詐騙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二重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黃廷崴遭詐騙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臉書手機販賣網頁資料暨訊息擷圖、李公超遭詐騙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取款憑條、李安儀遭詐騙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內頁交易明細、鄭又愷遭詐騙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大甲警卷第253至259、267至269、275、281頁;第288、292至299頁;第393至395、403、409、411至413頁;第419、425至431、435、437至441頁;第453至455、459至461、465、467頁;第533、537至539、553至555頁;第573、583、587、589頁;第599至604、605至607頁;第611、617至619、631、639頁;第301至311、323、341、355、363、365頁;第475至479、525至527頁)、柯顯威遭詐騙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台幣帳戶交易明細資料、易沛勳遭詐騙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華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林冠賢遭詐騙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雲虎警卷第35、43至45、49、53、57、63頁;第67、77至79、87、95頁;第101、341至343、379至381、387頁)、林源聖遭詐騙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32576號偵卷第51至55、57至63頁)、徐政揚遭詐騙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34495號偵卷第55至59頁)、呂易錦遭詐騙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雲虎警卷第13、21至25、31頁)、吳俞樺遭詐騙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公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彰化地檢140號少連偵卷第67至69、70頁)、張恬綺遭詐騙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二崙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嘉朴警卷第41至47頁)附卷可稽,及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物扣案為憑,足認被告于昭賢、吳展丞、楊三利、王崇笙、詹貴婷、徐依澄前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均堪採信。

二、起訴書雖認被告徐依澄自108年8月1日起、被告吳展丞自108年8月上旬之某日起,加入本件詐欺集團等語。然證人即被告詹貴婷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伊於108年8月3日加入本件詐欺集團之後,才介紹徐依澄加入,所以徐依澄是在隔天即同年月4日才加入本件詐欺集團等語(見本院2854號卷一第497、500頁),被告徐依澄既由被告詹貴婷介紹加入本件詐欺集團,則被告詹貴婷就其與徐依澄參與之時間應較清楚,復無證據足認被告徐依澄自108年8月1日起即參與本件詐欺集團,應認被告徐依澄係自108年8月4日始加入本件詐欺集團。另被告吳展丞於本院審理中自承:伊係於108年7月底加入本件詐欺集團,伊原本住台南,108年7月底回苗栗後,就和于昭賢一起從事本件詐欺集團之犯行等語(見本院2854號卷二第248、249頁),堪認被告吳展丞對其參與本件詐欺集團之原因及時間記憶清晰,應堪採信,準此,應認被告吳展丞自108年7月底起參與本件詐欺集團,起訴書前開所載,容有誤會。

三、檢察官追加起訴書認被告王崇笙另參與綽號「泰國代購」之人所屬之詐欺集團乙節,惟被告王崇笙於本院審理時陳稱:當時「時尚咖啡館」說其就是「泰國代購」,「時尚咖啡館」與「泰國代購」是同一個人,也是同一個詐欺集團等語(見本院2854號卷二第188頁),被告王崇笙於警詢時亦供稱:微信暱稱「泰國代購」之人是透過微信群組「戰國無雙」(詳細群組名稱忘記了)通知伊去領錢等語(見32576號偵卷第23頁),復無證據足證被告王崇笙係參與不同之詐欺集團,是其所陳:起訴書所載之「時尚咖啡館」與追加起訴書所載之「泰國代購」實為同一個詐欺集團等語,應可採信,追加起訴意旨此部分容有誤會,併予指明。

四、按多人共同行使詐術手段,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其主觀惡性較單一個人行使詐術為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仿照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1款之立法例,將「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列為第2款之加重處罰事由,本款所謂「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不限於實施共同正犯,尚包含同謀共同正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立法理由可資參照。次按,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73年臺上字第2364號、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要旨參照)。又共同實施犯罪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

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77年臺上字第2135號判例要旨參照)。現今犯罪集團參與人數眾多,分工亦甚縝密,為達詐欺取財之目的,復為隱匿日後犯罪所得,防止遭查緝,多區分為實施詐欺之人與提領詐欺所得之人,二者均係詐騙集團組成所不可或缺之人,彼此分工,均屬犯罪集團之重要組成成員。本案被告于昭賢、楊三利、吳展丞、王崇笙、詹貴婷、徐依澄係加入本件詐欺集團,由該集團內之不詳成員以嚴密組織分工進行詐騙後,再由被告6人分別擔任如附表一「參與者及負責之任務」欄所示之車手、車手頭、監控車手之人、把風之人、總收水等工作,此業據被告6人所自承,則縱使該集團內每個成員分工不同,然此均在該詐欺集團成員犯罪謀議之內,是被告6人雖各僅負責整個犯罪行為中之一部分,惟渠等顯係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自應各就其等參與之犯行及本件詐欺集團所為,共同負責。又被告6人所參與之本件詐欺集團組織縝密、分工精細,且該詐欺集團成員已達3人以上至明。再者,被告6人各自參與與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犯行,則就其等參與犯罪之部分,自與附表一「參與者及負責之任務」欄所示之人及本件詐欺集團之其餘成員間具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亦明。

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於106年4月19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1日起施行,修正後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規定為:「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復於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第2條第1項為「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則依106年4月19日修正後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犯罪組織,係「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始構成犯罪組織,而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犯罪組織,則僅要是「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即構成犯罪組織。經查,本件詐欺集團係以上述方式,對被害人施用詐術,誘使被害人受騙匯款至人頭帳戶,再由被告于昭賢、楊三利、吳展丞、王崇笙、詹貴婷、徐依澄及本件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各司其職,足認組織縝密、分工精細,自須投入相當之成本及時間,自非隨意組成而立即犯罪,顯係該當「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是核被告6人此部分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亦可認定。

六、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6人之前開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倘其實行之二行為,無局部之重疊,行為著手實行階段亦有明顯區隔,依社會通念難認屬同一行為者,應予分論併罰。因而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另罪責原則為刑法之大原則。其含義有二,一為無責任即無刑罰原則(刑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即寓此旨);另者為自己責任原則,即行為人祇就自己之行為負責,不能因他人之違法行為而負擔刑責。前者其主要內涵並有罪刑相當原則,即刑罰對人身自由之限制與所欲維護之法益,須合乎比例原則。不唯立法上,法定刑之高低應與行為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符;在刑事審判上既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自亦應罪刑相當,罰當其罪。基於前述第一原則,責任之評價與法益之維護息息相關,對同一法益侵害為雙重評價,為過度評價;對法益之侵害未予評價,則評價不足,均為所禁。刑罰要求適度之評價,俾對法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因此,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參照)。

二、論罪:

㈠核被告6人就犯罪事實一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核被告于昭賢如附表一編號1、2、3、4、8、9、1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一編號5、6、7、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㈡核被告楊三利如附表一編號5、6、7、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一編號8、9、11、12、13、14、1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㈢核被告吳展丞如附表一編號10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一編號11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㈣核被告王崇笙如附表一編號1至4、12至15、16、1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一編號5至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㈤核被告詹貴婷如附表一編號8、9、11、1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一編號10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㈥核被告徐依澄如附表一編號19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被告6人就渠等參與之前開犯行,分別與附表一「參與者及負責之任務」欄所示之人及本件詐欺集團其餘不詳之詐欺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附表一「領款車手」欄所示之車手,就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同一被害人遭詐騙而匯款部分,分數次進行提領之行為,均係於密接時、地所為,且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其等分次提款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分別論以接續犯較為合理(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

五、被告于昭賢如附表一編號1、被告楊三利如附表一編號13、被告王崇笙如附表一編號16、被告詹貴婷如附表一編號18、被告徐依澄如附表一編號19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罪;被告吳展丞如附表一編號10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罪,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被告于昭賢、楊三利、王崇笙、詹貴婷、徐依澄5人,應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吳展丞則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公訴意旨認被告6人之此部分犯行應予分論併罰,即有未恰。

六、檢察官起訴書雖未敘及被告詹貴婷如附表一編號18及被告徐依澄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犯行,然各該未經起訴之犯行,既與被告詹貴婷、徐依澄本件經檢察官起訴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之效力所及,且經本院於審理中當庭提示相關卷證予被告詹貴婷、徐依澄答辯及表示意見(見本院卷二第176、177頁),已無礙其2人之攻擊、防禦權,本院自應就其2人所涉之此部分併予審理。

七、被告于昭賢、楊三利各犯7次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4次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被告吳展丞所犯之1次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1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被告王崇笙所犯之10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3次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被告詹貴婷所犯之4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1次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八、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查被告6人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坦承加入本件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堪認被告6人於偵查與審判中,均對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均已自白,爰各依組織犯罪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減輕其刑(參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決意旨,對於想像競合犯之輕罪,仍應說明論列其刑之加重減輕事由,量刑評價始為充足)。

九、被告楊三利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緝字第1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9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另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緝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380號駁回上訴確定;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2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前開4案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5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下稱A案)。楊三利復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8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因偽造文書案件,由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6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該2案再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22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10月確定(下稱B案)。前揭A、B案接續執行,於105年10月24日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至107年8月2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等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45至68頁),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被告楊三利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之初期即再犯本案各罪,且其前開各案與本案均為故意犯罪,顯見其等不知記取教訓,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復衡量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所侵害之法益,認為縱加重最低法定本刑亦無過苛,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就其所犯各罪,分別加重其刑。

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6人均正值青壯,卻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生活所需,僅因貪圖一已私利而參與本件詐欺集團之上開詐欺等犯行,價值觀念非無偏差,且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損失,更可能因而對於日常經濟交易頓失信任而惶惶終日,渠等犯罪所生之危害不容輕忽;復考量被告6人分別於本件詐欺集團所擔任之角色、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財物損失多寡、被告6人犯後雖均坦承犯行,惟僅被告徐依澄與附表一編號19之被害人達成和解(見本院2854號卷二第265至268頁),其餘5名被告均尚未與被害人成立和解,復參以渠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教育程度、經歷、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2854號卷二第188、189、26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並就被告于昭賢、楊三利、吳展丞、王崇笙、詹貴婷部分,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又按修正後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規定之強制工作,性質上原係對於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所為之處置,修正後該條例既已排除常習性要件,從而,本於法律合憲性解釋原則,依司法院釋字第471號關於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及比例原則等與解釋意旨不相衝突之解釋方法,為目的性限縮,對犯該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者,視其行為之嚴重性、表現之危險性、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以及所採措施與預防矯治目的所需程度,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該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6人雖參與本件詐欺集團之上述詐欺犯行,然被告王崇笙、詹貴婷、徐依澄均擔任提領贓款之車手、吳展丞則擔任把風及奉命監視之工作,其4人均屬聽令行事之次要角色,且其等參與本案犯行之時間未滿半月;至於被告于昭賢、楊三利則均需聽令於「時尚咖啡館」、「悟空」等上手之指示後,轉知車手等進行拿取提款卡或交付提款卡予車手進行提款等工作,尚非居於詐欺集團之主導或管理之地位,且渠等參與本案犯行之時間亦未滿半月,從而,本院審酌被告6人行為之嚴重性、表現之危險性尚非至鉅,並斟酌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性及比例原則,認無對其等宣告強制工作之必要。公訴意旨請求對被告6人宣告強制工作,即難憑採。

肆、沒收部分: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二編號1、2、4所示之手機,分別屬於被告徐依澄、詹貴婷、楊三利所有,且供其等作為如附表二「供作犯罪所用/犯罪所生之物」欄所示之犯罪所用,業據被告徐依澄、詹貴婷、楊三利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見本院2854號卷二第177至179頁),均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於其3人所犯之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且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2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即無「利得」可資剝奪,故共同正犯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者而言。各共同正犯有無犯罪所得、所得多寡,事實審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結果,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而為認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91號刑事判決參照)。經查:

㈠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現金,分別為被告詹貴婷提領、被告楊三利收取之詐騙贓款,尚未及交予上手前,即遭警方查扣乙節,業據其2人於本院審理時陳明在卷(見本院2854號卷二第178、179頁),則各該贓款由被告詹貴婷、楊三利交付予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前,仍分別屬其2人所有之犯罪所得,自應依上開規定,分別於其2人最後一次犯行(即附表一編號11)項下宣告沒收。又上開贓款縱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告訴人對於該贓款之權利或因被告本案犯行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告訴人並依法得向執行機關即檢察官聲請發還(參刑法第38條之3第2項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附此指明。

㈡因本案犯行,被告于昭賢可分得總領得贓款之0.6%做為報酬,且其因本案犯行應得之酬勞均已收取;被告楊三利若擔任車手,可獲得提領贓款之2%酬勞、若擔任車手頭,則獲取車手交付贓款之1%報酬,本案於108年7月31日之前之酬勞均已取得,8月1日之後的都沒有收到;被告王崇笙可分得其領得贓款之1%做為報酬,且本案之酬勞均已取得;被告詹貴婷可分得其領得之贓款2%做為報酬,於108年8月5日之前之酬勞均已收到,8月6、7日則未收到報酬;被告徐依澄、吳展丞2人每日各得2000元之報酬等事實,業據被告6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述明確(見本院2854號卷一第289、290、卷二第186頁)。準此,被告6人各可獲取如附表一「獲得之酬勞」欄所示之報酬,均屬於被告6人之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其中附表一編號1、2及12、13及14、15部分,車手提領之款項分別係2名不同被害人受騙而匯入之款項,則被告獲取酬勞之計算基準,即應參酌被害人匯入款項及相對應提領之款項予以計算(詳如附表一「獲得」之酬勞」欄之說明)。再者,被告徐依澄雖因附表一編號19之犯行,可獲取2000元之酬勞,惟因被告徐依澄業與被害人張恬綺成立調解,且賠償2萬元予張恬綺,有調解筆錄附卷可參(見本院2854號卷二第267頁),則其賠償金額業已超過其犯罪所得,是就徐依澄部分,爰不再予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三、本案扣案之其餘物品,則無證據足認與被告之本案犯行相關,均不予宣告沒收。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依澄參與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11部分所示之犯行,且擔任現場監控人員,因認被告徐依澄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三、訊據被告徐依澄堅決否認此部分之犯行,辯稱:上手雖透過微信群組「真‧戰國無雙」通知伊與詹貴婷於108年8月7日前往臺中市大甲區之提領地點,但伊當天抵達大甲區之後,就去做自己的事情,沒有去提款,也沒有進行監控車手的工作等語;其辯護人為其辯護略以:被告徐依澄當天抵達大甲區之後,因身體不舒服,所以自行去洗頭髮,並未從事領錢之車手工作,也沒有監控他人,其所為應不成立犯罪等語。經查:

㈠證人楊三利於本院審理中到庭具結證稱:依照本件詐欺集團之程序,係由暱稱「江南才子」之于昭賢把提款卡交給伊,再由伊交予車手,徐依澄是擔任領錢的車手工作,108年8月7日那天,伊還沒有把金融卡交給徐依澄,徐依澄當天也沒有領款等語(見本院2854號卷一第479至482、487頁);證人詹貴婷於本院審理時亦結證稱:徐依澄是伊介紹加入本件詐欺集團,徐依澄的工作與伊一樣都是提領款項的車手,並非擔任監視他人的角色,至於楊三利則負責收錢;108年8月6日,「悟空」之人就在群組通知其等於隔天前往大甲區鎮瀾宮那邊待命,但108年8月7日那天,徐依澄去洗頭,所以徐依澄並未去領錢等語(見本院2854號卷一第494至497頁),參以被告徐依澄於108年8月7日上午11時許,曾傳訊息予楊三利稱:「我洗個頭」等語,有被告徐依澄與楊三利之微信對話訊息翻拍照片在卷可佐(見22354號偵卷一第257頁),則被告徐依澄所辯:並未去領錢,而是去做自己的事情等語,應堪採信。

㈡是以,本件既無證據足證被告徐依澄已向楊三利取得提領贓款用之金融卡或已著手進行詐騙款項之提領,要無僅因被告徐依澄於108年8月7日前往大甲區乙節,即謂其業已著手於詐騙贓款之提領犯行,自無從逕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責相繩。

四、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未達一般之人均可得確信被告徐依澄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此部分加重詐欺犯行,而無合理懷疑存在之程度,其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此部分自應為被告徐依澄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第8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富鈞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張添興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張淵森

法 官 廖弼妍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
其刑至2分之1。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
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佈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被害人│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匯入銀行帳戶│領款車手│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提款金額│參與者及負責之任│獲得之酬勞(    │
│號│      │            │            │(新臺幣)│            │        │            │        │(新臺幣)│務              │小數點以下捨去)│
├─┼───┼──────┼──────┼────┼──────┼────┼──────┼────┼────┼────────┼────────┤
│1 │李艾玲│用電話撥打予│①108年7月27│29123元 │馮嘉慧中華郵│王崇笙  │108年7月27日│臺中市大│29000元 │1.王崇笙(車手)│酬勞應以:      │
│  │      │李艾玲,佯裝│日21時11分  │        │政帳戶      │        │21時16分    │甲區新政│        │2.周佑霖(交提款│29000+20000+5000│
│  │      │係網路購物人│            │        │(帳號700-00│        │            │路1號(大│        │  卡及收款)    │=54000元提領金 │
│  │      │員,並謊稱其│            │        │000000000000│        │            │甲郵局) │        │3.于昭賢(總收水│額為計算基準(不│
│  │      │誤設為分期付├──────┼────┤)          ├────┼──────┼────┼────┤  、監控)      │得超過被害人匯款│
│  │      │款,需依指示│②108年7月27│19985元 │            │王崇笙  │108年7月27日│臺中市大│20000元 │4.「時尚咖啡館」│金額)。是以:  │
│  │      │至ATM操作解 │日21時27分  │        │            │        │21時29分    │甲區中山│        │  (發號指令)  │                │
│  │      │除云云,致李│            │        │            │        │            │路一段10│        │5.「悟空」(發號│王崇笙:540元   │
│  │      │艾玲誤信而匯│            │        │            │        │            │85號(統│        │  指令)        │                │
│  │      │款至右列帳戶│            │        │            │        │            │一超商順│        │                │于昭賢:324元   │
│  │      │            │            │        │            │        │            │大門市)│        │                │                │
│  │      │            ├──────┼────┤            ├────┼──────┼────┼────┤                │                │
│  │      │            │③108年7月27│4985元  │            │王崇笙  │108年7月27日│臺中市大│25000元 │                │                │
│  │      │            │日21時31分  │        │            │        │21時45分    │甲區新政│        │                │                │
│  │      │            │            │        │            │        │            │路1號(大│        │                │                │
│  │      │            │            │        │            │        │            │甲郵局) │        │                │                │
├─┼───┼──────┼──────┼────┤            │        │            │        │        ├────────┼────────┤
│2 │潘乙寬│用電話撥打予│108年7月27日│19989元 │            │        │            │        │        │1.王崇笙(車手)│酬勞應以19989元 │
│  │      │潘乙寬,佯裝│21時38分    │        │            │        │            │        │        │2.周佑霖(交提款│提領金額為計算基│
│  │      │係網路購物人│            │        │            │        │            │        │        │  卡及收款)    │準(不得超過被害│
│  │      │員,並謊稱其│            │        │            │        │            │        │        │3.于昭賢(總收水│人匯款金額)。是│
│  │      │誤設為分期付│            │        │            │        │            │        │        │  、監控)      │以:            │
│  │      │款,需依指示│            │        │            │        │            │        │        │4.「時尚咖啡館」│                │
│  │      │至ATM操作解 │            │        │            │        │            │        │        │  (發號指令)  │王崇笙:199元   │
│  │      │除云云,致潘│            │        │            │        │            │        │        │5.「悟空」(發號│                │
│  │      │乙寬誤信而匯│            │        │            │        │            │        │        │  指令)        │于昭賢:119元   │
│  │      │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3 │李安儀│用電話撥打予│108年7月28日│99999元 │            │王崇笙  │108年7月28日│臺中市后│60000元 │1.王崇笙(車手)│王崇笙:999元   │
│  │      │李安儀,佯裝│0時19分     │        │            │        │0時49分     │里區甲后│        │2.周佑霖(交提款│                │
│  │      │係網路購物人│            │        │            │        │            │路一段  │        │  卡及收款)    │于昭賢:599元   │
│  │      │員,並謊稱其│            │        │            │        │            │219號( │        │3.于昭賢(總收水│                │
│  │      │誤設為分期付│            │        │            │        │            │后里義里│        │  、監控)      │                │
│  │      │款,需依指示│            │        │            │        │            │郵局)  │        │4.「時尚咖啡館」│                │
│  │      │至ATM操作解 │            │        │            ├────┼──────┼────┼────┤  (發號指令)  │                │
│  │      │除云云,致李│            │        │            │王崇笙  │108年7月28日│臺中市后│39999元 │5.「悟空」(發號│                │
│  │      │安儀誤信而匯│            │        │            │        │0時50分     │里區甲后│(以被害│  指令)        │                │
│  │      │款至右列帳戶│            │        │            │        │            │路一段  │人匯款金│                │                │
│  │      │詐財        │            │        │            │        │            │219號( │額為上限│                │                │
│  │      │            │            │        │            │        │            │后里義里│)。    │                │                │
│  │      │            │            │        │            │        │            │郵局)  │        │                │                │
├─┼───┼──────┼──────┼────┼──────┼────┼──────┼────┼────┼────────┼────────┤
│4 │鄭又愷│用電話撥打予│108年7月27日│29985元 │蘇惠琴中華郵│王崇笙  │108年7月28日│臺中市后│60000元 │1.王崇笙(車手)│王崇笙:1080元  │
│  │      │鄭又愷,佯裝│23時43分    │        │政帳戶      │        │0時6分      │里區甲后│        │2.周佑霖(交提款│                │
│  │      │係網路購物人├──────┼────┤(帳號700-00├────┼──────┤路一段  ├────┤  卡及收款)    │于昭賢:648元   │
│  │      │員,並謊稱其│108年7月28日│50000元 │000000000000│王崇笙  │108年7月28日│219號( │18000元 │3.于昭賢(總收水│                │
│  │      │誤設為分期付│0時2分      │        │)          │        │0時7分      │后里義里│        │  、監控)      │                │
│  │      │款,需依指示├──────┼────┤            ├────┼──────┤郵局)  ├────┤4.「時尚咖啡館」│                │
│  │      │至ATM操作解 │108年7月28日│29985元 │            │王崇笙  │108年7月28日│        │30000元 │  (發號指令)  │                │
│  │      │除云云,致鄭│0時17分     │        │            │        │0時43分     │        │        │5.「悟空」(發號│                │
│  │      │又愷誤信而匯│            │        │            │        │            │        │        │  指令)        │                │
│  │      │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5 │方英美│在臉書上虛偽│108年7月30日│21000元 │謝政廷中華郵│楊三利  │108年7月30日│臺中市大│21000元 │1.楊三利(車手)│楊三利:420元   │
│  │      │刊登便宜手機│20時23分    │        │政帳戶      │        │20時29分    │甲區順天│        │2.王崇笙(與車手│                │
│  │      │限時搶購出售│            │        │(帳號700-02│        │            │路159號 │        │  共同前往)    │王崇笙:210元   │
│  │      │,致方英美瀏│            │        │000000000000│        │            │(廟口郵│        │3.周佑霖(與車手│                │
│  │      │覽後陷於錯誤│            │        │)          │        │            │局)    │        │  共同前往)    │于昭賢:126元   │
│  │      │,因而匯款至│            │        │            │        │            │        │        │4.于昭賢(總收水│                │
│  │      │右列帳戶內  │            │        │            │        │            │        │        │  )            │                │
│  │      │            │            │        │            │        │            │        │        │5.「時尚咖啡館」│                │
│  │      │            │            │        │            │        │            │        │        │  (發號指令)  │                │
│  │      │            │            │        │            │        │            │        │        │6.「悟空」(發號│                │
│  │      │            │            │        │            │        │            │        │        │  指令)        │                │
│  │      │            │            │        │            │        │            │        │        │                │                │
├─┼───┼──────┼──────┼────┤            ├────┼──────┼────┼────┼────────┼────────┤
│6 │吳亭靜│在臉書上虛偽│108年7月30日│18000元 │            │楊三利  │108年7月30日│臺中市大│17000元 │1.楊三利(車手)│楊三利:340元   │
│  │      │刊登便宜手機│20時50分    │        │            │        │20時58分    │甲區順天│        │2.王崇笙(與車手│                │
│  │      │限時搶購出售│            │        │            │        │            │路154號 │        │  共同前往)    │王崇笙:170元   │
│  │      │,致吳亭靜瀏│            │        │            │        │            │(統一超│        │3.周佑霖(與車手│                │
│  │      │覽後陷於錯誤│            │        │            │        │            │商)    │        │  共同前往)    │于昭賢:102元   │
│  │      │,因而匯款至│            │        │            │        │            │        │        │4.于昭賢(總收水│                │
│  │      │右列帳戶內  │            │        │            │        │            │        │        │  )            │                │
│  │      │詐財        │            │        │            │        │            │        │        │5.「時尚咖啡館」│                │
│  │      │            │            │        │            │        │            │        │        │  (發號指令)  │                │
│  │      │            │            │        │            │        │            │        │        │6.「悟空」(發號│                │
│  │      │            │            │        │            │        │            │        │        │  指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余長達│在臉書上虛偽│108年7月30日│15000元 │            │楊三利  │108年7月30日│臺中市大│15000元 │1.楊三利(車手)│楊三利:300元   │
│  │      │刊登便宜手機│21時27分    │        │            │        │21時30分    │甲區順天│        │2.王崇笙(與車手│                │
│  │      │限時搶購出售│            │        │            │        │            │路211號 │        │  共同前往)    │王崇笙:150元   │
│  │      │,致余長達瀏│            │        │            │        │            │(大甲農│        │3.周佑霖(與車手│                │
│  │      │覽後陷於錯誤│            │        │            │        │            │會順天分│        │  共同前往)    │于昭賢:90元    │
│  │      │,因而匯款至│            │        │            │        │            │部)    │        │4.于昭賢(總收水│                │
│  │      │右列帳戶內詐│            │        │            │        │            │        │        │  )            │                │
│  │      │財          │            │        │            │        │            │        │        │5.「時尚咖啡館」│                │
│  │      │            │            │        │            │        │            │        │        │  (發號指令)  │                │
│  │      │            │            │        │            │        │            │        │        │6.「悟空」(發號│                │
│  │      │            │            │        │            │        │            │        │        │  指令)        │                │
├─┼───┼──────┼──────┼────┼──────┼────┼──────┼────┼────┼────────┼────────┤
│8 │吳姿緣│用電話撥打予│108年8月6日 │49999元 │曾榆琇華南銀│詹貴婷  │108年8月6日 │臺中市后│10000元 │1.于昭賢(總收水│于昭賢:180元   │
│  │      │吳姿緣,佯裝│18時6分     │        │行帳戶      │        │18時35分    │里區甲后│        │  、監控)      │                │
│  │      │係網路購物人├──────┼────┤(帳號008-35├────┼──────┤路一段36├────┤2.詹貴婷(車手)│                │
│  │      │員,並謊稱其│108年8月6日 │49999元 │0000000000)│詹貴婷  │108年8月6日 │3號(義 │20000元 │3.楊三利(車手頭│                │
│  │      │誤設為分期付│18時12分    │        │            │        │18時36分    │里區農會│        │  )            │                │
│  │      │款,需依指示│            │        │            │        │            │)      │        │4.「時尚咖啡館」│                │
│  │      │至ATM操作解 │            │        │            │        │            │        │        │  (發號指令)  │                │
│  │      │除云云,致吳│            │        │            │        │            │        │        │5.「悟空」(發號│                │
│  │      │姿緣誤信而匯│            │        │            │        │            │        │        │  指令)        │                │
│  │      │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詐財        │            │        │            │        │            │        │        │                │                │
├─┼───┼──────┼──────┼────┼──────┼────┼──────┼────┼────┼────────┼────────┤
│9 │汪玉琦│用電話撥打予│108年8月6日 │42123元 │曾榆琇華南銀│詹貴婷  │108年8月6日 │臺中市后│20000元 │1.于昭賢(總收水│于昭賢:252元   │
│  │      │汪玉綺,佯裝│18時9分     │        │行帳戶      │        │18時36分    │里區甲后│        │  、監控)      │                │
│  │      │係網路購物人│            │        │(帳號008-35├────┼──────┤路一段36├────┤2.詹貴婷(車手)│                │
│  │      │員,並謊稱其│            │        │0000000000)│詹貴婷  │108年8月6日 │3號(義 │20000元 │3.楊三利(車手頭│                │
│  │      │誤設為分期付│            │        │            │        │18時37分    │里區農會│        │  )            │                │
│  │      │款,需依指示│            │        │            ├────┼──────┤)      ├────┤4.「時尚咖啡館」│                │
│  │      │至ATM操作解 │            │        │            │詹貴婷  │108年8月6日 │        │2123元  │  (發號指令)  │                │
│  │      │除云云,致汪│            │        │            │        │18時38分    │        │(以被害│5.「悟空」(發號│                │
│  │      │玉綺誤信而匯│            │        │            │        │            │        │人匯款金│  指令)        │                │
│  │      │款至右列帳戶│            │        │            │        │            │        │額為上限│                │                │
│  │      │詐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黃廷崴│在臉書上虛偽│108年8月7日 │30000元 │徐翊翔中國信│詹貴婷  │108年8月7日 │臺中市大│20000元 │1.于昭賢(總收水│本日遭警方查獲,│
│  │      │刊登便宜手機│12時26分    │        │託帳戶      │        │12時42分    │甲區順天│        │  、監控)      │難認有取得犯罪所│
│  │      │限時搶購出售│            │        │(帳號822-10│        ├──────┤路159號 ├────┤2.詹貴婷(車手)│得。            │
│  │      │,致黃廷崴瀏│            │        │0000000000)│        │108年8月7日 │(廟口郵│10000元 │3.楊三利(車手頭│                │
│  │      │覽後陷於錯誤│            │        │            │        │12時43分    │局)    │(以被害│  )            │                │
│  │      │,因而匯款至│            │        │            │        │            │        │人匯款金│4.吳展丞(把風)│                │
│  │      │右列帳戶內  │            │        │            │        │            │        │額為上限│5.「時尚咖啡館」│                │
│  │      │            │            │        │            │        │            │        │)。    │  (發號指令)  │                │
│  │      │            │            │        │            │        │            │        │        │6.「悟空」(發號│                │
│  │      │            │            │        │            │        │            │        │        │  指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李公超│用電話撥打予│108年8月7日 │230000元│朱文斌合作金│詹貴婷  │108年8月7日 │臺中市大│20000元 │1.于昭賢(總收水│本日遭警方查獲,│
│  │      │李公超,佯稱│12時36分    │        │庫帳戶      │        │12時49分    │甲區蔣公│        │  、監控)      │難認有取得犯罪所│
│  │      │係其移民至巴│            │        │(帳號006-04├────┼──────┤路42號(├────┤2.詹貴婷(車手)│得。            │
│  │      │西的侄女,開│            │        │00000000000 │詹貴婷  │108年8月7日 │臺中商銀│20000元 │3.楊三利(車手頭│                │
│  │      │始巧立名目向│            │        │)          │        │12時50分    │)      │        │  )            │                │
│  │      │李公超借錢,│            │        │            ├────┼──────┤        ├────┤4.吳展丞(把風)│                │
│  │      │致李公超誤信│            │        │            │詹貴婷  │108年8月7日 │        │20000元 │5.「時尚咖啡館」│                │
│  │      │而以臨櫃方式│            │        │            │        │12時50分    │        │        │  (發號指令)  │                │
│  │      │匯款,損失共│            │        │            ├────┼──────┼────┼────┤6.「悟空」(發號│                │
│  │      │計新臺幣    │            │        │            │詹貴婷  │108年8月7日 │臺中市大│20000元 │  指令)        │                │
│  │      │23萬元轉匯至│            │        │            │        │12時54分    │甲區鎮政│        │                │                │
│  │      │詐騙集團指定│            │        │            ├────┼──────┤路40號(├────┤                │                │
│  │      │帳戶        │            │        │            │詹貴婷  │108年8月7日 │土地銀行│20000元 │                │                │
│  │      │            │            │        │            │        │12時55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詹貴婷  │108年8月7日 │        │20000元 │                │                │
│  │      │            │            │        │            │        │12時56分    │        │        │                │                │
├─┼───┼──────┼──────┼────┼──────┼────┼──────┼────┼────┼────────┼────────┤
│12│呂易錦│撥打電話向呂│108年7月24日│6915元  │中華郵政帳戶│楊三利  │108年7月24日│雲林縣虎│7000元  │1.楊三利(車手)│編號12、13之酬勞│
│  │      │易錦佯稱網路│21時36分    │        │(帳號700-03│        │21時42分    │尾鎮光復│        │2.王崇笙(車手)│計算基準,以車手│
│  │      │購物誤設為分│            │        │000000000000│        │            │路387號 │        │3.「時尚咖啡館」│提領款項平均數(│
│  │      │期付款,需至│            │        │)          │        │            │(虎尾圓│        │  (發號指令)  │即各3500元計算)│
│  │      │自動櫃員機設│            │        │            │        │            │環郵局)│        │4.「悟空」(發號│是以:          │
│  │      │定取消云云,│            │        │            │        │            │        │        │  指令)        │                │
│  │      │致呂易錦陷於│            │        │            │        │            │        │        │                │楊三利:70元    │
│  │      │錯誤,因而匯│            │        │            │        │            │        │        │                │                │
│  │      │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                │王崇笙:35元    │
│  │      │內          │            │        │            │        │            │        │        │                │                │
├─┼───┼──────┼──────┼────┼──────┤        │            │        │        ├────────┼────────┤
│13│柯顯威│於108年7月24│108年7月24日│6951元  │中華郵政帳戶│        │            │        │        │1.楊三利(車手)│楊三利:70元    │
│  │      │日晚間6時40 │21時        │        │(帳號700-03│        │            │        │        │2.王崇笙(車手)│                │
│  │      │分許,撥打電│            │        │000000000000│        │            │        │        │3.「時尚咖啡館」│王崇笙:35元    │
│  │      │話向柯顯威佯│            │        │)          │        │            │        │        │  (發號指令)  │                │
│  │      │稱網路購物誤│            │        │            │        │            │        │        │4.「悟空」(發號│                │
│  │      │設為分期付款│            │        │            │        │            │        │        │  指令)        │                │
│  │      │,需至自動櫃│            │        │            │        │            │        │        │                │                │
│  │      │員機設定取消│            │        │            │        │            │        │        │                │                │
│  │      │云云,致柯顯│            │        │            │        │            │        │        │                │                │
│  │      │威陷於錯誤,│            │        │            │        │            │        │        │                │                │
│  │      │因而匯款至右│            │        │            │        │            │        │        │                │                │
│  │      │列帳戶內    │            │        │            │        │            │        │        │                │                │
├─┼───┼──────┼──────┼────┼──────┼────┼──────┼────┼────┼────────┼────────┤
│14│易沛勳│撥打電話向易│108年7月24日│49989元 │中華郵政帳戶│楊三利  │108年7月24日│雲林縣虎│60000元 │1.楊三利(車手)│酬勞應以49989元 │
│  │      │沛勳佯稱網路│22時54分    │        │(帳號700-00│        │22時57分    │尾鎮光復│        │2.王崇笙(車手)│提領金額為計算基│
│  │      │購物誤設為分│            │        │000000000000│        │            │路387號 │        │3.「時尚咖啡館」│準(不得超過被害│
│  │      │期付款,需至│            │        │)          │        │            │(虎尾圓│        │  (發號指令)  │人匯款金額)。是│
│  │      │自動櫃員機設│            │        │            │        │            │環郵局)│        │4.「悟空」(發號│以:            │
│  │      │定取消云云,│            │        │            │        │            │        │        │  指令)        │                │
│  │      │致易沛勳陷於│            │        │            │        │            │        │        │                │楊三利:999元   │
│  │      │錯誤,因而匯│            │        │            │        │            │        │        │                │                │
│  │      │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                │王崇笙:499元   │
│  │      │內          │            │        │            │        │            │        │        │                │                │
├─┼───┼──────┼──────┼────┼──────┤        │            │        │        ├────────┼────────┤
│15│林冠賢│撥打電話向林│108年7月24日│49989元 │中華郵政帳戶│        │            │        │        │1.楊三利(車手)│酬勞應以10011( │
│  │      │冠賢佯稱其信│22時54分    │        │(帳號700-00│        │            │        │        │2.王崇笙(車手)│00000-00000)+20│
│  │      │用卡遭盜刷,│            │        │000000000000│        │            │        │        │3.「時尚咖啡館」│000+20000+20000+│
│  │      │需至自動櫃員│            │        │)          │        │            │        │        │  (發號指令)  │200000+20000+100│
│  │      │機操作始能取├──────┼────┼──────┼────┼──────┼────┼────┤4.「悟空」(發號│00=120011元提領│
│  │      │消,致林冠賢│108年7月24日│49987元 │黃惠瑩玉山銀│楊三利  │108年7月24日│雲林縣虎│20000元 │  指令)        │金額為計算基準。│
│  │      │陷於錯誤,因│21時54分    │        │行帳戶      │        │22時08分    │尾鎮中正│        │                │是以:          │
│  │      │而匯款至右列│            │        │(帳號808-00│        │            │路35號(│        │                │                │
│  │      │帳戶        │            │        │000000000000│        │            │彰化銀行│        │                │楊三利:2400元  │
│  │      │            │            │        │46)        │        │            │虎尾分行│        │                │                │
│  │      │            │            │        │            │        │            │)      │        │                │王崇笙:1200元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7月24日│雲林縣虎│20000元 │                │                │
│  │      │            │            │        │            │        │22時09分    │尾鎮中正│        │                │                │
│  │      │            │            │        │            │        │            │路35號(│        │                │                │
│  │      │            │            │        │            │        │            │彰化銀行│        │                │                │
│  │      │            │            │        │            │        │            │虎尾分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7月24日│雲林縣虎│20000元 │                │                │
│  │      │            │            │        │            │        │22時11分    │尾鎮中正│        │                │                │
│  │      │            │            │        │            │        │            │路15號(│        │                │                │
│  │      │            │            │        │            │        │            │合作金庫│        │                │                │
│  │      │            │            │        │            │        │            │銀行虎尾│        │                │                │
│  │      │            │            │        │            │        │            │分行)  │        │                │                │
│  │      │            ├──────┼────┤            │        ├──────┼────┼────┤                │                │
│  │      │            │108年7月25日│49987元 │            │        │108年7月25日│雲林縣斗│20000元 │                │                │
│  │      │            │0時7分      │        │            │        │0時26分08秒 │南鎮中山│        │                │                │
│  │      │            │            │        │            │        ├──────┤路67號(├────┤                │                │
│  │      │            │            │        │            │        │108年7月25日│元大銀行│20000元 │                │                │
│  │      │            │            │        │            │        │0時26分59秒 │斗南分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7月25日│        │10000元 │                │                │
│  │      │            │            │        │            │        │0時27分     │        │        │                │                │
├─┼───┼──────┼──────┼────┼──────┼────┼──────┼────┼────┼────────┼────────┤
│16│林源聖│撥打電話向林│108年7月21日│29985元 │施承翔中華  │王崇笙  │108年7月21日│臺中市南│29985元 │1.王崇笙(車手)│王崇笙:299元   │
│  │      │源聖佯稱網路│18時50分    │        │郵政帳戶    │        │18時54分    │區復興路│(以被害│2.「悟空」(發號│                │
│  │      │購物誤設為分│            │        │(帳號700-  │        │            │2段159號│人匯款金│  指令)        │                │
│  │      │期付款,需至│            │        │000000000000│        │            │(福平里│額為上限│3.「時尚咖啡館」│                │
│  │      │自動櫃員機設│            │        │59)        │        │            │郵局)  │)。    │  (即「泰國代購│                │
│  │      │定取消云云,│            │        │            │        │            │        │        │  」,發號指令)│                │
│  │      │致林源聖陷於│            │        │            │        │            │        │        │                │                │
│  │      │錯誤,因而匯│            │        │            │        │            │        │        │                │                │
│  │      │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內          │            │        │            │        │            │        │        │                │                │
├─┼───┼──────┼──────┼────┼──────┼────┼──────┼────┼────┼────────┼────────┤
│17│徐政陽│撥打電話向徐│108年7月21日│30000元 │邱建翔台新銀│王崇笙  │108年7月21日│臺中市南│20000元 │1.王崇笙(車手)│王崇笙:270元   │
│  │      │政陽佯稱網路│23時40分    │        │行帳戶      │        │23時58分    │區國光路│        │2.「悟空」(發號│                │
│  │      │購物誤設為分│            │        │(帳號812-21│        ├──────┤84號(7 ├────┤  指令)        │                │
│  │      │期付款,需至│            │        │00000000000 │        │108年7月21日│-11新國 │7000元  │3.「時尚咖啡館」│                │
│  │      │自動櫃員機設│            │        │)          │        │23時59分    │光門市)│        │  (即「泰國代購│                │
│  │      │定取消云云,│            │        │            │        │            │        │        │  」,發號指令)│                │
│  │      │致徐政陽陷於│            │        │            │        │            │        │        │                │                │
│  │      │錯誤,因而匯│            │        │            │        │            │        │        │                │                │
│  │      │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內          │            │        │            │        │            │        │        │                │                │
├─┼───┼──────┼──────┼────┼──────┼────┼──────┼────┼────┼────────┼────────┤
│18│吳俞樺│假冒美咖客服│108年8月3日 │11985元 │曾筱筑中華郵│詹貴婷  │108年8月3日 │彰化縣花│11985元 │1.詹貴婷(車手)│詹貴婷:239元   │
│  │      │人員,佯稱不│23時6分     │        │政帳戶      │        │23時16分    │壇鄉中正│(以被害│2.邱大恒(收水,│                │
│  │      │慎將吳俞樺帳│            │        │(帳號700-00│        │            │路2段1號│人匯款金│  另由彰化地方法│于昭賢:71元    │
│  │      │號誤植,造成│            │        │000000000000│        │            │(7-11花│額為上限│  院審理中)    │                │
│  │      │會每月扣款,│            │        │)          │        │            │壇門市  │)。    │3.于昭賢(總收水│                │
│  │      │要求吳俞樺至│            │        │            │        │            │ATM)   │        │  及監控,未據起│                │
│  │      │自動櫃員機前│            │        │            │        │            │        │        │  訴)          │                │
│  │      │依指示操作以│            │        │            │        │            │        │        │4.楊三利(車手頭│                │
│  │      │解除或更正  │            │        │            │        │            │        │        │  ,未據起訴)  │                │
│  │      │            │            │        │            │        │            │        │        │5.「時尚咖啡館」│                │
│  │      │            │            │        │            │        │            │        │        │  (發號指令)  │                │
│  │      │            │            │        │            │        │            │        │        │6.「悟空」(發號│                │
│  │      │            │            │        │            │        │            │        │        │  指令)        │                │
│  │      │            │            │        │            │        │            │        │        │                │                │
├─┼───┼──────┼──────┼────┼──────┼────┼──────┼────┼────┼────────┼────────┤
│19│張恬綺│詐騙集團成員│108年8月5日 │49988元 │曾榆璘富邦銀│徐依澄  │108年8月5日 │嘉義縣朴│20000元 │1.徐依澄(車手)│于昭賢:750元   │
│  │      │於108年8月5 │18時47分    │        │行帳戶      │        │18時58分    │子市八德│        │2.于昭賢(總收水│                │
│  │      │日18時3分許 ├──────┼────┤(帳號012-68│        ├──────┤路72號1 ├────┤  及監控,未據起│                │
│  │      │,撥打電話向│108年8月5日 │49988元 │0000000000)│        │108年8月5日 │樓(國壽│20000元 │  訴)          │                │
│  │      │張恬綺佯稱:│18時50分    │        │            │        │18時59分    │朴子大樓│        │3.楊三利(車手頭│                │
│  │      │之前上網購物├──────┼────┤            │        ├──────┤-國泰世 ├────┤  ,未據起訴)  │                │
│  │      │時,因作業疏│108年8月5日 │25123元 │            │        │108年8月5日 │華提款機│20000元 │4.「時尚咖啡館」│                │
│  │      │失,誤設為購│18時59分    │        │            │        │19時        │)      │        │  (發號指令)  │                │
│  │      │買20次,須登│            │        │            │        ├──────┤        ├────┤5.「悟空」(發號│                │
│  │      │入E動郵局操 │            │        │            │        │108年8月5日 │        │20000元 │  指令)        │                │
│  │      │作取消      │            │        │            │        │19時01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8月5日 │        │20000元 │                │                │
│  │      │            │            │        │            │        │19時02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8月5日 │嘉義縣朴│20000元 │                │                │
│  │      │            │            │        │            │        │19時04分    │子市文化│        │                │                │
│  │      │            │            │        │            │        ├──────┤北路3號 ├────┤                │                │
│  │      │            │            │        │            │        │108年8月5日 │(合作金│5000元  │                │                │
│  │      │            │            │        │            │        │19時05分    │庫-北朴 │        │                │                │
│  │      │            │            │        │            │        │            │子分行)│        │                │                │
└─┴───┴──────┴──────┴────┴──────┴────┴──────┴────┴────┴────────┴────────┘
附表二:
┌─┬───────────┬──────┬────┬─────────────┐
│編│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供作犯罪所用/犯罪所生之物 │
│號│                      │            │持有人  │                          │
├─┼───────────┼──────┼────┼─────────────┤
│1 │蘋果廠牌Iphone 6手機(│1支         │徐依澄  │附表一編號19              │
│  │不含SIM卡)           │            │        │                          │
├─┼───────────┼──────┼────┼─────────────┤
│2 │蘋果廠牌Iphone 6手機(│1支         │詹貴婷  │附表一編號8、9、10、11、18│
│  │IMEI:000000000000)  │            │        │                          │
├─┼───────────┼──────┼────┼─────────────┤
│3 │現金12萬元            │千元鈔120張 │詹貴婷  │附表一編號11              │
├─┼───────────┼──────┼────┼─────────────┤
│4 │蘋果廠牌Iphone7 Plus手│1支         │楊三利  │附表一編號5、6、7、8、    │
│  │機(IMEI:            │            │        │9、10、11、12、13、14、15 │
│  │000000000000000)     │            │        │   、18、19               │
├─┼───────────┼──────┼────┼─────────────┤
│5 │現金12萬元            │            │楊三利  │附表一編號11              │
└─┴───────────┴──────┴────┴─────────────┘
附表三:
┌──┬──────┬─────────────────────────────┐
│編號│犯罪事實    │宣告刑及沒收                                              │
├──┼──────┼─────────────────────────────┤
│1   │附表一編號1 │王崇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于昭賢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貳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   │附表一編號2 │王崇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于昭賢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   │附表一編號3 │王崇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于昭賢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4   │附表一編號4 │王崇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于昭賢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肆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5   │附表一編號5 │楊三利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王崇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壹拾元沒收,於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于昭賢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陸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6   │附表一編號6 │楊三利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王崇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元沒收,於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于昭賢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貳元沒收,於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7   │附表一編號7 │楊三利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王崇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于昭賢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8   │附表一編號8 │于昭賢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詹貴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
│    │            │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
│    │            │楊三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                           │
├──┼──────┼─────────────────────────────┤
│9   │附表一編號9 │于昭賢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詹貴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
│    │            │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
│    │            │楊三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                           │
├──┼──────┼─────────────────────────────┤
│10  │附表一編號10│于昭賢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元沒收,於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詹貴婷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
│    │            │楊三利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     │
│    │            │吳展丞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壹年參月。                                          │
├──┼──────┼─────────────────────────────┤
│11  │附表一編號11│于昭賢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詹貴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
│    │            │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楊三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展丞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2  │附表一編號12│楊三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王崇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3  │附表一編號13│楊三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王崇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4  │附表一編號14│楊三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 │
│    │            │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            │王崇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5  │附表一編號15│楊三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 │
│    │            │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            │王崇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6  │附表一編號16│王崇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7  │附表一編號17│王崇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8  │附表一編號18│詹貴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
│    │            │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參拾玖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19  │附表一編號19│徐依澄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
│    │            │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54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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