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6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1693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双鵬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彭光謚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律師 周福珊律師 上一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律師 周福珊律師 胡原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建志 選任辯護人 楊貴森律師 郭緯中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木生 被 告 張智慧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世明律師 被 告 鍾清好 選任辯護人 沈崇廉律師 被 告 彭于嫣 選任辯護人 尤雯雯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2號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4638號 、第6199號、第8704號、第901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双鵬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均撤銷。 彭光謚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之販賣假冒食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A9、B8(指與超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利農屠宰場之合約書部分)、 B11至B16、B21、C8、F13、F1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陸萬陸仟參佰玖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建志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之販賣假冒食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 胡木生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之販賣假冒食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A1至A7、B8(指與東峰股份有限公司、鹽水鎮冷凍肉雞產銷班肉雞電宰廠之合約書部分)、B20、B22、B25、G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參佰拾壹萬零玖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双鵬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 其餘上訴駁回(鍾清好、彭于嫣、張智慧無罪部分)。 犯罪事實 一、彭光謚係址設新北市○○區○○街0巷0號「双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双鵬公司)名義與實際負責人,負責双鵬公司運作及北部地區水血(即俗稱鴨血)製造及銷售等供貨事宜;林建志則為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双鵬公司同址亦設有昇旺飼料行,彭光謚在双鵬公司擔任董事長,同時亦為昇旺飼料行之實際負責人)中區轉運廠房經理,負責中區所有廠務工作;胡木生則為双鵬公司之監察人,亦擔任双鵬公司總經理職務及昇旺飼料行名義負責人,負責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中、南部地區之廠區營運及業務,並借用其配偶張智慧名義成立穩發行、穩興行,由其擔任實際負責人,負責對外締約時出名使用。双鵬公司之登記營業項目為烘焙炊蒸、麵條、粉條類、未分類其他食品製造業及其他農、畜、水產品、食品什貨批發業,並分別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設有中部廠房(即臺中烏日廠區)及在屏東縣○○市○○路 000巷00○0號設有南部廠房,作為產品及水血原料倉儲轉運配送之用。双鵬公司係使用鍾清好(彭光謚之配偶)名下所申設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萬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下稱甲帳戶),並使用昇旺飼料行彭光謚所申請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萬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作為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營運之資金收付使用。 二、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等3人均明知身為食品業者應實施 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並規定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且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相關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並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以上規定均在確保食品業者於製造或加工食品之際,確保食品原料來源之可供人食用性,不致因食品業者憑藉科學儀器之使用,加工、製造方法之提昇,經由精煉之過程而使普世大眾合理認知不可作為人體食用之原料,因為上開技術之提昇、儀器之進步,以不可供人食用之原料製成食品後,即因而成為可供人食用之食品。復按屠宰場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廢棄物清理法(下稱廢清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其屠宰下腳料屬廢清法規範之一般事業廢棄物,依同法第28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處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以自行清除及處理、共同清除及處理、委託清除及處理,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而為清理,而於事業生產與活動過程所產生之物質,且為該事業不能、不再或不願再用者,縱使該物質為有價或為其他事業之原料,亦為產出者之事業廢棄物。彭光謚、胡木生、林建志均明知附表一所示屠宰場所屠宰之雞隻、鴨隻等生產之禽血,其等血液因屠宰過程中已受屠體羽毛、排泄物等外物污染,衛生狀況不佳,而禽血液收集過程受外物污染或混入不適合供食品用之家禽血液時,其回收血液不得供人食用,且依其等與附表一所示屠宰場所締結之雞血買賣合約書、生血買賣合約書或載明所生產之禽血或僅能供飼料用途,或約定不得將所清運之禽血、生血任意傾倒等語,而均知悉該等禽血、生血所回收之血液係各該屠宰場不再、不願再用之事業廢棄物,本不得供人食用。詎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等3人先自99年10月26日起至104年2月間 ,由彭光謚、胡木生及林建志等3人分別以双鵬公司、昇旺 飼料行、穩興行、穩發行等名義,與附表一所示之超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超秦公司)、利農屠宰場、德志發屠宰場、盛隆屠宰場、興中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中台公司)、東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峰公司)、友宏有限公司(下稱友宏公司)、結凰食品有限公司(下稱結凰公司)、鹽水鎮冷凍肉雞產銷班肉雞電宰廠(下稱鹽水冷凍肉雞電宰廠)、國興冷凍肉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興冷凍公司)、立蜂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立蜂公司)、萬丹屠宰場、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成長城公司)等屠宰場簽訂雞血買賣合約書、鴨血買賣合約書、生血買賣合約書、合約書(書面契約期間詳如附表一編號1、2、5至13所示),並明知附 表一所示屠宰場所產出之禽血已為各該屠宰場所不要、不願再用之事業廢棄物,或明確表明僅能供飼料使用之禽血,各屠宰場均委由双鵬公司、昇旺飼料行、穩興行、穩發行清運處理各該禽血廢棄物,而彭光謚、胡木生、林建志所代表簽約之双鵬公司、昇旺飼料行、穩興行、穩發行更僅支付如附表一所示上開合約上載費用,取得上開屠宰場廢棄之禽血後(附表一編號3、4所示屠宰場均僅口頭契約),竟仍共同基於製造及販賣假冒可供人食用食品之單一犯意聯絡,自102 年12月21日前數日起,由双鵬公司派員添加不詳劑量之添加物焦磷酸、多磷酸鈉以防止禽血凝結,再由双鵬公司派不知情之司機分赴北區各屠宰場,將已防凝之禽血運回新北市○○區○○街0巷0號臺北廠房,或前往中部、南部之屠宰場收集禽血,先載運至双鵬公司中部轉運廠房,由不知情之不詳姓名年籍成年員工添加不詳劑量之添加物焦磷酸、多磷酸鈉以防止禽血凝結後,再由双鵬公司臺北廠房派車將已防凝之禽血運回新北市○○區○○街0巷0號臺北廠房,將前揭屬農業事業廢棄物而僅能供作飼料用之禽血,假冒為未受外物污染亦未混入不適合供食用之禽血液,假冒成回收可供人食用之血液,再利用生產設備經過過濾、蒸煮、包裝後製成水血產品。再於每日派員將水血產品運送至中部轉運廠區及南部轉運廠區後,而由北、中、南各廠區對外販售至全省各地如附表二所示不知情之食品店家、火鍋業者、食品加工廠或小吃店等,使該店家復以熟食或轉賣方式供消費大眾食用(銷售期間、對象及金額等,詳如附表二所示,自102年12月21 日起至104年3月2日止,銷售額合計至少為新臺幣(下同) 9,874萬6,655元〈其中彭光謚、林建志僅參與附表二、二之1臺北廠及附表二、二之2中部廠水血銷貨明細表中至104年2月11日為止之銷售事宜,此部分銷售額合計約為9,760萬 7,655元〉)。嗣於104年2月11日晚間9時30分許經警前往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臺中烏日廠區搜索,同年2月12 日上午8時5分許經警前往新北市○○區○○街0巷0號北部廠房搜索,同年3月3日上午9時49分許經警前往屏東縣○○市 ○○路000巷00○0號南部廠房搜索,而查扣如附表三所示之物,並依法凍結扣押如附表四所示之財產,循線查獲上情。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後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一、被告双鵬公司兼代表人彭光謚、被告胡木生對於其等以外之人之供述證據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證人乙○○、許淑芬、謝嘉聲、洪進昌、吳貴杉、劉正強、陳桂林、鍾典翰、丙○○、邱湘君、巳○○、楊炎文、王百忍、癸○○、周欣瑩、許竹君、辛○○、張世湖、李育烝、游奕琦、辰○○、彭于嫣、鍾清妤、林建志、胡木生(指針對彭光謚而言)、張智慧等人於警局所為之供述,係被告双鵬公司兼代表人彭光謚、被告胡木生以外之人所為之言詞供述,部分證人已於原審審理期間到庭作證,依其等證述之內容與其等於警詢中所述大致尚屬相符,並無重大歧異,復查無法律所定得例外具有證據能力之情形,並經被告双鵬公司兼代表人彭光謚及被告胡木生之辯護人均聲明異議(被告双鵬公司兼代表人彭光謚部分見原審卷二第59頁反面、82頁;本院卷二第75頁反面至78頁;被告胡木生部分見原審卷二第186頁正反面、194頁),故上開證人於警詢所為供述,對被告双鵬公司兼代表人彭光謚、胡木生而言,均無證據能力。 ㈡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此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蓋因檢察官與法官同為司法官署,且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力,且須對被告有利、不利之情形均應注意,況徵諸實務運作,檢察官實施刑事偵查程式,亦能恪遵法定程式之要求,不致有違法取證情事,且可信度極高,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方符前揭法條之立法意旨。又所謂「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偵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項陳述是否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並非對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9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證人許淑芬、謝嘉聲、洪進昌、吳貴杉、劉正強、陳桂林、鍾典翰、丙○○、邱湘君、巳○○、楊炎文、王百忍、游奕琦、辰○○、彭于嫣、胡木生(指針對被告彭光謚而言)、張智慧等人於偵查中既均經具結作證,被告双鵬公司兼代表人彭光謚、被告胡木生及其等辯護人亦均未指摘檢察官在為上開偵訊時,有任何不法取供之情形,是客觀上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並經原審、本院於審判期日,將該供述證據提示並告以要旨,使檢察官、被告双鵬公司兼代表人彭光謚、被告胡木生及其等辯護人等人有辯論之機會,而踐行合法調查證據程序,則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被告彭光謚之辯護人先主張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詞均不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第75頁反面至78頁),被告胡木生辯護人亦主張被告胡木生以外之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均不具證據能力(見原審卷二第186頁正反面、194頁),均為本院所不採。至被告彭光謚辯護人於本院嗣亦表示對於證人偵查中經具結部分不再爭執各該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第78頁反面至79頁反面),特予說明。 ㈢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官偵查中作證,除在法律上有不得令其具結之情形者外,均應依法命其具結,其證言始具有證據能力,未經具結之陳述,原則上無證據能力。惟實務上,為求發現真實及本於訴訟資料越豐富越有利於事實認定之需要,該先前在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往往攸關證明犯罪存否之關鍵,如一概否定其證據能力,亦非所宜。參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59條之1之立法理由,無論共同被告、 共犯、被害人、證人等,均屬被告以外之人,並無區分。本此前提,凡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如欲以被告以外之人本於親身實際體驗之事實所為之陳述,作為被告論罪之依據時,本質上均屬於證人。而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係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基本訴訟權,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已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者,因其信用性已獲得保障,即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然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中(以下簡稱警詢等)或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或因被告未在場,或雖在場而未能行使反對詰問,無從擔保其陳述之信用性,即不能與審判中之陳述同視。惟若貫徹僅審判中之陳述始得作為證據,有事實上之困難,且實務上為求發現真實及本於訴訟資料越豐富越有助於事實認定之需要,該審判外之陳述,往往攸關證明犯罪存否之重要關鍵,如一概否定其證據能力,亦非所宜。而檢驗該陳述之真實性,除反對詰問外,如有足以取代審判中經反對詰問之信用性保障者,亦容許其得為證據,即可彌補前揭不足,於是乃有傳聞法則例外之規定。偵查中,檢察官通常能遵守法律程序規範,無不正取供之虞,且接受偵訊之該被告以外之人,已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如有偽證,應負刑事責任,有足以擔保筆錄製作過程可信之外在環境與條件,乃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 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另在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則以「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第 159條之2之相對可信性)或「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第159條之3之絕對可信性),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係以具有「特信性」與「必要性」,已足以取代審判中經反對詰問之信用性保障,而例外賦予證據能力。至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因欠缺「具結」,難認檢察官已恪遵法律程序規範,而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有間。細繹之,被告以外 之人於偵查中,經檢察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於取證時,除在法律上有不得令其具結之情形者外,亦應依人證之程序命其具結,方得作為證據,此於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6578號判決已就「被害人」部分,為原則性闡釋;惟是類被害人、共同被告、共同正犯等被告以外之人,在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依通常情形,其信用性仍遠高於在警詢等所為之陳述,衡諸其等於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均無須具結,卻於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即得為證據,則若謂該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一概無證據能力,無異反而不如警詢等之陳述,顯然失衡。因此,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警詢等陳述同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以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俾應實務需要,方符立法本旨。查證人乙○○於104年2月12日偵訊時,係以共同被告身分而為應訊,並未經過具結,然其該次應訊係在其警詢之後,且在檢察官面前為之,可合理期待檢察官遵守法律規定而無不正訊問之情形,所為偵訊供述與其警詢供述內容大致相符,就其任職双鵬公司期間之工作職稱、業務範圍、員工、收集禽血之來源及去向等內容,均鉅細靡遺而為證述,足見證人乙○○於偵訊時所為供述,可為自由陳述,而被告双鵬公司、彭光謚、胡木生於原審或本院均未聲請傳喚該證人,顯已放棄其等對該證人之對質詰問權,而稽之證人乙○○於偵訊時所為陳述,顯然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亦為證明被告彭光謚、胡木生本案製造販賣假冒食品罪之犯罪事實與否所必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規定之同一法理,亦具有證據能力。 ㈣被告胡木生辯護人陳世明律師於本院主張證人洪進昌於原審證述稱無法以高溫殺菌除去禽血中之羽毛與排泄物,有違背證據法則,其究竟為證人或鑑定證人、鑑定人,不容混淆,若違反或不符法定程式,則其所為證言或鑑定意見,即不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28至32頁;本院卷二第142頁反面 、144頁)。然證人洪進昌於原審105年6月2日審理時係以派駐於附表一編號5所示興中台公司之獸醫師身分具結作證, 與其餘證人周欣瑩、黃傑宗均本於獸醫師身分,就其等親自見聞屠宰家禽及後端禽血收集之過程而為證述,其等身分均無不同,被告胡木生辯護人陳世明律師且全程在場聽聞各該證人之證述內容,並對證人洪進昌部分進行交互詰問(行反詰問及覆反詰問),均未見辯護人對此節或其具結身分表示意見,顯未爭執其證據能力,反而直接表示對證人洪進昌證述內容之意見(見原審卷七第6頁反面至25頁反面),嗣後 於原審106年5月18日審理期日均未再質疑證人洪進昌證述之證據能力,直接對各該證據內容表示意見(見原審卷九第51頁反面至54頁反面、85頁反面至86頁反面),甚至上訴時所引用之證人黃傑宗、周欣瑩等對被告胡木生有利之證詞(見本院卷一第31至32頁),則並未爭執各該證人究竟係以證人、鑑定證人或鑑定人身分而為供述,顯見辯護人陳世明律師上訴時以證人證言是否對其受任之被告胡木生有利與否一節,區別各該證述內容證據能力之有無,以致進而爭執證人洪進昌供述之身分及具結之程序,標準兩歧,非無可議。又本院認本案重點在於食品源頭之正當性,是以,獸醫師洪進昌前揭於原審所為之供述內容,於本案認定犯罪事實及所為證據取捨、評價俱屬無礙,本院並未以其上開供述(即證述:無法以高溫殺菌除去禽血中之羽毛與排泄物等語)作為判斷依據,附此說明。 二、被告林建志對於其以外之人之供述證據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 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本案檢察官、被告林建志及其於原審辯護人於原審準備程序、審理期間就本院下列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均未加爭執,於原審104年6月18日準備程序時,經法官訊問以:「對於檢察官所提出之前開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有何意見?」時,被告林建志稱:「請辯護人為我說明。」後,由其於原審之辯護人顏福楨律師表示:「沒有意見,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方法。」(見原審卷二第59頁反面、60、87頁),再於原審104年11月30日準備程序時,被告林建志及其辯護人陳浩華律 師均再度表示:「沒有意見。同意有證據能力。」(見原審卷三第131頁),又於原審106年5月18日審理時被告林建志 仍表示「同意做為證據之判斷」(見原審卷九第51頁反面至54頁反面),被告林建志及其辯護人楊貴森律師於本院107 年1月22日準備程序時亦均表示同意具有證據能力(見本院 卷二第143至144頁),雖其另一辯護人郭緯中律師於本院 107年6月14日、108年7月8日審理時爭執證人乙○○警詢供 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四第8、18頁反面;本院卷七第156頁),辯護人楊貴森律師、郭緯中律師於本院108年7月8日 審理期日復均再爭執證人劉正強警詢供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七第37頁反面、156頁),惟被告林建志於原審行準備 程序、審理時及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已有富專業法律素養之辯護人協助其進行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及本院準備程序進行期間,對於卷內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所為供述之證據能力,均表示同意具有證據能力(含證人乙○○、劉正強警詢供述),自不容被告林建志事後再委任之辯護人楊貴森律師、郭緯中律師在未提出任何事證主張證人乙○○、劉正強於警詢所為供述有何非法取供(證)、程序違法前,任意再予翻異丕變,推翻先前被告林建志及其辯護人所為明示同意具有證據能力之主張。故被告林建志辯護人郭緯中律師於本院審理時所質疑證人乙○○於警詢所為供述無證據能力,暨再與楊貴森律師均質疑證人劉正強於警詢所為供述無證據能力等節,自均為本院所不採。 三、被告彭光謚、胡木生、林建志之非供述證據及物證部分 ㈠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之4定有明文。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經本院審酌與本案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被訴犯罪事實具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證據證明有何偽造、變造之情事,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並經原審、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自得做為證據。 ㈡附表三所示之物,均非供述證據而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且均由員警依法定程序蒐證所得,並非屬違法取得之物,且與本案具關連性,當均有證據能力,並經本院、原審依法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自得做為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双鵬公司兼代表人彭光謚、被告林建志、被告胡木生就本案所為之答辯及其等辯護人之辯護意旨,茲摘要如下: ㈠訊據被告双鵬公司兼代表人彭光謚固坦承其為被告双鵬公司之名義及實際負責人,亦為昇旺飼料行之實際負責人,被告双鵬公司、昇旺飼料行、穩發行或穩興行分別有與附表一所示之屠宰場簽訂禽血買賣合約,並將購買之禽血製成水血產品,再販售予附表二「銷售對象」欄所示之下游廠商或店家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共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第49條第1項前段之製造及販賣假冒食品 犯行,辯稱:本案我所販售的水血產品沒有假冒,且有經過高壓殺菌,衛生局檢驗合格才販賣云云。其辯護人則以:⒈被告双鵬公司所生產之水血,其食品原料來源為附表一所示之屠宰場,而附表一所示之屠宰場均係合法設立之屠宰場,各屠宰場之設備及禽血收集流程,均經主管機關農委會審查核准,與國內其他屠宰場之設備及禽血收集流程均相同,相同之設備及流程所收集而來之禽血,自屬相同之食品原料,其所製造之水血產品,不生攙偽及假冒之疑義,不得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及同法第49條第1項之 規定處罰。⒉依檢察官於偵查中及法院於審理中函調所得附表一所示屠宰場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計畫書之記載,所有附表一所示屠宰場均未將所收集之禽血列入廢棄物,亦不在廢棄物清除處理計畫書中,而被告双鵬公司更係向附表一所示屠宰場「購買」禽血,而非代附表一所示屠宰場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公訴人指摘附表一所示屠宰場收集所得之禽血屬於事業廢棄物,僅能作為「飼料及有機質肥料之原料」之用途,而不得作為供人食用之產品,顯有錯誤,而不足採。⒊公訴意旨略謂:「…附表一所示之屠宰場所屠宰之雞隻、鴨隻等產生之禽血,其血液因屠宰過程中已受屠體羽毛、排泄物等外物污染,衛生狀況不佳,不得供人食用。」等語,並非事實,且所謂「衛生狀況不佳」,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不符,不能以衛生狀況不佳即認定係屬該款規定之「攙偽或假冒」。附表一所示屠宰場均為合法設立之屠宰場,各屠宰場設立時之設備,包含禽血收集設備,以及所有屠宰流程,包含禽血收集流程,均經過農委會審查合格,始發給屠宰證,准許屠宰並收集禽血,並無任何證據可以證明,附表一所示屠宰場中有任何屠宰場之禽血收集設備或禽血收集流程,涉有違反主管機關規定之情事。⒋收集禽血製造水血,並非法令所禁止,市面收集禽血製造水血亦非僅有被告双鵬公司一家,足證水血產品並非妨害衛生物品,被告所為顯與上開條文構成要件有間,至於禽血收集過程及水血製造過程應為如何之衛生要求,此係主管機關之權責,縱有衛生情況應改善之情事,亦不得遽予任意援引錯誤法令科以刑事處罰,否則顯與刑法罪刑法定原則有悖,而有適用法令之違誤。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中之「攙偽」、「假冒」係不確定法律概念,且應屬學理上所稱之「適格犯」,而非純然之抽象危險犯,亦即必須混充之內容物成分,客觀上有造成人之生命、身體、健康危害之虞為限,始得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之製 造、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論處。⒍102年6月21日施行之食品衛生管理法(103年2月5日修正公布名稱為食品安全衛生 管理法,同年月7日施行)第15條第1項第7款「攙偽或假冒 」一詞之解釋,無論依其立法解釋或從食品衛生管理法(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立法目的,所規範之「攙偽、假冒」禁止行為,乃基於「攙偽、假冒」之內容物,含有大量危害人體健康之成分,極可能對人體造成危害,為防止消費者購食此等危險食品以致發生衛生上之危害,而有立法明文禁止之必要,亦即,102年6月21日修正施行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之製造、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雖改採抽象危 險犯之立法,仍需進行實質判斷「攙偽或假冒」行為,是否存在國民健康之抽象的危險,易言之,行為人之「攙偽或假冒」行為,應以具備法益侵害之抽象危險性為必要。依此而論,行為人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所攙偽或假冒之內容物,客觀上有造成人之生命、身體、健康危害之虞為限,始得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之製造、販賣攙偽或假冒食 品罪論處,否則,並無危害人體生命、身體、健康之虞時,基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係維護國民健康之立法目的,自應排除於刑法罰則,始符合法益原則及比例原則等語,為被告双鵬公司兼代表人彭光謚辯護。 ㈡訊據被告林建志固坦承其為被告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中區轉運廠房之經理,負責中區所有廠務工作,且對於被告双鵬公司將所製成之水血產品販售予附表二「銷售對象」欄所示之下游廠商或店家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共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第49條第1項前段之製 造及販賣假冒食品犯行,辯稱:我不知道被告双鵬公司所購買之禽血是否屬於農業事業廢棄物,也不知道禽血收集過程中如果受到羽毛及排泄物之汙染,可否供人食用,我在中區是作業務及行銷,及完成被告彭光謚及胡木生交代的事情,其他的我也不懂云云。其辯護人則以:被告林建志是單純受僱於被告双鵬公司,負責中區廠房管理,被告林建志不是食品專科畢業,對於被告双鵬公司收購之禽血是否為農業事業廢棄物或僅得作為飼料使用並無認識,所以欠缺犯罪之故意,應僅構成過失犯行,尚不構成故意犯行。又「羽毛」及「禽排泄物」是否為攙偽及假冒之行為?應為本案爭執事項,本案之羽毛及排泄物係物理之作用而發生,此由證人洪進昌證稱之所以含排泄物係電擊時「括約肌」之收縮作用,自然會有排便之情形,並非由被告林建志等故意攙偽,況本案禽血取得後,即於HACCP及ISO認證工廠加工處理,處理目的在於排除禽血之雜物及殺菌,是以被告林建志等係在排除有毒物質之加工,而非故意攙偽,反之,被告林建志等並無故意攙偽之事實,更遑論有故意以他物假冒的情形。依據上開實務見解,以A物攙入B物,該A物即為檢察官主張之禽排泄物 及羽毛,然該些物質並非故意攙入,而係不能完全避免之異物,況被告林建志等已盡力加以排除禽排泄物及羽毛,該成品檢驗結果觀之,成品已不含羽毛及禽排泄物,據此,本案之排泄物及羽毛並非攙偽加入,被告林建志應不構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之犯行。本案之禽血能否供人類食用,或僅能供飼料用,此均為行政罰之概念,與本案刑事罪之概念有間,退萬步言,即便認定該禽血僅能用於飼料用,尚難以本案僅能用於飼料用,不得供人類食用,論以被告林建志罪責等語,為被告林建志辯護。 ㈢訊據被告胡木生固坦承其為被告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之監察人及總經理,且為昇旺飼料行之登記負責人,並為穩發行、穩興行之實際負責人,其負責被告双鵬公司中部、南部廠務營運及業務,對於被告双鵬公司、昇旺飼料行、穩興行及穩發行有向附表一所載之屠宰場收購禽血,而被告双鵬公司將所製成之水血產品販售與附表二「銷售對象」欄所示之下游廠商或店家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共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第49條第1項前段之製造及 販賣假冒食品犯行,辯稱:被告双鵬公司購買的禽血是可以吃的,且我認為屠宰場的禽血都有經過處理,被告双鵬公司或昇旺飼料行收購之禽血要賣出去前也會經過處理,所以可以食用,而且很多米血工廠收集禽血的方式都一樣云云。其辯護人則以:⒈依畜牧法第29條第1項至第3項、同法第32條第1項、第3項規定,屠宰供食用之家禽應於合法屠宰場屠宰,且由第1項文義之反面解釋,可知經屠宰衛生檢查或經檢 查為合格之屠體、內臟,即可供人食用或意圖供人食用而分切、加工、運輸、貯存或販賣。上開條文雖未明文將「禽血」列出,然國人普遍有食用畜血、禽血製品(如豬血糕等)之飲食習慣,且歷史久遠(幾乎與人類歷史同),故就「禽血」部分,依法理應一體適用,即經屠宰衛生檢查或經檢查為合格之禽血,即可供人食用或意圖供人食用而分切、加工、運輸、貯存或販賣。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年12月15日 農防字第1031506346號函,內容則載明:「…說明:…五、屠宰場內畜禽屠宰產物可區分為以下2類:(一)可供人食 用(經屠宰衛生檢查合格):1、主產品:屠體及其分切品 。2、副產品:內臟、血液、骨頭、皮、脂肪等。(二)不 可供人食用(一般廢棄物):1、經屠宰衛生檢查判定廢棄 之屠體及下腳料(皮、肉、骨、內臟、血液、脂肪)等。2 、業者自願廢棄之屠體、副產品及下腳料(皮、肉、骨、內臟、血液、脂肪)等。」足見,經屠宰衛生檢查合格供人食用之副產品有包含「血液」一項,並非廢棄物。⒊本案之禽血於屠宰過程中並無受到屠體羽毛、排泄物之污染,即若有之,被告胡木生販售之水血(乃禽血製品)亦非不得供人食用,本案屠體之屠宰、禽血收集過程,均採吊掛式,一貫自動作業,故而到庭作證之獸醫師、廠方員工對於禽血於屠宰過程中均無全程觀看,僅能猜測可能偶爾會有屠體羽毛掉落、排泄物排出之情形,然是否果真如此,則無法確知;退一步言,即若有之,因屠體在屠宰之前,均先經過繫留、電暈,於繫留時,屠體均已經過沖水、禁食、排泄,屠宰時已經電暈無行動力,故而,若真有屠體羽毛掉落、排泄物排出之情事發生,亦屬極少數之偶發情事,此種屬極少數之偶發屠體羽毛掉落、排泄物排出之情事,是否已該當上開屠宰作業準則第12條第1項第8款所稱「受外物污染」或「混入不適合供食用之家畜禽血液」之要件,未經專業獸醫師判斷或其他專業鑑定,法院尚不得憑一己之念,自行自由認定。⒋被告胡木生並無違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而犯同法第49條第1項前段之故意等語,為被告胡木生辯護。 二、經查: ㈠被告彭光謚係被告双鵬公司名義及實際負責人,擔任董事長,亦同時為昇旺飼料行之實際負責人。被告双鵬公司之登記營業項目為烘焙炊蒸、麵條、粉條類、未分類其他食品製造業及其他農、畜、水產品、食品什貨批發業,並分別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設有中部廠房(即臺中烏日廠區),及在屏東縣○○市○○路000巷00○0號設有南部廠房,作為產品及水血原料倉儲轉運配送之用,被告双鵬公司同址(新北市○○區○○街0巷0號)亦設有昇旺飼料行。被告彭光謚負責公司運作及北部地區水血(即俗稱鴨血)製造及銷售等供貨事宜。而被告双鵬公司係使用同案被告鍾清好名下所申設之甲帳戶,並使用昇旺飼料行彭光謚之乙帳戶作為被告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營運之資金收付使用。被告林建志則為被告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中區轉運廠房經理,負責中區所有廠務工作。被告胡木生則為被告双鵬公司之監察人,亦擔任被告双鵬公司總經理職務及昇旺飼料行名義負責人,負責被告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中、南部地區之廠區營運及業務,並為穩興行、穩發行之實際負責人。被告双鵬公司、昇旺飼料行、穩興行、穩發行等分別與附表一所示之屠宰場簽訂雞血買賣合約書、鴨血買賣合約書、生血買賣合約書、合約書等,購買禽血,並由被告双鵬公司派員添加不詳劑量之添加物焦磷酸、多磷酸鈉以防止禽血凝結,再由被告双鵬公司派出不知情之司機分赴北區各屠宰場,將已防凝之禽血運回新北市○○區○○街0巷0號臺北廠房,或前往中部、南部之屠宰場收集禽血,先載運至被告双鵬公司中部轉運廠房,由員工添加不詳劑量之添加物焦磷酸、多磷酸鈉以防止禽血凝結後,再由被告双鵬公司臺北廠房派車將已防凝之禽血運回新北市○○區○○街0巷0號臺北廠房,製成水血成品後,再於每日派員將水血成品運送至中部轉運廠區及南部轉運廠區後,而由北、中、南各廠區對外販售至全省各地如附表二所示食品店家、火鍋業者、食品加工廠或小吃店等情,業據被告双鵬公司兼代表人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等人於警詢、偵查、原審訊問、準備程序、審理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均供承在卷(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刑案偵查卷〈下稱中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卷〉2第1至7、58至61、 63至64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刑案偵查卷警刑○0000000000卷(1-1)〈下稱警刑○0000000000卷(1-1)〉第134至141、157至162、221至222頁;104偵4638卷一第 43至49、53至54、56至60、62至65頁;104偵4638卷二第118至120頁;104偵6199卷第274至277頁;104偵6199卷第76至 81頁、131至134頁;104聲羈136卷第4至6頁;原審卷一第69至70頁;原審卷二第158至187頁;原審卷三第41至53、121 至131、194頁反面至205頁反面;原審卷九第75頁;本院卷 二第3頁反面至5、137至141頁;本院卷五第123至137頁反面),核與同案被告鍾清好、彭于嫣及張智慧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見中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卷2第46至50頁; 警刑○0000000000卷(1-1)第145至147、178至182、207至208頁;104偵4638卷一第112至114頁;104偵6199卷第178至180、274至277頁;104偵6199卷第126至128、168至170頁)(以上警詢部分均係針對被告林建志部分),及與證人乙○○(為被告双鵬公司之總務)、劉正強、吳貴杉(均為被告双鵬公司之司機)於警詢(見中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卷2 第33至37、42至44、76至80、82至88頁;警刑○0000000000卷(1-2)第229至231、236至237頁;104偵4638卷一第81至83、91至92頁)(以上警詢部分均係針對被告林建志部分)、偵查中之證述(見104偵4638卷一第94至98頁),以及證 人辰○○、辛○○、周欣瑩、張世湖、葉俊吏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刑○0000000000卷(1-2)第283至284頁反面、285至287、341至343、349至353、367至369頁)(以上警詢部 分均係針對被告林建志部分)及辰○○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4偵6199卷第120至122頁)主要情節相符。 ㈡復有以下非供述證據,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蒐證照片、雞血買賣合約書(興中台、東峰公司)、生血買賣合約書(國興冷凍公司)、興中台屠宰場集血照片(見中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卷1第1至23、32至36、41至45、52至58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被告双鵬公司廠房生產線圖、興中台公司廢料、污泥、委外處理月報表、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扣留文件、物品或設備清單、蒐證照片、被告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登記資料、雞血買賣合約書(東峰公司)、屠宰場登記證、雞血買賣合約書(興中台公司)、地磅單、雞血買賣合約書(超秦公司)、鴨血買賣合約書(利農屠宰場)(見中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卷2第9至15、17至22、25、54至56、71至74、97至101、107至123、 142至143、154至155頁)、蒐證照片、扣押物品照片、被告双鵬公司變更登記表、雞血買賣合約書(大成長城公司)、買賣合約書(立蜂公司)、合約書(萬丹屠宰場)、生血買賣合約(國興冷凍公司)、合約書(鹽水冷凍肉雞電宰廠、結凰公司、友宏公司)、被告双鵬公司公司資料查詢(見警刑○0000000000卷(1-1)第16至29、36至39、50至54、61 至69、75至79、86至103、132至134、148至153、163至166 、167至175、192至196、209至211頁)、雞血買賣合約書(超秦公司)、雞血買賣合約書(興中台公司)、興中台公司地磅單、雞血買賣合約書(東峰公司)、合約書(鹽水冷凍肉雞電宰廠)、生血買賣合約書(國興冷凍公司)、買賣合約書(立蜂公司)、雞血買賣合約書(大成長城公司)、蒐證照片(見警刑○0000000000卷(1-2)第261、262、290至306、313至315、331、339至340、348、358至359、373至404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 品目錄表、搜索現場證物照片、生血買賣合約(國興冷凍公司)、被告双鵬公司基本資料及登記查詢結果、刑事案件照片、雞血買賣合約書(大成長城公司)、買賣合約書(立蜂公司)、合約書(萬丹屠宰場)、合約書(鹽水冷凍肉雞電宰廠)、合約書(結凰公司)、合約書(友宏公司)、刑事案件照片、雞血買賣合約(大成長城公司)(見104偵6199 卷第7至9、16至20、29至38、45至48、50至51、53至57、63至75、82至84、88至96、97至109、148至152、158至161、 163至166、206至207、209至210頁)、雞血買賣合約書(興中台公司)、興中台公司地磅單、蒐證照片、興中台公司所提供之「屠宰場供食品用畜禽血液收集作業衛生管理紀錄表」(見103他6934卷一第70至86、168至171、192至212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双鵬公司廠房原料區及水血輸送製造過程圖(見 104偵4638卷一第17至23、25至29頁)、雞血買賣合約書( 東峰公司)、公司及商業登記資料、雞血買賣合約書(超秦公司)(見104偵4638卷一第70至72、177至180、234至235 頁)等在卷可稽。此外,亦有附表三編號A1至A7、A9、B8、B11至B16、B20至B22、B25、C8、F13、F14、G5所示之物扣 案可資佐證。是上開事實堪予認定。 ㈢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等人固分別以前開情詞置辯,然被告双鵬公司等向附表一所示屠宰場收購之禽血,於收集過程中,或因摻入羽毛、糞便,已受到外物污染,或屬於農業廢棄物,僅得作為飼料使用,而均不得供人食用乙節,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⒈被告双鵬公司、昇旺公司、穩發行及穩興行分別向附表一所示屠宰場購買禽血,而超秦公司、興中台公司、鹽水冷凍肉雞電宰廠、立蜂公司生產之禽血於屠宰過程中均有受到禽隻排泄物或羽毛之污染,東峰公司、友宏公司、立蜂公司所交予昇旺飼料行之禽血亦不得供人食用,而僅得作為飼料使用,興中台公司、東峰公司與昇旺飼料行簽訂之禽血買賣合約書更直接約明禽血僅得供飼料使用,故本案被告双鵬公司、昇旺飼料行、穩發行或穩興行向附表一所示屠宰場所收購之禽血均不得供人食用,僅能供作飼料使用等節,業據證人丙○○等人於警詢或偵查中證述明確。茲摘要其等筆錄如下:⑴證人丙○○(即附表一編號1所示超秦公司協理)於偵查中 具結證稱:我任職超秦公司的協理,超秦公司每天宰殺生產的禽血,原本是給双鵬公司載運走,双鵬出事後就改讓金海龍公司運送,金海龍公司是處理廢棄物的公司,對超秦公司來說,雞血是廢棄物,屠宰場的獸醫是做前端檢查,不是就後端剩餘的雞血檢查,羽毛、雞血及糞便會一起掉下來,這是無法避免的,双鵬公司等於是幫超秦公司清運廢棄物,和双鵬公司訂立的合約也是清理廢棄物的合約等語(見104偵 4638卷一第242至244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双鵬公司買禽血作何用途,我不知道(見本院卷六第161頁),双 鵬公司出事後,公司禽血就交給金海龍公司載走,金海龍公司是化製廠,沒有給王富德或雅勝收過,超秦公司是宰殺雞隻,以白肉雞為主(見本院卷六第168頁),合約書第6條提到不得任意傾倒,理論上就是把雞血當作廢棄物來處理(見本院卷六第169頁反面至170頁),「屠宰場供食品用畜禽血液收集作業衛生管理紀錄表」是在104年後防檢局請我們要 填寫的(見本院卷六第164頁反面),在「屠宰場供食品用 畜禽血液收集作業衛生管理紀錄表」之「再利用」,化製也是再利用,做成粉狀物,是添加於飼料的添加物,不可供人食用(見本院卷六第170頁反面)等語。復提出與其所述相 符之雞血買賣合約書2份在卷(見中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偵 卷2第142、143頁)可參。該2份合約書第一條均約定:「乙方(双鵬公司)同意以每月2萬元整向甲方購買全部製程產 生之雞血,…。」第六條均約定:「乙方不得將所清運之物任意傾倒,如有違反還保相關法令時,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涉。」第七條均約定:「乙方若將雞血作非法使用,而致甲方(超秦公司)蒙受損受(應係"損失"之誤繕),甲方得向乙方請求賠償損害。」等節。 ⑵證人謝嘉聲(即附表一編號5所示興中台公司廠長)於偵查 中具結證稱:我是興中台公司廠長,屠宰產生的禽血從頭到尾都是廢棄物,屠宰收集的血液會有合法的清理業者拿去,幾乎都當飼料用,101年12月後是跟昇旺飼料行簽約,簽約 時有向昇旺飼料行確認是作下腳料使用,昇旺飼料行有向我承諾,合約書亦有註明,我從事這行業20多年,知道雞血是不能供人食用的,因為屠宰過程中會有污染,會有雞大便掉入血液裡,所以不會讓雞血流入食物鏈去,我賣給昇旺飼料行的禽血是下腳料等語(見103他6943卷一第174至175頁) 。證人酉○○(即附表一編號5所示興中台公司副總)於本 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興中台公司只有屠宰白肉雞,沒有屠宰鴨、鵝(見本院卷六第192頁反面、195頁反面),雞血對我們公司而言不是產品,是下腳品,是我們不要的東西(見本院卷六第190、199頁反面),双鵬公司出事後,我們就將雞血煮熟,交給下腳業者載走,沒有人再來收集雞血(見本院卷六第192頁),是給大勝載回化製場處理,做血粉,大勝 公司是在做飼料,我們免費給他們(見本院卷六第196頁反 面)等語。證人許淑芬(即附表一編號5所示興中台公司獸 醫)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是興中台屠宰場的獸醫,興中台屠宰生產的禽血是供飼料用,不能供食用等語(見103他6943卷一第175頁)。證人洪進昌(即附表一編號5所示興中台 公司獸醫)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是興中台駐廠獸醫,興中台沒有可供食用的禽血,簽約的就是飼料用,就我所知興中台與昇旺飼料行的書面契約就是約定禽血供飼料用,不能供食用的原因是因為收集過程中會有毛屑或雞大便混入。關於「屠宰場供食品用畜禽血液收集作業衛生管理紀錄表」此份文件,因為興中台的禽血是供飼料用,不是供人食用,本來應該不用寫這份文件,是因為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表示基於衛生觀念還是要填,所以廠方才填到103年11月 28日,之後怕被人誤解興中台的禽血可供人食用,所以決定不填等語(見103他6934卷一第175頁反面至176頁)。證人 謝嘉聲於偵查期間復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雞血買賣合約書在卷(見中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卷2第107頁)可按,該合約書第六條並約定:「乙方(昇旺飼料行)若將雞血作非法使用,而致甲方(興中台公司)蒙受損失,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第七條約定:「乙方不得將所清運之物任意傾倒,如有違反還保相關法令時,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涉,若有損害甲方權益,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等節。而本案經檢舉人提出檢舉,並以手機拍攝興中台公司蒐集禽血之過程,經原審於105年4月14日審判期日當庭勘驗光碟結果如下:畫面出現數量很多的淺色羽毛雞隻,雞隻雙腳被鐵鐐銬住並倒吊排列整齊,不停的旋轉,旋轉當中懸掛之雞隻彼此有相互碰撞摩擦之情形,雞群胸部部位羽毛有部分呈現深色狀態,某些雞隻翅膀還會擺動,應該是未死亡,並將勘驗結果載明於同日審判筆錄內(見原審卷五第81頁反面),復有該光碟及翻拍照片數幀在卷(見103他6943卷一第220頁;原審卷五第102至146頁)可參,並經檢察官當庭表示:從剛才裡面可見這個集血池上面沒有任何的濾網等語(見原審卷五第83頁反面)。堪認證人謝嘉聲、許淑芬、洪進昌前開所述因為收集禽血過程無法避免遭到污染之情況,以致僅能供作飼料使用,非可供人使用等情,確係事實。 ⑶證人邱湘君(即附表一編號6所示東峰公司總務經理)於偵 查中具結證稱:我是東峰公司之總務經理,東峰公司賣給昇旺飼料行的是雞血,東峰公司與昇旺飼料行是第一次簽約,東峰公司給昇旺飼料行的統一發票上面是記載「下腳料」,合約書第六點也約定所購買之禽血只能供作飼料用,不可能有哪一家的屠宰場所生產之禽血可以供人食用,因為生產的是肉雞,飼養期短,血的水分多,不易凝結,所以都不能供食用,當初與昇旺飼料行簽約前,有派人去該飼料行的工廠,我要看他們確實是提供飼料用的,東峰公司生產的雞血確定不能食用,因為昇旺飼料行的營業項目是做飼料,我才放心將禽血賣給他們等語(見104偵4638卷一第78至79頁反面 ),復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雞血買賣合約書在卷(見中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卷2第97至99頁)可按。該合約第六條、 「用途保證」約定記載:依據畜牧法及事業廢棄物管理法規定,未經政府派駐獸醫師檢驗之副產品,不得供人食用,本廠雞血只能供飼料用途,乙方(昇旺飼料行)若未依本合約規定,一切行為與法律責任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一節,及東峰公司開立予昇旺飼料行之統一發票記載產品名稱為「下腳料」(見中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卷2第103頁)一節可明。 ⑷證人巳○○(即附表一編號7所示友宏公司品管經理)於偵 查中具結證稱:我是友宏公司的品管經理,友宏公司跟穩發行簽約,穩發行來收集血液的人通常是固定的,來收集血液的人曾經說過要做飼料用,因為獸醫師請我問穩發行的人血液的用途,我曾聽老闆娘說過,胡木生告訴她鴨血是要作為水血,雞血是要做飼料用,他們來收集血液時,沒有分桶,是混在一起,友宏公司如果同時有殺雞鴨也是混在一起,禽血是屬於廢棄物,就是俗稱的下腳料,如果不能食用的東西就是下腳料,穩發行收集禽血就是以廢棄物方式收集,我只有從司機那邊知道雞血是做飼料,鴨血是做水血,透過穩發行來收集禽血,可以減輕友宏公司廢水的處理等語(見104 偵6199卷第255至257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一開始我不知道双鵬公司收集血液是做什麼產品,是警察來我們公司後我才知道是做水血產品(見本院卷六第176頁正反面) ,我在偵查中證述有聽老闆娘說胡木生有告訴她,鴨血做水血使用,雞血是做飼料使用,這回答是正確的(見本院卷六第182頁反面),老闆娘是吳佩瑜(見本院卷六第185頁),我在偵查中所說簽合約就是指不要的禽血,就是以廢棄物的方式來收集,這樣才可以減輕公司廢水的處理,是正確的(見本院卷六第183頁正反面),另我在偵查中所說收集鴨血 、雞血都沒有分桶,那應該就是沒有分桶,坦白說我現在不是很清楚,因為我有離開過公司(見本院卷六第186頁), 双鵬公司、穩發行出事後我們公司的禽血就交給下腳料業者清運,由我們付費(見本院卷六第177頁正反面、184頁),收集禽血過程中如受外物污染或混入不適合供人食用之異物,所回收之血液即不可供人食用,這我知道,本案發生後,我們有改善,有做隔離,羽毛比較不會掉入血液內(見本院卷六第179頁反面),「屠宰場供食品用畜禽血液收集作業 衛生管理紀錄表」是指可食用與不可食用的標準,有疾病不可食用的當然就是廢棄,但沒有疾病也是要看收集過程是否符合規定,沒受到外物污染才可供人食用(見本院卷六第 186頁反面)等語。復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合約書在卷(見 警刑○0000000000卷(1-1)第175頁)可按。 ⑸證人陳桂林(即附表一編號9所示鹽水冷凍肉雞電宰廠廠長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是鹽水冷凍肉雞電宰廠的廠長,我工廠屠宰白肉雞,因為高速運轉宰殺,所以雞毛跟雞屎會一起掉落下面的收集池裡,我是跟胡木生簽約的,胡木生說買雞血回去是要做飼料用,契約書上沒有特別註明飼料用或供食用,因為本來就知道只能做飼料用,不可能吃,所以沒特別註明,宰殺雞隻留下來的雞血不能吃,獸醫師是確定雞隻是健康的,沒有針對雞血部分做認證,因為契約是跟昇旺飼料行簽約,所以我才認為昇旺飼料行收去的雞血要做飼料用,胡木生來找我很多次,我本來不賣胡木生,後來才賣給他,他說要做飼料用,我和昇旺飼料行簽約是包月的,如果是給人吃的禽血,我不會包月,一定是稱斤論兩等語(見104 偵4638卷一第222至224頁),復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合約書在卷(見警刑○0000000000卷(1-1)第171頁)可按。 ⑹證人鍾典翰(即附表一編號10所示國興冷凍公司總經理特助)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就我認知,鴨血與雞血是屬於下腳料,國興冷凍公司的禽血,如果有混雜羽毛及雞屎,是否直接丟棄,是以目測結果來判斷,穩興行向國興冷凍公司收集生血,是混雜鴨血與雞血,我公司提供的禽血沒有分可食用或不可食用,是看被羽毛及糞便污染的程度,獸醫師不會檢驗禽血等語(見104偵4638卷一第226至228頁),復提出與其 所述相符之生血買賣合約書在卷(見警刑○0000000000卷(1-1)第169至170頁)可按。該合約書第柒條第四項約定: 「乙方(穩興行)不得將標的物任意傾倒,如有違反環保相關法令時,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國興冷凍公司)無涉。」一節。 ⑺證人王百忍(即附表一編號11所示立蜂公司經理)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任職於立蜂公司,擔任經理,立蜂公司只有生產雞血,宰殺雞隻後會有雞毛、糞便等廢棄物,立蜂公司生產的雞血,是廢棄物,依規定不可以供人食用,收購禽血的廠商一般都會知道那不可供人食用,明顯看的出來就是廢棄物,因為裡面多少會有雞毛、糞便,基本上來說,雞血是屬於立蜂公司的廢棄物,一部分會當作污水處理菌的養分,雞血、雞毛、腸子等廢棄物,都會請廠商處理,雞血是請穩發行處理,雞血出貨不需要也沒有經過獸醫師檢驗,契約是由公司負責人交代會計與穩發行的張智慧簽立,立蜂公司每天宰殺的雞飼養天數約32天,據我所知,飼養32天的雞產生的雞血是不食用的,雞的部分,除了雞血、雞毛及腸子不可食用外,其餘部分可以食用等語(見104偵6199卷第248至249 頁),復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買賣合約書在卷(見警刑○0000000000卷(1-1)第167頁)可按。 ⑻證人楊炎文(即附表一編號13所示大成長城公司廠長)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任職於大成長城公司柳營廠擔任廠長,大成長城公司只有收集雞血,交由昇旺飼料行處理,是跟胡木生簽約的,昇旺飼料行跟我說是要做飼料用的,合約上也是這樣寫,大成長城公司生產的雞血依規定要做飼料,不可以供人食用,禽血是下腳料,可以再回收、再利用等語(見 104偵6199卷第250至251頁),復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雞血 買賣合約書在卷(見警刑○0000000000卷(1-1)第163至165頁)可按。該合約書第七條(三)約定:「前述標的物由 乙方(昇旺飼料行)自行加工生產飼料,不得轉售或其他用途,如致甲方受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四)約定:「乙方須提供使用聲明,必須全部生產製作為禽用飼料,絕無其他用途。(五)約定:「乙方不得將標的物任意傾倒,如有違反環保相關法令時,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涉。」備忘錄(五)約定:「此用途限於合法飼料添加不得加工製成食品亦不得轉售他人」等節(見警刑○0000000000卷(1-1)第166頁)。暨昇旺飼料行胡木生於103年11月27日出 具聲明書1份(見警刑○0000000000卷(1-2)第366頁)可 參,其內容為:「本昇旺飼料行特派專員至大成長城公司柳營肉品場所採購之雞血全部生產製作為禽用飼料,絕無其他商業用途及販售,特此聲明。」一節可明。證人楊炎文上開證詞,與被告胡木生於警詢中供稱:大成長城公司廠長跟我說他們屠宰場的禽血是下腳料,只能是飼料廠才能簽約,所以才以昇旺飼料行名義簽約等語(見警刑○0000000000卷(1-1)第160頁),不謀而合,足徵證人楊炎文上開所述實屬有據。至被告胡木生辯護人於本院表示:我記得104年1月底與大成長城公司的合約才有只能作為禽用飼料之規定一節(見本院卷二第142頁反面至143頁),然稽諸被告胡木生以其個人名義與大成長城公司於98年11月25日所締結之雞血買賣合約書(見警刑○0000000000卷(1-2)第358至259頁), 第七條第四項已有「乙方(胡木生)不得將標的物任意傾倒,如有違反環保相關法令時,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大成長城公司)無涉。」之約定;至於上開約定僅能供飼料使用之雞血買賣合約書及聲明書(見警刑○0000000000卷(1 -1)第163至166頁)則分別於103年11月24日、同年12月20 日所締結,均於本案104年2月11日、2月12日、3月3日檢警 搜索双鵬公司之臺中烏日廠房、臺北廠房及南部廠房之前所締結,故被告胡木生辯護人此部分意見容與卷證不符,而有誤會,為本院所不採,雖辯護人於本院復表示此應係大成長城公司知道本案已遭檢警調查後該公司要求被告胡木生出具所為自保之舉,此僅係臆測之詞,縱係屬實,然被告胡木生實際上從未將所收購之禽血供作禽用飼料用途,明顯亦與其所聲明內容不符,自無從為被告胡木生之有利認定。而在98年11月25日所締結之雞血買賣合約書,固然未有僅能供做飼料使用之明文約定,然由「乙方不得將標的物任意傾倒,如有違反環保相關法令時,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涉。」一語,亦可徵大成長城公司懼於其出售予胡木生之雞血未能依法再利用,而任意傾倒以致違反環保法規,而特別明文約定未依環保法規處理之責任歸屬,足見該等雞血確實為大成長城公司主觀上所認識之廢棄物,已堪認定,至於103年11 月24日所締結之雞血買賣合約書,僅將契約明訂僅供飼料使用用途,予以明確化而已。 ⑼證人辰○○(即附表一編號3所示德志發屠宰場負責人)亦 分別證述如下:①於警詢中證稱:103年7月以後的禽血交給廢棄物清理公司處理等語(見警刑○0000000000卷(1-2) 第284頁,此部分針對被告林建志、胡木生部分)。②於偵 查中具結證稱:我是德志發屠宰場之負責人,德志發屠宰場和被告双鵬公司的禽血買賣合約沒有簽訂契約書,是口頭約定,大約從99年開始(但本院認定係從100年間開始,詳下 述),103年7月以後交給金海龍公司載運處理,因為一開始的血是賣給被告双鵬公司,103年7月後因為沒有人來收,所以賣給金海龍公司,德志發屠宰場收集禽血時,沒有填寫「屠宰場供食品用畜禽血收集作業衛生管理紀錄」,我販賣給被告双鵬公司公司的禽血是否可供人食用,我不負責擔保,我只供應禽血,所以應該由被告双鵬公司自己要做好等語(見104偵6199卷第120至122頁)。③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我沒有看過「屠宰場供食品用畜禽血液收集作業衛生管理紀錄表」,這是後來才有的,好像是104年要改善收血槽的 時間才填寫,是獸醫師填的(見本院卷六第148頁反面、149、151頁),双鵬公司後來沒來收後,就改交廢棄物公司來 收禽血,是凱爾蘭及金海龍公司(見本院卷六第150、153頁)等語。 ⑽而由被告双鵬公司於104年2月12日經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抽驗興中台公司及東峰公司封存於双鵬公司內之雞血,檢出大腸桿菌、沙門氏桿菌均陽性反應,大腸桿菌群均超過1100( MPN/g),生菌數分別為1.55×10(6次方)(興中台公司) 、2.75×10(6次方)(東峰公司),而產品檢出衛生指標 菌顯示環境確實遭受污染,衛生條件欠佳,此有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7年8月17日局授衛食產字第1070074010號函文及禽血檢體檢驗結果在卷(見本院卷四第176至180頁)可參。被告彭光謚於本院107年1月8日準備程序時雖供述其從屠宰場 收集回來的血液乃至於之後做成的成品都會做抽檢,也有委外的檢驗報告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頁反面),惟經本院函 請被告彭光謚及其辯護人提出血液之相關檢驗報告(見本院卷三第123頁),僅由周福珊律師提出SGS及暐凱公司針對鴨血/水血產品進行重金屬、防腐劑及動物用藥殘留量之檢測 ,均符合國家標準(見本院卷三第143至222頁),並未有被告双鵬公司自附表一所示各屠宰場處收集禽血原料之檢驗報告,而本案案發時104年2月12日就双鵬公司自興中台公司、東峰公司收集之禽血,確實出現大腸桿菌、沙門氏桿菌均陽性反應,益見興中台公司廠長謝嘉聲、獸醫師許淑芬、洪進昌,及東峰公司總務經理邱湘君均證述其等所出售之禽血均不可供人食用,只能供作飼料用、下腳料等情,堪信為真實。 ⒉而附表一所示等屠宰廠所販售與被告双鵬公司、昇旺公司、穩發行及穩興行之禽血,有已特別約定僅供飼料使用者,未約定可供人食用,且於收集禽血過程中,並未有防止羽毛、排泄物混入之安全衛生措施等節,復經證人丙○○等人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茲摘要其等筆錄如下: ⑴證人丙○○(即附表一編號1所示超秦公司副總)於原審審 理時證稱:我從104年7月開始擔任超秦公司的副總。超秦公司的雞隻在宰殺前不可能做清洗外觀的動作,只會灑水降溫。我不敢保證雞隻在吊掛過程中不會有脫糞的情況。本案發生前,超秦公司的集血池上方雖然有防止異物掉落的設備,但不是很好,比較沒有覆蓋的物品。我有看過集血池內有羽毛掉入的情況。我之前在偵查中的陳述都是依照我的自由意識來陳述等語(見原審卷七第26至37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雞血在生產過程,就直接到集血槽,本來就有濾網,經過動檢局來輔導,我才清楚過濾還要2層,所以是後來才加 第2層過濾網,是本案案發後,双鵬公司才來加裝的等語( 見本院卷六第172頁反面至173頁反面)。 ⑵證人癸○○(即附表一編號2所示利農屠宰場負責人)證稱 :我是利農屠宰場的負責人,利農屠宰場是屠宰鴨跟鵝。家禽在吊掛過程中,多少會有羽毛掉落的情況等語(見原審卷七第93至102頁)。於本院審理時復證稱:之前双鵬公司自 己用網子過濾,現在則有蓋子蓋起來(見本院卷六第138頁 反面、139頁),双鵬公司出事後就改由廚餘、回收的載走 (見本院卷六第135頁反面至136頁)等語。 ⑶證人辰○○(即附表一編號3所示德志發屠宰場負責人)於 原審審理時證稱:德志發屠宰場屠宰禽類的禽血,如果有人收就收走,沒有人收就廢棄。大約從100年到102年是交給被告双鵬公司收走。集血槽從104年才開始在上方裝設蓋子, 是因為食品衛生的問題,在沒有設置蓋子以前,收集禽血過程中難免會有羽毛或糞便掉入禽血中等語(見原審卷八第66頁反面至73頁反面)。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過濾水血的設備是双鵬公司自己裝的,我們沒裝(見本院卷六第152頁), 我在原審所說加裝白鐵蓋子的事,是在双鵬公司出事後由双鵬公司來加裝,在双鵬公司出事前並沒有加裝白鐵蓋子(見本院卷六第156頁),現在收的水血設備、流程,是要經防 檢局要求過後的改善設備才能收(見本院卷六第157頁反面 )等語。至證人辰○○於原審審理時復證述其警詢所稱賣給被告双鵬公司的禽血應該可以食用之語,這是我自己猜想的,我並不瞭解被告双鵬公司有無就禽血做什麼樣的衛生檢查等語(見原審卷八第71頁正反面),是無法僅以證人辰○○此等尚乏實據之個人猜想之詞,而遽認德志發屠宰場所收集之禽血符合可供人食用之收集流程。 ⑷證人辛○○(即附表一編號4所示盛隆屠宰場負責人)於原 審審理時證稱:我是盛隆屠宰場之負責人。盛隆屠宰場只有屠宰鴨隻。鴨隻在放血的時候,會有羽毛脫落的情況,因為電昏之後,有些還沒有完全昏,會拍翅,所以還是會有羽毛掉落。本案發前,盛隆屠宰場的集血池並沒有防止異物掉落之設備等語(見原審卷七第103至110頁反面)。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原審卷七第128至130頁是我做的濾網,是双鵬公司出事後,後來又加裝的設備,是加強的部分,讓鴨鵝屠宰後,毛不會掉下面,有個斜坡,之前濾網裝在最尾端,整個血液收集後才經過過濾,之後加強的是在屠宰的時候,就用濾網擋住了,這是防檢局、衛生局有要求,由後來的廠商雅勝來加強的等語(見本院卷六第129頁反面至130、131頁反面 至132頁)。 ⑸證人洪進昌(即附表一編號5所示興中台公司之獸醫師主任 )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是興中台屠宰場的獸醫師主任,興中台只有屠宰雞隻,興中台裡面有集血設備,但禽血不是供人食用的,如果是要供人食用的,要避免羽毛及糞便掉落到禽血中,興中台廠方的集血設備需要更改,才能供人食用,但廠方評估不符合效益,所以沒有更改。收集禽血的流程來說,宰殺雞隻之前,不會清洗雞隻的外觀,雞隻羽毛基本上還是會有髒汙,多少還是會沾到一些糞便,雞隻身體的任何部位,都有可能沾到糞便。雞隻在放血的過程中,有可能會脫糞,這與生理反應有關,因為雞屠宰後括約肌鬆弛,會導致脫糞,我有現場看過吊掛雞隻脫糞的情況,雞隻吊掛過程中,多少會有羽毛脫落的情形,不可能保證羽毛不會脫落,我有親眼看過集血過程中羽毛或糞便掉入血液的情況,掉落的羽毛及糞便都已經混在禽血當中。興中台屠宰場的集血設備,並沒有可以阻擋羽毛或糞便掉落的網子或濾網,集血台上面沒有覆蓋任何東西。卷附由興中台提出的「屠宰場供食品用畜禽血液收集作業衛生管理紀錄表」上面記載「未收集」是因為以興中台來說,禽血不是供食用的,當時與被告双鵬公司簽約就是供飼料用,所以以興中台的觀點來說是未收集。禽血不能供食用是清潔部分,沒有辦法防止羽毛及糞便的掉落。我知道「屠宰場收集供食品用血液衛生管理作業程序」規定,因為興中台的禽血收集設備沒有更改,已經不符合供食品用之原則,該管理作業程序所規定「禽血及過程中受外物汙染或混入不適合供食用的家畜或家禽血液時,回收血液不得供人食用」,主要是指收回血液會受到羽毛、糞便或體表分泌物這些情況。興中台的禽血經過我的專業判斷,確實是不符合供人食用的標準,因為禽血中有羽毛或糞便混入,混入的糞便部分可能沒有辦法與血液分離等語(見原審卷七第6頁反面至24頁反面)。證人酉○○(即附表一編號5所示興中台公司之副總)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事發後,防檢局才有要求要有過濾網防止異物掉落等語(見本院卷六第199頁)。 ⑹證人邱湘君(即附表一編號6所示東峰公司廠務經理)證稱 :東峰公司的雞血是做飼料用,所以當初與昇旺飼料行簽訂之合約中有寫明不可供食用,只能當飼料用或下腳料用,因為雞隻宰殺過程中,所流下、蒐集的血液沒有經過嚴格標準的過程,雞血在東峰公司也算是一個廢棄物。屠宰雞隻過程中,會有羽毛掉落掉入血液的情形。我之前在警詢及偵查中所述都是實在的,我與被告等人並無仇恨過節等語(見原審卷七第209至216頁)。 ⑺證人林玄忠(即附表一編號7所示友宏公司獸醫師)證稱: 我的工作內容,並沒有觀看友宏公司之禽隻屠宰全部過程。友宏公司屠宰的主要是雞跟鴨,屠宰前很少會做清潔的工作,屠宰前的灑水與清潔無關,主要目的是避免塵土飛揚。雞隻在放血過程中,會脫糞,這是自然現象,是括約肌的動作,屠宰前會有繫留的階段,作用是抗緊繃,並非讓禽隻排泄。禽血中如果有受到糞便或羽毛等外物污染,當然不能食用等語(見原審卷七第217頁反面至224頁)。 ⑻證人黃傑宗(即附表一編號8所示結凰公司獸醫師主任)證 稱:結凰公司在我任職期間是屠宰雞隻,我任職期間是從 103年9月27日起至105年6月30日止。屠宰集血的過程是用一個類似白鐵的桶子做成的集血槽,集血槽上方沒有任何覆蓋物。雞隻在屠宰過程中會有脫糞情況,在集血時,多多少少會有一些羽毛或糞便掉入血液的情況。獸醫師職責上,並沒有負責禽血血液的檢查,人也不足,收集禽血的部分也不是獸醫師管控的。禽血收集過程中若有糞便及羽毛掉入,以常理及我的專業判斷是不可以供人食用的,但獸醫師沒有辦法判定廢棄,因為那並非獸醫師職權範圍。可供人食用的血液,需經過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所謂屠宰衛生檢查是包括屠前及屠後檢查,但血液實際上是沒有辦法檢查的,也沒有這些設備。收集禽血的容器,縱使不乾淨,獸醫師也沒有辦法去管理,只能勸導,我任職期間,曾經發現收集禽血的容器有問題,我曾經做勸導的動作等語(見原審卷八第5頁反面至 16頁)。證人黃傑宗證稱:禽血血液的檢查並不在我獸醫師權責之內,血液實際上不在屠宰衛生檢查範圍內,是縱使屠宰之禽隻有經過獸醫師屠前或屠後檢查且檢查合格,亦非當然表示禽血沒有問題而可供人食用等語(見原審卷八第10頁)。 ⑼證人陳桂林(即附表一編號9所示鹽水冷凍肉雞電宰場廠長 )證稱:鹽水冷凍肉雞電宰廠是屠宰雞隻,沒有其他禽類。屠宰過程有一個專門收集禽血的收集槽,收集槽上方沒有任何防止污染物掉入的設備。鹽水冷凍肉雞電宰廠與昇旺飼料行簽約,當時胡木生有告知買雞血是要做飼料使用。禽血收集過程中不排除會有羽毛或糞便掉入,因為是直立式吊掛,機械高速運轉。雞隻屠宰前沒有做清洗的動作,就只有淋水讓雞隻比較安靜,鹽水冷凍肉雞電宰廠的獸醫並沒有檢查禽血部分。我賣給胡木生的禽血因為是做飼料用的,所以是包月的,如果是給人食用的禽血會比較貴,會稱斤論兩賣。如果是摻有糞便及羽毛的禽血,我不會拿來吃。且因為我賣給胡木生的禽血要做飼料使用,所以鹽水冷凍肉雞電宰廠沒有特別將禽血列入廢棄物清理書之廢棄物中等語(見原審卷八第16頁反面至23頁)。 ⑽證人鍾典翰(即附表一編號10所示國興冷凍公司之總經理特助)證稱:國興冷凍公司是與穩興行簽約,合約期間至105 年10月31日止,但就我的認知,穩興行是被告双鵬公司的旗下公司,屠宰場被傳喚之後,就不給穩興行收禽血。禽血交給穩興行時期,集血槽的上面並沒有網子來阻隔羽毛,設置網子的目的是隔絕羽毛及糞便掉入禽血中,因為集血過程中,羽毛及糞便可能掉入禽血中,我沒有辦法保證給穩興行或被告双鵬公司的禽血是完全沒有羽毛或糞便摻入的等語(見原審卷八第57頁反面至66頁)。 ⑾證人周欣瑩(即附表一編號10所示國興冷凍公司之屠檢獸醫師)證稱:我從101年10月15日在國興冷凍肉品屠宰場任職 獸醫師至今,屠宰雞、鴨過程中,國興冷凍肉品屠宰場一直到105年才有濾網去阻隔羽毛及穢物,在沒有濾網之前,屠 宰、吊掛、放血過程中難免會有糞便或羽毛掉落。獸醫師會做屠前及屠後檢查,但只針對屠體檢查,血液部分不在職務範圍內,屠宰過程我也沒有辦法全程觀看,屠宰前後會有檢查紀錄表,紀錄表沒有包括禽血部分,所稱「屠宰衛生檢查」也沒有去看血液合不合格,因為這並非獸醫師業務範圍。我在警詢中會說國興冷凍肉品屠宰場的禽血是可以供食用,是因為市面上都可以買到雞血、鴨血,都是屠宰場收集而來,所以我當然就覺得可以食用。放血過程中,雞鴨有可能會因為本能求生動作、掙扎、緊張而導致排便等語(見原審卷九第42至50頁反面)。 ⑿證人王百忍(即附表一編號11所示立蜂公司經理)證稱:我之前是立蜂公司經理。立蜂公司屠宰過程中生產的禽血,在公司立場是不要的東西,像是雞腸、血,還有羽毛等。有時候我去後端看集血桶,多少會有一些羽毛在上面,因為屠宰後之禽血是公司不要的東西,所以不會委由獸醫師去檢驗,血液到底有無問題無從得知。立蜂公司在屠宰過程中,所排放的禽血並沒有做防污染處理,我在警詢中說禽血不區分供食用、非供食用,是因為雞血在立蜂公司是屬於廢棄物,要賣給別人,不是公司要處理的,所以不去管食用或非食用等語(見原審卷八第193至204頁反面)。 ⒀證人張世湖(即附表一編號12所示萬丹屠宰場之負責人)證稱:萬丹屠宰場的鴨隻在屠宰過程中產生的鴨血多少會有掉落的羽毛。鴨隻在屠宰前只是經過獸醫師用肉眼看是否健康,獸醫師沒有儀器可以檢驗血液是否健康。鴨糞溶解在禽血中沒辦法打撈起來等語(見原審卷八第205頁反面至216頁反面)。 ⒁證人葉俊吏(即附表一編號13所示大成長城公司柳營廠之獸醫師主任)證稱:大成長城公司出賣給昇旺飼料行的禽血是做飼料使用。禽血的部分是開工檢查通過後就可以去收集,收集禽血完之後並不會再去檢查禽血。就我的觀點而言,大成長城公司的禽血在收集過程中有受到污染,雞隻一吊掛如果還沒死亡,可能會有震動,會有髒物、雜物掉下來,所以不能食用,且我有看到有羽毛或雜物掉入儲血池。雞血收集之後供飼料用或供食用的收集方式會有不同。大成長城公司的禽血因為之前是供飼料用的,所以沒有派人監督等語(見原審卷八第84至93頁)。 ⒊至被告双鵬公司、昇旺飼料行、穩發行、穩興行與附表一所示各該屠宰場所締結之合約內容,雖有部分未明訂只能供飼料使用,即便未有明定僅供飼料用,然亦有「乙方(即双鵬公司、昇旺飼料行、穩發行、穩興行)不得將所清運之物任意傾倒,如有違反環保相關法令時,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各屠宰場)無涉」之契約用語,可知依照屠宰場之認知亦屬該場方不要之廢棄物,以致要求甲方不得任意傾倒,否則應當自負環保法規之責。再依被告彭光謚辯護人於本院表示:本件13家屠宰場禽血收集流程,大致上均相同等語(見本院卷二第8頁)。既此,依卷附雞血買賣合約書有載明只能 做為飼料使用,或依各屠宰場認知(已有相關證人證述如前⒈⒉),只能作為飼料使用,既然收集流程都一樣,且依合約記載,均由双鵬公司等派員於各屠宰場收集、裝運器具亦係由双鵬公司等提供。顯見双鵬公司等所收集禽血流程均同,並無特別加裝過濾網等避免外物混入禽血中之設施,雖部分合約內容未明訂只能供飼料使用,然依被告双鵬公司、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等認知都一樣,都是做為飼料使用,應堪認定。至證人酉○○(即附表一編號5所示興中台公司 之副總)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訂約時沒有明講是要做食用(見本院卷六第193頁),但以我們常態而言,也許可能要 做食用,當初應該考慮到是這樣,所以合約才會要求不能違法添加、不能污染、不能怎麼樣等等(見本院卷六第192頁 反面、194頁),因為他們要改製程,我們有懷疑可能是供 人食用之物,故才在合約明定食品添加物是要合法的(見本院卷六第200頁)等語,然其亦證述:但訂約當時我們並不 確知他們是要做水血的原料等語(見本院卷六第200頁), 足見興中台公司與昇旺飼料行名義締約時,並不確知昇旺飼料行即係要做水血產品,只因昇旺飼料行改製程之關係,為確保興中台公司自身之權益,方於合約書內加註「乙方保證於甲方廠內自行添加於所集雞血之物,均為合法食品添加物,嚴禁添加非法物質」,暨「乙方不得將所清運之物任意傾倒」等2者明顯不同效果之用語(蓋前者倘係要製作可供人 食用之產品,何以又會有後者不得任意傾倒顯係當作廢棄物之規定)可明,是以,證人酉○○於本院前開證述內容,並不足為興中台公司締約出售雞血予昇旺飼料行乃至背後之双鵬公司之際,即均知悉即要供作可供人食用之水血原料之證明。再者,双鵬公司之營業項目並無經營飼料一項,為被告胡木生、張智慧所均是認,被告林建志亦表示其沒有賣過飼料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38頁),被告彭光謚於本院審理時 亦證述:臺北廠房並未運飼料、血粉到臺中烏日廠轉售,臺中烏日廠只有販賣水血產品等語(見本院卷五第134頁正反 面),被告胡木生更供稱南部廠房並沒有飼料一項,穩興行、穩發行也都沒有在賣飼料,穩興行、穩發行是銷售火鍋類產品,沒有販賣飼料,是因為跟簽約的屠宰場要我用飼料行的名義來簽約,所以我們才成立一個飼料行,成立飼料行只是簽約而已,是屠宰場要求的,沒有實際生產飼料。(你之前提及成立昇旺飼料行是用來處理沒有用完的血,是可以作為血粉之用?)不是,昇旺飼料行是為了簽約而成立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38頁正反面、139頁正反面),可見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顯然均明知既然以飼料行名義簽約,即係要做飼料使用,根本不得供人食用。 ⒋至上開證人另外雖有或證述其等認為禽血可以食用,或證述禽血並未遭受污染,或證述即便有糞便或羽毛,仍然可以供人食用,僅其等個人主觀認知或臆測之詞,礙難可為普世大眾所得接受之標準。茲分別說明如下: ⑴證人癸○○(即附表一編號2所示利農屠宰場負責人)及辛 ○○(即附表一編號4所示盛隆屠宰場負責人)固另證稱: 雞隻或鴨隻吊掛不會有糞便掉落情況等語(見原審卷七第95頁反面),證人癸○○亦證稱鴨隻的禽血如果有糞便或羽毛掉入,應該還是可以供人食用等語(見原審卷七第100頁反 面),證人辛○○則證稱:我認為盛隆屠宰場的禽血可以食用,放血前的鴨隻外觀很乾淨等語(見原審卷七第104頁反 面、107至109頁)。然其等所為證述與證人洪進昌(即附表一編號5所示興中台公司之獸醫師主任)、證人林玄忠(即 附表一編號7所示友宏公司獸醫師)均證述家禽吊掛時,放 血過程中因為括約肌鬆弛會導致脫糞等語並非一致,證人癸○○與辛○○上開證述,或僅係渠等個人意見,證人癸○○與辛○○均非獸醫師,相較於證人洪進昌、林玄忠均係專業之獸醫師,顯具備有獸醫相關之專業知識,所為之證述自屬有據,而較為可採。況證人辛○○亦證稱:我不清楚禽隻經過電昏吊掛,會不會有括約肌鬆弛的情況等語(見原審卷七第107頁),證人辛○○既不知電昏吊掛之禽隻肛門括約肌 是否會鬆弛,又如何可確認禽隻在吊掛過程中不會有脫糞之情形?證人癸○○雖證述禽血有羽毛或糞便掉入,應該可以食用,羽毛又沒有毒,沒有吃死人等語,證人癸○○此部分之證述,顯係基於其個人主觀意見,因其認定並沒有因此「吃死人」,而證人辛○○亦證稱:我認為盛隆屠宰場的禽血可以食用,因為我從小吃到大等語,則顯係本於其個人向來之習慣或經驗,況縱使民間社會實際上仍有人食用混入羽毛或糞便之禽血,仍非代表此種禽血符合「可以」供人食用之標準,渠等2人之此部分陳述均尚乏實據,且證人癸○○或 辛○○之證述與具有專業獸醫師知識之證人洪進昌、林玄忠證述可供人食用之禽血須避免羽毛及糞便掉入乙節並不相同,自無從以此遽認定有羽毛或糞便掉入之禽血乃符合普世大眾對於供人食用標準之認知。又參酌盛隆屠宰場(即附表一編號4)提供之吊掛鴨隻照片(見原審卷七第129頁),可以看出吊掛之鴨隻翅膀部分之羽毛呈現灰褐色,顯係羽毛髒汙所致,與證人辛○○證稱:鴨隻外觀都很乾淨等情不一致,是亦無法以證人辛○○此部分之證詞為對被告双鵬公司、彭光謚、林建志或胡木生等人為有利之認定。 ⑵證人邱湘君(即附表一編號6所示東峰公司廠務經理)固另 證稱屠宰過程中不會有糞便掉入血液中的情形等語(見原審卷七第211頁反面),然此與證人洪進昌(即附表一編號5所示興中台公司獸醫師主任)於原審審理中證稱:雞隻在放血的過程中,有可能會脫糞,這與生理反應有關,因為雞屠宰後括約肌鬆弛,會導致脫糞等語,證人林玄忠(即附表一編號7所示友宏公司獸醫師)證稱:雞隻在放血過程中,會脫 糞,這是自然現象,是括約肌的動作,證人黃傑宗(即附表一編號8所示結凰公司獸醫師主任)亦證稱:雞隻在屠宰過 程中會有脫糞情況等語(均如前述)均有不符。且證人邱湘君證稱其在屠宰場監看或操作屠宰之過程每天超過8小時以 上等語(見原審卷七第212頁反面),其並非證述係全程參 與觀看,則證人邱湘君是否得以確認雞隻屠宰過程中確實不會有糞便掉入,非無疑問。再衡以證人洪進昌、林玄忠、黃傑宗均為專業之獸醫師,其等證述自係本於其個人專業知識之判斷,且其等亦詳細說明雞隻屠宰時會有糞便掉入之生理上原因,所述自屬可信。是以,證人邱湘君上開部分證稱東峰公司屠宰過程中未有糞便掉入血液及其監看時間超過8個 小時云云,亦無從為被告双鵬公司、彭光謚、林建志或胡木生等人為有利之認定。 ⑶證人鍾典翰(即附表一編號10所示國興冷凍公司之總經理特助)固另證稱:賣給穩興行的禽血雙方的認知那是供食用的,對方在閒聊時有提到要拿來做食用的鴨血。收集禽血的過程,公司有派專員觀看收集過程,如果有羽毛就會撈起,看到掉下去的糞便應該很少等語(見原審卷八第61頁反面、64至65頁),然其亦證稱:簽約時並沒有特別講禽血是供食用,也沒有特別保證,穩興行將禽血拿去作何用途,我並不干涉。觀看收集禽血的專員是廠內的員工,沒有專業背景或證照,單純是憑肉眼觀看有無羽毛或糞便,如果糞便量很少會看不出來,且該專員雖是負責那項業務,但僅是大概看一下,有時會忙別的事情等語(見原審卷八第63頁反面至64頁反面),可見國興冷凍公司並未向穩興行或被告双鵬公司之人員保證所交付之禽血確實可以供人食用;且國興冷凍公司雖有專員觀看禽血收集過程,並打撈羽毛,然該人員並非全程緊盯觀看,而是同時要負責其他業務,且僅靠肉眼觀察,而少量之糞便更可能肉眼看不出來,則所收集之禽血是否可確保無羽毛或糞便等污染物摻入,誠屬可疑。是以,證人鍾典翰上開部分證稱知道穩興行要將禽血作為供人食用及會全程監看並撈起羽毛,所掉落之糞便亦少云云,亦無從為被告双鵬公司、彭光謚、林建志或胡木生等人為有利之認定。 ⑷證人張世湖(即附表一編號12所示萬丹屠宰場之負責人)固另證稱:我認知賣給被告双鵬公司的鴨血是食品原料等語(見原審卷八第208頁正反面),然其復證稱:賣給被告双鵬 公司的禽血是沒有經過獸醫師檢查的,只有做流向紀錄,且因為被告双鵬公司買去就是做食品原料,所以我才會回答萬丹屠宰場賣給被告双鵬公司的禽血是食品原料等語(見原審卷八第208頁反面),足見證人張世湖僅係因被告双鵬公司 購買禽血就是作為食品原料,故認知該禽血為食品原料,然其仍非認知萬丹屠宰場售予被告双鵬公司之禽血係「可以」供人食用者。 ⒌綜上,依據上開⒈⒉證人等人於偵查或原審審理中之證述,可證明被告双鵬公司、昇旺飼料行、穩發行或穩興行向附表一所示屠宰場所收購之禽血,或因禽血於收集過程中受到禽隻糞便或羽毛之外物污染,或因屠宰場所生產之禽血本係供飼料使用之故,為各該屠宰場所產出之事業廢棄物,所收集之禽血當然均不得供人食用,要臻明確。復稽諸卷附附表一編號5所示興中台公司屠宰場收集禽血之現場翻拍照片(見 中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卷1第52至58頁;警刑○0000000000卷(1-2)第398至404頁;原審卷五第102至146頁),可以明顯看出禽隻係吊掛式屠宰,集血槽內之禽血有禽隻羽毛散落之情況;附表一編號12所示萬丹屠宰場宰殺鴨隻之照片(見原審卷四第197至201頁),亦可輕易看出集血槽內有羽毛散落,待宰殺鴨隻之表皮羽毛並非完全清潔,沾有污垢,鴨隻放血之屠宰區前亦有羽毛散落情況。再衡以畜禽於屠宰時,因為吊掛時晃動、拍打或畜禽間彼此碰撞等因素,於過程中當不無可能有羽毛掉落之情況。並且,畜禽之糞便、排泄物乃屬於畜禽身體所排出無可再供身體吸收養分使用之物,糞便或排泄物不論於外觀或味道上均會使人產生排斥甚或厭惡之感,糞便或排泄物中更可能含有細菌、病毒等有害人身體健康之成分,依常情判斷,如有摻雜於禽血中,顯屬於污染物等節,與社會一般常情及經驗法則相符,且由上述⒈⑽亦可得知,興中台公司及東峰公司封存於双鵬公司內之雞血,均檢出大腸桿菌、沙門氏桿菌均陽性反應。被告彭光謚於警詢中亦供稱:「(是否知悉該雞、鴨、鵝血於收集過程中已被雞鴨、鵝屎、雞鴨、鵝毛汙染?)每家屠宰場都有。」「(你認為這些掉落物污染東西如糞便等,高溫殺菌就可以吃?)…每家屠宰場雞、鴨、鵝都是倒掛,都無法阻止掉下的糞便及雞毛」等語明確(見中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卷2 第6頁;104偵4638卷一第14頁;104聲羈136卷第4至6頁),而坦認屠宰場之禽血收集過程中確實有受到羽毛或糞便之污染;被告林建志於偵查中亦供承:興中台公司的雞血多少會沾到大便,沾有大便的雞血不可以供食用,那已經是大便血了,我覺得拿沾到大便的雞血來做人吃的水血是不對的等語(見104偵4638卷一第57頁),被告胡木生於偵查中亦供稱 :「(所以你也知道他們是收集屠宰過程連同毛髮、糞便一起收集起來的禽血?)是。我是沒有覺得那麼髒。」「(目前對於雞鴨鵝宰殺的過程中是否會留有所謂的羽毛跟糞便這些留在禽血當中?)一定會有…」等語(見104偵6199卷第 134、274至277頁),被告林建志於偵查中甚至表示針對收 大便血這部分是不對的,其願意認罪等語(見104偵4638卷 一第58至59頁)而曾為認罪之表示。 ㈣查,供人食用及飼料用之禽血,本應有所區分,不得將僅得供飼料使用之禽血作為供人食用之水血製品原料: ⒈按「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三、食品添加物:指為食品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強化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必要目的,加入、接觸於食品之單方或複方物質。複方食品添加物使用之添加物僅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准用之食品添加物組成,前述准用之單方食品添加物皆應有中央主管機關之准用許可字號。」「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上市、上櫃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從事前項自主檢驗。第一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與第二項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中央主管機關為管理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確保食品追溯或追蹤系統資料之正確性,應就前項之業者,依溯源之必要性,分階段公告使用電子發票。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第一項之追溯或追蹤系統,食品業者應以電子方式申報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資料,其電子申報方式及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追溯或追蹤系統之建立、應記錄之事項、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條、第3條第1款、第3款、第7條及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為保持飼料品質之水準,促進畜牧及水產養殖事業之發展,以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所稱飼料,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營養或促進健康成長之食料,其類別如下:一、植物性飼料:植物、植物產品或其加工品。二、動物性飼料:動物、動物產品或其加工品。三、補助飼料:礦物質、維生素、胺基酸或其加工品。四、配合飼料:兩種以上之飼料調配製成品。前項飼料因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造成之安全或品質差異,有檢驗之必要者,其詳細之品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所稱飼料販賣業者,係指經營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業者。但飼料製造業者將其產品批發出售者,得免辦理販賣登記。」「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飼料、飼料添加物製造登記證、輸入登記證、基因改造飼料、飼料添加物查驗合格、販賣登記證、輸入查驗之結果等資料,建置飼料、飼料添加物來源與流向之追溯及追蹤系統資料庫,並予公開。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就飼料製造業者或販賣業者公告限期分階段使用電子發票。飼料製造業者及販賣業者,應記錄其飼料與飼料添加物供應來源與流向,並保存證明文件或證據5 年;其所製造、輸入或販賣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模及品目者,應將供應來源與流向上傳至前項資料庫,並予公開。第一項追溯及追蹤系統資料庫之建置與資訊公開、限期使用電子發票、第二項供應來源與流向之紀錄及其上傳、公開方式、證明文件或證據之保存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工廠之設立,應符合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工廠設廠標準,並應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前項設廠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工廠之設廠許可,應由工業主管機關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辦理。」飼料管理法第1、2、3、6、8-1、9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可以知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飼料管理法關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飼料」之主管機關、定義、管理方式、經營業者等相關規範均有不同,可見我國立法就食品、飼料之品質安全管理乃刻意有所區分,自不得將應屬於飼料使用之禽血充做為食品之原料,此亦為上開法規之立法精神所在。 ⒉參以證人黃傑宗(即附表一編號8所示結凰公司獸醫師主任 )證稱:供飼料用及供人食用的禽血來源,應該有所區分,有受到污染的禽血,一般來講是用高溫高壓製成血粉,做飼料添加,基本上是不能供人食用的等語(見原審卷八第13頁反面)明確。證人黃傑宗以其為專業之獸醫師,以其上開證述,可以佐證供飼料使用及供人食用之禽血本應有所區分。就本案而言:⑴證人許淑芬(即附表一編號5所示興中台公 司之獸醫師)及洪進昌(即附表一編號5所示興中台公司之 獸醫師主任)均證稱興中台公司之禽血本來就是飼料用等語,證人酉○○亦證述:興中台公司之雞血是下腳品,是我們不要的東西等語。⑵另東峰公司與昇旺飼料行簽訂之雞血買賣合約書(見中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卷2第98頁;警刑○ 0000000000卷(1-2)第314、315頁),第六條約定:「用 途保證:…故本廠雞血只能供飼料用途」,另東峰公司出具之統一發票上亦記載品項為「下腳料」(見中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卷2第103頁;警刑○0000000000卷(1-2)第319頁),此亦與證人乙○○(為被告双鵬公司總務)於警詢時所證稱:東峰屠宰場的禽血只能做血粉,用於養殖飼料添加劑,我知道東峰屠宰場的禽血不能製成食品供人食用等語係實在(見中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卷2第35至36頁;此係針對 被告林建志部分)一致,益徵東峰公司所生產之禽血僅得供作飼料用,而不得供人食用。⑶大成長城公司與昇旺飼料行簽立之雞血買賣合約書(見警刑○0000000000卷(1-1)第 163至165頁),其中七(三)約定昇旺飼料行所購買之雞血,由乙方自行加工生產飼料,不得轉售或其他用途等語,及備忘錄(五)約定:「此用途限於合法飼料添加不得加工製成食品亦不得轉售他人」(見警刑○0000000000卷(1-1) 第166頁)等語可明,與證人楊炎文前開證稱大成長城公司 出售予昇旺飼料行之雞血,依約定是供作飼料用途等語相符;況被告胡木生於偵查中亦供稱:「(為何大成長城公司要求双鵬公司要以有營業登記項目有飼料製造商,即昇旺飼料行才願意簽約?)因為大成長城公司的人,是不是廠長我不清楚,跟我說他們屠宰後的禽血是下腳料,只能是飼料廠名義才能簽約。」「(會規定要用飼料廠來簽約就是不能給人食用?)他的規定是這個意思。」「(就你剛才所述大成長城公司要求双鵬公司要以飼料行之名義來與其簽約,而且該公司的廠長也有向你表明,這些禽血是下腳料,也就是廢料,那為何双鵬公司還要出錢向大成長城公司買這些下腳料?)跟大成長城公司合作已經有十餘年了,直到最近他們才有這樣要求。」等語(見104偵6199卷第131至137頁),於本 院亦坦承:昇旺飼料行是為了簽約而成立,是屠宰場要求要以飼料行名義簽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39頁正反面、141頁反面)。可以證明:興中台公司、東峰公司及大成長城公司之禽血,本即為僅得供飼料使用之禽血,既屬於僅得供作飼料使用之禽血,顯然應與供人食用之禽血予以區分。然被告彭光謚竟於偵查及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興中台的禽血我有時做飼料,有時候做水血(見104偵4638卷一第48頁;原審 卷三第41頁);東峰屠宰場的禽血是做為飼料使用,但也可以做為食品使用,來源一樣都是禽血,沒有區分是飼料用或供食用等語(見原審卷三第41頁反面)等語,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依照血液需求量來決定是否要做飼料或做水血成品,才來決定要否派冷藏車前去載運禽血等語(見本院卷五第133頁反面至134頁),而坦認並未區分供飼料用、供人食用之禽血,均是同一批禽血。復以,本案與興中台公司、東峰公司、鹽水冷凍肉雞電宰場及大成長城公司簽約者均為「昇旺『飼料行』」,若被告双鵬公司等向屠宰場收購之禽血係供作為人食品使用,在已有双鵬公司存在之情況下,為何仍以「飼料行」之名義與屠宰場簽約?又何以會於合約明訂只能供飼料用、不得任意傾倒等語,亦可佐證本案被告双鵬公司、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等人所購買收集之禽血確屬不可供人食用之禽血,然其等卻用以製成可供人食用之水血產品進而販售與下游廠商或店家,其等未將水血原料來源之禽血與供飼料用之禽血區分,而摻雜使用,甚為明確。 ⒊被告彭光謚及胡木生於本院雖均辯稱:我們是食品業者,對於屠宰法規並不清楚云云(見本院卷二第5、141頁反面)。惟依前揭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等,足見法律就食品業者之產品原材料乃至於半成品、成品要求檢驗暨應建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賦予食品業者應對其產品原材料做一檢測,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主管機關,非謂其等以向合法屠宰場購買禽血,不問收集過程如何,即可認定均可供人食用。況且,前述二、㈢⒈之相關證人均已證述各屠宰場所販售之禽血僅能供飼料使用,且為被告彭光謚、胡木生所知悉,縱使被告彭光謚、胡木生身為食品業者,而不確知屠宰相關法規,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相關函文未同時副知身為食品業者之被告彭光謚、胡木生,自不因此而受影響。身為食品業者之被告彭光謚、胡木生、林建志本當就製成食品之原料來源安全衛生予以把關,自不能以其僅為食品製造及販售業者,只就食品成品予以負責,就食品原料之安全衛生與否即可置之不論。況且,依照被告彭光謚、胡木生或其等授權之林建志、林家民與各屠宰場所締結之雞血買賣合約書,均由收購禽血之一方(双鵬公司、昇旺飼料行、穩興行或穩發行)派員前往各屠宰場所在地點收集禽血,裝運禽血之器具及車輛一律由收購禽血之一方所提供,而收購禽血之一方必須於各屠宰場屠宰當天將所有雞血清運完畢,且於屠宰工作結束後,負責將雞血收集處清洗乾淨(見中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卷1第41、42至43、44至45頁;中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卷2第142、143、154頁;警刑○0000000000卷(1-1)第163至166、167、168、171、172、173、174、175頁;警刑○0000000000卷(1-2)第358頁),其中於與國興冷凍公司締結之生 血買賣合約書更明文約定「乙方(穩興行)需負責收取生血員工之薪資」(見中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卷1第44頁), 於與萬丹屠宰場締結之合約書則明文約定「甲方(萬丹屠宰場)工廠所需之設備或維修之費用由乙方(林家民)支出」(見警刑○0000000000卷(1-1)第168頁),被告彭光謚、胡木生、林建志亦均坦承双鵬公司有派員添加不詳劑量之焦磷酸、多磷酸鈉等合法食品添加劑於各屠宰場之禽血中(此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文及檢驗報告附於103他6943卷一第37至38、57至59頁可參),以防止禽血凝結,且由 各屠宰場人員均證述,收集禽血過程均由締結合約之双鵬公司、昇旺飼料行、穩興行或穩發行處理並負責清洗。可徵,實際上收集禽血者乃被告彭光謚、胡木生、林建志所屬之双鵬公司、昇旺飼料行、穩興行或穩發行等,而非各屠宰業者,加以證人即各獸醫師均證述其等僅負責屠宰場之開工檢查、屠前檢查及屠後檢查,均不負責收集血液之檢查及檢驗,被告彭光謚於本院亦坦承:(剛才提到血液從屠宰場收集回來會檢查,為何沒有請屠宰場提供報告,而是自己送驗?)當時每個屠宰場都有獸醫師,但他們沒有檢查到這塊,所以我們才自行做檢查。(你們也是付錢給屠宰場,為什麼不要求他們做檢查?)因為我們是承包的,要自行處理血液這塊,因為我們是直接到現場收集血液的,獸醫師只有檢查內臟、屠體,不檢驗這塊,所以我們才自行檢查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0頁正反面),亦可徵被告彭光謚本身知悉屠宰場獸醫並不負責檢查血液這區塊(此亦與證人林玄忠、黃傑宗、周欣瑩均證述:血液收集並非我們業務範圍內等語相符,依序見原審卷七第223頁;原審卷八第8頁;原審卷九第44頁),且由其一方負責水血之收集及清運事宜。是以,被告彭光謚、胡木生及林建志所屬之双鵬公司、昇旺飼料行、穩興行或穩發行,實際均已負責禽血之收集及清運事宜,並非由屠宰場負責收集,甚者如與萬丹屠宰場之約定,收集禽血所需之設備或維修費用亦由被告彭光謚等方支出,縱使被告彭光謚、胡木生均辯稱不知屠宰法規或相關函文,被告林建志辯稱只是受僱行事,及被告彭光謚辯護人周福珊律師於本院提出臺北海洋科技大學學報1份,欲證明禽血經過水煮後,已符 合衛福部食藥署規定之需加熱調理使得供食類產品的衛生標準(見本院卷五第228至237頁),暨檢驗結果認「案內食品(即水血產品)皆需經調理(包括清洗、去皮、加熱、煮熟等)始可供食品之一般食品」(見本院卷四第178頁)等, 被告彭光謚、胡木生、林建志對於製成水血成品之原材料亦應負起衛生安全之責任,責無旁貸,自無從僅以其等所生產銷售之水血產品未經檢驗出危害物質(此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檢驗結果〈見本院卷三第111至112、115至121頁;本院卷四第168至206頁〉可參),而忽略產品本當自原料端、源頭管理起,縱使製造後之後端成品通過檢驗,從原料端既已不得製造為食品用之原料,本即不得供食用甚明。而依照103年1月21日訂定之「屠宰場收集供食品用血液衛生管理作業程序」,在收集過程已受外物污染或混入不適合供食品用之家畜或家禽血液時,其回收血液不得供人食用,上開規定本為普世大眾所可得而知之常識,僅主管機關予以明文、明確化而已,被告彭光謚、胡木生尚非可以其等僅食品業者,對於屠宰法規、函釋均不知為由予以卸責,是以其等此部分辯解亦為本院所不採。至被告彭光謚雖表示有自行將收集回來之禽血及所生產之水血成品作檢驗(見本院卷二第6頁反面),並由其辯護人周 福珊律師提出臺北及暐凱國際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針對鴨血/水血產品及双鵬公司樹林廠設備、原料、人員等檢驗結 果(見本院卷三第146頁反面、151至222頁)為據,其中關 於鴨血/水血產品經檢驗後確實並未檢出不法,此與前揭新 北市政府衛生局與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之檢驗結果尚屬相符,然被告彭光謚辯護人周福珊律師提出所謂原料之檢驗,其樣品名稱仍為「鴨血」,其餘則為自來水、設備、員工手部等檢驗,雖亦均未檢出不法,然該樣品名稱「鴨血」並無從證明究竟係取自各屠宰場之禽血原料,抑或双鵬公司事後已製成之鴨血/水血產品,尚無從作為被告彭光謚辯稱其已就取 自屠宰場之禽血原料自行送檢且均檢驗合格之證明,況且,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就存放於双鵬公司之興中台公司、東峰公司收集之禽血檢驗,已檢出不合格之情形,已如前述,尤無從證明被告彭光謚、胡木生、林建志自屠宰場收集之禽血係符合安全衛生標準之原料。 ㈤被告胡木生之辯護人雖辯護稱:附表一所示屠宰場之禽血均經過獸醫師屠宰衛生檢查合格云云。查,廢止前之「屠宰作業規範」第13條第8款規定「家畜禽血液回收時,應以不浸 透性材質之專用容器裝填,並適時移出及清理」。上開「屠宰作業規範」嗣經廢止,並於103年3月5日修正後之「屠宰 作業準則」第12條第8款則規定:「家畜禽屠宰之一般作業 應符合下列規定:…家畜禽血液回收時,應以不浸透性材質之專用容器裝填,並適時移出及清理;家畜禽血液之回收過程受外物污染或混入不適合供食用之家畜禽血液時,其回收血液不得供人食用」。另依據「屠宰作業準則」訂定之「屠宰場收集供食品用血液衛生管理作業程序」亦規定:「三、血液收集應遵守及注意事項:(一)收集容器及設施設備:1.家畜及家禽放血時應有血液收集裝置。2.家畜家禽血液回收時,應以不浸透性材質之專用容器裝填,並適時移出及清理。3.收集血液前應確認場所及收集所使用之設施設備與容器之清潔。(二)收集作業:…4.血液收集過程中,應避免家畜、家禽及週邊設施設備之污染物落入收集桶內。5.禽血液收集過程中受外物污染或混入不適合供食品用之家畜或家禽血液時,其回收血液不得供人食用。」是依前揭規定可知,禽血收集應有專用之收集容器,且相關設施設備應維持清潔,血液收集過程中,如遭受外物污染或混入不得供人食用之禽血,該回收血液即不得供人食用。而本案被告双鵬公司、昇旺飼料行、穩發行或穩興行向屠宰場所收購之禽血,如製成供人食用之水血或鴨血產品,自應確保禽血收集之過程符合上開規定。上開法規規定內容與行政院農委會104年9月2日農授防字第1041506081號函覆略以:依畜牧法第30條第3項所訂立之「屠宰作業準則」規定:「家畜禽屠宰之一般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家畜禽血液之回收過程受外物污染或混入不適合供食用之家畜禽血液時,其回收血液不得供人食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3年2月5日 函文檢送之「屠宰場收集供食品用血液衛生管理作業程序」(見原審卷三第3、4、5頁)規定:「…(二)收集作業… 5.禽血液收集過程受外物污染或混入不適合供食品用之家畜或家禽血液時,其回收血液不得供人食用」等意旨相同(見原審卷三第1頁)。另衛生福利部104年12月29日部授食字第1049907976號函文說明:「案內禽血於屠宰過程中,受禽體羽毛或排泄物等外物污染,因羽毛及排泄物均非屬供人食用之食品原料,爰販售供人食用之禽血製品,自不應含有羽毛或排泄物。」等語(見原審卷四第74頁正反面),均已明指如回收之禽血於收集過程中受到外物污染,該回收之禽血即不得供人食用。而上開規定及行政機關函文均指明「禽血液收集過程受外物污染或混入不適合供食品用之家畜或家禽血液時,其回收血液不得供人食用」,可見禽血血液收集過程中受到外物污染即屬不得供人食用,而所稱「外物污染」,依其文義自係指禽血以外之污染物而言。另證人丙○○(即附表一編號1所示超秦公司協理)所提出之「屠宰場供食品 用畜禽血液收集作業衛生管理紀錄表」(見警刑○0000000000卷(1-2)第269頁)及興中台公司之「屠宰場供食品用畜禽血液收集作業衛生管理紀錄表」(見103他6943卷一第192至212頁),其上更均記載:「…血液收集過程受外物污染 或混入不適合供食用之家禽血液時,其收集血液不得供人食用…」。而本案被告双鵬公司、昇旺飼料行、穩發行或穩興行向屠宰場收購之血液,如係用以作為水血產品之原料,收集過程本應符合上開規定,然如前所述,本院業認定被告双鵬公司、昇旺飼料行、穩發行或穩興行向附表一所示屠宰場收購之禽血,於屠宰畜禽過程中,禽血受到排泄物或羽毛之外物污染,甚或屠宰場所生產之禽血本僅得供飼料使用,則依前開「屠宰場收集供食品用血液衛生管理作業程序」之規定,被告双鵬公司、昇旺飼料行、穩發行或穩興行所收購之禽血,於禽血收集過程中既受有畜禽排泄物或羽毛等外物汙染,該禽血自不得供人食用。被告彭光謚之辯護人雖辯護稱:附表一所示屠宰場之禽血均有獸醫師執行屠宰衛生檢查合格云云,然證人黃傑宗(即附表一編號8所示結凰公司之獸 醫師)證稱:所謂屠宰衛生檢查合格包括屠前及屠後檢查,但血液實際上無法檢查,也沒有檢查血液的設備等語,另證人周欣瑩(即附表一編號10所示國興冷凍公司屠宰場之獸醫師)亦證稱:獸醫師會做屠前及屠後檢查,但只針對屠體檢查,血液不包括在檢查範圍內等語如上,此由畜牧法第32條第1項及第3項所規定:「未經屠宰衛生檢查或經檢查為不合格之屠體、內臟,不得供人食用或意圖供人食用而分切、加工、運輸、貯存或販賣(第1項),第一項之屠體、內臟, 除經證明為非供人食用者外,推定為供人食用或意圖供人食用(第3項)」亦可得知:所稱屠宰衛生檢查之檢查客體, 應僅指屠體及內臟,而不包含血液(且亦不可將血液與屠體、內臟相提並論,而誤認可一體適用,詳下述),屠宰衛生檢查之檢查項目不包含血液在內,是被告彭光謚辯護人辯護稱:附表一所示屠宰場之禽血均經過獸醫師屠宰衛生檢查合格云云,顯屬無據。至被告胡木生之辯護人上訴復以被告双鵬公司所購買之禽血皆自合法屠宰場而來,屠體亦為經獸醫師檢查健康之家禽,故泛認該屠體所產出之血液自屬可供食用之產品(見本院卷一第28頁;本院卷二第142頁反面), 於本院復提出證明書(見本院卷六第70至77頁),欲證明被告等人向各該屠宰場所購買之禽血皆產自健康屠體一節,乃無視於本案禽血已受有羽毛與排泄物之污染,而已非可供人食用之食品原料,故其此部分辯護意旨自為本院所不採。 ㈥被告彭光謚之辯護人雖辯護稱:依畜牧法第29條、第32條規定,由合法設立之屠宰場屠宰之家禽,其屠體及內臟等,均推定為供人食用或意圖供人食用,非屬農業事業廢棄物。且本案屠宰場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計畫書之記載,所有附表一所示屠宰場均未將所收集之禽血列入廢棄物,亦不在廢棄物清除處理計畫書中,而被告双鵬公司更係向附表一所示屠宰場「購買」禽血,而非代附表一所示屠宰場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屠宰場內畜禽屠宰產物經過屠宰衛生檢查合格之主產品,可供人食用,公訴人指摘附表一所示屠宰場收集所得之禽血屬於事業廢棄物,僅能作為「飼料及有機質肥料之原料」之用途,而不得作為供人食用之產品,顯有錯誤一節;被告胡木生之辯護人亦有相同之辯護意旨(見本院卷二第142頁 反面)。然: ⒈按「本法所稱廢棄物,指下列能以搬動方式移動之固態或液態物質或物品:一、被拋棄者。二、減失原效用、被放棄原效用、不具效用或效用不明者。三、於營建、製造、加工、修理、販賣、使用過程所產生目的以外之產物。四、製程產出物不具可行之利用技術或不具市場經濟價值者。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前項廢棄物,分下列二種:一、一般廢棄物:指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二、事業廢棄物:指事業活動產生非屬其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包括有害事業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一)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二)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 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如為事業活動所產生,而被放棄原效用或不具效用之能以搬動方式移動之固態或液態物質或物品,即屬於事業廢棄物。再佐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3年12月15日農防字第1031506346號函(見原審卷二第246頁正反面)意旨所載:「…三、按環保署97年9月26日環署 廢字第0970069363號解釋函:『…如係事業生產與活動過程中所產生之物質,且為該事業不能、不再或不願再用者,縱使該物質為有價或為其他事業之原料,仍應判定屬產出者之事業廢棄物。故屠宰場之屠宰下腳料,應屬事業廢棄物範疇,應依本法第28條或第39條規定辦理清理或再利用。』…五、屠宰廠內畜禽屠宰產物可區分以下2類:㈠可供人食用( 經屠宰衛生檢查合格):⒈主產品:屠體及其分切物。⒉副產品:內臟、血液、骨頭、皮、脂肪等。㈡不可供人食用(一般事業廢棄物):⒈經屠宰衛生檢查判定廢棄之屠體及下腳料(皮、肉、骨、內臟、血液、脂肪)等。⒉業者自願廢棄之屠體、副產品及下腳料(皮、肉、骨、內臟、血液、脂肪)等」。綜合前述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文意旨,可知屠宰場之畜禽屠宰產物,屬於一般事業廢棄物者,即為不可供人食用之產物,而是否為一般事業廢棄物,則以「是否經屠宰衛生檢查合格而判定廢棄」或「業者自願廢棄」以為判斷,後者之判斷標準實與前開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事業活動所產生,而『被放棄原效用』或不具效用之能以搬動方式移動之固態或液態物質或物品,即屬於事業廢棄物」之意旨相同,亦即,為屠宰場業者主觀上自願廢棄之屠體、副產品及下腳料(皮、肉、骨、內臟、血液、脂肪),即屬於不可供人食用之農業事業廢棄物。 ⒉又按「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技術成熟且廣為應用者,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依附表一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逕行再利用」,為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明文規定。而該條項所稱之「附表一」編號五規定,農業事業廢棄物之來源為「畜禽屠宰業在屠宰過程產生之皮、肉、骨、內臟、血液或油脂」者,其用途僅得為「飼料之原料或有機質肥料之原料」,亦即「肉骨粉、飼料用動物油脂、血粉、有機質肥料或其他相關產品」等產品。 ⒊查本案附表一編號5所示興中台公司、國興冷凍公司、友宏 公司之禽血摻有羽毛及糞便等污染物,故興中台公司、國興冷凍公司、友宏公司乃將之廢棄,故對興中台公司、國興冷凍公司或友宏公司之屠宰場事業單位而言,均自願廢棄所生產之禽血乙節,已經證人謝嘉聲(即附表一編號5所示興中 台公司廠長)證稱:雞血是下腳料,不可供人食用等語(見103他6943卷一第174至175頁),證人巳○○(即附表一編 號7所示友宏公司品管經理)證稱:友宏公司的禽血是公司 不要的廢棄物,就是俗稱的下腳料等語(見104偵6199卷第 256頁反面),證人證人鍾典翰(即附表一編號10所示國興 冷凍公司之總經理特助)證稱:禽血如果摻有羽毛及糞便,屠宰場會直接將之廢棄,認為不能食用,有羽毛或糞便的禽血會直接廢棄掉等語(見原審卷八第60、64頁反面)明確。證人黃傑宗(即附表一編號8所示結凰公司獸醫師主任)亦 證稱:屠宰下腳料例如像是羽毛,還有雞隻做分切的,可能會有一些雞架、雞骨頭、脖子這部分,下腳料的定義在這些等語(見原審卷八第14頁)。況就友宏公司部分,被告胡木生於偵查中更供承:「(這些禽血對他們而言是廢棄物,你們為何要去收掉?)我們不收這些廢棄物,這些業者就叫別人去收,不然就自己製作,他們現在都是看我」等語,被告張智慧亦供稱:禽血是友宏公司可以賣錢的廢棄物等語(見104偵6199卷第276頁),而均不否認穩發行向友宏公司所收購的禽血為廢棄物。再查,超秦公司(即附表一編號1所示 )嗣後改與金海龍公司簽約,委由金海龍公司為超秦公司載運畜禽屠宰下腳料之廢棄物乙節,有超秦公司與金海龍公司所簽訂之關於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家禽屠宰產生之羽毛、斃死畜禽」及「畜禽屠宰下腳料」之「委託再利用處理合約書」2份在卷(見中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卷2第144至147頁)可按,該2合約書均載明係以超秦公司之一般事業廢棄物 送交金海龍公司進行再利用處理為合約目的,該2合約書內 容第一條載明廢棄物種類分別為「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家禽屠宰產生之羽毛R-0110、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屠宰場產生之斃死畜禽R-0112」,及「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家禽屠宰產生之R-0111:畜禽屠宰下腳料」,第二條則均載明:「廢棄物再利用方法及地點:一、由乙方(即金海龍公司)負責進行廢棄物再利用處理…」,與證人丙○○前開證稱超秦公司後來與金海龍公司簽約,由金海龍公司幫超秦公司清運廢棄物等語相符,且上開委託再利用處理合約書亦均由金海龍公司支付對價予超秦公司(見合約書第六條約定),是以,超秦公司係以主觀上認為廢棄物清運為由交由金海龍公司處理,然可由金海龍公司作為再利用,因而給付對價予超秦公司,然並無礙於超秦公司仍將之視為廢棄物之性質,則被告彭光謚辯護人以倘被告等所購買之水血為廢棄物者,何以由被告等支付對價予各該屠宰業者一節,質疑各該屠宰場業者並非將之視為廢棄物委託被告等清運,顯非可採。另證人癸○○(即附表一編號2所示利農屠宰場負責人)所提出利農屠宰 場與大勝飼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勝飼料公司)所簽訂之「事業廢棄物」委託再利用合約書(見警刑○0000000000卷(1-2)第275至278頁),約明利農屠宰場委託大勝飼料行 處理農業事業廢棄物,包含「畜禽屠宰下腳料(廢棄物代碼:R-0111)」,與證人癸○○於警詢中證稱:被告双鵬公司出事後,我就將鴨血無償交予養豬戶做飼料用等語(見中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卷2第152頁),亦無不符。另附表一編號3所示德志發委託凱爾蘭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清運之再利用 廢棄物下腳料,含血液,再利用用途為有機質肥料之原料,此有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契約書在卷(見104偵4638卷七 第23、24頁)可稽,可見對於超秦公司、利農屠宰場、德志發屠宰場而言,亦將所生產之禽血視為廢棄物,始會將禽血交由屬於廢棄物清理公司之金海龍公司、大勝飼料公司或凱爾蘭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代為處理。是國興冷凍公司、友宏公司、超秦公司、利農屠宰場及德志發屠宰場等農業事業者所生產之禽血,均為該等事業單位於活動中所生產,且經業者自願廢棄之一般事業廢棄物乙節,堪以認定。 ⒋雖證人陳桂林(即附表一編號9所示鹽水冷凍肉雞電宰廠廠 長)證稱:我沒有將屠宰場的禽血列入屠宰場廢棄物範圍內等語(見原審卷八第20頁反面),然其亦證稱:因為我賣給胡木生的禽血要做飼料使用,所以鹽水冷凍肉雞電宰廠沒有特別將禽血列入廢棄物清理書之廢棄物中等語如上,可見證人陳桂林主觀上係認為因為禽血仍供昇旺飼料行作為飼料使用,故未列入屠宰場廢棄物範疇,然如前所述,縱使該禽血仍具有價甚可供作為飼料原料,仍應為鹽水冷凍肉雞電宰廠所不願且不再利用之產物,亦應屬於該事業之廢棄物,是仍無法以證人陳桂林此部分證詞為對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等人有利之認定。再者,證人黃傑宗及周欣瑩均證稱禽血不在獸醫師屠宰衛生檢查之範圍內等語如前,獸醫師既未檢查禽血,屠宰場之禽血自無所謂經過屠宰衛生檢查合格可言。 ⒌被告胡木生之辯護人以行政院環保署97年9月26日環署廢字 第0000000000號解釋函,係本於主管機關職權對於廢棄物如何認定之解釋,可否供食用並非環保署職權,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解釋為不可供人食用,惟所採擇之標準亦非清楚而可截然區分,就可否供人食用之判定上,應回歸規範目的,如該屠宰產品經獸醫師衛生檢查合格,產品亦無毒性或有變質、腐敗等情況,即屬可供人食用,與業者主觀有無再利用意思無涉(見本院卷一第32至33頁)。然「屠宰場」本即環保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環保署認定屠宰場產生之屠宰下腳料為事業廢棄物之範疇,應依法辦理清理或再利用,至農委會103年12月15日 農防字第1031506346號函亦明指可供人食用與不可供人食用之屠宰產物分別為何,則被告胡木生之辯護人再以產品無毒性或有變質、腐敗等情況,即屬可供人食用一節,完全排除產品有受污染之情況而不論,況且本案禽血均未經任何衛生檢查合格之程序(被告彭光謚於本院卷二第6頁反面辯稱其 有經過抽檢,然如前所述,其顯然無法提出經合格檢驗之證明),自無僅憑屠體經衛生檢查合格即為禽血可供人食用之認定,故其此部分辯護意旨尚非可採。 ⒍被告双鵬公司、彭光謚上訴本院時復以:本案被告双鵬公司都是向合法屠宰場購買禽血,如果都不能食用,那麼被告双鵬公司、彭光謚無法想像在臺灣何種禽血可作為合法製造水血之用;且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於105年5月26日以防檢六字第1051505258號函通知全國屠宰場,若有收集供食用畜血液之情事,必須更新設備,並將收集情形登載於營運計畫書,同時也允許全國所有屠宰場得使用現行設備,依照現行情形,繼續收集禽血工作食品原料製造水血或米血糕等產品,期限至105年12月31日止,顯見全國各屠宰場於105年12月31日以前並未違反主管機關之規定,為何只有本案被告被認定有罪?且農委會的屠宰作業流程中從沒有單獨針對血液、肉品或其他內臟做其他屠宰產物要做另外檢查,在105年本 案案發後的函文也沒有要求獸醫師要就禽血做其他檢查,為何法院認定禽血要做檢查?合法屠宰場販賣禽血給被告製造水血不犯罪,被告向合法屠宰場購買禽血卻被認定犯罪,實無法信服一節(見本院卷一第36至38頁)。然依照上開二、㈢⒈之相關證人證述及部分合約書之明文記載,附表一所示各屠宰場販售與双鵬公司、昇旺飼料行、穩發行、穩興行之禽血僅能供製造飼料使用,而非可供人食用之水血產品之用,因為在收集過程中已有遭受外力污染,而不可回收作為供人食用等語已明;且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復本院稱:「二、為維護家畜禽血液衛生,保障消費者食用安全,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於103年2月5日彙整屠宰衛生檢查規則、屠宰 作業準則及屠宰場設置標準中血液收集相關規定後,訂定『屠宰場收集供食品用血液衛生管理作業程序』(附件1), 做為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委託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派員執行屠宰衛生檢查工作之標準。三、本會另於103年3月5日依 畜牧法第30條第3項授權修訂屠宰作業準則第12條第8款,明定:『家畜禽血液回收時,應以不浸透性材質之專用容器裝填,並適時移出及清理;家畜禽血液之回收過程受外物污染混入不適合供食用之家畜禽血液時,其回收血液不得供人食用』,並函請全國各屠宰場依該作業程序執行(附件2)。 屠宰場所收集畜禽血液經判定合格並供人食用時,派駐屠宰場之屠宰衛生檢查人員,須按日填報『屠宰場供人食用畜禽血液收集作業衛生管理紀錄表』備查(附件3)。四、本會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為統一全國畜禽血液收集衛生管理尺度,於105年6月14日函知全國各屠宰場,要求收集家禽供食用血液須符合有效去除體表水份及防止外物落入設施等清潔衛生規定,除通知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轉知派駐全國各屠宰場屠宰衛生檢查人員依前項要求執行外,並做為該局督導及查核屠宰場畜禽血液收集的依據(附件4)。」有該會106年11月16日農授防字第1061505812號函文在卷(見本院卷一第163 至164頁)可參,並有其檢送附件1至附件4所示資料在卷( 見本院卷一第165至171頁)可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已於103年2月5日函各屠宰場並檢送於103年1月 21日所訂定之「屠宰場收集供食品用血液衛生管理作業程序」作為血液收集所應遵守及應注意之事項,該作業程序業已載明「血液收集過程中,應避免家畜、家禽及周邊設施設備之污染物落入收集桶(槽)內」、「禽血液收集過程受外物污染或混入不適合供食品用之家畜或家禽血液時,其回收血液不得供人食用」(見本院卷一第166頁正反面),該局於 105年6月14日再致函各屠宰場,除再次重申遵守「屠宰場收集供食品用血液衛生管理作業程序」外,併請所屬分局要求各屠宰場需符合家禽血液收集部分:⒈體表水分應有效予以去除,避免落入收集槽。⒉收集槽上方應有防止外物落入之防範措施,且如需進行設施設備改善者,應於文到6個月內 完成,屆期未改善者,一律不得收集供食用,有該局105年6月14日防檢六字第1051505314號函文在卷(見原審卷八第 223至224頁)可按,於6個月期限屆至後,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再於105年12月30日函各屠宰場:改善 期間業於105年12月15日屆滿,106年1月1日起各屠宰場(公司)收集不合格或不得供人食用畜禽血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㈠…進行化製、掩埋或焚化處理。㈡…督導場方於所收集血液中添加改質劑等語,有該局105年12月30日防疫六字第 1051506098號函文在卷(見原審卷八第225至227頁)可按。可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確實已於103年2月5日明確函知屠宰場禽血液收集過程受外物污染或混入不適 合供食品用之家畜或家禽血液時,其回收血液不得供人食用,彰彰明甚,於105年6月14日、同年12月30日則再次強調收集禽血應有防止外物落入之防範設施,如需進行設備改善者應於6個月內完成,未完成者則一律不得收集供食用等情已 明,並無辯護人上開所指相同情形於105年12月31日之前不 違反主管機關規定,在此之後卻有違反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存在。是以,被告彭光謚辯護人此部分辯護意旨亦難為被告彭光謚之有利認定。至被告彭光謚辯護人周福珊律師於本院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104年度易字 第421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矚上訴字第822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623號判決摘要內容:「北海及協慶公司向東群公司所購買之皮碎油,既係由具有CAS標章檢驗合格 之豬隻電宰工廠電宰豬隻後,剝下之豬皮刮除之皮下脂肪,足見該等皮碎油之來源均係健康無病之豬油脂,即屬合法製造食用豬油之原料。…倘係以健康無病豬隻之豬皮上油脂作為熬製食用豬油之原料,應認係符合法律之規範。」(見本院卷五第144頁反面至145頁),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矚上訴字第822號、105年度上易字第623號判決書1 份在卷(見本院卷五第158至169頁)可參,然本案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等人均明知大部分屠宰場所出售之禽血本即作為飼料使用(僅利農屠宰場約明有再向被告双鵬公司購買鴨血成品之約定),復有相關合約書在卷可按,且於收集過程中業已受到污染或攙入羽毛、糞便等異物,而屬不可供人食用之物,業已彰彰明甚,且收集禽血復有「屠宰場收集供食品用血液衛生管理作業程序」之規範標準可資遵循,與該判決指稱皮碎油係直接由剝下之豬皮刮除之皮下脂肪,與本案禽血可能受糞便、羽毛污染等情並不相同,自無從比附援引,否則只要健康無虞之家禽所產出之禽血,不管收集程序如何,均可供人食用,不問源頭如何,亦非妥適。是亦無從為被告彭光謚之有利認定。 ㈦被告彭光謚另辯稱:禽血中的羽毛及糞便可以藉由高溫殺菌予以清除乾淨云云,並舉證人周欣瑩(即附表一編號10所示國興冷凍公司之屠檢獸醫師)證述:我覺得禽血收集之後如果可以好好過濾、消毒,應該是可以吃的等語而為佐證。而本院依被告彭光謚辯護人周福珊律師之聲請,向各該衛生局索取被告双鵬公司出售予各麻辣火鍋店之鴨血均未檢出相關著色劑、防腐劑、重金屬成分,乃至於本案查獲時在双鵬公司所取得之水血產品經送檢驗,相關大腸桿菌、生菌數、志賀氏桿菌、沙門氏桿菌等檢驗項目或為未檢出或為陰性,均合格,固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7年4月20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734106900號函文及其附件、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7年4月 26日局授衛食產字第1070032829號函文及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7年8月16日新北衛食字第1071531212號函文及其附件、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7年8月17日局授衛食產字第1070074010號函文及其附件等件在卷(見本院卷三第111至112、115至121頁;本院卷四第168至206頁)可參。然食品、食用水血產品之衛生安全,應自源頭管理,凡使用不可供人食用之原料所生產之水血產品,無論該產品之檢驗結果如何、經檢驗之數值是否合格,均不得供為食品之用,且亦無法從生產之成品通過檢驗數據,即據以推論該等成品之原料係可供食用,而此適亦為一般消費者對於市售水血產品之合理期待與確信。是以,被告彭光謚前開辯解及證人周欣瑩前開證述內容,均與吾人所認識之基本常識顯然不符,亦與證人謝嘉聲、許淑芬、洪進昌、邱湘君、林玄忠、王百忍、黃傑宗、葉俊吏等人前揭證述認為已含有羽毛、糞便、雜物之禽血均不可供人食用,只能作為飼料用等情,均重視食品之來源應具可供人食用之標準,否則依現今科學儀器之精進、篩選、過濾、消毒,將不符可供人食用之原料經過生產、製造後,使成為可供人食用之食品,顯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欲規範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之宗旨明顯違背,是以,被告彭光謚此部分辯解,為本院所不能採取。 ㈧被告彭光謚之辯護人又辯護稱:依畜牧法第29條及第32條規定,由合法設立屠宰場之屠宰家禽,其屠體及內臟等,均推定為供人食用或意圖供人食用云云;另被告胡木生之辯護人另以國人有食用禽血之習慣,依法理應與「屠體」、「內臟」一體適用云云。然而:按「屠宰供食用之豬、牛、羊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家畜、家禽,應於屠宰場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屠宰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派員執行屠宰衛生檢查;其申請程序、應檢具之文件、執行檢查之程序、步驟與方法、繫留、稽留、隔離屠宰、緊急屠宰、不合格之判定、不合格屠體、內臟之處理、獸醫師指示、停止屠宰檢查之情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未經屠宰衛生檢查或經檢查為不合格之屠體、內臟,不得供人食用或意圖供人食用而分切、加工、運輸、貯存或販賣。前項屠體、內臟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或檢查人員之指示,予以銷燬、化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第一項之屠體、內臟,除經證明為非供人食用者外,推定為供人食用或意圖供人食用。」畜牧法第29條第1項、第2項及第32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依前揭規定觀之,畜牧法第32條第3項所規定「推定為供人食用或意圖供人食用」者 ,係指「屠體」或「內臟」,文義上已不包含「禽血」,而不論「屠體」或「內臟」,均為固態(或凝態狀)之物,與為「液體」之禽血自不可相提並論;且按屠體指家畜、家禽經「放血後」不含內臟之整體與剖體,內臟指家畜、家禽胸腔、腹腔及骨盆腔之臟器,屠宰衛生檢查規則第3條第3款、第4款亦分別定有明文,顯見立法上已將「屠體」、「內臟 」與「禽血」三者明顯區分,自無法依法理而認三者可一體適用。再者,細繹畜牧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之文義,係在規 範「未經屠宰衛生檢查」(亦即一般所稱之私宰)、「經衛生檢驗不合格」(亦即指病死或斃死畜禽)之屠體或內臟,不得供人食用或意圖供人食用而分切、加工、運輸、貯存或販賣,若有違反,依畜牧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處以行政罰鍰,若違反上開規定,且致危害人體健康而情節重大或再犯者,則依同條第3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而畜牧法第32條第3項規定,第1項之屠體、內臟(按指未經屠宰衛生檢查或經檢查為不合格之屠體、內臟),除經證明為非供人食用者外,推定為供人食用或意圖供人食用,參諸立法理由明白揭櫫係為避免屠宰業者主張「非供人食用」而逃避處罰,賦予屠宰業者舉證責任,俾利執行取締違法屠宰,亦即該項係課予持有「未經屠宰衛生檢查或經檢查為不合格之屠體、內臟」之屠宰業者負有舉證責任,以免業者以「非供人食用」之詞來規避上開罰責,顯非用以宣示「全部之屠體或內臟」均推定為可供人食用甚明。況「供人食用」與「可供人食用」或「得供人使用」之語意亦有所不同,「供人食用」者,非當然表示「可供人食用」或「得供人食用」,是自不得以該項規定作為推定畜禽屠體、內臟甚或禽血係「可供人食用」之論據。 ㈨被告胡木生之選任辯護人雖辯護稱:在採收小黃瓜時應檢驗的是有無農藥殘留、濫用生長激素,並不會因小黃瓜沾染泥或有機肥(即糞便)就被認定為事業廢棄物,而不得作為醬瓜之原料;禽血所應檢驗者,也是動物用藥、生長激素殘留,亦不因沾有少數糞便、羽毛即認定為廢棄物等語,並以屏東縣政府衛生局准許穩發行恢復水血產品之生產、銷售所檢驗之項目作為論據。惟查證人黃傑宗業證稱:禽血中若摻有糞便,就等於是分不開的狀態等語(見原審卷八第12頁反面),衡情禽隻之糞便可能為固態、液態或固態液態混合物,且甫排泄即掉入為液態之禽血中,排泄物當會溶入禽血中而難以分開。再者,小黃瓜為固態物,禽血則為液態物,糞便為具有水溶性之固態、液態混合物,固態小黃瓜沾染糞便,衡情雖可以水清洗方式去除糞便,然禽血中若有家禽糞便混入,因糞便本身具有部分水溶性,自仍會有少許糞便溶入禽血中,縱以過濾方式濾除糞便,亦無法完全濾除,小黃瓜與禽血2種物品型態迥異,2者對於糞便之污染是否能夠完全清除自有差異,性質上自不可比附援引。又辯護人提出之檢驗報告(見原審卷二第196頁)分析項目為「磺胺劑及奎諾酮 類」、「抗原蟲劑類」,係檢驗血清中動物用藥殘留量,充其量僅能證明「所送驗之禽血原料動物用藥殘留」符合標準,並不能證明「所送驗之禽血未受屠體羽毛或排泄物等外物污染」,而屏東縣政府衛生局104年3月20日之函文(見原審卷二第195頁),函文文字雖記載屏東縣政府衛生局雖同意 穩發行以結凰公司收集之禽血作為食品原料,但同時要求應在每次收集禽血後,向該公司索取「屠宰場供食品用畜禽血液收集作業衛生管理紀錄表」備查,以利不定期抽驗,是可知屏東縣政府衛生局雖同意生產水血,但同時要求該屠宰場必須依照「屠宰場供食品用畜禽血液收集作業衛生管理紀錄表」所載之內容來收集可供食用之血液,而「屠宰場供食品用畜禽血液收集作業衛生管理紀錄表」第二欄供食品用畜禽血液收集及廢棄情形仍明文註記「血液收集過程受外物污染或混入不適合供食品用之家畜禽血液時,其收集血液不得供人食用」一情(見原審卷四第39頁)明確,是被告胡木生之辯護人所提出之上開書證,並不足據為對被告胡木生有利之認定。 ㈩被告彭光謚之辯護人周福珊律師於本院雖提出附表一所示部分屠宰場之證明書,除欲證明被告彭光謚等人所購買收集之禽血皆產自健康屠體(惟此節於本案檢辯雙方所均不爭執)外,並有依規定填寫「屠宰場供食品用畜禽血液收集作業衛生管理紀錄表」一節(見本院卷六第69頁),尤其超秦公司、利農屠宰場、德志發屠宰場、盛隆屠宰場、興中台公司、友宏公司出具之證明書均明確有「茲證明本屠宰場於103年 間販賣給双鵬公司的禽血…,…有依規定填寫『屠宰場供食品用處禽血液收集作業衛生管理紀錄表』。特此證明」之記載。惟證人丙○○(即附表一編號1超秦公司副總)於本院 審理時卻證稱:你問我有無看過這份紀錄表,我一時也答不出來,要看到紀錄表我才知道,上開紀錄表很像是獸醫師要求我們寫的,可是其他細項我倒是沒有印象了等語(見本院卷六第161頁);證人癸○○(即附表一編號1利農屠宰場負責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上開證明是彭光謚找我蓋章的(見本院卷六第133頁正反面),上開「屠宰場供食品用畜禽 血液收集作業衛生管理紀錄表」是開始有食安問題後才要填寫,之前沒有(見本院卷六第134頁反面至135、144頁反面 至145頁),都是我女兒許家瑜在處理的(見本院卷六第140、141頁反面)等語;證人辰○○(即附表一編號3德志發屠宰場」負責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上開證明書是彭光謚打好後讓我蓋章,但我沒看過「屠宰場供食品用畜禽血液收集作業衛生管理紀錄表」,這是後來才有的,好像是104年要改 善收血槽的時間才填寫的等語(見本院卷六第148頁反面、 149、151頁);證人酉○○(即附表一編號1所示興中台公 司副總)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上開證明書是双鵬公司的人拿來給我們蓋,我們認為與事實相符就蓋章(見本院卷六第 188頁),但我們事發後才知道有「屠宰場供食品用畜禽血 液收集作業衛生管理紀錄表」,之前我不知道(見本院卷六第190頁反面至191頁),興中台公司是從103年11月1日填寫該紀錄表到同年11月28日,後來因為有爭議,獸醫師有請教他們上級長官,就是防檢局中部的辦公室,後來就決定不填了(見本院卷六第201頁)等語;證人巳○○(即附表一編 號7所示友宏公司品管經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該證明書 是老闆蘇雨乾要我蓋章,我蓋完章後就交給彭光謚(見本院卷六第174頁反面、186頁反面),至於上開「屠宰場供食品用畜禽血液收集作業衛生管理紀錄表」是防檢局要求的,但從何時開始我忘記了(見本院卷六第174頁反面)等語。綜 觀上開證人之證述內容,「屠宰場供食品用畜禽血液收集作業衛生管理紀錄表」,是在發生食安問題後,防檢局才要求的,證人亦有提及自104年才有看過,則被告彭光謚及其辯 護人預先擬就之上開證明書欲證明自「103年」起各該屠宰 場均被要求要填寫該等紀錄表,是否屬實,已非無疑。再者,依卷附「屠宰場供食品用畜禽血液收集作業衛生管理紀錄表」(見警刑○0000000000卷(1-2)第269頁)之定型化記載,名稱雖為「供食品用處禽血液」之語,然於二、「供食品用畜禽血液收集及廢棄情形」項後另以括弧加註「血液收集過程受外物污染或混入不適合供食用之家畜禽血液時,其收集血液不得供人食用」等語,顯亦係提醒收集家畜禽血之業者需注意血液收集過程避免污染,而非指健康屠體所產出之血液,不管收集方式、過程是否受外物污染或混入不適合供食用之血液時,仍可供作食品之原料,此由證人巳○○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獸醫師講健康的屠體產生的健康血液當然可以食用?)對,…(提示「屠宰場供食品用畜禽血液收集作業衛生管理紀錄表」供證人閱覽後,問:該紀錄表寫血液收集過程受外物污染或混入不適合供人食用的家畜禽血液,其收集血液不得供人食用,所以是不是也要看說收集過程是不是有受污染,有其他物品掉落,所收集的血液才可以食用,是這樣嗎?)是。(所以並不一定是寫了這個紀錄表就代表血液是可以用的,還要看它收集的狀況是不是符合規定,沒有受到外物的污染才可供人食用,可以這樣說嗎?)可以(見本院卷六第186頁正反面)等語,亦為相同之認知可 參。是以,被告彭光謚辯護人提出上開證明書亦無從為被告彭光謚等人之有利認定。 被告林建志雖辯稱:我在中區廠房從事業務及行銷,其他的我不懂云云,其辯護人亦辯護以:被告林建志就學時所學之專長為室內設計,於双鵬公司僅為受僱員工,對於公司決策及管理並無置喙之權限,本案之「水血」是否僅能作為「飼料用原料」,被告林建志並無專業及深入之認識,應僅構成過失犯行一節。然證人乙○○(即双鵬公司之總務)於警詢中供述:經理林建志知道臺中廠收集的禽血都是飼料用,臺中廠收集的禽血都固定做為飼料使用等語,係實在的(見中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卷2第43頁;警刑○0000000000卷(1-2)第236頁反面)。證人劉正強(即被告双鵬公司之司機 )於警詢中亦證稱:林建志有告訴我多少雞血摻入多少粉末,加入雞血中的白色粉末是林建志交給我的等語(見中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卷2第79頁;警刑○0000000000卷(1-2)第241頁),可見被告林建志非單純僅負責行銷及業務而已 。況被告林建志於警詢中亦供稱:烏日區廠房向國興冷凍公司、興中台公司及東峰公司收集禽血,再送至北部製作等語(見中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卷2第59頁),而被告林建志 既為被告双鵬公司臺中烏日廠區之經理,豈有可能對於所收集之禽血過程、用途均毫無所悉?況且,被告林建志於附表一編號10所示屠宰場簽約時,亦係由其本人親自而為,自無可能對於屠宰場所產出之禽血衛生環境、合約在僅作飼料使用等情諉為不知。況且,被告彭光謚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司機從臺中烏日廠送水血原料到臺北樹林廠加工製成水血成品,再由臺北廠運送水血成品到臺中,臺北廠沒有運過飼料或血粉到臺中烏日廠對外販售等語(見本院卷五第134頁正反 面),然證人乙○○業已明確證述其從臺中烏日廠收集之禽血均固定作飼料用,林建志經理也知道等語,已如前述,以被告彭光謚證述其從98、99年開始從事水血之製造,迄104 年2月本案為警查獲為止,則何以臺北廠所送來的卻是水血 產品之供人食用之食品,而從無所謂飼料或血粉,而被告林建志對於其任職之場所僅有收集飼料用原料,而其所出售之產品卻是供人食用之水血成品,竟又始終毫無疑問,顯見其對於自屠宰場所收集之禽血僅供飼料用,卻作供人食用之水血成品已有所明知,始對於上開異常之收集原料、產出成品之情節置之不論,益見被告林建志前開辯稱亦不足採信。至其於本院聲請傳喚證人丁○○欲證明被告林建志對於双鵬公司收購禽血是否為農業事業廢棄物或僅得做為飼料使用並無認識一節(見本院卷三第132頁),然證人丁○○於本院審 理時具結證稱:我在双鵬公司中部廠擔任業務開發,拜訪客戶,中部廠負責人是被告林建志經理,他負責業務上開發及督導,當初也是林建志面試我的,決定我薪水的,被告彭光謚與胡木生都是老闆,我不知道中部廠有無收集禽血,跟我業務無關,也不知道中部廠的水血有無經過抽驗及有無違規的情形,我本身沒有到過屠宰場去,禽血收集過程我也沒有看過等語(見本院卷四第3至6頁),既然證人丁○○對於禽血收集過程未曾見聞,也未曾到過附表一所示各該屠宰場,其顯然不知中部廠之水血究竟為農業事業廢棄物或僅得作為飼料使用。是以,證人丁○○前開證述內容無從為被告林建志之有利認定。 承上所述,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等人知悉被告双鵬公司、昇旺飼料行、穩發行或穩興行向附表一所示屠宰場收購之禽血,或因於收集過程中受到羽毛、糞便等外物污染,而不得供人食用,或屬於農業事業廢棄物,僅得作為飼料使用,亦不得供人食用,仍將此等不得供人食用之禽血,作為「水血」食品之原料,製造成水血食品,而將之販售予附表二「銷售對象」欄所示之下游廠商、店家等,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等人所為自該當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所規定之「假冒」,而成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之罪: ⒈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於102年6月19日修正公 布,刪除舊法「致危害人體健康」之犯罪構成要件後,已非結果犯、實害犯。依立法院該次修法說明:業者有本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第10款之行為時,係惡性重大之行為,為免難以識明「致危害人體健康」,而難以刑責相繩,參酌日本食品衛生法之規定,不待有危害人體健康,逕對行為人課以刑事責任,以收嚇阻之效』。解釋上,祇要行為人有同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所定「攙偽或假冒」行為或第10款之「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行為,即成立本罪,不論其行為是否確有致生危害人體健康之危險存在。又,綜合立法院102年5月間,審查食品衛生管理法(嗣於103年2月5日 修正公布名稱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會就本條文之修正動議說明:「…因為食品案件之舉證相當困難,因此,本條難有適用之餘地;…爰提案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增設危險犯之形態,俾規範完整。」及103年2月5 日修正公布提高本罪刑度之立法理由:「一、近期發現不肖廠商於製造食品時,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乃以劣質品混充優質品或以人工原料混充天然食材,對民眾食品衛生安全及消費者權益影響甚鉅,應予遏止。二、對於此類不法行為,…應加重處罰,以維國人健康及消費權益。…」、103年12 月10日修正公布提高同條第1項至第4項刑度,並於該條第1 項後段增訂情節輕微者,處以較低刑度之規定,該次立法理由:「三、違規食品態樣繁多,食品業者規模大小亦有不同,若一律處以第1項重刑,似不符比例原則,故對違規情節 輕微者,以維持現行刑度為宜,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四、…原條文第1項為抽象危險犯,第2項為實害犯…」,足認本罪之修正係為維護國人健康、消費者權益等法益,祇要在食品中攙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即有立法者擬制之危險,法院毋庸為實質判斷。復按食安法第49條第1項所定違反同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之「攙偽或假冒 罪」,於102年6月19日修正公布,刪除舊法「致危害人體健康」之犯罪構成要件後,依立法院102年5月間,審查食安法修正草案委員會就本條文修正動議之修法說明及103年間2次提高刑度之立法理由,可知立法機關認爲,食品案件之舉證困難,業者有本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第10款之行為時,係惡性重大之行為,對民眾食品衛生安全及消費者權益影響甚鉅,應予遏止。為免難以識明「致危害人體健康」,而難以刑責相繩,乃不待有危害人體健康,逕對行為人課以刑事責任,以收嚇阻之效。解釋上,祇要行為人有同法第15條第1 項第7款、10款之行為,即成立本罪,不論其行為是否確有 致生危害人體健康之危險存在。」(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 字第371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攙偽」乃「不純」, 即在真時之成分外另加入標示以外之其他成分;「假冒」,為「以假冒真」,即缺少所宣稱之成分。查本案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均知悉其等據以製作水血之禽血原料,於收集過程中,或已摻入羽毛、糞便,已受到外物污染,或屬於農業廢棄物,僅得作為飼料使用,而均不得供人食用,如食用對於人體有潛在性危害,竟仍收購此種禽血,甚以飼料行名義簽訂禽血買賣合約,將所購之禽血原料加工製造成水血食品,而假冒成可供食用之水血,核其等所為,自屬在食品中有假冒之行為。並且,依照前開判決意旨,祇要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等人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之「假冒」行為,即成立本罪,不論其等行為是否確有致生危害人體健康之危險存在。 ⒉被告双鵬公司及彭光謚之辯護人雖辯護稱:所謂「假冒」,必須所假冒之物品有造成具體危險之可能性,才足以構成,被告林建志之辯護人亦辯稱:假冒之內容物若無危害人體生命、身體、健康之虞時,基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係為維護國民健康之立法目的,應予以排除適用云云,然辯護人此部分之辯解,已顯然悖於前述最高法院判決所揭櫫之意旨。再者,法律解釋之方法,包括文義解釋、系統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等,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及刑法最後手段性(刑法謙抑性),對於犯罪之法律要件、法律效果及犯罪追訴條件之範圍,不但不得超過文義解釋之最大範疇,更應於文義範圍內,綜合立法目的、歷史及體系等解釋方法,作出最適當解釋,以免增加法律條文所無之限制,致害及罪刑法定原則,或不當擴大刑罰範圍,進而影響刑法安定性及明確性(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53號判決意旨參照)。詳言之: ⑴依文義解釋,如前所述,「假冒」者,為「以假冒真」,即缺少所宣稱之成分。故假冒在文義解釋上,本不以其成分以「致危害人體健康」為必要。 ⑵立法解釋:「食品衛生管理法」(現更名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歷經多次修正,茲將本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法條修正歷程詳述如下: ①102年6月19日修正公布前食品衛生管理法僅有40條文,因應國內發生重大食安問題,乃大幅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將原有條文40條增至60條,並於102年6月19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5241號令公布,並自公布之日起第3日(即21日)發生效力。102年6月19日修正前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7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七、攙偽或假冒。」第31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新臺幣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登記:一、違反第11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第4項或第15條規定。」第34條第1項規定:「有第31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 人體健康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②102年6月19日食品衛生管理法就上開條文分別修正如下: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七、攙偽或假冒。」第49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有第15條第1項第7款、第10款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8百萬元以下罰金。有第44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 人體健康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上開修正前第34條第1項及修正後之第49條第1項規定可知,關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 有「攙偽或假冒」之情形者,修正後之第49條第1項將其 法定刑修正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刪除「致危害人 體健康」之要件;而依其立法說明則謂:「業者有本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第10款之行為時,係惡性重大之行為,為免難以證明『致危害人體健康』,而難以刑責相繩,參酌日本食品衛生法之規定,逕對行為人課以刑事責任,以收嚇阻之效…」(參見立法院公報第102卷第38期院會記 錄)。本條項於102年6月19日修正公布,刪除舊法「致危害人體健康」之犯罪構成要件後,已非結果犯、實害犯。依立法院前述該次修法說明,亦可知在解釋上,祇要行為人有同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所定「攙偽或假冒」行為,或第10款之「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行為,即成立本罪。不論其行為是否確有致生危害人體健康之危險存在。 ③嗣食品衛生管理法再經立法院修正,此次修正將「食品衛生管理法」名稱,修正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並於103年2月5日由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7801號令公布施行,除部分條文外,其餘自公布日起第3日(即103年2 月7日)生效。此次修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七、攙偽或假冒」並未修正;第49條第1項則修正 規定:「有第15條第1項第7款、第10款行為者,處5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萬元以下罰金。 」而將有期徒刑法定刑由3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 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再經立法院修正,並於103年12月10 日由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300184621號令公布施行,除 部分條文外,其餘自公布日起第3日(即103年12月12日)生效,依修正後第49條第1項規定:「有第15條第1項第3 款、第7款、第10款或第16條第1款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萬元以下罰金。」乃係區分情節輕微與否,而明定有期徒刑之法定刑為5年以下或7年以下有期徒刑,暨得併科罰金之金額 為800萬元以下或8000萬元以下罰金。 ⑤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於104年2月4日、12月16日、106年11月15日、107年1月24日、108年4月3日、17日均再次修法 ,然該法第15條及第49條均未修正。 ⑥是由上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修法歷程可知,102年6月19日修正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第15條 第1項第7款規定,食品有假冒者,即構成犯罪行為,不以修正前之「致危害人體健康」為要件。若將「假冒」解釋為仍必須「致危害人體健康」,其結果不啻與修法意旨相悖,更勢必將大幅削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揭櫫之「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之立法目的。 ⑶體系解釋:103年12月10日修正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 條第1項、第2項(與現行法同)分別規定如下:「有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7款、第10款或第16條第1款行為者,處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 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有第44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 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第2項)。」是依該條文體系解釋觀之,第49條第1項並未如第2項明文以「致危害人健康」為要件,亦可見立法乃有意區分第49條第1項、第2項之適用及要件。綜上所述,祇要行為人有同法第15條第1 項第7款所定「攙偽或假冒」行為,即成立本罪,不論其行 為是否確有致生危害人體健康之危險存在。是辯護人此部分之辯解,亦不足採。 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惟本院不採之說明 ⒈被告彭光謚辯護人周福珊律師於本院聲請勘驗保證責任新北市家禽運銷合作社附設屠宰場現場履勘,並傳訊該屠宰場負責人,以明禽血並非廢棄物,且禽血收集過程中無法完全排除羽毛等異物掉落,縱有羽毛等異物掉落,亦非即不可供人食用(見本院卷二第55頁正反面;本院卷三第81至82頁),並提出新北市政府「源頭及產製流通拔尖計畫」乙文(見本院卷二第56至70頁)。然辯護人所聲請勘驗之該屠宰場並非本案涉案之附表一所列屠宰場,欠缺與本案之關連性,檢察官亦表示並無任何證據關連性(見本院卷二第11頁),本院自無勘驗及傳訊該屠宰場負責人之必要。至辯護人另提出「「源頭及產製流通拔尖計畫」乙文,內已提及「由於禽類宰殺過程中難免會有雞毛、糞便飛散,掉落在血液收集槽情形,因此血液收集方式及容器之衛生問題特別令人關注。」「再者,因動物血液富含營養,若在收集過程遭到雞毛、糞便污染,或是儲存方式與環境不符合食品衛生需求,便容易滋生大量細菌,嚴重影響食品安全。」「禽血製品,食品從初級的原料、產製、加工及生產端的整個過程,任何一個環節都有可能遭受諸如:…異物掉落、…等因子影響食品安全。」「我國豬隻屠宰現場採用吊掛模式者,使糞尿與血液分離,此原理可同步使用在家禽血液收集。」(見本院卷二第60頁正反面、61頁反面),業已明確認定禽類屠宰過程中,難免會有雞毛、糞尿,掉落在血液收集槽之情形,而嚴重影響食品安全,是以有必要採取將糞尿與血液分離之方式收集禽血方為正途,例如同豬隻以吊掛模式收集可使糞尿與血液分離,非謂縱使有羽毛、糞尿掉落在血液收集槽中之禽血仍可供人食用,是以,被告彭光謚辯護人以上開文章欲推論「縱有羽毛等異物掉落,亦非即不可供人食用」一節,而認無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罪,尚非可採。 ⒉被告彭光謚辯護人胡原龍律師以:有關禽血得否供人食用之相關規範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而非衛生福利部食品衛生管理署,食品加工業者並未參與食品原料相關事業經營,不能知悉食品原料來源是否合法,故確保食品原料合法之義務落於食品原料之供應商上,易言之,附表一所示屠宰場應有確實告知本案被告其等所販售之禽血得作何種用途使用及確保禽血之生產來源合乎法定規定而得供人食用之義務。且禽血是否得供人使用之相關規範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故食品加工業者從未曾自主管機關處獲悉相關訊息,此觀防檢局歷次函文之受文者皆為屠宰場自明,是被告等於未獲告知之情況下,合理信賴合法屠宰場蒐集之禽血皆能供人體食用,亦屬合理。被告只有在取得食品原料即禽血後之水血製造過程才具有保證人地位,其應擔保在製成水血之過程其等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範,至於食品原料是否合法,得否供人食用之食品原料之供應商應注意之事項,被告等並不負保證人地位,只要糞便、羽毛並非基於被告之指示加入,因被告並無防範屠體自身之羽毛、糞便掉落於禽血中之義務,被告等自無從以此種消極不作為之方式於食品原料之生產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可能(見本院卷二第81頁反面至82頁)。惟任職於附表一所示屠宰場之相關員工或獸醫師均已證述所屬各該屠宰場所產出之禽血因為已受污染故僅能供作飼料用,並非可供人食用,部分屠宰場並要求要以飼料行名義締約,被告彭光謚、胡木生更因此另外成立昇旺飼料行以供締約用,而附表一編號6所示東峰公司、編號13大成 長城公司之合約中並明訂昇旺飼料行(前者以彭光謚名義,後者以被告胡木生名義)僅得加工作為飼料使用,被告彭光謚、胡木生顯然明知其等所購得之禽血僅供飼料用,或已遭外物污染,而不得供人食用,要臻明確,自無從任由其等辯稱不知道對方何以要求要以昇旺飼料行名義締約云云予以卸責。則被告彭光謚辯護人上開辯護意旨顯然倒果為因,不足憑信。 ⒊被告彭光謚辯護人游琦俊律師於本院聲請傳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承辦人賴敏銓,欲證明獸醫師關於屠宰場檢查內容、事項業務部分,尚有不明之處(見本院卷二第10頁反面、52頁反面)。然本院於被告彭光謚提起上訴時,業已聲請向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查相關事項(見本院卷一第55頁),本院准依其所請(見本院卷一第156至159頁)後,該2單位均於106年11月20日回覆本院,此有各該函文及附件在卷(見本院卷一第163至173、174頁)可參。被告彭 光謚辯護人游琦俊律師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回覆後,進而以相同事由再度聲請傳喚農委會承辦人(見本院卷二第53頁),未見舉出相異之調查內容,檢察官亦當庭表示就傳訊農委會承辦人部分,認該承辦人對於犯罪事實沒有親自見聞,事實上不具備證人性質,其為機關承辦人,所陳述之意見不能取代農委會正式的函覆,亦無證據顯示其具備專家證人之身分,認無傳訊之必要(見本院卷二第11頁),頗值贊同,經本院於107年1月10日再函辯護人游琦俊律師具狀具體表明所欲調查之事項(見本院卷二第126頁),迄未陳報,末游琦 俊律師亦表示沒有要聲請調查之事項(見本院卷五第121、 211頁;本院卷六第66頁反面;本院卷七第29頁),故本院 亦認無傳訊該名承辦人之必要。 ⒋被告彭光謚之辯護人胡原龍律師於本院聲請傳訊林玄宗(中央畜產會指示派駐於友宏公司之獸醫師)、黃傑宗(中央畜產會指示派駐於結凰屠宰場之獸醫師)、周欣瑩(中央畜產會指示派駐於國興冷凍公司之獸醫師)(見本院卷三第3頁 反面至5頁反面、86頁)、洪進昌、陳桂林、鍾典翰、葉俊 史(見本院卷四第85至87頁)等人(原欲聲請傳喚證人丑○○、子○○、甲○○,惟於本院審理時業已當庭捨棄,見本院卷五第206頁),以上經檢察官具狀或當庭以言詞表示均 認無傳喚調查之必要(見本院卷三第66至67、79頁;本院卷四第107頁反面;本院卷五第206頁)。本院認: ⑴就傳訊證人林玄宗、黃傑宗、周欣瑩等人部分,均已經原審進行交互詰問,由檢察官、被告辯護人逐一對上開證人主詰問、反詰問等程序,當庭讓被告等人表示意見,而上開證人均係中央畜產會分別派駐於友宏公司、結凰屠宰場、國興冷凍公司之獸醫師,其等於原審審理時,均係以其等在屠宰場所親見之雞鴨等送至屠宰場後,經過繫留、灑水、電擊、放血,及屠前開工檢查、屠後檢查等過程而為作證,此稽諸被告彭光謚辯護人提出摘要筆錄內容在卷(見本院卷三第13至14、22至23、34頁正反面)可參,並非如辯護人所指原審僅限定於正常情況下雞隻瀕臨死亡或遭遇壓力之生理反應而非針對屠宰場之環境設定而為證述,被告彭光謚辯護人此部分容有誤會,本院亦認辯護人所欲待證之事實,均經原審逐一進行交互詰問,復未見其說明有何重複調查之必要性,至於證人證述證明力如何則由法院本於自由心證而為評價,自無再為重複傳喚之必要,爰不再予以傳喚作證。 ⑵就傳訊證人洪進昌、陳桂林、鍾典翰、葉俊史等人部分,亦均經原審進行交互詰問,由檢察官、被告辯護人逐一對上開證人主詰問、反詰問等程序,當庭讓被告等人表示意見,縱其等先後證詞略有出入不一致,亦僅屬證據證明力之評價問題,被告彭光謚辯護人雖聲請補充詰問,然未見有何補充詰問之事項,故本院亦認無再次傳訊之必要。至證人丙○○、辰○○部分雖亦經辯護人胡原龍律師聲請傳訊,然該2位證 人於另名辯護人周福珊律師聲請傳喚時已行交互詰問,胡原龍律師亦在場聽聞而未有表示詢問事項,是應認該2名證人 待證事實已明,附此敘明。 ⑶至被告彭光謚辯護人游琦俊律師另表示:因為本案本院審理期間與我們所提出的客觀證據是不符合的(已有相關函查之函文回覆),故認有再次傳訊調查上開證人之必要(見本院卷五第121頁反面),惟本院依被告彭光謚、胡木生辯護人 之聲請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防疫局、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分別函詢之事項,大部分回函內容均同原審所函復者,其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於107年9月18日回函中雖提及「…人道屠宰過程中家禽電擊致昏後不必然會有脫糞現象產生」(見本院卷四第240頁),亦僅係針對一般常態 而為論述,並未親身至各該屠宰場實際見聞,自不若本案各該屠宰場相關職員或派駐之獸醫師所實地親身經歷者較具真實,是以,上開針對一般常態性之所為之函復內容自無從推翻證人於原審證述之證明力。 ⒌被告彭光謚之辯護人周福珊律師於本院聲請向18家依法登記之家禽屠宰場於本案104年2月前之屠宰計畫書及屠宰流程圖,用以證明在本案案發前,全國所有家禽屠宰場之禽血收集流程均相同,本案附表一所示屠宰場非但未曾因禽血收集程序不符規定遭主管機關處罰,自難認被告有假冒之犯行(見本院卷四第111頁反面至112、131至133頁)。然周律師所陳報之18家屠宰場,其中部分並非本案之屠宰場,與本案自無關連,至本案附表一所示屠宰場作業流程,已經各該屠宰場相關負責人、職員或派駐之獸醫師於偵查、原審、本院中均已到庭就各該屠宰場實際運作情形而為作證,於原審、本院審理期間並均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交互詰問(且大部分證人均證述本案各該屠宰場所收集之禽血係供飼料用、下腳料、廢棄物等),均如前述。再者,被告胡木生之辯護人陳世明律師於本院聲請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詢申請設立家禽屠宰場時,收集供為食品用禽血之設施、設備、機械或配置等,是否為許可設立之審核項目之一?暨自99年10月1日起 至104年2月28日止,具體要求應有之設施、設備、機械或配置為何?是否為家禽屠宰場定期例行檢查之項目之一?等(見本院卷二第207頁)。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復以:「二 、為維護家畜禽血液衛生,保障消費者食用安全,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彙整屠宰衛生檢查規則,屠宰作業準則及屠宰場設置標準中血液收集相關規定後,訂定『屠宰場收集供食品用血液衛生管理作業程序』,於103年2月5日公佈施行( 防檢六字第1031504923號),除請屠宰場確實遵守外,並做為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委託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派員執行屠宰衛生檢查工作之查核標準。三、本會另於103年3月5日 依畜牧法第30條第3項授權修訂『屠宰作業準則』第12條第8款明訂:『家畜禽血液回收時,應以不浸透性材質之專用容器裝填,並適時移出及清理;家畜禽血液之回收過程受外物污染或混入不適合供食用之家畜禽血液時,其回收血液不得供人食用』,並函請全國各屠宰場依該作業程序執行,一併敘明。四、所詢收集供食用禽血設施及機械等相關配置事項乙節,依畜牧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屠宰場之設立應符合『屠 宰場設置標準』,經查該標準第10條第2款第㈡目雖僅規定 家禽屠宰放血時應有血液收集裝置,且屠宰場完成興建後,依畜牧法施行細則申請試運轉會勘時,仍須符合前述『屠宰場收集供食品用血液衛生管理作業程序』及『屠宰作業準則』等規定始能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且屠宰場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後營運時,如違反前述規定,所收集家禽血液仍不得供人食用。」等情,有該會107年3月30日農授防字第1071505054號函文在卷(見本院卷三第76頁正反面)可稽。是以,屠宰場於申請設立登記時固然規定屠宰家禽放血時應有收集禽血之裝置,且需符合規定後始得取得屠宰登記證書,惟仍須實際收集禽血時,確實符合「屠宰場收集供食品用血液衛生管理作業程序」及「屠宰作業準則」等規定,所收集之禽血方可供人食用。是以,即便上開18家依法登記之屠宰場有相關屠宰計畫書及屠宰流程圖,亦無從單憑該等計畫書、流程圖即可作為各該屠宰場實際運作時,確實均有依照「屠宰場收集供食品用血液衛生管理作業程序」及「屠宰作業準則」等規定進行禽血收集流程,更無從憑上開18家屠宰場未曾因禽血收集程序不符規定遭處罰,而認可供人食用之物。是以,被告彭光謚辯護人周福珊律師此部分調查證據之聲請,亦為本院所不採。 ⒍被告彭光謚辯護人周福珊律師於本院另聲請傳訊證人鹽水冷凍肉雞電宰廠董事長顏文雄(見本院卷六第97頁),並提出大成長城公司、東峰公司、鹽水冷凍公司出具證明書(見本院卷六第70、71、72頁),欲證明該3公司所販售予双鵬公 司之禽血都是產自健康屠體,並且有行政院防檢局提供家禽屠宰健康檢查報告等語。然本院並未認定被告双鵬公司、彭光謚、胡木生、林建志本案所收集之禽血係產自不健康之屠體,僅係其等係以非供人食用之禽血收集方式,用以作為供人食用水血產品之原料,而認定其等違犯本案,是以被告彭光謚辯護人所欲以上開證人及證明書所欲證明之待證事實與本案本案認定者無關,爰不再予調查,亦無從僅憑上開證明書遽為有利於被告双鵬公司等人之認定。 三、併予敘明者係: ㈠公訴意旨雖認附表一編號3所示德志發屠宰場之合約時間自 99年間起,惟依證人辰○○(即附表一編號3所示德志發屠 宰場)於警詢中證稱:公司剛開始是我自己收集禽血後,自己於廠內製作水血,自己賣,…於100年間,双鵬公司臺中 分公司的業務就主動來找我談,看是不是禽血就由双鵬公司臺中分公司來收集,所以就賣給他…双鵬公司要幫我處理公司屠宰鴨、鵝之全部禽血,他以每隻鴨或鵝1.5元的價格來 收集購買禽血,大約從99年開始(見警刑○0000000000卷(1-2)第283頁反面)(此部分警詢證述係針對被告林建志部分)。另於偵查中證稱:「(到底跟双鵬公司的合作期間是99年還是100年?)大約是那段期間,到底是99年還是100年我記不太清楚。」等語(見警刑○0000000000卷(1-2)第 283至284頁;104偵6199卷第120至122頁)。是以,基於有 疑唯有利於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等人之認定,僅能認定關於附表一編號3之合約期間係自100年(非99年間)間至103年7月。起訴書關於此部分之記載應予更正。 ㈡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双鵬公司、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本案販賣水血之時間,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始自103年1月1日 起至104年2月間止,然稽諸起訴書附表二、二之2編號10記 載犯行時間為102年12月21日起即為本案犯行,應認上開被 告等人為本案販售犯行時間係自102年12月21日起,起訴書 犯罪事實欄應係誤繕自103年1月1日起,此部分應予更正。 又附表二、二之3編號27之期間自103年1月1日起至104年3月2日止,即南部廠末次銷售期間直至104年3月2日止(蓋被告胡木生係於104年3月3日始被搜索),起訴書前揭犯罪事實 欄記載與附表之記載亦有未合,此部分亦應併予更正。又依蒞庭檢察官於本院更正關於附表二、二之3編號286之「103/01/01~104/08/09」為「103/01/01~103/08/09」,編號378 之「103/01/27~104/03/28」為「103/01/27~103/03/28」(見本院卷三第48頁),則被告彭光謚、林建志本案犯行時間持續至104年2月11日為止(販賣假冒食品罪金額總計9,747 萬3,655元,此部分見下述㈢)、被告胡木生部分則持續至 104年3月2日(即附表二、二之3編號27)止(販賣假冒食品罪金額總計9,874萬6,655元)。 ㈢又被告双鵬公司中部廠係於104年2月11日(晚上9時30分許 )、北部廠係於同年月12日(上午8時5分許),南部廠則於同年3月3日(上午9時49分許)分別為警查獲,被告彭光謚 、彭于嫣、林建志均供稱:中部廠、北部廠在104年2月11日、12日被查獲後就沒有銷貨了,彭光謚在被收押後就不可能有任何的營運了(見本院卷二第8頁反面、142頁),被告胡木生則供稱:知道中部廠、北部廠被查獲,但不知道何因,故南部廠仍有繼續銷貨(見本院卷三第49頁反面),而被告彭光謚因本案經警搜索查獲後,於104年2月13日經檢察官向原審法院聲請羈押獲准,迄104年4月9日始當庭釋放出所, 此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見本院卷一第 143頁反面)。顯然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均知悉其等均因販 賣假冒食品罪嫌為警查獲,被告彭光謚並已遭羈押,双鵬公司之北部廠、中部廠相關營運措施均已停擺,而未繼續參與製造、販賣假冒食品罪嫌,堪認其等違法行為至104年2月11日為止業已終止,其後双鵬公司南部廠因不知情北部廠、中部廠發生何事,仍如常繼續販賣,此部分應屬被告胡木生單獨而為,則就附表二、二之3南部廠於104年2月12日起至同 年3月2日止之販賣假冒食品犯行,自不能責令被告彭光謚、林建志應對被告胡木生此段期間之單獨犯行予以負責,是以此段期間之銷售款項即不能算入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參與之部分,自應予以扣除。而因附表二所示水血銷貨明細表均是以銷售一段期間而為紀錄,並非逐日記載,是以,僅能以概算方式計算南部廠自104年2月12日起至同年3月2日止之銷售金額。而依照被告彭光謚、彭于嫣辯護人刑事陳報狀載北部廠關於104年1月、2月間之銷售明細,初步核算每天至少有5萬多元、6萬多元之銷售額(見本院卷四第107頁),南部廠則較北部廠為佳,中南部廠每個月銷售額各約200萬元,復 據被告彭光謚、胡木生供述明確(見本院卷四第106頁反面 至107頁),則每天銷售額約有6萬7千元(200萬÷30=6萬7 千,四捨五入),是以,茲認定南部廠每天水血產品之銷售額為6萬7千元,則自104年2月12日起至同年3月2日止,共計19日,合計127萬3千元南部廠銷售額部分即為被告彭光謚、林建志所未參與者。故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參與附表二、二之1北部廠、二之2中部廠、二之3南部廠之銷售款項合計為 9,874萬6,655元應再扣除127萬3千元即為9,747萬3,655元。四、綜上所述,本院認:食品之製造本當自源頭、原料端管理起,依現行科技技術發達,透過食品之製造、精煉等程序,製成符合食品安全衛生規格、數據、得以通過檢驗之合格食品,當非易事,惟仍非意味可將不可供人食用之原料、飼料透過加工製造等程序製成可供人食用之食品,即謂原不可供人食用之原料端即可供人食用,要臻明確。故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等人前開否認犯罪所持之辯解,均屬卸責之詞,要無可採,其等辯護人所持辯護各節亦均無從為其等有利之認定。本案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等人犯罪事證均明確,其等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新舊法比較之說明 一、被告彭光謚、胡木生、林建志等人本案行為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法歷程簡述如下:⑴102年6月19日由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5241號令修正公布食品衛生管理法全文60 條,除部分條文自公布後1年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起第3日(即102年6月21日)生效。該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七、攙偽或假冒。」同法第49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5條第1項第7款、第10款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百萬元以下罰金。」「有第 44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⑵於103年2 月5日由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780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修正部分條文,除部分條文外,其餘自公布日起第3日(即103年2月7日)生效。此次修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並未修正,第49條第1項則修正規定:「有第15條第1項第7款、第10款行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百萬元以下罰金。」而將有期徒刑法 定刑由3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⑶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再經立法院修正,並於103年12月10日由總統 以華總一義字第10300184621號令公布施行,除部分條文外 ,其餘自公布日起第3日(即103年12月12日)生效,依修正後第49條第1項規定:「有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7款、第10款或第16條第1款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百萬元以下罰金。」乃係區分情節輕 微與否,而明定有期徒刑之法定刑為5年以下或7年以下有期徒刑暨併科罰金金額為新臺幣8百萬元以下或8千萬元以下罰金。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於104年2月4日、同年12月16日 、106年11月15日、107年1月24日均再次修法,然該法第15 條及第49條均未修正。 二、復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 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然接續犯係密接時間,密切地點,為同一犯罪行為,其一有犯罪行為,其犯行即為成立,但其完結須繼續至犯罪行為終了時為止。故其行為跨越新舊法律時,應逕行適用新法處罰,而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33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案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等人所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前段之罪,其等製造假冒食品後販售予下 游廠商或店家犯行之起迄時間為102年12月21日起(附表二 、二之2編號10),分別至104年2月11日(被告彭光謚、林 建志部分)、104年3月2日(被告胡木生部分)止(附表二 、二之3編號27),係橫跨102年6月19日修正公布(21日施 行)之食品衛生管理法、103年2月5日修正公布(7日施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103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12日施 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且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是其等本案行為終了日分別係104年2月11日、104年3月2日,已在103年12月10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修正後,揆諸前揭說明,應逕行適用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前段之罪,不生新舊法比較及從輕原則適 用之問題。起訴書雖認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等人所為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然又認應依新舊法比較而適用較有利之舊法等語,亦有誤解。 肆、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所為,均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之製造、販賣假冒食品之行為,而違反同法第49條第1項前段之罪。被告双鵬公司因其代表 人、受僱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而犯同法第49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49條第5項規定亦應科以罰金。 二、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與胡木生關於犯罪事實二所載附表二所示犯行,就於104年2月11日以前部分,其等彼此間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至於104年2月12日起至同年3月2日止部分犯行則僅被告胡木生單獨為之,不能責令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負共同正犯之責,已如前述貳、三、㈢,附此說明。 三、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員工遂行本案犯行,均為間接正犯。 四、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先後多次製造及販賣假冒之食用禽血予附表二「銷售對象」欄所示下游廠商或店家(被告彭光謚、林建志部分均指限於104年2月11日以前),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前段之罪,該罪係在維護國 人食品衛生安全、健康及建立食品消費秩序維護消費權益,係屬社會法益,與側重財產法益之詐欺罪質並不相同,而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上開製造及販賣假冒之食用禽血予不特定廠商,主觀上顯各係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持續侵害同一法益,時間、空間均屬密接而毫無間斷,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自應合為包括之一製造行為及一販賣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各為單純一罪。 五、復按犯罪行為之吸收關係指其低度行為為高度行為所吸收,或某種犯罪行為之性質或結果,當然含有他罪之成分,當然吸收而言。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所規定不得「製造」與不得「販賣」之各該犯罪行為,彼此程度既沒有低度行為與高度行為之關係,兩者按其性質又非當然一罪含有他罪之成分關係之可言(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410號判決意 旨參照)。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等人將假冒為具有可供人食用之禽血製成水血成品持以販售,其等製造與販賣之犯罪行為,彼此程度不相關連,難謂有低度行為與高度行為之階段關係,且兩者按其性質又非當然一罪含有他罪之成分,即無吸收關係之可言。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所謂「同一行為」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規定之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如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等人將不具可供人食用之禽血製成可供人食用之水血產品,持以販賣之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予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虞,故應適度擴張「同一行為」概念,認此等情形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款行為,而犯同法第49條第1項前段之販賣假冒食品罪。 伍、本院之判斷 一、原審認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等人犯罪事證均明確,固均非無見,惟: ㈠被告双鵬公司之中部廠係於104年2月11日晚上9時30分許為 警搜索查獲,北部廠於同年月12日上午8時5分許被搜索查獲,南部廠則於104年3月3日上午9時49分許被搜索查獲,以上有搜索扣押筆錄在卷(見中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卷1第2至9、33至37頁;警刑○0000000000卷(1-1)第56至60頁)可稽。則被告双鵬公司、彭光謚、林建志既已於104年2月11日晚間、12日上午為警查獲,被告彭光謚更因此於104年2月13日羈押迄104年4月9日為止,其此段期間人身自由均遭剝奪 ,且被告彭于嫣供述因為彭光謚遭收押,不可能再有任何營運行為,核與被告彭光謚、林建志所述相符,堪認北部廠、中部廠均營運至104年2月11日為止,則被告彭光謚、林建志顯然無從再參與104年2月12日以後之犯行(11日晚上被查獲,則11日白天製造及販售行為仍應負責,故自12日以後犯行不應算入其2人共犯本案之責任範圍內),而被告胡木生於 104年3月3日被查獲後,亦未再繼續經營製造販售假冒食品 之水血產品,則原審認定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均參與本案犯行直至104年3月28日為止,且不分104年2月11日前後,均認定為共犯,即有未洽(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自104 年2月12日起至同年3月2日止犯行應不另為無罪諭知,詳下 述陸不另無罪諭知部分)。又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販賣假冒食品罪之最開始時間為102年12月21日(見附表二 、二之2編號10所示),原審逕直接引用起訴書記載之103年1月1日,惟與附表二、二之2編號10記載明顯未合,未予更 正,而亦未洽。 ㈡又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本案犯行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之假冒食品態樣,應依同法第49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處罰,原審於犯罪事實二卻認定「將前 揭屬農業事業廢棄物而僅能供飼料用之禽血,利用生產設備摻偽成食品原料製成水血成品」(見原審判決書第4頁倒數 第7、8列),理由欄甲、參、六復認定「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等人所為自該當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所規定之『攙偽』或『假冒』,…」(見原審判決書第40頁倒數第10至12列),理由欄甲、參、六(一)又認定「而攙偽、假冒成可供食用之水血,核其等所為,自屬在食品中有攙偽及假冒之行為。…」(見原審判決書第42頁倒數第14至15列),理由欄甲、肆、三、(二)又認定「均知悉其等所製造、對外販售之水血原料,或已摻入羽毛、糞便,已受到外物污染,或屬於農業廢棄物,僅得作為飼料使用,均不得供人食用」(見原審判決第57頁第10至12列)。則原審認定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究竟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之「攙偽」一種態樣,或「攙偽」或「假冒」其中任一種態樣,或「攙偽」及「假冒」二種態樣均有,前後論述即不一致,而該款所稱「攙偽」乃「不純」,及在真實之成分外「另加入」標示以外之其他成分,如認係「攙偽」,又係攙入何種物品,並未明確認定,能否認為屠宰禽類過程中不可避免之羽毛脫落、糞便溢流等,率即認為是被告彭光謚等人「另行加入」,實值研求,而亦未當。 ㈢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本案依現有事證尚無從認定其等該當刑法詐欺取財或加重詐欺取財、製造販賣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罪行(詳下述陸不另無罪諭知部分),原審均為有罪認定,亦有未當。 ㈣又原審於論述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等人犯加重詐欺取財罪時,就其等所共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係針對附表二、二之1、二之2、二之3所示被害人為之,而刑法詐欺取財罪係 側重財產法益之保障,對同一被害人多次實施詐欺行為固可認定係基於接續之單一犯意而為,然就不同被害人而言,各自財產法益保護不同,原審並未區別此部分之異同,泛以「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等人所犯上開3罪(指食品安 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第191條),其間實行之行為均有局部同一之情形,應 各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均從一重論以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論處。」(見原審判決第55頁(三)部分之論述),即有未當。 ㈤又被告彭光謚供述北部廠、中部廠、南部廠均有款項尚未收足,而被告胡木生供述就中部廠、南部廠關於附表二、二之2編號1、3、二之3編號1、4部分款項亦未收足(詳下沒收部分之論述),則被告彭光謚、胡木生就其等未收足之部分難認已取得上開部分之不法所得,此部分沒收款項之金額即應予扣除,另被告林建志擔任中部廠經理,係受双鵬公司僱佣,為單純之領薪者,其雖按月領取薪資,然被告林建志除銷售双鵬公司水血產品外,双鵬公司尚販售其他油條等物品,此由被告彭光謚提出中部廠銷售明細載明除水血產品以外之產品(外放箱)內可明,則被告林建志就其按月領薪部分尚難認即為其本案犯罪之不法所得。以上涉及被告彭光謚、胡木生部分犯罪事實之認定及沒收金額之多寡,原審未予正確認定,亦有未洽。 ㈥原審就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沒收,未區分各該有罪認定之被告是否對各該物具有事實上處分權,一律適用共同正犯法理一併諭知沒收,未逐一區別確認各被告是否有事實上處分權,尚有未洽;又就扣案證物中附表三編號G9部分(關於銷貨資料之隨身碟),係檢察官在屏東拷貝双鵬公司整個電腦裡面的資料時使用的,已經被告張智慧於原審供述明確(見原審卷九第76頁反面),是以,該扣案證物附表三編號G9,乃係檢察官為蒐證時要求拷貝以為本案證據使用,尚難認係被告双鵬公司、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因本案犯罪所用或所生之物,依法不得沒收,原審併予宣告沒收,亦有未洽。又就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等人之犯罪所得部分,並無不可區分之情形,然原審未於其等所分別受各該宣告刑下予以宣告沒收,而另立一項籠統宣告沒收,以致究竟對於何人宣告沒收追徵,均屬不明,而亦未當。 被告双鵬公司兼代表人彭光謚、被告林建志、胡木生上訴意旨以均否認犯罪,均指摘原判決關於其等部分均不當,雖均為無理由,然原審判決關於其等部分既有如上可議之處,自均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其等部分亦即原審判決有罪部分均予撤銷改判。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從事水血產品行業多年,且產品對外銷售之對象、範圍擴及臺灣北、中、南部地區,其中不乏多家知名、連鎖之飲食店,其等本應秉持良知及誠信經營,然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均知悉其等所製造、對外販售之水血原料,已因有無法避免之羽毛掉落、糞便溢流等受到污染,仍向附表一所示屠宰場購買場方認為屬農業事業廢棄物,僅得作為飼料使用,均不得供人食用,竟仍製造成水血產品再販售給下游店家或廠商,其等所為,罔顧身為食品企業經營者應有之社會責任,對消費者之身體健康造成潛在性危險,更損及社會正常交易秩序及信賴關係,所為實不足取;又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犯後未能自我檢討,仍避重就輕,欠缺悔過之具體態度;又被告彭光謚、胡木生及林建志向北、中、南各地之13家屠宰場收購禽血,於附表二所示1年餘之期間,製 成水血後外販售,迄至本案案發之際,銷售範圍擴及北、中、南各處之飲食店家或下游廠商,合計多達7百多家,銷售 金額更高達9千餘萬元,難認被告彭光謚、胡木生、林建志 本案之犯罪情節輕微;兼衡被告彭光謚為被告双鵬公司之負責人,亦為昇旺飼料行之負責人,其於本案顯然位居主要角色,被告胡木生則為被告双鵬公司之監察人,亦為中部廠、南部廠之主要負責人,其2人就全部收益採取6、4分帳之比 例模式,為主要獲益者,而被告林建志為被告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中區轉運站廠房經理,受僱於被告彭光謚、胡木生,是以其等3人之分工角色及參與情節而言,被告彭光謚為 最高,被告胡木生次之,被告林建志再次之;暨考量被告彭光謚自陳國中肄業,家中有父親及3名子女需扶養,被告胡 木生自稱高中畢業,現無工作,需扶養父母及小孩,被告林建志陳稱高中畢業,現擔任業務,需扶養父母親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經濟狀況(見原審卷九第87頁正反面)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至項所示之刑。又103年12月10日施 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項規定:「法人之代表 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10倍以下之罰金。」本案被告双鵬公司之代表人即被告彭光謚(董事長)、胡木生(總經理),及受僱人即被告林建志,因違反同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而犯同法第49條第1項前段之罪,已如上述,自應就被告 双鵬公司部分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項規定,並 考量上述被告双鵬公司代表人、受僱人之犯罪情節,以及被告双鵬公司之營業規模、銷售時間、金額等一切情況,科以如主文第項所示罰金刑。 三、末查,被告林建志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尚稱良好,其受被告彭光謚僱佣擔任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中區轉運站廠房經理,僅係按月領薪者,不若被告彭光謚、胡木生高額獲利,於偵查中一度坦承認罪,並非全然飾詞否認犯行,其經此偵審教訓當益知戒慎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之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以啟自新。惟為使被告林建志明瞭其所為為法所不能容許,知所警惕,認有命其為一定公益捐之必要,爰宣付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 ㈠相關法律修正之說明: ⒈查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條第2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考其立法理由略謂:「本次沒收修正經參考外國立法例,以切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本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為明確規範修法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爰明定適用裁判時法……」等旨,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先予敘明。 ⒉又因本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為使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故刑法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亦即有關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依此次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規定,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刑法,至於沒收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本條之修正立法理由參照)。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之1關於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罪而所得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應予沒收之規定,並未隨同修正,依前揭說明,於刑法關於沒收規定修正施行後,此部分即應優先適用修正後刑法相關沒收之規定。 ⒊而刑法修正後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新增刑法第38條之1規定:「(第1項)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2項)犯罪行為人以外 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第3項)前二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4項)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 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第5項)犯罪所得已實 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除擴大沒收之主體範圍(除沒收犯罪行為人取得之犯罪所得外,第三人若非出於善意之情形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均得沒收之)外,亦明定犯罪所得之範圍(不限於司法院院字第2140號解釋,犯罪所得之物,係指因犯罪「直接」取得者,而擴及於「其變得之物、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另參酌本條立法理由略謂:「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等旨,故犯罪所得亦包括成本在內),並於犯罪所得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以「追徵價額」替代之,是本件關於犯罪所得沒收部分,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規定。 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又犯罪所得之沒收 、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之實際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其重點置於所受利得之剝奪,故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最高法院向採之共犯連帶說,後亦不再援用,並改採應就各人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追徵亦以其所費失者為限之見解;至於共同正犯各人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96號判決意旨參照)。 ⒌刑法關於「犯罪所用之物」之沒收,修正前刑法第38條原規定:「下列之物沒收之:一違禁物。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而修正後刑法第38條則規定:「(第1項)違 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第2項)供犯 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3項)前項 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4項)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款及第2項已合併條文移至該法第38條第1項;修正前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前段及第3項則合併條文移至該法第38條第2項,並增訂第38條第4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是本件關於犯罪所用之物沒收部分,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亦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 ⒍又按犯罪工具物之沒收,固已跳脫刑罰或保安處分之性質歸屬,而為刑罰或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但依法得予沒收之犯罪工具物,本質上仍受憲法財產權之保障,祗因行為人濫用憲法所賦予之財產權保障,持以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造成社會秩序之危害,為預防並遏止犯罪,現行刑法乃規定,除有其他特別規定者外,法官得就屬於犯罪行為人者之工具物宣告沒收之(第38條第2項參照)。而共同正犯 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法無必須諭知連帶沒收之明文,雖實務上有認為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已於共犯中之一人確定判決諭知沒收,對於其他共犯之判決仍應宣告沒收,或就各共同正犯間採連帶沒收主義,以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問題。然所謂「責任共同原則」,係指行為人對於犯罪共同加工所發生之結果,相互歸責,因責任共同,須成立相同之罪名,至於犯罪成立後應如何沒收,仍須以各行為人對工具物有無所有權或共同處分權為基礎,並非因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即應對各共同正犯重複諭知(連帶)沒收。亦即「共同責任原則」僅在處理共同犯罪參與關係中責任之認定,與犯罪工具物之沒收重在犯罪預防並遏止犯罪係屬兩事,不得混為一談。此觀目前實務認為,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如採連帶沒收,即與罪刑法定主義、罪責原則均相齟齬,必須依各共同正犯間實際犯罪利得分別沒收,始為適法等情益明。又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如已扣案,即無重複沒收之疑慮,尚無對各共同正犯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而犯罪工具物如未扣案,因法律又有追徵之規定(刑法第38條第4項), 則對未提供犯罪工具物之共同正犯追徵沒收,是否科以超過其罪責之不利責任,亦非無疑。且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違誤,祗須檢察官本於不重複沒收之原則妥為執行即可,亦無於判決內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而重複對各共同正犯宣告犯罪所用之物連帶沒收,除非事後追徵,否則對非所有權人或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宣告沒收,並未使其承擔財產損失,亦無從發揮任何預防並遏止犯罪之功能。尤以對未經審理之共同正犯諭知連帶沒收,剝奪該共同正犯受審之權利,更屬違法。從而,除有其他特別規定者外,犯罪工具物必須屬於被告所有,或被告有事實上之處分權時,始得在該被告罪刑項下諭知沒收;至於非所有權人,又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自無庸在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10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部分 ⒈經查: ⑴本件附表二之水血下游廠商、銷售期間及銷售金額等內容,乃依據被告双鵬公司及穩發行之會計人員專用之電腦內所查獲下游銷售廠商及銷售總額之EXCEL表單彙整而出,衡常該 銷貨金額之內容當無錯誤之可能,且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等人對於附表二銷售水血之事實及金額等記載均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8頁反面、141頁反面;本院卷三第48、50頁)。 ⑵但被告彭光謚及彭于嫣根據北部廠之銷貨明細,陳報104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11日止尚未向廠商收取之款項總計169萬 5,001元、66萬3,405元,至於2月12日、13日則是查扣前已 訂貨,預定該2日出貨,因為2月13日電腦遭查扣,導致該2 日無法出貨亦未收到貨款部分合計2萬4,920元,此有彭于嫣辯護人尤雯雯律師提出刑事陳報狀及銷售統計表、客戶銷售資訊排行表(見本院卷四第29至36、80至84頁)及被告彭光謚辯護人胡原龍律師提出刑事陳報(三)狀及銷售統計表(見本院卷四第43至47頁)可稽,上情復為檢察官所不爭執(見本院卷四第106頁正反面),惟上開未向廠商收款明細中 ,部分並未在檢察官起訴範圍內,且被告双鵬公司銷售產品非僅有水血產品乙項,而被告彭光謚辯護人胡原龍律師具狀表示:經與北部廠會計即同案被告彭于嫣確認後仍無法得知是否已如數清償,請本院職權調查認定等語,有其刑事陳報(四)狀在卷(見本院卷六第44頁正反面)可參,是以,本院認以檢察官已起訴且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所不爭執之如附表二、二之1北部廠所示廠商銷貨金額,再逐筆核 對扣除本院卷四第44至47頁相對應之各該廠商未付款部分,此部分再經被告彭光謚辯護人胡原龍律師具狀陳報後計算之金額合計為127萬6,152元,有其刑事陳報(五)狀在卷(見本院卷六第110頁)可稽,檢察官對此亦表示沒有意見(見 本院卷七第26頁反面),此部分未收到款項,即應自北部廠銷貨金額中予以扣除。 ⑶另外,附表二、二之3南部廠部分,則由被告彭光謚辯護人 周福珊律師提出刑事陳報(二)狀,針對如附表二、二之3 南部廠所示銷貨金額中,尚有合計980萬2,179元款項尚未收到,此有該陳報狀附銷貨明細表在卷(見本院卷六第47至58頁反面)可參,檢察官對此亦表示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或沒有意見(見本院卷六第65頁反面;本院卷七第26頁反面),此部分未收到款項即應自南部廠銷貨金額中予以扣除。 ⑷至於附表二、二之2中部廠部分,被告彭光謚辯護人周福珊 律師表示沒有帳冊資料可供核對,惟本案中部廠水血產品之相關銷售期間既至104年2月11日為止,想必亦如同北部廠、南部廠,亦有貨款未收足之情形,因檢察官、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均無法依卷證資料精算此部分未收足之金額若干,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估算認定之規定,就中部廠部分,認為其每日銷售額約6萬7千元(被告彭光謚、胡木生均供述中南部廠較北部廠銷售情形為佳,而中南部廠每個月銷售額各約200萬元〈見本院卷四第106頁反面至107頁〉, 故估算認中部廠每日銷售營業額為6萬7千元),而稽諸被告彭光謚辯護人周福珊律師提出刑事陳報狀表示:双鵬公司北部廠及中南部廠之帳務分別由被告彭光謚與胡木生管理,其中,北部廠部分係由彭光謚負責向廠商收取,中南部之貨款係由被告胡木生向廠商收取後,再轉交北部廠核對(見本院卷四第233頁),而南部廠之未收款部分自103年12月1日起 即有未收足之情形(見本院卷六第48至58頁反面),堪認中部廠未收款部分應當自103年12月1日起亦未收足,此亦為被告彭光謚辯護人所是認(見本院卷六第66頁),則估算中部廠自103年12月1日起至104年2月11日止共73日,共有489萬1千元(73日×6萬7千元=489萬1千元)款項尚未收足,此部 分未收到款項即應自中部廠銷貨金額中予以扣除。 ⑸故綜合上述,本院認附表二、二之1北部廠之銷貨明細中業 已收回之款項合計為981萬4,656元(00000000-0000000= 9814656),附表二、二之2中部廠之銷貨明細中業已收回之款項合計為3,539萬7,706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附表二、二之3南部廠之銷貨明細中業已收之款項合計為3,756萬4,962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總 計為8,277萬7,324元。又本院前雖認定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只參與至104年2月11日為止(其等參與銷售金額合計為9,747萬3,655元),然因中部廠、南部廠部分之款項,自103年 12月間以後即有未收取之情況(見本院卷六第48至58頁反面),雖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僅參與至104年2月11日,然就上開總計8,277萬7,324元之金額,確實為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參與期間且已收足之貨款,自不生影響,於此應予敘明。而就被告彭光謚及其辯護人周福珊律師所表示之中部廠、南部廠關於「鼎王公司」(即「鑫鼎王公司」,下仍以「鼎王公司」統稱)、「老四川公司」兩家廠商貨款,確認並未付款(見本院卷四第233頁反面),經本院分別向老四川公司、 鼎王公司函詢確認屬實,此有人杰老四川餐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108年2月13日以人杰老四川108字第000003號函文 (復稱:截至104年1月底為止未付双鵬公司之水血貨款金額為111萬1,963元等語)及鑫鼎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108年2月19日函文(復稱:臺北店尚有24萬5,656元、臺中店尚有44 萬5,592元、南部店尚有20萬5,753元未支付等語)在卷(分見本院卷六第4、6至7頁)可稽,而本院就南部廠、中部廠 之未收款部分,已分別依被告彭光謚辯護人周福珊律師及本院估算結果認定如前,此2部分均已包含「老四川公司」及 「鼎王公司」未收款部分,自仍以本院前揭認定者為準,附此說明。 ⒉查被告彭光謚於原審審理中供稱:我與胡木生的分帳方式是我6成,胡木生4成等語(見原審卷九第75頁反面),此與被告胡木生於警詢中供稱:穩發行登記負責人為張智慧,實際負責人是我,我於97、98年間與被告双鵬公司合作,我及被告彭光謚在被告双鵬公司所占股權分別為所有股份之4成及6成,分紅也是按照持股比例來分配等語(見104偵6199卷第 77頁),同案被告張智慧於警詢中供稱:我和胡木生與被告双鵬公司的分紅是就各自的營業額扣掉各自的開銷後,再做6:4分帳,彭光謚是6成,我與胡木生是4成,被告双鵬公司屏東分公司的負責人是胡木生等語(見104偵6199卷第41、42頁),及同案被告鍾清好於警詢中供稱:臺北總公司的現 金收入直接存到我臺北富邦銀行萬華分行的帳戶,被告双鵬公司臺北總公司帳戶的錢如果不夠,我會補錢進去,臺中烏日分公司的錢是匯到屏東廠,屏東廠將錢減去支出後,差額再匯到我臺北富邦銀行萬華分行的帳戶。被告双鵬公司股東間的獲利分配是我與彭光謚60%,胡木生與張智慧40%等語(見104偵6199卷第141頁反面、142頁)核為一致,被告彭 于嫣於本院亦供稱:廠商會直接將款項匯到双鵬公司屏東廠合庫帳戶內,絕大部分連鎖餐飲店都是匯到双鵬公司合庫帳戶內,收現金的則是代轉至鍾清好甲帳戶內等語(見本院卷七第31頁反面至32頁),經再向被告鍾清好確認後,其亦供稱:(是否表示就算是屏東廠收的錢,一樣會匯款到你臺北富邦銀行的帳戶〈即甲帳戶〉?)是的等語(見本院卷七第32頁反面),堪認被告鍾清好上開甲帳戶本即供双鵬公司收受北部廠、中部廠以及南部廠之廠商匯款或存入現金使用,而為双鵬公司所有,僅借用被告鍾清好名義而已,帳戶內資金並非被告鍾清好所有。另被告林建志則供稱:我是領薪水的,月薪5萬元等語(見原審卷九第75頁反面)。足見被告 彭光謚、胡木生對外銷售水血產品雖以双鵬公司名義為之,然而所有銷售金額最終均匯至被告鍾清好個人名義之甲帳戶內及以昇旺飼料行被告彭光謚名義之乙帳戶內,對帳後,再由被告彭光謚、胡木生以6、4比例分帳,堪認所有銷售款項均直接由彭光謚、胡木生取得,亦非被告双鵬公司所有,應堪認定。是以,被告彭光謚、胡木生就其自己本案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應為: ⑴被告彭光謚部分:8,277萬7,324元×60%=4,966萬6,394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⑵被告胡木生部分:8,277萬7,324元×40%=3,311萬0,930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⑶故被告彭光謚因本案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 前段之罪,犯罪所得即為4,966萬6,394元,被告胡木生之犯罪所得則為3,311萬0,930元,以上均查無如宣告沒收追徵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其2人生活條件所必要等情形,自均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復均未扣案,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彭光謚辯護人認被告上開犯罪所得應扣除成本,並提出其計算表1份為據(見本院卷七第8頁反面至9、36、91至115頁)一節,與刑法第38條之1規定 立法理由:「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意旨不符,為本院所不採。 ⑷而本案被告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所使用之甲、乙帳戶,雖均經檢察官函請銀行禁止過戶、移轉或處分,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2月16日中檢秀芥籍103他6493字第016741號 函、104年2月17日中檢秀芥籍103他6493字第017197號函在 卷(見104偵4638卷三第37、46頁)可稽,且甲帳戶經檢察 官函請銀行禁止過戶、移轉或處分後,截至104年2月12日止之存款金額為175萬5,132元,乙帳戶(100年7月28日以昇旺飼料行彭光謚名義開戶)截至104年2月止之存款餘額為27萬8,577元,有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華分行104年3月3日北富銀萬華字第1040000011號函檢附存摺存戶餘額查詢結果、臺北富邦銀行商業股份有限公司104年3月25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040002041號函檢附之同案被告鍾清好於該銀行各帳號存款餘額資料存卷(見104偵4638卷三第66、67、528、529頁)可查。然上開甲、乙帳戶為被告双鵬公司及昇旺 飼料行營運之資金收付所使用之帳戶乙節,業據同案被告鍾清好於警詢中供稱:我幫忙處理双鵬公司資金的進出,都是從我臺北富邦銀行萬華分行帳戶進出資金,員工的薪水是從萬華分行之916帳戶(即甲帳戶)支出等語(見警刑○0000000000卷(1-1)第145頁;104偵6199卷第178至180頁),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亦供稱:關於起訴書記載甲、乙帳戶部分,彭光謚及我名下的臺北富邦銀行萬華分行帳戶的確是用來作為双鵬公司、昇旺飼料行營運使用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05 頁反面至106頁)明確。而双鵬公司除經營水血產品之製造 、銷售外,另亦對外販售麻辣滷包、油條、豆皮等產品,除經被告彭光謚辯護人周福珊律師提出未收款明細之細項中亦有麻辣滷包之記載,證人老四川採購申○○、鼎王法務己○○亦於本院審理時證明屬實(見本院卷五第203、208頁反面),堪認上開甲乙2帳戶內所查扣之款項並非悉為被告彭光 謚本案犯罪所得之物,且因金錢業已混同無從區分何者為為本案販售假冒食品(水血產品)之犯罪所得,何者為正常販售商品之營業所得(油條、豆皮、麻辣滷包等),自無從逕行認定甲乙帳戶經查扣之款項即為被告彭光謚本案之犯罪所得。 ⒊被告林建志係受僱於被告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中區轉運廠房經理,月領5萬元薪資,其雖從事水血產品之銷售,然亦 同時從事双鵬公司之其他產品如油條、麻辣滷包、豆皮等食品銷售事宜,此部分核屬其受僱勞務之應得財物,尚難認其所領取之薪資即為本案犯罪所得,而依前揭所述水血產品之銷售金額,均由被告彭光謚、胡木生2人6、4分帳,被告林 建志並未因此而有犯罪所得,故尚難認定被告林建志因本案犯行而有不法犯罪所得、利得,依法即不對其為沒收財物之諭知。 ㈢關於犯罪工具之沒收部分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同正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本案附表三所示之扣案物品: ⒈編號A1至A7,分別為本案屠宰場之地磅單及禽血買賣合約書,而與各該屠宰場簽約者分別為昇旺飼料行、穩興行(國興冷凍肉品部分),故為昇旺飼料行即被告胡木生(依104年 之商業登記公式資料查詢列印結果,昇旺飼料行負責人為胡木生,見中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刑案偵卷2第73頁)及第三 人穩興行(即同案被告張智慧,見原審卷七第197頁)所有 之物,而穩興行實際上係被告胡木生經營,僅借用同案被告張智慧名義而已,已經被告胡木生於警詢及同案被告張智慧於本院供述明確(見警刑○0000000000卷(1-1)第157頁;本院卷二第138頁反面至139、140頁反面;本院卷七第31頁 ),是以,編號A1至A7所示之物,均供被告彭光謚、胡木生、林建志本案犯罪使用,且為被告胡木生具有事實上處分權,依法應對其諭知沒收。 ⒉編號A9之庫存單,經檢視扣案物內容,為「臺中-双鵬報價 單、業務報價單、庫存單」等資料,報價單上均有記載品名為「鴨血」或「水血」之項目,並記載客戶名稱,被告林建志亦陳稱該物為双鵬公司的資料等語(見原審卷九第76頁),是為被告双鵬公司所有供本案所用之物而由身兼被告双鵬公司代表人之被告彭光謚享有事實上處分權,依法應對其諭知沒收。 ⒊編號B8之買賣合約書,其中包含被告双鵬公司與超秦公司(共4份)、利農公司所簽訂及昇旺飼料行與東峰公司、鹽水 冷凍電宰廠所簽訂之合約書資料,分別係被告双鵬公司、昇旺飼料行即被告胡木生與各該屠宰場所簽訂之合約書,而分別為上開被告所有供本案所用之物,而由身兼被告双鵬公司代表人之被告彭光謚、昇旺飼料行即被告胡木生分別享有事實上處分權,應法應對其各別諭知沒收。 ⒋編號B11,為被告双鵬公司之銷售目錄表;編號B12,為本案向被告双鵬公司購買水血產品下游廠商或店家之通訊資料、採購單等資料;編號B13,為被告双鵬公司之鴨血廠商通訊 錄;編號B14、B15,為被告双鵬公司之銷售資訊明細分析表及應收帳款明細表、採購單,而被告彭光謚亦供稱:B11至 B15之物品均為被告双鵬公司所有;編號B16其中之「被告双鵬公司出貨單(出貨產品為水血)」,為記載「店家名稱」及「水血」產品等資料;另有小蒙牛、老四川、無老臺中、鼎王囍壺南京店、中原食品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店家向被告双鵬公司訂購產品之採購單、訂購單,及記載「日期」、「吉林」、「中山」之資料。編號B21,為被告双鵬公司 之應收帳款統計表,故上述扣案物,均為被告双鵬公司所有,供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等人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且由身兼被告双鵬公司代表人之被告彭光謚享有事實上處分權,依法應對其諭知沒收。 ⒌編號B20、B22、B25,為昇旺飼料行即被告胡木生之銷售資 訊明細分析表、應收帳款統計表、製成品庫存量,為昇旺飼料行即被告胡木生提供予本案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等人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由被告胡木生享有事實上處分權,依法應對其諭知沒收。 ⒍編號C8,其中關於「被告双鵬公司商品銷貨金額統計表」(品名有『水血』、日期均為103年12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 );編號F13,為被告双鵬公司之應收帳款支票影本;編號 F14,為被告双鵬公司之大小章,故均為被告双鵬公司所有 ,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由身兼被告双鵬公司代表人之被告彭光謚享有事實上處分權,依法應對其諭知沒收。 ⒎編號G5之合約書,為穩發行與結凰公司、穩發行與友宏公司、昇旺飼料行與大成長城公司、穩發行與立蜂公司、林家民(為被告張智慧員工)與萬丹屠宰場、穩興行與國興冷凍公司、昇旺飼料行與鹽水冷凍肉雞電宰廠所簽訂之合約書影本,故為穩發行(即同案被告張智慧,見原審卷七第198頁) 、穩興行(即同案被告張智慧)及昇旺飼料行即被告胡木生所有之物,而穩興行、穩發行實際上均係被告胡木生經營,僅借用同案被告張智慧名義而已,已經被告胡木生、同案被告張智慧於警詢、原審、本院均供述明確(見警刑○0000000000卷(1-1)第157頁;原審卷三第195頁;本院卷二第138頁反面至139、140頁反面;本院卷七第31頁),是以,編號G5所示之物,均供被告彭光謚、胡木生、林建志本案犯罪使用,且為被告胡木生具有事實上處分權,依法應對其諭知沒收。 ⒏是上述⒈至⒎所示物品,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項前段規定應對被告彭光謚、胡木生分別諭知沒收,且因已扣案,故無庸再為追徵之諭知。 ㈣不予沒收部分: 附表三之其餘扣案物品,其中:編號A8之日報表,經本院檢視扣案物內容,為「臺中-双鵬12月及1月份應收帳款統計表」、「日月結現金&票據簽收」、「日結現金、退貨客戶名單」等資料。編號A10之支票影本,為被告双鵬公司開立與 國興冷凍公司之支票影本,附表三編號B8之扣案物中,另包含「血粉買賣合約書(立約人為昇旺飼料行與東海畜牧場)」、「屠宰場基本資料」、「SGS TEST REPORT資料」、「 被告彭光謚身分證件影本」、「衛生福利部食品添加物許可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添加物許可證」、「新永誠食品化工原料行資料」、「昇旺飼料行飼料販賣登記證」等資料。編號A11為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函文影本。編號B1至B7 為双鵬公司會計憑證、昇旺飼料行之發票。編號B9之存摺,分別為被告双鵬公司之新北市樹林區農會存摺(2本)。編 號B10,則為被告双鵬公司之樹林區農會代收票據憑摺。編 號B17,為「再利用機構申報資料查詢(廢棄物為畜禽屠宰 下腳料)」。編號B18、19,為現金帳1本、監視器主機。編號B23,為昇旺飼料行之相關公文。編號B24,為被告彭于嫣工作上使用之電腦主機,業據其供述在卷(見原審卷九第76頁)。編號B26、B27,則為前述甲、乙帳戶之存摺。編號 B28為出貨單灰燼,然無從看出所燃燒之文件資料為何。編 號B29為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電費單收據。編號C1為檢舉 函(檢舉之廠商名稱非本案被告),難認與本案有直接關連性。編號C2至C5,為同案被告鍾清好、彭于嫣之存摺、金融卡或印鑑章。編號C6,為臺北富邦銀行存摺,其中開戶名義人亦有非本案被告之人。編號C7為支票存根,編號C8之「筆錄記本」,為筆記本及手寫資料2張,同案被告鍾清好則供 稱:手寫部分是我想要向「小智」借錢所寫的東西等語(見原審卷九第76頁反面);另有被告双鵬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未記載帳款之項目)、留職停薪資料、外幣交易明細資料,亦有關於「穩興行商品銷貨金額統計表」資料。編號C7至C10,為支票及私章。編號C11之扣案現金,尚乏證據證明為被告双鵬公司、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等人本案犯罪所得。編號E1至F12,為員工打卡資料、現金帳、印章、員工預 備薪資統計表、員工離職證明書、員工薪資表、外勞居留證影本、員工保險資料、員工留職停薪資料、月支報表、双鵬公司、穩興行、穩發行、昇旺飼料行、被告胡木生、同案被告張智慧之銀行帳戶存摺。編號F15至G4,為穩發行、穩興 行大小章、屏東縣政府函文資料、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勞工薪資表。編號G6之聲明稿,為被告双鵬公司聲明該公司水血產品之禽血來源安全無疑慮之聲明稿,顯係被告双鵬公司為本案欲向社會說明所撰寫之聲明稿件。編號G7、G8,為立蜂公司客戶交易對帳單及穩發行工廠現場圖。編號G9(關於銷貨資料之隨身碟),係檢察官在屏東拷貝双鵬公司整個電腦裡面的資料時使用的,已經同案被告張智慧於原審供述明確(見原審卷九第76頁反面),是以,該扣案證物編號G9,乃係檢察官為蒐證時要求拷貝以為本案證據使用,尚難認係被告双鵬公司、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因本案犯罪所用或所生之物。編號H1至H12,為發票明細表、空污、水污廢棄 表、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契約書、防疫檢疫局屠宰衛生檢查明細月表、凱爾蘭生化太技有限公司合約書、化製原料委託化製處理合約書、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遞送三聯單、帳戶明細表等資料,上開資料提出人為德志發屠宰場負責人辰○○。上述物品均非違禁物,且與本案無直接關連性,均不予諭知沒收。 陸、不另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二記載「詎双鵬公司之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竟仍共同基於詐欺、食物攙偽、假冒、製造妨害衛生飲食物品之犯意聯絡,於99年間起至104年2月間,…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屠宰場,表示可代為清運、處理屠宰所生之禽血廢棄物,…利用生產設備攙偽、假冒成食品原料製成水血成品,…對外販售至全省各地地區如附表二所示不知情之食品店家、…(販賣假冒…之水血…之銷售時間、對象及金額等,詳如附表二所示,自103年1月1日起至104年2月間…,計銷售新臺幣至少約9,874萬6,655元)」(見起 訴書第3至4頁),再對照其證據並所犯法條二、㈡記載「渠等自99年間起至104年2月間為止,於密接時間內,製造攙偽及假冒之水血,接續販售與不知情食品店家…,請各論以一接續犯行」(見起訴書第26頁);應認其起訴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本案製造及販賣假冒食品罪之時間自99年間起至104年2月為止。然依起訴書所引用之銷售予附表二、二之1、二之2、二之3所示店家之時間,最早時間為102年12月21日(附表二、二之2編號10),最晚至104年3月2日(附表二、二之3編號27)為止,故本院認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 最早銷售時間「自103年1月1日起」,最晚銷售時間「104年2月為止」,均與起訴書附表明顯有誤,應均予更正如前; 至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本案販賣假冒食品已成罪者僅為如附表二、二之1、二之2、二之3所示犯行部分,更早 之前之販賣假冒食品犯行,卷內並無相關證據可資證明,再依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本案犯案時序,其等均每日往返屠宰場載運禽血後,往返北部廠製作水血成品,則其等為附表二所示販賣假冒食品行為前之製造假冒食品行為,合理推斷最早應為102年12月21日前數日,其餘亦缺乏相關事 證證明。則公訴意旨認被告双鵬公司、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自99年間起至102年12月21日前數日止之製造假冒食品 ,及自99年至104年3月2日為止、除附表二所示以外販賣假 冒食品等,此部分犯罪嫌疑均尚有不足,檢察官就此等部分未盡舉證之責,惟與已成罪之製造、販賣假冒食品罪各具有接續犯、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與胡木生共同犯本案之罪「至104年2月為止,計銷新臺幣至少約9,874萬6,655元」等語,因認被告3人共犯本案之罪為附表二、二之1、二之2、 二之3販賣假冒食品罪嫌(起訴書雖未明文被告彭光謚、林 建志、胡木生共犯至104年2月間之何時,惟依照起訴書所記載之銷售金額,顯然是將附表二全部金額予以合計,故本院仍認檢察官係起訴前揭被告3人共犯至附表二、二之3編號27所示之「104年3月2日」為止)。惟如前貳、三、㈢述,本 院認被告彭光謚、林建志所為違法犯行及犯意僅至104年2月11日為止,其後104年2月12日起至同年3月2日止部分,則非其等共犯範圍內,然基於販賣假冒食品罪為包括一罪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三、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共同基於詐欺、食物攙偽、製造妨害衛生飲食物品之犯意聯絡,於犯罪事實二所載犯罪過程中,將屬廢棄物而僅能供作飼料用之禽血,利用生產設備攙偽成食品原料製成水血成品,再由北、中、南各廠區對外販售至全省各地地區如附表二所示不知情之食品店家、火鍋業者食品加工廠或小吃店等,致使下游店家及不特定消費者陷於錯誤,誤認係來源、成分均無虞之可供食用之水血,使該店家復以熟食或轉賣方式供消費大眾食用,藉以牟取暴利。因認被告除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前段之假冒食品罪外,另該當該條之攙偽食品罪、(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刑法第191條 之製造、販賣妨害衛生飲食物品罪嫌。惟查: ㈠公訴意旨認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除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之假冒食品罪外,另犯同款之攙偽食品罪嫌,然未見公訴人起訴說明並舉證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係以何物加入禽血、攙偽之情形,而起訴書所舉「明知…所屠宰之雞隻鴨隻等產生之禽血,其血液因屠宰過程中已受屠體羽毛、排泄物等外物污染,衛生狀況不佳,不得供人食用」,應係該禽血收集過程已受外物污染,且原即屬屠宰場欲供飼料使用之用途,乃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竟以之作為可供人食用之水血原料,進而製成水血產品,係屬假冒食品罪,應可認定,至起訴書犯罪事實復提及「利用生產設備攙偽成食品原料製成水血成品」,猶未明確認定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究係利用生產設備攙入、加入何種物品、成分,以致產生與真實成分不符之情形。故公訴意旨認本案被告另有攙偽食品罪嫌,為本院所不採。惟倘使此部分成罪,與前揭已成罪之假冒食品罪部分具有接續單純一罪關係,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公訴意旨認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另涉犯製造販賣妨害衛生飲食物品罪嫌部分。惟按刑法第191條之「妨害衛生 」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係指一切有礙健康或品味的物質,查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雖以欠缺可供人食用品質之飼料禽血製成水血產品販賣,然該等水血產品究須經人體於多久期間內、食用多少數量,才能夠具體產生損及人體器官功能危害性之效果,尚屬不明,卷內亦無相關科學研究文獻、實驗數據可供本院審酌,難以認定人體一經食用該等水血產品,器官功能於客觀上必定會發生損害之結果,且本案經警於104年2月11日、12日在双鵬公司臺中烏日廠內所查扣之水血成品,經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予以檢驗,及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轄區內由双鵬公司出售予各下游商家之水血產品,經檢驗均未檢出有害物質,亦均未檢出相關著色劑、防腐劑、重金屬成分,相關大腸桿菌、生菌數、志賀氏桿菌、沙門氏桿菌等檢驗項目或為未檢出或為陰性,均合格,已如前述,猶難證明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等人所販售之水血成品係妨害衛生飲食物品,故尚難認定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所為亦已該當刑法第191條之罪。故公訴意旨所指被告彭光謚、林 建志、胡木生此部分犯罪,犯行尚屬不能證明,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如成罪,亦與已成罪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前段規定具有法條競合關係,容有誤會,此部分為本 院所不採,且因起訴意旨認係法條競合關係,本院僅予說明如上即可,亦無庸為不另無罪之諭知。 ㈢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對附表二、二之1、二之2、二之3「銷售對象」欄所示下游廠商、店家及不 特定消費者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誤認係來源、成分均無虞而可供食用之水血,而有詐欺上開店家及不特定消費者,涉犯詐欺取財罪嫌部分。公訴意旨認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涉犯刑法詐欺取財或加重詐欺取財部分,固有自被告双鵬公司及穩發行之會計人員專用之電腦內所查獲下游銷售廠商及銷售總額之EXCEL表單為據,而為被告彭光謚 、林建志、胡木生所均不否認,然上開銷售廠商及銷售總額之EXCEL表單,至多僅能證明上開廠商確有向双鵬公司北部 廠、中部廠、南部廠購買水血產品一節,然該等廠商是否係為供食用或欲供其他用途,而購買該等水血產品,渠等就該等水血產品之原料品質是否在意?是否確有因信賴双鵬公司應會以已確保具備供人食用品質之原料產製其水血產品,而陷於錯誤向双鵬公司購買其所產製之水血產品?等情,均無從遽以憑認。而本案自偵查時起並未有附表二「銷售對象」欄所示下游店家或廠商甚至消費者到庭供述,迄本院審理期間,始由被告彭光謚辯護人胡原龍律師聲請傳喚未○○(附表二、二之2編號36)、午○○(附表二、二之1編號67)到本院進行交互詰問,及由檢察官詰問老四川、鼎王指派之員工申○○、己○○,其餘公訴人起訴意旨所指受詐欺之被害人則均未就公訴意旨所指之詐欺情節予以論述,則其等是否如公訴意旨所指之確實遭騙,即屬不能證明,況且,附表二、二之3編號18所示萬丹屠宰場,亦即為附表一編號12所示 提供不可供人食用禽血之屠宰場之一,甚者,附表一編號2 所示利農屠宰場於與被告双鵬公司簽立鴨血買賣合約書之際,除双鵬公司向該屠宰場購買鴨血外,另有該屠宰場向双鵬公司承購加工之鴨血成品之約定(見中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卷2第154至155頁),而證人癸○○(即附表一編號2所示利農屠宰場負責人)證述:鴨隻的禽血如果有糞便或羽毛掉入,應該還是可以供人食用等語,已如前述,足見其亦係認知其屠宰場之設備及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收集禽血之情形,而仍願向其等購買水血產品,此部分本即無陷於錯誤之可能。至被告彭光謚所舉證人未○○、午○○、申○○於本院審理時雖均證述:我們去訪廠時並未看到水血原料,只有看到在製作水血的過程,而且被告一方有提供相關水血產品經過SGS檢驗合格的證明,也有提出是經過合法屠宰場 收集禽血的相關證明,所以認為被告等所販售的產品是沒有問題的等語(證人未○○部分見本院卷五第214頁正反面、 215、216、217頁;證人午○○部分見本院卷五第193頁正反面、196頁反面至197;證人申○○部分見本院卷五第199頁 反面、200頁正反面、202頁反面),雖就檢察官所詰問或本院所訊問關於如果原料已經受到污染,雖經過製造,是否還會購買?或如果知道原料僅能供飼料使用,然被告卻作為水血成品之原料使用,是否還願意購買?時,或如果看到原料血檢驗有超標情形,是否還會購買?時,證人未○○證稱:應該就會減低他們的意願等語(見本院卷五第222頁反面) ,證人午○○證稱:如果知道是飼料用的雞血,就不會購買等語(見本院卷五第198頁),證人申○○證稱:如果知道 只能作為飼料用,不能食用,我不會採購等語(見本院卷五第205頁),證人己○○證稱:如果知道是作為飼料用,公 司絕對不可能會採購等語(見本院卷五第210頁反面)。然 證人未○○於本院另先證述:上開假設性的問題,我不知道(見本院卷五第216頁反面),我第一時間應該是會再去訪 廠或是質疑他們(見本院卷五第221頁反面、222頁),並強調我們業者只看成品檢驗報告、相信檢驗報告(見本院卷五第216頁反面、217頁反面),在我向双鵬公司購買水血產品的過程中,我沒有覺得被騙(見本院卷五第217頁反面), 我們有去參觀双鵬公司工廠,覺得有達到消菌的效果,是突擊檢查一下,我突然說我要去,不能先跟他們講,訪廠結果是覺得還不錯,有符合我所認知的衛生法規,且檢驗報告上面大腸桿菌沒有被驗出,這樣通常我們進貨就不會認為有被污染過,我是相信成品與檢驗報告,我們根據目視的判斷,及成品是不是符合我們的要求,如果是這樣,衛生疑慮沒有問題的話,我們就會跟他進貨,我們只相信成品的檢驗報告,在本件買賣過程中我們沒有覺得被騙(見本院卷五第215 、216、217頁正反面、220、221頁反面)等語,證人午○○證述:我們有去參觀過双鵬公司臺中工廠,看到很乾淨的製造環境,所以願意購買他們的水血產品(見本院卷五第193 頁反面),我沒有覺得被騙(見本院卷五第194頁),當初 是看到他們跟合法屠宰場收集血液才會跟他們進貨,當初沒有想那麼多(見本院卷五第197頁)等語,而證人申○○證 述:我有到双鵬公司南部廠訪廠過(見本院卷五第200頁反 面),是跟稽核人員去,報告是由稽核人員向公司報告,是針對環境現場有無髒亂的問題進行稽核,從97年到104年2月間都有訪廠多次,那段期間都有與双鵬公司進行交易(見本院卷五第202頁正反面)等語,證人己○○證稱:我們有向 林建志、胡木生確認水血產品沒有問題,他們是與有配獸醫的合格的屠宰場配合,且有提供產品的相關檢驗,確認沒有法令不得添加的物品(見本院卷五第207頁反面)等語。顯 然證人未○○、午○○、鼎王、老四川所在意者,係製造之双鵬公司廠房環境是否衛生、製成之成品是否符合衛生法規、有無檢出違規超標成分、禽血來源是否為合法之屠宰場等,且未○○、午○○、鼎王申○○均有實際訪廠過,親自見聞水血產品之產製過程,符合其等需求,而仍願意出資購買、採購双鵬公司之水血產品,至於禽血收集之過程為何,則為其等締約、購買、採購之際所未予考慮之點,被告彭光謚、林建志或胡木生亦均未就其等收集原料之過程予以保證,其等均是認證被告等是向合法屠宰場購買禽血,且所提出之水血成品檢驗合格證明,認為產品沒問題而予以購買,則被告等就其等所製造、出售水血產品之產出過程及成品,均經證人未○○、午○○、申○○訪廠時即已得知,而就水血來源被告等並未為特別之保證或說明,且被害人主觀認識亦僅及於產品之各項檢查是否符合標準而已,則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既未就其禽血收集過程予以告知並加以保證,亦難僅以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未特別告知其等收集禽血過程中無法避免之羽毛、糞便掉落等自然現象一節,即認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違反交易過程中之不作為義務,而應苛責其等負有此部分保證人責任。而本案除上開證人外,其餘附表二「銷售對象」欄所示下游廠商、店家或不特定消費者均未經檢警予以傳喚到庭作證,或陳明其等購買詳情,檢察官、被告等人、辯護人於本案亦均表示不再聲請調查證據傳喚各該店家、廠商及消費者等語(見本院卷五第206頁;本院卷七第29頁正反面),則依現有事證尚無從證 明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等有何詐欺各該被害人致陷於錯誤之情形。故基於罪疑為有利於被告認定之法理原則,自應為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之有利認定。惟公訴人以此部分倘使成罪,與本院前揭認定販賣假冒食品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以: 一、被告鍾清好係同案被告彭光謚之配偶,實際負責掌管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營運、出入帳款,並提供其名下所申設之甲帳戶,並使用彭光謚以昇旺飼料行所申請之乙帳戶作為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營運之資金收付使用;被告彭于嫣為彭光謚之妹,擔任双鵬公司董事,亦擔任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會計並負責聯絡廠商、處理水血產品訂貨、出貨及紀錄帳冊等工作;被告張智慧則係双鵬公司董事,負責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之北部人事及部分帳務與中、南部地區帳務及水血供貨事宜,並以其名下成立「穩興行」、「穩發行」等個人商行參與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水血業務之營運。 二、被告鍾清好、彭于嫣及張智慧等人均明知「畜禽屠宰業在屠宰過程產生之皮、肉、骨、內臟、血液或油脂」,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頒訂「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附表一公告「再利用種類」編號5之「農業事業廢棄物」,該類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須 依該附表一所定之「再利用管理方式」,亦即僅能將上開禽血來源,作為「飼料及有機質肥料之原料」之用途,即「肉骨粉、飼料用動物油脂、血粉、有機質肥料或其他相關」等產品,而不得作為供人食用之產品,且其等明知附表一所示之屠宰場所屠宰之雞隻、鴨隻等產生之禽血,其血液因屠宰過程中已受屠體羽毛、排泄物等外物汙染,衛生狀況不佳,而禽血液收集過程受外物污染或混入不適合供食品用之家畜或家禽血液時,其回收血液不得供人食用,詎被告鍾清好、彭于嫣及張智慧等人竟與同案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等人共同基於加重詐欺取財、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第49條第1項(「食品衛生管理法」於103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並區分情節是否輕微而有不同之法定刑)及製造、販賣妨害衛生物品罪之犯意聯絡,於99年10月26日起至104年12月間,由彭光謚、胡木生、張智慧及林建志 等人分別以双鵬公司、昇旺飼料行、穩興行、穩發行等名義,與附表一所示之屠宰場簽訂禽血買賣合約書(契約期間詳起訴書附表一所示),禽血運送及水血製作過程如前犯罪事實一所載。再於每日派員將水血成品運送至中部轉運廠區及南部轉運廠區後,而由北、中、南各廠區對外販售至全省各地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不知情之食品店家、火鍋業者、食品加工廠或小吃店等,致使下游店家及不特定消費者陷於錯誤,誤認係來源、成分均無虞之可供食用之水血,使該店家復以熟食或轉賣方式供消費大眾食用,藉以牟取暴利(銷售時間、對象及金額等,詳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嗣於104年2月11日、2月12日、3月3日,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搜索票執行搜索,計查扣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物,並依法凍結扣押起訴書附表四所示之財產,而悉上情。因認被告鍾清好、彭于嫣及張智慧等人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依起訴書附表二所載期間應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刑法第191條之製造販賣妨害衛生物品罪嫌及食品 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違反同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 規定)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同此見解)。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鍾清好、彭于嫣及張智慧等人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鍾清好、彭于嫣及張智慧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同案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證人乙○○、許淑芬、謝嘉聲、洪進昌、吳貴杉、劉正強、陳桂林、鍾典翰、丙○○、邱湘君、巳○○、楊炎文、王百忍等證人於警詢或偵查中之證述、本案所簽訂之禽血買賣合約書、興中台公司地磅單、屠宰場供食品用畜禽血液收集作業衛生管理紀錄表、興中台公司及東峰公司屠宰家禽隻蒐證照片、被告双鵬公司104 年2 月11日夜間監視器翻拍照片、LINE通訊畫面翻拍照片、燃燒灰燼採證照片、被告双鵬公司生產線圖、被告鍾清好之上開甲帳戶於 104年2月12日提領款項紀錄等節,為其主要論據。 肆、訊據被告鍾清好、彭于嫣及張智慧等人均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其等分別辯稱如下: 一、被告鍾清好固承認其為同案被告彭光謚之配偶,負責双鵬公司與昇旺飼料行之財務,且實際負責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關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6部分之入出帳款,且對於双鵬公司將所製成之水血產品販售予附表二「銷售對象」欄所示下游店家等情不予爭執,然堅詞否認有何本案犯行,辯稱:我對於公司的營運不了解,我只負責財務部分,双鵬公司所收購的禽血,是可以供人食用的等語。其辯護人則以:㈠長久以來國人就收集屠體之禽水再製成食品食用,如坊間夜市常見之「豬血糕」,或如本件火鍋料中之「鴨血」,故屠體之血水經收集再製後可供人食用,並不違背一般人之經驗法則。是以屠體之血水,就屠宰場之立場,或為「下腳料」,惟並非廢棄物,此可從「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所示該辦法附表一編號五所定義之廢棄物來源包含「畜禽屠宰業在屠宰過程產生之皮、肉、骨、內臟、血液或油脂」,即可得知,故本件檢察官以「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等規定反推自屠體所收集之禽血為廢棄物,明顯有誤會。㈡另公訴意旨指摘被告等人收集禽血之時,該等禽血已受屠體羽毛、排泄物之汙染,並或有些許衛生問題,固為事實,然此為是否有礙人體健康及適不適合供人食用之問題,並非「攙偽」、「假冒」,基於罪刑法定主義,不能構成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而犯有同法第49條第1項之罪。況該等衛生問題並非不得再製成 時以高溫殺菌或過濾雜質加以除去,亦未必不得供人食用。㈢又即便公訴意旨認為本件禽血收集過程受有汙染,不適合供人食用,惟此部分僅為是否構成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變質或腐敗」之問題,而違反該條項款之行為僅為行政罰(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參照),亦無涉「攙偽」或「假冒」。㈣被告鍾清好為彭光謚之配偶,負責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之出入帳款,並提供自己名下帳戶,及使用彭光謚帳戶作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之資金收付使用等情,固為事實,被告鍾清好並未爭執,惟被告鍾清好所負之責任不過在於公司之資金調度、發放員工薪資等行政事項,未及於原料買賣或水血之生產過程,此部分業據同案被告彭光謚、彭于嫣分別以證人身分證述屬實,故公訴意旨認為被告鍾清好負責掌管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之營運及出入帳款等,似言過其實。是以,本件以被告鍾清好於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之職務,既不負責亦無專業能力去了解禽血原料之收集過程,以被告鍾清好單純專職財務調度及內部行政管理之立場,焉能分辨禽血原料來源究竟能不能於加工後供人食用?加以所有上游屠宰業者之負責人或經理人均未證稱其等曾與被告鍾清好有任何議約或交易之行為,縱使法院認定同案被告彭光謚等人之行為已構成詐欺或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犯行,亦不能僅以被告鍾清好為彭光謚配偶之身分,就遽認定被告鍾清好對彭光謚等人之行為就定然知情,甚或積極參與其等之詐欺或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行為等語,為被告鍾清好辯護。 二、被告彭于嫣固承認其為彭光謚之妹,且為双鵬公司之董事,亦擔任昇旺飼料行之會計,負責處理双鵬公司水血產品之訂貨、出貨及帳冊紀錄工作,並對於双鵬公司、昇旺飼料行、穩興行及穩發行有向起訴書附表一所載之屠宰場收購禽血,而双鵬公司將所製成之水血產品販售予起訴書附表二「銷售對象」欄所示之下游店家等情不予爭執,然堅詞否認有何本案犯行,辯稱:双鵬公司的水血產品原料來源及製作過程我不了解,也不知道係向哪些屠宰場購買,那些禽血是否為作飼料用之禽血,我也不清楚,我也不知道那些禽血是否有受到羽毛或排泄物之汙染,購買禽血不是我的工作內容,我只負責打電話問下游店家需要多少鴨血、出貨及製作現金流水帳,鴨血的原料來源部分我並不清楚,這是由彭光謚及胡木生負責的,我沒有看過双鵬公司或昇旺飼料行收購的禽血,也沒有看過該禽血生產過程等語。其辯護人則以:被告彭于嫣於101年間至双鵬公司任職,擔任會計工作,主要負責出 貨、零用金、訂貨、出貨、記錄帳冊等工作,並未參與從事禽血收集、製作、生產過程。且被告彭于嫣亦未負責中、南部禽血收集、出貨等工作,因此與其他被告間並無任何犯意聯絡,何以能以違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論之。又起訴意旨,以被告彭于嫣於檢調人員前往搜索前將重要證物燒燬。然依據下列同案被告於偵查筆錄中所述及檢警人員於現場所拍攝燒燬之灰爐,被告彭于嫣所燒燬乃係出貨單並非會計帳冊,與本案之犯罪事實並無直接關係等語,為被告彭于嫣辯護。 三、被告張智慧固承認其與胡木生為夫妻,其為穩興行及穩發行之登記負責人,亦為被告双鵬公司之董事,負責双鵬公司、昇旺飼料行中部及南部之人事及部分帳務,並負責處理中南部地區之水血供貨事宜,其知道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是向哪些屠宰場購買禽血等事實,且對於双鵬公司、昇旺飼料行、穩興行及穩發行有向起訴書附表一所載之屠宰場收購禽血,而双鵬公司將所製成之水血產品販售予起訴書附表二「銷售對象」欄所示之下游店家等情不予爭執,惟堅詞否認有何本案犯行,辯稱:我不認為双鵬公司或昇旺飼料行收購之禽血是農業事業廢棄物,禽血收集過程中,是否受到羽毛或排泄物之汙染,我不知道,但我認為就算有還是可以供人食用等語。其辯護人則以:被告張智慧只是參與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之會計帳務,並無參與禽血的購買、收集及產品之製造,被告張智慧對於本案禽血可否食用、有無違法情況,被告張智慧主觀上並無犯罪故意,也沒有參與犯行,本案禽血雖於收集過程中有受到羽毛或排泄物之汙染,但依目前法規,可以做為食品來源,並無違法,被告張智慧只是穩興行及穩發行之登記負責人,實際負責人為胡木生,要向哪些屠宰場收集禽血是由被告胡木生決定的等語,為被告張智慧辯護。 伍、經查: 一、被告鍾清好為彭光謚之配偶,負責双鵬公司與昇旺飼料行之財務,且實際負責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關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6部分之入出帳款。被告彭于嫣為彭光謚之妹,且為双鵬公司之董事,亦擔任昇旺飼料行之會計,負責處理双鵬公司水血產品之訂貨、出貨及帳冊紀錄工作。被告張智慧雖承認其與胡木生為夫妻,其為穩興行及穩發行之登記負責人,亦為双鵬公司之董事,負責双鵬公司、昇旺飼料行中部及南部之人事及部分帳務,並負責處理中南部地區之水血供貨事宜。而双鵬公司、昇旺飼料行、穩興行及穩發行有向起訴書附表一所載之屠宰場收購禽血,再將所製成之水血產品販售與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下游店家等情,業據被告鍾清好、彭于嫣及張智慧等人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承在卷(見中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卷2第46至50 、51至53頁;警刑○0000000000卷(1-1)第145至147、178至182、201至206、207至208、212至215頁;104偵4638卷一第99至101、102至103、112至114頁;104偵6199卷第39至43、126至128、136至139、168至170、171至172、175至176、178至180、274至277頁;原審卷二第21至61、158至187頁;原審卷三第104至117、134至148、208至221頁;原審卷九第75頁正反面;本院卷二第3頁反面至5、137頁反面至141頁),並與同案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等人於警詢、偵查、原審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陳述之主要情節一致(見中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卷2第1至7、58至61、63至64頁; 警刑○0000000000卷(1-1)第134至141、157至162、221至222頁;104偵4638卷一第43至49、53至54、56至60、62至65頁;104偵4638卷二第118至120頁;104偵6199卷第77至81、131至138頁反面;104聲羈136卷第4至6頁;原審卷一第69至70頁;原審卷二第128至187頁;原審卷三第41至53、121至 131、194頁反面至205頁反面;原審卷九第75頁),並與證 人乙○○(為被告双鵬公司之總務)、劉正強、吳貴杉(均為被告双鵬公司之司機)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卷2第33至37、42至44、76至80、82至88頁;警 刑○0000000000卷(1-2)第229至231、236至237頁;104偵4638卷一第81至83、91至92頁)、偵查(見104偵4638卷一 第94至98頁),及證人辰○○、辛○○、周欣瑩、張世湖、葉俊吏於警詢中證述(見警刑○0000000000卷(1-2)第283至284頁反面、285至287、341至343、349至353、367至369 頁)之主要情節相符。亦有前開非供述證據,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蒐證照片、雞血買賣合約書(興中台公司、東峰公司)、生血買賣合約書(國興冷凍公司)、興中台屠宰場集血照片(見中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卷1第1至23、32至36、41至45、52至58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双鵬公司廠房生產線圖、興中台公司廢料、污泥、委外處理月報表、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扣留文件、物品或設備清單、蒐證照片、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登記資料、雞血買賣合約書(東峰公司)、屠宰場登記證、雞血買賣合約書(興中台公司)、地磅單、雞血買賣合約書(超秦公司)、鴨血買賣合約書(利農屠宰場)(見中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卷2第9至15、17至22、25、54至56、71至74、97至101、107至123、142至143、154至155頁)、蒐證照片 、扣押物品照片、双鵬公司變更登記表、雞血買賣合約書(大成長城公司)、買賣合約書(立蜂公司)、合約書(萬丹屠宰場)、生血買賣合約(國興冷凍公司)、合約書(鹽水鎮冷凍肉雞電宰廠、結凰公司、友宏公司)、双鵬公司公司資料查詢(見警刑○0000000000卷(1-1)第16至29、36至 39、50至54、61至69、75至79、86至103、132至134、148至153、163至166、167至175、192至196、209至211頁)、雞 血買賣合約書(超秦公司)、雞血買賣合約書(興中台公司)、興中台公司地磅單、雞血買賣合約書(東峰公司)、合約書(鹽水冷凍肉雞電宰廠)、生血買賣合約書(國興冷凍公司)、買賣合約書(立蜂公司)、雞血買賣合約書(大成長城公司)、蒐證照片(見警刑○0000000000卷(1-2)第 261、262、290至306、313至315、331、339至340、348、 358至359、373至404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現場證物照片、生血買賣合約(國興冷凍公司)、双鵬公司基本資料及登記查詢結果、刑事案件照片、雞血買賣合約書(大成長城公司)、買賣合約書(立蜂公司)、合約書(萬丹屠宰場)、合約書(鹽水鎮冷凍肉雞電宰廠)、合約書(結凰公司)、合約書(友宏公司)、刑事案件照片、雞血買賣合約(大成長城公司)(見104偵6199卷第7至9、16至20、29至38、45至48、50至 51、53至57、63至75、82至84、88至96、97至109、148至 152、158至161、163至166、206至207、209至210頁)、雞 血買賣合約書(興中台公司)、興中台公司地磅單、蒐證照片、興中台公司所提供之「屠宰場供食品用畜禽血液收集作業衛生管理紀錄表」(見103他6943卷一第70至86、168至 171、192至212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 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双鵬公司廠房原料區及水血輸送製造過程圖(見104偵4638卷一第17至23、25至29頁)、雞血 買賣合約書(東峰公司)、公司及商業登記資料、雞血買賣合約書(超秦公司)(見104偵4638卷一第70至72、177至 180、234至235頁)等在卷可考。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屬實。 二、然查: ㈠就被告鍾清好部分: 證人即同案被告彭光謚於原審審理中證稱:被告鍾清好是双鵬公司的股東之一,她在双鵬公司沒有擔任職務,沒有參與公司業務,財務上請鍾清好領錢、入錢而已,公司會計是彭于嫣,彭于嫣作完帳後再交給被告鍾清好,起訴書記載的屠宰場,被告鍾清好都沒有去過,她不知道禽血收集的過程,也不會去瞭解禽血製品生產過程,双鵬公司北部的工廠,被告鍾清好沒有參與等語(見原審卷五第86至92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彭于嫣於原審審理中則證稱:双鵬公司成立後,我就進去双鵬公司擔任會計,被告鍾清好在双鵬公司沒有擔任職務,沒有支領薪水,她並沒有都在公司,她偶而才來,主要是若公司零用金不夠,我會用電話跟被告鍾清好說請她放一點零用金在公司,被告鍾清好不需要去拜訪上游廠商、屠宰場或下游客戶,我認為被告鍾清好不可能瞭解收集禽血的過程,公司的事務由彭光謚來決策,被告鍾清好只負責錢的部分等語(見原審卷五第93至97頁反面)。證人彭光謚及彭于嫣均證述被告鍾清好在双鵬公司並未擔任職務,證人彭于嫣亦證稱被告鍾清好未支領薪水,且被告鍾清好對於禽血收集過程並不知悉,亦未去過本案起訴書所載之屠宰場等語如前,此與被告鍾清好辯稱其只是負責財務,對公司營運狀況不瞭解等語並無不符,是其所辯尚非無據。 ㈡就被告彭于嫣部分: 證人即同案被告鍾清好於原審審理中證稱:被告彭于嫣的工作是打電話問進出貨量,她不需要到收集禽血的地方去瞭解禽血收集過程,不用到製造禽血的工廠工作。貨款部分是司機收回來給她。屠宰場都是跟老闆聯繫比較多。被告彭于嫣有掛名双鵬公司的董事,但不需要參與公司業務經營。我不清楚屠宰場有無曾經寄契約書到公司等語(見原審卷五第 203頁反面至206頁)。另同案被告彭光謚於警詢中亦陳稱:被告彭于嫣負責双鵬公司臺北部分的記帳,係擔任會計等語。則依證人鍾清好及彭光謚之陳述,僅能認定被告彭于嫣負責双鵬公司之會計事項、水血產品訂貨、出貨事宜此等事實,況證人鍾清好證述被告彭于嫣不需至屠宰場瞭解禽血收集過程,則被告彭于嫣辯稱其不瞭解双鵬公司的水血產品原料來源及製作過程等語,亦非無稽。 ㈢被告鍾清好固為同案被告彭光謚之妻,更掌管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財務、帳款出入,被告彭于嫣雖為双鵬公司之登記董事之一,亦為双鵬公司之會計,然僅以其等為負責財務、會計事項,且為家族成員,尚非當然表示,或可據此推認其等均確實知悉双鵬公司、昇旺飼料行、穩興行或穩發行向屠宰場收購之禽血有受到羽毛或糞便之污染,或為事業廢棄物,而僅得供作飼料使用,檢察官復未能舉證證明被告鍾清好與彭于嫣曾經實際至屠宰場觀看禽血收集程序如何。況依據卷內證人乙○○、許淑芬、謝嘉聲、洪進昌、吳貴杉、劉正強、陳桂林、鍾典翰、丙○○、邱湘君、巳○○、楊炎文、王百忍等證人於警詢或偵查中之證述,其等亦均未證稱被告鍾清好或彭于嫣有實際至屠宰場觀看、瞭解,而知悉禽血收集之程序如何。 ㈣而被告鍾清好與被告彭于嫣之LINE對話內容如下(見中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卷1第83頁;104偵4638卷一第108至110頁之手機畫面翻拍照片):「 ⒈鍾清好:台中血被貼封條了 彭于嫣:什麼?為何這樣 現在怎麼辦… 為什麼這樣。 鍾清好:我也不知道啊 小吳偷打電話,說明天要來台北貼封條 ⒉鍾清好:明天不知道能不能出貨 彭于嫣:那現在快做一些起來 鍾清好:台中的不能動 我怕連冰箱都不能動 彭于嫣:冰箱會不能出貨嗎 好可怕 那現在可以先疊上車,車先開走嗎 鍾清好:你哥要這麼做 彭于嫣:鼎王的明早才能出 ⒊鍾清好:現在客人也沒開門 載給誰 彭于嫣:沒關係疊多少算多少 鍾清好:我疊在兩棲車上 彭于嫣:放車上…車開到外面停」。 觀之被告鍾清好與被告彭于嫣之LINE對話內容,其等係談論因為臺中的水血被查封,故將臺北的貨先行堆疊到車上,再將車開走停到外面,且提及需出貨給下游廠商「鼎王」等語。依其等之對話前後文,而被告鍾清好與被告彭于嫣分別為同案被告彭光謚之妻、妹,被告鍾清好負責公司財務,被告彭于嫣則擔任双鵬公司會計,其等上開LINE對話,不無可能係出於擔心公司水血遭查封後,無法順利出貨給下游廠商,心急之下所為。然其等於LINE中均無提及關於被告鍾清好或彭于嫣對於双鵬公司向何屠宰場收購禽血、禽血收集過程如何、水血產品之禽血原料是否有問題等事項,則該LINE對話之翻拍照片,仍不足據為認定被告鍾清好及被告彭于嫣亦有共同參與本案犯行之證據。至於,被告鍾清好縱於104年2月11日當日提領甲帳戶內現金合計649萬元,然此仍無涉於被 告鍾清好是否知悉双鵬公司、昇旺飼料行、穩興行或穩發行向屠宰場收購之禽血有受到羽毛或糞便之污染,或為事業廢棄物,而僅得供作飼料使用。另被告彭于嫣雖坦認有於104 年2月12日在双鵬公司焚燒單據,然觀諸卷附蒐證照片(見 104偵4638卷一第39至41頁),燃燒後之文件,僅能看出單 據編號,其餘僅剩灰燼,另證人乙○○於警詢時則證稱:我不知道那是燒什麼東西,看起來像是出貨單等語(見中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卷2第33至37頁),而無從認定被告彭于 嫣所焚燒者為何種文件資料。更遑論被告鍾清好提領款項,及被告彭于嫣焚燒文件資料之行為,均與其等被訴罪名之構成要件無關。 ㈤就被告張智慧部分: 被告張智慧並未去過屠宰場,不知道亦沒有參與禽血收集過程及水血製造過程,係同案被告胡木生指示林家民與萬丹屠宰場簽約,而與穩興行或穩發行簽約之屠宰場,請款事宜亦由被告胡木生親自或指示司機、會計人員處理等節,已據同案被告胡木生於警詢中陳稱:跟萬丹屠宰場簽約的是林家民,林家民是公司的員工,是我叫林家民去簽約的,因為業務上都是林家民在處理等語(見104偵6199卷第79頁)。證人 即同案被告胡木生於原審審理中亦證稱:被告張智慧沒有在双鵬公司擔任職務,只是掛名穩發行之負責人,被告張智慧在穩發行裡沒有擔任職務,沒有幫忙穩發行的業務或收付貨款,被告張智慧沒有去過屠宰場,不知道水血製造及收集過程,被告張智慧是家庭主婦,不曾參與水血製造的過程。與穩發行或穩興行簽約之屠宰場,如需請款都是向我請款,由我接洽,請款時不用提出任何資料,只有第1次請款時要提 出合約書,屠宰場請款時,若是匯款都是我負責,或由我叫會計去匯款,若是付現金,是由我拿去給屠宰場。客戶若給現金,是由司機收,收回來之後交給會計等語(見原審卷五第207至213頁)。雖同案被告胡木生於偵查中另陳稱:南部廠資金都是被告張智慧在處理,銷售水血的現金、支票貨款都是被告張智慧在處理等語(見104偵6199卷第132頁),然經手穩發行或穩興行之資金進出,並非當然等同知悉禽血來源或屠宰場禽血收集之過程。 ㈥雖被告張智慧係穩發行及穩興行之登記負責人,而本案友宏公司(起訴書附表誤載簽約公司為「蘇武世」)、結凰公司、國興冷凍公司與立蜂公司係與穩發行或穩興行簽訂禽血買賣合約,然而被告張智慧既為穩發行及穩興行之登記負責人,形式上自需以其名義與上開屠宰場簽約。再查:㈠就立蜂公司部分,證人王百忍於偵查中證稱:立蜂公司與穩發行簽立雞血買賣合約,是由公司負責人沈榮祥交代會計徐淑幸跟穩發行的被告張智慧簽約,簽約時我不在場,徐淑幸會跟我說簽約經過等語(見104偵6199卷第248頁)。證人王百忍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我不曉得穩發行是否由被告張智慧本人去簽約,因為我沒有親眼看見簽約過程,我說是張智慧簽約是單純依據書面契約的認定。穩發行部分是由誰接洽聯絡我也不清楚等語(見原審卷八第200、203頁),則證人王百忍在簽約時既不在場,即無法認定被告張智慧係實際前往立蜂公司簽訂合約之人。㈡友宏公司部分,證人巳○○於偵查中證稱:我是友宏公司經理。友宏公司與穩發行簽立禽血買賣的合約,但我不知道主要是經由誰開始接觸被告張智慧,我沒有看過被告張智慧,我問過老闆娘也說沒有看過被告張智慧,公司與穩發行簽約的話,是請收集血液的司機帶合約書回去簽,不然就是有一個男生來簽約,那個男的好像姓林,公司以這樣的模式與穩發行往來,以我的了解應該有2年, 我打過2份合約,我曾經看過一份合約對方的代表是駱先生 等語(見104偵6199卷第256頁)。㈢國興冷凍公司部分,係以穩興行與被告張智慧名義簽約,另載明代表人「林建志」(見警刑○0000000000卷(1-1)第169至170頁),對此, 同案被告林建志供稱:穩興行實際上是胡木生在經營,是由我代表去簽約的,這是胡木生指示的,我是依照胡木生的指示去簽約等語(見104偵4638卷一第56至60頁)。㈣萬丹屠 宰場部分,同案被告胡木生於警詢中陳稱:跟萬丹屠宰場簽約的是林家民,林家民是公司的員工,是我叫林家民去簽約的,因為業務上都是林家民在處理等語如上。㈤結凰公司部分,僅能由卷內之禽血買賣合約書(見警刑○0000000000卷(1-1)第172至173頁)認定簽約名義人為「穩發行」、「張智慧」,然此顯係因被告張智慧為穩發行之登記負責人,並且,同案被告胡木生於警詢中供稱:穩發行及穩興行之實際負責人都是我等語(見警刑○0000000000卷(1-1)第157頁),檢察官復無舉證證明被告張智慧實際與結凰公司簽約,或因為有實際簽約而瞭解結凰公司之禽血收集過程。上開證人均未證稱被告張智慧有實際前往屠宰場簽訂合約,或與被告張智慧接觸,被告張智慧如何知悉本案禽血收集過程,實有疑問。 三、綜上所述,本件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鍾清好、彭于嫣及張智慧確有起訴書意旨所指犯罪嫌疑,公訴人此部分之舉證,尚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鍾清好、彭于嫣及張智慧毫無合理懷疑之有罪心證,本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自應為有利於被告鍾清好、彭于嫣及張智慧之認定。 陸、本院之判斷 一、本案依現有事證,尚無從證明被告鍾清好、彭于嫣及張智慧犯罪,其等被訴上開犯罪不能證明,原審依法為其等均無罪之諭知,經核所為認事用法均無不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以:「 ㈠(略)… 。 ㈡原審認被告鍾清好、彭于嫣、張智慧無罪,係以渠等並未實際參與共同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上開將收受之禽血加工後,作為供人食用之水血材料等犯行過程;且認為渠等主觀上對於禽血屬於農業事業廢棄物,不得作為供人食用之材料等情,亦無認知為主要論據,惟查: ⒈按二人以上以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推由其中部分之人實行,其未參與實行之共謀者,固為學說上所稱之共謀共同正犯,依司法院釋字第一○九號解釋,仍成立共同正犯。但未參與實行之共謀共同正犯,因祇有犯罪之謀議,而無行為之分擔,僅以其參與犯罪之謀議為其犯罪構成要件之要素,則渠等之間如何為犯罪之謀議、如何推由其中部分之人實行?即為決定該同謀者,是否成立共謀共同正犯之重要依據,自應於事實明白認定,方足以資論罪科刑(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72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鍾清好為同案被告彭光謚之配偶,負責双鵬公司與昇旺飼料行之財務,且實際負責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關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6部分之入出帳款。被告彭于嫣為同案被告彭光謚之妹,且為双鵬公司之董事,亦擔任昇旺飼料行之會計,負責處理双鵬公司水血產品之訂貨、出貨及帳冊紀錄工作。被告張智慧為同案被告胡木生之妻,其為穩興行及穩發行之登記負責人,亦為双鵬公司之董事,負責被告双鵬公司、昇旺飼料行中部及南部之人事及部分帳務,並負責處理中南部地區之水血供貨事宜。而双鵬公司、昇旺飼料行、穩興行及穩發行有向起訴書附表一所載之屠宰場收購禽血,再將所製成之水血產品販售予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下游店家等情,業據原審判決認定無訛。而被告鍾清好、彭于嫣及張智慧等人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對於上情亦坦承明確。準此,顯可認定被告鍾清好、彭于嫣、張智慧對於同案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經原審認定成立之犯罪行為,並非完全不知情之人,而係知情並有相當程度之參與者無疑。 ⒊原審判決雖認本案並無證據可證明被告鍾清好、彭于嫣、張智慧等人有『實際』前往原審判決附表一所載各屠宰場觀看禽類屠宰取血過程,亦無實際為『收購禽血』之行為,因而無法認定渠等知悉被告彭光謚等人向上開屠宰場收購之禽血含有糞便、羽毛等物,因而成為無法供人食用之物。惟查:⑴縱認被告鍾清好等3人確實未前往原審判決附表一所載各屠 宰場觀看禽類屠宰過程,亦無實際前往各屠宰場執行『收購禽血』之行為,惟依上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揭示之『共謀共同正犯』而言,行為人只要與實際實施犯罪要件之人事前有謀議行為,即可成立共犯關係,並不限所有共犯均須有實際行為分擔。更何況被告鍾清好等3人不僅事先與同案被告彭 光謚等3人有謀議行為,更於犯罪事實結構進行中擔任上開 重要職務及工作,已屬進一步之行為分擔。且被告鍾清好等3人分擔之行為,對於整體犯罪構成要件之成立,亦具有相 當重要性無疑。從而,縱使無證據可認定被告鍾清好等3人 有『實際』前往原審判決附表一所載各屠宰場觀看禽類屠宰取血過程,亦無實際為『收購禽血』之行為,僅乃因渠等與同案被告彭光謚等人各自行為分擔之結果,並不影響被告鍾清好等三人成立本案犯行。 ⑵被告鍾清好知悉双鵬公司遭搜索後,旋即於當日自台北富邦商業萬華分行帳戶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現金650萬元;又被告鍾清好於搜索後,亦隨即出售股票,並於104年2月16日股票交割款入帳後,旋即自上開帳戶提領現金634萬元 ,顯有規避財產遭扣押之行為,有上開帳戶交易明細附卷可稽。又被告彭于嫣知悉搜索行動後,有立即焚燒書證、滅證之事實,亦有双鵬公司總公司於104.2.11夜間監視器拍翻畫面、LINE通訊翻拍照片及燃燒灰燼採證照片等在卷可佐。則依經驗法則判斷,被告鍾清好、彭于嫣等2人對於双鵬公司 向各屠宰場收購之禽血屬於農業事業廢棄物,不得供人食用乙節,知之甚詳。否則,渠等並無必要為上開卸責、規避、脫產之行為。 ⑶據上,可認定被告鍾清好等3人與同案被告彭光謚等3人間,顯然具有共犯關係無疑。 ⒋被告鍾清好、彭于嫣分別為同案被告彭光謚之妻、妹;被告張智慧則為同案被告胡木生之妻,彼此關係非常親密,具有極高度之信賴關係。況被告鍾清好等3人在双鵬公司、昇旺 飼料行、穩興行、穩發行擔任之上開職務及實際從事之工作內容,均具有高度重要性,並非單純掛人頭之負責人或與經營禽血買賣無關緊要之打掃廁所或廚房廚師等工作。則堪信被告鍾清好、彭于嫣、張智慧所擔任之上開職務及從事之工作,與同案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等人所成立之本案犯行,顯然事先具有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所揭示之『共謀共同正犯』關係,而於犯罪行為進行中,被告鍾清好等3人 亦與同案被告彭光謚等3人具有行為分擔無疑。 ㈢據上,足認被告鍾清好、彭于嫣、張智慧等3人,與經原審 判決認定成立犯罪之共同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等3 人間,就本案經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確實具有共犯關係無疑。」等語,提起上訴。 三、按證據之取捨與事實之認定,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採證認事並不違背證據法則,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又證據之證明力如何,由事實審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之,此項自由判斷之職權行使,苟係基於吾人日常生活之經驗,而未違背客觀上應認為確實之定則,又已敘述其何以為此判斷之理由者,亦不容漫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82號 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審就檢察官起訴書關於被告鍾清好、彭于嫣、張智慧等人所舉證據,如何無從為其等被訴詐欺取財、製造販賣妨害衛生飲食物品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等罪之不利證明,業已詳敘甚詳,所為採證 認事用法及得心證之理由均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俱無違背,堪稱允當。至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摘之被告鍾清好、彭于嫣、張智慧等人基於家族親戚關係、股東身分,負責財務、擔任會計或名義上負責人等,固均足以證明被告鍾清好、彭于嫣、張智慧等人與本院為有罪認定之同案被告彭光謚、胡木生關係均密切,然具備配偶、手足等親戚關係或擔任名義負責人等身分,亦未必即對家族成員所為每一事業經營方式之來龍去脈均知之甚詳,檢察官上訴意旨對於原審所認定之被告鍾清好、彭于嫣、張智慧等人並無「實際」前往附表一所載各屠宰場觀看禽類屠宰取血過程,亦無實際為「收購禽血」之行為等節,並未爭執,亦未舉出事證反駁,僅以被告鍾清好、彭于嫣、張智慧與同案被告彭光謚、胡木生、林建志具有「共謀共同正犯」之共同正犯關係,因而無須於每一犯罪階段皆參與亦成立共犯關係,然檢察官始終未能舉證證明被告鍾清好、彭于嫣、張智慧有與有罪被告間之「謀議」存在,係於何時形成謀議?形成為何種謀議?此部分犯罪事實俱屬不明,尚難逕以被告鍾清好、彭于嫣、張智慧與同案被告彭光謚、胡木生僅具有親戚關係,被告鍾清好、彭于嫣均在公司任職、負責財務,被告張智慧擔任名義負責人,遽認即有事前或事中「謀議」存在。至被告鍾清好、彭于嫣於公司遭搜索後,雖有領款、販售股票或銷燬部分帳證等可疑動作,唯恐公司資金遭凍結,以致公司無法順利營運,被告鍾清好於獲悉中部廠遭警察查封貨物,恐影響北部廠之出貨及公司營運、發薪事宜,因而有領取帳戶內現金或領取出售股款現金事宜(見被告鍾清好供述,見104偵6199卷第178至180頁),被告彭于嫣獲悉中部廠遭貼封條,怕影響北部廠 隔天出貨,因而前去公司打出貨單以便隔日能夠順利出貨,以降低損失,並燒燬留底已滿之出貨單據(見彭于嫣警偵訊之供述,分見中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卷2第51至53頁;104偵4638卷一第112至114頁)。然此一事後舉止,亦難認定因被告鍾清好、彭于嫣有與同案被告彭光謚、胡木生、林建志有「謀議」之犯行,而為上開不利於檢警查證之動作。綜上所述,本院仍認定檢察官起訴所提出事證及上訴意旨所指摘各情,均無從使本院就被告鍾清好、彭于嫣、張智慧形成有罪之確信,而達致要無可疑之程度。檢察官提起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前段 、第5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前段 、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宇軒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國強提起上訴,檢察官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廖 健 男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如對被告鍾清好、彭于嫣、張智慧提起上訴,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檢察官提起上訴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一、 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三、判決違背判例。 書記官 王 譽 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七、攙偽或假冒。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前段、第5項 (第1項)有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7款、第10款或第16條第1款 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5項)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 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屠宰場名稱│簽約公司│簽約名義人 │合約期間 │證據資料出處 │ ├──┼─────┼────┼──────┼───────────┼───────────┤ │1 │超秦企業股│双鵬公司│ 胡木生 │ 100.9.1-101.8.31 │⑴ │ │ │份有限公司│ │ 胡木生 │ 102.9.1-103.8.31 │雞血買賣合約書(超秦、│ │ │ │ │ │ │双鵬)、合約日期 │ │ │ │ │ │ │:100.9.1-101.8.31 │ │ │ │ │ │ │(中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 │ │ │ │ │ │偵卷2第142頁;警刑八10│ │ │ │ │ │ │00000000卷(1-2)第262│ │ │ │ │ │ │頁;104偵4638卷一第234│ │ │ │ │ │ │頁) │ │ │ │ │ │ │⑵ │ │ │ │ │ │ │雞血買賣合約書(超秦、│ │ │ │ │ │ │双鵬)、合約日期: │ │ │ │ │ │ │102.9.1-103.8.31 │ │ │ │ │ │ │(中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 │ │ │ │ │ │偵卷2第143頁;警刑八10│ │ │ │ │ │ │00000000卷(1-2)第263│ │ │ │ │ │ │頁;104偵4638卷一第235│ │ │ │ │ │ │頁) │ ├──┼─────┼────┼──────┼───────────┼───────────┤ │2 │利農屠宰場│双鵬公司│彭光謚 │99.10.28-104.10.28 │⑴ │ │ │ │ │ │ │鴨血買賣合約書(利農、│ │ │ │ │ │ │双鵬)、合約日期: │ │ │ │ │ │ │99.10.28-104.10.28 │ │ │ │ │ │ │(中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 │ │ │ │ │ │偵卷2第154-155頁;警刑│ │ │ │ │ │ │○0000000000卷(1-2) │ │ │ │ │ │ │第273-274頁) │ ├──┼─────┼────┼──────┼───────────┼───────────┤ │3 │德志發屠宰│無契約書│彭光謚 │ 100年間至103.7 │ │ │ │場 │ │ │ 口頭約定 │ │ ├──┼─────┼────┼──────┼───────────┼───────────┤ │4 │盛隆屠宰場│双鵬公司│彭光謚 │ 96年間口頭約定 │ │ ├──┼─────┼────┼──────┼───────────┼───────────┤ │5 │興中台股份│昇旺飼料│彭光謚 │101.12.1-103.12.31 │⑴ │ │ │有限公司 │行 │ │ │雞血買賣合約書(興中台│ │ │ │ │ │ │、昇旺)、合約日期: │ │ │ │ │ │ │101.12.1-103.12.31 │ │ │ │ │ │ │(中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 │ │ │ │ │ │偵卷1第41頁;中市警局 │ │ │ │ │ │ │刑事警察大隊偵卷2第107│ │ │ │ │ │ │頁;警刑○0000000000卷│ │ │ │ │ │ │(1-2)第290頁;103他 │ │ │ │ │ │ │6943卷一第70、189頁; │ │ │ │ │ │ │104偵4638卷一第161頁)│ ├──┼─────┼────┼──────┼───────────┼───────────┤ │6 │東峰股份有│昇旺飼料│彭光謚 │102.2.1-105.1.31 │⑴ │ │ │限公司 │行 │ │ │雞血買賣合約書(東峰、│ │ │ │ │ │ │昇旺)、合約日期:102.│ │ │ │ │ │ │2.1-105.1.31 │ │ │ │ │ │ │(中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 │ │ │ │ │ │偵卷1第42-43頁;中市警│ │ │ │ │ │ │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卷2第 │ │ │ │ │ │ │97-99頁;警刑八0000000│ │ │ │ │ │ │270卷(1-2)第314-315 │ │ │ │ │ │ │頁;104偵4638卷一第70-│ │ │ │ │ │ │72、162-163、254-255頁│ │ │ │ │ │ │) │ ├──┼─────┼────┼──────┼───────────┼───────────┤ │7 │友宏有限公│穩發行 │張智慧 │103.10.15-104.10.14 │⑴ │ │ │司 │(起訴書│ │ │合約書(友宏、穩發行 │ │ │ │誤載為蘇│ │104.3.1-104.12.31 │)、合約日期: │ │ │ │武世) │ │ │103.10.15-104.10.14 │ │ │ │ │ │ │(警刑○0000000000卷 │ │ │ │ │ │ │(1-1)第175頁;警刑八│ │ │ │ │ │ │0000000000卷(1-2)第 │ │ │ │ │ │ │323頁;104偵6199卷第96│ │ │ │ │ │ │、265頁) │ │ │ │ │ │ │ │ │ │ │ │ │ │⑵合約書(友宏、張智 │ │ │ │ │ │ │慧)、合約日期: │ │ │ │ │ │ │104.3.1-104.12.31 │ │ │ │ │ │ │(警刑○0000000000卷 │ │ │ │ │ │ │(1-1)第174頁;104偵 │ │ │ │ │ │ │6199卷第95頁) │ ├──┼─────┼────┼──────┼───────────┼───────────┤ │8 │結凰食品有│穩發行 │張智慧 │104.1.1-104.12.31 │⑴ │ │ │限公司 │ │ │ │合約書(結凰、穩發行)│ │ │ │ │ │104.3.1-104.12.31 │、合約日期: │ │ │ │ │ │ │104.1.1-104.12.31 │ │ │ │ │ │ │(警刑○0000000000卷 │ │ │ │ │ │ │(1-1)第172頁;104偵 │ │ │ │ │ │ │6199卷第93頁) │ │ │ │ │ │ │⑵合約書(結凰、穩發 │ │ │ │ │ │ │行)、合約日期: │ │ │ │ │ │ │104.3.1-104.12.31 │ │ │ │ │ │ │(警刑○0000000000卷 │ │ │ │ │ │ │(1-1)第173頁;104偵 │ │ │ │ │ │ │6199卷第93-94頁) │ ├──┼─────┼────┼──────┼───────────┼───────────┤ │9 │鹽水鎮冷凍│昇旺飼料│胡木生 │ │⑴ │ │ │肉雞產銷班│行 │ │104.1.1-104.12.31 │合約書(鹽水鎮冷凍肉 │ │ │肉雞電宰廠│ │ │ │雞產銷班、昇旺)、合 │ │ │ │ │ │ │約日期:104. 1.1至 │ │ │ │ │ │ │104.12.31 │ │ │ │ │ │ │(警刑○0000000000卷 │ │ │ │ │ │ │(1-1)第171頁;警刑八│ │ │ │ │ │ │0000000000卷(1-2)第3│ │ │ │ │ │ │31頁;104偵4638卷一第2│ │ │ │ │ │ │19頁;104偵6199卷第92 │ │ │ │ │ │ │頁) │ ├──┼─────┼────┼──────┼───────────┼───────────┤ │10 │國興冷凍肉│穩興行 │張智慧 │103.11.1-105.10.31 │⑴ │ │ │品股份有限│ │代表人 │ │生血買賣合約(國興、穩│ │ │公司 │ │:林建 │ │興行)、合約日期: │ │ │ │ │志 │ │103.11.1-105.10.31 │ │ │ │ │ │ │(中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 │ │ │ │ │ │偵卷1第44-45頁;警刑八│ │ │ │ │ │ │0000000000卷(1-1)第 │ │ │ │ │ │ │169-170、188-190頁; │ │ │ │ │ │ │警刑○0000000000卷(1 │ │ │ │ │ │ │-2)卷第339-340頁;104│ │ │ │ │ │ │偵4638卷一第164-165、 │ │ │ │ │ │ │256-257頁;104偵6199卷│ │ │ │ │ │ │20第50-51、90-91頁) │ ├──┼─────┼────┼──────┼───────────┼───────────┤ │11 │立蜂實業有│穩發行 │張智慧 │104.1.1-104.12.31 │⑴ │ │ │限公司 │ │ │ │買賣合約書(立峰、穩發│ │ │ │ │ │ │行)合約日期 │ │ │ │ │ │ │:104.1.1-104.12.31 │ │ │ │ │ │ │(警刑○0000000000卷(│ │ │ │ │ │ │1-1)第167頁;警刑八 │ │ │ │ │ │ │0000000000卷(1-2)第 │ │ │ │ │ │ │348頁;104偵6199卷第88│ │ │ │ │ │ │頁) │ ├──┼─────┼────┼──────┼───────────┼───────────┤ │12 │萬丹屠宰場│張智慧之│林家民 │102.6.5-103.5.31 │⑴ │ │ │ │員工 │ │ │雞血買賣合約書(萬丹、│ │ │ │ │ │ │林家民)合約日期: │ │ │ │ │ │ │102.6.5-103.5.31 │ │ │ │ │ │ │(警刑○0000000000卷(│ │ │ │ │ │ │1-1)第168頁;104偵619│ │ │ │ │ │ │9卷第89頁) │ ├──┼─────┼────┼──────┼───────────┼───────────┤ │13 │大成長城企│昇旺飼料│胡木生 │104.1.1-104.12.31 │⑴ │ │ │業股份有限│行 │ │ │雞血買賣合約書(大成長│ │ │公司 │ │ │ │城、昇旺)、合約日期:│ │ │ │ │ │99.1.1-99.12.31:以胡 │104.1.1-104.12.31 │ │ │ │ │ │木生名義簽約) │(警刑○0000000000卷(│ │ │ │ │ │ │1-1)第163-166頁;104 │ │ │ │ │ │ │偵6199卷第82- 84、87、│ │ │ │ │ │ │209-210、211頁) │ │ │ │ │ │ │ │ │ │ │ │ │ │⑵雞血買賣合約書(大成│ │ │ │ │ │ │長城、胡木生)、合 │ │ │ │ │ │ │約日期: │ │ │ │ │ │ │99.1.1-99.12.31 │ │ │ │ │ │ │(警刑○0000000000卷(│ │ │ │ │ │ │1-2)第358-359頁;104 │ │ │ │ │ │ │偵6199卷第206-207頁) │ └──┴─────┴────┴──────┴───────────┴───────────┘ 附表二 二之1:双鵬公司臺北廠水血銷貨明細表 ┌──┬──────────┬───────┬───┬─────┐ │編號│期間 │銷售對象 │品名 │金額 │ │ │ │ │ │(新台幣/ │ │ │ │ │ │元) │ ├──┼──────────┼───────┼───┼─────┤ │1 │103/01/01~104/02/12 │鼎王(台北長安 │水血 │0000000 │ │ │ │店等3家分店) │ │ │ ├──┼──────────┼───────┼───┼─────┤ │2 │103/01/01~104/02/12 │老四川(台北店│水血 │0000000 │ │ │ │等3家分店) │ │ │ ├──┼──────────┼───────┼───┼─────┤ │3 │103/01/01~104/02/12 │無老鍋(市民店│ │ │ │ │ │等4家分店) │水血 │0000000 │ ├──┼──────────┼───────┼───┼─────┤ │4 │103/01/01~104/02/12 │鼎泰豐 │水血 │ 870120 │ ├──┼──────────┼───────┼───┼─────┤ │5 │103/01/01~104/02/12 │這一鍋(吉林店│水血 │ 780600 │ │ │ │等3家分店) │ │ │ ├──┼──────────┼───────┼───┼─────┤ │6 │103/01/01~104/02/12 │魯都香食品有限│水血 │ 205170 │ │ │ │公司 │ │ │ ├──┼──────────┼───────┼───┼─────┤ │7 │103/01/01~104/02/12 │小肥牛 │水血 │ 180000 │ ├──┼──────────┼───────┼───┼─────┤ │8 │103/01/01~104/02/12 │新北市農會調配│水血 │ 170100 │ │ │ │中心 │ │ │ ├──┼──────────┼───────┼───┼─────┤ │9 │103/01/01~104/02/12 │一兵一卒 │水血 │ 134500 │ ├──┼──────────┼───────┼───┼─────┤ │10 │103/01/01~104/02/12 │醉麻辣 │水血 │ 129700 │ ├──┼──────────┼───────┼───┼─────┤ │11 │103/01/01~104/02/12 │海帶 │水血 │ 121680 │ ├──┼──────────┼───────┼───┼─────┤ │12 │103/01/01~104/02/12 │林家帝王薑母鴨│水血 │ 86730 │ ├──┼──────────┼───────┼───┼─────┤ │13 │103/01/01~104/02/12 │畏公-長生麻辣 │水血 │ 79000 │ │ │ │鍋 │ │ │ ├──┼──────────┼───────┼───┼─────┤ │14 │103/01/01~104/02/12 │冠霸王-樹林 │水血 │ 70980 │ ├──┼──────────┼───────┼───┼─────┤ │15 │103/01/01~104/02/12 │李王麻辣專賣 │水血 │ 55530 │ ├──┼──────────┼───────┼───┼─────┤ │16 │103/01/01~104/02/12 │鍋大爺(中原店│水血 │ 45720 │ │ │ │等3家分店) │ │ │ ├──┼──────────┼───────┼───┼─────┤ │17 │103/01/01~104/02/12 │饕公-永和 │水血 │ 34960 │ ├──┼──────────┼───────┼───┼─────┤ │18 │103/01/01~104/02/12 │中原食品-全聯 │水血 │ 31975 │ ├──┼──────────┼───────┼───┼─────┤ │19 │103/01/01~104/02/12 │永豐餘生技股份│水血 │ 30886 │ │ │ │有限公司 │ │ │ ├──┼──────────┼───────┼───┼─────┤ │20 │103/01/01~104/02/12 │重慶酸辣粉-龜 │水血 │ 23000 │ │ │ │山 │ │ │ ├──┼──────────┼───────┼───┼─────┤ │21 │103/01/01~104/02/12 │千葉-基隆 │水血 │ 21680 │ ├──┼──────────┼───────┼───┼─────┤ │22 │103/01/01~104/02/12 │真川排骨 │水血 │ 21680 │ ├──┼──────────┼───────┼───┼─────┤ │23 │103/01/01~104/02/12 │湯品火鍋 │水血 │ 20970 │ ├──┼──────────┼───────┼───┼─────┤ │24 │103/01/01~104/02/12 │鬼椒-龍潭 │水血 │ 19170 │ ├──┼──────────┼───────┼───┼─────┤ │25 │103/01/01~104/02/12 │辣通天 │水血 │ 18720 │ ├──┼──────────┼───────┼───┼─────┤ │26 │103/01/01~104/02/12 │鼎上鍋 │水血 │ 18600 │ ├──┼──────────┼───────┼───┼─────┤ │27 │103/01/01~104/02/12 │海宴-桃園直營 │水血 │ 17370 │ │ │ │店 │ │ │ ├──┼──────────┼───────┼───┼─────┤ │28 │103/01/01~104/02/12 │雲林薑母鴨-三 │水血 │ 16440 │ │ │ │峽 │ │ │ ├──┼──────────┼───────┼───┼─────┤ │29 │103/01/01~104/02/12 │蜀山饌-大興 │水血 │ 16400 │ ├──┼──────────┼───────┼───┼─────┤ │30 │103/01/01~104/02/12 │麻辣粉絲-蘆竹 │水血 │ 15840 │ │ │ │新興 │ │ │ ├──┼──────────┼───────┼───┼─────┤ │31 │103/01/01~104/02/12 │鬼椒-中壢復興 │水血 │ 15660 │ ├──┼──────────┼───────┼───┼─────┤ │32 │103/01/01~104/02/12 │雲林薑母鴨-中 │水血 │ 13080 │ │ │ │和 │ │ │ ├──┼──────────┼───────┼───┼─────┤ │33 │103/01/01~104/02/12 │友記麻辣鍋 │水血 │ 12800 │ ├──┼──────────┼───────┼───┼─────┤ │34 │103/01/01~104/02/12 │精彩火鍋(南京│水血 │ 12240 │ │ │ │店等2家分店) │ │ │ ├──┼──────────┼───────┼───┼─────┤ │35 │103/01/01~104/02/12 │鴛鴦燙滷味-莊 │水血 │ 12060 │ │ │ │敬路 │ │ │ ├──┼──────────┼───────┼───┼─────┤ │36 │103/01/01~104/02/12 │阿官(板橋店等│水血 │ 11812 │ │ │ │3家分店) │ │ │ ├──┼──────────┼───────┼───┼─────┤ │37 │103/01/01~104/02/12 │文岩文岩蜀鴛鴦│水血 │ 10440 │ │ │ │鍋 │ │ │ ├──┼──────────┼───────┼───┼─────┤ │38 │103/01/01~104/02/12 │麻辣桑 麻辣燙 │水血 │ 9700 │ ├──┼──────────┼───────┼───┼─────┤ │39 │103/01/01~104/02/12 │八海-總公司 │水血 │ 9540 │ ├──┼──────────┼───────┼───┼─────┤ │40 │103/01/01~104/02/12 │饗鼎天麻辣鍋 │水血 │ 8400 │ ├──┼──────────┼───────┼───┼─────┤ │41 │103/01/01~104/02/12 │齊味麻辣火鍋 │水血 │ 7800 │ ├──┼──────────┼───────┼───┼─────┤ │42 │103/01/01~104/02/12 │蒸川牛肉麵-三 │水血 │ 6320 │ │ │ │峽 │ │ │ ├──┼──────────┼───────┼───┼─────┤ │43 │103/01/01~104/02/12 │重慶酸辣粉 │水血 │ 6000 │ ├──┼──────────┼───────┼───┼─────┤ │44 │104/01/01~104/02/12 │麻神 │水血 │ 5760 │ ├──┼──────────┼───────┼───┼─────┤ │45 │103/01/01~104/02/12 │讚不絕口 │水血 │ 5670 │ ├──┼──────────┼───────┼───┼─────┤ │46 │103/01/01~104/02/12 │鴛鴦燙滷味-大 │水血 │ 5200 │ │ │ │仁街 │ │ │ ├──┼──────────┼───────┼───┼─────┤ │47 │103/01/01~104/02/12 │辣極-信義 │水血 │ 5040 │ ├──┼──────────┼───────┼───┼─────┤ │48 │103/01/01~104/02/12 │饌巴黎-華視 │水血 │ 4640 │ ├──┼──────────┼───────┼───┼─────┤ │49 │103/01/01~104/02/12 │儷園日式火鍋店│水血 │ 4570 │ ├──┼──────────┼───────┼───┼─────┤ │50 │103/01/01~104/02/12 │麻辣之道鴛鴦鍋│水血 │ 3060 │ ├──┼──────────┼───────┼───┼─────┤ │51 │103/01/01~104/02/12 │鬼椒-平鎮 │水血 │ 2970 │ ├──┼──────────┼───────┼───┼─────┤ │52 │103/01/01~104/02/12 │錢都-板橋雙十 │水血 │ 2970 │ ├──┼──────────┼───────┼───┼─────┤ │53 │103/01/01~104/02/12 │鐵怒牛排 │水血 │ 2880 │ ├──┼──────────┼───────┼───┼─────┤ │54 │103/01/01~104/02/12 │紅之舞麻辣火鍋│水血 │ 2800 │ ├──┼──────────┼───────┼───┼─────┤ │55 │103/01/01~104/02/12 │超級霸味鍋 │水血 │ 2800 │ ├──┼──────────┼───────┼───┼─────┤ │56 │103/01/01~104/02/12 │小豬很忙(中原│水血 │ 2790 │ │ │ │) │ │ │ ├──┼──────────┼───────┼───┼─────┤ │57 │103/01/01~104/02/12 │麻辣的佛手 │水血 │ 2100 │ ├──┼──────────┼───────┼───┼─────┤ │58 │103/01/01~104/02/12 │三重鄧小姐 │水血 │ 2070 │ ├──┼──────────┼───────┼───┼─────┤ │59 │103/01/01~104/02/12 │蜀山饌-中央公 │水血 │ 1360 │ │ │ │司 │ │ │ ├──┼──────────┼───────┼───┼─────┤ │60 │103/01/01~104/02/12 │東風饌 │水血 │ 990 │ ├──┼──────────┼───────┼───┼─────┤ │61 │103/01/01~104/02/12 │魚歌燈火 │水血 │ 600 │ ├──┼──────────┼───────┼───┼─────┤ │62 │103/01/01~104/02/12 │八個娃娃小火鍋│水血 │ 540 │ ├──┼──────────┼───────┼───┼─────┤ │63 │103/01/01~104/02/12 │休閒釣蝦場麻辣│水血 │ 500 │ │ │ │臭豆腐 │ │ │ ├──┼──────────┼───────┼───┼─────┤ │64 │103/01/01~104/02/12 │三顧-中央廚房 │水血 │ 450 │ ├──┼──────────┼───────┼───┼─────┤ │65 │104/01/01~104/02/12 │大鈺門 │水血 │ 360 │ ├──┼──────────┼───────┼───┼─────┤ │66 │103/01/01~104/02/12 │辣典 陶燒鍋 │水血 │ 315 │ ├──┼──────────┼───────┼───┼─────┤ │67 │103/01/01~104/02/12 │響鼎天-蘆洲 │水血 │ 200 │ ├──┼──────────┼───────┼───┼─────┤ │68 │103/01/01~104/02/12 │滾石火鍋 │水血 │ 90 │ ├──┼──────────┼───────┼───┼─────┤ │ │合 計│ │ │00000000 │ └──┴──────────┴───────┴───┴─────┘ 二之2:双鵬公司中部廠(即烏日廠)水血銷貨明細表 ┌──┬──────────┬───────┬───┬─────┐ │編號│期間 │銷售對象 │品名 │金額 │ ├──┼──────────┼───────┼───┼─────┤ │1 │102/12/26~104/02/12 │鼎王(公益店等│水血 │0000000 │ │ │ │4家分店) │ │ │ ├──┼──────────┼───────┼───┼─────┤ │2 │102/12/26~104/02/12 │知王食品 │水血 │0000000 │ ├──┼──────────┼───────┼───┼─────┤ │3 │103/01/01~104/02/12 │老四川(台中、│水血 │0000000 │ │ │ │竹北等2家分店 │ │ │ │ │ │) │ │ │ ├──┼──────────┼───────┼───┼─────┤ │4 │103/01/01~104/02/12 │林照智 │水血 │0000000 │ ├──┼──────────┼───────┼───┼─────┤ │5 │103/01/01~104/02/12 │江記(東山等8 │水血 │0000000 │ │ │ │家分店) │ │ │ ├──┼──────────┼───────┼───┼─────┤ │6 │103/01/01~104/02/11 │大大行 │水血 │0000000 │ ├──┼──────────┼───────┼───┼─────┤ │7 │103/01/01~104/02/13 │廣福-西螺 │水血 │0000000 │ ├──┼──────────┼───────┼───┼─────┤ │8 │103/01/01~104/02/12 │游振榮 │水血 │0000000 │ ├──┼──────────┼───────┼───┼─────┤ │9 │103/01/01~104/02/12 │老先覺(大里等│水血 │ 875490 │ │ │ │25家分店) │ │ │ ├──┼──────────┼───────┼───┼─────┤ │10 │102/12/21~103/12/29 │這一鍋(竹北店│水血 │ 852600 │ │ │ │等2家分店) │ │ │ ├──┼──────────┼───────┼───┼─────┤ │11 │102/12/26~104/02/12 │無老養生鍋 │水血 │ 820800 │ ├──┼──────────┼───────┼───┼─────┤ │12 │103/01/01~104/02/12 │三顧茅廬(清大│水血 │ 786390 │ │ │ │等12家分店) │ │ │ ├──┼──────────┼───────┼───┼─────┤ │13 │103/01/02~104/02/12 │林威丞 │水血 │ 752925 │ ├──┼──────────┼───────┼───┼─────┤ │14 │103/01/01~104/02/12 │小肥牛(公益等│水血 │ 669600 │ │ │ │5家分店) │ │ │ ├──┼──────────┼───────┼───┼─────┤ │15 │103/01/02~104/02/10 │陳惠香 │水血 │ 652885 │ ├──┼──────────┼───────┼───┼─────┤ │16 │103/02/10~104/02/11 │國秀食品 │水血 │ 637410 │ ├──┼──────────┼───────┼───┼─────┤ │17 │103/01/02~104/02/12 │顏宏仁 │水血 │ 622725 │ ├──┼──────────┼───────┼───┼─────┤ │18 │103/04/11~104/02/12 │陳小姐-西螺 │水血 │ 610270 │ ├──┼──────────┼───────┼───┼─────┤ │19 │103/01/01~104/02/12 │施家班(東海店│水血 │ 583085 │ │ │ │等10家分店) │ │ │ ├──┼──────────┼───────┼───┼─────┤ │20 │103/01/01~104/02/12 │那個鍋(逢甲、│水血 │ 530600 │ │ │ │東海等2分店) │ │ │ ├──┼──────────┼───────┼───┼─────┤ │21 │103/01/01~104/02/13 │三媽(大庄等23│水血 │ 458030 │ │ │ │家分店) │ │ │ ├──┼──────────┼───────┼───┼─────┤ │22 │103/01/01~104/02/12 │洪良記(甘肅店│水血 │ 418300 │ │ │ │等5家分店) │ │ │ ├──┼──────────┼───────┼───┼─────┤ │23 │103/01/02~104/02/12 │賴宏政 │水血 │ 402430 │ ├──┼──────────┼───────┼───┼─────┤ │24 │103/01/03~104/02/10 │劉子立(龍井)│水血 │ 392945 │ ├──┼──────────┼───────┼───┼─────┤ │25 │103/01/01~104/02/12 │辣典陶燒(員林│水血 │ 362274 │ │ │ │店等8家分店) │ │ │ ├──┼──────────┼───────┼───┼─────┤ │26 │103/01/01~104/02/12 │無名丫血-台中 │水血 │ 332005 │ ├──┼──────────┼───────┼───┼─────┤ │27 │103/01/01~104/02/12 │永隆-張宗輝 │水血 │ 312300 │ │ │ │ │ │ │ ├──┼──────────┼───────┼───┼─────┤ │28 │103/01/01~104/02/12 │帝一食補(崇德│水血 │ 303470 │ │ │ │店等6家分店) │ │ │ ├──┼──────────┼───────┼───┼─────┤ │29 │103/01/01~104/02/12 │外賣 │水血 │ 287975 │ ├──┼──────────┼───────┼───┼─────┤ │30 │103/01/01~104/02/12 │林仁進 │水血 │ 277620 │ ├──┼──────────┼───────┼───┼─────┤ │31 │103/01/01~104/02/13 │故鄉KTV(大里 │水血 │ 251500 │ │ │ │、旱溪等2家分 │ │ │ │ │ │店) │ │ │ ├──┼──────────┼───────┼───┼─────┤ │32 │103/01/01~104/02/12 │麻辣狀元(崇德│水血 │ 244780 │ │ │ │3家分店) │ │ │ ├──┼──────────┼───────┼───┼─────┤ │33 │103/01/01~104/02/10 │林先生 │水血 │ 219600 │ ├──┼──────────┼───────┼───┼─────┤ │34 │103/01/02~104/02/12 │鼎唐風-草屯 │水血 │ 202200 │ ├──┼──────────┼───────┼───┼─────┤ │35 │102/12/26~103/05/28 │粥仔魚-高鐵 │水血 │ 181200 │ ├──┼──────────┼───────┼───┼─────┤ │36 │103/01/01~104/02/12 │明哥滷味(成功│水血 │ 179850 │ │ │ │等5家分店) │ │ │ ├──┼──────────┼───────┼───┼─────┤ │37 │103/01/01~104/02/12 │天府之國(大、│水血 │ 169920 │ │ │ │水、竹、振等4 │ │ │ │ │ │家分店) │ │ │ ├──┼──────────┼───────┼───┼─────┤ │38 │103/01/04~104/02/11 │明鮮食品 │水血 │ 169120 │ ├──┼──────────┼───────┼───┼─────┤ │39 │103/01/01~104/02/12 │大象牛排(彰化│水血 │ 166800 │ │ │ │等3家分店) │ │ │ ├──┼──────────┼───────┼───┼─────┤ │40 │103/01/01~104/02/12 │頭份徐R │水血 │ 162060 │ ├──┼──────────┼───────┼───┼─────┤ │41 │103/01/01~104/02/12 │昶毅農產品 │水血 │ 149775 │ ├──┼──────────┼───────┼───┼─────┤ │42 │103/01/01~104/02/12 │阿官(草屯等8 │水血 │ 149720 │ │ │ │家分店) │ │ │ ├──┼──────────┼───────┼───┼─────┤ │43 │102/12/27~104/02/12 │千葉(崇德等4 │水血 │ 140855 │ │ │ │家分店) │ │ │ ├──┼──────────┼───────┼───┼─────┤ │44 │103/01/01~104/02/12 │陳鴻仁 │水血 │ 134130 │ ├──┼──────────┼───────┼───┼─────┤ │45 │102/12/27~104/02/11 │台灣楓康超市 │水血 │ 128500 │ ├──┼──────────┼───────┼───┼─────┤ │46 │102/12/26~104/02/12 │鮮友火鍋(草屯 │水血 │ 119780 │ │ │ │店等3家分店) │ │ │ ├──┼──────────┼───────┼───┼─────┤ │47 │103/01/02~104/02/12 │新三和市場 │水血 │ 112575 │ ├──┼──────────┼───────┼───┼─────┤ │48 │103/01/01~104/02/12 │帝王(南屯店等│水血 │ 112290 │ │ │ │7家分店) │ │ │ ├──┼──────────┼───────┼───┼─────┤ │49 │102/12/31~104/02/13 │讚不絕口(中工│水血 │ 111440 │ │ │ │店等8家分店) │ │ │ ├──┼──────────┼───────┼───┼─────┤ │50 │103/01/03~104/02/07 │太和殿 │水血 │ 111100 │ ├──┼──────────┼───────┼───┼─────┤ │51 │103/01/01~104/02/12 │鍋大爺(公益店│水血 │ 110070 │ │ │ │等3家分店) │ │ │ ├──┼──────────┼───────┼───┼─────┤ │52 │103/01/01~104/02/12 │李王麻辣(河南│水血 │ 108730 │ │ │ │等3家分店) │ │ │ ├──┼──────────┼───────┼───┼─────┤ │53 │103/01/01~104/02/11 │李太太 │水血 │ 99763 │ ├──┼──────────┼───────┼───┼─────┤ │54 │103/01/01~104/02/09 │聯亭-央廚 │水血 │ 95040 │ ├──┼──────────┼───────┼───┼─────┤ │55 │103/01/02~104/02/12 │趣味-新竹忠 │水血 │ 94200 │ ├──┼──────────┼───────┼───┼─────┤ │56 │103/01/02~104/02/12 │五路鍋聖(草屯│水血 │ 93700 │ │ │ │等10家分店) │ │ │ ├──┼──────────┼───────┼───┼─────┤ │57 │103/01/01~104/02/12 │苗栗市場批發 │水血 │ 93600 │ ├──┼──────────┼───────┼───┼─────┤ │58 │103/01/02~104/02/12 │鼎宇企業 │水血 │ 93360 │ ├──┼──────────┼───────┼───┼─────┤ │59 │103/01/01~103/12/31 │巴蜀驛棧 │水血 │ 87480 │ ├──┼──────────┼───────┼───┼─────┤ │60 │103/01/01~104/02/12 │麻辣人家 │水血 │ 86400 │ ├──┼──────────┼───────┼───┼─────┤ │61 │103/01/01~104/02/12 │吉利市場 │水血 │ 81900 │ ├──┼──────────┼───────┼───┼─────┤ │62 │103/01/01~104/02/11 │阿瑟理(學府等│水血 │ 77900 │ │ │ │3家分店) │ │ │ ├──┼──────────┼───────┼───┼─────┤ │63 │103/01/01~104/2/12 │金火鍋(十甲等│水血 │ 73210 │ │ │ │5家分店) │ │ │ ├──┼──────────┼───────┼───┼─────┤ │64 │103/01/01~104/02/12 │食神滷味(南投│水血 │ 70780 │ │ │ │店等6家分店) │ │ │ ├──┼──────────┼───────┼───┼─────┤ │65 │103/01/01~103/01/30 │彰記 │水血 │ 69900 │ ├──┼──────────┼───────┼───┼─────┤ │66 │103/01/02~104/02/12 │霸味薑母鴨(草│水血 │ 69800 │ │ │ │屯店等3家分店 │ │ │ │ │ │) │ │ │ ├──┼──────────┼───────┼───┼─────┤ │67 │103/01/01~104/02/07 │台北江(民生、│水血 │ 69280 │ │ │ │市政等2分店) │ │ │ ├──┼──────────┼───────┼───┼─────┤ │68 │103/01/02~104/02/10 │寧記 - 民權 │水血 │ 68760 │ ├──┼──────────┼───────┼───┼─────┤ │69 │103/01/01~104/02/12 │宏成果菜行 │水血 │ 68340 │ ├──┼──────────┼───────┼───┼─────┤ │70 │103/01/02~104/02/12 │梁季 │水血 │ 66000 │ ├──┼──────────┼───────┼───┼─────┤ │71 │103/01/01~104/02/11 │帝勇 │水血 │ 65760 │ ├──┼──────────┼───────┼───┼─────┤ │72 │103/01/01~104/02/11 │臭老爹臭豆腐 │水血 │ 65340 │ ├──┼──────────┼───────┼───┼─────┤ │73 │103/01/02~104/02/11 │彰化百貨-PC │水血 │ 63840 │ ├──┼──────────┼───────┼───┼─────┤ │74 │102/12/27~104/2/12 │領鮮超市(4家 │水血 │ 61265 │ │ │ │分店) │ │ │ ├──┼──────────┼───────┼───┼─────┤ │75 │102/12/27~104/2/10 │陳師傅(五權)│水血 │ 60435 │ ├──┼──────────┼───────┼───┼─────┤ │76 │103/07/15~104/02/12 │苗栗江R │水血 │ 60240 │ ├──┼──────────┼───────┼───┼─────┤ │77 │103/01/02~104/02/11 │嶺東麻辣燙 │水血 │ 60000 │ ├──┼──────────┼───────┼───┼─────┤ │78 │103/01/03~104/01/17 │台中龍 │水血 │ 59040 │ ├──┼──────────┼───────┼───┼─────┤ │79 │103/01/01~103/05/14 │松旺涮涮鍋 │水血 │ 58565 │ ├──┼──────────┼───────┼───┼─────┤ │80 │103/04/18~104/02/12 │上海老鴨(中、│水血 │ 56900 │ │ │ │北等2家分店) │ │ │ ├──┼──────────┼───────┼───┼─────┤ │81 │103/01/01~104/02/11 │東海薑母鴨 │水血 │ 56300 │ ├──┼──────────┼───────┼───┼─────┤ │82 │103/05/05~104/02/11 │佳葵農產品 │水血 │ 55125 │ ├──┼──────────┼───────┼───┼─────┤ │83 │103/01/02~104/02/12 │元味食尚 │水血 │ 54400 │ ├──┼──────────┼───────┼───┼─────┤ │84 │103/03/01~104/02/11 │桶一天下 │水血 │ 54270 │ ├──┼──────────┼───────┼───┼─────┤ │85 │103/01/01~104/02/10 │永豐棧酒店 │水血 │ 53700 │ ├──┼──────────┼───────┼───┼─────┤ │86 │103/01/02~104/02/12 │蜀山饌-台中 │水血 │ 52020 │ ├──┼──────────┼───────┼───┼─────┤ │87 │103/01/02~104/02/12 │和旺鍋燒(大里│水血 │ 51300 │ │ │ │等3家分店) │ │ │ ├──┼──────────┼───────┼───┼─────┤ │88 │103/01/02~104/02/10 │和稻鍋物 │水血 │ 44800 │ ├──┼──────────┼───────┼───┼─────┤ │89 │103/01/01~103/05/30 │歐嗨唷飯糰 │水血 │ 44800 │ ├──┼──────────┼───────┼───┼─────┤ │90 │103/01/02~104/02/12 │草屯黃昏市場 │水血 │ 44775 │ ├──┼──────────┼───────┼───┼─────┤ │91 │103/01/01~104/02/12 │大滷桶(黎明等│水血 │ 44710 │ │ │ │4家分店) │ │ │ ├──┼──────────┼───────┼───┼─────┤ │92 │103/01/02~104/02/12 │老城門洞火鍋 │水血 │ 44400 │ ├──┼──────────┼───────┼───┼─────┤ │93 │103/01/01~103/07/14 │三國鼎立 │水血 │ 42525 │ ├──┼──────────┼───────┼───┼─────┤ │94 │103/01/01~104/02/12 │古味薑母鴨 │水血 │ 41900 │ ├──┼──────────┼───────┼───┼─────┤ │95 │103/01/01~104/02/11 │西螺蔬菜 │水血 │ 41440 │ ├──┼──────────┼───────┼───┼─────┤ │96 │103/01/02~104/02/10 │多喜福 │水血 │ 41400 │ ├──┼──────────┼───────┼───┼─────┤ │97 │103/01/01~104/02/07 │億客來-關東 │水血 │ 40605 │ ├──┼──────────┼───────┼───┼─────┤ │98 │103/01/01~104/02/09 │譚英雄(崇德、│水血 │ 39360 │ │ │ │河南等2家分店 │ │ │ │ │ │) │ │ │ ├──┼──────────┼───────┼───┼─────┤ │99 │103/01/01~104/02/12 │二布院鍋物 │水血 │ 38700 │ ├──┼──────────┼───────┼───┼─────┤ │100 │103/01/02~104/02/10 │兆奕商行 │水血 │ 37825 │ ├──┼──────────┼───────┼───┼─────┤ │101 │103/01/01~104/02/12 │蜀漢之都(光、│水血 │ 37440 │ │ │ │竹等2家分店) │ │ │ ├──┼──────────┼───────┼───┼─────┤ │102 │103/01/01~104/02/12 │潭子江臭豆腐 │水血 │ 37400 │ ├──┼──────────┼───────┼───┼─────┤ │103 │103/01/01~104/02/13 │蒙古草原 │水血 │ 37060 │ ├──┼──────────┼───────┼───┼─────┤ │104 │103/01/01~104/02/11 │朝鮮王韓式鍋 │水血 │ 35300 │ ├──┼──────────┼───────┼───┼─────┤ │105 │103/01/01~104/02/12 │巫佳昌 │水血 │ 35275 │ ├──┼──────────┼───────┼───┼─────┤ │106 │103/01/01~104/02/13 │劉克亮(仁化市│水血 │ 35105 │ │ │ │場) │ │ │ ├──┼──────────┼───────┼───┼─────┤ │107 │103/04/18~103/11/14 │精彩火鍋(復興│水血 │ 34920 │ │ │ │店等2家分店) │ │ │ ├──┼──────────┼───────┼───┼─────┤ │108 │103/01/02~104/02/12 │十八醬 │水血 │ 34340 │ ├──┼──────────┼───────┼───┼─────┤ │109 │103/01/02~104/02/12 │大呼過癮(青海│水血 │ 34160 │ │ │ │等6家分店) │ │ │ ├──┼──────────┼───────┼───┼─────┤ │110 │103/01/02~104/02/05 │呂小姐-烏日 │水血 │ 33800 │ ├──┼──────────┼───────┼───┼─────┤ │111 │103/01/01~104/02/12 │鹿港蔬菜行 │水血 │ 33200 │ ├──┼──────────┼───────┼───┼─────┤ │112 │103/01/02~104/02/11 │嘻遊記(逢甲2 │水血 │ 31760 │ │ │ │店等2家分店) │ │ │ ├──┼──────────┼───────┼───┼─────┤ │113 │103/01/01~104/02/12 │波士迪克(黎明│水血 │ 31000 │ │ │ │等2家分店) │ │ │ ├──┼──────────┼───────┼───┼─────┤ │114 │103/01/03~104/02/13 │楊媽媽(仁化)│水血 │ 30870 │ ├──┼──────────┼───────┼───┼─────┤ │115 │103/01/03~104/02/11 │湯師父(健行店│水血 │ 30760 │ │ │ │等2家分店) │ │ │ ├──┼──────────┼───────┼───┼─────┤ │116 │103/01/02~104/02/12 │大隆蔡R │水血 │ 30640 │ ├──┼──────────┼───────┼───┼─────┤ │117 │103/01/08~104/01/14 │鵝房宮 │水血 │ 30345 │ ├──┼──────────┼───────┼───┼─────┤ │118 │103/01/02~104/02/13 │一番町(南屯、│水血 │ 30200 │ │ │ │員林等2家分店 │ │ │ │ │ │) │ │ │ ├──┼──────────┼───────┼───┼─────┤ │119 │103/01/03~103/12/09 │台糖量販(台、│水血 │ 29789 │ │ │ │中等2家分店) │ │ │ ├──┼──────────┼───────┼───┼─────┤ │120 │103/01/01~104/02/07 │鼎字號 │水血 │ 29700 │ ├──┼──────────┼───────┼───┼─────┤ │121 │103/01/03~104/02/11 │老羅牛肉麵 │水血 │ 29500 │ ├──┼──────────┼───────┼───┼─────┤ │122 │103/01/04~104/02/11 │鐵道邊魯味 │水血 │ 29500 │ ├──┼──────────┼───────┼───┼─────┤ │123 │103/01/01~104/02/12 │小豬很忙(美村│水血 │ 29400 │ │ │ │等5家分店) │ │ │ ├──┼──────────┼───────┼───┼─────┤ │124 │103/01/02~104/02/12 │麗媽香香鍋(東│水血 │ 29250 │ │ │ │門店等3家分店 │ │ │ │ │ │) │ │ │ ├──┼──────────┼───────┼───┼─────┤ │125 │103/01/03~104/02/12 │姥姥跳牆 │水血 │ 28730 │ ├──┼──────────┼───────┼───┼─────┤ │126 │103/01/02~104/02/11 │懶人窩 │水血 │ 27500 │ ├──┼──────────┼───────┼───┼─────┤ │127 │103/01/01~104/02/12 │朱棟崙 │水血 │ 27400 │ ├──┼──────────┼───────┼───┼─────┤ │128 │103/01/06~104/02/12 │鴨肉麵 │水血 │ 26800 │ ├──┼──────────┼───────┼───┼─────┤ │129 │103/01/03~104/02/12 │貴族世家(南台│水血 │ 26420 │ │ │ │中等3家分店) │ │ │ ├──┼──────────┼───────┼───┼─────┤ │130 │103/07/08~104/02/12 │辣匠-湖口 │水血 │ 26280 │ ├──┼──────────┼───────┼───┼─────┤ │131 │103/01/01~104/02/11 │豆皮批發 │水血 │ 26010 │ ├──┼──────────┼───────┼───┼─────┤ │132 │103/01/01~104/02/12 │韓味煮藝-大 │水血 │ 25550 │ ├──┼──────────┼───────┼───┼─────┤ │133 │103/01/01~104/02/11 │夯一鍋(西屯、│水血 │ 25120 │ │ │ │太平等2分店) │ │ │ ├──┼──────────┼───────┼───┼─────┤ │134 │103/01/03~104/02/02 │伊賀批發行 │水血 │ 24905 │ ├──┼──────────┼───────┼───┼─────┤ │135 │103/01/02~104/02/12 │鼎皇一鍋-社頭 │水血 │ 24900 │ ├──┼──────────┼───────┼───┼─────┤ │136 │103/01/01~104/02/11 │三禾食品 │水血 │ 24880 │ ├──┼──────────┼───────┼───┼─────┤ │137 │103/01/02~104/02/12 │海城(南投店)│水血 │ 24400 │ ├──┼──────────┼───────┼───┼─────┤ │138 │103/01/01~104/02/06 │雲爐鍋物 │水血 │ 23700 │ ├──┼──────────┼───────┼───┼─────┤ │139 │103/01/02~104/01/03 │滷學工坊 │水血 │ 23600 │ ├──┼──────────┼───────┼───┼─────┤ │140 │103/01/02~104/02/10 │喜味香 │水血 │ 23500 │ ├──┼──────────┼───────┼───┼─────┤ │141 │103/01/01~104/02/11 │徐錦特 │水血 │ 23120 │ ├──┼──────────┼───────┼───┼─────┤ │142 │103/01/02~104/02/10 │過鍋癮-新豐 │水血 │ 21600 │ ├──┼──────────┼───────┼───┼─────┤ │143 │103/01/02~104/02/04 │香府鄉城 │水血 │ 21300 │ ├──┼──────────┼───────┼───┼─────┤ │144 │103/01/01~103/08/02 │尚補薑母鴨 │水血 │ 20500 │ ├──┼──────────┼───────┼───┼─────┤ │145 │103/02/14~103/07/16 │喬巴滷味 │水血 │ 20300 │ ├──┼──────────┼───────┼───┼─────┤ │146 │103/01/03~104/02/09 │滷東滷西 │水血 │ 20070 │ ├──┼──────────┼───────┼───┼─────┤ │147 │103/01/04~104/02/07 │鍋加鍋-員林 │水血 │ 19300 │ ├──┼──────────┼───────┼───┼─────┤ │148 │103/01/01~104/02/12 │喫鍋趣 │水血 │ 18270 │ ├──┼──────────┼───────┼───┼─────┤ │149 │103/01/02~104/02/10 │秉峰鍋燒(南投│水血 │ 17600 │ │ │ │等2家分店) │ │ │ ├──┼──────────┼───────┼───┼─────┤ │150 │103/01/02~104/2/12 │8 鍋-清華店 │水血 │ 17370 │ ├──┼──────────┼───────┼───┼─────┤ │151 │103/04/19~104/02/12 │錢都涮涮鍋 │水血 │ 15500 │ ├──┼──────────┼───────┼───┼─────┤ │152 │103/01/01~104/02/11 │辣味小吃部(興│水血 │ 14700 │ │ │ │安) │ │ │ ├──┼──────────┼───────┼───┼─────┤ │153 │103/01/01~104/02/12 │丹水滾鍋物 │水血 │ 14400 │ ├──┼──────────┼───────┼───┼─────┤ │154 │103/01/02~104/02/10 │放山雞 │水血 │ 13600 │ ├──┼──────────┼───────┼───┼─────┤ │155 │103/01/02~103/07/02 │西門町-清大 │水血 │ 13320 │ ├──┼──────────┼───────┼───┼─────┤ │156 │103/05/07~104/02/12 │鮮爵日式和風 │水血 │ 12600 │ ├──┼──────────┼───────┼───┼─────┤ │157 │103/01/08~104/02/02 │大宅門 │水血 │ 12400 │ ├──┼──────────┼───────┼───┼─────┤ │158 │103/04/17~103/10/03 │香媽-湖口 │水血 │ 11340 │ ├──┼──────────┼───────┼───┼─────┤ │159 │103/01/15~104/02/11 │彰化李S │水血 │ 11000 │ ├──┼──────────┼───────┼───┼─────┤ │160 │103/01/06~104/02/13 │尚田香香鍋(北│水血 │ 10800 │ │ │ │屯) │ │ │ ├──┼──────────┼───────┼───┼─────┤ │161 │103/01/03~104/02/06 │東山薑母鴨 │水血 │ 10500 │ ├──┼──────────┼───────┼───┼─────┤ │162 │103/01/01~104/02/11 │三兄弟-華美西 │水血 │ 10480 │ ├──┼──────────┼───────┼───┼─────┤ │163 │103/01/02~103/06/17 │田季發爺-綠 │水血 │ 10300 │ ├──┼──────────┼───────┼───┼─────┤ │164 │103/01/03~103/05/30 │松竹廣東粥 │水血 │ 10200 │ ├──┼──────────┼───────┼───┼─────┤ │165 │103/01/02~104/02/12 │nono滷味 │水血 │ 9700 │ ├──┼──────────┼───────┼───┼─────┤ │166 │103/01/02~104/02/12 │丐幫滷(中工等│水血 │ 9600 │ │ │ │4家分店) │ │ │ ├──┼──────────┼───────┼───┼─────┤ │167 │103/05/21~104/02/11 │ 36計石頭火 │水血 │ 9100 │ ├──┼──────────┼───────┼───┼─────┤ │168 │103/11/22~104/02/12 │黑人菜商 │水血 │ 8960 │ ├──┼──────────┼───────┼───┼─────┤ │169 │103/01/04~104/02/12 │晚酌屋 │水血 │ 8800 │ ├──┼──────────┼───────┼───┼─────┤ │170 │103/01/09~104/02/11 │老灶薑母鴨 │水血 │ 8500 │ ├──┼──────────┼───────┼───┼─────┤ │171 │103/01/01~104/02/11 │徠圍爐(寧夏)│水血 │ 8500 │ ├──┼──────────┼───────┼───┼─────┤ │172 │103/01/03~104/02/09 │來鍋燒麵 │水血 │ 8300 │ ├──┼──────────┼───────┼───┼─────┤ │173 │103/09/13~104/02/11 │真過癮 │水血 │ 7830 │ ├──┼──────────┼───────┼───┼─────┤ │174 │103/01/02~103/2/10 │二爺饕鍋 │水血 │ 7800 │ ├──┼──────────┼───────┼───┼─────┤ │175 │103/01/03~104/02/09 │中華滷味 │水血 │ 7800 │ ├──┼──────────┼───────┼───┼─────┤ │176 │103/07/21~104/01/10 │北極靚鍋 │水血 │ 7800 │ ├──┼──────────┼───────┼───┼─────┤ │177 │103/01/02~104/02/12 │清水臭臭鍋 │水血 │ 7560 │ ├──┼──────────┼───────┼───┼─────┤ │178 │103/01/01~103/05/09 │海天粥品 │水血 │ 7400 │ ├──┼──────────┼───────┼───┼─────┤ │179 │103/11/03~104/02/10 │番鴨角薑母鴨 │水血 │ 7220 │ ├──┼──────────┼───────┼───┼─────┤ │180 │103/01/06~104/02/07 │阿萬青菜社 │水血 │ 7120 │ ├──┼──────────┼───────┼───┼─────┤ │181 │103/01/03~104/02/07 │八鮮鍋海臭臭鍋│水血 │ 7100 │ ├──┼──────────┼───────┼───┼─────┤ │182 │103/01/01~103/05/30 │日棧飯糰 │水血 │ 6900 │ ├──┼──────────┼───────┼───┼─────┤ │183 │103/05/26~104/02/10 │麻子辣滷味 │水血 │ 6810 │ ├──┼──────────┼───────┼───┼─────┤ │184 │103/01/10~104/01/10 │大麻麻辣鍋 │水血 │ 6600 │ ├──┼──────────┼───────┼───┼─────┤ │185 │103/06/05~104/02/11 │台西鵝肉 │水血 │ 6570 │ ├──┼──────────┼───────┼───┼─────┤ │186 │103/01/03~104/02/13 │鍋癮臭臭鍋(東│水血 │ 6390 │ │ │ │山) │ │ │ ├──┼──────────┼───────┼───┼─────┤ │187 │103/01/03~104/02/06 │鴨味仔薑母鴨 │水血 │ 5900 │ ├──┼──────────┼───────┼───┼─────┤ │188 │103/01/03~104/02/06 │明記麻辣滷味 │水血 │ 5740 │ ├──┼──────────┼───────┼───┼─────┤ │189 │103/01/03~104/02/12 │金悅軒餐廳 │水血 │ 5700 │ ├──┼──────────┼───────┼───┼─────┤ │190 │103/01/04~104/02/05 │鵝肉吳 │水血 │ 5525 │ ├──┼──────────┼───────┼───┼─────┤ │191 │103/01/02~103/04/24 │聚北海道昆布 │水血 │ 5400 │ ├──┼──────────┼───────┼───┼─────┤ │192 │103/01/08~104/02/03 │熱海鍋物 │水血 │ 5400 │ ├──┼──────────┼───────┼───┼─────┤ │193 │103/01/11~104/01/10 │鵝肉豐 │水血 │ 4900 │ ├──┼──────────┼───────┼───┼─────┤ │194 │103/07/11~104/02/04 │鑫鮮味臭臭鍋 │水血 │ 4800 │ ├──┼──────────┼───────┼───┼─────┤ │195 │103/01/04~104/02/07 │欣鮮日式火鍋 │水血 │ 4700 │ ├──┼──────────┼───────┼───┼─────┤ │196 │103/05/23~103/12/24 │圓豐早午餐 │水血 │ 4700 │ ├──┼──────────┼───────┼───┼─────┤ │197 │103/06/18~103/11/21 │九鍋-竹南 │水血 │ 4680 │ ├──┼──────────┼───────┼───┼─────┤ │198 │103/04/30~104/02/05 │佳味香滷 │水血 │ 4500 │ ├──┼──────────┼───────┼───┼─────┤ │199 │103/01/01~103/05/26 │禾豐粥品 │水血 │ 4500 │ ├──┼──────────┼───────┼───┼─────┤ │200 │103/05/24~104/02/07 │龍記滷味-西 │水血 │ 4500 │ ├──┼──────────┼───────┼───┼─────┤ │201 │103/10/23~104/02/12 │員霸食補薑母 │水血 │ 4410 │ ├──┼──────────┼───────┼───┼─────┤ │202 │103/03/14~104/01/31 │鴨王 │水血 │ 4300 │ ├──┼──────────┼───────┼───┼─────┤ │203 │103/01/01~104/02/05 │太將鍋(經國、│水血 │ 4230 │ │ │ │竹南等2分店) │ │ │ ├──┼──────────┼───────┼───┼─────┤ │204 │103/07/07~103/10/10 │犇焱火鍋 │ 水 │ 4140 │ ├──┼──────────┼───────┼───┼─────┤ │205 │103/01/04~103/12/08 │大慶麵店-大 │水血 │ 4100 │ ├──┼──────────┼───────┼───┼─────┤ │206 │103/01/03~104/02/03 │蘇老先生火鍋 │水血 │ 4100 │ ├──┼──────────┼───────┼───┼─────┤ │207 │103/01/03~104/02/13 │新竹人文年代 │水血 │ 4050 │ ├──┼──────────┼───────┼───┼─────┤ │208 │103/01/03~103/05/23 │和記牛雜湯 │水血 │ 3995 │ ├──┼──────────┼───────┼───┼─────┤ │209 │103/11/05~104/02/12 │嘉源-西螺 │水血 │ 3900 │ ├──┼──────────┼───────┼───┼─────┤ │210 │103/01/22~104/02/12 │頂好馨-十甲店 │水血 │ 3800 │ ├──┼──────────┼───────┼───┼─────┤ │211 │103/01/03~103/04/16 │老鄧粥遊天下 │水血 │ 3700 │ ├──┼──────────┼───────┼───┼─────┤ │212 │103/01/02~104/02/10 │鴉片工廠 │水血 │ 3700 │ ├──┼──────────┼───────┼───┼─────┤ │213 │103/09/29~104/02/06 │京川鍋物 │水血 │ 3600 │ ├──┼──────────┼───────┼───┼─────┤ │214 │103/09/27~104/02/11 │四季小館 │水血 │ 3400 │ ├──┼──────────┼───────┼───┼─────┤ │215 │103/11/13~104/01/20 │御品鮮薑母鴨 │水血 │ 3300 │ ├──┼──────────┼───────┼───┼─────┤ │216 │103/01/10~103/11/21 │一家臭臭鍋 │水血 │ 3200 │ ├──┼──────────┼───────┼───┼─────┤ │217 │103/01/03~104/02/07 │阿正火鍋 │水血 │ 3200 │ ├──┼──────────┼───────┼───┼─────┤ │218 │103/05/29~103/11/24 │井田銅板燒 │水血 │ 2880 │ ├──┼──────────┼───────┼───┼─────┤ │219 │103/01/03~104/01/14 │原振冷凍食品 │水血 │ 2805 │ ├──┼──────────┼───────┼───┼─────┤ │220 │103/01/06~103/04/26 │李媽媽飯糰 │水血 │ 2700 │ ├──┼──────────┼───────┼───┼─────┤ │221 │103/01/01~103/05/12 │偈亭泡菜鍋 │水血 │ 2700 │ ├──┼──────────┼───────┼───┼─────┤ │222 │103/06/23~103/11/29 │京京滷味 │水血 │ 2500 │ ├──┼──────────┼───────┼───┼─────┤ │223 │103/01/01~103/01/10 │鈺飯糰 │水血 │ 2125 │ ├──┼──────────┼───────┼───┼─────┤ │224 │103/01/15~104/02/11 │個人煮義火鍋 │水血 │ 2100 │ ├──┼──────────┼───────┼───┼─────┤ │225 │103/01/08~103/11/14 │同心園 │水血 │ 1710 │ ├──┼──────────┼───────┼───┼─────┤ │226 │103/01/03~103/12/26 │拉亞漢堡 │水血 │ 1400 │ ├──┼──────────┼───────┼───┼─────┤ │227 │103/11/19~104/02/11 │雞汁水餃 │水血 │ 1400 │ ├──┼──────────┼───────┼───┼─────┤ │228 │103/07/19~104/02/07 │大戶鍋物 │水血 │ 1350 │ ├──┼──────────┼───────┼───┼─────┤ │229 │103/01/24~104/02/11 │鮮石鍋 │水血 │ 1300 │ ├──┼──────────┼───────┼───┼─────┤ │230 │103/01/01~103/03/22 │義番拉麵 │水血 │ 1280 │ ├──┼──────────┼───────┼───┼─────┤ │231 │103/01/06~103/04/09 │元氣飯糰-蔡S │水血 │ 1000 │ ├──┼──────────┼───────┼───┼─────┤ │232 │103/03/29~103/07/19 │尊龍KTV │水血 │ 1000 │ ├──┼──────────┼───────┼───┼─────┤ │233 │103/01/28 │碧山路謝R │水血 │ 1000 │ ├──┼──────────┼───────┼───┼─────┤ │234 │103/01/04~103/12/29 │六扇門湯鍋 │水血 │ 900 │ ├──┼──────────┼───────┼───┼─────┤ │235 │103/11/12~104/01/30 │羊咩咩薑母鴨 │水血 │ 900 │ ├──┼──────────┼───────┼───┼─────┤ │236 │103/01/17~103/04/04 │玥讀 │水血 │ 900 │ ├──┼──────────┼───────┼───┼─────┤ │237 │103/07/11~103/10/31 │旺真久美食 │水血 │ 800 │ ├──┼──────────┼───────┼───┼─────┤ │238 │103/03/05~103/04/16 │于滋香滷味 │水血 │ 700 │ ├──┼──────────┼───────┼───┼─────┤ │239 │103/03/19~103/05/29 │米船小火鍋 │水血 │ 700 │ ├──┼──────────┼───────┼───┼─────┤ │240 │103/01/01~103/01/17 │烤狀猿-金馬 │水血 │ 700 │ ├──┼──────────┼───────┼───┼─────┤ │241 │103/08/21~103/10/14 │品味燒臘便當 │水血 │ 600 │ ├──┼──────────┼───────┼───┼─────┤ │242 │103/06/20~103/10/11 │喬家大院 │水血 │ 600 │ ├──┼──────────┼───────┼───┼─────┤ │243 │104/01/09~104/02/06 │珍品小廚麻辣 │水血 │ 500 │ ├──┼──────────┼───────┼───┼─────┤ │244 │103/01/24~103/07/02 │萬客什鍋 │水血 │ 500 │ ├──┼──────────┼───────┼───┼─────┤ │245 │103/01/11~103/04/28 │極鮮火鍋-竹 │水血 │ 450 │ ├──┼──────────┼───────┼───┼─────┤ │246 │103/02/18~103/04/23 │珍珍關東煮 │水血 │ 400 │ ├──┼──────────┼───────┼───┼─────┤ │247 │103/01/24~103/06/28 │臻品靚鍋 │水血 │ 300 │ ├──┼──────────┼───────┼───┼─────┤ │248 │103/07/08~103/07/15 │阿寶-四德 │水血 │ 200 │ ├──┼──────────┼───────┼───┼─────┤ │249 │103/01/04 │永福行(原三兄│水血 │ 160 │ │ │ │弟) │ │ │ ├──┼──────────┼───────┼───┼─────┤ │250 │103/12/19~103/12/24 │台中員購 │水血 │ 100 │ ├──┼──────────┼───────┼───┼─────┤ │251 │103/06/21 │平等街李太太 │水血 │ 100 │ ├──┼──────────┼───────┼───┼─────┤ │252 │103/10/31 │哈爾濱滷味 │水血 │ 100 │ ├──┼──────────┼───────┼───┼─────┤ │253 │103/01/03 │范姐姐早點 │水血 │ 100 │ ├──┼──────────┼───────┼───┼─────┤ │ │ │ │ │00000000 │ │ │合 計│ │ │ │ │ │ │ │ │ │ └──┴──────────┴───────┴───┴─────┘ 二之3:双鵬公司南部廠(即穩發行)水血銷貨明細表 ┌──┬──────────┬───────┬───┬────┐ │編號│期間 │銷售對象 │品名 │金額 │ ├──┼──────────┼───────┼───┼────┤ │1 │103/01/01~104/02/12 │老四川(中廚、│水血 │ 0000000│ │ │ │臺南等2家分店 │ │ │ │ │ │) │ │ │ ├──┼──────────┼───────┼───┼────┤ │2 │103/01/01~103/10/31 │廣福 │水血 │ 0000000│ ├──┼──────────┼───────┼───┼────┤ │3 │103/01/01~104/02/12 │富美雞鴨 │水血 │ 0000000│ ├──┼──────────┼───────┼───┼────┤ │4 │102/12/26~104/02/12 │鼎王(七賢、富│水血 │ 0000000│ │ │ │國等2家分店) │ │ │ ├──┼──────────┼───────┼───┼────┤ │5 │103/01/01~103/10/31 │西螺 │水血 │ 0000000│ ├──┼──────────┼───────┼───┼────┤ │6 │103/01/01~104/02/12 │江豪記(中廚)│水血 │ 0000000│ ├──┼──────────┼───────┼───┼────┤ │7 │103/01/02~104/02/28 │阿中商行 │水血 │ 0000000│ ├──┼──────────┼───────┼───┼────┤ │8 │103/01/01~104/02/11 │饕公(中廚、永│水血 │ 0000000│ │ │ │康等2家分店) │ │ │ ├──┼──────────┼───────┼───┼────┤ │9 │103/01/01~104/02/27 │阿香 │水血 │ 0000000│ ├──┼──────────┼───────┼───┼────┤ │10 │103/01/01~104/02/12 │盧老闆 │水血 │ 0000000│ ├──┼──────────┼───────┼───┼────┤ │11 │103/01/01~104/02/26 │富美火鍋 │水血 │ 953350│ ├──┼──────────┼───────┼───┼────┤ │12 │103/01/01~104/02/26 │謝火全(嘉義)│水血 │ 887920│ ├──┼──────────┼───────┼───┼────┤ │13 │103/01/01~104/02/26 │桶一天下(大順│水血 │ 880638│ │ │ │等27家分店) │ │ │ ├──┼──────────┼───────┼───┼────┤ │14 │103/01/01~104/02/26 │發源號 │水血 │ 754375│ ├──┼──────────┼───────┼───┼────┤ │15 │103/01/01~104/02/12 │阿芬 │水血 │ 726540│ ├──┼──────────┼───────┼───┼────┤ │16 │103/01/01~104/02/26 │郭小姐 │水血 │ 723880│ ├──┼──────────┼───────┼───┼────┤ │17 │102/12/26~104/02/26 │迪川 │水血 │ 694900│ ├──┼──────────┼───────┼───┼────┤ │18 │103/01/01~104/02/12 │萬丹屠宰場 │水血 │ 653800│ ├──┼──────────┼───────┼───┼────┤ │19 │103/01/01~104/02/12 │大上海(福德等│水血 │ 653171│ │ │ │12家分店) │ │ │ ├──┼──────────┼───────┼───┼────┤ │20 │103/01/01~104/02/12 │老先覺(開元等│水血 │ 647863│ │ │ │18家分店) │ │ │ ├──┼──────────┼───────┼───┼────┤ │21 │103/01/01~104/02/25 │賴誠勇 │水血 │ 527660│ ├──┼──────────┼───────┼───┼────┤ │22 │103/01/01~104/02/12 │夫妻肺片(永大│水血 │ 482940│ │ │ │、臺南、台東)│ │ │ ├──┼──────────┼───────┼───┼────┤ │23 │103/01/01~104/02/26 │昱蓁 │水血 │ 455960│ ├──┼──────────┼───────┼───┼────┤ │24 │103/01/01~104/02/12 │XM麻辣鍋(中華│水血 │ 454720│ │ │ │、湖美、林森等│ │ │ │ │ │3家分店) │ │ │ ├──┼──────────┼───────┼───┼────┤ │25 │103/01/01~104/02/12 │鹿月美 │水血 │ 439355│ ├──┼──────────┼───────┼───┼────┤ │26 │103/01/02~104/02/12 │北港冷凍食品 │水血 │ 409275│ ├──┼──────────┼───────┼───┼────┤ │27 │103/01/01~104/03/02 │十八醬(林園等│水血 │ 397360│ │ │ │4家分店) │ │ │ ├──┼──────────┼───────┼───┼────┤ │28 │103/01/01~104/02/12 │辣匠(小港等8 │水血 │ 382185│ │ │ │家分店) │ │ │ ├──┼──────────┼───────┼───┼────┤ │29 │103/01/01~104/02/11 │麻豆市場 │水血 │ 376380│ ├──┼──────────┼───────┼───┼────┤ │30 │102/12/26~104/02/12 │無老(苓雅) │水血 │ 376200│ ├──┼──────────┼───────┼───┼────┤ │31 │103/01/01~104/02/26 │一飛沖天(五甲│水血 │ 368873│ │ │ │等8家分店) │ │ │ ├──┼──────────┼───────┼───┼────┤ │32 │103/01/01~104/02/12 │金旺 │水血 │ 357010│ ├──┼──────────┼───────┼───┼────┤ │33 │103/01/01~104/02/26 │江先生 │水血 │ 355700│ ├──┼──────────┼───────┼───┼────┤ │34 │103/01/01~104/02/12 │尚青 │水血 │ 346875│ ├──┼──────────┼───────┼───┼────┤ │35 │103/01/01~104/02/12 │吳聯茂 │水血 │ 334750│ ├──┼──────────┼───────┼───┼────┤ │36 │103/01/07~104/02/13 │黃正輝 │水血 │ 325710│ ├──┼──────────┼───────┼───┼────┤ │37 │103/01/01~104/02/26 │華桂牛肉 │水血 │ 313875│ ├──┼──────────┼───────┼───┼────┤ │38 │103/01/01~104/02/11 │王助雄 │水血 │ 311270│ ├──┼──────────┼───────┼───┼────┤ │39 │103/01/01~104/02/26 │民族黃小姐 │水血 │ 309440│ ├──┼──────────┼───────┼───┼────┤ │40 │103/01/01~104/02/11 │西北食品 │水血 │ 292640│ ├──┼──────────┼───────┼───┼────┤ │41 │102/12/26~104/02/11 │極鮮火鍋(中華│水血 │ 277056│ │ │ │等4家分店) │ │ │ ├──┼──────────┼───────┼───┼────┤ │42 │103/01/01~104/02/12 │主仔 │水血 │ 263105│ ├──┼──────────┼───────┼───┼────┤ │43 │103/01/01~104/02/12 │老上海臭臭鍋(│水血 │ 262640│ │ │ │民生等13家分店│ │ │ │ │ │) │ │ │ ├──┼──────────┼───────┼───┼────┤ │44 │103/01/01~104/02/12 │梁記(七賢、府│水血 │ 253980│ │ │ │前、後甲等3家 │ │ │ │ │ │分店) │ │ │ ├──┼──────────┼───────┼───┼────┤ │45 │103/01/01~104/02/09 │阿旺(光華) │水血 │ 253500│ ├──┼──────────┼───────┼───┼────┤ │46 │103/01/01~104/02/12 │陳祖仁 │水血 │ 245770│ ├──┼──────────┼───────┼───┼────┤ │47 │103/01/01~104/02/12 │林清義 │水血 │ 234450│ ├──┼──────────┼───────┼───┼────┤ │48 │103/01/01~104/02/28 │金典牛肉麵(覺│水血 │ 224360│ │ │ │民) │ │ │ ├──┼──────────┼───────┼───┼────┤ │49 │103/01/01~104/02/11 │三德(大寮) │水血 │ 218120│ ├──┼──────────┼───────┼───┼────┤ │50 │103/01/02~104/02/26 │豬血芬 │水血 │ 195405│ ├──┼──────────┼───────┼───┼────┤ │51 │103/01/02~104/02/12 │周小姐(嘉義)│水血 │ 194145│ ├──┼──────────┼───────┼───┼────┤ │52 │103/01/01~104/02/12 │陳友斌 │水血 │ 191080│ ├──┼──────────┼───────┼───┼────┤ │53 │103/01/01~104/02/26 │咱兜灶腳(吉林│水血 │ 186360│ │ │ │等4家分店) │ │ │ ├──┼──────────┼───────┼───┼────┤ │54 │103/01/01~104/02/12 │湯師父臭臭鍋(│水血 │ 185565│ │ │ │中正等5家分店 │ │ │ │ │ │) │ │ │ ├──┼──────────┼───────┼───┼────┤ │55 │103/01/03~104/02/12 │寧記(玉里、台│水血 │ 173290│ │ │ │東、岡山等3家 │ │ │ │ │ │分店) │ │ │ ├──┼──────────┼───────┼───┼────┤ │56 │103/01/01~104/02/26 │嘻遊記火鍋(六│水血 │ 161600│ │ │ │合等5家分店) │ │ │ ├──┼──────────┼───────┼───┼────┤ │57 │103/01/01~104/02/26 │祥鴻水產 │水血 │ 158075│ ├──┼──────────┼───────┼───┼────┤ │58 │103/01/01~104/02/12 │簡景輝 │水血 │ 156800│ ├──┼──────────┼───────┼───┼────┤ │59 │103/01/01~104/02/12 │孟小姐 │水血 │ 156660│ ├──┼──────────┼───────┼───┼────┤ │60 │102/12/27~103/02/11 │辣典(麻豆、新│水血 │ 156450│ │ │ │營、潮州等3家 │ │ │ │ │ │分店) │ │ │ ├──┼──────────┼───────┼───┼────┤ │61 │103/01/01~104/02/12 │美慧 │水血 │ 150820│ ├──┼──────────┼───────┼───┼────┤ │62 │103/02/13~104/02/12 │小肥牛(五福)│水血 │ 148600│ ├──┼──────────┼───────┼───┼────┤ │63 │103/01/01~104/02/26 │九野和(嘉義、│水血 │ 147930│ │ │ │學甲、佳里等3 │ │ │ │ │ │家分店) │ │ │ ├──┼──────────┼───────┼───┼────┤ │64 │103/01/02~104/02/12 │天A後勁(楠梓│水血 │ 140250│ │ │ │) │ │ │ ├──┼──────────┼───────┼───┼────┤ │65 │103/01/01~104/02/12 │崇德市場(台南│水血 │ 138600│ │ │ │) │ │ │ ├──┼──────────┼───────┼───┼────┤ │66 │103/01/03~104/02/12 │太和殿(中正)│水血 │ 138150│ ├──┼──────────┼───────┼───┼────┤ │67 │103/01/01~104/02/12 │華寧火鍋(永樂│水血 │ 136530│ │ │ │、自由等2家分 │ │ │ │ │ │店) │ │ │ ├──┼──────────┼───────┼───┼────┤ │68 │103/01/01~104/02/26 │台北江記(吉林│水血 │ 135055│ │ │ │、屏東、中興等│ │ │ │ │ │3家分店) │ │ │ ├──┼──────────┼───────┼───┼────┤ │69 │103/01/02~104/02/12 │衝喜(永康) │水血 │ 127160│ ├──┼──────────┼───────┼───┼────┤ │70 │103/01/01~104/02/26 │阿美 │水血 │ 123550│ ├──┼──────────┼───────┼───┼────┤ │71 │103/01/01~104/02/26 │麻客(屏東、內│水血 │ 122310│ │ │ │埔等2家分店) │ │ │ ├──┼──────────┼───────┼───┼────┤ │72 │103/01/02~104/02/12 │譚英雄 │水血 │ 120360│ ├──┼──────────┼───────┼───┼────┤ │73 │103/01/04~104/02/07 │劉小姐(嘉義)│水血 │ 120190│ ├──┼──────────┼───────┼───┼────┤ │74 │103/01/01~104/02/11 │鑫饌(佳里、府│水血 │ 118035│ │ │ │前等2家分店) │ │ │ ├──┼──────────┼───────┼───┼────┤ │75 │103/01/01~104/02/12 │迎記麻辣火鍋(│水血 │ 116655│ │ │ │明誠) │ │ │ ├──┼──────────┼───────┼───┼────┤ │76 │103/04/07~104/02/11 │異人館(總倉)│水血 │ 116412│ ├──┼──────────┼───────┼───┼────┤ │77 │103/01/01~104/02/07 │佳菁 │水血 │ 115920│ ├──┼──────────┼───────┼───┼────┤ │78 │103/01/01~104/02/12 │次迴麻辣鍋(明│水血 │ 112770│ │ │ │華、澄清等2家 │ │ │ │ │ │分店) │ │ │ ├──┼──────────┼───────┼───┼────┤ │79 │103/01/01~104/02/12 │莊先生(潮州)│水血 │ 108960│ ├──┼──────────┼───────┼───┼────┤ │80 │103/01/02~104/02/12 │鼎宇 │水血 │ 105502│ ├──┼──────────┼───────┼───┼────┤ │81 │103/01/01~104/02/11 │麻辣鮮師(徒弟│水血 │ 102300│ │ │ │)(萬丹) │ │ │ ├──┼──────────┼───────┼───┼────┤ │82 │103/01/01~104/02/12 │吳太太 │水血 │ 102180│ ├──┼──────────┼───────┼───┼────┤ │83 │103/01/01~104/02/11 │鵝媽媽(潮州)│水血 │ 99488│ ├──┼──────────┼───────┼───┼────┤ │84 │103/01/01~104/02/11 │永信(麻豆) │水血 │ 90750│ ├──┼──────────┼───────┼───┼────┤ │85 │103/01/01~104/02/26 │紅麻麻(美術館│水血 │ 86340│ │ │ │等4家分店) │ │ │ ├──┼──────────┼───────┼───┼────┤ │86 │103/01/01~104/02/12 │鄭金能 │水血 │ 85950│ ├──┼──────────┼───────┼───┼────┤ │87 │103/01/02~104/02/26 │饗麻饗辣(台南│水血 │ 85680│ │ │ │、嘉義等2家分 │ │ │ │ │ │店) │ │ │ ├──┼──────────┼───────┼───┼────┤ │88 │103/01/06~104/02/09 │阿惠臭豆腐(潮│水血 │ 85400│ │ │ │州) │ │ │ ├──┼──────────┼───────┼───┼────┤ │89 │103/01/01~104/02/11 │蜀姥香麻辣鍋(│水血 │ 83100│ │ │ │鳳山) │ │ │ ├──┼──────────┼───────┼───┼────┤ │90 │102/12/26~104/02/12 │一番鍋燒(崇文│水血 │ 80890│ │ │ │等8家分店) │ │ │ ├──┼──────────┼───────┼───┼────┤ │91 │103/01/02~104/02/26 │阿凱關東煮 │水血 │ 80580│ ├──┼──────────┼───────┼───┼────┤ │92 │103/01/02~104/02/10 │鍋老大 │水血 │ 78220│ ├──┼──────────┼───────┼───┼────┤ │93 │103/01/02~104/02/07 │岡山夜市 │水血 │ 76680│ ├──┼──────────┼───────┼───┼────┤ │94 │103/01/02~104/02/26 │大年糕火鍋(鼎│水血 │ 75240│ │ │ │盛) │ │ │ ├──┼──────────┼───────┼───┼────┤ │95 │103/01/02~104/02/28 │三兆鼎 │水血 │ 74360│ ├──┼──────────┼───────┼───┼────┤ │96 │103/01/01~104/02/11 │鴨片食尚館 │水血 │ 72080│ ├──┼──────────┼───────┼───┼────┤ │97 │103/01/01~104/02/12 │旺旺臭臭鍋(鳳│水血 │ 71950│ │ │ │山等3家分店) │ │ │ ├──┼──────────┼───────┼───┼────┤ │98 │103/01/04~104/02/12 │福記(嘉義) │水血 │ 71780│ ├──┼──────────┼───────┼───┼────┤ │99 │103/01/03~104/02/26 │自購 │水血 │ 70708│ ├──┼──────────┼───────┼───┼────┤ │100 │103/01/03~104/02/09 │新全家牛排館 │水血 │ 65360│ ├──┼──────────┼───────┼───┼────┤ │101 │103/01/01~103/02/22 │輕井澤(三多)│水血 │ 64620│ ├──┼──────────┼───────┼───┼────┤ │102 │103/01/01~104/02/09 │大紅蕃薑母鴨(│水血 │ 62640│ │ │ │台東) │ │ │ ├──┼──────────┼───────┼───┼────┤ │103 │103/01/01~104/02/11 │品格臭豆腐鍋(│水血 │ 61920│ │ │ │鳳林) │ │ │ ├──┼──────────┼───────┼───┼────┤ │104 │103/01/01~104/02/11 │霸味薑母鴨(東│水血 │ 60970│ │ │ │港等6家分店) │ │ │ ├──┼──────────┼───────┼───┼────┤ │105 │103/01/01~104/02/11 │饗宴 │水血 │ 59670│ ├──┼──────────┼───────┼───┼────┤ │106 │103/01/02~104/02/11 │浙江俞記 │水血 │ 59310│ ├──┼──────────┼───────┼───┼────┤ │107 │103/01/01~104/02/11 │重慶老灶麻辣燙│水血 │ 58000│ ├──┼──────────┼───────┼───┼────┤ │108 │103/01/01~104/02/11 │橋頭(七賢) │水血 │ 57920│ ├──┼──────────┼───────┼───┼────┤ │109 │103/01/02~104/02/26 │麻辣世家 │水血 │ 57120│ ├──┼──────────┼───────┼───┼────┤ │110 │103/01/01~104/02/09 │鼎極(新營) │水血 │ 56340│ ├──┼──────────┼───────┼───┼────┤ │111 │103/01/01~104/02/11 │小高麻辣燙(佳│水血 │ 56260│ │ │ │里、麻豆等2家 │ │ │ │ │ │分店) │ │ │ ├──┼──────────┼───────┼───┼────┤ │112 │103/01/01~104/02/12 │吳太太(三信家│水血 │ 55675│ │ │ │商) │ │ │ ├──┼──────────┼───────┼───┼────┤ │113 │103/01/03~104/02/09 │臭豆腐(六合)│水血 │ 55300│ ├──┼──────────┼───────┼───┼────┤ │114 │103/01/01~104/02/11 │沈先生(新營)│水血 │ 53850│ ├──┼──────────┼───────┼───┼────┤ │115 │103/01/04~104/02/12 │高利亞 │水血 │ 52960│ ├──┼──────────┼───────┼───┼────┤ │116 │103/01/01~104/02/12 │興旺來 │水血 │ 51480│ ├──┼──────────┼───────┼───┼────┤ │117 │103/01/02~103/10/07 │坤池畜牧場 │水血 │ 51240│ ├──┼──────────┼───────┼───┼────┤ │118 │103/01/02~104/02/12 │好記臭臭鍋(仁│水血 │ 51210│ │ │ │武) │ │ │ ├──┼──────────┼───────┼───┼────┤ │119 │103/01/01~104/02/11 │三顧茅廬滷味(│水血 │ 49500│ │ │ │楠梓) │ │ │ ├──┼──────────┼───────┼───┼────┤ │120 │103/01/01~104/02/26 │阿榮臭臭鍋 │水血 │ 49440│ ├──┼──────────┼───────┼───┼────┤ │121 │103/01/01~104/02/11 │鼎樂麻辣鍋 │水血 │ 49230│ ├──┼──────────┼───────┼───┼────┤ │122 │103/01/01~104/02/26 │食神滷味(楠梓│水血 │ 48865│ │ │ │、民雄、岡山等│ │ │ │ │ │3家分店) │ │ │ ├──┼──────────┼───────┼───┼────┤ │123 │103/01/01~104/02/12 │君王薑母鴨(自│水血 │ 48705│ │ │ │由) │ │ │ ├──┼──────────┼───────┼───┼────┤ │124 │103/01/02~104/02/12 │千喜火鍋 │水血 │ 48240│ ├──┼──────────┼───────┼───┼────┤ │125 │103/01/02~104/02/26 │御品苑火鍋 │水血 │ 48240│ ├──┼──────────┼───────┼───┼────┤ │126 │103/01/01~104/02/26 │德發(民族市場│水血 │ 48120│ │ │ │) │ │ │ ├──┼──────────┼───────┼───┼────┤ │127 │103/01/02~104/02/12 │鼎中臭豆腐 │水血 │ 47700│ ├──┼──────────┼───────┼───┼────┤ │128 │103/01/01~104/02/11 │鮮都麻辣鍋(青│水血 │ 47400│ │ │ │年) │ │ │ ├──┼──────────┼───────┼───┼────┤ │129 │103/01/02~104/02/11 │麻辣工坊(聯興│水血 │ 47160│ │ │ │) │ │ │ ├──┼──────────┼───────┼───┼────┤ │130 │103/01/01~104/02/11 │黑皮忠(萬丹)│水血 │ 46920│ ├──┼──────────┼───────┼───┼────┤ │131 │103/01/02~104/02/26 │老成都巴蜀麻辣│水血 │ 46020│ │ │ │鍋 │ │ │ ├──┼──────────┼───────┼───┼────┤ │132 │103/01/01~104/02/11 │唐寧苑火鍋(屏│水血 │ 45900│ │ │ │東) │ │ │ ├──┼──────────┼───────┼───┼────┤ │133 │103/01/01~104/02/06 │湖南(大灣) │水血 │ 44400│ ├──┼──────────┼───────┼───┼────┤ │134 │103/01/02~104/02/12 │郁都麻辣鍋(小│水血 │ 44280│ │ │ │港) │ │ │ ├──┼──────────┼───────┼───┼────┤ │135 │103/01/01~104/02/11 │旺舍麻辣燙(建│水血 │ 43600│ │ │ │工) │ │ │ ├──┼──────────┼───────┼───┼────┤ │136 │103/01/03~104/02/11 │一品香(中正、│水血 │ 43330│ │ │ │潮州、竹田、建│ │ │ │ │ │興等4家分店) │ │ │ ├──┼──────────┼───────┼───┼────┤ │137 │103/01/01~104/02/11 │許先生(大社)│水血 │ 43180│ ├──┼──────────┼───────┼───┼────┤ │138 │103/01/01~104/02/12 │龍記滷味(文衡│水血 │ 42650│ │ │ │) │ │ │ ├──┼──────────┼───────┼───┼────┤ │139 │103/05/27~104/02/09 │東方韻味(台南│水血 │ 42400│ │ │ │) │ │ │ ├──┼──────────┼───────┼───┼────┤ │140 │103/01/02~104/02/26 │女兒紅 │水血 │ 41820│ ├──┼──────────┼───────┼───┼────┤ │141 │103/01/03~104/02/09 │馬汗蒙古烤肉火│水血 │ 41790│ │ │ │鍋 │ │ │ ├──┼──────────┼───────┼───┼────┤ │142 │103/01/02~104/02/11 │海棠紅(明誠)│水血 │ 41550│ ├──┼──────────┼───────┼───┼────┤ │143 │103/01/01~104/02/11 │大呼過癮(大社│水血 │ 41040│ │ │ │、楠梓、鳳山等│ │ │ │ │ │3家分店) │ │ │ ├──┼──────────┼───────┼───┼────┤ │144 │103/01/02~104/02/26 │永豐得記火鍋(│水血 │ 40770│ │ │ │東港等2家分店 │ │ │ │ │ │) │ │ │ ├──┼──────────┼───────┼───┼────┤ │145 │103/01/02~104/02/12 │三媽(民族、佳│水血 │ 40660│ │ │ │里等2家分店) │ │ │ ├──┼──────────┼───────┼───┼────┤ │146 │103/01/01~104/02/26 │滷夫(屏東、小│水血 │ 40620│ │ │ │港、萬丹等2家 │ │ │ │ │ │分店) │ │ │ ├──┼──────────┼───────┼───┼────┤ │147 │103/01/01~104/02/11 │小豪洲(中山、│水血 │ 39920│ │ │ │新光等2家分店 │ │ │ │ │ │) │ │ │ ├──┼──────────┼───────┼───┼────┤ │148 │103/01/03~104/02/11 │巴蜀布衣麻辣燙│水血 │ 39870│ │ │ │(苓雅) │ │ │ ├──┼──────────┼───────┼───┼────┤ │149 │103/01/01~104/02/11 │滷味王子(六合│水血 │ 39870│ │ │ │) │ │ │ ├──┼──────────┼───────┼───┼────┤ │150 │103/01/02~104/02/10 │張先生(水上)│水血 │ 39750│ ├──┼──────────┼───────┼───┼────┤ │151 │103/01/02~104/02/07 │賀康超市(華夏│水血 │ 39455│ │ │ │) │ │ │ ├──┼──────────┼───────┼───┼────┤ │152 │103/01/02~104/02/12 │煱天下(裕誠)│水血 │ 38700│ │ │ │ │ │ │ ├──┼──────────┼───────┼───┼────┤ │153 │103/01/01~104/02/11 │夜來香臭臭鍋(│水血 │ 38300│ │ │ │林園) │ │ │ ├──┼──────────┼───────┼───┼────┤ │154 │103/01/04~104/02/26 │好味道(裕誠)│水血 │ 37860│ ├──┼──────────┼───────┼───┼────┤ │155 │103/01/02~104/02/10 │施先生(嘉義)│水血 │ 37440│ ├──┼──────────┼───────┼───┼────┤ │156 │103/01/02~104/02/12 │黃昏市場(仁愛│水血 │ 35785│ │ │ │) │ │ │ ├──┼──────────┼───────┼───┼────┤ │157 │103/01/01~103/11/14 │精彩火鍋(和平│水血 │ 35670│ │ │ │、德安等2家分 │ │ │ │ │ │店) │ │ │ ├──┼──────────┼───────┼───┼────┤ │158 │103/01/02~104/02/10 │老唐麻辣(岡山│水血 │ 35400│ │ │ │) │ │ │ ├──┼──────────┼───────┼───┼────┤ │159 │103/01/04~103/09/20 │美日興 │水血 │ 34230│ ├──┼──────────┼───────┼───┼────┤ │160 │103/01/01~104/02/11 │東港柄記 │水血 │ 34100│ ├──┼──────────┼───────┼───┼────┤ │161 │103/01/02~104/02/13 │阿漢(民生、廣│水血 │ 33240│ │ │ │東等2家分店) │ │ │ ├──┼──────────┼───────┼───┼────┤ │162 │103/03/26~104/02/04 │芳味香食品(大│水血 │ 32775│ │ │ │寮) │ │ │ ├──┼──────────┼───────┼───┼────┤ │163 │103/01/06~104/02/11 │一廚(大同) │水血 │ 32700│ ├──┼──────────┼───────┼───┼────┤ │164 │103/01/01~104/02/26 │可家魯味(吉林│水血 │ 32620│ │ │ │) │ │ │ ├──┼──────────┼───────┼───┼────┤ │165 │103/01/06~104/02/26 │石碇公臭臭鍋(│水血 │ 32240│ │ │ │岡山) │ │ │ ├──┼──────────┼───────┼───┼────┤ │166 │103/01/03~104/02/12 │禾第麻辣(大連│水血 │ 32200│ │ │ │) │ │ │ ├──┼──────────┼───────┼───┼────┤ │167 │103/01/01~104/02/11 │老記(楠梓) │水血 │ 32000│ ├──┼──────────┼───────┼───┼────┤ │168 │103/01/01~104/02/04 │錢鼠(麻豆) │水血 │ 31140│ ├──┼──────────┼───────┼───┼────┤ │169 │103/01/01~104/02/11 │金饌(金華) │水血 │ 30345│ ├──┼──────────┼───────┼───┼────┤ │170 │103/01/01~104/02/11 │紅燈籠麻辣鍋(│水血 │ 30100│ │ │ │大社) │ │ │ ├──┼──────────┼───────┼───┼────┤ │171 │103/10/09~104/02/12 │OX鍋-明誠 │水血 │ 29880│ ├──┼──────────┼───────┼───┼────┤ │172 │103/01/03~104/02/09 │貴族世家牛排館│水血 │ 29780│ │ │ │(夏林等6家分 │ │ │ │ │ │店) │ │ │ ├──┼──────────┼───────┼───┼────┤ │173 │103/01/01~104/02/26 │正興臭臭鍋(路│水血 │ 29120│ │ │ │竹、德賢、楠梓│ │ │ │ │ │等3家分店) │ │ │ ├──┼──────────┼───────┼───┼────┤ │174 │103/01/02~104/01/19 │小妞魯味(五甲│水血 │ 29100│ │ │ │) │ │ │ ├──┼──────────┼───────┼───┼────┤ │175 │103/01/01~104/02/09 │台糖健康超市(│水血 │ 28638│ │ │ │屏東等4家分店 │ │ │ │ │ │) │ │ │ ├──┼──────────┼───────┼───┼────┤ │176 │103/01/02~104/02/12 │岡山市場(魚丸│水血 │ 27360│ │ │ │) │ │ │ ├──┼──────────┼───────┼───┼────┤ │177 │103/01/02~104/02/12 │東北酸白菜火鍋│水血 │ 27300│ │ │ │(五甲、岡山等│ │ │ │ │ │2家分店) │ │ │ ├──┼──────────┼───────┼───┼────┤ │178 │103/01/01~103/11/21 │帝王食補(大寮│水血 │ 26850│ │ │ │) │ │ │ ├──┼──────────┼───────┼───┼────┤ │179 │103/01/02~104/02/12 │瘋牛排(岡山)│水血 │ 26320│ ├──┼──────────┼───────┼───┼────┤ │180 │103/01/01~104/02/09 │麻辣客(大昌)│水血 │ 26010│ ├──┼──────────┼───────┼───┼────┤ │181 │103/01/03~104/02/09 │阿英麻辣鍋 │水血 │ 25100│ ├──┼──────────┼───────┼───┼────┤ │182 │103/01/02~104/02/11 │開動(崑山) │水血 │ 25100│ ├──┼──────────┼───────┼───┼────┤ │183 │103/01/02~104/02/12 │天釜(七賢) │水血 │ 24870│ ├──┼──────────┼───────┼───┼────┤ │184 │103/01/01~104/02/26 │龍鳳麻辣燙(吉│水血 │ 24600│ │ │ │林) │ │ │ ├──┼──────────┼───────┼───┼────┤ │185 │103/01/03~104/02/06 │鍋爸涮涮鍋(岡│水血 │ 24560│ │ │ │山) │ │ │ ├──┼──────────┼───────┼───┼────┤ │186 │103/01/01~104/02/26 │朝天門麻辣鍋(│水血 │ 24150│ │ │ │七賢) │ │ │ ├──┼──────────┼───────┼───┼────┤ │187 │103/01/01~104/02/11 │華仔的店 │水血 │ 23760│ ├──┼──────────┼───────┼───┼────┤ │188 │103/01/03~104/02/09 │鴨祖將(潮州)│水血 │ 23700│ ├──┼──────────┼───────┼───┼────┤ │189 │103/01/04~104/02/12 │飽養嚐關東煮(│水血 │ 23600│ │ │ │西子灣) │ │ │ ├──┼──────────┼───────┼───┼────┤ │190 │103/01/03~104/02/26 │阿場豆腐(屏東│水血 │ 23460│ │ │ │) │ │ │ ├──┼──────────┼───────┼───┼────┤ │191 │103/01/01~104/01/26 │巨通商行 │水血 │ 23400│ ├──┼──────────┼───────┼───┼────┤ │192 │103/01/01~104/02/09 │香香滷味(屏東│水血 │ 23400│ │ │ │) │ │ │ ├──┼──────────┼───────┼───┼────┤ │193 │103/02/14~104/02/12 │湯鼎(永康) │水血 │ 23220│ ├──┼──────────┼───────┼───┼────┤ │194 │103/01/03~104/02/09 │金富士火鍋(東│水血 │ 23200│ │ │ │港) │ │ │ ├──┼──────────┼───────┼───┼────┤ │195 │103/01/04~104/02/26 │麻辣燙(嘉義、│水血 │ 23165│ │ │ │夜市等2家分店 │ │ │ │ │ │) │ │ │ ├──┼──────────┼───────┼───┼────┤ │196 │103/01/01~104/02/11 │吉力(萬丹) │水血 │ 23100│ ├──┼──────────┼───────┼───┼────┤ │197 │103/05/12~104/02/11 │珍好味(東港)│水血 │ 23040│ ├──┼──────────┼───────┼───┼────┤ │198 │103/01/01~104/02/05 │幸福滷味(中廚│水血 │ 23030│ │ │ │) │ │ │ ├──┼──────────┼───────┼───┼────┤ │199 │103/01/02~104/02/11 │大社果菜市場 │水血 │ 22740│ ├──┼──────────┼───────┼───┼────┤ │200 │103/01/01~104/02/11 │李佳燕火鍋(麻│水血 │ 22600│ │ │ │豆) │ │ │ ├──┼──────────┼───────┼───┼────┤ │201 │103/03/22~104/02/22 │讚不絕口(橋頭│水血 │ 22300│ │ │ │) │ │ │ ├──┼──────────┼───────┼───┼────┤ │202 │102/12/27~104/02/11 │鮮境傳奇(大豐│水血 │ 22152│ │ │ │) │ │ │ ├──┼──────────┼───────┼───┼────┤ │203 │103/05/22~104/02/06 │大江南麻辣鍋(│水血 │ 21980│ │ │ │三多) │ │ │ ├──┼──────────┼───────┼───┼────┤ │204 │103/01/02~103/06/13 │福相麻辣香鍋(│水血 │ 21800│ │ │ │中華) │ │ │ ├──┼──────────┼───────┼───┼────┤ │205 │103/01/04~104/02/26 │石頭火鍋 │水血 │ 21740│ ├──┼──────────┼───────┼───┼────┤ │206 │103/01/01~104/02/11 │鳳林夜市(大寮│水血 │ 21150│ │ │ │) │ │ │ ├──┼──────────┼───────┼───┼────┤ │207 │103/01/01~104/02/11 │聚梧桐 │水血 │ 20960│ ├──┼──────────┼───────┼───┼────┤ │208 │103/01/01~104/02/11 │強強滾火鍋(楠│水血 │ 20700│ │ │ │梓) │ │ │ ├──┼──────────┼───────┼───┼────┤ │209 │103/01/01~104/02/11 │明珠魯味(三多│水血 │ 20600│ │ │ │) │ │ │ ├──┼──────────┼───────┼───┼────┤ │210 │103/01/01~104/01/30 │好樂迪(建工、│水血 │ 20450│ │ │ │屏新、成功等3 │ │ │ │ │ │家分店) │ │ │ ├──┼──────────┼───────┼───┼────┤ │211 │103/01/08~104/02/11 │四川麻辣燙 │水血 │ 20305│ ├──┼──────────┼───────┼───┼────┤ │212 │103/01/02~104/02/26 │湖海涮涮鍋(湖│水血 │ 19920│ │ │ │內) │ │ │ ├──┼──────────┼───────┼───┼────┤ │213 │103/01/18~104/02/12 │龍緣麻辣鍋(中│水血 │ 19920│ │ │ │華、青年等2家 │ │ │ │ │ │分店) │ │ │ ├──┼──────────┼───────┼───┼────┤ │214 │103/01/02~104/02/05 │榮昌甘記(善化│水血 │ 19900│ │ │ │、廣東等2家分 │ │ │ │ │ │店) │ │ │ ├──┼──────────┼───────┼───┼────┤ │215 │103/05/23~103/11/20 │聯夏食品工業股│水血 │ 19800│ │ │ │份有限 │ │ │ ├──┼──────────┼───────┼───┼────┤ │216 │103/01/01~104/02/11 │川妹子麻辣鍋(│水血 │ 19400│ │ │ │鳳山) │ │ │ ├──┼──────────┼───────┼───┼────┤ │217 │103/01/01~104/02/11 │哇哈哈(歸仁)│水血 │ 18800│ ├──┼──────────┼───────┼───┼────┤ │218 │102/12/27~104/02/06 │聯榮超市 │水血 │ 18780│ ├──┼──────────┼───────┼───┼────┤ │219 │103/01/01~104/02/11 │小四川(光華)│水血 │ 18600│ ├──┼──────────┼───────┼───┼────┤ │220 │103/01/01~104/02/11 │樂辛坊巴蜀麻辣│水血 │ 18540│ │ │ │鍋 │ │ │ ├──┼──────────┼───────┼───┼────┤ │221 │103/01/03~104/02/11 │二爺饕鍋(中華│水血 │ 18500│ │ │ │) │ │ │ ├──┼──────────┼───────┼───┼────┤ │222 │103/01/01~104/02/26 │呂媽媽 │水血 │ 18475│ ├──┼──────────┼───────┼───┼────┤ │223 │103/01/01~104/02/09 │尚饌麻辣火鍋(│水血 │ 18450│ │ │ │楠梓) │ │ │ ├──┼──────────┼───────┼───┼────┤ │224 │103/01/08~104/02/11 │禾饌(關廟) │水血 │ 18360│ ├──┼──────────┼───────┼───┼────┤ │225 │103/05/06~104/02/12 │鴻駿餐飲有限公│水血 │ 18330│ │ │ │司 │ │ │ ├──┼──────────┼───────┼───┼────┤ │226 │103/01/03~104/01/19 │甜妞魯味(大明│水血 │ 18100│ │ │ │) │ │ │ ├──┼──────────┼───────┼───┼────┤ │227 │103/01/03~104/02/26 │鼎皇(屏東、大│水血 │ 17990│ │ │ │社、潮州等3家 │ │ │ │ │ │分店) │ │ │ ├──┼──────────┼───────┼───┼────┤ │228 │103/01/01~104/02/12 │大紅田麻辣鍋 │水血 │ 17940│ ├──┼──────────┼───────┼───┼────┤ │229 │103/01/04~104/02/10 │都都麻辣火鍋(│水血 │ 17820│ │ │ │博愛) │ │ │ ├──┼──────────┼───────┼───┼────┤ │230 │103/01/01~104/02/11 │帝勇(東港) │水血 │ 17800│ ├──┼──────────┼───────┼───┼────┤ │231 │103/01/03~104/02/26 │滿客(湖內) │水血 │ 17620│ ├──┼──────────┼───────┼───┼────┤ │232 │103/01/01~104/02/11 │紘嘉商行(台南│水血 │ 17600│ │ │ │) │ │ │ ├──┼──────────┼───────┼───┼────┤ │233 │103/01/01~104/02/12 │食在功夫滷味 │水血 │ 17550│ ├──┼──────────┼───────┼───┼────┤ │234 │103/01/09~104/02/11 │椒心麻辣燙(自│水血 │ 17460│ │ │ │立) │ │ │ ├──┼──────────┼───────┼───┼────┤ │235 │103/01/01~104/02/26 │關東煮(吉林)│水血 │ 16720│ ├──┼──────────┼───────┼───┼────┤ │236 │103/01/02~104/02/26 │369火烤兩吃 │水血 │ 16320│ ├──┼──────────┼───────┼───┼────┤ │237 │103/01/02~104/02/07 │大吃一金 │水血 │ 16100│ ├──┼──────────┼───────┼───┼────┤ │238 │103/04/28~104/02/06 │海南涮羊肉(七│水血 │ 16100│ │ │ │賢) │ │ │ ├──┼──────────┼───────┼───┼────┤ │239 │103/01/03~104/02/11 │尚鼎麻辣鍋(鳳│水血 │ 15930│ │ │ │山) │ │ │ ├──┼──────────┼───────┼───┼────┤ │240 │103/01/03~104/02/09 │好食(內埔) │水血 │ 15800│ ├──┼──────────┼───────┼───┼────┤ │241 │103/01/02~104/02/12 │酷媽滷味(小港│水血 │ 15700│ │ │ │) │ │ │ ├──┼──────────┼───────┼───┼────┤ │242 │103/01/29~104/02/04 │神將鍋坊(鼎山│水血 │ 15640│ │ │ │) │ │ │ ├──┼──────────┼───────┼───┼────┤ │243 │103/01/03~103/05/20 │中華一番(東港│水血 │ 15296│ │ │ │) │ │ │ ├──┼──────────┼───────┼───┼────┤ │244 │102/12/27~104/02/10 │不二鍋 │水血 │ 15100│ ├──┼──────────┼───────┼───┼────┤ │245 │103/01/03~104/02/11 │巧福(佳里) │水血 │ 15100│ ├──┼──────────┼───────┼───┼────┤ │246 │103/01/01~104/02/12 │歐弟滷味(楠梓│水血 │ 15000│ │ │ │) │ │ │ ├──┼──────────┼───────┼───┼────┤ │247 │103/01/01~104/02/06 │豪粥道(楠梓)│水血 │ 14900│ ├──┼──────────┼───────┼───┼────┤ │248 │103/01/04~104/02/10 │宰相麻辣燙 │水血 │ 14400│ ├──┼──────────┼───────┼───┼────┤ │249 │103/01/04~104/02/26 │鼎饗麻辣鍋(裕│水血 │ 14020│ │ │ │誠) │ │ │ ├──┼──────────┼───────┼───┼────┤ │250 │103/01/11~104/02/10 │喜多(興業) │水血 │ 13500│ ├──┼──────────┼───────┼───┼────┤ │251 │103/01/06~104/02/03 │鄭記(永康、臺│水血 │ 13370│ │ │ │南等2家分店) │ │ │ ├──┼──────────┼───────┼───┼────┤ │252 │103/01/25~104/02/09 │呷到飽(仁德、│水血 │ 13200│ │ │ │林園、桂華等3 │ │ │ │ │ │家分店) │ │ │ ├──┼──────────┼───────┼───┼────┤ │253 │103/01/03~103/06/26 │傳統飯糰(鹽埔│水血 │ 13020│ │ │ │) │ │ │ ├──┼──────────┼───────┼───┼────┤ │254 │103/01/29~104/02/11 │第一名(大寮、│水血 │ 12955│ │ │ │五甲、南京等3 │ │ │ │ │ │家分店) │ │ │ ├──┼──────────┼───────┼───┼────┤ │255 │103/01/02~104/02/26 │金獅湖市場 │水血 │ 12935│ ├──┼──────────┼───────┼───┼────┤ │256 │103/01/09~104/02/12 │上野二鍋麻辣關│水血 │ 12780│ │ │ │東煮 │ │ │ ├──┼──────────┼───────┼───┼────┤ │257 │103/01/03~104/02/06 │蓮鎖全鍋 │水血 │ 12780│ ├──┼──────────┼───────┼───┼────┤ │258 │103/01/01~104/01/07 │天府之椒(左營│水血 │ 12750│ │ │ │) │ │ │ ├──┼──────────┼───────┼───┼────┤ │259 │103/11/05~104/02/12 │甘家院子(青年│水血 │ 12665│ │ │ │、善化等2家分 │ │ │ │ │ │店) │ │ │ ├──┼──────────┼───────┼───┼────┤ │260 │103/01/01~104/01/31 │川味坊(興中)│水血 │ 12400│ ├──┼──────────┼───────┼───┼────┤ │261 │102/12/27~104/02/09 │新鎮超市(經武│水血 │ 12220│ │ │ │) │ │ │ ├──┼──────────┼───────┼───┼────┤ │262 │103/01/02~104/02/07 │鍋的物(路竹)│水血 │ 12200│ ├──┼──────────┼───────┼───┼────┤ │263 │103/01/01~104/02/11 │公牛隊(潮州)│水血 │ 11900│ ├──┼──────────┼───────┼───┼────┤ │264 │103/01/01~103/05/16 │台丸飯糰(本館│水血 │ 11840│ │ │ │) │ │ │ ├──┼──────────┼───────┼───┼────┤ │265 │103/01/11~104/02/10 │東齊超市(橋頭│水血 │ 11690│ │ │ │、岡山等2家分 │ │ │ │ │ │店) │ │ │ ├──┼──────────┼───────┼───┼────┤ │266 │103/01/03~103/12/16 │吉利火鍋 │水血 │ 11480│ ├──┼──────────┼───────┼───┼────┤ │267 │103/01/04~104/02/10 │臭一流(五甲)│水血 │ 11200│ ├──┼──────────┼───────┼───┼────┤ │268 │103/01/01~104/02/05 │百記商行 │水血 │ 10920│ ├──┼──────────┼───────┼───┼────┤ │269 │103/10/09~104/02/12 │九鼎 │水血 │ 10500│ ├──┼──────────┼───────┼───┼────┤ │270 │103/01/02~104/02/12 │A甜樓餐廳(路 │水血 │ 10440│ │ │ │竹) │ │ │ ├──┼──────────┼───────┼───┼────┤ │271 │103/01/04~104/02/07 │華記麻辣鍋(七│水血 │ 10440│ │ │ │賢) │ │ │ ├──┼──────────┼───────┼───┼────┤ │272 │103/01/07~104/02/26 │豐味臭臭鍋 │水血 │ 10420│ ├──┼──────────┼───────┼───┼────┤ │273 │103/01/03~104/02/12 │鍋來張口臭豆腐│水血 │ 10340│ │ │ │鍋 │ │ │ ├──┼──────────┼───────┼───┼────┤ │274 │102/12/27~104/02/11 │三國饌 │水血 │ 9785│ ├──┼──────────┼───────┼───┼────┤ │275 │103/01/01~103/10/31 │品福(永華、永│水血 │ 9750│ │ │ │康等2家分店) │ │ │ ├──┼──────────┼───────┼───┼────┤ │276 │103/01/01~104/02/06 │川味子鍋物(林│水血 │ 9700│ │ │ │森) │ │ │ ├──┼──────────┼───────┼───┼────┤ │277 │103/01/02~103/05/27 │鍋趣火鍋(金華│水血 │ 9600│ │ │ │) │ │ │ ├──┼──────────┼───────┼───┼────┤ │278 │103/01/01~104/02/26 │王記麻辣鍋(大│水血 │ 9300│ │ │ │豐、屏東、鳳山│ │ │ │ │ │等3家分店) │ │ │ ├──┼──────────┼───────┼───┼────┤ │279 │103/01/01~104/02/09 │賀家極鍋物(大│水血 │ 9180│ │ │ │社) │ │ │ ├──┼──────────┼───────┼───┼────┤ │280 │103/01/02~104/02/03 │中將燒烤(岡山│水血 │ 9120│ │ │ │) │ │ │ ├──┼──────────┼───────┼───┼────┤ │281 │103/01/01~104/02/09 │鍋媽 │水血 │ 8730│ ├──┼──────────┼───────┼───┼────┤ │282 │103/01/03~104/02/09 │御傳滷味 │水血 │ 8280│ ├──┼──────────┼───────┼───┼────┤ │283 │103/01/01~104/02/06 │黑豆伯(東港)│水血 │ 8200│ ├──┼──────────┼───────┼───┼────┤ │284 │103/01/02~104/02/10 │明記臭豆腐(鼎│水血 │ 8130│ │ │ │中) │ │ │ ├──┼──────────┼───────┼───┼────┤ │285 │103/01/03~103/08/02 │主廚飯糰(岡山│水血 │ 7905│ │ │ │) │ │ │ ├──┼──────────┼───────┼───┼────┤ │286 │103/01/02~103/08/09 │張萬清飯糰(大│水血 │ 7725│ │ │ │社) │ │ │ ├──┼──────────┼───────┼───┼────┤ │287 │103/01/01~104/02/09 │丐幫(新營、屏│水血 │ 7600│ │ │ │東等2家分店) │ │ │ ├──┼──────────┼───────┼───┼────┤ │288 │103/01/03~104/02/11 │吳師傅(麻豆)│水血 │ 7600│ ├──┼──────────┼───────┼───┼────┤ │289 │103/10/30~104/02/11 │霸面滷味(文衡│水血 │ 7600│ │ │ │) │ │ │ ├──┼──────────┼───────┼───┼────┤ │290 │103/01/06~104/02/09 │大滷味(大社)│水血 │ 7500│ ├──┼──────────┼───────┼───┼────┤ │291 │102/12/27~103/04/25 │周雪虹飯糰(大│水血 │ 7500│ │ │ │同) │ │ │ ├──┼──────────┼───────┼───┼────┤ │292 │103/01/04~104/02/06 │佳軒滷味(忠孝│水血 │ 7435│ │ │ │) │ │ │ ├──┼──────────┼───────┼───┼────┤ │293 │103/01/08~104/02/11 │築棧鍋物 │水血 │ 7400│ ├──┼──────────┼───────┼───┼────┤ │294 │103/01/11~104/02/26 │農夫 │水血 │ 7220│ ├──┼──────────┼───────┼───┼────┤ │295 │103/01/02~104/02/26 │日日香(岡山)│水血 │ 7110│ ├──┼──────────┼───────┼───┼────┤ │296 │103/01/04~104/01/02 │草帽滷夫(林園│水血 │ 7110│ │ │ │) │ │ │ ├──┼──────────┼───────┼───┼────┤ │297 │103/01/03~104/01/28 │大不同酸菜白 │水血 │ 7100│ ├──┼──────────┼───────┼───┼────┤ │298 │103/01/03~104/02/09 │顏舍 │水血 │ 7020│ ├──┼──────────┼───────┼───┼────┤ │299 │103/01/03~103/09/01 │大姆指 │水血 │ 7000│ ├──┼──────────┼───────┼───┼────┤ │300 │103/01/02~104/01/14 │B鍋物(林園) │水血 │ 6900│ ├──┼──────────┼───────┼───┼────┤ │301 │103/01/01~104/02/11 │小美人(萬丹)│水血 │ 6900│ ├──┼──────────┼───────┼───┼────┤ │302 │103/01/02~104/02/11 │小東北(成功)│水血 │ 6700│ ├──┼──────────┼───────┼───┼────┤ │303 │103/01/07~104/01/27 │旺來昌超市(長│水血 │ 6700│ │ │ │榮) │ │ │ ├──┼──────────┼───────┼───┼────┤ │304 │103/01/02~103/01/18 │小蒙牛(嘉義)│水血 │ 6660│ ├──┼──────────┼───────┼───┼────┤ │305 │103/05/07~103/06/13 │李芊惠飯糰(東│水血 │ 6500│ │ │ │山) │ │ │ ├──┼──────────┼───────┼───┼────┤ │306 │103/03/05~104/02/09 │老牌石頭火鍋(│水血 │ 6400│ │ │ │五甲) │ │ │ ├──┼──────────┼───────┼───┼────┤ │307 │103/01/04~104/02/07 │榕園鍋物(中華│水血 │ 6270│ │ │ │) │ │ │ ├──┼──────────┼───────┼───┼────┤ │308 │103/12/24~104/02/12 │一鼎香(呂小姐│水血 │ 6030│ │ │ │) │ │ │ ├──┼──────────┼───────┼───┼────┤ │309 │103/01/01~104/02/09 │黑鼎鴻滷味 │水血 │ 6030│ ├──┼──────────┼───────┼───┼────┤ │310 │103/01/02~103/08/11 │魯東魯西滷味(│水血 │ 6030│ │ │ │吉林) │ │ │ ├──┼──────────┼───────┼───┼────┤ │311 │103/03/05~104/01/21 │八九滷味(大寮│水血 │ 6000│ │ │ │) │ │ │ ├──┼──────────┼───────┼───┼────┤ │312 │103/01/09~103/12/15 │天福樓(苓雅)│水血 │ 5900│ ├──┼──────────┼───────┼───┼────┤ │313 │103/01/04~104/02/26 │品鍋(和平) │水血 │ 5820│ ├──┼──────────┼───────┼───┼────┤ │314 │103/01/01~103/05/12 │六合火鍋(仁武│水血 │ 5800│ │ │ │) │ │ │ ├──┼──────────┼───────┼───┼────┤ │315 │103/01/01~103/03/12 │鍋香鍋品(德賢│水血 │ 5800│ │ │ │) │ │ │ ├──┼──────────┼───────┼───┼────┤ │316 │103/10/09~104/02/11 │東風火鍋(九如│水血 │ 5670│ │ │ │) │ │ │ ├──┼──────────┼───────┼───┼────┤ │317 │103/01/03~104/02/09 │牛肉福(潮州)│水血 │ 5500│ ├──┼──────────┼───────┼───┼────┤ │318 │103/01/06~104/01/26 │前新快樂 │水血 │ 5300│ ├──┼──────────┼───────┼───┼────┤ │319 │103/04/03~104/02/09 │香村滷味(富國│水血 │ 5300│ │ │ │) │ │ │ ├──┼──────────┼───────┼───┼────┤ │320 │103/01/03~104/02/09 │江水涵火鍋(大│水血 │ 5200│ │ │ │明) │ │ │ ├──┼──────────┼───────┼───┼────┤ │321 │103/01/04~104/02/04 │黑騎兵美式牛排│水血 │ 5200│ │ │ │(鳳山) │ │ │ ├──┼──────────┼───────┼───┼────┤ │322 │103/01/07~104/02/10 │吳鳳(嘉義) │水血 │ 5040│ ├──┼──────────┼───────┼───┼────┤ │323 │103/01/02~103/07/14 │東山素食(哈囉│水血 │ 4860│ │ │ │市) │ │ │ ├──┼──────────┼───────┼───┼────┤ │324 │103/12/13~104/02/10 │喜涮涮(仁武)│水血 │ 4860│ ├──┼──────────┼───────┼───┼────┤ │325 │103/01/06~104/02/04 │沈媽媽 │水血 │ 4800│ ├──┼──────────┼───────┼───┼────┤ │326 │103/01/11~104/01/29 │意之仰酸白菜火│水血 │ 4800│ │ │ │鍋 │ │ │ ├──┼──────────┼───────┼───┼────┤ │327 │103/01/17~103/12/19 │沖喜(將軍) │水血 │ 4760│ ├──┼──────────┼───────┼───┼────┤ │328 │103/08/22~104/02/11 │鍋大爺麻辣鍋(│水血 │ 4725│ │ │ │澄清) │ │ │ ├──┼──────────┼───────┼───┼────┤ │329 │103/03/17~104/02/06 │林家魯味(林園│水血 │ 4700│ │ │ │) │ │ │ ├──┼──────────┼───────┼───┼────┤ │330 │103/01/01~103/04/25 │美芝城漢堡(鳳│水血 │ 4200│ │ │ │屏) │ │ │ ├──┼──────────┼───────┼───┼────┤ │331 │103/01/08~103/05/26 │曾師傅滷味(仁│水血 │ 4190│ │ │ │武、屏東等2家 │ │ │ │ │ │分店) │ │ │ ├──┼──────────┼───────┼───┼────┤ │332 │103/01/06~103/07/25 │天天滷味(赤山│水血 │ 4050│ │ │ │) │ │ │ ├──┼──────────┼───────┼───┼────┤ │333 │103/01/03~103/11/17 │湯鮮(楠梓) │水血 │ 3900│ ├──┼──────────┼───────┼───┼────┤ │334 │103/01/10~104/02/10 │帝王薑母鴨(中│水血 │ 3800│ │ │ │華) │ │ │ ├──┼──────────┼───────┼───┼────┤ │335 │103/01/14~104/02/07 │崇善 │水血 │ 3800│ ├──┼──────────┼───────┼───┼────┤ │336 │103/01/06~103/01/18 │富記(台南) │水血 │ 3800│ ├──┼──────────┼───────┼───┼────┤ │337 │103/07/11~104/02/10 │呷原味(嘉義)│水血 │ 3655│ ├──┼──────────┼───────┼───┼────┤ │338 │103/01/01~104/01/27 │甲鼎麻辣鍋(熱 │水血 │ 3600│ │ │ │河) │ │ │ ├──┼──────────┼───────┼───┼────┤ │339 │103/01/10~104/02/02 │迷辣者臭臭鍋 │水血 │ 3600│ ├──┼──────────┼───────┼───┼────┤ │340 │103/08/19~104/02/12 │三馬克(嘉義) │水血 │ 3500│ ├──┼──────────┼───────┼───┼────┤ │341 │103/11/07~104/02/09 │金玉臭豆腐(鳳 │水血 │ 3500│ │ │ │山) │ │ │ ├──┼──────────┼───────┼───┼────┤ │342 │103/08/09~104/02/07 │港式魯味(小港)│水血 │ 3500│ ├──┼──────────┼───────┼───┼────┤ │343 │103/11/14~104/02/09 │四川麻辣 │水血 │ 3400│ ├──┼──────────┼───────┼───┼────┤ │344 │103/01/09~104/02/07 │客棧滷味(中庄)│水血 │ 3200│ ├──┼──────────┼───────┼───┼────┤ │345 │103/04/28~104/02/07 │小麥先生-永 │水血 │ 2700│ ├──┼──────────┼───────┼───┼────┤ │346 │103/01/02~104/02/11 │品宴(文山) │水血 │ 2700│ ├──┼──────────┼───────┼───┼────┤ │347 │103/01/07~103/01/10 │賀野(永康) │水血 │ 2700│ ├──┼──────────┼───────┼───┼────┤ │348 │103/01/11~104/01/28 │川國演義 │水血 │ 2500│ ├──┼──────────┼───────┼───┼────┤ │349 │103/01/06~104/02/05 │台中臭豆腐 │水血 │ 2500│ ├──┼──────────┼───────┼───┼────┤ │350 │102/12/26~104/01/13 │佳客來超市(岡│水血 │ 2500│ │ │ │山) │ │ │ ├──┼──────────┼───────┼───┼────┤ │351 │103/01/09~104/02/05 │麻吉火鍋(楠梓│水血 │ 2500│ │ │ │) │ │ │ ├──┼──────────┼───────┼───┼────┤ │352 │103/01/01~103/02/21 │LILICOCO滷味(│水血 │ 2480│ │ │ │楠梓) │ │ │ ├──┼──────────┼───────┼───┼────┤ │353 │103/01/08~104/02/06 │鍋坊 │水血 │ 2430│ ├──┼──────────┼───────┼───┼────┤ │354 │103/06/06~103/12/25 │36計石頭火鍋(│水血 │ 2400│ │ │ │屏東) │ │ │ ├──┼──────────┼───────┼───┼────┤ │355 │104/01/19~104/01/23 │天水玥(曾子)│水血 │ 2400│ ├──┼──────────┼───────┼───┼────┤ │356 │103/01/01~104/01/21 │老田香(潮州)│水血 │ 2100│ ├──┼──────────┼───────┼───┼────┤ │357 │103/09/04~103/11/19 │一品町 │水血 │ 1900│ ├──┼──────────┼───────┼───┼────┤ │358 │103/01/03~103/04/25 │香香蔬果滷味(│水血 │ 1900│ │ │ │中崙) │ │ │ ├──┼──────────┼───────┼───┼────┤ │359 │103/06/02~104/02/11 │賀甲鍋燒(新園│水血 │ 1780│ │ │ │) │ │ │ ├──┼──────────┼───────┼───┼────┤ │360 │104/01/08~104/02/26 │泰鍋辣(自立)│水血 │ 1720│ ├──┼──────────┼───────┼───┼────┤ │361 │103/01/06~103/03/17 │林佑嘉飯糰(鳳│水血 │ 1620│ │ │ │山) │ │ │ ├──┼──────────┼───────┼───┼────┤ │362 │103/01/03~103/09/20 │鼎上飛小火鍋(│水血 │ 1530│ │ │ │光華) │ │ │ ├──┼──────────┼───────┼───┼────┤ │363 │103/11/13~103/12/15 │群邦(大寮) │水血 │ 1350│ ├──┼──────────┼───────┼───┼────┤ │364 │103/01/04~103/05/22 │劉家酸白菜火鍋│水血 │ 1300│ │ │ │(中正) │ │ │ ├──┼──────────┼───────┼───┼────┤ │365 │103/03/14~104/01/20 │黃菊蔬菜(東港│水血 │ 1200│ │ │ │) │ │ │ ├──┼──────────┼───────┼───┼────┤ │366 │103/01/21~104/01/10 │客來香 │水血 │ 1170│ ├──┼──────────┼───────┼───┼────┤ │367 │103/01/01~103/06/30 │嗆-麻辣鍋(三 │水血 │ 1100│ │ │ │多) │ │ │ ├──┼──────────┼───────┼───┼────┤ │368 │103/01/03~103/03/30 │饌麻辣(七賢)│水血 │ 900│ ├──┼──────────┼───────┼───┼────┤ │369 │103/02/15~103/06/10 │福安飯糰(前鎮│水血 │ 850│ │ │ │) │ │ │ ├──┼──────────┼───────┼───┼────┤ │370 │103/02/15~103/04/16 │郁冠 │水血 │ 810│ ├──┼──────────┼───────┼───┼────┤ │371 │103/01/01~103/01/22 │米寶飯糰(岡山│水血 │ 700│ │ │ │) │ │ │ ├──┼──────────┼───────┼───┼────┤ │372 │103/01/03~103/02/14 │自由早點(東區│水血 │ 600│ │ │ │) │ │ │ ├──┼──────────┼───────┼───┼────┤ │373 │103/01/03~103/01/20 │昌發超市 │水血 │ 600│ ├──┼──────────┼───────┼───┼────┤ │374 │104/01/06~104/01/10 │辣癮麻辣鍋(新│水血 │ 510│ │ │ │田) │ │ │ ├──┼──────────┼───────┼───┼────┤ │375 │103/01/08~103/03/13 │王小姐飯糰(正 │水血 │ 500│ │ │ │忠) │ │ │ ├──┼──────────┼───────┼───┼────┤ │376 │103/07/07~103/12/20 │東倉超市(潮州│水血 │ 500│ │ │ │) │ │ │ ├──┼──────────┼───────┼───┼────┤ │377 │103/10/18 │阿官(嘉義) │水血 │ 500│ ├──┼──────────┼───────┼───┼────┤ │378 │103/01/27~103/03/28 │南台灣生鮮超市│水血 │ 500│ │ │ │(小港) │ │ │ ├──┼──────────┼───────┼───┼────┤ │379 │104/02/05~104/02/11 │桶神(勝利) │水血 │ 500│ ├──┼──────────┼───────┼───┼────┤ │380 │103/10/23~103/11/20 │辣妹子滷味(維│水血 │ 500│ │ │ │新) │ │ │ ├──┼──────────┼───────┼───┼────┤ │381 │103/01/04~103/01/27 │賽門火鍋(富民│水血 │ 500│ │ │ │) │ │ │ ├──┼──────────┼───────┼───┼────┤ │382 │103/06/13~103/07/11 │韓成火鍋(善化│水血 │ 500│ │ │ │) │ │ │ ├──┼──────────┼───────┼───┼────┤ │383 │103/01/10~103/02/24 │阿貴魯味 │水血 │ 450│ ├──┼──────────┼───────┼───┼────┤ │384 │104/01/28~104/02/10 │古味老薑鴨(鳥│水血 │ 400│ │ │ │松) │ │ │ ├──┼──────────┼───────┼───┼────┤ │385 │103/01/04~103/01/20 │呷火鍋(岡山)│水血 │ 384│ ├──┼──────────┼───────┼───┼────┤ │386 │103/05/20~103/06/06 │檸檬香茅(中華 │水血 │ 360│ │ │ │、文濱等2家分 │ │ │ │ │ │店) │ │ │ ├──┼──────────┼───────┼───┼────┤ │387 │103/12/06~103/12/13 │寶食火鍋(中華)│水血 │ 300│ ├──┼──────────┼───────┼───┼────┤ │388 │103/12/15~104/01/12 │太滷閣(大明)│水血 │ 290│ ├──┼──────────┼───────┼───┼────┤ │389 │103/11/12~104/01/30 │老常談火鍋(楠│水血 │ 255│ │ │ │梓) │ │ │ ├──┼──────────┼───────┼───┼────┤ │390 │103/10/01 │品軒小火鍋 │水血 │ 210│ ├──┼──────────┼───────┼───┼────┤ │391 │103/01/04 │吳先生飯糰(崇│水血 │ 200│ │ │ │德) │ │ │ ├──┼──────────┼───────┼───┼────┤ │392 │103/01/03~103/01/10 │傳香飯糰(中華│水血 │ 180│ │ │ │) │ │ │ ├──┼──────────┼───────┼───┼────┤ │393 │103/07/25 │吉仔(南州) │水血 │ 100│ ├──┼──────────┼───────┼───┼────┤ │394 │103/09/26 │貞香魯味(鳳山│水血 │ 100│ │ │ │) │ │ │ ├──┼──────────┼───────┼───┼────┤ │395 │103/03/14 │御鼎殿(新營)│水血 │ 100│ ├──┼──────────┼───────┼───┼────┤ │396 │103/11/14 │滷味王(土庫)│水血 │ 100│ ├──┼──────────┼───────┼───┼────┤ │397 │103/06/13 │鮮物涮涮鍋(燕 │水血 │ 100│ │ │ │巢) │ │ │ ├──┼──────────┼───────┼───┼────┤ │398 │103/02/22 │劉記魚丸 │水血 │ 90│ ├──┼──────────┼───────┼───┼────┤ │ │合 計 │ │ │00000000│ └──┴──────────┴───────┴───┴────┘ 附表三:查扣物品 ┌──┬────────┬──┬───┬────────┐ │編號│品名 │單位│數量 │備 註 │ ├──┼────────┼──┼───┼────────┤ │A1 │東峰股份有限公司│疊 │壹 │東峰股份有限公司│ │ │地磅單 │ │ │ │ ├──┼────────┼──┼───┼────────┤ │A2 │興中台股份有限公│疊 │壹 │興中台股份有限公│ │ │司地磅單 │ │ │司、104年2月份 │ ├──┼────────┼──┼───┼────────┤ │A3 │生血買賣合約(正 │份 │壹 │國興冷凍肉品股份│ │ │本) │ │ │有限公司 │ ├──┼────────┼──┼───┼────────┤ │A4 │雞血買賣合約書( │份 │壹 │興中台股份有限公│ │ │影本) │ │ │司 │ ├──┼────────┼──┼───┼────────┤ │A5 │雞血買賣合約書( │份 │壹 │東峰股份有限公司│ │ │影本) │ │ │ │ ├──┼────────┼──┼───┼────────┤ │A6 │興中台股份有限公│疊 │貳拾肆│興中台股份有限公│ │ │司地磅單 │ │ │司、101 年12月至│ │ │ │ │ │103 年11月份 │ ├──┼────────┼──┼───┼────────┤ │A7 │東峰股份有限公司│疊 │貳拾壹│東峰股份有限公司│ │ │地磅單 │ │ │、102 年3 月份至│ │ │ │ │ │103 年11月份 │ ├──┼────────┼──┼───┼────────┤ │A8 │日報表 │本 │參 │ │ ├──┼────────┼──┼───┼────────┤ │A9 │庫存單 │疊 │壹 │ │ ├──┼────────┼──┼───┼────────┤ │A10 │支票影本 │紙 │肆 │ │ ├──┼────────┼──┼───┼────────┤ │A11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份 │壹 │ │ │ │展局函文影本 │ │ │ │ ├──┼────────┼──┼───┼────────┤ │B1 │98年双鵬股份有限│袋 │壹 │ │ │ │公司會計憑證發票│ │ │ │ ├──┼────────┼──┼───┼────────┤ │B2 │99年双鵬股份有限│袋 │壹 │ │ │ │公司會計憑證發票│ │ │ │ ├──┼────────┼──┼───┼────────┤ │B3 │101年双鵬股份有 │袋 │壹 │ │ │ │限公司會計憑證發│ │ │ │ │ │票 │ │ │ │ ├──┼────────┼──┼───┼────────┤ │B4 │102年双鵬股份有 │袋 │壹 │ │ │ │限公司會計憑證發│ │ │ │ │ │票 │ │ │ │ ├──┼────────┼──┼───┼────────┤ │B4-1│102年双鵬股份有 │袋 │壹 │ │ │ │限公司會計憑證發│ │ │ │ │ │票 │ │ │ │ ├──┼────────┼──┼───┼────────┤ │B5 │100年昇旺飼料行 │袋 │壹 │ │ │ │發票 │ │ │ │ ├──┼────────┼──┼───┼────────┤ │B6 │101年昇旺飼料行 │袋 │壹 │ │ │ │發票 │ │ │ │ ├──┼────────┼──┼───┼────────┤ │B7 │102年昇旺飼料行 │袋 │壹 │ │ │ │發票 │ │ │ │ ├──┼────────┼──┼───┼────────┤ │B8 │買賣合約書 │份 │拾 │ │ │ │ │ │ │ │ ├──┼────────┼──┼───┼────────┤ │B9 │双鵬股份有限公司│本 │壹 │ │ │ │樹林區農會存摺帳│ │ │ │ │ │號:000000-000000│ │ │ │ │ │0 │ │ │ │ ├──┼────────┼──┼───┼────────┤ │B10 │双鵬股份有限公司│ │ │ │ │ │樹林區農會代收票│本 │壹 │ │ │ │據憑摺(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 │ │ │ │ ├──┼────────┼──┼───┼────────┤ │B11 │双鵬股份有限公司│疊 │壹 │ │ │ │銷售目錄表 │ │ │ │ ├──┼────────┼──┼───┼────────┤ │B12 │通訊錄 │本 │壹 │ │ │ │ │ │ │ │ ├──┼────────┼──┼───┼────────┤ │B13 │鴨血廠商通訊錄 │疊 │壹 │ │ │ │ │ │ │ │ ├──┼────────┼──┼───┼────────┤ │B14 │双鵬股份有限公司│疊 │壹 │ │ │ │銷售資訊明細分析│ │ │ │ │ │表 │ │ │ │ ├──┼────────┼──┼───┼────────┤ │B15 │應收帳款明細表、│疊 │壹 │ │ │ │採購單 │ │ │ │ ├──┼────────┼──┼───┼────────┤ │B16 │双鵬股份有限公司│疊 │壹 │ │ │ │出貨單、訂購單 │ │ │ │ ├──┼────────┼──┼───┼────────┤ │B17 │下腳料申報備份資│本 │壹 │ │ │ │料 │ │ │ │ ├──┼────────┼──┼───┼────────┤ │B18 │現金帳 │本 │壹 │ │ │ │ │ │ │ │ ├──┼────────┼──┼───┼────────┤ │B19 │監視器主機 │台 │貳 │ │ │ │ │ │ │ │ ├──┼────────┼──┼───┼────────┤ │B20 │昇旺飼料行銷售資│張 │捌 │ │ │ │訊明細分析表 │ │ │ │ ├──┼────────┼──┼───┼────────┤ │B21 │双鵬股份有限公司│疊 │壹 │ │ │ │應收帳款統計表( │ │ │ │ │ │103/01/01 │ │ │ │ │ │-103/12/31) │ │ │ │ ├──┼────────┼──┼───┼────────┤ │B22 │昇旺飼料行應收帳│張 │貳 │ │ │ │款統計表(103/01/│ │ │ │ │ │01-103/12/31) │ │ │ │ ├──┼────────┼──┼───┼────────┤ │B23 │昇旺飼料行相關公│疊 │壹 │ │ │ │文 │ │ │ │ ├──┼────────┼──┼───┼────────┤ │B24 │辦公室電腦主機( │台 │壹 │ │ │ │帳:00 密:000000)│ │ │ │ ├──┼────────┼──┼───┼────────┤ │B25 │昇旺飼料行製成品│張 │陸 │ │ │ │庫存量 │ │ │ │ ├──┼────────┼──┼───┼────────┤ │B26 │鍾清好台北富邦萬│本 │壹 │ │ │ │華分行存摺帳號 │ │ │ │ │ │:000000000000 │ │ │ │ ├──┼────────┼──┼───┼────────┤ │B27 │昇旺飼料行彭光謚│本 │壹 │ │ │ │台北富邦萬華分行│ │ │ │ │ │存摺帳號:0000000│ │ │ │ │ │000000 │ │ │ │ ├──┼────────┼──┼───┼────────┤ │B28 │出貨單灰燼 │份 │兩 │ │ │ │ │ │ │ │ ├──┼────────┼──┼───┼────────┤ │B29 │双鵬、昇旺電費單│張 │參 │ │ │ │收據 │ │ │ │ │ │ │ │ │ │ ├──┼────────┼──┼───┼────────┤ │C1 │檢舉函 │張 │1 │ │ ├──┼────────┼──┼───┼────────┤ │C2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本 │2 │ │ │ │(鍾清好) │ │ │ │ ├──┼────────┼──┼───┼────────┤ │C3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本 │1 │ │ │ │(彭于嫣) │ │ │ │ ├──┼────────┼──┼───┼────────┤ │C4 │金融卡 │張 │1 │ │ ├──┼────────┼──┼───┼────────┤ │C5 │印章 │個 │1 │ │ ├──┼────────┼──┼───┼────────┤ │C6 │台北富邦銀行存摺│本 │4 │ │ │ │(彭得銓、鍾清好 │ │ │ │ │ │、彭新雅、彭得燦│ │ │ │ │ │) │ │ │ │ ├──┼────────┼──┼───┼────────┤ │C7 │支票存根 │張 │1 │ │ ├──┼────────┼──┼───┼────────┤ │C8 │筆錄記本 │本 │1 │ │ ├──┼────────┼──┼───┼────────┤ │C9 │支票 │本 │1 │ │ ├──┼────────┼──┼───┼────────┤ │C10 │私章 │個 │1 │ │ ├──┼────────┼──┼───┼────────┤ │C11 │新台幣現金 │袋 │1 │ │ │ │ │ │ │ │ │ │ │ │ │ │ ├──┼────────┼──┼───┼────────┤ │E1 │員工打卡資料 │份 │14 │ │ │ │ │ │ │ │ │ │ │ │ │ │ ├──┼────────┼──┼───┼────────┤ │E2 │現金帳 │本 │3 │ │ │ │ │ │ │ │ │ │ │ │ │ │ │ │ │ │ │ │ ├──┼────────┼──┼───┼────────┤ │E3 │印章 │箱 │1 │ │ │ │ │ │ │ │ ├──┼────────┼──┼───┼────────┤ │E4 │員工預備薪資統計│份 │1 │ │ │ │ │ │ │ │ │ │表 │ │ │ │ ├──┼────────┼──┼───┼────────┤ │E5 │員工離職証明書 │份 │1 │ │ │ │ │ │ │ │ ├──┼────────┼──┼───┼────────┤ │E6 │員工薪資明細表( │份 │1 │ │ │ │103年11、12月、1│ │ │ │ │ │04年1月 │ │ │ │ │ │ │ │ │ │ ├──┼────────┼──┼───┼────────┤ │E7 │外勞居留証影本 │份 │1 │ │ │ │ │ │ │ │ ├──┼────────┼──┼───┼────────┤ │E8 │員工保險資料 │份 │1 │ │ │ │ │ │ │ │ ├──┼────────┼──┼───┼────────┤ │E9 │員工留職停薪資料│份 │1 │ │ │ │ │ │ │ │ ├──┼────────┼──┼───┼────────┤ │E10 │月支報表(103年 │份 │1 │ │ │ │1~8月) │ │ │ │ ├──┼────────┼──┼───┼────────┤ │F1 │双鵬股份有限公司│本 │壹 │ │ │ │0000-00-000000合│ │ │ │ │ │作金庫商業銀行銀│ │ │ │ │ │行存摺 │ │ │ │ ├──┼────────┼──┼───┼────────┤ │F2 │双鵬股份有限公司│本 │壹 │ │ │ │0000-000-00000 0│ │ │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 │ │ │票據憑摺 │ │ │ │ ├──┼────────┼──┼───┼────────┤ │F3 │穩發行0000-000 │本 │壹 │ │ │ │-000000合作金庫 │ │ │ │ │ │商業銀行存摺 │ │ │ │ ├──┼────────┼──┼───┼────────┤ │F4 │穩興行0000-000 │本 │貳 │ │ │ │-000000合作金庫 │ │ │ │ │ │商業銀行存摺、憑│ │ │ │ │ │摺 │ │ │ │ ├──┼────────┼──┼───┼────────┤ │F5 │昇旺飼料行胡木生│本 │壹 │ │ │ │0000-000-000000 │ │ │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 │ ├──┼────────┼──┼───┼────────┤ │F6 │穩興發行0000-000│本 │壹 │ │ │ │-000000合作金庫 │ │ │ │ │ │商業銀行憑摺 │ │ │ │ ├──┼────────┼──┼───┼────────┤ │F7 │胡木生0000-000 │本 │貳 │ │ │ │-000000合作金庫 │ │ │ │ │ │商業銀行存摺、憑│ │ │ │ │ │摺 │ │ │ │ ├──┼────────┼──┼───┼────────┤ │F8 │胡木生0000-000 │本 │壹 │ │ │ │-000000合作金庫 │ │ │ │ │ │商業銀行存摺 │ │ │ │ ├──┼────────┼──┼───┼────────┤ │F9 │胡木生郵局存摺 │本 │壹 │ │ │ │0000000-局號 │ │ │ │ │ │0000000-帳號 │ │ │ │ ├──┼────────┼──┼───┼────────┤ │F10 │張智慧000-000 │本 │貳 │ │ │ │-00000合作金庫商│ │ │ │ │ │業銀行存摺、憑摺│ │ │ │ ├──┼────────┼──┼───┼────────┤ │F11 │張智慧00000000 │本 │壹 │ │ │ │-00000外匯綜合存│ │ │ │ │ │款存摺 │ │ │ │ ├──┼────────┼──┼───┼────────┤ │F12 │張智慧0000-00 │本 │壹 │ │ │ │-00000-0-0元大銀│ │ │ │ │ │行存摺 │ │ │ │ ├──┼────────┼──┼───┼────────┤ │F13 │双鵬股份有限公司│張 │拾貳 │ │ │ │應收帳款支票影本│ │ │ │ │ │ │ │ │ │ ├──┼────────┼──┼───┼────────┤ │F14 │双鵬股份有限公司│顆 │貳 │ │ │ │公司大、小章 │ │ │ │ ├──┼────────┼──┼───┼────────┤ │F15 │穩發行公司大、小│顆 │貳 │ │ │ │章 │ │ │ │ ├──┼────────┼──┼───┼────────┤ │F16 │穩興行公司大、小│顆 │貳 │ │ │ │章 │ │ │ │ ├──┼────────┼──┼───┼────────┤ │F17 │穩興發行公司大、│顆 │貳 │ │ │ │小章 │ │ │ │ ├──┼────────┼──┼───┼────────┤ │G1 │屏東縣政府函文穩│疊 │壹 │ │ │ │發行資料 │ │ │ │ ├──┼────────┼──┼───┼────────┤ │G2 │勞工保險加保申報│疊 │壹 │ │ │ │表 │ │ │ │ ├──┼────────┼──┼───┼────────┤ │G3 │勞工保險加保申報│疊 │壹 │ │ │ │表 │ │ │ │ ├──┼────────┼──┼───┼────────┤ │G4 │勞工薪資表 │疊 │壹 │ │ ├──┼────────┼──┼───┼────────┤ │G5 │合約書 │疊 │壹 │ │ ├──┼────────┼──┼───┼────────┤ │G6 │双鵬公司聲明稿 │ 張 │貳 │ │ ├──┼────────┼──┼───┼────────┤ │G7 │立蜂實業有限公司│疊 │壹 │ │ │ │客戶交易對帳單 │ │ │ │ ├──┼────────┼──┼───┼────────┤ │G8 │穩發行工廠現場圖│張 │貳 │ │ │ │(1、2樓) │ │ │ │ ├──┼────────┼──┼───┼────────┤ │G9 │隨身碟(銷貨資料)│支 │壹 │ │ ├──┼────────┼──┼───┼────────┤ │H1 │發票明細表 │本 │貳 │99年9月至99年12 │ │ │ │ │ │月 │ │ │ │ │ │ │ ├──┼────────┼──┼───┼────────┤ │H2 │發票明細表 │疊 │壹 │100年3月至100年 │ │ │ │ │ │12月 │ │ │ │ │ │ │ ├──┼────────┼──┼───┼────────┤ │H3 │發票明細表 │張 │壹 │102年11月至102 │ │ │ │ │ │年12月 │ │ │ │ │ │ │ ├──┼────────┼──┼───┼────────┤ │H4 │發票明細表 │疊 │壹 │ │ ├──┼────────┼──┼───┼────────┤ │H5 │空污、水污廢棄物│本 │壹 │ │ ├──┼────────┼──┼───┼────────┤ │H6 │農業事業廢棄物再│本 │壹 │凱爾蘭生化太技有│ │ │利用契約書 │ │ │限公司 │ │ │ │ │ │ │ ├──┼────────┼──┼───┼────────┤ │H7 │防疫檢疫局屠宰衛│本 │參 │102年份 │ │ │生檢查明細月報 │ │ │ │ ├──┼────────┼──┼───┼────────┤ │H8 │防疫檢疫局屠宰衛│本 │參 │103年份 │ │ │生檢查明細月報 │ │ │ │ ├──┼────────┼──┼───┼────────┤ │H9 │合約書(凱爾蘭生 │本 │壹 │104年1月21日至 │ │ │化太技有限公司) │ │ │105年1月20日 │ │ │ │ │ │ │ │ │ │ │ │ │ ├──┼────────┼──┼───┼────────┤ │H10 │化製原料委託化製│張 │貳 │ │ │ │處理合約書 │ │ │ │ ├──┼────────┼──┼───┼────────┤ │H11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本 │貳 │102年份 │ │ │管制遞送三聯單 │ │ │103年份 │ ├──┼────────┼──┼───┼────────┤ │H12 │帳戶明細表影本 │張 │參 │ │ └──┴────────┴──┴───┴────────┘ 附表四:凍結財產部分 四之1:被告彭光謚部分 ┌──┬──────┬───────┬───────┬─────┐ │編號│財產別 │房屋坐落地/車 │財產現值 │備註 │ │ │ │廠牌名稱 │(新台幣/元) │ │ ├──┼──────┼───────┼───────┼─────┤ │1 │房屋 │臺北市○○區○│51900 │ │ │ │ │○街00巷00號0 │ │ │ │ │ │至2樓 │ │ │ ├──┼──────┼───────┼───────┼─────┤ │2 │房屋 │臺北市○○區○│110600 │ │ │ │ │○街00巷00號 │ │ │ ├──┼──────┼───────┼───────┼─────┤ │3 │土地 │萬華區華中段三│0000000 │土地標示 │ │ │ │小段0000-0000 │ │0000000000│ │ │ │號 │ │ │ ├──┼──────┼───────┼───────┼─────┤ │4 │土地 │萬華區華中段三│0000000 │土地標示 │ │ │ │小段0000-0000 │ │0000000000│ │ │ │號 │ │ │ ├──┼──────┼───────┼───────┼─────┤ │5 │土地 │萬華區華中段四│0000000 │土地標示 │ │ │ │小段0000-0000 │ │0000000000│ │ │ │號 │ │ │ ├──┼──────┼───────┼───────┼─────┤ │6 │土地 │樹林區石頭溪段│0000000 │土地標示 │ │ │ │上石溪小段0000│ │0000000000│ │ │ │-0000號 │ │ │ ├──┼──────┼───────┼───────┼─────┤ │7 │汽車 │國瑞 車牌0000-│2362 │ │ │ │ │00 │ │ │ ├──┼──────┼───────┼───────┼─────┤ │8 │汽車 │國瑞 車牌0000-│1497 │ │ │ │ │00 │ │ │ ├──┼──────┼───────┼───────┼─────┤ │9 │汽車 │MERCEDES-BENZ │5461 │ │ │ │ │車牌0000-00 │ │ │ ├──┼──────┼───────┼───────┼─────┤ │10 │汽車 │BENZ 車牌0000-│3199 │ │ │ │ │00 │ │ │ ├──┼──────┼───────┼───────┼─────┤ │11 │汽車 │五十鈴 車牌000│2999 │ │ │ │ │0-00 │ │ │ ├──┼──────┼───────┼───────┼─────┤ │12 │投資 │緯創資通股份有│150 │ │ │ │ │限公司 │ │ │ ├──┼──────┼───────┼───────┼─────┤ │13 │投資 │宏碁股份有限公│1520 │ │ │ │ │司 │ │ │ ├──┼──────┼───────┼───────┼─────┤ │14 │投資 │昇旺飼料行 │240000 │ │ ├──┼──────┼───────┼───────┼─────┤ │15 │投資 │双鵬股份有限公│0000000 │ │ │ │ │司 │ │ │ ├──┼──────┼───────┼───────┼─────┤ │ │合計 │ │00000000 │ │ │ │ │ │ │ │ └──┴──────┴───────┴───────┴─────┘ 四之2:被告鍾清好部分 ┌──┬──────┬───────┬───────┬─────┐ │編號│財產別 │房屋坐落地/車 │財產現值 │備註 │ │ │ │廠牌名稱 │(新台幣/元) │ │ ├──┼──────┼───────┼───────┼─────┤ │1 │房屋 │新北市○○區○│359200 │ │ │ │ │○街000巷00號 │ │ │ ├──┼──────┼───────┼───────┼─────┤ │2 │田賦 │板橋區成功段00│94314 │土地標示14│ │ │ │00-0000號 │ │ │ ├──┼──────┼───────┼───────┼─────┤ │3 │田賦 │板橋區成功段00│149690 │土地標示14│ │ │ │00-0000號 │ │ │ ├──┼──────┼───────┼───────┼─────┤ │4 │田賦 │板橋區成功段00│299090 │土地標示14│ │ │ │00-0000號 │ │ │ ├──┼──────┼───────┼───────┼─────┤ │5 │田賦 │板橋區成功段00│0000000 │土地標示14│ │ │ │00-0000號 │ │ │ ├──┼──────┼───────┼───────┼─────┤ │6 │田賦 │板橋區成功段00│5816 │土地標示14│ │ │ │00-0000號 │ │ │ ├──┼──────┼───────┼───────┼─────┤ │7 │土地 │板橋區振興段00│0000000 │土地標示14│ │ │ │00-0000號 │ │ │ ├──┼──────┼───────┼───────┼─────┤ │8 │土地 │板橋區振興段00│694430 │土地標示14│ │ │ │00-0000號 │ │ │ ├──┼──────┼───────┼───────┼─────┤ │9 │土地 │板橋區振興段00│0000000 │土地標示14│ │ │ │00-0000號 │ │ │ ├──┼──────┼───────┼───────┼─────┤ │10 │土地 │板橋區振興段00│0000000 │土地標示14│ │ │ │00-0000號 │ │ │ ├──┼──────┼───────┼───────┼─────┤ │11 │土地 │板橋區振興段00│0000000 │土地標示14│ │ │ │00-0000號 │ │ │ ├──┼──────┼───────┼───────┼─────┤ │12 │田賦 │三峽區竹崙段竹│0000000 │土地標示15│ │ │ │坑小段0000-000│ │ │ │ │ │0號 │ │ │ ├──┼──────┼───────┼───────┼─────┤ │13 │田賦 │三峽區竹崙段竹│0000000 │土地標示15│ │ │ │坑小段0000-000│ │ │ │ │ │0號 │ │ │ ├──┼──────┼───────┼───────┼─────┤ │14 │田賦 │三峽區竹崙段竹│0000000 │土地標示15│ │ │ │坑小段0000-000│ │ │ │ │ │0號 │ │ │ ├──┼──────┼───────┼───────┼─────┤ │15 │土地 │三芝區土地公埔│8340 │土地標示30│ │ │ │段八連溪頭小段│ │ │ │ │ │0000-0000號 │ │ │ ├──┼──────┼───────┼───────┼─────┤ │16 │汽車 │FORD 車牌00000│3797 │ │ │ │ │-00 │ │ │ ├──┼──────┼───────┼───────┼─────┤ │17 │投資 │台灣農林股份有│166250 │ │ │ │ │限公司 │ │ │ ├──┼──────┼───────┼───────┼─────┤ │18 │投資 │啟耀光電股份有│0000000 │ │ │ │ │限公司 │ │ │ ├──┼──────┼───────┼───────┼─────┤ │19 │投資 │双鵬股份有限公│0000000 │ │ │ │ │司 │ │ │ ├──┼──────┼───────┼───────┼─────┤ │20 │投資 │光洋應用材料科│0000000 │ │ │ │ │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21 │投資 │必翔實業股份有│250000 │ │ │ │ │限公司 │ │ │ ├──┼──────┼───────┼───────┼─────┤ │22 │投資 │品尚財富管理顧│675000 │ │ │ │ │問股份有限公司│ │ │ ├──┼──────┼───────┼───────┼─────┤ │23 │投資 │和鑫光電股份有│0000000 │ │ │ │ │限公司 │ │ │ ├──┼──────┼───────┼───────┼─────┤ │24 │投資 │建準電機工業股│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合計 │ │00000000 │ │ │ │ │ │ │ │ └──┴──────┴───────┴───────┴─────┘ 四之3:被告張智慧部分 ┌──┬──────┬───────┬───────┬─────┐ │編號│財產別 │房屋坐落地/車 │財產現值 │備註 │ │ │ │廠牌名稱 │(新台幣/元) │(現值) │ ├──┼──────┼───────┼───────┼─────┤ │1 │田賦 │屏東市玉成段 │公告土地現值 │ 0000000 │ │ │ │0000-0000地號 │2900元/平方公 │ │ │ │ │ │尺 │ │ │ │ │ │面積:3212.59 │ │ │ │ │ │平方公尺 │ │ ├──┼──────┼───────┼───────┼─────┤ │ │合計 │ │ │0000000 │ │ │ │ │ │ │ └──┴──────┴───────┴───────┴─────┘ 四之4:被告胡木生部分 ┌──┬──────┬───────┬───────┬─────┐ │編號│財產別 │房屋坐落地/車 │財產現值 │備註 │ │ │ │廠牌名稱 │(新台幣/元) │(現值) │ ├──┼──────┼───────┼───────┼─────┤ │1 │田賦 │屏東市玉成段 │公告土地現值 │0000000 │ │ │ │0000-0000地號 │2900元/平方公 │ │ │ │ │ │尺 │ │ │ │ │ │面積:3210.57 │ │ │ │ │ │平方公尺 │ │ ├──┼──────┼───────┼───────┼─────┤ │2 │田賦 │屏東市玉成段 │公告土地現值 │ 0000000 │ │ │ │0000-0000地號 │2900元/平方公 │ │ │ │ │ │尺 │ │ │ │ │ │面積:1653.64 │ │ │ │ │ │平方公尺 │ │ ├──┼──────┼───────┼───────┼─────┤ │3 │田賦 │屏東市玉成段 │公告土地現值 │0000000 │ │ │ │0000-0000地號 │2900元/平方公 │ │ │ │ │ │尺 │ │ │ │ │ │面積:1653.39 │ │ │ │ │ │平方公尺 │ │ ├──┼──────┼───────┼───────┼─────┤ │4 │建地 │萬丹鄉新社皮段│公告土地現值 │548112 │ │ │ │0000-0000地號 │4800元/平方公 │ │ │ │ │ │尺面積: │ │ │ │ │ │114.19平方公尺│ │ │ │ │ │ │ │ ├──┼──────┼───────┼───────┼─────┤ │5 │建地 │萬丹鄉新社皮段│公告土地現值 │552000 │ │ │ │0000-0000地號 │4800元/平方公 │ │ │ │ │ │尺面積: │ │ │ │ │ │115平方公尺 │ │ ├──┼──────┼───────┼───────┼─────┤ │6 │建地 │萬丹鄉新社皮段│公告土地現值 │709968 │ │ │ │0000-0000地號 │4800元/平方公 │ │ │ │ │ │尺面積: │ │ │ │ │ │147.91平方公尺│ │ ├──┼──────┼───────┼───────┼─────┤ │7 │建地 │萬丹鄉新社皮段│公告土地現值 │0000000 │ │ │ │0000-0000地號 │4800元/平方公 │ │ │ │ │ │尺面積: │ │ │ │ │ │332.28平方公尺│ │ ├──┼──────┼───────┼───────┼─────┤ │8 │建地 │萬丹鄉新社皮段│公告土地現值 │0000000 │ │ │ │0000-0000地號 │4800元/平方公 │ │ │ │ │ │尺面積: │ │ │ │ │ │279.65平方公尺│ │ ├──┼──────┼───────┼───────┼─────┤ │9 │建地 │萬丹鄉新社皮段│公告土地現值 │102624 │ │ │ │0000-0000地號 │4800元/平方公 │ │ │ │ │ │尺面積: │ │ │ │ │ │21.38平方公尺 │ │ ├──┼──────┼───────┼───────┼─────┤ │10 │建物 │新社皮段0000 │總面積:145.87│建物未列價│ │ │ │-0000 │ │值 │ ├──┼──────┼───────┼───────┼─────┤ │ │合計 │ │ │00000000 │ │ │ │ │ │ │ └──┴──────┴───────┴───────┴─────┘ 四之5:双鵬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 │編號│財產別 │房屋坐落地/車 │財產現值 │備註 │ │ │ │廠牌名稱 │(新台幣/元) │ │ ├──┼──────┼───────┼───────┼─────┤ │1 │汽車 │MITSUBISHI 車│16031 │ │ │ │ │牌0000-00 │ │ │ ├──┼──────┼───────┼───────┼─────┤ │2 │汽車 │國瑞 車牌0000-│7961 │ │ │ │ │00 │ │ │ ├──┼──────┼───────┼───────┼─────┤ │3 │汽車 │中華 車牌0000-│7545 │ │ │ │ │00 │ │ │ ├──┼──────┼───────┼───────┼─────┤ │4 │汽車 │中華 車牌0000-│7545 │ │ │ │ │00 │ │ │ ├──┼──────┼───────┼───────┼─────┤ │5 │汽車 │中華 車牌0000-│7545 │ │ │ │ │00 │ │ │ ├──┼──────┼───────┼───────┼─────┤ │6 │汽車 │中華 車牌0000-│7545 │ │ │ │ │00 │ │ │ ├──┼──────┼───────┼───────┼─────┤ │7 │汽車 │國瑞 車牌0000-│6728 │ │ │ │ │00 │ │ │ ├──┼──────┼───────┼───────┼─────┤ │8 │汽車 │中華 車牌0000-│4214 │ │ │ │ │00 │ │ │ ├──┼──────┼───────┼───────┼─────┤ │9 │汽車 │NISSAN 車牌00│6925 │ │ │ │ │00-00 │ │ │ ├──┼──────┼───────┼───────┼─────┤ │10 │汽車 │HINO 車牌0000│7412 │ │ │ │ │-00 │ │ │ ├──┼──────┼───────┼───────┼─────┤ │11 │汽車 │中華 車牌0000│2659 │ │ │ │ │-00 │ │ │ ├──┼──────┼───────┼───────┼─────┤ │12 │汽車 │中華 車牌00-0│1198 │ │ │ │ │000 │ │ │ ├──┼──────┼───────┼───────┼─────┤ │13 │汽車 │中華 車牌0000│2659 │ │ │ │ │-00 │ │ │ ├──┼──────┼───────┼───────┼─────┤ │14 │汽車 │國瑞 車牌0000│4009 │ │ │ │ │-00 │ │ │ ├──┼──────┼───────┼───────┼─────┤ │15 │汽車 │五十鈴 車牌00│3059 │ │ │ │ │00-00 │ │ │ ├──┼──────┼───────┼───────┼─────┤ │16 │汽車 │中華 車牌00-0│1997 │ │ │ │ │000 │ │ │ ├──┼──────┼───────┼───────┼─────┤ │17 │汽車 │中華 車牌00-0│1198 │ │ │ │ │000 │ │ │ ├──┼──────┼───────┼───────┼─────┤ │18 │汽車 │三陽本田 車牌0│11946 │ │ │ │ │000-00 │ │ │ ├──┼──────┼───────┼───────┼─────┤ │19 │汽車 │三陽本田 車牌0│11946 │ │ │ │ │000-00 │ │ │ ├──┼──────┼───────┼───────┼─────┤ │20 │汽車 │MITSUBISHI 車│11945 │ │ │ │ │牌0000-00 │ │ │ ├──┼──────┼───────┼───────┼─────┤ │21 │汽車 │富豪 車牌0000│12130 │ │ │ │ │-00 │ │ │ ├──┼──────┼───────┼───────┼─────┤ │22 │汽車 │中華 車牌0000│7545 │ │ │ │ │-00 │ │ │ ├──┼──────┼───────┼───────┼─────┤ │ │合計 │ │ 151742 │ │ │ │ │ │ │ │ └──┴──────┴───────┴───────┴─────┘ 四之6:昇旺飼料行部分 ┌──┬──────┬───────┬───────┬─────┐ │編號│財產別 │房屋坐落地/車 │財產現值 │備註 │ │ │ │廠牌名稱 │(新台幣/元) │ │ ├──┼──────┼───────┼───────┼─────┤ │1 │汽車 │國瑞 車牌號碼0│12882 │ │ │ │ │000-00 │ │ │ ├──┼──────┼───────┼───────┼─────┤ │2 │汽車 │中華 車牌號碼0│2977 │ │ │ │ │000-00 │ │ │ ├──┼──────┼───────┼───────┼─────┤ │3 │汽車 │TOYOTA 車牌號 │2694 │ │ │ │ │碼00-0000 │ │ │ ├──┼──────┼───────┼───────┼─────┤ │ │ 合計 │ │18553 │ │ │ │ │ │ │ │ └──┴──────┴───────┴───────┴─────┘ 四之7:銀行帳戶及股票帳戶部分 ┌─────┬─────────────┬────────────┐ │帳戶名稱 │銀行名稱/集保 │帳號 │ ├─────┼─────────────┼────────────┤ │彭光謚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萬華分行 │000000000000 │ ├─────┼─────────────┼────────────┤ │彭光謚 │集保帳號:金鼎證券萬華分公│00000000000 │ │ │司 │ │ ├─────┼─────────────┼────────────┤ │鍾清好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土城分行│0000000000000 │ ├─────┼─────────────┼────────────┤ │鍾清好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雙園分行 │000000000000 │ ├─────┼─────────────┼────────────┤ │鍾清好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萬華分行 │000000000000(支票存款)│ │ │ │ │ ├─────┼─────────────┼────────────┤ │鍾清好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萬華分行 │000000000000(定期存款)│ │ │ │ │ ├─────┼─────────────┼────────────┤ │鍾清好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萬華分行 │000000000000(外匯綜活)│ │ │ │ │ ├─────┼─────────────┼────────────┤ │鍾清好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萬華分行 │000000000000(一本萬利存│ │ │ │款) │ ├─────┼─────────────┼────────────┤ │鍾清好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萬華分行 │000000000000(一本萬利存│ │ │ │款) │ ├─────┼─────────────┼────────────┤ │鍾清好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萬華分行 │000000000000(基金戶) │ ├─────┼─────────────┼────────────┤ │鍾清好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萬華分行 │000000000000(外匯綜定)│ ├─────┼─────────────┼────────────┤ │鍾清好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萬華分行 │000000000000(外匯綜活)│ ├─────┼─────────────┼────────────┤ │鍾清好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萬華分行 │000000000000(綜合活儲存│ │ │ │款) │ ├─────┼─────────────┼────────────┤ │鍾清好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萬華分行 │000000000000(定期存款)│ ├─────┼─────────────┼────────────┤ │鍾清好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萬華分行 │000000000000(組合商品--│ │ │ │優利步步高32五年南非利率│ │ │ │型) │ ├─────┼─────────────┼────────────┤ │鍾清好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萬華分行 │000000000000(組合商品--│ │ │ │優利步步高44七年南非利率│ │ │ │型) │ ├─────┼─────────────┼────────────┤ │鍾清好 │集保帳號:富邦證券永和分公│00000000000 │ │ │司 │ │ ├─────┼─────────────┼────────────┤ │胡木生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金分行 │0000000000000 │ ├─────┼─────────────┼────────────┤ │胡木生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0000000000000 │ ├─────┼─────────────┼────────────┤ │胡木生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社皮分行 │0000000000000 │ ├─────┼─────────────┼────────────┤ │胡木生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社皮分行 │0000000000000 │ ├─────┼─────────────┼────────────┤ │胡木生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屏南分行 │00000000000000 │ ├─────┼─────────────┼────────────┤ │胡木生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萬丹分行 │0000000000000 │ ├─────┼─────────────┼────────────┤ │胡木生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萬丹分行 │0000000000000 │ ├─────┼─────────────┼────────────┤ │胡木生 │元大商業銀行 │(1)00000000000000 │ │ │ │(2)0000000000000000 │ ├─────┼─────────────┼────────────┤ │胡木生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旗津郵│0000000-0000000 │ │ │局 │ │ ├─────┼─────────────┼────────────┤ │胡木生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000000000000 │ ├─────┼─────────────┼────────────┤ │胡木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證券活儲)│ ├─────┼─────────────┼────────────┤ │張智慧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社皮分行 │0000000000000 │ ├─────┼─────────────┼────────────┤ │張智慧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社皮分行 │0000000000000 │ ├─────┼─────────────┼────────────┤ │張智慧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萬丹分行 │0000000000000(定期存款 │ │ │ │) │ ├─────┼─────────────┼────────────┤ │張智慧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萬丹分行 │0000000000000(活期存款 │ │ │ │) │ ├─────┼─────────────┼────────────┤ │張智慧 │元大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 ├─────┼─────────────┼────────────┤ │張智慧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府│0000000-0000000 │ │ │前郵局 │ │ ├─────┼─────────────┼────────────┤ │張智慧 │永豐商業銀行 │(1)00000000000000 │ │ │ │(2)00000000000000 │ ├─────┼─────────────┼────────────┤ │張智慧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臺南分行 │00000000000000 │ ├─────┼─────────────┼────────────┤ │昇旺飼料行│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萬華分行 │000000000000 │ ├─────┼─────────────┼────────────┤ │昇旺飼料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社皮分行活│000000000000 │ │ │存帳戶 │ │ ├─────┼─────────────┼────────────┤ │昇旺飼料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社皮分行支│0000000000000 │ │ │存帳戶 │ │ ├─────┼─────────────┼────────────┤ │双鵬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社皮分行 │0000000000000 │ │限公司(屏│ │ │ │東廠)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