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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江德千高增泓簡源希
  • 法定代理人
    謝明陽

  • 被告
    謝明陽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楊淑慧謝孟修謝佩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78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明陽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魏宏哲律師 陳瑞斌律師 參 與 人 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明陽 參 與 人 楊淑慧 代 理 人 林雯琦律師 參 與 人 謝孟修 參 與 人 謝佩珊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蘇靜怡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2187號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683號),提起上訴,暨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108年 度偵字第18104、19538、19881、25975、30487號、109年度偵字第4532、4533、6434、6443號;109年度偵字第8280號;108年度偵字第2485、2486、2487、9222、19863、29421號、109年度偵 字第8955、8956號;109年度偵字第33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謝明陽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編號1至7「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參與人楊淑慧經扣押如附表十編號18、19、20所示車輛變價款、附表十編號24所示帳戶存款,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經扣押如附表十編號11、26、27所示不動產,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參與人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址處(臺中市○○區○○路00號及相通處所)扣押而由謝明陽、參與人楊淑慧分別持有合計如附表十編號25所示現金中新臺幣陸佰肆拾貳萬柒仟元(其中新臺幣肆佰陸拾捌萬元由參與人楊淑慧所持有,餘款由謝明陽所持有),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 參與人謝孟修經扣押如附表十編號25所示現金中之新臺幣壹佰萬元,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另經扣案如附表十編號14、15所示不動產,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參與人謝佩珊經扣押如附表十編號21、22所示車輛變價款,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 參與人楊淑慧所有如附表十編號8、9、10所示不動產不予沒收。 參與人謝佩珊所有如附表十編號12、13所示不動產不予沒收。事 實 一、謝明陽係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通公司)負責人,綜理公司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且係公司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規範之商業負責人。緣台通公司係以經營散熱模組製造為主要營業項目,然於民國 104 年間經營不善 而無法償還銀行貸款,且借款周轉不順而資金枯竭,謝明陽遂起意以販售股票或發行新股等「股票換鈔票」方式向投資人詐取股票股款。謝明陽明知台通公司營業額不振,獲利甚微且財務狀況極為窘困,竟於104年底至108年間,陸續為下列犯行: ㈠、虛偽增資部分(台通公司歷次增資情形詳如附表一) ⒈台通公司105年1月25日虛偽增資情形 ⑴台通公司股東臨時會於105年1月間,決議增資新臺幣(下同)8000萬元,發行新股800萬股,經董事會決議以每股18元 溢價發行,高於面額部分計6400萬元列為資本公積,增資後資本總額為2億8000萬元,增資基準日為105年1月25日。 ⑵詎謝明陽基於未實際繳納股款、行使變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以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犯意,明知本次股款係經股東存入台通公司元大商業銀行(下稱元大銀行)大里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股東謝明陽、楊淑慧、謝佩珊、謝孟修、御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均未繳納股款,上開帳戶並於105年1月22日至1月26日間已陸續提領3552萬元,仍虛列股東謝明陽、楊淑慧、謝孟修、謝佩珊、御 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匯款3947萬4000元、4028萬4000元、468萬元、207萬元及1萬8000元等款項,且刪除提領3552 萬之交易明細,而變造上開帳戶存摺明細後予以影印,並以該影本作為公司增資股款1億4400萬元業經全數股東繳納完 畢之存款證明,再持不實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委託調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不知情之陳中和會計師,依公司法第7條規定,於105年1月25日據以製作台通公 司增資發行新股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之後,再檢附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所需文件、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上開變造帳戶存摺影本,表明台通公司應收股款已收足,向臺中市政府申請公司變更登記,致承辦公務員審查認為形式要件已具備,而於105年2月15日核准台通公司之變更登記,並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案卷,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且因此造成公司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⒉台通公司於105年7月28日虛偽增資情形 ⑴謝明陽明知台通公司於105年6月30日股東常會決議(如附表十二編號1)將104年盈餘辦理盈餘轉增資以發行新股,而並非以現金增資方式發行新股。竟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不詳時地偽造台通公司105年7月25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載明「案由:增加資本總額及修正章程說明:本公司擬增加資本新臺幣貳仟捌佰萬元,增資後本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參億零捌佰萬元,分為三千零零捌拾萬股,每股金額新臺幣10元,且因增加資本總額,需修改本公司章程如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不實事項之議事錄(如附表十二編號2),足以生損害於台通公司及股東。 ⑵謝明陽基於未實際繳納股款、偽造私文書持以行使、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以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犯意,明知台通公司實際上營運不佳並無盈餘,仍於105年7月28日恣意提領台通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款項計2900萬元(分為1900 萬元及1000萬元2筆),先行匯款存入謝明陽之元大銀行大 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謝明陽提領後,於不詳時地委託不知情之成年刻印業者偽造「林鴻鈞」、「胡銘倫」、「楊喆文」、「康瑤華」、「廖世芳」、「林冠宏」、「佳林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豐儀」之印章,並持以偽造林鴻鈞、胡銘倫、楊喆文、康瑤華、廖世芳、林冠宏委託佳林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林豐儀)辦理增資股款匯款事宜之委託書,而在委託書上偽造該等股東及佳林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豐儀之印文,足以生損害於林鴻鈞、胡銘倫、楊喆文、康瑤華、廖世芳、林冠宏、佳林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林豐儀。嗣並分別以50餘名股東名義,於同日匯款存入台通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以充作驗資股款(謝明陽旋於105年8月2日自台通公司中信銀行桃園分行00000 0000000號帳戶提領,匯款存入台通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北臺 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謝明陽於同日提領1900萬元並匯款存入謝明陽之元大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將台通公司中信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印,作為台通公司增資股款2800萬元業經 股東繳納完畢之存款證明,並持不實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委託陳中和會計師,依公司法第7條 規定,於同日據以製作台通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之後,再檢附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所需文件、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上開台通公司中信銀行桃園分行帳戶存摺影本、業務登載不實之台通公司105年7月25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偽造林鴻鈞等人名義之委託書,表明台通公司應收股款已收足,向臺中市政府申請公司變更登記,致承辦公務員審查認為形式要件已具備,而於105年8月18日核准台通公司之變更登記,並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案卷,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且因此造成公司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⒊台通公司106年7月7日虛偽增資情形 ⑴謝明陽明知附表十二編號4所示106年6月30日14時許董事會 會議並未召開,且陳令軒亦未代表慶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怡投資公司)出席,竟基於偽造私文書、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犯意,於不詳時間,製作不實106年6月30日14時許董事會議事錄,且記載:「案由:發行新股案。說明:本公司經股東會決議增資發行新股新臺幣1仟萬元,分為壹佰 萬股。本次採現金增資,每股新臺幣10元,除依法保留百分之10由員工認購外,其餘由原股東依持股比例認購,於民國106年7月3日未認購者視同棄權,可由原股東或新股東認購 ,並於106年7月7日繳足股款(增資基準日:106年7月7日)。決議: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等不實事項,並在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偽造「陳令軒」、「易淑惠」之簽名,足以生損害於陳令軒、易淑惠及慶怡投資公司。 ⑵謝明陽復基於未實際繳納股款、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以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犯意,明知台通公司實際上營運不佳並無盈餘,仍於106年7月7日提領台通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帳 號00000000000號帳戶4900萬元,並匯款存入謝明陽元大銀 行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謝明陽提領其中1000萬元,而分別以楊淑慧、謝孟修、謝佩珊及另名股東陳蔚瑤之名義,於同日匯款存入台通公司元大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充作驗資股款(謝明陽旋於106年7月17日提領台通公司元大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00萬元,並轉帳存入台通公司元大銀行大里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同日全數轉帳存入謝明陽元大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將該存摺影印,作為公司增資股款1000萬元業經股東繳納完畢之存款證明,並持不實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委託陳中和會計師,依公司法第7條規定,於同日據以製 作台通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之後,再檢附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所需文件、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台通公司前揭驗資帳戶存摺影本、業務登載不實之台通公司106 年6月30日董事會議事錄(含簽到簿),表明台通公司應收 股款已收足,向臺中市政府申請公司變更登記,致承辦公務員查認為形式要件已具備,而於106年7月17日核准台通公司之變更登記,並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案卷,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且因此造成公司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⒋台通公司106年12月20日虛偽增資情形 ⑴謝明陽明知附表十二編號7所示106年12月15日董事會會議根本未召開,且慶林投資公司亦未派員出席,竟基於偽造私文書、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犯意,於不詳時間,製作不實之106年12月15日14時許董事會議事錄,載明:「討論事項案 由:發行新股案說明:本公司擬發行新股新臺幣(以下同)貳億壹仟貳佰萬元,分為貳仟壹佰貳拾萬股,每股金額為壹拾元,除依法保留百分之十由員工認購外,其餘由原股東依持股比例認購,於民國106年12月18日未認購者,視同棄權 ,由原股東或新股東認購,股款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繳足 ,並訂民國106年12月20日為增資基準日,可否?請公決。 決議: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等不實事項,足以生損害於台通公司及股東;並於該次董事會簽到單上蓋用於不詳時地委託不知情之成年刻印業者偽造之「慶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章,並偽簽「張永慶」簽名而偽造慶怡投資公司出席該次董事會用意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張永慶、慶怡投資公司。 ⑵謝明陽明知附表十二編號8所示106年12月18日董事會會議根本未召開,然因附表附表二編號7所示106年12月15日董事會會議合法性遭質疑,竟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不詳時間,製作不實之106年12月18日許董事會議事錄,記 載「討論事項:案由:發行新股案說明:本公司擬發行新股新臺幣(以下同)貳億壹仟貳佰萬元,除依公司法第267條 規定,保留10%由本公司員工認購外,其餘由原股東依持股比例認購,於民國106年12月18日未認購者者視同棄權,由 原股東或新股東認購,股款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繳足,並 訂民國106年12月20日為增資基準日,可否?請公決!決議: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等不實事項,足以生損害於台通公司及股東。 ⑶謝明陽復基於未實際繳納股款、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以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犯意,明知股東謝明陽、楊淑慧、謝佩珊、謝孟修等人均未實際現金繳納股款,竟於106年12月19日、20日 ,以股東謝明陽、楊淑慧、謝佩珊、謝孟修等人名義,分別匯款6998萬7000元、4900萬、1500萬元、2527萬9000元存入台通公司設於安泰銀行營業部綜合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充作驗資股款(謝明陽旋於106年12月28日、29 日、107年1月2日自該帳戶轉帳匯出各約4000萬元、5000萬 元、4800萬元,並於107年1月2日自該帳戶提現100萬元),再將該存摺影印,作為公司增資股款業經股東繳納完畢之存款證明,並持不實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委託陳中和會計師,依公司法第7條規定,於同日據以 製作台通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之後,再檢附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所需文件、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台通公司驗資帳戶存摺影本、上開業務登載不實之台通公司 106年12月15日董事會議事錄(含簽到簿;嗣於107年2月2日以更正申請書檢附上開台通公司106年12月18日董事會議事 錄申請更正而行使),表明台通公司應收股款已收足,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變更登記,致承辦公務員審查認為形式要件已具備,而於107年3月5日核准台通公司之變更登記,並登載 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案卷,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且因此造成公司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㈡、證券發行及買賣詐偽部分 謝明陽明知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亦明知台通公司如事實欄㈠、⒈至⒋所示謝明陽等股東增資變更登記驗資已有不實,且明知台通公司股票因其實際營業額不振且財務狀況不佳而無流通價值,竟基於發行及買賣有價證券詐偽、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等犯意,於104年至108年間,陸續為下列犯行: ⒈偽造並行使國內外知名大廠名義匯款予台通公司金融帳戶之匯款單部分: ①謝明陽基於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之犯意,明知台通公司於104年1月至106年6月間,與台灣愛思開海力士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愛思開海力士公司)、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緯創公司)、凌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凌華公司)及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世達公司)並無任何銷項交易,然為製造國內外大廠匯款予台通公司之金流交易,仍自104年12月7日至106年10月2日間,以台通公司款項先行存入謝明陽之元大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且陸續提領款項充作虛偽匯款之資金來源,而未經愛思開海力士公司等公司之授權或同意,於不詳時地委託不知情之成年刻印業者偽造「台灣愛思開海力士科技有限公司」、「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凌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印章各1枚,在附表二㈠ 至㈣所示交易之匯款單匯款人欄上,蓋用上開偽造之愛思開海力士公司、緯創公司、凌華公司及佳世達公司印章而偽造印文,以偽造該等交易之匯款單,並交付予金融機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承辦人員即以該等公司名義匯款存入台通公司設於台中商業銀行溪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安泰商業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信銀行桃 園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款項計達8億8079萬2548 元),藉以製造台通公司相關帳戶呈現愛思開海力士公司、緯創公司、凌華公司及佳世達公司有匯入高額貨款予台通公司金流之不實外觀,而生損害於愛思開海力士公司、緯創公司、凌華公司及佳世達公司暨金融體系匯款人管理之真實性。 ②謝明陽基於上開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之接續犯意,明知台通公司於104年1月至106年6月間,銷售予瑞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祺公司)、瑞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傳公司)、艾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訊公司)、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橋公司)、極智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極智公司)、迎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迎廣公司)、彩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彩富公司)、陞旺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陞旺公司)之營業額共僅7,886萬3,523元(含稅),且其貨款匯款帳戶為元大銀行所開立帳戶,仍自104年10月30日至106年10月2日間,以台通公 司款項,先行存入謝明陽之元大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且陸續提領款項充作虛偽匯款之資金來源,而未經瑞祺公司等公司授權或同意,於不詳時地委託不知情之成年刻印業者偽造「瑞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瑞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艾訊股份有限公司」、「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極智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迎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彩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陞旺國際有限公司」印章各1枚,在附表二㈤至所示交易之匯款 單匯款人欄上,蓋用上開偽告之瑞祺公司、瑞傳公司、艾訊公司、金橋公司、極智公司、迎廣公司、彩富公司、陞旺公司印章而偽造印文,以偽造該等交易之匯款單,並交付予金融機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承辦人員即以該等公司名義匯款存入台通公司台中商業銀行溪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安泰商業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台 通公司中信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款項計達4 億6,134萬1,059元),使台通公司相關帳戶呈現瑞祺公司等8公司有匯入高額貨款予台通公司之不實外觀,而生損害於 瑞祺公司、瑞傳公司,艾訊公司、金橋公司、極智公司、迎廣公司、彩富公司、陞旺公司暨金融體系匯款人管理之真實性。 ⒉偽造並行使定存單部分: 謝明陽基於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之犯意,明知台通公司並未於元大銀行大里分行定期存款5億元,然因業已製作不實 廠商匯款金流,而需有相對應高額存款以為呼應,遂於107 年8月間,先向元大銀行大里分行設定定期存款100萬元並取得附表三編號1所示定存單,再以附表三編號1定存單為格式製作附表三編號2定存單,且偽簽該行有權簽章人「江惠娟 」簽名而用以表示台通公司確有於元大銀行大里分行定期存款5億元意思,並持以向投資人行使而取信投資人,足以生 損害於江惠娟及元大銀行存款管理正確性。 ⒊偽造並行使股票上市輔導協議書部分: 謝明陽基於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之犯意,明知台通公司根本並未與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綜合證券公司)簽訂輔導上市(櫃)契約,然為使投資大眾誤以為其台通公司確實有積極辦理上櫃、上市計畫,遂於不詳時地,先行委託不知情成年刻印業者偽造「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公司」(如附表十一編號3)、「莊順裕」之印章,在國泰綜合 證券公司提供其參考之102年6月26日股票上市(櫃)輔導協議書範本之國泰綜合證券公司總經理人欄處,蓋用上開偽造之「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公司」、「莊順裕」印章而偽造印文,而偽造附表四所示用以表示國泰綜合證券公司業已與台通公司簽訂輔導上市(櫃)協議書,並持以向投資人行使而取信投資人,足以生損害於國泰綜合證券公司、莊順裕。⒋偽造並行使愛思開海力士公司合作契約書部分: 謝明陽基於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之犯意,明知台通公司與愛思開海力士公司根本無銷貨交易,且將來亦無長期合作供貨計畫,然為使投資大眾誤以為愛思開海力士公司有長期向台通公司鉅額訂貨,先行委託不知情之成年刻印業者偽造「尹東尼合約專用章」印章1枚,於106年11月10日,持該「尹東尼合約專用章」印章及前開為偽造匯款單而偽造之「台灣愛思開海力士科技有限公司」印章蓋用而偽造印文之方式,偽造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愛思開海力士公司商業保密協議書 及附表五編號2所示愛思開海力士公司採購合約書,並持以 向投資人行使而取信投資人,足以生損害於台灣愛思開海力士公司及尹東尼。 ⒌偽造並行使遠東金士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金士頓公司)合約書部分: 謝明陽基於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之犯意,明知台通公司與遠東金士頓公司並無銷貨交易,且將來亦無長期供貨計畫,然為使投資大眾誤認遠東金士頓公司有長期向台通公司鉅額訂貨需求,竟基於偽造私文書犯意,先行委託不知情成年刻印業者偽造「遠東金士頓股份有限公司合約專用印」及「陳建華合約專用印」印章各1枚,於107年1月1日,持上開偽告印章蓋用而偽造印文之方式,偽造如附表五編號3所示長期 供貨契約書,並持以向投資人行使而取信投資人,足以生損害於遠東金士頓公司及陳建華。 ⒍製作並行使不實台通公司財務報表及偽造並行使會計師查核報告部分: 謝明陽基於以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不實及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之犯意,為美化財務報表而虛增營收及每股盈餘,以使投資大眾誤以為台通公司營收鉅大且每股盈餘豐厚,竟於104年底至108年間,陸續製作不實之如附表六編號1至編號8所示不實財務報表而使財務報表發生不正確結果,並交付予投資人以行使(至少有戴春鳳等投資人)。又於106年間, 先製作不實之附表六編號9所示財務報表而使其發生不正確 結果,且未經陳中和會計師同意,委託不知情成年刻印業者偽造「調和陳中和會計師」印章1枚(如附表十一編號3所示),並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上,偽簽「陳中和」簽名及蓋用偽造之「調和陳中和會計師」印章而偽造印文,因而偽造用以表示陳中和會計師業已查核該財務報表用意之會計師查核報書,復持該不實財務報表及偽造會計師查核報書,向李玉雲、林玉田、林滄海、朱成志、劉福洲等投資人行使;並於107年間,先製作不實之附表六編號10所示財務報表而使其 發生不正確結果,且未經陳中和會計師同意,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上偽簽「陳中和」簽名及蓋用偽造之「調和陳中和會計師」印章而偽造印文,因而偽造用以表示陳中和會計師業已查核該財務報表用意之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並持該不實財務報表及偽造會計師查核報書,向投資人行使(至少有於台通公司107年度股東會陳列並供投資人閱覽),而均足以生 損害於陳中和及會計管理正確性。 ⒎高估並提供專利價值之評價報告部分: 謝明陽明知附表七所示專利,其實際應用產品銷售價值極為有限,於106年間提出評價報告而以收益基礎法高估附表七 所示專利價值為49億1190萬7000元至52億535萬9000元之間 ,進而使投資大眾嚴重高估附表七所示專利之價值而進而誤認台通公司營運前景極佳。 ⒏謝明陽以發行新股及買賣股票詐偽部分: 謝明陽於104年年底至107年間,陸續以上開㈡、⒈至⒎等詐偽方式而直接或間接提供不實資訊;復親自對訪廠投資人詐稱:台通公司有愛思開海力士公司之鉅額訂單而使營業收入及每股盈餘均很高、愛思開海力士公司將來有意願入股台通公司等不實資訊,而使投資人誤認台通公司有國內外大廠鉅額訂單而營收驚人及業務狀況甚佳、台通公司有鉅額現金及定存而財務狀況甚佳、台通公司積極進行上市櫃程序、謝明陽坐擁市價極高之專利,再先後於105年1月25日、106年12 月20日發行新股,及另於104年底至108年間出售台通公司股票,進而分別致使附表八㈠(不包括編號1至4、15)、附表八㈡(不包括編號1至4)所示投資人認購台通公司發行新股之股票,及致使附表九㈠至㈣(不包括㈠編號36、㈢編號2 、㈣編號43、44)向謝明陽購買台通公司股票,以獲取不法股款,其中105年1月25日發行新股部分詐取新臺幣(下同)4595萬4000元;106年12月20日發行新股部分詐取股款約4億2187萬2000元(已返還林鴻鈞200萬元);104年底至108年 間股票買賣部分(即附表九㈠至九㈣部分)共詐取19億4187萬7500元〈已返還附表九㈠編號6、7、9、10及附表九㈣編 號19、20、29之被害人共1億7992萬元〉。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而該條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含文書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不爭執證據能力,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謝明陽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且查: ㈠、被告之自白核與鄭正忠(台通公司第一任董事)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14683號卷二第141至149頁)、證人即台通公司 前會計助理蔡宛蓁於調查局詢問(下稱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台通公司前會計蔡宜禎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台通公司前會計助理林敏華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佳林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久翔於調詢之證述(見偵14683號卷二第217至221頁、第211至214頁、第233至237頁、第225至229頁、第247至251頁、第241至243頁; 偵14683號卷一第549至553頁)、被害人陳中河於警詢時之 證述(見他2420號卷第202至206頁)、告訴人匯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玉田於調詢、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見偵14683號卷四第261至267頁、他8469號卷第27至 30頁、原審卷三第214至221頁)、告訴人邱盈菁於調詢時之指證(見偵14683號卷一第599至604頁)、告訴人林滄海於 偵查中之證述(見偵14683號卷一第409至415頁)、告訴人 朱成志於調詢之證述(見偵14683號卷一第483至488頁)、 告訴人財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載春鳳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14683號卷一第455至459頁)、告訴人迨金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建文於偵查中之指證(見偵14683號卷一第447至449頁)、告訴人洪炳坤於偵查中之證述( 見偵14683號卷一第427至433頁)、告訴人甲上林廣告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祝文定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14683號 卷一第427至433頁)、告訴人洪耀坤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14683號卷一第439至442頁)、告訴人林鴻鈞於警詢及偵查 中之證述(見偵14683號卷二第361至366頁、第357至360頁 )、被害人蔣華美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見原審卷二第337 至344頁)、被害人簡奉任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見原審卷 二第344至348頁)情節大致相符。 ㈡、被告上開犯行,復有下列證據(即下述⒈至⒐)可資佐證:⒈虛偽增資部分: ①台通公司105年1月25日虛偽增資部分 變造之台通公司元大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明細影本、台通公司105年1月25日增資之資本額變動表、台通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元大銀行客戶往來交易明細、上開帳戶真實交易明細表與變更登記所附存摺內頁差異對照表、真實之台通公司元大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真實存摺交易明細(見偵14683號卷一第37至41頁、第43至45頁、第49至51頁)、台通公司變更登記 表(105年2月15日)(見他2420號卷第208至213頁)。 ②台通公司105年7月28日虛偽增資部分 台通公司資本額變動表、台通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台通公司第一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 交易明細表、被告之元大銀行大里分行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交易明細、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4683號卷一第53至56頁、第59頁、 第61至65頁)、台通公司變更登記表(105年8月18日)(見他2420號卷第214至225頁)、台通公司105年7月25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偽造林鴻鈞、胡銘倫、楊喆文、康瑤華、廖世芳、林冠宏委託佳林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林豐儀)辦理增資股款匯款事宜之委託書各1份(其上委造有「林 鴻鈞」、「胡銘倫」、「楊喆文」、「康瑤華」、「廖世芳」、「林冠宏」、「佳林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豐儀」之印文;見偵19863號卷第141至153頁)。 ③台通公司106年7月7日虛偽增資部分 台通公司資本額變動表、台通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台通公司元大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台通公司第一銀行北臺中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被告之元大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取款及存入憑條影本(楊淑慧;500萬)、 取款及存入憑條影本(陳蔚瑤;100萬)、取款及存入憑條 影本(謝佩珊;100萬)(見偵14683號卷一第67至70頁、第71、73、91、92、93頁)、台通公司變更登記表(106年7月17日)(見他2420號卷第226至230頁)。 ④台通公司106年12月20日虛偽增資部分 106年12月20日增資之資本額變動表及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 細表、台通公司安泰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見偵14683號卷二第267至270頁、第271至279頁 )。 ⒉偽造並行使國內外知名大廠名義匯款予台通公司金融帳戶之匯款單部分: 匯款單(瑞傳公司;0000000元)、匯款單(瑞祺公司;6191220元)、匯款單(艾訊公司;0000000元)、匯款單(彩 富公司;0000000元)、匯款單(陞旺公司;0000000元)、匯款單(佳世達公司;0000000元)、匯款單(凌華公司; 0000000元)、匯款單(緯創公司;0000000元)、匯款單(瑞祺公司;0000000元)、匯款單(迎廣公司;0000000元 )、匯款單(金橋公司;0000000元)、匯款單(凌華公司 ;0000000元)、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愛思開海力士 公司;00000000元)、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愛思開海力士公司;3千萬元)、台新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金橋公 司;0000000元)、台新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愛思開海力 士公司;3千萬元)、台通公司安泰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等資料影本(見偵14683號卷一第97至100頁、第105頁、第107至109頁、第111至112頁、第114、116頁)、調查局製作台通公司報稅資料與金融帳戶交易明細比對表、台通公司中信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台通公司臺中商銀溪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交易明細(見偵14683號卷二第253至256頁、 第271至279頁、第281至288頁、第290至293頁)。 ⒊偽造並行使定存單部分: 附表三所示偽造前及偽造之定存單影本(扣押物編號1-5; 名稱:定存單)(見偵14683號卷一第127至128頁)。 ⒋偽造並行使股票上市輔導協議書部分: 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物封條(名稱:股票上市 (櫃)輔導協議書;編號:2-25)影本、偽造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櫃)輔導協議書影本(見偵14683 號卷二第329頁、第331至339頁)。 ⒌偽造並行使愛思開海力士公司合作契約書部分: 台通公司出貨單(買受人:海力士公司;106/09/26)、統 一發票(107年11月19日)影本、愛思開海力士公司名義所 製作之104年12月13日訂購單照片翻拍本(見偵14683卷1P87、P597)、以愛思開海力士公司名義偽造之「商業保密協議書」影本、以愛思開海力士公司名義偽造「採購合約書」影本(見偵14683號卷二第295至301頁、第303至313頁)。 ⒍偽造並行使遠東金士頓公司合約書部分: 統一發票(買受人遠東金士頓公司;107年11月23日)影本 (見偵14683號卷一第89頁)、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 扣押物封條(名稱:偽造之遠東金士頓公司供貨合約;編號:1-3)影本、偽造之遠東金士頓公司「長期供貨合約」影 本(見偵14683號卷二第315頁、第317至327頁)。 ⒎製作並行使不實台通公司財務報表及偽造並行使會計師查核報告部分: 不實台通公司105及104年度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不實台通公司106及105年度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被告所製作不實之自結105年度之資產負債表(105年12月31日)、損益表(105年12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被告所 製作不實之自結106年度之資產負債表(106年6月30日)、 損益表(106年6月1日至106年6月30日)、被告所製作不實 之自結106年度之資產負債表(106年9月30日)、損益表( 106年9月1日至106年9月30日)、被告所製作不實之自結106年度之資產負債表(106年12月31日)、損益表(106年12月1日至106年12月30日)、被告所製作不實之自結簡易財務報表(107年3月31日)、被告所製作不實之自結107年度之資 產負債表(107年9月30日)、損益表(107年9月1日至107年9月30日)、被告所製作不實之自結107年度之簡易財務報表(107年12月31日)、被告所製作不實之自結108年度之簡易財務報表(108年3月31日)(見偵14683號卷三第19至53頁 、第55至65頁、第173至177頁、第179至185頁、第187至191頁、第193至199頁、第201頁、第203至207頁、第209頁、第213頁)、被害人陳中和會計師所提供之台通公司104及105 年度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台通公司105及106年度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等影本資料(見他2420號卷第245至247頁、第248至250頁)。 ⒏高估並提供專利價值之評價報告部分: 中華徵信所之台通公司記憶體模組散熱專利價值評價報告(106年6月14日)影本(見偵14683號卷三第277至441頁)。 ⒐此外,復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監察室106年10月24日中區國 稅監字第106040318號函暨檢附台通公司100至105年營利事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12紙、台通公司106年12月6日現金增資認股及繳款通知書(認購人:御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台通公司106年現金增資認股及繳款通知書、匯款紀錄(朱 成志)、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 額繳款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朱成志)、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7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朱成志)、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萬寶週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量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7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萬寶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7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 額繳款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量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證人林久翔所製作之「Project台通」投資台 通公司簡報資料、佳林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管理基金與被告之105年4月1日股東買賣契約書、禾欣會計師事務 所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4683號卷一第149至151頁、第503至505頁、第507至509頁、第511至513頁、第515至517頁、第519至527頁、第529至533頁、第535至539頁、第541至543頁、第555至573頁、第611至616頁)、台通公司股票買賣紀錄(104/1/ 1至106/12/31)、 調查局製作104年至107年間以被告謝明陽及其家屬即另案被告楊淑惠、謝佩珊、謝孟修等人名義出售台通股票明細、被害人李秀華投資台通資料及稅務繳款書、投資台通資料及稅務繳款書(洪耀坤)、投資台通資料(洪炳坤)、買受人清冊、投資台通資料(甲上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台通資料(迨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台通資料(李玉雲)(見偵14683號卷二第115至116頁、第175至177頁、第383至391頁、第393至407頁、第423至441頁、第453頁、第455至 471頁、第473至481頁、第483至521頁)、台通科技投資案 評估(財悅公司訪廠報告)、台通科技投資案評估報告更新版、台通公司106年股東常會議事錄(106年6月30日)等( 監察人查核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盈餘分配表、股東常會與會紀實)、台通公司107年股 東常會議事錄(106年6月29日)等(監察人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盈餘分配表)(見偵14683號卷三第123至145頁、第147至171頁、第215至245頁、第241至275頁) 、「台通科技105.認購85元」之相關資料、「台通科技106.認購95元」之相關資料、「台通科技106.公司戶認購110元 」之相關資料、「台通科技106.認購75元」之相關資料、「台通科技106.認購80元」之相關資料、「台通科技107.03.26認購(3000張.80元)」之相關資料、「台通科技107.小朋友現增認購61元」之相關資料、告訴人林滄海提供之家族投資明細、證人林玉田與被告於105年6月30日所簽訂股權買賣契約書及交割紀錄(見偵14683號卷四第55至74頁、第75至 101頁、第147至163頁、第165至173頁、第175至191頁、第 193至209頁、第239至247頁、第269至271頁)等資料。 ⒑又衡諸一般經驗常情,文件上蓋用之偽造印文多以偽造之印章為之,亦即多先偽造印章而後持之偽造印文,觀諸本案亦扣得如附表十一編號3之偽造印章,故可認定被告前開偽造 之印文,亦係以偽造印章後蓋用之方式為之。 ㈢、綜上所述,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按公司法第9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意旨,乃係基於公司資本為公司經濟活動及信用之基礎,故除公司於設立時,於章程應載明公司之資本額,其後如須增資,亦須經嚴格之程序,此即資本不變之原則,此外,公司在設立時並應收足相當於資本額之現實財產(資本確定原則),且於設立後,以至解散前,亦皆應力求其保有相當於資本之現實財產(資本維持原則),則為防止虛設行號,以毫無資產基礎之公司從事營業,損害一般債權人,乃有上開公司負責人應確實將應收之股款收足,且不得於收足股款後又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之規定,藉以維持公司資本之鞏固。公司之設立、變更、解散登記或其他登記事項,於90年11月12日公司法修正後,主管機關僅形式審查申請是否違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而不再為實質之審查。是行為人於公司法修正後辦理公司登記事項,如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有刑法第214條 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第五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又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商業通用之財務報表 分為: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及其他財務報表等5種,商 業負責人以虛列股本之不正當方法,使公司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罪,且 為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121號判決意旨參照)。另銀行製作之定期存單與一般存款簿相同,不得以背書或交付轉讓,參酌銀行法第七條、第八條意旨,係供存款人,憑以提取存款之證明,並不發生設權之效果,倘存款人喪失存單之占有時,可請求銀行補發,並非依公示催告除權判決之程序辦理,且設定質權時,係以存款之債權為質權之標的物,並不移轉存單之占有,其性質為文書,非有價證券(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522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於行為後,刑法第214、215條業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 公布,並自同年月27日施行,然該次修正僅係將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與修正前之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後之刑度,並無差異,是就被告所涉本案犯行之上開法定刑度並未修正,且實質上並無法律效果及行為可罰性範圍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㈢、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㈠⒈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之變造私文書罪、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公 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 就事實欄一㈠⒉至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5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公司 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被 告偽造印章、印文、簽名之行為,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及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其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亦為其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關於:⒈台通公司105年7月28日虛偽增資時:①)製作不實之105年6月30日股東常會議事錄並持以行使 ;②偽造「林鴻鈞」、「胡銘倫」、「楊喆文」、「康瑤華」、「廖世芳」、「林冠宏」、「佳林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豐儀」印章,並持以偽造林鴻鈞、胡銘倫、楊喆文、康瑤華、廖世芳、林冠宏委託佳林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林豐儀)辦理增資股款匯款事宜之委託書等犯罪事實。⒉台通公司106年7月7日虛偽增資時:製作不實之106年6月30日董事會議事錄(並在簽到簿偽造「陳令軒」、「 易淑惠」簽名)並持以行使之犯罪事實;⒊台通公司106年 12月20日虛偽增資時:接續製作不實之106年12月15日董事 會議事錄(並偽造「慶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印文及「張永慶」簽名)、106年12月18日董事會議事錄並持以行 使等犯罪事實,雖未據檢察官起訴,惟與已起訴之犯罪事實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予以一併審理。 ㈣、被告就事實欄一㈡⒈至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事實欄一㈡⒍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被 告偽造印章、印文、簽名之行為,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及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為偽造匯款單而偽造印章、為偽造股票上市輔導協議書而偽造印章、為偽造合作契約書及合約書而偽造印章之犯罪事實,雖未據檢察官起訴,惟與已起訴之犯罪事實間,有高度、低度之吸收或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予以一併審理。 ㈤、被告以事實欄一㈡⒈至⒎等故意詐偽手段,先後為附表八 ㈠(不包括編號1至4、15)、附表八㈡(不包括編號1至4)之發行新股,並自104年底起買賣出售附表九㈠至附表九㈣ (不包括附表九㈠編號36、附表九㈢編號2、附表九㈣編號 43、44),且其就附表八㈡(不包括編號1至4)及附表九㈠至附表九㈣(不包括附表九㈠編號36、附表九㈢編號2、附 表九㈣編號43、44)之犯行所得,均已達1億元以上。是核 被告就附表八㈠(不包括編號1至4、15)所為,係犯1次證 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詐偽罪,就附表八㈡(不包 括編號1至4)及附表九㈠至附表九㈣(不包括附表九㈠編號36、附表九㈢編號2、附表九㈣編號43、44)所為,均係各 犯1次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之詐偽罪。附表九㈠編號29 關於被害人林滄海於105年12月6日以每股85元向被告購得500,000股台通股票部分(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434號移送併辦),雖未據檢察官起訴,惟與已起訴被告對被害人林滄海(附表九㈠部分)所犯證券詐偽犯行間,有接續犯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予以一併審理。㈥、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要旨參照)。查被告就附表八㈠(不包括編號1至4、15)、附表八㈡(不包括編號1至4)、附表九㈠至附表九㈣(不包括附表九㈠編號36、附表九㈢編號2、附表九㈣編號43、44)之證券詐偽行為,就事實欄一㈡⒈偽造並行使偽造匯款 單之行為,及就事實一㈡⒍製作並行使不實台通公司財務報表及偽造後行使會計師查核報告之行為,均係基於相同犯罪決意,於密接之時、地實施,其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在刑法評價上,均應視為一行為較為合理,屬接續犯,而均應各論以一罪(即各論以1次證券詐偽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或 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 ㈦、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 ⒈被告就前開4次虛偽增資犯行,就事實欄一㈠⒈所犯4罪及就事實欄一㈠⒉至⒋各所犯5罪,均行為局部同一並具關聯性 ,應認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數罪,各均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⒉被告就事實欄一㈡⒈至⒍所為與附表九㈠至附表九㈣(不包括附表九㈠編號36、附表九㈢編號2、附表九㈣編號43、44 )所為,均係基於以「股票換現金」即詐取資金之同一目的,且行為局部同一並具關聯性,應認係以一行為而觸犯證券詐偽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為想像競合犯(事實欄一㈡⒈至⒍犯行於此論想像競合犯即評價已足),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之證券詐偽罪處斷。 ㈧、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之處罰規定,旨在維護公司資本充實原則與公司資本確定原則,茍於提出申請文件時,公司設立或增資之股款未實際募足,而以暫時借資之方式虛偽表示股東已繳足股款,提出於主管機關,即與公司資本充實與確定原則相悖,至於嗣後股東有無繳納股款,以及公司實際有無營運,均與已經成立之犯罪不生影響。至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立法意旨,係以證券詐欺罪通常發生在證券市場,投資人無從單純僅自證券記載內容判斷該證券之價值,如有藉虛偽資訊或施用詐術募集或買賣證券者,極易遂行其詐財之目的,被害人動輒萬千,妨礙證券市場健全發展,為維護公益並促進市場發展,乃設刑罰以嚇阻不法。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與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範,其內容、適用範圍及立法目的並不相同(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278號判決 意旨參照)。被告所為台通公司4次虛偽增資之登記等行為 ,犯意各別,行為獨立可分,應分別論處而論以4罪;另被 告所為附表八㈠【不包括編號1至4、15部分】於105年1月25日發行新股詐偽犯行、附表八㈡【不包括編號1至4部分】於106年12月20日發行新股詐偽犯行、附表九㈠至附表九㈣【 不包括㈠編號36、㈢編號2、㈣編號43、44部分】於104年底至108年間對特定人出售台通公司股票之詐偽犯行,犯罪態 樣獨立可分,應分別論處而論以3證券詐偽罪。另上開4次虛偽增資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4罪)與3次證券詐偽罪,行為時間不同,行為態樣亦非盡同,應予分論併罰。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附表九㈠編號36、㈢編號2、㈣編號43 、44所為,亦成立證券詐偽罪名。惟陳乃榮取得附表九㈠編號36股票,並未支付買賣價金,而係被告無償以買賣形式過戶予陳乃榮,且被告以買賣形式過戶予呂紹強之附表九㈢編號2、㈣編號43股票及過戶予陳蔚瑤之附表九㈣編號44股票 ,其性質為被告單方給付之不實員工分工(實際上台通公司並無盈餘,仍以股票發予此股票作為員工分紅),呂紹強及陳蔚瑤並未支付買賣價金等情,業據證人陳乃榮、呂紹強及陳蔚瑤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屬實(見原審卷二第318至337頁),足見證人陳乃榮、呂紹強、陳蔚瑤取得上開股票,均係被告單方無償之給付,實際上並非買賣,自難認被告就此部分所為係屬有價證券之有償買賣,核與證券詐偽罪構成要件即有價證券之「買賣」,尚有未合,無從成立該罪名。此部分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與被告附表九㈠至附表九㈣所示有罪犯行間,為接續犯之事實上一罪關係,在審判上不可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予以論罪科刑,復就參與人之財產為沒收、追徵諭知,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所犯4次虛 偽增資犯行(含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與其證券詐偽犯行,應為數罪併罰關係,原審認係想像競合犯關係,尚有未合。㈡被告偽造印文應係以偽造印章蓋用之方式為之,已如前述,原審未詳加認定及未就該等未扣案之偽造印章諭知沒收,亦有未洽。㈢本案有前述未據檢察官起訴,但為起訴效力所及,而應予併案審理之犯罪事實,原審未及審酌,尚有未洽。㈣參與人楊淑慧所有如附表十編號8至10所示不動產 取得之時間為100年1月27日;另參與人謝佩珊如附表十編號12、13所示不動產取得之時間為103年9月29日,該等財產取得之時間均在被告本案證券詐偽犯行之前,明顯非因被告之證券詐偽犯罪行為而無償取得之犯罪所得,尚難逕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規定諭知沒收。原審仍予諭知沒收,自 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為無理由;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附表編號7部分有未及審酌之 犯罪事實致量刑過輕等語,則為有理由,且原判決復有上開㈠㈡㈣所述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⒈被告虛偽增資已違背公司資本充實原則,影響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復以上開詐偽方式,遂行證券詐偽目的,除詐偽手段侵害相關私文書真正名義人之對外名義公共信用及金融機構管理正確性外,更破壞財務報表之公信力,且嚴重危害交易安全、社會經濟,造成為數眾多之投資人認購或買受股票而受有財產上鉅額損失,其惡性重大,應予嚴懲。⒉被告各證券詐偽犯行之犯罪所得分別達4595萬元4000元、4億2187萬2000元、19億4187萬7500元,造成被害人鉅額且難以回復之損 害。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但除案發前曾買回部分股票(詳後述)外,迄仍未與多數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等損害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本案沒收及第三人參與沒收部分 ㈠、被告為如事實欄一㈠⒉(105年7月28日虛偽增資)犯行時,偽造「林鴻鈞」、「胡銘倫」、「楊喆文」、「康瑤華」、「廖世芳」、「林冠宏」、「佳林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豐儀」之印章各1枚,並在委託書上偽造上開名義人 之印文各1枚;為如事實欄一㈠⒊(106年7月7日虛偽增資)犯行時,在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上偽造「陳令軒」、「易淑惠」之簽名各1枚;為如事實欄一㈠⒋(106年12月20日虛偽增資)犯行時,偽造「慶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印章1枚 ,及在董事會簽到單上偽造之「張永慶」簽名1枚、「慶怡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分別於附表編號2、3、4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㈡、被告為實行證券詐偽犯行時,為如事實欄一㈡⒈之行為時,偽造「台灣愛思開海力士科技有限公司」、「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凌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瑞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瑞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艾訊股份有限公司」、「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極智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迎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彩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陞旺國際有限公司」之印章各1枚,及在匯款單上偽造上開名義人之 印文各1枚;為如事實欄一㈡⒉之行為時,在定存單上偽造 「江惠娟」之簽名1枚,該定存單業已扣案,僅就該定存單 宣告沒收即可,無庸再就偽造之簽名重複沒收;為如事實欄一㈡⒊之行為時,偽造「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公司」(如附表十一編號2所示)、「莊順裕」之印章及印文各1枚,該偽造之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櫃)輔導協議書業已扣案,僅就該輔導協議書宣告沒收即可,無庸再就偽造之印文重複沒收;為如事實欄一㈡⒋之行為時,偽造「尹東尼合約專用章」印章1枚,及在附表五編號1、2所示文件上 分別偽造「台灣愛思開海力士科技有限公司」、「尹東尼合約專用章」印文各1枚,因該等文件均已扣案,僅就該等文 件宣告沒收即可,無庸再就偽造之印文重複沒收;為如事實欄一㈡⒌之行為時,偽造「遠東金士頓股份有限公司合約專用印」及「陳建華合約專用印」印章各1枚,及在附表五編 號3所示文件上偽造「遠東金士頓股份有限公司合約專用印 」及「陳建華」之印文各1枚,因該文件業已扣案,僅就該 文件宣告沒收即可,無庸再就偽造之印文重複沒收;為如事實欄一㈡⒍之行為時,偽造「調和陳中和會計師」印章1枚 (如附表十一編號3所示),並在106、107年度會計師查核 報告書上,分別偽造「陳中和」簽名及偽造「調和陳中和會計師」印文各1枚,因上開印章及文件均已扣案,則就該等 文件宣告沒收即可,無庸再就偽造之印文重複沒收。故附表十一編號1所示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於附表編號5所示主文項下宣告沒收;附表十一編號2、3所示之物, 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於附表編號7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偽造之「遠東金士頓股份有限公司合約專用印」及「陳建華合約專用印」印章各1枚、「台灣愛思開海力士科技有限公司」 及「尹東尼合約專用章」印章各1枚、偽造之「莊順裕」印 章1枚、偽造之「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凌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及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瑞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瑞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艾訊股份有限公司」、「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極智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迎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彩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陞旺國際有限公司」之印章及印文各1枚,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於附表編號7主文項下諭知沒 收。 ㈢、犯罪所得沒收部分(含第三人參與沒收): 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8條之1有關犯罪所得沒收之規定,於105年7月1日增訂施行生效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於107年1月31日修正為「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依其修正理由說明: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犯罪所得發還對象為被害人較原第7項規定之範圍限縮,被害人 以外之證券投資人恐僅能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於沒 收之裁判確定後一年內聲請發還或給付,保障較為不利,爰仍予維持明定,並酌作文字修正等旨。是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但書規定,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至第3項之罪者,應優先適用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有關沒收之規定,至其餘關於刑法沒收之範圍、方法及執行方式(刑法第38條之1第3、5項、第38條之2第2項等規定)則仍有其適用 。申言之,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至第3項之罪者,其 犯罪所得之沒收及追徵範圍,除刑法沒收章規定以「實際合法發還」作為排除條件外,另有「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之特別規定,基此,為貫徹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之立法目的,除確無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否則於扣除已實際發還不予沒收之部分後,就其餘額,應依上開條文文義所定「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附加之條件方式於主文諭知沒收、追徵,以利該等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於案件判決確定後,得向執行檢察官聲請發還或給付,方符合法條文義及立法意旨(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548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於犯罪所得並有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的情形,法院無須於審判程序先行確定其等求償之數額,除扣除已實際合法發還者外,僅於主文中諭知:「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旨即可。俟判決確定後,於執行程序中,由執行檢察官依「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4項授權行政院訂定)之規定,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對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的保障,將更為周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25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第一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但該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定 有明文。查起訴書聲請將附表十編號1至10、12至25所載部 分非屬被告名下之財產,列入本案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標的,惟檢察官或該等財產登記名義人或扣案所在地之持有人均未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是原審依上開規定,依職權於108 年10月17日裁定命第三人即台通公司、謝孟修、謝佩珊、楊淑慧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另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另聲請就附表十編號11、26、27所示楊淑慧所有之不動產聲請沒收,附此敘明。 ⒊按證券交易法將第171條第7項「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修正為「犯罪所得」乃為與刑法所定義「犯罪所得」一致。而修正施行之刑法沒收新制,係引進德國施行之利得沒收制度,此一制度乃基於「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思維所設計之剝奪不法利得之機制,而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乃為避免任何人坐享犯罪所得,並為遏阻犯罪誘因及回復合法財產秩序之準不當得利衡平措施,是以新修正刑法第38條之1立法理由說明五㈢中,即以「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 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明白揭示採取總額沒收原則。是雖證券交易法於93年4月28日修正公布第171條第6項(現行法第7項)時,其立法理由說明固指出犯罪所得金額之計算採差額說。惟刑法有關沒收、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均已修正施行如上,且證券交易法第7項之修正乃為與刑法所定義「犯罪所 得」一致。是計算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該項應沒收之犯罪所得時,自不應再援引舊法之立法理由扣除行為人實行犯罪行為所支出之證券商手續費(賣出及買入)、證券交易稅等成本。以達新法沒收犯罪所得透過修正不法利益移轉的方式達成犯罪預防效果之立法目的。故被告及辯護人雖曾辯(護)稱被告就附表九㈠至附表九㈣(不包括附表九㈠編號36、附表九㈢編號2、附表九㈣編號43、44)之犯罪所 得,尚應扣除依法繳納之千分之3證券交易稅計564萬2033元云云,然依上開說明,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規定應採取總額沒收原則,不應再援引舊法之立法理由扣除行為人實行犯罪行為所支出之證券商手續費(賣出及買入)、證券交易稅等成本,是被告及辯護人此部分所辯(護)並非可採。 ⒋經查: ①被告就附表八㈠(不包括編號1至4、15)之證券詐偽犯罪所得為4595萬4000元;就附表八㈡(不包括編號1至4)之證券詐偽犯罪所得為4億2187萬2000元;就附表九㈠至九㈣之證 券詐偽犯罪所得為19億4187萬7500元。而附表九㈣編號19所示股票,於被害人蔣華美以買賣方式取得該等股票後,已由被告以原價加計利息方式買受取回,且附表九㈣編號29由被害人簡奉任買受取得之股票,亦已由被告以原價買受取回等情,業據被害人蔣華美、簡奉任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屬實(見原審卷二第337至348頁),是此部分犯罪所得各2992萬元、1700萬元,應認已實際發還被害人蔣華美、簡奉任;又附表八㈡編號6由被害人林鴻鈞以200萬元認購之股票25張,附表九㈠編號6由佳林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林公司) 以每股50元買受之股票計2,000,000股(加計嗣後無償配股 取得之200,000股,合計2,200,000股),附表九㈠編號7由 被害人偉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偉峰公司)以每股50元買受之股票150,000股,附表九㈠編號9由被害人廖世芳以每股50元買受之股票150,000股,附表九㈠編號10由被害人林 鴻鈞以每股50元買受之股票200,000股,附表九㈣編號20由 被害人偉峰公司以每股80元買受之股票100,000股,因被害 人林鴻鈞、林久翔等佳林公司關係人發現被告涉及證券詐偽情事,而要求被告買回股票後被告已以高於原價每股50元之價格每股100元,於107年3月31日、4月2日、4月11日,自佳林公司或輾轉自佳林公司關係人即林鴻鈞、黃湟堯、黃信木、林畯榮買受取回佳林公司所持股票2,100,000股(價款合 計2億2000萬元,已高於附表八㈡編號6及附表九㈠編號6之 購股價款合計1億200萬元),並於107年3月9日以高於原價 之價格即每股各120元、110元、110元,向被害人偉峰公司 、林鴻鈞、廖世芳分別買回附表九㈠編號7及㈣編號20之股 票250,000股、附表九㈠編號10之股票200,000股、附表九㈠編號9之股票150,000股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 度偵字34513號、108年度偵字第8542號起訴書附卷可按(見原審卷一第339至350頁),是附表八㈡編號6、九㈠編號6、7、9、10、㈣編號20之犯罪所得各200萬元、1億元、750萬 元、750萬元、1000萬元、800萬元,亦應認已實際發還被害人。則本案被告各犯行之犯罪所得扣除上開已實際發還被害人部分後,應諭知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或沒收、追徵之範圍各為:附表八㈠為4595萬4000元;附表八㈡為4億1987萬2000元(即4億2187萬2000元-200萬元=4億1987萬2000元);附表九㈠至九㈣部分為17億6195萬7500元(19億4187萬7500元-2992萬元-1700萬元-1億元-750萬元-750萬元-1000萬元-800萬元=17億6195萬7500元)。 ②關於附表十所示扣押標的之說明: ⑴附表十所示之標的已扣押在案,且編號1至22扣押標的之登 記所有人、不動產登記及車輛領牌或出廠日期,以及編號16至22車輛現已依法變價,變價情形並如該編號備註欄所載等情,有被告出具之說明書、請求書(AUT-6363、AUZ-6363、AYQ-1568、AYM-8851、AYQ-1516、AYQ-1568)、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8年6月14日調振法字第10875526620號函及函附之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出具之說 明書、請求書(AWS-1897、AZM-6898)、參與人謝佩珊出具之說明書、請求書(AWS-1897、AZM-6898)、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108年6月3日南市機法二字第10866538180號函及函附之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108年5月28日中正地所一字第1080005528號函、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108年5月30日豐地所一字第1080004896號函、臺中市○里地○○○○000○0○00○里地○○○○0000000000號函、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108年5月28日中興地所一字第1080005013號函等函文資料、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08年5月27日中監車字第1080125573號函(AUT-6363等車輛禁止異動登記)、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108保管1988)、元大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服務部108年5月28日元作服字第1080031073號函、車輛保管證明書及照片、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108委保49)(見偵14683號卷一第227至229頁、第319至327頁、第389至392頁、第401至403頁、第633至653頁、第655、631、657頁、第352至711頁、第713頁)、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8年7月16日調振法字第10875531750號函(說明扣押被告5輛車的目的)、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8年8月1日調振法字第 10875535000號函(說明被告5輛車已於108年7月24日完成拍賣,已無禁止異動登記必要)(見偵14683號卷二第13、17 頁)、參與人楊淑慧出具之請求書、說明書、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7月16日中檢達閏(貴)108變價13字第150823號公告、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108年7月30日中檢達淡令108變價18字第151425號函 (車輛登記人謝明陽所有之車號000- 0000、AUZ-6363自用 小客車,已於108年7月24日公開拍賣,拍定價格分別為424 萬元、164萬元,拍定人業已繳清)(見變價18號卷第69至71頁、第75、77頁、第179至201頁、第225頁)、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08年6月27日中監車字第1080167471號函(車號000-0000、AZM-6898自用小客車禁止異動登記)、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7月30日中檢達淡令108變價20字第 151427號函(車號000-0000、AWS-1897自用小客車,已於108年7月24日公開拍賣,拍定價格分別為182萬4000元、94萬4000元,拍定人業已繳清)(見變價20號卷第55、153頁)。則附表十編號16至22所示車輛經拍賣得款合計1,517萬元。 ⑵附表十編號1至3不動產均為被告所有,且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106年1月20日係在被告本案犯行期間內,顯係被告本案犯行所得而變得之物;而附表十編號16至17車輛均為被告所有,編號11、14、15、26、27所示不動產及編號18至22車輛均係被告所出資,並無償登記於參與人謝孟修、楊淑慧或謝佩珊名下,且編號18至22車輛實際所有權人為被告等情,為被告及參與人謝孟修、楊淑慧、謝佩珊所供認(見14683號卷 一第184、357頁;他2420號卷第100頁反面、變價18號卷第 66頁、他2420號卷第150頁),又該等車輛取得日期或不動 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均在被告本案犯行期間,足見該等車輛或不動產係被告本案犯行所得而變得之物,或係屬參與人謝孟修、楊淑慧、謝佩珊因被告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並變得之物。上開變價取得之款項自應由執行檢察官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另不動產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者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⑶附表十編號4至7所示被告所有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即104年7月1日,固均在被告本案證券詐偽犯行日期(即104年10月28日,參附表九㈡編號1)之前,該等不動產固難認 係被告本案證券詐偽犯行之犯罪所得,惟既已扣押在案,仍應由執行檢察官追徵之。 ⑷附表十編號23帳戶款項,顯係被告本案犯行所得之餘款或被告以犯行所得支付自身債務及證券詐偽之犯罪成本後所換取得繼續保有之利益,為屬被告所有,且係被告本案犯行所得或所得變得之物,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 ⑸附表十編號25現金中之642萬7000元,係在台通公司設址處 即臺中市○○區○○路00號及相通處所,自被告扣得乙節,有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影本(108年5月23日9時18分;謝明陽)附卷為證(見原審卷二第107至110頁),而642萬7000元中之468萬餘元,係參與人楊淑慧自 被告無償取得之款項(168萬元作為錢母使用,300萬餘元作為參與人楊淑慧零用錢使用),其餘約174萬餘元則係被告 辦公室櫃子內扣得而屬被告所有之款項等情,業據參與人楊淑慧於原審審理證述明確(見原審卷三第224至225頁),是該等現金顯然亦係被告本案犯行所得之餘款,或被告以犯行所得支付自身債務及證券詐偽犯罪成本後所換取得由自己繼續保有之利益或由參與人楊淑慧無償繼續無償保有之利益,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另編號25其餘現金100萬元則係在參與人謝孟修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所 扣得之情,有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影本(108年5月23日11時18分;謝孟修)附卷可憑(見原審卷二第115至118頁),參與人謝孟修雖於警詢時供稱:該100 萬元現金中20萬元係外婆過世前所贈與,其餘80萬元部分係107年6月之結婚禮金或參與人楊淑慧之無償給付等情(見他2420號卷第99至100頁),惟謝孟修於同次警詢時亦供稱: 曾以自己名下台通公司股票出售所得款項,於106年12月20 日對外匯款個103萬3230元、75萬1440元,以作為吸金集團 IRS之投資款等語(見他2420號卷第99至100頁),可見參與人謝孟修保有扣案之100萬元現金利益,亦係參與人謝孟修 因被告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之犯罪所得後,以處分犯罪所得代替處分自身財產所生結果,仍應認係犯罪所得變得之財產上利益,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 ⑹編號24所示參與人楊淑慧之帳戶款項,參與人楊淑慧雖於原審審理時證稱:53萬73元中之45萬元係投資保險基金之獲利匯款,其餘8萬餘元係原本帳戶餘款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25至227頁),惟參與人楊淑慧於同次審理時亦證稱:保險基 金係由被告投資付款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27頁),且於警 詢時供稱:編號24之元大銀行大里分行帳戶約於98、99年起由被告與參與人楊淑慧共同使用該帳戶,且被告出售股票款項會匯入該帳戶,被告要動用帳戶內資金就會向參與人楊淑慧拿取帳戶存摺及印鑑章等語(見他2420號卷第185、187頁),足見編號24帳戶款項亦係被告本案犯行所得之餘款或被告以犯行所得支付自身債務及證券詐偽之犯罪成本後所換取得繼續保有之利益,為屬被告本案犯行所得或變得之物,或係參與人楊淑慧因被告被告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之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變得之物,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 ⑺另參與人楊淑慧、謝孟修、謝佩珊、台通公司因被告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之犯罪所得,如經實際發還被害人、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或沒收、追徵後取得價金而實際發還被害人、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該等實際發還之金額即應於對被告諭知應發還、沒收、追徵之金額中扣除,附此敘明。 ㈣、參與人楊淑慧、謝佩珊不予沒收之財產部分: 附表十編號8、9、10所示楊淑慧名下之不動產,登記原因為買賣,係於100年1月27日登記,其上並於102年6月10日設定有台中商業銀行為抵押權人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1920萬元);另附表十編號12、13所示謝佩珊名下之不動產,登記原因為買賣,係於103年9月29日登記,其上並於108年1月25日設定有台中商業銀行為抵押權人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2340萬元),有上開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臺中市地籍異動索引(見原審卷二第233至259頁),足見上開參與人楊淑慧、謝佩珊名下之不動產均係於被告為本案證券詐偽犯行之前即取得,尚非因被告犯罪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之財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6第1項、第2項諭知不予沒收。 參、退併辦部分 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485、2486、2487、9222、19863、29421號、109年度偵字第8955、895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35號移送併辦意旨如附件一 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經查: ㈠、如附表十二(即上開併辦意旨書附表二,下同)所示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議事錄,本係就獨立可分之會議所製作之紀錄,偽造上開議事錄本與台通公司虛偽增資行為各自獨立可分,惟因虛偽增資後所為公司變更登記須同時提出決議增資之議事錄,故其間即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然與本案原起訴經判決有罪之4次虛偽增資犯行相關 者,始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方為起訴效力所及,也才得為法院審理之範圍。是故:附表十二編號1之股東常會、編號2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與台通公司105年7月28日之虛偽增資(於同年8月18日核准變更登記)有關,附表十二編號4之董事會議事錄與106年7月7日之虛偽增資(於同年月17日核准變更 登記)有關;附表十二編號7、8之董事會議事錄(偽造上2 議事錄為接續犯一罪)與106年12月20日虛偽增資有關,亦 即於辦理本案虛偽增資之公司變更登記時有行使如附表十二編號1、2、4、7、8等偽造之議事錄者,始具有想像競合犯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得由本院一併審理。另偽造上開不實議事錄之犯行與本案證券詐偽之犯行,犯罪之時間、地點、態樣獨立可分,且法規範之內容、適用範圍及立法目的並不相同,亦無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㈡、依上所示,以下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4次虛偽增資 行為之間,尚難認有想像競合犯等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⒈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1之二部分關於被告「以每股10元方 式快速發行新股,剝奪原股東認股權益,因認被告涉有背信罪嫌。」;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2部分關於被告「該次臨 時董事會決議原有股東依法得按持股比例認購,然其並未依法訂立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及停止過戶截止日,並強行限定於106年7月3日為最後繳款日,實質上使原有股東未獲通知 而喪失低價購買新發行股份權益而損害其他股東權益,因認被告亦涉有背信罪嫌。」云云。惟縱認被告未按上開決議依法通知股東現金增資認股,而有背信之行為,亦係製作不實議事錄後之另行起意行為,與本案虛偽增資行為並無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⒉108年度偵字第2487號(107年度他字第1266號)移送併辦部分: ①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3之一略以:「謝明陽係台通科技公 司負責人,綜理公司業務,且係從事業務之人,其明知台通公司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106年5月26日董事會,慶怡投資公 司係由陳令軒到場出席而非由張連生出席,且董事易淑惠並未出席。且明知董事會中陳令軒明白反對謝明陽以專利換取台通公司股份,且當日決議內容應為:建請公正第三方鑑定單位作為鑑價報告後,再行召開董事會決議。詎謝明陽竟基於偽造文書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意,於簽到簿偽造易淑惠簽名,且將決議不實登載為『本件計算之發行股數得依公正機關之鑑價為依據後,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無異議照案通過』等不實內容,因認謝明陽涉有業務上登載不實及偽造私文書等罪嫌。」云云,此部分與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無關,自與本案4次虛偽增資之犯行無涉。 ②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3之三略以:「謝明陽係台通公司負 責人,綜理公司業務,且係從事業務之人,明知台通公司於附表二編號6所示106年8月17日董事會決議現金增資0000000股且每股價格80元。」云云,此部分事實係如何之犯罪並不明確。另所稱106年2月15日董事會決議有稀釋原有股東權益,因認被告亦涉有背信罪嫌云云,並未具體載明背信罪之主客觀犯罪構成要件事實。 ⒊108年度偵字第9222號移送併辦部分: 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4部分略以:「謝明陽前僅以美金10 元代價,取得台通公司所有專利(字號:US00000000B2),且以自己名義取得台通公司所有專號(專利號碼:I336033 、I330517、US00000000B2、US0000000B2號等)專利,再以每支1元價格向台通科技公司收取權利金。且其明知台通公 司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106年5月26日董事會,慶怡投資公司 係由陳令軒到場出席而非由張連生出席,董事易淑惠並未出席,董事會中陳令軒明白反對謝明陽以專利換取台通公司股份等事項且當日決議內容應為:建請公正第三方鑑定單位作為鑑價報告後,再行召開董事會決議。詎謝明陽竟基於偽造文書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意,於簽到簿偽造易淑惠簽名,且將決議不實登載為『本件計算之發行股數得依公正機關之鑑價為依據後,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無異議照案通過』等不實內容。且再以106年12月18日董事會決議現金增資併發 行新股且以每股10元方式而以上開專利價額抵充謝明陽等人應繳納之現金增資股款約12.74億元,原股東股份股東權益 (林鴻鈞曾於105年5月31日另以每股50元購買20萬股,且本次發行新股林鴻鈞以每股80元價格,認購2萬5000股;且佳 林公司則於105年4月間以每股50元價格向謝明陽購買150萬 股等股票)即受稀釋,使林鴻鈞、佳林公司因而股權稀釋損失3億餘元,因認被告涉有詐欺、背信及偽造文書等罪嫌。 」云云。惟其中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3之106年5月26日董 事會議事錄與本案4次虛偽增資犯行無關,亦與本案證券詐 偽犯行無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且併辦意旨附表二編號8之董事會議事錄僅記載「說明:本公司擬發行新股新 臺幣(以下同)貳億壹仟貳佰萬元,除依公司法第267條規 定,保留10%由本公司員工認購外,其餘由原股東依持股比 例認購,於民國106年12月18日未認購者者視同棄權,由原 股東或新股東認購,股款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繳足,並訂 民國106年12月20日為增資基準日。」等事由,而無併辦意 旨所指以專利價額抵充被告等人應繳納之現金增資股款約 12.74億元,原股東股份股東權益即受稀釋等決議事由,況 倘若被告有上開併辦意旨所指之背信行為,亦係製作不實會議決議後另行起意之行為。 ⒋108年度偵字第19863號移送併辦部分: ①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5之二略為:「謝明陽係台通科技公 司負責人,綜理公司業務,且係從事業務之人,明知易淑惠並未參加附表二編號5所示106年7月28日14時董事會會議, 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意,於不詳時間,先製作不實附表所示106年7月28日許董事會議事錄,且登載「案由:選任董事長案決議:經全體出席董事一致同意由謝明陽任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並以不詳方式偽造易淑惠會議記錄簽到資料,並提出予公司登記機關為增資登記聲請,並使承辦公務員為不實登記,因認被告涉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云云,惟此部分偽造不實議事錄犯行與本案虛偽增資及證券詐偽犯行,並無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②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5之三部分略以:「謝明陽於103年6 月9日以僅美金10元代價,取得台通公司所有專利(字號: US0 0000000B2),且以自己名義取得台通公司所有專號( 專利號碼:I336033、I330517、US00000000B2、US0000000B2號等)專利,且以每支1元價格向台通科技公司權利向台通公司收取權利金。且先以附表二編號3所示106年5月26日董 事會、附表二編號6所示106年8月17日董事會、附表二編號7所示106月12月15日、106年12月18日董事會決議現金增資併發行新股且以每股10元方式而以上開專利價額抵充謝明陽等人應繳納之現金增資股款約12.74億元,原股東股份股東權 益(林鴻鈞曾於105年5月31日另以每股50元購買20萬股,且本次發行新股林鴻鈞以每股80元價格,認購2萬5000股;且 佳林公司則於105年4月間以每股50元價格向謝明陽購買150 萬股等股票)即受稀釋,使林鴻鈞、佳林公司因而股權稀釋損失3億餘元,因認被告涉有背信、侵占等罪嫌。」云云, 惟此部分併辦意旨所指106年5月26日、同年8月17日之董事 會議事錄與本案4次虛偽增資犯行無關,亦與本案證券詐偽 犯行無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且該併辦意旨附表二編號7(106年12月15日)、8(106年12月18日)之董事會議事錄,並未記載併辦意旨所指以專利價額抵充被告等人應繳納之現金增資股款約12.74億元,原股東股份股東權益即受 稀釋等決議事由,況倘若被告有上開併辦意旨所指之背信行為,亦係製作不實會議決議後另行起意之行為。 ⒌109年度偵字第8955號(108年度他字第6714號)移送併辦部分: ①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7之二部分略以:「謝明陽係台通科 技公司負責人,綜理公司業務,且係從事業務之人,明知易淑惠並未參加附表二編號5所示106年7月28日14時董事會會 議,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意,於不詳時間,先製作不實附表所示 106年7月28日許董事會議事錄,且登載『案由:選任董事長案決議:經全體出席董事一致同意由謝明陽任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並以不詳方式偽造易淑惠會議記錄簽到資料,並提出予公司登記機關為增資登記聲請,並使承辦公務員為不實登記,因認被告涉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云云,惟此部分併辦意旨所指106年7月28日之董事會議事錄與本案4次虛偽增資 犯行無關,亦與本案證券詐偽犯行無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②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7之四部分略以:「謝明陽係台通科 技公司負責人,綜理公司業務,且係從事業務之人,明知附表二編號9所示107年5月21日董事會會議根本未召開,竟基 於行使偽造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意,於不詳時間,先製作不實107年5月21日許董事會議事錄,並記載『案由:遷移公司地址案。說明:因業務需要,擬將本公司地址遷移至臺中市○○區○○里○○路00號,可否?請公決。決議: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且以不詳方式偽造易淑惠簽名蓋章,並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而行使。因認謝明陽涉有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云云。惟此部分併辦意旨所指107年5月21日之董事會議事錄與本案4次虛偽增資 犯行無關,亦與本案證券詐偽犯行無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35號移送併辦意旨如 附件二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惟查: ⒈併辦意旨所指被告於105年、106年及107年向安泰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詐貸,係分別於105年8月15日、106年8月30日、107年7月2日填寫授信申請書,檢附偽 造之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不實財務報表及偽造不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報表),而均未提出如上開併辦意 旨書附表三㈠至㈩之假金流資料,可見該等假金流資料並非於被告向安泰銀行「申請」貸款授信時所提出。 ⒉復依安泰銀行107年9月28日額度書載明:短期放款授信額度8千萬元,動用期限自核准日107年9月19日起算3個月內,完成額度建立。額度建立後,3個月內下列6家公司【即:瑞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瑞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彩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艾訊股份有限公司、迎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至少3家公司之貨款須改匯至 本行(已完成)等語(見108年度他字第6593號卷第51至57 頁)。且安泰銀行刑事告訴狀亦係載明:上開6家公司中至 少三家公司之應收帳款應改匯入台通公司在安泰銀行之活儲帳戶;經告訴人詳查前揭應收帳款(貨款)107年6月至108 年5月間之匯入明細後,發現...恐有假金流之嫌等語(見同上他字6593號卷第5至7頁),故上開詐貸犯行,依卷證資料僅足認定被告於107年間向安泰銀行詐貸之犯行有製造假金 流之情形,假金流之期間為107年6月至108年5月間,被偽造名義之公司為瑞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瑞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彩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艾訊股份有限公司、迎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該等假金流與前開105年及106年向安泰銀行詐貸之行為並無關聯,且顯係為形式上符合前述安泰銀行107年9月28日額度書所約定之條件而製作。 ⒊依本案附表二㈠至附表二㈩之假金流,被告因證券詐偽所製作假金流之期間介於104年10月30日至106年10月2日之間, 而上開併辦部分所指製造假金流之期間為107年6月至108年5月間,且顯係為形式上符合安泰銀行107年9月28日額度書所約定之條件而製作,兩者間關於製作及行使假金流之時間並不相同。另被告本案證券詐偽犯行與被告向安泰銀行詐貸之犯行,犯罪時間、手法、態樣均不相同,明顯獨立可分,雖被告為上開犯行均有行使偽造之會計師查核報告與不實之台通公司財務報表,仍係不同之行使行為,尚難憑此即謂其間有接續犯一罪或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是本院就此部分無從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妥適之處理。 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8104、19538、19881、25975、30487號、109年度偵字第4532、4533、6434、6443 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如附表九㈤編號1至34所示告訴人李 玉雲等人,分別買受台通公司股票而受有損害,此部分犯罪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接續犯同一關係,屬同一案件(即併辦意旨書認與原審判決有接續犯之同一案件關係部分)云云。惟查: ㈠、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 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係為禁止證券詐欺,維護證券市場之誠信而設。參酌77年1月29日立法修正理由,前開規範及於當事人以外之第三 人詐欺行為,該犯罪之主體並未限於有價證券之出賣或買受之名義人、有價證券之發起人、發行人,並非基於某種身分而為之犯罪行為。惟所稱募集、私募、發行、買賣均屬「相對」,必當有參與實行對相對人之證券詐欺行為,犯罪始能成立。 ㈡、被告雖有如事實欄一、㈡⒈至⒎所示之詐偽行為,惟如附表九㈤編號1至29、32、34所示告訴人李玉雲等人購買台通公 司股票部分,均係在流通市場向盤商或被告以外之第三人購買,且檢察官復未舉證證明被告有委託盤商或被告以外之第三人出售台通公司股票,尚難逕認被告有對附表九㈤編號1 至29、32、34所示告訴人李玉雲等人為證券詐偽之行為。則本院認被告就此部分犯罪嫌疑尚有不足,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妥適之處理。另附表九㈤編號30、31、33部分為107年3月間增資發行股票時所認購,倘有證券詐偽之行為,亦係另行利用增資發行新股所起意之獨立行為,與本案並無法律上同一或實質上同一之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理,亦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妥適之處理。 四、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280號移送併辦意旨略 以:如附表九㈤編號35至45所示告訴人耿居仁等十一人,分別買受台通公司股票而受有損害,此部分犯罪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接續犯同一關係,屬同一案件云云。惟查: ㈠、同上開理由所述,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所稱募集、私募 、發行、買賣均屬「相對」,必當有參與實行對相對人之證券詐欺行為,犯罪始能成立。 ㈡、依附表九㈤編號35至45所示告訴人耿居仁等十一人之刑事告訴狀所載:①告訴人耿居仁、劉怡欣夫婦係受許樹發、易淑惠、尤榮進不實話術之詐騙,向劉秀雯、趙麗琇等仲介購得如附表九㈤編號35至38所示台通公司股票,而登記在耿居仁、劉怡欣、耿子元、耿蔡藹慶名下。②告訴人劉玲玩聽聞台通公司有未上市股票發售之傳聞,而向告訴人耿居仁詢問,告訴人耿居仁在不知情之情況下,轉述許樹發、易淑惠、尤榮進之不實話術,告訴人劉玲玩因而向趙麗琇購得台通公司股票。③告訴人李塏棆、馬佩君、徐釗文、丁一超、曾嘉凌、廖睿紳亦聽聞台通公司有未上市股票發售之傳聞,而向陳天煌詢問,陳天煌在不知情之情況下,轉述許樹發、易淑惠、尤榮進之不實話術,告訴人李塏棆、馬佩君、徐釗文、丁一超、曾嘉凌、廖睿紳因而購得台通公司股票,故耿居仁等告訴人均係在流通市場向被告以外之第三人購買台通公司股票,且檢察官復未舉證證明被告有委託該等被告以外之第三人出售台通公司股票,尚難逕認被告有對附表九㈤編號35至45所示告訴人耿居仁等人為證券詐偽之行為。則本院認被告就此部分犯罪嫌疑尚有不足,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妥適之處理。 肆、附帶說明: 一、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二款所謂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係指其已受請求之事項,本屬第二審判決內應行裁判之一部分,而原審並未予以裁判者而言(如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牽連犯,及其他應以一罪論處之案件,其一部分未經裁判之類)。又刑事審判採彈劾主義,案件須經起訴、上訴等訴訟上之請求,對法院發生繫屬關係,法院始有審判之職權;至所謂訴訟上之請求,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之程式為之,但公訴人如於法院準備或審判期日,以更正或補充犯罪事實之方式請求法院予以審理,此時縱認該項更正或補充,僅係促使法院注意,而非屬訴訟上之請求(最高法院106年 度台上字第401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必須檢察官對法院為 訴訟上請求、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法院始有審判之職權。二、經查:本案辯論終結前,另有楊騏毓主張其有買受台通公司股票而受有損害,因此對台通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30號);又有劉舉弘、鄭吉益、李佳靜、李銘坤、陳怡婷、鄭閔華、張宗銘、廖婉清、呂秋遠、吳淑媛、鄭勝夫、黃淑萍、陳穎甄、曾有財、李永裕、陳麗芬、林岳賢、盧志重、花宜嫻、許平祥、魏宏宇、盧慧君、湯智堯、鄭雅綾等人亦主張有買受台通公司股票而受有損害,因此委由江政峰律師於本案辯論終結前2日(即109年8月17日 )對被告及台通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9年度重附 民字第237號),惟楊騏毓、劉舉弘、鄭吉益、李佳靜、李 銘坤、陳怡婷、鄭閔華、張宗銘、廖婉清、呂秋遠、吳淑媛、鄭勝夫、黃淑萍、陳穎甄、曾有財、李永裕、陳麗芬、林岳賢、盧志重、花宜嫻、許平祥、魏宏宇、盧慧君、湯智堯、鄭雅綾等人所主張被害之事實,並未提起刑事告訴,檢察官亦未起訴或移送併辦其等所主張之犯罪事實,則本院無從論究此部分事實,其等尚非本院刑事判決所審理犯罪事實之被害人,上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亦經本院以其等起訴不合法而判決駁回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455條之26第1項、第2項,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7項,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第216條、第210條 、第214條、第215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尤開民提起上訴,檢察官郭景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高 增 泓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7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第157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 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 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5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 表: ┌──┬─────┬──────────────────┐ │編號│犯罪事實 │宣告刑及沒收 │ ├──┼─────┼──────────────────┤ │1 │事實欄一㈠│謝明陽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⒈所示 │柒月。 │ ├──┼─────┼──────────────────┤ │2 │事實欄一㈠│謝明陽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⒉所示 │玖月。偽造之「林鴻鈞」、「胡銘倫」、│ │ │ │「楊喆文」、「康瑤華」、「廖世芳」、│ │ │ │「林冠宏」、「佳林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司」、「林豐儀」之印章各壹枚,及在委│ │ │ │託書上偽造之「林鴻鈞」、「胡銘倫」、│ │ │ │「楊喆文」、「康瑤華」、「廖世芳」、│ │ │ │「林冠宏」、「佳林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司」、「林豐儀」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 │3 │事實欄一㈠│謝明陽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⒊所示 │捌月。偽造之「陳令軒」、「易淑惠」簽│ │ │ │名各壹枚均沒收。 │ ├──┼─────┼──────────────────┤ │4 │事實欄一㈠│謝明陽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⒋所示 │拾月。偽造之「慶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印章壹枚、「張永慶」簽名壹枚,均沒收│ │ │ │。 │ ├──┼─────┼──────────────────┤ │5 │附表八㈠(│謝明陽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 │ │不包括編號│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附│ │ │1至4、15)│表十一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犯罪所得新 │ │ │ │臺幣肆仟伍佰玖拾伍萬肆仟元,除應發還│ │ │ │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追徵其價額。 │ ├──┼─────┼──────────────────┤ │6 │附表八㈡(│謝明陽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 │ │不包括編號│項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玖年。犯罪所得│ │ │1至4) │新臺幣肆億壹仟玖佰捌拾柒萬貳仟元,除│ │ │ │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 │ │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7 │附表九㈠至│謝明陽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 │ │九㈣(不包│項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拾肆年。附表十│ │ │括㈠編號36│一編號2、3所示之物、偽造之「遠東金士│ │ │、㈢編號2 │頓股份有限公司合約專用印」及「陳建華│ │ │、㈣編號 │合約專用印」印章各壹枚、「台灣愛思開│ │ │43、44) │海力士科技有限公司」及「尹東尼合約專│ │ │ │用章」印章各1枚、偽造之「莊順裕」印 │ │ │ │章壹枚、偽造之「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 │」、「凌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佳世│ │ │ │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瑞祺電通股份│ │ │ │有限公司」、「瑞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艾訊股份有限公司」、「金橋電子實│ │ │ │業股份有限公司」、「極智光電股份有限│ │ │ │公司」、「迎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彩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陞旺國際有│ │ │ │限公司」之印章及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 │ │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億陸仟壹佰玖拾伍萬│ │ │ │柒仟伍佰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 │ │ │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附表一:台通公司增資登記資料一覽表 ┌───┬───────┬─────┬──────┬────────────┬────┬─────────────────┐ │編號 │增資時間 │增資金額 │每股發行價格│出資股東 │增資後總│備註 │ │ │ │ │ │ │登記實收│ │ │ │ │ │ │ │資本 │ │ ├───┼───────┼─────┼──────┼────────────┼────┼─────────────────┤ │1 │105年1月25日 │8000萬元 │18元(溢價發 │謝明陽 │2.8億 │本次現金增資,僅謝明陽、楊淑慧、謝│ │ │ │ │行) │楊淑慧 │ │佩珊、謝孟修等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 │ │ │ │ │謝佩珊 │ │ │ │ │ │ │ │謝孟修 │ │ │ │ │ │ │ │明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英格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莊棠棋 │ │ │ │ │ │ │ │林明霞 │ │ │ │ │ │ │ │呂正河 │ │ │ │ │ │ │ │呂若瑜 │ │ │ │ │ │ │ │呂泓瑾 │ │ │ │ │ │ │ │呂梓薇 │ │ │ │ │ │ │ │呂容陞 │ │ │ │ │ │ │ │郭金鍊 │ │ │ │ │ │ │ │御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呂瑞芸 │ │ │ │ │ │ │ │王秀君 │ │ │ ├───┼───────┼─────┼──────┼────────────┼────┼─────────────────┤ │2 │105年7月28日 │2800萬元 │10元 │謝明陽 │3.08億 │本次現金增資全體股東實際上均未繳納│ │ │ │ │ │楊淑慧 │ │股款。 │ │ │ │ │ │鄭正忠 │ │ │ │ │ │ │ │慶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謝佩珊 │ │ │ │ │ │ │ │謝孟修 │ │ │ │ │ │ │ │易淑惠 │ │ │ │ │ │ │ │鄭宜家 │ │ │ │ │ │ │ │易媄雅 │ │ │ │ │ │ │ │明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林月珍 │ │ │ │ │ │ │ │呂正河 │ │ │ │ │ │ │ │呂若瑜 │ │ │ │ │ │ │ │呂泓瑾 │ │ │ │ │ │ │ │呂梓薇 │ │ │ │ │ │ │ │呂容陞 │ │ │ │ │ │ │ │郭金鍊 │ │ │ │ │ │ │ │蕭銘勝 │ │ │ │ │ │ │ │御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呂瑞芸 │ │ │ │ │ │ │ │王秀君 │ │ │ │ │ │ │ │衷梓娟 │ │ │ │ │ │ │ │黃浩忠 │ │ │ │ │ │ │ │鄭澔陽 │ │ │ │ │ │ │ │劉柏蕾 │ │ │ │ │ │ │ │林彥廷 │ │ │ │ │ │ │ │沈麗娟 │ │ │ │ │ │ │ │匯昇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洪于婷 │ │ │ │ │ │ │ │汪徐元妹 │ │ │ │ │ │ │ │鄭昌源 │ │ │ │ │ │ │ │蔡永平 │ │ │ │ │ │ │ │徐宏淵 │ │ │ │ │ │ │ │張敬仁 │ │ │ │ │ │ │ │柯吉源 │ │ │ │ │ │ │ │佳林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陳麗安 │ │ │ │ │ │ │ │黃淑珍 │ │ │ │ │ │ │ │鄭鳳珠 │ │ │ │ │ │ │ │蔡明曄 │ │ │ │ │ │ │ │李明美 │ │ │ │ │ │ │ │蔡明翰 │ │ │ │ │ │ │ │康瑤華 │ │ │ │ │ │ │ │胡明倫 │ │ │ │ │ │ │ │郭胤呈 │ │ │ │ │ │ │ │盧琇婷 │ │ │ │ │ │ │ │盧雅茹 │ │ │ │ │ │ │ │詹秀惠 │ │ │ │ │ │ │ │盧郁芬 │ │ │ │ │ │ │ │蔡麗華 │ │ │ │ │ │ │ │博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偉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林鴻鈞 │ │ │ │ │ │ │ │楊喆文 │ │ │ │ │ │ │ │廖世芳 │ │ │ │ │ │ │ │丁踴躍 │ │ │ │ │ │ │ │林雅芬 │ │ │ │ │ │ │ │鄭婉伶 │ │ │ │ │ │ │ │洪炳坤 │ │ │ │ │ │ │ │唐嘉妏 │ │ │ │ │ │ │ │黃美卿 │ │ │ │ │ │ │ │蘇家德 │ │ │ │ │ │ │ │林俊宏 │ │ │ ├───┼───────┼─────┼──────┼────────────┼────┼─────────────────┤ │3 │106年7月7日 │1000萬元 │10元 │楊淑慧 │3.18億 │本次現金增資全體股東實際上均未繳納│ │ │ │ │ │謝佩珊 │ │股款。 │ │ │ │ │ │謝孟修 │ │ │ │ │ │ │ │陳蔚瑤 │ │ │ ├───┼───────┼─────┼──────┼────────────┼────┼─────────────────┤ │4 │106年12月20日 │2.12億元 │10元 │謝明陽 │5.3億 │一、本次現金增資,僅被告謝明陽、楊│ │ │ │ │ │楊淑慧 │ │ 淑慧、謝佩珊、謝孟修未繳納股款│ │ │ │ │ │謝佩珊 │ │ 。 │ │ │ │ │ │謝孟修 │ │二、其餘股東均有繳納股款,且其係以│ │ │ │ │ │蔡麗華 │ │ 每股80元價格繳納股款。 │ │ │ │ │ │林鴻鈞 │ │ │ │ │ │ │ │丁踴躍 │ │ │ │ │ │ │ │李玉菁 │ │ │ │ │ │ │ │鄔玉琪 │ │ │ │ │ │ │ │沈叔蓉 │ │ │ │ │ │ │ │張峻銘 │ │ │ │ │ │ │ │黃建華 │ │ │ │ │ │ │ │黃靜蘭 │ │ │ │ │ │ │ │林政賢 │ │ │ │ │ │ │ │陳美玲 │ │ │ │ │ │ │ │林金盆 │ │ │ │ │ │ │ │陳添火 │ │ │ │ │ │ │ │樂富國際有限公司 │ │ │ │ │ │ │ │御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協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勝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朱成志 │ │ │ └───┴───────┴─────┴──────┴────────────┴────┴─────────────────┘ 附表二㈠: 冒用愛思開海力士公司名義匯款金流 ┌───────┬─────────────┬──────┬──────────────────┐ │編號 │匯款至台通公司安泰銀行營業│匯款至台通公│匯款至台通公司中信銀行桃園分行帳戶 │ │ │部帳戶 │司臺中商銀溪│ │ │ │ │湖分行帳戶 │ │ ├───────┼───────┬─────┼─┬────┼────┬─────────────┤ │1 │ │ │ │ │0000000 │20,557,000 │ ├───────┼───────┼─────┼─┼────┼────┼─────────────┤ │2 │ │ │ │ │0000000 │25,000,820 │ ├───────┼───────┼─────┼─┼────┼────┼─────────────┤ │3 │ │ │ │ │0000000 │30,061,636 │ ├───────┼───────┼─────┼─┼────┼────┼─────────────┤ │4 │ │ │ │ │0000000 │33,857,600 │ ├───────┼───────┼─────┼─┼────┼────┼─────────────┤ │5 │ │ │ │ │0000000 │21,701,696 │ ├───────┼───────┼─────┼─┼────┼────┼─────────────┤ │6 │ │ │ │ │0000000 │4,159,034 │ ├───────┼───────┼─────┼─┼────┼────┼─────────────┤ │7 │ │ │ │ │0000000 │50,000,000 │ ├───────┼───────┼─────┼─┼────┼────┼─────────────┤ │8 │ │ │ │ │0000000 │4,159,034 │ ├───────┼───────┼─────┼─┼────┼────┼─────────────┤ │9 │ │ │ │ │0000000 │50,000,000 │ ├───────┼───────┼─────┼─┼────┼────┼─────────────┤ │10 │ │ │ │ │0000000 │29,369,643 │ ├───────┼───────┼─────┼─┼────┼────┼─────────────┤ │11 │ │ │ │ │0000000 │30,000,000 │ ├───────┼───────┼─────┼─┼────┼────┼─────────────┤ │12 │ │ │ │ │0000000 │24,507,534 │ ├───────┼───────┼─────┼─┼────┼────┼─────────────┤ │13 │ │ │ │ │0000000 │30,000,000 │ ├───────┼───────┼─────┼─┼────┼────┼─────────────┤ │14 │ │ │ │ │0000000 │33,147,200 │ ├───────┼───────┼─────┼─┼────┼────┼─────────────┤ │15 │ │ │ │ │0000000 │40,000,000 │ ├───────┼───────┼─────┼─┼────┼────┼─────────────┤ │16 │ │ │ │ │0000000 │10,000,000 │ ├───────┼───────┼─────┼─┼────┼────┼─────────────┤ │17 │ │ │ │ │0000000 │13,155,000 │ ├───────┼───────┼─────┼─┼────┼────┼─────────────┤ │18 │ │ │ │ │0000000 │9,500,000 │ ├───────┼───────┼─────┼─┼────┼────┼─────────────┤ │19 │ │ │ │ │0000000 │39,261,255 │ ├───────┼───────┼─────┼─┼────┼────┼─────────────┤ │20 │ │ │ │ │0000000 │43,857,100 │ ├───────┼───────┼─────┼─┼────┼────┼─────────────┤ │21 │ │ │ │ │0000000 │21,500,000 │ ├───────┼───────┼─────┼─┼────┼────┼─────────────┤ │22 │ │ │ │ │0000000 │30,000,000 │ ├───────┼───────┼─────┼─┼────┼────┼─────────────┤ │23 │ │ │ │ │0000000 │38,575,500 │ ├───────┼───────┼─────┼─┼────┼────┼─────────────┤ │24 │ │ │ │ │0000000 │40,000,000 │ ├───────┼───────┼─────┼─┼────┼────┼─────────────┤ │25 │ │ │ │ │0000000 │28,575,500 │ └───────┴───────┴─────┴─┴────┴────┴─────────────┘ 附表二㈡: 冒用緯創公司名義匯款金流 ┌───────┬─────────────┬──────┬──────────────────┐ │編號 │匯款至台通公司安泰銀行營業│匯款至台通公│匯款至台通公司中信銀行桃園分行帳戶 │ │ │部帳戶 │司臺中商銀溪│ │ │ │ │湖分行帳戶 │ │ ├───────┼───────┬─────┼─┬────┼────┬─────────────┤ │1 │ │ │ │ │0000000 │6,433,850 │ ├───────┼───────┼─────┼─┼────┼────┼─────────────┤ │2 │ │ │ │ │0000000 │7,876,450 │ ├───────┼───────┼─────┼─┼────┼────┼─────────────┤ │3 │ │ │ │ │0000000 │7,335,048 │ ├───────┼───────┼─────┼─┼────┼────┼─────────────┤ │4 │ │ │ │ │0000000 │8,861,580 │ ├───────┼───────┼─────┼─┼────┼────┼─────────────┤ │5 │ │ │ │ │0000000 │9,121,875 │ ├───────┼───────┼─────┼─┼────┼────┼─────────────┤ │6 │ │ │ │ │0000000 │7,801,500 │ ├───────┼───────┼─────┼─┼────┼────┼─────────────┤ │7 │ │ │ │ │0000000 │7,218,330 │ ├───────┼───────┼─────┼─┼────┼────┼─────────────┤ │8 │ │ │ │ │0000000 │6,760,425 │ ├───────┼───────┼─────┼─┼────┼────┼─────────────┤ │9 │ │ │ │ │0000000 │7,544,250 │ ├───────┼───────┼─────┼─┼────┼────┼─────────────┤ │10 │ │ │ │ │0000000 │9,308,670 │ └───────┴───────┴─────┴─┴────┴────┴─────────────┘ 附表二㈢: 冒用凌華公司名義匯款假金流 ┌───────┬─────────────┬──────────────────┬──────────────────┐ │編號 │匯款至台通公司安泰銀行營業│匯款至台通公司臺中商銀溪湖分行帳戶 │匯款至台通公司中信銀行桃園分行帳戶 │ │ │部帳戶 │ │ │ │ │ │ │ │ ├───────┼───────┬─────┼────┬─────────────┼────┬─────────────┤ │1 │0000000 │2,178,225 │0000000 │2,406,220 │0000000 │1,945,800 │ ├───────┼───────┼─────┼────┼─────────────┼────┼─────────────┤ │2 │0000000 │2,560,950 │0000000 │1,846,980 │0000000 │2,075,480 │ ├───────┼───────┼─────┼────┼─────────────┼────┼─────────────┤ │3 │0000000 │2,075,693 │0000000 │1,941,994 │0000000 │908,500 │ ├───────┼───────┼─────┼────┼─────────────┼────┼─────────────┤ │4 │0000000 │2,072,700 │0000000 │1,058,439 │0000000 │859,600 │ ├───────┼───────┼─────┼────┼─────────────┼────┼─────────────┤ │5 │0000000 │1,726,515 │0000000 │2,154,500 │0000000 │958,000 │ ├───────┼───────┼─────┼────┼─────────────┼────┼─────────────┤ │6 │0000000 │1,980,825 │0000000 │1,945,800 │0000000 │1,745,000 │ ├───────┼───────┼─────┼────┼─────────────┼────┼─────────────┤ │7 │0000000 │2,115,645 │0000000 │2,075,480 │0000000 │2,178,225 │ ├───────┼───────┼─────┼────┼─────────────┼────┼─────────────┤ │8 │0000000 │2,504,366 │0000000 │859,600 │0000000 │2,560,950 │ ├───────┼───────┼─────┼────┼─────────────┼────┼─────────────┤ │9 │ │ │0000000 │958,000 │0000000 │2,075,693 │ ├───────┼───────┼─────┼────┼─────────────┼────┼─────────────┤ │10 │ │ │0000000 │1,980,825 │0000000 │2,072,700 │ └───────┴───────┴─────┴────┴─────────────┴────┴─────────────┘ 附表二㈣: 冒用佳世達公司名義匯款假金流 ┌───────┬─────────────┬──────────────────┬──────────────────┐ │編號 │匯款至台通公司安泰銀行營業│匯款至台通公司臺中商銀溪湖分行帳戶 │匯款至台通公司中信銀行桃園分行帳戶 │ │ │部帳戶 │ │ │ │ │ │ │ │ ├───────┼───────┬─────┼────┬─────────────┼────┬─────────────┤ │1 │0000000 │1,981,770 │0000000 │2,865,460 │0000000 │935,000 │ ├───────┼───────┼─────┼────┼─────────────┼────┼─────────────┤ │2 │0000000 │2,118,900 │0000000 │1,845,640 │0000000 │1,430,000 │ ├───────┼───────┼─────┼────┼─────────────┼────┼─────────────┤ │3 │0000000 │2,358,090 │0000000 │3,130,400 │ │ │ ├───────┼───────┼─────┼────┼─────────────┼────┼─────────────┤ │4 │0000000 │2,263,800 │0000000 │4,045,700 │ │ │ ├───────┼───────┼─────┼────┼─────────────┼────┼─────────────┤ │5 │0000000 │2,088,104 │0000000 │985,000 │ │ │ ├───────┼───────┼─────┼────┼─────────────┼────┼─────────────┤ │6 │ │ │0000000 │935,000 │ │ │ ├───────┼───────┼─────┼────┼─────────────┼────┼─────────────┤ │7 │ │ │0000000 │1,430,000 │ │ │ ├───────┼───────┼─────┼────┼─────────────┼────┼─────────────┤ │8 │ │ │0000000 │2,008,900 │ │ │ ├───────┼───────┼─────┼────┼─────────────┼────┼─────────────┤ │9 │ │ │0000000 │1,981,770 │ │ │ ├───────┼───────┼─────┼────┼─────────────┼────┼─────────────┤ │10 │ │ │0000000 │2,118,900 │ │ │ ├───────┼───────┼─────┼────┼─────────────┼────┼─────────────┤ │11 │ │ │0000000 │2,358,090 │ │ │ ├───────┼───────┼─────┼────┼─────────────┼────┼─────────────┤ │12 │ │ │0000000 │2,263,800 │ │ │ ├───────┼───────┼─────┼────┼─────────────┼────┼─────────────┤ │13 │ │ │0000000 │2,063,250 │ │ │ ├───────┼───────┼─────┼────┼─────────────┼────┼─────────────┤ │14 │ │ │0000000 │2,088,104 │ │ │ ├───────┼───────┼─────┼────┼─────────────┼────┼─────────────┤ │15 │ │ │0000000 │2,294,670 │ │ │ ├───────┼───────┼─────┼────┼─────────────┼────┼─────────────┤ │16 │ │ │0000000 │2,084,985 │ │ │ ├───────┼───────┼─────┼────┼─────────────┼────┼─────────────┤ │17 │ │ │0000000 │2,086,980 │ │ │ └───────┴───────┴─────┴────┴─────────────┴────┴─────────────┘ 附表二㈤: 冒用瑞祺公司名義匯款假金流 ┌───────┬─────────────┬──────────────────┬──────────────────┐ │編號 │匯款至台通公司安泰銀行營業│匯款至台通公司臺中商銀溪湖分行帳戶 │匯款至台通公司中信銀行桃園分行帳戶 │ │ │部帳戶 │ │ │ │ │ │ │ │ ├───────┼───────┬─────┼────┬─────────────┼────┬─────────────┤ │1 │0000000 │6,265,140 │0000000 │3,425,120 │0000000 │3,640,000 │ ├───────┼───────┼─────┼────┼─────────────┼────┼─────────────┤ │2 │0000000 │6,191,220 │0000000 │3,312,820 │0000000 │6,593,700 │ ├───────┼───────┼─────┼────┼─────────────┼────┼─────────────┤ │3 │0000000 │6,694,380 │0000000 │2,549,660 │0000000 │4,435,700 │ ├───────┼───────┼─────┼────┼─────────────┼────┼─────────────┤ │4 │0000000 │5,729,535 │0000000 │3,825,376 │0000000 │5,896,700 │ ├───────┼───────┼─────┼────┼─────────────┼────┼─────────────┤ │5 │ │ │0000000 │2,219,191 │0000000 │4,940,700 │ ├───────┼───────┼─────┼────┼─────────────┼────┼─────────────┤ │6 │ │ │0000000 │4,835,600 │0000000 │6,560,800 │ ├───────┼───────┼─────┼────┼─────────────┼────┼─────────────┤ │7 │ │ │0000000 │3,640,000 │0000000 │6,265,140 │ ├───────┼───────┼─────┼────┼─────────────┼────┼─────────────┤ │8 │ │ │0000000 │6,593,700 │0000000 │6,191,220 │ ├───────┼───────┼─────┼────┼─────────────┼────┼─────────────┤ │9 │ │ │0000000 │3,540,390 │0000000 │6,694,380 │ ├───────┼───────┼─────┼────┼─────────────┼────┼─────────────┤ │10 │ │ │0000000 │4,435,700 │0000000 │5,729,535 │ ├───────┼───────┼─────┼────┼─────────────┼────┼─────────────┤ │11 │ │ │0000000 │5,896,700 │0000000 │5,211,150 │ ├───────┼───────┼─────┼────┼─────────────┼────┼─────────────┤ │12 │ │ │0000000 │4,940,700 │0000000 │4,605,825 │ ├───────┼───────┼─────┼────┼─────────────┼────┼─────────────┤ │13 │ │ │0000000 │6,560,800 │0000000 │5,845,665 │ ├───────┼───────┼─────┼────┼─────────────┼────┼─────────────┤ │14 │ │ │0000000 │6,265,140 │0000000 │6,631,590 │ ├───────┼───────┼─────┼────┼─────────────┼────┼─────────────┤ │15 │ │ │0000000 │6,191,220 │ │ │ ├───────┼───────┼─────┼────┼─────────────┼────┼─────────────┤ │16 │ │ │0000000 │6,694,380 │ │ │ ├───────┼───────┼─────┼────┼─────────────┼────┼─────────────┤ │17 │ │ │0000000 │3,729,535 │ │ │ ├───────┼───────┼─────┼────┼─────────────┼────┼─────────────┤ │18 │ │ │0000000 │3,211,150 │ │ │ ├───────┼───────┼─────┼────┼─────────────┼────┼─────────────┤ │19 │ │ │0000000 │4,605,825 │ │ │ ├───────┼───────┼─────┼────┼─────────────┼────┼─────────────┤ │20 │ │ │0000000 │5,845,665 │ │ │ ├───────┼───────┼─────┼────┼─────────────┼────┼─────────────┤ │21 │ │ │0000000 │6,631,590 │ │ │ ├───────┼───────┼─────┼────┼─────────────┼────┼─────────────┤ │22 │ │ │0000000 │4,653,075 │ │ │ └───────┴───────┴─────┴────┴─────────────┴────┴─────────────┘ 附表二㈥: 冒用瑞傳公司名義匯款假金流 ┌───────┬─────────────┬──────────────────┬──────────────────┐ │編號 │匯款至台通公司安泰銀行營業│匯款至台通公司臺中商銀溪湖分行帳戶 │匯款至台通公司中信銀行桃園分行帳戶 │ │ │部帳戶 │ │ │ ├───────┼───────┬─────┼────┬─────────────┼────┬─────────────┤ │1 │0000000 │4,279,380 │0000000 │3,456,220 │0000000 │3,158,000 │ ├───────┼───────┼─────┼────┼─────────────┼────┼─────────────┤ │2 │0000000 │5,098,265 │0000000 │2,845,620 │0000000 │4,146,800 │ ├───────┼───────┼─────┼────┼─────────────┼────┼─────────────┤ │3 │0000000 │4,163,250 │0000000 │2,060,240 │0000000 │2,251,700 │ ├───────┼───────┼─────┼────┼─────────────┼────┼─────────────┤ │4 │0000000 │3,953,250 │0000000 │1,775,943 │0000000 │3,455,100 │ ├───────┼───────┼─────┼────┼─────────────┼────┼─────────────┤ │5 │0000000 │3,020,220 │0000000 │2,730,773 │0000000 │2,856,000 │ ├───────┼───────┼─────┼────┼─────────────┼────┼─────────────┤ │6 │0000000 │3,113,670 │0000000 │2,761,750 │ │ │ ├───────┼───────┼─────┼────┼─────────────┼────┼─────────────┤ │7 │0000000 │3,686,970 │0000000 │3,158,000 │ │ │ ├───────┼───────┼─────┼────┼─────────────┼────┼─────────────┤ │8 │0000000 │4,220,475 │0000000 │4,146,800 │ │ │ ├───────┼───────┼─────┼────┼─────────────┼────┼─────────────┤ │9 │ │ │0000000 │1,155,870 │ │ │ ├───────┼───────┼─────┼────┼─────────────┼────┼─────────────┤ │10 │ │ │0000000 │2,251,700 │ │ │ ├───────┼───────┼─────┼────┼─────────────┼────┼─────────────┤ │11 │ │ │0000000 │3,455,100 │ │ │ ├───────┼───────┼─────┼────┼─────────────┼────┼─────────────┤ │12 │ │ │0000000 │2,856,000 │ │ │ ├───────┼───────┼─────┼────┼─────────────┼────┼─────────────┤ │13 │ │ │0000000 │3,348,500 │ │ │ ├───────┼───────┼─────┼────┼─────────────┼────┼─────────────┤ │14 │ │ │0000000 │4,279,380 │ │ │ ├───────┼───────┼─────┼────┼─────────────┼────┼─────────────┤ │15 │ │ │0000000 │5,098,265 │ │ │ ├───────┼───────┼─────┼────┼─────────────┼────┼─────────────┤ │16 │ │ │0000000 │1,953,250 │ │ │ └───────┴───────┴─────┴────┴─────────────┴────┴─────────────┘ 附表二㈦: 冒用艾訊公司名義匯款假金流 ┌───────┬─────────────┬──────────────────┬──────────────────┐ │編號 │匯款至台通公司安泰銀行營業│匯款至台通公司臺中商銀溪湖分行帳戶 │匯款至台通公司中信銀行桃園分行帳戶 │ │ │部帳戶 │ │ │ ├───────┼───────┬─────┼────┬─────────────┼────┬─────────────┤ │1 │0000000 │1,533,735 │0000000 │1,642,420 │0000000 │2,485,600 │ ├───────┼───────┼─────┼────┼─────────────┼────┼─────────────┤ │2 │0000000 │1,746,675 │0000000 │2,685,480 │0000000 │1,763,950 │ ├───────┼───────┼─────┼────┼─────────────┼────┼─────────────┤ │3 │0000000 │1,668,860 │0000000 │605,260 │0000000 │1,095,600 │ ├───────┼───────┼─────┼────┼─────────────┼────┼─────────────┤ │4 │0000000 │1,832,250 │0000000 │630,691 │0000000 │843,500 │ ├───────┼───────┼─────┼────┼─────────────┼────┼─────────────┤ │5 │0000000 │1,507,380 │0000000 │2,485,600 │0000000 │967,000 │ ├───────┼───────┼─────┼────┼─────────────┼────┼─────────────┤ │6 │0000000 │1,340,535 │0000000 │1,763,950 │ │ │ ├───────┼───────┼─────┼────┼─────────────┼────┼─────────────┤ │7 │ │ │0000000 │1,587,600 │ │ │ ├───────┼───────┼─────┼────┼─────────────┼────┼─────────────┤ │8 │ │ │0000000 │1,095,600 │ │ │ ├───────┼───────┼─────┼────┼─────────────┼────┼─────────────┤ │9 │ │ │0000000 │843,500 │ │ │ ├───────┼───────┼─────┼────┼─────────────┼────┼─────────────┤ │10 │ │ │0000000 │967,000 │ │ │ ├───────┼───────┼─────┼────┼─────────────┼────┼─────────────┤ │11 │ │ │0000000 │1,348,600 │ │ │ ├───────┼───────┼─────┼────┼─────────────┼────┼─────────────┤ │12 │ │ │0000000 │1,533,735 │ │ │ ├───────┼───────┼─────┼────┼─────────────┼────┼─────────────┤ │13 │ │ │0000000 │1,746,675 │ │ │ ├───────┼───────┼─────┼────┼─────────────┼────┼─────────────┤ │14 │ │ │0000000 │1,668,860 │ │ │ ├───────┼───────┼─────┼────┼─────────────┼────┼─────────────┤ │15 │ │ │0000000 │1,832,250 │ │ │ ├───────┼───────┼─────┼────┼─────────────┼────┼─────────────┤ │16 │ │ │0000000 │1,874,670 │ │ │ ├───────┼───────┼─────┼────┼─────────────┼────┼─────────────┤ │17 │ │ │0000000 │2,032,643 │ │ │ ├───────┼───────┼─────┼────┼─────────────┼────┼─────────────┤ │18 │ │ │0000000 │1,510,425 │ │ │ └───────┴───────┴─────┴────┴─────────────┴────┴─────────────┘ 附表二㈧: 冒用金橋公司名義匯款假金流 ┌───────┬─────────────┬──────────────────┬──────────────────┐ │編號 │匯款至台通公司安泰銀行營業│匯款至台通公司臺中商銀溪湖分行帳戶 │匯款至台通公司中信銀行桃園分行帳戶 │ │ │部帳戶 │ │ │ ├───────┼───────┬─────┼────┬─────────────┼────┬─────────────┤ │1 │0000000 │1,211,700 │0000000 │864,560 │0000000 │354,000 │ ├───────┼───────┼─────┼────┼─────────────┼────┼─────────────┤ │2 │0000000 │1,191,015 │0000000 │1,325,780 │0000000 │989,600 │ ├───────┼───────┼─────┼────┼─────────────┼────┼─────────────┤ │3 │0000000 │1,455,825 │0000000 │2,275,600 │0000000 │1,212,330 │ ├───────┼───────┼─────┼────┼─────────────┼────┼─────────────┤ │4 │0000000 │1,381,601 │ │ │0000000 │1,036,875 │ ├───────┼───────┼─────┼────┼─────────────┼────┼─────────────┤ │5 │ │ │ │ │0000000 │1,016,925 │ ├───────┼───────┼─────┼────┼─────────────┼────┼─────────────┤ │6 │ │ │ │ │0000000 │1,025,693 │ ├───────┼───────┼─────┼────┼─────────────┼────┼─────────────┤ │7 │ │ │ │ │0000000 │1,191,015 │ ├───────┼───────┼─────┼────┼─────────────┼────┼─────────────┤ │8 │ │ │ │ │0000000 │1,455,825 │ ├───────┼───────┼─────┼────┼─────────────┼────┼─────────────┤ │9 │ │ │ │ │0000000 │1,381,601 │ └───────┴───────┴─────┴────┴─────────────┴────┴─────────────┘ 附表二㈨: 冒用極智公司名義匯款假金流 ┌───────┬─────────────┬──────┬──────┐ │編號 │匯款至台通公司安泰銀行營業│匯款至台通公│匯款至台通公│ │ │部帳戶 │司臺中商銀溪│司中信銀行桃│ │ │ │湖分行帳戶 │園分行帳戶 │ ├───────┼───────┬─────┼─┬────┼─┬────┤ │1 │0000000 │1,554,000 │ │ │ │ │ ├───────┼───────┼─────┼─┼────┼─┼────┤ │2 │0000000 │1,183,750 │ │ │ │ │ ├───────┼───────┼─────┼─┼────┼─┼────┤ │3 │0000000 │1,171,150 │ │ │ │ │ └───────┴───────┴─────┴─┴────┴─┴────┘ 附表二㈩: 冒用迎廣公司名義匯款假金流 ┌───────┬─────────────┬──────────────────┬──────────────────┐ │編號 │匯款至台通公司安泰銀行營業│匯款至台通公司臺中商銀溪湖分行帳戶 │匯款至台通公司中信銀行桃園分行帳戶 │ │ │部帳戶 │ │ │ │ │ │ │ │ ├───────┼───────┬─────┼────┬─────────────┼────┬─────────────┤ │1 │0000000 │1,035,825 │0000000 │1,136,000 │0000000 │320,000 │ ├───────┼───────┼─────┼────┼─────────────┼────┼─────────────┤ │2 │0000000 │1,005,900 │0000000 │439,000 │0000000 │1,855,600 │ ├───────┼───────┼─────┼────┼─────────────┼────┼─────────────┤ │3 │0000000 │1,504,965 │0000000 │1,059,450 │0000000 │1,751,925 │ ├───────┼───────┼─────┼────┼─────────────┼────┼─────────────┤ │4 │ │ │ │ │0000000 │1,662,948 │ ├───────┼───────┼─────┼────┼─────────────┼────┼─────────────┤ │5 │ │ │ │ │0000000 │1,842,330 │ ├───────┼───────┼─────┼────┼─────────────┼────┼─────────────┤ │6 │ │ │ │ │0000000 │1,402,590 │ ├───────┼───────┼─────┼────┼─────────────┼────┼─────────────┤ │7 │ │ │ │ │0000000 │1,059,450 │ ├───────┼───────┼─────┼────┼─────────────┼────┼─────────────┤ │8 │ │ │ │ │0000000 │1,035,825 │ ├───────┼───────┼─────┼────┼─────────────┼────┼─────────────┤ │9 │ │ │ │ │0000000 │1,005,900 │ ├───────┼───────┼─────┼────┼─────────────┼────┼─────────────┤ │10 │ │ │ │ │0000000 │1,504,965 │ └───────┴───────┴─────┴────┴─────────────┴────┴─────────────┘ 附表二: 冒用彩富公司名義匯款假金流 ┌───────┬─────────────┬──────────────────┬──────────────────┐ │編號 │匯款至台通公司安泰銀行營業│匯款至台通公司臺中商銀溪湖分行帳戶 │匯款至台通公司中信銀行桃園分行帳戶 │ │ │部帳戶 │ │ │ ├───────┼───────┬─────┼────┬─────────────┼────┬─────────────┤ │1 │ │ │0000000 │1,455,600 │0000000 │2,551,500 │ ├───────┼───────┼─────┼────┼─────────────┼────┼─────────────┤ │2 │ │ │0000000 │2,965,800 │0000000 │1,854,090 │ ├───────┼───────┼─────┼────┼─────────────┼────┼─────────────┤ │3 │ │ │0000000 │2,158,600 │0000000 │2,203,425 │ ├───────┼───────┼─────┼────┼─────────────┼────┼─────────────┤ │4 │ │ │0000000 │1,586,750 │0000000 │2,560,425 │ ├───────┼───────┼─────┼────┼─────────────┼────┼─────────────┤ │5 │ │ │0000000 │1,745,000 │ │ │ ├───────┼───────┼─────┼────┼─────────────┼────┼─────────────┤ │6 │ │ │0000000 │1,685,000 │ │ │ ├───────┼───────┼─────┼────┼─────────────┼────┼─────────────┤ │7 │ │ │0000000 │2,785,000 │ │ │ ├───────┼───────┼─────┼────┼─────────────┼────┼─────────────┤ │8 │ │ │0000000 │2,087,820 │ │ │ ├───────┼───────┼─────┼────┼─────────────┼────┼─────────────┤ │9 │ │ │0000000 │2,075,220 │ │ │ ├───────┼───────┼─────┼────┼─────────────┼────┼─────────────┤ │10 │ │ │0000000 │2,448,075 │ │ │ ├───────┼───────┼─────┼────┼─────────────┼────┼─────────────┤ │11 │ │ │0000000 │2,148,090 │ │ │ ├───────┼───────┼─────┼────┼─────────────┼────┼─────────────┤ │12 │ │ │0000000 │2,551,500 │ │ │ ├───────┼───────┼─────┼────┼─────────────┼────┼─────────────┤ │13 │ │ │0000000 │1,854,090 │ │ │ ├───────┼───────┼─────┼────┼─────────────┼────┼─────────────┤ │14 │ │ │0000000 │2,203,425 │ │ │ ├───────┼───────┼─────┼────┼─────────────┼────┼─────────────┤ │15 │ │ │0000000 │2,560,425 │ │ │ ├───────┼───────┼─────┼────┼─────────────┼────┼─────────────┤ │16 │ │ │0000000 │2,044,140 │ │ │ └───────┴───────┴─────┴────┴─────────────┴────┴─────────────┘ 附表二: 冒用陞旺公司名義匯款假金流 ┌───────┬─────────────┬──────────────────┬──────┐ │編號 │匯款至台通公司安泰銀行營業│匯款至台通公司臺中商銀溪湖分行帳戶 │匯款至台通公│ │ │部帳戶 │ │司中信銀行桃│ │ │ │ │園分行帳戶 │ ├───────┼───────┬─────┼────┬─────────────┼─┬────┤ │1 │ │ │0000000 │2,489,000 │ │ │ ├───────┼───────┼─────┼────┼─────────────┼─┼────┤ │2 │ │ │0000000 │3,138,940 │ │ │ ├───────┼───────┼─────┼────┼─────────────┼─┼────┤ │3 │ │ │0000000 │1,846,500 │ │ │ ├───────┼───────┼─────┼────┼─────────────┼─┼────┤ │4 │ │ │0000000 │1,456,000 │ │ │ ├───────┼───────┼─────┼────┼─────────────┼─┼────┤ │5 │ │ │0000000 │1,855,900 │ │ │ ├───────┼───────┼─────┼────┼─────────────┼─┼────┤ │6 │ │ │0000000 │1,314,500 │ │ │ ├───────┼───────┼─────┼────┼─────────────┼─┼────┤ │7 │ │ │0000000 │1,575,000 │ │ │ ├───────┼───────┼─────┼────┼─────────────┼─┼────┤ │8 │ │ │0000000 │1,747,043 │ │ │ ├───────┼───────┼─────┼────┼─────────────┼─┼────┤ │9 │ │ │0000000 │2,086,035 │ │ │ ├───────┼───────┼─────┼────┼─────────────┼─┼────┤ │10 │ │ │0000000 │2,063,985 │ │ │ ├───────┼───────┼─────┼────┼─────────────┼─┼────┤ │11 │ │ │0000000 │1,634,850 │ │ │ ├───────┼───────┼─────┼────┼─────────────┼─┼────┤ │12 │ │ │0000000 │1,191,015 │ │ │ ├───────┼───────┼─────┼────┼─────────────┼─┼────┤ │13 │ │ │0000000 │1,570,380 │ │ │ ├───────┼───────┼─────┼────┼─────────────┼─┼────┤ │14 │ │ │0000000 │1,769,996 │ │ │ ├───────┼───────┼─────┼────┼─────────────┼─┼────┤ │15 │ │ │0000000 │2,074,170 │ │ │ └───────┴───────┴─────┴────┴─────────────┴─┴────┘ 附表三:偽造定存單 ┌───┬──────────┬───────┬────┬────┬────┬───────┐ │編號 │存款銀行 │製作日期 │存戶名稱│金額 │存款期間│有權簽章人 │ ├───┼──────────┼───────┼────┼────┼────┼───────┤ │1 │元大銀行大里分行 │107年8月15日 │台通科技│100萬元 │107年8月│江惠娟 │ │ │ │ │股份有限│ │15日至10│ │ │ │註:真正之定存單 │ │公司 │ │8年8月15│ │ │ │ │ │ │ │日 │ │ ├───┼──────────┼───────┼────┼────┼────┼───────┤ │2 │元大銀行大里分行 │107年12月15日 │台通科技│5億元 │107年12 │江惠娟 │ │ │ │ │股份有限│ │月15日至│ │ │ │註:偽造之定存單 │ │公司 │ │108年12 │ │ │ │ │ │ │ │月15日 │ │ └───┴──────────┴───────┴────┴────┴────┴───────┘ 附表四:偽造輔導上市契約書 ┌───┬──────────┬───────────┐│編號 │契約名稱 │ 偽造方式、內容 │├───┼──────────┼───────────┤│1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持偽造之「國泰綜合證券││ │公司股票上市(櫃)輔│股份有限公司」、「莊順││ │導協議書 │裕」印章,蓋用在輔導協││ │ │議書範本上而偽造印文。││ │ │ │└───┴──────────┴───────────┘附表五:偽造合作契約一覽表 ┌───┬──────────┐ │編號 │契約名稱 │ ├───┼──────────┤ │1 │台灣愛思開海力士科技│ │ │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偽造│ │ │『商業保密協議書』 │ ├───┼──────────┤ │2 │台灣愛思開海力士科技│ │ │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偽造│ │ │『採購合約書』 │ ├───┼──────────┤ │3 │遠東金士頓科技股份有│ │ │限公司長期供貨契約 │ └───┴──────────┘ 附表六:製作不實財務報表 ┌───┬──────────┬───────────────┐ │編號 │不實財務報表 │不實內容 │ ├───┼──────────┼───────────────┤ │1 │被告謝明陽所製作不實│一、其資產負債表竟虛列銀行存款│ │ │之自結105年度之資產 │ 達2億9942萬1761 元。 │ │ │負債表(105年12 月31│二、其損益表竟虛列銷售收入累計│ │ │日)、損益表(105年 │ 為12億231萬7468元。 │ │ │12月1日至105年12月31│ │ │ │日)(108年度偵字第 │ │ │ │14683號卷三第173頁以│ │ │ │下) │ │ ├───┼──────────┼───────────────┤ │2 │被告謝明陽所製作不實│一、其資產負債表竟虛列銀行存款│ │ │之自結106年度之資產 │ 達4億2348萬8205 元。 │ │ │負債表(106年6月30日│二、其損益表竟虛列銷售收入累計│ │ │)、損益表(106年6月│ 為7億8733萬1320元。 │ │ │1日至106年6月30日) │ │ │ │(108年度偵字第14683│ │ │ │號卷三第179頁以下) │ │ ├───┼──────────┼───────────────┤ │3 │被告謝明陽所製作不實│一、其資產負債表竟虛列銀行存款│ │ │之自結106年度之資產 │ 達1億6287萬192元。 │ │ │負債表(106年9月30日│二、其損益表竟虛列銷售收入累 │ │ │)、損益表(106年9月│ 計為15億5138萬30元。 │ │ │1日至106年9月30日) │ │ │ │(108年度偵字第14683│ │ │ │號卷三第187頁以下) │ │ │ │ │ │ ├───┼──────────┼───────────────┤ │4 │被告謝明陽所製作不實│一、其資產負債表竟虛列銀行存款│ │ │之自結106年度之資產 │ 達9億4698萬8699元。 │ │ │負債表(106年12 月31│二、其損益表竟虛列銷售收入累計│ │ │日)、損益表(106年 │ 為22億1624萬83元。 │ │ │12月1日至106年12月30│ │ │ │日)(108年度偵字第 │ │ │ │14683號卷三第193 頁 │ │ │ │以下) │ │ ├───┼──────────┼───────────────┤ │5 │被告謝明陽所製作不實│一、其資產負債表竟虛列現金及約│ │ │之自結簡易財務報表(│ 當現金為11億7642萬7000元。│ │ │107年3月31日)(108 │二、其損益表竟虛列營業收入累計│ │ │年度偵字第14683號卷 │ 為8億4506萬元 │ │ │三第201頁以下) │ │ ├───┼──────────┼───────────────┤ │6 │被告謝明陽所製作不實│一、其資產負債表竟虛列現金及約│ │ │之自結107年度之資產 │ 當現金為16億926萬9440元。 │ │ │負債表(107年9 月30 │二、其損益表竟虛列營業收入累計│ │ │日)、損益表(107年9│ 為24億316萬3450元。 │ │ │月1日至107年9月30日 │ │ │ │)(108年度偵字第 │ │ │ │14683號卷三第203 頁 │ │ │ │以下) │ │ ├───┼──────────┼───────────────┤ │7 │被告謝明陽所製作不實│一、其資產負債表竟虛列現金及約│ │ │之自結107年度之簡易 │ 當現金為15億9489萬9000元。│ │ │財務報表(107年12月31│二、其損益表竟虛列營業收入累計│ │ │日)(108年度偵字第 │ 為30億4266萬5000元。 │ │ │14683號卷三第209頁以│ │ │ │下) │ │ ├───┼──────────┼───────────────┤ │8 │被告謝明陽所製作不實│一、其資產負債表竟虛列現金及約│ │ │之自結 108 年度之簡 │ 當現金為18億6572萬9000元。│ │ │易財務報表(108 年 3 │ 二、其損益表竟虛列營業收入│ │ │月 31 日)(108 年度│ 累計為4億9989萬7000元。 │ │ │偵字第 14683 號卷三 │ │ │ │第 213 頁以下) │ │ ├───┼──────────┼───────────────┤ │9 │不實台通科技股份有限│一、其104年底資產負債表虛列現 │ │ │公司財務報告暨會計師│ 金及約當現金為3740萬2974元│ │ │查核報告書民國105 及│ 。其105年底資產負債表虛列 │ │ │104年度(106年6月20 │ 現金及約當現金為2億9944萬 │ │ │日)(108年度偵字第 │ 9845元。 │ │ │14683號卷三第19頁以 │二、其104年度損益表虛列營業收 │ │ │下) │ 入為8億5196萬900元(每股盈│ │ │ │ 餘1.76元),其105年度損益 │ │ │ │ 表虛列營業收入為12億231萬 │ │ │ │ 7468元。(每股盈餘7.11元) │ │ │ │ │ ├───┼──────────┼───────────────┤ │10 │不實台通公司財務報告│一、其105年底資產負債表虛列現 │ │ │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民│ 金及約當現金為2億9944萬 │ │ │國106及105年度(108 │ 9845元。其106年底資產負債 │ │ │年度偵字第14683 號卷│ 表虛列現金及約當現金為9億 │ │ │三第55頁以下) (108 │ 4701萬5336元。 │ │ │年度他字第2420號聲押│二、其105年度損益表虛列營業收 │ │ │卷第75 頁以下) │ 入為12億231萬7468元(每股盈│ │ │ │ 餘7.11元),其106年度損益 │ │ │ │ 表虛列營業收入為22億1624萬│ │ │ │ 7083元。(每股盈餘15.09元)│ └───┴──────────┴───────────────┘ 附表七:專利一覽表 ┌──┬──────────┬──────┬──────┐ │編號│專利名稱 │產品應用範圍│專利註冊情形│ ├──┼──────────┼──────┼──────┤ │1 │記憶體模組及其具備結│DDR │中華民國發明│ │ │合結構之散熱裝置 │ │第I330517號 │ │ │ │ │ │ ├──┼──────────┼──────┼──────┤ │2 │記憶體模組及其散熱裝│DDR │中華民國發明│ │ │置 │ │第I336033號 │ ├──┼──────────┼──────┼──────┤ │3 │HEAT SINK CLIP AND │DDR │美國專利(US│ │ │METHOD FOR FORMING │ │0000000 B2)│ │ │THE SAME │ │ │ ├──┼──────────┼──────┼──────┤ │4 │MEMORY MODULE │DDR │美國專利(US │ │ │ASSEMBLY AND │ │0000000 B2)│ │ │HEAT SINK THEROF │ │ │ ├──┼──────────┼──────┼──────┤ │5 │MEMORY MODULE │DDR │美國專利(US│ │ │ASSEMBLY AND HEAT │ │0000000 B2)│ │ │SINK THEREOF │ │ │ └──┴──────────┴──────┴──────┘ 附表八㈠: 認購新股投資人一覽表(105年1月25日發行新股部分) ┌──┬─────┬─────┬─────┬─────┐│編號│認購人 │每股價格 │認購金額 │備註 │├──┼─────┼─────┼─────┼─────┤│1 │謝明陽 │18元 │3947萬4000│未實際繳納││ │ │ │元 │股款 │├──┼─────┼─────┼─────┼─────┤│2 │楊淑慧 │18元 │4028萬4000│未實際繳納││ │ │ │元 │股款 │├──┼─────┼─────┼─────┼─────┤│3 │謝佩珊 │18元 │207萬元 │未實際繳納││ │ │ │ │股款 │├──┼─────┼─────┼─────┼─────┤│4 │謝孟修 │18元 │468萬元 │未實際繳納││ │ │ │ │股款 │├──┼─────┼─────┼─────┼─────┤│5 │明凱投資股│18元 │453 萬 │ ││ │份有限公司│ │6000 元 │ │├──┼─────┼─────┼─────┼─────┤│6 │英格爾生技│18元 │1728萬元 │ ││ │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7 │莊堂棋 │18元 │180萬元 │ │├──┼─────┼─────┼─────┼─────┤│8 │林明霞 │18元 │90萬元 │ │├──┼─────┼─────┼─────┼─────┤│9 │呂正河 │18元 │162萬元 │ │├──┼─────┼─────┼─────┼─────┤│10 │呂若瑜 │18元 │99萬元 │ │├──┼─────┼─────┼─────┼─────┤│11 │呂泓瑾 │18元 │99萬元 │ │├──┼─────┼─────┼─────┼─────┤│12 │呂梓薇 │18元 │135萬元 │ │├──┼─────┼─────┼─────┼─────┤│13 │呂容陞 │18元 │135萬元 │ │├──┼─────┼─────┼─────┼─────┤│14 │郭金鍊 │18元 │54萬元 │ │├──┼─────┼─────┼─────┼─────┤│15 │御麟實業股│18元 │1萬8000元 │未實際繳納││ │份有限公司│ │ │股款 │├──┼─────┼─────┼─────┼─────┤│16 │廣運機械工│18元 │1101萬6000│ ││ │程股份有限│ │元 │ ││ │公司 │ │ │ │├──┼─────┼─────┼─────┼─────┤│17 │呂瑞芸 │18元 │88萬2000元│ ││ │ │ │ │ │├──┼─────┼─────┼─────┼─────┤│18 │王秀君 │18元 │270萬元 │ │├──┼─────┼─────┼─────┼─────┤│ │實際繳納股│ │4595萬4000│ ││ │款總計 │ │元 │ │└──┴─────┴─────┴─────┴─────┘附表八㈡: 認購新股投資人一覽表(106年12月20日發行部分) ┌──┬─────┬─────┬─────┬─────┬──────┬─────┐ │編號│認購人 │登記每股發│登記認購金│實際每股發│實際認購金額│備註 │ │ │ │行價格 │額 │行價格 │ │ │ ├──┼─────┼─────┼─────┼─────┼──────┼─────┤ │1 │謝明陽 │10元 │ │80元 │ │未實際繳納│ │ │ │ │ │ │ │股款 │ ├──┼─────┼─────┼─────┼─────┼──────┼─────┤ │2 │楊淑慧 │10元 │ │80元 │ │未實際繳納│ │ │ │ │ │ │ │股款 │ ├──┼─────┼─────┼─────┼─────┼──────┼─────┤ │3 │謝佩珊 │10元 │ │80元 │ │未實際繳納│ │ │ │ │ │ │ │股款 │ ├──┼─────┼─────┼─────┼─────┼──────┼─────┤ │4 │謝孟修 │10元 │ │80元 │ │未實際繳納│ │ │ │ │ │ │ │股款 │ ├──┼─────┼─────┼─────┼─────┼──────┼─────┤ │5 │蔡麗華 │10元 │12 萬 4000│80元 │99萬2000元 │ │ │ │ │ │元 │ │ │ │ ├──┼─────┼─────┼─────┼─────┼──────┼─────┤ │6 │林鴻鈞 │10元 │25萬元 │80元 │200萬元 │犯罪所得已│ │ │ │ │ │ │ │實際發還 │ ├──┼─────┼─────┼─────┼─────┼──────┼─────┤ │7 │丁踴躍 │10元 │304萬元 │80元 │2432萬元 │ │ ├──┼─────┼─────┼─────┼─────┼──────┼─────┤ │8 │李玉菁 │10元 │64萬元 │80元 │512萬元 │ │ ├──┼─────┼─────┼─────┼─────┼──────┼─────┤ │9 │鄔玉琪 │10元 │80萬元 │80元 │640萬元 │ │ ├──┼─────┼─────┼─────┼─────┼──────┼─────┤ │10 │沈叔蓉 │10元 │120萬元 │80元 │960萬元 │ │ ├──┼─────┼─────┼─────┼─────┼──────┼─────┤ │11 │張峻銘 │10元 │40萬元 │80元 │320萬元 │ │ ├──┼─────┼─────┼─────┼─────┼──────┼─────┤ │12 │黃健華 │10元 │8萬元 │80元 │64萬元 │ │ ├──┼─────┼─────┼─────┼─────┼──────┼─────┤ │13 │黃靜蘭 │10元 │40萬元 │80元 │320萬元 │ │ ├──┼─────┼─────┼─────┼─────┼──────┼─────┤ │14 │林滄海以林│10元 │400萬元 │80元 │3200萬元 │ │ │ │政賢名義認│ │ │ │ │ │ │ │購 │ │ │ │ │ │ ├──┼─────┼─────┼─────┼─────┼──────┼─────┤ │15 │林滄海以陳│10元 │600萬元 │80元 │4800萬元 │ │ │ │美玲名義認│ │ │ │ │ │ │ │購 │ │ │ │ │ │ ├──┼─────┼─────┼─────┼─────┼──────┼─────┤ │16 │林滄海以林│10元 │600萬元 │80元 │4800萬元 │ │ │ │金盆名義認│ │ │ │ │ │ │ │購 │ │ │ │ │ │ ├──┼─────┼─────┼─────┼─────┼──────┼─────┤ │17 │林滄海以陳│10元 │400萬元 │80元 │3200萬元 │ │ │ │添火名義認│ │ │ │ │ │ │ │購 │ │ │ │ │ │ ├──┼─────┼─────┼─────┼─────┼──────┼─────┤ │18 │樂富國際有│10元 │400萬元 │80元 │3200萬元 │ │ │ │限公司 │ │ │ │ │ │ ├──┼─────┼─────┼─────┼─────┼──────┼─────┤ │19 │御璽投資股│10元 │70萬元 │80元 │560萬元 │ │ │ │份有限公司│ │ │ │*原判決誤載│ │ │ │ │ │ │ │為280萬元 │ │ ├──┼─────┼─────┼─────┼─────┼──────┼─────┤ │20 │協泰國際股│10元 │1000萬元 │80元 │8000萬元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21 │勝創科技股│10元 │1000萬元 │80元 │8000萬元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22 │朱成志 │10元 │110萬元 │80元 │880萬元 │ │ ├──┼─────┼─────┼─────┼─────┼──────┼─────┤ │ │實際繳納股│ │ │ │4億2187萬200│應發還或沒│ │ │款總計 │ │ │ │0元 │收之犯罪所│ │ │ │ │ │ │ │得應扣除已│ │ │ │ │ │ │ │實際發還林│ │ │ │ │ │ │ │鴻鈞之 200│ │ │ │ │ │ │ │萬元 │ └──┴─────┴─────┴─────┴─────┴──────┴─────┘ 附表九㈠: 台通公司證券詐欺之被害人一覽表(以謝明陽名義出售部分) ┌───┬───┬──────────────────────┬────┐ │編號 │投資人│購買時間、股數、每股價格(新臺幣) │賣股詐得│ │ │ │ │款項(新│ │ │ │ │臺幣) │ ├───┼───┼──────────────────────┼────┤ │1 │英格爾│104年11月30日購買1,500,000股(每股32元) │4800萬元│ │ │科技股│ │ │ │ │份有限│註: │ │ │ │公司(│⑴嗣洪炳坤因被告之說明介紹,於105年7月15日,│ │ │ │代表人│ 以每股48元之價格,向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呂正│ 購買250,000股。 │ │ │ │東) │⑵訊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洪炳坤)因被│ │ │ │ │ 告之說明介紹,於105年10月間,以每股70元之 │ │ │ │ │ 價格,向丁踴躍購買500,000股(丁踴躍之前手 │ │ │ │ │ 為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2 │楊志傑│105年1月15日購買55,000股(每股16元) │88萬元 │ ├───┼───┼──────────────────────┼────┤ │3 │祝文定│105年1月15日購買800,000股(每股16元) │1280萬元│ ├───┼───┼──────────────────────┼────┤ │4 │鄭昌源│105年3月14日購買200,000股(每股30元) │600萬元 │ ├───┼───┼──────────────────────┼────┤ │5 │柯吉源│105年4月11日購買600,000股(每股36元) │共3060萬│ │ │ │105年10月25日購買600,000股(每股15元) │元 │ ├───┼───┼──────────────────────┼────┤ │6 │佳林創│105年4月19日購買1,500,000股(每股50元) │共1億元 │ │ │業投資│105年5月31日購買500,000股(每股50元) │ │ │ │股份有│註:犯罪所得已實際發還。 │ │ │ │限公司│ │ │ ├───┼───┼──────────────────────┼────┤ │7 │偉峰投│105年5月31日購買150,000股(每股50元) │750萬元 │ │ │資股份│註:犯罪所得已實際發還。 │ │ │ │有限公│ │ │ │ │司 │ │ │ ├───┼───┼──────────────────────┼────┤ │8 │楊喆文│105年5月31日購買200,000股(每股50元) │750萬元 │ │ │ │*原判決誤載為購買150張(即150,000股) │ │ ├───┼───┼──────────────────────┼────┤ │9 │廖世芳│105年5月31日購買150,000股(每股50元) │750萬元 │ │ │ │註:犯罪所得已實際發還。 │ │ ├───┼───┼──────────────────────┼────┤ │10 │林鴻鈞│105年5月31日購買200,000股(每股50元) │1000萬元│ │ │ │註:犯罪所得已實際發還。 │ │ ├───┼───┼──────────────────────┼────┤ │11 │林玉田│105年7月4日購買512,500股(每股75元) │共8343萬│ │ │(以配│105年7月11日購買600,000股(每股75 元) │7500元 │ │ │偶盧郁│ │ │ │ │芬名義│ │ │ │ │購買)│ │ │ ├───┼───┼──────────────────────┼────┤ │12 │鄔玉琪│105年7月4日購買100,000股(每股75元) │750萬元 │ ├───┼───┼──────────────────────┼────┤ │13 │萬寶週│105年7月11日購買100,000股(每股75元) │750萬元 │ │ │刊出版│ │ │ │ │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 │14 │汪徐元│105年7月4日購買50,000股(每股75元) │375萬元 │ │ │妹 │(起訴書誤載買受人姓名為「汪徐玉珠」,應予更│ │ │ │ │正) │ │ ├───┼───┼──────────────────────┼────┤ │15 │洪于婷│105年7月11日購買50,000股(每股75元) │375萬元 │ ├───┼───┼──────────────────────┼────┤ │16 │王秀君│105年7月20日購買1000,000股(每股30元) │3000萬元│ │ │ │ │ │ ├───┼───┼──────────────────────┼────┤ │17 │李明美│105年10月25日購買300,000股(每股15元) │450萬元 │ ├───┼───┼──────────────────────┼────┤ │18 │蔡明翰│105年10月25日購買50,000股(每股15元) │75萬元 │ ├───┼───┼──────────────────────┼────┤ │19 │蔡明曄│105年10月25日購買50,000股(每股15元) │75萬元 │ ├───┼───┼──────────────────────┼────┤ │20 │林吟 │106年1月17日購買30,000股(每股28元) │84萬元 │ ├───┼───┼──────────────────────┼────┤ │21 │王秀君│106年1月17日購買40,000股(每股28元) │112萬元 │ ├───┼───┼──────────────────────┼────┤ │22 │王慶瑞│106年1月17日購買30,000股(每股28元) │84萬元 │ │ │ │*原判決誤載為購買40張(即40,000股) │ │ ├───┼───┼──────────────────────┼────┤ │23 │迨金投│106年2月21日購買20,000股(每股120元) │240萬元 │ │ │資股份│ │ │ │ │有限公│ │ │ │ │司 │ │ │ ├───┼───┼──────────────────────┼────┤ │24 │甲上林│106年2月21日購買120,000股(每股120元) │1440萬元│ │ │廣告股│ │ │ │ │份有限│ │ │ │ │公司 │ │ │ ├───┼───┼──────────────────────┼────┤ │25 │洪耀坤│106年2月21日購買120,000股(每股120元) │1440萬元│ ├───┼───┼──────────────────────┼────┤ │26 │李玉雲│106年2月21日購買40,000股(每股120元) │480萬元 │ ├───┼───┼──────────────────────┼────┤ │27 │財悅投│106年2月24日購買500,000股(每股120元) │6000萬元│ │ │資股份│ │ │ │ │有限公│ │ │ │ │司 │ │ │ ├───┼───┼──────────────────────┼────┤ │28 │林滄海│106年5月8日購買393,000股(每股110元) │4323萬元│ │ │(以泓│ │ │ │ │達投資│ │ │ │ │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 │名義購│ │ │ │ │買) │ │ │ ├───┼───┼──────────────────────┼────┤ │29 │林滄海│106年9月11日購買550,000股(每股75元) │4125萬元│ ├───┼───┼──────────────────────┼────┤ │30 │林滄海│107年3月26日購買600,000股(每股80元) │4800萬元│ │ │(以林│ │ │ │ │玉華名│ │ │ │ │義購買│ │ │ │ │) │ │ │ ├───┼───┼──────────────────────┼────┤ │31 │林滄海│107年3月26日購買500,000股(每股80元) │4000萬元│ │ │(以陳│ │ │ │ │美玲名│ │ │ │ │義購買│ │ │ │ │) │ │ │ ├───┼───┼──────────────────────┼────┤ │32 │林滄海│107年3月26日購買700,000股(每股80元) │5600萬元│ │ │(以吳│ │ │ │ │太平名│ │ │ │ │義購買│ │ │ │ │) │ │ │ ├───┼───┼──────────────────────┼────┤ │33 │林滄海│107年3月31日購買300,000股(每股80元) │2400萬元│ │ │(以林│ │ │ │ │政賢名│ │ │ │ │義購買│ │ │ │ │) │ │ │ ├───┼───┼──────────────────────┼────┤ │34 │林滄海│107年3月31日購買300,000股(每股80元) │2400萬元│ │ │(以林│ │ │ │ │金盆名│ │ │ │ │義購買│ │ │ │ │) │ │ │ ├───┼───┼──────────────────────┼────┤ │35 │林滄海│107年3月31日購買400,000股(每股80元) │3200萬元│ │ │(以林│ │ │ │ │錦女名│ │ │ │ │義購買│ │ │ │ │) │ │ │ ├───┼───┼──────────────────────┼────┤ │36 │陳乃榮│107年4月11日購買100,000股(每股80元) │ │ │ │ │註:非屬有價證券之買賣。 │ │ ├───┼───┼──────────────────────┼────┤ │37 │洪于婷│107年4月11日購買84,000股(每股80元) │672萬元 │ ├───┼───┼──────────────────────┼────┤ │38 │量子投│107年4月20日購買130,000股(每股80元) │1040萬元│ │ │資股份│ │ │ │ │有限公│ │ │ │ │司 │ │ │ ├───┼───┼──────────────────────┼────┤ │39 │朱成志│107年4月20日購買190,000股(每股80元) │1520萬元│ ├───┴───┴──────────────────────┴────┤ │合計詐得金額:8億1231萬7500元 │ └───────────────────────────────────┘ 附表九㈡: 台通公司證券詐欺之被害人一覽表(以楊淑慧名義出售部分) ┌───┬───┬──────────────────────┬────┐ │編號 │投資人│購買時間、股數、每股價格(新臺幣) │賣股詐得│ │ │ │ │款項(新│ │ │ │ │臺幣) │ ├───┼───┼──────────────────────┼────┤ │1 │明凱投│104年10月28日購買700,000股(每股15元) │1050萬元│ │ │資股份│ │ │ │ │有限公│ │ │ │ │司 │ │ │ ├───┼───┼──────────────────────┼────┤ │2 │林月珍│104年10月28日購買1700,000股(每股15元) │2550萬元│ │ │ │*原判決誤載為購買1400,000股 │ │ │ │ │註:匯昇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林玉田)│ │ │ │ │ 因被告之說明介紹,於105年6月2日,以每股 │ │ │ │ │ 50元之價格,向林月珍購買440,000股。 │ │ ├───┼───┼──────────────────────┼────┤ │3 │匯昇國│105年2月24日購買1000,000股(每股40元) │4000萬元│ │ │際投資│ │ │ │ │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 │4 │康瑤華│105年5月26日購買1000,000股(每股50元) │500萬元 │ ├───┼───┼──────────────────────┼────┤ │5 │林滄海│105年12月6日購買500,000股(每股85元) │4250萬元│ │ │ │註:此部分為109年度偵字第6434號移送併辦 │ │ ├───┼───┼──────────────────────┼────┤ │6 │林滄海│105年12月6日購買300,000股(每股85元) │2550萬元│ │ │(以陳│ │ │ │ │添火名│ │ │ │ │義購買│ │ │ │ │) │ │ │ ├───┼───┼──────────────────────┼────┤ │7 │林滄海│105年12月6日購買460,000股(每股85元) │3910萬元│ │ │(以吳│ │ │ │ │太平名│ │ │ │ │義購買│ │ │ │ │) │ │ │ ├───┼───┼──────────────────────┼────┤ │8 │林滄海│105年12月6日購買500,000股(每股85元) │4250萬元│ │ │(以林│ │ │ │ │政賢名│ │ │ │ │義購買│ │ │ │ │) │ │ │ ├───┼───┼──────────────────────┼────┤ │9 │簡錦泉│105年12月6日購買500,000股(每股85元) │4250萬元│ ├───┼───┼──────────────────────┼────┤ │10 │李展宇│105年12月6日購買40,000股(每股85元) │340萬元 │ ├───┼───┼──────────────────────┼────┤ │11 │林滄海│106年5月8日購買500,000股(每股110元) │5500萬元│ │ │(以昌│ │ │ │ │祥投資│ │ │ │ │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 │名義購│ │ │ │ │買) │ │ │ │ │ │ │ │ │ │ │ │ │ ├───┼───┼──────────────────────┼────┤ │12 │林滄海│106年5月8日購買107,000股(每股110元) │1177萬元│ │ │(以泓│ │ │ │ │達投資│ │ │ │ │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 │名義購│ │ │ │ │買) │ │ │ ├───┼───┼──────────────────────┼────┤ │13 │林滄海│106年9月11日購買550,000股(每股75元) │共5725萬│ │ │(以林│107年3月26日購買200,000股(每股80元) │元 │ │ │玉華名│ │ │ │ │義購買│ │ │ │ │) │ │ │ ├───┼───┼──────────────────────┼────┤ │14 │林滄海│107年10月18日購買200,000股(每股61元) │1220萬元│ │ │(以林│ │ │ │ │炘漢名│ │ │ │ │義購買│ │ │ │ │) │ │ │ ├───┼───┼──────────────────────┼────┤ │15 │林滄海│107年10月18日購買100,000股(每股61元) │610萬元 │ │ │(以林│ │ │ │ │辰豪名│ │ │ │ │義購買│ │ │ │ │) │ │ │ ├───┼───┼──────────────────────┼────┤ │16 │林滄海│107年10月18日購買600,000股(每股61元) │3660萬元│ │ │(以陳│ │ │ │ │芸廷名│ │ │ │ │義購買│ │ │ │ │) │ │ │ ├───┼───┼──────────────────────┼────┤ │17 │林滄海│107年10月18日購買400,000股(每股61元) │2440萬元│ │ │(以吳│ │ │ │ │俊德名│ │ │ │ │義購買│ │ │ │ │) │ │ │ ├───┼───┼──────────────────────┼────┤ │18 │林滄海│107年10月18日購買400,000股(每股61元) │2440萬元│ │ │(以吳│ │ │ │ │思瑩名│ │ │ │ │義購買│ │ │ │ │) │ │ │ ├───┴───┴──────────────────────┴────┤ │合計詐得金額:5億422萬元 │ └───────────────────────────────────┘ 附表九㈢: 台通公司證券詐欺之被害人一覽表(以謝佩珊名義出售部分) ┌───┬───┬──────────────────────┬────┐ │編號 │投資人│購買時間、股數、每股價格(新臺幣) │賣股詐得│ │ │ │ │款項(新│ │ │ │ │臺幣) │ ├───┼───┼──────────────────────┼────┤ │1 │林滄海│105年12月26日購買500,000股(每股85元) │4250萬元│ │ │(以林│ │ │ │ │玉華名│ │ │ │ │義購買│ │ │ │ │) │ │ │ ├───┼───┼──────────────────────┼────┤ │2 │呂紹強│106年9月11日購買100,000股(每股10元) │ │ │ │ │註:非屬有價證券之買賣。 │ │ ├───┼───┼──────────────────────┼────┤ │3 │林滄海│107年10月18日購買300,000股(每股61元) │1830萬元│ │ │(以林│ │ │ │ │進菡名│ │ │ │ │義購買│ │ │ │ │) │ │ │ ├───┼───┼──────────────────────┼────┤ │4 │林滄海│107年10月18日購買200,000股(每股61元) │1220萬元│ │ │(以林│ │ │ │ │于婷名│ │ │ │ │義購買│ │ │ │ │) │ │ │ ├───┴───┴──────────────────────┴────┤ │合計詐得金額:7300萬元 │ └───────────────────────────────────┘ 附表九㈣: 台通公司證券詐欺之被害人一覽表(以謝孟修名義出售部分) ┌───┬───┬──────────────────────┬────┐ │編號 │投資人│購買時間、股數、每股價格 │賣股詐得│ │ │ │ │款項(新│ │ │ │ │臺幣) │ ├───┼───┼──────────────────────┼────┤ │1 │楊志傑│105年1月15日購買45,000股(每股16元) │720萬元 │ ├───┼───┼──────────────────────┼────┤ │2 │周經哲│105年1月15日購買100,000股(每股16元) │1600萬元│ ├───┼───┼──────────────────────┼────┤ │3 │黃浩忠│105年1月29日購買10,000股(每股18元) │18萬元 │ ├───┼───┼──────────────────────┼────┤ │4 │林彥廷│105年1月29日購買5,000股(每股18元) │9萬元 │ ├───┼───┼──────────────────────┼────┤ │5 │鄭澔陽│105年1月29日購買35,000股(每股18元) │63萬元 │ ├───┼───┼──────────────────────┼────┤ │6 │劉柏蘦│105年1月29日購買45,000股(每股18元) │81萬元 │ ├───┼───┼──────────────────────┼────┤ │7 │沈麗娟│105年1月29日購買100,000股(每股18元) │180萬元 │ ├───┼───┼──────────────────────┼────┤ │8 │衷梓娟│105年1月29日購買5,000股(每股18元) │9萬元 │ ├───┼───┼──────────────────────┼────┤ │9 │汪徐元│105年2月26日購買50,000股(每股40元) │200萬元 │ │ │妹 │ │ │ ├───┼───┼──────────────────────┼────┤ │10 │洪于婷│105年2月26日購買50,000股(每股40元) │200萬元 │ ├───┼───┼──────────────────────┼────┤ │11 │李明美│105年4月11日購買300,000股(每股40元) │1200萬元│ ├───┼───┼──────────────────────┼────┤ │12 │蔡明翰│105年4月19日購買50,000股(每股40元) │200萬元 │ ├───┼───┼──────────────────────┼────┤ │13 │蔡明曄│105年4月19日購買50,000股(每股40元) │200萬元 │ ├───┼───┼──────────────────────┼────┤ │14 │黃淑珍│105年4月25日購買10,000股(每股40元) │40萬元 │ ├───┼───┼──────────────────────┼────┤ │15 │鄭鳳珠│105年4月25日購買10,000股(每股40元) │40萬元 │ ├───┼───┼──────────────────────┼────┤ │16 │陳麗安│105年4月25日購買80,000股(每股40元) │320萬元 │ ├───┼───┼──────────────────────┼────┤ │17 │匯昇國│105年5月5日購買1000,000股(每股40元) │4000萬元│ │ │際投資│ │ │ │ │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 │18 │胡銘倫│105年5月26日購買100,000股(每股50元) │共900萬 │ │ │ │105年11月4日購買100,000股(每股40元) │元 │ ├───┼───┼──────────────────────┼────┤ │19 │蔣華美│105年7月13日購買440,000股(每股68元) │2992萬元│ │ │ │註:犯罪所得已實際發還。 │ │ ├───┼───┼──────────────────────┼────┤ │20 │偉峰投│105年10月28日購買100,000股(每股80元) │800萬元 │ │ │資股份│註:犯罪所得已實際發還。 │ │ │ │有限公│ │ │ │ │司 │ │ │ ├───┼───┼──────────────────────┼────┤ │21 │趙艾迪│105年10月28日購買100,000股(每股100元) │1000萬元│ ├───┼───┼──────────────────────┼────┤ │22 │沈叔蓉│105年10月28日購買150,000股(每股100元) │1500萬元│ ├───┼───┼──────────────────────┼────┤ │23 │吳政慧│105年10月28日購買100,000股(每股100元) │1000萬元│ ├───┼───┼──────────────────────┼────┤ │24 │洪晴軒│105年10月28日購買50,000股(每股100元) │500萬元 │ ├───┼───┼──────────────────────┼────┤ │25 │楊喆文│105年10月28日購買150,000股(每股100元) │1500萬元│ │ │ │ │ │ ├───┼───┼──────────────────────┼────┤ │26 │邱盈菁│105年10月28日購買50,000股(每股100元) │500萬元 │ ├───┼───┼──────────────────────┼────┤ │27 │萬寶網│105年11月30日購買120,000股(每股75元) │共2340萬│ │ │路科技│107年4月2日購買180,000股(每股80元) │元 │ │ │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 │28 │李玉菁│105年11月30日購買80,000股(每股75元) │600萬元 │ ├───┼───┼──────────────────────┼────┤ │29 │簡奉任│105年12月6日購買200,000股(每股85元) │1700萬元│ │ │ │註:犯罪所得已實際發還 │ │ ├───┼───┼──────────────────────┼────┤ │30 │林滄海│105年12月6日購買500,000股(每股85元) │4250萬元│ │ │(以林│ │ │ │ │金盆名│ │ │ │ │義購買│ │ │ │ │) │ │ │ ├───┼───┼──────────────────────┼────┤ │31 │李秀華│106年1月9日購買100,000股(每股85元) │850萬元 │ ├───┼───┼──────────────────────┼────┤ │32 │陳乃榮│106年1月9日購買50,000股(每股40元) │200萬元 │ ├───┼───┼──────────────────────┼────┤ │33 │林滄海│106年1月23日購買300,000股(每股95元) │2850萬元│ │ │(以林│ │ │ │ │玉華名│ │ │ │ │義購買│ │ │ │ │) │ │ │ ├───┼───┼──────────────────────┼────┤ │34 │林滄海│106年1月23日購買300,000股(每股95元) │2850萬元│ │ │(以陳│ │ │ │ │美玲名│ │ │ │ │義購買│ │ │ │ │) │ │ │ ├───┼───┼──────────────────────┼────┤ │35 │林滄海│106年1月23日購買300,000股(每股95元) │2850萬元│ │ │(以吳│ │ │ │ │太平名│ │ │ │ │義購買│ │ │ │ │) │ │ │ ├───┼───┼──────────────────────┼────┤ │36 │林滄海│106年1月23日購買300,000股(每股95元) │2850萬元│ │ │(以林│ │ │ │ │錦女名│ │ │ │ │義購買│ │ │ │ │) │ │ │ ├───┼───┼──────────────────────┼────┤ │37 │林滄海│107年9月11日購買100,000股(每股75元) │750萬元 │ │ │(以陳│ │ │ │ │添火名│ │ │ │ │義購買│ │ │ │ │) │ │ │ ├───┼───┼──────────────────────┼────┤ │38 │林滄海│106年9月11日購買300,000股(每股75元) │2250萬元│ ├───┼───┼──────────────────────┼────┤ │39 │林雪英│107年4月2日購買2,000股(每股80元) │16萬元 │ ├───┼───┼──────────────────────┼────┤ │40 │林玉田│107年4月2日購買101,000股(每股80元) │共1616萬│ │ │(以配│107年4月23日購買101,000股(每股80元) │元 │ │ │偶盧郁│ │ │ │ │芬名義│ │ │ │ │購買)│ │ │ ├───┼───┼──────────────────────┼────┤ │41 │蔡麗華│107年4月2日購買20,000股(每股80元) │共320萬 │ │ │ │107年4月23日購買20,000股(每股80元) │元 │ ├───┼───┼──────────────────────┼────┤ │42 │超鋒雷│107年9月19日購買200,000股(每股70元) │1400萬元│ │ │射精機│*原判決誤載為每股80元 │ │ │ │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 │43 │呂紹強│107年9月19日購買100,000股(每股20元) │ │ │ │ │註:非屬有價證券之買賣。 │ │ ├───┼───┼──────────────────────┼────┤ │44 │陳蔚瑤│107年9月19日購買100,000股(每股20元) │ │ │ │ │*原判決誤載為購買20張(即20,000股) │ │ │ │ │註:非屬有價證券之買賣。 │ │ ├───┼───┼──────────────────────┼────┤ │45 │尤榮進│107年9月19日購買200,000股(每股73元) │1460萬元│ ├───┼───┼──────────────────────┼────┤ │46 │尤靖元│107年9月19日購買100,000股(每股70元) │700萬元 │ │ │ │*原判決誤載為191張(即191,000股) │ │ ├───┼───┼──────────────────────┼────┤ │47 │王美瑞│107年9月19日購買100,000股(每股73元) │730萬元 │ │ │ │*原判決誤載為191張(即191,000股) │ │ ├───┼───┼──────────────────────┼────┤ │48 │林滄海│107年10月18日購買400,000股(每股61元) │2440萬元│ │ │(以林│ │ │ │ │鈞達名│ │ │ │ │義購買│ │ │ │ │) │ │ │ ├───┼───┼──────────────────────┼────┤ │49 │林滄海│107年10月18日購買400,000股(每股61元) │2440萬元│ │ │(以林│ │ │ │ │泓陞名│ │ │ │ │義購買│ │ │ │ │) │ │ │ ├───┴───┴──────────────────────┴────┤ │合計詐得金額:5億5234萬元 │ └───────────────────────────────────┘ 附表九㈤: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而由本院退回部分 ┌───┬───┬──────────────────────┬────┐ │編號 │投資人│購買時間、股數、每股價格(新臺幣) │備 註 │ ├───┼───┼──────────────────────┼────┤ │1 │李玉雲│107年12月26日以每股53元之價格,向盤商洽購 │左列併辦│ │ │ │10,000股。 │意旨書附│ │ │ │108年1月11日以每股51元之價格,向孫記盛洽購 │表一編號│ │ │ │10,000股。 │5 │ │ │ │(108年度偵字第18104號移送併辦部分) │ │ ├───┼───┼──────────────────────┼────┤ │2 │翁秀梅│106年11月14日以每股82.8元之價格,向盤商購買 │左列併辦│ │ │ │10張。 │意旨書附│ │ │ │106年11月14日以每股81.8元之價格,向盤商購買 │表三編號│ │ │ │10張。 │1 │ │ │ │(108年度偵字第19881號移送併辦部分) │ │ ├───┼───┼──────────────────────┼────┤ │3 │王淑珠│106年11月23日以每股81元之價格,向盤商購買10 │左列併辦│ │ │ │張。 │意旨書附│ │ │ │(108年度偵字第19881號移送併辦部分) │表三編號│ │ │ │ │2 │ ├───┼───┼──────────────────────┼────┤ │4 │易淑梅│107年間以每股69元之價格,經易淑惠向盤商購買 │左列併辦│ │ │ │10,000股。 │意旨書附│ │ │ │(編號4至8部分為108年度偵字第25975號、109年 │表四編號│ │ │ │度偵字第4532號移送併辦) │1 │ ├───┼───┼──────────────────────┼────┤ │5 │鄒佳宏│107年9月21日以每股73元之價格,向尤榮進購買 │左列併辦│ │ │ │10,000股(由易淑惠持有股票移轉過戶)。 │意旨書附│ │ │ │ │表四編號│ │ │ │ │2 │ ├───┼───┼──────────────────────┼────┤ │6 │許立銘│107年間以每股73元之價格購買110,000股。 │左列併辦│ │ │ │(尤榮進向盤商購入110,000股,並先登記在許立 │意旨書附│ │ │ │銘名下,其後經許立銘向易淑惠調度資金,而由易│表四編號│ │ │ │淑惠以股票90張及相當於20張股票之股款現金償還│3 │ │ │ │予尤榮進,而使許立銘成為該筆股票實質所有權人│ │ │ │ │。) │ │ ├───┼───┼──────────────────────┼────┤ │7 │易淑惠│105年10月14日以不詳價格取得57,000股。(另尤 │左列併辦│ │ │ │榮進向盤商購入110,000股,並先登記在許立銘名 │意旨書附│ │ │ │下,其後經許立銘向易淑惠調度資金,而由易淑惠│表四編號│ │ │ │以股票90張及相當於20張股票之股款現金償還予尤│4 │ │ │ │榮進,而使許立銘成為該筆股票實質所有權人。)│ │ ├───┼───┼──────────────────────┼────┤ │8 │易媄雅│105年10月14日取得20,000股股票。 │左列併辦│ │ │ │ │意旨書附│ │ │ │ │表四編號│ │ │ │ │5 │ ├───┼───┼──────────────────────┼────┤ │9 │袁寧菁│108年1月3日以每股53元購買20張。 │左列併辦│ │ │ │108年1月11日以每股52元購買20張。 │意旨書附│ │ │ │108年1月16日以每股53元購買20張。 │表六編號│ │ │ │108年1月17日以每股53元購買25張。 │1 │ │ │ │108年1月21日以每股53元購買15張。 │ │ │ │ │ (均係向盤商購買) │ │ │ │ │(編號9至24部分為109年度偵字第4533號移送併辦│ │ │ │ │) │ │ │ │ │ │ │ ├───┼───┼──────────────────────┼────┤ │10 │袁寧蘋│108年1月3日以每股53元向盤商購買20,000股。 │左列併辦│ │ │ │ │意旨書附│ │ │ │ │表六編號│ │ │ │ │2 │ ├───┼───┼──────────────────────┼────┤ │11 │王柏驊│108年1月24日以每股54元購買30,000股。108年2月│左列併辦│ │ │ │13日以每股55元購買35,000股。108年2月15日以每│意旨書附│ │ │ │股56元購買35,000股。 │表六編號│ │ │ │ (均係向盤商購買) │3 │ ├───┼───┼──────────────────────┼────┤ │12 │王文廷│108年1月28日以每股54元購買5,000股。 │左列併辦│ │ │ │108年1月30日以每股54元購買5,000股。 │意旨書附│ │ │ │108年3月11日以每股61元購買13,000股。 │表六編號│ │ │ │108年5月3日以每股63.5元購買20,000股。 │4 │ │ │ │108年5月3日以每股63.5元購買20,000股。 │ │ │ │ │ (均係向盤商購買) │ │ ├───┼───┼──────────────────────┼────┤ │13 │王柏傑│108年1月11日以每股52元購買20,000股。 │左列併辦│ │ │ │108年1月16日以每股53元購買10,000股。 │意旨書附│ │ │ │108年1月17日以每股53元購買5,000股。 │表六編號│ │ │ │ (均係向盤商購買) │5 │ ├───┼───┼──────────────────────┼────┤ │14 │王柏勻│108年2月20日以每股57元購買35張。 │左列併辦│ │ │ │108年2月22日以每股57元購買18張。 │意旨書附│ │ │ │108年2月27日以每股59元購買20張。 │表六編號│ │ │ │108年2月27日以每股59元購買35張。 │6 │ │ │ │ (均係向盤商購買) │ │ ├───┼───┼──────────────────────┼────┤ │15 │宋修宇│108年3月7日以每股60元購買30,000股。 │左列併辦│ │ │ │108年3月11日以每股60元購買20,000股。 │意旨書附│ │ │ │108年3月12日以每股60元購買10,000股。 │表六編號│ │ │ │108年3月18日以每股60元購買20,000股。 │7 │ │ │ │108年5月8日以每股62元購買20,000股。 │ │ │ │ │(均係向盤商購買) │ │ ├───┼───┼──────────────────────┼────┤ │16 │盧朱卿│108年3月7日以每股61元購買10,000股。 │左列併辦│ │ │ │108年3月11日以每股61元購買30,000股。 │意旨書附│ │ │ │(均係向盤商購買) │表六編號│ │ │ │ │8 │ ├───┼───┼──────────────────────┼────┤ │17 │宋文森│108年3月4日以每股59元購買35,000股。 │左列併辦│ │ │ │108年3月7日以每股61元購買10,000股。 │意旨書附│ │ │ │108年3月7日以每股61元購買55,000股。 │表六編號│ │ │ │ (均係向盤商購買) │9 │ ├───┼───┼──────────────────────┼────┤ │18 │許普明│108年1月21日以每股54元購買40張。 │左列併辦│ │ │ │108年1月23日以每股54元購買40張。 │意旨書附│ │ │ │108年5月8日以每股62元購買10張。 │表六編號│ │ │ │ (均係向盤商購買) │10 │ ├───┼───┼──────────────────────┼────┤ │19 │李萍惠│108年1月11日以每股53元購買30,000股。 │左列併辦│ │ │ │108年1月18日以每股53元購買30,000股。 │意旨書附│ │ │ │108年1月21日以每股54元購買20,000股。 │表六編號│ │ │ │108年1月24日以每股54元購買20,000股。 │11 │ │ │ │ (均係向盤商購買) │ │ ├───┼───┼──────────────────────┼────┤ │20 │連秀芩│108年4月11日以每股61元購買10,000股。 │左列併辦│ │ │(併辦│108年4月25日以每股65元購買5,000股。 │意旨書附│ │ │意旨書│108年4月25日以每股65元購買10,000股。 │表六編號│ │ │誤載為│ (均係向盤商購買) │12 │ │ │連秀今│ │ │ │ │) │ │ │ ├───┼───┼──────────────────────┼────┤ │21 │劉慧蘭│108年4月11日以每股61元購買10,000股。 │左列併辦│ │ │ │108年5月3日以每股63.5元購買10,000股。 │意旨書附│ │ │ │ (均係向盤商購買) │表六編號│ │ │ │ │13 │ ├───┼───┼──────────────────────┼────┤ │22 │林志鴻│108年5月2日以每股61.5元向盤商購買22,000股。 │左列併辦│ │ │ │ │意旨書附│ │ │ │ │表六編號│ │ │ │ │14 │ ├───┼───┼──────────────────────┼────┤ │23 │黃麗娟│108年2月12日以每股55元購買15,000股。 │左列併辦│ │ │ │108年2月15日以每股56元購買15,000股。 │意旨書附│ │ │ │108年2月20日以每股57元購買15,000股。 │表六編號│ │ │ │108年2月27日以每股59元購買15,000股。 │15 │ │ │ │108年3月4日以每股59元購買15,000股。 │ │ │ │ │108年3月7日以每股61元購買28,000股。 │ │ │ │ │108年3月11日以每股61元購買17,000股。 │ │ │ │ │ (均係向盤商購買) │ │ ├───┼───┼──────────────────────┼────┤ │24 │黃瓊玉│108年4月9日以每股60元購買25,000股。 │左列併辦│ │ │ │108年4月23日以每股61.5元購買15,000股。 │意旨書附│ │ │ │ (均係向盤商購買) │表六編號│ │ │ │ │16 │ ├───┼───┼──────────────────────┼────┤ │25 │李芯羢│107年8月5日以每股76.8元向盤商購買190張。 │左列併辦│ │ │ │(編號25至29部分為108年度偵字第6434號移送併 │意旨書附│ │ │ │辦) │表七編號│ │ │ │ │9 │ ├───┼───┼──────────────────────┼────┤ │26 │林于婷│107年7月間以每股78元向盤商購買240張。 │左列併辦│ │ │ │ │意旨書附│ │ │ │ │表七編號│ │ │ │ │15 │ ├───┼───┼──────────────────────┼────┤ │27 │林辰豪│107年7月間以每股78元向盤商購買220張。 │左列併辦│ │ │ │ │意旨書附│ │ │ │ │表七編號│ │ │ │ │16 │ ├───┼───┼──────────────────────┼────┤ │28 │林進函│107年7月間以每股78元向盤商購買150張。 │左列併辦│ │ │ │ │意旨書附│ │ │ │ │表七編號│ │ │ │ │17 │ ├───┼───┼──────────────────────┼────┤ │29 │陳芸廷│107年7月間以每股78元向盤商購買50張。 │左列併辦│ │ │ │ │意旨書附│ │ │ │ │表七編號│ │ │ │ │18 │ ├───┼───┼──────────────────────┼────┤ │30 │林玉田│107年3月6日以每股80元增資認購250,000股。 │左列併辦│ │ │(以林│ │意旨書附│ │ │辰峰名│(編號30至34部分108年度偵字第6443號移送併辦 │表八編號│ │ │) │) │3 │ ├───┼───┼──────────────────────┼────┤ │31 │林玉田│107年3月6日以每股80元增資認購250,000股。 │左列併辦│ │ │(以盧│ │意旨書附│ │ │柏璋名│ │表八編號│ │ │義購買│ │4 │ │ │) │ │ │ ├───┼───┼──────────────────────┼────┤ │32 │朱成志│106年12月18、22日以每股78元之價格,向盤商購 │左列併辦│ │ │ │買100,000股。 │意旨書附│ │ │ │ │表八編號│ │ │ │ │7 │ ├───┼───┼──────────────────────┼────┤ │33 │協泰國│107年3月9日以每股80元,增資認購500,000股。 │左列併辦│ │ │際股份│ │意旨書附│ │ │有限公│ │表八編號│ │ │司(代│ │9 │ │ │表人:│ │ │ │ │劉福洲│ │ │ │ │) │ │ │ ├───┼───┼──────────────────────┼────┤ │34 │樂富國│106年5月18日以每股75元購買500,000股。(股票 │左列併辦│ │ │際有限│前手為林月珍) │意旨書附│ │ │公司(│ │表八編號│ │ │代表人│ │10 │ │ │:樊慧│ │ │ │ │玲) │ │ │ ├───┼───┼──────────────────────┼────┤ │35 │耿居仁│107年9月18日以146萬元購買2萬股。 │左列併辦│ │ │ │107年11月16日以174萬元購買3萬股。 │意旨書附│ │ │ │107年11月22日以115萬6千元購買2萬股。 │表編號1 │ │ │ │107年11月30日以399萬元購買7萬股。 │ │ │ │ │107年12月5日以56萬元購買1萬股。 │ │ │ │ │(編號35至45部分為109年度偵字第8280號移送併 │ │ │ │ │辦) │ │ ├───┼───┼──────────────────────┼────┤ │36 │劉怡欣│107年7月6日以340萬元購買4萬股。 │左列併辦│ │ │ │107年7月13日以78萬8千元購買1萬股。 │意旨書附│ │ │ │107年7月17日以324萬元購買4萬股。 │表編號2 │ │ │ │107年7月19日以77萬7千元購買1萬股。 │ │ │ │ │107年7月24日以77萬5千元購買1萬股。 │ │ │ │ │107年7月26日以155萬元購買2萬股。 │ │ │ │ │107年7月31日以154萬元購買2萬股。 │ │ ├───┼───┼──────────────────────┼────┤ │37 │耿子元│107年9月25日以730萬元購買10萬股。 │左列併辦│ │ │ │107年9月25日以72萬5千元購買1萬股。 │意旨書附│ │ │ │107年10月1日以67萬元購買1萬股。 │表編號3 │ ├───┼───┼──────────────────────┼────┤ │38 │耿蔡藹│107年10月2日以67萬5千元購買1萬股。 │左列併辦│ │ │慶 │107年10月18日以61萬元購買1萬股。 │意旨書附│ │ │ │107年11月1日以60萬元購買1萬股。 │表編號4 │ │ │ │108年1月3日以150萬元購買3萬股。 │ │ ├───┼───┼──────────────────────┼────┤ │39 │劉玲玩│107年10月2日以67萬5千元購買1萬股。 │左列併辦│ │ │ │107年10月18日以61萬元購買1萬股。 │意旨書附│ │ │ │ │表編號5 │ ├───┼───┼──────────────────────┼────┤ │40 │李塏棆│107年8月20日以154萬元購買2萬股。 │左列併辦│ │ │ │107年9月21日以219萬元購買3萬股。 │意旨書附│ │ │ │ │表編號6 │ ├───┼───┼──────────────────────┼────┤ │41 │馬佩君│107年8月24日以77萬元購買1萬股。 │左列併辦│ │ │ │107年9月21日以219萬元購買3萬股。 │意旨書附│ │ │ │ │表編號7 │ ├───┼───┼──────────────────────┼────┤ │42 │徐釗文│107年8月24日以77萬元購買1萬股。 │左列併辦│ │ │ │ │意旨書附│ │ │ │ │表編號8 │ ├───┼───┼──────────────────────┼────┤ │43 │丁一超│107年11月1日以60萬元購買1萬股。 │左列併辦│ │ │ │ │意旨書附│ │ │ │ │表編號9 │ ├───┼───┼──────────────────────┼────┤ │44 │曾嘉凌│107年11月22日以57萬8千元購買1萬股。 │左列併辦│ │ │ │107年11月30日以114萬元購買2萬股。 │意旨書附│ │ │ │108年1月8日以50萬元購買1萬股。 │表編號10│ ├───┼───┼──────────────────────┼────┤ │45 │廖睿紳│107年11月13日以59萬元購買1萬股。 │左列併辦│ │ │ │107年11月19日以118萬元購買2萬股。 │意旨書附│ │ │ │107年11月22日以115萬6千元購買2萬股。 │表編號11│ │ │ │107年11月30日以285萬元購買5萬股。 │ │ └───┴───┴──────────────────────┴────┘ 附表十: ┌──┬──────────┬────┬───────┬───────────┐ │編號│ 標 的 │登記所有│不動產登記及車│備註 │ │ │ │人 │輛領牌或出廠日│ │ │ │ │ │期 │ │ ├──┼──────────┼────┼───────┼───────────┤ │1 │臺中市北屯區和平段46│謝明陽 │106年1月20日 │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 │ │ │8建號建物 │ │ │年度聲扣字第22號裁定扣│ │ │ │ │ │押 │ ├──┼──────────┼────┼───────┼───────────┤ │2 │臺中市北屯區和平段19│謝明陽 │106年1月20日 │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 │ │ │-51地號土地 │ │ │年度聲扣字第22號裁定扣│ │ │ │ │ │押 │ ├──┼──────────┼────┼───────┼───────────┤ │3 │臺中市北屯區和平段19│謝明陽 │106年1月20日 │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 │ │ │-54地號土地 │ │ │年度聲扣字第22號裁定扣│ │ │ │ │ │押 │ ├──┼──────────┼────┼───────┼───────────┤ │4 │臺中市豐原區順豐段11│謝明陽 │104年7月1日 │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 │ │ │61號土地 │ │ │年度聲扣字第22號裁定扣│ │ │註:起訴書附表十編號│ │ │押 │ │ │ 5贅載此筆土地, │ │ │ │ │ │ 應予更正刪除。 │ │ │ │ ├──┼──────────┼────┼───────┼───────────┤ │5 │臺中市豐原區順豐段11│謝明陽 │104年7月1日 │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 │ │ │64號土地 │ │ │年度聲扣字第22號裁定扣│ │ │註:起訴書附表十編號│ │ │押 │ │ │ 6誤載為「1162」 │ │ │ │ │ │ 地號,應予更正。│ │ │ │ ├──┼──────────┼────┼───────┼───────────┤ │6 │臺中市豐原區順豐段11│謝明陽 │104年7月1日 │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 │ │ │63號土地 │ │ │年度聲扣字第22號裁定扣│ │ │ │ │ │押 │ ├──┼──────────┼────┼───────┼───────────┤ │7 │臺中市豐原區順豐段11│謝明陽 │104年7月1日 │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 │ │ │69號土地 │ │ │年度聲扣字第22號裁定扣│ │ │ │ │ │押 │ ├──┼──────────┼────┼───────┼───────────┤ │8 │臺中市北屯區太和段24│楊淑慧 │100年1月27日 │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 │ │ │建號建物 │ │ │年度聲扣字第22號裁定扣│ │ │ │ │ │押 │ ├──┼──────────┼────┼───────┼───────────┤ │9 │臺中市北屯區太和段20│楊淑慧 │100年1月27日 │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 │ │ │1之4號土地 │ │ │年度聲扣字第22號裁定扣│ │ │ │ │ │押 │ ├──┼──────────┼────┼───────┼───────────┤ │10 │臺中市北屯區太和段20│楊淑慧 │100年1月27日 │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 │ │ │1之8地號土地 │ │ │年度聲扣字第22號裁定扣│ │ │ │ │ │押 │ ├──┼──────────┼────┼───────┼───────────┤ │11 │臺中市霧峰區霧峰段北│楊淑慧 │105年10月14日 │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 │ │ │溝小段45之716地號土 │ │ │年度聲扣字第22號裁定扣│ │ │地 │ │ │押 │ ├──┼──────────┼────┼───────┼───────────┤ │12 │臺中市南屯區田心段80│謝佩珊 │103年9月29日 │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 │ │ │65建號建物 │ │ │年度聲扣字第22號裁定扣│ │ │ │ │ │押 │ ├──┼──────────┼────┼───────┼───────────┤ │13 │臺中市南屯區田心段10│謝佩珊 │103年9月29日 │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 │ │ │32地號土地 │ │ │年度聲扣字第22號裁定扣│ │ │ │ │ │押 │ ├──┼──────────┼────┼───────┼───────────┤ │14 │臺中市西屯區龍富段44│謝孟修 │105年11月29日 │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 │ │ │建號建物 │ │ │年度聲扣字第22號裁定扣│ │ │ │ │ │押 │ ├──┼──────────┼────┼───────┼───────────┤ │15 │臺中市西屯區龍富段29│謝孟修 │105年11月29日 │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 │ │ │0號地號土地 │ │ │年度聲扣字第22號裁定扣│ │ │ │ │ │押 │ ├──┼──────────┼────┼───────┼───────────┤ │16 │車號000-0000號小客車│謝明陽 │發牌日期 │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 │ │ │ │ │106年2月21日 │年度聲扣字第22號裁定扣│ │ │ │ │ │押(依法變價為424萬元 │ │ │ │ │ │) │ ├──┼──────────┼────┼───────┼───────────┤ │17 │車號000-0000號小客車│謝明陽 │發牌日期 │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 │ │ │ │ │105年1月14日 │年度聲扣字第22號裁定扣│ │ │ │ │ │押(依法變價為164萬元 │ │ │ │ │ │) │ ├──┼──────────┼────┼───────┼───────────┤ │18 │車號000-0000號小客車│楊淑慧 │出廠日期 │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 │ │ │ │(登記 │106年4月 │年度聲扣字第22號裁定扣│ │ │ │名義人)│ │押(依法變價為148萬 │ │ │ │ │ │2000元) │ ├──┼──────────┼────┼───────┼───────────┤ │19 │車號000-0000號小客車│楊淑慧 │出廠日期 │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 │ │ │ │(登記 │106年8月 │年度聲扣字第22號裁定扣│ │ │ │名義人)│ │押(依法變價為200萬元 │ │ │ │ │ │) │ ├──┼──────────┼────┼───────┼───────────┤ │20 │車號000-0000號小客車│楊淑慧 │出廠日期 │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 │ │ │ │(登記 │106年7月 │年度聲扣字第22號裁定扣│ │ │ │名義人)│ │押(依法變價為304萬元 │ │ │ │ │ │) │ ├──┼──────────┼────┼───────┼───────────┤ │21 │車號000-0000號小客車│謝佩珊 │發牌日期 │由謝佩珊自行提出 │ │ │ │(登記 │107年7月6日 │(依法變價為94萬4000元│ │ │ │名義人)│ │ ) │ ├──┼──────────┼────┼───────┼───────────┤ │22 │車號000-0000號小客車│謝佩珊 │出廠日期 │由謝佩珊自行提出 │ │ │ │(登記 │106年5月 │(依法變價為182萬4000 │ │ │ │名義人)│ │元) │ ├──┼──────────┼────┼───────┼───────────┤ │23 │被告謝明陽所申辦之元│謝明陽 │ │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 │ │ │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 │ │年度聲扣字第22號裁定扣│ │ │1710號帳戶內扣得存款│ │ │押 │ │ │620萬2534元 │ │ │ │ ├──┼──────────┼────┼───────┼───────────┤ │24 │參與人楊淑慧所申辦之│楊淑慧 │ │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 │ │ │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 │ │年度聲扣字第22號裁定扣│ │ │21970號帳戶內扣得存 │ │ │押 │ │ │款53萬73元 │ │ │ │ ├──┼──────────┼────┼───────┼───────────┤ │25 │扣案現金742萬7000元 │台通公司│ │依法搜索時扣得 │ │ │註:起訴書附表十編號 │謝明陽 │ │ │ │ │ 25誤載扣案現金數 │楊淑慧 │ │ │ │ │ 為「742萬元」,應│謝孟修 │ │ │ │ │ 予更正。 │ │ │ │ ├──┼──────────┼────┼───────┼───────────┤ │26 │臺中市霧峰區舊正西段│楊淑慧 │原無保存登記,│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 │ │ │152建號建物(門牌號 │ │於108年12月11 │年度聲扣字第15號裁定扣│ │ │碼:臺中市霧峰區豐正│ │日登記 │押 │ │ │路386巷8號) │ │ │ │ ├──┼──────────┼────┼───────┼───────────┤ │27 │臺中市霧峰區舊正西段│楊淑慧 │107年5月11日 │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 │ │ │317地號土地 │ │ │年度聲扣字第15號裁定扣│ │ │ │ │ │押 │ └──┴──────────┴────┴───────┴───────────┘ 附表十一: ┌──┬─────────────────────────────┐ │編號│扣案物 │ ├──┼─────────────────────────────┤ │1 │變造之台通公司元大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 │(扣押物編號2-13) │ ├──┼─────────────────────────────┤ │2 │附表三編號2之偽造定存單(扣押物編號1-5)、附表四之國泰綜合│ │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櫃)輔導協議書(扣押物編號2-25)│ │ │、附表五之偽造合作契約(扣押物編號1-2、1-3)、不實台通公司│ │ │106及105年度財務報告暨偽造之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影本見偵1468│ │ │3卷3第19至53頁)、不實台通公司105及104年度財務報告暨偽造之│ │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影本見偵14683卷3第55至65頁,扣押物號1-13│ │ │) │ ├──┼─────────────────────────────┤ │3 │調和會計師印章(扣押物編號2-6)、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等印章(扣押物編號2-7)、合約專用章(扣押物編號2-8)、元大│ │ │商業銀行大里分行員戳章及行員職章(扣押物編號1-22) │ └──┴─────────────────────────────┘ 附表十二 ┌──┬────┬─────┬────────────┬───────┐ │編 │會議名稱│會議時間 │重要記載議案 │卷證標的 │ │號 │ │ │ │ │ ├──┼────┼─────┼────────────┼───────┤ │1 │股東常會│105年6月30│第一案 │108年度偵字第 │ │ │會議事錄│日 │案由:本公司擬辦理盈餘轉│19863號卷第135│ │ │ │ │增資發行新股案,提請討論│頁 │ │ │ │ │。 │ │ │ │ │ │說明: │ │ │ │ │ │1.為考量未來業務發展需要│ │ │ │ │ │ ,本公司擬自104年度未 │ │ │ │ │ │ 分配盈餘中提撥股票股利│ │ │ │ │ │ 新臺幣00000000元,發行│ │ │ │ │ │ 新股0000000股。…。 │ │ │ │ │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 │ │ │ │ │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 │ ├──┼────┼─────┼────────────┼───────┤ │2 │股東臨時│105年7月25│案由:增加資本總額及修正│108年度偵字第 │ │ │會 │日 │章程 │19863號卷141頁│ │ │ │ │說明:本公司擬增加資本新│ │ │ │ │ │臺幣貳仟捌佰萬元,增資後│ │ │ │ │ │本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參│ │ │ │ │ │億零捌佰萬元,分為三千零│ │ │ │ │ │零捌拾萬股,每股金額新臺│ │ │ │ │ │幣10元,且因增加資本總額│ │ │ │ │ │,需修改本公司章程如章程│ │ │ │ │ │修正條文對照表。 │ │ ├──┼────┼─────┼────────────┼───────┤ │3 │董事會 │106年5月26│第四案 │107年度他字第 │ │ │ │日 │案由:擬發行技術股以交換│1266號卷第35頁│ │ │ │ │專利權授權 。 │ │ │ │ │ │說明:…綜合考量公司至 │ │ │ │ │ │2027年為止預計將支付超過│ │ │ │ │ │約新臺幣15億之授權金,為│ │ │ │ │ │求穩定合法使用本記憶體模│ │ │ │ │ │組及其散熱裝置相關專利,│ │ │ │ │ │並深化合作以謀互惠共利,│ │ │ │ │ │故擬發行技術股00000000股│ │ │ │ │ │至00000000股間與專利所有│ │ │ │ │ │權人洽談相關合作事宜。 │ │ │ │ │ │決議:經董事慶怡投資股份│ │ │ │ │ │有限公司充分陳述意見,本│ │ │ │ │ │件計算之發行股數得依公正│ │ │ │ │ │機關之鑑價為依據後,經主│ │ │ │ │ │席徵詢全體出席無異議照案│ │ │ │ │ │通過。 │ │ ├──┼────┼─────┼────────────┼───────┤ │4 │董事會 │106年6月30│案由:發行新股案 │107年度他字第 │ │ │ │日下午二時│說明:本公司經股東會決議│1266號卷第39頁│ │ │ │ │增資發行新股新臺幣(下同│ │ │ │ │ │)1仟萬元,分為壹佰萬股 │ │ │ │ │ │。本次採現金增資,每股新│ │ │ │ │ │臺幣10元,除依法保留百分│ │ │ │ │ │之10由員工認購外,其餘由│ │ │ │ │ │原股東依持股比例認購,於│ │ │ │ │ │民國106年7月3日未認購者 │ │ │ │ │ │視同棄權,可由原股東或新│ │ │ │ │ │股東認購,並於106年7月7 │ │ │ │ │ │日繳足股款(增資基準日:│ │ │ │ │ │106年7月7日) │ │ │ │ │ │決議: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 │ │ │ │ │過。 │ │ ├──┼────┼─────┼────────────┼───────┤ │5 │董事會 │106年7月28│案由:選任董事長案 │108年度他字第 │ │ │ │日 │決議:經全體出席董事一致│6714號卷第49頁│ │ │ │ │同意由謝明陽任董事長,對│以下 │ │ │ │ │外代表公司。 │ │ ├──┼────┼─────┼────────────┼───────┤ │6 │董事會 │106年8月17│【第一案】 │107年度他字第 │ │ │ │日 │案由: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8688號卷二第54│ │ │ │ │說明:…本次擬現金增資發│頁 │ │ │ │ │行新股282000,000元,除依│ │ │ │ │ │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 │ │ │ │ │ │10%,計0000000股,由本公│ │ │ │ │ │司員工認購外,其餘由原股│ │ │ │ │ │東依持股比例認購,每千股│ │ │ │ │ │認購798.113股,…,未認 │ │ │ │ │ │足部分,得授權董事長洽特│ │ │ │ │ │定人認購,且得以現金以外│ │ │ │ │ │資產作價方式抵繳股款。增│ │ │ │ │ │資發行新股後實收股本提高│ │ │ │ │ │為600,000,000元,分為60,│ │ │ │ │ │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 │ │ │ │ │ │。 │ │ │ │ │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 │ │ │ │ │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 │ │ │ │ │ │ │ │ │ │ │【第二案】 │ │ │ │ │ │案由:股東以記憶體模組散│ │ │ │ │ │熱專利抵充股款案 │ │ │ │ │ │說明:…3.本公司以中華徵│ │ │ │ │ │信所之記憶體模組散熱專利│ │ │ │ │ │價值評價報告為參考依據,│ │ │ │ │ │其評價標的公允價值介於新│ │ │ │ │ │台幣0000000-0000000千元 │ │ │ │ │ │,評價報告之報告總結請詳│ │ │ │ │ │附件二。4.擬請董事會討論│ │ │ │ │ │並決議上開記憶體模組散熱│ │ │ │ │ │專利技術得抵充本公司股款│ │ │ │ │ │之金額數目。另前開經董事│ │ │ │ │ │會同意之技術出資抵繳股款│ │ │ │ │ │,採分次發行,於本次發行│ │ │ │ │ │新股時,優先認購員工及原│ │ │ │ │ │股東未認足之部分;如有不│ │ │ │ │ │足,嗣日後發行新股實以相│ │ │ │ │ │同方式分次發行補足。 │ │ │ │ │ │決議:…表決結果:出席董│ │ │ │ │ │事3人同意,出席董事1人不│ │ │ │ │ │同意(慶怡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司),本案依法通過。 │ │ ├──┼────┼─────┼────────────┼───────┤ │7 │董事會 │106年12月 │討論事項 │108年度偵字第 │ │ │ │15日 │案由:發行新股案 │19863號卷第173│ │ │ │ │說明:本公司擬發行新股新│頁以下 │ │ │ │ │臺幣(以下同)貳億壹仟貳│ │ │ │ │ │佰萬元,分為戴仟壹佰戴十│ │ │ │ │ │萬股,每股金額為壹拾元,│ │ │ │ │ │除依法保留百分之十由員工│ │ │ │ │ │認購外,其餘由原股東依持│ │ │ │ │ │股比例認購,於民國106年1│ │ │ │ │ │2月18日未認購者,視同棄 │ │ │ │ │ │權,由原股東或新股東認購│ │ │ │ │ │,股款於民國106年12月20 │ │ │ │ │ │日繳足,並訂民國106年12 │ │ │ │ │ │月20日為增資基準日,可否│ │ │ │ │ │?請公決。 │ │ │ │ │ │決議: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 │ │ │ │ │過。 │ │ ├──┼────┼─────┼────────────┼───────┤ │8 │董事會 │106年12月 │討論事項: │108年度偵字第 │ │ │ │18日 │案由:發行新股案 │19863號卷第177│ │ │ │ │說明:本公司擬發行新股新│頁 │ │ │ │ │臺幣(以下同)貳億壹仟貳│ │ │ │ │ │佰萬元,除依公司法第267 │ │ │ │ │ │條規定,保留10%由本公司 │ │ │ │ │ │員工認購外,其餘由原股東│ │ │ │ │ │依持股比例認購,於民國10│ │ │ │ │ │6年12月18日未認購者者視 │ │ │ │ │ │同棄權,由原股東或新股東│ │ │ │ │ │認購,股款於民國106年12 │ │ │ │ │ │月20日繳足,並訂民國106 │ │ │ │ │ │年12月20日為增資基準日,│ │ │ │ │ │可否?請公決! │ │ │ │ │ │決議: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 │ │ │ │ │過。 │ │ ├──┼────┼─────┼────────────┼───────┤ │9 │董事會 │107年5月21│案由:遷移公司地址案說明│108年度他字第 │ │ │ │日 │:因業務需要,擬將本公司│6714號卷第53頁│ │ │ │ │地址遷移至臺中市大里區東│以下 │ │ │ │ │湖里忠孝路11號,可否?請│ │ │ │ │ │公決。 │ │ │ │ │ │決議: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 │ │ │ │ │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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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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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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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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