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493號
109年度簡字第49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博向
- 選任辯護人
- 林志豪律師
- 籍設桃園市○○區○○○村0號(法務部○○○○○○○)
劉北芳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630號)及追加起訴(103年度偵字第22912 號),嗣被告自白犯罪(108年度訴緝更(一)字第1號、108年度訴緝更(一)字第2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邱博向犯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邱博向為邱陳瓊敏(所涉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1100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之子,並為邱淑娟、邱淑明(邱淑娟、邱淑明二人所涉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均業經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2440、2441、2442號判決確定)之胞兄。邱陳瓊敏於民國93年8月6日起至95年11月22日止,擔任「英瑞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瑞達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000 號1樓)之登記負責人,邱博向則為英瑞達公司實際負責人,邱淑娟為英瑞達公司董事,嗣邱淑娟於95年11月23日,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申請變更登記為英瑞達公司之登記負責人;邱博向另擔任係「台灣天擎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格爾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炭道健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超導節能股份有限公司」、「新農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天擎等5間公司)負責人;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邱博向、邱淑娟、邱淑明均明知英瑞達公司並無實際銷貨營業之事實,竟自95年1月起至同年6月間,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由斯時與渠等有犯意聯絡之邱陳瓊敏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申請領用統一發票,由邱博向、邱淑娟、邱淑明等人以英瑞達公司名義,連續虛偽填製如附表一之㈠編號1、2、3所示不實統一發票,悉數交予如附表一之㈠編號1、2、3所示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經如附表一之㈡編號1、2、3所示之營業人於各該申報期間,持如附表一之㈡編號1、2、3「統一發票張數」欄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如附表一之㈡編號1、2、3所示之營業人逃漏如附表一之㈡編號1、2、3「實際逃漏稅額」欄所示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課徵查核之正確性。
㈡邱博向、邱淑娟、邱淑明另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犯意聯絡,自95年7月至同年10月止,由斯時與渠等有犯意聯絡之邱陳瓊敏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申請領用統一發票,由邱博向、邱淑娟、邱淑明等人以每2 個月為一期,並以英瑞達公司名義,虛偽填製如附表一之㈠編號4 至5 所示不實統一發票,悉數交予如附表一之㈠編號4 至5 所示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經如附表一之㈡編號4至5 所示之營業人於各次申報期間,持如附表一之㈡編號4至5「統一發票張數」欄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如附表一之㈡編號4至5所示之營業人逃漏如附表一之㈡編號4至5「實際逃漏稅額」欄所示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課徵查核之正確性;復自95年11月起至100年12月間,由邱淑娟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申請領用統一發票,由邱博向、邱淑娟、邱淑明等人以每2個月為一期,並以英瑞達公司名義,虛偽填製如附表一之㈠編號6至36所示不實統一發票,悉數交予如附表一之㈠編號6至36所示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經如附表一之㈡編號6至36所示之營業人於各次申報期間,持如附表一之㈡編號6至36「統一發票張數」欄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如附表一之㈡編號6 至36所示之營業人(除附表一之㈡備註欄所註明「虛設行號」之營業人外)逃漏如附表一之㈡編號6 至36「實際逃漏稅額」欄所示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課徵查核之正確性。
㈢邱博向、邱淑明於96年7、8 月間,經友人介紹認識齊一興業開發股份有公司(下稱齊一公司)負責人賴增銓、該公司業務副總劉哲君(賴增銓所涉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6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2495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劉哲君所涉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62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後,提議由其等提供與齊一公司間無真實交易之公司名單,以取得各該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及由齊一公司虛開統一發票予其他公司之方式,使齊一公司、該等公司逃漏應納營業稅額。嗣邱博向、邱淑明與賴增銓、劉哲君等人共同基於以不正當方法逃漏齊一公司應納稅捐之犯意聯絡,明知齊一公司不曾向如附表二之㈠所示公司購買貨物或勞務,仍由賴增銓委請劉哲君全權處理齊一公司業務及相關報稅事宜,邱博向、邱淑明則向劉哲君提供如附表二之㈠所示公司之名義所開立、內容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由不知情之齊一公司會計人員於每2個月為1期之申報營業稅時(即各該不實統一發票所屬月份之次期15日前),各持上開不實統一發票充作齊一公司之進項憑證,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用以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為齊一公司逃漏如附表二之㈠所示營業稅額,而生損害於稅捐機關核課稅捐之公平及正確性。
㈣邱博向、邱淑明、賴增銓、劉哲君均明知齊一公司不曾向如附表二之㈡所示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劉哲君指示齊一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於96年9月間至97年12月間,以每2個月為一期,並以齊一公司名義,虛偽填製如附表二之㈡所示不實統一發票,悉數交予邱博向、邱淑明所提供如附表二之㈡所示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經如附表二之㈡所示之營業人於各次申報期間,持如附表二之㈡「統一發票張數」欄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如附表二之㈡所示萬達世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百柏鐘錶有限公司、沙文列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百松國際有限公司、榮建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韻彩百貨商行、磁能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長益國際有限公司、威翔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華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等營業人逃漏如附表二之㈡「實際逃漏稅額」欄所示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課徵查核之正確性。案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暨由該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二、本件證據部分,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被告邱博向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108年度訴更緝一字第1號卷《下稱訴更緝1卷》第130、131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年4月28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30018769號函暨英瑞達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取具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該局103年10月14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30044977號函暨英瑞達公司請領發票情形之說明及相關資料、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7 年3 月21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72003894號函暨所附查緝案件進銷項分析表、刑事案件移送書、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629 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495號刑事判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7 年4月18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70014502號函暨所附英瑞達公司於涉案期間開立不實發票扣抵銷項稅額之營業人各期扣抵稅額及張數明細表、齊一興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整明細表、齊一興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查核清單。
三、新舊法比較:
㈠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㈠部分:
1.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6日施行;然犯罪之行為,有一經著手,即已完成者,例如學理上所稱之即成犯;亦有著手之後,尚待發生結果,為不同之評價者,例如加重結果犯、結果犯;而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結合犯、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合犯等分類,前五種為實質上一罪,後三者屬裁判上一罪,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119號判決參照)。查被告邱博向就如附表一之㈠編號1至3暨附表一之㈡編號1至3所示犯行,其犯罪時間雖跨越商業會計法95年5月26日修正施行前後,然此部分所為均應論以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詳如下述),揆諸上揭說明,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商業會計法規定,不生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
2.被告邱博向於如事實及理由欄一㈠所示犯行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①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1元(銀元)以上。」,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 元折算新臺幣3 元,故修正前規定罰金之最低數額為新臺幣3 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修正後規定罰金之最低數額提高為新臺幣1 千元;又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罪,其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於上開規定修正後並無不同,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既較修正前提高,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之規定對被告邱博向較有利。②修正後刑法業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行為人之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被告等人行為時法律即依舊法論以連續犯,對被告並無不利。③修正前刑法第55條就具有牽連關係之牽連犯,係規定應從一重罪處斷;而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各罪即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被告等人行為時之刑法第55條規定論處,對被告較為有利。④修正前刑法第28條係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則將成立共同正犯之標準,由共同正犯之共同「實施」犯罪,改為共同「實行」犯罪,修正理由係認「實施」一詞,在實務上向來認為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實行等概念在內,惟基於近代刑法個人責任原則及法治國人權保障之思想,上開實務見解應有所修正,不應承認「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為共同正犯之參與類型,然無礙於「共謀共同正犯」之成立。是修正後之共同正犯之可罰性要件之範圍業已限縮,乃屬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自應比較新舊法。本件被告邱博向無論依修正前後規定,均構成共同正犯,是此部分修正對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區別。⑤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與修正前第31條第1 項規定相較,除部分文字修正外,並增設但書「得減輕其刑」之規定。刑法第31條第1項之修正,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以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有「得減輕其刑」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⑥罰金刑之加減,依修正前刑法第68條,僅加減其最高度,修正後刑法第67條則規定,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就加重而言,修正前第68條僅就最高度加重,顯有利於被告。⑦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據此,比較結果應認修正後之規定,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同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應依修正前之同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⑧經綜合前述各項法律變更,整體為「從舊從輕」之比較結果,應一體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㈡被告於本件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規定業於103年6 月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6 日生效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則自修正前後之條文規範內容以觀,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並未更動幫助逃漏稅捐罪之構成要件內容及處罰輕重,揆諸前揭說明,實無比較新舊法以適用之問題,則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㈢又被告於如事實及理由欄一㈢所示犯行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100年5月27日作成釋字第687號解釋,認定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有關公司負責人之刑罰限定僅適用有期徒刑之規定部分,而不適用拘役、罰金部分,係對同一逃漏稅捐之構成要件行為,為差別之不法評價,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至遲於100年5月27日該解釋公布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嗣立法機關乃於101年1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99651號令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47條,並於同年1 月6日生效施行,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原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而修正後該條項則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使代罰者所受處罰之範圍擴及於較修正前僅限適用「徒刑」為輕之拘役及罰金,是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101年1月4日修正後即現行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現行規定。
四、論罪科刑:
㈠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又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雖為一獨立之犯罪型態,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如二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
㈡另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 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尚難認逃漏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是應分別視其犯罪時間係在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之前或之後,而分別依連續犯論以一罪,或予以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962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104 年度台上字第254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於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後,應以營業稅繳納期間即每2 個月為1 期,就各期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以及取得虛偽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而據以逃漏稅捐之行為,應以統一發票開立及申報營業稅「期別」之不同,作為認定罪數之計算基準,而予以分論併罰。
㈢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㈠部分(即如附表一之㈠編號1 至3 暨附表一之㈡編號1 至3 所示):
1.按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自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同法第4 條規定「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條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不包含所謂「實際負責人」在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44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370號判決意旨參照)。不具備上開身分者,並非該罪處罰之對象,須與具有該身分者共犯上開之罪,始有適用該法論處之餘地。本件被告明知英瑞達公司並無銷貨之事實,以該公司之名義,開立如附表一之㈠編號1至3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交付予如附表一之㈠編號1 至3所示之營業人,藉以幫助如附表一之㈡編號1 至3 所示之營業人持以逃漏營業稅,核其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本件被告雖非英瑞達公司之商業負責人,當庭自承為英瑞達公司之實際經營者(訴更緝1卷第130頁),而與當時具有商業負責人身分之邱陳瓊敏、邱淑娟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之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
2.又被告先後多次填製如附表一之㈠編號1至3所示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附表一之㈡編號1至3所示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所犯皆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各加重其刑。被告邱博向以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方式連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所犯上開2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㈣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㈡部分(即如附表一之㈠編號4至36暨附表一之㈡編號4至36所示):
1.被告開立如附表一之㈠編號4至36所示不實發票,核其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33罪)。又其開立如附表一之㈠編號4至36所示不實發票予如附表一之㈡編號4至36所示營業人,幫助除了附表一之㈡編號4至36備註欄所示無實際營業之虛設行號、全弘科技有限公司(實際逃漏稅額為0元)以外之其他營業人申報扣抵而逃漏稅捐,核被告邱博向此部分所為,尚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
2.至公訴意旨就被告於96年11月至同年12月間,以英瑞達公司名義,虛偽填製如附表一之㈠編號12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予齊一公司,使齊一公司持以逃漏如附表一之㈡編號12所示營業稅捐共計48,920元之行為,於102年度偵字第5630號起訴書中認應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復於103 年度偵字第22912號追加起訴書中則認應論以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即103年度偵字第229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部分)。是追加起訴書就此部分之認定,容有矛盾及誤會,附此敘明。
3.被告雖非英瑞達公司之商業負責人,惟與當時具有商業負責人身分之邱陳瓊敏、邱淑娟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4.被告於如附表一之㈠編號4至36所示同一營業稅申報期內,陸續填製多張不實之統一發票,並幫助除了附表一之㈡編號4至36所示無實際營業之虛設行號,以及全弘科技有限公司以外之其他營業人申報扣抵而逃漏稅捐,雖交付不實統一發票之各該對象不同,然上開各申報期內之數次舉動,時間密接,行為模式亦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犯意,在刑法評價上,其於同一營業稅申報期內陸續交付予不同營業人之行為,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論以接續犯。被告於同一營業稅申報期內,以填製上開不實會計憑證之方式幫助除如附表一之㈡所示九州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孟辰企業有限公司、勁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嘉佳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偉達興企業有限公司、祥達鑫業有限公司、坤讚企業有限公司等虛設行號,及全弘科技有限公司以外之其餘營業人逃漏稅捐,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均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㈤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㈢部分(即如附表二之㈠所示):
1.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司負責人如故意指示、參與實施或未防止逃漏稅捐之行為,應受刑事處罰,係使公司負責人因自己之刑事違法且有責之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並未使公司負責人為他人之刑事違法且有責行為而受刑事處罰,與無責任即無處罰之憲法原則並無牴觸;又公司負責人如有故意指示、參與實施或未防止逃漏稅捐之行為,造成公司短漏稅捐之結果,依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款規定對公司負責人施以刑事制裁時,除須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行為之違法性,尚須具備行為之有責任性等刑事法理,亦即,在此情形下,應由具備主觀犯意、犯罪行為(逃漏稅捐)及一定身分之自然人作為犯罪主體,於成立犯罪後,對該自然人施以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刑罰,因此,如犯罪適用修正前刑法,則共同正犯及修正前刑法連續犯、牽連犯等條文,於該自然人當然有其適用,最高法院關於轉嫁代罰之相關判例、決定及決議,亦經該院100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參考,司法院釋字第687 號解釋理由書、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663號、101年度台上字第2111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
2.核被告邱博向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㈢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被告雖非齊一公司之登記或實際負責人,依其職務亦非公司法第8條第2項之經理人,不具備稅捐稽徵法第47條之身分,然其就上開犯行與具負責人身分之賴增銓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進項憑證以扣抵銷項稅額,為間接正犯。又被告向如附表二之㈠編號4所示英格爾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萬達世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分別取得數張不實之統一發票,而於同一申報扣抵年月,提出該等不實發票以資扣抵,雖其所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來源不一,然其申報之對象僅為齊一公司,應屬基於單一犯罪決意而在時空密接狀態下,接續實行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由於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論以接續犯。
㈥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㈣部分(即如附表二之㈡所示):
1.被告以齊一公司之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予萬達世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百柏鐘錶有限公司、沙文列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百松國際有限公司、榮建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韻彩百貨商行、磁能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長益國際有限公司、威翔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華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等營業人,藉以幫助該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捐,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被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潤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川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行為,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2.被告邱博向雖非齊一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物之人員,而不具商業會計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身分,惟與具有商業負責人身分之賴增銓,以及劉哲君、邱淑明等人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邱博向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供如附表二之㈡所示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使用以逃漏稅捐,為間接正犯。被告於如附表二之㈡所示同一營業稅申報期內,陸續填製多張不實之統一發票,並幫助萬達世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百柏鐘錶有限公司、沙文列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百松國際有限公司、榮建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韻彩百貨商行、磁能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長益國際有限公司、威翔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華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等營業人申報扣抵而逃漏稅捐,雖交付不實統一發票之各該對象不同,然上開各申報期內之數次舉動,時間密接,行為模式亦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犯意,在刑法評價上,其於同一營業稅申報期內陸續交付予不同營業人之行為,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論以接續犯。被告於同一營業稅申報期內,以填製上開不實會計憑證之方式幫助萬達世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百柏鐘錶有限公司、沙文列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百松國際有限公司、榮建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韻彩百貨商行、磁能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長益國際有限公司、威翔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華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等營業人逃漏稅捐,係一行為同時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㈦揆諸前揭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62號、101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548號判決意旨,本案被告邱博向所為於各次營業稅期內,多次開具不實統一發票之幫助逃漏稅捐行為,以及被告邱博向於各營業稅期內多次將取得虛偽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而據以逃漏稅捐之行為,皆應以同一營業稅申報(即每2個月)期間所為作為認定開立不實會計憑證之罪數。是被告邱博向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㈠所示1 次犯行(即如附表一之㈠編號1至3部分)、事實及理由欄一㈡所示33次犯行(即如附表一之㈠編號4至36,暨如附表一之㈡編號4至36部分)、事實及理由欄一㈢所示8次犯行(即如附表二之㈠所示),以及事實及理由欄一㈣所示8次犯行(即如附表二之㈡所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經營業務,僅為圖私利,明知英瑞達公司、齊一公司各與如附表一之㈠、附表二之㈡所示營業人間並無實際銷售交易之事實,猶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如附表一之㈠、附表二之㈡所示營業人(除各該附表備註欄所註明「虛設行號」之營業人及全弘科技有限公司外)逃漏稅捐,而被告更與齊一公司負責人賴增銓、劉哲君等人共犯如事實及理由欄一㈢所示逃漏稅捐犯行,均足以紊亂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額查核之正確性及國家稅收,造成國家財政損失,影響稅賦管理之公平性,犯罪所生危害非輕;惟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自承為了公司營運美化報表而犯錯,深表悔意,態度尚可,被告入獄前經營小吃店,已有正當工作等情(訴更緝1卷第56頁、65、134頁);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多寡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㈨被告為如事實及理由欄一㈠所示行為後,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除刑法第41條有所修正外,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亦於95年5月17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刪除第2條有關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之規定,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之規定,新法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惟依被告行為時之刑罰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關於「依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者,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本條例提高倍數,或其處罰法條無罰金刑之規定者,亦同」等規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最高為銀元300元,最低為銀元100元,換算為新臺幣後,最高額為新臺幣900元,最低額為新臺幣300元。比較修正前、後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刑罰法律,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㈠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邱博向犯如事實及理由欄一㈡、一㈢、一㈣所示犯行,均係於新法施行後所犯,自應依現行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㈩又被告邱博向犯如附表一之㈠編號1 至3 暨附表一之㈡編號1至3、如附表一之㈠編號4 至7 暨附表一之㈡編號4至7所示犯行之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之各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減刑條件,均應依該條例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之2分之1 ,故減刑如主文所示,並各依同條例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刑法第41條第1項等規定,諭知減刑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按犯罪行為之一部或其犯罪結果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以後,不得適用本條例減刑,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定有明文。查被告犯如附表一之㈠編號8 暨附表一之㈡編號8所示部分,因各該營業人申報扣抵稅額時間均係在96年5月間,則其等所為上揭犯罪行為之一部或犯罪結果均係在96年4月25日以後,自不得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附此敘明。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分列第1 、2 項,第1 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 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該條雖增列併合定應執行刑之例外規定,惟本件並非該條新增但書之情形,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法)。本院考量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2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予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是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依上開說明,本院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在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為適度反應被告之犯罪目的、動機、手段、犯後態度等人格特性,並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末按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不同時,應擇有利於被告之折算標準適用之,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定有明文。又易科罰金雖屬執行事項,宜視為科刑規範之一種,亦非無審酌比較新舊法孰為有利於被告之餘地(最高法院72年第9 次刑庭會議參照)。數罪併罰,部分犯罪行為在舊法,部分犯罪行為在新法,裁判在新法施行後,如各罪均合於易科罰金,應依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即以舊法之銀元100元、200元、300元為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提案第5號研討結果參照)。本件被告所犯各罪之易刑標準並不相同,就所定應執行刑易科罰金部分,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配合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而擇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為定應執行刑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五、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㈠被告於本件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規定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迭經修正公布,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1 項規定,自10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已明確規範修正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應適用裁判時法,自無庸比較新舊法。復按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為落實刑法沒收制度澈底剝奪不法利得、杜絕犯罪誘因之本旨,新修正刑法第38條之1 已擴大沒收之主體,除於第1 項規定沒收犯罪行為人取得之犯罪所得外,並於第2 項規定第三人若非出於善意之情形,包括: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或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而他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時,均得沒收之,避免該第三人因此而獲利。但為符比例原則,並節省法院不必要之勞費,調節沒收之嚴苛性,新修正刑法增訂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有關宣告沒收或追徵於個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法院得不予宣告或酌減之。
㈡查被告幫助如附表一之㈡、二之㈡所示營業人(除各該附表備註欄所註明「虛設行號」之營業人外)逃漏如附表一之㈡、二之㈡「實際逃漏稅額」欄所示營業稅,並以上揭不正當方法,為齊一公司逃漏如附表二之㈠所示營業稅額,固使第三人即各該營業人因此獲取節省稅捐之財產上利益。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有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並另處以罰鍰。因此被告邱博向本案犯行經查獲後,稅捐機關自得對上開營業人行使稅捐法上之請求權以追繳稅款,並處以罰鍰。基此,稅捐機關基於稅捐法上之規定對各該營業人追繳稅款並處以罰鍰,已足剝奪其等節省稅捐之財產上利益;況逃漏稅捐行為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屬於犯罪行為,則前開利益,應屬各該營業人自己實行逃漏稅捐犯罪而取得之犯罪所得,本應在各該營業人自己為被告之訴訟程序中,判斷應否沒收,倘本案再對各該營業人宣告追徵節省稅捐利益之價額(關於犯罪所得為節省稅捐利益之情形,依其利得客體型態本身不能沒收,須直接宣告該價額數額之追徵),已使該等營業人遭受雙重負擔,揆諸前開說明,認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對該等營業人所獲取節省稅捐利益之價額,自不予宣告追徵,亦毋庸命各該營業人參與本案訴訟之沒收程序,附此敘明。
六、不另為無罪部分:
㈠起訴意旨另以:被告邱博向共同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以英瑞達公司之名義,開立虛偽不實統一發票予九州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孟辰企業有限公司、瀚弘實業有限公司、勁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嘉佳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偉達興企業有限公司、祥達鑫業有限公司、德暉國際有限公司、鴻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坤讚企業有限公司、華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全弘科技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各該營業人逃漏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嫌。
㈡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係屬結果犯,除犯罪之目的在逃漏稅捐外,並須有逃漏應納稅捐之結果事實,始足構成該條之罪。而同法第43條所規定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當亦應以受幫助之納稅義務人確有犯第41條之事實與結果者,方有幫助逃漏稅捐罪責成立之可言。又虛設行號本身原無進銷貨事實,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且因其實際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無營利事業所得可言,因此均無本身逃漏稅捐情形。而販賣發票於其他虛設行號沖帳,因其他虛設行號亦無課稅問題,故亦不能論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刑責(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2號判決參照)。
㈢查前揭九州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孟辰企業有限公司、瀚弘實業有限公司、勁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嘉佳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偉達興企業有限公司、祥達鑫業有限公司、德暉國際有限公司、鴻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坤讚企業有限公司、華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均屬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即虛設行號),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7 年4 月18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70014502號函及所附英瑞達公司於涉案期間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扣抵銷項稅額之營業人各期扣抵稅額及張數明細表在卷可憑(見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卷第183至185頁),則該等營業人既屬虛設行號,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非屬課徵營業稅之範圍,自無逃漏稅捐,從而被告雖有填製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交付前揭營業人,然此部分即無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之可言,揆諸前開說明,不能逕認被告邱博向有何幫助九州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孟辰企業有限公司、瀚弘實業有限公司、勁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嘉佳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偉達興企業有限公司、祥達鑫業有限公司、德暉國際有限公司、鴻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坤讚企業有限公司、華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捐之犯行,惟此部分與前揭事實及理由欄一㈡所示,並經本院認定有罪之部分間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另被告雖有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全弘科技有限公司之事實(即如附表一之㈡編號11所示部分),然該營業人於取得上開統一發票並提出申報扣抵營業稅後,復全數辦理進貨退回折讓等情,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 年4 月28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30018769號函附卷足按(103年度訴字第16號卷(一)第266頁),自不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難認被告有何幫助全弘科技有限公司逃漏營業稅捐之犯行,惟此部分與前揭事實及理由欄一㈡所示,並經本院認定有罪之部分間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 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6條、第55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 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斌志、陳鴻濤提起公訴,檢察官蒲心智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逃漏稅捐之處罰)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
捐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 萬元以
下罰金。
附表一之㈠:英瑞達公司涉案期間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
編號 開立發票期間 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票張數 銷售額(新臺幣) 稅額(新臺幣) 備註 1 95年1 月至95年2 月 英屬維京群島商中購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3 816,189 40,809 楚祥企業有限公司 1 2,040 102 2 95年3 月至95年4 月 英屬維京群島商中購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5 838,663 41,933 3 95年5 月至95年6 月 英屬維京群島商中購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7 2,392,371 119,618 4 95年7 月至95年8 月 英屬維京群島商中購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8 1,457,858 72,893 5 95年9 月至95年10月 皇翔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3 367,000 18,350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1 238 12 英屬維京群島商中購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5 1,416,978 70,849 君偉有限公司 1 19,410 971 僑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 32,337,000 1,616,850 6 95年11月至95年12月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 476 24 英屬維京群島商中購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5 1,950,155 97,509 東剛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 15,708,415 785,421 君偉有限公司 2 287,610 14,381 僑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6 21,100,703 1,055,036 7 96年1 月至96年2 月 英屬維京群島商中購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5 2,432,161 121,607 易吉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 11,736,870 586,844 君偉有限公司 2 14,360 718 基義有限公司 5 16,063,332 803,167 8 96年3 月至96年4 月 佳事達通訊社 1 2,400 120 佳訊通國際有限公司萬華分公司 1 2,400 120 佳訊達國際有限公司 1 2,400 120 佳訊通國際有限公司 1 2,400 120 佳訊達國際有限公司中華分公司 1 9,600 480 佳達通訊有限公司 1 9,600 480 佳和通訊有限公司 1 9,600 480 英屬維京群島商中購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5 602,847 30,142 君偉有限公司 2 11,130 557 佳信達國際有限公司 1 9,600 480 僑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 7,462,811 373,141 三來興業有限公司 3 9,965,908 498,295 基義有限公司 4 12,289,630 614,482 9 96年5 月至96年6 月 巨峰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1 238 12 英屬維京群島商中購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 1,131 57 佳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5,198 260 沙文列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2 660,749 33,037 明昇文具行 1 1,029 51 君偉有限公司 1 5,510 276 百柏鐘錶有限公司 3 1,123,100 56,155 豐鈦有限公司 1 405,360 20,268 10 96年7 月至96年8 月 歐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 64,260 3,213 金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19,000 950 凱旋鐘錶精品行 1 4,000 200 寶順資訊行 4 309,250 15,463 麗盟國際有限公司 4 1,340,450 67,023 來德文具行 1 156,250 7,813 君偉有限公司 2 9,270 464 百柏鐘錶有限公司 7 2,022,750 101,138 保成資訊有限公司 8 1,549,850 77,493 11 96年9 月至96年10月 網騰科技有限公司 3 272,380 13,620 沙文列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3 579,450 28,973 全弘科技有限公司 4 549,950 27,498 語晨資訊有限公司 6 1,296,200 64,810 百柏鐘錶有限公司 4 1,146,700 57,335 保成資訊有限公司 5 1,336,680 66,834 豐鈦有限公司 6 1,432,300 71,616 12 96年11月至96年12月 齊一興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5 978,400 48,920 宏嘉興業有限公司 4 1,801,820 90,092 翁氏餐坊 1 257 13 凱旋鐘錶精品行 1 6,000 300 勁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5 2,611,505 130,576 沛奭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1 200,000 10,000 丞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 1,714 86 奇發企業社 1 900 45 坤讚企業有限公司 4 1,846,300 92,315 君偉有限公司 1 10,360 518 升洋資訊企業有限公司 1 1,150 58 萬達世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 651,040 32,553 百柏鐘錶有限公司 3 958,160 47,908 卷附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見102年度偵字第5630號卷第83頁)所載96年11月間,英瑞達公司開予百柏鐘錶有限公司之不實發票共4 筆(總銷售額1,311,420 元、稅額65,572元)。惟查,其中檔案編號09612Z0000000000000000A 、09612Z0000000000000000A之發票,均係英瑞達公司開予百柏鐘錶有限公司之發票字軌號碼WU00000000號、金額353,260 元之發票,且百柏鐘錶有限公司僅就其中1 筆申報扣抵稅額,有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見102 年度偵字第5630號卷134 頁背面),堪認係同一紙發票重複開立。公訴人依據前揭資料,當庭補充更正起訴之犯罪事實,即被告邱博向此部分開立不實發票之張數、銷售額及稅額(見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6號卷一第210頁及背面),均應予更正。 保成資訊有限公司 4 550,920 27,546 13 97年1 月至97年2 月 九州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5 2,491,340 124,568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1 20,000 1,000 勁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7 3,106,140 155,307 鴻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4 2,128,780 106,439 坤讚企業有限公司 5 2,346,840 117,342 君偉有限公司 1 9,390 470 冠達國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3 764,000 38,200 極限網路通信工程行 1 245,070 12,254 臺灣省苗栗縣私立龍德家事商業職業學校 3 854,000 42,700 和儒國際有限公司 3 1,006,600 50,330 富迅資訊有限公司 4 1,442,000 72,100 14 97年3 月至97年4 月 九州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6 3,061,690 153,085 勁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 3,561,500 178,075 鴻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4 1,861,870 93,094 坤讚企業有限公司 11 3,592,120 179,607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 667 33 宏珍洋行 1 3,100 155 15 97年5 月至97年6 月 九州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5 2,771,510 138,577 格瑞特興業有限公司 1 333 17 德暉國際有限公司 3 1,574,180 78,709 板橋中興醫院 1 571 29 鴻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7 3,828,996 191,450 君偉有限公司 2 12,205 611 華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9 4,004,050 200,203 16 97年7 月至97年8 月 九州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1 320,120 16,006 勁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23 5,934,760 296,738 鴻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8 2,878,600 143,930 君偉有限公司 1 3,450 173 華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5 3,296,040 164,802 17 97年9 月至97年10月 瀚弘實業有限公司 28 4,544,730 227,237 勁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6 2,454,620 122,731 易吉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5 3,275,340 163,767 沛奭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1 150,000 7,500 永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 10,743 537 久利昇國際有限公司 1 24,070 1,204 台灣超導節能股份有限公司 11 590,430 29,522 18 97年11月至97年12月 立誼股份有限公司 1 1,714 86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2 60,000 3,000 華敦實業有限公司 13 1,757,150 87,858 偉達興企業有限公司 9 2,386,440 119,322 斐文展業有限公司 3 955,000 47,750 正台生活百貨行 1 10,415 521 凡雅文化生活廣場 1 1,680 84 康您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 15,550 778 本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9 2,405,970 120,299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19 4,322,280 216,114 上俗五金百貨店 1 8,580 429 19 98年1 月至98年2 月 伊儷莎國際有限公司 1 18,090 905 龍發鐘錶商行 1 50,000 2,500 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1 9,525 476 偉達興企業有限公司 9 2,359,260 117,963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13 2,683,300 134,165 斐文展業有限公司 5 651,800 32,590 百柏鐘錶有限公司 14 2,467,350 123,368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10 1,763,100 88,156 20 98年3 月至98年4 月 廣安階股份有限公司 7 1,740,200 87,010 凱旋鐘錶精品行 1 6,000 300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14 3,726,320 186,316 鴻億欣業有限公司 6 1,464,830 73,242 透視全球報導有限公司 19 2,946,950 147,348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5 1,166,600 58,330 21 98年5 月至98年6 月 嘉佳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 2,814,920 140,746 透視全球報導有限公司 9 1,711,000 85,551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29 5,007,100 250,361 林文成建築師事務所 1 280 14 22 98年7 月至98年8 月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500 25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9 1,440,660 72,032 華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17 3,332,620 166,630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15 2,849,000 142,448 鴻億欣業有限公司 4 1,160,580 58,028 透視全球報導有限公司 10 3,297,000 164,850 百柏鐘錶有限公司 12 2,381,650 119,082 台灣超導節能股份有限公司 9 2,125,390 106,270 23 98年9 月至98年10月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1,060 53 向前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1 1,171 59 衍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1 1,714 86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1 17,143 857 華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24 6,953,700 347,685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14 1,925,700 96,285 鴻億欣業有限公司 4 651,100 32,555 透視全球報導有限公司 11 2,696,590 134,830 正翰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1 2,714 136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19 3,813,400 190,670 台灣天擎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4,396,300 219,816 24 98年11月至98年12月 佳佩林國際有限公司 1 300 15 華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23 6,667,000 333,350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5 1,238,238 61,912 科瑞帝鋼業股份有限公司 14 1,907,063 95,354 祥達鑫業有限公司 5 1,190,600 59,530 泉崴興業有限公司 16 3,844,000 192,201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14 3,618,993 180,950 台灣天擎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 1,428,610 71,431 25 99年1 月至99年2 月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28 5,243,460 262,173 華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14 2,857,840 142,893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7 1,915,220 95,761 鴻億欣業有限公司 24 3,942,420 197,121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23 5,187,900 259,395 26 99年3 月至99年4 月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1 16,667 833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39 7,489,410 374,471 正鑫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2 4,476 224 網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34,438 1,722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16 3,333,340 166,668 鴻億欣業有限公司 10 1,829,600 91,480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1 689 34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4 952,900 47,645 27 99年5 月至99年6 月 英瑞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 12,000 600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33 8,632,575 431,630 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4 915,302 45,765 網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15,360 768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9 2,401,590 120,080 米緹時尚有限公司 1 960 48 大亞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 28,800 1,440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3 26,942 1,347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8 1,999,800 99,990 28 99年7 月至99年8 月 英瑞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 6,480 324 鴻林洋行 1 1,355 68 以斯帖統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 267 13 花開了服裝設計有限公司 1 714 36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33 8,467,630 423,382 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 196,871 9,843 韋丘企業社 1 2,731 137 網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9,880 494 炭道健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1 66,900 3,345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15 3,073,800 153,691 大亞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 26,800 1,340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1 1,950 98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9 2,260,400 113,020 永迪精品店 2 373,000 18,650 鴻昇精品鐘錶有限公司 4 861,600 43,080 台灣超導節能股份有限公司 1 349,640 17,482 29 99年9 月至99年10月 東森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 1,343 67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41 9,670,560 483,528 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 123,185 6,159 新農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 91,320 4,566 炭道健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1 2,260 113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6 2,313,000 115,650 大亞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 27,238 1,362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1 8,164 408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8 2,443,100 122,155 鴻昇精品鐘錶有限公司 4 961,600 48,080 台灣超導節能股份有限公司 3 1,144,490 57,225 30 99年11月至99年12月 武昌租格坊 1 2,805 140 麗榛行 1 1,429 71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18 5,293,700 264,685 新農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 1,380 70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14 4,042,300 202,115 鏏霖企業有限公司 1 190 10 大亞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4 12,966 649 和通工程行 1 952 48 寰廷有限公司 11 1,980,250 99,011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11 2,785,260 139,263 台灣天擎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9 6,297,050 314,853 31 100 年1 月至100 年2 月 台灣巧維企業有限公司 1 362 18 達人堆高機有限公司 1 1,714 86 武昌租格坊 1 4,780 239 格子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1 5,778 289 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 619 31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34 7,380,090 369,004 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 4,207 211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23 4,313,820 215,692 普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362 18 大亞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 18,757 938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8 2,793,500 139,675 台灣天擎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 5,426,000 271,300 32 100 年3 月至100 年4 月 嶄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1,761 89 米騏亞有限公司 1 30,000 1,500 中原食品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 571 29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34 6,671,790 333,592 新農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 6,286 314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17 4,232,014 211,602 大亞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 19,523 977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1 22,939 1,147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17 3,422,213 171,112 鴻昇精品鐘錶有限公司 6 1,809,800 90,490 台灣天擎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 3,173,094 158,655 33 100 年5 月至100 年6 月 連福橡膠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1 1,095 55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26 6,820,426 341,023 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 10,943 547 台暐興業有限公司 1 1,550 78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17 5,481,020 274,053 龍昱工程有限公司 4 1,035,960 51,798 今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 143 7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10 3,087,440 154,372 鴻昇精品鐘錶有限公司 3 1,305,000 65,250 台灣天擎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 4,291,210 214,561 台灣超導節能股份有限公司 1 252,000 12,600 34 100 年7 月至100 年8 月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19 4,001,520 200,076 台暐興業有限公司 1 14,970 749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1 4,000,010 200,001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19 5,109,460 255,473 龍昱工程有限公司 1 142,760 7,138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1 13,646 682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9 2,858,660 142,933 鴻昇精品鐘錶有限公司 3 857,400 42,870 台灣天擎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3 8,057,410 402,871 台灣超導節能股份有限公司 3 879,600 43,980 35 100 年9 月至100 年10月 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 720 36 長義有限公司 1 286 14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17 4,217,350 210,868 台暐興業有限公司 2 17,100 855 新農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 276 14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22 5,792,440 289,623 龍昱工程有限公司 1 134,400 6,720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9 1,641,074 82,054 永迪精品店 4 739,440 36,972 台灣天擎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 3,883,116 194,156 台灣超導節能股份有限公司 3 902,912 45,146 36 100 年11月至100 年12月 大亞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4 12,539 626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1 8,001 400 台灣天擎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106,200 5,310 台灣超導節能股份有限公司 1 150,000 7,500 合計 1,780 529,770,097 26,488,562 起訴書所載本件開立不實發票共1,781張、銷售總額530,123,357 元,均應予更正。更正理由詳參附表一之㈠編號12備註欄
附表一之㈡:下游營業人持英瑞達公司不實發票予以申報扣抵明
細
編號 開立發票期間 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票張數 銷售額(新臺幣) 稅額(新臺幣) 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期間 折讓金額(新臺幣) 折讓稅額(新臺幣) 實際逃漏稅額(新臺幣) 備註 1 95年1 月至95年2 月 英屬維京群島商中購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3 816,189 40,809 95年3 月至95年4 月 105,280 5,264 35,545 2 95年3 月至95年4 月 英屬維京群島商中購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5 838,663 41,933 95年5 月至95年6 月 19,874 994 40,939 3 95年5 月至95年6 月 英屬維京群島商中購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7 2,392,371 119,618 95年5 月至95年6 月、95年7 月至95年8 月、95年11月至95年12月 358,885 17,945 101,673 4 95年7 月至95年8 月 英屬維京群島商中購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8 1,457,858 72,893 95年9 月至95年10月、95年11月至95年12月 75,370 3,768 69,125 5 95年9 月至95年10月 皇翔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3 367,000 18,350 18,350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1 238 12 12 英屬維京群島商中購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5 1,416,978 70,849 95年11月至95年12月 49,217 2,461 68,388 君偉有限公司 1 19,410 971 971 僑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 32,337,000 1,616,850 95年11月至95年12月 646,740 32,337 1,584,513 6 95年11月至95年12月 英屬維京群島商中購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5 1,950,155 97,509 96年1 月至96年2 月、96年3 月至96年4 月 7,388 370 97,139 東剛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 15,708,415 785,421 785,421 君偉有限公司 2 287,610 14,381 14,381 僑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6 21,100,703 1,055,036 95年11月至95年12月 422,015 21,100 1,033,936 7 96年1 月至96年2 月 英屬維京群島商中購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5 2,432,161 121,607 96年3 月至96年4 月 110,297 5,515 116,092 易吉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 11,736,870 586,844 586,844 君偉有限公司 2 14,360 718 718 基義有限公司 5 16,063,332 803,167 803,167 8 96年3 月至96年4 月 英屬維京群島商中購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5 602,847 30,142 96年5 月至96年6 月、96年7 月至96年8 月 43,766 2,188 27,954 君偉有限公司 2 11,130 557 557 僑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 7,462,811 373,141 373,141 三來興業有限公司 3 9,965,908 498,295 498,295 基義有限公司 4 12,289,630 614,482 614,482 9 96年5 月至96年6 月 巨峰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1 238 12 12 英屬維京群島商中購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 1,131 57 57 佳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5,198 260 260 沙文列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2 660,749 33,037 33,037 明昇文具行 1 1,029 51 51 君偉有限公司 1 5,510 276 276 百柏鐘錶有限公司 3 1,123,100 56,155 56,155 豐鈦有限公司 1 405,360 20,268 20,268 10 96年7 月至96年8 月 歐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 64,260 3,213 3,213 金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19,000 950 950 凱旋鐘錶精品行 1 4,000 200 200 寶順資訊行 4 309,250 15,463 15,463 麗盟國際有限公司 4 1,340,450 67,023 67,023 來德文具行 1 156,250 7,813 7,813 君偉有限公司 2 9,270 464 464 百柏鐘錶有限公司 7 2,022,750 101,138 101,138 保成資訊有限公司 8 1,549,850 77,493 77,493 11 96年9 月至96年10月 網騰科技有限公司 3 272,380 13,620 13,620 沙文列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3 579,450 28,973 28,973 全弘科技有限公司 4 549,950 27,498 96年11月至96年12月 549,950 27,498 0 語晨資訊有限公司 6 1,296,200 64,810 64,810 百柏鐘錶有限公司 4 1,146,700 57,335 57,335 保成資訊有限公司 5 1,336,680 66,834 66,834 豐鈦有限公司 6 1,432,300 71,616 71,616 12 96年11月至96年12月 齊一興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5 978,400 48,920 48,920 宏嘉興業有限公司 4 1,801,820 90,092 90,092 翁氏餐坊 1 257 13 13 凱旋鐘錶精品行 1 6,000 300 300 勁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5 2,611,505 130,576 無 虛設行號 沛奭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1 200,000 10,000 10,000 坤讚企業有限公司 4 1,846,300 92,315 無 虛設行號 君偉有限公司 1 10,360 518 518 萬達世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 651,040 32,553 32,553 百柏鐘錶有限公司 3 958,160 47,908 47,908 保成資訊有限公司 4 550,920 27,546 27,546 13 97年1 月至97年2 月 九州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5 2,491,340 124,568 無 虛設行號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1 20,000 1,000 無 虛設行號 勁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7 3,106,140 155,307 無 虛設行號 鴻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4 2,128,780 106,439 無 虛設行號 坤讚企業有限公司 5 2,346,840 117,342 無 虛設行號 君偉有限公司 1 9,390 470 470 冠達國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3 764,000 38,200 38,200 極限網路通信工程行 1 245,070 12,254 12,254 和儒國際有限公司 3 1,006,600 50,330 50,330 富迅資訊有限公司 4 1,442,000 72,100 72,100 14 97年3 月至97年4 月 九州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6 3,061,690 153,085 無 虛設行號 勁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 3,561,500 178,075 無 虛設行號 鴻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4 1,861,870 93,094 無 虛設行號 坤讚企業有限公司 11 3,592,120 179,607 無 虛設行號 15 97年5 月至97年6 月 九州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5 2,771,510 138,577 無 虛設行號 德暉國際有限公司 3 1,574,180 78,709 無 虛設行號 鴻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7 3,828,996 191,450 無 虛設行號 君偉有限公司 2 12,205 611 611 華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9 4,004,050 200,203 無 虛設行號 16 97年7 月至97年8 月 勁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23 5,934,760 296,738 無 虛設行號 鴻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8 2,878,600 143,930 無 虛設行號 君偉有限公司 1 3,450 173 173 華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5 3,296,040 164,802 無 虛設行號 17 97年9 月至97年10月 瀚弘實業有限公司 28 4,544,730 227,237 無 虛設行號 勁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6 2,454,620 122,731 無 虛設行號 易吉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5 3,275,340 163,767 163,767 沛奭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1 150,000 7,500 7,500 久利昇國際有限公司 1 24,070 1,204 1,204 台灣超導節能股份有限公司 11 590,430 29,522 29,522 18 97年11月至97年12月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2 60,000 3,000 無 虛設行號 華敦實業有限公司 13 1,757,150 87,858 87,858 偉達興企業有限公司 9 2,386,440 119,322 無 虛設行號 斐文展業有限公司 3 955,000 47,750 47,750 正台生活百貨行 1 10,415 521 521 康您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 15,550 778 778 本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9 2,405,970 120,299 120,299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19 4,322,280 216,114 216,114 19 98年1 月至98年2 月 伊儷莎國際有限公司 1 18,090 905 905 龍發鐘錶商行 1 50,000 2,500 2,500 偉達興企業有限公司 9 2,359,260 117,963 無 虛設行號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13 2,683,300 134,165 134,165 斐文展業有限公司 5 651,800 32,590 32,590 百柏鐘錶有限公司 14 2,467,350 123,368 123,368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10 1,763,100 88,156 88,156 20 98年3 月至98年4 月 廣安階股份有限公司 7 1,740,200 87,010 87,010 凱旋鐘錶精品行 1 6,000 300 300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14 3,726,320 186,316 186,316 鴻億欣業有限公司 6 1,464,830 73,242 73,242 透視全球報導有限公司 19 2,946,950 147,348 147,348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5 1,166,600 58,330 58,330 21 98年5 月至98年6 月 嘉佳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 2,814,920 140,746 無 虛設行號 透視全球報導有限公司 9 1,711,000 85,551 85,551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29 5,007,100 250,361 250,361 22 98年7 月至98年8 月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500 25 25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9 1,440,660 72,032 無 虛設行號 華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17 3,332,620 166,630 166,630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15 2,849,000 142,448 142,448 鴻億欣業有限公司 4 1,160,580 58,028 58,028 透視全球報導有限公司 10 3,297,000 164,850 164,850 百柏鐘錶有限公司 12 2,381,650 119,082 119,082 台灣超導節能股份有限公司 9 2,125,390 106,270 106,270 23 98年9 月至98年10月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1,060 53 53 華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23 6,667,300 333,365 333,365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14 1,925,700 96,285 96,285 鴻億欣業有限公司 4 651,100 32,555 32,555 透視全球報導有限公司 11 2,696,590 134,830 134,830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19 3,813,400 190,670 190,670 台灣天擎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2,198,150 109,908 109,908 24 98年11月至98年12月 佳佩林國際有限公司 1 300 15 15 華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23 6,667,000 333,350 333,350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5 1,238,238 61,912 61,912 科瑞帝鋼業股份有限公司 14 1,907,063 95,354 95,354 祥達鑫業有限公司 5 1,190,600 59,530 無 虛設行號 泉崴興業有限公司 16 3,844,000 192,201 192,201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14 3,618,993 180,950 180,950 台灣天擎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 1,428,610 71,431 71,431 25 99年1 月至99年2 月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28 5,243,460 262,173 無 虛設行號 華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14 2,857,840 142,893 142,893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7 1,915,220 95,761 95,761 鴻億欣業有限公司 24 3,942,420 197,121 197,121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23 5,187,900 259,395 259,395 26 99年3 月至99年4 月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39 7,489,410 374,471 無 虛設行號 網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34,438 1,722 1,722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16 3,333,340 166,668 166,668 鴻億欣業有限公司 10 1,829,600 91,480 91,480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1 689 34 34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4 952,900 47,645 47,645 27 99年5 月至99年6 月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33 8,632,575 431,630 無 虛設行號 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4 915,302 45,765 99年7 月至99年8 月 6,566 329 45,436 網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15,360 768 99年7 月至99年8 月 213 11 757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9 2,401,590 120,080 120,080 米緹時尚有限公司 1 960 48 48 大亞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 28,800 1,440 1,440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3 26,942 1,347 1,347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8 1,999,800 99,990 99,990 28 99年7 月至99年8 月 以斯帖統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 267 13 13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33 8,467,630 423,382 無 虛設行號 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 196,871 9,843 99年9 月至99年10月 11,810 590 9,253 韋丘企業社 1 2,731 137 137 網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9,880 494 494 炭道健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1 66,900 3,345 99年7 月至99年8 月 660 33 3,312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14 2,833,800 141,691 141,691 大亞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 26,800 1,340 100年5月至100年6月間 2,000 100 1,240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1 1,950 98 98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9 2,260,400 113,020 113,020 永迪精品店 2 373,000 18,650 18,650 鴻昇精品鐘錶有限公司 4 861,600 43,080 43,080 台灣超導節能股份有限公司 1 349,640 17,482 17,482 29 99年9 月至99年10月 東森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 1,343 67 67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41 9,670,560 483,528 無 虛設行號 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 123,185 6,159 99年11月至99年12月 2,082 105 6,054 新農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 91,320 4,566 4,566 炭道健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1 2,260 113 113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6 2,313,000 115,650 115,650 大亞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 27,238 1,362 1,362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1 8,164 408 408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8 2,443,100 122,155 122,155 鴻昇精品鐘錶有限公司 4 961,600 48,080 48,080 台灣超導節能股份有限公司 3 1,144,490 57,225 57,225 30 99年11月至99年12月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18 5,293,700 264,685 無 虛設行號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14 4,042,300 202,115 202,115 鏏霖企業有限公司 1 190 10 10 大亞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 8,824 441 441 寰廷有限公司 11 1,980,250 99,011 99,011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11 2,785,260 139,263 139,263 台灣天擎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9 6,297,050 314,853 314,853 31 100 年1 月至100 年2 月 台灣巧維企業有限公司 1 362 18 18 達人堆高機有限公司 1 1,714 86 86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34 7,380,090 369,004 無 虛設行號 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 4,207 211 211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23 4,313,820 215,692 215,692 大亞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 18,757 938 938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8 2,793,500 139,675 139,675 台灣天擎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 5,426,000 271,300 271,300 32 100 年3 月至100 年4 月 米騏亞有限公司 1 30,000 1,500 1,500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34 6,671,790 333,592 無 虛設行號 新農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 6,286 314 314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17 4,232,014 211,602 211,602 大亞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2 12,781 639 639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1 22,939 1,147 1,147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17 3,422,213 171,112 171,112 鴻昇精品鐘錶有限公司 6 1,809,800 90,490 90,490 台灣天擎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 3,173,094 158,655 158,655 33 100 年5 月至100 年6 月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25 6,816,106 340,807 無 虛設行號 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 10,943 547 547 台暐興業有限公司 1 1,550 78 78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17 5,481,020 274,053 274,053 龍昱工程有限公司 3 918,480 45,924 45,924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10 3,087,440 154,372 154,372 鴻昇精品鐘錶有限公司 3 1,305,000 65,250 65,250 台灣天擎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 4,291,210 214,561 214,561 34 100 年7 月至100 年8 月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19 4,001,520 200,076 無 虛設行號 台暐興業有限公司 1 14,970 749 749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1 4,000,010 200,001 200,001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19 5,109,460 255,473 255,473 龍昱工程有限公司 1 142,760 7,138 7,138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1 13,646 682 682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9 2,858,660 142,933 142,933 鴻昇精品鐘錶有限公司 3 857,400 42,870 42,870 台灣天擎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3 8,057,410 402,871 402,871 台灣超導節能股份有限公司 3 879,600 43,980 43,980 35 100 年9 月至100 年10月 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 720 36 36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17 4,217,350 210,868 無 虛設行號 台暐興業有限公司 2 17,100 855 855 新農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 276 14 14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22 5,792,440 289,623 289,623 龍昱工程有限公司 1 134,400 6,720 6,720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9 1,641,074 82,054 82,054 永迪精品店 4 739,440 36,972 36,972 台灣天擎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 3,883,116 194,156 194,156 台灣超導節能股份有限公司 3 902,912 45,146 45,146 36 100 年11月至100 年12月 大亞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4 12,539 626 626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1 8,001 400 400 台灣天擎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106,200 5,310 5,310 台灣超導節能股份有限公司 1 150,000 7,500 7,500 合計 1,721 525,308,875 26,265,494 *虛設行號:稅籍管理註記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
附表二之㈠:齊一公司取得不實進項發票部分
編號 開立發票期間 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票張數 銷售額(新臺幣) 營業稅額(新臺幣) 備註 1 96年9 月至96年10月 英格爾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2 764,100 38,205 2 96年11月至96年12月 英格爾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2 397,500 19,875 3 97年1 月至97年2 月 英格爾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6 1,760,500 88,025 4 97年3 月至97年4 月 英格爾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3 859,500 42,975 萬達世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9 696,930 34,847 5 97年5 月至97年6 月 英格爾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7 1,617,500 80,875 6 97年7 月至97年8 月 英格爾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13 5,680,080 284,005 7 97年9 月至97年10月 英格爾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32 7,055,280 352,764 8 97年11月至97年12月 英格爾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37 10,375,380 518,770 合計 111 29,206,770 1,460,341
附表二之㈡:齊一公司虛開不實發票部分
編號 開立發票期間 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票張數 銷售額(新臺幣) 稅額(新臺幣) 實際逃漏稅額(新臺幣) 備註 1 96年9 月至96年10月 萬達世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 797,150 39,858 39,858 百柏鐘錶有限公司 2 432,800 21,640 21,640 2 96年11月至96年12月 潤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5 1,623,300 81,165 無 虛設行號 沙文列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5 1,359,450 67,974 67,974 3 97年1 月至97年2 月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15 2,663,555 133,179 133,179 4 97年3 月至97年4 月 川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3 714,910 35,746 無 虛設行號 榮建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6 1,286,850 64,343 64,343 5 97年5 月至97年6 月 榮建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5 1,204,560 60,228 60,228 6 97年7 月至97年8 月 韻彩百貨商行 6 2,268,750 113,438 113,438 磁能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15 4,114,500 205,725 205,725 7 97年9 月至97年10月 長益國際有限公司 16 4,900,590 245,030 245,030 川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4 4,611,650 230,583 無 虛設行號 8 97年11月至97年12月 威翔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20 6,327,500 316,375 316,375 華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7 2,935,100 146,755 146,755 合計 35,240,665 1,762,039 1,414,545 *虛設行號:嗣主管機關變更稅籍管理註記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
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一之㈠編號1 至3附表一之㈡編號1 至3 事實及理由欄一㈠部分 邱博向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2 附表一之㈠編號4附表一之㈡編號4 事實及理由欄一㈡部分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附表一之㈠編號5附表一之㈡編號5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附表一之㈠編號6附表一之㈡編號6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附表一之㈠編號7附表一之㈡編號7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附表一之㈠編號8附表一之㈡編號8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附表一之㈠編號9附表一之㈡編號9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附表一之㈠編號10附表一之㈡編號10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附表一之㈠編號11附表一之㈡編號11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附表一之㈠編號12附表一之㈡編號12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附表一之㈠編號13附表一之㈡編號13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附表一之㈠編號14附表一之㈡編號14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附表一之㈠編號15附表一之㈡編號15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附表一之㈠編號16附表一之㈡編號16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附表一之㈠編號17附表一之㈡編號17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附表一之㈠編號18附表一之㈡編號18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附表一之㈠編號19附表一之㈡編號19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附表一之㈠編號20附表一之㈡編號20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附表一之㈠編號21附表一之㈡編號21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附表一之㈠編號22附表一之㈡編號22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附表一之㈠編號23附表一之㈡編號23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附表一之㈠編號24附表一之㈡編號24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附表一之㈠編號25附表一之㈡編號25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附表一之㈠編號26附表一之㈡編號26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附表一之㈠編號27附表一之㈡編號27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附表一之㈠編號28附表一之㈡編號28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 附表一之㈠編號29附表一之㈡編號29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 附表一之㈠編號30附表一之㈡編號30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 附表一之㈠編號31附表一之㈡編號31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 附表一之㈠編號32附表一之㈡編號32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 附表一之㈠編號33附表一之㈡編號33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 附表一之㈠編號34附表一之㈡編號34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 附表一之㈠編號35附表一之㈡編號35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 附表一之㈠編號36附表一之㈡編號36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 附表二之㈠編號1 事實及理由欄一㈢部分 邱博向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6 附表二之㈠編號2 邱博向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7 附表二之㈠編號3 邱博向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8 附表二之㈠編號4 邱博向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9 附表二之㈠編號5 邱博向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0 附表二之㈠編號6 邱博向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1 附表二之㈠編號7 邱博向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2 附表二之㈠編號8 邱博向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3 附表二之㈡編號1 事實及理由欄一㈣部分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4 附表二之㈡編號2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5 附表二之㈡編號3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6 附表二之㈡編號4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7 附表二之㈡編號5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8 附表二之㈡編號6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9 附表二之㈡編號7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0 附表二之㈡編號8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偵字第5630號
被 告 邱淑娟 女 3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籍設高雄市前金區市○○路00號2樓之9
送達台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邱陳瓊敏
女 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鎮○○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邱博向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高雄市○○區○○○○○街00號
送達高雄市○○區○○路00號31樓之4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邱淑明 女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
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邱陳瓊敏係邱博向、邱淑娟、邱淑明等3 兄妹之母,均明知
並未實際出資開設公司及擔任負責人,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營
業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分別由邱陳瓊敏
、邱淑娟於民國93年8 月6 日、95年11月23日,向台北市政
府商業處,申請設立登記及變更登記為址設台北市○○區○○街
000 號1 樓「英瑞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瑞達公司
)之負責人;邱博向則係「台灣天擎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格爾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炭道健康生活股份有限公
司」「台灣超導節能股份有限公司」「新農健康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台灣天擎等五間公司)負責人,邱淑明則係
孟辰企業有公司(下稱孟辰公司)負責人;並以製作會計憑
證為其附隨業務。邱陳瓊敏、邱淑娟、邱博向、邱淑明均明
知英瑞達公司在無實際銷貨之情況下,卻由邱陳瓊敏、邱淑
娟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為領用統一發票之申請,以供渠等
領用英瑞達公司之統一發票,使英瑞達公司連續自95年1月
起至100年12月間止,虛偽開立銷項發票共計1,781張,金額
共計新臺幣(下同)530,123,357元,其中供台灣天擎等五
間公司、孟辰公司、九州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等營業人,持以
充當進項申報扣抵稅額,幫助逃漏營業稅金額共計26,135,7
95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嗣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發覺有虛增營業額之情事,始循
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移送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邱陳瓊敏 明知其並未實際擔任英瑞達公司負責人事實,仍提供證件充當負責人,並申請發票供邱淑明等人使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事實 2 被告邱淑娟 明知其並未實際擔任英瑞達公司負責人事實,仍提供證件充當負責人,並申請發票供邱淑明等人使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事實 3 被告邱博向 被告邱博向為台灣天擎等五間公司負責人,虛開發票予英瑞達公司,又向英瑞達公司虛進發票,充當進項憑證扣抵稅捐,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事實 4 被告邱淑明 被告邱淑明為孟辰公司負責人,虛開發票予英瑞達公司,又向英瑞達公司虛進發票,充當進項憑證扣抵稅捐,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事實 5 英瑞達公司93年8 月6 日、95年11月23日登記表及變更登記表 被告邱陳瓊敏於93年8 月6 日起至95年11月22日擔任英瑞達公司負責人、被告邱淑娟於95年11月23日起,擔任英瑞達公司負責人之事實 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營業人設立登記資料、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各1 紙 被告邱陳瓊敏、邱淑娟領用英瑞達公司發票之事實 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一份、英瑞達公司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一紙。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5 英瑞達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銷項)查核名冊;英瑞達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 英瑞達公司上開虛開發票計530,123,357 元,其中已由九州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充作進項發票逃漏稅捐,逃漏金額為26,135,795元 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102 年7 月19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20032824號函 英瑞達公司上開虛開發票計530,123,357 元,其中已由九州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充作進項發票逃漏稅捐,逃漏金額為26,135,795元 7 證人即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核員陳錦旭之證稱 1 被告邱陳瓊敏、邱淑娟擔任英瑞達公司負責人期間,英瑞達公司虛開發票計530,123,357 元,其中已由九州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充作進項發票逃漏稅捐,逃漏金額為26,135,795元。2 被告陳博向為台灣天擎等五間公司負責人,被告邱淑明為孟辰公司負責人,均有虛開發票予英瑞達公司,又向英瑞達公司虛進發票,充當進項憑證扣抵稅捐,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事實
二、核被告邱陳瓊敏、邱淑娟、邱博向、邱淑明所為,係犯稅捐
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罪嫌,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
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嫌。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
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
不實之本質,亦即商業會計法該條款之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
務上登載不實罪之特別法,自應優先適用,應逕論以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被告4 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檢 察 官 蕭 斌 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22912號
被 告 邱博向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邱淑明 女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追
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博向係英格爾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英格爾公司)負責
人,邱淑明則係孟辰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孟辰公司)負責人
,均為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並以製作會計憑證為
其附隨業務。邱博向、邱淑明2人明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
各該公司與賴增銓(業經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中)擔任負
責人之齊一興業開發股份有公司(址設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2樓之1,下稱齊一公司)間並無真實交易,竟基
於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等犯意聯絡,先於民國96年
7、8月間,透過友人介紹而認識齊一公司業務副總劉哲君(
業經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繼由邱博向、邱淑明提議提供
如附表一所示各該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交付齊一公司充當進
項發票,再由齊一公司虛開統一發票交付如附表二所示各該
公司之方式,以前開「買賣過水」方式作帳,協助齊一公司
及附表二所示各該公司逃漏應納營業稅額,前開協議經賴增
銓同意後,邱博向、邱淑明即自齊一公司96年10月16日設立
登記時起至97年12月止,為下列犯行:
㈠邱博向、邱淑明與賴增銓、劉哲君共同基於以不正當方法逃
漏齊一公司應納稅捐之犯意,明知齊一公司不曾向如附表一
所示公司購買貨物或勞務,邱博向、邱淑明竟交付全權處理
齊一公司業務及相關報稅事宜之劉哲君如附表一所示公司之
名義所開立、內容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共122張,金額合計
新臺幣(下同)3,191萬2,070元,充作齊一公司之進項憑證
使用(各該公司名稱、發票張數、銷售額、逃漏稅額,均詳
如附表一所示),並交由不知情之齊一公司會計人員,以齊
一公司之名義,於申報各該期營業稅時,用以扣抵銷項稅額
,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以此不正當方法,先後逃漏齊一公
司應納之營業稅額共計159萬5,606元,而生損害於稅捐機關
核課稅捐之公平及正確性。
㈡邱博向、邱淑明與賴增銓、劉哲君均明知齊一公司不曾向如
附表二所示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劉哲君指示齊一公
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於如附表二所示期間內,以齊一公司
之名義,多次填製內容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共121張,金額
合計3,524萬665元,交付予邱博向、邱淑明所指定之如附表
二所示之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使用(各該公司名稱、發票張數
、發票金額、逃漏稅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旋由該等公司
持向稅捐機關申報,以扣抵其等銷項稅額,而幫助該等公司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應納之營業稅額合計141萬4,545元(扣除
附表二編號5、8所示之虛設行號公司),而生損害於稅捐機
關核課稅捐之公平及正確性。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主動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證人賴增銓、劉哲君、賀秉惠等之證述、本署檢察官
102年度偵字第11948號起訴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
訴字第629號刑事判決。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邱博向、邱淑明就犯罪事實一一所為,均
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嫌
。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
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被告邱博向、邱淑明與賴增銓、劉
哲君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
第31條第1項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2人就犯罪事實
一一所示逃漏稅捐犯行、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示明知為不實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犯行、幫助逃漏稅捐犯行,犯罪時間各均
密接,手法亦屬相同,渠等主觀上應係基於同一動機所生之
單一犯意而為,在客觀上,各行為之獨立性亦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皆應視
為數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而屬接續犯,均
各應僅論以一罪。被告2人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犯前開二罪間
,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二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
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罪處斷。又被告2人所犯上開逃漏稅捐罪與明知為不實
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
罰。被告2人與與賴增銓、劉哲君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向
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進項憑證以扣抵銷項稅額,並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供如附表二所示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使用以逃漏稅
捐,均為間接正犯。
三、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
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2人前因違反稅捐
稽徵法等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5630號提起
公訴,現由貴院以102年度審訴字952號(慎股)審理中,有
該案起訴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
明,本件與前開案件應為相牽連之案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檢察官 陳鴻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493號
109年度簡字第4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博向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籍設桃園市○○區○○○村0號(法務部○○○○○○○)
(另案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林志豪律師
劉北芳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
字第5630號)及追加起訴(103年度偵字第22912 號),嗣被告
自白犯罪(108年度訴緝更(一)字第1號、108年度訴緝更(一)字
第2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邱博向犯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
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邱博向為邱陳瓊敏(所涉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
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1100號判決上
訴駁回而確定)之子,並為邱淑娟、邱淑明(邱淑娟、邱淑
明二人所涉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均業經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
2440、2441、2442號判決確定)之胞兄。邱陳瓊敏於民國93
年8月6日起至95年11月22日止,擔任「英瑞達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英瑞達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000 號1樓
)之登記負責人,邱博向則為英瑞達公司實際負責人,邱淑
娟為英瑞達公司董事,嗣邱淑娟於95年11月23日,向臺北市
政府商業處申請變更登記為英瑞達公司之登記負責人;邱博
向另擔任係「台灣天擎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格爾
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炭道健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超導節能股份有限公司」、「新農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台灣天擎等5間公司)負責人;竟分別為下列行
為:
㈠邱博向、邱淑娟、邱淑明均明知英瑞達公司並無實際銷貨營
業之事實,竟自95年1月起至同年6月間,共同基於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由斯時
與渠等有犯意聯絡之邱陳瓊敏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申請領
用統一發票,由邱博向、邱淑娟、邱淑明等人以英瑞達公司
名義,連續虛偽填製如附表一之㈠編號1、2、3所示不實統一
發票,悉數交予如附表一之㈠編號1、2、3所示營業人充作進
項憑證,經如附表一之㈡編號1、2、3所示之營業人於各該申
報期間,持如附表一之㈡編號1、2、3「統一發票張數」欄所
示不實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如
附表一之㈡編號1、2、3所示之營業人逃漏如附表一之㈡編號1
、2、3「實際逃漏稅額」欄所示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
徵機關對於營業稅課徵查核之正確性。
㈡邱博向、邱淑娟、邱淑明另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
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犯意聯絡,自95年7月至同年10月止
,由斯時與渠等有犯意聯絡之邱陳瓊敏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
局申請領用統一發票,由邱博向、邱淑娟、邱淑明等人以每
2 個月為一期,並以英瑞達公司名義,虛偽填製如附表一之
㈠編號4 至5 所示不實統一發票,悉數交予如附表一之㈠編號
4 至5 所示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經如附表一之㈡編號4至5
所示之營業人於各次申報期間,持如附表一之㈡編號4至5「
統一發票張數」欄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
抵銷項稅額,幫助如附表一之㈡編號4至5所示之營業人逃漏
如附表一之㈡編號4至5「實際逃漏稅額」欄所示營業稅,足
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課徵查核之正確性;復自
95年11月起至100年12月間,由邱淑娟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
局申請領用統一發票,由邱博向、邱淑娟、邱淑明等人以每
2個月為一期,並以英瑞達公司名義,虛偽填製如附表一之㈠
編號6至36所示不實統一發票,悉數交予如附表一之㈠編號6
至36所示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經如附表一之㈡編號6至36所
示之營業人於各次申報期間,持如附表一之㈡編號6至36「統
一發票張數」欄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
銷項稅額,幫助如附表一之㈡編號6 至36所示之營業人(除
附表一之㈡備註欄所註明「虛設行號」之營業人外)逃漏如
附表一之㈡編號6 至36「實際逃漏稅額」欄所示營業稅,足
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課徵查核之正確性。
㈢邱博向、邱淑明於96年7、8 月間,經友人介紹認識齊一興業
開發股份有公司(下稱齊一公司)負責人賴增銓、該公司業
務副總劉哲君(賴增銓所涉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
2年度訴字第6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
徒刑7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2495號判決
上訴駁回而確定;劉哲君所涉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以
102年度訴字第62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
有期徒刑7月確定)後,提議由其等提供與齊一公司間無真
實交易之公司名單,以取得各該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及由齊
一公司虛開統一發票予其他公司之方式,使齊一公司、該等
公司逃漏應納營業稅額。嗣邱博向、邱淑明與賴增銓、劉哲
君等人共同基於以不正當方法逃漏齊一公司應納稅捐之犯意
聯絡,明知齊一公司不曾向如附表二之㈠所示公司購買貨物
或勞務,仍由賴增銓委請劉哲君全權處理齊一公司業務及相
關報稅事宜,邱博向、邱淑明則向劉哲君提供如附表二之㈠
所示公司之名義所開立、內容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由不知
情之齊一公司會計人員於每2個月為1期之申報營業稅時(即
各該不實統一發票所屬月份之次期15日前),各持上開不實
統一發票充作齊一公司之進項憑證,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
用以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為齊一公司逃漏如附表
二之㈠所示營業稅額,而生損害於稅捐機關核課稅捐之公平
及正確性。
㈣邱博向、邱淑明、賴增銓、劉哲君均明知齊一公司不曾向如
附表二之㈡所示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劉哲君指示齊
一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於96年9月間至97年12月間,以
每2個月為一期,並以齊一公司名義,虛偽填製如附表二之㈡
所示不實統一發票,悉數交予邱博向、邱淑明所提供如附表
二之㈡所示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經如附表二之㈡所示之營業
人於各次申報期間,持如附表二之㈡「統一發票張數」欄所
示不實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如
附表二之㈡所示萬達世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百柏鐘錶有限
公司、沙文列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百松國際有限公司、榮
建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韻彩百貨商行、磁能國際科技有限
公司、長益國際有限公司、威翔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華強國
際實業有限公司等營業人逃漏如附表二之㈡「實際逃漏稅額
」欄所示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課徵
查核之正確性。案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送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暨由該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二、本件證據部分,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之記載(
如附件)外,另補充:被告邱博向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10
8年度訴更緝一字第1號卷《下稱訴更緝1卷》第130、131頁)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年4月28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3001
8769號函暨英瑞達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取具不
實統一發票明細表、該局103年10月14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
030044977號函暨英瑞達公司請領發票情形之說明及相關資
料、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7 年3 月21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
72003894號函暨所附查緝案件進銷項分析表、刑事案件移送
書、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629 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
3年度上訴字第2495號刑事判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7 年4
月18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70014502號函暨所附英瑞達公司
於涉案期間開立不實發票扣抵銷項稅額之營業人各期扣抵稅
額及張數明細表、齊一興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營業人進銷項
交易對象彙整明細表、齊一興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專案申請
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查核清單。
三、新舊法比較:
㈠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㈠部分:
1.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
6日施行;然犯罪之行為,有一經著手,即已完成者,例如
學理上所稱之即成犯;亦有著手之後,尚待發生結果,為不
同之評價者,例如加重結果犯、結果犯;而犯罪之實行,學
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結合犯、連續犯
、牽連犯、想像競合犯等分類,前五種為實質上一罪,後三
者屬裁判上一罪,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
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
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
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
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
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119號判決參照)。查被告
邱博向就如附表一之㈠編號1至3暨附表一之㈡編號1至3所示犯
行,其犯罪時間雖跨越商業會計法95年5月26日修正施行前
後,然此部分所為均應論以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詳如下述
),揆諸上揭說明,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商業會計法規定,
不生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
2.被告邱博向於如事實及理由欄一㈠所示犯行後,刑法業於94
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
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
,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
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
,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
較。而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
、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
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
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
3日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①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1元(銀元)以上。
」,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
元1 元折算新臺幣3 元,故修正前規定罰金之最低數額為新
臺幣3 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新臺幣
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修正後規定罰金之最低數
額提高為新臺幣1 千元;又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罪,其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於
上開規定修正後並無不同,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
罰金刑最低數額,既較修正前提高,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之規定對被告邱博向較有利。
②修正後刑法業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是於新法修正施
行後,行為人之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
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
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被告等人行為時法律
即依舊法論以連續犯,對被告並無不利。
③修正前刑法第55條就具有牽連關係之牽連犯,係規定應從一
重罪處斷;而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
犯各罪即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修正前後之規
定,以被告等人行為時之刑法第55條規定論處,對被告較為
有利。
④修正前刑法第28條係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則將成立共同正犯之標準,由共同
正犯之共同「實施」犯罪,改為共同「實行」犯罪,修正理
由係認「實施」一詞,在實務上向來認為涵蓋陰謀、預備、
著手、實行等概念在內,惟基於近代刑法個人責任原則及法
治國人權保障之思想,上開實務見解應有所修正,不應承認
「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為共同正犯之參與類
型,然無礙於「共謀共同正犯」之成立。是修正後之共同正
犯之可罰性要件之範圍業已限縮,乃屬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
更,自應比較新舊法。本件被告邱博向無論依修正前後規定
,均構成共同正犯,是此部分修正對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
區別。
⑤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
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
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與修正前第31條第1 項規定
相較,除部分文字修正外,並增設但書「得減輕其刑」之規
定。刑法第31條第1項之修正,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
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以修
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有「得減輕其刑」之規定,較有利於
被告。
⑥罰金刑之加減,依修正前刑法第68條,僅加減其最高度,修
正後刑法第67條則規定,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就加
重而言,修正前第68條僅就最高度加重,顯有利於被告。
⑦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20年。」修正後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30年。」據此,比較結果應認修正後之規定,非較有利
於被告,依同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應依修正前之同法
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⑧經綜合前述各項法律變更,整體為「從舊從輕」之比較結果
,應一體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
告。
㈡被告於本件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規定業於103年6 月
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6 日生效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
法第43條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
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
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
,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
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6 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
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稅務
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則自修正前後之條文規範內容以觀,稅捐稽徵法第43條
規定並未更動幫助逃漏稅捐罪之構成要件內容及處罰輕重,
揆諸前揭說明,實無比較新舊法以適用之問題,則應依一般
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㈢又被告於如事實及理由欄一㈢所示犯行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於100年5月27日作成釋字第687號解釋,認定稅捐稽徵法第4
7條第1款有關公司負責人之刑罰限定僅適用有期徒刑之規定
部分,而不適用拘役、罰金部分,係對同一逃漏稅捐之構成
要件行為,為差別之不法評價,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至遲於100年5月27日該解釋公布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嗣
立法機關乃於101年1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99651號
令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47條,並於同年1 月6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原規定:「本法關於納
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下列之
人適用之:…。」;而修正後該條項則規定:「本法關於納
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
人適用之:…。」。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使代
罰者所受處罰之範圍擴及於較修正前僅限適用「徒刑」為輕
之拘役及罰金,是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依刑法第2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適用101年1月4日修正後即現行之稅捐稽徵法
第47條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現行規
定。
四、論罪科刑:
㈠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
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又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雖為一獨立之犯罪型態,為獨
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
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如二人以上
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
㈡另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
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
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
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 月
、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
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
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
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尚難認逃漏營業稅可以
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是應分別視其犯罪時間係在刑法修
正刪除連續犯之前或之後,而分別依連續犯論以一罪,或予
以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962號、101 年度
台上字第4362號、104 年度台上字第2548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於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後,應以營業稅繳納期間即每2
個月為1 期,就各期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逃漏稅捐之行
為,以及取得虛偽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而據以逃漏稅捐之
行為,應以統一發票開立及申報營業稅「期別」之不同,作
為認定罪數之計算基準,而予以分論併罰。
㈢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㈠部分(即如附表一之㈠編號1 至3 暨附表
一之㈡編號1 至3 所示):
1.按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
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自屬因身
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同法第4 條規定「本法所定
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
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條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不包含所謂
「實際負責人」在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44號、10
3年度台上字第2370號判決意旨參照)。不具備上開身分者
,並非該罪處罰之對象,須與具有該身分者共犯上開之罪,
始有適用該法論處之餘地。本件被告明知英瑞達公司並無銷
貨之事實,以該公司之名義,開立如附表一之㈠編號1至3所
示不實統一發票,交付予如附表一之㈠編號1 至3所示之營業
人,藉以幫助如附表一之㈡編號1 至3 所示之營業人持以逃
漏營業稅,核其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
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本件被告雖非英瑞達公
司之商業負責人,當庭自承為英瑞達公司之實際經營者(訴
更緝1卷第130頁),而與當時具有商業負責人身分之邱陳瓊
敏、邱淑娟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依修正前
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之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
2.又被告先後多次填製如附表一之㈠編號1至3所示不實會計憑
證及幫助附表一之㈡編號1至3所示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
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所犯皆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
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
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各加重其刑。被告邱博向以連續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方式連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所犯上開2
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
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㈣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㈡部分(即如附表一之㈠編號4至36暨附表一
之㈡編號4至36所示):
1.被告開立如附表一之㈠編號4至36所示不實發票,核其此部分
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共33罪)。又其開立如附表一之㈠編號4至36所示不實發票
予如附表一之㈡編號4至36所示營業人,幫助除了附表一之㈡
編號4至36備註欄所示無實際營業之虛設行號、全弘科技有
限公司(實際逃漏稅額為0元)以外之其他營業人申報扣抵
而逃漏稅捐,核被告邱博向此部分所為,尚犯稅捐稽徵法第
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
2.至公訴意旨就被告於96年11月至同年12月間,以英瑞達公司
名義,虛偽填製如附表一之㈠編號12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予齊
一公司,使齊一公司持以逃漏如附表一之㈡編號12所示營業
稅捐共計48,920元之行為,於102年度偵字第5630號起訴書
中認應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復
於103 年度偵字第22912號追加起訴書中則認應論以現行稅
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即103
年度偵字第229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部分)。是追加
起訴書就此部分之認定,容有矛盾及誤會,附此敘明。
3.被告雖非英瑞達公司之商業負責人,惟與當時具有商業負責
人身分之邱陳瓊敏、邱淑娟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均應論以共
同正犯。
4.被告於如附表一之㈠編號4至36所示同一營業稅申報期內,陸
續填製多張不實之統一發票,並幫助除了附表一之㈡編號4至
36所示無實際營業之虛設行號,以及全弘科技有限公司以外
之其他營業人申報扣抵而逃漏稅捐,雖交付不實統一發票之
各該對象不同,然上開各申報期內之數次舉動,時間密接,
行為模式亦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貫
之犯意,在刑法評價上,其於同一營業稅申報期內陸續交付
予不同營業人之行為,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
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論以接續犯。被告於
同一營業稅申報期內,以填製上開不實會計憑證之方式幫助
除如附表一之㈡所示九州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孟辰企業有限
公司、勁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嘉佳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偉達興企業有限公司、祥達鑫業有限公司、坤讚企業有限
公司等虛設行號,及全弘科技有限公司以外之其餘營業人逃
漏稅捐,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
製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均應
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㈤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㈢部分(即如附表二之㈠所示):
1.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司負責人如故意指
示、參與實施或未防止逃漏稅捐之行為,應受刑事處罰,係
使公司負責人因自己之刑事違法且有責之行為,承擔刑事責
任,並未使公司負責人為他人之刑事違法且有責行為而受刑
事處罰,與無責任即無處罰之憲法原則並無牴觸;又公司負
責人如有故意指示、參與實施或未防止逃漏稅捐之行為,造
成公司短漏稅捐之結果,依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款
規定對公司負責人施以刑事制裁時,除須具備構成要件該當
性、行為之違法性,尚須具備行為之有責任性等刑事法理,
亦即,在此情形下,應由具備主觀犯意、犯罪行為(逃漏稅
捐)及一定身分之自然人作為犯罪主體,於成立犯罪後,對
該自然人施以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刑罰,因此,如犯罪適用
修正前刑法,則共同正犯及修正前刑法連續犯、牽連犯等條
文,於該自然人當然有其適用,最高法院關於轉嫁代罰之相
關判例、決定及決議,亦經該院100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
議不再援用、參考,司法院釋字第687 號解釋理由書、最高
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663號、101年度台上字第2111號刑事
判決可資參照。
2.核被告邱博向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㈢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
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被告雖非齊一公司
之登記或實際負責人,依其職務亦非公司法第8條第2項之經
理人,不具備稅捐稽徵法第47條之身分,然其就上開犯行與
具負責人身分之賴增銓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依刑法
第28條、第31條第1項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利用不
知情之會計人員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進項憑證以扣抵銷
項稅額,為間接正犯。又被告向如附表二之㈠編號4所示英格
爾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萬達世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營業人
分別取得數張不實之統一發票,而於同一申報扣抵年月,提
出該等不實發票以資扣抵,雖其所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來源
不一,然其申報之對象僅為齊一公司,應屬基於單一犯罪決
意而在時空密接狀態下,接續實行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由
於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
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論
以接續犯。
㈥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㈣部分(即如附表二之㈡所示):
1.被告以齊一公司之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予萬達世
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百柏鐘錶有限公司、沙文列克國際企
業有限公司、百松國際有限公司、榮建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韻彩百貨商行、磁能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長益國際有限公
司、威翔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華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等營業
人,藉以幫助該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捐,核其此部分所為,
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
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被告開
立不實統一發票予潤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川代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之行為,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2.被告邱博向雖非齊一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
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物之人員,而不具商業會計
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身分,惟與具有商業負責人身分之賴增
銓,以及劉哲君、邱淑明等人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論以共
同正犯。被告邱博向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供如附表二之㈡所示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使用以逃漏稅捐
,為間接正犯。被告於如附表二之㈡所示同一營業稅申報期
內,陸續填製多張不實之統一發票,並幫助萬達世界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百柏鐘錶有限公司、沙文列克國際企業有限公
司、百松國際有限公司、榮建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韻彩百
貨商行、磁能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長益國際有限公司、威翔
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華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等營業人申報扣
抵而逃漏稅捐,雖交付不實統一發票之各該對象不同,然上
開各申報期內之數次舉動,時間密接,行為模式亦同,侵害
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難以強行分離,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犯意,在刑法評價
上,其於同一營業稅申報期內陸續交付予不同營業人之行為
,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均應論以接續犯。被告於同一營業稅申報期內
,以填製上開不實會計憑證之方式幫助萬達世界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百柏鐘錶有限公司、沙文列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榮建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韻彩百貨商
行、磁能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長益國際有限公司、威翔塑膠
股份有限公司、華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等營業人逃漏稅捐,
係一行為同時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及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應依刑法第55條
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㈦揆諸前揭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62號、101年度台上字
第4362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548號判決意旨,本案被告邱
博向所為於各次營業稅期內,多次開具不實統一發票之幫助
逃漏稅捐行為,以及被告邱博向於各營業稅期內多次將取得
虛偽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而據以逃漏稅捐之行為,皆應以
同一營業稅申報(即每2個月)期間所為作為認定開立不實
會計憑證之罪數。是被告邱博向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㈠所示1
次犯行(即如附表一之㈠編號1至3部分)、事實及理由欄一㈡
所示33次犯行(即如附表一之㈠編號4至36,暨如附表一之㈡
編號4至36部分)、事實及理由欄一㈢所示8次犯行(即如附
表二之㈠所示),以及事實及理由欄一㈣所示8次犯行(即如
附表二之㈡所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經營業務,
僅為圖私利,明知英瑞達公司、齊一公司各與如附表一之㈠
、附表二之㈡所示營業人間並無實際銷售交易之事實,猶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如附表一之㈠、附表二之㈡所示營業人
(除各該附表備註欄所註明「虛設行號」之營業人及全弘科
技有限公司外)逃漏稅捐,而被告更與齊一公司負責人賴增
銓、劉哲君等人共犯如事實及理由欄一㈢所示逃漏稅捐犯行
,均足以紊亂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額查核之正確性及國家稅
收,造成國家財政損失,影響稅賦管理之公平性,犯罪所生
危害非輕;惟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自承為了公司營運美
化報表而犯錯,深表悔意,態度尚可,被告入獄前經營小吃
店,已有正當工作等情(訴更緝1卷第56頁、65、134頁);
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多寡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㈨被告為如事實及理由欄一㈠所示行為後,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除刑法第41條有所修正外,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亦
於95年5月17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刪除第2條有關易科罰金及
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之規定,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刑法第
41條第1 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之規定,新法修正為:「犯最
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
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惟依被告行為時之刑罰法律即修
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
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
,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
金」,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關於「依刑法
第41條易科罰金者,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
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本條例提高倍數,或其處罰法條無罰
金刑之規定者,亦同」等規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最高為
銀元300元,最低為銀元100元,換算為新臺幣後,最高額為
新臺幣900元,最低額為新臺幣300元。比較修正前、後關於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刑罰法律,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即修正前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
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
用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就事實及理由欄
一㈠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邱博向犯如事實
及理由欄一㈡、一㈢、一㈣所示犯行,均係於新法施行後所犯
,自應依現行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定其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㈩又被告邱博向犯如附表一之㈠編號1 至3 暨附表一之㈡編號1至
3、如附表一之㈠編號4 至7 暨附表一之㈡編號4至7所示犯行
之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之各罪,合於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
減刑條件,均應依該條例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之2分之1 ,故
減刑如主文所示,並各依同條例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
第1項前段及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刑法
第41條第1項等規定,諭知減刑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按犯罪行為之一部或其犯罪結果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以後
,不得適用本條例減刑,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
意事項第11點定有明文。查被告犯如附表一之㈠編號8 暨附
表一之㈡編號8所示部分,因各該營業人申報扣抵稅額時間均
係在96年5月間,則其等所為上揭犯罪行為之一部或犯罪結
果均係在96年4月25日以後,自不得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附此敘明。
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
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
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分列第1 、2 項,第1 項規
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 項規定:「前項但書
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
定之。」該條雖增列併合定應執行刑之例外規定,惟本件並
非該條新增但書之情形,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一
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法)。本院考量數罪
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
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
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
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
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
,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
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
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20年,資為量刑
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
、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
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
責,俾符合法律授予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
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是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
執行刑之立法方式,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如以實質累
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
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
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
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
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
依上開說明,本院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在外部性及內部性
界限範圍內,為適度反應被告之犯罪目的、動機、手段、犯
後態度等人格特性,並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
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末按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不同時,
應擇有利於被告之折算標準適用之,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
3項定有明文。又易科罰金雖屬執行事項,宜視為科刑規範
之一種,亦非無審酌比較新舊法孰為有利於被告之餘地(最
高法院72年第9 次刑庭會議參照)。數罪併罰,部分犯罪行
為在舊法,部分犯罪行為在新法,裁判在新法施行後,如各
罪均合於易科罰金,應依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即以舊法
之銀元100元、200元、300元為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提案第
5號研討結果參照)。本件被告所犯各罪之易刑標準並不相
同,就所定應執行刑易科罰金部分,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
條第1項前段規定(配合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
規定),而擇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為定應執行
刑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五、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㈠被告於本件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規定於104年12月30日、10
5年6月22日迭經修正公布,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1 項
規定,自10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已明確規範修正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應適用裁判時法,
自無庸比較新舊法。復按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在於剝奪
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
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性質上屬類似不
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為落實刑法沒收
制度澈底剝奪不法利得、杜絕犯罪誘因之本旨,新修正刑法
第38條之1 已擴大沒收之主體,除於第1 項規定沒收犯罪行
為人取得之犯罪所得外,並於第2 項規定第三人若非出於善
意之情形,包括: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因他人違法行
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或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
違法行為,而他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時,均得沒收之,避免
該第三人因此而獲利。但為符比例原則,並節省法院不必要
之勞費,調節沒收之嚴苛性,新修正刑法增訂第38條之2第2
項過苛調節條款,有關宣告沒收或追徵於個案運用有過苛之
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
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法院得不予宣告或酌減之。
㈡查被告幫助如附表一之㈡、二之㈡所示營業人(除各該附表備
註欄所註明「虛設行號」之營業人外)逃漏如附表一之㈡、
二之㈡「實際逃漏稅額」欄所示營業稅,並以上揭不正當方
法,為齊一公司逃漏如附表二之㈠所示營業稅額,固使第三
人即各該營業人因此獲取節省稅捐之財產上利益。然依加值
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納稅義務人
有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並另處以罰鍰。因此被
告邱博向本案犯行經查獲後,稅捐機關自得對上開營業人行
使稅捐法上之請求權以追繳稅款,並處以罰鍰。基此,稅捐
機關基於稅捐法上之規定對各該營業人追繳稅款並處以罰鍰
,已足剝奪其等節省稅捐之財產上利益;況逃漏稅捐行為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屬於犯罪行為,則前開利益,應屬各
該營業人自己實行逃漏稅捐犯罪而取得之犯罪所得,本應在
各該營業人自己為被告之訴訟程序中,判斷應否沒收,倘本
案再對各該營業人宣告追徵節省稅捐利益之價額(關於犯罪
所得為節省稅捐利益之情形,依其利得客體型態本身不能沒
收,須直接宣告該價額數額之追徵),已使該等營業人遭受
雙重負擔,揆諸前開說明,認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
2 第2 項規定,對該等營業人所獲取節省稅捐利益之價額,
自不予宣告追徵,亦毋庸命各該營業人參與本案訴訟之沒收
程序,附此敘明。
六、不另為無罪部分:
㈠起訴意旨另以:被告邱博向共同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
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以英瑞達公司之名義,開立虛
偽不實統一發票予九州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孟辰企業有限公
司、瀚弘實業有限公司、勁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嘉佳影音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偉達興企業有限公司、祥達鑫業有限公
司、德暉國際有限公司、鴻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坤讚企業
有限公司、華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全弘科技有限公司等營
業人充作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各該營業人
逃漏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與管理之
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
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嫌。
㈡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係屬結果犯,除犯罪之目的在逃
漏稅捐外,並須有逃漏應納稅捐之結果事實,始足構成該條
之罪。而同法第43條所規定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當亦應以
受幫助之納稅義務人確有犯第41條之事實與結果者,方有幫
助逃漏稅捐罪責成立之可言。又虛設行號本身原無進銷貨事
實,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
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且因其實際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
無營利事業所得可言,因此均無本身逃漏稅捐情形。而販賣
發票於其他虛設行號沖帳,因其他虛設行號亦無課稅問題,
故亦不能論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刑責(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
字第262號判決參照)。
㈢查前揭九州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孟辰企業有限公司、瀚弘實
業有限公司、勁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嘉佳影音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偉達興企業有限公司、祥達鑫業有限公司、德暉國
際有限公司、鴻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坤讚企業有限公司、
華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均屬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即虛
設行號),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7 年4 月18日財北國稅審
四字第1070014502號函及所附英瑞達公司於涉案期間開立不
實統一發票扣抵銷項稅額之營業人各期扣抵稅額及張數明細
表在卷可憑(見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卷第183至185頁)
,則該等營業人既屬虛設行號,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非屬
課徵營業稅之範圍,自無逃漏稅捐,從而被告雖有填製不實
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交付前揭營業人,然此部分即無幫助納稅
義務人逃漏稅捐罪之可言,揆諸前開說明,不能逕認被告邱
博向有何幫助九州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瀚弘實業有限公司、勁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嘉佳影音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偉達興企業有限公司、祥達鑫業有限公司、
德暉國際有限公司、鴻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坤讚企業有限
公司、華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捐之犯行
,惟此部分與前揭事實及理由欄一㈡所示,並經本院認定有
罪之部分間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另
被告雖有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全弘科技有限公司之事實
(即如附表一之㈡編號11所示部分),然該營業人於取得上
開統一發票並提出申報扣抵營業稅後,復全數辦理進貨退回
折讓等情,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 年4 月28日財北國稅審
四字第1030018769號函附卷足按(103年度訴字第16號卷(一
)第266頁),自不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難認被告有何幫助
全弘科技有限公司逃漏營業稅捐之犯行,惟此部分與前揭事
實及理由欄一㈡所示,並經本院認定有罪之部分間具有裁判
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 項、第3項、第454
條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
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6條
、第55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 條,
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
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斌志、陳鴻濤提起公訴,檢察官蒲心智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怡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附錄所犯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逃漏稅捐之處罰)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
捐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 萬元以
下罰金。
附表一之㈠:英瑞達公司涉案期間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
編號 開立發票期間 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票張數 銷售額(新臺幣) 稅額(新臺幣) 備註 1 95年1 月至95年2 月 英屬維京群島商中購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3 816,189 40,809 楚祥企業有限公司 1 2,040 102 2 95年3 月至95年4 月 英屬維京群島商中購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5 838,663 41,933 3 95年5 月至95年6 月 英屬維京群島商中購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7 2,392,371 119,618 4 95年7 月至95年8 月 英屬維京群島商中購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8 1,457,858 72,893 5 95年9 月至95年10月 皇翔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3 367,000 18,350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1 238 12 英屬維京群島商中購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5 1,416,978 70,849 君偉有限公司 1 19,410 971 僑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 32,337,000 1,616,850 6 95年11月至95年12月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 476 24 英屬維京群島商中購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5 1,950,155 97,509 東剛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 15,708,415 785,421 君偉有限公司 2 287,610 14,381 僑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6 21,100,703 1,055,036 7 96年1 月至96年2 月 英屬維京群島商中購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5 2,432,161 121,607 易吉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 11,736,870 586,844 君偉有限公司 2 14,360 718 基義有限公司 5 16,063,332 803,167 8 96年3 月至96年4 月 佳事達通訊社 1 2,400 120 佳訊通國際有限公司萬華分公司 1 2,400 120 佳訊達國際有限公司 1 2,400 120 佳訊通國際有限公司 1 2,400 120 佳訊達國際有限公司中華分公司 1 9,600 480 佳達通訊有限公司 1 9,600 480 佳和通訊有限公司 1 9,600 480 英屬維京群島商中購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5 602,847 30,142 君偉有限公司 2 11,130 557 佳信達國際有限公司 1 9,600 480 僑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 7,462,811 373,141 三來興業有限公司 3 9,965,908 498,295 基義有限公司 4 12,289,630 614,482 9 96年5 月至96年6 月 巨峰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1 238 12 英屬維京群島商中購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 1,131 57 佳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5,198 260 沙文列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2 660,749 33,037 明昇文具行 1 1,029 51 君偉有限公司 1 5,510 276 百柏鐘錶有限公司 3 1,123,100 56,155 豐鈦有限公司 1 405,360 20,268 10 96年7 月至96年8 月 歐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 64,260 3,213 金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19,000 950 凱旋鐘錶精品行 1 4,000 200 寶順資訊行 4 309,250 15,463 麗盟國際有限公司 4 1,340,450 67,023 來德文具行 1 156,250 7,813 君偉有限公司 2 9,270 464 百柏鐘錶有限公司 7 2,022,750 101,138 保成資訊有限公司 8 1,549,850 77,493 11 96年9 月至96年10月 網騰科技有限公司 3 272,380 13,620 沙文列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3 579,450 28,973 全弘科技有限公司 4 549,950 27,498 語晨資訊有限公司 6 1,296,200 64,810 百柏鐘錶有限公司 4 1,146,700 57,335 保成資訊有限公司 5 1,336,680 66,834 豐鈦有限公司 6 1,432,300 71,616 12 96年11月至96年12月 齊一興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5 978,400 48,920 宏嘉興業有限公司 4 1,801,820 90,092 翁氏餐坊 1 257 13 凱旋鐘錶精品行 1 6,000 300 勁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5 2,611,505 130,576 沛奭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1 200,000 10,000 丞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 1,714 86 奇發企業社 1 900 45 坤讚企業有限公司 4 1,846,300 92,315 君偉有限公司 1 10,360 518 升洋資訊企業有限公司 1 1,150 58 萬達世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 651,040 32,553 百柏鐘錶有限公司 3 958,160 47,908 卷附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見102年度偵字第5630號卷第83頁)所載96年11月間,英瑞達公司開予百柏鐘錶有限公司之不實發票共4 筆(總銷售額1,311,420 元、稅額65,572元)。惟查,其中檔案編號09612Z0000000000000000A 、09612Z0000000000000000A之發票,均係英瑞達公司開予百柏鐘錶有限公司之發票字軌號碼WU00000000號、金額353,260 元之發票,且百柏鐘錶有限公司僅就其中1 筆申報扣抵稅額,有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見102 年度偵字第5630號卷134 頁背面),堪認係同一紙發票重複開立。公訴人依據前揭資料,當庭補充更正起訴之犯罪事實,即被告邱博向此部分開立不實發票之張數、銷售額及稅額(見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6號卷一第210頁及背面),均應予更正。 保成資訊有限公司 4 550,920 27,546 13 97年1 月至97年2 月 九州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5 2,491,340 124,568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1 20,000 1,000 勁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7 3,106,140 155,307 鴻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4 2,128,780 106,439 坤讚企業有限公司 5 2,346,840 117,342 君偉有限公司 1 9,390 470 冠達國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3 764,000 38,200 極限網路通信工程行 1 245,070 12,254 臺灣省苗栗縣私立龍德家事商業職業學校 3 854,000 42,700 和儒國際有限公司 3 1,006,600 50,330 富迅資訊有限公司 4 1,442,000 72,100 14 97年3 月至97年4 月 九州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6 3,061,690 153,085 勁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 3,561,500 178,075 鴻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4 1,861,870 93,094 坤讚企業有限公司 11 3,592,120 179,607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 667 33 宏珍洋行 1 3,100 155 15 97年5 月至97年6 月 九州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5 2,771,510 138,577 格瑞特興業有限公司 1 333 17 德暉國際有限公司 3 1,574,180 78,709 板橋中興醫院 1 571 29 鴻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7 3,828,996 191,450 君偉有限公司 2 12,205 611 華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9 4,004,050 200,203 16 97年7 月至97年8 月 九州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1 320,120 16,006 勁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23 5,934,760 296,738 鴻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8 2,878,600 143,930 君偉有限公司 1 3,450 173 華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5 3,296,040 164,802 17 97年9 月至97年10月 瀚弘實業有限公司 28 4,544,730 227,237 勁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6 2,454,620 122,731 易吉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5 3,275,340 163,767 沛奭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1 150,000 7,500 永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 10,743 537 久利昇國際有限公司 1 24,070 1,204 台灣超導節能股份有限公司 11 590,430 29,522 18 97年11月至97年12月 立誼股份有限公司 1 1,714 86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2 60,000 3,000 華敦實業有限公司 13 1,757,150 87,858 偉達興企業有限公司 9 2,386,440 119,322 斐文展業有限公司 3 955,000 47,750 正台生活百貨行 1 10,415 521 凡雅文化生活廣場 1 1,680 84 康您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 15,550 778 本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9 2,405,970 120,299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19 4,322,280 216,114 上俗五金百貨店 1 8,580 429 19 98年1 月至98年2 月 伊儷莎國際有限公司 1 18,090 905 龍發鐘錶商行 1 50,000 2,500 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1 9,525 476 偉達興企業有限公司 9 2,359,260 117,963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13 2,683,300 134,165 斐文展業有限公司 5 651,800 32,590 百柏鐘錶有限公司 14 2,467,350 123,368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10 1,763,100 88,156 20 98年3 月至98年4 月 廣安階股份有限公司 7 1,740,200 87,010 凱旋鐘錶精品行 1 6,000 300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14 3,726,320 186,316 鴻億欣業有限公司 6 1,464,830 73,242 透視全球報導有限公司 19 2,946,950 147,348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5 1,166,600 58,330 21 98年5 月至98年6 月 嘉佳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 2,814,920 140,746 透視全球報導有限公司 9 1,711,000 85,551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29 5,007,100 250,361 林文成建築師事務所 1 280 14 22 98年7 月至98年8 月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500 25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9 1,440,660 72,032 華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17 3,332,620 166,630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15 2,849,000 142,448 鴻億欣業有限公司 4 1,160,580 58,028 透視全球報導有限公司 10 3,297,000 164,850 百柏鐘錶有限公司 12 2,381,650 119,082 台灣超導節能股份有限公司 9 2,125,390 106,270 23 98年9 月至98年10月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1,060 53 向前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1 1,171 59 衍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1 1,714 86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1 17,143 857 華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24 6,953,700 347,685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14 1,925,700 96,285 鴻億欣業有限公司 4 651,100 32,555 透視全球報導有限公司 11 2,696,590 134,830 正翰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1 2,714 136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19 3,813,400 190,670 台灣天擎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4,396,300 219,816 24 98年11月至98年12月 佳佩林國際有限公司 1 300 15 華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23 6,667,000 333,350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5 1,238,238 61,912 科瑞帝鋼業股份有限公司 14 1,907,063 95,354 祥達鑫業有限公司 5 1,190,600 59,530 泉崴興業有限公司 16 3,844,000 192,201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14 3,618,993 180,950 台灣天擎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 1,428,610 71,431 25 99年1 月至99年2 月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28 5,243,460 262,173 華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14 2,857,840 142,893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7 1,915,220 95,761 鴻億欣業有限公司 24 3,942,420 197,121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23 5,187,900 259,395 26 99年3 月至99年4 月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1 16,667 833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39 7,489,410 374,471 正鑫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2 4,476 224 網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34,438 1,722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16 3,333,340 166,668 鴻億欣業有限公司 10 1,829,600 91,480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1 689 34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4 952,900 47,645 27 99年5 月至99年6 月 英瑞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 12,000 600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33 8,632,575 431,630 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4 915,302 45,765 網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15,360 768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9 2,401,590 120,080 米緹時尚有限公司 1 960 48 大亞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 28,800 1,440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3 26,942 1,347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8 1,999,800 99,990 28 99年7 月至99年8 月 英瑞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 6,480 324 鴻林洋行 1 1,355 68 以斯帖統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 267 13 花開了服裝設計有限公司 1 714 36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33 8,467,630 423,382 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 196,871 9,843 韋丘企業社 1 2,731 137 網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9,880 494 炭道健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1 66,900 3,345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15 3,073,800 153,691 大亞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 26,800 1,340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1 1,950 98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9 2,260,400 113,020 永迪精品店 2 373,000 18,650 鴻昇精品鐘錶有限公司 4 861,600 43,080 台灣超導節能股份有限公司 1 349,640 17,482 29 99年9 月至99年10月 東森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 1,343 67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41 9,670,560 483,528 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 123,185 6,159 新農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 91,320 4,566 炭道健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1 2,260 113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6 2,313,000 115,650 大亞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 27,238 1,362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1 8,164 408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8 2,443,100 122,155 鴻昇精品鐘錶有限公司 4 961,600 48,080 台灣超導節能股份有限公司 3 1,144,490 57,225 30 99年11月至99年12月 武昌租格坊 1 2,805 140 麗榛行 1 1,429 71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18 5,293,700 264,685 新農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 1,380 70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14 4,042,300 202,115 鏏霖企業有限公司 1 190 10 大亞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4 12,966 649 和通工程行 1 952 48 寰廷有限公司 11 1,980,250 99,011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11 2,785,260 139,263 台灣天擎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9 6,297,050 314,853 31 100 年1 月至100 年2 月 台灣巧維企業有限公司 1 362 18 達人堆高機有限公司 1 1,714 86 武昌租格坊 1 4,780 239 格子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1 5,778 289 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 619 31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34 7,380,090 369,004 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 4,207 211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23 4,313,820 215,692 普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362 18 大亞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 18,757 938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8 2,793,500 139,675 台灣天擎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 5,426,000 271,300 32 100 年3 月至100 年4 月 嶄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1,761 89 米騏亞有限公司 1 30,000 1,500 中原食品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 571 29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34 6,671,790 333,592 新農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 6,286 314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17 4,232,014 211,602 大亞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 19,523 977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1 22,939 1,147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17 3,422,213 171,112 鴻昇精品鐘錶有限公司 6 1,809,800 90,490 台灣天擎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 3,173,094 158,655 33 100 年5 月至100 年6 月 連福橡膠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1 1,095 55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26 6,820,426 341,023 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 10,943 547 台暐興業有限公司 1 1,550 78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17 5,481,020 274,053 龍昱工程有限公司 4 1,035,960 51,798 今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 143 7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10 3,087,440 154,372 鴻昇精品鐘錶有限公司 3 1,305,000 65,250 台灣天擎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 4,291,210 214,561 台灣超導節能股份有限公司 1 252,000 12,600 34 100 年7 月至100 年8 月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19 4,001,520 200,076 台暐興業有限公司 1 14,970 749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1 4,000,010 200,001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19 5,109,460 255,473 龍昱工程有限公司 1 142,760 7,138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1 13,646 682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9 2,858,660 142,933 鴻昇精品鐘錶有限公司 3 857,400 42,870 台灣天擎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3 8,057,410 402,871 台灣超導節能股份有限公司 3 879,600 43,980 35 100 年9 月至100 年10月 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 720 36 長義有限公司 1 286 14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17 4,217,350 210,868 台暐興業有限公司 2 17,100 855 新農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 276 14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22 5,792,440 289,623 龍昱工程有限公司 1 134,400 6,720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9 1,641,074 82,054 永迪精品店 4 739,440 36,972 台灣天擎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 3,883,116 194,156 台灣超導節能股份有限公司 3 902,912 45,146 36 100 年11月至100 年12月 大亞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4 12,539 626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1 8,001 400 台灣天擎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106,200 5,310 台灣超導節能股份有限公司 1 150,000 7,500 合計 1,780 529,770,097 26,488,562 起訴書所載本件開立不實發票共1,781張、銷售總額530,123,357 元,均應予更正。更正理由詳參附表一之㈠編號12備註欄
附表一之㈡:下游營業人持英瑞達公司不實發票予以申報扣抵明
細
編號 開立發票期間 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票張數 銷售額(新臺幣) 稅額(新臺幣) 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期間 折讓金額(新臺幣) 折讓稅額(新臺幣) 實際逃漏稅額(新臺幣) 備註 1 95年1 月至95年2 月 英屬維京群島商中購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3 816,189 40,809 95年3 月至95年4 月 105,280 5,264 35,545 2 95年3 月至95年4 月 英屬維京群島商中購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5 838,663 41,933 95年5 月至95年6 月 19,874 994 40,939 3 95年5 月至95年6 月 英屬維京群島商中購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7 2,392,371 119,618 95年5 月至95年6 月、95年7 月至95年8 月、95年11月至95年12月 358,885 17,945 101,673 4 95年7 月至95年8 月 英屬維京群島商中購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8 1,457,858 72,893 95年9 月至95年10月、95年11月至95年12月 75,370 3,768 69,125 5 95年9 月至95年10月 皇翔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3 367,000 18,350 18,350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1 238 12 12 英屬維京群島商中購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5 1,416,978 70,849 95年11月至95年12月 49,217 2,461 68,388 君偉有限公司 1 19,410 971 971 僑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 32,337,000 1,616,850 95年11月至95年12月 646,740 32,337 1,584,513 6 95年11月至95年12月 英屬維京群島商中購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5 1,950,155 97,509 96年1 月至96年2 月、96年3 月至96年4 月 7,388 370 97,139 東剛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 15,708,415 785,421 785,421 君偉有限公司 2 287,610 14,381 14,381 僑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6 21,100,703 1,055,036 95年11月至95年12月 422,015 21,100 1,033,936 7 96年1 月至96年2 月 英屬維京群島商中購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5 2,432,161 121,607 96年3 月至96年4 月 110,297 5,515 116,092 易吉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 11,736,870 586,844 586,844 君偉有限公司 2 14,360 718 718 基義有限公司 5 16,063,332 803,167 803,167 8 96年3 月至96年4 月 英屬維京群島商中購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5 602,847 30,142 96年5 月至96年6 月、96年7 月至96年8 月 43,766 2,188 27,954 君偉有限公司 2 11,130 557 557 僑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 7,462,811 373,141 373,141 三來興業有限公司 3 9,965,908 498,295 498,295 基義有限公司 4 12,289,630 614,482 614,482 9 96年5 月至96年6 月 巨峰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1 238 12 12 英屬維京群島商中購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 1,131 57 57 佳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5,198 260 260 沙文列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2 660,749 33,037 33,037 明昇文具行 1 1,029 51 51 君偉有限公司 1 5,510 276 276 百柏鐘錶有限公司 3 1,123,100 56,155 56,155 豐鈦有限公司 1 405,360 20,268 20,268 10 96年7 月至96年8 月 歐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 64,260 3,213 3,213 金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19,000 950 950 凱旋鐘錶精品行 1 4,000 200 200 寶順資訊行 4 309,250 15,463 15,463 麗盟國際有限公司 4 1,340,450 67,023 67,023 來德文具行 1 156,250 7,813 7,813 君偉有限公司 2 9,270 464 464 百柏鐘錶有限公司 7 2,022,750 101,138 101,138 保成資訊有限公司 8 1,549,850 77,493 77,493 11 96年9 月至96年10月 網騰科技有限公司 3 272,380 13,620 13,620 沙文列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3 579,450 28,973 28,973 全弘科技有限公司 4 549,950 27,498 96年11月至96年12月 549,950 27,498 0 語晨資訊有限公司 6 1,296,200 64,810 64,810 百柏鐘錶有限公司 4 1,146,700 57,335 57,335 保成資訊有限公司 5 1,336,680 66,834 66,834 豐鈦有限公司 6 1,432,300 71,616 71,616 12 96年11月至96年12月 齊一興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5 978,400 48,920 48,920 宏嘉興業有限公司 4 1,801,820 90,092 90,092 翁氏餐坊 1 257 13 13 凱旋鐘錶精品行 1 6,000 300 300 勁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5 2,611,505 130,576 無 虛設行號 沛奭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1 200,000 10,000 10,000 坤讚企業有限公司 4 1,846,300 92,315 無 虛設行號 君偉有限公司 1 10,360 518 518 萬達世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 651,040 32,553 32,553 百柏鐘錶有限公司 3 958,160 47,908 47,908 保成資訊有限公司 4 550,920 27,546 27,546 13 97年1 月至97年2 月 九州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5 2,491,340 124,568 無 虛設行號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1 20,000 1,000 無 虛設行號 勁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7 3,106,140 155,307 無 虛設行號 鴻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4 2,128,780 106,439 無 虛設行號 坤讚企業有限公司 5 2,346,840 117,342 無 虛設行號 君偉有限公司 1 9,390 470 470 冠達國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3 764,000 38,200 38,200 極限網路通信工程行 1 245,070 12,254 12,254 和儒國際有限公司 3 1,006,600 50,330 50,330 富迅資訊有限公司 4 1,442,000 72,100 72,100 14 97年3 月至97年4 月 九州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6 3,061,690 153,085 無 虛設行號 勁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 3,561,500 178,075 無 虛設行號 鴻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4 1,861,870 93,094 無 虛設行號 坤讚企業有限公司 11 3,592,120 179,607 無 虛設行號 15 97年5 月至97年6 月 九州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5 2,771,510 138,577 無 虛設行號 德暉國際有限公司 3 1,574,180 78,709 無 虛設行號 鴻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7 3,828,996 191,450 無 虛設行號 君偉有限公司 2 12,205 611 611 華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9 4,004,050 200,203 無 虛設行號 16 97年7 月至97年8 月 勁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23 5,934,760 296,738 無 虛設行號 鴻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8 2,878,600 143,930 無 虛設行號 君偉有限公司 1 3,450 173 173 華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5 3,296,040 164,802 無 虛設行號 17 97年9 月至97年10月 瀚弘實業有限公司 28 4,544,730 227,237 無 虛設行號 勁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6 2,454,620 122,731 無 虛設行號 易吉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5 3,275,340 163,767 163,767 沛奭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1 150,000 7,500 7,500 久利昇國際有限公司 1 24,070 1,204 1,204 台灣超導節能股份有限公司 11 590,430 29,522 29,522 18 97年11月至97年12月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2 60,000 3,000 無 虛設行號 華敦實業有限公司 13 1,757,150 87,858 87,858 偉達興企業有限公司 9 2,386,440 119,322 無 虛設行號 斐文展業有限公司 3 955,000 47,750 47,750 正台生活百貨行 1 10,415 521 521 康您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 15,550 778 778 本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9 2,405,970 120,299 120,299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19 4,322,280 216,114 216,114 19 98年1 月至98年2 月 伊儷莎國際有限公司 1 18,090 905 905 龍發鐘錶商行 1 50,000 2,500 2,500 偉達興企業有限公司 9 2,359,260 117,963 無 虛設行號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13 2,683,300 134,165 134,165 斐文展業有限公司 5 651,800 32,590 32,590 百柏鐘錶有限公司 14 2,467,350 123,368 123,368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10 1,763,100 88,156 88,156 20 98年3 月至98年4 月 廣安階股份有限公司 7 1,740,200 87,010 87,010 凱旋鐘錶精品行 1 6,000 300 300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14 3,726,320 186,316 186,316 鴻億欣業有限公司 6 1,464,830 73,242 73,242 透視全球報導有限公司 19 2,946,950 147,348 147,348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5 1,166,600 58,330 58,330 21 98年5 月至98年6 月 嘉佳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 2,814,920 140,746 無 虛設行號 透視全球報導有限公司 9 1,711,000 85,551 85,551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29 5,007,100 250,361 250,361 22 98年7 月至98年8 月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500 25 25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9 1,440,660 72,032 無 虛設行號 華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17 3,332,620 166,630 166,630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15 2,849,000 142,448 142,448 鴻億欣業有限公司 4 1,160,580 58,028 58,028 透視全球報導有限公司 10 3,297,000 164,850 164,850 百柏鐘錶有限公司 12 2,381,650 119,082 119,082 台灣超導節能股份有限公司 9 2,125,390 106,270 106,270 23 98年9 月至98年10月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1,060 53 53 華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23 6,667,300 333,365 333,365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14 1,925,700 96,285 96,285 鴻億欣業有限公司 4 651,100 32,555 32,555 透視全球報導有限公司 11 2,696,590 134,830 134,830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19 3,813,400 190,670 190,670 台灣天擎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2,198,150 109,908 109,908 24 98年11月至98年12月 佳佩林國際有限公司 1 300 15 15 華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23 6,667,000 333,350 333,350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5 1,238,238 61,912 61,912 科瑞帝鋼業股份有限公司 14 1,907,063 95,354 95,354 祥達鑫業有限公司 5 1,190,600 59,530 無 虛設行號 泉崴興業有限公司 16 3,844,000 192,201 192,201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14 3,618,993 180,950 180,950 台灣天擎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 1,428,610 71,431 71,431 25 99年1 月至99年2 月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28 5,243,460 262,173 無 虛設行號 華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14 2,857,840 142,893 142,893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7 1,915,220 95,761 95,761 鴻億欣業有限公司 24 3,942,420 197,121 197,121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23 5,187,900 259,395 259,395 26 99年3 月至99年4 月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39 7,489,410 374,471 無 虛設行號 網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34,438 1,722 1,722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16 3,333,340 166,668 166,668 鴻億欣業有限公司 10 1,829,600 91,480 91,480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1 689 34 34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4 952,900 47,645 47,645 27 99年5 月至99年6 月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33 8,632,575 431,630 無 虛設行號 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4 915,302 45,765 99年7 月至99年8 月 6,566 329 45,436 網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15,360 768 99年7 月至99年8 月 213 11 757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9 2,401,590 120,080 120,080 米緹時尚有限公司 1 960 48 48 大亞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 28,800 1,440 1,440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3 26,942 1,347 1,347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8 1,999,800 99,990 99,990 28 99年7 月至99年8 月 以斯帖統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 267 13 13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33 8,467,630 423,382 無 虛設行號 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 196,871 9,843 99年9 月至99年10月 11,810 590 9,253 韋丘企業社 1 2,731 137 137 網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9,880 494 494 炭道健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1 66,900 3,345 99年7 月至99年8 月 660 33 3,312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14 2,833,800 141,691 141,691 大亞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 26,800 1,340 100年5月至100年6月間 2,000 100 1,240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1 1,950 98 98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9 2,260,400 113,020 113,020 永迪精品店 2 373,000 18,650 18,650 鴻昇精品鐘錶有限公司 4 861,600 43,080 43,080 台灣超導節能股份有限公司 1 349,640 17,482 17,482 29 99年9 月至99年10月 東森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 1,343 67 67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41 9,670,560 483,528 無 虛設行號 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 123,185 6,159 99年11月至99年12月 2,082 105 6,054 新農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 91,320 4,566 4,566 炭道健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1 2,260 113 113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6 2,313,000 115,650 115,650 大亞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 27,238 1,362 1,362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1 8,164 408 408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8 2,443,100 122,155 122,155 鴻昇精品鐘錶有限公司 4 961,600 48,080 48,080 台灣超導節能股份有限公司 3 1,144,490 57,225 57,225 30 99年11月至99年12月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18 5,293,700 264,685 無 虛設行號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14 4,042,300 202,115 202,115 鏏霖企業有限公司 1 190 10 10 大亞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 8,824 441 441 寰廷有限公司 11 1,980,250 99,011 99,011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11 2,785,260 139,263 139,263 台灣天擎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9 6,297,050 314,853 314,853 31 100 年1 月至100 年2 月 台灣巧維企業有限公司 1 362 18 18 達人堆高機有限公司 1 1,714 86 86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34 7,380,090 369,004 無 虛設行號 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 4,207 211 211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23 4,313,820 215,692 215,692 大亞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 18,757 938 938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8 2,793,500 139,675 139,675 台灣天擎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 5,426,000 271,300 271,300 32 100 年3 月至100 年4 月 米騏亞有限公司 1 30,000 1,500 1,500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34 6,671,790 333,592 無 虛設行號 新農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 6,286 314 314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17 4,232,014 211,602 211,602 大亞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2 12,781 639 639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1 22,939 1,147 1,147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17 3,422,213 171,112 171,112 鴻昇精品鐘錶有限公司 6 1,809,800 90,490 90,490 台灣天擎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 3,173,094 158,655 158,655 33 100 年5 月至100 年6 月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25 6,816,106 340,807 無 虛設行號 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 10,943 547 547 台暐興業有限公司 1 1,550 78 78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17 5,481,020 274,053 274,053 龍昱工程有限公司 3 918,480 45,924 45,924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10 3,087,440 154,372 154,372 鴻昇精品鐘錶有限公司 3 1,305,000 65,250 65,250 台灣天擎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 4,291,210 214,561 214,561 34 100 年7 月至100 年8 月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19 4,001,520 200,076 無 虛設行號 台暐興業有限公司 1 14,970 749 749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1 4,000,010 200,001 200,001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19 5,109,460 255,473 255,473 龍昱工程有限公司 1 142,760 7,138 7,138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1 13,646 682 682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9 2,858,660 142,933 142,933 鴻昇精品鐘錶有限公司 3 857,400 42,870 42,870 台灣天擎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3 8,057,410 402,871 402,871 台灣超導節能股份有限公司 3 879,600 43,980 43,980 35 100 年9 月至100 年10月 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 720 36 36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17 4,217,350 210,868 無 虛設行號 台暐興業有限公司 2 17,100 855 855 新農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 276 14 14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22 5,792,440 289,623 289,623 龍昱工程有限公司 1 134,400 6,720 6,720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9 1,641,074 82,054 82,054 永迪精品店 4 739,440 36,972 36,972 台灣天擎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 3,883,116 194,156 194,156 台灣超導節能股份有限公司 3 902,912 45,146 45,146 36 100 年11月至100 年12月 大亞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4 12,539 626 626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1 8,001 400 400 台灣天擎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106,200 5,310 5,310 台灣超導節能股份有限公司 1 150,000 7,500 7,500 合計 1,721 525,308,875 26,265,494 *虛設行號:稅籍管理註記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
附表二之㈠:齊一公司取得不實進項發票部分
編號 開立發票期間 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票張數 銷售額(新臺幣) 營業稅額(新臺幣) 備註 1 96年9 月至96年10月 英格爾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2 764,100 38,205 2 96年11月至96年12月 英格爾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2 397,500 19,875 3 97年1 月至97年2 月 英格爾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6 1,760,500 88,025 4 97年3 月至97年4 月 英格爾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3 859,500 42,975 萬達世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9 696,930 34,847 5 97年5 月至97年6 月 英格爾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7 1,617,500 80,875 6 97年7 月至97年8 月 英格爾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13 5,680,080 284,005 7 97年9 月至97年10月 英格爾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32 7,055,280 352,764 8 97年11月至97年12月 英格爾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37 10,375,380 518,770 合計 111 29,206,770 1,460,341
附表二之㈡:齊一公司虛開不實發票部分
編號 開立發票期間 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票張數 銷售額(新臺幣) 稅額(新臺幣) 實際逃漏稅額(新臺幣) 備註 1 96年9 月至96年10月 萬達世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 797,150 39,858 39,858 百柏鐘錶有限公司 2 432,800 21,640 21,640 2 96年11月至96年12月 潤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5 1,623,300 81,165 無 虛設行號 沙文列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5 1,359,450 67,974 67,974 3 97年1 月至97年2 月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15 2,663,555 133,179 133,179 4 97年3 月至97年4 月 川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3 714,910 35,746 無 虛設行號 榮建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6 1,286,850 64,343 64,343 5 97年5 月至97年6 月 榮建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5 1,204,560 60,228 60,228 6 97年7 月至97年8 月 韻彩百貨商行 6 2,268,750 113,438 113,438 磁能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15 4,114,500 205,725 205,725 7 97年9 月至97年10月 長益國際有限公司 16 4,900,590 245,030 245,030 川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4 4,611,650 230,583 無 虛設行號 8 97年11月至97年12月 威翔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20 6,327,500 316,375 316,375 華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7 2,935,100 146,755 146,755 合計 35,240,665 1,762,039 1,414,545 *虛設行號:嗣主管機關變更稅籍管理註記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
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一之㈠編號1 至3附表一之㈡編號1 至3 事實及理由欄一㈠部分 邱博向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2 附表一之㈠編號4附表一之㈡編號4 事實及理由欄一㈡部分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附表一之㈠編號5附表一之㈡編號5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附表一之㈠編號6附表一之㈡編號6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附表一之㈠編號7附表一之㈡編號7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附表一之㈠編號8附表一之㈡編號8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附表一之㈠編號9附表一之㈡編號9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附表一之㈠編號10附表一之㈡編號10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附表一之㈠編號11附表一之㈡編號11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附表一之㈠編號12附表一之㈡編號12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附表一之㈠編號13附表一之㈡編號13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附表一之㈠編號14附表一之㈡編號14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附表一之㈠編號15附表一之㈡編號15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附表一之㈠編號16附表一之㈡編號16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附表一之㈠編號17附表一之㈡編號17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附表一之㈠編號18附表一之㈡編號18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附表一之㈠編號19附表一之㈡編號19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附表一之㈠編號20附表一之㈡編號20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附表一之㈠編號21附表一之㈡編號21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附表一之㈠編號22附表一之㈡編號22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附表一之㈠編號23附表一之㈡編號23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附表一之㈠編號24附表一之㈡編號24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附表一之㈠編號25附表一之㈡編號25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附表一之㈠編號26附表一之㈡編號26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附表一之㈠編號27附表一之㈡編號27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附表一之㈠編號28附表一之㈡編號28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 附表一之㈠編號29附表一之㈡編號29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 附表一之㈠編號30附表一之㈡編號30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 附表一之㈠編號31附表一之㈡編號31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 附表一之㈠編號32附表一之㈡編號32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 附表一之㈠編號33附表一之㈡編號33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 附表一之㈠編號34附表一之㈡編號34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 附表一之㈠編號35附表一之㈡編號35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 附表一之㈠編號36附表一之㈡編號36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 附表二之㈠編號1 事實及理由欄一㈢部分 邱博向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6 附表二之㈠編號2 邱博向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7 附表二之㈠編號3 邱博向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8 附表二之㈠編號4 邱博向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9 附表二之㈠編號5 邱博向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0 附表二之㈠編號6 邱博向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1 附表二之㈠編號7 邱博向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2 附表二之㈠編號8 邱博向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3 附表二之㈡編號1 事實及理由欄一㈣部分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4 附表二之㈡編號2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5 附表二之㈡編號3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6 附表二之㈡編號4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7 附表二之㈡編號5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8 附表二之㈡編號6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9 附表二之㈡編號7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0 附表二之㈡編號8 邱博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偵字第5630號
被 告 邱淑娟 女 3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籍設高雄市前金區市○○路00號2樓之9
送達台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邱陳瓊敏
女 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鎮○○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邱博向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高雄市○○區○○○○○街00號
送達高雄市○○區○○路00號31樓之4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邱淑明 女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
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邱陳瓊敏係邱博向、邱淑娟、邱淑明等3 兄妹之母,均明知
並未實際出資開設公司及擔任負責人,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營
業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分別由邱陳瓊敏
、邱淑娟於民國93年8 月6 日、95年11月23日,向台北市政
府商業處,申請設立登記及變更登記為址設台北市○○區○○街
000 號1 樓「英瑞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瑞達公司
)之負責人;邱博向則係「台灣天擎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格爾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炭道健康生活股份有限公
司」「台灣超導節能股份有限公司」「新農健康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台灣天擎等五間公司)負責人,邱淑明則係
孟辰企業有公司(下稱孟辰公司)負責人;並以製作會計憑
證為其附隨業務。邱陳瓊敏、邱淑娟、邱博向、邱淑明均明
知英瑞達公司在無實際銷貨之情況下,卻由邱陳瓊敏、邱淑
娟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為領用統一發票之申請,以供渠等
領用英瑞達公司之統一發票,使英瑞達公司連續自95年1月
起至100年12月間止,虛偽開立銷項發票共計1,781張,金額
共計新臺幣(下同)530,123,357元,其中供台灣天擎等五
間公司、孟辰公司、九州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等營業人,持以
充當進項申報扣抵稅額,幫助逃漏營業稅金額共計26,135,7
95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嗣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發覺有虛增營業額之情事,始循
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移送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邱陳瓊敏 明知其並未實際擔任英瑞達公司負責人事實,仍提供證件充當負責人,並申請發票供邱淑明等人使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事實 2 被告邱淑娟 明知其並未實際擔任英瑞達公司負責人事實,仍提供證件充當負責人,並申請發票供邱淑明等人使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事實 3 被告邱博向 被告邱博向為台灣天擎等五間公司負責人,虛開發票予英瑞達公司,又向英瑞達公司虛進發票,充當進項憑證扣抵稅捐,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事實 4 被告邱淑明 被告邱淑明為孟辰公司負責人,虛開發票予英瑞達公司,又向英瑞達公司虛進發票,充當進項憑證扣抵稅捐,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事實 5 英瑞達公司93年8 月6 日、95年11月23日登記表及變更登記表 被告邱陳瓊敏於93年8 月6 日起至95年11月22日擔任英瑞達公司負責人、被告邱淑娟於95年11月23日起,擔任英瑞達公司負責人之事實 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營業人設立登記資料、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各1 紙 被告邱陳瓊敏、邱淑娟領用英瑞達公司發票之事實 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一份、英瑞達公司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一紙。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5 英瑞達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銷項)查核名冊;英瑞達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 英瑞達公司上開虛開發票計530,123,357 元,其中已由九州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充作進項發票逃漏稅捐,逃漏金額為26,135,795元 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102 年7 月19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20032824號函 英瑞達公司上開虛開發票計530,123,357 元,其中已由九州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充作進項發票逃漏稅捐,逃漏金額為26,135,795元 7 證人即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核員陳錦旭之證稱 1 被告邱陳瓊敏、邱淑娟擔任英瑞達公司負責人期間,英瑞達公司虛開發票計530,123,357 元,其中已由九州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充作進項發票逃漏稅捐,逃漏金額為26,135,795元。2 被告陳博向為台灣天擎等五間公司負責人,被告邱淑明為孟辰公司負責人,均有虛開發票予英瑞達公司,又向英瑞達公司虛進發票,充當進項憑證扣抵稅捐,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事實
二、核被告邱陳瓊敏、邱淑娟、邱博向、邱淑明所為,係犯稅捐
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罪嫌,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
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嫌。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
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
不實之本質,亦即商業會計法該條款之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
務上登載不實罪之特別法,自應優先適用,應逕論以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被告4 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檢 察 官 蕭 斌 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22912號
被 告 邱博向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邱淑明 女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追
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博向係英格爾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英格爾公司)負責
人,邱淑明則係孟辰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孟辰公司)負責人
,均為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並以製作會計憑證為
其附隨業務。邱博向、邱淑明2人明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
各該公司與賴增銓(業經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中)擔任負
責人之齊一興業開發股份有公司(址設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2樓之1,下稱齊一公司)間並無真實交易,竟基
於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等犯意聯絡,先於民國96年
7、8月間,透過友人介紹而認識齊一公司業務副總劉哲君(
業經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繼由邱博向、邱淑明提議提供
如附表一所示各該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交付齊一公司充當進
項發票,再由齊一公司虛開統一發票交付如附表二所示各該
公司之方式,以前開「買賣過水」方式作帳,協助齊一公司
及附表二所示各該公司逃漏應納營業稅額,前開協議經賴增
銓同意後,邱博向、邱淑明即自齊一公司96年10月16日設立
登記時起至97年12月止,為下列犯行:
㈠邱博向、邱淑明與賴增銓、劉哲君共同基於以不正當方法逃
漏齊一公司應納稅捐之犯意,明知齊一公司不曾向如附表一
所示公司購買貨物或勞務,邱博向、邱淑明竟交付全權處理
齊一公司業務及相關報稅事宜之劉哲君如附表一所示公司之
名義所開立、內容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共122張,金額合計
新臺幣(下同)3,191萬2,070元,充作齊一公司之進項憑證
使用(各該公司名稱、發票張數、銷售額、逃漏稅額,均詳
如附表一所示),並交由不知情之齊一公司會計人員,以齊
一公司之名義,於申報各該期營業稅時,用以扣抵銷項稅額
,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以此不正當方法,先後逃漏齊一公
司應納之營業稅額共計159萬5,606元,而生損害於稅捐機關
核課稅捐之公平及正確性。
㈡邱博向、邱淑明與賴增銓、劉哲君均明知齊一公司不曾向如
附表二所示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劉哲君指示齊一公
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於如附表二所示期間內,以齊一公司
之名義,多次填製內容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共121張,金額
合計3,524萬665元,交付予邱博向、邱淑明所指定之如附表
二所示之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使用(各該公司名稱、發票張數
、發票金額、逃漏稅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旋由該等公司
持向稅捐機關申報,以扣抵其等銷項稅額,而幫助該等公司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應納之營業稅額合計141萬4,545元(扣除
附表二編號5、8所示之虛設行號公司),而生損害於稅捐機
關核課稅捐之公平及正確性。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主動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證人賴增銓、劉哲君、賀秉惠等之證述、本署檢察官
102年度偵字第11948號起訴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
訴字第629號刑事判決。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邱博向、邱淑明就犯罪事實一一所為,均
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嫌
。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
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被告邱博向、邱淑明與賴增銓、劉
哲君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
第31條第1項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2人就犯罪事實
一一所示逃漏稅捐犯行、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示明知為不實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犯行、幫助逃漏稅捐犯行,犯罪時間各均
密接,手法亦屬相同,渠等主觀上應係基於同一動機所生之
單一犯意而為,在客觀上,各行為之獨立性亦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皆應視
為數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而屬接續犯,均
各應僅論以一罪。被告2人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犯前開二罪間
,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二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
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罪處斷。又被告2人所犯上開逃漏稅捐罪與明知為不實
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
罰。被告2人與與賴增銓、劉哲君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向
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進項憑證以扣抵銷項稅額,並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供如附表二所示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使用以逃漏稅
捐,均為間接正犯。
三、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
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2人前因違反稅捐
稽徵法等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5630號提起
公訴,現由貴院以102年度審訴字952號(慎股)審理中,有
該案起訴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
明,本件與前開案件應為相牽連之案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檢察官 陳鴻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