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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104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曾淑華許文章陳文貴

上訴人
即被告
錢駿
送達代收人
吳桂鈴
選任辯護人
林庭誼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祺湧
選任辯護人
袁健峰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名崎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怡茹
選任辯護人
劉政杰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威翔
選任辯護人
閻道至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趙元培
選任辯護人
林庭誼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莊禮榮
選任辯護人
邱昱誠律師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吳俊齊
送達代收人
吳金榮
指定辯護人
郭淳頤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治權
選任辯護人
王奕仁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怡婕
選任辯護人
楊東鎮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院109年度訴字第1065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6379號、第6380號、第6381號、第7083號、第7084號、第7085號、第7086號、第7087號、第18297 號、第24249 號、第2475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丁○○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61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丙○○犯如附表二編號1 、5 、9 、20、29、36、37、45、51、53、58、60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甲○○犯如附表二編號15、18、21、23、33、37、38、44、45、47至49、55、58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壬○○犯如附表二編號1 、2 、4 至8 、11、16、19、20、24、27、28、31、35、36、51、52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辛○○犯如附表二編號6 、11、13、14、16、23、31至34、40、42、43、50、53、54、59、61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己○○犯如附表二編號2 至4 、7 、8 、11、16至18、21、22、24、25、28、38、39至43、46、48、50至52、56、57、59、61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沒收之宣告如附表八所示。

犯罪事實

一、癸○與丁○○、丙○○、戊○○、甲○○、壬○○、庚○○、乙○○、辛○○、己○○等人( 下稱被告癸○等10人) 均明知硝西泮(耐妥眠)(Nitrazepam)、氯二甲基卡西酮(Chlorodimethylcathinone 、CDMC)、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 、Mephedrone、4-MMC) 、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2-氟- 去氯愷他命(2-Fluoro deschloroketamine)、愷他命(ketamine)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第4 款所列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竟由癸○發起、組織,以丁○○、丙○○、戊○○、甲○○、壬○○、庚○○、乙○○、辛○○、己○○等人為成員,共同基於販賣含有上揭第三級之愷他命及含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毒品咖啡包以營利、組織犯罪之犯意聯絡,共組對外以「艾雷蒂巴黎甜點店」、「歐姆克甜點店」、「愛馬仕蛋糕店」為名之販毒犯罪組織,由癸○負責出資,並指示丁○○向不詳姓名年籍之上游販毒者購買含上開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後,由丁○○將上開毒品交予丙○○、乙○○,並由丙○○、戊○○提供位於桃園市○○區○○路000 巷000 號○ 樓居處,作為該販毒犯罪組織之掌機、交易毒品司機交接班及結帳處所。丙○○、乙○○在上開處所分裝毒品後,交由癸○、丁○○所先後邀集加入該販毒犯罪組織,分別擔任日班、夜班之毒品交易司機壬○○、乙○○、甲○○、庚○○及兼任毒品交易司機辛○○等人販賣,癸○並購買不特定購毒者的資料,及以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人頭卡,供組織對外與買家聯繫毒品買賣事宜公線之用,再由丙○○、戊○○、辛○○、己○○以上開公線行動電話,將隱含外送販賣毒品意思之「愛馬仕(艾蕾蒂、歐姆克)蛋糕店」傳送之販毒簡訊,內容為:『艾蕾蒂巴黎甜點店飽足感1 千1.12千2.43千 3.6 改版「國王蔓越莓」800 買2 送1 24H 專人服務:0000000000』、『歐姆克甜點店1 千0.82千1.43千2.0改版「馬力歐」800 買2 送1 24H 專人服務:0000000000』、『愛馬仕蛋糕店已更新10001.020001.630002.2 超級馬力歐8002+1 24H專人服務:000000000000」等訊息,透過簡訊方式發送與不特定多數人,並分別由掌機丙○○、戊○○、辛○○與己○○等人負責接聽因知悉簡訊內容,撥打上開公線電話號碼購買毒品或前曾向其等購買之買家的聯繫,並與對方約定交易毒品地點後,再以「FACETIME」行動電話通訊軟體,與集團內上開負責前往交易毒品之值班司機聯繫,告知交易地點、時間後,由值班司機攜帶上開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含有第三、四級毒品之毒品咖啡包,前往約定之地點,以愷他命每包1.1 公克,價格新臺幣( 下同) 1,000 元、2.4 公克2,000 元、3.6 公克為3,000 元、毒品咖啡包每包800 元,買二送一之價額與買家交易毒品。販售毒品之司機每販售1 包愷他命,司機可獲150 元至350 元不等之報酬、掌機可獲50至150 元不等之報酬;毒品咖啡包每包司機則均可獲報酬200 元,掌機可獲得100 至200 不等之報酬(如附表一所載),販賣毒品所得扣除司機、掌機報酬、購買毒品、人頭電話卡及購毒者資料等成本後之利潤,則由癸○、丙○○、戊○○平分。癸○等10人即以上開組織分工模式,自108 年8月間起迄109 年2 月間止,由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掌機,以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公線電話,與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甘書凡、羅瑋銘、宋玉齡、廖美玲、陳暄函、鍾鎮宇、邱柏霖、詹昀諺、邱楷儒、馮耀宏、簡志修、陳易鍊及林富源等買家所使用如附表二所示電話通話後,再由掌機與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值班司機聯繫,由其等分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黑色TOYOTA牌CAMARY型)、0000-00號(黑色福特)、0000-00號(黑色鈴木SOLIO )、0000-00號(白色TOYOTA牌)、0000-00(紅色普通重型機車) 、0000-00( 黑色賓士) 、0000-00( 本田FIT)等自用小客車與機車,前往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地點,與買家以附表二各編號所示金額,交易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數量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含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咖啡包得逞。

二、嗣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警員持搜索票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於109 年2 月18日下午3 時1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巷000 號2 樓即丙○○、戊○○、己○○、辛○○居所;於109 年2 月18日下午3 時25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 號○ 樓即壬○○居所;於109 年2 月18日下午3 時,在桃園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即甲○○居所;於109 年2 月18日下午3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巷00號即庚○○居所;於109 年2 月19日下午3 時57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即乙○○居所;於109 年6 月12日上午9時7 分,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於109 年8 月4 日上午10時24分,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附近,執行搜索、拘提及附帶搜索,並扣得毒品咖啡包334 包、愷他命18包、電子磅秤4 台、記帳本6 本、記帳單3 張、帳冊1 本、塑膠夾鏈袋12包及行動電話8 支等物(詳如附表三至附表七所示),而循線查獲上情。

三、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判決以下所引具傳聞性質之各項供述證據,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調查證據時提示並告以要旨後,未據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證據能力部分有所異議,經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該等證據並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或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均屬適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應認為均有證據能力。至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明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則本案關於證人之警詢筆錄,既非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依上述規定,自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之事證,是證人警詢筆錄於認定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時並無證據能力。其餘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就本案待證事項復具有相當關連性,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癸○、丁○○、丙○○、戊○○、甲○○、壬○○、庚○○、乙○○、辛○○、己○○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認不諱(本院卷第109至110頁),經查被告癸○等10人於原審審理時亦均自白犯行(原審㈡卷審判筆錄第135 至136 頁),關於被告癸○等10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部分,並有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同案被告即證人、購毒者之證述、蒐證照片及通訊監察譯文等資料(見附表二「證據及卷證出處」欄所載)在卷足以佐憑;另就涉犯組織犯罪條例部分,亦有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同案被告即證人、購毒者在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可以佐證,與被告癸○等10人在原審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互核相符。此外,附有如附表三至附表七所示之扣案物暨鑑定書在卷可憑(詳細出處參照附表三至七「證據及卷證出處」欄所載),足認被告癸○等10人上揭任意性自白,確與事證相符,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有其獨特之販售通路及管道,復無公定價格,容易增減分裝之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毒品純度、來源是否充裕、檢警查緝之鬆嚴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評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近年來政府為杜絕毒品犯濫,對於查緝施用及販賣毒品之工作,無不嚴加執行,販賣毒品又係重罪,依一般經驗法則,販賣毒品者鋌而走險,苟非意在營利,所為何來?若無利可圖,衡情應無甘冒持有毒品遭查獲之極大風險,無端親送至交易處所,或於自己住處為交易毒品之處所,平白無端義務為該買賣之工作,此為一般社會通念可得而知。被告癸○等10人與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交易對象僅係一般交易關係,尚無特殊情誼,衡情,自均無可能甘冒販賣毒品重罪,平白無端從事前開販賣毒品予附表二各編號之購毒者而未從中牟利之理;況被告癸○等10人就所得報酬與如何分取利潤,亦均供述如上證據所示。是被告癸○等10人就上開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犯行,應均有從中賺取差價牟利之營利意圖,至為灼然。

㈢被告丁○○於偵查中供稱大約是108年11月左右開始加入販賣毒品集團,因為我住在那邊,去拿毒品就可以不要付租金,去拿毒品回來就交給乙○○,乙○○再將毒品帶回去交給丙○○(偵18297卷一第94頁);同案被告即證人丙○○在偵查中也證稱:癸○跟丁○○有在招募販毒集團的司機,且提錢去購買毒品,讓我們把毒品賣給購毒者(偵18297卷一第232頁);同案被告即證人癸○亦於偵查中證稱略以:丁○○去跟上游拿毒品後,再將毒品交給丙○○等人販賣給不特定的購毒者等語(偵24249頁第318頁),渠等所證稱之情節互核一致,足證被告丁○○是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加入本件販毒集團,並參與販賣毒品的構成要件行為,且獲得免付租金之利益,顯係共犯無訛。是被告丁○○及其辯護人上訴意旨辯稱,被告丁○○所為應成立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云云,並無理由。

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丙○○、戊○○、甲○○、壬○○、庚○○、辛○○及己○○等人加入本案販毒集團後,接受被告癸○之指揮前往交易毒品,被告陳祺湧則於被告癸○之授意下,向不詳上游拿取欲出售之毒品後,交予丙○○與乙○○分裝出售,每成功交易愷他命與咖啡包可抽取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報酬,並將交易毒品之報酬餘款上繳予被告癸○,已足認本件販毒集團分工細密,計畫周詳,其成員達三人以上至為明確,且係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顯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自該當於組織犯罪條例第2 條第1 項所稱之犯罪組織無訛。是被告癸○等10人分別發起(癸○)、參與(癸○以外其餘被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亦堪認定。

㈤綜上證據及理由,本案被告癸○等10人所犯事證明確,堪予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被告所犯之罪名: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癸○等10人為本案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業於109 年1 月1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7 月15日施行生效,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3 、4 項及第11條第5 項原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0 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3 、4 項及第11條第5 項則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 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是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4 項將法定刑中得併科罰金部分均予以提高罰金數額、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即須以該條例相繩。是經比較新、舊法律,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4 項並無較有利於被告癸○等10人、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亦無較有利於被告丙○○、戊○○、甲○○等人之情形,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4項及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規定。另關於犯販賣毒品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部分,依舊法係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依新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 條第3 項規定,係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經比較新舊法,亦以舊法即行為時法較有利於被告癸○等人,亦應適用舊法規定。是核被告癸○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及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第4 項之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罪。被告丁○○、丙○○、戊○○、甲○○、壬○○、庚○○、乙○○、辛○○、己○○等人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第4 項之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罪。

㈡罪之吸收關係:被告等人持有第三級毒品純值淨重20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詳如附表三所示),為販賣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又被告等人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含有第三級毒品、第四級毒品咖啡包之低度行為,亦均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共同正犯:被告癸○等10人對於本案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犯行之分工,其等各自提供工作處所、出資、向上游拿取毒品、接聽公線(掌機)與前往交易(司機)等任務,其等犯罪型態具有相當之計畫性、組織性,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均有所認識,而仍參與該犯罪組織,且被告癸○等10人就本案如附表二所示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犯行,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自均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就其等參與之犯行部分,分別論以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共同正犯。

㈣想像競合: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倘其實行之二行為,無局部之重疊,行為著手實行階段亦有明顯區隔,依社會通念難認屬同一行為者,應予分論併罰。因而,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又刑罰要求適度之評價,俾對法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因此,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此,關於行為人有發起、主持、操縱、指揮販毒犯罪組織,或參與販毒犯罪組織犯行,與其後所犯販賣毒品行為之罪數關係,亦應依相同原則處理。是本件被告等人參與犯罪組織,此種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行為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以一罪,自應僅就參與犯罪組織後之首次販賣毒品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犯。本件依卷內現存事證,被告癸○、丁○○、己○○、乙○○就附表二編號25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被告辛○○就附表二編號14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被告壬○○就附表二編號6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第四級毒品犯行;被告庚○○、戊○○就附表二編號26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被告甲○○就附表二編號15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被告丙○○就附表二編號1 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為其等各自發起、參與本案販毒集團後之首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第四級毒品犯行,故被告癸○等10人,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行,係集合三人以上之成員,從事販賣毒品持續牟利,而組成本案販毒犯罪組織,就其等分別所犯發起、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其等分別首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第四級毒犯行具有行為部分合致,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斷。又就各被告等人如附表二編號7 至10、28至30、32之販賣毒品咖啡包部分(除編號6 部分已論述如上外),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罪行,亦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修正前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斷。

㈤數罪併罰:被告癸○、丁○○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61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均61罪);被告丙○○所犯附表編號1 、5 、9 、20、29、36、37、45、51、53、58、60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12罪);被告戊○○所犯附表編號1 、5 、9 、12、15、19、26、27、30、31、35至37、44、45、47、49、53、55、58、60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22罪) ;被告己○○所犯附表編號2 至4 、7 、8 、11、16至18、21、22、24、25、28、38、39至43、46、48、50至52、56、57、59、61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29罪) ;被告辛○○所犯附表編號6 、11、13、14、16、23、31至34、40、42、43、50、53、54、59、61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18罪) 、被告壬○○所犯附表編號1 、2、4 至8 、11、16、19、20、24、27、28、31、35、36、51、52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19罪) ;被告乙○○所犯附表編號3 、9 、10、12至14、17、25、29、30、32、34、50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13罪) ;被告庚○○所犯附表編號22、26、39、41、43、46、54、56、57、60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10罪) ;被告甲○○所犯附表編號15、18、21、23、33、37、38、44、45、47至49、55、58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14罪) ,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以分論併罰。起訴書論罪科刑欄就被告戊○○部分漏載附表二編號10;就被告壬○○部分誤載編號22,容有未洽,均應予更正。

㈥累犯部分: 被告癸○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85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99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年確定,上開案件再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044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1 月2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於104年6 月1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丁○○前於105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壢簡字第16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又於105 年間因持有毒品案件,經同院以105 年度壢簡字第11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2 案再經同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1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06 年7 月12日執行完畢。被告癸○、丁○○前均有如上開前案科刑與徒刑執行完畢情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本件係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構成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審酌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被告二人先後所犯均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足認對於刑罰之反應力確屬薄弱,守法觀念不足,均應依法加重其刑(法定本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被告癸○、丁○○及其辯護人主張不應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與上開刑法累犯規定之立法意旨及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不符,自無足採。

㈦刑之減輕部分:被告癸○、丁○○、丙○○、戊○○、甲○○、壬○○、庚○○、乙○○、辛○○、己○○均於偵、審中均自白犯行,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癸○、丁○○同時有加重減輕事由,應先加後減。又被告丙○○、戊○○、辛○○、乙○○、壬○○、甲○○、庚○○於偵查中均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被告癸○、丁○○等情,除據檢察官為請求外(見起訴書第15頁),並經上揭被告分別供述在卷(見偵6380號卷第291 頁至第294 頁、第301 頁至第304 頁、偵6379號卷第205 頁至第207 頁、偵24249 號卷第156 頁、偵7086號卷第151 頁至第156 頁、偵24249 號卷第185 頁至第192 頁、第173 頁至第175 頁、偵6381號卷第268 頁、偵24249 號卷第181 頁至第182 頁);再者,本案檢察官係先就被告丙○○、戊○○、辛○○、乙○○、壬○○、甲○○及庚○○等人分別為拘提、搜索後,乃循線查獲被告癸○與丁○○,已述於前,是本案被告丙○○、戊○○、辛○○、乙○○、壬○○、甲○○、庚○○等人於偵查中均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被告癸○、丁○○無訛,其等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予遞減其刑。又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後段規定:「犯第三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本案被告前駿等10人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就犯罪組織罪為自白,已如前述,雖其等所犯發起、參與犯罪組織罪為前揭想像競合犯之輕罪,然依刑法第55條但書既規定「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為符衡平,輕罪如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者,於量刑時自應予以考慮,此乃當然之解釋(參照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11次刑事庭會議甲說見解),是就本案被告各發起、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輕罪部分既符合上揭減輕其刑之規定,本院於量刑時自應併予以考量,附此敘明。

㈧被告己○○予以酌減之說明:

⒈被告己○○坦認犯行,尚具悔悟之意,而被告擔任集團之掌機角色,販賣之毒品數量與所得報酬均非重大,所犯係因為其胞姊即被告戊○○分擔家計,扶養中風之父親(原審卷㈡審判筆錄第138 頁),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犯罪情節與惡性亦難謂重大;再者,被告丙○○、戊○○、辛○○、乙○○、壬○○、甲○○、庚○○等人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減輕刑度,已如上述,然審酌被告己○○係因對於組織之上層不熟悉,雖其坦認犯行並配合偵辦,惟係案發後才知道毒品上游為癸○、賴祺湧,致未能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 見7087號偵卷第228頁),考量修正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4 條第3 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綜合上情堪認縱使僅判處依法減刑後之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並予遞減。

⒉至被告己○○及其辯護人上訴意旨雖主張,本案符合自首之規定,應有刑法第62條得減輕其刑之適用云云。惟查,被告張怡捷在警詢之前,早已為警方鎖定偵辦並由檢察官簽發拘票逕行拘提及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核發之109聲搜字第125號搜索票,在張怡捷當時位於桃園市○○市○○路000巷0○0號○樓住處搜索,且查獲本案相關扣案證物,有拘票、搜索票及警詢筆錄等相關卷證在卷可稽(見偵7087號卷第5頁、13至102頁),顯然警方早已知悉被告己○○所涉之犯罪事實,則被告己○○於受拘提、搜索逮捕後向警方坦承犯行,僅屬自白,核與自首之要件必以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之要件不符,並無理由。

㈨其餘被告不予酌減其刑之說明: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因素,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064號、45年台上字第1165號判例要旨參照)。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999號判決意旨參照)。毒品之危害,除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康外,並造成整體國力之實質衰減,復因毒品施用者為取得購買毒品所需之金錢,亦衍生家庭、社會治安問題,因之政府近年來為革除毒品之危害,除於相關法令訂定防制及處罰之規定外,並積極查緝毒品案件及於各大媒體廣泛宣導反毒,被告癸○等9人對此自不能諉為不知,其等未克遵法令規定,行為對於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實已造成相當之危害,不可謂為輕微,且被告癸○等10人均已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丙○○、戊○○、辛○○、乙○○、壬○○、甲○○、庚○○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遞減後之刑度,已無情輕法重之情形;至被告癸○、丁○○為本案犯罪之主要發起或出資取得毒品來源之角色,犯罪情節較為嚴重,渠等客觀上均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難認犯罪之情狀有何顯可憫恕之可言,揆諸刑法第59條之立法意旨,被告癸○、丁○○、丙○○、戊○○、辛○○、乙○○、壬○○、甲○○、庚○○上訴意旨主張,犯罪情節顯可憫恕,應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云云,並無理由。

三、保安處分部分:

㈠宣告強制工作部分:

⒈按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而為科刑時,因所犯輕罪(參與犯罪組織罪)之刑罰以外之法律效果,即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強制工作之規定,並未被重罪所吸收,仍應一併適用。惟該條例所規定之強制工作,性質上原係對於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所為之處置,修正後該條例既已排除常習性要件。從而,本於法律合憲性解釋原則,依司法院釋字第471 號關於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及比例原則等與解釋意旨為目的性限縮,對犯該條例第3 條第1 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者,視其行為之嚴重性、表現之危險性、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以及所採措施與預防矯治目的所需程度,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該條例第3 條第3 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參照)。

⒉被告癸○就附表一編號25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同時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 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經衡酌被告癸○於本案係發起、組織並負責交易毒品之主要經濟來源、主導與分配獲利等情節,所為犯行已屬重大,又被告癸○有如事實欄所示之前案科刑與執行完畢情形,堪認其仍未警惕毒品對他人之戕害甚鉅,審酌其行為之嚴重程度、危險性,實有藉強制工作以預防並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而宣告強制工作與其所犯情節客觀上亦與比例原則無違,是本院認被告癸○就附表一編號25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應依組織犯罪防制第3 項之規定,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 年為適當。是被告癸○及其辯護人上訴意旨主張,被告癸○所犯販賣對象不多、獲利不多、並未達嚴重危害社會之程度、矯正方法並非僅宣告強制工作一途、徒刑之宣告已足達懲罰及矯正之目的、對未來正向行為仍具有期待可能性,應以不宣告強制工作為適法云云,與上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宣告強制工作之意旨不符,並無理由。

㈡不予宣告強制工作部分:被告丁○○、丙○○、戊○○、甲○○、壬○○、庚○○、乙○○、辛○○、己○○雖加入上開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等結構性犯罪組織即本案販毒集團,其等分別接聽公線並指示他人前往交易,或受掌機之指示前往約定地點交易之工作,被告丁○○則受被告癸○之指示,自上游處取得毒品交付分裝,而共同犯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罪,所犯雖有不當,惟本院審酌上開被告參與犯罪之程度與獲取之利益非高,並衡酌其等之分工角色均非最上層,而僅憑上開被告本案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犯行,佐以其等之前案紀錄所示,仍難認其等有係基於犯罪之習慣而為。被告丁○○等人因欠缺正確工作觀念而為本件犯行,改正其等犯行之有效方法,應在於提供適當之更生教育及保護、就業機會及社會扶助等,並非僅有執行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一途。是衡諸被告丁○○等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其未來之期待性等情,本院認對被告丁○○等人所宣告之有期徒刑之刑,已足認其等本件犯行之處罰相當,可收儆懲之效,尚難認有再予宣告強制工作以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較符合比例原則,爰均不另為強制工作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八編號1 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各含硝西泮(耐妥眠)(Nitrazepam)、氯二甲基卡西酮(硝西泮Chlorodimethylcathinone 、CDMC)、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 、Mephedrone、4-MMC)、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2-氟-去氯愷他命(2-Fluorodeschloroketamine )、愷他命(ketamine)等第三、四級毒品(見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 至2 ;附表五編號5 ;附表五編號1 至3 ;附表七編號1 之鑑定結果),均係違禁物,連同難以完全析離之盛裝前開毒品之塑膠袋,應概認係屬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違禁物,除檢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外,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附表三編號2 之粉惡魔咖啡包98包,經鑑定結果均未檢出毒品成分(詳鑑定結果所載),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 、4 為被告癸○所有而由戊○○、李名琦共同持有;編號17為被告癸○所有而由被告己○○持有,均為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販賣毒品所得部分(參照附表一、二及附件犯罪所得計算表所載):如附件所示犯罪所得計算表,為被告交付毒品者依附表一所示之方式抽取報酬,其中附表一編號4 之司機所得為一包毒咖啡100 至200 元,依有疑利於被告為計算其應沒收之所得,以每一包毒咖啡100 元計算。

⒈被告癸○之犯罪所得詳如附表八編號3 (計算式:《販毒價款86,200 元-司機與掌機全部傭金17,800 元》÷3 《約定由癸○、李名琦與戊○○三人均分》=22,800 元)。

⒉被告李名琦之犯罪所得詳如附表八編號4 (計算式:《販毒價款86,200 元-司機與掌機全部傭金17,800 元》÷3 《約定由癸○、李名琦與戊○○三人均分》=22,800 元+李名琦掌機所得600元=23,400 元)。

⒊被告戊○○之犯罪所得詳如附表八編號5 (計算式:販毒價款86,200 元-司機與掌機全部傭金17,800 元》÷3 《約定由癸○、李名琦與戊○○三人均分》)=22,800 元)+戊○○掌機所得1,325元=24,125元)。

⒋其餘被告甲○○、壬○○、庚○○、乙○○、辛○○與己○○之犯罪所得詳如附表八編號6 至11所示(詳如犯罪所得計算表)。

⒌以上所得雖均未扣案,仍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⒍應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併執行之。

㈣不宣告沒收部分:

⑴按肅清煙毒條例第13條第1 項規定犯第5 條之罪(與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之運輸、販賣毒品之罪之規範意旨相同)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沒收之,係指「直接供犯罪所用者始克相當」、「必於犯罪有直接關連」(最高法院85年度台覆字第183 號、51年度台非字第1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參諸92年7 月9 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修正之審查會補充理由謂:「第3 項所定應沒收之水、陸、空交通工具,依據實務上向來之見解,係指專供犯第4 條之罪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並無疑義,故本項不需再予修正」,可知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2 項所定應沒收之水、陸、空交通工具,應以屬被告所有,並專供犯第4 條之罪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限,即用以實現構成要件行為具有直接關聯的犯罪工具,該工具之使用性質具備有「專門」用以「促使」犯罪行為實現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物而言。被告甲○○所駕駛用於本案販賣毒品之重型機車(車號000-000 號);被告庚○○所駕駛用於本案販賣毒品之自小客車(車號000-0000 號),因公訴人並未提出其他事證佐證上開車輛與販賣毒品犯罪構成要件行為間存在「專門」用以「促使」實現犯罪之工具關聯性,應認僅屬偶然存在之相關物,並非直接供犯罪所用之物,自無從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⑵未扣案供本件販毒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SIM 卡,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惟上開各門號SIM 卡雖無證據證明確已滅失,然客觀上原物沒收之可能性甚低,而門號SIM 卡本身財產價值亦微,追徵其價額更難認有何刑法上之重要性,本院衡酌前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爰不就上開門號SIM 卡宣告沒收、追徵。

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 至16、18至23、附表四、附表五編號5、6 、附表六、附表七編號2 至4 等物,核與本案無關,業據被告戊○○、丙○○、辛○○、己○○等人於原審審理時供述在卷(見原審卷㈡審判筆錄第130 頁至第131 頁),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撤銷改判及量刑之理由:

㈠原審判決以被告癸○等10人所犯事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 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明文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第159 條之3 及第159 條之5 等規定。此為刑事訴訟關於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較諸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嚴謹,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迭經修正,均未修正上開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是在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等規定適用之餘地,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否則即難謂適法(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3453 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原判決就被告癸○等10人之上揭犯行,援引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同案被告及證人、購毒者於警詢之證述,資為認定被告癸○等10人構成組織犯罪條例部分犯罪之依憑,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就被告癸○等10人上開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之採證,即難謂適法,仍應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癸○等10人均正值青壯,本應依循正軌賺取金錢,詎其等仍基於意圖營利之犯罪動機、目的,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錢財,無視政府反毒政策及屢為之宣導,而以上開犯罪手段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販賣毒品咖啡包者並販賣第四級毒品)之行為,戕害國民身心健康及危害社會治安程度非輕;再兼衡被告癸○是主要集團首腦、被告丁○○是取得毒品之主要來源,其餘8人則各以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分工方式參與各次犯行,其等之參與程度及交易毒品次數各有不同,各次因參與本案犯行所獲之利潤與報酬;復考量被告癸○等10人就本案發起、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且犯後均坦認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並非冥頑之徒,及被告癸○等10人自陳之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以及被告癸○有對私立樂活育幼院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之小額捐款收據,被告丁○○提出之工地鋼筋綁紮臨時工證明書、自述感恩蒙被告癸○伸出援手始得以偕同罹患中風偏離之父暫住被告癸○住所而涉犯本案及提出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診斷證明書、臺灣桃園地方法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被告李明崎提出之員工在職證明書、財團法人華山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臨時收據、謝卡,被告甲○○提出長庚紀念醫院藥袋、診斷證明書,及公訴檢察官之量刑意見等一切情狀,就其等各次所犯情節,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分別量處如附表二各編號之「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以符罪刑相當原則。

㈢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461 號裁定要旨參照)。本院審酌癸○等10人所犯本件販賣第三級(部分含第四級毒品)之次數甚多,若定以過重之應執行刑,其效用可能隨著長期刑之執行,等比例地大幅下跌,效用甚低,對其等教化效果亦不佳,亦有害其等回歸社會。又其等本案所犯之販賣毒品犯行,販毒次數雖有多次,然所犯各罪係在短時間內為之,雖各罪不符合於集合犯、接續犯之概念,而應數罪併罰,惟考量上開被告各次販賣毒品所得多為1,000至2,000元不等,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較低等情,就被告癸○等10人所犯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罪,併考量其等之角色分工,刑罰之衡平,各定其等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㈣不宣告緩刑之說明:本件被告癸○等10人所犯之罪,次數甚多,並非單一偶犯,且本院對被告癸○等10人量處對上開之刑,已適用法定減輕事由予以減輕刑度,並具體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情形而為量定,況被告癸○等10人所犯之罪,係集團販毒行為,在一般社會通念上,顯然也不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之緩刑要件。是被告癸○等10人上訴意旨主張再予從輕量刑、定應執行刑並為緩刑之宣告云云,本院認因均不符刑法第74條第1 項宣告緩刑之立法意旨,且所定應執行刑均超過2年,與緩刑要件不符,並無理由,爰均不予宣告緩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奕瑋提起公訴,檢察官洪威華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陳文貴

書記官 俞妙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癸○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61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戊○○犯如附表二編號1 、5 、9 、10、12、15、19、26、27、30、31、35至37、44、45、47、49、53、55、58、60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庚○○犯如附表二編號22、26、39、41、43、46、54、56、57、60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乙○○犯如附表二編號3 、9 、10、12至14、17、25、29、30、32、34、50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附表一:
編號 毒品 數量 販賣價格 交付毒品單次分得報酬  1 愷他命 1包(1.1公克) 1,000元 掌機:50元 司機:150元  2 愷他命 1包(2.4公克) 2,000元 掌機:100元 司機:300元  3 愷他命 1包(3.6公克) 3,600元 掌機:150元 司機:450元  4 毒品咖啡包 1包 800元 掌機:一包100元,三包        200元 司機:一包100元至200元 
甲○○於109年2月19日偵訊中供稱每賣出1000元司機可抽150元(
見偵6381卷第105頁至114頁);丙○○於109年4月24日警詢時供稱
司機買賣出1000元,掌機可抽50元(見偵6380卷第241頁至269頁
)。
附表二:
編號 參與被告 購毒者及使用門號/交易時間、地點 掌機接線人/使用電話 交付毒品成員(司機)/ 使用交通工具 毒品種類/交易價格(新臺幣) 證據及卷證出處 宣告罪刑 1 癸○、丁○○、壬○○、戊○○、丙○○。 甘書凡0000000000 ---------------- 000年9月27日上午10時5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號 戊○○、丙○○/0000000000 壬○○//00-0000黑色TOYOTA自小客車 愷他命1包(1.1公克) ---------- 0,000元 1.被告癸○、丁○○、壬○○、戊○○、丙○○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甘書凡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壬○○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戊○○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2 癸○、丁○○、壬○○、己○○。 甘書凡0000000000 ---------------- 000年11月18日中午12時58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號 己○○/0000000000 壬○○//00-0000黑色TOYOTA自小客車 愷他命1包(1.1公克) ---------- 0,000元 1.被告癸○、丁○○、壬○○、己○○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甘書凡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壬○○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己○○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3 癸○、丁○○、乙○○、己○○。 甘書凡0000000000 ---------------- 000年11月18日中午12時58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萊爾富 己○○/0000000000 乙○○/車號不記得白色TOYOTA自小客車(乙○○筆錄中稱該車為租用) 愷他命1包(1.1公克) ---------- 0,000元 1.被告癸○、丁○○、乙○○、己○○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甘書凡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己○○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4 癸○、丁○○、壬○○、己○○。 甘書凡0000000000 ---------------- 000年11月8日晚間11時50分許,在桃園市楊梅區埔心火車站前 己○○/0000000000 壬○○//00-0000黑色TOYOTA自小客車 愷他命1包(2.4公克---------- 0,000元 1.被告癸○、丁○○、壬○○、己○○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甘書凡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壬○○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己○○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5 癸○、丁○○、壬○○、戊○○、丙○○。 甘書凡0000000000 ---------------- 000年12月21日下午1時2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號 戊○○、丙○○/0000000000 壬○○/000-0000號白色BMW 自小客車 愷他命1包(1.1公克) ---------- 0,000元 1.被告癸○、丁○○、壬○○、戊○○、丙○○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甘書凡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壬○○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戊○○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6 癸○、丁○○、壬○○、辛○○。 羅瑋銘0000000000 ---------------- 000年08月19日上午9時45分,在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辛○○/0000000000 壬○○/000-0000號白色BMW 自小客車 毒品咖啡2包 ---------- 0,600元 1.被告癸○、丁○○、壬○○、辛○○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羅瑋銘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壬○○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7 癸○、丁○○、壬○○、己○○。 羅瑋銘0000000000 ---------------- 000年09月02日下午1時4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己○○/0000000000 壬○○//00-0000黑色TOYOTA自小客車 毒品咖啡2包 ---------- 0,600元 1.被告癸○、丁○○、壬○○、己○○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羅瑋銘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壬○○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己○○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8 癸○、丁○○、壬○○、己○○。 羅瑋銘0000000000 ---------------- 000年09月24日下午1時35分許,桃園市○○區○○路0號 己○○/0000000000 壬○○/000-0000號白色BMW 自小客車 毒品咖啡2包 ---------- 0,600元 1.被告癸○、丁○○、壬○○、己○○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羅瑋銘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壬○○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己○○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9 癸○、丁○○、乙○○、戊○○、丙○○。 羅瑋銘0000000000 ---------------- 000年10月06日上午11時29分許,桃園市○○區○○路○○段0巷0號 戊○○、丙○○/0000000000 乙○○/000-0000號黑色福特自小客車 毒品咖啡2包 ---------- 0,600元 1.被告癸○、丁○○、乙○○、戊○○、丙○○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羅瑋銘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戊○○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10 癸○、丁○○、乙○○、戊○○。 羅瑋銘0000000000 ---------------- 000年10月06日晚間11時05分許,桃園市○○區○○路○○段0號 戊○○/0000000000 乙○○/車號不記得白色TOYOTA自小客車(乙○○筆錄中稱該車為租用) 毒品咖啡2包 ---------- 0,600元 1.被告癸○、丁○○、乙○○、戊○○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羅瑋銘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戊○○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 癸○、丁○○、壬○○、己○○、辛○○。 宋玉齡0000000000 ---------------- 000年9月20日中午12時53分許,桃園市○○區○○路000號鎮業門市7-11區 己○○、辛○○/0000000000 壬○○/000-0000號白色BMW 自小客車 愷他命1包(1.1公克) ---------- 0,000元 1.被告癸○、丁○○、壬○○、己○○、辛○○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宋玉齡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壬○○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己○○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2 癸○、丁○○、乙○○、戊○○。 宋玉齡0000000000 ---------------- 000年11月16日上午5時42分許,桃園市○○區○○路000號鎮業門市7-11區 戊○○/0000000000 乙○○/000-0000 號黑色福特自小客車 愷他命1包(1.1公克) ---------- 0,000元 1.被告癸○、丁○○、乙○○、戊○○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宋玉齡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戊○○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3 癸○、丁○○、乙○○、辛○○。 宋玉齡0000000000 ---------------- 000年8月19日上午7時6分許,桃園市○○區○○路000 號鎮業門市7-11區 辛○○/0000000000 乙○○/000-0000號黑色福特自小客車 愷他命1包(1.1公克) ---------- 0,000元 1.被告癸○、丁○○、乙○○、辛○○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宋玉齡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4 癸○、丁○○、乙○○、辛○○。 宋玉齡0000000000 ---------------- 000年8月31日上午5時31分許,桃園市○○區○○路000號鎮業門市7-11區 辛○○/0000000000 乙○○/000-0000號黑色福特自小客車 愷他命1包(1.1公克) ---------- 0,000元 1.被告癸○、丁○○、乙○○、辛○○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宋玉齡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5 癸○、丁○○、戊○○、甲○○。 宋玉齡0000000000 ---------------- 000年9月20日中午12時53分許,桃園市○○區○○路000號鎮業門市7-11區 戊○○/0000000000 甲○○/000-000號紅色機車 愷他命1包(1.1公克) ---------- 0,000元 1.被告癸○、丁○○、甲○○、戊○○,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宋玉齡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戊○○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6 癸○、丁○○、己○○、辛○○、壬○○。 宋玉齡0000000000 ---------------- 000年11月5日下午2時32分,桃園市○○區○○路000 號鎮業門市7-11區 己○○、辛○○/0000000000 壬○○//00-0000黑色TOYOTA自小客車 愷他命1包(1.1公克) ---------- 0,000元 1.被告癸○、丁○○、壬○○、己○○、辛○○,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宋玉齡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壬○○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己○○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7 癸○、丁○○、乙○○、己○○。 宋玉齡0000000000 ---------------- 000年11月7日上午3時55分許,桃園市○○區○○路000號鎮業門市7-11區 己○○/0000000000 乙○○/0000-00號黑色SUZUKI自小客車 愷他命1包(1.1公克) ---------- 0,000元 1.被告癸○、丁○○、乙○○、己○○,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宋玉齡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己○○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8 癸○、丁○○、己○○、甲○○。 宋玉齡0000000000 ---------------- 000年12月2日下午4時5分許,桃園市○○區○○路000 號鎮業門市7-11區 己○○/0000000000 甲○○/000-000號紅色機車 愷他命1包(1.1公克) --------- 0,000元 1.被告癸○、丁○○、甲○○、己○○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宋玉齡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己○○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9 癸○、丁○○、壬○○、戊○○。 宋玉齡0000000000 ---------------- 000年12月20日下午1時4分許,桃園市○○區○○路000號鎮業門市7-11區 戊○○/0000000000 壬○○//00-0000黑色TOYOTA自小客車 愷他命1包(1.1公克) --------- 0,000元 1.被告癸○、丁○○、壬○○、戊○○、丙○○於警詢、偵查、偵查、原審之自白( 見下註解1) 2.證人甘書凡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壬○○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戊○○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0 癸○、丁○○、丙○○、壬○○。 宋玉齡0000000000 ---------------- 000年11月20日下午3時1分許,桃園市○○區○○路000號鎮業門市7-11區 丙○○/0000000000 壬○○//00-0000黑色TOYOTA自小客車 愷他命1包(1.1公克) --------- 0,000元 1.被告癸○、丁○○、壬○○、丙○○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宋玉齡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壬○○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1 癸○、丁○○、己○○、甲○○。 宋玉齡0000000000 ---------------- 000年01月3日上午10時26分許,桃園市○○區○○路000號鎮業門市7-11區 己○○/0000000000 甲○○/000-000號紅色機車 愷他命1包(1.1公克) ---------- 0,000元 1.被告癸○、丁○○、己○○、甲○○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宋玉齡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己○○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2 癸○、丁○○、庚○○、己○○。 宋玉齡0000000000 ---------------- 000年01月30日上午10時22分許,桃園市○○區○○路000號鎮業門市7-11區 己○○/0000000000 庚○○/000-0000號黑色賓士 愷他命1包(1.1公克) ---------- 0,000元 1.被告癸○、丁○○、己○○、庚○○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 見下註解1)。 2.證人宋玉齡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庚○○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己○○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3 癸○、丁○○、甲○○、辛○○。 宋玉齡0000000000 ---------------- 000年01月30日上午10時22分許,桃園市○○區○○路000號鎮業門市7-11區 辛○○/0000000000 甲○○/000-000號紅色機車 愷他命1包(1.1公克) ---------- 0,000元 1.被告癸○、丁○○、甲○○、辛○○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宋玉齡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4 癸○、丁○○、壬○○、己○○。 廖美玲0000000000 ---------------- 000年10月25日上午9時24分許,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白金漢宮地下停車場 己○○/0000000000 壬○○/000-0000黑色TOYOTA自小客車 愷他命1包(1.1公克) ---------- 0,000元 1.被告癸○、丁○○、壬○○、己○○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廖美玲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壬○○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己○○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5 癸○、丁○○、己○○、乙○○。 廖美玲0000000000 ---------------- 000年08月16日晚間11時33分許,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白金漢宮地下停車場 己○○/0000000000 乙○○/000-0000號黑色福特自小客車 愷他命1包(1.1公克) ---------- 0,000元 1.被告癸○、丁○○、乙○○、己○○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廖美玲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己○○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6 癸○、丁○○、庚○○、戊○○。 廖美玲0000000000 ---------------- 000年08月26日下午4時50分許,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前 戊○○/0000000000 庚○○/000-0000號黑色賓士 愷他命1包(1.1公克) ---------- 0,000元 1.被告癸○、丁○○、庚○○、戊○○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廖美玲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庚○○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戊○○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7 癸○、丁○○、壬○○、戊○○。 廖美玲0000000000 ---------------- 000年12月17日下午4時2分許,桃園市○○區○○路0 段000號白金漢宮地下停車場 戊○○/0000000000 壬○○/000-0000黑色TOYOTA自小客車 愷他命1包(1.1公克) ---------- 0,000元 1.被告癸○、丁○○、壬○○、戊○○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廖美玲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壬○○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戊○○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8 癸○、丁○○、壬○○、己○○。 陳暄函0000000000 ---------------- 000年09月23日晚間7時33分許,桃園市○○區○○路○段○巷與○路一段口 己○○/0000000000 壬○○/00-0000號黑色TOYOTA自小客車 毒品咖啡1包 ---------- 000元 1.被告癸○、丁○○、壬○○、己○○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陳暄函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壬○○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己○○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9 癸○、丁○○、乙○○、丙○○。 陳暄函0000000000 ---------------- 000年10月7日下午3時32分許,桃園市楊梅區陽光國小 丙○○/0000000000 乙○○/車號不記得白色TOYOTA自小客車(乙○○筆錄中稱該車為租用) 毒品咖啡1包 ---------- 000元 1.被告癸○、丁○○、乙○○、丙○○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甘書凡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30 癸○、丁○○、乙○○、戊○○。 陳暄函0000000000 ---------------- 000年10月7日晚間9時50分許,桃園市楊梅區陽光國小。 戊○○/0000000000 乙○○/車號不記得白色TOYOTA自小客車(乙○○筆錄中稱該車為租用) 毒品咖啡1包 ---------- 000元 1.被告癸○、丁○○、乙○○、戊○○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陳暄函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戊○○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1 癸○、丁○○、壬○○、戊○○、辛○○。 鍾鎮宇0000000000 ---------------- 000年12月03日上午4時58分許,在桃園市00區000街00巷口 戊○○、辛○○/0000000000 壬○○/000-0000黑色TOYOTA自小客車 愷他命1包(1.1公克) ---------- 0,000元 1.被告癸○、丁○○、壬○○、戊○○、辛○○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鍾鎮宇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壬○○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戊○○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2 癸○、丁○○、乙○○、辛○○。 邱柏霖0000000000 ---------------- 000年8月22日上午9時42分許,在桃園市○○區○○路○段000號肯德基後面 辛○○/0000000000 乙○○/000-0000號黑色福特自小客車 毒品咖啡1包 ---------- 000元 1.被告癸○、丁○○、乙○○、辛○○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鍾鎮宇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3 癸○、丁○○、辛○○、甲○○。 詹昀諺0000000000 ---------------- 000年11月18日中午12時58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萊爾富附近 辛○○/0000000000 甲○○/000-000號紅色機車 愷他命1包(1.1公克) ---------- 0,000元 1.被告癸○、丁○○、辛○○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 見下註解1)。 2.證人詹昀諺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4 癸○、丁○○、乙○○、辛○○。 邱楷儒0000000000 ---------------- 000年9月5日上午9 時9分許,在桃園市○○區○○路○段000號旁邊停車場 辛○○/0000000000 乙○○/000-0000號黑色福特自小客車 愷他命1包(1.1公克) --------- 0,000元 1.被告癸○、丁○○、乙○○、辛○○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邱楷儒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5 癸○、丁○○、壬○○、戊○○。 邱楷儒0000000000 ---------------- 000年12月5日上午11時4分許,在桃園市○○路00號 戊○○/0000000000 壬○○/000-0000黑色TOYOTA自小客車 愷他命1 包(1.1 公克) ---------- 0,000 元 1.被告癸○、丁○○、壬○○、戊○○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邱楷儒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壬○○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戊○○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6 癸○、丁○○、壬○○、戊○○、丙○○。 邱楷儒0000000000 ---------------- 000年12月21日下午1時57分許,在桃園市○○路000號 戊○○、丙○○/0000000000 壬○○/000-0000黑色TOYOTA自小客車 愷他命1包(1.1公克) ---------- 0,000元 1.被告癸○、丁○○、壬○○、戊○○、丙○○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邱楷儒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壬○○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戊○○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37 癸○、丁○○、甲○○、戊○○、丙○○。 邱楷儒0000000000 ---------------- 000年12月28日上午8時57分許,桃園市○○區○○○路0000號的新城釣蝦場停車場 戊○○、丙○○/0000000000 甲○○/000-000號紅色機車 愷他命1包(1.1公克) ---------- 0,000元 1.被告癸○、丁○○、甲○○、戊○○、丙○○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邱楷儒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戊○○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徒刑有期徒刑貳年。 38 癸○、丁○○、甲○○、己○○。 邱楷儒0000000000 ---------------- 000年12月21日下午1時32分許,在桃園市○○路000號東安國中 己○○/0000000000 甲○○/000-000號紅色機車 愷他命1包(2.4公克) ---------- 0,000元 1.被告癸○、丁○○、甲○○、己○○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邱楷儒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己○○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39 癸○、丁○○、庚○○、己○○。 邱楷儒0000000000 ---------------- 000年1月17日上午9時13分許,桃園市○○區○○路000號霄裡廟對面停車場 己○○/0000000000 庚○○/000-0000號黑色賓士 愷他命1包(1.1公克) ---------- 0,000元 1.被告癸○、丁○○、庚○○、己○○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邱楷儒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庚○○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己○○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40 癸○、丁○○、辛○○、己○○。 邱楷儒0000000000 ---------------- 000年1月17日下午2時26分桃園市○○區○○路0○00號福利站路 己○○/0000000000 辛○○/000-000號鐵灰色HONDAFIT自小客車 愷他命1包(1.1公克) --------- 0,000元 1.被告癸○、丁○○、辛○○、己○○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邱楷儒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己○○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41 癸○、丁○○、庚○○、己○○。 邱楷儒0000000000 ---------------- 000年1月18日上午11時8分許,桃園市○○區○○○路0000號釣蝦場後方停車場 己○○/0000000000 庚○○/000-00號黑色賓士 愷他命1包(1.1公克) ---------- 0,000元 1.被告癸○、丁○○、庚○○、己○○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邱楷儒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庚○○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己○○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42 癸○、丁○○、辛○○、己○○。 邱楷儒0000000000 ---------------- 000年1月21日下午3時57分許,桃園市○○區○○路00號的7-11 己○○/0000000000 辛○○/00-000號鐵灰色HONDAFIT自小客車 愷他命1包(2.4公克) ---------- 0,000元 1.被告癸○、丁○○、辛○○、己○○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邱楷儒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己○○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43 癸○、丁○○、庚○○、己○○、辛○○。 邱楷儒0000000000 ---------------- 000年1月22日上午10時23分許,桃園市○○區○○路000號東安國中 己○○、辛○○/0000000000 庚○○/000-0000號黑色賓士 愷他命1包(2.4公克) ---------- 0,000元 1.被告癸○、丁○○、己○○、辛○○、庚○○、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邱楷儒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庚○○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己○○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4 癸○、丁○○、甲○○、戊○○。 馮耀宏0000000000 ---------------- 000年10月12日下午1時40分許,桃園市○○區○○路000號 戊○○/0000000000 甲○○/00-000號紅色機車 愷他命1包(1.1公克 --------- 0,000元 1.被告癸○、丁○○、甲○○、戊○○、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馮耀宏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戊○○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45 癸○、丁○○、甲○○、戊○○、丙○○。 馮耀宏0000000000 ---------------- 000年1月2日晚間7 時37分,桃園市○○區○○路0段00 000號兆豐家具 戊○○、丙○○/0000000000 甲○○/00-000號紅色機車 愷他命1包(2.4公克)---------- 0,000元 1.被告癸○、丁○○、甲○○、戊○○、丙○○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馮耀宏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戊○○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46 癸○、丁○○、庚○○、己○○。 馮耀宏0000000000 ---------------- 000年1月13日晚間10時4分,桃園市○○區○○路000 號 己○○/0000000000 庚○○/00-000號黑色賓士 愷他命1包(2.4公克)--------- 0,000元 1.被告癸○、丁○○、庚○○、己○○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馮耀宏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庚○○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己○○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47 癸○、丁○○、甲○○、戊○○。 馮耀宏0000000000 ---------------- 000年1月30日晚間7時56分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郵局 戊○○/0000000000 甲○○/000-000號紅色機車 愷他命1包(2.4公克) --------- 0,000元 1.被告癸○、丁○○、甲○○、戊○○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馮耀宏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戊○○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48 癸○、丁○○、甲○○、己○○。 簡志修0000000000 ---------------- 000年1月10日下午1時54分桃園市○鎮區○○路00號 己○○/0000000000 甲○○/00-000號紅色機車 愷他命1包(2.4公克) --------- 0,000元 1.被告癸○、丁○○、甲○○、己○○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 見下註解1)。 2.證人簡志修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己○○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49 癸○、丁○○、甲○○、戊○○。 簡志修0000000000 ---------------- 000年1月10日下午1時54分桃園市○鎮區○○路00號 戊○○/0000000000 甲○○/00-00號紅色機車 愷他命1包(1.1公克)--------- 0,000元 1.被告癸○、丁○○、甲○○、戊○○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簡志修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戊○○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50 癸○、丁○○、乙○○、辛○○、己○○。 陳易鍊0000000000 ---------------- 000年11月13日上午6時59分許,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7-11 己○○、辛○○/0000000000 乙○○/0000-00號黑色SUZUKY自小客車 愷他命1包(2.4公克) --------- 0,000元 1.被告癸○、丁○○、乙○○、己○○、辛○○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陳易鍊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己○○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51 癸○、丁○○、壬○○、己○○、丙○○。 陳易鍊0000000000 ---------------- 000年11月9日上午2時許,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7-11 己○○、丙○○/0000000000 壬○○/0-000黑色TOYOTA自小客車 愷他命1包(2.4公克) --------- 0,000元 1.被告癸○、丁○○、壬○○、己○○、丙○○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陳易鍊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壬○○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己○○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52 癸○、丁○○、壬○○、己○○。 陳易鍊0000000000 ---------------- 000年12月3日下午5時47分許,桃園市中壢區華勛7-11 己○○/0000000000 壬○○/000-0000黑色TOYOTA自小客車 愷他命1包(2.4公克) --------- 0,000元 1.被告癸○、丁○○、壬○○、己○○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陳易鍊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壬○○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己○○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53 癸○、丁○○、辛○○、戊○○、丙○○。 陳易鍊0000000000 ---------------- 000年12月28日上午1時6分許,大園區000路0段00號7-11 戊○○、丙○○/0000000000 辛○○/000-0000號鐵灰色HONDAFIT自小客車 愷他命1包(2.4公克) --------- 0,000元 1.被告癸○、丁○○、辛○○、戊○○、丙○○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陳易鍊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戊○○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54 癸○、丁○○、辛○○、庚○○。 陳易鍊0000000000 ---------------- 000年1月3日上午5 時28分許,大園區00路0段0 號7-11 辛○○/0000000000 庚○○/000-00000號黑色賓士 愷他命1包(2.4公克) ---------- 0,000元 1.被告癸○、丁○○、庚○○、辛○○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陳易鍊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庚○○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5 癸○、丁○○、甲○○、戊○○。 陳易鍊0000000000 ---------------- 000年1月15日上午10時57分桃園市中壢區中原家樂福停車場 戊○○/0000000000 甲○○/00-000號紅色機車 愷他命1包(2.4公克) ---------- 0,000元 1.被告癸○、丁○○、甲○○、戊○○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陳易鍊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戊○○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56 癸○、丁○○、庚○○、己○○。 陳易鍊0000000000 ---------------- 000年1月18日上午10時53分許,大園區000路0段000 號7-11 己○○/0000000000 庚○○/000-000號黑色賓士 愷他命1包(2.4公克) ---------- 0,000元 1.被告癸○、丁○○、庚○○、己○○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陳易鍊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庚○○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己○○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57 癸○、丁○○、庚○○、己○○。 陳易鍊0000000000 ---------------- 000年1月30日上午1時42分許,大園區00路0段00 號7-11 己○○/00000000000 庚○○/000-0000號黑色賓士 愷他命1包(2.4公克) ---------- 0,000元 1.被告癸○、丁○○、庚○○、己○○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陳易鍊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庚○○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己○○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58 癸○、丁○○、甲○○、戊○○、丙○○。 林富源0000000000 ---------------- 000年1月20日下午2時10分許桃園市○○區○○路000 ○0號 戊○○、丙○○/0000000000 甲○○/000-000號紅色機車 愷他命1包(2.4公克) ---------- 0,000元 1.被告癸○、丁○○、甲○○、戊○○、丙○○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林富源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 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戊○○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59 癸○、丁○○、辛○○、己○○。 林富源0000000000 ---------------- 000年1月21日下午4時27分許,桃園市○○區○○路000○0號 己○○/0000000000 辛○○/000-0000號鐵灰色HONDAFIT自小客車 愷他命1包(2.4公克) ---------- 0,000元 1.被告癸○、丁○○、辛○○、己○○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林富源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己○○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60 癸○、丁○○、庚○○、戊○○、丙○○。 林富源0000000000 ---------------- 000年1月29日晚間9時49分許,桃園市○○區○○路000○0號 戊○○、丙○○/0000000000 庚○○/000-0000號黑色賓士 愷他命1包(2.4公克) ---------- 0,000元 1.被告癸○、丁○○、庚○○、戊○○、丙○○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林富源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 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庚○○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戊○○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61 癸○、丁○○、己○○、辛○○。 林富源0000000000 ---------------- 000年1月20日下午2時10分許,桃園市○○區○○路000○0號 己○○/0000000000 辛○○/000-0000號鐵灰色HONDAFIT自小客車 愷他命/證人說5000元,司機說9000元 1.被告癸○、丁○○、辛○○、己○○於警詢、偵查、原審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林富源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 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癸○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己○○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註解1:本案被告相關偵查以及審判筆錄
被告 筆錄日期 卷頁以及出處 癸○ 109/05/14警詢筆錄,第1次 偵6381卷第217至232頁(重複:偵24249卷第95至109頁、偵24756號卷一第71至86頁)  109/05/14偵訊筆錄 偵6381卷第249頁  109/08/05警詢筆錄,第2次 偵24249卷第19至23頁(重複:偵24756號卷一第95至99頁)  (已具結)109/08/05偵訊筆錄 偵24249卷第223至233頁  109/08/06聲請羈押筆錄 聲羈439卷第35至38頁  109/09/15警詢筆錄,第3次, 偵24249卷第299至303頁  (已具結)109/09/15偵訊筆錄 偵24249卷第313至318頁  109/09/30訊問筆錄 原審卷第93至99頁 林棋湧 109/06/12警詢筆錄,第1次 偵18297卷一第17頁(重複:偵24756號卷一第115頁)  109/06/12警詢筆錄,第2次 偵18297卷一第19至35頁(重複:偵24756號卷一第117至133頁)  109/06/19警詢筆錄,第3次 偵24249卷第57至66頁(重複:偵18297卷二第433至442頁、偵24756號卷一第161至170頁)  (已具結)109/06/12偵訊筆錄 偵24249卷第111至122頁(重複:偵18297卷一第87至98頁)  109/06/12聲請羈押筆錄 聲羈307卷第35至38頁  (已具結)109/06/19偵訊筆錄 偵24249卷第133至136頁(重複:偵18297卷二第473至475頁)  (已具結)109/07/17偵訊筆錄 偵24249卷第125至129頁(重複:偵18297卷二第531至535頁  109/08/07訊問筆錄 偵聲338卷第27至29頁  109/09/16偵訊筆錄 偵18297卷二第563至565頁  109/09/30訊問筆錄 原審卷第93至99頁 丙○○ 109/02/18警詢筆錄,第1次 偵6380卷第11至24頁(重複:偵24756號卷一第201至214頁)  109/02/19警詢筆錄,第2次 偵6380卷第31至48頁(重複:偵24756號卷一第221至238頁)  109/02/19偵訊筆錄 偵6380卷第83至86頁  109/02/20聲押筆錄 聲羈78卷第45至48頁  109/04/01警詢筆錄,第3次 偵6380卷第129至152頁(重複:偵24756號卷一第251至274頁)  109/04/01偵訊筆錄 偵6380卷第155至159頁  109/04/13偵訊筆錄 偵6380卷第173至175頁  109/04/17延長羈押筆錄 偵聲156卷第27至32頁  109/04/24警詢筆錄,第4次 偵6380卷第241至269頁(重複:偵24756號卷一第275至304頁)  (已具結)109/04/24偵訊筆錄 偵6380卷第279至283頁  109/04/24 警詢筆錄 偵6380卷第291至294頁(重複:偵18297卷一第227至230頁)  (已具結) 109/04/24 偵訊筆錄 偵6380卷第301至305頁   109/05/13偵訊筆錄 偵6380卷第319頁  (已具結)109/05/22偵訊筆錄 偵6380卷第331至334頁(重複:偵24249卷第145至148頁、偵18297卷一第231至234頁)  (已具結)109/06/04偵訊筆錄 偵6380卷第357至361頁(重複:偵18297卷一第236至240頁)  109/06/10聲請停止羈押筆錄 偵聲242卷第19至20頁  (已具結)109/07/02偵訊筆錄 偵6380卷第417至420頁(重複:偵24249卷第139至142頁、偵18297卷二第511至514頁)  109/07/17警詢筆錄,第5次 偵24756號卷二第313至316頁  (已具結)109/07/17偵訊筆錄 偵6380卷第425至427頁 戊○○ 108/07/26警詢筆錄,第1次 他6163卷一第17至20頁  108/09/11警詢筆錄,第2次 他6163卷一第107至108頁  108/09/13警詢筆錄,第3次 他6163卷一第115至116頁  108/09/29警詢筆錄,第4次 他6163卷一第123至124頁  108/12/05警詢筆錄,第5次 他6163卷一第195至196頁  109/02/18警詢筆錄,第1次 偵6379卷第15至28頁(重複:偵24756號卷二第339至352頁)  109/02/19警詢筆錄,第2次 偵6379卷第29至30頁(重複:偵24756號卷二第353至354頁)  109/02/19警詢筆錄,第3次 偵6379卷第31至59頁(重複:偵24756號卷二第355至382頁)  (已具結)109/02/19偵訊筆錄 偵6379號第105至109頁  109/02/20聲請羈押筆錄 聲羈78卷第49至53頁  109/03/31警詢筆錄,第4次 偵6379卷第145至185頁(重複:偵24756號卷二第401至441頁)  109/03/31警詢筆錄,第1次 偵6379卷第205至208頁  109/03/31偵訊筆錄 偵6379號第217至219頁  109/04/10偵訊筆錄 偵6379號第231至233頁  (已具結)109/04/14偵訊筆錄 偵6379號第231至233頁  109/04/17延長羈押筆錄 偵聲157卷第19至23頁  109/04/24警詢筆錄,第5次 偵6379號第285至287頁(重複:偵24756號卷二第459至461頁)  (已具結)109/04/24偵訊筆錄 偵6379號第289至290頁  (已具結)109/04/24 偵訊筆錄 偵6379號第297至300頁  (已具結)109/05/22偵訊筆錄 偵24249卷第155至157頁(重複:偵6379號第323至325頁)  (已具結)109/06/05偵訊筆錄 偵6379號第349至356頁(重複:偵18297卷一第243至250頁)  (已具結)109/06/09偵訊筆錄 偵24249卷第151至153頁、第159至161頁(重複:偵6379號第369至372 頁、第375至377頁、偵18297卷二第253至255頁、第257至259頁)  109/07/10警詢筆錄,第6次 偵6379號第395至397頁(重複:偵24756號卷二第463至465頁)  (已具結)109/07/10偵訊筆錄 偵6379號第401至402頁 甲○○ 109/02/18警詢筆錄,第1次 偵6381卷第15至29頁(重複:偵18297卷一第121至135頁、偵24756號卷四第969至983頁)  109/02/19警詢筆錄,第2次 偵6381卷第31至54頁(重複:偵18297卷一第137至160頁、偵24756號卷四第985至1008頁)  (已具結)109/02/19偵訊筆錄 偵6381卷第105至114頁  109/02/20聲請羈押筆錄 聲羈78卷第55至58頁  (已具結)109/04/10偵訊筆錄 偵6381卷第137至145頁(重複:同卷第199至207頁、偵24249卷第163至171頁、偵18297卷一第161至169頁)  (已具結)109/04/16偵訊筆錄 偵6381卷第183至184頁  (已具結)109/07/10偵訊筆錄 偵6381卷第265至269頁 壬○○ 109/02/18警詢筆錄,第1次 偵7083卷第13至30頁(重複:偵18297卷二第357至373頁、偵24756號卷三第767至783頁)  109/02/19警詢筆錄,第2次 偵7083卷第37至65頁(重複:偵24756號卷三第791至819頁)  109/02/19偵訊筆錄 偵7083卷第119至123頁  (已具結)109/04/28偵訊筆錄 偵24249卷第173至176頁(重複:偵7083卷第133至136頁、偵18297卷二第375至377頁)  (已具結)109/07/09偵訊筆錄 偵7083卷第153至159頁 庚○○ 109/02/18警詢筆錄,第1次 偵18297卷二第385至400頁(重複:偵7084卷第11至26頁、偵24756號卷四第1061至1076頁)  109/02/19警詢筆錄,第2次 偵18297卷二第401至416頁(重複:偵7084卷第27至41頁、偵24756號卷四第1077至1091頁)  109/02/19偵訊筆錄 偵7084卷第81至85頁  (已具結)109/04/28偵訊筆錄 偵24249 卷第179 至182 頁(重複:偵18297卷二第417至421頁、偵7084卷第101至105頁)  109/07/09偵訊筆錄 偵7084卷第121至122頁 乙○○ 109/02/19警詢筆錄,第1次 偵7085卷第9 至40頁(重複:偵18297卷二第261至292頁、偵24756號卷三第867至898頁)  (已具結)109/02/19偵訊筆錄 偵6380卷第187至193頁(重複:偵7085卷第73至79頁)  109/04/28警詢筆錄,第2次 偵7085卷第109 至114 頁(重複:偵18297卷二第293至298頁、偵24756 號卷三第905至910頁)  109/04/28警詢筆錄,第3次 偵24249 卷第41至48頁(重複:偵18297卷二第309至316頁、325至332 頁、偵24756號卷四第921至928頁)  (已具結)109/04/28偵訊筆錄 偵24249卷第185至192頁(重複:偵7085卷第93至100頁、偵18297卷二第333至339頁)  (已具結)109/06/23偵訊筆錄 偵24249卷第195至198頁(重複:偵7085卷第157至160頁)  (已具結)109/09/16偵訊筆錄 偵24249卷第333至334頁 辛○○ 109/02/18警詢筆錄,第1次 偵7086卷第13至29頁(重複:偵18297卷一第171至189頁、偵24756號卷二第491至507頁)  109/02/19警詢筆錄,第2次 偵7086卷第31至50頁(重複:偵18297卷一第191至210頁、偵24756號卷二第509至528頁)  (已具結)109/02/19偵訊筆錄 偵6380卷第197至202頁(重複:偵7086卷第93至98頁、偵6379號第251 至256頁)  109/04/22警詢筆錄,第3次 偵24249卷第33至36頁(重複:偵7086卷第119至122頁、偵18297卷一第211至214頁、偵24756號卷二第545至547頁)  (已具結)109/04/22偵訊筆錄 偵24249卷第201至203頁(重複:偵7086卷第129至132頁、偵18297卷一第215至217頁)  (已具結)109/07/09偵訊筆錄 偵7086卷第151至156頁  109/07/17警詢筆錄,第4次 偵7086卷第159至170頁(重複:偵24756號卷二第553至563頁)  (已具結)109/07/17偵訊筆錄 偵7086卷第177至180頁 己○○ 109/02/18警詢筆錄,第1次 偵7087號第13至28頁(重複:偵24756號卷二第599至614頁)  109/02/19警詢筆錄,第2次 偵7087號第29至74頁(重複:偵24756號卷三第615至660頁)  (已具結)109/02/19偵訊筆錄 偵6380卷第205 至218 頁(重複:偵7087卷第111至124頁、偵6379號第235至248頁)  109/04/20警詢筆錄,第3次 偵7087卷第145至201頁(重複:偵24756號卷三第677至733頁)  (已具結)109/04/20偵訊筆錄 偵7087卷第213至215頁  (已具結)109/06/20偵訊筆錄 偵7087卷第222至229頁 
註解2:毒品買家在偵查及審判中之供述與出處
毒品買家 筆錄日期 卷頁以及出處 甘書凡 109/02/18警詢筆錄,第1 次 偵24756號卷四第1127至1139頁(重複:他6163卷三第827至839頁)  (已具結)109/02/18偵訊筆錄 他6163卷三第761至767頁(重複:同卷第865至877頁) 羅瑋銘 109/02/18警詢筆錄,第1次 偵24756號卷四第1171至1186頁(重複:他6163卷二第451至466頁)  (已具結)109/02/18偵訊筆錄 他6163卷二第499至501頁 宋玉齡 109/02/18警詢筆錄,第1次 偵24756號卷四第1219至1243頁(重複:他6163卷二第363至387頁)  109/02/18警詢筆錄,第2次 偵24756號卷五第1245至1254頁(重複:他6163卷二第389至398頁)  (已具結)109/02/18偵訊筆錄 他6163卷二第443至447頁 廖美玲 109/02/18警詢筆錄,第1次 偵24756號卷五第1299至1313頁(重複:他6163卷三第771至785頁)  (已具結)109/02/18偵訊筆錄 他6163卷三第819至823頁 陳暄函 109/02/18警詢筆錄,第1次 偵24756號卷五第1341至1353頁(重複:他6163卷三第881至893頁)  (已具結)109/02/18偵訊筆錄 他6163卷三第923至925頁 鍾鎮宇 109/02/18警詢筆錄,第1次 偵24756號卷五第1383至1389頁(重複:他6163卷二第505 至515頁、525至531頁)  (已具結)109/02/18偵訊筆錄 他6163卷二第555至557頁 邱柏霖 109/02/19警詢筆錄,第1次 偵24756號卷五第1413至1418頁(重複:他6163卷三第929至934頁)  (已具結)109/02/19偵訊筆錄 他6163卷三第963至965頁 詹昀諺 109/02/18警詢筆錄,第1次 偵24756號卷五第1445至1451頁(重複:他6163卷三第969至975頁)  109/02/18警詢筆錄,第2次 他6163卷三第977至979頁  (已具結)109/02/18偵訊筆錄 他6163卷三第1007至1009頁 邱楷儒 109/02/18警詢筆錄,第1次 偵24756號卷五第1481至1510頁(重複:他6163卷三第689至718頁)  (已具結)109/02/18偵訊筆錄 他6163卷三第761至767頁(重複:同卷第865至877頁) 馮耀宏 109/02/18警詢筆錄,第1次 偵24756號卷六第1543至1555頁(重複:他6163卷二第265至277頁)  (已具結)109/02/18偵訊筆錄 他6163卷二第299至301頁 簡志修 109/02/18警詢筆錄,第1次 偵24756號卷六第1577至1584頁(重複:他6163卷三第599至606頁)  (已具結)109/02/18偵訊筆錄 他6163卷三第629至631頁 陳易鍊 109/02/18警詢筆錄,第1次 偵24756號卷六第1607至1623頁(重複:他6163卷三第635至652頁)  109/02/18警詢筆錄,第2次 偵24756號卷六第1625至1627頁(重複:他6163卷三第653至655頁)  (已具結)109/02/18偵訊筆錄 他6163卷三第681至686頁 林富源 109/02/18警詢筆錄,第1次 偵24756號卷六第1653至1664頁(重複:他6163卷二第305至316頁、513至524頁)  (已具結) 109/02/18偵訊筆錄 他6163卷二第357至359頁 
註解3:相關搜證照片及出處
搜證照片內容 相關卷頁出處 「艾蕾蒂巴黎甜點店」販毒集團毒品現場交易照片,車號000-0000號及藥腳000-000號(108/08/22,09時52分至09時55分地點桃園市中壢區正明街、正大街口【肯德基後面】) 他6163卷一第74至76頁、他6163卷三第941至942頁 小客車000-0000號涉嫌販賣毒品照片時間108/08/13,13時30分至13時40分地點:桃園市中壢區內壢交流道台塑加油站旁 他6163卷一第93至94頁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現場交易現場照片,機車000-000號、藥腳騎乘普通重型機車000-000號(108/11/28,13時32分至13時37分地點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號) 他6163卷一第215頁 「歐姆克巴黎甜點店」販毒集團毒品交易現場照片,車號00-0000號(108/09/27,10時55分至10時58分地點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號) 偵6380卷第53至54頁、偵6379號第193至195 頁、偵24756號卷一第243至244頁、偵24756號卷二第449至453頁、偵24756號卷三第835至836頁、他6163卷三第851至852頁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現場交易現場照片,車號000-0000號(108/11/20 ,14時58分至15時09分地點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號) 偵6380卷第55至56頁、偵24756號卷五第1265至1266頁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現場交易現場照片,車號000-000號(108/10/18 ,10時21分至10時30分地點桃園市00區00路0段0巷與瑞溪路一段) 偵6380卷第57至58頁、偵6379號第65至66頁、199至200頁、偵24756號卷一第247至248頁、偵24756號卷二第389至390頁、455至456頁、他6163卷一第130至132頁、153至154頁、他6163卷三第909至910頁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現場交易現場照片,車號000-000號(109/01/20,13時48分至14時16分地點桃園市○○區○○路00000號【台塑石油宏大加油站旁】) 偵6380卷第59頁、偵6379號第67頁,201頁、偵24756號卷二第391頁、457頁、偵24756號卷六第1673頁、他6163卷二第325頁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現場交易現場照片,車號000-0000號(108/10/25 ,09時30分至09時35分地點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白金漢宮地下停車場) 偵7083卷第67至68頁、偵24756號卷三第821至822頁、偵24756號卷五第1327至1328頁、他6163卷三第799至800頁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現場交易現場照片,車號000-0000號(108/10/23 ,16時00分至16時06分地點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白金漢宮地下停車場) 偵6379號第69至70頁、偵24756號卷二第393至394頁、偵24756號卷五第1325至1326頁、他6163卷三第801至802頁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現場交易現場照片,車號000-0000號(108/11/20 ,14時58分至15時09分地點桃園市○鎮區○○路000號【7-11鎮業門市】) 偵7083卷第69至70頁、偵24756號卷一第245至246頁、偵24756號卷三第823至824頁、他6163卷二第417至418頁 「歐姆克巴黎甜點店」販毒集團毒品交易現場照片,車號00-0000號(108/09/20,12時53分至12時56分地點桃園市○鎮區○○路000號【7-11鎮業門市】) 偵7083卷第71至72頁、偵24756 號卷三第827至828頁、偵24756號卷五第1261至1262頁、他6163卷二第413至414頁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現場交易現場照片,車號000-000號(109/01/03,10時28分至10時33分地點桃園市○鎮區○○路000號【7-11鎮業門市】) 偵24756號卷五第1267至1268頁、他6163卷二第419至420頁 「歐姆克巴黎甜點店」販毒集團毒品交易現場照片,車號00-0000號(108/09/24,13時40分至13時50分地點桃園市○鎮區○○路0號台灣磚窯雞) 偵7083卷第73頁、偵24756號卷三第827頁、偵24756號卷四第1197頁、他6163卷二第477頁 「艾蕾蒂巴黎甜點店」販毒集團毒品交易現場照片,車號00-0000號與藥角699-MJW(108/09/02,13時44分至13時47分地點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大楊梅鵝莊停車場) 偵7083卷第75至76頁、他24756號卷四第1195至1196頁、他6163卷二第475至476頁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現場交易現場照片,車號000-0000號(108/11/18 ,11時53分至11時56分地點○○區○○○○路○○巷○○弄○○號) 偵7083卷第79至80頁、偵24756號卷三第833至834頁、偵24756號卷四第1155至1156頁、他6163卷三第853至854頁 「歐姆克巴黎甜點店」販毒集團毒品交易現場照片,車號00-0000號(108/9/27,10時55分至10時58分地點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號) 偵7083卷第81至82頁、偵24756號卷四第1153至1154頁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掌機司機交接照片,辛○○、己○○(108/11/27 ,地點桃園市○鎮區○○路○段000號典藏巴黎社區) 偵7086卷第57至60頁、偵7087號第81至84頁、偵24756號卷二第535至537頁、偵24756號卷三第667至670頁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掌機司機交接照片,辛○○、己○○(108/11/28 ,地點桃園市○○區○○路○段000號典藏巴黎社區) 偵7086卷第61至62頁、偵7087號第85至86頁、偵24756號卷二第539至540頁、偵24756號卷三第671至672頁 「艾蕾蒂巴黎甜點店」販毒集團掌機司機交接照片,辛○○、己○○、丙○○(108/12/11,地點桃園市○○區○○路○段000號0樓之0) 偵7086卷第63至64頁、偵7087號第87至88頁、偵24756號卷二第541至542頁、偵24756號卷三第673至674頁 「艾蕾蒂巴黎甜點店」販毒集團掌機司機交接照片,辛○○、己○○(108/12/13 ,地點桃園市○○區○○路○段000號8樓之2) 偵7086卷第65至66頁、偵7087號第89至90頁、偵24756號卷二第543至544頁、偵24756號卷三第675至676頁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毒品交易現場照片,紅色重機車號000-000號(109/02/17,16時43分至17時07分地點桃園市○○區○○路000號萊爾富附近) 偵7086卷第171頁、偵24756號卷二第565頁、偵24756號卷五第1467頁、他6163卷三第993頁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毒品交易現場照片,紅色重機車號000-000號(109/02/17,17時36分至17時43分地點桃園市○○區○○路000號萊爾富附近) 偵24756號卷五第1271頁、他6163卷二第423頁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毒品交易現場照片,車號000-0000號(109/01/30 ,10時24分至10時27分地點桃園市○○區○○路000號7-11便利商店) 偵7086卷第173至175頁、偵24756號卷二第567至569頁、偵24756號卷五第1269至1270頁、他6163卷一第226至227頁、他6163卷二第421至422頁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毒品交易現場照片,車號0000-00號(108/11/16,05時43分至05時47分地點桃園市○○區○○路000號7-11便利商店) 偵6379號第63頁、第197頁、偵24756號卷二第387頁、453頁、偵24756號卷五第1263頁、他6163卷二第415頁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毒品交易現場照片,車號0000-00號(108/11/29,10時10分地點桃園市○區○○街○巷口) 偵24756號卷五第1399頁、他6163卷一第202至203頁、219至220頁、他6163卷二第539至540頁 「艾蕾蒂巴黎甜點店」販毒集團交易現場照片,車號000-0000及藥腳000-0000號(108/8/22,09時52分至09時55分地點桃園市中壢區正明街、正大街口【肯德基後面】) 偵24756號卷五第1433至1434頁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毒品交易現場照片,車號000-0000號(108/10/07 ,20時03分至20時06分地點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0弄0號夢香汽車旅館) 偵24756號卷五第1465頁、他6163卷三第997頁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毒品交易現場照片,紅色重機車號000-000號(109/01/10,13時44分至14時01分地點桃園市○鎮區○○路00號全家便利超商) 偵24756號卷六第1593頁、他6163卷三第615頁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現場交易現場照片,車號0000-00號(108/11/13,07時07分至07時17分地點桃園市○○區○○○路○段000號7-11便利商店) 偵24756號卷六第1639頁、他6163卷三第663頁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現場交易現場照片,車號000-0000號及藥腳車輛BEK-5308號(109/01/21,16時21分至16時44分地點桃園市○○區○○路0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旁) 偵24756號卷六第1671至1672頁、他6163卷二第323至324頁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現場交易現場照片,紅色重機車號000-000號(108/10/22,19時11分至19時16分地點桃園市楊梅區中山北路2段23巷與瑞溪1段路社區【陽光國小斜對面大樓】) 偵24756號卷六第1715頁、他6163卷二第579頁 
註解4:相關監聽譯文及出處
相關監聽譯文 卷頁出處 監聽譯文編號2-1 至2-18【甘書凡】 偵24756號卷四第1147至1151頁、他6163卷三第845至849頁 監聽譯文編號3-1至3-18【羅瑋銘】 偵24756號卷四第1199至1204頁、他6163卷二第479至484頁 監聽譯文編號4-1至4-47【宋玉齡】 偵24756號卷五第1273至1279頁、他6163卷二第425至431頁 監聽譯文無編號【鍾鎮宇】 偵24756號卷五第1397頁、他6163卷二第541頁 監聽譯文編號6-1至6-27【廖美玲】 偵24756號卷五第1321至1324頁、他6163卷三第793至797頁 監聽譯文編號7-1至7-15【陳暄函】 偵24756號卷五第1361至1368頁、他6163卷三第901至908頁 監聽譯文編號12-1至12-2【邱柏霖】 偵24756號卷五第1435頁、他6163卷三第943頁 監聽譯文編號14-1至14-6【詹昀諺】 偵24756號卷五第1463至1464頁、他6163卷三第989至991頁、995頁 監聽譯文編號16-1至16-44【邱楷儒】 偵24756號卷五第1523至1531頁、他6163卷三第733至741頁 監聽譯文編號20-1至20-12【馮耀宏】 偵24756號卷六第1563至1564頁、他6163卷二第285至286頁 監聽譯文編號22-1至22-8【簡志修】 偵24756號卷六第1591至1592頁、他6163卷三第607頁 監聽譯文編號26-1至26-22【陳易鍊】 偵24756號卷六第1629至1623頁、他6163卷三第677至680頁 監聽譯文編號40-1至40-17【林富源】 偵24756 號卷六第1675至1679頁、他6163卷二第327至339頁 監聽譯文編號41-1至41-05【楊博丞】  偵24756號卷六第1711至1713頁、他6163卷二第575至577頁 
附表三:
109年2月18日(被告丙○○、戊○○、己○○、辛○○;查獲地點:桃園
市○○區○○路000巷000號○樓)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證據及卷證出處以及鑑定結果資料 1 555咖啡包/216包 為戊○○、丙○○共同持有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6380卷第63至69頁、偵7086卷第75至83頁、偵7087號第93至99頁、偵6379號第79至87頁、偵24756號卷二第319至325頁、469至477 頁、579至587頁、偵24756號卷三第747至755頁) 2.109/02/25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見偵6380卷第373至387頁) ---------------------------------------------------------- 相關鑑定資料 憲隊士林字第1090000094號 委鑑資料: 一、編號1顆粒14包(予以編號1-1至1-12、1-11及1-15) 。 二、編號1粉末3 包(予以編號1-13、11-6及1-17) 。 三、編號2咖啡包1 包(予以編號2-1至2-4)。 四、編號3咖啡包11包(予以編號3-1至3-14)。 鑑定項目: 顆粒、粉末及咖啡包中有無毒品成分及純質淨重為何? 鑑定結果: 一、予以編號1-1至1-12顆粒12包中採平方根隨機取樣4包(予以編號1-1、1-5、1-8及1-12) 均檢出2-氟去氯愷他命(2-FIuorodeschloroketaine)及愷他命(Ketamine)成分。 二、予以編號1-13、1-16及1-17粉末中均檢出愷他命(Ketamine)成分。 三、予以編號1-14及1-15顆粒中均檢出愷他命(Ketamine) 成分。 四、予以編號2-1至2-1咖啡包4包中採平方根隨機取樣2包(予以編號2-1及2-4)均未檢出嗎啡、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MDMA、MDA、愷他命成分。 五、予以編號3-1至3-5咖啡包中均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 成分。 六、予以編號3-6至3-14咖啡包中均檢出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成分。 ---------------------------------------------------------- 憲隊士林字第1090000095號 委鑑資料:編號1咖啡包2包(予以編號1-1及1-2)。 鑑定項目:咖啡包中有無毒品成分? 鑑定結果:咖啡包2包中均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及       甲基-a-吡咯噬苯己酮(MPHP) 成分。 ---------------------------------------------------------- 憲隊士林字第1090000092號 委鑑資料:咖啡包314包(編號1-1至1-216、2-1至2-98)、顆粒1包(           編號5)、藥錠1包(編號6)。 鑑定項目: 一、咖啡包、藥錠中有無毒品成分? 二、顆粒中有無毒品成分及純質淨重為何? 鑑定結果: 一、咖啡包216包中採平方根法隨機取樣15包(編號1-1、1-29、1-34、1-47-1-58、1-60、1-100、1-121、1-139、1-168、1-172 、1-185、1-199、1-203、1-216)均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 。 二、咖啡包98包中採平方根法隨機取樣10包(編號2-1、2-15、2-22 、2-38、2-50、2-57、2-66、2-74、2-89、2-93) 均未檢出嗎啡、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MDMA·MA、愷他命及大麻成分。 三、顆粒1包(編號5)檢出愷他命(Ketamine)與2-氟一去氯愷他命( 2-Fluorodeschloroketamine)。 四、藥錠1包(編號6)均未檢出嗎啡、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DMA 、MDA、愷他命及大麻成分。 2 粉惡魔咖啡包/98包 為戊○○、丙○○共同持有  3 塑膠夾鏈分裝袋/12包 為戊○○、丙○○共同持有  4 電子磅秤/4台 為戊○○、丙○○共同持有  5 愷他命/1包21.2克 為戊○○、丙○○共同持有  6 不明藥丸/0.4克 為戊○○、丙○○共同持有  7 記帳本/6本 為戊○○、丙○○共同持有  8 記帳單/3張 為戊○○、丙○○共同持有  9 削尖吸管/2支 為戊○○、丙○○共同持有  10 Iphone8粉紅(含0000000000號)/1支 為戊○○所有  11 SAMSUM手機黑/1支 為戊○○、丙○○共同持有  12 Iphone6S粉紅/1支 為戊○○、丙○○共同持有  13 IphoneX黑色/1支 為戊○○、丙○○共同持有  14 SAMSUM手機黑/1支 為戊○○、丙○○共有持有  15 Iphone8plus imei: 0000000000000000 為辛○○所有  16 Iphone7 imei: 000000000000000 為己○○所有  17 SAMSUM橘色手機(含0000000000號)/1支 為己○○所有  18 新台幣11950元 為丙○○所有  19 新台幣34550元 為己○○所有  20 儲值收據/1張 為己○○所有  21 帳冊/1本 為己○○所有  22 新台幣3700元 為己○○所有  23 刮卡/1張 為戊○○、丙○○共同持有  24 自小客車000-0000號(含車鑰匙) 為辛○○所有作為運送毒品使用  
附表四:
109年2月18日(被告壬○○;查獲地點:桃園市○○區○○街0號2樓)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證據及卷證出處 1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本案無關(為壬○○申請使用)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7083卷第95至99頁、偵24756號卷三第849至855 頁) 
附表五:
109年2月18日(被告甲○○;查獲地點:桃園市○○區○○路000號前
;桃園市○○區○○○路000○0號旁)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證據及卷證出處  1  K他命/17包(含袋重17.lg) 鑑定結果: (一)毒品愷他命顆粒,18包,本局予編號G1至G17。 (二)檢視均為白色晶體,外觀型態均相似。 (三)G1至G12總毛重12.38公克(包裝總重約5.0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7.34公克。依據抽測純度值約96%,推估編號G1至G12均含2-氟-去氯愷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7.04公克。 (四)編號G13、G16及G17驗前總毛重3.61公克(包裝總重約0.57公克)驗前總淨重約3.04公克。依據抽測純度值約98%編號G13 、G16及G17均含2-氟-愷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2.97公克。 (五)編號G14、G15驗前總毛重1.60公克(包裝總重約0.38公克) 驗前總淨重約1.22公克。依據抽測純度值約91%編號G14、G15均含2-氟-愷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1.11公克。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6381卷第73至79頁、偵24756號卷四第1027至1033頁、1113至111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刑鑑字第1090047414號(見偵24756號卷一第19至26頁)                                                                             │  2 毒品咖啡包(惡魔)/4 包(含袋重26.7g) 鑑定結果: (一)經檢視均為玫塊金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二)驗前總毛重2710公克(包裝總重約456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2.54公克。 (三)經檢視內含褐色粉末。淨重6.45公克,取1.54公克鑑定用罄,餘4.91公克。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Nitrazepam)及"氯二甲基卡西酮(Chlorodimethylcathinone、CDMC)等成分。 (四)另檢出非毒品成分:5-Fluoro-MDMB-PICA、Caffeine、Dextromethorphar.N-Butylhexedone及N-Butylpentylone等。   3 毒品咖啡包(555)/14包(含袋重89.9g) 鑑定結果: (一)編號C1至C14經檢視均為白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毛重92.87公克(包總重約14.9公克) 驗前總淨重約77.89公克。 (二)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 Eutyloe)成分,純度約5%。 (三)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至C14均含3,4亞甲基雙氣基乙基胺丁酮之驗前總純質重題3.89公克。   4 Iphone6plus 白色0000000000含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4、5與本案無關(為甲○○所有) ;6為甲○○運送毒品之機車。   5 新台幣5000元    6 000-000重型機車   
附表六:
109年6月12日(被告丁○○;查獲地點:桃園市○○區○○路000號旁
)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證據及卷證出處 玫瑰金IPhone手機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與本案無關(為丁○○使用之手機)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24249卷第341至347頁、偵18297卷一第63至69頁、偵24756號卷一第175至181頁) 
附表七:
109年6月18日(被告庚○○;查獲地點:桃園市○○區○○路000號前
旁)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證據及卷證出處  1 毒品咖啡包( 555)/2包 鑑定結果: (一)編號B1及B2 :經檢視均為白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二)驗前總毛重14.68公克(包裝總重約2.42公克) 驗前總淨重約12.26公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純度約3%。 (四)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B1及B2均舍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36公克。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偵7084卷第63至6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刑鑑字第1090047414號(見偵24756 號卷一第19至26頁)  2 新台幣10900元 與本案無關   3 IPhone7黑色0000000000含SIM卡 IMEI:000000000000000 與本案無關   4 IPhone7白色0000000000含SIM卡 與本案無關   5 自小客車000-0000號含鑰匙 庚○○用來運送毒品所使用的車輛  
附表八: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宣  告  內  容 1 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毒品咖啡包216包 ⑵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之愷他命1包 ⑶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愷他命17包 ⑷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之毒品咖啡包4包 ⑸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所示之毒品咖啡包14包 ⑹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毒品咖啡包  均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 2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 、4 、17所示之物 均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3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2,800元(見附件:犯罪所得統計表) ⑴沒收主體:被告癸○ 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3,400元(見附件:犯罪所得統計表) ⑴沒收主體:被告丙○○ 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4,125元(見附件:犯罪所得統計表) ⑴沒收主體:被告戊○○ 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000元(見附件:犯罪所得統計表) ⑴沒收主體:被告甲○○ 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400元(見附件:犯罪所得統計表) ⑴沒收主體:被告壬○○ 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0元(見附件:犯罪所得統計表) ⑴沒收主體:被告庚○○ 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050元(見附件:犯罪所得統計表) ⑴沒收主體:被告乙○○ 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625元 (見附件:犯罪所得統計表) ⑴沒收主體:被告辛○○ 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0元 (見附件:犯罪所得統計表) ⑴沒收主體:被告己○○ 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犯罪所得計算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047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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