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法律字第 1030351188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08、109 條規定參照,鑑於聽證程序不論是在事實調查程序及政策思辯,及至最後作成決定的嚴謹程度,皆不下於訴願及其先行程序,故如已經過聽證程序,對該決定仍有不服者,即不必重複再經過此種行政程序,以符程序經濟原則及提高行政效能
- 法律字第 10303513260 號
法務部就「新北市政府就達反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所稱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相關處罰作業應如何辦理疑義一案」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303511780 號
民法第 1062、1063 條規定參照,自子女出生日回溯第 181 日起至第 302 日止,在此期間內任何一日,如夫妻間有合法婚姻關係時,妻所生子女即推定為夫的婚生子女,亦即推定為在婚姻關係中受胎;又凡被婚生推定的子女,在夫妻或子女依規定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確定判決以前,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的主張
- 法律字第 10303512290 號
行政執行法第 7、11、13 條、規費法第 17 條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義務人逾期不繳納公路通行規費,除每案待執行金額在 300 元以下而執行確有困難者,得不予移送執行外,主管機關應依法儘速移送分署執行;又將義務人欠繳公路通行規費在滯納金額累積達 7,500 元始移送分署執行的作法,仍應注意依上述規定辦理移送,並應考量是否導致案件因逾規費徵收期間,致不得移送分署執行,進而影響國家債權維護、公權力的落實
- 法授廉財字第 10305040780 號
行政罰法第 1、27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 2 條規定參照,受理申報機關(構)受理申報人申報表後,申報行為即已完成,如有故意申報不實情事,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行為亦同時完成,僅違法結果仍持續存在,性質上屬「狀態行為」,其裁處權時效,應自受理申報機關(構)受理申報人申報表之日起算
- 法矯字第 10304004960 號
司法警察(官)前往矯正機關詢問收容人應行注意事項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30029665 號
檢送修正後之「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協尋作業流程」及「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通報表」,並置於網站,以供法院及民眾利用
- 法律字第 1030351041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20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5、18 條規定參照,如交通管理機關將 ETC 資料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料或其他使他人無從辨識該特定個人方式,進行去識別化處理後,已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即無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另政府資訊公開法就提供政府資訊做為加值營業使用或公布在網站上供直接下載使用部分,無相關限制
- 廳行一字第 1030030544 號
修正「各審裁判書不上傳資料表」有關各級行政法院部分,包括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特定案由字詞或字別之裁定,考量涉及保全程序及待保全證據之保密性,或涉及執行與停止執行之公益及保全事件之隱密性,均於裁定書交付送達 60 日後上傳
- 法律字第 10303510830 號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91 條、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參照,通航地區政務人員赴陸,如經依辦法第 11 條規定許可,雖未經依條例第 9 條規定許可,亦不構成該條例第 91 條處罰要件;反之,如未依辦法第 11 條規定辦理許可,則應回歸條例法令限制,有該條例第 9 條規定適用,從而,違反者應依該條例第 91 條規定予以處罰
- 法律字第 1030351268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 2 條規定參照,該組織法依法規名稱規定,雖屬組織法性質,惟觀第 2 條內容,實質上兼含有作用法性質;又該組織法係依法定程序公布,已足使受規範者知悉管轄權變更,應可認實質上已相當於踐行行政程序法公告,具有相同作用,應無再依該法進行公告之必要
- 調錢貳字第 10335554130 號
法務部調查局更新「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公布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及地區名單;金融機構應避免來自該等國家洗錢與資恐風險,或考量來自該等國家相關缺失所生之風險
- 法授廉財字第 10305039010 號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等規定參照,公職人員財產代理申報,申報人僅須辦理代理申報,毋庸辦理就(到)職申報,則基於代理申報期間僅三個月,無論選擇期間內何日作為申報日,應均可達該法要求公職人員財產公開透明並接受外界檢驗立法目的,尚無限縮申報人選擇申報日期間之必要;另申報人在代理申報期間內解除代理,雖同時產生代理申報與解除代理申報義務,但得擇一辦理,如其選擇解除代理申報,並另具有應向其他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之職務,則該解除代理申報亦毋須辦理,尚不致造成申報人短期內須重複申報
- 法制字第 1030252441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所稱「處理期間」其非固定不變,亦可能延長或停止期間進行,行政機關於期間內為申請使用公用設施或設備之准否使用決定,即屬處理終結,申請人經核准後有無使用與「處理期間」無涉
- 法律字第 10303511930 號
離島建設條例第 9 條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預算法為政府預算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相關規定,與該條第 8 項規定事項不同,且該條例並未排除預算法相關規定,故民眾依該條第 1 項規定申請購回土地,仍有預算法規定適用
- 法律字第 1030351208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7、36~43 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83、108條規定參照,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課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就主管機關所為監督或檢查負有容忍義務,且並無限制主管機關須於一定期間先行通知方發生該容忍義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將受行政處罰;又行政機關為行政檢查時仍應遵守比例原則、選擇損害最小方法為之、執行時踐行正當行政程序以及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供事後審查
- 法律字第 10303512530 號
法務部就「我國人以其於海外所做成之遺囑,將所持有之國內公司股權全數歸於海外公益信託是否應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030351249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36、39、42、43 條、行政罰法第 42 條規定參照,如對拒絕主管機關檢查者,僅得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並未有「強制檢查」明文規定,則主管機關尚不得逕予強制執行檢查;另建築物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權人以維護私領域為理由,拒絕稽查而未能進入該私人領域調查,如依其他事實及證據,已足證明違反法令事實存在,仍得裁處行政罰
- 法律字第 10303511760 號
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第 2、3 條規定參照,證人或鑑定人住、居所與要求到場的行政機關非在同一鄉(鎮、市、區)內者,交通費部分依火車莒光號票價或一般客運汽車票價計算,加計膳什費及住宿費後發給;又膳什費每日支給二百元,如有短程或計程車資應包含在膳什費中,不得另外支給
- 法律字第 10303512030 號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6 條、刑法第 131、336 條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公務侵占罪屬圖利罪特別規定,故公務員觸犯公務侵占罪,即應認有貪污行為;惟具公務員身分之人非基於公務員身分執行公務,而係基於個人其他業務,則所犯侵占公益持有物罪,尚難認係貪污行為
- 法律字第 1030351231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7、50 條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所應盡之防止義務,應考量組織規模與保有個人資料數量或內容,依比例原則建立技術上與組織上措施,並視具體個案情形判斷
- 法律字第 10303511510 號
電信法第 42、49、50 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 2 規定及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第 26 次委員會議紀錄討論案決議參照,有關科技公司生產手機疑似未明確告知用戶,即依內建軟體自動傳輸手機內資料至特定伺服器,所涉資料外洩問題,主管機關應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法律字第 10303511770 號
民法第 1175 條規定參照,退休人員續住原服務機關「眷屬宿舍」係政府早期為照顧一般公教人員退休生活權宜措施,非公務人員任職期間或退休時所生權利,自非可為財產繼承的標的,故如眷屬宿舍原配住人死亡,配偶拋棄繼承,因繼承標的並不包括眷舍配住,自不受拋棄繼承而影響
- 法廉字第 10305037860 號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5、6、10 條規定參照,公職人員如在職務權限內,有權對特定個案為退回、同意、修正或判斷後同意向上陳核等行為,均屬具有裁量權,在執行職務遇有涉及本人或其關係人利益衝突時,即應依法迴避;又擔任副首長、幕僚長或單位主管於執行職務時,對於機關行政流程全部或部分環節有裁量空間時,如知有利益衝突即應自行迴避,尚與是否依慣例審核並於機關文書上核章者無涉
- 陸法字第 1039909488 號
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7 條規定之適用疑義
- 院臺綜字第 1030059213 號
地方政府之文書處理係各級地方政府之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屬地方制度法規定之地方自治事項,地方政府可參照文書處理手冊規定或另訂定相關規範
- 法律字第 10303511010 號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未依立法院決議─有關常務董監事及經理人應專任乙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0303511620 號
土地法第 25 條規定及學說實務見解參照,土地分管契約原則上無上述該條適用,但如土地分管契約約定內容兼含共有物分割協議事項,依民法第826-1 條第 1 項規定,在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人具有效力,在此情形則應適用該條規定
- 法律字第 10303511820 號
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規定參照,公司最近三年內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情節重大行為,不論係在該條修正施行前或修正施行後所為,凡在該規定修正施行後提出申請抵減者,在申請日往前回推三年,符合修正後構成要件規定,始得予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 院台廳民一字第 1030028321 號
司法事務官應先了解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聲請人之訴求,如認為依法律關係之性質,該案件無法調解、無調解必要或無調解之可能時,得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