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一、鑑於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狀況,包括由排放管道排放或未經管道收集逕行逸散污染等二種情形,本署乃於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針對前揭兩種排放狀況,分別訂有排放管道及周界兩項排放標準,合先敘明
- 一、本署94年9月23日環署空字第0940073711號函(諒達)業已說明,紅磚製品製造程序以木材...等為其燃料,倘其燃燒設備係附屬於該製程,且其產生之熱能係為製程所需,而非以焚化為目的者,則應以該製程申請許可,毋須另外申請廢棄物焚化程序之操作許可
- 依本署「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 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規定,凡屬列管容器商品, 係指以鋁、鐵、玻璃、紙(惟僅限氣密或液密包裝之紙容器)、鋁箔包、 塑膠及植物纖維等一種或一種以上為主要材質製成供裝填公告表列之物品 ,且裝填之主要形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之製造、輸入業者,即為本 署公告列管之責任業者。倘前揭之玩具糖果等商品未經「經濟部標準檢驗 局」核定為「玩具」,並取得證明文件,而其裝填之容器屬本署公告材質 項目,則該等商品應屬公告列管應回收之「食品類」容器商品,其輸入或 製造業者,應依規定辦理容器商品責任業者之登記、申報營業量(進口量 )、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等作業。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之行為: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其係屬行為罰,處分對象應為實際行為人
- 依本署「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 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規定,凡屬列管容器商品( 係指以鋁、鐵、玻璃、紙(惟僅限氣密或液密包裝之紙容器)、鋁箔包、 塑膠及植物纖維等一種或一種以上為主要材質製成供裝填公告表列之物品 ,共有 30 項如人身清潔保養用品、非彩粧類之化粧品、精油、香水等, 且裝填之主要形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者)之製造、輸入業者,即為 本署公告列管之責任業者,應依法辦理登記、申報容器商品營業量或進口 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本案容器商品「牙籤」 係屬前揭公告表列第 12 項物品:人身清潔保養用品,其外包裝如屬上開 公告應回收之容器,則該產品為公告表列之責任物。
- 依○○環保局檢附之「○○植物亮光劑」商品外觀圖及功能,該產品容器 材質為「鐵容器」,裝填物質為白臘油等成份製成之「擦光劑、蠟」,係 屬本署 93 年 6 月 15 環署廢字第 0930042383 號公告列管之應回收清 除處理責任物,列管起始日期為 93 年 7 月 1 日。
- 一、依本署公告「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中「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係指:「從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並具有塗佈、去塗佈、上膠、蝕刻或顯影等作業程序,其資本額達1萬元以上且廠房面積達50平方公尺以上者」
-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規定,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故障致違反本法規定時,公私場所立即採取因應措施,並依下列規定處理者,得免依本法處罰:(一)故障發生後1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之土地改良主管機關之認定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之土地改良主管機關之認定
- 一、依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2項規定,未依規定設置流量計及污染物濃度監測器者,得提出其他可證明其排放污染物符合前條規定之替代監測方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 土地法第219條第2項規定之「原受領之徵收價額」包括地價加成補償
土地法第219條第2項規定之「原受領之徵收價額」包括地價加成補償
- 信託財產利益與受託人利益無衝突時,同一不動產標的之抵押權人得擔任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信託財產利益與受託人利益無衝突時,同一不動產標的之抵押權人得擔任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規定之空氣污染行為,本規定之管制對象為針對污染行為者,有關河床裸露地之飛砂揚塵污染,可能為天然災害、河川上游集水區未作好水土保持或疏濬工程等多項因素,導致下游河床砂石裸露,而疏濬工程及相關作業並非造成該揚塵污染之實際行為者,自不宜認定其為違法前揭空氣污染法第31條規定,予以處分
- 公私有出租耕地終止租約補償承租人預計土地增值稅時,不適用長期持有減徵土地增值稅計算之規定
公私有出租耕地終止租約補償承租人預計土地增值稅時,不適用長期持有減徵土地增值稅計算之規定
- 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15 條規定意旨,舉凡公告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 經食用或使用後,足以產生不易清除處理、含長期不易腐化成分、含有害 物質之成分及具有回收再利用之價值性質之一之一般廢棄物,致有嚴重污 染環境之虞者,由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 除、處理之責任。上揭責任業者應於每期營業稅申報繳納後 15 日內,依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作為資源回收管理基金 ,合先敘明。另查本署 92 年 6 月 13 日環署廢字第 0920042910 號公 告之公告事項 4 :「容器責任業者之容器商品製造業者及容器商品輸入 業者,應申報物品之容器之營業量或進口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公告事項 5 :「容器責任業者之容器製造業者及容器輸入業者,應申報 物品之容器之營業量及銷售對象」予以敘明並未變更責任業者認定原則。 綜上,依OO環保局所述,「龜、桃、圓、乾」係為「OO食品行」所製 造,亦為該商品商標之使用者,應依規定辦理責任業者登記、申報及繳納 回收清除處理費等相關作業,並於容器商品標示回收標誌;而「OO實業 有限公司」為
- 關於登記在案之回收業者連續 5 季申報營運統計報表均為零,可否逕依 職權撤銷或廢止其回收業登記證乙案,倘經○○環保局查核判定其登記滿 6 個月後,確認無經營應回收廢棄物部分之營業行為,或最近 1 次應 回收廢棄物部分之營業行為,至今已逾 6 個月以上,雖連續 5 季按期 申報營運統計報表均為零,○○環保局得依權責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 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附錄二、(六)零點及全幅偏移測試程序規定,使用標準氣體測試者,應不經稀釋直接經採樣界面前端將查核氣體導入,並流經採樣界面所有組件對監測設施進行測試;同辦法附錄二、(二)1.採樣界面定義規定,採樣界面包括樣品取得、樣品傳送、樣品調理及保護監測設施避免受排放管道排放污染物影響之裝置,即該採樣界面包含採樣探棒入口處之粉塵過濾器
- 一、本署公告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屬之,本項公告主要針對製程中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氮氧化物、粒狀物等污染物,加以管制
-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略以):「事業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始得為之;但事業廢棄物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者,不在此限
- 稅捐稽徵機關通知登記名義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有登記錯誤或重複之情形,並提供正確之戶籍證明文件者,地政機關得於查證屬實後辦理更正登記
稅捐稽徵機關通知登記名義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有登記錯誤或重複之情形,並提供正確之戶籍證明文件者,地政機關得於查證屬實後辦理更正登記
- 為管制營建工程進行期間粉塵逸散造成之空氣污染問題,本署已訂有行為管制及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規範等兩種方式
- 查「廢電子電器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二條明定,「 廢電子電器物品」係指本署公告應回收之廢電視機、廢電冰箱、廢洗衣機 及廢冷暖氣機(以下簡稱:廢四機)。故,OO公司如欲申請本署廢電子電 器物品處理業受補貼機構資格,則需完全符合「廢電子電器物品回收貯存 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稽核認證手冊 」等相關規範,具有處理廢四機之技術、能力與設備。爰此,若OO公司有 意成為本署廢電子電器物品處理業受補貼機構,但卻僅欲處理廢四機中一 至三項物品,則本署依法無法受理申請。
- 查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0、17及26條相關規定中,公私場所許可申請文件或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許可證審查及發證機關應即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
- 依本署 92 年 6 月 13 日環署廢字第 0920042910 號公告「應由製造、 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 責任之業者範圍」規定,查OO公司來函所附資料,指稱容器外瓶為壓克 力材質,內瓶為玻璃材質所組合而成,依本公告表二之四規定容器定義之 第七項,容器商品之所有容器皆為本公告列管之容器,是以OO公司之容 器應視為兩件容器,並依兩種材質分別申報營業量、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及標示相關標誌各項作業。
- 廢/停 依本署94年8月1日召開「94年度加工出口區環保講習會」爭論議題研商會會議結論辦理
- 三七五租約耕地變更為住宅區及道路用地後,出租人出賣土地時,承租人無優先購買權
三七五租約耕地變更為住宅區及道路用地後,出租人出賣土地時,承租人無優先購買權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規定,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一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 信託登記條款約定受益人為委託人,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人不得為受託人之一
信託登記條款約定受益人為委託人,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人不得為受託人之一
- 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申請案件之負責人定義疑問,依本署84年8月16日(84)環署空字第44413號函(影本如附)釋示內容,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申請資料(表C)中規定之負責人,以工廠登記證、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上所登記之代表人、負責人為原則,倘因故無法依上述填報,則可以該公私場所之廠長為負責人
- 一、○○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廠之許可申請是否符合變更或異動之規定,本署業於94年8月30日以環署空字第0940062661號函釋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