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北市法三字第 1153018963 號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就「臺北流行音樂中心」辦理國賠事件時,不受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拘束,及其餘相關疑義事項之說明
- 院台廳司二字第 1150500529 號
檢附「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使用人工智慧系統參考指引」全文及「司法院使用 AI 指引實務 Q&A」
- 個資籌法字第 1150000700 號
商標法第 11 條固明定商標專責機關應對外公開商標註冊簿,惟登載事項所涉「姓名」、「住居所」等個資,如僅係依商標法第 110 條概括授權訂定之同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3 款規定登載,則系爭商標代理人蒐集該等個資,尚難認與個資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3 款「合法公開」之要件相符
- 法律字第 11503503340 號
考量信託監察人及遺囑執行人係為保障受益人及實現遺囑人之意思,具有相當之公益性,是「信託監察」、「遺囑執行」、「遺囑執行人」似不宜作為公司之營業範圍,亦不宜為公司名稱之一部,但因涉公司法、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規範,仍請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本於權責審酌之
- 法廉字第 11505001490 號
法務部就地方機關首長擔任某宮廟特定祭典活動「總爐主」是否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適用進行說明,仍需依各該宮廟相關組織編制及管理章程並審酌其職務內容依具體個案認定
- 法律字第 11503503100 號
地方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申請變更為長照財團法人,主要業務雖有變動,仍為同一地方主管機關管轄,並未變更主管機關,非屬改隸問題。又該情形未明文規定準用改隸辦法,亦無法準用之。另是否符合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之設立要件,應逕洽該條例之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
- 法律字第 11503502580 號
信託業者辦理不動產信託,若依信託契約約定,受託人實質上已無管理或處分出租信託財產之權限,而僅為信託財產形式上之名義人者,則已構成消極信託。個案是否屬消極信託,仍應視具體契約內容及事實認定之
- 秘台廳民三字第 1150005102 號
釋示有關律師經遴任為辦理公證及認證事務之民間公證人,是否應加入公證人公會之疑義
- 法律字第 11503503680 號
有關所詢某財團法人未依遊說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期限申請主事務所變更登記,如依職權調查具體事實後認定符合構成要件,因遊說法第 23條法定最低罰鍰額高於行政罰法第 19 條職權不處罰規定罰鍰上限,除有行政罰法第 8 條但書規定情事或遊說法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僅得於法定罰鍰金額範圍內裁量處罰
- 法律字第 11503502350 號
法務部就有關「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8 條第 5 項修正草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1503503540 號
財團法人之成立係以捐助財產為基礎,應以捐助財產之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各項設立目的業務,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時,應以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以達財團法人設立之宗旨與防免獎助或捐贈過度集中
- 法律字第 11503503530 號
就信託行為約定信託監察人之選任方式是否妥適,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審認約定之選任方式,是否可選任具備監督受託人執行信託事務之能力且與受託人不具有利害關係之信託監察人,以及是否可合理期待信託監察人能善盡職責而定
- 法律字第 11503503520 號
受輔助宣告人立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無須經輔助人同意。民法上「受讓」以具備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之法律行為為必要,「繼承」則以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發生為要件,故民法第 1102 條規定之「受讓」,解釋上應不包含因「繼承」而取得財產之情形
- 法矯署安字第 11504001130 號
為強化應變機制及危機處理能力,預防收容人利用開啟舍房門危害戒護安全及外力強行入侵事件,請各矯正機關重行衡酌機關警力配置、收容特性及設施設備建置情形等,檢視修正所訂定「夜間及例假日開啟舍房門」作業程序,並衡酌戒護安全需求,實施演練,強化應變機制及危機處理能力
- 法律字第 11503503040 號
法務部就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之責任通報人員,倘因退休或離職致身分改變,其通報義務是否消滅疑義乙案之說明
- 個資籌法字第 1150000148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中所稱「學術研究機構」,係指合法設立且受我國主管機關管轄之非公務機關(不包含研究生個人),其設立目的、宗旨或主要任務係從事學術研究而言
- 個資籌法字第 1150000400 號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得否基於公務機關之委託而蒐集相關駕訓資料,須釐清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強保法施行細則所定執行職務依據、必要性,倘若尚非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條第 1 款「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情形時,則仍應依個資法第 15 條第 2 款規定「經當事人同意」為之
- 法律字第 11503500260 號
財團法人擬動用已向法院登記之基金,應依財團法人法第 45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辦理;倘擬就基金以外之不動產為處分或設定負擔,則屬同條項第 4 款情形,應提交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 個資籌法字第 1150000186 號
僑務委員會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介接僑生留臺工作許可名冊時,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但書特定目的外利用之規定僅係限制利用之解除,並非等同課予勞發署對外提供之法定義務
- 廳少家一字第 1150005221 號
檢送國立大湖高級農工職業學校辦理 115 年度第 2 梯次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民間團體輔導高關懷學生計畫案
- 院都文字第 11533000792 號
有關「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14 年)」之電子檔已置於網站,機關、學校及公會可參考運用
- 廳少家一字第 1150400345 號
檢送修正後各法院兒童及少年證人權益通知書,供法院辦理相關業務時參考運用
- 法律字第 11503502660 號
法務部就有關貴部為評估高速公路通行費收入證券化之可行性,函詢公法債權得否移轉與私法人所有一案之說明
- 院臺法字第 1151004449 號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
- 法律字第 11503502460 號
遺囑有絕對之自主性,其成立、消滅,應獨立為之,共同遺囑就其成立多受他方遺囑人之約束,而其撤回又受他方遺囑人意思之牽制,不僅妨礙遺囑撤回自由,且就共同遺囑人之意思易生疑義,自不宜承認共同遺囑。遺囑係要式行為,須依法定之方式為之,始有效力,是否為有效之遺囑,應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如有爭議,應以法院判決為準
- 法矯字第 11504003350 號
法務部修正「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類別、容額、指揮執行基準表」,並自 115.03.05 生效
- 法律字第 11503500210 號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是否為一行為,應就個案具體情節,依據行為人主觀犯意、構成要件之實現、受侵害法益及所侵害之法律效果,斟酌法條文義、立法意旨、制裁意義、期待可能與社會通念等因素決定之。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起算時點,依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究屬行為之繼續或狀態之繼續而定
- 院臺法字第 1151002189 號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修正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自 115 年 2 月 24 日生效
- 院台廳民一字第 1150100252 號
各法院於受理原告主張配偶身分法益受侵害之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時,請於案由末尾加註「侵害配偶身分法益」字樣
- 法律字第 11503501650 號
「權限委託」係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同一行政主體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並應踐行一定程序要件,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