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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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函(行政函釋)
- 回收業或處理業負責人之土地,非該回收業或處理業所有,非屬「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自有土地」
-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核准取得之不動產,得依法申辦繼承登記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核准取得之不動產,得依法申辦繼承登記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責任業者及回收、處理業,得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申請前條第一款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經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審核符合第一項設施標準及第二項作業辦法之規定後,予以補貼
- 廢/停 有關貴轄○○行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4項,依同法第36條規定處分時:一、有關限期補正或改善期程之訂定,宜請貴局考量污染場址之範圍、程度予以合理之訂定
- 為利爾後有關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之特殊案例處理,行政院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院臺內字第0九一00六一六二五號函同意准予修正放寬行政院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台八十八內0五八八三號函示處理原則
為利爾後有關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之特殊案例處理,行政院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院臺內字第0九一00六一六二五號函同意准予修正放寬行政院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台八十八內0五八八三號函示處理原則
-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廢/停 依據本署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環署廢字第○九一○○三九四三四號公告規定,第一批限制使用對象為,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國軍福利品供應站、公私立學校、公立醫療院所等場所內,以服務員工、師生、病患為目的,經營福利社、合作社、餐廳或其他販賣業務之機關、事業機構或民間業者
- 廢/停 一、關於業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但仍為農業使用之土地,於其細部計畫尚未實施前,無法依變更後之用地用途使用,因土壤污染物質濃度超過食用作物農地污染管制標準,且已由環保機關依法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者,認定為農地,未來亦依據農地整治基準整治
- 繼承發生後所遺土地有分割、重測、重劃或建物門牌整編,得免責由繼承人持遺產稅完稅證明向稽徵機關要求註記變更
繼承發生後所遺土地有分割、重測、重劃或建物門牌整編,得免責由繼承人持遺產稅完稅證明向稽徵機關要求註記變更
- 廢/停 本署為使限制使用對象了解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限制使用政策之認定方式,已訂定「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限制使用政策執行認定原則」作為政策執行時認定之依據
- 依本署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環署廢字第○九一○○四九八六九號公告規定,第二批限制使用對象包含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量販店業、超級市場業、連鎖便利商店業、連鎖速食店業及有店面之餐飲業,其中有店面之餐飲業係指凡營業範圍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內延伸至騎樓、人行道等公共空間,且提供座位供顧客點叫後可在現場食用之餐飲業
- 廢/停 依內政部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內授中辦字第○九一○○八六一二八函說明提及:「…台中縣地政機關對上開不得變更編定…等編定事宜乙節,查整治場址污染管制區範圍內之土地,該條文既規定,特定對象之土地不得變更編定,係屬附條件限制規定,是該條文中所稱不得『變更編定』,就非都市使用編定管制屬性而言,當係指前揭異動更正原因中之『變更編定』,亦即不得變更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與辦理『更正編定、註銷編定、補辦編定、補助用地…』等異動之原因種類有別」,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整治場址之污染管制區範圍內屬污染行為人或土地關係人之土地,不得變更編定或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事項之利用」之「不得變更編定」僅指不得變更使用分區成使用地類別,並不包含編定錯誤之更正編定、註銷編定、補辦編定、暫未編定之補助用地別等編定事宜
- 申請調處分割之共有土地,如共有人之一已死亡無合法繼承人者,應由申請人履行民法有關規定並完成遺產管理人登記後始得受理
申請調處分割之共有土地,如共有人之一已死亡無合法繼承人者,應由申請人履行民法有關規定並完成遺產管理人登記後始得受理
- 廢/停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認定為情節重大,其二次限期改善,係指第一次改善完成後之第二次命限期改善;對於事業不同時間違反本法規定,並經分別限期改善,其限期屆滿日為同一日,仍屬一次之限期改善
- 本署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環署廢字第○九一○○四九八六九號公告規定,塑膠類免洗餐具限制使用之實施方式,若屬「裝填食物後,以商品形式封膜包裝,並陳列於貨架供選購者」不在限制使用範圍內
- 信託法第34條但書中之「他人」,包括委託人以自己為受益人在內
信託法第34條但書中之「他人」,包括委託人以自己為受益人在內
-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簽證作業試辦要點於91年11月1日廢止後,不動產契約或協議在廢止日以前簽訂者,仍得以簽證方式申辦土地登記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簽證作業試辦要點於91年11月1日廢止後,不動產契約或協議在廢止日以前簽訂者,仍得以簽證方式申辦土地登記
- 簽證人名簿應以正本函送他縣(市)主管機關及其所轄地政事務所
簽證人名簿應以正本函送他縣(市)主管機關及其所轄地政事務所
- 一、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排放許可證及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許可展延期限屆滿前』適當時間,以書面通知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以妥善督導管制對象依法辦理許可展延,以免受罰
- 不動產經紀業業務檢查及違法經營經紀業務查處注意事項
不動產經紀業業務檢查及違法經營經紀業務查處注意事項
- 廢/停 有關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之農地,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所在地主管機關應依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之土壤、地下水污染範圍,劃定、公告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並報請中央機關備查;土壤、地下水污染範圍變更時,亦同
- 依本署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環署廢字第○九一○○四九八六九號公告事項二(一)規定,「購物用塑膠袋」係指提供消費者裝提其購買商品所需之塑膠袋;故來函所詢限制使用對象外送機關或學校便當時,因便當量大且機車不適放置大型紙箱或塑膠籃,能否以購物用塑膠袋予以裝提外送後,再攜回該購物用塑膠袋重複使用乙節,若其所使用之塑膠袋係屬運送過程裝提所需,且送達消費者後確再攜回重複使用,並非提供消費者裝提其購買商品者,則不屬限制使用範圍
- 關於土地權利信託契約書之信託條款記載,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為受託人,雖違反信託法之規定,地政機關對於已受理之信託登記尚不得辦理塗銷登記
關於土地權利信託契約書之信託條款記載,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為受託人,雖違反信託法之規定,地政機關對於已受理之信託登記尚不得辦理塗銷登記
- 廢資訊物品及廢電子電器物品等物品,為本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規定指定公告之應回收廢棄物,從事四機一腦回收作業,若未設貯存場,或所設貯存場未達本署公告規模,依法無須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應回收廢棄物回業登記
- 土地及其上建物原同屬一人所有,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致其土地與其上建物非屬同一人所有,推定其土地與其上建物所有人間已具有租賃關係,故於嗣後再行出售他人時,其相互間享有優先承購權,如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其優先購買權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97條第2項規定辦理
土地及其上建物原同屬一人所有,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致其土地與其上建物非屬同一人所有,推定其土地與其上建物所有人間已具有租賃關係,故於嗣後再行出售他人時,其相互間享有優先承購權,如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其優先購買權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97條第2項規定辦理
- 「與地政士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及得折算專業訓練時數規定」溯自91年4月24日地政士法施行日起適用
「與地政士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及得折算專業訓練時數規定」溯自91年4月24日地政士法施行日起適用
- 廢/停 查醫療機構及安養機構,分屬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規定之事業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其產生之廢棄物,屬事業廢棄物範疇
- 查醫療機構廢定影液藥水,含有高濃度重金屬、銀及化學需氧量(COD)之難分解有機污染物質,原則上不宜納入一般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其以有害液體廢棄物及含重金屬廢液委託處理者,受託回收處理之業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申請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
- 地政士法第17條所稱之「其他地政士」應即為複代理人,除應領有地政士開業執照外,並應加入該管地政士公會
地政士法第17條所稱之「其他地政士」應即為複代理人,除應領有地政士開業執照外,並應加入該管地政士公會
- 公有畸零土地讓售時,如有土地法第104條所規定之優先購買權者,應先徵詢優先購買權人後,再依建築法第45條之規定辦理
公有畸零土地讓售時,如有土地法第104條所規定之優先購買權者,應先徵詢優先購買權人後,再依建築法第45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