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法律字第 11203500410 號
法務部就有關貴部所詢何○倫先生所生子女之從姓疑義乙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1203500010 號
法務部就有關○○農事有限公司申請蔬菜產業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審認,所涉租用農業用地相關證明文件之法律效力乙案之意見
- 院臺法字第 1110040010 號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自 112 年 1 月 17 日生效
- 院台廳民三字第 11101031521 號
公告 112 年度受理民間公證人遴選之聲請資格、期間、方式及應檢附文件等事項
- 法矯署安字第 11101094420 號
各少年矯正機關如遇有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時,應確實依少事法相關規定,主動向該管少年法院(庭)報告,俾落實少事法揭示之少年法院先議權,維護收容少年權益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110036446 號
有關未成年學生如因改定親權事件尚在法院審理中,致法定代理人無法即時行使就學貸款契約承認權而無法辦理就學貸款一事
- 法矯署安字第 11104007420 號
收容人如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時,應先依客觀事實審認是否構成相關法規所定得施以懲罰之要件,如認構成要件該當施以懲罰時,應於違規行為及懲罰基準表所定範圍內行使裁量
- 廳少家二字第 1110026484 號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老人保護安置費用行政聯繫窗口、相關費用追償行政作業規定,司法院已置於內網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110033210 號
法院受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定保護安置事件,收案後請於卷面以顯著字樣註明安置期滿之期滿日,提醒注意儘速妥適裁定
-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10401434 號
112 年 1 月 1 日起,少年事件之少年於移送時、調查、審理或執行期間年滿 18 歲,法院得依其意願、身心狀況及實際需要,決定是否通知原法定代理人或原保護少年之人到場
- 院台資三字第 1111201850 號
公告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於民事強制執行事件部分提供聲請核發電子債權憑證服務
- 法律字第 11103515320 號
有關行政處分指定特定期日「前」或「以前」完成特定行為之區別疑義乙案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1103516220 號
有關「受監護人小額遺產,如果遇到繼承人有不出面或連繫不上的情形,其監護人是否可依民法第 326 條規定,將該遺產進行提存」乙案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1103515900 號
法務部就有關所詢國人謝○翰先生與英國籍○MANN 女士申請結婚登記乙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1103513280 號
有關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所涉實務執行疑義之說明
- 法檢字第 11104544380 號
法務部公告委託高雄市立凱旋醫院設置保安處分處所及執行有關業務,並自 111.12.20 實施
- 法矯署安字第 11104001040 號
訂定「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督勤人員輪值方式及工作事項表」,並自 112.01.01 起適用
- 法律字第 11103514000 號
有關辦理公益信託基金之信託契約修正事宜,遇有委託人已歿情形之信託法第 73 條規定適用疑義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1103515360 號
有關提憑法定授權書及經加州法院裁定授權契約生效相關文件,辦理監護登記乙案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1103515041 號
民法修正調降成年年齡為 18 歲,定於 112.01.01 施行,為宣導民法調降成年年齡以便民眾暸解相關訊息,檢送本部編印之「民法成年指南」
- 法矯字第 11106005450 號
法務部配合法務部矯正署自 112 年度起調整矯正機關之檢驗費用預算,自 112 年起停止適用相關函釋 3 則
-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10028099 號
關於教育單位收受警察機關製作之學生偏差行為通知書,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辦理塗銷之建議作法
- 發資字第 1111501582C 號
公告部分規範停止適用
- 秘台人五字第 1110032703 號
有關「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得不予遷調之定義及裁量基準」第 1 點第 1 款之適用疑義
- 法廉字第 11105006010 號
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適用疑義說明」
- 法律字第 11103514940 號
有關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2 款「公債」範圍疑義乙案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1103514790 號
有關醫療財團法人購買非業務必要之外幣及黃金,是否符合財團法人法第19 條第 3 項規定之疑義
- 法律字第 11103512280 號
有關「捐助財產總額之最低數額」認定事宜之疑義
- 法矯署安字第 11104000870 號
各矯正機關應安排收容人作業、教化輔導、文康、飲食、醫療、運動及其他生活起居作息,並以適當方式公開,使收容人知悉。並應依收容人處遇需求、實施各項處遇措施及秩序管理之必要,妥適訂定各項作息時程
- 法制字第 11102500500 號
法務部就有關貴會「公布非公務機關及其負責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情形之處分參考原則草案」乙案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