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日據時期私產繼承,被繼承人為招贅婚之女子,無冠母姓之子女可繼承時,由冠招夫姓之子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日據時期私產繼承,被繼承人為招贅婚之女子,無冠母姓之子女可繼承時,由冠招夫姓之子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 農田水利會所有之農、水路用地抵充為農地重劃區之農、水路用地,比照私有土地辦理變更登記
農田水利會所有之農、水路用地抵充為農地重劃區之農、水路用地,比照私有土地辦理變更登記
- 廢/停 一、依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四條但書規定,八十一年四月十二日以後與電力設施有關之設備更換、擴增或其製程、操作方法改變,致有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種類或排放量之虞之污染源,其排放空氣污染物依八十一年四月十二日以後設立之污染源排放標準
- 為方便旅外國人委託國內親友代為辦理遺產繼承登記,其授權書宜載明不動產標示
為方便旅外國人委託國內親友代為辦理遺產繼承登記,其授權書宜載明不動產標示
- 私有耕地租約期滿,經縣政府核定准予出租人收回自耕並註銷租約,承租人不服提起訴願在案,而出租人擬出售該耕地時之處理方式
私有耕地租約期滿,經縣政府核定准予出租人收回自耕並註銷租約,承租人不服提起訴願在案,而出租人擬出售該耕地時之處理方式
- 香港居民檢附華僑身分證明書申請土地登記時,該證明書之效期認定及使用事宜
香港居民檢附華僑身分證明書申請土地登記時,該證明書之效期認定及使用事宜
- 香港居民於86年7月1日前取得之華僑身分證明效期之認定事宜
香港居民於86年7月1日前取得之華僑身分證明效期之認定事宜
- 一、依本署公告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其中飼料製造業係指從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加工、分裝之生產且依法應辦理工廠登記證者,應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
- 一、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費率之訂定,係依據各類營建工程之懸浮微粒總排放量及造成之社會成本,計算出各類工程單位懸浮微粒排放量應繳之費額,再以實測資料及模式推估求得平均單位工程經費產生之懸浮微粒量,據此訂定各類工程之空污費費率
- 廢/停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監測設施管理要點」第四條規定:「二個以上適用相同排放標準之固定污染源,其煙道氣混合後由一個排放口排放,得於混合後之煙道設置監測設施」
- 都市計畫規劃具兼用性質之公共設施用地,可依其主要用途項目認定其是否列為市地重劃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都市計畫規劃具兼用性質之公共設施用地,可依其主要用途項目認定其是否列為市地重劃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 有關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辦市地重劃,其範圍跨越不同直轄市或縣(市)轄區時,相關自辦市地重劃業務得由單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審核另一主管機關配合辦理之方式處理
有關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辦市地重劃,其範圍跨越不同直轄市或縣(市)轄區時,相關自辦市地重劃業務得由單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審核另一主管機關配合辦理之方式處理
- 一、依八十七年五月六日修正公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其他營建工程」類之費率為「工程合約經費之千分之三」,備註一並規定「一、係指非上述所列之其他土木工程、拆除工程、零星營建工程(涉有砂石土方作業者,如排水設施工程、道路養護工程或海河堤岸工程,只採計其涉有砂石土方作業部分),或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者
- 一、因營建工程施工期間引起逸散性粉塵,基於「污染者付費」之原則,本署於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開徵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 納稅義務人以其不動產為擔保,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有關事宜,應以公法人為抵押權人
納稅義務人以其不動產為擔保,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有關事宜,應以公法人為抵押權人
- 公告放領前始公告為特定水土保持區者,其查註作業方式
公告放領前始公告為特定水土保持區者,其查註作業方式
- 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7點但書第1款後段補充解釋
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7點但書第1款後段補充解釋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錯誤或重複案件,地政機關得依戶政機關函送之資料逕為辦理更正登記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錯誤或重複案件,地政機關得依戶政機關函送之資料逕為辦理更正登記
- 撥用各級政府機關支付價金徵收或買賣取得之公有不動產,仍應以無償撥用辦理
撥用各級政府機關支付價金徵收或買賣取得之公有不動產,仍應以無償撥用辦理
- 因土地徵收案件提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1案,該判決效力,並不及於同一徵收案其他未提行政訴訟之土地
因土地徵收案件提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1案,該判決效力,並不及於同一徵收案其他未提行政訴訟之土地
- 法院確定判決訂定之耕地三七五租約,其出租面積超過土地所有權人實際持有之面積時,主管機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規定代扣承租人應得之補償地價,仍應以出租人之權利持分面積為限
法院確定判決訂定之耕地三七五租約,其出租面積超過土地所有權人實際持有之面積時,主管機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規定代扣承租人應得之補償地價,仍應以出租人之權利持分面積為限
- 自辦市地重劃時涉及都市計畫檢討變更之事項者,由直轄市或縣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之
自辦市地重劃時涉及都市計畫檢討變更之事項者,由直轄市或縣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之
- 依本署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環署毒字第○○一八六二五號公告事項第二項(五)之規定,包括其他非屬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之飲用水設備,且使用藥劑處理飲用水水質,其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皆為適用對象,其使用藥劑處理飲用水水質時,所用藥劑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為限
- 公同承租人之一申請承租另一承租人所放棄承租之土地權利時,宜以新訂租約視之
公同承租人之一申請承租另一承租人所放棄承租之土地權利時,宜以新訂租約視之
- 一、依本署八十七年五月六日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第三條規定:「營建工程於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前申請開工(挖)者,不屬徵收範圍」,第四條規定:「營建工程於八十七年七月一日前申請開工(挖)者,依本署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環署空字第一○○九八號公告規定辦理」
- 都市計畫法所稱「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認定
都市計畫法所稱「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認定
- 一、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之污染物為粒狀污染物,即凡涉及砂石土方作業之一般土木工程或零星工程皆屬營建工程空污費之徵收範圍,應依法繳交營建工程空污費
- 一、經本署指定公告之公私場所,設有供公眾飲用之飲用水設備者,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環保局申請登記始得使用
- 為避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徵收計畫使用期限過長,造成民怨,應妥予訂定使用期限
為避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徵收計畫使用期限過長,造成民怨,應妥予訂定使用期限
- 數家事業共同出資合建廢污水處理廠,依本署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環署水字第六○四三四號函釋,係屬共同處理,均應依規定申請排放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