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金融機構因概括承受向地政事務所申辦不動產權利移轉登記,不宜以函文方式辦理,以後續辦時,得援用第一件有關證明文件
金融機構因概括承受向地政事務所申辦不動產權利移轉登記,不宜以函文方式辦理,以後續辦時,得援用第一件有關證明文件
- 一、屬同一排放口而每小時總蒸氣量二公噸(含)以上未滿十三公噸之鍋爐,屬本署公告第五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 廢/停 一、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頻率及申報管理要點」第二點規定「..,固定污染源若因情形特殊無法依規定項目及頻率檢測者,得於事前提出書面替代方案,報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可後,以認可之檢測項目及頻率進行檢測」
- 公司或公司之關係企業依空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或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所為向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申報空氣、水質水量或廢棄物類之檢測業務,得由該公司或該公司關係企業所屬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 公司或公司之關係企業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或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所為向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申報空氣、水質水量或廢棄物類之檢測業務,得由該公司或該公司之關係企業所屬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 有關違章工廠業主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遭處罰鍰迄未繳納,於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前即已死亡,仍應對其遺產強制執行,雖於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前已由親屬繼承登記完妥,應繼續向繼承人催繳
- 被徵收之建築改良物屬合夥財產者,以全體合夥人為補償費核發對象
被徵收之建築改良物屬合夥財產者,以全體合夥人為補償費核發對象
- 「營建工程」係指政府和民間所從事之土木和建築工程,故本案棄土場之關建工程屬營建工程空污費之徵收範圍,而建造完成,開始營運(收土)後,則應屬固定污染源,受固定污染源相關法令之規範,不再徵收營建工程空污費
- 參考現行環境保護法令相關油污染事件發生後依其情節可適用之法規
- 加強執行外國人因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得標買受土地建物時地方法院與地政機關聯繫事項
加強執行外國人因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得標買受土地建物時地方法院與地政機關聯繫事項
- 新加坡人民及公司(包含新加坡銀行)得在我國取得不動產抵押權
新加坡人民及公司(包含新加坡銀行)得在我國取得不動產抵押權
- 一、依本署公告第六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石材製品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原石製造程序,係指以原石為原炓、經衝碎、切割、磨光或混合等程序,從事石材製品之製造者
- 一、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即為給予其改善期限,事業應於限期改善期間內,積極辦理改善事項,俾以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並應於期限屆滿前,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該報請檢驗即已是送達主管機關。於期限內未能完成改善者,其違規行為較限期改善之違規行為更甚,才予以按日連續處罰。該按日連續處罰乃處分其未完成改善,屬行政執行罰,亦應處分至證明文件送達主管機關,證實其已改善之日暫停。主管機關對暫停處分之事業應進行查驗,經查驗未符合規定者,即應自暫停日起繼續按日連續處罰。故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處分及暫停處分並無不當,亦無悖法令公平原則
- 需用台灣銀行所有之土地,應以徵收方式辦理
需用台灣銀行所有之土地,應以徵收方式辦理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四條、第七十六條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規定,經指定公告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新設污染源,應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設立許可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取得設置許可證之新設污染源或公告前已設立之固定污染源,則應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許可文件,始得領取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九條規定,營建工程空污費「於申請開工時先繳交二分之一,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時繳交剩餘二分之一費額
- 一、有關空氣污染防制法中所稱之公私場所包括工商廠場及非工商廠場
- 菲律賓人民得在我國繼承取得不動產權利
菲律賓人民得在我國繼承取得不動產權利
- 非為興辦停車場事業徵收之土地,在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前,不宜闢建為臨時停車場
非為興辦停車場事業徵收之土地,在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前,不宜闢建為臨時停車場
- 一、依本署公告第三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已設立電子管、半導體製造業,係包括從事液晶顯示器之生產者
- 一、依本署公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廢棄物焚化程序(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係指同一公私場所所有焚化爐總設計處理量或總實際處理量為四百公斤/小時以上,未滿二公噸/小時者
- 濱海開發區內之海水面部分,由開發單位就其範圍之四至位置設立固定界標或浮標,作為地籍測量人員施測之依據
濱海開發區內之海水面部分,由開發單位就其範圍之四至位置設立固定界標或浮標,作為地籍測量人員施測之依據
- 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所稱需地機關指政府機關或政府管轄之事業機構
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所稱需地機關指政府機關或政府管轄之事業機構
-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費基係採施工面積、工期或合約經費計算,而目前大部分土方採取作業並未訂定合約,亦不需向建管單位申報開工,計算空污費所需之費基資料甚難掌握,無法確切且公平徵收其空污費,故目前暫不納入營建工程空污費徵收範圍
- 撥用公有土地興建之公用建築物,不得對外招租供私人營業使用
撥用公有土地興建之公用建築物,不得對外招租供私人營業使用
- 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作為高架橋使用,橋下得按變更編定前合法使用之現況或按交通計畫使用
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作為高架橋使用,橋下得按變更編定前合法使用之現況或按交通計畫使用
- 一、本署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中「水泥製造程序」係指「同一公私場所從事水泥燒製、研磨,主要生產設施為燒成設施(旋窯)、研磨設施(生料磨、水泥磨)」
- 一、依據「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二條第二款石化製程之定義,係指以化學或物理操作產製各類石油產品、石化基本原料、石化中間產品或石化產品之製造程序,包括產製各類有機化學品、樹脂、橡膠及合成纖維原料等產品
- 區分所有建物為共有物分割標的之一時,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應併為共有物分割之標的
區分所有建物為共有物分割標的之一時,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應併為共有物分割之標的
- 廢/停 一、「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標準」新設及既存污染源之認定係參照「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四條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變及操作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係指固定污染源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決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之簽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