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行政命令)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令(行政命令)
- 有特殊原因須於繳清遺產稅前辦理產權移轉經提供納稅保證後得再以該擔保品申請暫緩移送執行
有特殊原因須於繳清遺產稅前辦理產權移轉經提供納稅保證後得再以該擔保品申請暫緩移送執行
- 土地被不法登記於他人名下後回復原狀者其納稅義務人名義亦應予以回復
土地被不法登記於他人名下後回復原狀者其納稅義務人名義亦應予以回復
- 土地依判決或調解返還所有權應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並辦理補退稅
土地依判決或調解返還所有權應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並辦理補退稅
- 四9農地更正編定補徵原免徵稅額其核課期間自核課權成立之日起算
四9農地更正編定補徵原免徵稅額其核課期間自核課權成立之日起算
- 四10因地政機關作業疏失致土地面積錯誤其補徵差額土增稅核課期間之起算
四10因地政機關作業疏失致土地面積錯誤其補徵差額土增稅核課期間之起算
- 四11重劃土地原規定地價因地政記載錯誤補徵差額土增稅核課期間之起算
四11重劃土地原規定地價因地政記載錯誤補徵差額土增稅核課期間之起算
- 四12經撤銷原核發農用證明補徵土增稅之核課期間自農業主管機關通知稽徵機關更正之收件日起算
四12經撤銷原核發農用證明補徵土增稅之核課期間自農業主管機關通知稽徵機關更正之收件日起算
- 房屋遭不法登記於他人名下後回復原狀者其納稅義務人名義應予回復
房屋遭不法登記於他人名下後回復原狀者其納稅義務人名義應予回復
- 房地依判決或調解返還所有權應變更納稅人名義並辦理補退稅
房地依判決或調解返還所有權應變更納稅人名義並辦理補退稅
-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遠距投保及保險服務業務應注意事項
- 交通部 111.09.14. 交航(一)字第11198002532號令
核釋「商港法」第53條第1項所稱「必要之應變措施」之相關規定
- 有關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令
有關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令
- 有關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令
有關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令
-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0條第1項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76條第1項規定之令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0條第1項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76條第1項規定之令
- 有關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8條規定之令
有關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8條規定之令
- 有關外國發行人於我國發行僅銷售予專業投資人之外幣計價政府債券或普通公司債豁免申報生效規定之令
有關外國發行人於我國發行僅銷售予專業投資人之外幣計價政府債券或普通公司債豁免申報生效規定之令
-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8條規定之令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8條規定之令
-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之解釋令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之解釋令
- 以支柱支撐太陽光電板未以建材舖設頂蓋且未設有門窗牆壁及其他裝備之太陽光電設施非屬房屋稅課徵範圍
以支柱支撐太陽光電板未以建材舖設頂蓋且未設有門窗牆壁及其他裝備之太陽光電設施非屬房屋稅課徵範圍
-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適用實質課稅原則警語揭露之相關規定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適用實質課稅原則警語揭露之相關規定
-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7條之1、第7條之2、第13條之1、第15條規定之令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7條之1、第7條之2、第13條之1、第15條規定之令
-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3條及第16條規定之令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3條及第16條規定之令
-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條規定之令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條規定之令
-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規定之令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規定之令
-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1條規定之令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1條規定之令
-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1條規定之令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1條規定之令
- 有關期貨交易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令
有關期貨交易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令
- 有關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3條第4款規定之令
有關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3條第4款規定之令
- 有關期貨商設置標準第50條、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18條、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48條、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30條、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24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3條、第56條之3及第56條之4規定之令
有關期貨商設置標準第50條、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18條、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48條、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30條、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24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3條、第56條之3及第56條之4規定之令
- 有關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令
有關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