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區段徵收範圍內,公地撥用有償無償之劃分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九條規定辦理
區段徵收範圍內,公地撥用有償無償之劃分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九條規定辦理
- 依本署第五批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電線、電纜製造業,係指以導電物質為材料,經表面處理、伸線(或絞線)、塗佈(或被覆樹脂)及烘乾之作業,從事絕緣電線及電纜製造之製造者
- 已徵收並開闢完成之平面停車場,改建為立體停車場時,可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作商場多目標使用,不受土地法第219條之限制
已徵收並開闢完成之平面停車場,改建為立體停車場時,可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作商場多目標使用,不受土地法第219條之限制
- 無繼承人承認繼承土地,其移轉現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加註
無繼承人承認繼承土地,其移轉現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加註
- 高架道路下公有土地出租或出借供建築使用時,仍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高架道路下公有土地出租或出借供建築使用時,仍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 一、依本署第五批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電線、電纜製造程序,係指以導電物質為材料,經表面處理、伸線(或絞線)、塗佈(或被覆樹脂)及烘乾之作業,從事絕緣電線及電纜之製造
- 依本署第四批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製粉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磨粉製造程序,係指從由稻、麥、豆、薯、玉米、花生、芝麻、高梁等原料製造麵粉、澱粉、粗粒粉等之生產,且總設計年產量或實際年產量為七百五十公噸上者
- 依本署公告第三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氫氣製造程序,係指以礦產原油、油頁岩等為原料,從事汽油等之提煉者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條「公私場所具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且...係於公告前設立者,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申請操作許可證」之規定,倘公私場所操作許可申請經環保主管機關駁回後,仍於上述期限重新提出申請,自未違反規定
- 部分土地尚未依據法院判決申辦共有物分割登記前,已由喪失該土地權利之原登記名義人移轉予第三人,登記機關不得逕為塗銷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部分土地尚未依據法院判決申辦共有物分割登記前,已由喪失該土地權利之原登記名義人移轉予第三人,登記機關不得逕為塗銷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 按調處不成立,除公害糾紛處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條有擬制之規定外,並無其他明文;惟參照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調處事件經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者,調處成立
- 法院調取犯罪嫌疑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免納費用
法院調取犯罪嫌疑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免納費用
- 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再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其登記原因發生日期,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為準
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再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其登記原因發生日期,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為準
- 一、依本署公告第三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二極體製造程序,係指從事二極體之生產者
- 因土地重劃致不能辦理繼承登記者,其已繳之登記費罰鍰得予退還
因土地重劃致不能辦理繼承登記者,其已繳之登記費罰鍰得予退還
- 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四條規定,八十一年四月十一日以前設立之污染源為既存污染源,八十一年四月十一日以後設立之污染源為新污染源,前二項所稱「設立」,係指固定污染源已完成建造、建造中或已完成工程發包
- 本署公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金屬製品表面處理業,係指從事金屬製成品之噴磨(噴砂)處理、表面研磨、電鍍處理、表面清洗(含酸鹼洗)或表面塗裝作業者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公私場所於設置變更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前,應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省(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 依本署公告第二批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塑膠、合成樹脂製造業,係指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各種塑膠及合成樹脂之製造者
- 依本署公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之金屬製品加工程序,係指從事金屬製成品之噴磨(噴砂)處理、表面研磨、電鍍處理、表面清洗(含酸鹼洗)或表面塗裝作業者
- 一、屬同一排放口而每小時總蒸氣蒸發量二公噸(含)以上未滿十三公噸之鍋爐,屬本署公告第五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 依本署第二批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基本化學原料製造業及氯化鈣製造程序之行業,係指從事氯化鈣之生產者
-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及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所稱「本辦法發布時」係指上開辦法發布日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及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所稱「本辦法發布時」係指上開辦法發布日
-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及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6條所稱「其他與農業有關之團體」之認定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及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6條所稱「其他與農業有關之團體」之認定
- 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係屬行為罰,其告發處分對象為行為人,故業者如能提出雙方轉包之合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足資證明係承包商所為,自可據以將處罰對象認定為受委託之承包商
- 出租人申請確認與承租人間無租佃關係存在疑義,事涉出租人與承租人間租賃關係(債權行為)之有無,尚無須由共有人全體共同行使之必要
出租人申請確認與承租人間無租佃關係存在疑義,事涉出租人與承租人間租賃關係(債權行為)之有無,尚無須由共有人全體共同行使之必要
- 一、依本署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發布之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事業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其廢(污)水產生量每日在三百立方公尺以上者,或每日在一百立方公尺以上且含有第六條第三款所列物質之一超過放流水標準者,應設置乙級專責人員
- 已依市地重劃結果辦竣權利變更登記,且該重劃前土地標示登記已截止登記後,最高法院仍依重劃前土地標示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機關可受理重劃前共有物分割登記
已依市地重劃結果辦竣權利變更登記,且該重劃前土地標示登記已截止登記後,最高法院仍依重劃前土地標示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機關可受理重劃前共有物分割登記
- 甲種汽車修理廠之板金及烤漆之作業程序,因其規模甚小,以管制需求面與效益性而言,目前暫不宜認定屬本署公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及變更許可之「金屬品加工程序」
- 一、有關廠商實際從事之製程屬本署公告應申請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之污染源,但其工廠登記證內卻未登載該項製程,其申請許可之處理原則,本署已於八十五年五月十日以環署空字第一九六九二號函釋「...倘該製程係於公告日前設立者,則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該製程設計許可文件影本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操作許可證,再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登記,始得營運...」(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