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私有空地經通知限期建築使用後始移轉所有權者,原通知事項對承受人仍有拘束力
私有空地經通知限期建築使用後始移轉所有權者,原通知事項對承受人仍有拘束力
- 法院依無效之契約為裁判之依據非當然無效,亦非地政機關審查範圍
法院依無效之契約為裁判之依據非當然無效,亦非地政機關審查範圍
- 行政院核釋何種公共設施保留地得出售予興辦事業人
行政院核釋何種公共設施保留地得出售予興辦事業人
- 出租人與台糖公司已達成協議自應准許終止耕地租約
出租人與台糖公司已達成協議自應准許終止耕地租約
- 私有土地滅失回復原狀時,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
私有土地滅失回復原狀時,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
- 行政機關對原登記之租約,其租賃事實已不存在或情況已有變更或已另生法律效果者,依實地確切調查之結果,得予以註銷登記或更正登記。
行政機關對原登記之租約,其租賃事實已不存在或情況已有變更或已另生法律效果者,依實地確切調查之結果,得予以註銷登記或更正登記。
- 原有建築物之法定空地經重劃後仍分配予同一所有權人者該土地不得重覆申請建築使用
原有建築物之法定空地經重劃後仍分配予同一所有權人者該土地不得重覆申請建築使用
- 釋土地法第97條所稱「申報總價額年息百分之十」
釋土地法第97條所稱「申報總價額年息百分之十」
- 調解書內容及附圖記載同意交換土地位置與分割地號四至不同,且對造人不會同辦理登記,應訴請司法機關裁判確定後辦理登記
調解書內容及附圖記載同意交換土地位置與分割地號四至不同,且對造人不會同辦理登記,應訴請司法機關裁判確定後辦理登記
- 申請書備註欄註記事項涉及委託人權利義務者,須由委託人簽章
申請書備註欄註記事項涉及委託人權利義務者,須由委託人簽章
- 螟蛉子對祭祀公業祭產之繼承權
螟蛉子對祭祀公業祭產之繼承權
- 重測前後面積變動之處理研商結果
重測前後面積變動之處理研商結果
- 依法測算所得之面積經登簿即屬確定
依法測算所得之面積經登簿即屬確定
- 因地籍整理發現之未登記土地,除另有規定外,應由地政機關逕行登記為國有
因地籍整理發現之未登記土地,除另有規定外,應由地政機關逕行登記為國有
- 土地與股票互相移轉,得準用買賣移轉登記辦理
土地與股票互相移轉,得準用買賣移轉登記辦理
- 耕地於辦理市地重劃期間承租人如何繳付地租由租佃雙方議定
耕地於辦理市地重劃期間承租人如何繳付地租由租佃雙方議定
- 財產管理人非經法院許可,不得處分失蹤人不動產
財產管理人非經法院許可,不得處分失蹤人不動產
- 出租耕地廢耕時,荒地稅應併同田賦向土地所有權人徵收之,如改向耕地承租人徵收於法無據
出租耕地廢耕時,荒地稅應併同田賦向土地所有權人徵收之,如改向耕地承租人徵收於法無據
- 地籍圖重測面積計算錯誤,地政機關報准更正後函送稅捐機關處理
地籍圖重測面積計算錯誤,地政機關報准更正後函送稅捐機關處理
- 租額不及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之出租耕地,經終止租約另訂新約時,其租額可由租佃雙方約定
租額不及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之出租耕地,經終止租約另訂新約時,其租額可由租佃雙方約定
- 釋土地法第217條
釋土地法第217條
- 公有土地優先指配於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時,仍應依規定分攤重劃負擔
公有土地優先指配於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時,仍應依規定分攤重劃負擔
- 應由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之租佃爭議案件,係專指當事人間因耕地租賃之權利義務所生之爭議而言
應由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之租佃爭議案件,係專指當事人間因耕地租賃之權利義務所生之爭議而言
- 繼承土地抵繳遺產稅,仍應辦理現值申報
繼承土地抵繳遺產稅,仍應辦理現值申報
- 土地權利人得申請重劃前之舊地籍圖謄本
土地權利人得申請重劃前之舊地籍圖謄本
- 總登記前之買賣誤以死者名義申辦登記,可先辦理更正登記後由繼承人辦理移轉登記
總登記前之買賣誤以死者名義申辦登記,可先辦理更正登記後由繼承人辦理移轉登記
- 重測、重劃公共設施逕為分割後換發之權狀應附地段圖
重測、重劃公共設施逕為分割後換發之權狀應附地段圖
-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未登記地,可申請登記為所有人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未登記地,可申請登記為所有人
- 政府機關接管日據時期承租私有基地建築之原日產房屋,連同承租之基地一併交由他人使用時,該承租基地不構成轉租行為
政府機關接管日據時期承租私有基地建築之原日產房屋,連同承租之基地一併交由他人使用時,該承租基地不構成轉租行為
- 破產管理人不動產物權之讓與,應經監查人同意
破產管理人不動產物權之讓與,應經監查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