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法律字第 10703507560 號
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2 項規定參照,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終了時起算 3 年,又裁罰權時效起算時點,依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究屬行為之繼續或狀態之繼續而定
- 法律字第 10703508510 號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3、14 條等規定參照,申請人為申請監護登記所提出之外國法院裁判,是否具有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各款所定情形,應由戶政機關本於職權審查,如有爭議,則應由利害關係人循司法程序處理
- 法律字第 10703509120 號
民法第 851、856 條規定參照,需役不動產辦理土地合併分割後,雖然供役不動產之他項權利位置圖並未因合併分割而增加,惟因該不動產役權所從屬之需役不動產面積已增加,於該不動產役權之特定便宜目的範圍內,將可能增加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之容忍或不作為負擔,故仍應取得供役不動產所有權人同意,或由供役、需役不動產雙方所有權人就該不動產役權內容另依協議定之,以兼顧雙方權益
- 法律字第 10703509270 號
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該規定係採刑事優先原則,但罰鍰以外之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因兼具維護公共秩序作用,為達行政目的,行政機關仍得併予裁處,故為該條第 1 項但書規定
- 法律字第 10703512330 號
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所稱「資金不得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係指財團法人不得將資金出借與董事等人,至於財團法人向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等借貸資金,尚非該條項規定範疇
- 法律字第 10703512360 號
財團法人法第 65 條規定參照,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符合該條規定情形而適用該條及該法相關規定後,並不發生使該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轉變屬性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效果,此與依該法第 68 條規定由主管機關捐贈財產補足差額,將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回復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兩者之法律效果並非相同
- 法律字第 10703512380 號
民法第 759 條規定參照,近年司法實務見解,就土地法第 12 條規定私有土地喪失及回復,乃係法律規定所生,於法律規定要件事實發生時,應不待登記,即生所有權歸屬變動物權效力,無待申請地政機關核准,惟權利人仍有申請回復所有權登記之公法上請求權;又該公法上請求權,因物權變動已因法律規定發生,所請求者僅係登記行為,已無財產價值,故性質上非屬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從而應無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之適用
- 法律字第 10703512400 號
民法第 490 條第 1 項、第 528 條規定參照,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與消費者簽訂「照護契約書」性質,究屬承攬契約或委任契約,應視其等所訂契約內容及處理事務性質,依個案事實綜合判斷
- 法律字第 10703512410 號
財團法人法第 15、76 條規定參照,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應迴避利益衝突規範,該法就此未有溯及適用規定,是本諸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應自本法公布施行後,向將來發生效力
- 法律字第 1070351242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15、16 條規定參照,警政主管機關規劃建置系統,擬向司法機關蒐集相關保護令資料以匯入系統運用,應有家庭暴力防治特定目的、屬執行職務所必要,可認符合上述規定;又司法機關如將該等資料提供予警政主管機關,因取得資料目的係為進行家庭暴力防治等目的,提供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可認符合上述「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規定要件;另警政主管機關為執行法定職務所必要,擬請求司法機關提供犯罪前科保護令資料,應分別符合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5 款規定方可為之
- 法律字第 10703512440 號
所謂「租賃權之讓與」,係指「租賃債權之讓與」抑或「租賃契約之承擔」須釐清,依通說及實務見解,就承租人於租賃契約上之債權而言,原則上應屬民法第 294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除當事人有特約讓與之明文外,應屬性質上不得讓與之債權;另「租賃契約之承擔」,法雖無明文,但因會重大影響任何一方原契約當事人以及取代者之權益,故原則上須由承租人、承擔之第三人及出租人三方之全體同意始可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70021300 號
提供各縣巿政府核定所轄醫療院所辦理監護輔助宣告精神鑑定收費基準、鑑定醫療院所參考名冊、鑑定補助一覽表,以供法院辦理監護(輔助)宣告相關事件參考
- 廳少家一字第 1070022865 號
檢送國立大湖高級農工職業學校辦理 108 年度第 1 梯次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民間團體輔導高關懷學生計畫案及相關文件
- 法律字第 1070351139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1 條規定參照,如行動應用程式(App) ,利用網路平台經營汽車運輸業攬載乘客收取報酬,應屬汽車客運業,其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交通部,故應由交通部就個人資料處理利用情形是否涉有國際傳輸行為,以及資料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保護有無完善法規,本於權責審認
- 法律字第 10703512040 號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1、20、30 條規定參照,調解委員會決定調解期日,合法通知當事人或代理人到場,並無強制當事人到場調解之拘束力,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除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外,視為調解不成立;又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僅係證明當事人曾聲請調解惟調解未能成立,而當事人於調解期日不到場或到場但未能達成和解者,均屬調解不成立
- 法律字第 10703512070 號
法務部就「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擬提供各界查詢當事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曾經變更機制之適法性乙案」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703512370 號
民法第 95、343、307 條規定參照,抵押權人免除普通抵押權所擔保之利息債權,倘係以書信為意思表示,於該書信達到相對人居住所或營業所,使相對人處於隨時可了解其內容狀態時,其利息債權即為消滅,為債權擔保之抵押權,亦於債務免除範圍內,發生一部消滅效果
- 法律字第 10703512450 號
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第 2、3 條規定參照,旅客繳交機場服務費予航空公司時,國家應即負有提供機場設施予付費旅客使用之義務,兩者間已然成立公法上法律關係
- 法律字第 10703512460 號
祭祀公業依規約處分共有不動產時,其他不同意處分之派下員可否主張準用土地法第 34-1 條第 4 項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有司法實務見解認為,仍須視該規約有無相當於該項優先購買權規定,尚難以規約就處分共有不動產方法已作約定,遽認已排除準用規定之適用,此涉及該條解釋與適用,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予以審認
- 法律字第 1070351250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規定參照,我國現行行政法規並無禁止簽立行政契約明文規定,除非依事務性質,或法規明文規定不得締約者外,行政機關自得以成立行政契約作為行政行為形式,以達行政目的,故無依其性質不得締約,或法規明文不得締約情形,行政機關依行政規則締結行政契約,似無不可
- 法制字第 10702519210 號
「標準」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所定「命令」名稱,附表之標題名稱不應使用「標準」,如確有定附表必要者,建請修正為「基準」,又有關施行日期規定,宜儘量於草案末條統一規定
- 法律決字第 1070351243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規定參照,民眾於網站購物至便利商店取貨出示證件,倘於網站購物時已同意便利商店取貨規範,則便利商店基於「消費者管理與服務」特定目的且符合上述規定,自得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
- 院台廳刑二字第 1070020560 號
訂定「法院約聘公設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及相關辦理事項
- 法制字第 10702518780 號
法務部就「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正體中文版、英文版相關意見乙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070350539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35、136 條規定參照,何謂行政契約,目前學界多數見解認為,應以「契約標的」判斷契約是否具有公法性質,而契約標的,則應由契約內容決定之;又為兼顧行政效能與人民權益,容許行政機關於不牴觸法規定及已盡職權調查能事之前提下,與人民就尚不能確定之事項互相讓步而達成約定,並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另雖具備和解契約要件,行政機關是否與人民締結和解契約,仍應依法妥為裁量
- 法律字第 10703512010 號
法務部就「國防部函詢支領法制加給有案人員,借調他機關期間得否繼續支領疑義一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0703511980 號
檢送立法院第 9 屆第 5 會期第 1 次臨時會第 2 次會議制定財團法人法時通過之附帶決議 2
-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70015122 號
有關法院函詢少年法庭法官及少年調查(保護)官執行職務時,就個案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及司法院 106 年12 月 11 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60032559 號秘書長函相關疑義
- 法檢字第 10700575250 號
銀行向法務部公告制裁對象(授信客戶)之連帶保證人請求履行保證債務或由該連帶保證人自行清償,未造成制裁對象個人之授信債務品質、價值等有所變動,亦未使其獲得其他財產上利益,不在資恐防制法第 7 條第1 項規範範圍內
- 法檢字第 10700601390 號
二人以上律師倘係個別承接業務、個別承擔責任,僅彼此間合用一辦公處所,而無「代行」情形,則因本質上案件由應迴避律師所負責承辦,僅該律師應受律師法第 37 條之 1 迴避效力所及,尚不及於與該律師合署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