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院臺法字第 1070084531 號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增列第三級毒品之品項,自 107 年 3 月 28 日生效
- 法律字第 10703503670 號
說明關於「義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滯納之金額時,行政執行分署是否應命移送機關於 1 個月內查報義務人之財產,並於移送機關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始得發給執行憑證?」疑義
- 法制字第 10702505360 號
有關行政院「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法務部就保護法益、裁罰明確性及「糾纏行為」成立構成要件妥適性等相關法制意見說明
- 法律字第 10703503260 號
法務部就「關鄉(鎮、市)公所辦理自治事項違反行政程序法規定,得否依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第 6 項規定處理疑義乙案」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703503240 號
行政罰法第 3 條規定參照,該條僅係行政罰法中所稱「行為人」之定義性規定,僅適用於行政罰法本身,並非可適用於各個法律或自治條例所規定之「行為人」解釋,即各個法律或自治條例所規定之「行為人」之概念或範圍,仍應依各該規定立法文義或意旨解釋認定
- 法矯署安字第 10704002120 號
針對參加面對面懇親活動之收容人,於活動結束後,應集中警力澈底對其身體及衣物詳加檢查,以防杜違禁品流入;另對於有施用毒品前科者並應視其情況,抽檢其尿液,以強化安全檢查效能
- 法制字第 10702505050 號
法務部就訂定「新北市民間興闢道路及附屬設施處理辦法」一案,有關權限委任、委託及罰則會商等及相關法理之法制意見說明
- 法律字第 10703502510 號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8、32 條規定參照,「外國人曾被驅逐出國」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以禁止該外國人再次入國,或撤銷、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法定原因之一,作成「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將得作為日後禁止該外國人入國之事由,而產生「構成要件效力」,故縱於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作成前,該外國人已自行出國而無庸行政強制執行,惟仍有作成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之實益及必要
- 法律字第 10703503880 號
網站利用電子網路方式,將資訊介紹給需要服務消費者,並蒐集個人資料儲存於電腦中,經整理再將資料提供給提供服務者,並酌收服務費用,應屬從事代客處理資料之資料處理相關資訊服務業,又該網站未從事藝文服務業、演藝活動業及遊樂園業等,在無明確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時,應由經濟部擔任其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院台人三字第 1070006769 號
司法院所屬機關首長如涉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機關由臺灣高等法院受理,司法院其他所屬機關則由司法院受理
- 廳少家二字第 1070007771 號
法院函請家事事件當事人補正戶籍謄本時,書記官配合系統功能之辦理事項
- 廳少家一字第 1070006929 號
函詢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供之司法兒少安置服務之「團體家庭」單位資訊,其相關作業事宜
- 法律字第 10703500370 號
法務部報請行政院核可分送各中央行政機關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係就具體個案中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非公務機關所營業務行業為事實認定後,再就該特定業務行業別研判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行政院主計總處判斷標準有所不同
- 法律字第 10703500380 號
如網站所營業務顯然係從事以網際網路電子媒介方式零售商品之行業,應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代碼 487 「其他無店面零售業」項下「以網際網路及型錄方式零售商品之公司行號」,故網站所涉民眾訂單個資外洩事件,其個人資料保護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為經濟部
- 法律字第 10703500470 號
經營影城之公司設立網站公布所放映電影片內容及放映時刻表等資訊且販售自家影城電影票券,對購買電影票消費者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屬經營「電影片映演業」不可分之附屬業務,網站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即應由「電影片映演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文化部監督管理
-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70007525 號
檢送「強化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修復式對話試辦方案」相關問答、流程圖、法院辦理少年保護事件轉介修復促進者進行方案參考事項
- 107年度署聲議字第 15 號
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係以實現其債權為目的,倘查封物之賣得價金,清償執行費用及優先債權後,已無賸餘之可能者,其債權即無實現之可能,自無實施執行之實益(強制執行法第 50 條之 1 立法理由參照),是對於義務人之其他財產權為執行,如有執行金額不足清償執行費用及優先債權之情事者,亦應參照該立法意旨辦理。查本署各分署(下稱分署)核發執行命令將產生送達郵資等執行必要費用,如扣押金額不足清償前開執行必要費用者,則續予執行將有違前揭立法意旨。是以,分署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義務人對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債權時,大多於執行命令記載於一定金額範圍內請金融機構免予扣押之類似文字。本署為避免金融機構因分署核發執行命令所載之免予扣押金額各異,致生誤為扣押或未依執行命令扣押之情事,爰報請法務部轉陳行政院,建請同意執行命令中有關請金融機構免予扣押之金額,統一訂為新臺幣(下同)200 元,並經該院以 101 年 11 月 16 日院臺法揆字第 1010149572 號函准予照辦在案。準此,行政執行分署依前揭函意旨,於執行命令記載「義務人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扣除解繳手續費後之餘額未滿 200 元者,免予扣押」等文字,經核尚無不合。
- 法律字第 10703503590 號
法務部就「聲請與養父終止收養關係前之婚姻關係疑義一案」之說明
- 法制字第 10702504480 號
法務部就「花蓮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相關法制原則,及罰則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和釐清處罰主體,並符地方制度法等法制意見之說明
- 法制字第 10702504500 號
行政機關若移轉權限予部落涉及行政程序法部分,部落經主管機關核定後係屬公法人,從而與行政程序法「委任」要件未合,又因部落非屬民間團體或個人,與「行政委託」亦不相符,至是否得適用或類推適用地方制度法上之「委辦」規定,應由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表示意見
- 院台廳民一字第 1070001498 號
釋示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規定適用疑義
- 廳民一字第 1070005952 號
民事和解筆錄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然仍非屬裁判書,故非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第 1 項規定應公開之對象
- 法律字第 1070350224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在我國領域外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行為,須合於「從事蒐集、處理或利用行為者為我國之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所蒐集、處理或利用者為我國人民之個人資料」要件,始有該法適用
- 法律字第 10703503250 號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行政執行期間經過後,僅生無法依行政執行法繼續執行之效果,公法上請求權並非因之當然消滅,故義務人倘於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完成前自行繳納,原處分機關自仍得受領,不生不當得利問題
- 法制字第 10702504060 號
法務部對「新竹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乙案,就法律用語、處罰明確性及該法立法目的等相關法制意見說明
- 法制字第 10702504240 號
主管機關基於政策考量或其特殊規範目的,得另制定特別刑法或行政刑法,仍建請釐清何以此類行為具有刑罰必要性、行為(或結果)與法律效果是否相當,以符刑罰謙抑及罪刑相當原則
- 法律字第 10703502490 號
法務部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老人福利法第 41 條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9 條追償安置費用,是否適用行政執行法疑義」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703502890 號
如一審判決對人民有利時,如無明顯違法調解或違法審判,是否針對主張上訴相關人員,建立懲處機制或考績懲處制度,因涉公務人員考績法立法政策事項,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審認
- 法制字第 10702503970 號
法務部就「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乙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0703503140 號
民法第 77 條規定參照,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之契約,原則上應得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僅於該條但書所規定 2 種例外情形下,不必獲得同意而認其契約有效;又「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應按社會客觀標準個別認定,是否與身分及生活關係相當,應依行為整體而觀察;另何種行為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需,具體適用時,須慎重斟酌事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