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法律字第 11403500780 號
我國涉外收養之成立,應分別適用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規定,而就適用我國法部分,當事人自須依民法第 1079 條規定取得我國法院之認可裁定,方屬適法
-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1140000407 號
各法院於認可收養事件作成之裁定書確定證明書或調(和)解筆錄,統一於備註欄增加提示「辦理收養登記尚須附繳養子女從姓約定書」文字一案
-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1140000032 號
有關未成年人經法院裁定選定、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其適用民法及家事事件法之疑義
- 法律字第 11403502810 號
未成年人經法院選定、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確定前,因監護職務不可無人執行,為保障受監護人之權益,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應受監護人之監護人,為暫時法定監護人
- 個資籌法字第 1140000195 號
非公務機關以電子郵件辦理消費爭議,未以密件副本方式而揭露其他消費者電子郵件地址資料之行為,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應就具體個案事實審酌各項具體措施之內容是否達到足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之程度而定
- 個資籌法字第 1140000029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所稱「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係針對新聞媒體等非公務機關,基於新聞自由或知的權利,為避免與隱私權產生衝突所設;至於同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規定所稱「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係指為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分享之利益而言,宜依具體個案分別認定之
- 法律字第 11403501750 號
有關行政罰法第 27 條規定,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的結果發生在後,則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關於以不作為的方式違反行政法上作為義務的情形,在作為義務消滅(或免除)前,其違法行為尚未終了,故應自行為義務消滅(或免除)時起算其裁處權時效
- 法律字第 11403502200 號
法務部就有關召開「運動教練證照撤銷於系統公告」會議,針對系統增加欄位供民眾查詢之可行性及適法性部分一案之意見
-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1140001209 號
說明有關暫時處分裁定經上級審法院廢棄後之效力一案
-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1140400173 號
法院辦理家事事件,如需查調當事人或關係人之健保相關資料,可至相關網站查詢
- 法律字第 11403502430 號
財團法人受贈股票,非屬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5 款所稱購買股票行為;惟財團法人既因受贈股票而成為公司之單一股東,進而成為該公司之經營主體,就該公司之經營,並非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或與從事公益之目的不符,即與財團法人法第 2 條第 1 項及第 18 條之規定有違
- 廳少家一字第 1140003114 號
檢送國立大湖高級農工職業學校辦理 114 年度第 2 梯次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民間團體輔導高關懷學生計畫案
- 法律字第 11403500390 號
養子女之從姓係有關收養之事項,應由收養者與被收養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於收養登記前,以書面約定之;為收養登記後,若擬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變更養子女之姓氏,則應適用民法第 1078 條第 3 項準用第 1059 條第 2~5 項規定,僅得變更為養父姓或養母姓,尚不得變更為原來之姓
-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11390242931 號
有關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法院確定裁判或調解、和解筆錄登載內容及通報疑義
-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11390242932 號
家事事件經裁判或經調解、和解成立有關身分事項,依法應辦理戶籍登記者,即確實辦理電子傳輸通報作業
- 法廉字第 11405000600 號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今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適用疑義案之說明
- 院臺法字第 1140000680 號
依洗錢防制法第 5 條第 4 項規定,修正指定同法第 5 條第 3 項第5 款之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不適用第 12 條第 1 項申報規定
- 廳少家一字第 1140002469 號
檢送「檢察官及少年法院法官考核少年矯正學校情況表」最新修正版
-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1140400149 號
法院辦理家事事件及少年事件,可至「中低收入戶查詢系統」查調當事人或關係人中低收入戶資料
- 法律字第 11403501440 號
有關仲裁法第 21 條第 1 項仲裁期限之計算,原仲裁程序之停止係因主任仲裁人及仲裁人辭去職務所致,該仲裁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致仲裁程序不能合法進行者,該無法進行之期間,自不應計入仲裁庭應作成判斷書之期限內
- 廳少家一字第 1140002714 號
檢送中央及地方政府「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業務」跨單位之網絡聯繫窗口一覽表更新版
- 法律字第 11403501040 號
內政部倘業已指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辦理興辦社會住宅之相關事項,該中心即應依住宅法相關規定及內政部之指示,興辦社會住宅,無須再適用或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委託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辦理「興辦社會住宅」業務之必要
- 法律字第 11403501920 號
有關土地為中華民國單獨所有,共同管理機關既非土地之共有人,自無應有部分可言。尚無從就共同管理土地如何使用所為之協議成立分管契約,自不得就該協議辦理分管登記,亦無法協議分割共有物為單獨所有。共同管理機關就共同管理土地所為之約定,如係為協調處理管轄之行政事務,或為釐清雙方之權限及責任,性質上應屬「行政協定」
- 個資籌法字第 1140000124 號
電信事業為配合防制詐欺、核對用戶資料等目的,基於詐欺防制條例、身分查詢辦法等規範,透過電信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輔助驗證,以確認使用國際漫遊服務用戶之身分及入出境情形並進行風險控管,可認屬原始蒐集目的之利用。復按移民署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所蒐集入出境相關資料,如將該等資料庫介接提供予電信事業查詢用戶身分及入出境等資料,屬特定目的外利用之情形,審酌電信事業前開作為係屬符合法律明文規定,應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但書第 1 款之規定,惟仍須注意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 法律字第 11403501870 號
有關機關所為之行政罰倘屬其他種類行政罰,機關對於該種類行政罰之裁罰權限並不因同一行為涉及刑事處罰而受影響,仍得併予裁處,故其裁處權時效之計算,自與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3 項所定起算點無涉
- 調錢貳字第 11435502140 號
為強化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及資武擴權責機關與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間針對涉及詐欺犯罪之威脅、弱點及風險趨勢等資訊之分享效能,並機先掌握是類犯罪徵候,法務部調查局已於「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及資武換資訊交流平臺」新增金融機構及 DNFBPs 上傳防制詐欺犯罪相關去識別化資訊功能
- 法律字第 11403501560 號
法務部就有關當事人申請勞資爭議事件之仲裁委員迴避遭駁回,依法提起覆決申請一案之說明
- 個資籌查字第 1140000069 號
如非公務機關使用基於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下取得之個人資料對該個人當事人進行行銷,「行銷行為內容」與「契約或類似契約」二者間應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始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所稱特定目的內利用之範疇
- 法律字第 11403501600 號
子女如已從父姓,而父姓有所變更時,子女之姓氏亦應隨父姓而變動,然原住民子女之從姓尚涉及原住民身分之認定,基於尊重原住民各族之傳統文化慣俗,法務部敬表尊重原住民族委員會有關從姓取得原住民身分之子女,不因父或母回復傳統姓名而影響其子女原住民身分之見解
- 法律字第 11403501740 號
有關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法,以其捐助財產購置業務所需之不動產,應經該財團法人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倘其因而致捐助財產未達設立時當時主管機關所定最低捐助財產總額之情形時,即須依法予以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