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法律決字第 1060351592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該規定係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訂定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權限移轉所屬下級機關或同一行政主體(公法人)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而言
- 法檢字第 10600672350 號
律師於遠距訊問地點提供法律服務,應認其僅須加入當地地方律師公會即可於遠距訊問地點執行律師職務,律師法第 2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參照。
- 法制字第 10602521630 號
捐助行為乃以設立財團法人為目的,捐出一定財產之單獨行為,於捐助人之捐助行為生效後,捐助人及捐助金額即屬確定,與財團法人成立後,贈與財團法人之贈與行為有所不同
- 調錢貳字第 10635579140 號
法務部調查局依資恐防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檢陳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 2231 號決議暨第 2231 號制裁委員會最新制裁名單
- 法律字第 10603516110 號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執行長之解聘,適用規定疑義一案」之說明
- 廳少家一字第 1060030702 號
函詢少年事件處理法暨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立法意旨及安置機構適用疑義
- 秘台廳行一字第 1060032032 號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原以「簡」等字別受理之稅務及土地徵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尚未終結者,宜適用「稅簡」、「土徵簡」等新增字別
- 院台廳司一字第 1060030502 號
函詢民事庭候補法官適用法官法第 9 條第 3 項、第 4 項規定之疑義
- 法制字第 10602520880 號
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功能,並使執法之準據明確
- 法制字第 10602520980 號
法規草案如相關用語之內涵相同宜統一用語,若有規定手冊或證書最長有效期限,則是否亦應規定最短有效期限宜一併釐清
- 法律字第 10603514450 號
按民法第 62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係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以從事公益為目的之組織,無意思機關,僅有執行機關,故如其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而須變更章程者,應先聲請法院為之,財團法人不得自行決議變更
- 法律字第 1060351582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契約當事人得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於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以該契約為執行名義,不經法院判決,即得強制執行,又行政機關締結自願接受執行約定時應經認可程序;締約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其上級機關認可
- 法律字第 10603512750 號
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參照,行為人如已知悉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為義務為何,就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而言,行為人即已具備不法意識,應無該條但書適用餘地,又該但書所稱「按其情節」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之可責性高低而言;另該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係針對裁處機關適用該法定有「減輕」或「同時定有免除處罰」規定而予以減輕處罰時,為避免行政機關適用上有恣意輕重之虞,所為統一減輕標準之規定
- 法律字第 1060351559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參照,行政處分除由有權機關予以撤銷、廢止外,尚可因其他事由而失效,又所稱其他事由包括因法律上重要事實之發生、因享受權利或負擔義務之主體不存在、或因新的法律行為致行政處分效力消失
- 法制字第 10602520030 號
法務部對「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就法制用語、法制體例、條文用語及法律明確性,等相關法制意見之說明
- 法律決字第 10603515560 號
行政罰法第 1、2 條規定參照,行政罰法所指行政罰,係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應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為要件;如處分係命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因與行政罰裁罰性不符,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即無該法適用;又行政機關所為處分,是否屬於行政罰法所規範之「裁罰性不利處分」,應視處分原因及適用法規是否具有制裁意義而定
-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1060029300 號
修正「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家事事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尚未終結之「家訴」等字別之繼承、剩餘財產分配等家事訴訟事件,宜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有延長審理期間之必要時,則以人工註記方式辦理
- 法律字第 10603514610 號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1、12 條規定參照,非依我國法律設立之外國公司,倘經我國認許而具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者,除法令另有限制外,原則上得捐助財產設立財團法人
- 法律字第 10603515470 號
民法第 62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解散後財產歸屬規定修正,如涉及變更重要管理方法者,自須聲請法院裁定;惟如依捐助章程已就如何解決財團法人管理上問題為詳盡具體規定,或依法另有相關因應機制,即無聲請法院另為相當處分之必要
- 法檢字第 10600662610 號
法院管轄區域內未設律師公會者,則以加入與法院轄區較近公會較能達到律師公會管理目的,而非單純以律師個人執業時,兩地交通便利性為考量,律師法第 11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參照。
- 法制字第 10602519800 號
有關「連江縣山隴蔬菜公園友善農耕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法務部意見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60351268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11 條等規定參照,倘業者基於當事人同意合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當事人事後撤回同意,則自撤回時起,如蒐集特定目的或要件已不存在,除有該法第 11 條第 3 項但書規定情形外,業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等個人資料;又非公務機關如將保有之個人資料,運用各種技術予以去識別化,而依其呈現方式已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該特定個人者,即非屬個人資料,自非該法適用範圍
- 法律字第 10603514690 號
觀商業登記抄本,「負責人」與「合夥人」係分別登記,二者似應有所不同,登記於「負責人」欄位者,即為該合夥組織之負責人,登記為「合夥人」欄位者,似非該合夥組織之負責人,惟涉及商業登記法規定,仍宜洽詢法規主管機關意見;另是否宜將合夥人視同雇主,應視各該法規立法目的或探究其立法意旨,由法規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審認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60027233 號
關於香港律師行請求協助將香港區域法院法律文件送達臺灣相對人之說明
- 法矯署教字第 10603013130 號
綜合歷次重新審核假釋相關函示,各機關對於假釋核准後,經變更刑期或犯次之受刑人,請改依本函所附重新審核假釋案件「內部檢視表」、「應附資料一覽表」及「陳報例稿」辦理,並注意相關提示事項
- 秘台廳民一字第 1060029555 號
說明發回或發交更審案件字別,有關發回次數部分之記載方式
- 調錢貳字第 10635571730 號
法務部調查局更新「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公布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及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名單
- 法制字第 10602519150 號
有關臺中市政府修正「臺中市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法務部說明意見
- 法矯字第 10603013140 號
因現行重新審核並維持假釋之案件,須由檢察官再行向法院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故法務部 76.09.18 (76)法監字第 10982 號函之處理方式,已不合時宜,爰停止適用
- 秘台廳行一字第 1060029326 號
關於行政訴訟發回或發交之更審事件字別,其發回次數部分之記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