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借貸
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將物交給他方使用,他方於無償(免費)使用後返還該借用物的一種契約。例如:甲、乙約定甲向乙借用A車3日,甲不必支付使用費,但應於3日後將A車返還給乙(民法第464條)。
同時履行抗辯權
因契約互負債務的當事人,在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民法第264條第1項前段)。例如甲向乙買車,甲未給付車款,乙可以拒絕交車;乙未交車前,甲也可以拒絕給付車款,可理解為當事人有主張「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權利。
回復原狀
一、在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部分,是指負賠償責任的人,應以回復原狀(即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的原狀)作為賠償的方法,例外才可以金錢賠償(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例如:甲駕車不慎與乙的汽車發生碰撞,並因而造成乙的汽車車燈毀損,甲應先將乙受損的車燈修復,回復汽車損害前的原狀,作為賠償方法。 二、在民事訴訟程序,當事人如果沒有在法律所規定的期間提起上訴、抗告或再審之訴等,原則上就不可以再提出。但如果是因為發生水災、震災、風災等天災,或因戰亂、重病、失去自由等,無法委任其他人處理,在原因消滅後可以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
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除特定工作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我國境內工作;就業服務法第64條更規定,意圖賺取利益而媒介外國人非法工作,無論是向雇主收取仲介費,或從工作薪資抽取介紹費,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64 號
候補法官於初派法院辦事,無法獨任審判期間所承辦之原合議案件,嗣由得獨任審判之法官接辦,接手之承辦法官合議庭得否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後,由承辦法官獨任審理辯論終結?
(81)廳民一字第 3264 號
同一土地已出賣他人,但未交付及移轉所有權登記,出賣人復向銀行借款設定抵押權,買受人請求出賣人應交付土地,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出賣人應向銀行清償借款塗銷抵押權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如何計算?
(76)廳民一字第 2064 號
甲、乙因契約互有同時履行抗辯權,於互為一部之屐行後,甲未再提出給付,而以存證信函定相當期限催告乙履行契約,並稱逾期不履行則契約視為解除。乙始終置之不理,甲乃以契約業已解除為由訴請回復原狀。乙抗辯甲未提出給付,伊得拒絕給付,對甲之催告亦無予答覆之義務,甲不得遽行解約,孰有理由 ?
(73)廳民一字第 0364 號
甲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大筆財產,然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依法應由其繼承人乙、丙、丁、戊、己五人為遺產稅納稅納稅義務人;茲假設乙、丙、丁、戊、己五人,已於法定期間即甲死亡後之六個月內,全體會同申報遺產稅後,經該管稽徵機關依法核定其應納稅額,或其未於前述法定期間內申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查獲,依法補徵其應納之遺產稅額,並作成稅單(即「遺產稅繳納通知書」,以下同),欲送達納稅義務人,以完成遺產稅之課徵。然該項稅單究應對乙、丙、丁、戊、己分別為送達,抑僅向其中之任何一人送達,即為已足,實務上有不同之見解,此問題涉及該項遺產滯納,經稽徵機關移送執行時,於乙、丙、丁、戊、己等人部份,是否符合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所謂課徵「確定」之規定至為關切。
(73)廳民一字第 164 號
遺產稅自動補報案件適用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所加計之利息,如其金額超過罰鍰金額,而納稅義務人在移案機關具結表示願改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補稅送罰時,法院可否依納稅義務人之意願,對之科處罰鍰。
(70)廳民一字第 0649 號
甲無權占有乙之土地興建違章建築後,出售與丙,丙再轉售與丁,迄未辦理所有權保存登記及移轉登記,但已點交與丁居住,試問乙基於土地所有人之地位,欲起訴請求拆除房屋並交還土地,應以何人為被告 ?
(70)廳民一字第 0649 號
甲自臺灣光復後,即承租乙、丙共有之旱地耕作,惟未訂定書面契約,詎甲未徵得乙、丙之同意,擅在耕地上建築房屋,乙乃訴請甲拆除所建之房屋,回復原狀,應否准許 ?
(70)廳民一字第 0649 號
債務人且屬商人因不能清償債務,向商會為和解之請求,由商會召開債權人會議可決,書立和解契約後,其餘債權人是否可執債務人--商人在和解成立前簽發之本票,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 ?
(70)廳民一字第 0649 號
債權人對於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五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命先供假處分擔保之裁分,認所命擔保金額過高,提起抗告,抗告法院可否以原法院未調查假處分標的之價值,是否與命供擔保金額相當為由,予以廢棄 ?
(70)廳民一字第 0649 號
票據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其尚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茲問題有三: 一、聲請人之請求應否經法院裁定 ?擔保物應置何處 ? 二、供擔保之擔保數額及種類如何 ? 三、受擔保利益人為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