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2897號刑事判決
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行,故無洗錢防制法相關減刑規定之適用。
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行,故無洗錢防制法相關減刑規定之適用。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蓳沁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1年2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319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彥甫選任辯護人蔡睿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5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宣妘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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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15年7月20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洗錢防制法詐欺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李佳軒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而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855號原告薛有勝被告李玟璇上列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5年度審簡字第8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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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以從事兼職工作為由,交付或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正當理由。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