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19號民事判決
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另說明本件若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是否願出售上開有價證券以清償債務
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另說明本件若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是否願出售上開有價證券以清償債務
詎被告自114年9月1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548,134元及自114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115年度補字第1262號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鳳龍被告吳力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理由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理由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理由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澎湖分會之受扶助人,相對人與第三人寰一實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經聲請人准予民事通常程序第一、二審之訴訟代理(法律扶助案件編號
理由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訴訟代理人兼被告台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黃焜明被告黃勝暉兼訴訟代理人黃焜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被代位人積欠原告債務未清償,業據其提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6258號債權憑證,足認原告確為被代位人之債權人,且被代位人已無力清償債務
費用每人每月2萬0,744元之1.2倍即2萬4,893元計算,然債務人自陳任職之公司已倒閉,無業無收入(見調解卷第26頁),有無可能無法支應上開費用而無清償債務
原告與晉德修車廠或被告就修車代墊款均無債權債務關係,亦非清償之義務人,但其在114年7月5日為被告清償修車代墊款後,被告因而無法律上原因免予對晉德修理廠清償該等債務,自應於原告清償之範圍內,將該等免予清償債務
是否有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聲請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列出計算式。
三、參加人陳述則以:林有欽係受原告委託,處理原告與兆震公司間清償債務、匯還款項等事務,雙方成立委任關係,此為鈞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64號民事確定判決認定在案,故兆震
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債務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
葉的錢混在一起等語(見本院卷第114、115頁),核與證人蔡水枔於原審證述略以:系爭支票是我拿給莊泮耕,因為我有欠莊泮耕錢,我們有買賣茶葉的生意往來,我拿系爭支票給莊泮耕是要清償債務
基此,債權人之債權倘有不能受完全滿足清償之虞,即有保全債權之必要,且所謂「保全」,乃指保全債務人所有之責任財產,以確保債務人得以清償債務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