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5年度豐小字第473號民事判決
四、所謂金錢或貨幣所有權受侵害,應係指貨幣遭他人搶奪或竊盜,或貨幣滅失(如貨幣遭人燒燬),或貨幣遭人無權處分,致被善意取得而言,原告所為之匯款行為,係本於消費寄託契約之債權人身分
四、所謂金錢或貨幣所有權受侵害,應係指貨幣遭他人搶奪或竊盜,或貨幣滅失(如貨幣遭人燒燬),或貨幣遭人無權處分,致被善意取得而言,原告所為之匯款行為,係本於消費寄託契約之債權人身分
四、所謂金錢或貨幣所有權受侵害,應係指貨幣遭他人搶奪或竊盜,或貨幣滅失(如貨幣遭人燒燬),或貨幣遭人無權處分,致被善意取得而言,原告所為之匯款行為,係本於消費寄託契約之債權人身分
本院爰依上述法條規定,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在上述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範圍內,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編號1所示之各罪多為竊盜罪、編號3所示之罪則為傷害罪,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行係竊盜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行係不能安全駕駛罪,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犯行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
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4至7所示之罪均係毀棄損壞罪,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係竊盜罪,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所侵犯者於合併處罰時責任非難之程度、實現刑罰經濟之功能
二、至報告意旨認被告取走上開帝王牌蘇格蘭威士忌1瓶、紅椒魚片1包之行為,係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惟按刑法第325條第1項所稱之「搶奪」,係指乘人不備或不及
㈣所謂金錢或貨幣所有權受侵害,應係指貨幣遭他人搶奪或竊盜,或貨幣滅失(如貨幣遭人燒燬),或貨幣遭人無權處分,致被善意取得而言,原告所為之匯款行為,係本於消費寄託契約之債權人身分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1項所列槍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四)爰審酌被告前有竊盜、施用毒品等前科之素行,被告不思以己身之力,透過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竟參與詐欺集團並擔任車手工作,且藉由工作證及存款憑證以取信告訴人郭穗君,造成告訴人受有財產損害
2、再就行為人相關事由而言,審酌被告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不能安全駕駛、傷害前科,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本院卷第19至39頁),被告素行非佳。
施孟文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即原簡易判決附表一編號1主文欄所示施孟文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被告前曾多次因竊盜、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被告屢次涉犯罪質相同之竊盜罪,素行未臻良好,實有必要以刑罰警惕被告。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隋媛慧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核被告呂建明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又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2人本案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如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如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門窗竊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