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2016號刑事判決
三、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三、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113年12月7日本院114年度簡字第444號114年4月9日同左114年5月14日3竊盜罪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承認有犯加重竊盜罪。
5月(4次)、4月(6次),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並於115年1月13日確定;②於113年11月12日另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14年12月15日以114年度中簡字第
至於被告縱有購置鎖,並對本案自行車上鎖等等之行為,然此係發生於被告竊盜本案自行車後之處置行為,與被告業已成立竊盜既遂之構成要件行為無涉,被告上訴意旨倒果為因,抗辯本此可證
理由一、被告李明達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本院前次行審理程序時已入監執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20條第1項之幫助竊盜罪嫌等語。
書記官魏孜珉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法院及案號判決日期(民國)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民國)1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撤緩字第9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洪富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5年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易字第379號上訴人即被告黃冠儒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易字第448號中華民國115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嫌。
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3年11月1日113年12月2日113年11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093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5年7月15日【附表】編號1234罪名竊盜罪竊盜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
五、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竊盜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參、論罪科刑部分: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