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274號刑事判決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嫌。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嫌。
四、得心證之理由:(一)原告主張被告所為之上開竊盜行為,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對被告提起公訴,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15年度簡字第579號刑事判決被告犯竊盜罪,處罰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2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3、4款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5年7月15日【附表】編號12罪名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4年7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二、上訴人另犯竊盜案件,原判決係以其上訴逾期予以駁回,維持第一審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論處竊盜3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3款之案件,依上開說明,既經第二審
涉犯行中,除編號1、3及編號2、4彼此罪質相同,犯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外,所犯各罪態樣包括屬自戕性質之施用毒品、促使禁藥對外流通之轉讓禁藥、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加重)竊盜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雲婷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韋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090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黃韋諺因犯竊盜等案件
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4年2月11日114年2月11日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高雄地院114年度簡字第2911號高雄地院115年度簡字第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家偉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論罪科刑㈠按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竊盜章之罪,以動產論。刑法第323條定有明文。故電能自得作為竊盜罪之行為客體。
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27號原告曾鳳蘭訴訟代理人彭瑞明律師被告黃綉線朱少菲陳達宏上列被告因被告黃綉線竊盜案件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08號原告台電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羅元良訴訟代理人楊証朝被告徐維昊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4年度原易字第65號竊盜案件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明倫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3.按刑法第321條第1款侵入住宅加重竊盜罪,係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宅罪與竊盜罪之結合犯,該罪保護者乃居住之安寧與財產法益。
型,且各該犯罪之時間相近,此部分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又前開竊盜罪與附表編號1所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間,彼此犯罪型態、手段、所侵害之法益迥異;犯罪時間分別
三、經查:(一)被告翁恭欽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等犯意,於112年12月21日至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辰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辰豐營造公司
而非竊盜罪,是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之行為係犯竊盜罪嫌,其認定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不合,附此敘明。
理由一、聲請意旨受刑人劉振榆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