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字第 11503501650 號
「權限委託」係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同一行政主體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並應踐行一定程序要件,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院台廳司一字第 1150500118 號
放寬候補法官自候補第 2 年起,得獨任審理案件之範圍,及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1 款所定之詐欺犯罪案件及刑事訴訟法第 284條之 1 第 1 項第 6 款之案件
法律字第 11503500850 號
私益信託係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法律關係,自須以受益人存在且特定為必要;惟受益人無須於信託行為成立時存在或特定,但須可得確定,此涉及信託契約具體個案之解釋與事實認定,請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審認之
院台廳少家四字第 1140035970 號
關於「法院核發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參考作業要點」第 7 點第 1 項第 2 款所定「處遇計畫如需費用時,其費用負擔之方法」,其具體意涵及實務裁定應如何記載等疑義
個資籌法字第 1150000083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個人,僅指現生存之自然人而言,故涉及動物病歷資訊、動物疾病名之部分,尚無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至於公布上開資訊如另涉及飼主之個人資料,需視是否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須符合法定情形之一,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15110 號
因發現收容人利用書信之管道,對外從事騷擾、恐嚇、詐欺,甚至指揮操控外界人士從事犯罪行為,請各矯正機關加強防範收容人利用書信從事違法行為,並依說明事項辦理,及早介入,積極查辦,以降低對社會之危害
法律字第 11503500460 號
有關不動產自益信託契約已約定委託人死亡時信託契約終止,則委託人死亡時,得否由部分繼承人代全體繼承人辦理塗銷信託登記疑義,此因涉及土地登記規則第 128 條規定之解釋適用及信託登記實務,須由內政部本於權責審認之
法矯署醫字第 11406004300 號
因應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修正,新增「入機關前經醫師診治取得且有急迫性須繼續使用之藥品」,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申請由外界送入,提示收容人申請外界送入藥品相關規定
法律字第 11403516090 號
有關處理公司登記案件涉及民法第 550 條規定委任關係消滅,是否承認外國法院確定裁判問題;及公司法第 30 條第 4 款規定之「受破產之宣告」,是否包括外國法院依外國法所為之破產宣告等疑義之說明
法律字第 11403515770 號
信託監察人依信託行為產生者,原則上應先向指定或選任之人洽詢是否同意其辭任,若無指定或選任之人或指定或選任之人不為同意時,方得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辭任。公益信託於信託行為約定信託監察人之選任方式是否妥適,宜由主管機關基於信託監察人制度在於監督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之立法意旨,本於職權審認之
個資籌法字第 1140002435 號
虹膜作為生物特徵資料之一種,雖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所列之特種個人資料,然因其與指紋同具有高度人別辨識功能,仍受同法有關一般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等規範之保障
行政犯
違反行政法義務或行政秩序,因此應被科以行政罰的人。如果行為人違反刑事法律規定而應論以刑事罰,則為「刑事犯」。相較於刑事犯,行政犯本質上違反倫理或道德的程度較低,其處罰是由於行為人沒有依法遵守行政秩序或履行特定的行政義務。例如:未依規定速限行駛、未依戶籍法規定登記戶籍資料等。
公證書
公證人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的請求,就法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的事實所作成的公文書。其格式可參公證法施行細則附式五(網址:http://172.16.16.159/Index.htm)
妨害秩序罪
泛指刑法第七章危害公共秩序及安寧之各種犯罪。以刑法第150條「聚眾施強暴脅迫罪」為例,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不論事前約定或隨時加入,如在場施強暴脅迫,而危害於公安,該條規定處罰首謀、下手實施或在場助勢之人。
公證人
依據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的請求,就其所為具有欲發生一定法律上效果的行為,或其他與私權有關的事實,有權作成公證書或認證的人(公證法第2條)。包括法院公證人(公證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民間公證人(公證法第24條第1項)。
無效反詰問
檢察官、辯護人於審判中交互詰問證人,由正反立場辨明證詞的真實性。如證人到反詰問時,對主詰問已經說過的事情,突然表示要行使拒絕證言權,就會使反詰問的行使不能發揮效果,因此,證人於反詰問時,就主詰問所陳述有關被告本人的事項,不得拒絕證言(刑訴181之1)。
尚非謂不能
應該可以認為。
公訴罪
公訴罪係相對於「告訴乃論之罪」的名詞,所謂非告訴乃論之罪,則是不管有沒有經過合法告訴,檢察官都有訴追的權力。經過合法告訴的告訴乃論案件,只是讓檢察官發動偵查,並不是說被害人提起告訴,檢察官就一定要起訴被告。 有些非告訴乃論的犯罪如果發生在特定親屬間的話,就會變成告訴乃論的犯罪。比方說,竊盜罪本來是非告訴乃論的犯罪,但是,如果發生在親屬間,例如孫子偷爺爺的錢的案子,就會變成告訴乃論的犯罪。也就是說,除非爺爺想要追究孫子的偷竊行為,並且向檢警機關提出竊盜告訴,不然檢察官不可以起訴孫子的偷錢行為。
106年度苗簡字第508號給付票款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俾
使;以便。
逾期不補正
法律為促進救濟程序的效能,均明文規定受理事件的要件,如果不具備這些要件,就不受理該事件。這些要件中,有些是無可補正的,有些則可以補正。如果可以補正,為保障人民的訴訟權,法律通常也課予訴願機關或法院應先指定合理期間,給予當事人補正的機會。當人民超過指定的期間,仍然不補正時,才得不予受理該事件。例如,訴願法第77條第1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則訴願書如果不合法定程式,但可以補正,經過訴願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訴願人卻超過限定的期間不補正時,訴願機關就應決定不受理該訴願事件。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也有類似規定。 有關欠缺之要件是否可以補正,有時因法律未明文而發生爭議。例如,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辯護人可以為被告的利益提起上訴,但應該以被告的名義來具狀。如果被告的辯護人錯誤地以自己的名義具狀上訴,則上訴狀就不合法律規定的程式。此種法定程式的欠缺,實務上最高法院69年台非字第20號判例曾經認為不可補正,因此縱使事後再由被告補正以自己的名義上訴,也於事無補。司法院釋字第306號解釋認為此種情形可以補正,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應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