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原則
所謂一事不再理,是指有罪、無罪的實體判決確定時,關於同一案件具有不許於訴訟中再度成為問題的效力,也就是禁止就同一案件再度予以起訴,如果違反這個原則,則法院就應該從程序上予以免訴的諭知。
法官不語
「法官不語」的意思,是指法官的意見應該充分表達在裁判書,因而不必在裁判書以外的地方發表;除此之外,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也不宜發表個人的意見,以避免被認為偏頗。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525號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即非法所不許
符合法律規定
待證事實
待證事實是指關於犯罪是否成立之事實中真偽不明,尚待當事人提出證據以證明其存否之事實。舉例而言,檢察官起訴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否認販賣之事實,辯稱係無償贈與其友人毒品等語,則被告是否有販賣第一級毒品之行為,即屬該案之待證事實。 法院是否調查某項證據之標準在於該證據之待證事實是否於案情具有重要性,甚或影響相關證據之價值判斷。倘該證據之待證事實於案情具有重要性,或該證據影響其他相關證據之價值判斷時,法院即應予調查。
提解
提解是指在押或在監執行的被告或受刑人,有到庭接受訊問或詰問的必要時,由法警承法官之命將被告或受刑人自拘禁處所借提出庭,待完成開庭程序後,再解還回原拘禁處所。
任免
任免指任用或免去職務。依我國憲法第41條規定,總統有依法任免文武官員之權。另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考試院掌理公務人員任免的法制事項。「公務人員任用法」規範一般公務人員的任用資格與條件等相關事項,至於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的任用,均另以法律規定。又公務人員於任用後,發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所定情事者,應予免職或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若是任用後才發現其於任用時就有法定情事,則應該撤銷其任用。
附卷可稽
附卷可查、在卷可查、在卷可證
考諸
參考
信賴利益
人民可依照信賴保護原則,來請求行政機關維持現狀(存續保護)、或給予適當財產補償(財產保護)。主張信賴保護的要件有三:須有信賴基礎、須有信賴表現、須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信賴利益,是人民的信賴是出於善意或正當,如對法律規定就特定職位的任期保障、或行政機關對特定行業經營發給的許可,是出於善意而為後續種種信賴表現的作為。但如果法規的發布或行政處分的作成,是因為人民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所造成,則該人民對於該法規或該行政處分就沒有值得受保護的信賴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