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處罰條件
在犯罪成立上,除行為要符合構成要件外,還需存在法定的客觀事實。如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1項第1款之罪,實務上認為只需行為人認識其服用酒類,仍駕車上路,即應處罰。該款所定之酒精濃度,即為客觀處罰條件,不以行為人認識體內酒精濃度已達標準為必要。
公示主義
如果要賦予某個權利可以對抗任何人的絕對效力,原則上就必須將其變動、歸屬或其內容公開揭示,讓任何人都可以查詢得知,才能使其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原則。例如:以法律行為進行不動產所有權移轉,必須到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才發生移轉的效力;以法律行為進行動產所有權移轉,必須交付占有,否則不發生移轉效力,都是採取物權公示主義。
竊盜罪
為刑法之罪名,規定於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詐欺
行為人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故意以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而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與他人財產上損失有因果關係而言。
鑑界
鑑界是指已辦理地籍測量之土地經界不明時,相鄰土地之所有人為確定界址,而向地政機關申請予以丈量之複丈作業。地政機關的鑑界測量性質上為鑑定行為,其依鑑定結果發給的複丈成果圖,乃鑑定人員表示土地界址所在的專業意見,本身並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不是行政處分。
文義解釋
以法律規定所用的文字字義為解釋方法。
肯認
認可;同意。
從舊從輕主義
指在行為以後法律有變更的話,原則上依照行為時的法律處罰,但是行為後的法律對行為人較有利的話,就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處罰。例如:行為人於犯下擄人勒贖罪後逃亡一段時間才被查獲,至法院裁判當時,相關處罰規定已經修正,且刪除死刑的處罰,法院原本雖然應依照行為時的處罰規定來處罰,但是在比較行為時法與裁判時法以後,認為是以裁判時法對被告最有利,因此就依照修正後(裁判時)較輕的規定判處被告罪刑。95年修正前刑法第2條第1項就是採取「從輕從新主義」,為了避免「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可能有違反「禁止溯及既往」理念的疑慮,修正後的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就是採取「從舊從輕主義」。
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
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至於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則得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適法性
合法性(行政行為是不是合法的)。